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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劍波(1977- ),男,浙江桐鄉人,中國計量學院辦公室副主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管理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陳海民(1981-?。?,山東濟寧人,中國計量學院辦公室,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高等教育管理。(浙江 杭州 310018)
[課題項目]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教育廳科研計劃項目“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法治化的推進機制研究”(項目編號:Y200909237)和2009年中國計量學院高教研究課題“高校法律事務管理模式的研究與實踐”(項目編號:HEX200964)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5(2013)03-0035-02
隨著高校辦學體制的轉變,遇到的法律問題日益增多。這些問題不僅體現在高校基于其社會職能面臨的行政法律爭議,而且體現在高校作為經濟實體所面臨的民事法律爭端;不僅體現在高校管理與師生權益訴求之間的碰撞,而且體現在高校與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面對上述問題,世界一流大學乃至國內高校紛紛采取措施,成立法律事務機構,以期為學校提供系統化、專業化的法律服務,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在2003年9月和11月,教育部先后下發《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開展依法治校示范學校創建活動的通知》兩個文件,依法治校工作特別是依法管理學校的內部事務已逐漸成為高校管理者的共識。國內高校開始探索與創新高校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比如有的聘請法律顧問,有的成立法律咨詢專家小組,也有的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但總體上說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建設和運行缺乏理論指導和實踐創新,導致在實際工作中作用發揮不大。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對其進行準確定位,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及高等教育特色的法律事務機構運行模式,為高校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一、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職能及作用
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設立的主要職能是參與學校管理和提供決策咨詢,使學校的制度合法化、行為規范化、發展科學化,切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提高師生法制意識,使依法治校得到真正實現。
(一)參與日常管理,發揮“防火墻”作用
參與學校日常管理是高校法律事務機構存在的主要價值所在,其“防火墻”的作用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梳理和完善學校的規章制度。依法治校是高校落實依法治國的重要體現,高校必須認真梳理現行的規章制度,使高校的各項管理合法化、規范化、科學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專門的業務部門,要判斷管理的合法性,明確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通過梳理和完善高校內部規章制度,既可以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又可以提高學校的管理效率,從而避免出現法律爭端,為學校實現科學發展提供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二是審查和把關學校的合同文本。高校在辦學過程中會對外發生各種經濟利益關系,如校園基本建設、圖書設備采購、科研項目合作、人才引進等,這些活動最終都要以合同的形式建立關系。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對學校各部門、各單位起草的合同文本進行審查和把關,既要保障合同的內容合法,條款完整,文字規范,又要審查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否平等合理。而且,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加強對合同履約的過程監管,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切實保障學校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三是規范和監管學校的處罰行為?,F代社會,作為管理者的學校和作為被管理的師生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學校作出的處罰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遵循依法行政和程序正當原則,必須給予被處罰者權利救濟。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確保學校依法行政,力求處理程序公開、公平和公正,避免因處理程序不當而使一般行政管理事件上升為司法訴訟案件,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參與決策咨詢,發揮“智囊團”作用
我國高校發展已步入從規?;l展向內涵式發展的階段,許多高校將工作重點放在提高辦學質量和擴大社會聲譽上,高校在人才培養、人事分配等領域進行著深入的改革,同時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要使改革推向深水區首先就必須堅持正確的方向,同時更要獲得廣大師生的支持和擁護,并最終達到預期效果。以上目標的實現則必須加強頂層設計,保證學校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高校法律事務機構應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角度參與學校的決策過程,對其各項決策提供咨詢和法律意見,并對重大決策事項組織專家進行法律論證,發揮“智囊團”作用,確保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化。
(三)參與談判訴訟,發揮“消防員”作用
高校作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單位,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法律糾紛,如勞資糾紛、知識產權糾紛、意外事件責任糾紛等。在面對這些問題時,既需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更需要利用法律武器解決糾紛,不能一味地為了解決糾紛就在利益上主動讓步,應該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法律事務機構作為法律的專業部門,代表學校處理糾紛問題。不管是一般性事務的談判還是上升到訴訟層面,都要參與其中,起到“消防員”的作用,真正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盡量避免贏了官司、輸了形象的后果。
二、當前高校法律事務機構的幾種運行模式
當前國內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運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機構的運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在學校的行政管理機構中獨立設置一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主要職能就是負責學校的法律事務,包括審查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合同文本,開展法律咨詢和法律知識培訓,代表學校參加法律訴訟等。目前很多教育部直屬高校都采取這種模式,而且機構大多數是正處級建制。比如吉林大學在2003年成立了依法治校領導小組,下設政策法規辦公室。政策法規辦公室是正處級建制,設編制8~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要工作職責包括:負責學校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并就重大專項問題進行政策調研和論證;收集、整理有關規范性文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保障校內規章制度的統一;清理校內各類規章制度,向學校提出頒布實施、修改或廢止的建議;提供政策法律咨詢;受理校內各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等。
(二)在學校辦公室下設法律事務科室的運行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校內有明確的機構處理全校的法律事務,但機構級別較低,一般掛靠學校辦公室或在學校辦公室下設法律事務科室。比如上海交通大學法律事務室掛靠校長辦公室,編制2人。主要職責為負責處理法律糾紛、訴訟、仲裁等事宜,為學校工作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負責對以上海交通大學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進行審查;負責依法治校工作開展和校務政務公開等事宜;負責涉及上海交通大學名稱的無形資產保護的法律支持工作。
(三)聘請法律顧問延伸辦公室職能的運行模式
采用這種法律事務管理模式的高校自身并未配置獨立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而是通過對學校辦公室的職能進行延伸和擴展,增加了法律事務管理的職能,并根據學校工作實際,常年或臨時聘請社會律師或學校教師擔任法律顧問。當學校面臨某一方面不熟悉的法律事務時,才由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如筆者所在學校辦公室負責協調、聯系學校法律顧問,負責學校校名、校標、印章及學校聲譽等無形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學校視覺形象識別系統的實施及推進工作,規范、監制學校各類證書等。這種模式也是我國大部分高校所采用的模式,但在處理法律事務時總感覺比較被動。
三、改進高校法律事務機構運行模式的探討
目前,國內一些大學聯系自身實際,分別采取了多種方式的法律事務運行模式。但與先進的法律事務管理理念相比,國內高校的法律事務管理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如法律事務機構職能過于單一;工作理念重管理輕服務;運行只停留在學校層面,沒有形成縱向的工作體系。同時大多高校都是被動地處理法律事務,沒有做到預防在先。鑒于此,完善高校法律事務運行模式,應朝以下幾個方向發展。
(一)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職能要多元化
為有效促進學??茖W發展,高校法律事務機構要一改往日職能單一化的局面,法律事務機構至少要具備以下職能:(1)收集、整理國家有關高等教育和高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為學校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2)代表學校參與法律訴訟和仲裁活動,最大限度地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3)對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開展咨詢和論證活動,提出法律意見,杜絕決策的法律風險。(4)審核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審核通過后方可頒布實施。(5)審核學校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合同或合作協議,所有合同或協議審核通過后方可加蓋學校印章。(6)監督合同的履約過程,主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7)結合學校管理的實際,有針對性地對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管理人員依法治校水平。(8)組織制定和修訂大學章程,并依據章程清理校內各類規章制度,向學校提出重新頒布、修改或廢止規章制度的建議。(9)組織申報校名商標注冊,負責對校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10)負責依法治校工作的開展和校務(信息)公開等事宜。通過明確職能、理順職責,強化預防在先的觀念,改變被動處理法律事務的局面。
(二)高校法律事務管理要轉向服務化
法律事務機構是高校的二級行政機構,是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事務機構首先要以服務廣大師生和學校發展為宗旨,要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發揮職能特點,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其次,法律事務機構是具有較強法律業務知識的部門,在法律事務處理上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于學校及相關部門的各種法律行為有監管職責,發揮監管職能,比如對學校一些管理行為進行指導,以避免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甚至可能引訟的行為發生,通過監管強化服務。同時,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通過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分發法律宣傳資料等服務手段,來加強全校師生特別是管理干部的法制意識,使全校師生一起共同維護學校的權益,為學校開展依法治校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氛圍。
(三)高校法律事務運行體系要網格化
高校的法律事務在傳統觀念中只存在于學校層面,而高校的各二級學院、部門和系所在日常的教學科研工作中會經常與校外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關系,其行為都是代表了學校,是較易出現違規違法行為的高發區域。所以,高校法律事務運行不應該只停留在學校層面,應深入到各二級學院、部門和系所。學校層面可以建立法律專家委員會進行指導,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學校層面的具體操作者,在各二級學院、各部門設立專門的或兼職的法律事務干事,形成一個橫縱交叉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法律專家委員會在較高層面上為學校法律事務決策提供支撐和服務,法律事務機構保證法律事務的日常運轉,同時及時收集、處理和反饋相關信息,法律事務干事及時掌握和上報本單位要處理的法律事務。這樣,法律事務運行就形成了一個立體式工作網絡,使法律事務工作真正覆蓋到各個層面。
[參考文獻]
[1]侯鐵虎,王志強.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J].中國高教研究,2004(9).
【關鍵詞】農民工 職業技能培訓 法律常識教育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4)01B-0123-02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日益增多,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社會和諧與穩定。黨和國家對此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保護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促使農民工樹立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使農民工增強維權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如何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開展法律常識教育,是目前各個教育培訓部門面臨的一個新的課題。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是憑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唯一指定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擔負著全市外出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職能。本文擬以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實踐為例,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的法律常識教育進行探索。
一、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觀念保守
大部分農民工來自較落后的農村,有些甚至是偏遠的貧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農民對外界信息了解較少,思想觀念保守。隨著近幾年農民外出務工熱的悄然興起,農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大部分農民工依然用慣常思維思考問題。部分農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該怎樣說話甚至是不敢說話,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虧的方式息事寧人。此外,許多農民工抱著得過且過的思想,對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文書和積極爭取自己的相關利益等持漠然態度,對別人已經發生的事持觀望態度,及至事情發生后無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時,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較低
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大部分農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當一部分人還是小學畢業,45周歲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這種情況導致農民工在對法律的理解、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上存在較大欠缺,這同樣也體現在農民工對權利義務的認知以及處理事情的行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識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層次,導致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在尋求法律幫助時,首先想到的是托關系、“走后門”,而不是尋求法律上的援助。
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識程度高低相互聯系。調查顯示,收入高的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相對較高。收入高的農民工,由于自己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更多的機會在更大范圍內接觸到法律事務,其在法律知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都相對較強。而收入低的農民工,由于生產經營單一,缺乏接觸法律事務的機會,其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則相對較弱。從農民工整體來說,大部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他們法律意識淡薄。
(三)無法堅持長期深入的學習
當前針對農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鄉鎮司法所進行,人員與經費的嚴重不足,導致普法工作職能薄弱,不能從根本上滿足農民工群眾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同時,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不高,在對村民的糾紛調解中,往往不以法律處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決斷,從而也造成了農民工對法律的誤解。另外,針對農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時間的春節及節假日農民工返鄉之時,時間短促,學習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數農民工并未認真研讀有關的法律知識條文,在外務工忙于工作掙錢,返鄉之際忙于休息應酬,并未真正領會相關法律知識的精髓。
二、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開展法律常識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要使農民工自覺遵守法律,學會運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規范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必須使他們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法律意識,對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農村相對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農民工大多文化素質低,再加上邊遠山區的農村收入水平較低,外出務工成為許多農民的唯一選擇。他們為了保住一份來之不易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寧愿犧牲法定的休息時間,雙休日加班加點,甚至寧愿忍受惡劣的勞動環境和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大多數農民工缺乏依法維權的意識和習慣,不敢抗爭或不懂得如何抗爭。有的農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違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但沒有起到維權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處境更為艱難。因此,大力開展農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使農民工了解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不僅有助于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還有助于提高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勞動權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農民工對基本權利的正確認識,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當前我國勞動集約型的地區,就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業尤其是小型的私營企業為了縮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強迫農民工加班加點,甚至克扣、拖欠工資,減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衛生資金,不顧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組織農民工學習法律常識,使他們正確認識法律賦予自己的基本權利,從而有效避免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有助于創建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深入開展法律常識宣傳教育,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同時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因此,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深入開展法律常識宣傳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舉措,有利于提高社會成員整體法律意識,形成一個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開展法律常識教育的策略
(一)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憑祥市農民工的職業技術培訓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據該市就業服務中心2009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已經有61.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參加培訓的學員有50%以上獲得了上崗證書(獲得電工、電焊上崗證書者居多)或者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過程當中,特別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電工電焊、水電工、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讓農民工既掌握技術又懂法律,確保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同時每位參訓學員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等。
此外,學校普法教育多樣化,選擇農民工喜聞樂見的形式,注意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諸如板報宣傳、法制講座、知識競賽、主題文藝匯演、播放電影等,讓農民工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組織引導農民工觀看《法律講堂》、《今日說法》等電視節目,邀請在外務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現身說法,讓廣大農民工深刻領會到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從而提高他們知法、懂法、學法、用法的熱情。
(二)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農民工對基本權利的認識
由于大部分農民工來自邊遠山區,受教育程度較低,對法律知識的認識存在較大的欠缺,因此,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應讓農民工認識《勞動者權益保障法》賦予自己的基本權利。一是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即勞動者在就業時,不會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到用人單位的歧視,選擇職業時,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才能、愛好、興趣的職業。二是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應當有權利取得勞動報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權利。四是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五是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六是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七是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八是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指導農民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在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舉辦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絕大部分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屬于弱勢群體。他們遠離家鄉外出務工,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處理,有的聽之任之,逆來順受。要解決這一根本問題,應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法律常識教育,使農民工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可從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導農民工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發生勞動爭議或勞動糾紛的,鼓勵他們走法律程序,提請法律仲裁。二是要求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合同的條款與用人單位進行仔細協商,不簽訂帶有霸王條款的合同。三是告知農民工用人單位不能扣押農民工的身份證及其他證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違反,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安全常識教育
農民工來自農村,交通不便,少出遠門,不懂得安全常識,容易發生意外事故。在職業技能培訓中須要求農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注意的問題:一是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無”車、農用車和報廢車,遵守交通規則,掌握城市生活常識。二是外出農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達務工地點的,從購票后進入乘運人指定的候車地點開始,乘客和承運人之間就存在著旅客運輸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證在發生糾紛時能夠證明自己與乘運人之間存在著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外出務工人員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憑據(車票船票)。三是外出務工人員在乘車過程當中,不能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還將被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一、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
診所法律教育不僅是對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的一種新的改革與嘗試,也日益成為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進行法制教育的一支重要的輔助力量。
(一)法制宣傳教育功能法制宣傳教育是培養社會主體法律意識和法律信仰,提升現代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一項基礎性工程,是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有效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診所法律教育致力于用一種全新的學習方式教育學生,同時又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與援助,將教育功能和社會功能實行有機結合。診所學生在接待當事人和有關案件的同時,進一步促進了對案件當事人或法律咨詢者的法律認知和體會。在這些活動過程當中,法律診所充當了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場所,法律診所教育扮演了官方普法活動等渠道之外的法制宣傳教育角色。在診所老師指導下和監督下,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法學專業的學生既是法學的受教育者,同時又成為了對需要給予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者進行法律知識、程序和法律條文解惑釋疑的法制宣傳教育者。這種宣傳教育更形象、更生動、更具體、更深刻。隨著我國高等院校眾多法學院不斷加入診所法律教育模式,以及社會各領域的逐步認可和重視,診所法律教育將會成為我國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又一個重要渠道。
(二)法律認知深化功能法律認知是指社會主體對社會法律文化、法律規范制度、法律現象本質的一種整體上的感受和知覺。讓社會主體具有一定的科學法律知識是法制教育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公民法治觀念生成、法律信仰意識初步形成的知識基礎。法治觀念和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礎之上逐漸萌發和產生的,只有基于對法律科學認知、通過有效的法制教育使社會主體的法治觀念和法律信仰之維萌生,才具有現實的基礎和可能。大體說來,與職業法官、律師、法學院的教師及學生相比,一般的普通民眾更多地不是從法律條文,而是從親歷親為的司法實踐和教育活動中感受到法律的權威和至上性,去生發法治的意識,去樹立法律的信仰。普通法傳統認為,法律是一種藝術,一種實踐理性,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法律的認知。在西方,診所教育最初的教學目標就是培養學生為窮困當事人服務的責任,傳授如何投身于這種服務,傳授法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影響的知識。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律認知深化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診所學生通過親自辦案,逐步認識到在實踐中應用法律與書本上所學到的專業知識并不一樣,發現自己所學的法律理論在辦理真實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挑戰,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規定,在適用時還要考慮到許多其他的因素。二是當事人在與診所學生信函交往、電話或到法律診所咨詢相關法律知識以及診所學生在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起草文書、在承辦民間調解、庭外和解、勞動仲裁等非訴訟案件時,給予當事人法律建議和具體指導,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相對于普法形式來講,診所法律教育模式更能進一步加深社會主體對法律實體、程序的認知。
(三)法律觀念導向功能當前,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等諸多客觀條件的制約以及我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廣泛而深刻的影響,法即刑的觀念根深蒂固,刑法合一,刑法不分造就人們畸形的法觀念。自秦漢以來,權力中心和等級倫理秩序觀念與法律工具主義的長期渲染,使人們“厭訟”、“惡訟”、“畏訟”談法而色變,加之十年砸爛“公檢法”造成了對法制的嚴重踐踏,“進法院的沒好人,進法院沒好事”自然無法形成普遍的強烈持久的正確法治觀念。而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消除“人治”的觀念、官本位的觀念、權大于法的觀念、義務本位的觀念,建立公民現代法律至上的觀念、法律信任的觀念、強化權利觀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公民觀念等法治觀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導向功能。促進社會正義是診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診所必須培養有社會正義感的學生,并直接為接近正義運動添磚加瓦。法律診所老師和學生在面對社會某些領域司法腐敗,面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一種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追求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精神支撐著診所學生和老師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幫助,為當事人挽回了經濟損失,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法治觀念最大限度的傳播到社會大眾之中。法律診所這種追求和彰顯法律公平正義的精神也鼓舞和激勵了當事人及與之相關的人,從而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使現代公民樹立現代化的公民意識,特別是民主與法律意識,充當了一個不可忽視的角色。
(四)法治精神激勵功能“任何規則必涵蘊有一定的法理,載述著一定的道德關切,寄托著深切的信仰?!狈傻淖罡邇r值和終極目的與意義是在于追求人類社會的合理秩序、公平與正義,表征著法律意義體系的精神家園。法治的公平與正義從古至今激勵著人們愿意為之獻身,古希臘的蘇格拉底和中國的吳宏廟之死,就是對法律和規約的一種信仰,一種獻身。正如在劉燕文在狀告北京大學案中,原告人何兵之的發言:“一切在變,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種東西是不能放棄的,那就是對正義的追求;一切在變,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種東西是不能放棄的,那就是對司法的信仰。”診所法律教育模式不僅是對傳統法學教育的改革,也應然地蘊涵著追求和彰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法治精神。這種法治精神的激勵主要表現在一是對診所老師和學生的激勵,在診所老師和學生在為當事人調查取證辦案過程中,通過發現社會不同階層,特別是弱勢群體真實的生活狀態和所面臨的困境,從而感受到法律對于公民基本權利保護的價值和意義,體會到法律的應然與實然之間的矛盾沖突差距,激勵其產生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思考制度性的解決方案,努力促進正義公平與道德、促進法治的發展、促進人權的保障和人類社會的和諧。二是對相關案件當事人的激勵,當事人通過親身的法律實踐,逐步知曉法律對自身的重要意義,從而積極努力學法、守法、用法和護法。三是診所案件本身的勝訴或敗訴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對其他民眾的激勵。
(五)社會調解穩定功能到法律診所尋求法律援助的當事人一般是經受了極大的委屈與不公正的待遇。診所面對的基本上是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在接待當事人或來訪者診所一般會熱情接待,耐心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并對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疑難給予當場解答,傾注人文關懷,對當事人起到了心理調適作用。法律診所通過每天接待咨詢來訪者,解疑釋惑,直接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組織到社區進行義務法律咨詢活動,為居民提供法律服務與法律幫助。在辦案過程中,調節調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尋求調解仲裁非訴訟處理,更有利于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緩和社會矛盾,促進了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相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有效的維護了社會的穩定。法律診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弘揚了人間正氣,引導人們追求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必將成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一支重要的新興力量。
二、進一步優化和提升診所法律教育模式法制教育功能的途徑
(一)擴大資金籌措渠道,完善診所教育設施診所“常常因缺乏教師或財政原因而失敗”,高校本來就缺乏國家財政的足夠支撐,也缺乏民間社會力量的資助,僅僅依賴于美國福特基金會的資助是不夠的,因而經費問題成為制約診所法律教育進一步開展的瓶頸,這也制約了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發揮與提升。一是要從多方面擴大資金籌措渠道,從學校、法學院、社會和政府獲得經費資助。二是要加大新聞媒介宣傳力度,強化診所法律教育品牌形象,爭取社會資金的支持。三是法律允許法律診所教師律師在辦理非援助案件時,與律師事務所一樣收取適當費用。
關鍵詞:智能旅游;旅行社;發展變革;發展策略;網絡式柔模式
中圖分類號:F590.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6-0168-03
隨著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以云技術、物聯網為基礎的智能旅游技術的興起,推進了旅行社業的優化升級,促使旅游服務、旅游管理、旅游營銷更加的智慧,提高了旅游的質量與體驗。而作為中間商的旅行社面臨著管理機制不成熟、產品缺乏創新、營銷傳統單一、導游人員服務質量欠佳等問題。旅行社在智能旅游背景下如何滿足游客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已成為亟待解決的話題。
一、智能旅游發展現狀分析
智能旅游也叫智慧旅游,它來源于“智慧地球”及其在中國實踐的“智慧城市”。智能旅游的指的是運用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借助便攜的終端上網設備,主動感知旅游信息。智能旅游的本質指包括信息通信技術在內的智能技術在旅游業中的應用,是以提升旅游服務、改善旅游體驗、創新旅游管理、優化旅游資源利用為目標,增強旅游企業競爭力、提高旅游行業管理水平、擴大行業規模的現代化過程[1]。
國外很少使用智能旅游這一概念,但國外將信息技術運用于旅游業的研究和實踐開展得比國內早,比如歐盟早在2001年的“創建用戶友好的個性化移動旅游服務”項目;韓國旅游局的“移動旅游信息服務項目”[2];日本ntt docomo公司的“i-mode”手機服務項目[3]。
在中國,許多地方已在嘗試進行智慧旅游的建設。從2010年開始,南京、蘇州、揚州、溫州、北京紛紛宣布了建設“智慧旅游城市”的發展戰略。南京于2011年4月啟動“智慧旅游”建設,并推出南京游客助手、智慧旅游互動式體驗終端、鄉村旅游營銷平臺、智慧景區試點、旅游執法e通和智慧旅游中央管理平臺六大項目[4]。2012年杭州西湖在十一假期啟用了“智慧服務亭”,智慧服務亭除了能夠為游客提供西湖旅游信息、交通導航外,還能夠幫助游客在線預訂餐廳、酒店及景區門票,游客可以現場刷卡支付,支付成功后,設備將打印二維憑證(或是以彩信發送到手機上)消費者持憑證到相關的商家、景點消費。
二、智能旅游技術對旅行社發展變革分析
(一)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的組織結構變革
智能旅游推動著旅行社逐漸以產品為中心轉向以顧客為中心。旅行社為了短期的效益,采用成本領先戰略,通過依靠降低各項支出來提高效益。造成了降低服務標準、盲目效仿旅游產品等不良行為。智能旅游促進了游客需求的多樣化,旅行社形成從顧客出發來設計旅游產品,通過差異化服務形成競爭優勢的觀念。
智能旅游促進管理的智能化。旅行社通過智能技術構建辦公管理系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將計算機網絡功能和現代化辦公相結合,達到信息的共享、工作透明化、客戶信息透明化,加寬了管理層的控制跨度,加強員工溝通,提高工作效率。改變了以往按照固定的職能來劃分部門,部門的專業化分工也模糊的形式。
(二)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的內部結構變革
導游服務水平是游客對于一次旅程的滿意度的重要影響力。由于中國旅行社導游準入門檻低、薪金制度不合理,以“回扣”為主的導游薪酬制度導致導游過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視游客需求,使團隊游程序化、模式化。這種基本的服務技能服務滿足不了智能旅游下游客的個性化旅游需求。
智能旅游能提高服務質量、旅行社通過這一系列智能系統使游客享受到最大的滿意度。出游前,旅行社可以通過網絡為游客提供相應的旅游路線,出游時,可以通過智慧交通系統避過交通高峰。出游后,游客可以通過旅行社的售后平臺進行信息反饋。雖然智能旅游對導游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是導游比智能旅游技術應對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要強,能給游客帶來安全感,是一次旅程的要素。應對智能旅游,旅行社在縮減導游的基礎上提高導游的質量,并且運用智能旅游技術增設了虛擬導游。
(三)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的經營變革
旅行社是旅游供應商與游客的中介機構,智能旅游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旅行社的中介地位。以景區為例,景區與旅行社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系。景區產品是旅行社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景區產品質量直接影響旅行社產品質量;旅行社是景區旅游產品的分銷商,景區單靠散客很難盈利,需依靠旅行社帶來規模客源。隨著智能旅游技術在景區的應用,景區的產品質量、景區的環境質量不斷提高,景區的發展趨向成熟,再加上大眾旅游時代的到來,景區散客占的比例越來越大,景區對于旅行社的依賴逐漸降低。旅行社作為分銷商所獲的利益急劇下降。
然而,智能旅游下旅行社的趨向銷便捷化、人性化與多元化。與旅行社傳統的電視、報紙、電臺等營銷方式相比,智能旅游技術使得旅游企業更偏向利用網絡來營銷產品,形成博客、微博營銷、短信平臺營銷、線上虛擬營銷等營銷方式。這些營銷方式不僅彌補了傳統營銷方式覆蓋率低、信息存儲時間短等缺陷,而且大大降低了旅行社的運營成本。據互聯網研究與發展中心的《CH中國電子商務指數報告》測算,結果表明,電子商務比傳統交易方式節約11.61%的費用和9.34%的時間[5]。
三、旅行社應對智能旅游發展的策略
(一)提高旅行社服務產品質量
1.旅游服務產品設計。服務產品特點包括了服務個性化程度要素,高品質的服務產品是吸引游客選擇旅游消費的關鍵。旅行社應采用服務質量功能分配設計理念來設計旅游服務產品,該理念的核心是服務產品的設計必須反映顧客的需求和期望,必須把顧客的需求和期望“翻譯”成可確定、可衡量的服務(產品)特征[6]。在設計旅游產品要遵循創新原則,適眾原則、新穎原則、時效原則。
2.旅游服務競爭。根據服務競爭的基本戰略分析,傳統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競爭戰略是成本領先戰略,通過增加客源來批量購買降低成本,旅行社之間打起了價格戰。智能旅游時代的到來,游客的旅游需求更加的多樣化、游客獲取旅游信息途徑多樣化,促使自助游客大幅度增長。為此,旅行社應該從游客需求出發,設計個性化旅游產品,注重游客體驗,形成差異化服務競爭戰略,做到人無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好。
3.提高導游服務質量。旅行社服務產品質量包含了導游的服務質量,當前導游素質普遍不高,旅行社應提高導游的進入門檻,加強對導游的專業知識、個性化服務技能的培訓,以提升導游的綜合素質。通過建立合理的導游薪酬體制改革,為導游提供醫保、社保和保險養老,來增強導游對企業的忠誠度,從而提高導游的工作積極性、形成良好的服務態度。導游服務技能的提高、服務的多元化大大增強了旅游消費者對導游的滿意度,進一步增強對旅行社的忠誠度。與此同時,旅行社要健全導游服務質量監控體系,最終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二)堅持走多元化營銷策略
1.營銷觀念轉變。體驗經濟下,游客消費需求更加側重于精神上的需求、更在意體驗性旅游、消費趨于個性化、人性化?;谶@些消費需求的變化,旅行社應改變營銷策略創新。樹立品牌形象是旅行社營銷的重要方式,游客對于旅游產品的選擇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因素的影響,在眾多的旅行社中,游客以信譽高、有特色服務的旅行社為首選。旅行社營銷要堅持以游客為核心、通過行動、利用消費者的感官情感來激發消費者購買意愿的服務營銷觀念,把游客的旅游需求作為基礎,對市場進行劃分,根據特定的市場旅行社應以該市場的旅行社產品為主題的營銷,加深該市場旅游消費者的體驗感。
2.營銷方式轉變。電子商務的發展帶動了在線旅游服務商的發展,減少了旅游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中間環節,作為中介機構的旅行社在市場上競爭越來越激烈。旅行社要充分利用網絡、微博等渠道營銷,增加電子營銷在旅游營銷中的比重,形成以線上營銷為主線下營銷相結合的營銷方式。整合渠道資源和產品資源,形成旅游批發經營到旅游零售垂直服務的旅游品牌,從而實現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和內部運作效率的最優化;強化與景區、交通業主、賓館等旅游供應商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以聯合經營為紐帶,在各目標市場選擇專營性合作伙伴,共同組建超大旅游零售集團。實現旅游零售商的商務化和品牌的塑造。
(三)建立網絡式柔模式
基于智能旅游技術的發展、游客的多樣化需求,旅行社應建立起網絡式柔模式。
該模式有兩大原則:一是柔原則[7]。即旅行社通過智能旅游技術進行柔性化管理,對于游客的多樣化需求、旅途中遇到的問題做出快速響應,時時關注旅游界發展的新動態,保證旅行社高效、快速、便捷的運作。二是粘稠性原則。即旅行社要以游客的需求為核心,圍繞游客體驗,開發游客喜歡程度高、服務質量高、性價比高、便捷的旅游產品,在整個旅程過程中旅行社要加強與游客的溝通互動。通過這些途徑使游客對旅行社產生粘性、成為旅行社的忠實顧客。網絡式柔模式包含了三大模塊:虛擬導游服務模塊、在線旅游產品消費服務模塊和旅行社社區服務模塊(見下頁圖1)。
1.虛擬導游服務模塊。旅行社網站應設立一個虛擬導游服務,該系統服務與現實旅游流程一致,游客可以在該服務模塊任意選取虛擬導游。游客首先通過遙感空間信息對景區所在處進行定位,自行游覽景區三維實景景區,游覽中還配有通過3D場景和視頻流等技術形成聲象、音、真實的導游聲音解說,還可以在該平臺上跟其他的游客交流,使游客在出游前就能感受旅游服務與旅游體驗。
2.在線旅游產品消費模塊。旅行社在網站虛擬導游服務的基礎上讓游客享受了先旅游后消費的旅游體驗。旅行社應加強對在線旅行服務商的交流,加大對自身網站的開拓建設,除了為游客提供基本的旅游線路服務、咨詢服務、游客搜索服務,還應增加旅游產品網上預訂、購買、售后服務。
3.旅行社社區服務模塊。旅行社應構建社區服務平臺,例如微博,旅行社通過微博對熱點話題品評、抽獎、投票、能引發別人關注的微博增加粉絲數,從而提高微博關注。利用微博平臺,旅行社可以更了解游客的需求,通過建立健全游客檔案管理,包括旅游者的基本情況、消費興趣、購買意愿等信息,設計出面向社區的產品。在一次旅程的結束,旅行社應主動了解游客旅游期間存在的問題,以及對于整個行程的滿意度。售后服務通過對游客情感溝通,旅行社進一步了解游客的需求,同時有利于旅行社品牌拓展,培育忠誠的顧客群。
綜上所述,在旅游業競爭激烈、旅游需求多樣化的今天,旅行社應順應智能旅游的發展趨勢,將智能旅游技術應用到旅行社的產品開發、營銷、客戶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形成網絡式柔模式來全面提升旅行社業的服務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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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資本;政治關系;投資行為
文章編號:2095-5960(2017)01-0053-06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社會資本屬于社會學的范疇,而政治關系是政治學的一個概念。社會資本能夠與社會的政治與經濟產生互動,換言之,社會資本、社會政治與社會經濟相互之間都存在著影響。而在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制度背景下,社會資本、社會政治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社會資本所包含的信任、互惠互利、公民意識等要素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為經濟資本,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從微觀層面看,社會資本也會影響公司的投資決策、投資行為及未來的發展。我國是個關系型社會,社會政治中的政治關系對公司層面的影響也較大。公司高管有無政治關系以及這種政治關系的遠近都會影響公司的投融資機會、投融資決策以及投資行為,可見政治關系在我國公司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既然社會資本、政治關系都影響著公司的投資行為,那么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以及這兩者共同作用怎樣影響公司的投資行為?以往的文獻對這方面的研究較少,尤其是對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兩者共同作用下的公司投資行為的研究更是稀少,且現有研究文獻僅僅從整體樣本入手研究了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對公司投資行為的交互影響。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從公司股權性質的角度入手,對所選取的樣本分別從全樣本公司、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等三個方面分析了社會資本、政治關系以及兩者交互作用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
通過選取2008-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的數據作為樣本,研究結果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能夠有效地降低過度投資水平,而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非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也降低了過度投資水平。國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關系時,能夠顯著地提高過度投資水平,非國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關系時,也顯著地提高了過度投資水平。這意味著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關系,都能夠獲得充足的投融資機會,進而出現過度投資行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者之間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比社會資本的影響更大更顯著。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交叉項對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顯著為負,說明在有政治關系的背景下,社會資本會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
本文剩余部分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關文獻綜述;第三部分是研究設計,主要包括模型選取及數據來源;第四部分是實證分析結果,分為社會資本與公司過度投資、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以及社會資本、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三個方面;最后一部分是結論。
二、相關文獻
從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的角度研究公司行為的文獻不多。羅黨論和唐清泉(2009)[1]基于我國民營上市公司的數據研究了政治關系、社會資本對公司獲得政府支持的幫助。結果表明,有政治關系這種社會資本的民營公司與其他沒有這種社會資本的民營公司在獲得政府支持上存在顯著性差別。戴亦一、潘越和劉新宇(2014)[2]研究了社會資本差異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行為的影響,并探討了政治關系與社會資本在影響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行為的相互替代作用。研究結論為,擁有較高社會資本水平的地區,其私募股權基金融資規模就會越大,且私募股權基金對當地企業的投資規模就越大;而政治關系在影響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行為方面是能夠互相替代的。賀寨平(2015)[3]研究了人力資本、政治資本與社會資本對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認為社會資本對發達地區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要小于對不發達地區的影響,而政治資本對發達地區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要大于對不發達地區的影響。金江、麥均洪和鄭西挺(2016)[4]基于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了政治關聯、社會資本與公司研發投入的關系,結果發現政企關系和信息不對稱抑制了公司研發投入,信息不對稱會對公司研發的投入產生不利影響,且政企關系加劇了這種不利影響;而社會資本卻增強了公司的研發投入,并削弱了這種不利影響。
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也會影響公司的投資行為,這方面的文獻較少。潘越等(2009)[5]認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影響著公司的投資行為,且兩者具有替代作用。陳曉蕓和吳超鵬(2013)[6]選取2004―2011年我國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基于投資―現金流敏感度的角度研究了政治關系、社會資本對公司投資效率的影響。結果表明,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緩解了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投資不足,也抑制了公司管理者濫用現金流所造成的過度投資行為;此外,他們還發現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過度投資現象。張洪輝(2014)[7]利用2006―2011年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數據為樣本,實證分析了社會資本、政府干預以及兩者共同作用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研究結論為,社會資本與公司過度投資之間是負相關關系,社會資本高,公司過度投資水平就低;而政府干預與公司過度投資之間是正相關關系,政府干預程度高,過度投資水平就會高。他還認為社會資本相比于政府干預來說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較弱。此外,社會資本在政府干預下顯著降低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制約作用。
以上文獻是從整個樣本的角度對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對公司行為或公司投資行為進行了研究,然而并沒有更深入地從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分類的角度研究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我國上市公司的數據為研究樣本數據,以公司股權性質為切入點,實證分析了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及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的交互項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
三、研究設計
(一)模型選取
1.投資效率的衡量
本文使用投資效率來研究公司的投資行為,我們選擇多數學者通常采用的Richardson (2006) [8]的做法,運用模型(1)來測度公司的投資效率。
其中,I表示公司當年的投資水平,采用大多文獻使用的計算方法,其數值為公司在該年度內全部的資本支出,扣除公司資產出售收入后的額度,最后使用總資產對其進行標準化處理。Grow是指公司成長性,通常使用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表示。Lev是指杠桿比率,使用總負債與總資產比值計算得來。Cash是指公司的現金持有量,使用公司貨幣現金和短期投資的總和表示,也采用總資產進行了標準化處理。Age是指公司的上市年限。Size是指公司規模,使用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進行測量。Return是指公司的股票收益,使用公司股票收益率表示。SqI是指公司上一期的投資水平。Industry是指行業啞變量。Year是指年度啞變量。
對模型(1)進行回歸分析,回歸中得到的殘差ε就是我們所求的投資效率,這里使用OI表示。若OI大于0,表明此時公司是過度投資;若OI小于0,表明此時公司是投資不足。若OI等于0,表明此時公司是最優化投資。
2.多元回歸模型
這里使用模型(2)、(3)、(4)分別檢驗社會資本、政治關系以及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的交互作用對公司投資效率的影響。
其中,SC是指社會資本,對社會資本的處理則借鑒陳曉蕓和吳超鵬(2013)[6]的做法,使用各省公司的守信程度作為變量。Gov是指政治關系,參照Faccio(2006)[9]以及吳文峰、吳沖鋒和劉曉薇(2008)[10]所使用的方法對政治關系進行測度,并將政治關系界定為啞變量。如果樣本公司中的董監高等高管人員具有在各級政府部門工作或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經歷,則我們就會認為該公司有一定的政治關系,其值就為1,否則就是0。State是指公司的股權性質,當公司為國有時其值為1,否則為0。SC*State是指社會資本與公司股權性質的交互項。Gov*State是指政治關系與公司股權性質的交互項。SC*Gov是指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的交互項。其他變量的界定與模型(1)中的變量相一致。
(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8―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數據為實證分析樣本,在數據的篩選中進行了如下處理工作:(1)剔除了金融機構類公司的數據;(2)剔除了研究區間內存在ST、PT類的公司;(3)去掉研究區間2008-2013年間研究數據不全的公司;(4)去掉存在異常數據值的公司。最后得到1812家上市公司的數據,其中國有公司1276家,非國有公司536家。數據來源于國泰安CSMAR數據庫和萬得(WIND)數據庫。
四、實證結果
(一)社會資本與公司過度投資
表1中的模型(2)給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變量下,社會資本對公司過度投資影響的多元回歸結果。從中可知,在全樣本和國有上市公司樣本下社會資本SC與公司過度投資變量間是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而在非國有上市公司樣本下兩者之間是非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表明社會資本提高,就會導致全樣本公司和國有上市公司過度投資水平顯著降低,而非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也會降低但不顯著??梢?,社會資本能夠有效地約束全樣本公司和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而對非國有公司卻沒有證據表明這種有效約束性。公司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過度投資之間是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說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的社會資本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全樣本下社會資本與公司股權性質啞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在5%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國有公司社會資本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但非國有公司的社會資本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是非顯著的負值。因此,這些結果也表明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能夠有效地降低過度投資水平,而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非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也降低了過度投資水平。
從其他控制變量來看,公司的現金持有量與公司規模在全樣本公司、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樣本中都是顯著為正,表明公司的現金持有量是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來源所在,而公司規模越大,也越可能進行過度投資行為。
(二)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
表1中的模型(3)給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變量下,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影響的多元回歸結果。從表中可知,在全樣本、國有上市公司樣本和非國有公司樣本下政治關系Gov與公司過度投資變量間都是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這意味著隨著公司高管政治關系的加強,全樣本公司、國有公司、甚至非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都會提高。可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政治關系對公司來說比較重要,當存在政治關系,公司就能夠獲得較多的投融資機會,或者說擁有較多的現金持有量,那么就越容易出現過度投資行為。公司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過度投資之間是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說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全樣本下政治關系與公司股權性質啞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且非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也是顯著的正值。因此,這些結果也表明國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關系時,能夠顯著地提高過度投資水平,且非國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關系時,也顯著地提高了過度投資水平。這意味著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關系,都能夠獲得充足的投融資機會,進而出現過度投資行為。
(三)社會資本、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
模型(4)是將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及兩者之間的交互項放在一起研究這些變量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表2給出了該方程的回歸檢驗結果。從全樣本、國有上市公司樣本、非國有公司樣本的結果來看,社會資本對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是負向的,但不顯著。這些結果表明社會資本沒有起到約束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作用。這可能是因為在模型(4)中還含有政治關系這一變量的緣故。而政治關系這一變量顯著地正向影響著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表明政治關系越緊密或政府干預越強,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越嚴重。可以看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者之間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關系對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比社會資本的影響更大更顯著。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交叉項對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是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的,說明在有政治關系的背景下,社會資本就會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公司的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公司過度投資水平之間是非顯著的相關關系,表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的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在對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上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五、結論
本文選取2008―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的數據,將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個變量加入到影響公司投資效率的因素當中,并將所選取樣本分別按全樣本數據、國有公司樣本數據、非國有公司樣本數據等進行分類,研究社會資本、政治關系以及兩者之間的交互項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
研究結果表明,公司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過度投資之間是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說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能夠有效地降低過度投資水平,而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非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也降低了過度投資水平。全樣本下政治關系與公司股權性質啞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且非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也是顯著的正值。因此,這些結果也表明國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關系時,能夠顯著地提高公司過度投資水平,且非國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關系時,也顯著地提高了過度投資水平。這意味著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關系,都能夠獲得充足的投融資機會,進而出現過度投資行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者之間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比社會資本的影響更大更顯著。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交叉項對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是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的,說明在有政治關系的背景下,社會資本就會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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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sociology, politic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effect of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connection as well as its interaction term on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companies. Empirical findings include: the state-owned companies have effectively reduced the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with the increase of social capital. But there are no enough reasons to reckon that the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have also reduced their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accordingly. The political connection has improved the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the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social capital will restrain the company’s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on the over-investment of state-owned companies and non-state companies is more significant than that of social capital.
關鍵詞:市場失靈 政府職能 旅游產業 產業集群
旅游產業集群理論研究現狀及發展模式分析
旅游產業集群發展理論研究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目前學術界的相關工作還主要處于案例研究階段,且相關具體性案例較少,系統理論的完善程度有待增加。從旅游產業集群內容來看,大部分研究均從旅游產業和集群經濟發展的平行性視角入手,欠缺整體性考慮,并且缺乏科學的宏觀和微觀經濟學理論支撐,無論在深度和廣度層面都尚處于產業經濟學科的初級引入階段。
邵其會(2012)認為在當今產業融合的經濟時代背景下,旅游產業集群發展更多強調產業之間的互相融合,而其中又以新型服務業與集群旅游產業的融合最具發展潛力;夏宇塵(2011)指出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當今經濟全球化形勢下變得越來越重要,產業集群理論和集群化商業模式的產生和發展是經濟轉型期內每個微觀經濟主體都要重點關注的動態,其中以旅游業集群發展和相關業務外包模式最值得區域經濟發展理論進行深入性研究;華萍(2012)認為旅游產業的集群發展尤其適合目前中原經濟區建設的需要,旅游產業集群是擺脫地方經濟資源依賴性強和增長方式粗放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現代旅游業的發展模式中,產業集群是數量眾多的中小型旅游企業和旅游組織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斷累積和重疊的結果,并以人文氣息和地理環境等因素的相近性而產生一條互有聯結的產業價值鏈,以此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規模經濟效應的持久性優勢(郭巒,2011)。作為一種經濟發展戰略,旅游產業有助于提升上下游行業的經濟凝聚力,并最終導致產業間的協同增長(見圖1)。
一般情況下,旅游產業的集群發展模式主要包括兩種,即政府主導型和市場主導型,其中第一種發展模式是指旅游業的推動前進力量主要來自于政府層面的產業政策制定,旅游產業集群發展依賴于相關政府部門規劃的旅游業發展計劃;第二種則主要依靠競爭和價格、供求等市場機制來實現產業資源的合理配置,進而在供求平衡的條件下實現對旅游產業的整體性推動。從世界范圍內旅游產業發展現狀來看,各國經濟發育的成熟程度和相關行業所處生命周期階段都決定著旅游業的發展模式選擇,作為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的自然屬性決定了與市場經濟體制接軌的必然性,任何單純的政府主導型產業集群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型經濟模式都不具備實施的可行性。以旅游行業來講,我國應充分認識到文化服務行業的自身發展特點,將政府行為引導建立在充分的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上,做到“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交給市場、政府減少行政干預”的基本準則,爭取服務業在我國的二次發展繁榮(邵其會,2012)。
市場失靈及政府糾正效應在旅游產業集群發展中的體現
公共物品性是旅游資源的先天屬性,因此,單一的市場機制調節手段會產生一系列的失靈問題,通常表現為市場在配置資源時出現有失公平和低效率的現象,丟失社會期望。一般來講,市場失靈的出現有多方面原因,包括信息不對稱、外部性以及公共產品等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及時進行干預,糾正市場的影響盲區。在旅游市場集群發展中,市場失靈和政府職能行為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信息不對稱
市場出現信息不對稱是指商業交易主體在買賣過程中各自掌握的信息豐富程度不均等,其中一方占據信息優勢,體現在旅游市場中,即游客接受和掌握的信息遠遠少于市場的存量信息,進而造成旅游交易的不公平現象。旅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誘因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游客在知識水平和自身能力方面的局限使得信息搜集完備率低下,造成信息傳播的低效率;第二,在旅游企業方面,利益驅動導致的不實宣傳而造成信息非對稱;第三,旅游活動天然就構成了信息博弈,無論是旅游專業設施例如餐飲、住宿、商店等,還是旅游企業等服務提供者之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兩兩博弈。
針對旅游集群發展中的信息非對稱現象,政策糾偏也集中在三個領域:第一,通過構建政府層面的旅游信息系統來加強旅游服務信息和產品的搜集和傳播效率,提升市場透明度;第二,設立專門性旅游管理部門來加強對轄區內旅游企業和組織的監管,建立針對旅游服務的提供者信息義務披露制度,公眾可以通過互聯網自由查詢旅行社經營信息,旅游服務提供商對信息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建立旅游企業年審機制,在制度上加強對旅游微觀經濟主體的監管,及時淘汰劣勢旅游企業(華萍,2013)。
(二)外部性問題
外部性是廣泛存在于現實經濟中的客觀現象,正、負外部性均會導致市場失靈問題,擾亂資源配置秩序。旅游市場中的外部性問題誘因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產業之間的高關聯性造成旅游活動涉及的地區、經濟主體和交易環節較為廣泛,旅游經營成果很難被單獨的一個企業所享有,因此造成“搭便車”等外部性問題;第二,負外部性作用在旅游資源開發中不可忽視,旅游資源經營權和產權的長期分離使得大部分旅游企業在規劃經營時缺乏可持續發展視野,過度開發等短期利益行為頻現;第三,商業化旅游經濟活動造成對旅游地居民生活秩序的一定沖擊,不利于社會治安和穩定,具有負面社會作用。
政府對于外部性問題的糾偏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科學的統籌規劃旅游地轄區內的企業數量,減少過度開發造成的對本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沖擊,提升區域旅游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能力;二是嚴格審核新批旅游項目,及時排除嚴重破壞旅游地自然環境的旅游建設計劃,通過牌照制度來將有限的旅游資源打包出售給有限的幾個具備旅游資源保護能力和開發能力的大中型企業組織(王云才,2012)。
(三)公共產品因素
旅游資源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其具備非排他性和共享性的基本特點,因此在特定的地理和政治區劃內無法避免“搭便車”問題,公共產品的基本特性導致了旅游業市場機制作用不能有效的發揮,政府對于市場失靈而進行的及時干預是必要且有效的。在搭建多方面政府職能發揮平臺的工作中,要在旅游地基礎設施建設、旅游交通、旅游公共產品規劃、旅游營銷和招商、旅游產品形象推廣以及旅游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政府職能參與力度,掃除旅游公用產品資源的市場調節盲區,將制度經濟學理論合理應用到旅游產業集群發展的實踐工作中去。
旅游產業集群發展生命周期中的政府職能作用
(一)潛在階段:以政府主導為主的扶持加強時期
政府的主導作用在旅游產業集群潛在發展階段表現較為徹底,政府以管理的科學性和合法性為基礎,綜合執行管理職能由行政向服務者的轉變,此時的旅游產業集群只是初具雛形,范圍較小且不具備集合性突出特征,因此就要求政府綜合研判社會公眾的需求信息,識別產業動態信號,以經濟杠桿效應調節產業集群主體行為,發揮聯絡員和組織者作用,并且加強對萌芽期產業的扶持力度,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加強技術性支持,作為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后盾(魏小安,2007)。
(二)顯現階段:品牌建設和規劃統籌時期
發展鞏固階段的旅游產業集群代表特征就是規模急速擴大,在通常狀態下,旅游業發展后期會面臨基礎設施落后和資源瀕臨枯竭等問題,因此,此階段有必要樹立新型旅游產業發展觀,以品牌意識維護旅游產業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系,注重經濟和自然、社會的協調發展。政府在此階段的主要工作應放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以先行規劃和整合力度行為使得產業集群優勢得以顯現,促進集群競爭力的提升。此外,政府還要在品牌塑造和管理宣傳工作中對旅游產業集群發展提供便利。
(三)既存階段:產業集群成熟和多元發展時期
成熟時期的旅游產業集群規模擴大至利潤最高點,產業價值鏈之間的橫向和縱向聯結加強,集群氣氛得以建立,規模經濟效應發揮較為徹底。在此階段,旅游產業集群開始了生產功能的擴散,成本和要素價格占據優勢的地區將首先受益,產業集群內部和群落之間的信息交流、技術創新、戰略管理以及交易市場功能都會得到加強,產業集群內的企業間開始了密切的動態分工協作,形成了合作共進的良好產業環境,并且使得硬件條件和政府保護機制發揮最大效用。要注意的是,此階段的集群經濟總量已經達到飽和,政府功能更多體現為維持穩定和加強監督。
(四)衰退階段:求變創新和謀求可持續發展的時期
此階段的旅游產業集群由成熟期走向衰落,市場的變化使得消費者對旅游服務和產品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產業集群內經濟主體之間的競爭加劇和產品同質化則阻礙了集群的進一步發展,硬件設施落后和制度陳舊則造成產業發展的停滯,此時的政府職能應集中于解決產業集群的再發展,采用改革或放棄原有產業扶植模式的方式,尋求并培育新型主導產業,對旅游產業集群進行局部性的調整。政府在此階段要特別注意產業價值鏈的重組,延長產業存在發展的生命周期長度,具體來說:
第一,解決產業集群的結構不合理問題,在均衡發展的基礎上推進產業結構攀高,使得旅游產業內部要素換代升級,協調產業間協作關系,及時淘汰資源高消耗、環境高污染的經濟單位,以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環境承載力為價值評判條件(馬文,2012)。
第二,倡導產業集群內優勢企業實現利益均沾,為行業新進入者和新經營思想創立存在和發展的條件,旅游產業集群必須及時吸取和補充新鮮的知識、信息和理念,提升集群整體的學習和應變能力,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
第三,改善地區旅游環境和旅游形象,加強微觀籌劃力度,奠定綠色旅游經濟模式和開發創新型旅游增長基礎,淘汰存量消耗產業經濟組織,重新定位旅游地的交通條件、基礎設施以及市場格局,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結論
產業集群發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具有組織結構趨近和自發誘導等天然屬性,在旅游經濟這樣的公共產品性尤為突出的產業環境里,市場失靈是不可避免的,政府職能發揮也是不可或缺的,如何匹配市場機制作用盲區與政府功能發揮是產業經濟學界和旅游產業實踐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科學的評估旅游產業集群市場失靈因素和政府作用效果是推動我國旅游產業良性發展的必要前提,并且值得產業經濟政策制定者和組織管理者不斷的踐行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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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肖文
一、 簡要案情
被告張某與第三人陳某是夫妻關系,第三人長期在外工作,且不?;丶摇1桓娴淖孢z房屋被拆遷,被告拿到拆遷款后又添加一些錢購得市區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兩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該房。原告李某欲買房,也在該中介登記。經中介撮合,雙方以10萬元價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關手續,被告即到某街道辦事處開出了“其丈夫已經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證明。后中介帶雙方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原告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原告隨后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發現該房屋被賣,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門,稱其妻隱瞞事實,謊稱自己死亡,要求撤銷原告的房屋產權證。房屋管理部門根據第三人的請求和出具的相關證據,撤銷了原告的產權證,并通知原告恢復了被告的產權證。現原告以張某為被告,以陳某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在《物權法》頒布之前,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學界爭論頗大,主流觀點是持否定態度的。此種立法及理論上的不明導致了審判實踐上的混亂。新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可以說是我國民法體系中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在這部法律中確立了許多新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其中一項重要制度?!段餀喾ā返?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以上案例中涉及的問題用《物權法》的該歸定來解決就不會存在任何爭議了。案中的原告受讓不動產房屋主觀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賴第三人有權處分該房屋,并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他就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案中第三人陳某的損失有權向本案中的被告張某追償。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概念性界定
傳統的善意取得概念,將標的物限定為動產,一般表述為: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本文描述的不動產善意取得,是將善意取得的標的擴張到不動產領域,包括諸如船舶、車輛、飛行器等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但此處的不動產不包括未經登記的不動產。我國因國情所限,尚未建立起健全的不動產登記體系。
綜上,我將不動產善意取得界定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賴不動產(包括以登記為公示方式的特殊動產)登記簿的登記,而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并且該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于該第三人名下,此時,若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不受真正權利人追奪,真正權利人只能請求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或有過錯的登記機關賠償損失。
三、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態度及其評析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不動產登記采用了登記生效主義的體例。在房屋產權變動方面,《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非經登記,土地和房屋不發生物權設立、變更、移轉和消滅的法律效力”?!锻恋氐怯浺巹t》第25條規定:“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于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苯ㄔO部《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并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20__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的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該條并沒有改變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產生,變更的生效要件的立場,只是針對我國缺乏健全規范的登記制度的現狀,明確責任、風險承擔的做法。至于我國目前的登記機關是實行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尚存爭議。但主流觀點認為我國宜采用實質審查主義。根據對我國現行登記制度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我國現行的登記制度下,登記應具有公信力,從而,善意取得制度有適用于不動產的空間。
四、《物權法》頒布前善意取得的法律狀況
《物權法》之前我國立法上沒有明文規定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問題,但現行法中有一條明顯涉及該問題,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只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對該條司法解釋,學者有三種看法:第一種看法認為,本條司法解釋確立了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實務中依照這一司法解釋,全面適用善意取得原則;第二種看法認為,本條司法解釋明文限制在共同共有財產交易的場合,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在更廣闊的一般財產的交易場合,則排除在外,因而,確立中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路途尚遠;第三種看法從該司法解釋演變生成的歷程出發,認為,本條司法解釋規定對共同共有財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實仍然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動產,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筆者贊成第三種觀點,因為它綜合運用了語法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字面解釋的方法對該條文字進行理解,由此可見,我國只是部分承認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于共同共有不動產以外的因登記瑕疵而產生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規定。同時,我們還要看到,這種司法解釋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承認從效力上,明確 性上,可操作性上都是不夠的。因此,盡管該司法解釋早在1988年就通過了,但在實踐中遇到此類案件時,不同法院仍有不同的理解,從而產生不同的判決。比如,有這樣一個案子:孫某與丁某系夫妻關系,共同經營拉達轎車一輛,因家庭矛盾,夫妻發生糾紛,妻丁某于92年2月14日,在未與其夫孫某協商的情況下,以8萬元價格把轎車賣給了李某甲,并于當天到市交通部門,謊稱其夫孫某外出辦事,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把車籍轉到李某甲名下,但雙方未交車交款。后丁某覺得8萬元價格低,又于2月22日將車以8萬4千元的價格賣給李某乙,當日李某乙向丁某付清了車款,丁某將車交給了李某乙,但未辦理車籍過戶手續。次日,原告孫某發覺此事,立即將行車證扣留并至法院,請求法院對擅自出賣的轎車確權。經法院查明:轎車系孫某、丁某的夫妻共有財產,丁某未與夫協商擅自處分該共有財產。但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對丁某的擅自處分行為皆不知情,屬善意。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八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丁某與李某甲間的買賣無效;二、轎車歸原告孫某和丁某共有;三、丁某與李某乙間的買賣無效,丁某返還給李某乙車款,并賠償占有此款期間的利息151.20元;四、發生糾紛期間的汽車經營損失,由被告丁某承擔。在本案中,法院就沒有適用該司法解釋來保護善意第三人對轎車的所有權。
五、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態度及其評析
肯定說中具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下幾種。認為:“既然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這就是從登記瑕疵的不可避免性和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論證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另有學者從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及現行登記效力制度出發進行論證。例如,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是占有、登記;其制度基礎是登記生效主義,賦予登記以公信力。還有觀點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倫理基礎是人的互相尊重,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經濟基礎是交易安全;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理論基礎是登記公示推定力與公信力。還有從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與便捷,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構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角度論證了建立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傮w而言,持肯定說的學者分別從不同角度論證了善意取得制度應可以適用不動產領域,雖然論證得不是很全面,但仍具有一定的啟發性。
否定說分為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動產登記具有公信力,通過公信原則對不動產交易安全給予保護便已足夠,不必另設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這就涉及到登記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問題。所謂物權登記的公信力是指:物權登記機關在其物權登記簿上所作的各種登記,具有使社會公眾相信其正確,全面的效力。以上那種將登記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相分離的觀點是錯誤的。通過公信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權法定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不僅物權的種類、內容不得任意創設,就是物權的取得方式亦應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予承認。而物權取得方式,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只有原始取得(如添附)與繼受取得(如買賣),卻并沒有公信原則可作為物權取得方式的。因此,公信力作為一項制度,欲使受讓人取得受讓物權,非善意取得制度不可。綜上,登記公信原則與善意取得制度的關系應表述為: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基礎,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力的結果與表現,基于動產占有的公信力推導出了動產的善意取得,基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演繹出了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否定說的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代不動產普遍建立了不動產登記制度,由于不動產登記薄的普通公開性,任何人均不得宣告自己不知道登記的內容,這樣,主觀意義的善意已經不再有可能得到確認。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沒有認識到登記瑕疵的不可避免性。盡管在承認登記公信力的國家,登記實行實質審查,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并不能使登記恒為準確。其次,該觀點隱含著這樣一個理念,即公示公信原則的標準為客觀標準,而善意取得的標準為主觀標準,而在不動產領域,只有推定的客觀善意,而無主觀標準,因此,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何為主觀意義的善意,何為客觀意義的善意,該觀點中并未解釋清楚。所以,否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六、結束語
摘 要:新聞職業的崇高理想在于通過輿論監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輿論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將輿論監督和媒體監督相混同,其實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只通過對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的保護來實現對輿論監督的規范,因此,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異化趨勢之下,輿論監督職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沖擊。那么,我國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究竟是什么?怎樣才能既保障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的實施又避免媒介濫用權利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呢?
關鍵詞: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法律;言論自由;媒介異化
中圖分類號:G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的概念最早是新聞傳播學界提出的,而在我們的日常語境中,也往往會將“輿論監督”與“媒體監督”等同,但事實上,我國的輿論監督并不單指新聞媒體的監督。
其實,“輿論監督”是我國所特有的一種說法,從理論上的功能來見,與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兩者又存在區別。西方國家沒有輿論監督的說法, “watchdog”是針對新聞媒體的社會功能而言,這與西方語境下輿論表達載體的獨立性有關,而在我國語境下,由于新聞媒介獨立性不夠,很難單獨用其社會功能來表達公眾輿論所產生的力量。這導致的結果是,在我們國家并沒有針對 “輿論監督”的具體法規;我們法律體系中所有對于“輿論監督”的規定和限制都體現在憲法中,以一種原則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备鶕藯l款,我們可以分析出我國輿論監督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但在輿論形成的過程中,新聞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批評和建議,經過新聞媒介的表達,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會輿論,就能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產生強大的影響力,成為輿論監督。新聞媒介是輿論監督最重要的主體,在輿論監督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稱新聞媒介具有輿論監督權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對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權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其權利就必須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縱觀我國法律,媒介輿論監督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導致我國新聞媒介經常面臨的威脅就是以新聞真實性為由被訴以誹謗罪。但是,新聞真實性就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來說,的確具有很大的實施困難。一方面,由于新聞的時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對每個新聞都進行周密的事前調查,否則將失去大量的獨家報道的機會并給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喘息之機。但另一方面,沒有具體的法規對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進行保障,相關的規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現在憲法等條文中,導致新聞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險。
其實,我們不妨從西方社會對新聞媒介的保護中獲得該矛盾解決的借鑒辦法。美國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中使新聞界成為得益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唯一行業。這體現了美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針對官員的監督職能所抱有的寬松態度。
很顯然,相比較之下我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監督權界限的問題依舊停留在一個宏觀而抽象的層面,尚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反映了新聞媒介與公權力之間的沖突還沒有上升到司法的層面。雖然有學者認為,我國新聞媒介作為和思想宣傳陣地,開展輿論監督,對公權力和社會公共事務提出批評和建議,必須置于黨的領導之下。這同西方的所謂“第四權理論”中所崇尚的新聞媒介獨立于公權力、與公權力相抗衡的地位,有著根本區別。但隨著大眾傳媒發達、網絡發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異情況的出現,公民對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等要求逐步上升,輿論監督的范圍會日漸擴大,公權力的方方面面都會置于放大鏡之下。所以,從發展趨勢上來看,新聞媒介的監督權也是必須進一步得到規范和完善的。雖不一定獨立于公權力,但其新聞自由的權利一定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聞媒介的異化傾向
然而,自由從來都是相對而言的,新聞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隨商品化大潮的到來,新聞媒介自身出現的異化趨勢也是我們不得不關注的。
在新聞媒介商業化過程中,新聞與廣告聯系愈來愈緊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勢力操縱。哈貝馬斯指出,在19世紀后期,報刊開始迎合大眾的輿論休閑等消費需要,消費者“交換彼此品味與愛好”愈來愈壓過其批判功能,媒體的消費功能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在其影響下,媒體監督功能出現了異化,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逐利過程中媒介日漸墮落。為了獲得市場和更高的利潤,許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悅大眾,制造新聞。第二,新聞媒介內部腐敗現象屢見不鮮。新聞媒介時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濫用權利、謀取私利,默多克新聞集團竊聽門事件則是這種危機呈現的最轟動形式之一。因此,我們也就不得不引入對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職能限制的討論了。
四、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
單獨就新聞媒介這一個維度講,我們應該如何去探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聞媒介輿論監督的順利行使,另一個需要避免的問題則是新聞媒介對司法權行使的干擾。
從許霆案到藥家鑫案,在新聞媒介與司法審判的博弈中,輿論監督――這里或許稱之為媒介運作更為貼切――對司法審判的合理限制應該擺在什么位置一直成為被討論的課題。
很顯然,這里新聞媒介對輿論監督的行使要服從于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而在實際操作中,新聞媒介往往通過張揚案件事實中的煽動性細節來介入對司法公正的解釋和判斷;這些煽動性的報道往往會迎合民眾朦朧的“正義”理念。于是,司法便面臨著“輿論裁判”的問題。
由于我國并沒有相關制度來調整兩者的關系,以致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是部分地區對媒體對司法機關的采訪進行嚴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為了追求“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聽從于輿論,形成“輿論審判”。
在我國目前階段,司法職業化水平還不高,適度的輿論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我國并不實行陪審團制度,輿論監督對司法的直接影響并不大,其影響主要是通過行政的干預實現。因此,目前允許報道的狀態應當予以維持,但是為了避免干預,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體的報道、評論,但是對審理中的案件的評論內容和范圍,即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評論可以受到限制。
綜上,我們可以初步得出結論:一方面,在我國的現狀中,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過充分,上文中討論的“媒體異化”問題暫時并沒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響。在媒介與公共人物等人格權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綢繆地去制定具體標準,而是在寬泛規定的語境下保證媒介在進行此類報道時能夠獨立運作、不受干擾。另一方面,媒介對社會正常運作的干擾主要還只是表現在影響司法的公正審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報道中進行事先價值評判,如上述。而至于具體案例中媒介能否對事件等真實、客觀的報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規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從業人員的素質,而根本就在與媒介倫理道德的把握了。
參考文獻:
[1]展江,張金璽.新聞輿論監督與全球政治文明21-22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