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的建議8篇

時間:2023-06-11 08: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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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的建議

篇1

關鍵詞:股權激勵 股份支付 會計處理

股票期權激勵是公司高管四大激勵制度的一種,指的是讓公司的管理人員獲得股權性質的選擇權或者相關形式的權力。獲得了股權的公司管理層能夠以公司所有者的身份更加努力工作,為了提高公司的業績,為了公司的長遠利益出發,作出有利于股東的管理決策。在有效性比較高的資本市場上,被激勵者為業績付出的努力會很好的在公司的股價上得到體現,從而使他們獲得股權的利益,這就是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的過程。他們與公司的股東們風險共擔,利益共享,這能夠解決管理理論界的委托問題。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一)股票期權激勵的費用很大

股票期權的順利行權與“股份支付”的費用化規定緊密相關。因此,一些企業通過不同的技術手段處理“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費用。如2011年萬科公司授予激勵對象10843.5萬份期權,占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9862%,達到了證監會的規定上限。由于股票期權激勵費用與期權數是正比的關系,與可行權數量的最佳估計數也式正比的關系,這樣,在同等情況下,授予激勵對象的期權越多,可行權數量的最佳估計數相對也會越多,則股票期權的激勵費用也會增多。

(二)關于公允價值和攤銷期的不確定導致操縱利潤

我國無論在《公允價值》準則、《股份支付》準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中均未明確采用何種方式進行準確計量,《股份支付》準則只要求企業表外披露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由此不同的估值會帶來不同的結果,計算出來的結果可能相差上千萬之多。另外,關于股票波動率,有些公司會特意選擇波動率較小的歷史期間來計算模型中的股票波動率參數。這些參數的微小差異,對于最終確認的公允價值都會產生影響,直接影響到企業各期費用、盈利,以及財務報告的質量。

另外,準則中只說明要在攤銷期內攤銷,并沒有說明如何分配攤銷比例,另外,沒有明確攤銷延長或縮短的限制,如果等待期延長,就意味著每個等待期內攤銷的費用減少,反之亦然,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每年攤銷比例和攤銷的調整操縱利潤。

(三)企業為滿足行權條件進行盈余管理

如2011年萬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個行權期的行權條件是本年度凈利潤較上一年度增長20%,全面攤薄凈資產收益率為14%,這里的利潤要考慮到本期確認的期權費用對利潤的影響。以后年度行權條件愈加苛刻,所以有可能某個年度無法達到行權條件,當管理者意識到這個問題時,便會在準則范圍內調節財務信息。

(四)人為操縱可行權數量最佳估計數

股票期權激勵的費用與可行權數量的最佳估計數和期權數成正比。那么當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確定時,改變可行權數量最佳估計數可以操縱期權費用,從而操縱利潤。一些上市公司在制定和執行期權激勵計劃時比較隨意,往往會改變股票期權費用的確認和計量,進而操縱利潤。

二、對我國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會計處理的建議

(一)加強監管股票期權激勵的行權條件

上市公司要合理確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其會計處,應當加大力度監管行權條件。在確認行權條件時,應考慮對相關財務指標尤其是利潤的影響,最好有相關的財務報告列示,不應隨意變更預先規定的行權條件。

(二)合理確定公允價值和股票期權攤銷期計量,及時修訂準則

前面說過由于公允價值和股票期權攤銷期的計量問題使得企業隨意確定自己的相關確認條件,進而進行利潤及其他業績的操縱。由于會計準則上的缺陷使得很多地方不夠明確,應當及時修訂相關準則,從源頭上避免操縱利潤。

(三)加強監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

上市公司管理層為達到預先規定的行權條件,會對其進行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作為管理層熱衷的方式始終存在于上市公司中,因此應關注管理層的盈余管理措施,防止操縱利潤和其他指標。

(四)加強股票期權激勵的披露問題

現階段我國處于股票期權發展初期,嚴格對股票期權激勵進行披露可以起到很好的規范作用,加強披露也可以給予大眾一個監督的機會,監督的力度要做好,才能減輕相關的不適當地各種問題。

參考文獻:

[1]趙淑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效應分析[J].內蒙古統計, 2010,(04)

[2]李麗瑛.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股權激勵問題探析[J].西安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08,(03)

篇2

關鍵詞:民營企業 股權激勵

在摸索中前進和發展的民營企業,如何在資金雄厚的國有企業和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下取得自己的優勢呢?中國政府有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的職能,但是他們主要進行經濟指導的對象卻不是民營企業。所以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必須靠自己摸索才能走出一條符合自身特點的發展之路。股權激勵制度是現在許多企業運用于企業經營的一種模式,但他最終如何實施才能將民營企業的效益最大化。這是我們許多經濟學家和學者一直在熱議的話題。

一、為什么民營企業要實施股權激勵制度

現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發展必定離不開高學歷、高能力和高素質人才。從當下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來看,民營企業在留住人才方面與國有企業相比的差距很大。畢竟國有企業有中國政府雄厚資金和政策來吸引人才。所以民營企業經營者為了提高企業的凝聚力,為企業留下有用之才。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是目前最好的方法。我國的民營企業是否能在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中占據一席之地。就要看企業經營者能否沖破重重阻礙將股權激勵制度成功的實現。讓企業員工的利益與企業效益緊緊的連接在一起。發揮核心凝聚力,將民營企業的發展推向另一個。

二、民營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實例

1.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民營企業的成功案例。于1987成立的華為公司從1990年開始實施股權激勵制度。1994年,華為公司關于股權激勵制度的相關規定出臺。華為員工以每股一元的價格認購公司股份。從那時候起,華為公司的股權認購權限就比較寬松。不僅僅華為員工有資格認購股份,就連公司旗下的合資企業的員工也擁有此權限。1997年進行一次改革,改變現有的控股比例。在時隔四年后,華為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權計劃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

現在來回顧一下華為公司在2003年中的那場官司糾紛。華為能夠在這場官司中勝訴的主要原因是他們之前簽訂的《參股協議書》中已經標明公司員工在各方面原因喪失擁有股權資格的時候,股權應以原有的價值退回公司。

從以上的信息我們可以看出華為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是一種分紅手段,而并非員工掌握公司股權。這在許多方面保證了公司的利益。這就是華為企業將股權激勵制度實施成功的重要原因。

2.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民營企業的失敗案例。同為科技公司的中興通訊,于2007年3月正式提出股權激勵制度。在2013年月15日中興通訊的股票停牌。中興公司長期以來用出售股票收益來填補業績下滑的漏洞。但公司收益主要還是靠業績說話的。這樣的情況是很難長久維持下去的,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初衷沒有辦法實現,這一切都只能宣告中興通訊的股權激勵制度暫時的失敗。

近日,有消息稱中興通訊即將重新展開股權激勵制度。相信有了前一次的經驗,他們這一次會做得更好。

三、民營企業股權激勵制度中的不足之處

1.企業成本的控制問題。由于我們對股票交易方面的沉重賦稅,導致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過程中使企業成本加大。這一措施會減少企業經營者的收益。國家對企業股票交易的規定,無法保證員工的經濟利益。這會導致企業實施的股權激勵制度就好比紙上談兵,達不到原有的效益。

2.企業員工思想上的落后。許多員工不明白何為股票激勵,這導致這項制度在實施過程的難度增大。也有許多員工認為這些虛股不如實實在在的工資來得踏實。這些員工心理會導致即使這項制度順利實施了。也無法達到原有的激勵目的。

3.高收益也就等同于高風險。當企業經營者將資產投入股票市場,那么經營者的收益就主要依靠于股票行情。但由于多方因素的影響,股票市場的不確定性。經營者便要承擔更大的風險。

4.缺乏應有的政策指導和監督。根據民營企業的自身特點,國家出臺的一系列關于股權激勵的指導文件比較適用于國有控股企業。對民營企業無法起到相應的指導作用,所以民營企業在實行股權激勵制度的時候只能是瞎子過河,全靠自己的摸索了。

5.股票市場的不確定性,使實施股票激勵制度的初衷無法實現。公司股票的價格與公司的業績并不相關,這就無法達到公司就股票贈予員工,希望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的目的了。

6.公司制度的不完善。目前,中國的大部分民營企業的經營者是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發家致富的。那個年代,決定了他們無法接受良好的知識教育,對于商業管理知識更是匱乏。企業的管理高層無法制定正確的實施方案。這會導致這項措施在實施的過程中出現很多難以預料的問題。達不到企業期許的結果。

四、對民營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建議

1.提高員工的思想覺悟,向企業員工說明股權激勵到底是什么?股權激勵制度的目的是什么?他能為員工所創造的福利,還有他們所要承擔的風險。需要給他們講明這是企業讓利于員工的措施。他們有完全的自主選擇權利。

2.解決企業的成本控制問題。股票交易的重重賦稅導致最終到達員工手里的效益大幅度縮水。所以,在企業員工分得的期權紅利這一項的個人所得稅應該予以免除。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員工的經濟利益與企業自身是緊緊的聯系在一起的。有助于企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3.完善公司關于股權激勵制度的相關規定。由于國家對民營企業的股權激勵制度沒有出臺針對性的法規條文。所以民營企業自身的自我約束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民營企業本來就是自由經營的產物,所以他自身的靈活性較大。民營企業具備的特性正好也可以彌補國家缺乏指導性的不足。

4.讓企業股票價格與公司業績掛鉤,相對減少股票市場的不確定性。中國的股票市場制度不夠完善。企業的經營狀況無法在股票市場上反映出來。中國的股民就是依靠股票的漲幅來牟取利益,但由于股票價格無法顯示出企業的經營狀況。所以各個方面的經濟專家和學者都說中國的股票市場就是一場賭博游戲,輸贏與否全在運氣。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將企業的經營狀況通過股票反映出來,這樣才能夠真正達到股票激勵制度的目的。

5.對股權激勵制度的改進。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之前制定完備的實施計劃,而不是毫無章法的進行。企業可以適時的放寬激勵規模,一些不利于企業發展的方面可以適度的予以改正。

6.發揮公司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作用。企業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而是一場持久戰。為了節省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企業應該設立專門實施本套方案的部門。加強企業對股權激勵制度的約束力。讓它朝著正確的方向平穩發展,實現公司利益與員工利益的最大化。

7.建立股權激勵制度的配套設施。現有的股權激勵措施在實施方面存在著許多細節化的問題,為了減少各個相關部門的工作量,使民營企業股權激勵制度有條不紊的執行。必須建立完善的相關配套設施。改進股權激勵制度的流程。

五、結語

民營經濟在歷史發展大潮中頑強的生存了下來,創造出了非凡的成就。但相對于國有企業來說,民營企業在招納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并沒有優勢。所以民營企業股權激勵制度正是在替企業經營者規避風險之上彌補的又一不足。股權激勵制度作為目前民營企業最佳的獎勵制度,只有在歷史發展過程中不斷的完善。才能保證企業和員工的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股權激勵 業績評價 制造行業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812(2016)16-0070-02

著社會的發展,經營權與所有權不斷分離,引起管理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其經營目標的不一致,導致產生了委托問題。股權激勵是一種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其他人員進行長期激勵的方式。股權激勵最早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實施至今,在美國已有80%的公司普遍采取了股權激勵的方式。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新型的激勵辦法,有效地緩解了委托問題,使得管理者與經營者的目標趨同,降低了委托成本,同時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方式,也使得管理者更加注重公司的長遠發展,避免短視行為,有效地增強了被激勵對象對于公司的忠誠度和調動了其工作積極性。

一、我國實施股權激勵的現狀

我國證監會2006年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隨后財政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又陸續頒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的股權激勵政策。截至2015年1月1日,歷經十余年,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已有597家公司采用股權激勵。根據許多學者的研究,部分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對于公司的業績和財務指標有了明顯的提升,同時降低了企業管理人員的流失率。但是,在實施過程中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公司所處行業管制程度以及公司采取股權激勵的動機不同等原因,使得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存在偏福利型的股權激勵方式。在我國制造行業中已有不少的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制造行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中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在證監會公布的涉及股權激勵的12個行業中制造行業的比重最大。同時制造行業由于其自身行業特點的原因,也更加適合實施股權激勵。

二、制造行業股權激勵業績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一)股權激勵有效期短

部分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股權激勵的有效期過短。在美國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股權激勵的有效期規定是在10年以下,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有效期也為10年以下。而在我國70%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有效期在5年以下,根據呂長江等學者的研究認為,在我國實施股權激勵時,有效期在5年及5年以上10年以下方可為恰當的股權激勵有效期。否則,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可能存在明顯的為公司管理人員輸送利益的情況,也違背了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沒有區分企業發展所處階段

在制造行業中實施股權激勵并沒有區分企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對于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來說,股權激勵的實施方案應該不一樣。對于成熟企業來說,企業的發展規模和產品的品種基本定型,而對于一個處在成長階段的企業來說,企業的產品數量和企業的規模在不斷擴大。因此,對于不同階段的企業在股權激勵業績指標的選擇上應該予以區別,進行合理選擇。

(三)缺乏對企業研發投入的考核

股權激勵的本質是在能夠挽留企業人才的基礎上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對于研發投入的考核,一方面是企業創新和長遠發展的本質要求,另一方面要求管理者立足于未來,做長遠規劃。但是在我國制造行業的股權激勵中并沒有對企業的研發投入進行考核。

(四)沒有考慮非財務指標

在我國制造行業中,雖然有不少的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但是股權激勵的業績指標都以財務指標為主,并沒有考慮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非財務因素。這些財務指標也沒有考慮使用權益資本所帶來的成本問題。

(五)財務指標單一

在制造行業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業績指標體系過于單一。企業的業績評價指標主要以凈資產收益率、營業收入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之中的一個或者兩個指標進行考核,評價體系過于單一。單一的業績評價指標造成實施過程中要求相對較低,使管理者很容易達到這個行權標準,不可避免地讓人懷疑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也存在自利行為。

三、對制造行業股權激勵業績評價改進的建議

(一)以5年為有效期

根據呂長江等學者的研究,認為在我國實施股權激勵有效期應該為5年以上10年以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試行)》中規定是10年以下。較長的有效期可以對管理者有一定的約束力,避免為高管謀取福利現象的產生。但是過長的有效期使得股權激勵的對象可能失去信心和興趣去長久的堅持。因此本文在改進制造行業股權激勵業績評價體系時建議有效期以5年為準。

篇4

    一、執行股權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五十一條至五十六條,對執行股權作了明確規定,在此之前,有關執行股權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沒有明確的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執行規定》對執行股權作了明確規定,這樣既拓展了執行的方法,又充實了執行工作的內容,同時也體現了執行工作豐富的內涵。 

    (一)股權的概念和特征 

    股權是股東因其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享有財產權益,具有轉讓時的權利。執行股權與股權自身特征密切關聯,股權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 

    自益權是股東自己可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純粹的財產權益。共益權是指以公司利益為目的,與其他股東共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重大經營決策表決權、董事等人事任免權、對董事經理的質詢權、監督權,還有知情權。 

    2、股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 

    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而獲利股權,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從而取得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財產利益。因此股權具有明顯的財產性,這樣也就不難理解股權在執行理論中的可供執行性。 

    3、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 

    股權作為股東的財產,因其具有財產屬性,從而具有可轉讓性。這一屬性,在公司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同樣附加著一定條件。 

    (二)執行股權的基本原則 

    1、對股權的保護原則 

    執行股權對股權的保護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第二,對股權的執行,按照規定首先應執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不能滿足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還可以執行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紅利。 

    2、優先受讓原則 

    在執行股權時,應晝盡量滿足其他股東的權利,尤其要注意對優先購買權的保障。由此可見,對股權執行是在其他股東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東則行使優先購買權,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視為同意,方可執行股權。 

    3、維護法人財產原則 

    一個企業的法人財產,只對其自身債務承擔責任,即用其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執行股權時,執行股東依據股權享有的財產利益,因股權本身并不體現為具體財產,公司對這些出資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債務,和可以執行這些財產,否則就會構成對公司財產權利的侵犯。 

    二、實踐中執行股權存在的問題 

    執行股權的實施豐富了執行工作的內涵,提高了對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程度。但執行工作實踐中,由于對執行股權法律的理解和實踐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現了執行工作多樣化和復雜化的很多問題。這些情況的出現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對執行股權有關規定的理解偏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投資權益和股權區分不明問題 

    投資權益是指投資于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帶來的權利和收益。從這一概念可看出股權包含在投資權益之內,是投資權益中一個方面的權益。而在執行實踐中通常對投資權益理解為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因出資而取得的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財產利益,具有轉讓性的權利。《執行規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條,并列提到投資權益和股權,這樣的并列使用主要是為了避免目前對這類權利的叫法較多且亂而造成個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對被執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資權益的執行,應稱為執行股權。對于被執行人獨資開辦企業中擁有的投資,也應舍棄“投資權益”這一概念。這樣才能真正理解投資權益的概念,同時,也可打破認為執行投資權益就是執行股權這一傳統和錯誤的觀念。 

    (二)對被執行人投資開辦的下屬人執行的問題 

    在實踐中,有的執行人員認為被執行人開辦的企業法人,其資產應屬被執行人完全所有,應視為被執行人財產,可直接予以執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記成立后,公司的財產即獨立于投資者財產而存在。不允許對被執行人投資開辦的下屬企業法人財產進行直接執行。《執行規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轉讓,注重的是執行實踐中,不需任何人同意與否而直接執行的方式,而不是對其財產的直接執行。 

    (三)執行股權與公司特屬股權和轉讓數量問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對《公司法》這一規定應理解為只適用于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股權的行為,而法院在強制執行轉讓股權是為了債權人利益而實施的國家行為,不存在違法投機行為。但受讓人應繼續遵循公司法對轉讓人的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進行了限制,這些人在任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對這類股權的執行,根據執行工作的特有屬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規定限制,可以執行。 

    (四)執行股權關于受讓人的資格及注冊不實的問題 

篇5

――骨科醫院事件教訓深刻值得深思

醫者懷父母之心,懸壺濟世,本為世所稱贊,然而醫療安全事故的出現,卻讓醫患對立,引發醫療糾紛,讓醫院聲譽毀于一旦。2005年12月24日xx骨科醫院發生的醫療事故,再一次敲響了醫療事故猛于虎的警鐘,前事不忘,后事之師,這一事件值得我們借鑒和深思。

骨科醫院發生的事件雖然未發生在我院,但教訓極為深刻。2005年12月27日早晨我科組織全體醫護人員學習討論了此事件。馬紅梅主任首先宣讀了事件經過及張院長的指示。大家踴躍發言,深刻分析我們自己,針對我科可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大家表示應從我們身邊每件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愛崗敬業,牢固樹立醫療安全意識,確保病人的安全,堅決杜絕一切醫療安全事故的發生。

經過充分討論,全體醫護人員一致認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應采取綜合治理,即:要以加強醫療管理為中心,以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為重點,以轉變傳統觀念為內容,以阻塞各種漏洞為方法的綜合性預防措施。

第一,規范醫療活動管理,建章立制,有章可循。我們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要堅決杜絕非法行醫,要求人人持證上崗。經常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不以規矩 不成方圓,加強醫療管理,有章可循是防止醫療事故發生的中心環節。科室一定要加強醫療技術管理,要加強醫療護理質量指標。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使科室的醫療工作有條不紊的慣性運行。

第二,我們應嚴格按照醫療操作常規操作。首先,堅持首診醫生負責制。下級醫生在診斷不明的情況下一定要請示上級醫生。同時進行醫患雙方的及時溝通交流,簽知情同意書,授權委托書等等。協助完成一些必要的檢驗及輔助檢查。診斷依據要確鑿,其次,護士應嚴密觀察,病人病情變化。監測生命體征交作好記錄。嚴格等級護理制度,勤巡病房,發現病人病情發生變化及時通知醫生并協助處理,在治療操作中嚴格三查八對,嚴格無菌技術。婦產科是一個高風險的科室,醫療安全是重中之重。

篇6

一、執行股權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五十一條至五十六條,對執行股權作了明確規定,在此之前,有關執行股權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沒有明確的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執行規定》對執行股權作了明確規定,這樣既拓展了執行的方法,又充實了執行工作的內容,同時也體現了執行工作豐富的內涵。

(一)股權的概念和特征

股權是股東因其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享有財產權益,具有轉讓時的權利。執行股權與股權自身特征密切關聯,股權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項基本內容

自益權是股東自己可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純粹的財產權益。共益權是指以公司利益為目的,與其他股東共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重大經營決策表決權、董事等人事任免權、對董事經理的質詢權、監督權,還有知情權。

2、股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

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而獲利股權,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從而取得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財產利益。因此股權具有明顯的財產性,這樣也就不難理解股權在執行理論中的可供執行性。

3、股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

股權作為股東的財產,因其具有財產屬性,從而具有可轉讓性。這一屬性,在公司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同樣附加著一定條件。

(二)執行股權的基本原則

1、對股權的保護原則

執行股權對股權的保護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第二,對股權的執行,按照規定首先應執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不能滿足申請執行人的權益,還可以執行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紅利。

2、優先受讓原則

在執行股權時,應晝盡量滿足其他股東的權利,尤其要注意對優先購買權的保障。由此可見,對股權執行是在其他股東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東則行使優先購買權,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視為同意,方可執行股權。

3、維護法人財產原則

一個企業的法人財產,只對其自身債務承擔責任,即用其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執行股權時,執行股東依據股權享有的財產利益,因股權本身并不體現為具體財產,公司對這些出資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債務,和可以執行這些財產,否則就會構成對公司財產權利的侵犯。

二、實踐中執行股權存在的問題

執行股權的實施豐富了執行工作的內涵,提高了對申請執行人債權的保護程度。但執行工作實踐中,由于對執行股權法律的理解和實踐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現了執行工作多樣化和復雜化的很多問題。這些情況的出現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對執行股權有關規定的理解偏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投資權益和股權區分不明問題

投資權益是指投資于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帶來的權利和收益。從這一概念可看出股權包含在投資權益之內,是投資權益中一個方面的權益。而在執行實踐中通常對投資權益理解為股東向公司進行投資,因出資而取得的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財產利益,具有轉讓性的權利。《執行規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條,并列提到投資權益和股權,這樣的并列使用主要是為了避免目前對這類權利的叫法較多且亂而造成個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對被執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資權益的執行,應稱為執行股權。對于被執行人獨資開辦企業中擁有的投資,也應舍棄“投資權益”這一概念。這樣才能真正理解投資權益的概念,同時,也可打破認為執行投資權益就是執行股權這一傳統和錯誤的觀念。

(二)對被執行人投資開辦的下屬人執行的問題

在實踐中,有的執行人員認為被執行人開辦的企業法人,其資產應屬被執行人完全所有,應視為被執行人財產,可直接予以執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記成立后,公司的財產即獨立于投資者財產而存在。不允許對被執行人投資開辦的下屬企業法人財產進行直接執行。《執行規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轉讓,注重的是執行實踐中,不需任何人同意與否而直接執行的方式,而不是對其財產的直接執行。

(三)執行股權與公司特屬股權和轉讓數量問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對《公司法》這一規定應理解為只適用于當事人自主協議轉讓股權的行為,而法院在強制執行轉讓股權是為了債權人利益而實施的國家行為,不存在違法投機行為。但受讓人應繼續遵循公司法對轉讓人的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管理人員轉讓股份進行了限制,這些人在任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對這類股權的執行,根據執行工作的特有屬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規定限制,可以執行。

(四)執行股權關于受讓人的資格及注冊不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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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ACL ELITE 血凝儀;結構原理;故障檢修

我院于2011年引進的ELITE血凝儀是美國貝克曼庫爾特公司近年推出的全自動血凝儀。該血凝儀通過FDA國際認證,具有超大的存儲容量,可存30000以上標本數據,最高可達350個測試/小時,能夠滿足我院檢驗科大標本量的需求。

1 血凝儀組成結構

1.1 樣品盤 ACL自動加樣系統包括一個旋轉樣品盤。包括:40個樣品杯和試管位置;10個附件位置,包括內徑測量器,稀釋液、試劑瓶等。樣品盤內安裝光學傳感器,能夠準確判斷樣品盤是否正確安裝,并檢測樣品杯、試管、瓶等是否存在。

1.2 試劑區 ACL Elite的試劑區有8個試劑槽儲存試劑,標號為R1-R8。R1-R4位置的試劑位配備一個攪拌裝置。R5-R8位置的試劑位用來存放溫度要求為室溫的試劑,無攪拌功能。R1-R6試劑位的試劑由內側試劑針吸入,R7、R8位的試劑則由外側樣品針吸入。

1.3 洗液/廢液區 ACL的洗液/廢液收集系統包括一個放置在R4、R5之間的可拆卸的沖洗杯槽,一個連接杯槽的塑料管,用以從杯槽中引出廢液,和一個儀器外部的廢液收集桶。

1.4 加樣/分配系統 加樣/分配系統由清洗-參比液瓶、加樣/分配機械臂、傳感器等組成。

清洗-參比液瓶是容量為1000ml塑料瓶,瓶內溶液作為清洗液,并且作為濁度測量通道的光學參考。瓶底處安裝一個傳感器,當液體量低于正常使用范圍值時,傳感器會報警。

加樣/分配機械臂由兩個步進電機互相配合,控制機械臂末端的樣品針(外側)和試劑針(內側),完成樣品和試劑的各自吸入、分別注入轉盤里的反應比色皿內外格、清洗樣品針和試劑針的工作。

與吸樣針相連有兩個液面傳感器,系統通過該傳感器監測樣品盤中的液體(如標準品、不足量的血漿、稀釋液等)量與試劑倉的試劑量。當針低于液面時,加樣臂停止,使針吸入程序設定的液體量。如果有異常,會在顯示器上報告傳感器錯誤信息。

1.5 光學檢測系統 光學分析系統有兩個通道:濁度和吸光度。

濁度通道:這個通道的光源為發光二極管,提供波長為660nm的紅光,該光照射反應比色杯內混合物,其散射光經90度直角后被轉盤支架下的固態探測器接收。吸光度通道:光源為鹵鎢燈,波長為405nm的光束經過石英光纖和聚集系統,直接射入反應比色皿。

1.6 微處理器與電子元件 ACL血凝儀分析處理單元由三個電腦微處理器組成。這些微處理器控制著整個分析儀的動作:機械動作,樣品、液體的吸樣和分配,數據的獲取和處理,操作界面的輸入和結果輸出。

1.7 輸入輸出設備及附件 血凝儀的輸入輸出設備有鍵盤、顯示器、條碼閱讀/掃描儀、外置打印機等

2 血凝儀常見故障檢修方法

2.1 常見故障及排查檢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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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已是當下最時髦的金融名詞之一。各類“基金”不僅僅是一種金融投資和獲取利益的工具,其觸角更是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近年來,我國各級政府也開始介入基金市場,借助基金模式搭建政府融資平臺,推動金融創新和產業創新的融合,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區域經濟發展,實現保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特定經濟和行政目的。基金市場不斷發展壯大,但是基金運營管理的風險仍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因此,本文結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織形式的優劣分析,探討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及優劣分析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四種: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從法律規定與實踐運作經驗角度分析,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即按照《公司法》組建投資公司,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與監事會,再由董事會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或由董事會自己直接來管理基金資產。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具備較完整的公司框架、組織結構和規章制度,普遍運營比較規范;二是投資人成為公司股東,私募基金重大事項和投資決策由股東會、董事會決定,投資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較大,且受到《公司法》保護,因而投資比較放心。不足之處:一是投資者籌資壓力較大且可能閑置。因按《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首次繳付的出資不少于注冊資金的20%,其余必須在5年內募足,且在5年內何時募足必須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投資者必須按時籌資。而在無合適項目時募集來的資金可能成為閑置資金。二是存在雙重稅賦問題。公司制基金股東,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組織。基金公司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股息或財產轉讓所得時,基金公司首先要繳納最高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這部分所得在股東分紅或股東再轉讓私募股權基金公司股權時,還要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股東是企業,還可能要再次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這就意味著PE基金一項收入至少要由不同主體繳納兩次所得稅。三是基金管理人承擔有限責任,不利于建立激勵與懲罰相結合的激勵制度,不利于調動基金管理人進行項目投資運作的積極性。

(二)信托制。即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簽訂協議組織一個信托計劃,并成立信托公司管理籌集的資金,信托計劃實際上就是信托制私募基金。信托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具有特定資質的信托公司專營。同時,信托公司一般不負責基金管理,而是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和業績提成。該類基金的優點在于信托產品是一種標準的、受到較嚴格監管的金融產品,投資者保護程度相對較高。不足之處:一是信托公司取代原始投資者行使投資者權利,從而徒增一層法律關系與一個中介費用;二是信托產品只能一次性募集,會出現暫時的資金閑置。

(三)契約制。即基金管理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委托協議,為投資者提供委托理財服務。一般不依照《公司法》成立公司,也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處于一種“暗箱操作”的狀態。該類基金的優點:一是投資決策的效率一般較高。投資者只是希望委托專家理財,一般對基金運營及重要決策通常不具有發言權,受托管理機構集基金資產經營權、所有權和處置權于一身,可自行決策投資產品;二是基金運作一般采取“一事一議”,具有節稅效果。不足之處:投資者只能主要依據發起人事先擬定的契約來約束受托管理機構,基金本身無法建立有效的治理結構。但是契約關系不夠穩定。容易滋生法律糾紛,司法實踐中對保底條款認識不一,可能會被認為是擾亂金融秩序而被認定無效,不利于各方權益的保護。因此,此類基金在實踐中有逐漸萎縮之勢。

(四)有限合伙制。即依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私募基金。該類基金的投資者能夠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資金并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具體負責企業的經營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則以少量資金介入成為普通合伙人并承擔無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資金的運作與管理,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收取管理費。該類基金主要有以下優勢:一是避免雙重納稅。合伙企業不具法人地位,不是獨立的納稅單位,因而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待遇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即自動享有。投資者只需按照應分得的投資收益繳納相應的所得稅,二是資金募集靈活方便,可避免資金閑置。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一般不需一次性繳納出資。國外此類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經常采用call capital機制,即基金在決定投資項目之后,給投資人一個撥付資金的時限,投資者只要約定的時限內,向基金撥付資金即可。這樣意味著如沒有選好投資項目,可暫行不出資,因而能夠較好地避免資金閑置問題。三是激勵機制比較完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的利益分配機制,有限合伙人雖然投入99%的資金,但只能分得80%左右的利潤,基金管理人作為普通合伙人雖然只投入1%的資金,但能分得20%左右的利潤。這樣能夠有效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去實現基金增值。而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利于增強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心,促使基金管理人盡心盡力地管好用好基金。四是投資者權益保護較為妥善。有限合伙協議一般都設定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披露經營信息及投資者隨時查閱會計賬簿權利等內容,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選擇的投資事項進行審議,多數以上通過方能形成投資決策,避免了投資決策草率和獨斷;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投資運營的相關信息,能夠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強化了有限合伙人對普通合伙人的監督,更加有利于保護投資者權益。因此,在實踐中合伙制被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最優選擇。

政府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關注的問題及建議

當前我國大力發展私募股本市場或產業投資基金,各地政府也紛紛參與主導設立了創投引導基金。北京市在電子信息、高技術服務、生物醫藥、

新能源與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業等領域,探索設立或正籌劃設立“北京服務?新首鋼股權投資基金”、“北京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小城鎮建設發展基金”等北京市探索設立或正籌設多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政府投入約13億元,籌集社會投資約110多億元的基金規模,積極扶持相關產業、領域的大發展。當然政府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一般不在于追求高額利潤,而在于實現特定的經濟和行政目的。但是政府部門作為行政機關,直接介入市場經濟活動,參與社會投資主體的商務談判等,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從防范和化解政府投資行政風險的角度,政府在運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范私募基金設立程序和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2005年11月,國家發改委牽頭十個部委共同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備案監管進行了具體規定,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規定的其他企業組織形式。2006年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使得有限合伙企業擁有了合法地位。因此,政府投資設立基金在組織形式,原則上可以選擇公司制、信托制、契約制和有限合伙制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從上述對四種組織形式的優勢和不足分析看,建議可以將有限合伙制作為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首選模式。

(二)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確定。

基金投資期與回收期的設置是國際上產業投資基金的通行做法。政府設立產業投資股權基金雖然不是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但是也應當設定合理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因為投資期固定能夠有助于促使基金管理人及時選擇適合的投資項目、提高投資效率,同時可以限制基金投資者所承擔的出資責任。投資期和回收期是計算基金管理費的基礎,政府要想用少量的財政資金吸引其他社會投資者,應當充分考慮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問題。從國外經驗看,基金管理費的收取基數,在投資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認繳的資金總額,在回收期通常是基金投資者實際出資總額。因此,政府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時,應當考慮是否設置基金的投資期和回收期及具體時限。如以基金存續期10年為例,投資期可設為7年,回收期為3年。

(三)基金收益分配機制的確定。

基金的收益分配既關系到基金投資人的投資安全,又關系到對基金管理人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問題,因此通常是基金(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談判的重點問題之一。按照行業內通行的做法是,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以8:2的比例享有相關績效分成。對于政府引導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來說,因政府為實現推動區域發展、產業發展等特定經濟目的,一般可不注重收回投資,但是可以將有關投資收益作為平衡其他社會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的調節器,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實現政府特定的目的。如政府可與基金管理人約定,當基金收益高于預期目標(一般可設定為10%)以上時,政府投資應分得的收益成立政府推動產業發展“資金池”,這些資金既可以持續地跟進對基金后期的滾動投資,也可設定獎勵基金,以此作為定期考核、評估基金績效時對基金管理人的獎勵基數。當基金收益低于預期目標時,政府可不提取投資收益,適當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四)基金退出渠道的選擇。

“退出決定進入”是PE投資行業奉行的最高“法則”。PE投資基金的收益方式或目的就是要實現循環投資,即“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的循環過程,其中退出是實現資本循環流動的關鍵環節,這也是政府投資設立PE投資實現政府資金“以小博大”的主要動因之一。只有建立暢通的退出機制才能為私募基金提供持續的流動性和發展性,更好地實現投資者出資投入基金的目的。因此,在基金作出投資決策前就應當充分考慮退出渠道,甚至在政府引導設立基金之初時就應當根據退出渠道設定合理的基金存續期限。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我國私募基金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并購、回購和破產清算四種退出方式。在政府設立PE投資基金運作過程中,政府雖然對基金投資決策有一定話語權,但是政府并不是控股的投資者,基金運作的風險對政府來說實際上難以控制,因此,建議政府不必要限定基金的退出渠道,可以同意基金采用任何合法的退出機制,以此激勵基金管理人運用適當的退出渠道來實現相應的投資目的。

(五)建立高效便利的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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