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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國土房管市二〔2002〕1127號
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掛牌公示制度
本市實施房地產經紀掛牌公示制度,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應在其住所明顯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正本或《北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分支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并張貼其全部執業經紀人《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復印件。
二、合同管理制度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必須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保留三年以上。未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不得收取傭金。
(二)、房地產經紀合同應符合《合同法》的規定,推薦使用市工商局與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產經紀合同實行房地產經紀人負責制,每份房地產經紀合同應有《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簽字并注明資格證書號碼。
(四)、非因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原因導致房地產經紀事項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發生的必要費用,但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載明。
三、房地產經紀廣告
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廣告,應在廣告中載明機構名稱、資質證書號碼。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虛假廣告,不得以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廣告,不得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廣告。
四、房地產經紀業務規范
(一)、房屋租賃經紀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的,應查驗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將復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備相關部門查驗,不得居間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涉外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所謂“涉外房屋租賃”是指承租人為境外人士或外資機構)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市涉外安全審查辦公室辦理涉外安全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出租。
3.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取得租賃許可證后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租賃安全合格證。
4.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租賃雙方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其中涉外房屋租賃應到市國土房管局辦理。
5.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業務的,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明確委托的具體事項及上述相關手續的辦理責任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明該房屋的權屬情況及委托關系。
6.房地產經紀機構以本機構名義承租房屋并轉租的,須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房地產經紀機構將本機構所承租的房屋轉租的,應負責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與轉租合同的轉租人應為同一主體,不得以機構員工個人名義承租后以公司名義轉租,不得以機構名義承租后以個人名義轉租。
(二)、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的,應查驗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件,并將復印件保留三年以上,以備相關部門查驗,不得居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的,應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明確標明該房屋售價或售價范圍、各項稅費標準、傭金標準及支付責任方。
3.經房地產經紀機構撮合成交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協助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售價應與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的售價范圍相符,如有變化,應征得委托人書面同意。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
(三)、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的,應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所售項目的預售許可證或權屬證件,不得代銷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現房。
2.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代銷業務的,收取定金或其他費用時應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并約定定金或其他費用的處理方式。
五、房地產經紀糾紛投訴的處理
消費者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下設的分支機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投訴由該機構或分支機構住所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調解處理。區縣國土房管局受理房地產經紀糾紛的投訴后,應將投訴情況通知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調查說明材料(應注明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及有關合同(協議)、發票(收據)。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材料及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的說明材料進行調解并將處理結果報市國土房管局。
六、房地產經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關鍵詞:房地產經紀 行業管理 法規
2011年1月20日,住建部、國家發改委和人社部等三部門聯合出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出臺的現實意義
(一)《辦法》出臺是國家對房地產經紀行業地位的肯定
《辦法》的出臺,應該說是國家承認房地產經紀行業地位的表現。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經過近20年的發展,已具較大規模并有不斷發展壯大的趨勢:1.房地產經紀機構數量龐大、從業人數多。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達5萬余家,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已超過100萬;2.經紀業務量大。房地產經紀業務包括一手樓租售的業務和二手樓租售的居間業務,而且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城市的二手樓交易量(套數)已超過一手樓的交易量,二手樓又具有交易分散的特點,更加離不開經紀服務。我國目前大部分城市的二手房交易,有50%是通過經紀服務促成的,廣州等城市已達到80%左右。
(二)《辦法》出臺表明國家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決心
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現狀不盡如人意:1.部分從業人員素質差、缺乏職業道德;2.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業務程序缺乏統一規范、內部管理混亂;3.由于政策法規不健全,無論是政府的行政監管,還是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都存在缺乏監管力度的問題。《辦法》的出臺表明國家不能容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混亂狀態再延續下去,決心嚴厲打擊非法中介、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推動整個房地產經紀業規范、健康發展。
(三)《辦法》出臺是落實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
國家提出“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而房地產經紀業直接參與房地產交易活動,會由于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為本已高漲的房價推波助瀾,抵消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效力。因此,《辦法》的出臺是落實房地產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解讀
(一)完善監管機制,形成行政管理合力
由于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經紀管理工作,實踐中形成房管部門“孤軍作戰”,力不從心。《辦法》規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并規定政府三部門要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信息共享制度,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定期將備案的經紀機構情況通報同級價格和人社主管部門。政府三個密切相關主管部門進行監督信息共享、協同管理、形成管理合力,這樣的房地產經紀監管機制更完善、更加合理。
(二)體現政府寓服務于管理的新理念
為改變過去行業管理中政府重管理輕服務的問題,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業過程中,政府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辦法》給出的答案是行業監管者與公共服務提供者的雙重角色。公共服務體現在,《辦法》要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構建統一的房地產經紀網上管理和服務平臺,向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經紀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房地產交易與登記信息查詢、房地產交易合同網上簽訂、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公示等公共服務。
(三)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手段多樣性
政府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監督管理手段的多樣性體現在:一是監管過程的方式和措施多樣性。《辦法》提出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經紀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二是監管結果的公開性。《辦法》提出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不良信用記錄由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經紀機構和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被投訴舉報的記錄等信息構成),并向社會公示,供消費者在選擇經紀服務時作參考。公開信用檔案本身就是一種有效的監管手段。
(四)明確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的職責和任務
《辦法》明確提出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的職責是自律管理、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促進行業發展和提高人員素質。今后,行業協會應認真履行自身的職責,重點要強化新人入職前的教育培訓和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大力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辦法》還提出了行業協會的三大任務:一是制定從業規程;二是建立和完善資信評價體系;三是建立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統。
(五)建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與備案信息公開制度
目前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備案,分支機構沒有備案的更多,許多經紀機構是屬下部分分支機構有備案、部分沒有備案。監管部門對沒有備案的不能及時有效地實施管理。往往問題就出在沒有備案的機構。針對這個問題,《辦法》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或終止的,應辦理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主管部門應將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接受消費者監督。《辦法》還規定經備案的經紀機構才能取得網上簽約資格,從而推動備案制度的實施。
(六) 重申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
2001年12月原建設部、人事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明確: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但至今該項制度執行的力度不夠,如協理資格的考試在許多省份還未開展起來,許多城市無資格證上崗的現象較普遍,因而經紀服務質量難以保證。《辦法》重申:房地產經紀人員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兩類;房地產經紀人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每年舉行一次;協理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省級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省考試可每年多次。通過嚴格考試、注冊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
(七)簽訂勞動合同,穩定職工隊伍
當前的房地產經紀人員隊伍中未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城市存在著“兼職經紀人”、“無底薪提成經紀人”等等。這些人不愿意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流動性大,經紀機構無法對其進行約束和管理;也有一些經紀機構為逃避責任不愿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辦法》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經紀人員,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確定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方面能夠保障經紀人員的合法權益,讓員工安心工作;另一方面保證員工合同期內只在一家經紀機構執業,減少員工的流動性,從而穩定經紀機構的職工隊伍。
(八)規范房地產經紀業務流程中的各種行為
針對房地產經紀業務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業務流程中各個階段的行為作了規范。業務準備階段的規范:1.房地產經紀的內涵。房地產經紀特指房地產居間和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不包括房地產行紀行為。2.經紀業務承接與報酬收取主體。由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業務和收取報酬,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和收取費用。3.經營場所信息公示制度。公示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服務項目、內容、標準,業務流程,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交易資金監管方式,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價格舉報電話,合同示范文本等。
業務承攬階段的規范:1.經紀合同形式。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經紀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經紀合同;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可制定經紀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2.代辦服務。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產權登記等其他服務,要另加收費用的,需經委托人同意另行簽訂合同。3.經紀合同簽署。要加蓋經紀機構印章,并由經手的1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2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4.書面告知制度。簽訂經紀合同前,經紀機構應向委托人說明經紀合同和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容易產生糾紛的有關事項(如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等),書面告知材料需經委托人簽名確認。
業務履行階段的規范:1.房源信息。經紀機構接受放盤,需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對外房源信息。2.客源信息收集。經紀機構接受買方或承租方委托,應查看委托人身份證明等資料。3.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由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資金,并要經過資金支付方和經紀機構簽字和蓋章。
業務收尾階段的規范:1.明碼標價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進行價格欺詐。2.傭金收取。未完成經紀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經紀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3.業務記錄制度。經紀機構要建立業務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業務情況,經紀合同的保存期不少于5年。
(九)強化對房地產經紀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
針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突出問題,《辦法》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如《辦法》規定了10項房地產經紀禁止行為,并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其中,對于“操縱市場價格”和“賺取差價”,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對于“誘騙消費者交易或強制交易”、“泄露或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商業秘密”、“協助簽訂陰陽合同”、“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承購(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為不能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參 考 文 獻:
[1]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EB/OL].news.省略/poli
一、各市、縣建委、房地產管理局要向社會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房地產經紀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必須經縣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二、各市、縣建委或房地產管理局在今年底前,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進行一次清理,對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一律予以取締。對具備規定的條件,在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中不發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信譽好的,經清理后發給省建委統一印制的《廣東省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各市清理結束后將予以保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省建委《關于審批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若干意見》(粵建房字〔1998〕078號)表三要求填寫送省建委房地產業處備案。
今后,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代售、代租房屋地點懸掛資格證書。
三、對清理后予以保留和今后新批準設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按其注冊資金、經紀人數量、從業年限、經營業績以及社會信譽等條件評定等級。房地產經紀機構分為一、二、三三個等級。具體條件如下:
(一)一級
(1)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2)有15名以上持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
(3)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連續四年以上;
(4)近三年成交房屋面積100萬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沒有發現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6)以房地產經紀為主營業務。
(二)二級
(1)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2)有10名以上持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
(3)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4)近三年成交房屋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沒有發現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6)以房地產經紀為主營業務。
(三)三級
(1)注冊資金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
(2)有6名以上持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
(3)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一年以上;
(4)從業以來沒有發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新申請房地產經紀資格,應具有1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和有3名以上持有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并暫不定級。開展業務一年后具備條件的可申請晉升資格等級。
五、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的人員,由省建委或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需求情況組織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六、房地產經紀機構按其資格等級允許的項目范圍如下:
一級經紀機構可允許各類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項目;
二級經紀機構允許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項目;
三級經紀機構允許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項目;
不定級的經紀機構允許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項目。
京國土房管市二〔2002〕1128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社會監督,推動房地產經紀服務誠信體系的建設,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及建設部《關于建立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構成
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包括房地產經紀機構信用檔案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信用檔案。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系統由身份信息系統、提示信息系統、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構成。
二、下列信息記入身份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身份信息
1.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2.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核準事項;
3.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結果;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房地產經紀機構身份的情況。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撤消的內容。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身份信息
1.《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基本情況;
2.《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執業情況;
3.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身份的情況。
三、下列信息記入提示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提示信息
1.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2.未通過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
3.不按規定執行掛牌公示制度的;
4.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收取傭金未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
5.房地產經紀合同無《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簽字的;
6.房地產經紀廣告未載明機構名稱、資質證書號碼的;
7.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業務時,未查驗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保留復印件,或居間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的;
8.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
9.從事涉外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涉外安全審查手續的;
10.從事外地來京人員房屋租賃居間業務時,未在房地產經紀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及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的;
11.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時,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確相關手續辦理責任方的;
12.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時,未查驗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件并保留復印件,或居間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的;
13.從事存量房買賣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合同沒有明確標明房屋售價或售價范圍、各項稅費標準、傭金標準及支付責任方的;
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產經紀合同約定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的;
15.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的;
2.同時在兩個以上(含)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業務的;
3.所承辦或簽署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有第三條第一項中第7至14類違法行為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下列信息記入警示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警示信息
1.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吊銷營業執照、撤消資質證書處罰的;
2.因嚴重違法行為未通過資質年審或其他周期性檢驗的;
3.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或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4.因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房地產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1)、允許其他組織或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
(2)、虛假廣告、提供虛假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4)、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金或非法賺取差價的;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警示信息
1.因嚴重違法行為被收回《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的;
2.對執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3.因嚴重違法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向當事人收取傭金以外的酬金或差價及有其他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危害房地產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的。
五、下列信息記入良好信息系統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良好信息
1.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2.兩年無有效投訴的(有效投訴,是指被投訴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投訴所涉及的業務中有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
3.有關消費者書面表揚或感謝優質服務并經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核實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房地產經紀機構良好信息系統的其他行為。
(二)、《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良好信息:
1.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2.執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連續兩年無有效投訴的;
3.有關消費者書面表揚或感謝優質服務并經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核實的;
4.國土房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北京市房地產經紀資格考試合格證》持證人良好信息系統的其他行為。
六、宣傳公示制度
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實行公示制度,房地產經紀信用信息將上報北京市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部房地產企業及執(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其中警示信息系統和良好信息系統的信息,通過北京市國土房管局網站(bjgtfgj.gov.cn)、、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信息網(bjfdc.gov.cn)、、放心中介網(fxzj.com.cn)、、《北京房地產》雜志及其他授權報刊、網站對外公示。
按照省廳下發的《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緊急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精心布署,狠抓落實,與市工商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房地產經紀市場檢查工作的通知》(宿建發[2008]6號),于元月7-10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房地產經紀市場檢查工作。為細化經紀市場管理,我局又出臺了《關于推行使用<房地產買賣中介合同>(推薦文本)和<房地產委托出售合同(推薦文本)>的通知》(宿建發[2008]2號)、《關于開展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宿建發[2008]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的通知》(宿建發[2008]4號)三份文件加強對房地產經紀市場的指導管理工作。
一、工作情況
(一)精心布署,成立專門檢查小組
為順利開展檢查工作,市建設局、市工商局相關責任處室成立了**市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專項檢查工作小組。由市建設局副局長陳恒同志任組長,市工商局副局長穆海兵任副組長,檢查小組成員:夏輝(市房地產管理處主任)、張治國(市房地產管理處副主任)、牛先義(市工商局市場處副主任科員)。各縣建設局在接到市建設局文件后,也積極開展經紀檢查工作,分別成立了檢查領導小組,專項負責房地產經紀檢查工作。
(二)明確工作重點,有序開展檢查工作
為建立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的房地產經紀市場秩序,我市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公示制度,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局房管處登記備案,并嚴格實行房地產紀紀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加強紀紀人員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制度,提高經紀人員整體素質。在此次經紀市場檢查中,把紀紀合同、經紀行為等作為重點檢查內容,首先從工商營業執照著手,由工商部門按照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提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單、聯系方式和地址,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房地產經紀機構檢查工作。同時,對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梳理,進一步規范經紀人員的執業行為。在檢查抽查階段,主要針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房地產經紀未將營業執照、經紀人員的姓名和聯系方式公示等問題和近期業務擴張較快的20家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抽查。
(三)查實查細查到位、檢查工作成效顯著
自查和抽查結合的方式,強化了檢查力度,7-10日,由各縣區建設局牽頭,工商局配合共同開展對本轄區內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檢查工作,同時要求各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自查工作。12-14日,市檢查工作小組對各縣(區)的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強化檢查效果,并通過檢查規范了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行為,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在自查過程中,沭陽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經紀機構人員無證從事經紀業務的情況要求經紀機構立即整改,春節前必須完成;泗陽縣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發現5家企業未領取營業執照,3家企業未到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1家企業未使用示范文本,1家企業公布房源信息不規范;泗洪縣檢查組對3家存在違規操作、影響較大的經紀機構進行調查,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在抽查階段,市檢查組只要針對自查過程中發現的未領取營業執照、不公示經紀人員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近期業務擴張較快的20家企業進行了抽查,并要求按照建設部門和工商部門的規定,限期整改到位。
二、存在問題
在此次房地產經紀機構檢查中發現,我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基本上能做到規范行為,合法經營,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在:一是房地產經紀機構多為外地的分支機構,未在我市注冊工商營業執照就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不高;三是部分經紀機構操作不規范;四是目前尚無規范管理,處罰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給規范管理帶來了十分巨大的困難。
三、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規范行為,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為了加強我市房地產經紀市場日常監管,我局建立房地產經紀市場長效管理機制。一方面對房地產經紀市場實行不定期檢查制度,對紀紀機構、經紀人員、經紀合同等加強日常檢查。另一方面抓好源頭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制度,要求在**范圍內,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到建設局房管處備案,否則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二)通力合作,加強部門協作。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涉及到工商、物價等多個部門,我局將在營業執照、合同管理、價格收費等方面與各部門緊密聯系、溝通協調、通力合作,共同規范我市房地產經紀市場。
(一)機構登記備案。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登記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取得備案資格證明。各地工商登記部門在領取營業執照和工商營業執照年檢時,予以提醒辦理備案手續。已備案企業跨行政區域異地承接業務,需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設立備案條件。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備案應具備下列條件:(1)有自己的組織機構且機構名稱須具備房地產經紀的特點;(2)有不低于20平方米固定經營場所;(3)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金(商品房銷售不低于50萬元);(4)有至少1名專職房地產經紀人或者3名專職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商品房銷售至少3名專職房地產經紀人,銷售人員具備經紀人協理或以上資格)。房地產經紀分支機構備案也應具備上述基本條件。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是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三)強化后續管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備案證書到期前一個月內持相關資料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延續備案。逾期未申請延續有效期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各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嚴格執行備案管理有關規定。對未經備案的機構和未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員的業務申請,房地產交易與登記、租賃、抵押等業務部門不得受理。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
二、著力強化房地產經紀人員管理
(一)嚴格資格準入。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執業資格準入實行考試制度。房地產經紀人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全國統一大綱,由省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通過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方可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二)實行掛牌執業。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物價局《關于轉發<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建房管〔〕463號)要求,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協理持證上崗和全省統一標牌并掛牌執業制度。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經紀人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統一報住建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三)規范從業行為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員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房地產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在其他經紀機構兼職。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經紀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三、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管理
(一)加強商品房預(銷)售行為監管。房地產銷售經紀機構要嚴格執行商品房預(銷)售有關規定。對無證售房、捂盤惜售、哄抬房價、虛假信息和廣告,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外亂收費、價格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不按要求公示價格信息、隱瞞真實情況以及群眾投訴較多的房地產項目,要及時進行核實處理,情況查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網簽資格。要加大現場巡查力度,及時發現違法違規和不規范行為,并通過公開曝光、暫緩預售許可、吊銷房地產銷售資格等手段加大懲處和監督力度。
(二)推行存量房交易網上簽約備案。市區房產中介服務機構要認真按照《關于對市區存量房交易實行網上備案管理的通知》(住房發〔〕48號)要求,實行網上備案,并按照業務流程實行網上操作,確保二手房交易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發展。各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快實行房地產經紀機構網上備案管理和存量房交易網上操作,力爭在年底前上線運行。
(三)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各地要結合住房租賃行為監管,依法嚴肅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虛假宣傳、提供虛假租賃房源、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隱瞞真實房屋租賃信息,以及為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強制性標準或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提供租賃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政策宣傳和落實力度,采取多種措施控制住房租金過快上漲,維護租賃關系的穩定。
(四)推廣使用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要推廣使用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存量房買賣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進一步遏制經紀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不平等條約”。市房管、工商等主管部門將結合我市實際,加快制定相關合同的示范性文本,力爭盡快出臺,供各地推廣使用。各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要通過提供優質的專業服務,讓委托人了解和掌握簽訂所推薦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自覺規范合同當事人的行為。
(五)嚴格執行有關制度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嚴格執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不得向買賣(交易)雙方收取交易資金監管費等名目的費用,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誠信服務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實行明碼標價,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各縣(市)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結合實際情況和專項整治工作,建立本地區經紀機構信用檔案,于10月底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關鍵詞:房地產經紀 發展現狀 發展對策
0 引言
房地產經紀行業作為向進行房地產開發、轉讓、抵押、租賃等房地產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介紹、和行紀的營業性行業。它的初步發育和發展對于聯接、溝通房地產開發,有助于促進交易主體間的聯系,活躍房地產市場、促進房地產流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經紀行業存在較多問題,如何從管理上和行業自身發展上積極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是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面臨的問題。
1 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在管理層面上的現狀
1.1 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房地產經紀行業缺乏相應的比較完整的上位法規和行政法規。只有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合同法中對房地產經紀的法律地位、收取報酬的條件、經紀人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對于如何規范其經紀活動等內容幾乎沒有涉及。雖然有的城市制定了一些地方規章,但總的來說中央與地方的規章還顯得不成體系,規定過于原則,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面對具體的事務難以操作,許多有關方面的問題難以涵蓋。
1.2 政府管理部門對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市場監管不力 在對行業實施管理中,政府管理部門多,而且管理部門職能不清,各相關主管部門之間協調不暢,不同部門各自為政,職能和規定缺乏統一性,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滯后和部分監管職能的重疊和空白,使得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部門不能很好地依法監管和及時有力地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助長了行業的不正之風。
1.3 房地產經紀機構市場準入機制不健全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立房地產經紀服務機構,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就可開業。這種不需要前置專業行政許可的市場準入制度,對于加速發展房地產經紀行業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專業化管理環節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上述問題。
1.4 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執行不力 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起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對房地產經紀人的懲治機制,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導致有關規定在現實工作中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另外,執業資格注冊制度只是執業資格管理的開始,目前還缺乏切實可行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經營過程管理制度和退出機制。
2 我國房地產經紀行業其自身行業發展層面上的現狀
2.1 經紀機構的無資質、無證書、無執照經營、非法異地經營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而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由于房地產經紀行服務業在我國是新興的一個行業,盡管這些條件比較低,但是,有的經紀機構也無法達到。
2.2 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參差不齊,專業人員匱乏 近年來,我國房地產經紀公司大量成立,從社會各類人員中吸引了大量的從業人員,其從業人員層次繁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專業人才匱乏,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而又沒有經過專門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其次從業人員的流動性也較大。這些都使得從業人員之間無論是在專業素質還是道德素質乃至服務意識等方面都有著較大的差距。
2.3 經紀機構在經營中存在誠信缺失現象,信譽差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服務中存在誠信缺失,信譽不能令人滿意,過分強調經濟利益,而忽視操守行為的培養,“利益掛帥,操守為輕”的現象在行業中普遍存在。很多經紀機構利用信息和自己的優勢地位,或鉆相關政策空子,損害交易雙方的利益,獲取不當利益。諸如制造虛假或不實廣告信息,引誘或欺騙消費者;不兌現承諾;賺取不正當差價;亂收費;合同不規范等違規操作。由于輕視操守行為的建設,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就將成為一句空話。
2.4 部分經紀機構的規模小經營能力較低 由于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準入門檻較低要求相對較低,認為房地產經紀行業風險小、投資少、起步快,因此房地產經紀行市場上面出現了一批小而散、競爭力弱的房產經紀機構。也由于經紀機構規模小、資金實力弱、從事的業務業務內容過于單一,創新形式不多,服務水平低、信息不暢通、相互間協調配套性差,業務拓展面也較小,導致部分的機構沒有足夠的實力應付經營風險。
3 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發展對策
3.1 逐步建立健全的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是對經紀行業進行管理的基礎和前提,要進一步健全房地產經紀專項配套法規,用健全的房地產經紀法律法規體系規范它們的服務行為,使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法律法規對房地產經紀的服務及從業人員應做出全面的規定,內容要覆蓋整個房地產經紀服務領域,具體規范到每一項服務活動,使經紀行業的經營行為的每一個細節都有章可循。同時,各地還應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國家、省、市三級法規體系,形成有效的房地產經紀管理法律法規系統。
3.2 加強對房地產經紀市場的監管 在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的基礎上,在法律賦予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強制手段的前提下,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積極、主動地對房地產經紀行業及其行為進行檢查,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能。為了避免各行政部門分工不清、職能混淆的現象,政府各行政部門可以建立聯合辦公制度,進行聯合監管。
3.3 嚴格推行從業人員的認證制度,健全行業自律管理機制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應嚴格推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認證管理。現階段的重點應放在堅決取締一切非法從業人員,嚴格管理注冊人員的經紀行為,建立健全獎懲和退出機制。隨著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發展,行業協會應該最終代替政府管理部門成為行業具體經營活動的管理者,積極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具體手段包括:修訂完善房地產經紀組織自律規則;探索建立行業協會約束從業人員行為的機制;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年度注冊驗證制度;建立房地產經紀行業個人會員掛牌與信息記錄制度;組織行業教育培訓等。
3.4 大力開展行業誠信建設,樹立行業品牌 要通過行業誠信建設,全面提升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水平能力,塑造良好的職業形象,提高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在贏得社會尊重的同時,增強自我約束機制,增強職業責任,也促使他們提高執業水平。誠信是行業的執業之本,是企業的立身之本,生存之源。只有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行業才能從根本上在激烈競爭的市場中站穩腳步,獲得市場的認可。
(一)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管理和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有關規定。未經預售許可、現售前備案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銷售、收取房價款(包括預收款),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預約等)或俱樂部會員制等任何名義變相進行銷售、收取預定款性質的任何費用(包括定金、訂金、保證金、誠意金、會員費等)或要求定向存款。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上述行為的,房產管理部門按違法預售或違規現售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
(二)嚴格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度。凡住宅為主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等應當采用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項目,必須統一進行公開招投標。未通過統一公開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房產部門不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許可證后,必須在10日內按照房產信息網上公布的可售房源開始預商品房;逾期不預售的,一經查實,房產管理部門將取消其預售資格,待該項目獲準現售前備案以后重新上網銷售。
(四)實行“實名制”購房,預售登記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之前不得轉讓,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以后不得更名。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查實,房產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各類登記手續。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或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商品房,必須在售樓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等證照,并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其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
二、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
(六)廣告與單位必須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得、無合法證明、證明不全或內容不實的房地產廣告。商品房預售、出售廣告,必須提供獲準預售許可、現售前備案的證明;存量房出售(租)廣告,必須提供房地產權屬證明。房地產經紀機構所的房地產項目廣告,必須提供業主委托證明。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七)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等名目廣告。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預售、銷售許可證明。房屋出租應當具有相應的產權證明。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或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由工商、價格、房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各種形式的房地產廣告,其明示或承諾的內容和事項,應當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
三、加強房地產展銷活動管理
(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房地產展銷活動,不得進行房地產展銷活動宣傳和招商,不得房地產展銷活動廣告。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十)嚴格房地產展銷活動許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與房產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年度房地產展銷活動計劃,負責審查房地產展銷活動舉辦單位資格,合理控制房地產展銷活動數量。
(十一)房地產展銷活動舉辦單位必須在開展前15天,將參展房地產企業和參展房地產項目的清冊送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審查。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證書或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參加房地產展銷活動。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對房地產展銷活動進行聯合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展銷活動責令舉辦單位限期整改,對在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
四、加強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根據房產信息網上公布的買賣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購房人簽訂買賣合同,不得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及銷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自己的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
(十四)對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實施合同欺詐,利用虛假合同套取銀行貸款、偷逃稅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由工商行政等相關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房產管理部門可暫停辦理其網上簽約、網上備案等房地產交易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合同違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查處力度;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五、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從事房地產經紀(包括商品房銷售、存量房銷售和租賃居間、)的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十六)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經紀業務,必須以經紀機構名義與委托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經紀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的簽名。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房地產經紀機構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明示牌等證照。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該機構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記備案手續。
(十七)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銷售(出租)不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房屋,不得為不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房屋銷售(出租)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出租)房屋時,必須向購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銷售(出租)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書,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其他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產管理部門將暫停辦理該機構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記備案手續;觸犯法律法規的,房產管理部門將依法從嚴查處。
(十八)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或對委托人隱瞞與其合法權益相關的重要事項,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賺取差價;不得對經紀服務內容和事項作虛假宣傳;不得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不得利用經紀執業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務費以外的報酬及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在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
六、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
(十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鼓勵、扶持信譽好、規模大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擴展租賃業務,進一步規范中介租賃行為。房產、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門應當密切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賃協管機制。
七、加強房地產價格及收費監管
(二十)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房地產價格及相關收費的監管,嚴格普通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落實商品房銷售“一價清”和明碼標價制度,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各類價格違法違規行為。
八、加強房地產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二十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商品房銷售網上管理系,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網上管理系統,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網上公開掛牌、經紀服務與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制度,實行交易資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機制。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信用檔案體系,應用網絡信息技術,對房地產交易信息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的誠信行為進行實時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記入誠信檔案,作為年度考核資質資格及年檢的依據。
九、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服務功能,在強化市場監測分析、掌握市場發展動態的同時,準確、及時地向社會公布市場信息。新聞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強化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房地產企業和廣大市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投資消費觀念,促進房地產市場理性發展。
(二十四)房產、價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加大房地聲交易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的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大眾傳媒披露典型案件,并通過本部門網站及時將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經紀人的不良行為向全社會公開。
十、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工作聯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