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涉稅風險8篇

時間:2023-06-04 08: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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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涉稅風險

篇1

關鍵詞:建筑企業;增值稅進項發票涉稅風險;對策探討

一、建筑企業的特點及其帶來增值稅管理的難點

(一)建筑企業收到的增值稅發票種類繁多,面對的客戶也非常廣泛

建筑企業面對的下游客戶少則一百戶,多則上千戶,收到的專用發票也是來自各行各業,因此對下游客戶提供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較為復雜,起來也比較不容易,每一個下游客戶都各有自身的具體情況。

(二)付款節點比較集中

通常建筑企業的下游客戶是在付款時才給開具發票,雖然平時也有零星的支付,但大都是集中在每年的中秋節和春節,一般到這段時間財務人員都需要加班加點甚至熬通宵來做好付款工作,對于發票的合法性、合規性的檢查就力不從心。

(三)建筑企業大多采取承包經營體制,且為粗放型管理模式

建筑行業在企業管理上、產品形式上、采購方式上較生產加工、貨物進出口行業更具復雜性,且建筑行業大多采取承包經營體制,并采取粗放型管理模式,因此風險可控性大打折扣,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業的涉稅風險。

二、建筑企業增值稅涉稅風險的表現及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企業增值稅涉稅風險的表現

一是增值稅銷項涉稅風險的表現。要注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發票的以開發票時間為準,未開發票的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為準,因此合同約定的付款條款就顯得特別重要,一般建筑企業選擇以開發票時間為準,這樣就滯后了稅款的繳納,未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交稅,涉稅風險較大。二是增值稅進項稅認證抵扣風險的表現。(1)因票面開具不規范導致進項稅不能及時抵扣。(2)收到走逃失聯企業的發票,對方未交稅,建筑企業抵扣后,會接到稅務局通知該發票為異常憑證,必須進項稅額轉出,該進項稅就不能抵扣,導致增值稅稅負上升。

(二)建筑企業增值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1)對增值稅涉稅風險方面從高層領導到一般職員在思想層面上重視程度不夠。建筑企業從高層領導到一般的業務人員對增值稅涉稅風險沒有形成高壓線,從思想上認識不夠,片面地認為我購買了貨物拿到了發票就OK了,卻不知里面的涉稅風險很大。(2)發票開具不規范,導致發不能認證,或認證后也必須做進項稅額轉出。建筑企業收到進項發票主要有材料發票、勞務發票、分包發票、機械租賃發票等,不僅類別多、金額大,而且面對的供應商也非常多,收到的發票比較不規范,例如收到的材料發票數量欄通常填寫為一批,發票后面沒有附明細或者附的是用A4紙打印的明細,而非防偽稅控系統打印的;分包發票備注沒有注明項目名稱或項目地點;發票印章不清晰或加蓋了財務專用章或公章;發票只開具數量沒開具單位等等,類似問題較多。(3)建筑企業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的內控措施不完善。防范增值稅涉稅風險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大多采用口頭形式表達,缺乏約束力,實際執行的人員可以照辦,也可以不照辦。虛假發票花樣層出不窮,比如購買的A貨物,而收到的是B貨物的發票;購貨后開發票方是一個皮包公司,只開票不交稅或有意識把發票作廢,等你發現時對方已失聯;沒有遵循發票流、資金流、合同流、貨物流四流合一的原則,例如貨物是購買A公司的,提供的卻是B公司的發票,或者是貨物、發票是A公司提供的,收款方卻是B公司,以上情形對方都屬于虛開發票,接受虛開的一方,無論是善意接受或惡意接受,進項稅額一律不準抵扣,已經抵扣的立即作進項稅額轉出,這樣就會給企業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并且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是善意的接受,還有可能引起刑事責任。

三、建筑企業增值稅涉稅風險的管理對策

(一)加強公司全員增值稅涉稅風險的思想認識

一個企業對增值稅涉稅風險的認識,僅僅停留在財務工作人員的層面上是遠遠不夠的,這就需要從企業高層領導到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報稅人員、核算人員,以及相關業務人員對涉稅風險專業知識的學習和高度重視。尤其是作為企業總指揮的高層領導,他們的思想認識直接形成一個企業的靈魂,且一旦形成企業的決策,下屬人員很難左右,因此,為便于財務涉稅工作的順利依法依規推進,財務人員必須密切地同公司領導交流溝通,在引起領導高度重視的前提下,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于虛開增值稅發票引發的刑事責任的規定的宣傳力度,加強財務人員、相關業務人員的增值稅專項知識和公司涉稅風險的培訓學習,形成涉稅風險的高壓線,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業涉稅風險的防范能力,也為企業的健康良性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收到增值稅發票后規范檢查的標準及圖示演示。

建筑企業的財務部可以制定收到發票后應檢查的事項,按照發票要素列示,及未檢查到位應受到的處罰標準,并配備圖示演示,以便比較形象直觀的加強理解。檢查內容如下:(1)購買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的信息要準確無誤。(2)密碼區不得壓線錯格。(3)編碼簡稱、貨物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稅率要與實際業務相符。(4)銷售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的信息要準確無誤。(5)備注欄要求:①成品油專用發票左上角要有“成品油”三個字。②提供建筑服務的要注明項目名稱及地址。③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備注欄要注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④銷售不動產的要注明不動產的詳細信息。⑤出租不動產的要注明不動產的詳細信息。⑥保險公司收取交強保險費要注明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的車船稅、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⑦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的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提供貨物運輸服務要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稅款信息。⑧開票人、收款人、復核人要實名制,開票人和復核人最好不是同一人。

(三)加強增值稅涉稅風險的內控措施

制定增值稅內控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范圍及要求。(2)增值稅稅專用發票的審核常識。(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接事宜。(4)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證管理辦法。(5)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6)管理規定中應特別重視的事項。①明確該發票的責任人:發票背面由經辦人簽署:本人保證該發票真實、合法、有效,出現一切法律責任,皆有我本人承擔,并在發票的姓名處按手印。管理規定中明確出現虛開發票,由業務經辦人員負主要責任。這樣可以加強業務經辦人的責任心。②發票背面簽字的監督要有專人管理,保證背面經辦人的簽字及按手印是本人親自所簽和所按,專管人員要簽署承諾書一份,若因監督不到位,找不到責任人的由專管人員負主要責任。(7)簽訂采購合同時,添加相應增值稅涉稅條款。①要求供應商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條款中明確單價、總價款和稅金,以及相應增值稅稅率。②明確材料名稱及規格型號。③明確哪方負責運輸。④采購合同中注明如下涉稅條款:供貨方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本公司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稅務機關、獨立審計機構)在任何時候發現供貨方開具的發票屬于虛假發票,供貨方有義務換開真實的增值稅發票;若本公司因供貨方提供的虛假發票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受到的損失由供貨方雙倍賠償,并且因供貨方不合法發票構成違法犯罪的,由供貨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合同中注明上述條款,即使不慎取得虛假發票,也可以很好地證明本公司是不知情的,屬于善意取得,那么只需要調整補繳稅款,而不涉及刑事責任,從而可以很好地規避涉稅風險。

(四)加強增值稅內控制度的執行

(1)增值稅內控制度制定時要經集團高層領導簽字認可,保證其可執行性。(2)集團高層領導要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公司內部控制工作匯報,部署公司內部控制工作,多次強調內控工作是公司的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將內控工作日常化、制度化,貫穿于整個經營活動之中。(3)狠抓培訓,不斷增強執行內控人員的業務能力。(4)修訂完善,不斷增強內控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5)嚴格執行,不斷強化內控制度的剛性運行,確保內控執行到位。

篇2

【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業主風險;管理

前言:風險常常是伴隨著不確定性和損失出現的,水利工程與一般土建工程相比除了具有工程量大、投資多、工期長特點之外,還有工作條件復雜、受自然條件制約、施工難度大、效益大的特點,同時也對環境影響很大,失事后果嚴重,影響國民經濟巨大。對于大型、復雜的水利建設工程 ,如果不從早期開始就進行風險管理的話,則很難保證其目標規劃的合理性和計劃的可行性。

一、水利工程建設中常見的業主風險

1、對業主方的風險的認識。可以從以下及方面了解:首先,從物質損失的角度看,“不可抗力”風險,即自然及環境災害風險;其次,技術風險:地質勘探、設計技術、生產工藝、應用設備、原材料等原因產生的風險;再者,人為風險: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和經驗、承包商的資質和經驗、監理單位的資質和信用、供應商的信用和管理、外來破環、盜竊等產生的風險。最后,責任損失的角度看,盡管項目的施劃由承包商完成的,一般講,承包商在施工過程 中產生的第三者責任應當由其承擔,在許多情況下建設項目業主往往會成為這類事故的第一責任人。

2風險管理過程。風險管理應是一個系統的、完整的過程,通常可隨項目的進展循環進行,應包括:識別、確定和度量風險,并制定、選擇和實施風險處理方案。在建設實施過程中,要對各項風險對策的執行情況不斷地進行檢查,并評價各項風險對策的執行效果;在工程實施條件發生變化時,要確定是否需要提出不同的風險處理方案。除此之外,還需要檢查是否有被遺漏的工程風險或者發現新的工程風險,也就是進入新一輪的風險識別,開始新一輪的風險管理過程。

二、水利工程建設業主風險處理方案

(一)風險回避

通常情況下,風險回避就是以一定的方式中斷風險源,使其不發生或不再發展,從面避免可能產生的潛在損失。采用風險回避這一對策時,有時需要做出一些犧牲,但較之承擔風險,這些犧牲經風險真正發生時可能造成的損失要小很多。例如,某投資項目業主因選址不慎 原決定在河谷建造某電站,而保險公司雙不愿為其承擔保險責任。當業主意識到河谷建廠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洪水威脅,且又無防范措施時,只好決定放棄該計劃。雖然業主在建廠準備階段耗費了不少投資,但與其廠房建成后被洪水沖毀,不如及早改弦易轍。

(二)風險自留

1、風險自留的因素。在水利工程實際建設中,即有主動的、有意識的、有計劃的選擇性的風險自留,也有因缺乏風險意識,風險識別失誤,風險評價失誤,風險決策延誤,風險決策實施延誤等因素造成的非計劃性風險自留。

2、風險自留的管理。針對別無選擇,期望損失不嚴重,損失 可準確預測的風險,在業主有短期同承受最大潛在損失的能力的情況下,若投資機會又很好,業主內部服務優良的情況下我們可以采用風險自留的方式。在風險自留過程中預防和控制是減少損失的不二法則。這就需要業主方面合理布置風險控制方案,盡量以定量風險評價的結果 為依據,確保措施的針對性。

3、風險自留應注意的事項。在損失控制措施最終確定之前,需要綜合考慮損失控制措施的效果及其相應的代價,注意間接和隱蔽損失將風險控制在小空間中,通過合理措施將風險停留時間縮短,盡可能將其早日消除。同時制定最有效的預控方案,將風險化解。當風險可能演化成來重風險事件時,還需要事先編制好組目的明確的工作程序和具體措施,為現場人員提供明確的行動指南。以及相應的應急計劃。

(三)風險轉移

當風險存在多方當事人和可市場化時,我們將考慮由最適宜承擔該風險或最有能力進行損失控制的一方承擔,此時常用的風險管理的方法為風險轉移。通常情況下可分為合同轉移和保險轉移。

1、合同轉移,能過簽定合同折方式將風險轉移給對方當事人。例如,在合同條款中規定,業主以場地條件不承擔責任;又如,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將漲價風險轉移給承包商等。這樣一是可以轉移某些不可保的潛在損失,如物價上漲、法規變化、設計變更等引起的投資增加;二是被轉移者往往能較好地進行損失控制,如承包商相對于業主能更好地把握施工技術見險。

2、保險轉移,業主通過購買保險將本應自己承擔的工程風險(包括第三方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使自己免受風險損失。對于業主來說,某些風險的不確定性很大(即風險很大),但是以于保險公司來說,這種風險的發生則趨近于客觀概率,不確定性降低,即風險降低。建立健全風險保護條款、找到工程擔保人讓其成為工程合同履行擔保者以及投保建設工程一切險等[3]。

三、風險處理技術的選擇

風險管理人員在選擇風險對策時,要根據風險的不同特征并結合自身的環境和條件,從系統的觀點出發,從整體上考慮風險管理的思路和步驟,從而制定一個與建設工程總體目標相一致的風險管理原則。這種原則需要指出風險管理各基本對策之間的聯系,為風險管理人員進和風險對策提供參考。如:對于出險頻率相對較高,但損失較小的,宜采用自留方式;而對出險頻率相對較低,但損失較高甚至巨大的,宜采用轉移方式。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手段,比其他風險處理手段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因而得到廣泛運用。

結論:

在水利工程建設中,政治、社會、經濟、自然、技術等風險都會作用其中,風險管理的任務更為繁重。本文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業主方的風險處理辦法,希望能為相關人士帶來指引,以便于水利工程建設業主在風險管控中使潛在損失最小,減少憂慮及相應的憂慮價值。

參考文獻:

[1]趙S,景紅霞,化俊莉. 淺談水利工程業主風險管理[J]. 內蒙古水利,2011,05:122-123.

篇3

1、風險因素與后果

1.1、設計方面

水利工程建設從立項到實施,一般要經歷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與審批、施工圖設計與審核、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竣工驗收以及后評價,歷時時間較長。在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后,業主承擔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1、工程設計失誤

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注重工程設計與整體工程的協調,而忽略了設計與工程沿線環境的協調,沒有很好的全面考慮工程整體與環境、工程個體與環境的協調,導致有些設計不適應具體的環境條件。工程建設進入實施階段后,工程設計與工程建設實地情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有的在渠道工程規劃時,渠道截斷相鄰較近的兩條道路而只對其中一條道路規劃了橋梁,給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群眾難以接受,要求增加橋梁,否則阻撓施工。不但影響了工程進度,而且最終還要再新建一座橋梁。同時,橋梁與渠道垂直交叉,設計的橋梁建造完成后與原道路現狀存在角度、高差較大的情況等。這樣,就必須重新調整原規劃,重新設計渠系建筑物的型式。

1.1.2、工程設計漏項

在工程建設規劃時,存在建設內容漏項問題,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工程沿線的配套設施不完善。如部分渠段渠堤外未設計排水溝,不能恢復原有的排水系統,暴雨季節排水不暢,造成農田或果園受淹,引發同當地群眾的矛盾,成為阻礙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因素。為化解矛盾,推進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理順當地排水系統,只能變更設計,增加排水溝。

1.1.3、工程結構的變更

工程結構的變更主要表現在建筑物的基礎工程和襯砌工程中。基礎工程由于地質勘探范圍的局限,實際地質條件與地質勘探情況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地質勘探報告上為土基,實際上持力層為巖基,有必要對原來的基礎設計進行變更,反之亦然。如在襯砌工程中,由于地質勘探與工程建設實施時間的差異,受氣象、環境條件的影響,地下水位發生了變化,有的區域地下水位高于勘探時水位,排水困難。為了保證襯砌質量和襯砌結構的安全,不得不對施工圖的設計方案進行變更,增設內排水系統。

設計變更對業主來說,承擔的最大風險是增加工程建設投資和延遲工程建設進度。

1.2、工程監理方面

工程監理是按照監理合同、建設合同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落實“三控二管一協調”的職能。對業主而言,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責任心、專業技術水平是業主面臨的主要風險。表面看來承擔的風險不大,實際上面臨的隱患較多。監理工程師責任心不強,不能很好的履行監理職責,甚至與施工單位串通一氣,合伙蒙蔽業主;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就不能有效地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及時糾正施工中存在的質量、進度控制問題。如此,業主單位承擔的巨大風險是工程建設過程失去控制,不但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建設質量也很難保證。

1.3、工程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方面的風險,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多,是業主方風險管理的重中之中。現階段,施工單位的選擇都是采用招投標制,實施合同管理,風險管理的主要方向應該放在質量風險、進度風險、安全風險管理上。

1.3.1、質量風險

施工單位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主體,監理單位根據業主的授權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質量管理賦有重要的責任。這樣,并不能否認業主在施工質量控制中的主導作用和監督管理職能,在加強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管理的前提下,應該積極參與建設程序管理、工序質量管理,落實工程質量全過程、全方位管理的指導思想,規避質量風險。

1.3.1.1更換原材料

根據規定,在施工準備階段,對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送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委托檢測,只有合格的原材料才能應用于工程建設。而在實際施工中,由于施工單位受利益驅動,為了降低建設成本,以次充好,而監理單位對材料報驗把關不嚴,缺少現場檢測手段 ,一檢管終身,往往出現實際使用的原材料與設計要求、委托檢測報告的質量標準不一致的情況,如混凝土拌制中使用的碎石,配合比試驗中采用的是16~31.5mm級配,實際拌制中采用的是0~20mm級配。更換原材料導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工程建設質量控制的難度,工程建設質量標準難以達到設計要求,質量評定時也難以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極易產生不合格工程。

1.3.1.2偷工減料

偷工減料顧名思義就是減少作業時間和減少材料用量。有些施工單位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施工工序上減少作業時間,不按照規定的要求操作。比如,在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入倉、平倉、振搗等過程都有嚴格的規范要求,實際操作時,入倉時不根據混凝土拌合物的下落高度采取相應的措施,而是采用自由下落的方式,極易造成混凝土離析;平倉時不采用人工平倉,不按照設計的層厚平倉,而利用振搗器以振代平,容易造成混凝土的離析和混凝土過振;振搗時,振搗間距、振搗時間不一致,容易造成振搗不實和漏振。減料就是減少工序施工中的材料用量,不按照設計要求、規范規定配置。比如在鋼筋工程施工中,有些單位僅憑借施工經驗,將起輔作用的鋼筋用量減少,鋼筋的搭接長度縮短等,是施工中經常發生的現象。有些已經成了某些管理人員見怪不怪的習慣,甚至標榜為經驗。這種現象的存在,對質量風險管理來說是極大的挑戰。

1.3.1.3不履行建設程序

堅持建設程序管理是工程建設參與方履行建設工程管理的重要環節,是落實工程建設參與方加強質量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各類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加強質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礎。不堅持建設程序管理,既不能有效地解決施工中的問題,也容易讓施工單位產生管理不嚴格的錯誤認識,導致施工中的蠻干行為,質量控制措施處在失控的狀態。有些施工單位認為,按照建設程序來控制工程質量,比較繁瑣、麻煩,影響下道工序的及時實施,影響施工的進度,而有意識地放棄建設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后,工序質量管理在施工單位“三檢制”的基礎上,監理工程師擔負著工序質量的抽檢職責。現實中,有些責任心不強的監理工程師,放松了對工序質量的控制,沒有落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為整體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

業主方的質量風險,主要承擔因工程質量較差,導致的后期運行管理費用較高及工程運行不安全,甚至接受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

1.3.2、進度延遲風險

施工進度控制與施工質量控制、工程投資控制具有密切的關聯性,對工程建設來說具有非常明顯的實效性。產生進度風險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施工單位的進度計劃編制不是按照工程量與資源的配置情況,經過合理的計算編制的,而是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憑借經驗編制的。這種進度計劃在編制時,就失去了控制的價值,施工進度只能靠現場的實際調度來控制,帶有極大的隨意性,進度提前或延遲都存在極大的不確定性,往往是以進度的延遲作為結局。二是施工單位從資源配置、施工能力方面,制定了比較符合工程建設實際的進度計劃,但是未能充分考慮氣象因素、環境因素對進度計劃的影響,缺少應急措施,導致施工進度計劃在某一影響因素下,不能正常實施,造成進度計劃的延遲。尤其是環境因素的影響,對落實進度計劃具有更多的不確定性,也是比較難以防范的風險。三是施工單位制定了比較詳細、完善、符合工程建設實際的進度計劃,由于前期工程進展比較順利,逐漸放松了進度計劃的控制,出現一些小的偏差不在意、不糾偏。當出現較大偏差時,僅依靠原來的進度計劃已不能達到糾偏的目的,只能重新編制新的進度計劃、落實新的控制措施。當采用新的進度計劃時,必須衡量成本與工期,往往是以工期的延遲為結局。

施工進度的延遲是工程建設中重點防范的風險。工程進度延遲帶來的風險,容易增加業主的投資,延遲工程交付、投入運行的時間,影響工程盡早發揮效益。

1.3.3、安全風險

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設中始終處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對業主來說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兩方面:一是人員的生命安全,二是工程實體的安全。根據工程建設相關法規、建設合同的約定,安全管理由施工項目部承擔主要的管理職能,業主對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與監督。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項目部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有時也不能排除業主的連帶責任。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是可以用錢來評價的,有可能是長久和深遠的。在此類風險中,業主方可能要承擔賠償金,關鍵的是業主的聲譽會受到重創。

工程實體的安全與工程質量的好壞緊密相連,加強施工質量控制,落實全過程、全方位質量管理,是對工程實體質量最好的保障。

1.4、工程移民與遷占方面

在工程建設中,移民與遷占工作受地域經濟發展、文化差異、民風民俗的影響,移民遷占工作受環境影響較大,從而直接影響工程投資和建設進度,如地方政府和群眾要求變更規劃、提高規劃標準、增設建筑物、要求提高補償標準等現象,甚至無理取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這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屢見不鮮。輕則業主增加工程投資及時化解,重則不僅業主增加工程投資,而且延誤了工程建設的進度,既損害了施工單位的經濟利益,也損害了業主的利益,對工程建設者的信心是比較嚴重的打擊。

2、風險對策

在建設工程風險管理中,對風險進行辨析,分析風險事件的后果是否可以承擔,就能比較客觀的確定采用風險回避、風險轉移、直接承擔風險的方式應對。在工程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減輕風險后果。

2.1加強施工圖設計的監督管理

施工圖設計的依據是批準的初步設計,在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該對工程現場的情況再進行詳細的調查分析,較準確的掌握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等工程沿線的環境實況,基本做到工程設計與實際相符;優化初步設計的相關設計指標,在滿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盡可能做到工程設計與環境的協調一致;充分考慮工程建設對當地生產生活、環境的影響,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減少這種影響。

2.2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事。

加強合同管理,是約束工程建設主體履行義務的有效手段。認真執行合同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風險的轉移,規避因對方履行合同不利而造成的損失。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的違約,都會給對方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不可避免的產生索賠與反索賠。當索賠不成時,極有可能以降低工程質量為代價,或者以拖延工期為手段,使業主做出讓步;當反索賠不成時,業主可能會接受一項不合格的工程。因此,工程建設的主體只有認真履行合同的約定,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協商,才能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當協商的問題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范圍時,應該盡快簽署合同補充協議,規范雙方的行為。

篇4

關鍵詞:公路施工企業;涉稅業務;納稅風險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01

公路施工企業,由于自身行業特點決定了施工項目期限較長,金額較大而且大部分業務不在機構所在地。一般按項目單獨分類,由財務人員駐工地進行會計核算。

一、施工企業有關營業稅的涉稅風險

1.總分包間差額抵扣營業稅的相關稅法規定和操作中的納稅風險

公路施工企業很多情況下會涉及合同總分包,在這方面會涉及一個計稅依據為總承包金額扣除分包金額后的余額,按這個余額來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基于以上規定,在建筑工程總分包之間,如果總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給建筑企業,則總承包方可以按扣除后余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不同,具體按照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規定執行,企業在施工前就應把這些總分包業務納稅辦理流程咨詢清楚,嚴格按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去辦理納稅申報事項,否則因一個小程序不合規,稅務機關就會讓企業全額納稅,分包方在開發票時再重復納稅,最終還得由企業自己買單,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施工企業在發生納稅義務以前,把總分包相關備案登記手續都辦好,配合好施工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征收工作,實現自已總分包抵繳的目的。

2.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涉稅處理

要正確計算公路施工企業應納的稅款,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要核實其工程價款,而要核實其工程價款,就必須首先要了解工程價款的各項內容和計算方法。公路施工企業工程合同價款一般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稅金等四個部分組成。其中直接工程費,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費、機械作業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然而公路施工企業在從事建筑業勞務時有關營業稅的計稅基礎中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購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設備。后者就是合同約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認可的材料設備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應和認可材料設備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為了保證材料質量。稅法規定材料包含在施工營業額中,然而有關材料涉及的建筑營業稅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業交納建筑營業稅金。分析這些條款目的為了區分甲供材和甲控材,從而分清材料稅金由誰負擔。關鍵要看材料的發票開具給甲乙哪一方。這關系到材料負擔的稅金由誰承擔問題。稅法規定材料包含在施工營業額中,但并不是說稅金也要建筑施工企業承擔交納。因為工程造價是由料工費利潤稅金組成,在施工承包項目中,如果沒有材料價款,則相應不再有材料金額的稅金。雖然這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在公路施工企業中不是普遍存在,但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也要注意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3.預收賬款的涉稅風險

預收賬款是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方或勞務接受方預先收取的款項,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勞務償付。建筑企業的預收賬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公路施工屬于建筑業中的土木工程,與其他建筑業一樣,公路施工作業同樣具有勞務時間跨度長的特點,而這種經營活動的特殊性,不利于國家稅收的征收管理,因此稅法對建筑業有許多特殊的規定,由此也帶來了一些涉稅會計方面的特殊處理。

預收賬款作為一項流動負債,應在一個營業周期或一年內轉為收入,不允許長期掛賬,否則將面臨稅法的懲罰。在一般工商企業中,預收賬款在轉為收入時才會涉及有關稅費,而建筑業則會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關于建筑業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第二款第一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人款項憑據的當天。

所以企業在收到發包方預付的工程款時要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營業稅款,以防日后因核算時間差異,不知稅法的規定而被稅務機關罰款和罰繳滯納金,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關于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及實務操作風險

公路施工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企業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所以公路施工企業應及時辦理外出經營證,并在工程開工之日前3日內到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所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公路施工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完稅證明。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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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規范操作;涉稅風險

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化,建筑業“營改增”勢在必行。(財稅【2011】110號擬將建筑業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稅率為11%。建筑業“營改增”,涉及建筑業及其上下游產業鏈,對建筑業的影響較大,建筑企業應準備理解政策,規范實務操作,避免涉稅風險。

建筑材料來源方式較多,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難度大。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圍的不同,有的工程項目材料、設備全部由施工企業自行采購,能取得的進項稅額發票多些,而有的工程項目上,主要材料或大宗材料由建設單位采購,調撥給施工企業使用,施工企業僅采購一些輔助材料或零星材料,這樣施工企業可取得的進項稅額就少,實際稅負明顯偏高。另外施工企業承建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很多工程所處地域比較偏僻,所面對的材料供應商及材料種類“散、雜、小”,如磚瓦、白灰、砂石、土方及零星材料基本上由個體戶、雜貨店、小規模納稅人供應,購買的材料沒有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發票管理難度大,材料進項稅額無法正常抵扣,使建筑業實際稅負加大。

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1)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白灰(不含黏土實心磚、瓦);(3)自來水;(4)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以上所列貨物,都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占比重較大。假設施工企業購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規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率為6%,而建筑業增值稅銷項稅率為11%,施工企業購入的以上材料必將增加5%的納稅成本,從而加大建筑業實際稅負,擠占利潤空間。

建筑勞務費增加稅負

建筑業工程項目人工費一般占工程總造價的20%-30%,而勞務用工主要來源于建筑勞務公司、沒有資質的社會勞務包工隊伍(包工頭)及零散的農民工。建筑勞務作為建筑業的一部分,為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建筑勞務,取得的勞務收入按11%計征增值稅銷項稅率,卻沒有進項稅額可抵扣,與原3%營業稅率相比,增加了8%的稅負。勞務隊伍作為微利群體,承受不了這么重的稅負,不得不將增加的稅負轉嫁到施工企業身上。另外包工頭、零星農民工產生的人工費,也沒有增值稅發票,無抵扣的進項稅額,勢必加大建筑施工企業人工費的稅負成本。

動產租賃業增加稅負

新的稅改方案中,動產租賃業增值稅率為17%,與建筑業密不可分的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租賃均屬于動產租賃業務范疇。租賃業現有資產沒有增值稅進項稅額,而產生的租賃收入將承擔17%高額的增值稅銷項稅負。目前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于增值稅率17%,租賃業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必然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只繳納3%的增值稅。施工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建筑施工企業實際納稅額,增加稅負。

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施工企業與傳統生產制造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客戶類型差異較大,施工項目分散在全國各地,材料采購的地域也相應分散,每筆采購業務都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發票管理模式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材料發票的數量多而雜,發票的收集、審核、整理等工作難度大、時間長。按照現行稅收制度規定,進項稅額要在180天內驗證完畢,其工作難度非常大。

對聯營合作項目沖擊大

目前在建筑行業內部經營方式上,聯營合作項目普遍存在。聯營合作方大部分是自然人,沒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工程項目成本核算形同虛設,采購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賃的設備、材料基本沒有正式的發票,對下游業務環節,也沒有索取發票的意識。勢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就較少,實際繳納的稅款相應較多,工程項目實際稅負有可能達到7%-11%,超過總包方的管理費率,甚至大大超過工程項目的利潤率,總包方和聯營合作方都將無利可取,涉稅風險將會對聯營合作承包經營方式的生存和發展產生更大的沖擊,甚至退出建筑行業舞臺。

上述建筑業“營改增”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稅問題,希望引起建筑施工行業納稅人的注意。施工企業要充分認識稅制改革對生產經營的影響,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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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業 稅務改革 影響因素 應對措施

一、建筑業“營改增”的影響

(1)建筑業“營改增”對稅率和實際稅負的影響。“營改增”對建筑業稅率以及實際稅負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設備的成本下降的影響。在營業后隨手去期間,建筑也無法對材料和設備的成本進行抵扣,從而導致材料和設備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以后通過增值稅的進項稅消除了對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重復征稅,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雖說建筑業向勞務公司進行公認的聘請能夠抵扣一定的增值稅額,但是由于勞動公司也是增值稅的繳納單位,且發放給工人的工資和福利無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業“營改增”對納稅地點的影響。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前,建筑業在進行納稅的時候需要根據建筑工程的具置進行納稅地點的調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進行納稅。但是在“營改增”實行以后,建筑業進行納稅時除了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之外都是在機構所在地進納稅,也就是說建筑業的納稅地點進行了統一,這也就使得建筑企業能夠對企業的稅收支出進行更加統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業的財務統計。

(3)建筑業“營改增”對業務模式和經營管理的影響。在“營改增”政策實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業采取的是一種通過對建筑工程中標之后將其建筑任務下放給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業務模式。這種模式環節多且復雜,給建筑業稅收的征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并且在“營改增”之后,這種業務模式將會給建筑企業帶來更大的涉稅風險以及無法抵扣的損失,大大制約了建筑企業的發展,因此建筑企業勢必會對其業務模式及經營管理作出相應的調整。

(4)建筑業“營改增”對財務指標的影響。由于建筑企業的收入主要來源就是通過建筑的對外銷售而產生的增值利潤,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以后,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將近下降十個百分點,且企業要根據增值額度繳納一定的費用,再加之建筑業本身就是買方占據主導地位的一個行業,這就使得建筑企業在“營改增”后利潤收入相對來說會呈現減少的趨勢,對建筑業的財務指標也就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5)建筑業“營改增”對現金流的影響。在實施“營改增”之前,建筑業的營業稅繳納都是在工程款項收入之后代開營業稅發票時進行繳納,不會對建筑企業的財務運轉造成較大的影響。但是在“營改增”實施之后,建筑企業需要在完成工程計量后就進行稅款的繳納,也就意味著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業就需要支出一大筆稅務資金,這也就對建筑企業的現金流造成了影響。

(6)建筑業“營改增”對稅務管理和財務核算的影響。由于增值稅的收取較之營業稅的收取來說具有較大的復雜性,因此在建筑業進行“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稅務管理以及財務核算方式上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在稅務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稅需要用專門的發票進行征管,并且需要專門的人員管理,這就使得建筑企業的稅務管理支出會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對財務核算方面來說,建筑業中的許多環節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問題,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稅的計算,企業的財務核算也就勢必會受到影響。

二、建筑業應對“營改增”影響的措施

(1)調整經營模式和組織架構。根據前文提到的建筑業的傳統業務模式和經營管理與“營改增”政策的不適應的情況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減少涉稅風險以及無法抵扣的損失,就應當對其業務模式進行一定的調整。具體地來說就是應當首先業務模式的簡化,盡量減少業務轉手環節,加少稅務的流轉次數,以保障稅務管理更好地實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價原則和方法。由于“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對建筑企業的營業收入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并且在稅務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變化。因此建筑企業要想保障自身的營利和收入,就應當對建筑的售出價格進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現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礎上不會出現虧損,保障建筑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合理進行建筑項目資金規劃。“營改增”的實施對建筑企業造成的最為直接的影響就是稅務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業的工程款項沒有收入而需要進行大額的稅款支出的時候更加明顯。因此為了避免“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資金運轉問題,企業應當對增值稅稅款進行提前規劃,以保障資金的正常運轉。

(4)加強稅務管理和稅收籌劃。就增值稅收取過程較營業稅收取復雜這一點而言,建筑業要想在“營改增”政策后實現自身的發展就需要對自身的稅務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調整,以保障稅務的支出有專門的人才進行管理,一來可以評估稅款指出情況,二來可以實現涉稅風險的減少。對企業的管理具有較大的意義。

三、總結

總的來說,建筑業要想實現在“營改增”環境下的發展就應當積極解決“營改增”對其帶來的不利因素,并對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順應政策趨勢,以實現自身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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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德芬.淺析建筑業“營改增”的影響及應對措施[J].品牌(下半月),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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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業 “營改增” 稅負影響 對策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企業稅負的影響

建筑業“營改增”后,實際稅負主要取決于兩個主要因素――稅率與抵扣項金額。營業稅時代,稅務局重點監管的主要是營業收入是否繳稅,每個環節都征收,出現了重復征稅現象,而支出環節的稅款流失卻很難監控。在“營改增”后的增值稅體系中,所有流通環節都需要對購銷抵扣后的增值額納稅。從理論上講,雖然“營改增”后稅率提高了,由于每個環節只對增值額納稅,稅負將降低。但是,實際操作中因復雜因素使許多進項無法抵扣導致稅負增加。

(一)稅負增減方面的具體影響

建筑業“營改增”對EPC總承包建筑企業來講,E部分,即設計部分,增值部分要繳納6%的增值稅,雖然設計部分增值率較高,但是由于體量小,這部分稅負比“營改增”前較輕。

對于P部分,即采購部分,對于增值部分要繳納17%增值稅,但因部分采購進項稅稅率為13%,考慮到有部分無法抵扣,綜合稅負與原來基本持平。

對于C部分,即施工部分,對人工成本的抵扣會帶來較大影響。就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人工成本支出不能進項稅收抵扣,此項成本要計算在納稅的增值額內。建筑業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對建筑成本支出比例進行分析發現,人工成本費占到總成本的30%左右。除了人工成本外包差額納稅部分可以抵扣外,其人工薪酬包括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等不存在進項稅支出,這部分銷項稅11%部分金額需全額上繳稅務機關,與之前的3%營業稅相比,大大增加了企業稅收負擔。

另外,施工部分中的砂石料、填土和青苗補償等成本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即使可以通過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隨即對方將增加價格而增加成本。

如果仍然按照原來的經營模式和合同模式,會存在混合銷售和兼營嫌疑,導致從高計征增值稅,將更加加重稅負。

(二)在投標報價中的具體影響

建筑企業一般通過計算工程量和定額單價來確定投標價格,而增值稅的計算涉及到上游的材料采購以及下游的收入,所以建筑業“營改增”實施后,由于企業在施工中無法精準的計算進項稅額,使得企業建筑工程要上交的增值稅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果報價中測算的增值稅低于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將會降低企業的利潤空間。

(三)對納稅義務具體時點的影響

建筑業企業實行預付款項制度,這就要求企業進行工程款的預估。由于建筑工程不僅生產經營環節導致成本變動,其設計環節的精準度也會實現價格的差異,而設計環節,對于不同類型的建筑和施工條件,要做出針對性的設計,造價有很大差別。施工過程也不會按照設計環節的設計原封不動的進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響,這也加劇了工程預估的難度。加之建筑工程在開展計量工作的過程中,通常會引入專門的審計機構,其審計程序眾多、冗雜。另外,建筑類企業上下游間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現象,“營改增”后,增值稅增加,這對納稅時間確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響。

(四)建筑業“營改增”前后企業稅負變動情況

從理論上講,建筑類企業在“營改增”后,應該是達到企業稅負減少,利潤增加的效果。但是,理論和現實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完全按照過去的經營模式和環境測算,“營改增”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根據對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2016年所有項目因“營改增”進行的效益測算看,對原預算收入規模150億元,利潤規模8.5億元的企業,“營改增”后收入將減少3億元,利潤減少5,000萬元,分別減少2%和5.88%。如果不考慮老項目給予的征收3%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收入和利潤減少幅度會更大。

二、建筑業“營改增”后企業稅負增加的原因

(一)增值稅稅率較營業稅稅率偏高

影響實際稅負的兩個主要因素是稅率與抵扣項。首先,先前實行的營業稅的稅率為3%,而增值稅的稅率為11%,因此,建筑業“營改增”后稅率增加了8%,雖然計稅基數發生了改變,這仍是造成建筑類企業稅負增加的直接原因。其次,高達88%的企業出現稅負增加的情況,建筑類企業涉及的業務種類和環節都很多,其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也不盡相同,但是現有稅法規定對建筑類企業不同勞務和生產環節按相同增值稅稅率收取,并沒有做到不同環節不同稅率。雖然可以將EPC總承包企業的合同進行拆分或分開核算,啟用不同的稅率,但是,因存在很大部分進項無法抵扣導致稅負增加。

(二)取得增值稅抵扣專用發票存在困難

1.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困難

生產資料成本占建筑類企業總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小規模納稅人和個體戶往往可以以更低的價格提供原材料,因此建筑類企業常常出于成本的考慮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采購點。但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法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是提供稅率3%的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這就造成建筑企業抵減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障礙。

2.生產環節復雜導致進行增值稅抵扣環節的“不確定性”

建筑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橫跨時間較長,容易影響委托方支付企業材料款的及時性,導致材料供應方不能及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企業,導致影響企業進行增值稅抵減,企業提前多交增值稅,使后面的進項稅無法抵扣。

3.固定資產購買的增值稅抵扣具有局限性

建筑施工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使用較長時間和用于多項目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因此企業在短期內不會有大規模購買固定資產的需求。但是根據稅法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只能在兩年內扣除,第一年60%,第二年40%,這就造成了建筑業各會計期間稅額抵減的不平衡。

4.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費用成本不能進行稅額抵扣

建筑行業屬于勞動密集型行業,人工成本占總成本的30%左右,而這一部分的人工成本實行勞務分包或者用自制的工資支付憑證記錄,不能進行稅額抵扣。

(三)納稅時點與資金收取時點不匹配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而建筑類企業多為預收款形式,然后先施工后收工程款,有的還有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建筑類企業成本投入分布在冗長繁雜的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各環節中,這就造成投入成本與收入時間不匹配的現象。因此,建筑類企業納稅,在初期,企業銷項稅額遠大于進項稅額,而后,企業進項稅額遠大于銷項稅額,等到中后期,銷項稅額又大于進項稅額,導致企業稅負加重的同時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對企業造成較大負擔。

三、建筑業“營改增”稅負增加的應對策略

(一)企業要設立“營改增”專業機構

建筑企業實施“營改增”,需要企業具有更強的應變能力,有更合適的會計、稅務核算制度,要有更靈活的經營和合同模式。企業可以成立“營改增”專業小組,對小組成員進行培訓,學習研究相關的政策法規,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增值稅相關制度的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籌劃措施,調整組織架構、完善業務模式、變更報價體系、梳理采購要求、更新制度流程,協調和管理企業的會計和稅務核算工作。

(二)改變原有的合同模式和會計核算模式

為了避免出現混合銷售和兼營的情況發生,要改變原有的EPC總包合同模式,對設計、采購和施工試運等業務分開簽訂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如果沒有條件拆開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確各自業務的內容和金額,分開核算分類業務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減少不必要的從高征稅。

(三)完善專用發票的獲取和管理工作

1.加強增值稅發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應盡可能選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完善供應商的選擇機制,加強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盡量選擇一般納稅人為供應商,并在簽訂采購合同時注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應該在合同中要求供應方到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施工和設計業務分包,盡量選用有資質的一般納稅人,確保進項稅全額抵扣。尤其對砂石料等基礎資料的采購,把好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關。

確保做到貨、錢、票的三統一,否則,會有增加增值稅的風險。

2.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確定性”

企業應在簽訂的各項合同中明確款項的到款時間;“甲供材料”開具發票和結算流程可以變為委托方、建筑企業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供應商給建筑企業提供可抵扣的進項稅發票,建筑企業開具同樣金額發票給委托方,盡力消除取得專用發票的“滯后”以及由業主取得的不確定性。

3.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

一是建筑企業加強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用機械技術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對勞動力的依賴,從根本上減少人工成本;二是國家可以考慮減少對固定資產的抵扣限制,對“營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年限由2年擴展到更長期限。

(四)規范納稅時點和資金收取的匹配

為解決建筑業增值稅納稅“頭重腳輕”的問題,消除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不匹配的現象,企業合理籌劃納稅時間,企業要在收到銷售款項或業主同意付款時再申請完工簽證或開具發票,此舉將有可能避免企業預交稅,或縮短預交稅與收到稅之間的時間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條款的簽署。需要企業全員配合實現進項稅額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進銷項不匹配條件下稅款對資金的占用,從而優化企業現金流管理。

(五)解決好過渡期的涉稅風險

“營改增”的過渡期主要存在以下風險。①稅務稽查的風險。稅務部門對增值稅的管理要求高、稽查力度大。②老項目欠稅風險。由于老項目清理不徹底,存在營業稅欠稅的風險。③企業合同風險。由于合同沒有拆分或核算不分開導致從高計征增值稅風險。④貨、錢、票的三不統一風險。建筑企業借用資質投標、掛靠經營中標項目,由于納稅主體和施工主體不一致,在增值稅匯繳和所得稅匯繳時無法核對,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建筑企業要針對上述四大風險采取相應措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做好“營改增”的銜接和制度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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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堅.基于稅負角度的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J].新經濟,2016(3).

篇8

“營改增”是國家優化稅制、結構性減稅的重要舉措。理論上,由于增值稅具有稅收中性的特點,“營改增”有利于解決營業稅重復課稅導致的稅負過重的問題,降低企業稅負。此外,建筑業“營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有利于社會專業分工,優化業務結構,促進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的發展。但是,由于建筑業有如下特征,可能導致其涉稅風險升高。

1.涉及的稅費復雜,稅負相對較低:建筑業往往集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監理、自產自銷業務于一身。

2.異地經營管理不規范,稅源日常監控缺位:建筑企業多是異地承包工程,涉及的地域較為廣泛。建筑企業規劃立項手續不完整,缺乏稅務管理意識,未能為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相關信息,造成稅務機關對建設項目的水源監控缺位。

3.對各類發票的使用不規范,只在項目結算的最終環節提現“以票管稅”:建筑企業對施工項目涉及的款項未能按照稅務征納管理的規定管理,如憑票收款、憑票付款,廣泛的存在以各種購買、自制的收據或開白條方式收取工程款項的現象。

4.稅收征管難度大,稅款拖欠現象嚴重:因建筑企業經常存在掛靠營現象,建筑勞務工程多次分包、轉包現象和異地施工情況,造成了企業經營信息與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信息不對稱,因此稅源監控難度大,建筑稅款流失、納稅不及時的現象明顯。

二、營改增后房地產業稅務風險點

(一)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風險點:納稅人應該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也可以6個月內向原注冊地申報繳納稅款。就會造成難于管理。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風險點: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通過甲供材料或者擴大精裝房占開發面積的占比,增加自行采購材料比重,然后通過與建材批零企業簽訂購銷合同,虛增購進金額。

(三)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風險點:納稅人為簡易計稅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轉移到一般計稅方法項目進行抵扣,從而形成稅收流失風險。

(四)一般納稅人和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那是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風險點:銷售額的計算要扣除分包款,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了扣除更多的分包款,將項目分包給更多的建筑商。

(五)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風險點:營改增前已經在地稅就申報繳納營業稅預收款,但還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現需在國家稅務局開票,導致國稅局管理難度加大,稅收征管成本增加,稅務執法風險增加。

三、針對風險點的政策建議

(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必須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將條款中的“應”改為“必須”,避免納稅人延遲申報交稅,有利于稅務機關管理、核查。此時對于案例中的建筑公司1-6月的收入,都會及時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將“或者部分”去掉,避免概念模糊。部分可以指1%也可以指代99%,而這其中千差萬別。從而會導致納稅的金額也不一樣。

(三)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只能全部工程同時都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建筑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時,只能全部工程都選擇簡易計稅,不能部分選擇簡易計稅,部分為一般計稅,從而避免納稅人用簡易計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一般的抵扣。

(四)一般納稅人和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那是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對于分包款的規定應該細化,加大對分包工程數目的審查。

參考文獻:

[1]財稅【2016】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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