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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一、制定《規定》的背景
制定本規定是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的迫切需要。近年來,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如,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邁皋橋街道萬壽村15號的原南京塑料四廠地塊拆除工地,個體拆除施工隊挖掘機將穿越該地塊的南京金陵塑膠化工有限公司地下直徑159 mm丙烯管道挖穿,導致丙烯泄漏并迅速擴散,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到位于原南京塑料四廠南側邁堯路段的中華飯店明火后發生爆燃。事故最終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療。爆燃點周邊近2平方公里范圍內的部分建(構)筑物受損,直接經濟損失4784萬元。
制定本規定是依法加強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管理和監督的迫切需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三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因此,為將行政法規的規定落到實處,有必要制定專門規章以規范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7章、40條,包括總則、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緊緊圍繞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規劃、建設、運行等全過程,《規定》提出了管道安全管理的措施,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管道單位、管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范圍和要求。
三、準確理解《規定》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
《規定》的適用范圍確定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這是考慮到由于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內的管道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和人員,而且一般情況下24小時有人在崗職守、巡檢、管理與維護,管道事故隱患易于發現和處理,而廠區外公共區域的管道是管理的薄弱點,公眾易于接近,事故多發,且一旦發生事故影響面較大。因此,《規定》將適用范圍限定于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管理。
《規定》不適用于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這是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已將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監管納入調整范圍,并規定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城鎮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并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規定了管道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涉及企業自我管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但企業是管道運行安全管理的主體,是保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規定》對管道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管道單位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實施,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三)從規劃源頭上加強管理
《規定》第二章是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規劃的規定,要求管道建設堅持安全第一、節約用地和經濟合理的原則,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科學規劃;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嚴格控制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確實無法避開的,應當采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不受地質災害影響;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通訊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出這些規定,目的就是從源頭上加強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四)嚴把準入關
《規定》第九條要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簡稱為安全審查)手續。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的要求,管道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級負責實施。未經安全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不得建設或投入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的各個階段進行安全審查、嚴格把關,是實現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本質安全和運行安全的有力保障。
(五)強化運行安全管理
《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關于管道與有關場所、建(構)筑物的距離要求,是為保護管道防腐層、保護管道使其免受近距離施工作業影響和損傷而規定的。這是考慮到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作出明確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有關距離的規定,本《規定》作出了明確要求。在《規定》草案征求意見時,這些要求得到了有關單位和專家的認可。
(六)規定了安全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銜接
對于管道單位報告的問題,不屬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法定職責范圍的,《規定》對安全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銜接作出了規定,即《規定》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管道單位依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提交的有關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協調、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理”。
(七)明確了違法處罰機關,提高違法成本
《規定》第六章明確了不同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如,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管道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實施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等。
按照上位法的要求,對于某些違法行為的管道單位及相關人員,《規定》不僅給予嚴厲的行政處罰和高額的罰款處罰,而且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加大了對危害管道安全運行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如,《規定》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貫徹實施《規定》的意義及要求
關鍵詞:農機安全;監理;規范;管理
中圖分類號:F3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059
管理是以服務于管理者的意志為目標,誘導人的意志行為。規范化管理既是公正、公開、公平執法的基礎和前提,也是社會發展進步對執法機構、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又是執法機構強素質樹形象的重要體現。規范化管理要求是一套完整的價值觀念體系,通過建立在科學的人性理論基礎上統一管理人們的行為和標準,使所制定的目標和行為標準不再是孤立的、破碎的制度規范。通過規范化管理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推動農機在農業生產中的發展,促進農民經濟的增長。
1 農機安全監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農機監理體制不健全。政府不重視,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沒有納入考核范圍,使地方政府不重視。法律不健全,農機監理執法對象是農機機械及其操作著等特定的條件,使監理機構難以有效的執法。配套不完善,農機監理機構無法監理沒有辦理登記注冊、年度檢查的農機生產工程,使生產存在嚴重隱患;農機監理機制不健全。機構設置不合理,由于農機生產主要集中在鄉鎮,而農機監理機構沒有設置在鄉鎮,這就表示無法全面監管鄉村的農機生產。農機隊伍不穩定,鄉(鎮)農機管理人員不固定、不專職,給農村的農機安全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農機裝備落后。大多數農機監理機構辦公條件落后,缺乏事故處理設備,致使效率低;農機監理安全隱患多。違法駕駛,駕駛員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考試,生產機械也沒有經過合格的檢查。擅自改裝改型,為了滿足需求,許多駕駛員會改裝農機車輛,以用于各方面,這樣不僅影響美觀還存在安全隱患。非法載客,為了方便,駕駛員會讓承坐人員坐在輪胎上的葉子板上或聯合機上等極易造成人員傷亡的地方。違法超載,為了提高經濟效益,許多駕駛員會擅自增加載重,降低農機穩定性[1]。
2 農機安全監理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2.1 農業機械駕駛人員管理
一般情況,在復雜的路況和惡劣的環境下,容易發生農機安全事故,這是由于農機駕駛人員沒有學習必要的安全駕駛技能和應急處理能力。因此,需要駕駛員學習專業的駕駛技能。農機在使用過程中常常因駕駛員操作不當而發生傷亡事故,這是因為在購買農機后,駕駛員只學習其操作技能,不關注使用技能,作用在使用農機之前應系統的學習其操作技能、使用技能,注意使用范圍。
2.2 農機監理機構內部規范化管理
近年來, 隨著農業的不斷發展,農業部加強了對監理機構的信息化建設,確立了全國農機監理業務聯網的目標。通過建設農機監理規范化,可以更加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的農業機械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農機監理能力;加大政府投入,為有序開展農機監理工作,提升農機安全水平,應加大財政投入,以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的監理;規范建設農機監理機構,為抓住事業單位的改革,進一步理順和完善農機監理執法體制,這就要求加強監理人員培訓工作,提高隊伍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農機監理隊伍規范化,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通過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檔案管理員、信息管理員等各種各種的培訓,以提升其自身政治素質、法律知識;規范化建設農機安全監理裝備[2],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其監理裝備設施建設,主要包括農機監理用車、農機監理標志服、農機檢測、事故處理、宣傳教育、辦公通訊、計算機網絡管理及辦證設備、駕駛人考試設施等;規范建設農機監理業務,農機監理人員在執法時應嚴格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等要求執法,同時設立違法違規投訴電話,并向大眾公開,以便群眾監督執法人員;提高農機監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可以通過學習農機法律法規、業務規范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執法人員業務、服務水平,進行軍事化訓練,規范執法人員的行為;加強建設農機監理行風,加強思想道德、職業道德教育,改善執法人員服務態度,樹立良好的社會現象;規范執法程序,農機監理人員在執法時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需做到“四不準”、“四個一樣”[3],四不準主要是:不準私自罰款、不準不禮貌檢查、不準喝酒檢查,四個一樣是:領導在與不在一樣、熟悉與不熟悉一樣、本地與外地一樣、工作忙與不忙一樣。
3 結語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與發展,我國的農業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這樣的發展不僅是農業速度上的發展,還是農業規模上的發展。但是,由于農機操作不當造成人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故也不少,因此農機安全作為農機生產中的首要問題,也得到了各界的關注。這時就需要充分提高廣大群眾對農機安全生產的人數,以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張永強.新形勢下岳陽市農機安全監理工作探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2.
當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形勢如何?面臨哪些難點?又該怎么解決?
現狀:大環境趨好 監管風險趨大
自新規施行以來,我國港口危貨管理的現狀如何?“總體上看,我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大環境得到了逐步改善。”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安全與應急中心總工謝天生告訴記者。
他介紹,在新規執行的這兩年,各級港口行政主管部門積極加強港口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完善安全監管機構設置、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初步建立了與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相配套的法規標準體系,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得到了落實,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安全狀況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但這并不意味著相關監管工作可以掉以輕心。”謝天生說,“隨著危險貨物水上運輸量的快速增長以及監管職責的移交,我國港口危貨監管風險也在加大。”據《全國交通運輸統計資料匯編》數據顯示,從2003年―2014年我國港口液體散貨吞吐量從4.55億噸增長到9.48億噸,增長一倍,年均增長率約為10%。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謝天生預測,我國港口液體散貨吞吐量還將保持適度增長,但增速將會趨緩。
此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移交了大量儲罐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管。這些儲罐多分布在大連、天津、寧波、東莞、張家港等地,儲運設施布置集中,緊臨城區,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難點:企業主體責任難落實 相關法規亟待完善
新規賦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的職責,增大了其安全監管的范圍和內容,增加了港口安全監管的風險和難度。原有的管理機制已不再適應新的監管要求,面對大量增加的儲運設施,以及監管的內容、方式的較大變化,除了危險品碼頭、庫區的設立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專項驗收等新內容外,增強企業主體意識、人才培養以及進一步完善立法等成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面臨的新課題。
“在調研中,我們發現港口危險貨物經營企業存在部分儲罐陳舊、安全設施配備不足、應急處置能力不強、重大危險源管理較弱、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謝天生說,“其根本原因就是經營企業沒有很好地落實安全的主體責任。比如有的企業雖然制定了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也建立了安全生產標準化,但是主觀重視程度不夠,并沒有將其作為安全生產的主要工作來抓。”
監管內容的復雜性也增加了安全監管的風險,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技術和知識要求。“企業對責任意識、職業道德、安全文化的培育重視不夠,開展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深入,管理人員和一線作業人員的安全實操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不足,都是制約企業安全管理能力的瓶頸,也加大了安全監管的難度。”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交通環保與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耿紅告訴記者。
與此同時,法律法規還需進一步完善。耿紅認為,目前我國港口危貨管理已有關于港口作業、船舶載運方面的規章,但缺乏一個綜合性的,既能銜接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各個環節之間的相互關系,又可以規范和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各個環節安全監管的規定。
此外,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置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應急處置能力還需加強。
方向:加強頂層設計 建立長效機制
采訪中,耿紅和謝天生都認為加強頂層設計、形成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辦法。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法規建設和頂層設計,特別是針對修正后新《安全生產法》提出的要求,加快相關法規的‘立改廢’工作。”耿紅說。對此,謝天生表示認同,“從安全規劃入手,可以建立新的安全監管機制和安全長效機制。”
例如在規章方面,建議制定出臺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綜合性規定,全面規范和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進一步明確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及界限,進一步加強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散裝危險貨物水路運輸以及危險貨物碼頭、罐區、加油站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監管,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水路運輸應急管理。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修訂《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配套規定等。
從區域或流域的高度,開展區域和流域應急能力評估,制定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分期實施應急能力建設規劃,開展應急能力建設、加強港口危險貨物應急能力。
一、建立機構建設和人員管理情況
(一)機構建設。滑縣農機監理站是隸屬滑縣農機管理局管理、規格為股級的全供事業單位,辦公面積80㎡,配備有信息化管理和辦公自動化等儀器設備,辦證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按照農業農村部2018年第2號令及其配套規范要求,建設了1500㎡考試場地,購置了大型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等考試用車,按照考試科目設置,科學合理施劃了交通標線,逐步實現考試標準化。
配備了移動式安全技術檢測設備,依照農機實地檢驗辦法,制定更加科學、簡便易行的檢測項目,提高檢驗效率。按照新規定的要求,下一步將按照注冊登記日期實行每月檢驗。
存在的問題:滑縣缺乏安全檢查、事故處理、應急救援、移動檢測等專用車輛以及相應的制式服裝、錄音錄像、擴音通信、事故勘察等儀器設備。
(二)人員管理。全站共有人員11人,其中管理人員6人、專業技術人員2人。具有監理證和行政執法證的9人,其中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各5人,均按期進行了檢審驗。崗位設置分工明確,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車輛登記和駕駛證核發工作流程的相鄰崗位不兼任、有交叉,安全技術檢驗、駕駛人考試、安全檢查等工作至少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
存在的問題:一是監理員年齡偏大,文化水平偏低,部分還是高中畢業,對新生事物接受較慢。二是駕齡偏短,部分還不夠兩年。
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核發工作
自6玥1日以來,我站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2018年新部令執行,按照省站要求及時購置電腦、雙面激光打印機、證件打印機、高拍儀、電子簽名版等辦公設備,認真組織監理員進行新規定新規范和新系統等的學習培訓,合理設置業務崗位,要求每個人都要熟練掌握辦理流程,對發現的問題實時與省站和系統軟件開發商聯系解決,最大限度的方便群眾,不讓群眾跑第二趟。
截止目前,總體情況尚屬正常,新系統還算穩定,暫未出現根本性問題。滑縣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駕駛證初次申領業務正常開展,牌證訂制工作仍然采用的是人工報制,系統上暫未操作。
三、事故處理和統計工作
滑縣未接到過農機事故報案,也未處理過農機事故,但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始終按要求進行統計上報。
四、農機安全宣傳和安全檢查工作
(一)建章立制明責任。出臺了《滑縣農機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工作制度》,明確了農機安全生產總體工作目標和局黨組及其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確定了具體工作任務,組建了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及其工作機構,制定了有關工作制度,為認真履職提供了抓手。成立5各專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組,壓實各自的責任,由黨組成員帶隊分鄉包片,在關鍵作業季節和重點區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二)厲兵秣馬保安全。為確保“三夏”生產安全,農機局全崗動員,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把注冊登記和駕駛員考試關,對無發票等來源不明的車輛不予登記,對駕駛人按照申請條件嚴格審核,從源頭加以預防。認真做好安全技術檢驗工作,嚴格檢驗標準,對不符合檢驗標準的車輛一律不予簽章。嚴把駕駛員考試關,對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堅決不予發證。安全生產月期間,印制安全生產宣傳資料,利用農村集會廣泛發放,提高群眾安全生產意識。
(三)服務上門惠民眾。“三夏”作業前期,農機銷售迅速增長、入戶掛牌及安全檢驗工作量驟然增大,為應對機手群眾對服務質效的新預期,滑縣農機局創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深入開展了“送牌送檢送安全”三下鄉活動。對銷售量較大、輻射范圍廣、位置較偏遠、車輛較集中的鄉鎮或農機經銷企業,實行預約上門掛牌和檢驗,現場審核、現場掛牌,現場檢驗、現場簽章。
(四)關口前移抓預防。在注冊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試時與農機手簽訂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告知書,明確告知農機手應履行的安全責任、必須禁止的違法行為和自覺排查安全隱患的義務。發放《拖拉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聯合收割機安全操作規程》,使其知曉農機安全操作的具體流程和相關要求,知曉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
(五)重心下沉夯基礎。督促引導農機生產經營單位在銷售、經營、服務過程中,切實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管理,建機構、定制度、配人員、撥經費,確保產前對購機對象或農機手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產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產后進行生產全程安全評估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實現依法經營、規范管理。引導農機合作社開展“平安農機”和示范合作社創建,2017年度全縣成功創建示范合作社一個,平安農機創建先進單位兩個。
(六)專項整治優環境。協調公安、安監等部門開展了“變型拖拉機”專項整治,通過拖拉機登記信息核查和道路執法現場核查,滑縣已領取號牌的在冊拖拉機中未發現“變型拖拉機”的注冊登記信息,道路執法檢查中也未發現“變型拖拉機”。下一步,我局將按照上級要求,繼續嚴格管控“變型拖拉機”,發現一個,治理一個。
滑縣農機監理站
2018年8月1日
農機安全監理業務規范化建設自查總結二
根據農業部農機安全監理總站《關于開展全國農機安全監理業務規范化建設檢查交流的通知》(農機監〔2018〕6號)要求,為全面做好我省農機安全監理業務規范化建設自檢自查工作,勐臘縣農機安全監理業務規范化建設檢查總結如下:
一、監理機構建設和人員管理情況
(一)機構建設
根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設規范》情況要求,勐臘縣農機監理站結合網格化監管條例要求,建立了網格化監管體系,并嚴格規范機構管理建設,將機構職責,機構工作要求,機構工作人員崗位職責情況公示,并將各項機構體系要求傳達至各站所,層層簽訂責任書,形成對州縣上級負責,對轄區下屬鎮鄉監管督促的管理體系。
(二)人員管理
根據《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管理規范》,勐臘縣農機監理站現崗位設置編制14人,截止2018年7月20日在編在職6人,公益崗1人,已申請招考在編人員2人未就崗。目前勐臘縣農機監理站崗位情況為,會計1人、出納1人,農機業務辦理及檢查人員4人,其中站長1人,無副站長任職,公益崗人員1人。已在人事局報備監理人員檔案,并且已完善個人情況信息檔案建立。
目前勐臘縣農機監理站機構建設和人員管理情況仍存在缺失,因工作人員缺少,且人員調動頻繁,在機構建設中無副站長職位,業務辦理等角色設置不合理,存在一人身兼數職情況和所在崗位工作人員工作落實不到位情況,其中缺少辦公室、執法檢查、業務辦理等崗位人員,我站將繼續申報人員編制,同時勐臘縣農機監理站將盡力克服人員不足情況,合理分配人員,能基本保障崗位職責工作貫徹落實。
二、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牌證核發工作
根據農業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變型拖拉機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農辦機字〔2017〕3號)對變型拖拉機的定性,嚴格按照《云南省農業廳 云南省公安廳 云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變型拖拉機專項整治方案的通知》(云農機〔2017〕8號)及新規章制度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和工作任務要求,把變型拖拉機專項整治及牌證核發、駕駛員初期培訓管理考核工作做為我縣農機監理部門的重要工作之一,繼續強化整治措施,加強減量化動態管理,消除安全隱患。一是在前期全面完成檔案數據清理工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好農機安全監理網絡辦公系統,對全縣變型拖拉機在冊、注銷、報廢等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嚴格按照文件要求對變型拖拉機實施管理。二是加強同我縣公安、安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攻堅,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強化聯勤聯動,全面開展我縣變型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三是主動作為,繼續推動聯合我縣相關部門有效解決拖拉機生產銷售環節監管缺失、拖拉機牌證制假販假滋生等突出問題和安全隱患,推進我縣變型拖拉機整治及管理取得實效,聯合農機學校共同做好駕駛員培訓教育。四是不斷學習新農機管理系統,派送骨干人員專項學習,形成專職專崗的業務辦理體系,規范業務操作流程。
三、事故處理與統計工作
我站從1月1日開始農機安全隱患排查,共執法檢查22次,聯合執法1次,出動檢查人員79人次及派出檢查車輛24輛。同時加大路查力度,對輕微違章行為進行當場糾正,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共檢查農業機械225輛,通過上半年農機安全生產事故及時處理整改的有效措施,使我縣境內的拖拉機違法載人現象得到遏制,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超載等違法現象的發生,杜絕了事故隱患,為我縣農機安全生產和管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四、農機安全宣傳和安全檢查情況
組織農機監理人員到鄉村宣傳農機安全生產知識,和農機手談話,發放宣傳資料,接受農機相關咨詢。工作人員不僅向廣大農民群眾宣傳農機安全法律法規,而且還深入農機合作社等主要場所開展宣傳教育,達到監督檢查效果。以“農機安全示范村”作為示范點,通過舉辦培訓班、講座等形式,加大農機安全宣傳力度,擴大宣傳效果,提升農機監理形象,提高農機手的安全生產意識。
上半年共出動宣傳車輛24次,宣傳人員85人次,粘貼宣傳標語11,懸掛宣傳橫幅15條,發放宣傳材料2868份,報紙刊物宣傳注銷車輛信息1次,媒體宣傳1次,影片播放宣傳教育1次,“五進”活動共29次,舉辦安全知識講座4次,與機手簽訂責任書113份。通過展板和講座,讓廣大農戶、農機駕駛員吸取教訓,引以為戒,有效減少了農機安全事故的發生。
勐臘縣農機監理站深入開展農機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一是強化日常安全宣傳。對前來辦理業務的機主、駕駛操作人員面對面地宣傳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避險處險知識和提醒警示,并簽訂責任書,提升安全責任意識。二是做好重點時段的安全宣傳。以農機“安全日”、“七進”、“六個一”、“六月安全月活動”等為載體,把握好農村集市、主要鄉村道路、農機集中作業現場等主要農機安全生產宣傳陣地,充分利用宣傳手冊、宣傳專欄、宣傳展板和警示標語等方式,到村、到戶、到家,全方位、多角度開展農機安全宣傳教育,引起廣大農機手及農民群眾對農機安全生產問題的關注,幫助其提高農機安全意識和遵章守法自覺性。三是舉辦農機安全生產集中教育培訓班。結合拖拉機集中檢驗、拖拉機駕駛員培訓、農機操作手培訓等機主、農機駕駛員較為集中的時機,開展現場農機安全教育培訓活動。五、其他
(一)突出重點,嚴抓農機安全違法違規行為
嚴抓拖拉機違法違規行為,對無牌行駛、無證駕駛、未檢驗作業、
違規發放牌證、 駕駛人員違規考核、滿報謊報事故、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農機生產經營和安全監督管理行為進行嚴打嚴查,嚴肅處理。
(二)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
一是抓好各鄉鎮及我縣前期工作總結。突出亮點、著眼特色、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總結下半年本單位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開展情況,把好的經驗、管用的方法、有效的措施找準,為持續推進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深入開展奠定基礎。二是持續開展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保持嚴查嚴管的思想不松、工作力度不減,始終堅持“三個結合”,嚴格執行“四個一律”,認真落實“五個一批”,繼續抓實抓細大檢查工作,全力查風險、找問題、補短板、堵漏洞、除隱患。三是在2018年要強化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工作,狠抓隱患整改落實。對前期查出的問題和隱患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未完成整改的問題隱患,加強跟蹤檢查,加大整改力度;對重大隱患要建立臺賬,逐級掛牌督辦,嚴格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三)積極推進我站農機工作保障。緊緊圍繞工作目標和內容,爭取政府支持,強化組織保障,落實惠農政策,抓實措施,完善我縣監管措施,加強機構隊伍和基礎設施能力建設,積極爭取政府重視,增加資金隊伍工作保障力度,切實提升安全監管服務水平。
一、當前基層消防部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官兵責任心不強。部分基層官兵沒有把心思用在部 隊經常性管理工作上,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一些干部認為 現在兵難帶,責任大,任務重,無實惠,而不愿意在基層工 作,圖安逸舒適的工作環境。同時認為干好干壞一個樣,在 工作中便得過且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只求不出事,不 求上臺階。有的不深入訓練場,不走入戰士的生活、思想, 工作就是開開會或發號施令,工作不深,不細,不實,把不 發
生問題當作一年工作的唯一目標,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 硬,得過且過;有部分戰士缺乏遠大理想和抱負,總是謀求 在服役期間內得到什么,不講奉獻,只求實惠。有的戰士對 日常工作、執勤訓練,只當應付差事,不求進取,但求平安 混兩年;服役兵齡稍長的士官,有的已婚,有的已在駐地找 對象,這些都嚴重分散了自身的精力,對工作沒有了熱情, 慢慢地就有了混日子的心理。 2、部分干部不會管理。當前基層干部普遍較年輕,大 學生干部較多,部隊管理經驗極度缺乏,業務能力相對較弱, 在面對部隊千頭萬緒的工作時存在忙亂的現象。尤其是對新 業務、新技術、新裝備的學習掌握不夠;在業務操作上,基 層干部隊伍管理單一,不求上進,想法單純,不能發現問題、 解決問題,導致紙上談兵的現象嚴重;在個人問題上,起點 低、標準不高,自身形象遜,工作不進取,業績一般。 3、學習氛圍不濃,工作缺少務實精神。當前,基層部 隊人員少、工作任務重,大多數官兵都在忙于完成各項工作, 真正學習的時間很少。再加上一些枯燥的學習方式,廣大官 兵對學習沒有濃厚的興趣,學習效果也隨之大打折扣。部分 干部和班長骨干在抓工作落實時,不會在精細上下功夫,對 于一些經常性、重復性的工作,特別是對見效慢落實困難的 經常性基礎性工作、容易反復的問題,缺少持之以恒的韌勁; 在抓部隊全面工作時只看到表面,看不到細節。 4、部隊訓練和滅火
救援中的安全問題。隨著新《消防 法》的頒布實施,消防部隊滅火搶險救援任務空前繁重、艱 巨。但是,有些單位執勤訓練、滅火救援中安全防護工作等 方面還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一些基層單 位基礎工作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環節,主要是“六熟悉”工作 不夠扎實,滅火救援預案缺乏針對性、實戰性,滅火演練不 落實,車輛裝備操作應用不夠熟練,內攻近戰能力不強,官 兵安全意識差,安全防護培訓力度不大,應急避險技能不高, 防護設施不到位等等。 5、管理基礎不牢固,管理工作時緊時松。俗話說,部 隊的管理工作貴在經常,也難在經常。通過調研發現,部分 單位的管理工作,是出了事就抓一陣子,不出事就放松下來; 上級領導檢查就抓緊一陣,上級不要求,不強調時,就把管 理工作放在一邊,或者就放松管理,長此以往,一些官兵摸 清了部隊管理的規律,鉆管理的空子,致使部隊管理松懈, 紀律松弛、作風松散,導致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
二、加強消防部隊管理工作的基本對策 1、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強化學習。首先,要結合單 位自身情況,從日常工作的管理到官兵的言行舉止,健全一 套完整的制度,使官兵無論干什么都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要加強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習和理解。要利用一切學 習的機會,加深對條令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認識,牢記于 心。
最后,在部隊日常管理和各項工作中,要做到嚴格執行 條令條例、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任何人都不能隨意憑個人 感情來武斷工作。 2、全面提高基層干部素質。領導干部是整個隊伍的核 心,加強干部素質建設是關健。一是強化責任心和事業心。 基層干部心里要時常想著部隊、裝著部隊,經常思考工作要 干什么、怎么干,積極探索并把握其中的規律和特點,努力 解決不愛兵、不知兵,不愿管、不會管的問題。二是以身作 則做好示范。要嚴以律己、以身作則,要求戰士、下級做到 的,自己必須做到;條令條例、部隊規章制度不允許做的, 必須帶頭不做,只有這樣,干部管理才有說服力,才會不斷 樹立和提高管理者的威信。
三是工作作風要務實。要經常檢 查督促到位,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問題。要對各項工作任務 多過問,扎扎實實抓落實。四是提高工作能力。要經常加強 業務和部隊管理能力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建設。 不僅自己要能干、會干,更重要的是會帶、會教、會幫,進 而帶動和提高整個隊伍的工作水平,提升部隊正規化建設質 量。 3、突出人員管理,強化安全訓練。俗話說的好,玉不 琢,不成器,就是這個道理。從部隊其他單位發生的事故案 件情況看,一些單位之所以事故案件迭出,其中一條重要的 教訓就是對部隊帶傾向性的問題抓得不緊、管控不力,教育 訓練工作不扎實,造成安全工作出現了死角和盲區。在安全 工
【關鍵詞】民營建筑;安全管理;考核
前言:
隨著各級主管部門對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不斷規范,特別是2008年5月13日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正式實施以來,各地對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人數、備案、考核等相繼出臺管理辦法,大部分民營建筑施工企業已明顯感到專職安全管理人員“C”證數量的不足。為滿足各地開工備案的需要,企業內部展開了安全員“C”證培訓的熱潮,出臺相應的獎勵措施,不論公司還是項目部,不論什么崗位,甚至連門衛、司機等只要能去考都歡迎。此辦法獲得的“C”類人員證書在數量上的確滿足了一時的需求,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的實質性需求,更是違背了行業主管部門針對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備案、考核管理的初衷。于是越來越注重項目部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到崗情況,各地安監部門對注冊備案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各次例行檢查中均要求到崗,給企業在“C”類證書的使用備案上增加了很大的難度。
其實,大多數民營建筑施工企業在剛開始實施安全三類人員管理時,參加“C”類人員考試的都是實實在在獲得安全員上崗證,并有一定管理經驗的項目部在職安全員,經過幾年的培訓、考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總體數量上還是基本滿足建筑行業施工安全管理需求的。但就我企業而言,前幾年老一批60多名以本企業名義獲取的“C”證人員,現在仍在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已不占多數,在我企業項目部服務的專職安全員不下百人,持外單位“C”證的居多,其他民營建筑施工企業一定同樣存在這個問題。
為此,民營建筑施工企業應從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角度出發,采取以下措施,將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納入企業規范化管理。
一、企業“C”證人員的組成
1、與持有本企業安全管理人員“C”類證書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企業正式職工編制,由企業統一繳納五險(個人部分自理)。
2、外單位“C”類證書的人員,在本企業項目部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愿意轉入本企業的,只要原單位同意轉出,經企業有關部門審核符合錄用條件的,轉入后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作為企業證書職工編制。
3、每年根據實際招聘一批大、中專應屆畢業生,作為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新生力量,通過項目部經驗豐富的安全員的幫帶,盡快實現獨立上崗能力,并獲取“C”證,納入企業統一管理。
二、企業對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考核
1、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五險、補貼等所有費用均由企業按規定向項目部提取,并由企業統一發放。
2、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資待遇,結合本人的工作經驗與業績,雙方協商確定。
3、簽約后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由企業指定部門實施考核管理,出臺考核辦法以及相應的激勵機制,考核結果與待遇掛鉤。
三、與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交流、溝通
作為一支由企業直接領導、管理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隊伍,日常的溝通交流非常重要,應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平臺,定期組織交流、學習。企業主管部門在對項目部實施檢查的同時,有目的地關心他們的工作、生活情況,及時掌握項目部對他們的評價。最關鍵的是幫助安排工作,使他們不再為尋找下一站工作而花費心思。
四、提高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責任意識,確保企業安全監督的質量和效率
要想成為一個稱職的專職安全員,一定要熟知國家、行業與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企業安全規章制度,除了要懂得安全管理的知識、方法外,還要知道各類工作業務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技術,否則工作中會出現一些差錯,或者偏離法規和制度的要求,所以要求專職安全員做好以下事情:
1、安全生產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要保證安全生產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因此,作為一個安全員就必須建立強烈的安全責任意識,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進度的關系,牢固樹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預防”的安全理念,嚴守安全生產“三條底線”,千方百計地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電網安全穩定,保證可靠供電,勇當企業安全穩步發展的堅強衛士。
2、做強自己。一是要深刻理解“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樹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預防”的安全理念,把安全生產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高度來看。二是要充實自身的知識寶庫,掌握國家、行業和企業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章制度、工作規程,并能合理地應用,一定要在合理上下功夫。三是一定要有很強的工作責任心,不斷學習和積累安全監督的業務技能,著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到能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四是安全監督講究方式方法,指出存在問題的同時應當說明違反的規章制度,并提出糾正的意見或措施,以理服人。不要把自己與員工形成對立面,否則員工一看到安全人員就躲開,安全監督就不可能達到真正的效果。
3、提高素質。作為一名合格的專職安全員,就應當不斷學習,不斷進取。一是要充分體現自己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二是要做良好的表率,正人先正己,要求員工做到的,自己必須先做到。三是視野寬闊,思維得體,展現管控能力。
4、更多地關注安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安全生產重在結果,安全監督關鍵在過程。在生產過程中,一定要充分發揮“四級安全網”,認真監督每一個環節,控制風險,制止違章,引導員工養成遵章守紀的良好習慣,把傳統的事后監督轉變為事前和事中監督,提高安全監督的質量和效率,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五、與項目承包責任人的溝通,得到他們的支持
項目承包責任人是否支持企業的相關規定是推行專職安全員規范化管理的關鍵,從經濟角度分析,企業向項目部提取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費用相對比較高,高出的部分主要是繳金的費用,以及考慮人員可能閑置的風險。但從法律角度分析,規范用工是企業生存的基本要求,企業要從制度上作出要求,同時必須多做工作,以得到項目上的支持。從規范管理的角度出發,對項目的安全生產是有好處的,特別是項目部急需用人的時候就能靠企業的強大資源給予充實,也避免了為應付上級部門檢查而不計成本到處找備案的安全員到崗的局面。
1.嚴格執行公示制度 培訓基地確定后,由基地進行招生宣傳,發放招生簡章,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農民培訓的原則,以公示的形式,將通過嚴格審核確定的培訓單位、培訓計劃、收費標準及資金補助等情況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公布陽光工程辦公室監督電話和培訓基地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2.認真實行“三堂課”制度 各基地在開班前一周,必須將學時計劃和課時計劃報市陽光辦,由市陽光辦派員到培訓現場講“第一堂課”,讓受訓農民了解陽光工程培訓的意義、目的等相關政策;培訓中間抽查一堂課,與培訓農民座談,核實培訓人數及培訓實效;培訓結束時檢查驗收一堂課,市陽光辦和各個培訓基地必須存留影像資料。驗收合格后,由市陽光辦驗收人員出具“三堂課”報告單,并有參檢人員簽字確認。
3.嚴格執行驗收制度 按照國家和省里要求,市陽光辦在上好“三堂課”的基礎上組成檢查驗收組,對各培訓班次進行逐班檢查驗收。主要通過檢查培訓檔案、核實培訓臺賬、走訪或電話訪問培訓學員等方式進行,其中走訪或電話訪問的人數比例超過了參訓學員總數的20%。驗收合格后,由市陽光辦出具陽光工程培訓檢查驗收報告單,參檢人員簽字確認。
4.強化系統監管制度 為認真落實 “陽光工程”學員管理透明化的要求,要明確專職監管系統管理人員,對各培訓機構學員上網逐一登記,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充分發揮網絡系統監管功能,提高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管理網絡化水平,接受社會監督。
5.強化督導監管制度 定期深入培訓基地,檢查核實項目落實情況,召開培訓工作督導會,總結、交流培訓中的經驗及存在的問題;檢查指導培訓單位網上監管系統情況,按要求及時把培訓農民上網登記;檢查培訓單位是否按照培訓檔案規范建檔。
6.規范培訓檔案 2010年9月18日組織培訓基地的信息員、檔案管理人員進行了為期3天的檔案管理培訓。通過有效的培訓,規范了培訓檔案。在年終檢查驗收時還組織了各個培訓基地的檔案管理人員對培訓檔案進行了逐一的相互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從新整理,直到完全符合規定的檔案規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