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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過去,展望未來,法務部在公司領導的帶領下根據今年公司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要求展開2018年上半年工作,以資金安全、疑難賬款的強力收回為工作核心;以應收賬款的催收,公司重大事務的協助配合,新簽合同、補充協議、法務催款函的起草、審核把關等幾大方向為工作重點;對內協助支持公司客戶管理部、財務部、采購部、辦公室、綜合管理部等部門的工作,對外以催款,商業談判等為法務部的工作拓展,下面將對法務部上半年具體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下半年工作展開計劃。
2018年工作總結
一、合同管理
(一)審查、起草新簽合同數量
截止2018年6月31日,法務部共審查、修改合同260份,其中銷售合同86份,原材料采購合同55份;車輛配件、車輛維修、車輛輔助用油、機械設備、基建類合同53份;設備租賃合同(泵車、罐車、鏟車租賃合同)35份;其他合同(辦公用品采購、軟件維護、清理外包、皮帶外包等)31份。(合同臺賬見附件1)
(二)重大合同(標的額100萬以上)履行情況分析
1、2018年新簽重大銷售合同履行情況分下(詳見附件2)
2、原材料采購合同履行情況分析
為緩解中心資金緊張,并降低采購成本,2018年上半年中心以商承方式采購水泥,商承到期如未進行付款屆時將面臨巨大資金壓力與訴訟風險。為防范風險,法務部一方面將配合銷售部門加大應收賬款的催收,另一方面配合采購部與水泥廠家進行洽談,必要時達成還款協議延長付款期限。
3、順義攪拌站機組改造合同履行情況分析
(1)合同履行階段:
順義攪拌站機組改造目前正在進行基建工程,因地質原因導致基建施工中增加打樁降水工程量,加之一帶一路、降水天氣等不可抗因素的影響,機組改造工程工期延誤較長時間。
(2)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數額較低,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過3%。對方違約成本較低,對其約束力不強,導致工期一再延誤;
二是總承包方對基建分包方監督力度小,致使分包方施工進度慢,時工期延誤的重要因素。
(3)應對工期延誤采取的措施:一是發工作聯系函、律師函要求總承包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否則追究其違約責任;二是要求總承包方派駐工程監理人員,加強對分包隊伍的監督管理;三是要求總承包方更換基建隊伍,搶抓工期。
(三)合同審查簽訂、履行中存在的風險
1、合同審查中的不足
(1)合同審批部門將擬簽訂合同報法務部審核時,因合同相對方提供材料不齊全的原因,相關部門大多數情況下無法按照合同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證明對方合同履行能力情況的文件和人的授權委托書。因此,在合同審查中,法務部僅通過網上查詢合同主體資質等情況對主體的合法性做初步判斷,對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對方資信等無法確信,有可能因為相對方不具有主體資格、人為無權、越權、缺乏履行能力等情形,從而影響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2)審查合同時遇格式合同文本、或權利義務內容簡單、風險較小的合同,僅是口頭告知合同經辦人需修改的地方或在擬簽訂的合同中直接修改,而未出具書面的法律意見書,使合同審核階段出現漏洞。
(3)審核新類型的合同或涉及專業領域合同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存在一些專業條款理解不到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違約條款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合同履行中難以限定對方違約行為,無法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2、合同簽訂時的問題
合同訂立因存在一方先簽字蓋章,另一方再簽字蓋章的情況,此種情況下往往對方通過郵寄的方式將蓋章合同送達合同主管部門,合同上缺少對方的簽字及日期。合同中往往約定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或因越缺少簽字而使合同未生效,或因缺少簽字蓋章日期,而無法確定合同生效日期。因合同未生效,無合同履行及違約的限定,可能給守約方造成損失而無法彌補。
3、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1)合同相對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經催告,對方同意及時付款或出具還款協議,但常借故拖延付款或簽訂還款協議,最終因無書面付款協議而成功拖延付款。
(2)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中付款條款常與結構封頂、辦理完畢結算有關,如工程結構封頂,辦理完畢最終結算后三個月內付清余款。合同中因未約定結構封頂時間、結構封頂后辦理完結算時間,對方常因此而拖延辦理結算,從而拖延付款。
(四)合同管理中的工作改進
1、合同審查時要求各部門嚴格按照合同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相關審查資料;仔細審查每一份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2、遇新領域合同有疑問時,一方面要自學,查找相關資料,另一方面向上級法務、顧問律師請教,切不可閉門造車。
3、合同蓋章時,要求經辦人簽字、寫明日期;如對方未簽字的,告知經辦人員通知對方補齊簽字、合同簽訂日期。
4、還款承諾、協議嚴格落實到書面上;對合同條款仔細斟酌、約定辦理結算、付清尾款的期限,保障條款具有現實可操作性。
二、訴訟案件
(一)2018年訴訟案件情況(詳見附件3)
截止到2018年6月31日,法務部接收債權共計23167047.93元,已通過訴訟和非訴相結合方式回收債權18571184.5元,其中訴訟案件為建工“潤世中心二期工程”、建工“動力增容工程”、通利達“百子灣公租房一標工程”,共回收債權18151022元;非訴案件中鐵遂“地鐵7號線3標”工程通過多次與對方洽商,結清債權420162.5元。
未結涉訴案件金額為5421995.93元,分別為:中建六局“奧林匹克花園二期(A)地塊工程”、大洋“A區地下車庫”、城建四“第五廣場”、總參四部“益泰恒生”。
(二)訴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1、訴訟過程中的存在的問題
(1)立案時因對訴的合并情況理解不到位,而被裁定不予立案,造成時間耽擱。將合同相對方一致的兩個獨立的買賣合同作為一個訴訟案件申請立案,被告知兩個案件應分別立案。上述情況屬于訴的客體合并的情形,應當分別立案,法官視情況可以合并審理、分別判決。
(2)訴訟程序戰,時間長,效率低。開庭前,被告為拖延開庭,于答辯期最后一天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作出駁回裁定后,對方又提起上訴至二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一般為3個月時間,此段時間不計入審限,此種情況下簡易案件審結完畢至少半年以上。一審判決后,對方亦可能提起上訴,自立案至判決生效至少3個月至6個月。一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可能要經歷一年時間,這就體現出以訴訟方式收回債權效率之低。
(3)證據保全意識低。接收以及發出函件沒有保留快遞單號,無法查詢郵寄、送達時間,難以證明訴訟中對方或是法院程序上是否違法。
(4)獲得勝訴判決后,執行難。一般情況下,如對方有履行能力,僅為拖延付款的,立案后開庭前或開庭時雙方便能達成和解或調解協議,對方亦能按照和解、調解協議履行付款義務。如對方確實無履行能力,即便獲得生效的勝訴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對方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無法執行回欠款。
2、應對措施
(1)加強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理解,將理論應用于實踐。立案前,做好充分的論證,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詳盡分析,對從立案到案件審結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演并制定出應對措施。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2)如對方準備程序戰,一是盡可能通過己方訴訟行為在程序上縮短時間,比如收到對方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后立即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可以節省5天時間;收到對方上訴狀立即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可以節省15天。雖然這些時間微不足道,但應盡最大的努力爭取早日獲得勝訴判決。二是加強與書記員、法官溝通,盡快安排開庭審理。三是加強與對方溝通,盡可能達成和解,在一定期限內支付欠款,申請撤訴。
(3)提高證據保全意識,將合同履行過程中、訴訟過程中來往函件掛號、郵寄、電報、電話記錄和郵寄憑證等單據都要整理入檔。
(4)為保障債權的實現,及時采取訴訟保障措施,如訴前保全(采取訴前保全后30天內向法院起訴)、訴訟中保全及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前的訴訟后保全(應當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后5天內申請強制執行)。
三、其他工作
1、業務風險評估與規避、往來函件解讀與回復。
截止6月31日,法務部共協助客戶管理部、綜合管理部出具律師函5份,工作聯系函10余份。發函后對方積極還款或簽訂還款協議,通知回函的期限內未回函的法務人員則采取訴訟手段維護中心合法權益。
2、加強制度建設,并嚴格落實。
(1)為加強法治國企建設,促進企業風險管控水平的提升,法務部依據集團“七五”普法工作實施方案及實業公司的“七五普法”工作實施細則,制定了商混中心的“七五”普法實施細則并嚴格貫徹落實細則要求。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銷售、采購、債權轉移等不同類型合同的具體實施細則,有效的規范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了合同管理和風險防范機制。
(3)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將法律培訓納入企業培訓內容,提升廣大干部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水平。2018年3月9日,通過組織法律知識考試的方式對中心各系統合同簽訂及管理人員40余人進行培訓,2018年5月9日,商混中心邀請實業法律合約部經理張憶南對中心領導職工進行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培訓,兩次培訓不僅調動了各崗位人員學法的積極性,提高了相關人員合同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更有利于加強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2018年法務部工作雖然較2016年有所提升,但仍存在較大的不足,為解決這些問題,法務人員在完成基本工作的基礎上,要不斷加強學習。強化理論知識的同時,要學會運用到企業治理中,踐行依法治企。
2019年工作計劃
一、提質增效把好合同關
1、鞏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審核機制,不斷完善完善中心合同管理辦法及授權制度,嚴格依照制度進行評審,加強合同審核的有效性。
2、深入調研,根據商混行業的行業規范和商業習慣以及業務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實際操作和公司利益。
3、保證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批速度,并提出相應的書面法律意見和相應的修改。
4、加強合同履行中的全方位管控,對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并制定可行的解決辦法,為領導決策提供法律依據。
二、攻堅克難降低應收賬款
1、協助業務部門對中心債權進行清理和催收,對存在風險的工程進行跟蹤。落實中心“三色預警”制度,對債權進行直觀分類并提出建議。
2、建立健全的訴訟管理制度。一是做好已發生的案件統計工作,建立大案臺賬、分析研究機制;二是在面臨可能發生的糾紛時,應采取及時有效措施應對;三是建立糾紛化解機制,做好訴訟前與對方當事人的協調談判工作,爭取雙贏;四是堅持訴前案件盡職調查、法律糾紛案件訴前、訴中法律論證、訴訟調解機制等訴訟管理機制;五是定期對已發生案件進行總結,把握案件發生規律和訴訟技巧。
3、對中心老債權(北京城建四集團第五廣場項目、總參四部、天津濱海新區案)進行持續跟蹤,探究可行性解決方案尋找新的突破點。加強與法院溝通協調,采取多種途徑推進歷史積案解決。
三、宣貫落實“七五”普法工作,推進法治國企建設
1、強化依法合規,完善制度建設。結合中心發展需要,不斷完善中心的制度體系,使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依法治企。
2、主動適應發展,提升法律管理水平。做好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切實將法律風險管理 “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全程深入參與企業改制改革、業務談判、重大經營事項決策、投資融資、合同審核、糾紛案件、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宣傳和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工作,充分發揮法務人員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解決”的重要作用。
3、豐富普法載體,加大普法力度。深入學習宣傳法治國企建設系列文件和要求,推進企業完善法人治理;豐富普法載體,創新普法形式,充分利用互聯網、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傳播作用,充分調動全體員工參與普法工作的熱情,調動全體員工學法用法守法的積極性;把法治教育納入職工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將法律法規與職業技能、安全生產等培訓相結合,促進各項工作依法合規進行。
四、提高自身素質
一、合同管理的要點
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一個企業的經營成敗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關系。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
二、合同管理的誤區
案例一重視合同簽訂環節,輕視合同履行環節
一般情況下我們的企業對合同的簽訂環節很看重,建立了合同審批辦法和流程,但是往往輕視合同在履行(包括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等)環節的法律風險控制。其實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合同價值,但是合同簽訂不等于經濟行為已經實現,合同的全面履行才是關鍵所在。現在不少企業沒有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風險控制機制,也沒有必要的證據意識,導致對方違約時不知道即將面臨的法律風險,更不知道應如何妥善應對。
A企業質量索賠案,因B企業交付的貨物有質量問題,A企業業務人員曾用電話方式告知B企業,后來又采取傳真方式通知對方,但是未取得對方有書面回復。結果在法庭上B企業聲稱沒收到質量異議通知。由于雙方的合同約定:“如有質量異議,須在收到貨物后15天內提出,否則視為驗收合格。”結果A企業沒有證據證明曾提出了質量異議,結果直接導致案件敗訴。其實我們只要建立相對完善的合同履行環節的風險防范體系,即能有效化解法律風險。以質量索賠為例,我們必須建立完善的索賠流程,及時保全相關證據,才能有效地向違約方索賠損失。
案例二合同管理等同于“合同書”的管理
合同管理應是企業各部門共同參與,而非僅僅是法律部門的工作。
但還是有不少企業誤認為合同管理就是對合同(即合同書)的管理。“具體工作是按公司內部簽約授權等級對商談中的合同進行審查、會簽和蓋章,然后對已簽合同進行備份、分類歸檔和保管。”這種合同管理模式將合同管理的本質視為合同訂立過程的流程管理,不能真正有效防范企業的法律風險和實現企業合同管理的目標,屬于計劃經濟下的傳統思路。
從靜態管理的角度,這種合同行政管理模式是將合同管理理解成單純的合同文件管理,動態過程則表現為業務部門擬定合同樣稿,法律部門對合同的法律問題進行把關審核,最后由企業領導簽字后交辦公室蓋章。這一管理模式忽略了合同交辦審核的細節,包括當事人背景資料、前期談判的焦點、合同履行的技術細節等問題。
事實上企業的法律風險存在于經營交易的全過程之中,包括從合同商談,客戶是否已在“庫內”,(在庫外的客戶還須對其進行考察)、簽訂合同與履行合同必須設定相關風險條款(包括交付期、貨物驗收、退貨條款與認定、貨款支付條件)等各階段都要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目前中國企業面臨最大的合同法律風險是:能否按時保質保量交付標的物,能否及時回籠應收賬款。
因此,企業要從“合同文書管理”的誤區中走出來,取而代之的是“合同的全過程管理”。
案例三重視事后訴訟補救,忽視訴訟前的預防。
不少企業往往把關注點放在完善法律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上,并不關注事前的預防即法律風險識別和評估,認為合同管理只是為了便于解決糾紛的制度設計,以至于身處糾紛纏繞時才發現自己已深陷法律風險之中,有的即使案件勝訴了卻發現被告無償債能力。經案例分析統計,其實預防訴訟所花費的成本遠遠低于案件的訴訟費用,且效果明顯。
根據以往案例分析告訴我們,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可以從四個方面做起,即:證據預警、質量預警、時效預警和償債預警。
證據預警是指避免因證據缺失導致證據鏈條斷開,造成無法充分舉證或舉證不能的情形出現而采取的措施。
質量預警是指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檢驗期間內,或在質量保證期間內,對貨物質量進行及時的檢驗,如發生質量問題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的措施。
時效預警主要是指距最后一次付款接近兩年、此后無書面催收記錄也未達成書面還款協議時,法律部門應通過書面催收等手段中止或彌補時效的措施。
償債預警是指負債方逾期償還貨款,或遇負債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產、隱匿財產等情形,可能影響到貨款正常清償時,法律部門應及時向企業相關部門匯報情況,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企業債權的安全性。
企業應建立全過程的合同管理監督機制,對將來可能產生于訴訟不利的法律風險及時采取預警措施,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經營損失。
案例四誤將合同管理視為專屬公司法務部門的工作
不少企業認為合同管理是專屬于公司法務部門的事,其他部門只是配合法務部門的工作,甚至不少中小企業根本就沒有法務部門,也沒有專人負責合同管理的專職人員。筆者認為合同管理是專屬公司法務部門的事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因為法務部門只是參與合同管理的一個職能部門,公司的很多部門皆與合同管理密切相關。
以合同審查環節為例,現行的合同審查機制基本上是業務部門將合同文本交法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由于法律部門不了解合同背景資料,無法掌握合同締約過程的細節,無法對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有效的審核,進而無法對潛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為保證合同目的的順利實現,合同審查應當不僅僅就擬定的紙上條文進行風險審查,更需要對合同的整個商談、磋商過程有所了解,追溯合同反映出的每個問題的淵源,并了解交易背景和自己一方的立場及所關注的主要內容,并會同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對合同的效益性進行會審。而在合同履行階段,傳統模式是法律部門是不主動參與的,而事實上企業各管理部門是需要分工合作的,法律部門則應成為合同履行的協調者和監督者。
例如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開票、對賬、結賬和財務數據分析等;業務部門(包括采購和銷售)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客戶開發、資信調查、合同商談和簽訂合同,聯系品保(包括采購和生產部門)部門安排生產,聯系倉儲部門交貨,協助財務進行貨款回收等;品保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打樣,安排生產進度,監督產品品質,參與產品安裝、調試和技術培訓等;物流部門(包括報關、倉儲和運輸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安排發貨(包括退換貨),核對交接貨清單,辦理物流保險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與其他各部門進行定期會商、不定期的走訪交流、合同月報制度和重點領域采取的專項風險防范機制,企業法務部門可以掌控合同履行過程的動態情形,并對可能引發重大法律風險的環節和項目進行重點監控,可以有效控制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三、點評
1、合同的簽署只是該項經濟業務的開始,合同的履行環節才是具體落實合同的關鍵。
一、國企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合同管理往往僅限于合同審查,缺乏全過程管理。合同審查只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雖然在實際工作中占據著合同管理工作的大部分時間,但合同管理并不等于合同審查。但在大部分國企里合同管理往往只局限于合同審查,缺乏對合同的全過程管理。如,對所簽訂合同涉及到的標的金額是否在企業的綜合計劃內,缺乏有效地事前管控;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缺乏有效地事后監控。在國企中由于種種原因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先簽后干的合同,對于此類合同,合同審查就形同虛設,無法起到合同審查的事前監督作用;無法有效地防控其存在的法律風險;無法使企業的經營行為納入到有效的風險管體系中來,加大了企業的法律風險系數。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不僅存在于書面的合同中,也存在于和合同之外,如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的降低、合同履行過程中主體和內容的變更及合同欺詐行為都會給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法律風險。
(二)對合同管理缺乏深刻認識,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不合理當前,國有企業還不能從戰略的高度分析和認識合同管理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缺乏對合同管理職能的重視,沒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構,甚至有些國企對于有關合同管理工作往往會放到企業中的綜合辦公室或企管計劃部中由一個人來負責;沒有建立嚴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規范工作程序;沒有認識到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國企的法務部門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其主要表現有:首先,無法介入日常業務和管理活動,找不到從“救火”到預防的有效途徑;其次,在合同審查中提出的問題和審查的周期往往被業務部門視為迅速完成業務的絆腳石;最后,內部法務工作的深層次價值受到質疑,法務部門不斷地被事務化、被動化。由于對合同管理部門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的不合理,合同管理最終就僅僅成為了合同審查,被動地成為流于形式審查。
(三)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缺乏有效監控國企中對于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還比較低,在合同管理過程中還沒有充分利用好信息網絡資源,相互協調、配合機制也不完善,對于合同履行中的進度控制、問題解決等都產生了不利影響。由于日常合同管理工作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力支撐,已嚴重制約合同管理工作的精細化,其主要表現為:1、由于每年簽署的合同類型多、數量大,對合同簽訂、審核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控制的難度較大;2、由于合同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的有利支撐,對合同相關的統計分析效率低下,無法對各類合同建立風險評估機制,難以提前采取應對措施,防范法律風險的發生。
二、完善國企合同管理的相關對策
(一)加強合同的全過程管理目前國內大部分國企對合同管理采取的是專業管理模式,即根據企業內部職能的分工,由不同部門各自負責合同的不同內容。在這種管理模式中,合同由企業的不同部門,如采購合同由采購部門負責,銷售合同由銷售部門負責,即使有法務部門,也沒有參與合同管理的全過程,只是在合同文本的制定中提供一些法律意見,在糾紛解決中提供一些法律支持。全過程、綜合管理雖然是合同管理模式發展的大趨勢。作為國有企業要在各自現有合同管理模式下,使合同管理逐步向合同審查前、審查后延伸,加強合同的全過程管理。定期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合同管理部門要結合國有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不斷完善合同的全過程管理,要把合同管理與企業的綜合計劃、績效考核、各部門間職責協調結合起來,才能使合同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比如,在合同審批單上注明此項合同是否在企業本年的綜合計劃內,所涉及到的合同標的金額是否超過綜合計劃內規定的金額,這樣不僅做到對合同管理做到了向前延伸,還方便了以后有關合同審計的相關工作。同時涉及到不同部門需要會簽的合同一定要有各部門主管領導在會簽單上的簽字,其不僅有利于各部門之間相關職責的銜接和配合,也為日后更好地履行合同提供了保障。合同管理部門要積極采取相關措施和手段使合同管理工作向前、后延伸,更好地做到事前預防,事后監管,讓合同管理工作貫穿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真正地起到保教護航的作用。
(二)加強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能設置和專業人員的配備國有企業應該考慮其行業性質、企業規模、市場環境、內部機構設置等因素設置合同管理部門。合同管理部門的功能除了處理諸如提供法律意見、審查合同條款等一些專門的法律業務之外,其更多的是與其他相關部門進行相互協調、配合。合同管理部門要達到有效防控企業法律風險、保障企業安全運營的目的,就要不斷健全如下各項職能:1、參與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和審批,規范合同文本;2、制定示范合同文本庫;3、定期對合同履行、變更、解除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4、處理合同糾紛;5、制定合同管理制度;6、注意合同簽訂、履行、協商、聯絡等環節證據的留存與收集工作;7、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獎懲;8、定期分析和提煉合同法律風險點;9、進行合同風險管理策略和危機預案的制定工作;10、撰寫合同管理年度報告。合同管理人員的配備與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置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其可歸納為如下兩個方面:首先是機構和人員的對應性不同的合同管理機構及人員應當被賦予不同的權責。其次是機構和人員的精簡性,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置應充分考慮企業組織機構現狀,適當調整現有機構及人員的職責、提高現有機構和人員的效率。為了不斷提高企業法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優化法務隊伍建設,要非常重視對法務人員的培訓,能經常性地組織法務人員進行專業研討會和工作交流,安排本企業或社會律師作專題講座,必要時也可選派法務人員到相關法律院校進修學習。
1、法務內部審核職權邊界不清晰,影響合同審核效率;
2、相同類型合同無統一的審核標準,因此導致合同正式審核節點出現退回情形。
二、外部問題
(一)流程問題
1、合同前置流程責任劃分不明,是否要走簽報,走何種流程無明確,致使業務部門提起合同前都要請法務確認;
2、有些項目在初期業務就要求法務介入,時間成本較高,法務精力有限;
3、各部門在合同預審及正式審核中職責分工不清晰,致使法務承擔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審核工作,其中包括應標材料審核、核實采購結果、核實簽報等,進而影響合同審核效率。
(二)合同文本問題
1、合同文本授權條款目前未根據不同業務場景做出明確分級;
2、合同模板(特別是收入類合同模板)跨部門共享范圍未明確;
3、合同模板制定及優化缺少與業務部門銜接的反饋機制。
研究《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落地的配套措施,采取有效的宣導措施,確保制度切實執行。
合同管理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持續跟蹤解決,并根據公司發展新情況提出相匹配系統需求。
研究合同發起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和法務部門在合同審核中的職責邊界。
研究制定公司投標文件模版。
對現有公司合同模版優化更新,并根據業務發展擬定新類型的合同模版。
研究如何借助外部力量補充現有人力不足。
研究如何提高法務人員整體的專業能力。
關鍵詞:經濟 合同 管理 方法
經濟合同(以下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一方主體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時以及審查、監督等一系列控制行為。企業通過簽訂合同來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從產生到終止有兩個階段,即前期訂立和后期履行階段,兩者不可偏頗。但現實是合同的后期履行往往草率而為,忽視了合同后期履行才是企業實現自身權利義務的關鍵,因此,本文將從以下幾方面論述在現代企業中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合同簽訂、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應注重的方法、手段。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意義
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法制經濟。合同本身作為經營管理的手段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同時也為企業代來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因為訂立合同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行為,所以合同管理無疑成了企業堵塞管理漏洞和依法治理企業的關鍵。
(一)合同是企業獲取利潤之器
企業的管理目標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如果每份合同的履行都能帶來利潤,那么企業就能實現長期管理目標,合同本身就是一種經營管理的載體,對合同加強管理就能防范經濟風險,為企業代來經濟贏利,避免了不必要的懲罰。
(二)合同是企業對外民事行為的準則
企業是通過自身的行為來贏利的,而企業的行為分為對外和對內兩種,對外的經濟行為主要是以合同形式來約定的。合同是依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的原則要求而簽訂,對合同加強管理也就從一個側面加強了依法治理企業的意識,對法治建設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
(三)能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核心競爭力是技術、人才、品牌或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不同行業不同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不同,但合同管理對任何公司而言是相同的,即能夠穩健公司的運營環境,為企業的競爭保駕護航。
二、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合同是市場的產物,合同產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階段。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對合同的簽訂往往高度重視,將簽訂合同本身看得很重,視為完成任務的一部分,因此,合同簽訂時的草率引發出的問題大多數產生在合同履行的中、后期階段,這給合同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并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縱觀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合同主體不當
合格主體是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既一是雖然具有上述兩種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二)合同文字不嚴謹
文字表述不嚴謹、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需要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載體。
(三)合同條款不完整
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雙方避諱講丑話,而一方當事人一旦發生違約,處理結果往往更難以把握。還有諸如產品質量標準等表述不夠詳盡,籠統表述為“保證質量”,造成驗收無依據。
(四)合同內容應變更的沒有變更
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變更是正常的事情,問題在于不少合同當事人缺乏及時變更的意識,往往導致嚴重后果。
(五)應當發出的書面通知等沒有發
合同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充分表述下,在履約過程中的操作細節是否執行到位是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可惜這一點往往被忽視,結果自然受到懲罰。
(六)應鑒證確認的內容沒有辦理鑒證確認
履約過程中的鑒證是一種雙方約定行為。但有些具體執行人員對此并未引起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七)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卻過了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超過了訴訟時效等于放棄債權主張。
(八)應當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有效的書面證據,應當是原件、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只是廢紙一張。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應注重的方法、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管理已成為現代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把好合同關,已成為現代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關鍵因素。
(一)應建立適合企業發展需要的合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管理不同于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因為合同成立就明確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可見,合同本身決定了其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在現代企業中,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務部門歸口管理,同時,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全程參與。其次,各業務部門或下屬機構對合同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管理內容主要涉及合同義務的嚴格履行以及收集和固定相關有利證據,分階段向法務部門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
(二)應配備相應的合同管理人員
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可以有效地識別合同風險,發現問題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三)應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應是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四)應建立嚴密的合同管理流程
企業的合同管理分為內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謂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業人員內部關系的調整問題。比如,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培訓合同等等。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歸口機構一般為企業的人力資源部門,也可以劃歸法務部門管理。這要看企業的規模及機構設置情況。企業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對涉及企業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貨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該類合同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重頭戲。管理機構應為企業的法務部門。規模較小企業,可設置專職或兼職法務人員進行合同管理。
2企業內部合同管理
企業內部合同管理主要是勞動合同的管理。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能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企業應當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企業要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各個環節的管理。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有關資料要有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確保企業內部合同管理的良好績效,才能提高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做好企業內部合同管理是企業穩步發展的根本[1]。
3企業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合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審查當事人的合法資格及合同的主要條款;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履約能力;監督當事人對不能即時清結的經濟往來,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督促、檢查當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檢查變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續;檢查無效合同和利用合同違法的行為。
3.2合同的訂立的審查
企業訂立合同應注意審查以下內容。第一,訂立合同應審查對方主體資格,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或其授權人經手,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合同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欺詐。第二,合同文本盡量由本方提供,如對方提供,則應更加嚴格審查,尤其是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陷阱。合同落款應標注簽訂日期,并加蓋騎縫章。第三,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是否會導致企業訴訟風險、利益受損;慎重對待合同糾紛,妥善處理。
3.3定金合同的審查
定金合同是企業經營中常見的合同類型之一,使用頻率高,應當引起企業的高度重視。在經濟往來中,使用定金擔保合同的履行是重要手段。定金法則具有特殊性。買方向賣方交付定金時,在當事人一方著手履行合同前,買方可以將其定金拋棄,賣方可以將其定金加倍返還而解除合同[2]。對于定金用語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定金”寫成“訂金”。“定金”是法律專用術語,發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而“訂金”則是一般日常用語,不發生“定金”法則。有的合同當事人,為日后毀約留后手,特意將“定金”寫成“訂金”。對于沒有法律知識和相關經驗的當事人而言,容易埋下隱患,終將吃虧上當。此外,定金兼具擔保方式與違約責任兩種屬性,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的性質,若無特別約定,定金性質為違約定金。由此可見,定金與違約金都是針對違約行為的,若二者并用,一則有悖于違約金的補償性,使違約金具有了懲罰性;二則會造成非違約方的不當得利。所以,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并用[3]。
3.4合同附隨義務條款的審查
隨附義務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內容。以買賣合同為例,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出賣人應將關于買賣標的物的法律上的種種關系告知于買受人。這也就是出賣人的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占有某項書據,應將該書據交與買受人。二是,標的物的危險,在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的,出賣人于危險轉移后,標的物交付前,如為標的物支出費用而屬必要的,則應根據委任的規定,屬于非必要的,應依據無因管理的規定,向買受人請求償還。這也就是買受人之費用償還義務[4]。
3.5合同爭議條款的選擇策略
爭議解決方法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如何設置爭議條款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合同爭議解決方法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方式。對于爭議不大的糾紛,合同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般即可解決。對于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的合同糾紛,可以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比如,提交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的弊端在于,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定的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能靠合同糾紛當事人自覺履行。第三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從廣義上講,可以分為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體育仲裁等類型。其中,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程序。后兩種仲裁形式屬于行業性仲裁。企業之間的經濟糾紛一般適用民商事仲裁方式。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采取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選擇商事仲裁解決合同糾紛的優勢在于,商事仲裁一裁終決,快捷高效。并且,商事仲裁不公開審理,媒體也不能公開報道,這樣就有利于保護合同爭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3.6建立合同備案制度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然會涉及簽訂各種合同事宜。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備案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對于規模較小的企業,企業負責人是合同管理的經辦人或管理人。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一般應當設置法務部,配備專門的法務人員進行合同的日常管理。重大合同則需要上報企業高管審批。企業的全部合同都應該在法務部門進行備案,歸口管理。
3.7建立重大合同公證制度
公證制度是一項預防性司法證明制度,具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功能,在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創新社會治理等方面具有獨特的職能優勢和重要作用。公證以自愿公證為原則,以法定公證為例外。法定公證事項又稱為強制公證、必須公證,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除外。企業發生不動產的買賣、分割、轉讓、抵押、拍賣和出租等重大利益變動行為時,最好以公證的方式簽訂合同,以減少合同糾紛和欺詐。
3.8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門,充實合同管理人員,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關鍵詞 國有企業 合同管理
一、引言
合同作為市場經濟中最為基本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種契約形式,是監督各項經濟行為開展的法律文件,因此必須科學合理地對合同的簽訂、履行以及歸檔等相關流程環節進行管理,才能保障企業中各項交易、合作的順利執行。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的原因,國有經濟以及相應的國有企業在經濟運行中扮演著最為重要的角色。而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我國許多國有企業剛剛完成政企分離、依法治企等體制轉型,對于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經營還缺乏經驗,因此需要對于市場經濟中各項交易、合作行為的法律保障――合同的管理予以研究,對于合同的簽訂、履行、歸檔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剖析,并進一步提升合同管理的工作效能,使其能夠在企業經營中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
二、國有企業現有的合同管理模式
國有企業在我國經濟活動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一般從規模上來講國有企業都以大中型企業為主,在合同管理方面有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并且各下屬或分支機構有相應的歸口部門。通常來講,一般國有企業中法務部門或者辦公室是對合同進行歸口管理的部門,對與自身企業相關的合同制定和執行進行有效的審核、監督和指導。在實際工作中合同的草擬和制定一般由各個具體的業務部門進行,并且將合同草案向法務部門進行備案審核。這種模式下法務部或者辦公室在合同管理中起到的更多是指導、審核以及監督備案的作用。大部分國有企業都采取以上這種業務部門和法務部門相互配合的合同管理模式。
三、當前國有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理念層面
首先,目前國有企業從管理層到員工層面多多少少還存在一些計劃經濟時代的思想痕跡,相比于市場化的主體來說企業合同意識相對比較薄弱,因此對于合同制定、執行和履約相對來說重視程度還略有缺乏,從而導致合同存在一定的漏洞。例如,合同條款中用詞意思模糊或者存在歧義,容易引起誤解,為日后糾紛埋下了隱患。其次,當前部分管理人員對于合同管理缺乏全流程的概念,僅僅重視合同的簽訂環節,對于后續執行履約過程中的控制重視不足。最后,部分國有企業員工市場競爭意識不強也反映到了合同管理的工作中。例如,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缺乏嚴謹的法律意識和契約精神,因此需要在思想層面對于合同管理樹立起全面、正確的認識。
(二)管理制度層面
目前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都制定了包括合同管理在內的一整套企業管理制度,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些制度大部分還是停留在文檔層面,對于實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作用比較有限,在實際工作中多少還是存在一定的彈性和靈活的操作。例如,許多國有企業基于自身強勢的甲方地位要求乙方在合同簽訂前就開展相關服務,造成所謂的“事后合同”,或是為了避免公開招標等門檻限制,將原本數額較大的一個項目拆分成為幾個小標分別簽訂合同,起到合同金額的分散作用,并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無視合同規定隨意要求乙方調整服務內容,使得合同存在流于形式。
(三)管理流程層面
一般來說,合同管理流程包括合同訂立、合同履行以及事后管理三個階段。
在合同訂立階段,一般來說國有企業在合同訂立前缺乏對合作對象進行足夠的盡職調查,以了解其資信等狀況,提前防范日后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這就使得合同訂立的基礎存在不牢靠的情況。其次在合同訂立時,往往由于企業專業人士相關專業知識的缺乏或者缺乏專業法律人士對合同進行審核,使得合同形式和簽署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規范情況。
在合同執行階段,隨著市場經營情況以及需求情況的變化,有時需要對合同內容和相應條款進行變更,以改變雙方交易或者合作的形式及具體內容,更好地服務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許多國企由于合同變更意識的缺乏,在交易或者合作行為調整前沒有對相應的合同內容進行調整,從而為日后雙方合作埋下沖突的隱患。
在合同事后處理階段,一般如遇到合同無法執行或者一方違約進而產生糾紛時,需要通過強制執行、合同變更或者支付違約金等手段進行事后補救。而在當前的合同管理實務操作中,部分國企基于合作關系維護的考慮,對于合同糾紛采取放任或者拖延的做法,使得自身或者對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彌補,進而使得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四、當前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人員管理層面:強化意識、提升素質
對于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合同管理相關部門的人員,需要進一步強化其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識以及法律觀念,提升對于合同管理的重視程度。同時在知識技能層面,需要通過不斷的培訓學習,讓其熟悉掌握《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為企業合同管理的正規化和法制化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管理制度層面:加強監督、重視審查
目前國有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中,最大的問題不是制度的不完善而是其對于實際操作的約束和指導作用不大。因此,必須要通過相關的體制機制建設來加強對于合同管理制度的監督和審查,強化內控管理,嚴格按照相關部門要求的規章制度、管理流程來執行,嚴控風險,避免出現合同簽訂以及履行過程中種種不規范的行為。同時對于簽訂資金數額比較大的合同、涉及主體較多的合同更需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制度,除了要加強合同管理部門,如法務部或者辦公室在其中的作用之外,還需要積極聘用專業律師或者事務所提供相關資訊,并且制定合同審核負責制,將合同管理與分管領導的績效進行掛鉤,以加強相關的管理。同時在管理制度本身的層面,還需要將合同訂立時對合作方背景審查等操作納入管理規范中,使得背景調查成為合同管理中的一項常規程序,起到合同風險防范于未然的效果。
(三)管理流程層面:事前防范,事中控制
首先,在合同訂立階段,國有企業需要做好相關法律和商業風險的事先防范工作。主要就是上文提到的需要對合作方進行充分的背景和資信審查,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高管團隊人事狀況、員工狀況等等,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第三方進行專業的調查。還可以通過對跟合作方有商業往來的企業進行調查,間接了解合作方的資信情況。除此之外政府部門也是了解合作企業的一種重要渠道,可以對納稅、經營許可、產權歸屬等情況進行充分的了解。
其次,在合同執行階段,需要對于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的跟蹤和監控。對于合同履行的不利因素,如對方存在違約的意愿或者履行能力不足等狀況應當做到及早發現,并制定相應的策略進行彌補。對于由于我方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早知會對方,進行合同的變更或者終止程序。
最后,在合同事后處理階段,需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法現象進行依法處理,積極采取協商、仲裁或者訴訟等手段,充分保障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為中國石油西部鉆探新疆油田生產協調部)
參考文獻
[1]孟曄.國有企業合同管理現狀及對策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5(15):123.
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拆遷單位、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