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管理論文8篇

時間:2022-10-05 06: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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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管理論文

篇1

(一)執法人員力量與需要承擔的職能不匹配

蘇辦發〔2014〕1號文件明確指出: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作為鎮政府的職能機構,代表鎮政府統一行使由鎮政府承擔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監督檢查權,并具體負責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日常監管。根據文件要求,試點鎮綜合執法局不但要承擔行政處罰職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日常監管職能。試點鎮綜合執法局等職能機構是在鎮行政、事業編制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過調節編制組建的,這就決定了綜合執法局的編制難以大幅度增加。所調研的試點鎮,執法人員最多的張浦鎮也只有22人。現有的人員力量難以承擔起下放的幾百項行政處罰權。

(二)人員專業技能與需要承擔的工作任務不適應

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處罰權,權力多、領域廣,而且農業、環保、食藥等很多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專業性很強。目前試點鎮雖然采取了跟班學習、加強培訓等措施,但一些執法領域專業性偏強的特點,導致一些執法工作在試點鎮難以得到有效開展。省、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指導機制尚未建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案件評查等工作很難直接顧及到試點鎮。

(三)銜接不暢和運行機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沒有按照基本目錄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權限;有的地方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權限多且時間緊,試點鎮暫時無力承接;有的地方縣級職能部門與試點鎮沒有建立有效銜接、平穩過渡的工作機制,有的縣級職能部門對試點鎮的行政指導、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試點鎮獲取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關政策的信息渠道不暢;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門僅認可縣級,試點鎮難以具體操作;有的試點鎮的綜合執法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的職責沒有完全厘清。銜接機制和運行機制的缺失,導致部分領域出現執法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真空現象。

二、加強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一)穩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蘇辦發〔2014〕1號文件“凡試點鎮確需且能夠承接的行政權限,都應賦予試點鎮行使;試點鎮暫時無法承接的行政權限,要積極創造條件,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積極穩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縣級政府編制、法制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縣級主管部門和試點鎮加強協調,充分考慮到試點鎮的實際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間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試點鎮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處罰權,對專業性特別強、實踐中不常用的權限暫緩下放,并明確放權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確保權力平穩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給張浦鎮行政處罰權655項,其中農業類134項。根據一年多來的實踐,根據張浦鎮的實際承擔能力,為防止市場監管出現真空情況,昆山市政府下發了《市政府關于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市級部門下放的部分綜合執法職權的通知》(昆政發〔2014〕49號),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氣管理、農業投入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停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中農業類的有99項。二是有力承接。試點鎮對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的行政處罰權,細化落實承接實施方案,優化、充實人員配備,做好權力承接各項工作。三是有效行使。縣級職能部門加強對下放權力運作的指導、培訓,試點鎮綜合執法局對承接的行政權力要履職到位,避免出現下放權力懸空的現象。

(二)加強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特別是專業人才的培養

隨著權限的大量下放,試點鎮面臨人手少、任務多,權力大、能力不夠的情況,急需提高綜合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避免試點鎮擴權帶來的“隱性違規”,構建權力運行的有效機制。縣級職能部門必要時可定期派人員充實試點鎮的行政執法力量,適應新的管理體制需要。試點鎮應通過引進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派員到縣級相關執法機構跟班學習等方式,加速培養各執法領域的專業執法人才,適應權限下放后執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項運行機制

篇2

關鍵詞: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權保障

有資料表明,在數以千計的法律法規中,屬行政執法范疇的占了八成以上。更主要的是行政執法具有明顯的侵益性特征。實踐中行政執法出現執法不作為、不按程序執法、越權執法、濫用執法權等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行政執法侵權占據行政侵權的主要部分。行政執法隨時可能侵犯相對人的權利。無疑,要充分保障公民人權,就必須深入開展依法行政。盡管近年來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目前群眾抱怨過多、頗有微詞的依然是行政執法問題,城管、計劃生育執法就是明顯的一個例證。

多年來,計劃生育執法過程中,的確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引起了廣泛批評、激化了干群矛盾的強制拆房、關押對象戶親人、強制引流產、強制收繳財物抵社會撫養費等,并由此催生了計劃生育“七不準”的公布實施。在這些現象逐漸消失時,基層又出現了執法人員收錢放生的違法現象。為什么計劃生育工作很難按照國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和初衷來執行呢?其真正原因是什么呢?是什么導致了基層行政執法中這種違反國家政策、侵犯公民人權行為的出現?

在許多有關基層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問題的分析文章中,最常見的一個原因就是責基層工作人員的素質不好。他們認為政策是好的,只是執行中走了樣,主要原因是基層人員素質低。例如有文章說:“個別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弄虛作假、亂收費、亂罰款、不按法律程序辦事,不用法律手段解決爭議和沖突,致使違法侵權的計劃生育具體行政行為時有發生。這些行為的存在,損害了政府形象和黨群關系,影響了計劃生育的正常開展,同時給計劃生育工作中的人權保護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但我想,有誰認真的去考慮過政策為什么會走了樣,難道基層人員的素質真的很低嗎?低到不知道怎樣是遵守政策,怎樣是違反了政策嗎?抑或是他們的素質低到不知道違反政策要受行政處分甚或擔法律責任嗎?連最基本的遵法、守法以有利于自己——最起碼可以不犯錯誤都不知道的工作人員的素質的確太可怕,指責當然應該。只是筆者在想:隨著我國人事制度的逐漸規范化,無論如何,基層工作人員多少也是參加了錄用考試,闖過了幾道關才獲得了工作機會。雖說難免有個別人是靠關系的,但也是有硬杠杠(諸如大專學歷等)卡著的,也不是任人唯親,不論良莠與否都可以進來的。既然如此,基層人員素質太低以至于知法、執法、犯法甚或連違法的后果都不知曉的可能性就排除在外。

一般而言,人的行動有兩個出發點:一為名或利;一為職責所在,不得已。那末是什么讓他們知法而不守法、或者說是不嚴格的守法執法的呢?是為名或利嗎?據我所了解,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付出和收入極其不成比例。計劃生育執法工作中的沖突是得罪人甚至是對于執法人員有人身危險的工作,如果說他們關押人員,扣押東西得到了好處,那就是:名是罵名,利是那沒有保障的工資。至今為止,筆者家鄉的計劃生育基層工作人員的工資依然沒有保障。他們的其他福利待遇如“三保”“五保”(諸如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等)一律為零。而他們辛辛苦苦工作所應得的勞動報酬:工資還是要靠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來兌現,收上來就發工資,收不上撫養費就拖欠、扣工資,甚至直接的懲罰就是:別來上班了,何時完成收款任務何時來上班。

如果說為了保障自己的工資而采取強制執法方式侵犯公民權利是為了利,那也不算是私欲過度膨脹導致的超出制度范圍的求利;至少,他們也是在保障自己獲得報酬、繼續工作的權利,或者說也是在保障自己為人子女、為人父母而必須對家庭承擔養家糊口的責任和義務的能力。這是國家和社會沒有對他們盡到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的義務、沒有保障他們的相關權利而導致的變相扭曲。

當然,這是激憤之辭,只是筆者的打抱不平之見。實際上,基層計生工作人員決沒有因為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而故意去違法或變相執行政策。相反,他們在誤解和低待遇的條件下,在巨大的壓力和責任重負下兢兢業業地工作,為開創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迫使他們這樣做的,是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要求與群眾強烈的生育意愿的矛盾,是沒有完善的具體可操作性的政策要求與錯綜復雜的具體情況不相吻合產生的矛盾。

一直以來,大眾傳媒、社會各界強調的是弱勢群體——計劃生育對象戶的權益保障。但有誰去想過基層工作人員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包括給他們一個清楚、明白、可行的執法規范以保證他們不“簡單粗暴地執法”?沒名沒利,他們為什么這么粗暴的執法以致于侵犯了公民人權呢?筆者認為,唯一的解釋就是:職責所在,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甚至是賦予了他們這樣做的必然性。

為什么會產生政策執行中的扭曲現象呢?筆者認為:

其一、依法行政、保障人權,最關鍵的不是執行者的素質,而是法律與制度的完善與性質。即一部善法,是保障人權的基本前提。在這方面,筆者深深贊同關于善法、惡法的討論。當然,這里的“善”,不僅僅指善、惡之善,也指完善之善。在前幾年,計劃生育是靠國家的行政強制力來推行的,即便是“計劃生育七不準”,也是在作為內部紀律使用多年后才解密的:即面向社會公開。而受到廣泛批評的“計劃生育七不準”所禁止的基層工作人員執法行為也是在這一規定公布后使計劃生育基層人員成為矛頭所指、眾矢之的的。這其中,政府法令的頒布自然有著當時國情的考慮,但也包含了政府對部門工作人員工作方式的態度和工作方式選擇的認可度,至少是默許的。“國家公共權力主體或政策制定者按照自己的價值觀或出于某些特殊的考慮,而不是按照公認的公共政策基本原則,像公正、公眾利益至上、合法等原則去制定公共政策。”【1】筆者認為: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最初頒布施行,應該符合“出于特殊國情的考慮”這一假設。(由于筆者知識層次、社會地位所限,這個結論只能是我的推斷,因此稱為“假設”。)計劃生育工作方式為什么發生了轉變,是人員素質得到了突飛猛進的提高嗎?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真正的原因是:一、從法律和政策層面來看,我國計劃生育工作最初是靠國家強制力“強制入軌”的,如今轉向了綜合治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階段;二、相關制度,諸如對社會撫養費征收使用的管理、監督制度;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幫扶制度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及政策的建立、完善、落實較之前幾年進一步強化了。也許這些是當時及今日計劃生育工作局面的最好注解。計劃生育工作方式的轉變,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善法而非人員素質對于人權保障的重要性。

其二是法律制度的安排,沒有給行政人員切實可行的執法空間。基層計劃生育執法人員的執法權限中,沒有強制執法權,需要強制執法的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就有很多局限。例如,在公、檢、法、司、城管等部門和計生委的配合上是否有高效協同性。具體而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盡管可以申請法院執行,但依靠法院強制執行,非基層執法人員所能決定,一般要有縣計劃生育局統一決定,向法院上交法定費用,辦齊手續后才可以實行。而上級下達收款任務又常常不考慮這些實際情況,不可能每次收款都等全縣統一的行動。這無形中增加了征收的困難。又如,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即使可以等待時機,而大月份計劃外孕婦的人流工作就沒有這么多時間和機會“暫緩”。法律規定是要做通工作讓她們自愿去做人流。想方設法要生孩子的人,能做的通工作嗎?在行政手段淡化和農民法制觀念淡薄、生育愿望強烈的情況下,要讓他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還是很難的工作。何況,好多孕婦甚至“準孕婦”根本就不在家,工作人員根本就沒有做思想工作的機會。所以,我們不能片面批評基層人員如何低素質,如何粗暴簡單的工作,我們應該考慮政策的現實可行性。這里,筆者請大家思考幾個問題:為什么計劃生育七不準沒有在頒布之初就向社會公開?為什么引起群眾強烈不滿的粗暴簡單的計劃生育執法案件中,幾乎沒有群眾勝訴的?因為計劃生育推行之初,的確是靠國家行政強制力來推行的。固然,這和當時的國情有關,筆者不想加以評論。

其三、財政投入不到位,導致行政執法資源不足。西方政策實施途徑的兩大學派之一的組織理論學派的代表人物斯諾和特里林認為“只有了解組織是怎樣工作的,才能理解所要執行的政策,也才能知道它在執行中是如何被調整和塑造的”。[2]只有了解了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站是如何運轉、工作的,我們才能解開計劃生育政策變形的真正原因。以計劃生育為例,根據有關規定,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站屬于“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從有關事業單位的定義及特點來看,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站也應屬于享有全額財政撥款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國家法律明文規定,財政投入人均十元作為計劃生育事業費。實際上由于地方財政能力不足,在一些貧困縣里,基層計劃生育部門實際上處于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境地,人員工資、辦公費用以及其它一切費用都是從社會撫養費里出。還有一些貧困縣,財政不僅不撥錢給計生部門,每年各計劃生育服務站至少還要上交鄉鎮財政幾十萬元。一個沒有財政撥款收入、也沒有贏利性下屬單位的服務部門,如何有錢上交?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站因為得不到資金投入,而又要承擔數額不菲的上繳任務,為了單位的正常運轉,他們只有依靠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尋求生存空間。而由于有“計劃生育七不準”、沒有強制執行權等種種限制,這就迫使計生部門去“放查放生”,出現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局面。從政府的角度來說,經費再緊張也不應該放生。而基層現在的實際情況是:不僅僅是經費緊張,而是撥款幾乎為零,經費嚴重不足。在某些地區,是這些“素質低、執法簡單粗暴的”基層人員在養活著計生辦!在保證著基層計生辦這一國家、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單位的運轉!個別領導,尤其是縣級領導一講話就說:嚴肅查處收錢放生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如何處理某些素質低的工作人員等等,但卻不說“我怎么沒、為什么沒有保證撥款到位”,只說財政緊張也不應該放生,卻不說基層人員也要吃飯,也要養家;而且,緊張和零是兩個概念,是質的飛躍和差別!我想作為鄉鎮黨委書記、縣委書記總該懂得這一點?很多關于基層計生隊伍建設的文章說到隊伍建設建議時,大多是從對他們的要求入手,諸如:素質高、懂業務等等,很少有作者真正從關心基層計生隊伍的待遇和工作狀況——哪怕是他們的工作權利的保證出發的。我想,某些人是否應該深入基層去看看再發表言論、制定政策?!

其四、利益激勵引導機制不健全,行政執法違法責任過輕,使守法、違法的得失權衡失度。有人認為是基層計生人員受利益驅動導致了收錢放生。而筆者認為至少應區別看待“基層計生人員”中所指的鄉鎮和村級計生干部兩個不同的群體,籠統地說基層計生人員受利益驅動收錢放生是不符合事實的。筆者認為,對于鄉鎮計生干部來說,基本上是由于資金投入不到位所迫使的。因為在收錢謀私和為此失去工作之間,他們更愿意守法保住工作。如果說村計生專干放查放生是利益驅動,或許的確如此。因為村級專干幾乎沒有工資收入,一般每個月只有五十或六十元的補貼,又沒有退休、養老保障等,(筆者要強調的是,在有些縣,鄉鎮計生干部除了工資按照事業單位人員標準來執行外,也沒有任何福利待遇,包括現在農民已經有的醫療保障,他們都沒有。他們唯一所有的就是一個有名無實的事業身份,支撐著他們繼續工作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寄希望于國家的機構改革會給他們帶來曙光。)因此部分村計生專干,甚至村黨支部書記、村長等寧愿選擇丟掉這份“工作”(這也是他們受到的最重的處罰),也要包庇自己的至親超生或者收受錢物包庇他人。

篇3

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科學分析,我們得到主要壓力源可以分為四大類:工作自身性質、組織管理制度、單位人際關系、個人前途發展。這四大類壓力源主要原因為:

(1)工作自身性質近些年來我國公路網線快速發展,大量新建公路投入使用。隨著公路網線的快速發展,交通運輸行業也在迅猛發展。交通管理機構執法隊伍作為維護保證交通運輸正常合法運行的主要單位,在這個過程中承擔了極大的工作壓力。長期加班以及公路執法時容易遇到意外傷害等等因素的影響下,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來說造成了極大的工作壓力。

(2)組織管理制度由于我國正處在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雖然各個企事業單位在組織架構以及管理模式上逐漸顯現出人性化等等一系列先進的發展趨勢。但是由于長時間的傳統思想的存在,大量機關領導仍存在管理方式粗暴簡單,家長作風濃厚的問題。所以,組織管理制度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產生了極大的壓力。

(3)單位人際關系根據調查結果我們發現,人際關系也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產生壓力的主要壓力源。主要原因有具體兩個方面,一個是單位人員組成比較復雜,已產生誤解。另一方面是由于基層員工眾多,晉升崗位有限所導致的。

(4)個人前途發展由于沒有一個正常意義上的晉升渠道,所以在單位中容易產生沒有成就感與不被認同感的產生。這種思想的蔓延嚴重的影響到了執法隊伍的心理健康。成為了主要的壓力產生原因。

2改進措施

2.1工作自身改進措施

(1)加強人事甄別: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招聘一定要進行心理壓力測試,保證工作人員有較強的心理抗壓能力。

(2)豐富工作內容:加強工作變動,保證員工不對工作產生厭倦感。

(3)合理安排工作:在工作安排上合理化,減少長期工作對員工產生的壓力。

2.2組織管理制度改進措施

(1)進行目標管理:設定工作目標,提升員工工作熱情。

(2)進行領導作風改革:改善領導工作作風,豐富領導工作方法手段。杜絕家長式粗暴簡單的工作作風。

2.3職業發展改進措施

(1)建立良好健康的職業晉升渠道,滿足員工的進步愿望。

(2)給予一定程度的現金獎勵,彌補員工內心失落感。

2.4人際關系改進措施

(1)建立良好的上下級溝通渠道,緩解由于上下級溝通不暢導致的工作壓力。

(2)處理好同事之間的溝通關系,加強同事之間的溝通渠道,減少同事之間的誤解造成的壓力。

3結論

根據調查結果,我們可以具體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1)執法人員的主要壓力源為:工作自身性質、單位人際關系、組織管理制度、個人前途發展。人事管理則應對與壓力源應當適度進行控制,過大則會影響工作人員正常的生活與工作。

(2)大多數的壓力均為負面壓力,對執法人員的生理與心理健康均會產生較大影響。

(3)壓力的緩解不能僅僅局限與針對個人過著單位,也要加大人事管理改革力度,加快人事管理改革步伐。從而從源頭上緩解壓力的產生。

篇4

社會管理在我們國家包含著若干復雜的價值判斷,例如在政治學體系中社會管理所包含的價值判斷就是在社會系統中進行合理的權力分配,進行適當的利益平衡。而用社會學的眼光來觀察,社會管理則是要實現國家對社會過程的有效統治、國家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處理,國家對社會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學中,社會管理的基本價值則是強化行政對社會的干預和控制,強化政府行政職能在行政管理中的體現等。也許社會管理的諸種價值判斷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們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社會管理的理念必須回歸到法治中來。我們允許學術上有關社會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們不能夠容忍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同樣賦予社會管理理念不確定的元素。也就是說我們應當用行政法強化社會管理的理念,通過提煉和強化使社會管理理念與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現代行政法治理念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管理理念。

2以行政執法重塑社會管理的意識

從概念上來講,社會管理是一個涵蓋內容較大的系統,在某種層次上講還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項眾多,需要管理的內容比較繁雜。但是對于社會管理的意識來講,從內涵的角度來講,卻有著與之較大的差別,相對來講范圍較窄。社會管理意識是一種主觀上的認知行為,是一種意識領域的執行思維,主要表現在社會公職人員以及行政主體在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一種思維認知。社會管理的過程具有公眾性,公職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從理性的角度出發,嚴格按照國家所賦予的權利來參與社會管理,但是很多時候恰恰出現了相反的現象,破壞了這種和諧,過多的將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帶入工作中,為我國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不良影響。這種行為的出現,對于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意識造成了一定的打擊,大大的降低了參與的積極性,制約了社會公眾權利實現的職能,所以可以認為,這是一種公權對私權壓制的行為。因此,我們必須以行政法意識構造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樹立一種科學的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用行政法意識來統攝社會管理意識,我們必須對我國行政法意識中的陳舊部分進行更新甚至創新。這樣便使行政法意識與社會管理意識予以統一。

3以行政執法設計和實現社會管理的秩序

篇5

【關鍵詞】金融業;工商業;產融結合;排他易;搭售;反壟斷規制

【正文】

在經濟全球化與國際金融改革大環境下,中國的金融業領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沖擊。而金融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金融制度的競爭,因而在金融制度方面我國仍在改革與完善,以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所需的廣泛金融服務的要求,促進本國金融業持續、健康、有效率的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雖然我國金融立法現階段仍為分業經營,但是在金融領域中已然出現了產融結合現象,且呈現急速發展的趨勢,容易形成市場支配力量和市場支配力量容易被濫用,再加上我國反壟斷法剛剛頒布實施,細化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本文所探討的我國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問題,極具現實意義。

一、產融結合領域之界定及發展趨勢

產業經濟與金融業的結合我們稱之為產業與金融的結合,簡稱產融結合。[①]

所謂產融結合,一般指金融業與工商企業通過信貸、股權、人事等方式走向結合,它是工商企業充分市場化和銀行業充分商業化的產物,是產業投入產出過程與金融業融通資金過程的結合。產融結合的理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工商企業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持股、控股和人事兼任關系;狹義是指工商企業(尤指工業企業)與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多指銀行業)的股權滲透和人事交叉(尤指股權滲透)。本文在法律層面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產融結合。市場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追求資本增值的最佳場所,競爭機制是產融有效結合的啟動器。現實中,人們對產融結合的理解存在一些誤區,認為產融結合就必然能夠促進經濟發展。還有的把產融結合簡單理解為銀企結合。其實,產融結合是一個中性的概念。比如說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銀行對企業的信貸就是一種產融結合,但是銀行的信貸規模或信貸結構不合理就會影響產業結構的不合理。所謂產融的有效結合是指能充分利用金融功能促進產業經濟發展和產業經濟效益提高的過程。[②]

(一)產融結合的國際發展趨勢

產融結合的發展可從兩個相互促進的方面來考察:銀行模式由“分離制”向“綜合制”過渡;銀企關系由單純的信貸關系向產權關系、產融實質結合發展。

美國受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的影響,對商業銀行做出嚴格限制,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投資業務。在1890—1920年間,針對托拉斯尤其是產融結合形成的金融托拉斯的興起,政論家威爾·羅杰斯對此有一句經典名言:“所謂控股公司,就是你在被警察追捕時將贓物交給同伙的地方。”[③]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業競爭的加劇,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有所擴大,原來實行分離銀行制的國家逐漸向綜合銀行制過渡。美國1983年修改了1933年銀行法,取消對銀行從事證券、不動產投資及保險業的限制。德國歷來實行的都是全能銀行制,在傳統存貸款金融業務之外,銀行還可以提供證券經紀、保險業務以及房產交易等其他業務,全能銀行一方面作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另一方面又為投資公司提供金融服務。[④]實行綜合制更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現已成為世界各國銀行發展的共同趨勢。

與分離銀行制相聯系的是銀行與企業單純的信貸關系。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金融業與工商業的關系日益密切。不論是銀行還是企業,都已不能滿足于僅有的信貸聯系,都迫切需要在產權上建立更為牢固、密切的聯系。從企業角度來看,迫切需要產權聯系。主要體現在:第一,社會化大生產按照規模經濟的要求,企業日益大型化,大型化企業需要巨額資金的扶持,企業對銀行貸款的依賴性增強。第二,股份制企業的建立為銀行資本的股權提出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資金通常來源于社會公眾,而他們的資金是分散和有限的,籌集成本高。相對來說,金融機構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銀行成為企業大股東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第三,國際競爭的加劇,使企業向集團化、綜合化、國際化方向發展。這種趨勢使企業對銀行的資金需求加大,并要求銀行能給企業更全面的服務,即對企業的資金、信息、科技、證券的承銷等提供綜合服務,加強企業和企業集團的國際競爭力。另一個方面,從銀行角度來看,同樣迫切需要產權聯系。首先,銀行是負債性企業,其主要的資金來源就是企業存款。可以說沒有企業存款,銀行就無法進行正常經營。其次,銀行的經營目標之一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利潤的主要部分是銀行對企業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企業經營效益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銀行貸款本息能否按期收回。第三,銀行對企業的參股、控股,能分散投資風險,提高效益,體現銀行資產的安全性、盈利性。第四,金融業競爭激烈,迫使銀行開展多種業務,加強和企業的聯系。目前各國證券業、信托業都相當發達,銀行業競爭加劇,為使銀行在金融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銀行必須要為企業提供多樣化的服務。[⑤]

(二)產融結合領域國內發展現狀及其內涵

產融結合突出表現為產業組織與金融組織的相互投資和人事互派。我國當前常見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大型國有企業與金融業的結合,另一種是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企業聯為一體,以求共同發展。[⑥]具體而言,產融結合可以表現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團、全能銀行等,我國目前最常見的形式主要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國從組建來看,具有組建主體和形式多元化的特點。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以金融機構為主體而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2002年3月,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根據《公司法》成立了國有獨資性質的中信控股公司。這是中國金融業自實行分業經營以來第一家經批準成立的可以跨金融業務領域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產業組織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指以工商企業或企業集團為主體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山東魯能集團、海爾集團、寶鋼集團、中遠集團、山西國信集團公司等均控股了一定的金融機構。寶鋼集團在集團內成立財務公司,由集團內各成員企業共同出資經辦,寶鋼集團已經控股和相對控股了四家金融企業,即華寶信托公司、寶鋼財務公司、聯合證券、太平洋保險,華寶信托與法國興業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華寶興業基金管理公司,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金融鏈條,且寶鋼的“金融軍團”仍在不斷日益強大。三是其他機構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銀行等具有投資主體資格的國有企業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⑦]

那么,到底什么是金融控股公司呢?法學界大多認為,控股公司是指因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從而能夠對其進行實際控制的公司。英文“holdingcompany”或“proprietarycompany”,最主要的特征是控股控制。關于金融控股公司,各國(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美國《1998年金融服務業法》中正式使用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術語,但該法案及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均未直接定義,后者對金融控股公司做出了一般性要求,其規定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控股公司之間的內在聯系。[⑧]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三大國際監管組織聯合支持設立的金融集團聯合論壇于1999年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中定義,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⑨]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定義金融控股公司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以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為子公司的一種純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銀行作為子公司的稱作銀行控股公司;以證券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證券控股公司;以保險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稱作保險控股公司;而同時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兩種以上子公司的稱作金融服務控股公司(financialservicesholdingcompany,簡稱FSHC)。如美國的花旗銀行集團等。[⑩]也有學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為主導,并通過控股公司兼營工業、服務業的控股公司,它是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結合的高級形態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領域極具代表性的混業經營組織形式。[11]還有人認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種經營性控股公司,即母公司經營某類金融業務,通過控股兼營其他金融業務及工業、服務業等活動的控股公司。按照國際慣例,金融集團公司的母公司都應是控股公司。[12]

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有不同的界定,但歸結為一點,無論其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還是為非法人的企業聯合,其都是銀行業與工商業通過控股走向結合,無論這一控制權是掌握在銀行方面或者工商企業方面,這一聯合行為就具體存在,且依照國際慣例,這種市場結合只要達到一定規模尤其是當其濫用市場支配力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13]

因此,就上述在我國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三種形式,筆者認為都可劃歸產融結合的范疇,符合本文探討的范圍。

二、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理分析

綜前所述,關于產融結合的出現,是企業走向規模經濟,謀求其自身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企業市場化、金融機構市場化、企業融資的客觀需求。正如前文所述,無論人們對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產融結合的具體形式有怎樣的界定,其都是金融業與工商業通過控股走向結合,是經營者集中的具體表現。依照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例來看,市場結合達到一定程度和規模就要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而受到反壟斷法追究的市場經營者集中主要表現為壟斷性經濟合并。反壟斷法的核心在于反對市場經濟力量的過度集中,其壟斷力濫用妨礙市場有效競爭。歷史告訴我們,金融資本和產融結合過度集中就會對自由競爭產生限制,甚至引發經濟危機。[14]在產融結合領域展開反壟斷分析十分必要。

(一)該領域反壟斷立法觀之發展趨勢——從靜態到動態

關于傳統競爭立法理論模式,我國學界長期認同的答案是“有效競爭”,這一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提出,也叫“可行性競爭”,即假設一種競爭在經濟上是有效的,而且根據市場的現實條件又是可以實現的,那么這種競爭就是有效的。

但也有學者提出“有效競爭”理論不能適應解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經濟發展所面臨的突出的、長久的問題——產業組織合理化和產業競爭力提升。反壟斷如果僅建立在這種理論之上,實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損害了企業的競爭自由,滯延社會福利的增加。[15]同時也不利于維護競爭機制。故而,熊彼特“動態競爭理論”便應運而生并成為主流競爭理論,[16]在此基礎上,20世紀80年代以來又有學者從現代產業組織理論和動態市場角度提出“可競爭市場理論”。[17]該理論認為,如果進入和退出某一行業是自由的,只要價格一超過平均成本,廠商就會有進入的動機,使相關行業中經常存在潛在進入者的威脅,如同現實競爭者存在的實然狀態。

為獲得壟斷而進行的競爭是一種很重要的競爭形式。成功獲得壟斷地位的企業越想得到更多的保障以避免競爭,而要成為那樣的壟斷者就越會有更多的競爭。而且只要獲得壟斷地位的可行途徑是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那么此種競爭就是我們社會所需要的。尤其在新經濟時代,如果一個公司率先在新經濟行業中生產出一種新產品,它會在知識產權和消費的規模經濟性兩方面獲得保護,從而具有壟斷力量并獲得高額利潤,而這一前景又會加快創新的進程。成功的壟斷者很可能是最初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產品收取很低價格的企業。等到將來網絡擴大了,再向用戶收取更高費用,這樣不僅可以彌補現在的損失,還會有盈利。如果網絡有自然壟斷的性質,這種情況就更加可能發生,因為競爭者發現要再建一個相同的網絡是不可行的。因此網絡達到成熟狀態的速度越快,它的壟斷地位免受競爭對手挑戰的時間就越長。因此網絡壟斷的這一盈利前景不僅導致創新進程加快,還會導致低價策略,目的是為了吸引用戶民主監督加入;而網絡企業主最終有可能收取壟斷價格,從而可以補償早期的損失。[18]雖然這里主要分析新經濟領域的問題,但在產融結合這一既傳統又現代的領域同樣可見為了擴展其網絡服務,采取先低價形成服務網絡,再收取壟斷價格的情形。諸如金融機構收取年費問題、預先承諾與今后業務發展到一定規模后服務費用的提高等現象。

因而產融結合領域擴大網絡發展,也是為抵制其潛在競爭變為現實競爭的主要手段。但是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潛在競爭變為現實競爭所需的時間也越來越短,具體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交通和信息發展,提高經濟效率,提高現實競爭強度與潛在競爭的壓力。2、在WTO規則影響下,國際間經濟交往日趨自由,本國產業日益受國外競爭對手競爭壓力和潛在競爭威脅,隨著資金積累和資本市場的成熟,大規模籌集資金也更為便利;3、科技的高度發達,使得現今幾乎任何一項產業的進入壁壘都不構成絕對進入障礙。因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動態競爭觀”的競爭立法理論模式。[19]而在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立法觀,綜上分析筆者認為也應從靜態走向動態。

主張對市場結構進行積極干預的“有效競爭”理論雖然協調了規模經濟的要求,但未能充分體現提升我國產業在國際上競爭力的要求。因而在產融結合領域中不僅應對某一生產經營者暫時的“壟斷”看作是法律禁止、追究的對象,而且要將該領域中的競爭看作是動態的活動和過程。辯證地看待壟斷與競爭的相互關系,對具有市場支配力的壟斷狀態持寬容態度,對利用壟斷力損害競爭的行為予以打擊。

(二)該領域反壟斷立法之價值維度——從競爭到合作

在反壟斷法價值探討中,有學者認為,反壟斷法特有的價值是競爭,競爭是當今各國反壟斷法所共同宣示的保護對象,是反壟斷法各基本價值(效益、自由、秩序、正義等)的集中體現,也是反壟斷法用來判斷規范對象的永恒尺度,競爭的必然內容是有效競爭。[20]對于競爭價值的認同是人們的共識,這種共識有一定經濟學認識基礎和立法依據。[21]

隨著經濟、社會、人們觀念的變遷和經濟學、法學理論的自身發展,競爭法(學)視域中競爭概念開始得到人們的反思,其在競爭法領域的地位和本身含義也在發生著不斷變化。作為人際關系的另一種狀態——“合作”開始以挑戰者的姿態在競爭法領域中凸顯出來。對傳統競爭法學理論和競爭法的立法、執法都產生了一定沖擊。競爭和合作的相互作用已經成為競爭法分析的一個經常的主題。[22]現在,美國法院也認為,合作是提高生產率的基礎,反托拉斯法是被設計用來確保競爭和合作處于一個合適程度的混合狀態,而不是被設計用來要求所有的經濟參與者在任何時候都全力競爭。產融結合領域是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融合,從某種意義而言,也是一種合作。規模經濟帶來壟斷,壟斷必然排斥自由競爭。自由競爭、自由合作和聯合、壟斷并存的經濟現實向理論界提出了挑戰。1982年美國經濟學家鮑莫爾(Banmol)的《可競爭市場與工業結構理論》一書的問世,標志著“可競爭市場”理論的形成。依照這一理論,壟斷可能是有效率的經濟行為的結果,[23]因而在“可競爭理論”視野下,各種合作安排的適應性調整構成了現代競爭法的主題。因而有學者提出,我國流行以競爭作為反壟斷法的特有法價值并以經濟學上的有效競爭理論解釋競爭的概念等做法有失偏頗;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經濟學以及管制經濟學都應當成為影響反壟斷制度供給的“理性認識”;合作和競爭一樣,是處于效率之下的競爭法的一個價值維度。筆者非常贊同這一觀點。

反壟斷法是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也是對于競爭背后體現的公平、正義、自由、效率這些重要社會價值的肯定。在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法最終也要將其價值維度定位于維護整體經濟利益平衡,維護企業的總體自由和社會的實質公正。[24]

(三)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立法原則——從結構主義到行為主義

反壟斷法立法原則有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之分,我國反壟斷立法到底采取結構主義還是行為主義持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行為主義與結構主義相結合的做法。這種觀點近幾年比較流行,也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同。學者們認為,實行行為與結構相結合的做法可以避免重蹈中國立法中一些經濟法律因規定不全面、不具體無法適應實踐要求而缺乏穩定性、缺乏嚴肅性的缺陷。[25]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采取行為主義。理由有三:第一,我國企業的規模普遍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甚至還沒有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第二,真正對競爭造成威脅的是壟斷行為而非壟斷結構。第三,行為主義的壟斷控制制度已成為世界反壟斷法的發展趨勢。[26]

依結構主義的方法認定產融結合領域內是否存在壟斷,僅要求審查市場集中度和參與合并的企業或金融機構的市場份額,如果市場集中度迅速上升或者參與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過大,就被認為是壟斷性經濟結合而遭禁止。顯而易見,與筆者上述的經濟發展之現狀要求及趨勢不相符。放眼國際,多數國家認為以單純的市場結構為標準來控制經濟合并有相當大的缺陷,美國自1974年“合眾國訴通用動力公司案”開始,表現出摒棄結構主義分析法走向行為主義。市場集中度和合并企業的市場份額不再是決定性因素,而僅是確立市場勢力的重要標準。反壟斷法應確立競爭導致產業發展的信念,在政策取向上采取“可競爭市場”理論模式,對壟斷狀態和企業合并持更加寬容態度。因為我們很難為動態的市場活動事先規定合理的市場結構標準。

因此在對產融結合這一特殊的壟斷性經濟結合進行規制中,與其徒勞地為動態市場活動事先規定合理的市場結構標準,不如順應潮流,以動態發展觀,采取整體寬容,局部嚴厲的規制方法。首先,因為產融結合在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因此這種市場行為首先值得鼓勵,然而產融結合的密切關系容易導致壟斷勢力和限制競爭行為產生,因為銀行是控制力極強的組織,它與大企業的融合更能強化其控制力,從而對競爭造成破壞。在2002年法律修改之后,日本《禁止壟斷法》第十一條規定,銀行與保險公司不得取得或保有超過國內公司的表決權總數百分之五(經營保險業的公司為百分之十)的股份。[27]這是個有益的借鑒。其次,從經濟發展客觀需要而言,經濟發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產業的發展并增強國際競爭力,入世之后合格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與我國企業進行結合,也易導致壟斷發生,所以我國亟待建立起該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制度。一方面,產融結合的市場行為值得鼓勵,因為產融結合在規模經濟、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良好作用。如寶鋼的財務公司等。企業對金融機構的資金需求也是企業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因而政府對銀行資金運用的過度限制無疑對其發展起阻礙作用。另一方面,從經濟發展客觀需要而言,經濟發展要求金融介入,以扶植產業的發展并增強國際競爭力,但產融結合更強化其控制力,從而對競爭造成破壞。對其壟斷行為進行控制也是反壟斷法的客觀要求。綜合兩方面而言,在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法應當關注對競爭造成損失和威脅的壟斷行為而非其究竟占據怎樣的壟斷結構。因而,其立法原則應從結構主義走向行為主義。

(四)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原則——從本身違法原則到兼顧合理原則

本身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是美國法院100多年來在反托拉斯司法判例中逐步形成的一對重要法則。一般認為,本身違法原則是指,只要企業實施了反壟斷法明令禁止的行為,法院無需考慮該行為之目的與后果,徑直判決該行為非法。本身違法適用于價格固定、市場劃分、聯合抵制、搭售安排和轉售價格維持等案件。合理原則是指法院根據企業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目的和后果及行為人的市場份額等因素綜合判斷某種行為是否違法。合理原則一般適用于縱向非價格限制、聯營、合并等領域。在20世紀70年代末之前,本身違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適用呈現明顯的二分法模式。但自80年代以來,隨著芝加哥學派占據主導地位,本身違法原則遭到批評,法院對“本身違法”進行了修訂,一些傳統上適用“本身違法”的橫向限制行為改為適用“合理原則”。[28]尤其表現在產融結合領域和新技術領域(比如軟件業),自1999年以來美國反壟斷規制的執法原則從傳統的單純依靠“本身違法原則”轉向兼顧靈活的“合理原則”,較好地處理了規模與效益、壟斷與發展、一般適用與適用豁免的關系,還較為妥善地處理了反壟斷與執行國家金融產業政策的關系[29]。美國的執法原則靈活性很快便影響到歐盟、加、澳等國家和地區。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發展規模經濟是一個長期戰略,發展產融結合順應了世界潮流,但又不能對該領域的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無動于衷,這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產融結合實踐本身都有害,所以在該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原則既要堅持對明目張膽的違反現行《反壟斷法》的行為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更應該注意運用靈活的合理原則。

(五)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立法視域——從內國適用轉向域外適用

域外適用制度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美國鋁公司案”中確立的“效果原則”的制度體現。[30]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劇,跨國性產融結合的發生和跨國金融集團的組建日益普遍,相伴的是各國反壟斷法的“內國控制弱化、國際控制強化”形成趨同。[31]所以,針對目前國際金融集團對我國企業并購的主流趨勢,我國對產融結合領域要積極探索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針對外國法的域外適用,還要設立阻卻制度。[32]未來要求我們在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上要未雨綢繆,賦予我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效力制度在該領域具備可操作性。

此外,產融結合領域反壟斷規制功能發揮上還要注重反壟斷與金融監管機制的聯動;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態度要實現從積極控制(主動型控制)到消極控制(防御型控制)的轉變;[33]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律責任要從單一責任轉向綜合責任。

三、產融結合領域壟斷力量濫用及反壟斷法律規制

反壟斷法規制的是壟斷。日本的《禁止壟斷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私人壟斷’,是指事業者無論是單獨的還是采取與其他事業者相結合、或合謀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益,實質性的限制一定交易領域內競爭的行為。”我國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的《反壟斷法》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給壟斷下了這樣的定義:“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正如前文所述,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雖然有其社會經濟發展的內在必然性,但在結合過程之中以及結合的結果,都有可能涉及我國剛剛實施的《反壟斷法》所規制的壟斷行為;當然,其中最為主要的還是涉及第三類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過度集中”,也即我國《反壟斷法》所謂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依據本文第二部分的論述和筆者基本觀點,產融結合領域“經營者集中”本身并無多大過錯,我國反壟斷法所反對的應該是“經營者過度集中”,尤其是產融結合勢力在結合過程中尤其在結合后“濫用壟斷力量”,亦即我國《反壟斷法》所謂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一)該領域濫用壟斷力量之表現形式

反壟斷法合并類型的劃分主要是基于合并對競爭秩序的危害性的大小,一般采取三種基本的分類,即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由于混合合并一般較少影響市場集中度,故而競爭法給予的關注也最少,這種合并大多數是允許的。[34]顯然,產融結合屬于混合合并的具體形式。盡管較少影響市場集中度,但涉及到產融混合合并企業之間的交叉補貼[35],便于實施針對小的競爭者的掠奪性定價;[36]而且大規模的產融結合之后必將導致銀行數目減少,這則意味著消費者和客戶選擇余地的減少和競爭的缺乏以及壟斷的加劇,[37]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使得這一壟斷現象更加嚴重。所以,對其進行反壟斷法控制,一方面可以鼓勵和保護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明確地對壟斷行為進行規范,促進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我國《反壟斷法》第20條以列舉的方式給“經營者集中”下了定義:“(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可見,該條文既沒有象美國和歐盟等立法一樣明確法律規制的重點是水平合并(也稱橫向合并),更沒有具體細化規定產融結合這一特殊的混合合并,語言過于籠統、抽象和模糊,[38]還有待進一步的司法解釋或立法完善,也有賴于我國反壟斷執法的靈活性和張力。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對產融結合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從壟斷行為著手探討,即從占有市場壟斷地位的企業為阻止新的市場進入者而使用的手段入手進行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濫用壟斷力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獨家交易、特許協議、搭售、掠奪性定價等,最為常見和危害最大的當屬獨家交易和搭售,[39]只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反壟斷控制,才能實現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并維護客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一是規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排他;二是規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損害客戶和消費者的“搭售”行為。

排他易(ExclusiveDealing),也叫獨家交易,比如某消費品的生產者要求其經銷商答應不經銷任何潛在競爭對手的產品,從而就可以增加潛在競爭者的銷售成本。如果某潛在競爭者的產品市場前景好,沒有其他經銷商,不得不自己銷售產品,即在生產和銷售兩個方面進入市場,市場進入之資本規模相對較大,對于我國企業而言,規模普遍偏小、缺乏國際競爭力,甚至還沒有達到規模經濟的要求,大企業及其子公司的排他易會造成市場進入的實質障礙,而反對進入壁壘恰恰是國際反壟斷法的重要發展趨勢。

作為出售一種產品的條件,賣主要求買主向他同時購買另一種產品,這就是搭售,它使在一個市場中擁有壟斷力的企業在另一個市場中也獲得了壟斷。[40]搭售與排他易一樣。排他易是將銷售與生產搭在一起,同樣,“搭售”是對被搭售產品的排他易。如果被搭售產品有規模經濟性,那么為了進入搭售產品市場也必須生產被搭售產品的企業,其成本與壟斷者相比會高得多,而這會減少該企業進入搭售產品市場的預期收益。例如生產手機的廠家總會以“贈品”的方式搭售充電器,占領該款手機的充電器市場。

(二)該領域之反壟斷法規范與限制

作為混合合并具體表現之一的產融結合,從國際立法來看,從來都是以結構規制為輔,但這并不能說明該領域的市場集中就沒有法律限制,我國商務部2004年8月公布的《反壟斷法》(草案)第28條規定,經營者集中出現下列情形,應當事先向國家反壟斷主管機關提出申報:(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世界范圍內的資產或銷售額總和超過30億元人民幣……;(二)集中交易額超過2億元人民幣的;(三)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占有率已達到百分之二十的;(四)集中將導致參與集中的一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的市場占有率達到百分之二十五的。具體的申報標準可視經濟發展情況加以調整。上述規定體現了事前申報審查并采取申報異議制的企業結合規制方式,既能達到控制企業結合行為的目的,又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是比較符合我國實際需要的。[41]應該說,這個立法路徑是值得肯定的。事實上,我國2007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第21條和第22條分別采取授權立法和排除式立法方法對這一問題加以靈活規定。第21條規定,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達到申報標準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第22條規定,可以不申報的集中有兩種情形:一是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資產的,二是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應當說,我國法律的現行安排賦予了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應對市場的多變性,擴展了法律的張力和彈性,但同時也對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市場的判斷能力和執法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此外,前文所述日本《禁止壟斷法》第十一條所確立的金融公司保有股份限制制度也極具借鑒意義。歐盟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橫向并購指南》所確立的最新并購控制實體標準“嚴重妨礙有效競爭”(SIEC)以及美國控制并購的“實質性減少競爭”標準(SLC),都屬于結果型標準,強調對有效競爭造成實質性損害并以此結果的產生作為是否應對并購加以禁止的標準。[42]以上這些國外立法經驗都是我國產融結合領域控制立法的有益借鑒,尤其是歐盟最新的《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值得我國反壟斷立法執法機構認真研究。

在產融結合領域,最主要的控制方法是行為規制,即對排他易和搭售行為進行規制。筆者認為對我國產融結合領域中出現的排他易或搭售行為,首先要制定一個判定標準,即何種行為才視其為排他易,或達到一個怎樣的標準才能形成“排他性”行為,怎樣的“搭售”才被視為反壟斷法所要限制的行為。其次,對這樣的行為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行為主體應負何種責任,是民事的、行政的抑或刑事的?

對于認定標準而言,主要是對于事實的認證。由于產融結合領域中的產品與服務大多技術含量高,較多是金融創新領域的產品,因而這些事實的認定,對外行人而言難以理解,更談不上認證的問題。一種可能的解決方法是象美國一樣借鑒仲裁程序,也就是說,法官指示每一方當事人提名一個技術專家,再由兩方所選取的兩個專家共同選定中立的第三個專家,該專家被法官任命為法庭指定專家,法官也相信他不會受任何一方的誤導。[43]這樣,就由三位專家對事實加以認證。

最后,對于該領域壟斷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筆者主張應綜合采用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責任承擔形式。民事責任主要是指侵權者給受害者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上的責任,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行政責任是反壟斷法中重要的責任方式,即由反壟斷法執行機構對違法者進行行政制裁。如禁令、行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刑事責任方面可借鑒美國、日本的經驗,對嚴重違法者實行“雙罰原則”,既處以罰金,又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

6、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功能發揮——反壟斷與金融監管機制的聯動。

7、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執法措施——從積極控制(主動型控制)到消極控制(防御型控制)。(參考:李磊《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法律規制研究》檢察出版社07版)

8、該領域反壟斷規制之法律責任——從單一責任轉向綜合責任。

【注釋】

[①]參見傅艷:《產融結合之路通向何方》,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頁。

[②]參見張慶亮等:《產融型企業集團:國外的實踐與中國的發展》,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頁。

[③]參見[美]查里斯·R·吉斯特:《美國壟斷史》,傅浩等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頁。

[④]參見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頁。

[⑤]參見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論與實踐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6頁。

[⑥]參見王勇:《新經濟形勢下產融結合研究》,四川出版集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頁。

[⑦]參見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課題組:《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問題研究》,載《人大復印資料(經濟法、勞動法)》2004年第7期。

[⑧]參見麟、謝麗娟等:《金融控股公司:內在邏輯與現實選擇》,載《財經科學》2002年增刊第118頁。

[⑨]參見前注⑦。

[⑩]參見安志達:《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與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頁。

[11]參見薛海虹:《保險業與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思考》,載《上海保險》2001年第6期。

[12]參見閔遠:《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載《中國金融》2000年第8期。

[13]SeeTheLawofAntitrust:AnIntegratedBook,Lawrence.A.Sullivan,Warren.S.Grimes,ThomsonWest,2006.P180.

[14]參見[德]魯道夫·希法亭:《金融資本》,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227頁,第250頁。

[15]參見盛杰民、袁祝杰:《動態競爭觀與我國競爭立法的路向》,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

[16]參見陳志廣:《熊彼特的競爭理論及其啟示》,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

[17]參見[美]丹尼斯·卡爾頓:《現代產業組織》,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139頁。

[18]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新經濟中的反托拉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六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9]參見前注⒖。

[20]參見曹士兵:《反壟斷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1頁。

[21]參見盛杰民、葉衛平:《論反壟斷法法價值理論的重構——以競爭價值為視角》,載《現代法學》2004年第5期。

[22]參見劉文華:《關于競爭、合作與反壟斷的思考》,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12月20日訪問。

[23]參見[美]鮑莫爾:《可競爭市場:在工業結構理論中的興起》,載《美國經濟評論》1982年第3期。轉引自呂明渝:《競爭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5頁。

[24]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0-164頁。

[25]參見王艷林:《壟斷:中國立法的確立及其方法》,載季曉南主編:《中國反壟斷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6]參見鐘瑞棟、侯懷霞:《行為主義:中國反壟斷立法的選擇》,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7]參見[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壟斷法概論(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頁。

[28]參見鄭鵬程:《美國反壟斷法“本身違法”與“合理法則”適用范圍探討》載《河北法學》2005年第10期。

[29]SeeWilliamJ.Kolasky,ConglomerateMergersandRangeEffects:It''''sALongWayFromChicagotoBrussels,BeforetheGeorgeMasoUniversitySymposiumWashington,DC,November9,2001.

[30]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第4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頁。

[31]參見[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國際合并控制與美國、歐盟、拉美及中國的競爭法比較研究》,安光吉、劉益燈譯,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4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379頁。

[32]參見汪欣:《跨國并購引發的反壟斷法域外效力問題研究》,載中國民商法律網,2008年12月25日訪問。

[33]參見李磊:《跨國公司在華并購的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版,第198-200頁。

[34]參見孔祥俊:《反壟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05-608頁。

[35]SeeBundeskartellamt,ConglomerateMergersinMergerControl,DiscussionpaperforthemeetingoftheWorkingGrouponCompetitionLawon21September2006.

[36]參見[美]奧利弗·E·威廉姆森著:《反托拉斯經濟學》,張群群、黃濤譯,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298頁。

[37]參見黃雋著:《商業銀行:競爭、集中和效率的關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56頁。

[38]值得注意的是,歐洲理事會根據2004年1月20日頒布的控制企業間集中的EC第139/2004號條例(《合并條例》),于2007年11月出臺了《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使其明晰化和具備可操作性,以加強指導對包括金融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在內的產融結合等混合合并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無獨有偶,澳大利亞也于2008年11月頒布了新的《合并指南》,不僅對混合合并進行了法律界定,并提高了對混合合并危害競爭的警惕。

[39]例如歐盟2007年《非橫向合并評估指南》也認為,“混合合并中值得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封鎖。相互關聯的市場上的產品如果形成組合,則整合后的實體可能有能力利用自己在一個市場上的強大地位而在另一個市場上取得杠桿效應,具體方式則是從事捆綁銷售、搭售或者其他排他行為。捆綁銷售和搭售由于是非常普遍的行為,因而通常不會產生反競爭效果。各家公司之所以進行捆綁銷售和搭售,往往是為了向顧客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是提高產品的性能價格比。然而,在某些情況下,這類行為有可能減少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數量,或者降低競爭的動力。這有可能會減輕整合后實體的競爭壓力,從而使其可以提高價格。”

[40]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反托拉斯法(第二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頁。

[41]參見王先林:《WTO競爭政策與中國反壟斷立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頁。

篇6

培養學生自學能力,應變“先講后練,以講為主;先教后學,以教為主”為“先練后講,以練為主;先學后教,以學為主”。從而把由教師灌輸的講讀過程,變為生動的學生自學的閱讀過程,真正培養學生的閱讀能力,發展他們的思維。下面介紹幾種經過反復實驗而確立的有效教學模式:

一、抓住重點,理解課文引導學生自學課文中的某個重點段落,然后集體討論,教師相機指導深化,以“主”帶“次”,理解全篇。

如:《小音樂家揚科》的自學可以這樣安排:

1.從解題入手,抓住重點。出示思考題:從課題《小音樂家揚科》中,你覺得課文應寫些什么?揚科成了音樂家嗎?

2.編列提綱,理清層次。自學課文,思考:揚科喜愛音樂,課文寫了哪些事?除了寫揚科喜愛音樂,課文開頭還交代了什么?揚科的結局又怎樣?從而幫助學生理清課文層次。

3.出示習題,指導練習。圍繞下列問題,準備自學講析課文重點:(1)揚科是怎樣欣賞大自然中的“音樂”的?(2)揚科怎樣陶醉在旅店的音樂聲中的?揚科愛小提琴,設想他是怎樣想的?(3)揚科看見地主食具間的小提琴,又是怎樣想的?“一股無法抗拒的力量”,指的是什么?在講述第三點時,可結合觀察課文的插圖,想象描述當時環境和揚科的心理活動。

4.自學課文,嘗試講析。學生先按自學要求,自學課文。第二步分小組討論,排疑解難,互相補充,準備作嘗試性講解分析。第三步學生嘗試講解分析課文重點,注意發揮想象,提出自己的看法。在學生評析時,教師相機點撥,以加深拓寬,落實訓練。

二、抓住思路,理解課文對思路較明顯的課文,通過抓住文章思路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課文。

如《桂林山水》一課,有經驗的老師是這樣安排的:

1.審題,預測思路。出題后先提出桂林在地圖上的位置,然后讓學生思考:(1)看了題目,你認為文章是寫什么的?重點應該寫什么?(2)看了題目,你想知道些什么?以設置懸念。

2.感知課文,理清思路。通過以下“練讀”,理清文章脈絡:(1)哪幾段分別寫桂林的山和水?(2)課文先寫什么?后寫什么?最后寫什么?(3)在段落結構上,本文有什么特點?給課文列思路圖。

3.閱讀分析,理解思路。教師激情朗讀,學生自讀體會。指名列思路圖,全班評析。在評議中,滲入必要的詞句和讀寫訓練,并組織質疑。

三、抓住中心,理解課文引導學生從課文中找出中心詞或中心句。然后以此作為自學題統攝全篇,讀懂課文。

如《草船借箭》一課的自學題可以這樣設計:

1.初讀課文,掌握課文大意。思考“草船借箭的原因是什么?經過怎樣?結果又怎樣?”

2.找出中心詞,統攝全篇。明確“草船借箭”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直接讓學生找出課文中心詞語:“神機妙算”,并理解什么叫“神機妙算”?

3.細讀課文,抓住主線。思考:諸葛亮的神機妙算表現在哪里?自學“借箭”一段時可啟發學生找出描寫第三天四更時的景色和諸葛亮與魯肅的問答,借箭的巧妙調度等情節的重點詞語。如“大霧漫天”“一邊擂鼓,一邊大聲吶喊”“笑著說”“……只管……就……”等,還可簡單地勾劃出受箭時船頭船尾的方向變化。在此基礎上讓學生歸結諸葛亮的神機妙算表現在哪些方面。當堂講解,集體評議。

4.反復誦讀,深挖開拓。有感情地朗讀,體味諸葛亮成竹在胸、足智多謀的氣度和周瑜妒賢忌能、心胸狹窄的性格。

四、抓住提綱,理解課文要求學生列出課文的詳細提綱,并以此深入理解課文。教師可在學生討論評議時相機誘導。

如《蟋蟀的住宅》一課的自學題可以這樣安排:

1.聯系已有知識初讀課文。課前布置學生收集有關蟋蟀的知識,了解蟋蟀的特點。嘗試講述對蟋蟀的認識。在此基礎上初讀課文,掌握課文內容。

2.細讀課文,編擬提綱。先歸納每個自然段的提綱,后再根據分段,寫出段意,然后集體交流討論,充分評議、修改。教師從中點撥。吸收反饋信息,作針對性的重點講解。

篇7

專題一:如何進行化學實驗觀察

化學是以實驗為基礎,研究物質的組成、結構、性質及其變化規律的自然科學。在化學知識中,許多知識如化學概念、基本原理、元素化合物性質等,都是通過化學實驗而獲得的。因此,在化學學習中必須學會對實驗進行正確的觀察,并在觀察的基礎上根據實驗現象得出結論,從而掌握化學知識。那么,如何正確觀察實驗、在實驗觀察過程中應該注意一些什么呢?

首先,應明確實驗目的,確定實驗觀察的重點。

設置課本實驗的目的在與實現某一學習目的,實驗目的決定了實驗觀察的重點。只有明確重點觀察的內容,抓住本質的現象,才能有效地觀察,有效地學習。如在初中化學〈序言〉課的實驗,所設置的幾個實驗都是為學生順利理解和掌握物理變化和化學變化而設置的。因此,觀察的重點應放在反應前后物質是否發生質的變化,從而確定變化屬于物理變化還是化學變化。如鎂帶的燃燒實驗,觀察的重點是鎂在燃燒后的產物的性質和鎂帶有何本質的不同,確定反應是否新物質生成,從而判斷該反應是否屬于化學變化。而不能僅僅注意實驗過程中的“發出耀眼的強光,放出大量的熱”這一非本質的現象。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實驗的目的——掌握物理變化和化學變化的實質。

其次,明確觀察的要素和程序,全面、有序地進行實驗的觀察。

對于實驗,特別是一些過于復雜的實驗,往往存在多個實驗觀察的要素,實驗過程中必須全面、有序地進行觀察,才能實現實驗教學的目的,從而深入、全面地掌握化學知識。

那么,如何有序地、全面地觀察化學實驗呢?

第一階段(實驗前)——觀察要素為:1、反應物的物理性質(如反應的顏色、狀態、氣味等);2、反應條件(如是否加熱、通電等);3、反應裝置(用什么作反應器具、裝置有何特點等);4、*作順序(如何組裝實驗裝置、添加藥品先后順序如何等);5、其他(如藥品的用量、實驗注意事項等)。

第二階段(實驗中)——觀察要素:反應過程中的主要現象(如是否有顏色變化、是否有氣體生成、是否有沉淀析出、是否發光、放熱等)

第三階段(實驗后)——觀察要素:1、是否有新物質生成?2、新物質的顏色、狀態、氣味、溶解性等;3、儀器拆分順序;4、儀器整理等。

隨著實驗的深入和知識水平的提高,越來越要求學生能夠深入全面地進行實驗的觀察,全面掌握化學知識。如果不能全面地進行實驗的觀察,往往會因為觀察的片面性而導致種種問題,如無法獲得全面的知識。更為嚴重的是在實驗具體*作過程中,可能回導致失敗或危險,如加熱固體藥品時,試管口為向下傾斜,導致試管破裂;用氫氣還原氧化銅實驗時,如果不遵循實驗前先通氫氣一段時間后再后加熱、實驗后先撤酒精燈一段時間后再撤氫氣的順序,必然導致實驗失敗和危險(爆炸)等。

第三、協調多種感覺器官。

實驗現象的觀察,往往不僅僅依靠眼睛觀察來完成。在很多實驗中,還需要借助手、鼻等感官。如第一章關于硫燃燒的實驗中,除用眼觀察之外,還需借助鼻聞(二氧化硫的氣味)、用手摸(摸集氣瓶感覺熱現象)等。只要這樣,才能全面獲得感性的材料。

此外,實驗現象的觀察過程中,還要克服下列不良習慣:1、只注意強烈刺激作用的現象,而忽視其他現象;2、由于不能高度集中注意力,忽略了稍縱即逝的現象;3、只注意觀察實驗過程中的現象,而忽略對實驗*作順序、裝置特點的觀察;4、只觀察不思考等。

化學學習方法之二

專題三:學會加工

加工,指的是對所感知的事物通過特殊的思維方法對獲取(感知)的餓信息進行處理的過程,其目的在于是新知識與已有的知識取得聯系,增進對新知識的理解。加工在學習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高效獲取知識的基本條件之一。

對信息加工的重要方法有:1)類比法;2)比較法;3)質疑等。在學習過程中必須學會這些策略,從而順利實現知識的學習和掌握。那么,在學習過程中如何類比、比較和質疑呢?

第一、學會類比

類比是根據兩類或兩個事物之間某些屬性上的相同或相識所作出的一種推斷。這是加工的重要方法。它既可使抽象的內容具體化、形象化。也可使陌生的事物熟悉化,從而實現對新知識的掌握。這種方法在學習中廣泛地得到應用。如在高一學習鹵族元素極其化合物性質知識時,抓住該元素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核外最外層電子數相同,均為7個,從而類推出它們的單質及化合物在化學性質上具有與Cl2與及其化合物相似的化學性質,從而順利實現鹵素其他元素對應單質及其化合物性質的學習。這里應該注意的是:1)要考慮不同事物之間的可比性。即善于發現事物相同或相似的本質上屬性,只有本質上屬性相同或相似,才能作出類比;如鹵族元素原子最外層電子數相同這一本質屬性,為鹵族元素及其化合物之間的類比提供基礎。2)要注意類比的或然性,正確類比,防止類比的負遷移。換句話說,就是在抓住事物共同屬性的同時,也應注意差異性一面。如鹵族元素原子最外層電子數相同,但由于其電子層數不一樣,因此其化學性質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不能有Cl2+H2O==HCl+HClO類推出F2+H2O==HF+HFO等。

第二、學會比較

比較是對兩種或兩種以上易混淆的相關事物進行對比分析的一種常用方法。常用的比較方法有對立比較、差異比較和對照比較等。如在學習氧化還原反應時,氧化和還原、氧化劑和還原劑、氧化產物和還原產物等屬于對立的概念,在學習過程中,要抓住這些概念內部間的對立面來比較,以留下深刻的印象,實現記住一個就掌握另一個的一箭雙雕的效果。又如對易混淆的同位素、同素異形體、同分異構體、同系物等概念,學習時著重從其定義、特征、使用范圍等差異面進行比較,抓住各自的不同點,從而掌握四個概念。要學會比較,關鍵在于對化學事實進行分析,弄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發現它們之間的差異。這樣做不僅能揭示事物的關鍵特征,而且還能更加容易掌握新概念的涵義。

篇8

論文摘要:我國林業產業不斷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林業產業由小到大、由弱變強,已經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但是和國外林業相比,我國林業既有一定的優勢,也有多方面的劣勢,優勢與劣勢并存。所以我們還要重視營林建設,本文同時提出了一些整地、造林的方法,把我國林業溶入了國際林業體系中,與世界各國聯系更加緊密,合作更加廣泛。

我國森林資源總的變化趨勢是:森林面積逐年增加,每年以200萬hm2速度遞增,林木生長量開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資源的發展在數量上開始走出“低谷”,扭轉了長期以來森林資源下降的局面,實現了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的“雙增長”。森林資源是決定林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加WTO后沖擊的重點雖然是林產工業,但競爭的焦點卻在于林業產品,而林產品的關鍵原料在于森林資源。

一、造林方法

1、播種造林法:又稱直播造林,是將林木種子直接播種在造林地進行造林的方法。這種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積造林地上進行造林。但是這種方法造林對造林立地條件要求較嚴格,造林后的幼林撫育管理措施要求也較高。播種造林的適用條件:適合于種粒大、發芽容易、種源充足的樹種,如橡櫟類、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種子。其要求造林地土壤水分充足,各種災害性因素較輕,對于邊遠且人煙稀少地區的造林更為適宜。

播種造林的方法有:塊狀播種、穴播、縫插、條播和撒播等。播種前的種子處理包括消毒、浸種和催芽等措施,對保證春播,早出芽,增強幼苗抗旱能力,減少鳥獸等危害極為重要。

2、植苗造林法:又稱栽植造林、植樹造林,是用根系完整的苗木作為造林材料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對不良環境條件的抵抗力較強,生長穩定,因此,對造林地立地條件的要求相對地說不那么嚴格。但是,在造林時苗木根系有可能受損傷或擠壓變形和失水,栽植技術要求高,必須先育苗,卻也節省種子。總之,植苗造林法受樹種和造林地立地條件的限制較少,是應用最廣泛的造林方法。

植苗造林應用的苗木,主要是播種苗(又稱原生苗)、營養繁殖苗和移植苗。有時在采伐跡地上進行人工更新時,可以利用野生苗。近年來,有些地區發展營養器苗造林,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植苗造林后,苗木能否成活,關鍵是苗木本身能否維持水分平衡,所以在造林過程中,從苗圃起苗、選苗、分級、包裝到運輸、假植、造林前修剪,直至定植全過程都要保護苗木不致失水過多。最好是隨起苗隨栽植,盡量縮短時間,各環節要保持苗根濕潤。

3、分殖造林法:是利用樹木的營養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地下莖作為造林材料直接進行造林的方法。其特點是能夠節省育苗時間和費用,造林技術簡單,操作容易,成活率較高,幼樹初期生長較快,而且在遺傳性能上保持母本的優良性狀。但要求有立地條件較高的造林地,同時分殖造林材料來源,受母樹的數量與分布狀況的限制,這種方法主要用于適用營養繁殖的樹種,如松樹、楊樹、柳樹、泡桐和竹類等。

二、植樹造林的程序

1、造林地的清理

造林地的清理,是造林整地翻墾土壤前的一道工序,把造林地上的灌木、雜草、竹類以及采伐跡地上的枝丫、梢頭、站稈、倒木、伐根等清除掉。分為全面清理、帶狀清理和塊狀清理3種方式。

清理的方法可分為割除清理、火燒清理和用化學藥劑清理。割除清理可以是人工,也可以用機具,如推土機、割灌機、切碎機等機具。清理后歸堆和平鋪,并用火燒方法清除。也可以采用噴灑化學除草劑,殺死灌木和草類植物。

2、整地方式和方法

整地方式分為全面整地和局部整地。局部整地又分為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全面整地是翻墾造林地全部土壤,主要用于平坦地區。局部整地是翻墾造林地部分土壤的整地方式。包括帶狀整地和塊狀整地。

帶狀整地是呈長條狀翻墾造林地的土壤。在山地帶狀整地方法有:水平帶狀、水平階、水平溝、反坡梯田、撩壕等;平坦地的整地方法有:犁溝、帶狀、高壟等。

塊狀整地是呈塊狀的翻墾造林地的整地方法。山地應用的塊狀整地方法有:穴狀、塊狀、魚鱗坑;平原應用的方法有:坑狀、塊狀、高臺等。

3、人工播種方法

(1)播前的種子處理

目的:完成種子發芽準備,加速種子發芽,縮短留土時間,保證出苗整齊,預防動物及病蟲害的危害。

措施:消毒、拌種、浸種、催芽。春播時深休眠種子要催芽。

春播時逼迫休眠種子應浸種,但是如果造林地比較干旱、晚霜與低溫危害嚴重不宜浸種。雨季一般播種干種子,如果能準確掌握雨情時也可浸種。

秋季播種時一般都不浸種、催芽。病蟲害危害嚴重的地方應進行消毒液浸種、悶種或拌種

(2)播種方法

撒播:均勻地撒播種子到造林地的方法。

一般不整地、播種后不覆土,種子在條件下發芽。工效高,成本低。作業粗放,種子易被植物截留、風吹或水流沖走、鳥獸吃掉,發芽的幼苗根系很難穿透地被層。

適用條件:勞力缺乏、交通不便的地區,皆伐跡地、火燒跡地,急需綠化的地方,中小粒樹種。

條播:按一定的行距播種,可播種成單行或雙行,連續或間斷。

播后要覆土鎮壓。可進行機械化作業。種子消耗量比較大

適用條件:跡地更新,次生林改造;主要為灌木樹種和個別喬木樹種

穴播:按一定的行、穴距播種的方法。

根據樹種的種粒大小,每穴均勻地播入數粒到數十粒種子。播后覆土鎮壓。操作簡單、靈活、用工量少。

適用條件:適用各種立地條件。大、中、小粒徑的種子都適用。

塊播:在大塊狀整地上,密集或分散地播種大量種子的方法。塊狀面積一般在1m2以上。可形成植生組。施工比較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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