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規范設計8篇

時間:2023-05-25 10: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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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規范設計

篇1

關鍵詞:農貿市場設置標準湛江市場

中圖分類號:F713.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農貿市場是社區商業的一種,在城市商業體系中處于最底層,為城市居民生活服務的最基層單位。各個農貿市場的關系是平行的,不存在等級高低之分。其相互作用猶如原子作用力,各農貿市場都有自己的服務半徑和商圈,如同金屬原子,當相互間距離太小的時候會因為競爭而產生排斥作用使之分開,當距離太大的時候則會產生相互吸引的作用力使之靠近。因此在人口密度分布均勻和不考慮地形影響的理想狀態下,各個農貿市場都具有同樣的能量級,只有在各個鄰近的農貿市場之間距離相等的情況下,排斥力和吸引力才能達到平衡的狀態。這種相互作用模式的商業設施的布局比較適合于中心地理論。

克里斯塔勒認為在市場原則與空間均衡的基礎上,商業點的分布將呈現空間均勻狀態。由此理論得出,在理想狀態下農貿市場的空間分布形態也必定為一種六邊形結構。因此,農貿市場的總體布局也將呈現均勻的狀態,符合中心地理論的假設,這種六邊形結構模型可以作為農貿市場總體布局的一般模型。同時,他還認為中心地的空間分布形態受市場因素、交通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影響,農貿市場的布局也受到此三個因素的約束。其中市場因素指農貿市場的服務范圍內的潛在消費總量,這與人口密度有著直接關系,是農貿市場規模的主要決定因素;交通因素主要影響農貿市場的具體選址;行政因素是政府的干預,克氏認為這個因素主要適用于中級中心地,對農貿市場不適用,而且通過行政干預的方法對農貿市場的市場化不利,將不予考慮。

因此,在進行城市農貿市場實際規劃布局時,必須重點考慮農貿市場之間距離與當地人口規模關系的問題。在運用此模型進行實際農貿市場的總體規劃布局時,要先通過分析城市各局部的人口規模,確定在這個地區的農貿市場的規模和服務半徑大小,對模型進行局部調整,最終得出適合本城市的農貿市場空間布局體系,并確定農貿市場的個數和每個農貿市場的選址范圍。

對農貿市場的總體控制主要靠營業面積的千人指標與服務半徑來實現。至今為止沒有任何規范或文件中對農貿市場的千人面積指標作出明確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只對商業服務設施作出總體指標規定,沒有涉及到其中具體的農貿市場。

從湛江的實際情況分析,考慮到出租率與生鮮超市影響兩者的相互抵消作用,城市對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實際需求也應該與這個數字相當。由于城市居民對農產品的消耗量變化不大,不會因為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大幅度提高生鮮肉菜消耗量,建議參照這一數字,推薦將湛江市農貿市場的建筑面積千人指標控制在 150-180㎡/千人。生鮮超市與大型超市的生鮮經營區面積也應當經過加權處理,統一到這個千人面積指標內。

根據中心地理論中對中心地分布與人口密度關心的論述,可以得出對農貿市場的分布密度和服務范圍起決定性影響作用的是農貿市場周邊區域的人口密度。在人口密度高的城市區域,農貿市場的分布密度也高,服務范圍較小;而在人口密度低的城市區域,農貿市場的分布密度也低;服務范圍較大。由此可以看出農貿市場的分布密度與周邊人口密度呈正向相關,服務范圍與人口密度呈反向相關的關系。在進行城市農貿市場總體布局的時候一定要從其周邊人口密度開發,合理調整各個農貿市場的服務半徑使之適合其所在地區的需要。

雖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對商業服務設施的服務半徑有規定:居住區不宜大于 600 米,小區不宜大于 300 米,可是并沒有將其與周邊人口密度的關系作出規定。通過這次調查,參考城市公交站點設置的距離規范,得出在人口密度小于 1 萬人/k㎡的城市地區將農貿市場的服務半徑控制在為 500 到 800 米,不大于1000 米;而在人口密度大于 1 萬人/ k㎡的地區服務半徑規定為 300 到 600米較為適合,不小于200米。在人口密度大的地方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地方取上限。

服務半徑不能過小否則會引致市場間的惡性競爭。我國人口有老齡化的趨勢,因此應當參考老年人的活動特點來制訂農貿市場的最小服務范圍。對城市老年人日常行為的研究表明,購物行為是老年人經常發生的反復外出行為的一種。老年人外出活動分布由基本生活活動圈、擴大鄰里活動圈、市域活動圈和集域活動圈四個層次組成?;旧顒尤κ抢夏耆巳粘I钪惺褂妙l率最高和停留時間最長的場所,活動半徑小,約 180-220M 左右,符合 5min 的老人步行距離;擴大鄰里活動圈以小區(居民區)為出行規模的老年人活動范圍,活動半徑不大于450M,以步行為主;市域活動圈與集域活動圈都為出行頻率較低的層次,與日常購物關系不大,不予討論。按照老年人出行時間5min,將農貿市場的最小服務半徑定為 180 米,既能照顧到老年人的出行又能避免農貿市場之間過度激烈的惡性競爭,是比較合理的標準。

綜上所述,湛江市農貿市場的服務半徑應控制在 300 到 600 米范圍內。在人口密度小于 1 萬人/k㎡的城市地區取 500 到 800 米,不大于 1000 米;而在人口密度大于 1 萬人/k㎡的地區取 300到 600 米,不小于 200 米。

農貿市場的規模必須與其服務人口的規模相適應,要從可能達到的社會購買力大小出發,不宜一味追求大規?;駝t勢必造成土地與投資的浪費。農貿市場的服務人其服務范圍中的總人口,服務范圍的確定可參考中心地區理論的蜂窩模型,將每兩個農貿市場之間距離兩個市場相等的所有的點連起來,最終圍合出的區域就是各個農貿市場的服務范圍。確定市場的營業面積規模應當依照前文所得出 150-180㎡ /千人的標準,將市場服務范圍內的人口規模乘以千人指標得出該市場的最佳營業面積規模。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里規定單個菜市場副食店的規模為建筑面積1500-2500 平方米,這與農貿市場社區化、小型化的發展方向有所沖突。筆者通過對湛江農貿市場的調查結果顯示,營業面積小于 1000 平方米檔次的農貿市場的經營效益最好。同時如果農貿市場面積過大,會增加平面布置與流線設計的難度,也不利于靈活選址。因此,根據湛江的實際,農貿市場的建筑面積規模推薦為 1000-2500 平方米,最大不超過 3000 平方米。在情況比較復雜的地區,應該采取建設幾個中小型農貿市場,而不應該采取只建設一個超大型農貿市場欲以解決問題的辦法。

在未來的發展中,農貿市場必然朝社區化、小型化與靈活布置的方向發展。然而為了保持市場內部的競爭性,保證居民購買時的選擇余地。最終確定農貿市場的設置標準的因素很多,不同城市的地域特點也決定著該城市的農貿市場的布局,對湛江農貿市場的布局和標準的研究只是一種參考,真正決定某個城市的市場規劃的因素是人的需求。

參考文獻:

李眾,陳福濤:城市中心城農貿市場規劃方法探究,科技創新導報,2009

冉磊,張旭:淺談農貿市場規劃的原則——以保定市農貿市場規劃為例,小城鎮建設,2007

向睿:成都市農貿市場的規劃與建設研究,西南交通大學,2007

篇2

關鍵詞:新鮮的農產品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市場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development tendency, the two market patterns of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has been determined in the article. The problems of status market have been found and on which the market planning layout should be coordinated, scientific, feasible and flexible. Taking full account of the principles, the article determines the standards and requirements of wholesale markets and farmers markets separately. Finally,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from the view of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Keywords: fresh agricultural market;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farmers markets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碼

鮮活農產品市場,是指從事蔬菜、水果、食用油、禽蛋、肉類、水產等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的固定場所。鮮活農產品市場是與城市居民日常生活關系非常密切的商業設施,但長期以來不被重視,自發形成的市場缺乏規劃指導,出現了諸多問題。隨著消費者對購物環境和食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不斷提高,從國家到地方紛紛出臺了關于鮮活農產品市場的實施意見和管理辦法,要求各地制定并完善本地區的鮮活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來滿足市場需求。

1鮮活農產品市場發展趨勢

1.1農產品批發市場變化趨勢

中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國經由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的農產品比重高達70%以上,并且這一比例仍在繼續升高;在中國大中城市中,經由批發市場提供的農產品比例約占80%。據農業部2009年不完全統計,全國共有農產品批發市場3600多個,年交易總額14488.9億元。這些農產品批發市場以綜合類為主,占批發市場總數的35%。

目前國內農產品市場生產規模小,經營散亂,且缺乏統一組織的行業協會,因此,農產品批發市場在農產品流通領域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規劃中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在信息化和市場化的經濟條件下,農產品批發市場有大型化和集中化的發展趨勢。

1.2農產品零售市場形態演變

中國農產品零售市場最初以“街市”形式出現,都是位于街道上的露天市場,這種形式至今在鄉鎮和部分小城市依然定期存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至20世紀末,中國的農產品零售市場發生了3次深刻的變化,分別經過了國營菜市場時期(1980~1984年)、農貿市場時期(1985~1995年)和超市時期(1996年至今)[[1]董曉霞,畢翔,胡定寰.中國城市農產品零售市場變遷及其對農戶的影響[J].農村經濟,2006,(2):87-90.][1]。新世紀隨著電子商務及其相應設備的完善,出現了網絡菜市場,目前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分布在東部沿海的經濟發達地區[[2]羅艷,王青.基于供應鏈的網絡菜市場形成機理研究[J].廣州農業科學,2011,(18):165-167.][2]。

國家有關政策的推動是超市迅速發展的一個主要原因。2000年開始,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福州、杭州等大城市先后制定政策,推進農貿市場超市化改革的進程。然而這些改造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除了福州和深圳,大部分城市的“農改超”陷入了倒閉或者虧損的狀況中[[3]何瑞彪.長沙市農貿市場規劃布局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6.][3]。2011年10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要增加財政投入,通過投資入股、產權回購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菜市場[[4]新華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4]。農貿市場回歸鮮活農產品零售市場建設與發展的主體。總結發達國家農產品零售市場發展的經驗發現,在超市業態已存在近百年,成為生鮮農產品零售主導業態的情況下,農貿市場依然存在并占有相當部分的市場份額。因此,在很長一段時期內,農貿市場都將是鮮活農產品零售市場的主體形式。

2現狀市場存在問題分析

現狀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整體較弱。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一些大中城市農產品市場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問題,從珠海、長沙、保定、余姚、晉城等不同規模城市的情況來看,現狀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5]冉磊,張旭.淺談農貿市場規劃的原則——以保定市農貿市場規劃為例[J].小城鎮建設,2007,(8):37-40.

段晶晶,碩士,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王悅,高級工程師,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主任工程師。

齊小峰,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5]:

(1)市場布局不合理

由于缺乏規劃指導,現狀市場自發性特征明顯。許多市場選址沒有考慮周邊交通、用地等實際情況,影響市場長期效益。如晉城市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和肉類批發市場集中分布在市區北部的書院街上,周邊人流集中,影響城市交通,也限制市場自身的長遠發展。

市場布局不合理還表現在新城區和老城區市場分布不均,新區市場建設未跟上城市建設的步伐,市場普遍缺乏。

(2)市場建設標準低

多數市場內部設施簡陋,排水、衛生、冷藏等設施條件不足,尤其是水產類產品,在簡單分區條件下,市場內臟亂現象嚴重。露天市場則給環衛工作增加了負擔,也嚴重影響了市容市貌。

(3)馬路市場大量存在

在市場攤位費較高及數量不足的情況下,馬路市場大量存在,與農貿市場形成不良競爭,導致市場空置率高,甚至倒閉。以晉城市鳳臺小區為例,小區農貿市場周邊200米范圍內,多個路邊固定攤位形成馬路市場,經營成本遠遠低于農貿市場,使農貿市場內多半攤位閑置,浪費資源。

馬路市場一般在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規市場的地段自發形成,其規模雖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監督管理,對道路交通也會造成負面影響。

3市場規劃布局原則

(1)協調性原則

與城市規劃相協調。鮮活農產品市場布局應與人口分布相適應,規劃應充分與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相結合,根據居住區的分布合理布局。

與城市環境相協調原則。隨著現代城市建筑、城市環境質量的不斷提升,鮮活農產品市場作為城市構成元素之一,在建筑形式及建筑色彩等方面應該充分與城市建設狀況、市場周邊環境相協調。

(2)科學性原則

農產品批發和零售兩級市場的特點不同,對市場位置的要求也截然不同。批發市場對交通便捷度要求較高,農貿市場被稱為“街市”,“街”一字充分體現出農貿市場的最基本特征和要求,就是最大的可達性和便民性。根據市場所處的位置及區域未來的發展狀況,合理確定其建設模式、市場類別、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指標。

(3)可行性原則

農貿市場投資成本回收周期較長,選址時需充分考慮這一特點,在兼顧其他條件的同時,應選擇投資相對較低的地塊,以降低建設與運營成本,提高可實施性。

(4)彈性原則

鮮活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應該具備一定彈性。在保證用地的條件下,對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口的市場建設形式可依據規劃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4鮮活農產品市場規劃布局標準與要求

4.1批發市場規劃布局

(1)市場規劃標準

鮮活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服務范圍一般指城市,并輻射周邊區域。根據《晉城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劃期末批發市場服務人口約105萬。

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規模沒有嚴格和統一的標準,但近年來發達國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有集中化和大型化的發展趨勢。對比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規模和年交易量發現,占地面積與年交易量之間并沒有必然的關系。

部分國家和地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規模

按照每人每天1斤蔬菜的消費標準計算,105萬人每年的蔬菜消費量約20萬噸。計入水果、肉類等其他鮮活農產品的消費,規劃批發市場的年交易總量在60萬噸以內。按照市區每個批發市場占地10公頃的建設標準,一個農產品批發市場可以滿足晉城市中心城區及周邊區域規劃期末人口的消費需求,但為了避免壟斷,形成市場競爭,可以規劃兩個批發市場。

(2)市場選址

農產品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對周邊的交通條件要求比較高。首先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靠近中心城區,因為中心城內超市、菜場等商業網點集中,是配送中心的主要供、配貨對象,靠近中心城能縮短運距、降低運費、迅速供貨。其次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靠近交通主干道出入口。目前公路仍是農產品批發市場供、配貨的主要貨運方式,盡可能臨近高等級公路出入口,滿足快速物流的需要。

4.2農貿市場規劃布局

(1)市場服務半徑及服務人口

目前有關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主要是地方規范,《晉城市人民政府鮮活農產品批發及零售菜市場管理辦法》中要求新建市場的建筑面積要在600㎡以上,服務人口1萬人。一萬服務人口與《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小區規模相對應,結合晉城市已經編制的相關規劃,可以確定服務半徑為500米左右??紤]到不同居住小區的容積率有差異,服務人口約為1~2萬人。

(2)市場規模

市場規模的確實需要具體的指標。根據以上要求,確定晉城市中心城區新建農貿市場的規模按照建筑面積60㎡/千人,占地面積100㎡/千人的指標進行確定。

(3)市場建設形式

農貿市場一般獨立占地,但在已建成住宅區內,用地往往難以滿足需要,因此可采用獨立式室內市場(在獨立用地內建設的室內市場)和連體式室內市場(與其他建筑結合而建的室內市場)兩種類型。

建設過程中,可根據地塊及周邊的具體情況確定市場的建設形式,但在層數、高度、造型、色彩以及與其他用地、建筑的關系上,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5農產品市場建設引導與政策建議

農貿市場屬于微利行業,既需要保證業主一定的收益,又不能因為租金等成本過高而增加老百姓的負擔,還面臨超市和馬路市場的競爭。缺乏相關政策保障條件下,農貿市場難以生存。因此,重視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是解決目前農貿市場存在問題的首要條件。

(1)強化批發市場監督管理

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流通中保持穩定是農產品市場正常運行的保障。通過信息平臺實時掌握市場的供需狀況和價格水平,針對各種突發危機,建立預警和應急機制。嚴格農產品批發市場準入和質量監管,從源頭保障農產品的安全性。規范市場收費行為,非常時期通過財政補貼等形式對農產品價格進行有效調控,穩定市場運行。

(2)保證農貿市場用地

農貿市場屬于商業用地,不具備競爭優勢,很容易被其他商業形態所替代。需要明確規定,新建及改建居民區必須配建農貿市場,規劃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明確市場位置和面積。

(3)保障市場功能不變

目前政府財政不能作為市場建設主體的全額負擔,但可以按照政府主導的原則規劃建設,以確保市場功能不變。按照市場運作的原則經營管理,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經營主體。

(4)制定市場建設規范

現狀市場建設標準低,需要制定詳細規范,對環境衛生以及各種設施條件提出要求,也便于統一管理。

每個農貿市場按照經營攤位一定的比例,提供給自產自銷初級農產品的經營者。調查發現,多數市民對本地蔬菜情有獨鐘,即使價格略高于市場同樣產品。提供本地蔬菜銷售的平臺,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也提高了本地蔬菜的市場比重,對晉城市這樣以外調蔬菜為主的銷售市場尤為重要。

鮮活農產品從生產到流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相對于其他項目,這項規劃的編制還不成熟,項目組在規劃過程中遇到過多次難題,比如市場布局標準的制定,看似簡單的結果經歷了反復的討論與溝通。本文結合晉城市的規劃,對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的規劃方法進行梳理,希望能夠為此類規劃提供借鑒。

[1]董曉霞,畢翔,胡定寰.中國城市農產品零售市場變遷及其對農戶的影響[J].農村經濟,2006,(2):87-90.

[2]羅艷,王青.基于供應鏈的網絡菜市場形成機理研究[J].廣州農業科學,2011,(18):165-167.

[3]何瑞彪.長沙市農貿市場規劃布局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6.

[4]新華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EB/OL]. .cn/g/20111008/185810584330.shtml,2011-11-08.

[5]冉磊,張旭.淺談農貿市場規劃的原則——以保定市農貿市場規劃為例[J].小城鎮建設,2007,(8):37-40.

段晶晶,碩士,晉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規劃師。

篇3

農貿市場,就是經營生鮮農產品的市場。生鮮農產品是指不經過統一加工,不作冷凍、脫水、罐裝等工藝過程的處理,而是以自然狀態出售的農產品,俗稱“副食品”。中國人歷來都習慣食用生鮮農產品,因而農貿市場與我國居民的“菜籃子”、“米袋子”緊密相關。農貿市場是完善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育程度與文明城市目標的實現具有密切的聯系。農貿市場是最接近市民生活的公共服務設施之一,是城市環境系統中一個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是文明城市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它的形象可以從側面反映出城市的文明程度和經濟發展水平。近年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城市經濟日益繁榮,河北省保定市市場建設空前活躍,各類市場(農貿市場、專業市場、超級市場)如雨后春筍般紛紛涌現。俗話說“民以食為天”,由于農貿市場不僅直接關系著市民的米袋子、菜籃子,還可以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的機會,因此農貿市場的建設較其他市場而言更加迅速。但是,由于過去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忽視了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導致農貿市場建設主要依靠市場自發調節,缺乏宏觀、長遠的規劃,因此出現了空間分布不合理、阻礙道路交通、造成環境污染等一系列不容忽視的問題。根據現狀農貿市場經營場所建筑形態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市區農貿市場分為正規的馬路市場、封閉式市場、自發形成的馬路市場和早市四種類型。這四種類型的農貿市場因長期的市場需求逐漸演化而來,風格殊異、各有千秋,成為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二、現狀農貿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造成交通擁堵大多數農貿市場均會對道路交通造成不良影響。比較典型的是馬路市場,它一般占據著城市支路,周圍分布著大片的居住區,因供需兩旺,加上部分經營者不服從管理,占據車行道經營,導致購買者隨意停放車輛,遇到上下班高峰時段時,經常出現一個馬路市場堵塞一條城市支路的局面。這不僅使需要取道支路的行人深感不便,支路不能發揮分流交通流的作用,還會進一步給周圍干道的道路交通造成壓力。封閉式市場雖然做到了“退路進廳”,但是由于大多數市場在建設時沒有預留出停車用地,所以購物人群的車輛依然處于自行停置狀態,一般非機動車和摩托車被帶進市場,汽車等在便道或馬路上隨意停放,阻礙了道路的通暢。居住人口密集又缺乏正規市場的地段的自發市場和攤群,其規模雖然不大,但由于缺乏監督管理,對小范圍的道路交通也會造成負面影響。如保定市老城區和舊城改造區的瑯瑚街、穿行樓南街、陵園路、小集街等,這種現象比較突出。

(二)造成環境污染農貿市場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主要表現為垃圾、污水和噪聲污染三方面。封閉式市場的環境問題相對較小,馬路市場和早市則往往缺乏配套的專用上下水道和污染物排放、處置設施,因此經營者就地處置污染物的現象隨處可見,許多馬路市場的環境污穢不堪。這不僅增加了環衛工作的負擔,也嚴重影響市容市貌,降低了城市環境質量,而早市的噪聲污染則對附近住戶的休息形成干擾。

(三)經濟效益良莠不齊盡管農貿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并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但是市場中的每個經營者仍然是以追求經濟利益為己任的“經濟人”。經濟效益好的農貿市場可以吸引眾多的經營者進行競爭性經營,順利達到方便生活、繁榮經濟的目的;經濟效益不好的農貿市場則會逐漸萎縮,既不能實現市場建設的目的,還會造成投資的浪費。因此,經濟效益的好壞仍然是衡量農貿市場建設是否合理的重要因素。目前,這四種類型的農貿市場由于地域、檔次、規模和輻射范圍等種種原因而呈現經濟效益良莠不齊,總體而言馬路市場的經濟效益優于封閉市場,規模適度市場的經濟效益優于規模失當的市場。綜上,現有的農貿市場建設狀況已經不再適應城市發展,需要構筑新的農貿市場體系以克服農貿市場的種種弊端。因此,為了協調市場發展與城市規劃的關系,規范農貿市場的建設行為,使農貿市場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群眾生活服務,進行農貿市場規劃已經勢在必行。

三、農貿市場規劃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進行農貿市場規劃必須克服思想上的近視和狹隘的局部觀念,從全局著眼,以宏觀、科學的規劃原則作為指引。

(一)協調原則

協調原則是城市規劃的基本原則,也是農貿市場規劃應當首先遵從的原則。協調原則要求市場主體的規劃綜合考慮地理位置、消費人群經濟能力等因素,使市場既能夠滿足周邊居民的生活消費需求,也能創造比較好的經濟效益。協調原則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布局與人口分布相協調農貿市場布局應與人口密集程度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居民區)特別應注意農貿市場的配套??傮w來說,人口密集的區域應當建設或者多建設農貿市場,人口相對稀少的區域應當少建,甚至不建農貿市場。以保定市為例,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保定市總體規劃》及《保定市分區規劃》,立足保定市實際情況,在人口居住密集區域,宜按服務半徑350m至600m不等布設農貿市場。但由于以前忽視了這一原則,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一些失敗的例子。如秀蘭城市花園、西苑小區、新一代小區、富昌新城等地人口密集,但這幾個區域卻沒有一處正規農貿市場,居民購米、菜等物需花費較多時間;而五一市場因周圍居民較少而相當蕭條。此外,農貿市場屬于公共服務設施,投資成本回收周期較長,所以選址時也需充分考慮這一特點,在兼顧其他條件的同時,應選擇投資相對較低的地塊,以降低建設與運營成本。

2.類型與布局區位相協調根據農貿市場單次交易量的大小,可以將農貿市場區分為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兩種類型。這兩種類型的市場對市場的位置要求截然不同:批發市場對所處區位的交通便捷度要求較高,要求市場盡量在城市主要交通干線附近選址,并且附近應有較大面積的空地以便于運載副食品的車輛出入和停放;零售市場則要求接近消費人群,因此其位置宜優先考慮鄰近城市支路或小區路,盡量避免鄰近城市干道,這樣既可以減少市民穿越城市干道的機會,確保人身安全,也可以避免對道路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響。保定市的府河市場是違反這一原則的失敗例證。它作為惟一輻射全市、進行大宗副食調味品批發的市場,卻位于交通崗口附近,占地狹長,被河道和居民住宅包圍,車輛出入極為不便,從而使得發展空間、繁榮程度都受到了限制。

3.規模與輻射范圍相協調市場規模是農貿市場規劃的一個重要內容,規模過大、消費群達不到“門檻值”,會造成利用率(即攤位占有率)低、市場輻射范圍萎縮、土地資源浪費、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低下;容量過小、農貿市場的規模不能滿足消費者需求時,則必然會帶來交通擁擠、購物環境惡化等負面效應,還可能使馬路市場和攤群產生、蔓延,進而影響城市交通系統的正常運轉。所以,農貿市場應根據消費者的數量確定適宜的輻射范圍和規模,才能贏得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一般而言,農貿市場的規模按居住區域和人口多少考慮,按居住區級農貿市場用地1500——2000m2、小區級農貿市場用地500——1000m2控制。其具體規模根據所處區域住宅區分布、人口數量、多年形成的市場人氣指數而定。以保定市為例,目前保定市的農貿市場在以上兩方面均存在問題,一方面作為一級農貿市場的府河市場隨著城市的擴大、消費人口的增多,經營已經“飽和”,市場內擁擠,環境衛生較差,而擴建市場又困難。另一方面輻射范圍較小的五一市場和紅陽市場等,又因消費人群小,輻射范圍萎縮而出現土地閑置、經營效益低下等現象。

(二)層次合理原則

在現階段,人們整體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貧富差距也逐漸拉開,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對不同檔次市場的需求差別十分明顯。因此,科學的農貿市場體系應當是不同等級、檔次的市場互相結合,高、中、低檔市場共存的混合體系。按克里斯泰勒的中心地理論等級體系規律,市場等級、檔次愈低,數量就應越大。在市場最優原則下,1個一級市場應配有2個二級市場、6個三級市場、18個四級市場和更多的低級市場。所以,農貿市場的規劃宜根據輻射區域內居民的消費能力配置為不同等級、檔次的市場。如在平民區設置中低檔市場,在高新區及別墅區考慮設置檔次較高的超級農貿市場。

(三)前瞻性原則

1.配套設施建設具有前瞻性現狀農貿市場之所以整體形象欠佳、環境污染嚴重,除去市場建筑形式簡單、材質落后的原因外,配套設施缺乏或簡陋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在農貿市場規劃中,配套設施一體化原則也應被尊為基本原則。配套設施主要包含水電消防設施、污水垃圾處置設施、停車場地三個方面,在進行市場主體規劃時應同時考慮這三方面的要求,一并進行規劃。首先,應當為市場設計給排水管道、照明線路、消防栓及其他消防設施。其次應當為市場設計專用下水管道、煙霧排放處理設施、封閉式垃圾盛放器、衛生隔離措施,以及廁所。最后,應當根據市場規模規劃停車場地——停車場地可以采用售貨區適當后退的形式,在出入口附近設置,市場內部用車和購物車輛分區停放。自行車停車面積按每百平方米營業面積大于等于7.5小型汽車標準當量控制;機動車停車面積按每百平方米營業面積大于等于0.30小型汽車標準當量控制。2.經營模式具有前瞻性大力倡導連鎖經營模式,引導農貿(菜)市場走連鎖之路,并適時逐步推進生鮮食品超市發展。

(四)可行性原則

1.選址具有可行性按照區域內人口布點和建筑情況,選擇農貿(菜)市場場地,使市場建設與運營成本較低,可實施性較強。2.措施具有可行性針對規劃實施中的資金、網點落實等問題,提出的對策措施必須從實際出發,具有操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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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菜市場攤位費租賃收費情況

(一)縣第一、二農貿市場。建筑面積2600平方米,投資總金額240萬元,固定攤位102個,出租率100%,攤位租賃費每攤位每月120-160元,市場垃圾清掃運費40元/攤.月,水電費30元/攤.月,自產自銷市場衛生費1元/天.擔,年收取管理費38萬元。2008年停收“工商兩費”后縣財政每年補助85萬元。

(二)鎮農貿市場。建筑面積1900平方米,投資總額520萬元。有固定攤位113個,出租率為70%,攤位租賃費80-120元/攤.月,市場垃圾清掃費10元/月,水電費10元/月,年收取管理費3.8萬元,2008年停收“工商兩費”后縣財政每年補助26萬元。

二、存在的問題

1、布局不合理,市場基礎設施薄弱,建設水平不高。基礎設施是農貿市場管理和建設的硬件,但市場最突出的問題是硬件設施問題,頂棚式市場結構、通道式攤位格局、狹小節約型攤位設計、活禽宰殺沒有專門設計、熟食攤位設計沒有防繩設施、水產攤位設計排水不科學等等,導致場內“臟、亂、差”現象嚴重。

2、馬路市場猖獗,影響市容市貌。目前對農貿市場的管理是多方面多層次的,一些經營者打“時間差”,“候鳥型”馬路市場到特定時間把攤點搬到沿街人行道上經營,形成移動式或馬路市場,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城管局部門也以向馬路市場經營者收取一定費用了事,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默認了馬路市場的“合法化”。

3、攤位費租賃收費標準與市場現狀不適應。隨著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市框架不斷擴大,城區居民日益增多,居民對農貿市場的需求與日俱增。但目前我縣與城市建設相配套的市場網點建設相對滯后,現有的農貿市場存在先天的布局缺陷,已不能適應城市化的發展要求和居民的消費需求。尤其是城區幾大農貿市場由于建設年代較早,市場老化、破損嚴重,市場基礎設施簡陋,服務功能落后,經營環境不優,營銷方式粗放,商品質量、食品安全問題時有發生,這樣不僅造成市場經營被動,高耗低效,削弱了其應有功能,而且嚴重制約了城市品味的提高。由于市場建設水平不高,服務還不到位,攤位費租賃收費標準稍高,導致承租人意見較大,致使有的市場攤位沒有全部出租出去,影響了市場的發展。

4、市場法制環境差,管理不到位。我縣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雖然由城管、工商、環衛等單位根據各管轄職能各司其責,但由于缺乏具體、全面專業的市場管理辦法,職責不明確,管理工作受局限。市場管理部門政出多門、職能交叉,市場發展環境不優。目前,全縣市場均存在各職能部門多頭收費和收費標準混亂的問題,一些職能部門重收費、輕管理、不服務,還有一些部門只收費、不管理,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加重了市場業主和經營戶的負擔,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市場的穩定與繁榮。

三、加強攤位費收費管理的建議

盡管近年來蓬勃發展的連鎖超市普遍經營了生鮮食品,給城市居民消費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但社區菜市場適應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適應居民消費習慣,適應當前部分菜農自產自銷的銷售方式,其經營靈活、管理成本較低、購買方便、服務周到的經營模式在一定時期內還有很強的生命力,對滿足城市居民消費有難以替代的作用,為下崗職工、農村進城務工人員、“4050”人員、殘疾人員等就業困難人群提供了一條重要的就業渠道。為加強對我縣農貿市場發展的宏觀指導,進一步促進農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結合我們調研了解的情況,針對加強攤位費收費管理,特提出如下幾點應對措施,供領導決策參考。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著力加大農貿市場管理的力度。要堅持把農貿市場管理作為民生工程和具有公益性質的項目來抓,充分認識到加強農貿市場管理的重要意義:一是關系市民生活,農貿市場是公共消費服務平臺、市民的“菜籃子”,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和消費安全;二是關系城市形象,農貿市場是城市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基礎設施,體現了城市宜居、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加強農貿市場管理是加強城市管理、建設宜居環境、創建文明城市的需要;三是關系三農問題,加強農貿市場管理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有效途徑,對增加農民收入、擴大農村消費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農貿市場作為一個微利行業,投資大,收益低,回收期長,市場機制在這里面的作用不會很大,迫切需要政府這雙“有形的手”大力扶持。

(二)合理確定攤位租賃收費水平。攤位租賃費標準可由市場開辦者根據市場建設或承包費用、設備折舊、人員工資及保險、物業管理費、公攤水電費等有關費用及上繳稅金和合理利潤等確定。要嚴格實行市場收費明碼標價。農貿市場開辦者應按規定,將向場內經營戶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行業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標準,農貿市場的經營戶有權拒絕繳納。要合理控制市場收費的調整頻率及幅度。市場開辦者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合理控制農貿市場攤位費的調整頻率及幅度,保持收費水平相對穩定。原則上,收費調整幅度應不超過成本費用變動幅度,并且在合同期內市場開辦者不得單方調整收費標準。市場開辦者調整收費標準,應提前2個月向場內經營戶告知調價理由及調價標準,一般情況下收費標準一年內調整不得超過一次。

(三)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切實減輕市場稅費負擔,為市場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對全縣農貿市場收費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堅決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除國家有關部門按規定批準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建議在城區市場實行“一站式收費”管理辦法,即市場管理部門可作為各項規費的代收機構,采取“一個窗口”、定額收繳的辦法進行結算。

(四)進一步加強攤位費收費管理。一是出臺管理辦法,明確監管職能??h政府要制訂有關政策,出臺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辦法,如《全縣城區農貿市場收費管理辦法》及相應的懲治措施等。明確各單位協助市場服務中心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收費管理,推進農貿市場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二是強化攤位租賃合同管理。農貿市場固定攤位實行租賃合同管理。農貿市場開辦者應與場內經營戶簽訂書面攤位租賃合同,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中應明確攤位費標準、攤位面積、租賃期限、相關費用繳納方式等內容。三是規范和降低收費水平。農貿市場開辦者應正確認識和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主動規范農貿市場攤位費,進行收費時,必須開具財稅部門認定的合法票據。同時,及時掌握攤位租賃動態,防止轉租攤位或炒作攤位造成攤位費上漲等問題,維護公平公正的交易環節。四是加大市場執法檢查力度。要加強對農貿市場收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規范農貿市場違規收費項目和收費行為。要切實加強對本區域主要農貿市場攤位費情況的調查和監測,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堅決取締違規收費項目,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降低市場環節流通成本,穩定農副產品價格。

(五)“疏堵”結合,加大執法力度,堅持長效管理。針對專門占道的臨時市場,在不影響環境、交通的前提下,增加設置臨時疏導點,引導經營者買賣有序。對頑固占道經營者,要遏止這一無序現象的發生,只有堅持長效管理,加強整治力度,才能有效建設好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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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 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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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在2011年10月9日常務會議上指出: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具有重要的公益性,通過對濮陽市農貿市場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堅持規劃引領,優化農貿市場發展布局;推進改造升級,拓展農貿市場服務功能;理順管理體制,積極構建長效管理機制等對策,以期達到更好地為市民服務的目的。

關鍵詞:

農貿市場;發展;對策;建議

一、濮陽市農貿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思想認識站位不高對農貿市場的公益性認識不夠,過分強調市場建設的市場化、社會化和多元化,沒有把農貿市場當成政府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產品來做。有的認為搞農貿市場和其他市場一樣,是市場行為,任其自然發展;有的認為農貿市場生意紅火,利潤空間很大,資本逐利性大,社會投入積極性高,政府無需投入;有的把抓農貿市場建設作為權宜之計,“創建或迎檢”來了抓一陣,加大投入,急抓現用,沒有長抓不懈的思想,沒有研究出臺引導農貿市場建設的政策支持體系。所有這些認識誤區,導致政府在農貿市場建設發展中主導性不夠、話語權不多、指揮棒不靈等現象。使濮陽市城市建設與發展形成重“城”輕“市”,有“城”無“市”,城市功能嚴重缺失的局面。

(二)市場空間布局不合理由于濮陽市城區農貿市場大多建設于上世紀80年代,當時的布局規劃和建設標準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農貿市場基本分布于在建成區,新區以及城鄉結合部較少,市場與人口密度不相配套、分布不均衡。且大部分居民小區沒有按照要求建設配套農貿市場,存在城市發展快,農貿市場布點規劃缺失的問題。例如,中原路貫穿濮陽城區,但沿線僅有一個美景小區農貿市場,且規模過小。這就造成了市民買菜難、菜農賣菜難,馬路市場治理又屢禁不止的尷尬局面。目前城區農貿市場建設多數屬于自發而建,至今沒有專業規劃,空間布局嚴重失調,已無法滿足快速增長的城區人口生活需要。

(三)市場單體建設標準低一是規模較小。目前濮陽市只有王助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金三角蔬菜批發市場兩個市場,基本屬于規模以上農貿市場,其他大多數農貿市場經營面積不足1000平方米,攤位數不足五十個,普遍存在輻射能力弱、供給能力不足的問題。二是配套設施不完善。很多農貿市場缺少必要的垃圾處理、污水排放等配套設施,沒有配備必需的檢測設備,導致農貿市場環境堪憂,食品衛生安全也難以得到有效保障。三是硬件簡陋、軟件落后。硬件方面,大多市場是半封閉大棚結構、水泥地面,有的甚至是簡陋的土臺子、水泥墩;軟件方面,主辦單位片面地追求眼前經濟利益,對市場長期發展缺乏理性的判斷與分析,對市場設施提升滿足于簡單的修修補補,不愿意投入資金,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現狀。

(四)市場管理措施不到位雖然工商、城管、質監等多個部門都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管,但“多龍治水”并沒有治好水,沒有形成長效管理機制。市場發展中心受職能制約,對市場主辦單位既沒有行政約束手段,也沒有獎補激勵措施,所能做的也僅僅是行業指導和服務。從市場管理的內部環境來講,沒有專業的管理團隊,部分村辦市場和自辦的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只負責收取租金,提供攤位、水電、清掃場地等簡單服務,環境“臟、亂、差”現象嚴重。多年來,農貿市場之所以成為城區居民關注的熱點,政府多次創建、迎檢的工作難點,主要問題:一是農貿市場管理無主管部門。多年來多頭管理,形成日常管理“互相扯皮”,創建迎檢特殊時段“男女老少一轟而上”,過了時段就“放羊”,市場建設管理一直無人問津。二是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無統一管理標準和明確的管理主體,絕大部分市場處于個人承包,只收費不維護、只收費不管理的混亂狀態。

二、推進濮陽市農貿市場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借鑒鄭州、安陽、濟源等地成功經驗,結合濮陽市實際,市場發展中心對濮陽市城區農貿市場建設與發展進行了一些思考,總的考慮是:按照“民生公益性、政府主導性、工作統籌性、管理規范性”的思路,進一步加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力度,推進濮陽市城區農貿市場發展再上一個新臺階,努力為完善城市功能、推進城市建設和城市轉型跨越提供支撐和服務。當前重點應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堅持規劃引領,優化農貿市場發展布局按照“統籌規劃、協調配套、統一標準、嚴格執行”的原則,科學制定農貿市場中、遠期發展專項規劃及詳細建設規劃,構建以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為依托、以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為骨干、以社區農貿市場為主體、以便民菜點為補充的農貿市場建設規劃體系?!敖y籌規劃”,就是統一編制市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根據專項規劃要求,編制各個農貿市場詳細建設規劃,形成圖標化、網絡化、精細化規劃體系,使農貿市場建設有規可依?!皡f調配套”,就是農貿市場規劃應與區域人口狀況、地域范圍相適應,方便居民生活;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相適應,逐步向標準化、超市化、連鎖化經營發展;與周邊市容環境相協調,提升城市品位;與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銜接,保持城市規劃體系的完整性?!敖y一標準”,就是參照國家商務部《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的標準,結合濮陽市實際,制定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標準。按照就近服務的原則,以社區或居住小區為基本單元,一般1萬人規劃建設一個菜市場,服務半徑為800-1000米。菜市場面積按服務區域內每千人120-150平方米設計,一般控制在不小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的規模以內,“超市型”農貿市場其經營農副產品的面積不得少于建設面積的70%。同時,根據需要配建停車場?!皣栏駡绦小?,就是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一旦確定,不得改變其用途和挪做他用,采取由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與農貿市場產權人、開辦者簽訂《農貿市場用途不予改變合同》等措施,確保規劃不折不扣執行到位。

(二)推進改造升級,拓展農貿市場服務功能1.科學制定方案。按照“先易后難、分期分批”的原則,制定出臺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實施方案,切實做到“三個明確”:即明確工作目標,力爭2-3年內完成現有農貿市場改造任務;新建小區專項規劃有農貿市場布點要求的,必須納入小區配套公建項目,與小區同步建設。明確工作職責,明確一個單位牽頭組織實施改造工程,擬定農貿市場改造標準,制定驗收辦法和考核標準,并組織驗收。明確工作要求,把區級政府作為市場建設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市政府與其簽訂工作責任狀,嚴格獎懲兌現。2.嚴格建設標準。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設計、統一監理、統一驗收“五統一”的工作要求,一方面,對農貿市場的規劃選址、場內經營設施、附屬設施等方面做出具體要求,并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核。另一方面,按照施工圖紙要求,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精心組織實施,逐一進行驗收,并將驗收結果作為財政補貼資金撥付的依據。3.強化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設立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農貿市場建設、改造項目配套建設。另一方面,簡化手續,在報建、辦證等辦理各種手續方面開辟綠色通道,減免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市本級費用,對城區符合專項規劃的新建農貿市場,土地出讓金實行先征繳、再補助,補助資金作為政府資產入股,切實增強政府“有形之手”對農貿市場的掌控力。同時,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法參與農貿市場建設,不斷拓展農貿市場建設發展新途徑。

(三)理順管理體制,積極構建長效管理機制1.綜合管理。成立由市長任組長,財政、城管、工商、規劃、國土、住建、市場發展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貿市場改造建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發展中心,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的改造、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驗收和考核評比等工作。同時,根據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將農貿市場改造建設管理的職責任務落實到各個部門,明確各部門農貿市場管理責任。2.明確產權。農貿市場改造建設管理工作推進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大部分市場的產權不屬于政府,導致政府的“指揮棒”不靈。對現有的大中型農貿市場,可采取政府出資逐年回購、回租的方式,收回農貿市場的所有權,體現農貿市場的公益性;對新建小區的農貿市場,政府通過減讓土地出讓金等途徑,獲得所有權;對政府出資回購、回租及新建的標準化農貿市場,其經營權委托給市市場發展中心統一管理,以增強公益市場的支撐力;對產權無法回收或回租的民辦農貿市場,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明確市場投資和經營業主為市場管理第一責任人,接受全市統一管理。3.維護秩序。由規劃部門盡快編制出臺濮陽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為濮陽市農貿市場建設改造工作打好基礎;財政部門負責改造補貼資金籌措,為農貿市場標準化改造工作提供經濟杠桿;工商部門加強對農貿市場交易行為和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城管部門應加強馬路市場的監管,切實解決好馬路市場劃行歸市問題,管好農貿市場外部經營環境;市市場發展中心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完善設施、健全管理制度,實現規范運行;衛生、農業、食品監督及各城區政府、社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堅持全市“一盤棋”,積極參與農貿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管理工作。

(四)加強流通建設,推動農貿市場業態創新積極搶抓國家加大農副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機遇,以農副產品流通組織化、一體化和現代化建設為重點,著力推動農貿市場業態創新。“組織化”就是積極推動農貿市場與農副產品生產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種養殖大戶進行產銷對接,探索建立直供直銷、訂單提貨、凈菜銷售等模式,解決農產品流通經營規模小、環節多、成本高、損耗大的問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耙惑w化”就是支持農副產品流通骨干企業、批發市場加強產地預選分級、加工配送、包裝倉儲、冷鏈運輸、檢驗檢測等設施建設,發展農副產品生產、收購、加工、存貯、配送一體化經營服務,為農貿市場提供豐富、實惠、可靠、安全的產品來源?!艾F代化”就是建立市場產品交易追溯監管系統,逐步實現農副產品流通的全索證、全備案、全程追溯管理,推進農貿市場管理信息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周潔紅,金少勝.農貿市場超市化改造對農產品流通的影響[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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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秩序;管理路徑

1.農貿市場經營環境存在的諸多問題

1.1場內人員行為缺乏城市公共商業空間內的文明規范

一是市民買菜沿襲路邊交易習慣。有的習慣將菜葉扔在地上;有的邊走邊摘菜,菜葉、豆殼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隨地吐痰、抽煙、亂扔煙頭,不把農貿市場當作城市現代商業空間。二是場內經營者還有路邊攤位經營意識。為了擴大銷售額提高利潤, 有的攤主喜歡突破攤位空間限制,溢攤、出攤經營;有的為圖方便,在攤位周邊亂扔蔬菜廢棄皮殼,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攤位條件開展批發業務,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將經營攤位拓展到市場外和街道上。

1.2市場主辦方的利益取向導致管理松弛

農貿市場主辦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日常管理,只是根據攤位情況核算總租金,采取承包轉包方式分派給日常管理人,并將日常管理費用壓到很低水平, 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夠,難以維護秩序和場內保潔,市場只能維持低水平運作狀態。同時日常管理人員為了增收, 場內私搭亂擺,增加臨時攤位,加劇了市場內部的擁擠混亂。

2.農貿市場作為準公共產品具有多重管理屬性

2.1農貿市場的公共性與準公共產品定位

首先,農貿市場長期融貫于百姓生活之中, 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第一,農貿市場功能可替代性弱,對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農貿市場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滿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農產品新鮮、方便和價格便宜深受居民認可。即便現在城市里已經擁有眾多綜合性超市,還有一些專業性生鮮超市或是蔬菜連鎖店,但農貿市場依然是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經濟的平臺。第二,農貿市場選址基本上由歷史沿襲,居民對此有很強的認同依賴。農貿市場設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區,所用場地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國有房產開發公司或政府興建;二是政府規劃由開發商享受優惠而興建的配套設施;三是由鎮街一級政府或大型企業出借閑置土地民資興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場改造為室內農貿市場,政府給予資金扶持。雖然現在大都實行了民營化,但其為居民生活配套服務的性質沒有改變。第三,農產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貨源和質量的把控,農貿市場是農產品進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關卡。農產品沒有標準化的生產工藝流程,質量問題隨時都有可能在生產、加工、運輸、流通等環節出現,這就需要有對貨源正當性進行審核、對產品質量安全性進行檢測的第三方管理機制,采取農產品集中交易模式、實現集中質量安全把控顯得尤為重要。第四,農貿市場盈利模式主要是靠獲取租金,基本上屬于微利性經營。農貿市場的經營模式主要是市場主辦者通過投資興建或上繳一定的土地房產租借費或承包費獲取經營權,以收取經營戶攤位費獲取收入,攤位費再通過經營戶成本最終傳導到菜價上,形成租借鏈、成本鏈。從某種程度上講,露天、大棚或設施越簡陋的市場,蔬菜價格較低,人氣反而較旺。第五,農貿市場內集聚了眾多經營戶,交易方式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與超市、連鎖經營者不同,農貿市場內集合了眾多的市場經營者,他們的進貨渠道大多來自于同一集散地,進貨價格幾近一致,利潤率極其透明,其銷售價格平均要比綜合性超市低。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將此定性為準公共產品。對于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以此定位,來研究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問題,才能尋找到較佳的管理思路。

2.2農貿市場管理具有多層次性和多重屬性

一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管理好兩個層次的主體: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和場內經營戶,政府應當對他們的經營活動與社會影響依法分別實施行政管理。二是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對于市場活動的日常管理,主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實現對市場經營環境的維護,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引導場內經營戶合法合規經營。

3.建立自律、契約、執法相銜接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3.1加強農貿市場有序進入和退出制度建設

首先,要建立農產品準入經營和入場經營制度。一是農貿市場必須具備對入場農產品貨源管理機制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這兩項基礎條件,方可對外經營。二是對小規模的獨立門店實施行政許可。其次,加強對攤位收費權限、收費標準的監督,提供相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不同檔次市場的收費,提升規范經營的水平;對不按規定的、屢不改正的市場主辦者暫?;蚴栈厥召M權,使得政府不因對市場主辦的處罰累及百姓日常的購菜權,引發。

3.2構建由政府、市場、經營者組成的規范經營責任鏈

首先,明確相關單位的責任,并通過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申辦農貿市場時,需要對場內場外環境和衛生、攤位擺放秩序、買賣秩序、文明宣傳等事項作出責任承諾;場內經營戶提出入場申請時,也要簽訂相應的責任承諾。其次,建立與承諾相對應的保證金制度。市場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繳納文明經營保證金;經營戶向市場交納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證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農貿市場協會對各市場進行考核評比,對達到目標要求的,由政府兌現增加人員經費補貼或相關建設改造資金補貼;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動用保證金加以整改。

3.3充分發揮農貿市場行業協會組織自律管理的作用

政府要對行業協會加強指導。一方面,主管部門制定農貿市場文明建設的規范標準,提出總體的管理要求,為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據;另一方面,職能部門參與行業管理的制度設計,做好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的銜接。

4.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與服務

4.1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設扶持資金,完善農貿市場的硬件設施

根據城市規劃和政府工作計劃,對興建及改造升級的農貿市場,給予一定項目的一次性扶持資金,為農貿市場規范有序經營創造基本條件。為每個農貿市場配備農殘檢測設備,并提供一定的日常運作費用,確保這些設備的正常運行,以便把好農產品質量關。

4.2政府提供或購買部分公共服務,激發農貿市場投資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積極性

一種方式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物業公司,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內部衛生保潔,門前保潔和車輛停放秩序維護,費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農貿市場繳付,這樣可以確保市場有比較合理的保潔和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種方式是政府直接按農貿市場保潔、維持秩序人力標準,給予農貿市場一定比例人力薪資的補貼,人員配備由農貿市場負責,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考核后發放,并可配套一定的處罰措施。相對而言,前一種方式,容易出現場內經營戶和購買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種更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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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貿市場經營環境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場內人員行為缺乏城市公共商業空間內的文明規范

一是市民買菜沿襲路邊交易習慣。有的習慣將菜葉扔在地上;有的邊走邊摘菜,菜葉、豆殼扔了一路;有的光膀子、隨地吐痰、抽煙、亂扔煙頭,不把農貿市場當作城市現代商業空間。

二是場內經營者還有路邊攤位經營意識。為了擴大銷售額提高利潤,有的攤主喜歡突破攤位空間限制,溢攤、出攤經營;有的為圖方便,在攤位周邊亂扔蔬菜廢棄皮殼,垃圾遍地;有的超越攤位條件開展批發業務,尤其在早市,有的甚至將經營攤位拓展到市場外和街道上。

(二)市場主辦方的利益取向導致管理松弛

農貿市場主辦者,一般不直接參與市場日常管理,只是根據攤位情況核算總租金,采取承包轉包方式分派給日常管理人,并將日常管理費用壓到很低水平,由于日常管理人手不夠,難以維護秩序和場內保潔,市場只能維持低水平運作狀態。同時日常管理人員為了增收,場內私搭亂擺,增加臨時攤位,加劇了市場內部的擁擠混亂。

(三)政府行政主導的市場管理模式效率不高

第一,政府任務指派與職能分工不_致,致使管理效果短暫。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以及國家三定方案的落實,過去由工商部門一家統管的職能相繼劃分到相關職能部門,如農殘、家禽防疫,生豬屠宰、收費監管就分別由農林部門、商務部門、物價部門監督和管理。但對市場活動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管理職責,一直由于農貿市場的定位問題而存在分歧,長期以來,職能分工讓位于上級分工,常常出現指定負責的部門沒有依法查處的權限,有查處權限的未被指定管理任務,使得許多行為難以徹底性糾正,只能是暫時性的,管一下改一下。

第二,條線部門超越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聯合管理難以落實。為了實現某一管理目標,需要多部門共同配合,地方政府指定其中一個具有一定行政資源的部門,如行業規劃權、政策制定權、資金扶持權等,來牽頭負責情況匯總、居間協調、信息交流、共同行動。目前,地方政府仍然沿襲過去農貿市場的管理模式,越過商務部門職能指定工商部門作為牽頭部門顯然不合適,一是從工商部門職能看,它主要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行為監管,是農貿市場管理中的一小部分;二是作為條線部門在市級以下政府中,工商部門不屬于政府所轄部門,很難協調政府所屬的塊塊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組織。

第三,過多地依賴行政手段而缺乏經濟手段。農貿市場中屬于事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應由相關的管理制度或機制來約束?,F在的管理中,依照內部約定實施經濟制裁的手段嚴重欠缺,即便有所規定,也很難有效執行,市場管理工作主要依賴政府部門的檢查執法來推動,通過外在的他律實施監管,不勝其累。

(四)政府對農貿市場建設的公共服務供給不足

第一,政府管理目標要求提升而公共投入卻沒有跟上。主辦方為了盈利,盡量減少管理費支出,場內衛生保潔、場外車輛停放方面政府也沒有補充投入,致使政府管理目標沒有轉化為市場自身的管理目標,導致農貿市場環境差的現象比較普遍。

第二,環衛部門公共服務的長期缺失。環衛部門每天固定時間在固定地點按次序收集垃圾,對于農貿市場這樣生產垃圾的大戶,并沒有安排特殊的收集方式。在早晚上菜高峰期間。經常由于垃圾清運不及時,影響場內經營秩序。

第三,農產品交易準入制度不完善。從消費安全角度看,農產品交易場所必須具有設備檢測和內部質量把控條件。由于缺少準入制度,一些規模很小的農貿市場,以及散落在城市里的個體蔬菜店、活禽店、肉店,還有那些開著卡車、挑著擔子到處兜賣的流動攤販,如果任其發展,農殘、注水肉、瘦肉精、病死豬肉、禽類防疫、水產品運輸過程中添加致癌物、水發產品致癌問題等安全隱患很難消除,而且會降低市場方提高管理水平的積極性,還會浪費大量的行政監管資源。目前,行政監管部門面臨著諸多尷尬,一方面,無法依法責令場外經營小店整改和停業;另一方面,由于怕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對不具備條件也不整改的市場,不敢強行關閉。

二、農貿市場作為準公共產品具有多重管理屬性

(一)農貿市場的公共性與準公共產品定位

首先,農貿市場長期融貫于百姓生活之中,所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性。

第一,農貿市場功能可替代性弱。對于居民生活十分重要。農貿市場為居民提供日常食品需求,滿足居民的一日三餐;交易的農產品新鮮、方便和價格便宜深受居民認可。即便現在城市里已經擁有眾多綜合性超市。還有一些專業性生鮮超市或是蔬菜連鎖店,但農貿市場依然是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流程中最便捷、最經濟的平臺。

第二,農貿市場選址基本上由歷史沿襲,居民對此有很強的認同依賴。農貿市場設施基本都在居民密集區。所用場地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一是國有房產開發公司或政府興建;二是政府規劃由開發商享受優惠而興建的配套設施;三是由鎮街一級政府或大型企業出借閑置土地民資興建;四是原有大棚市場改造為室內農貿市場,政府給予資金扶持。雖然現在大都實行了民營化,但其為居民生活配套服務的性質沒有改變。

第三,農產品集中交易有利于貨源和質量的把控,農貿市場是農產品進入市民餐桌之前的重要安全關卡。農產品沒有標準化的生產工藝流程,質量問題隨時都有可能在生產、加工、運輸、流通等環節出現,這就需要有對貨源正當性進行審核、對產品質量安全性進行檢測的第三方管理機制,采取農產品集中交易模式、實現集中質量安全把控顯得尤為重要。

第四,農貿市場盈利模式主要是靠獲取租金,基本上屬于微利性經營。農貿市場的經營模式主要是市場主辦者通過投資興建或上繳一定的土地房產租借費或承包費獲取經營權,以收取經營戶攤位費獲取收入,攤位費再通過經營戶成本最終傳導到菜價上,形成租借鏈、成本鏈。從某種程度上講,露天、大棚或設施越簡陋的市場,蔬菜價格較低,人氣反而較旺。

第五。農貿市場內集聚了眾多經營戶,交易方式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

準公共產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它介于純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如教育、政府興建的公園、公路等都屬于準公共產品。

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具有非排他性和一定程度的競爭性。對于獲得同一農貿市場承租攤位的經營者來

說,當甲從事食品經營的同時,并不會排斥乙賣菜。就是說。甲在使用農貿市場的同時,不排斥乙的使用,也不排斥乙獲得利益。但是,場所內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顯然的。與超市、連鎖經營者不同,農貿市場內集合了眾多的市場經營者,他們的進貨渠道大多來自于同一集散地,進貨價格幾近一致,利潤率極其透明,其銷售價格平均要比綜合性超市低。

農貿市場具有公益性、微利性、替代性弱等特征,可以將此定性為準公共產品。對于準公共產品的供給,在理論上應采取政府和市場共同分擔的原則。以此定位,來研究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問題,才能尋找到較佳的管理思路。

(二)農貿市場管理具有多層次性和多重屬性

一是從政府的角度來看,要管理好兩個層次的主體: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和場內經營戶,政府應當對他們的經營活動與社會影響依法分別實施行政管理。二是農貿市場的主辦方對于市場活動的日常管理,主要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實現對市場經營環境的維護,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引導場內經營戶合法合規經營。三是市場管理人員對場內經營人員和入場消費的購買人實施具體管理。其市場內交易活動和場內行為都要遵守秩序。

不同層次和方式的管理,具有不同的性質。

第一,行政執法。政府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對市場中蔬菜農殘、家禽與肉類檢疫、農產品來源等,以及經營戶的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實施行政監管,并依法對場內經營戶和市場主辦方的違法行為實施查處,維護市場法制,維護居民消費權益和生命健康。

第二,契約管理。政府通過行政合同規范市場舉辦者的行為。政府依法規劃批準建設農貿市場時,市場舉辦方應有文明規范經營的承諾,由此形成與政府的合約:經營戶在入場經營時向市場主辦方簽訂文明規范經營承諾,相互形成契約;市場主辦方向入場購買者提出文明倡議和宣傳,與廣大消費者達成共識。

第三,自律管理。農貿市場協會可以受政府的委托對所屬各會員農貿市場的文明經營進行檢查、評比,并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獎勵和懲罰建議;政府管理部門將檢查、評估結果作為政策扶持的依據。同樣,市場主辦方將場內經營戶組織起來進行評比考核,并將誠信攤位張榜公布,引導市民到誠信攤位消費,從而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和自律機制。

三、建立自律、契約、執法相銜接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政府對農貿市場的建設管理,具有宏觀性、行政性、依法性、外部性、非自主性的特點。農貿市場的日常運行和文明建設,主要還是要靠市場自身的管理。為此,需要把政府管理、市場管理與行業自律結合起來,構建以自律管理為基礎、以契約管理為紐帶、以執法管理為保障的農貿市場管理架構。

(一)建立農貿市場綜合管理的政府職能協調機制

首先,明確主管部門職責。農貿市場的管理職責歸于具有相關行業管理職能的部門承擔,主要負責制訂整個地區農貿市場的布局規劃,制訂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范等規劃,提供農貿市場建設和運行的制度,協調政府對農貿市場的管理。

其次,劃分和協調各職能部門行政執法的管轄范疇。農貿市場的文明規范建設,涉及工商、商貿、城管、環衛、衛生、質檢、農林等多家職能部門,應先明確各自職能邊界,再建立各部門合作管理的機制,實行有效監管。

(二)加強農貿市場有序進入和退出制度建設

首先,要建立農產品準入經營和入場經營制度。一是農貿市場必須具備對入場農產品貨源管理機制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這兩項基礎條件,方可對外經營。二是對小規模的獨立門店實施行政許可。

其次,加強對攤位收費權限、收費標準的監督,提供相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不同檔次市場的收費,提升規范經營的水平;對不按規定的、屢不改正的市場主辦者暫?;蚴栈厥召M權,使得政府不因對市場主辦的處罰累及百姓日常的購菜權,引發。

(三)構建由政府、市場、經營者組成的規范經營責任鏈

首先,明確相關單位的責任,并通過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申辦農貿市場時,需要對場內場外環境和衛生、攤位擺放秩序、買賣秩序、文明宣傳等事項作出責任承諾;場內經營戶提出入場申請時,也要簽訂相應的責任承諾。

其次,建立與承諾相對應的保證金制度。市場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管理單位,繳納文明經營保證金;經營戶向市場交納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證金。政府指定部門或委托農貿市場協會對各市場進行考核評比,對達到目標要求的,由政府兌現增加人員經費補貼或相關建設改造資金補貼:達不到目標要求的,動用保證金加以整改。

(四)充分發揮農貿市場行業協會組織自律管理的作用

第一,政府要對行業協會加強指導。一方面,主管部門制定農貿市場文明建設的規范標準,提出總體的管理要求,為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據;另一方面,職能部門參與行業管理的制度設計,做好政府管理與行業自律的銜接。

第二。按照市場自治組織的要求建設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保持自己的獨立性、自律性、公正性,需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完善內部機制,注重協會的微觀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強化經濟責任制和財務控制。完善行業協會內部結構,建立行之有效的規則和監管。

第三,充分發揮協會章程實行行業自我管理的作用。行業規章約束行業的從業人員,要把行業章程與每個市場主辦方的經營管理直接掛鉤,與市場中的經營戶直接掛鉤,更好地運用行業規范和經濟責任調節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加強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其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增強其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端正服務態度,改變目前農貿市場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管理較弱的狀況。

四、政府提供有效的扶持與服務

(一)政府提供必要的建設扶持資金,完善農貿市場的硬件設施

根據城市規劃和政府工作計劃,對興建及改造升級的農貿市場,給予一定項目的一次性扶持資金,為農貿市場規范有序經營創造基本條件。為每個農貿市場配備農殘檢測設備,并提供一定的日常運作費用,確保這些設備的正常運行,以便把好農產品質量關。

(二)政府提供或購買部分公共服務,激發農貿市場投資者提升管理水平的積極性

一種方式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選擇物業公司,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內部衛生保潔,門前保潔和車輛停放秩序維護,費用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其余由農貿市場繳付,這樣可以確保市場有比較合理的保潔和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力;另一種方式是政府直接按農貿市場保潔、維持秩序人力標準,給予農貿市場一定比例人力薪資的補貼,人員配備由農貿市場負責,政府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考核后發放,并可配套一定的處罰措施。相對而言,前一種方式,容易出現場內經營戶和購買人不配合的情形;后一種更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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