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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非法行醫問題(含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和個體醫療診所人員資格不符合條件等問題,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我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促進醫療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使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更加安全放心的就醫環境,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目標任務
1、對城區范圍內無執業醫師證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和各鄉鎮、開發區(鎮、開發區城區范圍除外)無鄉村醫師證以上職稱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體診所進行全部清理。
2、集中整治變更執業地點、超范圍經營等其它醫療違法違規行為。
3、對證件齊全的進行規范管理。
三、步驟安排
清理整頓工作,分四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宣傳教育及準備實施階段(8月1日至9月15日)。
一是縣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個體診所從業人員會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深入領會精神實質,統一思想,切實提高醫療執業人員對貫徹《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重要性的認識,為清理整頓醫療機構作好思想準備。二是廣泛開展宣傳,利用廣播、電視、會議、張帖標語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擴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普及面,最大限度地取得個體診所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對個體醫療機構進行調研核實摸底,進一步掌握現有醫療機構規模、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思想動態。
第二階段:集中整頓階段(9月16日至10月31日)。
1、由衛生監督所對不符合辦醫條件的診所逐一下發告知通知書,并集中力量做違規診所從業人員思想工作,要求違規個體診所在該時段內主動停止執業活動,并自行處理藥品藥械。
2、對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地點、轉讓及出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行為進行清理。依法清理“地下性病診所”等黑診所及游醫、假醫和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整治皮膚性病市場秩序,對個體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醫療廣告,虛假醫療廣告以及隨意更改已審批醫療廣告內容的進行清理。
3、對個體診所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非法施行大月份引產進行清理整頓。
第三階段:依法取締階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對在集中清理整頓階段未能清理整頓到位的個體診所、非法醫療廣告和計劃生育“兩非”情況等由有關單位逐一立案,依法從嚴處理。
第四階段:規范管理、總結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1月15日)。
對本人具有國家執業醫師資格等基本條件,縣衛生局已經審批同意在縣城(包括集鎮)開業的個體診所,由其本人重新填寫《設置醫療機構申請書》,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供設置可行性報告,然后由縣衛生執法監督所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經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根據個體診所設置規劃,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組織領導
成立“縣清理整頓城鄉個體診所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任組長,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任副組長、縣公安局副局長、縣法院副院長、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縣工商局副局長、縣藥監局副局長、縣司法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副局長、縣衛生局工委主任、縣衛生局人武部長、縣衛生執法監督所書記等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由兼任辦公室主任,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設在衛生局,具體負責清理整頓的日常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以切實加強對本鄉鎮個體診所整治工作的領導。
五、有關措施
1、對于被清理整頓的人員,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縣統一原則和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安排其在合適醫療機構行醫。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3、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4、(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5、(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6、(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7、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8、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9、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并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10、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
11、還有就是沒有醫師資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醫師資格做負責人.
12、同時附:私人診所設置申請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3、(一)非在職醫務人員,有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機構中執業滿5年;
14、(二)設置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療科目診所的,申請人應具有副主任醫師或以上職稱;
15、(三)男性年齡在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
16、(四)離退休的衛生技術人員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17、(五)注冊資金:私人西醫診所不少于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少于15萬元;
18、(六)具有常住戶口。
19、(七)診所場地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并且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以1名醫生,1名護士計,使用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衛技人員每增加1名,面積增加10平方米。
為了解我省無證行醫情況,根據《山東省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方案》的要求,筆者于2009年9月對濟南市、棗莊市、威海市、臨沂市、菏澤市的無證行醫情況進行調查,現將調查報道如下。
1對象與方法
1.1調查對象對濟南市、棗莊市、威海市、臨沂市、菏澤市以及所屬的19個縣(市、區)24個疾病控制機構進行了調查。
1.2調查方法采取現場調查的方法,按照調查方案,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進行調查。
2結果
2.1無證行醫機構分布情況本次調查24個疾病控制機構,共有醫療門診、診所15個。其中市級疾病控制機構5個,有門診部2個,棗莊市、菏澤市各1個;縣(市、區)級疾病控制機構19個,有門診部7個、診所6個,其中濟南市2個、臨沂市3個、棗莊市5個、菏澤市3個、威海市無。從開設醫療門診的疾病控制機構的分布來看,縣級疾病控制機構設立門診部、診所的比例高于市級疾病控制機構,經濟發展水平低的地區多于經濟發展水平高的地區。
2.2開設診療科目情況調查的醫療門診、診所開設的診療科目所占比例較高的為內科53.3%、皮膚科40.0%、性病科占40.0%。無開展醫療美容科目的機構。在皮膚科、性病科、牙科、內科和肝病科目中均有未經核準擅自開展診療科目的機構。結果表明,診療科目設置與市場需求及利潤空間有較大關系。
2.3依法執業情況調查的15家機構,未校驗的機構有1家,占6.7%;未及時變更的機構1家,占6.7%。無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疾病控制機構。執業人員應持有醫師執業證書人數為87人,實際持有醫師執業證書人數為86人,占98.9%。在持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中,異地執業人數為9人,占10.3%;跨專業執業人數為2人,占2.3%;跨類別執業人數為26人,占29.9%(公衛醫師從事臨床診療);無醫師執業證書人數為1人,占1.1%。跨類別的執業人員均為公衛醫師從事臨床診療活動,此問題較為突出。
2.4出租外包科室情況出租(合作)科室的機構數為2家,占所設醫療門診、診所總數的13.3%。出租科目為皮膚病的2家、性病2家、牙科1家、肝病2家、其他2家。可以看出,出租外包科室的科目有5項,均集中于2家門診,個案調查中,出租外包科室的門診將內科、肝病科、皮膚科、性病科、牙科等全部出租外包經營。
3討論
3.1存在的問題
3.1.1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監督力度不夠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的監督力度較低。目前,我省有9個市未實行監督體制改革,疾病控制機構與衛生監督機構仍合并辦公,對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門診的監督無實際意義,成為監督盲點;其次,對其他疾病控制機構醫療門診的監督頻次及監督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大。
3.1.2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存在安全隱患開設的醫療門診大部分以營利為目的。長期以來,政府對疾病控制機構,尤其是縣(區、市)以下機構的投入明顯不足,有的地方連職工工資都不能保障。開設的醫療門診盡管核準為非營利機構,但主要目的還是以營利為目的,一是彌補財政投入不足,二是增加職工福利。
3.1.3疾病控制機構所設醫療門診依法執業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調查結果顯示,15家醫療門診普遍存在不規范執業現象,一是將科室出租外包,違法醫療廣告欺騙患者;二是未經核準擅自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三是執業人員跨專業、跨類別現象較普遍,在疾病控制機構醫療門診的執業人員大部分為公共衛生人員,臨床醫師缺乏,造成執業人員的資質不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診療服務水平不能滿足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就醫者的要求。
3.2建議及對策
3.2.1加大對疾病控制機構醫療門診的監管力度長期以來,對疾病控制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注重于疾病控制的業務工作,忽視了對所設的門診、診所的監督管理。隨著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的深入,應加大監督執法的力度。一要嚴把準入關,進一步規范許可審批和執業行為,堅決杜絕“亂審批、亂許可”,狠剎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以及“人情關”、“利益關”,做到“三嚴”,即“審批嚴”、“執法嚴”和“處罰嚴”;二要把日常監督與集中整治相結合,監督與規范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建立長效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厲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決不姑息;三要加強輿論監督,要結合打擊非法行醫,宣傳法律法規,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營造輿論監督的良好氛圍。
3.2.2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行動的深入開展,《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在日常的監督管理及本次調查過程中,監督執法人員遇到了一些在《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如非衛生技術人員、醫療活動、出租承包科室等概念的內涵無明確界定,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準確把握;對于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未按期校驗、出租外包科室、非衛生技術人員執業等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較低,有的無處罰條款,達不到震懾效果;醫師非注冊地執業的現象較多,但《執業醫師法》、《醫師注冊暫行辦法》無醫師多地點注冊執業的規定,應盡快出臺醫師多地點執業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疏堵結合的方法,合理解決醫師多地點執業問題。
3.2.3強化培訓,提高執業人員依法執業的意識多年以來,醫療機構內部管理主要以醫療質量、醫療費用、醫療技術水平等方面為主,忽視《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的學習與培訓,有的執業人員甚至連《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都不清楚,根本談不上依法執業的責任和意識,因此,應加大對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和執業人員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健全考試考核措施,從源頭上杜絕非法行醫和不規范執業的現象。
2009年,患兒譚某因吐奶到某衛生局附近的一家診所就醫。醫生張某給患兒進行診斷,測量體溫后,張某告訴患兒家屬患兒系低燒,判斷可能是“胃腸型感冒”。隨后便給譚某開出處方,進行臀部注射后,又給譚某做皮試,以確定是否可以輸液。輸第一瓶液時,患兒出現嘔吐,但醫生張某告訴家屬孩子是因為嘔吐來就診的,現在有些嘔吐也是正常的。輸第二瓶液時,患兒出現劇烈嘔吐,并伴有身體抽搐。患兒家屬想找張醫生來處理此情況,但是旁邊的醫生告訴患兒家屬,“張醫生是衛生局局長,在開會。”患兒在轉院途中死亡。患兒家屬認為衛生行政人員兼職的行為導致孩子死亡,將診所和張某告上法庭。
公務員不得在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該法第9章第53條規定了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其中第14項為:“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本案例中,衛生局官員無疑屬于公務員,私人診所肯定不是公益性機構,本案中的衛生局副局長在私人診所兼職,應該不屬于工作需要,其兼職行為顯然違反了《公務員法》第42條、第53條第14項規定,依法應該受到相應的懲戒。
衛生行政人員業余在醫療機構行醫構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此處所說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具備行醫資格的。所謂“非法行醫”應該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醫活動,但事實上在不同法律層面,“非法行醫”的范圍還是有差別的。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行醫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刑法上“非法行醫”的5種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②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③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④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⑤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因此,本案中,對照上述規定,具備行醫資格的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利用業余時間在醫療機構行醫,應該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行政法意義上的“非法行醫”范圍比刑法意義上的更為寬泛,在上述5種情形之外還存在其他可能屬于非法行醫的情形,比如有行醫資格者超出登記范圍行醫或者不在注冊地行醫等。作為具備行醫資格的國家公務人員,有可能違反《執業醫師法》或者《公務員法》而構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醫”。
個體診所聘用的醫護人員也需登記注冊
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28條對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事項有明確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必須登記的事項,且在登記事項中只有一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于個體診所是否可以聘用其他醫護人員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個體診所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是類似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用其他勞務人員,個體診所也同樣可以聘用具備行醫資格的醫護人員,但必須到衛生主管部門登記注冊。如果具備行醫資格但不在該診所登記注冊的醫師到該診所執業,屬于違反《執業醫師法》的行為 ,當屬于“走穴”。
開具醫學診斷證明要遵守注意事項
案例 9月12日,李女士因交通事故在A醫院住院治療,后交通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要求李女士提供醫學診斷證明,醫生高某讓其出示身份證后開具了診斷證明。但是在事故中心檔案里,李女士發現另一份關于自己的診斷證明。上面沒有受害者最嚴重的癥狀,并缺少“頭外傷綜合征”一項。后經醫院和交通部門的調查,另一份診斷證明是肇事者冒名頂替受害者家屬所開具的。
為患者開出醫學診斷證明是醫師的法定義務,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但是如何防止上述案例中冒名頂替開證明的情況,保證患者的隱私權和醫師權利的正確行使?這需要醫務人員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時嚴格遵守注意事項。
醫療診斷證明書是指醫生對就診患者的傷勢或病情所作的記載和診斷意見,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記載患者主訴病情和醫生所觀察到的病情和傷害情況;二是醫生對患者傷勢或病情所做的診斷意見以及做何種處置的記載。
診斷證明是醫師執業權利行使的體現,出具診斷證明也就成為醫師的法定義務。這就是說,每一位接受診療的患者都有獲得診斷證明的權利,為患者出具診斷證明,醫師是不得附帶任何條件的。而且醫師的診斷證明必須經所執業的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專用章才能生效,這就決定了承擔出具診斷證明法定義務的主體是醫師和其所在的醫療機構。
診斷證明的出具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都規定,醫師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并且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違法出具診斷證明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診斷證明的出具,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診斷證明的出具是法律的規定,是醫師權利的體現,也是醫師義務的履行,所以,出具診斷證明的行為,完全屬于醫療機構的必須。
由于每一位接受診療的患者都有獲得診斷的權利,診斷證明的出具不能附加任何額外的要求。
診斷證明的內容只能記載疾病的診斷名稱、治療時間及結果等內容,不能出現有關治療費用甚至預期醫療費用等。
診斷證明只能由經治醫師出具,非經親自診查治療的人員不得出具。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縣衛生局成立醫師定期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掛靠衛生局醫防綜合股,萬安心同志任辦公室主任。
職責:負責全縣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名單及其考核范圍;加強與被委托考核機構的聯系,努力保證醫師定期考核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負責考核結果及醫師注冊數據匯總并上報市衛生局備案。
(二)考核機構職責
縣醫院、中醫院成立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的專門的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負責制定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細則,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密組織,規范醫師考核工作。考核機構應當設立醫師定期考核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具體事務工作。
(三)各醫療、預防、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要加強對《執業醫師法》和醫師定期考核相關文件的學習,嚴格定期考核工作程序,認真開展醫師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按時報送考核相關資料,及時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二、考核對象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縣行政區域內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均應按照規定接受定期考核。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周期。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
三、考核機構及考核范圍
(一)根據省衛生廳《關于同意339個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和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為醫師定期考核機構的批復》(衛醫秘[*]952號),*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為我縣醫師定期考核機構,分別承擔我縣臨床、口腔、中醫類別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機構按照核準的考核類別負責對本機構相應類別醫師的定期考核,同時承擔我局制定的對其他機構醫師考核工作。
1、*縣人民醫院負責本院和全縣臨床類別、口腔類別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2、*縣中醫院負責本院和全縣中醫類別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3、全縣公共衛生類別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由宣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
四、考核內容及方式
(一)醫師定期考核分為三個部分:工作成績考核、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
工作成績考核內容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考核期內完成工作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情況。
職業道德評定內容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業務水平測評內容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二)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考核和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三)醫師工作成績考核和職業道德評定應與醫師年度考核相銜接,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實施。職業道德評定,按照衛生部《關于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進行,以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
(四)業務水平測評按照醫師的級別、類別,結合專業分別組織實施。
業務水平測評分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衛生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綜合筆試考核兩部分。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1、個人述職,提交書面材料;2、衛生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實踐技能考核或考試;3、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4、患者評價或同行評議。
(五)考核機構先對報送工作成績考核和職業道德評定意見進行復核,對復核合格的醫師再進行業務水平測試。
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作出定期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
五、考核實施與管理
(一)集中考核。本年度12月至下一年度2月進行集中考核。集中考核的對象為:至本年度12月31日,執業注冊滿兩年或考核合格已滿兩年的醫師。
本年度11月30日前,各醫療、預防、保健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將接受考核醫師名單匯總送交相應的考核機構和縣衛生局。
本年度12月20日前,各考核機構將業務水平測評時間安排和本年度業務水平考試范圍、大綱,通知至委托考核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師所在機構負責將業務水平考試的相關安排通知本機構應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
次年1月10日前,各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完成對本機構接受考核醫師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填寫《醫師定期考核人員申報表》(附件五),并將應接受考核醫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式二份、《醫師定期考核檔案》(附件一)(首次接受考核醫師)一式二份以及其他材料,按照考核名單報送途徑報考核機構。
次年2月底前,各考核機構完成定期考核工作,將醫師考核結果錄入醫師聯網注冊及考核管理系統,建立醫師考核檔案,并將《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匯總表》報送至市衛生局醫政科。同時,將《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匯總表》和《醫師定期考核表》、《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各一份,反饋至縣衛生局和相關市局發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次年3月10日前,醫師所在單位負責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醫師,并將被考核醫師《醫師執業證書》上報至相應的醫師注冊衛生行政部門。
次年3月20日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完成醫師考核結果在《醫師執業證書》上的記錄工作。
次年3月30日前,由我局將本次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匯總上報至市衛生局醫政科。
(二)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向考核機構送交醫師考核材料的同時,提供參加考核醫師本周期內存在《安徽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列舉情形的相關材料。
(三)醫師認為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機構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機構應予以同意。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醫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師,應提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
需提前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通知考核機構和縣衛生局。
(五)鄉、鎮政府所在地衛生院負責通知、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中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的考核評定、簽署意見工作。
六、執業記錄與考核程序
(一)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一般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市級以上各部門的年度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務及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其他的則為一般行為記錄。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定期考核的依據之一。各醫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要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將醫師執業行為記錄及《醫師定期考核表》及時存入其檔案中。
(二)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
一般程序為:醫師先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進行復核,并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簡易程序為:醫師先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由所在單位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考核機構審核,不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2、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無不良好行為記錄的;
3、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務,考核周期內無不良好行為記錄的;
4、醫師離退休后由本單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其他醫師采取一般程序考核。
(四)醫師考核執行簡易程序應有符合條件的醫師填寫《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易程序申請表》并附相關證明資料,由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批準。
七、考核結果及記錄
(一)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或有《安徽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為不合格。
(二)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符合衛生部《臨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的要求),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含助理醫師通過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三)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考核機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四)醫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將醫師考核結果記入其《醫師執業證書》,在“執業記錄”欄加蓋“××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印章(由注冊機關刻制)。
對考核不合格的,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其中,因業務水平考核不合格的,應在原考核機構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因職業道德、工作成績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培訓與教育。醫師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和培訓期滿后,向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考核申請及《醫師執業證書》原件,由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原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加蓋“××年××月考核合格”字樣印章(由注冊機關刻制),允許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八、監督管理
(一)各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和考核評定,按時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醫療機構,報告考核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并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我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委托的考核機構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相關規定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單位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四)考核機構有違反《安徽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五)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循私舞弊,按照《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通過對民族醫藥文化傳承方式進行分析研究,筆者認為,在多樣化的民族傳統醫藥文化中,“活態傳承” 是保持民族醫藥特殊性、可持續性發展的最大保障。為此,本文以分析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的內涵和重要性為基礎,研究苗醫藥文化在“活態傳承”中面臨的問題,并積極探尋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的有效途徑。
1 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的內涵
2003 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五個部分[1]:①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②表演藝術;③社會風俗、禮儀、節慶;④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⑤傳統的手工藝技能。“代代相傳”、“口口相傳”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特質[2]的方式傳承,故苗醫藥知識與技能通過集體記憶和口頭傳授的方式繼承,故苗醫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活態性[3]。“活態傳承”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重要特征,與用現代科技手段(如:文字、音像、視頻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博物館”式“靜態”保存有明顯區別。在“活態傳承”傳承中,最核心的問題是傳承人,傳承人集中體現了活態傳承的內容、形式與手段。
苗醫藥文化的活態傳承,主要是指那些掌握苗醫藥技藝和知識的人。他們不僅具有高超的醫學技藝,是苗醫藥文化的載體,而且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傳承著本地域的行業規矩和信仰禁忌等。“以人為本”是活態傳承的基本內涵,而一定的記錄手段、適宜的活態生存空間是活態傳承的必要補充。
2 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的重要性
2.1 有利于苗醫藥文化傳承發展的可持續性與再創造性 隨著外來醫藥文化的強烈沖擊,我國傳統醫藥的生態環境被破壞,處于弱勢地位的苗醫藥文化受損更甚。在大工化、大市場化面前,苗醫藥文化的基因與脈絡,正成為文化碎片。只有通過活態傳承,不斷重組文化碎片,才能保證苗醫藥文化在新時期可持續生存與發展。同時,苗醫藥文化作為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斷生長著的文化,會隨著各種因素的變化而不斷地出現新問題、新現象。只有強調苗醫藥文化的活態傳承,才能對發展中的新特點進行把握,對苗醫藥文化進行再創造。
2.2 有利于彌補苗醫藥文化傳承中的嚴重脫節現象 貴州省衛生廳1982年調查,“全省約有民族醫、草藥醫30多萬人”,“民族醫、草藥醫是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2009年據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不完全統計,全省有民族醫藥從業人員4200人,在縣級以上衛生機構200余人,鄉村民間醫生4000人。從數量上看,貴州民族醫藥從業人員明顯減少。從全國范圍來看,2002年民族醫藥人員占全國衛生技術人員的0.16%,民族醫藥人員占國家衛生人員比例極小,與民族醫藥的歷史地位很不相稱。究其原因,民族地區在執行國家衛生政策與法規時,缺乏因地制宜的實施細則,貫徹法規“一刀切”,缺少對民族醫藥隊伍和民族醫藥資源必要的保護,草醫草藥喪失合法存在的條件,導致民族民間醫藥人員大量消失。在此背景下,苗醫藥的生存環境與群眾基礎也發生了很大改變,苗醫藥文化傳承嚴重脫節,而活態傳承是彌補脫節的唯一方法。
2.3 有利于突破苗醫藥文化傳承和保護這一難題 建國以來,國家對民族醫藥采取了多樣化的保護政策。從20世紀70年代后期改革開放開始,各民族不斷發掘、整理、總結、發展自己的民族醫藥,出版發行了一系列的文獻書籍。這種用文獻的方法收集、記錄民族醫藥的方式,對民族醫藥的保護與傳承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在實際生活中,特別是近20年來,由于《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不少地方的民族醫生、民間醫生被拒之門外。苗醫藥的實踐者、傳承人也被合法取締。因此,在進行苗醫藥文獻搜集整理的同時,強化對活態傳承方式的研究,有利于解決苗醫藥文化傳承和保護這一難題。
3 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面臨的問題
3.1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權利未能充分運用,缺乏保護和發展苗醫藥的實施細則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決定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但大部分民族自治地區和多民族省份并沒有貫徹執行,沒有制定“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醫藥”的實施細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0條規定,“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事實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的某些條款,明明不符合民族地區民族醫藥事業和民族醫藥隊伍的實際情況,但民族地區并未利用這一條款給予的權利,提出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意見。民族自治地區和相關省市在制定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辦法時,大都忽視和回避繼承發展民族醫藥的問題[4],未制定民族醫藥(苗醫藥)的實施細則。
3.2 苗醫藥文化生態環境的改變 一是人文環境改變。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及信息化時代的到來,苗族地區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封閉式的生活方式發生了改變。“年輕人正在遠離鄉村”,“鄉村只剩下老人和孩子”;二是醫療環境改變。在外來醫藥文化的沖擊下,苗醫藥自身的水平和質量,還不足以“壓倒群芳”,在許多常見病、多發病、疑難病面前缺乏足夠多的比西醫優越的高招,苗藥資源缺乏可持續發展;三是苗醫醫院稀缺。全國沒有一所名符其實的、獨立的苗醫醫療機構,僅貴陽中醫學院一附院辦了一個苗醫門診,黔東南州中醫院有一個苗醫專科,黔南州中醫院有一個苗醫皮膚病專科。除此外,其余大都是民間診所,總體力量十分弱小[5]。苗醫藥文化賴以生存、發展的生態環境令人擔憂。
3.3 苗醫藥文化缺少認定和保護的傳承人 許多民族地區沒有認識到傳承人在活態傳承中的重要性。一是在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過程中,貫徹“一刀切”思想,把民族民間醫藥人員拒之門外,不得營業。95%以上的苗醫處于非法行醫的境地;二是“村寨年輕人”“因生存壓力,外出打工求學,本土傳統的民族醫藥文化傳承人隊伍日漸縮小”;三是民族醫藥隊伍內部,外向性人才十分缺乏,嚴重制約走向世界的力度和速度。在此狀況下,人們對苗醫藥文化的自信心日漸衰弱,苗醫藥文化的傳承人特別匱乏。
3.4 苗醫藥文化官方教育傳承不夠 在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只有藏醫、蒙醫、維吾爾醫納入了高等教育體系,成立了本科層次的醫學院。其它則是在一些中醫學院開設了民族醫藥學專業,如廣西中醫藥大學的壯醫專業,貴陽中醫學院苗醫藥專業。與此同時,民族醫中的部分名醫則用“師帶徒”的方法培養學生。這些措施,對我國民族醫藥文化“活態傳承”人的培養起了重要的作用。
苗醫藥教育雖納入了高等教育體系,但苗醫藥專業課程科目十分有限,課程專業化程度不高,人才培養目標細化不夠,苗醫藥文化傳承范式尚未全面融入到專業教育體系中。又因《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對苗醫藥從業人員的約束,苗醫藥專業教育對“活態傳承”人的培養也受到明顯的影響。
4 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的途徑
4.1 充分利用非遺保護政策及少數民族區域自治特權,頒布與之相應的苗醫藥文化管理和保護制度,從保護機制上實現點面結合 利用國務院非遺“國家+省+市+縣”4級保護政策,啟動苗醫藥遺產保護項目,實施點保護。截止2014年,國家級項目有“苗醫藥(骨傷蛇傷療法)”,省級項目有“苗族醫藥”。然而,申請非遺保護,條件嚴格,數量有限。有些雖然成了保護對象,但苦于經費短缺,活態傳承者們缺乏固定收入,生活遇到困難,無法保證傳承活動的順利開展。
因此,要想實現苗醫藥的長遠保護與全面發展,我省行政部門還要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區域自治特權,頒布與之相應的《貴州省少數民族醫藥保護與發展條例》或《貴州省少數民族醫藥保護發展實際操作指導細則》,以彌補國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對苗醫藥從業人員的制約,組建專業的苗醫藥文化保護隊伍,從面上全方位開展管理和保護工作。
4.2 政府對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人的認定和保護 以活態傳承人為基礎,輔以高科技的活態記錄手段保存民族醫藥文化,是“活態傳承”的重要模式。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活態傳承人在苗醫藥傳承中的重要性與創造性。
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人資格認定,出臺相應措施對活態傳承人開展培訓活動,鼓勵與幫助苗醫藥文化在新時期的傳承及傳播。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機制有效運行。
4.3 官方教育是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教育的主體 目前,整個貴州乃至全國,苗醫藥人才奇缺。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官方教育是苗醫藥文化活態傳承的主陣地。在保持苗醫藥原生態特點的前提下,一是通過學校培養,大力開設苗(醫)藥專業的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 增加專業課程科目,深化專業課程內容,在中等中醫藥教育中增加苗醫藥科目;二是深化繼續教育,定期舉辦苗醫藥培訓班,提高苗醫藥人員的理論水平、操作技能與綜合素質,創新繼續教育方式;三是以專題研究為載體,培養苗醫藥文獻整理、臨床、科研的專業隊伍,實現民族醫藥跨越式創新發展。
4.4 結合苗醫藥的民族性、地域性創新其傳承模式 對長期生活在苗族地區,熟練掌握一種或幾種苗族傳統醫藥知識并有較高造詣的苗族民醫,授予“民間醫師”榮譽,納入農村醫療體系,增強他們民族職業自豪感;通過命名一些“苗族傳統醫藥文化鄉”、劃定“苗醫藥種植生態保護區”[6]、編制更多的“苗醫藥民謠”并鼓勵人們傳唱,在全社會大力弘揚苗醫藥文化保護和發展意識,強化理論自信,喚起人們對苗醫藥文化的推廣使用。建立人人有責、全民參與的良性互動活態傳承社會環境,拓展集體傳承模式。重視網絡空間傳播,傳播與傳承是合二而一的。通過網絡傳播,使苗醫藥從“養在深山人未識”變為走出苗山,走進城市,走向世界,進行跨文化交流,以便更多的人關注及重視苗醫藥文化,自覺加入到傳承的行列中來。
5 結語
苗醫藥具有“簡、便、效、廉、奇”的特點。隨著全球“崇尚自然,返樸歸真”、“民族藥效”理念的興起,苗醫藥對苗族甚至整個人類的健康都是一筆寶貴的財富。苗醫藥文化以不公開、保密、口傳心授的方式進行傳承,在外來醫藥文化的強烈沖擊下,其生存空間越來越狹窄,正逐步成為文化碎片。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到活態傳承保護的重要性,把活態傳承作為新時期苗醫藥文化建設的重點項目,保護苗醫藥文化適應新的生存環境。在苗醫藥文化的活態傳承中,不僅需要政府部門的努力,更需要廣大苗族群眾積極參與,樹立民族自信、理論自信。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苗醫藥文化在新時期持續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分別責任制。
第七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組織制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考務工作;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提交考試結果統計分析報告;
(六)向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八)承擔命題專家的培訓工作;
(九)其他。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考區主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考區的基本情況和人員組成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
考區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醫師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各考點辦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轉發報名信息、試卷、答題卡、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寄送報名信息、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五)復核考生報名資格;
(六)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
第九條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應設在地或設區的市。考點設主考一人,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考點設置應符合考點設置標準。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發《準考證》;
(六)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后清點試卷、答題卡,寄送答題卡并銷毀試卷;
(十)分發成績單并受理成績查詢;
(十一)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問題;
(十二)其他。
第十條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要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三章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1998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二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試用機構與戶籍所在地跨省分離的,由試用機構推薦,可在試用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經審查,符合報告條件,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第十五條考生報名后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四章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考生情況及專業特點,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負責實施實踐技能考試工作。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可以免于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八條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級以上醫院(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院除外)、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標準的機構,承擔對本機構聘用的申請報考臨床類別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根據考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到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指定的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參加實踐技能考試。該機構或組織應當在考生醫學綜合筆試考點所在地。
第十九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
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第二十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內設若干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主考官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經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推薦,報告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主考批準。
第二十一條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
應試者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一)是應試者的近親屬;
(二)與應試者有利害關系;
(三)與應試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前款規定適用于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三條考試小組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簽名。
第二十四條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承擔實踐技能考試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考點辦公室應在醫學綜合筆試日期15日前將考生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并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或組織應于考試結束后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辦公室將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具體上報和通知考生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五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六條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考生應持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七條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嚴格保密;使用后的試卷應予銷毀。
第二十八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區提供醫學綜合筆試試卷和答題卡、各考區成績冊、考生成績單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考點在考區的領導監督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九條考試中心、考區、考點工作人員及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的,應實行回避。
第三十條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后,考區應當立即將考試情況報告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布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三十三條考試成績合格的,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醫師資格證書》是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換答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第三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
(二)在閱卷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閱卷評分工作情況;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
(五)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點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考點資格,并追究考點負責人的責任:
(一)考點考務工作管理混亂,出現嚴重差錯的;
(二)所屬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抄襲現象的;
(三)發生試卷泄密、毀損、丟失的;
(四)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考場、考點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范圍內考試無效。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為申請參加實踐技能考試的考生出具偽證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執業醫師出具偽證的,注銷注冊,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對出具偽證的機構主要負責人視情節予以降職、撤職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指定機構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國家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下,參與組織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中的有關技術性工作、考生資格審核、實踐技能考試等。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
第四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人員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
第三條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四類。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
醫師資格考試方式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第5條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門委員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牽頭成立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
第六條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的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考區、考點三級分別負責制。
第七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在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醫師資格考試的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的有關具體工作;
(二)組織制訂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發送試卷、回收答題卡等考務工作;
(四)組織評定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提交考試結果統計分析報告;
(六)向衛生部和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七)指導考區辦公室和考點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八)承擔命題專家的培訓工作;
(九)其他。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考區,1考區主任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領導兼任。考區的基本情況和人員組成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區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醫師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的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
(三)指導各考點辦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轉發報名息、試卷、答題卡、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寄送報名信息、答題卡等考試資料;
(五)復考生報名8資格;
(六)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七)其他。
第九條考區根據考生情況設置考點,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備案。考點應設在地或設區的市。考點設主考一人,由地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領導兼任。
考點設置應符合考點設置標準。
考點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
(二)受理考生報名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三)指導考生填寫報名信息表,按統一要求處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發《準考證》;
(六)安排考場,組織培訓監考人員;
(七)負責接收本考點的試卷、答題卡,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八)組織實施考試;
(九)考試結束后清點試卷、答題卡,寄送答題卡并銷毀試卷;
(十)分發成績單并受理成績查詢;
(十一)處理、上報考試期間本考點發生的問題;
(十二)其他。
第十條各級考試管理部門和機構要有計劃地逐級培訓考務工作人員。
第三章報考程序
第十一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年6月26日前獲得醫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后又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是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的學歷。
第十二條凡符合《執業醫師法》第十條所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是指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是指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各類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中專學歷。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考點辦公室報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畢業證書復印件;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試用機構與戶籍所在地跨省分離的,由試用機構推薦,可在試用機構所在地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四條經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由考點發放《準考證》。
第十五條考生報名后不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四章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六條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根據本轄區考生情況及專業特點,依據實踐技能考試大綱,負責實施實踐技能考試工作。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可以免于實踐技能考試。
第十八條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批準的,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二級以上醫院(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院除外)、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標準的機構,承擔對本機構聘用的申請報考臨床類別人員的實踐技能考試。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根據考點辦公室的統一安排,到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指定的地或設區的市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參加實踐技能考試。該機構或組織應當在考生醫學綜合筆試考點所在地。
第十九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考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訓醫師或指導醫學專業學生實習的工作經歷;
(三)經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進行考試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由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頒發實踐技能考試考官聘任證書。實踐技能考試考官的聘用任期為二年。
第二十條承擔實踐技能考試的機構或組織內設若干考試小組。每個考試小組由三人以上單數考官組成。其中一名為主考官。主考官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經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推薦,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主考批準。
第二十一條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自行回避;應試者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
(一)是應試者的近親屬;
(二)與應試者有利害關系;
(三)與應試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對應試者所提交的試用期一年的實踐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第二十三條考試小組進行評議時,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由主考官簽署考試結果。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考試小組的全體考官簽名。
第二十四條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承擔實踐技能考試工作的機構或組織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機構,應當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考點辦公室應在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日期15日前將考生實踐技能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并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機構或組織應于考試結束后將考生考試結果及有關資料報考點辦公室審核,由考點辦公室將考試結果通知考生,對考試合格的,發給由主考簽發的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具體上報和通知考生時間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者方能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五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六條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考生應持實踐技能考試合格證明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第二十七條醫師資格考試試卷(包括備用卷)和標準答案,啟用前應當嚴格保密;使用后的試卷應予銷毀。
第二十八條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向考區提供醫學綜合筆試試卷和答題卡、各考區成績冊、考生成績單及考試統計分析結果。考點在考區的領導監督下組織實施考試。
第二十九條考試中心、考區、考點工作人員及命題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醫師資格考試的,應實行回避。
第三十條醫師資格考試結束后,考區應當立即將考試情況報告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醫師資格考試的合格線由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考生成績單由考點發給考生。考生成績在未正式公布前,應當嚴格保密。
第三十三條考試成績合格的,授予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資格證書》.
《醫師資格證書》是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證明文件。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單元考試資格、取消當年考試資格的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考場紀律、影響考場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換答卷;
(三)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身份證明、學籍等;
(四)偽造有關資料,弄虛作假;
(五)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第三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考試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監考中不履行職責;
(二)在閱卷評分中錯評、漏評、差錯較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閱卷評分工作情況;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考生舞弊提供條件或者謀取私利;
(五)其他嚴重違紀行為。
第三十六條考點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造成較大影響的,取消考點資格,并追究考點負責人的責任:
(一)考點考務工作管理混亂,出現嚴重差錯的;
(二)所屬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抄襲現象的;
(三)發生試卷泄密、損毀、丟失的;
(四)其他影響考試的行為。
考場、考點發生考試紀律混亂、有組織的舞弊,相應范圍內考試無效。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試中弄虛作假、、、,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為申請參加實踐技能考試的考生出具偽證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執業醫師出具偽證的,注銷注冊,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對出具偽證的機構主要負責人視情節予以降級、撤職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擔實踐技能考試指定機構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國家和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在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和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統一安排下,參與組織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考試中的有關技術性工作、考生資格審核、實踐技能考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