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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檢察文書,不予批準逮捕,廢止
《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是高檢院于2002年1月下發施行的一種審查逮捕類檢察法律文書,依其制作說明,其適用的事由是,“人民檢察院在對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或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逮捕必要時使用”。但筆者以為,這種文書存在問題,應該予以廢止。
一、沒有法律依據
檢察法律文書作為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監督職能過程所制作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公文,其主要特點之一就是其制作要有法律依據,從而使其具有合法性。基于每一種檢察職能都是法定的,這種合法性的首要要求就是每一種檢察文書的制作都必須針對法定的事由。從《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名稱上看,其所適用的事由應該是“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根據《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制作說明,該文書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制作”,但不論是《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數學小論文論文格式,都只有關于“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決定的規定,并沒有關于“不予批準逮捕”的規定。不僅如此,筆者查遍《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所有條文,也未發現一處關于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的規定。因此,法律上沒“不予批準逮捕”一說,所謂“不予批準逮捕”并不是一種法定事由,《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制作沒有法律依據。
二、造成法律事由分類邏輯紊亂
對比《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制作說明,可以發現《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與《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制作法律依據是完全一樣的,都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制作”。而上述條文卻均只有關于“不批準逮捕”的規定,并無“不予批準逮捕”這一提法。這樣,《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存在,實際上是把上述條文所規定的“不批準逮捕”又分成“不批準逮捕”和“不予批準逮捕”兩類,不僅多出了“不予批準逮捕”這一法律規定所沒有的事由,而且在分類上,使不批準逮捕成為其自身的子項,從邏輯講,違反了邏輯劃分中母項不得在子項中出現的規則,造成思維上的混亂,讓人難以理解。
三、他檢察文書不協調
檢察法律文書作為一個相對完整的體系,其內部需要有相當的協調性。從法律規定的不批準逮捕適用事由看,主要有定罪不捕、無罪不捕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存疑不捕三種情況,根據上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和《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制作說明,《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適用于定罪不捕和存疑不捕,《不批準逮捕決定書》適用于無罪不捕。而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存在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相對不起訴、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絕對不起訴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存疑不起訴三種情況,與需要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基本類似,但制作的法律文書都是《不起訴決定書》,而并沒有所謂“不予起訴”決定書這種文書。因此,從體系上講,制作《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也有損檢察法律文書體系的協調性。
四、造成對法律理解與適用的混亂
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實踐中讓人不僅對《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難以理解適用,而且對《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的理解和適用也生出疑問,甚至影響到偵查監督干警的司法信心。就筆者所知數學小論文論文格式,很多偵查監督一線的檢察干警怎么也不明白“不批準逮捕”與“不予批準逮捕”到底是什么關系,搞不清楚為什么《刑事訴訟法》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都沒有“不予批準逮捕”的規定,卻有《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這種文書。一些干警甚至總以為是自己法條掌握有誤,總認為法律肯定有“不予批準逮捕”的相關規定,是自己沒記住或找到,從而一提到“不予批準逮捕”時就心中無底,信心不足。還有一些偵查監督崗位的新來者甚至根本就不知道還有“不予批準逮捕”這一說,對之一臉茫然,因為他們在法條和教科書中從來沒有看到過“不予批準逮捕”這一用語。理解上的混亂,也使得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在不批準逮捕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時,在文書制作適用上非常混亂。就筆者所知,有一律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而根本不適用《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有僅將《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適用于存疑不捕的,也有僅將《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適用于定罪不捕的,可謂五花八門,影響了法律實施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書》應予以廢止,并建議對偵查機關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后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檢察機關一律制作適用《不批準逮捕決定書》。
摘要: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針對犯罪嫌疑人異于其他人的獨特的心理特征,通過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點,從而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狀況和家庭成員狀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近幾年,在我國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漸漸成為了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
關鍵詞: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刑事偵查 應用
1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針對犯罪嫌疑人異于其他人的獨特的心理特征,通過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點,從而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狀況和家庭成員狀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近幾年,在我國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漸漸成為了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
1.1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產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興起是偵查領域里的一次重大的變革。也許,自從有犯罪現象發生的一天起,心理學就一直被類偵查人員或偵查人員應用于他們所遇到的各種與刑事偵查有關的工作中。但無論如何,由于這類偵查手段未廣泛應用,這還不被認為是一種專門的刑事偵查技術的手段。但是,有人試圖將心理學等學科的知識知識應用于司法方面得益于犯罪心理學、行為科學、犯罪學等這類學科的慢慢興起,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也由此產生。
1.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定義。通俗的來講,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人在犯罪現場所遺留的物質痕跡進行心理分析,是全面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依據犯罪心理學原理并涉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尋找犯罪嫌疑人的個性心理特征從而破案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有人將其定義為“建立在其所實施的犯罪分析基礎之上的個人主要行為和人格特征”。這一定義不僅從犯罪心理畫像的結果入手定義了犯罪心理畫像,強調了犯罪心理畫像的任務在于辨認犯罪人的行為和人格特征,而且還指出了犯罪分析――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基礎。
1.3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中國的出現。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聯邦調查局專門的犯罪心理畫像技術部門正式成立以來,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和廣泛的傳播,取得了不少重大的成果。在美國,澳大利亞的州立聯邦機構和執法機構大都設立了這樣的心理畫像的部門。北美洲加拿大,歐洲意大利、荷蘭和英國等國的執法部門也設有專門的畫像部門,有專門從事心理畫像工作的工作人員。經過許多年的努力,他們已經逐漸掌握了一套根據犯罪現場痕跡,來探究分析罪犯嫌疑人的心理,從而勾畫處案犯外貌及形象的方法。并且隨著研究的深入,行為性格和行為特征之間關系數據庫的逐漸成型,這門技術就會成為真正的刑事偵查科學技術。而隨著中美兩國執法機構交流的逐漸加深,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這種在西方被廣泛采用的“心理畫像”技術,在我國得到推廣運用并極大促進了我國刑事偵查技術的發展。
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
2.1 人們起初對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運用的看法。一種新的技術,一門新的科學,當它還不成熟時,人們對它難免產生各種疑慮。而且,犯罪刑事偵查領域對指紋、足跡等痕跡的檢驗測試來不得半點含糊的,是必須用科技手段進行實證的,用于刑事偵查的技術手段是開不得半點玩笑的。人們會這樣懷疑,這種可以被稱為藝術的方法是否能在刑事偵查的領域上派上用場呢?所以人們對當時剛剛產生的尚在襁褓中的“輪廓描繪的藝術”的新生兒,當然不會達成共識。但隨后的事實證明,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具有很大作為,并且很好地推動了刑事偵查手段的不斷進步。
2.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的應用。顧名思義,犯罪心理畫像技術,與犯罪心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同樣,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產生就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刑事偵查。可以這樣說,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隨著刑事偵查手段的發展而產生的。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并不是犯罪心理學家的主觀臆斷,而是犯罪心理學工作者在總結了人類文明成果的基礎上,在刑事偵查工作中的經驗總結和理論創新,它是科學的,客觀的,不是憑空杜撰的。
二十世紀末,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搜索痕跡進行追蹤,一直是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的手段。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發展使刑事偵查又多了一種偵查手段。犯罪個性心理特征是犯罪分子在長期的社會實踐和犯罪經歷中漸漸形成的,與他的工作、生活環境、受教育程度、生活經歷等方面關系密切,這種心理特征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強化,并成為了一種行為定勢。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這種形成的個性心理特征,就會通過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東西表現出來,從而留下心理痕跡。這構成了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研究的理論體系,心理畫像技術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將其進行了新的拓展。從思維過程上,從犯罪行為分析犯罪心理,反之從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所處環境而達到從犯罪行為認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
因此,對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加以分析,描繪出犯罪心理特征,對提高偵查人員的偵查水平具有極其重要的實際意義。犯罪心理畫像對偵查而言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其研究并擴展刑事偵查能力的問題,而不是可有可無的問題。該技術采取從犯罪行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從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外部生活環境從而達到從犯罪行為來認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心理畫像技術改變了過去研究罪犯原因的側重點心理痕跡因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影響和制約,利用倒置的犯罪心理學的原因論,只要我們正確運用心理痕跡理論與現場物質痕跡進行聯系分析,再狡猾再頑固的犯罪分子也抹不去自己的心理痕跡,就能突破傳統偵查手段的瓶頸,就能夠非常傳神地勾勒出罪犯的心理畫像,提高打擊犯罪的效果。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準確地認識與評價偵查中犯罪心理畫像的應用價值非常重要,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不僅將使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更趨于完整并科學化,也是刑事偵查可支配的一筆寶貴財富。
參考資料
[1] 于文菲.犯罪心理畫像中的行為分析對象及方法[J].[期刊論文]-金卡工程,2010
關鍵詞:先刑后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公權私權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責任又涉及到經濟糾紛時,應先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待刑事責任問題確定和解決后,再解決該案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是: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私權益,優先保護國家利益之后,再保護個體利益。以及,刑事訴訟中實行國家偵查,偵查人員有豐富的偵查經驗和先進的偵查技術,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關證據,既可以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免去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的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規定: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上述規定體現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存在犯罪嫌疑時,相關規定同樣要求先刑后民,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經濟糾紛。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1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
先刑后民規則適用以來,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權力運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差異性,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第一,現行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主要側重訴訟程序方面,忽視了實體責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問題。從現行有關先刑后民的相關規定來看,主要側重解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個在先處理。但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最終要解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所以先刑后民規則的不僅應立足于解決程序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也應當著眼于實體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
第二,刑事訴訟過分延長的情況下,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救濟處于等待狀態,不利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為了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處理民事訴訟,是因為刑事訴訟貫徹訴訟及時原則,在英美法中將刑事訴訟稱為“外科醫師的手術”,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短,一般情況下為立案之后一個月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論文大全。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刑事訴訟一般都很難在一個半月宣判,如果中間有補充偵查或鑒定的,相應期限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的期限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為例,死刑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兩三年之內一個死刑案件沒有最終結果是常見的。根據先刑后民的規則,被害人一方必須等到刑事部分完結之后才可以實現民事權益,被害人也處于漫長的訴訟等待過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也是先將賠償款交給法院,法院結案后將該賠償金支付給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權利保護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國有一句法諺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當被害人權益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實現時,法律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第三、實踐中存在濫用先刑后民規則的現象
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同時存在時,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懲罰犯罪,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救濟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之一是國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應當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也適用這一規則。但先刑后民規則有時候會被當事人濫用,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筆者辦理某合同詐騙案件,某公司以開發樓盤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個人資金,合同履行期到來時,既不能交付房產,也不能退還購房款。廣大購房者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經偵部分接到舉報,按照合同詐騙罪立案,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法院知曉公安立案的情況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訴訟,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該法定代表人由于身體原因,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批準該申請,辦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到本文撰稿之時,刑事案件還未進入審判程序,廣大購房住戶只能無助地等待。本案屬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該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暫時成功地規避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先刑后民規則的完善
針對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論文大全。
第一、應當完善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規則僅適用于訴訟程序方面,實體責任方面適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適用已久,但主要側重程序的運行,即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交叉時,刑事案件審理在先,民事案件審理在后。筆者認為,法律概念的確定應當是準確而完整的,為防止對先刑后民規則的誤解,應當明確先刑后民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程序領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設置最終也是為了保障實體責任的準確確定;其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已經體現出實體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和立法層面需要做的是,將現行關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性規定進行有效的梳理,將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確和完善。
第二,為了民事權利的及時救濟,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較長,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有時候延誤了被告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因此當符合條件時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如民事訴訟部分并沒有太大爭議,當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決時,法院可以靈活變通,先就民事部分處理,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部分法院也在進行相關的探索。筆者辦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當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時,被害人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法院經征求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愿意賠償,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且達成調解意見,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賠償款。刑事部分審理時,法院基于被告人積極支付賠償款的事實,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判處緩刑,案件圓滿處理。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和借鑒。
第三,應當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
在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濟類案件中,究竟屬于刑事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有時候很難界定,偵查機關謹慎起見,立案后對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時即使持有民事關系非常明確的證據也由于先刑后民規則的阻卻而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為由,主張中止民事訴訟,導致先刑后民規則被濫用,被害人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為此,先刑后民規則的內容之一應當是有效防止該規則被濫用,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私權優先。具體來講,如果相關證據缺失,案件事實不清,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處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時,堅持先刑后民并無異議。如果民事法律關系事實清楚,當事人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不乏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處理,優先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再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
總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國家公權力行使,追求刑罰權實現的過程中,不應當忽視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應當準確厘清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范圍。論文大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眼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允許一定條件下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優先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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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
縱觀1997年物證技術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拓寬物證技術研究領域。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對為法律服務的物證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趨勢明顯,有組織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現代化程度提高”,〔1〕對物證技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而且民事訴訟案件中,要保證準確地執法,也越來越多的要求對案件中的各種物證進行科學鑒定。鑒于“常規的手印、足跡等痕跡物證在現場上的提取率越來越低。”〔2〕因此,廣泛發現、提取、鑒定其他微量物證就顯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殘留物、纖維、毛發、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屬屑等。
2.物證技術鑒定制度的完善。隨著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在訴訟中占重要地位的物證技術鑒定,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越來越緊迫。有的學者對我國現行鑒定制度中存在問題及鑒定活動不規范的現象,作了調研,寫出有關論文數篇。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還組織力量對以往物證鑒定有關條例進行研討,業已著手制定物證鑒定工作條例。為了確保物證鑒定的準確性,有的學者對某些鑒定技術的標準化和質量控制提出了措施。有的學者從法理角度和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對立法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條件進行了細致的研究。還有的學者就我國現實中物證鑒定主體、鑒定資格與涉圍鑒定證人、鑒定權的劃分等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地分析和論述。
3.物證攝影技術。本年度該領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如對玻璃橫斷面痕跡的拍照;變壓器矽鋼片油漬指印的拍照;蠟表面指印的拍攝方法;利用定向反射鏡進行暗視場照相的方法;利用偏振光燈拍照灰塵印痕;以及對相對平行區顱面、顏面上對應特征水平攝影位置關系的研究;刑事錄像與計算機圖像處理等方面的研究。
4.痕跡技術。痕跡物證技術方面學者們完成了“八。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DFO合成及其顯現潛在指紋技術研究”;
“定向反射顯理潛在指印技術系統研究”:“加濕502膠重顯方法及器材研究”;
“微粒懸浮液顯現潛在手印方法”等,使我國痕跡物證在上述技術中有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的處于國際領先地位。在此基礎上,97年痕跡物證技術研究又取得豐碩成果,各類學刊上發表了近百篇文章,涉及手印、足跡、工具痕跡、槍彈痕跡及動物咬痕等的顯現、提取、鑒定的各個方面。如有的學者探討了足跡邊緣特征的檢驗;足跡檢驗中影響特征形成的幾種因素;同一人異體鞋鞋底磨損形態變異規律;手壓的裝足跡的檢驗等問題。有的學者對非原配鑰匙痕跡、鋸路波形成機理等方面進行了研究。有的學者對槍彈陽膛線痕跡變寬機理、槍彈痕跡防護技術、彈頭擦點痕跡及改造手槍的鑒定等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學者還就耳廊印痕鑒定技術、煙頭上牙印痕跡、錄像資料與器材的帶機同一認定進行了探討。
5.文書物證技術。實踐中近年來涉及文書物證的案件逐漸增多,文書物證技術研究也有了相當的發展。97年國內學者在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多種方法偽裝字跡案件的檢驗;血書的字跡檢驗;反轉交叉套摹筆跡的檢驗;編造規律性特征的偽裝筆跡檢驗;書寫相對時間的檢驗及文件制作時間的鑒定;電腦打印文件的打字人識別等。
6.毒物及其他微量化學特證技術。世界范圍內的禁毒活動對毒物、物證技術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97年10月份召開了首屆全國檢驗技術交流會,會議匯集論文134篇,廣泛研究了應用現代分析儀器對進行檢驗的新技術。在毒物分析方面,學者研究了因相等取技術在毒物分析中的應用;毒性元素砷、汞、鉛試樣處理方法及等離子體光譜測試技術等。在分析方面,學者們對GC/FID測定在人體內殘留時間,生物體內海洛因及其代謝物的REMEDI的快速檢驗進行了研究。國內外學者還對違禁藥品的測定方法、可卡因對人體毒性作用、可卡因原子光譜、的快速檢出法等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其他微量化學物證技術方面,學者們應用現代分析技術,拓寬檢驗領域。一年來,學刊上發表的論文主要有:從污染的縱火殘留物中鑒別石油蒸餾物的氣相色譜;微量金屬物證的掃描電鏡/x—射線能譜;植物粑粉證據研究;土壤科學在空難事件調查中的作用;x—射線熒光法分析人體組織和衣服上射擊殘留物;膠帶捉取射擊殘留物;微纖維;同位素標定在物證中的作用等。
7.生物物證技術。生物物證技術方面,97年10月份召開了首屆全國法醫物證新技術、新進展研討會。與會專家對“八。五”期間的科研成就進行了回顧。這一領域內的DNA分析技術仍是研究的重點。
“八。五”期間在“非同位素標記探針的DNA指紋圖技術、復合擴沖STR位點的DNA分型技術、人類線粒體DNA測序技術、DNA擴沖片段長度多態性和DNA探針研制等多項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躍居國際領先地位,其中有四項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1997年學者們繼續開拓前進,研究的熱點是:”多聚酶鏈反應(PCR)技術“和”短串聯重復序列(STR)的擴沖技術“。
有的學者提出“這兩項技術將取代”DNA“指紋圖技術”,〔3〕發揮其對微量、陳舊、污染人體檢材進行個人識別的優越性。
(二)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展望
在新的一年里,研究的主要內容除繼續深化物證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和物證鑒定制度的改革外,還將對以下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物證技術中計算機的應用方面,在原來指紋檔案計算機管理的基礎上,已發展到在鑒定中應用指紋印的計算機自動識別系統;在法醫物證的DNA分析中,有的已將分析結果用計算機掃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檢材必須同步分析的缺點;學者們更著眼于物證技術鑒定中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物證技術鑒定中信息、數據為的建立以及物證技術與國際互聯網絡等的研究。在痕跡物證、文書物證、微量化學物證等其他各領域中,將進一步研究新技術、新方法。對國外物證技術研究新成果的引進和國內外其他自然科學先進技術的借鑒,使物證技術鑒定水平再上一個臺階。另外,目前學者們對物證鑒定技術的標準化和鑒定搟量控制的必要性已達成共識。將在這方面加深研究,進一步提高物證鑒定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法律服務。
二、1997年偵查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一)1997年的回顧
1997年是我國偵查學研究深入開拓和穩步前進的一年。年初,在杭州召開了“現代刑偵工作方針專家座談會”,對偵查工作方針進行了研討。此外,專家學者們還就偵查體制改革、偵查措施、方法等有關問題展開了全方位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1997年我國偵查學研究的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偵查工作方針。現行的偵查工作方針是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偵察工作細則》中確定的。有的學者在分析該方針不足與過時的基礎上,從制訂偵查方針的依據、內容方面進行了探索,提出了“專群結合、破防并舉、科學辦案、狠抓戰機”的新方針建議。在杭州會議上,更多學者則圍繞《公安學刊》1996年第三期發表的斯大孝、蔡楊蒙的《論爭取把更多的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一文,展開了熱烈討論。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爭取把更多的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優越性,認為它應作為新時期偵查工作的一個重要指導方針。有的學者還由此提出了對傳統偵查工作的反思,主張將偵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之中,強調公安機關要把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作為偵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的學者認為,爭取把更多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是偵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關鍵環節,強調以此為突破口轉變思想深化公安偵查改革。還有學者進行了配套論證,認為貫徹落實“爭取把更多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應樹立服務觀、效率觀、全局觀、群眾觀、科學觀五大新觀念。圍繞偵查工作方針的討論,其參與人員之眾多,研究態度之務實,影響之深遠廣泛,無疑構成了該年度偵查學研究中的一道亮麗風景。
2.偵查體制改革。我國現行偵查體制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學者們總結認為,其存在著管轄分工不科學、機構設置重疊和不合理、職責不明、缺乏競爭機制、協作不力、效率低下、程序不順等諸多問題。有的學者建議,繼續完善和推廣偵查人員責任制,改革偵查工作考核標準,大膽實行競爭機制。還有學者對市局刑警隊和分局刑警隊建制提出了改良意見,認為應將市局刑警隊與分局刑警隊重復的一線偵查力量進行合并,把這些偵查力量放置在基層,以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效率。有的學者對派出所偵查職能改革進行評析,認為派出所雖然不再承擔偵查破案的主要任務,但也不能完全不管案件偵查,而要積極配合協助偵查部門調查取證,抓好偵查基礎工作。有的學者進而提出了派遣刑警人員入駐派出所的設想與方案。有的學者還剖析了我國公安機關內部現行的偵查部門與預審部門分別專門設置及其工作互相交叉的現象與不良后果,主張實行偵查預審合一的制度,以減少不必要的環節。還有學者從條塊關系出發,提出建立自上而下大刑偵機制的改革設想,主張加強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警種之間的協作。
3.偵查措施和方法。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種措施和方法的運用上,且多結合實際案例或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加以論述。有的從緝捕對象、緝捕人員、緝捕行動的主客觀因素、緝捕保障方面探討了緝捕行動的決策依據;有的探討了偵查中推斷犯罪分子職業的方法;有的分析了串并案偵查的前提、基礎及成功保障;有的學者對新時期如何開展布控、協查進行了研究;還有學者對開設偵查TV(或警察TV)、利用電視通緝令等方式的必要性和實行辦法進行了初步探討。此外,還有學者研究了偵查措施現代化與合法化的問題。
4.偵查協作與偵查信息。加強偵查協作一直是近幾年研究的熱點問題。有的學者探討了各部門、各警種協同作戰體制建立的可能性。有的學者對現行三級破案制度進行了剖析,主張建立與各地犯罪形勢相適應的偵查機構層次。在具體協作方式上,交流偵查信息是學者們議論的重點。有的學者認為,派出所應將重心放在搞好基礎情報工作上。一些學者則提出要實行情報信息的計算機化管理。還有學者提出應擴大情報信息庫的種類等。
5.偵查謀略。關于偵查謀略的研究相對有所降溫。少數學者從兵法謀略的宏觀角度探討了“孫子兵法”與現代偵查相結合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新見解。
6.具體類案的偵查。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科技發展,團伙犯罪和計算機犯罪日益猖獗,因此這些案件的偵查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不過,大多數文章對此研究還停留在對于具體個案的分析評論、對犯罪的情況、特點、手法的介紹以及一般性對策上。
7.涉外聯合偵查制度和外國偵查制度。涉外聯合偵查制度和外國偵查制度是我國偵查學的薄弱地帶。有些學者從涉外聯合偵查的形式與范圍、原則、基本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研究;有的學者則繼續深入研究了西方主要國家犯罪偵查制度,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
(二)今后的展望
1998年我國偵查學領域內主要研究的課題應當包括:偵查學基礎理論及其框架;大刑偵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后偵查程序及方法的科學化與合法化;偵查基本觀念與功能轉換;外國犯罪偵查制度;反偵查理論;暴力犯罪案件偵查對策;犯罪案件偵查對策;計算機犯罪案件偵查對策;新刑法確定的新型犯罪案件的特點及偵查對策。
注釋:
〔1〕張新威、楊明輝:《關于我國刑事科學技術事業建設與發展的幾點思路和設想》,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首屆學術研討會論文匯編,第21頁。
論文關鍵詞:刑事特情 偵查 刑事責任 價值
一、我國刑事特情制度的概況
(一)刑事特情概念
刑事特情,又稱線人、耳目或者秘密力量,是指在偵查活動中,偵查主體選擇具有能接觸犯罪組織或犯罪人員并且原意為偵查工作服務的特殊人員。刑事特情的使用是一種為了發現犯罪線索、收集犯罪證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措施。
刑事特情制度的形成,其依據就是公安部于1984年8月制定并下發的《刑事特情工作細則》。按照公安部教育局編寫的《刑事偵查學教程》,“特情是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內部對執行特殊任務的秘密情報人員的通稱;刑事特情是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領導指揮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動情報、進行專案偵查、發現和控制犯罪活動的一支秘密力量。刑事特情不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刑事特情的意義
1.使偵查更主動
偵查活動一般情況下是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后啟動偵查程序,也有一定的偵查活動是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或過程中采取的行動。但是,這有一個犯罪行為發生的過程,犯罪事實已經發生時,加大了偵查難度;犯罪行為發生之前或者過程中的偵查活動,是很難做到預估的。所以偵查活動相對犯罪活動是相對被動的。刑事特情是偵查機關的秘密力量,從刑事特情的活動中,偵查機關很多時候能在犯罪事實尚未發生之前就掌握大量的犯罪證據,做到提前打擊;刑事特情提供及時的情報,能讓偵查機關在犯罪正在發生時就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做到人贓歸案;即使犯罪事實已經發生,再啟動偵查程序,由于刑事特情和犯罪分子之間已經保持了一定聯系,對于收集證據和抓獲犯罪分子也是很有效的。所以刑事特情的協助使偵查活動更加的主動。
2.節約偵查成本
刑事特情的使用涉及一定管理和經濟方面的理念。刑事特情是偵查機關覺得必要時才會使用的,這種必要性體現了市場機制、資源優化管理等內涵。偵查機關往往在評估偵查成本時,出現招募刑事特情出現正效益時才會使用刑事特情。表現在,刑事特情能夠迅速的偵破案件,使偵查消費的時間、人力、物力和財力不會太大;刑事特情所取得回報相對偵破案件所帶來的偵查價值來說較低。在很多涉及交易犯罪中,刑事特情的使用往往能迅速的破案,使十分小的成本帶來十分大的偵查價值。
3.提供有效情報和證據
當今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分子的智能化和專業化不斷提高,給偵查工作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犯罪分子手段多樣、隱蔽、狡猾,使得偵查機關在活動中一些常規偵查措施時常很難奏效。而刑事特情能夠出入任何場所,能夠進入任何組織,對于打入犯罪集團內部的刑事特情來說,收集犯罪情報就相對比較容易,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二、刑事特情制度在我國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刑事特情的司法適用
目前我國對于“刑事特情”的管理,主要依據是1984年公安部制定的內部規范文件《刑事特情偵查工作細則》。這一部二十年前的文件在很多地方都不能體現當今時代對刑事特情這一制度的完善和規范的要求,所以對刑事特情很多行為的約束存在很大爭議。一般而言,刑事特情只是監視偵查對象、了解犯罪信息,以提供給偵查機關,促進案件的偵破。然而,在酬金的激勵下,刑事特情“極易跨越純粹被動的監視與煽動犯罪之間的界限”,誘使他人犯罪。同時,在緊急情況下,“刑事特情”為避免身份泄露或者取信于犯罪組織,會參加偵查對象的犯罪活動。但是刑事特情在很多時候要得到犯罪組織的信任,就必須采取非常行動,表面上對于犯罪人和犯罪活動進行適當的配合。那么,刑事特情到底能不能實施犯罪,在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就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
(二)我國刑事特情困難的處境
在我國,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刑事特情的概念比較模糊,沒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和法律規則,所以導致目前我國刑事特情及其制度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
首先,刑事特情身心得不到保護。刑事特情為偵查機關獲取情報的方式是欺騙犯罪分子,這是難度和危險并存的工作,同時刑事特情也要“雙向工作”,既要嚴格履行偵查機關的指令,也要在犯罪分子面前保持一定的警覺和附庸。
其次,刑事特情經濟得不到保障。刑事特情的定位本質就是為公安機關提供犯罪情報從而獲得報酬,但是報酬這一點很難的到保障,現實來看有如下問題。一般來說,刑事特情在犯罪集團“工作”所獲取的非法報酬,是不能占為己有的,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繳納,但是刑事特情長期和犯罪分子生活在一起,這種非法財物的流失會會影響刑事特情經濟的平衡(跟不上犯罪分子的消費、財產流失會被懷疑或刑事特情心理失衡);再者,由于公安機關預算和財政的不足的問題,很多刑事特情在冒著“高風險”的同時得不到“高回報”;同時,由于很多刑事特情身份的問題,有犯罪前科,或者被公安機關掌握了犯罪證據,時長低回報甚至零回報也受迫擔任刑事特情的工作。
最后,刑事特情的活動范圍收到爭議。一般來說,刑事特情只擔任為偵查機關收集犯罪情報和證據的任務,但是“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在很多犯罪暴利和警方酬金的誘惑下,很多刑事特情鋌而走險,超出自己的規定范圍進行活動,在司法中遇到很多問題和爭議。關于司法實踐的問題,下一節著重討論。
三、刑事特情制度在我國構建的設想
(一)刑事特情的管理
刑事特情的管理應從三個方面做好工作。刑事特情的建檔,刑事特情的契約,刑事特情的領導。
1.刑事特情的建檔
刑事特情的建檔在于使用任何一名刑事特情必須建立十分完善的檔案,對刑事特情之前的人生所有信息都應徹底查清,也要根據刑事特情的人生經歷來判斷刑事特情的可靠性,一定要避免出現“雙面刑事特情”的情況出現。同時也應該適當的給刑事特情更換身份信息,使刑事特情在工作的時候能以沒有壓力的身份去工作。
刑事特情的契約我認為是刑事特情制度中最核心的東西。刑事特情本身就是一種和警方的契約形態,甚至可以說是一種服務性的交易,所以契約是穩定這關系的重要憑證。契約中應該注明的問題:刑事特情工作的具體目的;刑事特情的工作時間;刑事特情匯報工作和犯罪情報的方式;刑事特情可以活動的范圍;刑事特情可以使用的手段;刑事特情的人身保障;刑事特情的報酬;刑事特情的法律救濟;刑事特情終止的方式等等。刑事特情的契約應以類似合同的形式制定,同時涉及的相關司法概念都要得到對應司法部門的授權和審批,目的在于防止刑事特情工作終止時發生法律和經濟的矛盾。這樣有利于掌控刑事特情的活動主動權和提高司法部門的權威和公信。
2.刑事特情的使用
刑事特情畢竟是一項非常規的秘密偵查措施。容易傷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應嚴格限制其適用范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刑事特情偵查應主要使用于無被害人犯罪的案件,具體包含以下幾類犯罪:走私、販賣的有組織犯罪;武器交易犯罪;重大的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案件;危害國家特殊保護利益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及其他形式的有組織犯罪。在運用刑事特情偵查時,為了防止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還必須有嚴格充分的程序保障。然而,目前作為刑事特情偵查主要適用依據的《刑事特情工作細則》對刑事特情偵查的審查批準、實施與指揮均規定的較為籠統。應該規定偵查機關必須有一定的事實依據和可資信賴的證據才可申請啟動刑事特情偵查程序,由人民檢察院對該申請進行審批并對刑事特情偵查的全過程實施監督,以防止偵查機關濫用權力。
3.刑事特情的考核
一般來說.刑事特情業績考核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刑事特情涉及的案件數量:刑事特情識別的犯罪嫌疑人數量:警察運用刑事特情提供情報信息抓捕人員數或搜查數量:刑事特情提供的情報信息破獲財產案件的涉案值:通過刑事特情提供的情報信息破獲的案件數等等。警方要對刑事特情進行定期考核.以評價刑事特情完成工作的能力和情況。準確的業線考評制度可以為政府部門核算刑事特情經費提供幫助。
(二)刑事特情的救濟
刑事特情同偵查機關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偵查機關以提供賞金或者減免刑罰作為酬勞.刑事特情為之提供犯罪線索。因此,必須由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以確保契約權利的實現,或者另設可靠的外部救濟方式。
1.刑事特情的社會救濟
在刑事特情與警方確定合作關系之前,警方要保證刑事特情的基本安全。對于想改過自新的刑事特情,警方要進行一定的協助和教育,指引刑事特情走上正確的社會道路;對于害怕被流竄分子報復的刑事特情,警方要進行適當的轉移,從時間和空間上避開刑事特情以前的活動范圍;對于生活十分困難的刑事特情,提供基本的保障,避免讓刑事特情因為生活困難的問題而踏上犯罪的道路。
2.刑事特情的契約救濟
刑事特情契約基于雙方的合意而達成.其中包含有大量的民法精神,產生糾紛的成因也很有可能包括合同的誠實信用、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且刑事特情獲得救濟的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如果是發生此類糾紛,雙方完全可以先通過協商解決.這樣既可以使偵查機關圓滿完成簽訂契約的目的即執行國家公務。又可以最大限度保護刑事特情的正當利益。從契約救濟的方式來看是最穩定最直接的,契約規定的內容是雙方都認可簽訂的,是比較可取的救濟方式。
(一)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回顧
縱觀1997年物證技術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拓寬物證技術研究領域。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和完善,對為法律服務的物證技術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不僅“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暴力化、技巧化、智能化趨勢明顯,有組織的犯罪增多,犯罪手段的現代化程度提高”,〔1〕對物證技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而且民事訴訟案件中,要保證準確地執法,也越來越多的要求對案件中的各種物證進行科學鑒定。鑒于“常規的手印、足跡等痕跡物證在現場上的提取率越來越低。”〔2〕因此,廣泛發現、提取、
鑒定其他微量物證就顯得格外重要。如爆炸殘留物、纖維、毛發、油脂、泥土、涂料以及塑料、金屬屑等。
2.物證技術鑒定制度的完善。隨著法制建設的飛速發展,在訴訟中占重要地位的物證技術鑒定,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越來越緊迫。有的學者對我國現行鑒定制度中存在問題及鑒定活動不規范的現象,作了調研,寫出有關論文數篇。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還組織力量對以往物證鑒定有關條例進行研討,業已著手制定物證鑒定工作條例。為了確保物證鑒定的準確性,有的學者對某些鑒定技術的標準化和質量控制提出了措施。有的學者從法理角度和我國司法實踐相結合,對立法的理論依據和現實條件進行了細致的研究。還有的學者就我國現實中物證鑒定主體、鑒定資格與涉圍鑒定證人、鑒定權的劃分等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地分析和論述。
3.物證攝影技術。本年度該領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技術、新方法的研究。如對玻璃橫斷面痕跡的拍照;變壓器矽鋼片油漬指印的拍照;蠟表面指印的拍攝方法;利用定向反射鏡進行暗視場照相的方法;利用偏振光燈拍照灰塵印痕;以及對相對平行區顱面、顏面上對應特征水平攝影位置關系的研究;刑事錄像與計算機圖像處理等方面的研究。
4.痕跡技術。痕跡物證技術方面學者們完成了“八·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DFO合成及其顯現潛在指紋技術研究”;
“定向反射顯理潛在指印技術系統研究”;“加濕502膠重顯方法及器材研究”;
“微粒懸浮液顯現潛在手印方法”等,使我國痕跡物證在上述技術中有的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的處于國際領先地位。在此基礎上,97年痕跡物證技術研究又取得豐碩成果,各類學刊上發表了近百篇文章,涉及手印、足跡、工具痕跡、槍彈痕跡及動物咬痕等的顯現、提取、鑒定的各個方面。如有的學者探討了足跡邊緣特征的檢驗;足跡檢驗中影響特征形成的幾種因素;同一人異體鞋鞋底磨損形態變異規律;手壓的裝足跡的檢驗等問題。有的學者對非原配鑰匙痕跡、鋸路波形成機理等方面進行了研究。有的學者對槍彈陽膛線痕跡變寬機理、槍彈痕跡防護技術、彈頭擦點痕跡及改造手槍的鑒定等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學者還就耳廊印痕鑒定技術、煙頭上牙印痕跡、錄像資料與器材的帶機同一認定進行了探討。
5.文書物證技術。實踐中近年來涉及文書物證的案件逐漸增多,文書物證技術研究也有了相當的發展。97年國內學者在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多種方法偽裝字跡案件的檢驗;血書的字跡檢驗;反轉交叉套摹筆跡的檢驗;編造規律性特征的偽裝筆跡檢驗;書寫相對時間的檢驗及文件制作時間的鑒定;電腦打印文件的打字人識別等。
6.毒物及其他微量化學特證技術。世界范圍內的禁毒活動對毒物、物證技術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97年10月份召開了首屆全國檢驗技術交流會,會議匯集論文134篇,
廣泛研究了應用現代分析儀器對進行檢驗的新技術。在毒物分析方面,學者研究了因相等取技術在毒物分析中的應用;毒性元素砷、汞、鉛試樣處理方法及等離子體光譜測試技術等。在分析方面,學者們對GC/FID
測定在人體內殘留時間,生物體內海洛因及其代謝物的REMEDI的快速檢驗進行了研究。國內外學者還對違禁藥品的測定方法、可卡因對人體毒性作用、可卡因原子光譜、的快速檢出法等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其他微量化學物證技術方面,學者們應用現代分析技術,拓寬檢驗領域。一年來,學刊上發表的論文主要有:從污染的縱火殘留物中鑒別石油蒸餾物的氣相色譜;微量金屬物證的掃描電鏡/x—射線能譜;植物粑粉證據研究;土壤科學在空難事件調查中的作用;x
—射線熒光法分析人體組織和衣服上射擊殘留物;膠帶捉取射擊殘留物;微纖維;同位素標定在物證中的作用等。
7.生物物證技術。生物物證技術方面,97年10月份召開了首屆全國法醫物證新技術、新進展研討會。與會專家對“八·五”期間的科研成就進行了回顧。這一領域內的DNA分析技術仍是研究的重點。
“八·五”期間在“非同位素標記探針的DNA指紋圖技術、復合擴沖STR位點的DNA分型技術、人類線粒體DNA測序技術、DNA
擴沖片段長度多態性和DNA探針研制等多項國家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均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躍居國際領先地位,其中有四項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1997年學者們繼續開拓前進,研究的熱點是:“多聚酶鏈反應(PCR
)技術”和“短串聯重復序列(STR)的擴沖技術”。
有的學者提出“這兩項技術將取代“DNA”指紋圖技術”,〔3〕發揮其對微量、陳舊、污染人體檢材進行個人識別的優越性。
(二)物證技術學研究的展望
在新的一年里,研究的主要內容除繼續深化物證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和物證鑒定制度的改革外,還將對以下課題進行深入研究:物證技術中計算機的應用方面,在原來指紋檔案計算機管理的基礎上,已發展到在鑒定中應用指紋印的計算機自動識別系統;在法醫物證的DNA
分析中,有的已將分析結果用計算機掃描保存,克服了不同檢材必須同步分析的缺點;學者們更著眼于物證技術鑒定中自動識別系統的應用;物證技術鑒定中信息、數據為的建立以及物證技術與國際互聯網絡等的研究。在痕跡物證、文書物證、微量化學物證等其他各領域中,將進一步研究新技術、新方法。對國外物證技術研究新成果的引進和國內外其他自然科學先進技術的借鑒,使物證技術鑒定水平再上一個臺階。另外,目前學者們對物證鑒定技術的標準化和鑒定搟量控制的必要性已達成共識。將在這方面加深研究,進一步提高物證鑒定的整體水平,更好地為法律服務。
二、1997年偵查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一)1997年的回顧
1997年是我國偵查學研究深入開拓和穩步前進的一年。年初,在杭州召開了“現代刑偵工作方針專家座談會”,對偵查工作方針進行了研討。此外,專家學者們還就偵查體制改革、偵查措施、方法等有關問題展開了全方位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1997年我國偵查學研究的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偵查工作方針。現行的偵查工作方針是公安部于1978年制定的《刑事偵察工作細則》中確定的。有的學者在分析該方針不足與過時的基礎上,從制訂偵查方針的依據、內容方面進行了探索,提出了“專群結合、破防并舉、科學辦案、狠抓戰機”的新方針建議。在杭州會議上,更多學者則圍繞《公安學刊》1996年第三期發表的斯大孝、蔡楊蒙的《論爭取把更多的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一文,展開了熱烈討論。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充分肯定了“爭取把更多的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優越性,認為它應作為新時期偵查工作的一個重要指導方針。有的學者還由此提出了對傳統偵查工作的反思,主張將偵查工作置于大治安之中,強調公安機關要把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作為偵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的學者認為,爭取把更多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是偵查工作走出低效益的關鍵環節,強調以此為突破口轉變思想深化公安偵查改革。還有學者進行了配套論證,認為貫徹落實“爭取把更多案件處置在始發階段”應樹立服務觀、效率觀、全局觀、群眾觀、科學觀五大新觀念。圍繞偵查工作方針的討論,其參與人員之眾多,研究態度之務實,影響之深遠廣泛,無疑構成了該年度偵查學研究中的一道亮麗風景。
2.偵查體制改革。我國現行偵查體制仍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學者們總結認為,其存在著管轄分工不科學、機構設置重疊和不合理、職責不明、缺乏競爭機制、協作不力、效率低下、程序不順等諸多問題。有的學者建議,繼續完善和推廣偵查人員責任制,改革偵查工作考核標準,大膽實行競爭機制。還有學者對市局刑警隊和分局刑警隊建制提出了改良意見,認為應將市局刑警隊與分局刑警隊重復的一線偵查力量進行合并,把這些偵查力量放置在基層,以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效率。有的學者對派出所偵查職能改革進行評析,認為派出所雖然不再承擔偵查破案的主要任務,但也不能完全不管案件偵查,而要積極配合協助偵查部門調查取證,抓好偵查基礎工作。有的學者進而提出了派遣刑警人員入駐派出所的設想與方案。有的學者還剖析了我國公安機關內部現行的偵查部門與預審部門分別專門設置及其工作互相交叉的現象與不良后果,主張實行偵查預審合一的制度,以減少不必要的環節。還有學者從條塊關系出發,提出建立自上而下大刑偵機制的改革設想,主張加強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警種之間的協作。
3.偵查措施和方法。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種措施和方法的運用上,且多結合實際案例或實踐中的具體問題加以論述。有的從緝捕對象、緝捕人員、緝捕行動的主客觀因素、緝捕保障方面探討了緝捕行動的決策依據;有的探討了偵查中推斷犯罪分子職業的方法;有的分析了串并案偵查的前提、基礎及成功保障;有的學者對新時期如何開展布控、協查進行了研究;還有學者對開設偵查TV(或警察TV)、利用電視通緝令等方式的必要性和實行辦法進行了初步探討。此外,還有學者研究了偵查措施現代化與合法化的問題。
4.偵查協作與偵查信息。加強偵查協作一直是近幾年研究的熱點問題。有的學者探討了各部門、各警種協同作戰體制建立的可能性。有的學者對現行三級破案制度進行了剖析,主張建立與各地犯罪形勢相適應的偵查機構層次。在具體協作方式上,交流偵查信息是學者們議論的重點。有的學者認為,派出所應將重心放在搞好基礎情報工作上。一些學者則提出要實行情報信息的計算機化管理。還有學者提出應擴大情報信息庫的種類等。
5.偵查謀略。關于偵查謀略的研究相對有所降溫。少數學者從兵法謀略的宏觀角度探討了“孫子兵法”與現代偵查相結合的問題,提出了一些新見解。
6.具體類案的偵查。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科技發展,團伙犯罪和計算機犯罪日益猖獗,因此這些案件的偵查已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不過,大多數文章對此研究還停留在對于具體個案的分析評論、對犯罪的情況、特點、手法的介紹以及一般性對策上。
7.
涉外聯合偵查制度和外國偵查制度。涉外聯合偵查制度和外國偵查制度是我國偵查學的薄弱地帶。有些學者從涉外聯合偵查的形式與范圍、原則、基本程序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研究;有的學者則繼續深入研究了西方主要國家犯罪偵查制度,取得了一些可喜成果。
(二)今后的展望
1998年我國偵查學領域內主要研究的課題應當包括:偵查學基礎理論及其框架;大刑偵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新刑事訴訟法生效后偵查程序及方法的科學化與合法化;偵查基本觀念與功能轉換;外國犯罪偵查制度;反偵查理論;暴力犯罪案件偵查對策;犯罪案件偵查對策;計算機犯罪案件偵查對策;新刑法確定的新型犯罪案件的特點及偵查對策。
注釋:
〔1〕張新威、楊明輝:《關于我國刑事科學技術事業建設與發展的幾點思路和設想》,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協會首屆學術研討會論文匯編,第21頁。
論文關鍵詞 刑事訴訟被害人權利 理論基礎 缺陷
一、 被害人訴訟權利進行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目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以及保障人權。首先,刑事訴訟首要目的在于懲罰犯罪,而被害人往往基于報應刑的觀念,強烈要求打擊懲戒犯罪。要想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刑事責任懲罰就必須賦予被害人廣泛的訴訟權利,使之更深入參與到刑事訴訟中,更大程度上懲罰犯罪。
其次,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個目的是保護人權,在刑事訴訟中的表現在于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 我國建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擁有和犯罪嫌疑人平等的訴訟權利。因此,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護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具有一致性。
(二)公訴機關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公訴機關站在和被害人具有同樣的價值追求,懲罰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國家的公訴機關擁有強大的暴力機器作為保障,因此將公訴機關作為被害人的發言人。隨著歷史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發展,被害人的權利在二戰后得到了重視,人們開始意識到公訴機關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應當有不可取代的功能的地位,于是在近年來成就了刑事訴訟法上的“被害人時代”。 雖然公訴機關和被害人之間有著相同的目標追求,但是有多處不同:公訴機關追求國家、社會、集體利益,被害人追求個人利益;公訴機關的關注點是整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被害人關注點在于案件的結果能否賠償或補償所受到權益和物質損失;公訴機關的訴訟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一般預防的目的,被害人是報應刑的目的。
(三)被害人與其他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相關規范更加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全面的廣泛的訴訟權利,忽視甚至削弱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有部分學者基于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對立地位,相信完善被害人權利的會阻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但是在刑訴架構中,被害人沒有任何權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需要依靠國家機關的保護才能實現。 因此兩個訴訟當事人之間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平等的訴訟地位。
二、 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存在的缺陷
(一) 被害人參與到刑事偵查階段困難
我國刑訴法規定如果偵查機關不立案,被害人可以對此復議、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但是沒有規定哪些機關有接受申請復議權。只有偵查機關立案,刑事案件才能進入法律程序。這就造成被害人在偵查機關不進行立案時無法真正參與刑事偵查。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給予的被害人知情權過少,導致被害人很難直接參與到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只是被動等待偵查機關的立案、偵破。這樣的暗箱操作極其容易造成徇私枉法,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制裁的現象出現。
被害人委托權利的匱乏。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最早時間是在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或者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但是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后才能聘請律師。在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平等性,對被害人沒有法律援助方面的規定。存在困難的被害人無法聘請律師就必然喪失了獲得訴訟的幫助。
(二)被害人參與訴訟的限制
1.訴訟地位的不平等性。在委托訴訟人、辯護人的權利方面,起訴書的送達方面上,最后陳述權方面,上訴權保護方面被害人與其他訴訟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
首先,在委托訴訟人和辯護人方面:我國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訴訟人相當廣泛的訴訟權利。刑訴法詳細的賦予被告人的辯護人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權利。 對于被害人的權利規定相形見絀,刑訴法沒有進一步確定訴訟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沒有調查取證權和閱卷權,是否有權向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等。
其次,在起訴書的送達問題上,但是被害人收到起訴書的期限卻沒有規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合議庭判決前,被告人有最后陳述權,被害人沒有這項權利。
最后,在二審中,被害人的請求抗訴權不僅權利范圍小,而且受到多重限制。
2.針對被害人的訴訟權利限制多,保護少。一是對于自訴權的限制:我國的刑訴法被害人自訴案件中的自行起訴的權利有兩方面的限制:被害人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并且能夠證明該犯罪行為應該受到追究才可以開啟自訴程序。被害人有舉證責任要求, 如此巨大的證明責任對于受到犯罪行為侵害,不具有專業知識,處于弱勢的被害人而言是不切實際的。
二是限制上訴權:單純的刑事訴訟不能上訴,只有通過檢察院進行抗訴。
(三)被害人獲得賠償的保障措施少
1.難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機關對于告訴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權利的告知義務具有任意性,導致了被害人往往有權而不用,失去要求賠償損失的絕佳機會,被害人對于獲得賠償的途徑往往需要附帶民事部分來獲取,錯失了這樣的機會,自身的獲得賠償的權益也就喪失了。
2.缺失精神損害賠償機制。被害人所提起的訴訟賠償范圍只包括物質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物質損失往往通過時間和其他方式的彌補可以恢復,但是有些搶劫、綁架、殺人案件的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往往會伴其一生。單一的賠償物質損失,使被害人的賠償無法全面保障,違背了法律的人文主義關懷的精神價值。
三、 完善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
(一)保證被害人參與到偵查階段
1.設立申訴機構和申訴規范。筆者認為應該設立一套詳細的被害人申訴規則,設立獨立的司法審查機構。 被賦予權力:審查監督公安機關應該立案沒有立案或者立案之后又銷案的,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鑒定結論不合理的,偵查機關不規范的偵查行為等被害人進行申訴的公安機關的不合理做法。
2.賦予被害人信息知情權。偵查機關所掌握到的偵查信息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秘密之外的應該及時告知被害人并聽取被害人相關意見,是否立案、銷案,采取、變更強制措施,案件的定性問題,公安機關所委托的鑒定機構信息都應該及時通知被害人。保證被害人對偵查進行監督、敦促作用,檢驗公安機關是否全面真實偵查案件,是否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3.擴大被害人委托權利。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人的時間點最早可以在在立案、偵查時間段內;規范被害人的訴訟人責任,對于定罪量刑作出自身的指控意見,而不是依附性的根據公訴機關的意見。賦予閱卷權,使被害人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訴訟人擁有相對等的訴訟權利。
(二)擴大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權
1.保障被害人出庭權利。被害人是和訴訟結果有極其密切關系的行為人,根據參與原則,被害人應該在審判階段到場參與。所以,刑訴法應該明確規定被害人有全程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該通知被害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等,賦予被害人庭上辯護的訴訟權利。
2.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追訴權。首先,被害人針對于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通過二重監督,有權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向檢察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其次,確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的輔助作用。在公訴案件中增加被害人的參與,可以幫助被害人自身權益的保護,支持了公訴機關的訴訟活動。
最后,賦予被害人刑事部分的上訴權,使之刑事部分的上訴不依附于檢察機關的抗訴請求權,被害人可以獨立自主提起上訴,避免錯案的發生,加強對初審法院的監督,完善起錯案糾正機制。
(三) 建立健全被害人獲得賠償制度
1.建立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機制。縱觀當今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建立起刑事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機制。刑訴立法應該建立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機制,全面的賠償被害人的各方面損失將會有助于滿足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心理要求,解決被害人的現實經濟困難。
2.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近年來,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成為一個全新的概念,是國家針對被害人的一項補償制度。在世界潮流中,很多國家已經建立起被害人的國家補償制度,因為刑事犯罪所傷害到的不僅是被害人的個人感情,還包括被害人對于社會的畏懼感和仇視感,我國針對目前社會轉型期政府與個人的矛盾,個人對政府的不信任感,有迫切的需要建立起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建立起賠償為主補償為輔原則的國家補償制度。國家在打擊犯罪、進行一般預防中,不應把被害人當做證據的來源、破案的工具,而是應該切身維護被害人的真正利益。
3.加強對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筆者建議法律規定依法建立起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專門的機構,指派專業人員為符合援助條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專業知識、心理健康、物質賠償、精神賠償等方面進行法律幫助,針對精神和心理上以及物質上得到切實的保護,獲得損害賠償避免,切實維護被害人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論文關鍵詞]刑偵基礎工作;問題;對策
一、相關概念界定
(一)刑偵基礎工作
刑偵基礎工作是打擊罪犯并成功破案全過程的根基所在,在打擊破案過程中發揮著扎實基礎、創造條件和提供線索的重要作用,刑事犯罪情報資料、刑事特情與刑事偵查技術是刑偵基礎工作的三大基礎,而且是全面提高刑偵工作整體戰斗力與工作效率的根本性工作。當前,我國刑偵基礎工作仍然處于比較薄弱的地位,充分運用刑事技術勘察現場開展刑嫌調控和運用刑事犯罪情報資料進行定性與定量分析案情的綜合能力較差,這項基礎性工作的滯后嚴重制約了打擊犯罪整體水平的提高。
(二)偵查方式
所謂偵查方式是指偵查主體綜合運用各類科學如:社會學、自然科學、思維科學及心理學等相關方面知識在偵破刑事案件過程中所運用的措施、手段、謀略和途徑的總稱,偵查方式并不是指偵破某一起(類)案件所運用的某一種具體的操作方法,而是指將偵查理論和偵查實踐結合起來的一個方法論體系。
為了順應當前刑事犯罪的新形勢和新挑戰,各級刑偵部門始終要以“科技、信息、證據、事實”等為重點,不斷進行偵查方式和偵查觀念的轉變與創新,不斷提高偵查水平、偵查理念和辦案水平,努力達到“多破案、快破案、辦好案”的刑事工作目標。
二、刑偵基礎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刑偵體制不適應實戰需要
偵查工作機制,是指偵查機關通過加強對其工作人員的組織,并就案件偵查工作進行分工的工作機制的統稱,主要包括偵查方法的選用、工作人員的激勵、執法質量的監督、技術與情報支援等方面。我國在前些年曾經進行試點采用了命案招標制、探長負責制等等偵查方式方面的有益探索,但是實踐證明這些都不是高效的偵查工作機制。所以說我國當前的偵查工作機制,任然沿用的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的較為傳統的偵查工作機制。
(二)基層偵查機構設置不合理
很長時間以來,由于受到過去計劃體制的影響以及各部門既得利益集團的反對,我國各級公安機關內部機構設置較不合理。部門設置重疊交叉,職能單一,各部門分工過細,而屬于應由多警種、多部門共同完成的綜合性業務則經常出現職責不明確、互相推諉扯皮、責任不落實的現象,部門苦樂不均,阻礙了整個公安機關合力的發揮。
(三)偵查違法現象突出
隨著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長,公安部領導對相關方面越來越重視,在公安部領導的帶領下,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廣泛開展了對偵查活動中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治理和整治的活動。通過此類整治活動,使公安隊伍人員更新了執法觀念,摒棄錯誤認識和以暴制暴的做法,使得執法辦案的綜合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時,各級公安機關逐步形成了規范、高效的內部管理模式。但是,偵查階段程序性違法現象仍然比較突出。
三、對策研究
(一)確立信息整合的理念
所謂信息整合,是指在展開刑偵基礎工作的過程中始終應該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載體,建立起全國乃至全球一體化、可以實時更新并且資源共享的刑偵基礎工作信息平臺。信息整合一般包括幾點以下含義。
首先,為了順應新時期新形勢的需要,刑偵基礎工作必須走信息化道路。刑偵基礎工作必須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載體,以信息資源的形式充分體現出刑偵基礎工作的成果并實現實時網絡資源共享,使其完全擺脫過去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破案方式和運行模式,節約人力、時間成本,大大提高刑偵基礎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其次,刑偵基礎工作必須堅持走一體化整合道路。一方面,應該將各項具體刑偵基礎工作項目進行有機整合,以發揮整體優勢、系統效益和綜合效益,克服過去刑偵工作中各自為戰,彼此分離的低效率做法。另一方面,刑偵基礎工作在整個刑事偵緝工作中并不是封閉、孤立的,只有將刑偵自身的信息資源與外部信息資源充分結合,才能更好地發揮其效用。因此,在信息采集和利用等基礎性環節,必須樹立開放的觀念,提高偵查信息采集的質和量,在此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整合各類刑事基礎工作所獲得和整理到的信息資源,充分利用其他政法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源和社會信息資源。
第三,在刑偵基礎信息建設與應用的過程中必須對工作內容進行不斷的動態調整、不斷地剔除各類干擾信息、整合有用信息。當前,刑偵基礎工作的成果主要體現為各種類型的偵查信息,根據信息經濟學的觀點,信息整體功能的發揮主要取決于信息量的大小、信息的真偽程度高低以及信息有效性程度的高低。因此,要想獲得實時高效有用的信息,刑偵基礎工作不可能一勞永逸,必須是一個動態建設和不斷調整的過程。刑偵基礎工作的基本內容框架是相對穩定的,但根據社會背景的發展變化和犯罪情況的發展演變及偵查工作需求的發展變化,刑偵基礎工作的具體內容應該隨之發生變化,應該借助刑偵基礎工作信息平臺不斷擴充、調整,最大限度地獲取偵查可用信息并不斷擴大其范圍、擴充其數量,切忌因循守舊。當然,對于已經采集到的和已經獲得、充分掌握的信息,應該及時地予以更新,最大限度地確保其時效性和真實性。
(二)規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辦案工作機制
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維護治安、服務群眾、保一方平安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軍,必須充分發揮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通過基礎工作、防范工作、群眾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時發現、依法打擊轄區內的刑事犯罪活動。
(三)加強刑事情報工作
首先對各基層所隊刑事情報監管員進行強化培訓,著力提高其刑偵陣地控制、情報信息運用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其次是深入分析當前我國刑事情報工作所面臨的新問題,交流、探討當前我國刑事情報工作出現的各類新狀況,并提出應對措施。再次積極爭取各基層所隊對全國刑事情報工作的意見建議,并認真研究綜合分析改進措施。最后是對刑偵工作考核細則進行詳解,指導基層所隊開展新時期刑事情報工作。
(四)加強刑事技術建設,走技術強偵之路
刑事科學技術在刑事案件的偵破過程中起著核心作用,可以說是第一破案力所在。所以,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斷更新的今天,加強現場勘查,提高痕跡物證特別是微量物證的提取率和利用率,強化刑事偵破新技術的推廣和研發,就顯得尤為重要。
1.把好現場勘查關,努力提高取證率。破案公式≈細致的勘驗+深入的訪問+神奇的推理+保護現場+領導(媒體)重視。犯罪現場保護是指對犯罪現場進行警戒、封鎖等,使其保持案件發生或發現時的狀況。加強對犯罪現場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是現場勘查的重要前提和條件,其次可以為搜集證據和第一手犯罪信息提供保障,再次可以為現場分析提供依據,并有利于保守犯罪現場及現場勘查的秘密。
對罪案現場的保護一般可以采用多層警戒法,首先,在第一層應當設置一個或多個檢查崗,進行交通管制或限制無關人員通行,并且在第一層和第二層之間設置新聞中心;其次,第二層設在緊鄰罪案現場處,只有警方人員、急救人員、后勤人員及官方的車輛可以進入該區域,該區域可以安排級別較高的人員進入,可以接近罪案現場,但是不得進入現場,更不能破壞物證,在這一層內設立指揮中心;最后,對于進入第三層的人員應當進行嚴格的管控,在理論上只有罪案現場勘查人員方可進入第三層。
刑事案件現場是重要信息源和證據源。破案線索基本上都是來自犯罪現場。目前,公安機關多個職能部門在偵辦犯罪案件,但是有許多案件我們都忽略了對罪案現場的勘查,往往存在“重大案現場勘查,輕視小案現場勘查”等現象;因此,必須樹立刑偵人員良好的現場勘查觀,要普及現場勘查知識,培訓大批現場勘查人員,把常規勘查器材配備到責任區刑警中隊和派出所。
2.強化微量物證的發現、提取和利用。微量物證是指能夠證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質材料或痕跡。微量物證的檢驗,需要借助科學儀器進行物理或化學分析,以確定材料的分子特性、化學成分或者外觀形態。在我國司法鑒定中,微量物證是指在案件中提取的體小量微、能以其自身結構屬性等證明其與犯罪嫌疑人、事、物、時等存在客觀聯系,從而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質性客體。
微量物證一般多運用于刑事案件,此類證據對罪案的偵破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確定案件的性質、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能夠印證案件中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