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會計論文8篇

時間:2023-04-28 08: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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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會計論文

篇1

摘要: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在過去的二十幾年里走過了從統到分、又由分到統的過程,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4個時期。每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都有其獨特的個性并日趨完善。現在來看,保險會計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是建立保險會計準則。

關鍵詞:保險會計制度;改革;會計準則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業施行。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順利地拉開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正式開始實行。本文通過不同時期的不同會計制度的比較與分析,以求對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研究有所啟示,進而為建立保險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中國人民銀行一統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立出來,相繼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由于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還是計劃體制,而且保險公司發展還處于“拓荒”階段,許多保險企業獨有的特性尚未發揮出來,財會制度上缺乏相應細化的規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對此制度進行了修訂,重新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會計制度,其實用性和規范性均增強了。從總的來看,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財務管理實行計劃管理原則。由于計劃經濟的影響,保險公司在財務會計制度上實行統一計劃、分戶經營、以收抵支、按盈提獎的財務管理體制。突出財務計劃的作用,利用定額進行財務計劃的編制,用以評價企業財務活動;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成本開支范圍由國家規定,盈利全部上交國家,虧損由國家彌補;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將資金劃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項資金。資金主要由國家有計劃地劃撥,僅以專用基金形式給予企業一點財務權力。

2會計制度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為了保證會計制度的統一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會計制度由總公司統一制定,各級保險公司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各級公司不得自行變更或修訂制度,但可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映給總公司,由總公司負責修訂。

3在核算體制上按照不同性質的保險業務,分別確定會計核算體制,如按國內財產險、涉外財產險、出口信用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分別單獨核算。其中國內財產險業務、人壽保險業務一般由各級公司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分級管理、自計盈虧或自負盈虧;涉外財產險與出口信用險一般由總、分公司以下單獨建帳、分級管理,總公司統一核算盈虧,分公司自計盈虧。

4會計恒等式采用“資金平衡理論”,即“資金占用總額=資金來源總額”。保險企業的資金,從占用的角度看可分為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固定資金是指占用在企業固定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機具設備、交通工具等,流動資金是指占用在流動資產上的資金,它包括貨幣資金、結算資金(如應收及暫付款、預付賠款等)、各項支出(如賠款支出、手續費支出、業務費等)。保險企業的資金來源,按不同渠道分為自有及內部形成的資金(比如國家撥給的資本金、固定基金、內部形成且有專門用途的準備金、專用基金)、借入資金、結算資金(如應付及暫收款、應付手續費等)、業務經營收入(如保費收入、利息收入、迫償款收入及投資收入等)。

5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資產負債共同類和損益類。另外,鑒于當時的核算體制是按四大險種分別核算,因此,設置國內、涉外、信用、壽險四套會計科目,分別核算不同險種的業務。由于四類業務的財務活動有很多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類業務通用的,少部分是專用的。

6記帳方法允許從資金收付記帳法、借貸記帳法中任選一種。

7在貨幣計價上國內業務(包括財產險與壽險業務)以人民幣為記帳符號;涉外財產險、信用險業務則采用外幣分帳制,直接以原幣入帳,年終時將外幣業務損益按決算日牌價折算為人民幣核算。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

隨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上這種計劃體制下會計制度已不能適應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提出的“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財政部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對我國所有的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而徹底的改革,財務會計改革進行了模式性的轉換。1993年2月24日,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一項重大的舉措,其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并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出了基本規定,規范了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則,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提高了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在核算體制上將非人身險業務與人身險業務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即分別建帳、分別核算損益。非人身險業務可分為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人身險業務分為人壽保險、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企業經營的再保險業務,可區別為分入業務與分出業務進行核算,也可將分出業務并入直接業務核算。信用險業務可實行三年結算損益的核算辦法。

3建立了資本金制度,實行資本保全原則。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在企業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資本保全原則,企業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轉讓、報廢、毀損發生的凈損益以及計提折舊不再增減資本金,而是直接計人當期損益。這與以前企業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國家財政、資金隨意增減相比有利于企業的自我積累和發展壯大。另外,改革了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專款專用制度。實行企業資金統一管理和統籌運用,以促進企業提高資金運用效益。

4建立了資本金核算體系。制度拋棄了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金來源總額=資金占用總額”的平衡公式,采用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式,明確了產權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套資本金核算體系。

5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和損益類,并分別對保險企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各類科目的設計,并從保險企業“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角度出發,細化了資產流動程度、風險程度和財務損益的科目。

6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帳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制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規定保險企業對外報表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利潤分配表,并對這些報表的作用、報表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體說明,使財務信息成為國際通用商業語言。

7擴大了保險企業使用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自。制度規定“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合并某些會計科目”。“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決定”。

8規范了保險企業基本業務的會計核算標準和損益的計算。制度對資金的籌集與積累、非人身險業務、人身險業務、再保險業務、拆借、貸款和投資業務、固定資產、貨幣資金及結算款項、費用、營業外收支、利潤及利潤分配等業務的會計核算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9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會計穩健原則。制度規定保險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計提壞帳準備、貸款呆賬準備、投資風險準備,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法。

10對有外匯業務的企業規定即可采用外匯分帳制,也可采用外匯統帳制。采用外匯分帳制的企業,應設置“外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帳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兌換”科目。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了6年,它對于促進保險企業的發展,促進企業間有序競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內保險市場不斷發展和壯大,保險行業發生了許多新變化,特別是1995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了《保險法》,國家加大了對保險行業的監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此后,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規,保險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由多業經營轉向分業經營;另外,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發生了重大轉變,改變了過去放開經營的做法。這些新變化和新情況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作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

1改變了會計制度名稱。制度考慮到當時保險企業都已是公司制企業,因此將《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改名為《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樣更加符合我國保險公司實際情況。

2重新確定了保險業務的分類,并實行按險種分類核算。制度根據保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對保險業務的分類進行了調整,將保險業務分為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和再保險公司的業務三大類。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在具體業務分類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體業務劃分上存在的交叉情況,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再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業務劃入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另外,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進一步分類核算。

3完善了保險業務損益結算辦法。制度規定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外,其他各類保險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與原制度比較,本制度作了如下調整:(1)原制度只明確了信用險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本制度明確了長期工程險等長期性財產保險業務以及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2)前者規定業務年度為三年,后者沒有規定業務年度的具體年限,其具體年限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務性質確定。

4增加了確認保費收入的原則。關于保費收入的確認,我國原制度規定,非人身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和分保業務規定保費的收入入帳時點,確認原則不統一,也不盡合理。本制度對保險業務規定了統一的保費收入確認原則,明確規定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第一,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第二,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第三,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5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和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按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存出資本保證金的會計處理;另外,《保險法》規定,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對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當年自留保費的1%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根據該規定,本制度相應增加了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會計處理。

6調整了貸款和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監管法規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從事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業務,不得買賣股票和進行股權投資。根據上述規定,新會計制度相應取消了除保戶質押貸款以外的其他各類貸款業務的會計處理,取消了股票投資及其他股權投資業務的會計處理。

7增加了抵債物資的會計處理,修改了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制度將原“遞延資產”科目改為“長期待攤費用”科目。這是因為“遞延資產”實際上是不能全部計人當期損益而在以后會計年度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它并不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作為一項資產。

8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本制度將原“損益表”名稱改為“利潤表”,將原按保險業務設置的損益表改為按保險公司設置利潤表,并對各報表的指標項目作了相應調整;用現金流量表取代財務狀況變動表,確立了現金流量表在保險財務報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至今)

2001年,繼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頒布實施之后,財政部又了《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又面臨一次重大變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慣例,充分考慮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趨勢特別是上市企業的基本要求,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分別對6個會計要素以及有關金融業務和財務會計報告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其主要內容有:

1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是企業對外提供財務信息的基本框架,雖然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要素作出了基本規定,但是,仍然只規定會計記錄和報告,并沒有完全解決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問題,這種會計制度本質上是規范簿記的內容。這次新制度對6個會計要素進行了嚴格界定,并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規定,和原制度相比較,更加全面、嚴謹、規范,使其反映的會計信息更加符合事實。

2首次將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納入新制度。實質重于形式是指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它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對于保費收入的確認,強調的是“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這一經濟實質,并不以“保險合同成立”這一法律形式作為唯一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體現了對經濟實質的尊重,能夠保證會計核算信息與客觀經濟事實相符。

3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進入中國保險市場,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的會計標準要與國際慣例相協調,采用國際保險業的通行做法。這次新制度所規定的會計政策和會計確認、計量標準,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所規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項準備金的提取采取了國際通用的辦法;短期投資期末計價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政策上,允許企業按照資產的使用情況計提折舊。

4謹慎性原則體現更充分。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它本身屬于一種負債經營,其業務對象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從而也就決定了保險行業在處理會計信息的方法上必須更加穩健保守。這次新制度無論是會計要素的確認,還是會計方法的處理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可以說將謹慎性原則體現得淋漓盡致。比如,新制度將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明確規定開辦費不得列入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在期末結帳前處理完畢;注重資產質量,要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它包括壞帳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準備;此外,對利息收入明確規定了嚴格的確認條件,對于逾期貸款,縮短了應收利息轉表外核算的天數,由一年縮短為90天。

5明確了新業務和疑難問題的處理方法。隨著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所得稅會計的重要性日漸突出,過去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也只局限于應付稅款法。而這次新制度在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上分別確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并詳細地列示了其計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對于實務工作中新出現、以及在以往會計制度尚未規范的一些疑難業務比如或有事項、會計調整、關聯方關系以及交易、證券投資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6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來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分配表的基礎上增加了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充分考慮了上市公司投資者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此外。對會計報表附注進行了詳細、嚴密的規范,提高了財務會計報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7明確了會計政策的審批權限。新制度規定,在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前提下,保險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財產損失處理的批準權限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不再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和批準,改變了過去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批準權限混淆不清的現象,賦予了保險公司更大的自。

綜上所述,我國的保險會計制度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開放以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在不斷完善,但是同時也要看到,任何一種建立完備制度的企業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基礎的不嚴密性,其體系就不可能完備,加之外部環境的變化,會計制度本身當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沒有漏洞。雖然,新制度的頒布和舊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險企業的風險問題,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事項做了原則性規定,財會制度相關內容不全并過于寬泛,而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此外,2002年,為了履行我國入市承諾,加強保險監管,新《保險法》又重新頒布,保險公司業務范圍、保險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組織形式、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等方面又發生新的變化,比如,在財壽險分業經營上新《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可以同時經營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因而保險會計制度又面臨新的調整。筆者認為,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單獨有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制定保險會計準則是符合保險會計規范的發展趨勢,它不是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細枝末節的修改,而是在系統地把握保險會計個性、保險會計規范發展與變革趨勢以及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因此,當務之急,財政部應在現有的新制度基礎上盡快出臺保險行業會計準則。

參考文獻:[1]財政部。保險企業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3.

[2]財政部。保險公司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篇2

關鍵詞:保險會計新準則;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內容突破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重大保險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可見,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三)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我國尚未發生涉及有限風險再保險的重大事件,但由于有限風險再保險被濫用的危害極大,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嚴格監管這種保險產品,以防患于未然。保險會計新準則應列明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規則,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并對“重大再保險風險”進行具體量化。對轉移風險過小的有限風險再保險,可在相關會計制度中規定,將其按存款或融資進行處理,或將保險部分與融資部分分拆,分別按保險合同和存款或融資處理,從源頭上防范保險公司濫用有限風險再保險。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編:《金融工具會計與保險會計》,大連出版社2005年版。

篇3

一、社會保險基金現行的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基礎的局限性

1.不能全面準確記錄和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負債情況,不利于防范基金風險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社會統籌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際轉移基礎上的“現收現付制”,而個人賬戶則是“基金制”。“現收現付制”是按照一個較短的時期(通常為一年)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繳費率,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因此,本預算期內的社會保險費收入僅滿足預算期內的社會保險金給付需要,一般保留有小額的流動儲備金,即所謂“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這種制度是下一代人供款養活上一代人的制度,屬于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基金制”是指在任何時間點上累積的社會保險費總和連同其投資收益,能夠以現值清償未來的社會保險金給付需要。這種制度的本質是“同代自養”。

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是以現金的實際收付作為確認收入和支出的依據,只能反映基金財務支出中以現金實際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發生但尚未用現金支付的債務,如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部分債務成為“隱性債務”。“隱性債務”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只有在實際支付利息或歸還本息時才能體現支出,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全面準確記錄和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負債情況,不利于防范基金風險。

2.不能進行正確的成本效益核算,不利于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

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或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而集中起來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具有強制性、基本保障性、特定對象性、統籌互濟性、儲存性和增值性的特點。

社會保險基金是先征集保險費形成基金,再分配使用。社會保險費是在勞動者具有勞動能力的時候,逐年逐月從其創造的價值中強制扣除一部分,經過長期儲存積累,在其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收入減少或中斷時,從其積累的資金中為其提供補償。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角度看,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本金及其應計利息是“負債”,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委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最終是要返還給勞動者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利用時間差和數量差,努力使基金增值,以達到社會保險的保障目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運行成本,除機構本身的行政管理經費由財政撥付可不予考慮外,其真正的成本就是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社會保險基金利息。

收付實現制以會計期間款項的收付為標準入賬,當收益實現和收到款項的時間不在同一期間時,收付實現制會計記錄的收益便不能代表活動的真實結果;同樣,當費用發生與支付不在同一期間時,收付實現制會計記錄的費用也不能正確反映當期業務活動所支付的代價。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中關于“第301號科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說明是這樣規定的:有條件的地區,年末,按養老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個人賬戶利息時,借記“統籌養老基金結余”科目,貸記“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結余”科目。這一規定是立足于當年基金利息收入總額大于個人賬戶應計利息額,也就是統籌基金必須盈余。在全國大部分省市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空賬”,甚至養老保險基金赤字造成養老保險待遇支付困難,需要由中央財政補貼或借款的情況下,收付實現制這一核算辦法掩蓋了保險基金運行的真實結果。因此,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基礎不能公正客觀地核算社會保險基金運行成本和反映運行結果。

3.不能全面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不利于提高管理機構的工作效率和績效考核

目前政策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結余只能用于購買債券和存放銀行,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效益的來源只有銀行存款及國債利息。然而2000年以后,國家已經不再發行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特種國債,其他種類的國債利率還略低于銀行同期利率,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國債投資基本上已無利可圖。因而,社會保險基金效益的高低取決于銀行存款辦理的及時性,也就是經辦機構的辦事效率。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成本分析和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是制定科學合理的收費政策、提高基金運行效益的重要手段;但在收付實現制上進行的會計核算難以滿足這方面的要求-它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成本耗費和績效水平,不能適應開展績效管理的需要。并且,社會保險基金同時存在“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業務,若兩者采用相同的會計核算基礎進行核算,一方面由于現收現付制業務不核算成本,不利于節約費用和績效的評價與考核;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兩種業務同時進行,使得利息成本不能合理分攤、準確核算。這不僅不利于基金管理,也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使用。可見,收付實現制已不能滿足社保基金進行成本核算的要求,對社會保險基金中采用“基金制”管理業務進行全面的成本核算,更有利于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

4.不符合政府會計改革的趨勢,不利于政府會計改革的順利進行

在傳統公共管理體制下,政府開支是否遵守授權和法律法規要求,是受托責任的首要問題。使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記錄收支,可以作為核查政府履行責任情況的明確依據。但在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背景下,績效最大化、信息透明度、為社會公眾維護國有資產等,已成為政府的主要責任。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收付實現制會計基礎不能提供符合新公共管理要求的相關財務信息,不能顯示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的全貌。

有關研究表明,對于新公共管理體制,政府會計采用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具有以下幾項優勢:第一,權責發生制會計報告為社會公眾提供了如實評價政府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的信息,促進了有效管理;第二,權責發生制為量化計劃和活動的效率水平提供了一種機制,以促使政府改進服務質量和效率,增強競爭力;第三,權責發生制給政府部門帶來了一種文化的轉變,使得管理者更重視政府機構的改革、效率等財務績效管理問題;第四,權責發生制更適應新公共管理環境下拓展了的公眾受托責任要求,增強了財務透明度;第五,全面、持續地推進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會計,可以提供增強財政長期支持能力方面的信息,從而優化政府的中長期決策。

在OECD國家的政府會計權責發生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背景下,目前我國正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實際,實施政府會計改革的深層探討。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也應順應政府會計改革的浪潮,循序漸進地進行改革。

二、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基礎改革的建議

社會保險基金核算在實行收付實現制的同時,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實行基金制管理的需要,對個人賬戶采用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以彌補收付實現制的缺陷。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采用什么樣的會計核算基礎,不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性質決定,而應與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或業務內容相適應,采用不同的核算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執行“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是可行的,它既可解決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現行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存在的局限,滿足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宏觀管理的需要;同時又能促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提高工作績效。

1.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可以彌補收付實現制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工作中的弊病。

如社會保險基金協議存款的核算,就可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會計核算,即以權責發生制為核算基礎,對協議存款進行日常核算。

核算方法為:(1)轉存協議存款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協議存款,貸記:財政專戶存款-活期存款;(2)按照協議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協議存款,貸記:待結轉利息;(3)按照承諾利率給個人賬戶計算利息時,借記:待結轉利息,貸記:利息收入-個人賬戶利息;(4)年終將利息收入-個人賬戶利息結轉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5)協議存款到期轉回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活期存款,貸記:財政專戶存款-協議存款。待結轉利息的貸方余額,表示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盈余,利息可用于按一定比例提取計息準備金和給個人賬戶增記利息;借方余額則表示社會保險基金運營虧損。這種核算方式不僅能反映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成本與社會保險基金結余的真實內容,而且又能克服單一使用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基礎的弊病。

2.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有助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成本正確計量,真實反映社會保險基金財務運行狀況和財務成果;同時又能有效地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績效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的責任聯系起來,促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從“保征收、保發放”向“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的管理目標邁進,為深化社會保險體制改革創造條件。

3.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能夠比較全面、準確地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現在和未來隱性債務的信息,增強社會保險基金財務信息的完整性、可信性和透明度;也能正確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持續能力,為政府規避基金風險、實施穩健的發展戰略、制定長期的發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據。

4.采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可以降低政府會計制度改革的難度,有助于將政府會計對象由現金流擴展為受托責任,更好地反映政府活動和履行這一受托責任的連續性;同時能把社會保險基金運動的前因后果聯系起來,提供全面、連續、系統、完整的財務信息,符合政府部門實行績效管理的現實需要。

當然,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基礎由收付實現制向“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轉變,不僅需要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修改,還需在立法、人員培訓、軟件設計等多方面協調配套;更需要政府會計制度的改革,以保證社會保險會計核算的正常有序,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益和財務信息的披露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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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核算的處理,部分從業人員了解不甚詳細。本文筆者根據自己對新準則的理解,對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我國于2006年2月正式頒布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將于2007年起適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實施。這一新會計準則體系,在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經濟環境和管理要求,對會計準則本身和體系,編號和分類等諸多方面盡可能科學化,系統化,基本做到科學規范。

再保險作為整個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所以對再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對此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對保險與再保險的業務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考慮到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新準則沒有照搬國際準則的條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進,以便國內保險公司能夠逐步適應國際準則的要求。然而,新準則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實務中也不可避免會面臨一些問題。本文重點就新準則下的再保險合同會計處理作簡單分析。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6.純益手續費的處理: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7.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分入業務需要提取準備金,并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該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8.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有關的項目: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項目,包括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應付分保賬款。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的項目包括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成本、分保賠付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和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1、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其一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其二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其三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三、結語:

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再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補充,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并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因此加強對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進行研究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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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重大保險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可見,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篇6

摘要: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與再保險業務核算的處理,部分從業人員了解不甚詳細。本文筆者根據自己對新準則的理解,對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我國于2006年2月正式頒布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于2007年起適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勵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實施。這一新會計準則體系,在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經濟環境和管理要求,對會計準則本身和體系,編號和分類等諸多方面盡可能科學化,系統化,基本做到科學規范。

再保險作為整個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所以對再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對此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即《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對保險與再保險的業務進行了明確和規范。

考慮到我國保險業的實際情況,新準則沒有照搬國際準則的條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進,以便國內保險公司能夠逐步適應國際準則的要求。然而,新準則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實務中也不可避免會面臨一些問題。本文重點就新準則下的再保險合同會計處理作簡單分析。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核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核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核算。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6.純益手續費的處理: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7.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分入業務需要提取準備金,并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該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8.保險人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有關的項目: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項目,包括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應付分保賬款。保險人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的項目包括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攤回賠付成本、分保賠付成本、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和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1、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其一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于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于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通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其二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置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置“賠付成本”賬戶核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置“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賬戶核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賬戶相抵即為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賬戶對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其三保險會計制度中,對于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于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核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核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2、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明確分保費收人及相關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并于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進行調整。準則規定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人能夠可靠地計量。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美國、歐洲等國家會計實務中一般采用精算等專門方法預估確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費用、考慮到預估需要專門技術方法及可靠經驗數據作為支撐,我國目前尚不具備條件,準則采取了與國際慣例逐步趨同的方法,新準則雖未明確規定分入業務分保費收入確認應將預估方法作為基準方法,將根據分保業務賬單處理作為備選方法,但其實已隱含了這一內容,即對于已具備預估條件的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與再保險分出人確認分出保費相同的期間,采用專門方法對相關分保費收人的金額進行預估,確認應收分保款和分保費收入,因為這時已具備“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條件。再保險接受人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對分保費收入及相關分保費用無法預估,或預估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產生重大差異,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也可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確認分保費收人及相關分保費用。

新準則要求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分入業務的各項收支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收入和費用,并確認為當期損益,因此不計提長期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核算要依據原保險合同種類計提相應的分保責任準備金。準則規定再保險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根據本期分保費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確認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作為分保費收入的調整;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的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原保險合同為壽險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壽險分保費收人的當期,根據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相關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人當期損益;并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三、結語:

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我國的保險市場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再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補充,在保險業務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會計準則明確把保險合同分為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并分別制訂了兩個準則,因此加強對再保險業務會計處理進行研究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服務品牌;風險防范;執行力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為保險業實現新發展和新跨越帶來了難得的契機,它明確了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定位,明確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為保險業更好地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實踐基礎,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保險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發展。在看到《若干意見》給保險業帶來巨大契機的同時,也應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發展理念、培育競爭優勢、防范化解風險、貫徹執行上級的方針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需以《若干意見》為指導,及時地加以解決,以促進業務又快又好地發展。

一、著力避免發展理念上的失誤,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

堅持科學發展觀,更新發展理念,轉變增長方式,走科學發展的道路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一些公司在發展的問題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認識:一是把發展單純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規模,忽略展業承保、核保核賠、經營權限和費用支出等經營風險的管控質量,不計成本、不計效益盲目發展。二是一講效益,就簡單放任,減速縮量壓規模,忽略了市場獲利空間縮小后,利潤形成規律對產品的市場覆蓋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談發展,特別是在分析發展能力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為什么提不高的問題時,總是強調客觀,強調困難,強調競爭的激烈程度,而較少從主觀能動性方面分析問題,因而不能正視問題,也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四是在發展的問題上,存在短視行為,不能立足長遠謀發展,搶抓機遇快發展。要解決以上問題,必須更新發展理念,轉變增長方式,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

(一)發展要搶抓機遇。當前,《若干意見》的出臺為保險業的發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藍圖: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現代保險業。可以預見,隨著《若干意見》精神的逐步落實,中國保險業將迎來一個新的快速發展時期。這就要求保險從業人員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觀念上要有新的變革、行動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上,在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上,搶抓機遇,爭取在業務拓展上有較大突破。

(二)發展要堅持效益第一的原則。發展要靠效益來支撐,又快又好發展的本質是數量和質量、速度和效率、規模和效益的內在結合與統一。從國內產險業看,近年來盈利空間在逐漸縮小,這就要求必須從收入和支出兩方面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發展必須講成本,講效益的發展。在服務能力趨同的情況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體現在綜合成本的控制上,這就要求公司的經營要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通過實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來贏得更多的盈利空間。

(三)發展要有切合本地實際的科學合理的規劃和目標。由于保險業收入與支出存在時間性差異,使得一些公司可以進行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而其后果在短期內不易被發現。但從長期來看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在發展時一定要克服短期行為,立足全局,立足長遠,立足可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目標,并狠抓規劃實施,一步一個腳印地快速向預定目標邁進。

(四)發展要有強大的動力。隨著競爭主體的不斷增多,發展的難度也愈發加大,員工難免會有畏難情緒,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業精神激勵員工的同時,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勵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為發展提供動力。

二、著力培育競爭優勢,努力打造公司優質服務品牌

目前,由于我國保險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不規范,服務水平比較低,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手段,有些地方的競爭甚至達到非理性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財產險公司如何不斷培育競爭優勢,在財產險市場中繼續保持和發揮主渠道作用,是一個必須著力解決好的問題。

(一)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現在保險買方市場已經形成。保險主體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主體增加必然要加劇競爭,因此,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競爭是分享,競爭是創造,競爭是雙贏。只有競爭,才能夠促使企業不斷改善經營,促使企業不斷創新,促使企業不斷走向成功。客戶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雙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換回最大的收益;同樣,保險公司主體之間應是相互促進、共同提高、一同實現快速發展的關系。在競爭中要學會尊重別人,要善于學習其它公司的長處,要根據市場的發展、自身的能力來競爭,特別是要嚴禁內耗,堅決杜絕內部惡性競爭的發生。

(二)要不斷培育創新優勢。當今,在越來越多的產業中,競爭白熱化,而需求卻增長緩慢甚至停滯萎縮。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去拼搶有限的市場份額和利潤,無論采取“差異化”還是“成本領先”戰略,企業取得獲利性增長的空間都越來越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才能從競爭中脫穎而出?如何才能啟動和保持獲利性增長?美國的勒妮—莫博涅與韓國的W.錢.金共著的《藍海戰略》為企業指出了一條通向未來增長的新路。在目前過度擁擠的產業市場中,硬碰硬的競爭只能令企業陷入血腥的“紅海”,即競爭激烈的已知市場空間中,并與對手爭搶日益縮減的利潤額。流連于“紅海”的競爭之中,將越來越難以創造未來的獲利性增長。要贏得明天,企業不能靠與對手競爭,而是要開創“藍海”,即蘊含龐大需求的新市場空間,以走上增長之路。這種被稱為“價值創新”的戰略行動能夠為企業和買方都創造價值的飛躍,使企業徹底甩脫競爭對手,并將新的需求釋放出來。但是科學的競爭戰略還需要有創新意識、有創新能力的人員來有效地執行和實現。所以保險業要創新,保險公司要發展就要以科學的競爭策略武裝人,提高基層業務人員的認識能力、參與能力與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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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服務品牌;風險防范;執行力

《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為保險業實現新發展和新跨越帶來了難得的契機,它明確了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定位,明確了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為保險業更好地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實現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提供了理論依據和實踐基礎,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保險業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實現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發展。在看到《若干意見》給保險業帶來巨大契機的同時,也應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發展理念、培育競爭優勢、防范化解風險、貫徹執行上級的方針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亟需以《若干意見》為指導,及時地加以解決,以促進業務又快又好地發展。

一、著力避免發展理念上的失誤,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

堅持科學發展觀,更新發展理念,轉變增長方式,走科學發展的道路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選擇。當前,一些公司在發展的問題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認識:一是把發展單純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規模,忽略展業承保、核保核賠、經營權限和費用支出等經營風險的管控質量,不計成本、不計效益盲目發展。二是一講效益,就簡單放任,減速縮量壓規模,忽略了市場獲利空間縮小后,利潤形成規律對產品的市場覆蓋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談發展,特別是在分析發展能力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為什么提不高的問題時,總是強調客觀,強調困難,強調競爭的激烈程度,而較少從主觀能動性方面分析問題,因而不能正視問題,也不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四是在發展的問題上,存在短視行為,不能立足長遠謀發展,搶抓機遇快發展。要解決以上問題,必須更新發展理念,轉變增長方式,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

(一)發展要搶抓機遇。當前,《若干意見》的出臺為保險業的發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藍圖: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現代保險業。可以預見,隨著《若干意見》精神的逐步落實,中國保險業將迎來一個新的快速發展時期。這就要求保險從業人員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觀念上要有新的變革、行動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上,在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上,搶抓機遇,爭取在業務拓展上有較大突破。

(二)發展要堅持效益第一的原則。發展要靠效益來支撐,又快又好發展的本質是數量和質量、速度和效率、規模和效益的內在結合與統一。從國內產險業看,近年來盈利空間在逐漸縮小,這就要求必須從收入和支出兩方面來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發展必須講成本,講效益的發展。在服務能力趨同的情況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體現在綜合成本的控制上,這就要求公司的經營要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通過實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來贏得更多的盈利空間。

(三)發展要有切合本地實際的科學合理的規劃和目標。由于保險業收入與支出存在時間性差異,使得一些公司可以進行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而其后果在短期內不易被發現。但從長期來看卻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在發展時一定要克服短期行為,立足全局,立足長遠,立足可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目標,并狠抓規劃實施,一步一個腳印地快速向預定目標邁進。

(四)發展要有強大的動力。隨著競爭主體的不斷增多,發展的難度也愈發加大,員工難免會有畏難情緒,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業精神激勵員工的同時,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勵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為發展提供動力。

二、著力培育競爭優勢,努力打造公司優質服務品牌

目前,由于我國保險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不規范,服務水平比較低,存在一些不正當競爭手段,有些地方的競爭甚至達到非理性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財產險公司如何不斷培育競爭優勢,在財產險市場中繼續保持和發揮主渠道作用,是一個必須著力解決好的問題。

(一)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現在保險買方市場已經形成。保險主體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主體增加必然要加劇競爭,因此,要樹立正確的競爭觀。競爭是分享,競爭是創造,競爭是雙贏。只有競爭,才能夠促使企業不斷改善經營,促使企業不斷創新,促使企業不斷走向成功。客戶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雙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換回最大的收益;同樣,保險公司主體之間應是相互促進、共同提高、一同實現快速發展的關系。在競爭中要學會尊重別人,要善于學習其它公司的長處,要根據市場的發展、自身的能力來競爭,特別是要嚴禁內耗,堅決杜絕內部惡性競爭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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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不斷培育創新優勢。當今,在越來越多的產業中,競爭白熱化,而需求卻增長緩慢甚至停滯萎縮。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去拼搶有限的市場份額和利潤,無論采取“差異化”還是“成本領先”戰略,企業取得獲利性增長的空間都越來越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如何才能從競爭中脫穎而出?如何才能啟動和保持獲利性增長?美國的勒妮—莫博涅與韓國的W.錢.金共著的《藍海戰略》為企業指出了一條通向未來增長的新路。在目前過度擁擠的產業市場中,硬碰硬的競爭只能令企業陷入血腥的“紅海”,即競爭激烈的已知市場空間中,并與對手爭搶日益縮減的利潤額。流連于“紅海”的競爭之中,將越來越難以創造未來的獲利性增長。要贏得明天,企業不能靠與對手競爭,而是要開創“藍海”,即蘊含龐大需求的新市場空間,以走上增長之路。這種被稱為“價值創新”的戰略行動能夠為企業和買方都創造價值的飛躍,使企業徹底甩脫競爭對手,并將新的需求釋放出來。但是科學的競爭戰略還需要有創新意識、有創新能力的人員來有效地執行和實現。所以保險業要創新,保險公司要發展就要以科學的競爭策略武裝人,提高基層業務人員的認識能力、參與能力與執行力。

《若干意見》明確了保險業自主創新的領域、手段、途徑和目標,為保險公司深入推進自主創新指明了方向。當前,除了要繼續創新體制機制外,還要不斷地創新技術技能,進一步深化信息技術、承保理賠、財務精算、渠道營銷、風險控制等核心技術技能的創新。另外,還需要不斷創新產品,培育產品方面的競爭優勢。以財產險公司為例:

1.加快農業險創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夠的政策扶持,對于處在“農民保不起”和“保險公司賠不起”兩難境地的農業險,很多公司從效益的角度出發,對其發展是持謹慎態度的。但在黑龍江省,鄉村人口占總人口數近1/2,農業險及針對農村人口的保險業務能否開展好,對保險公司實現跨越式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若干意見》指出,要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將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方式的創新,納入農業支持保護體系。明確提出了補貼農戶、補貼保險公司、補貼農業再保險的“三補貼”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戶投保按品種、按比例給予補貼;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有政策扶持的農業險,將成為財產險公司業務發展的一大亮點,但這個亮點能否很好的發揮作用,卻取決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開發出農戶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險種。

2.加快責任險創新。責任險需求將隨著經濟、文化水平的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變得日益廣泛,在發達國家,責任險占財產險市場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國這個比例僅為4%左右,可見責任險有著極其廣闊的發展空間。《若干意見》指出:采取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政府推動、立法強制等方式,發展安全生產責任、建筑工程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執業責任、董事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等保險業務。在煤炭開采等行業推行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高危行業、公眾聚集場所、境內外旅游等方面推廣。進一步完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通過試點,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

3.加快健康險創新。醫療體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支出增加了,人們對健康險的需求與日俱增。但現實中,健康險的有效供給卻嚴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險公司沒辦法掌握、控制醫院的過度醫療行為,常常為醫院的“暴利”買單,賠付率極高。《若干意見》中也明確了這個限制健康險發展的瓶頸,并提出相應措施。保險公司應抓住契機,努力開創有利于健康險又快又好發展的途徑,使健康險這個現在規模非常小的險種成為公司發展的一個新動力。

(三)進一步培育服務品牌優勢。隨著保險市場的逐步規范,服務將成為最重要的競爭手段之一,服務品牌優勢將成為公司發展的決定因素。所以,在競爭中,要把服務放在首位,認真解決好服務產品、服務渠道、理賠服務等問題,以服務擴份額,以服務謀發展,以服務樹品牌,以服務促發展。

三、著力防范風險,把風險防范作為事關公司發展的生命線

《若干意見》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險公司應充分重視,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風險。當前,很多公司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為承保風險和理賠風險。

承保風險主要表現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規模,承保質量降低,承保標的風險系數大,出險率高;統一法人意識淡薄,擅自越權經營,超權限承保,帶來潛在風險;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陳舊,簽單質量較差,核保漏洞較多,造成問題保單和后遺癥保單;費率水平整體下滑,價格標準背離定價原則,有可能出現較高風險標的以較低費率承保,使經營風險加大。理賠風險主要表現為:理賠管理粗放,勘查定損把關不嚴,有的賠案定責過寬,定損偏高,對未決賠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額賠付;賠案審批把關不嚴,假案、錯案時有發生,通融賠付和人情賠款等問題較多;一些理賠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專業知識,難以正確定損理算,造成公司利潤流失;對防災工作重視不夠,防災措施不到位,防災檢查技術老化,方法單一,防災檢查流于形式,導致一些事故發生。因此,需大力實施風險防范工程。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做到狠抓風險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強化風險防范意識。要教育廣大干部和員工充分認識防范風險對做大做強、又快又好發展的重大意義,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樹立效益第一觀念,依法合規經營,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風險。

(二)切實把好承保關。加強核保環節的風險管理,實行網上核保和驗標核保相結合,成立重大標的風險評估小組,抓好源頭防災,防止“病從口入”。嚴格遵循條款和費率規章,慎重使用優惠政策,積極探索差別費率模式,實行定制產品的差異化定價。嚴禁超額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風險。嚴格控制垃圾業務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賠質量和管理水平。認真貫徹執行理賠工作規定和實務流程,實行精細化管理和規范化操作。加強現場查勘工作,按實務規程的要求規范操作。提高定損工作的準確性和科技含量。強化未決賠案管理,全面推廣和使用未決賠案管理系統,擠壓水份,摸清底數。把好賠案審批關,嚴防錯案、假案和騙賠案的發生。嚴格控制超額賠付,把賠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四)大力強化防災工作。努力提高防災檢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減少災害事故發生頻率。建立健全防災規章制度和防災預案。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紀,及時整改,對風險管理方面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四、著力解決執行不力問題,確保《若干意見》落實到位

無條件地執行上級的方針決策,是公司統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針、決策、規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堅決貫徹執行,真正落到實處,才能切實收到成效。否則,就會流于形式或成為一紙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對上級精神領會不深,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執行不力、管控不嚴已成為影響經營管理的各項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強化執行的問題也是當前加快發展必須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執行不力主要表現為:對上級下發的文件和指示,態度消極,不能積極學習,深刻領會,而是敷衍了事走過場;對上級下達的任務指標不是迎難而上,想方設法去完成,而是反復強調困難,強調客觀,和上級公司討價還價,形勢變化了仍舊我行我素,任務明確了仍舊等待觀望,工作部署了仍舊無動于衷;凡事從本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出發,對上級下達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對自己有利就執行,不利就不執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雖然執行,但執行時不善于結合實際,不善于創造性工作、創造性執行,執行效果不理想。

(一)強化統一法人意識,提高領導執行力。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于部要與總公司保持思想一致、目標一致、行動一致,牢固樹立系統上下“一盤棋”的全局觀念,從公司戰略發展全局出發,正確處理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堅決摒棄本位主義思想,堅決反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而是要帶頭執行,帶頭履行好自身職責,堅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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