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體制論文8篇

時間:2023-04-21 18: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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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體制論文

篇1

稅收優惠是稅收分配活動固有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是政府為了保證管理意向和目標的實現,在法定的范圍內,將本應繳入國家財政收入的稅款,以稅收減免、抵免、扣除、豁免等優惠形式,直接地讓渡給納稅人,以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我國經濟中占據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國稅收法制等原因,我國的中小企業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這些稅收優惠,在實際納稅過程中,卻經常采取偷逃稅的方式。

一、我國中小企業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取得空前發展,總體數量顯著增加,獲利能力明顯增強。調查表明,從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業的各項指標均實現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業10萬余家,增長了61.05%;總資產規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業增長值,產品銷售收入及利稅總額均翻了一番。總小企業數量已占全國企業總量的99.3%、中國GDP的55.6%、工業新增產值的74.7%、社會銷售額的58.9%。由于中小企業在社會經濟中處于弱勢地位,中小企業并沒能獲得足夠的稅收優惠。

根據筆者從成都市武侯區國稅局獲得的數據顯示:成都市武侯區共有中小型開戶企業三萬多家,占該區開戶企業總數的80%。該區的三萬多戶中小企業2000年至2007年共申請稅收優惠397條。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項目168條。從成都市武侯區內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情況來看,該區內的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比率較低。按全區三萬戶中小企業計算,全區申請稅收優惠企業的比率為0.4%。,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申請的稅收優惠57條,申請避孕藥品、廢舊物資回收、農業生產資料、飼料生產的低稅率優惠分別為14、5、34、10條,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共12條。

通過以上對我國中小企業各種稅收負擔及申請稅收優惠的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中小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數量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我國中小企業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稅收優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國的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差

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一般都處在企業發展的初期,規模較小,財務制度不健全或不規范,給企業發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頸,使得企業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稅收優惠。不少中小企業會計賬目不清,信息失真,財務管理混亂;企業領導營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現象時有發生;企業設置賬外賬,弄虛作假,造成虛盈實虧或虛虧實盈等假象。

有些企業還沒有規范的帳務體系,不能每月根據企業的財務狀況向稅務機關提供有效的財務數據申報納稅,而只能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銷售收入等數據估定企業應納稅額。有些中小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聘請財務人員建立賬本,只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更無從談及申請稅收優惠。

2、中小企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無法完全掌握國家的稅收政策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參與博弈的各方中間某些方擁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擁有。稅收信息不對稱,就是指稅務機關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和納稅人自身所掌握的經濟稅源信息存在差異。企業無法完全地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信息、優惠政策,增加了企業申請稅收優惠的成本。

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對獨立行為主體,有著各自具體的行為目標。企業作為被征稅主體,一般不會對我國復雜的稅收法規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別是中小企業由于人力資源的有限對稅收法規地掌握相對較差。稅務機關對于稅收法規具有較強的掌握和了解,企業和稅務機關對于稅法和稅收優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對稱。因此就需要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收法規的全面培訓并且向企業提供相應的咨詢服務。但稅務機關作為自利主體,可以采取行政不作為行為,不向企業提供有關稅收優惠信息的服務,使得企業始終不能有效掌握這些稅收優惠,從而不能有效地行使這些稅收優惠。

3、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不規范

我國是一個缺少法制傳統的國家,習慣上把“皇糧國稅”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沒有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在內容上還是在操作上都沒有充分滿足納稅人保護自身權利的需要。《憲法》中也沒有規定納稅人的權利,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和宣言。

稅收母法的缺位。我國稅收法律多是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而沒有一本系統的稅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執行,就造成了稅務機關自己制定的稅法自己執行。

由于在稅收立法行政行為上的問題,導致我國納稅人不能正常享受稅收權利。一方面,國家法律沒有為納稅人提供獲取納稅利益的法律基礎;另一方面,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缺乏獲得正常納稅權利的意識,不能有效地申請并享受稅收優惠。

4、部分稅收優惠申請程序過于復雜

篇2

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經歷了高度集中階段到適當分權的分級管理階段。這是我國特定的歷史、政治以及經濟發展狀況決定的。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已經發揮出一定的作用,即增強了我國宏觀調控能力,緩解了不同地區間的財力差距擴大的趨勢,給市場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持等。但是,由于很多因素的影響,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財政稅收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過于高度集權這種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特征是我國的體制本身決定的,因為我國本身就是一個高度集權的發展中國家,盡管我國在實施了改革開放政策后實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并沒有能夠完全消除掉,很多地方經濟發展并不夠平衡,稅權仍然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稅權較為有限,從而造成了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低下,尤其是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的有效配置。

(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相關法律不夠完善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法治建設工作較為弱化,很少具備較為完善的法律機制,從而導致了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財政稅收管理方面的權限劃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此外,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人員也缺乏必要的管理監督機制,他們在某些領域中享有過于自由的裁量權,嚴重損害了我國財政稅收司法機關的執法權威性。這些都是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缺乏可靠的法律保障的集中體現。

(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機制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不僅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時還缺乏必要的強有力的監管機制來提供監督與管理工作。此外,我國現有的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素質仍然有著較大的差異性,缺乏強烈的工作責任心與使命感,對于一些違法違紀現象常常會監督不力。當然,我國最近這些年來也在對財政稅收監管機構進行人員精簡工作,從而大大削弱了一些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與主動性,嚴重影響到了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另外,我國財政稅收管理機構對于財政稅收轉移支付方面也存在著監管不力的問題,從而無法對我國財政稅收事業的均衡發展發揮出積極的作用,也無法促進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

(四)國稅與地稅機構的分設而帶來的負面影響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中,對于稅務機構的設置是有著不同的區分的,基本上都是設置為國稅和地稅。但實際上,這種稅務機構的分設反而增加了我國的稅收征收成本提高,因為這是分設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的辦公設施與工作人員。此外,國稅與地稅由于各自不同的利益而對納稅人有著不同的征稅要求與標準,反而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有時還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大大降低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不利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問題的解決路徑

鑒于以上的突出問題,我們必須盡快對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選擇一個合適的問題解決路徑,從而促進我國財政稅收管理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一)進一步完善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由于我國現行的財政稅收管理體制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從而導致了該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的各種突出問題。因此,我們必須盡快擺脫掉傳統集權、分權循環的不良體制影響,強化自身的法律意識,降低人為的作用力,適當的放權,尤其是要把中央的集權適當的分散到地方政府的手中進行管理,只是地方政府在實行財政稅收管理工作時,應該以中央的稅收政策作為主要導向,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政策制定與實施權利。當然,中央政府在放權的過程中,也應該做到適當有度,切不可過大,也不過小,要讓中央與地方之間形成一種默契的財政稅收管理機制,避免出現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讓中央與地方處于一種健康、和諧的財政稅收管理關系之中,讓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稅收管理權限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從而促進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健康運行。

(二)提升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在我國財政稅收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與效果,因為他們是直接的參與者與實際執行者。那么,這就需要我們盡快提升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建立一個較為規范的財政稅收內部秩序,強化對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工作,增強這些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使命感,并努力提升他們的專業能力,避免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發生。此外,我們還需要對這些財政稅收管理人員實施績效評估措施,優化其知識結構,建立相關的評估管理政策,讓他們在工作中能夠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大大提升我國現有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與效果,為財政稅收管理工作營造出一個更為寬松的財政發展環境,讓這些財政稅收管理人員獲得更佳的工作環境,及時鞏固自我發展的能力,真正為人民提供優質的財政稅收服務。

(三)建立一個合理的財政稅收管理與服務體系這就是說,我們應該合理界定并不斷擴大財政稅收的收支范圍,建立一個一體化的管理與服務體系,充分利用好各種社會經濟資源來強化對人力資源的開發工作,并結合我國實際的經濟發展狀況來重新調整財政稅收收支的范圍,科學劃定稅負的比例,把我國財政稅收的管理工作納入到預算管理范圍以內,調整各種不公現象,降低各種不良因素對財政稅收收入的影響力,建立一個較為長期有效的健康發展的財政稅收管理與服務體系,并建立一個合理的財政稅收轉移支付體系,讓一般支付和專項支付實現二者的合理搭配,不僅可以合理分配資金,還可以穩定資金來源,并通過建立一個資金分配體系來確保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合理、公平和公開。

(四)建立資金協調機制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我國財政稅收資金很多情況下都是應用在公共事業方面,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發展,我國必須盡快提高財政稅收資金的使用效益。這就需要我們的財政稅收管理部門和機構整合各種財政稅收資源,盡可能的對各項財政稅收項目進行公開、透明化的管理,并加大對相關事業的扶持力度,利用財政稅收管理的優勢來實現資源和信息的共享,提升財政稅收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效率與效益。此外,我們還應該建立一個相關的資金整合協調機制,通過現代化信息技術的支持與使用來對資金使用狀況進行全程式的跟蹤與管理,切實讓財政稅收資金得到切實有效的利用。

三、總結

篇3

1建立和完善新的財政體制

由于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的基本國情之下,進行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的前提是建立起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所謂分級分權,指的是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實行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有利于實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政稅收的調節,在分級的過程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在合適的時間增加我國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使中央政府的支出力度增加,減少財政管理問題的出現,對財務進行統籌管理,同時要切實的緩解地方政府財務管理自身所帶來的壓力,對于行政改革過程中的人員精簡所提出的要求盡量滿足,嚴格規范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保證地方政府具有充分的財政權力的前提下對地方財政的自由進行相應的控制,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推進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實現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2健全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健全

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對于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合理的搭配有條件轉移支付和一般性轉移支付以保證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一些資金分配方法比較合理的省市要提升一般性轉移支付自身的比例,整合專項轉移支付,使移動支付資金的來源愈來愈穩定。同時對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進行改革,在改革的基礎上建立公開、科學、透明和合理的資金分配體系,保證我國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的創新。

3以制度創新保證管理體制的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深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著一定的制衡作用,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有效的推廣能夠充分調動農民的勞動積極性,降低農業生產工具的成本,相應的農業生產成本也會降低,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既要免除農業稅等一些稅收項目,還要及時的調整稅收結構,同時正視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這是發展我國特色經濟的重要途徑。合同制是完善我國地方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重要創新手段,因此將合同制納入到我國的財政稅收體系之中,既能提升我國地方財政稅收的自,還有助于國家的宏觀調控,人們一直在倡導進行體制改革的進行,制度創新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主要作用逐漸體現出來,因此,為了開展財政稅收管理體制創新就必須要以加強中央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配合為出發點和著眼點。

4注重國稅和地稅的協調

國稅和地稅,都是國家的稅務機構。其中國稅歸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而地稅歸省(市)地稅局垂直管理。兩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稅務征收的范圍不同,因此,為了更加有效的發揮我國稅務機構的作用,必須協調好地稅和國稅之間的關系,健全地稅和國稅的協調機制和配合機制,由于我國近年來不斷的進行分稅制管理體制的改革,在我國的相關省份已經設立了相應的稅收征管機構,這些機構是將地稅和國稅分開的,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之間要進行充分的交流,實現信息的共享,當地稅和國稅對政策的理解出現不同時,兩種結構應當進行充分的探討,盡力的解決問題,以實現地稅和國稅的協調發展為主要目的。同時,政府要將相應的財政關系進行規范,對我國的財政體制進行健全,對于我國各級政府對于財政支出所具有的責任進行明確,對于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充分的完善,以事權和財權相互匹配為重要原則,健全省級以下的財政管理體制,對于全國性的基本公共服務要由中央政府來承擔,履行好其調節收入分配的責任,對于地區性的公共服務支出要由地方政府來負責,除此之外,對于一些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必須分清楚這些服務的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協調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增加一般性轉移的支付規模,增加對財政困難的城鄉建設力度。

二、總結

篇4

一、稅收與環境

(一)稅收的職能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依照其社會職能,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規范形式。稅收同其他財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且固定性的特征,稅收能調節經濟運行,調整分配關系,保證行政、國防和教育等需要,是一個現代化社會和國家存在的最重要的經濟模式,市場經濟下稅收的職能可以歸納為資源分配、收入分配、經濟穩定和發展三大職能。

(二)稅收的地位

稅收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主導地位,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來自稅收,稅收是財政政策調控國民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是靠實力說話的,而國家的實力則主要表現在經濟實力上,經濟實力一個靠基礎(經濟總量),另一個靠(經濟效益)。同時,經濟發展是當今世界的一個主題,稅收對于實現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世界各國,其中發展中國家,在謀求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普遍注重稅收手段的運用。

(三)稅制的國際實踐

目前在國外,特別是OECD成員國等經濟發展國家,環保稅的征收是相當普遍的,而開征的具體稅種,開征方法則是五光十色。但是從性質來說,以SO2稅、NOX稅、碳稅、垃圾稅等排污稅最為典型。對原有稅制的“綠化”調整,主要以歐盟國家為代表,從內容來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規定,如取消對煤等污染能源的稅收優惠等;(2)對原有稅種采取新的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措施。但是從調整的稅種來看,比較突出的是消費稅、所得稅和機動車稅。

1.消費稅的調整

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歐盟國家已全部使用含鉛汽油高稅政策,并體現了良好的效果。

(2)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費稅稅率。如法國、荷蘭、英國等國的能源產品的消費稅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3)稅率設計或調整時考慮污染因素。如比利時、芬蘭、盧森堡、葡萄牙等國的重油消費稅征收都考慮重油的含硫量因素。因此,這種消費稅實際上已具有SO2稅的性質。

(4)在原有消費稅基礎上,對能源另征能源稅,如德國的生態稅、英國的氣候變化稅都是屬于新征的特別能源稅。

(5)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對清潔能源稅。例如:德國生態稅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就給予免征生態稅優惠,英國的氣候變化稅也對節能措施予以優惠鼓勵。

2.所得稅的調整

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環保投資優惠,即對環保投資支出允許稅前扣除或給予一定比例的稅收抵免,如荷蘭對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設備投資,投資額0.2~10600萬歐元之間的,可按投資額的55%抵免公司所得稅。

(2)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究、研發。

(3)環保設備加速折舊。如荷蘭對列入規定的有利于環保改善的資產可實行折舊最高達100%的加速折舊;法國對節能設備、生產可再生能源的設備在2007年1月1日前購置的可在購置當年100%提取折舊,馬來西亞則允許環保設備、廢物回收設備實行加速折舊。

(4)公交車私用的稅收措施調整。如今多數經濟發達國家都將公交車私用作為職工的福利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鼓勵職工乘公共汽車上下班,以減少城市擁擠和機動車尾氣污染。

3.機動車稅的調整

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征年機動車稅時對節能車予以優惠,如德國的年機動車稅已改按機動車的污染程度分檔征收,并規定電動車免稅;英國、芬蘭都對低尾氣排放車輛減免年機動車稅。

(2)機動車銷售稅的稅收優惠,如意大利通過減免機動車銷售稅的方式來鼓勵人們購買環保車。

二、中國稅制綠化存在問題

(一)環保稅缺位

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環保稅種。具有稅收性質的排污費,雖然征收內容不斷完善,對促進企事單位加強污治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以收費形式征收,征收阻力較大。排污費征收困難,固然與某些企業和地方部門環保意志薄弱以及局部利益驅動有關,論文但也與征收形式有關。以費而不是以稅來征收,所以常常給人一種收費名目依然繁多,且常給企業“亂收費”之感,汽車已是城市空氣污染和噪音最大來源,并沒有納入廢氣排污費和噪音排污費的征收范圍;再如固體污染物的排污征收仍主要限于礦物廢棄物,至于征收標準是否合理、得當,仍值得觀察。

然而資源稅的開征與完善,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普遍認為我國存在不足:(1)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且單位稅額偏低,未能考慮資源的環境價值,難以從開采、利用自然資源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因而不能真正有效地促使資源的可持續利用。(2)不同礦產、礦區的單位稅額確定缺乏客觀標準,因此存在某些不合理之處。(3)征收范圍仍然偏窂,對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淡水資源、森林資源等并沒有納入征收范圍,變相刺激了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

至于其他一些稅種,只能說具有一定的環保作用,而且從稅制的內容和環境的要求方面來看,都還有待完善和調整。

(二)現有的稅收政策多以經濟目標為中心,存在不少與經濟、環保相沖突的優惠政策

現有的稅收政策多以經濟目標為中心,存在不少經濟、環保相沖突的優惠措施,譬如對農藥、化肥、塑料、煤炭業等污染產品和污染行業出于發展農業和能源等經濟原因而實行了不少優惠政策;再如對能源項目的許多稅收優惠并沒有區分污染型能源和清潔型能源。

(三)現有與環保有關的稅收措施比較零散,不規范、不系統,缺乏穩定性

從上面的政策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會給人以“一事一議”的感覺。例如,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頁巖生產的電力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則實行增值稅現征現退政策;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建材產品免增植稅,而水泥則實行增值稅現征現退政策。

(四)現行環保稅收措施的內容不科學

(1)增值稅優惠偏多,而且優惠形式各不相同,有免稅、減征、即征即退、投資退還。

(2)所得稅政策調控力度不夠。所得稅政策具有較強的調控作用,但目前企業所得稅優惠范圍偏窄,優惠程度偏小;免征所得稅優惠也僅限于年所得額30萬元以內。

(3)鼓勵性產業優惠不合理。對于符合鼓勵性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除投資于西部的在2001-2010年期間可以享受減按15%稅率征企業所得稅外,其他的優惠主要限于進口環節免增值稅、關稅,購置國產設備退還增值稅和投資的40%抵免企業所得稅三個方面,缺乏所得稅的直接優惠,至于投資的增值稅優惠實是對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固定資產投資進項抵扣的一種校正。

(4)稅收優惠偏重于項目、設備產品,而對節能、清潔環保的消費型產品的優惠相對不足。

(五)消費稅和有關的機動車稅“環保化”程度不夠

首先,現行消費稅有關環保的稅目主要限于燃油、機動車和輪胎,征收范圍偏窄,對電池、塑料包裝物等一次性污染產品和數量日益增多的污染性電子產品都沒有征稅;其次現行稅目中,污染型能源沒有包括煤和火電,機動工具沒有包括船、飛機。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對中國環保稅制的水平作一個總體判斷:已開始有意志地運用稅收手段促進環保的發展,并采取許多有助于環保的稅收措施,但環保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整體性;對稅制已嘗試了一些環保化措施,但稅制的整體環保化程度還很低,可以加大對環保化施展作努力,如單獨立法,以加強環保稅收對財政收入的力度,并將保護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經濟兼顧,以達到理想的目的。

篇5

自2003年起,我國物業稅的開征正式提上日程。目前,我國已有十個城市進入試點"空轉"階段,到全國統一實施物業稅應該還有一段相當長的路要走,許多問題還有待研究,"是否在農村開征物業稅"就是論點之一,近期已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許多學者考慮到我國農村生活水平低、城鄉差距巨大的現狀,認為開征物業稅會給農民增加新的負擔,故不應在農村開征物業稅。筆者認為,物業稅本身不會加重農民負擔,為了與國際接軌,統一城鄉稅制,克服現有房地產稅制征稅范圍過窄,并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在城鄉統一征收物業稅是十分有必要的。

1物業稅種總體設計

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為不動產--土地和建筑物,故應在物業稅下分設土地稅和房產稅兩個稅種,將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轉化為在房地產開發階段征收的土地稅,將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合并,轉化為房地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房產稅,稅收管轄權歸地方。

2土地稅的設計

2.1課稅對象

對于農村土地稅的課稅對象,應對土地類型、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及土地使用的用途綜合考慮,以確定是否征稅。根據稅法的一般原理,對屬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財產是不征稅的。因此,不能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所承包經營的農地、林地、宅基地征收物業稅。另一方面,為了保護耕地,耕地占用稅的征稅對象應從用于種植農作物(包括菜地、園地)的土地,擴張到全部農業用途的土地,即林地、草地、養殖等非耕地的農業用地。

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征稅,鑒于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應對農村土地的不同類型加以區分,具體分析如下表:

2.2納稅人

土地稅的納稅人為土地的使用者,對于農村土地稅的征收應實行征稅對象一體化,除具有公益用地性質的土地之外,將城市和農村土地作為統一客體設計土地稅種。例如,對房產占用土地,不分房產權利人的國籍,不分地域,統一征收土地稅。對不當利用土地的行為征收物業稅。對于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生產的應實行重稅,以保護耕地。對閑置全民所有土地的,對荒蕪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實行重稅,以示其懲罰性。

3房產稅設計

3.1課稅對象

對房屋所有權征稅應當依據房屋價值規定相應的起征額,房屋價值高于起征額者納稅。這樣物業稅在農村的征稅范圍就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區的居民,既保證了公平又實現了效率。同時這種設計能夠適應形勢的變化,當部分地區經濟發展,房屋價值達到了征收物業稅的標準,就可以直接按照相應的稅率進行納稅,保證了稅收法律制度的穩定。

3.2納稅人

應是在農村擁有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以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產權為共有的,以共有人為納稅人;產權關系不明確的,以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人。

3.3計稅依據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制以土地面積或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這兩種計稅依據既不科學又無彈性,根據國際的通行做法,以評估價值而不是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最為可取,評估周期一般為兩至三年。借鑒國際上較流行的方法:市場比較法,將應稅房地產與近期已發生交易的類似房地產比較,并以后者的交易價格為基礎,通過價格影響因素修正得出評估價值。⑦這一方法適用于房產交易頻繁的城鎮,但不適合農村的現狀。對于農村房產價值的評估,筆者建議:

第一,在經濟發達的省份,農村應稅房屋數量多,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對農村住房分門別類,對有代表性的房屋進行價值評估,同類型房屋借鑒使用,可允許有較小的浮動范圍。

第二,在經濟不發達的省份,絕大多數農村住房屬于免稅范圍,政府的評估壓力小,只針對少數富裕農村進行評估即可。

3.4稅率

物業稅稅率水平的設置是物業稅制度設計的關鍵,關系到納稅人的納稅負擔和政府的財政收入,必須綜合各方面因素謹慎選擇。筆者認為,稅率水平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支持農業發展。為了鼓勵農業生產和保證農業的再生產能力,應對農村物業稅與非農村物業稅加以區分,對農村物業稅征收較低的稅率。同時為了保護耕地,對占用耕地用于非農業生產的物業稅應確定較高的稅率。

第二,因地制宜。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明顯,農民的納稅能力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在確定我國物業稅稅率水平時,應當充分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設置幅度稅率。由中央政府決定物業稅稅率的幅度,而具體稅率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的發展狀況決定,因地制宜,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

第三,對房屋、土地設置不同的稅率。物業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兩者具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土地為稀缺資源,以長期看價格將會不斷上漲,且波動不大,較穩定。而房屋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波動較大,并且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產權復雜,故宜將土地和房屋分別征稅,根據各自的特性確定相應稅率。

3.5優惠政策

根據稅法的一般原理,對屬于生存保障手段的財產是不征稅的,因此對價值不超過起征額的房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承包自用或流轉給他人的農地、林地應免征物業稅。稅收優惠也可起到政策引導的作用,為了鼓勵貧困農村脫貧致富,可對貧困農村的經營性用途的不動產及外來投資給予減免優惠。也可對西部農村的初始投資給予稅收優惠,以支持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另外,為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對于老弱病殘應該根據個人境況給予適當的減免。

3.6評估機制

房地產評估機制的建立是房地產課稅的基礎,開征物業稅的各國無一不重視房地產評估制度的建設。由于我國還不具備完善的物業稅評估機制,所以建立一套完整、科學、公平的房地產評估機制迫在眉睫。那么評估機構由誰來擔任才最合理呢?對此,理論界大體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原來由政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進行評估,應逐漸由社會中介機構來承擔,并相應明確其應擔負的法律責任。⑧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首先,我國從事物業評估的社會中介機構還沒有能力承擔起全國物業評估的重任,由于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只能隨著市場的發展而發展,不能依賴政府的力量短時間內聚集人力、物力來組建完善評估體系,所以,依靠社會中介機構來形成完善的物業評估體系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其次,由社會中介機構負責對房地產進行評估,能否保證公平還有待商榷。從現實來看,許多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新加坡等都是由政府來組建房地產評估部門。另一種觀點認為,在稅務機構內部設置房地產評估管理機構最為合適。原因是對物業價值的評估主要是為了征收物業稅,對物業價值的評估是稅款征收過程中派生出來的一項工作,所以由稅務機關擔當物業評估的重任最為合適。⑨這種評估機制將稅款的征、評工作合為一體,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這種管理模式欠缺監督機制,稅務部門集征收和評估的權力于一身,易導致暗箱操作和腐敗的產生。另外,評估價值的高低直接影響稅務部門所征稅款額的高低,稅務部門能否做到公正評估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由房屋國土部門負責評估。因為物業稅評估所需的土地、房屋登記資料均在房屋國土部門,由該部門擔任評估工作,大大降低評估成本。⑩同時,房屋國土部門具有比稅務部門更加專業的評估水平和豐富的評估經驗,因此就我國現狀來看,由房屋國土部門負責房地產的評估工作比較妥當。筆者同意這種觀點,建議在中央建立一個主管評估工作的機構,負責對地方評估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由地方房屋國土部門設置專門的物業稅評估機構。

3.7納稅期限

在納稅期限上,國外的財產稅大多采取的是分次繳納的方式,例如澳大利亞的新威爾州、智利、丹麥、日本等允許納稅人分四次支付稅款;以色列分六次征收;英國分十次征收。我國的物業稅可實行按年計稅、分次繳納的方法。但考慮到我國農村地廣人多,納稅征管體系還不夠健全,繳納次數過多會增加相應的征收費用且不易管理,可以考慮采取按年計稅、半年繳納一次的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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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摘要】當前我國稅案頻發,而打擊乏力。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稅收執法體系特別是狹義上的稅案行政執法和稅收司法體系在銜接上存在脫節。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關鍵字】稅收執法;稅收司法;檢查權;稅務稽查局;稅務法庭

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對立,越來越多地反映為稅收上的矛盾。從近幾年來看,我國涉稅犯罪在總量上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在手段上日趨復雜化、隱蔽化;在規模上向著集團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但與此同時,我國現行的涉稅案件執、司法制度難以滿足震懾犯罪、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

一、當前稅收執司法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檢查權設計不科學,造成涉稅案件檢查的先天不足,直接影響到后續的稅收司法效力。

1.國地稅兩套稽查機構的存在,造成稅案檢查的口徑不一,使稅案檢查缺乏嚴肅性。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條,我國的狹義稅收執法主體可界定為稽查局,由于稅收征管體系的特點,稽查局相應地劃分為國稅稽查局、地稅稽查局,這兩套機構各自獨立,行使對應稅種的執法權。在實踐中,雙方很少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由此產生了一系列問題。如由于雙方人員的知識構成、地方利益的掣肘、掌握的資料等原因,可能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事實做出不同認定,甚至相互矛盾,從而使后續的稅收司法活動陷于兩難地步。且雙方各查各稅,而在司法上要求所有稅種合并計算,往往出現部分構成犯罪的稅案在執法中認定過輕,未能及時追究刑事責任,降低了法律的剛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偷稅案中的偷稅比例計算為納稅年度的偷稅總額除以應納稅總額,但如果一項偷稅行為涉及多個稅種,在應納稅總額的認定上是相當困難的。如納稅人采用賬外銷售的手段偷稅,至少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兩個稅種,而這兩個稅種分屬國地稅,如果各查各賬,可能會出現分子過小、比例偏低的情況。且如果賬外銷售年度虧損,其所偷稅款可能是下一盈利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即同一偷稅行為,其所偷稅款卻分屬兩個納稅年度,如何認定其偷稅總額和應納稅總額便成為一個難題。另外,國地稅全部查處完畢,移送公安機關后才能合并進入司法程序,在時間上則會造成稅案查處的遲滯。

2.稅務檢查權過窄,層次過低。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新情況不斷出現,致使《征管法》第54條稅務檢查權的列舉過窄、層次過低,已無法適應新形式下打擊涉稅犯罪的需要。如電子商務、網絡購銷轉讓交易或網上提供有償服務業務日益普及,而這種電子商務、電子郵件或經營軟件是否可以檢查在54條里卻沒有列舉。此外,當前的大量檢查歸結為找賬和找人兩大關鍵:(1)對企業賬外經營或設內外兩本賬的案件,關鍵在于找賬,即找到賬外的相關資料和暗設真賬的內容。有時,舉報人指明了這些資料的所在位置或大致范圍,但在檢查中,如遇到納稅人不予配合,將藏有內賬的柜子或房間上鎖,檢查人員則只能望洋興嘆。因為《征管法》只賦予稅務檢查人員“經營場所檢查權”和“責令提供資料權”,而未賦予經營場所搜查權。即稅務人員在納稅人的經營場所只能檢查納稅人提供的事項,對于納稅人拒絕檢查或加以隱匿的經營資料或賬冊,稅務人員無權強行取得。雖然征管法也規定了拒絕檢查的處罰事宜,但與可能被查出幾百萬元賬外經營的大案或涉嫌犯罪相比,納稅人寧可被以拒絕檢查的名義處以數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就使上述兩項檢查權形同虛設。(2)對于大量的假發票案件關鍵在于找人,若不能獲取相關知情人員的配合和及時羈押犯罪嫌疑人,案件線索一斷就成了懸案、死案。但現實的情況是除了公安部門協查的發票案件和事先提請公安部門介入,對于突發的假發票案件,稅務人員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相關嫌疑人從容逃脫。

3.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無統一科學的賬務檢查程序和工作底稿留檔備查。這主要是指在檢查過程中,究竟查些什么內容,往往由檢查人員的主觀經驗判斷,無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稅務檢查隨意性過強,不僅使稅務人員執法權有了尋租的空間,造成一些應查處的涉稅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或在查處過程中避重就輕,改變涉稅違法行為的性質,直接影響到涉稅案件的查處。

(二)涉稅犯罪日趨普遍和地方利益的掣肘,造成稅務司法力度相對不足。

從最近3年的國家稅務總局統計數據來看,每年被查納稅人中的56%左右存在各種涉稅違法行為,其中40%以上立案查處,每年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在3000宗左右。涉稅違法行為的主體涉及各地區各行業。

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對于涉稅案件的檢查由省以下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負責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199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撤銷稅務檢察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安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涉稅犯罪的通知》,規定涉稅犯罪案件應由稅務部門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偵查權。公安機關不向稅務機關派駐辦案機構,不建立聯合辦案隊伍,不以各種形式介入或干預稅務機關的活動。上述決定在保持了稅務機關獨立行使稅收執法權的同時,也造成了其與司法環節的脫節。

公安機關將稅案檢查歸入經濟案件偵查部門。由于公安經偵部門同時涉及對稅務、金融、假冒、詐騙等各種經濟案件的偵查,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化稅案檢查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稅案檢查在專業上往往涉及企業管理、會計、商貿、法律、計算機和稅收等多方面相關知識。而目前公安機關的人員構成則基本上為公安專業或轉業軍人,極少有經濟、法律背景的人員,其直接結果就是公安機關難以獨立行使稅收偵查權,對涉稅犯罪予以有效打擊。為彌補此缺陷,公安機關往往邀請稅務機關檢查人員配合,共同辦案。但這種配合是臨時性的,雙方各有所屬,意見難以統一,效率不高;或干脆只當“二傳手”,將稅務稽查局查處完畢后移送的案件進行整理,移送檢察院,根本無法發揮稅務偵查權的作用。

另外,部分金額較大,如偷稅額在百萬元以上的大案往往發生在當地的龍頭企業中,這些企業與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公安機關的設置對應于各級政府,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因此,在對上述大案的查處上,往往受地方利益掣肘,造成應查不查,或無限制拖延。甚至還出現被檢查人在稅務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卷完畢后,邀請公安機關重新取證,提供與原案卷相矛盾的證人證言,而公安機關予以全部認可,以案件出現新證據為由,將案件退回稅務機關的現象。

(三)涉稅違法犯罪的隱蔽化、團伙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產業化發展,進一步凸現了稅務司法專業人員的缺乏。

從當前查處的涉稅案件來看,行為人已不限于單純的隱匿銷售,而是通過復雜的業務流程設計,規避稅務部門的檢查,采用少列收入、多計支出、轉移定價、虛造單據、轉變業務交易性質等多種方式實現偷稅行為的隱蔽化。甚至在一些會計、稅收、法律等專業人員的幫助下,仔細分析當前稅法的空白點,結合高科技的手段進行。這就決定了涉稅案件的大量爭論集中在收入、成本的確認,業務流程的合法合理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涉及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案件中,庭辯的焦點往往是納稅人在設計相關業務流程時,是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對于這些問題,只有通過對相關證據進行推導,區分正常業務和非常業務,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就要求檢察人員、法官具備相當的企業管理、生產經營、會計方面的專業知識,但現今檢察院、法院的人員往往偏重于法學專業,缺乏相應的經濟專業素養,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難以把握準確的尺度。

二、構建完善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只在管理層面的修修補補,顯然不足以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稅務執司法滯后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稅案頻發的現狀。筆者認為,必須從制度改革出發,在根本上改變當前的各自為政局面,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統一和高效的稅收執司法體系。

(一)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獨立于稅務局的征收、管理之外,實施對涉稅案件的執法工作。

國地稅分家的最初設想在于分清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征管,在劃分收入財權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但作為涉稅案件的執法來說,其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收入,而在于維護國家稅法的嚴肅性,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將稽查局分為國、地稅不僅無助于稅收執法工作,反而產生前文所述的種種弊端。因此,要解決當前所面臨的問題,應該合并國地稅稽查局,成立稅務稽查局。且稅務稽查局的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于同級稅務局。可根據所在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效法中國人民銀行的做法,在國家稅務總局之下設置若干大區稅務稽查局,在大區稅務稽查局下設二至三級稅務稽查局,全面負責對應區域內的涉稅案件執法工作。

(二)在稅務稽查局下設稅偵處,賦予偵查權,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歸并、銜接稅收執司法程序。

目前我國稅警設立的最大障礙在于管理上雙重領導制的脫節和對濫用警察權的顧慮。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日本的稅警設立形式,即將有限的偵查權賦于稅務稽查局的特定部門。該部門在管理上從屬于稅務稽查局,在行使檢查權時比普通的稽查人員額外擁有營業場所搜查權、傳訊權、逮捕權、移送檢察權(上述權力的行使程序同公安機關)等,但沒有使用暴力工具(警械、槍支等)的權力。同時,借鑒以往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合署辦公的稅檢室經驗,將有經濟學(會計、稅務)背景的人才充實到稅案的公訴環節。將稅務稽查局執法完畢的稅案直接移送稅檢室,進行審查,提起公訴。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稅收執司法程序進行一定程度的歸并,即稅務稽查局在普通檢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直接在內部移交稅偵處;偵查完畢后,確認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檢察院稅檢室,進入公訴程序。

(三)加強稅收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必要時按大區成立稅務法庭。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稅收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的培養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對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司法培訓、對法律專業人員進行稅務培訓或由稅務、法律人員分工合作、組成團隊。鑒于稅案的特殊性,可以成立由注冊會計師、法官組成的稅務法庭合議庭。稅務法庭的設立不應對應于行政規劃,以免地方的掣肘和機構的渙散、臃腫。而應根據地域、經濟特征,設立綜合性的法庭,一個法庭可以對應于多個稅務稽查局所移送的案件。這不僅有助于對稅務案件審判的把握,而且可以避免出現濫用自由裁量權,使相似性質的案件判決結果懸殊過大。

[參考文獻]

[1]張小平.日本的稅務警察制度[J].稅務研究,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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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排水安裝 質量 管治

中圖分類號:TU99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 建筑對排水裝入疑難簡敘

1預埋件、預留孔洞疑問

處理措施為:預先留孔洞需和土建同時施工,由于,工程實施進程中土建和給排水欠缺專業協調,設計上不準確,預先留的預埋洞口方位不確切問題眾多,所以,給往后工程實施打鑿洞口等出現一連串不必要問題。于是,不但結構承載能力會減弱,而且給排水實施進程中質量與現實功效也會造成映射。因此,我們定制的同步施工程序方案是這樣的;為確保堅實,土建裝入完畢后層次模板綁結鋼筋時,同時需要對照圖紙在梁、剪力墻壁、樓板上標示好方位預留槽、孔、洞、管道設施、等標高規格,并在臨近的鋼筋上安裝好預埋件、預先制好的模盒。而且應強調的是:(1)當預留孔吊線是水平面非同一平面時也必須達到基于九十度。(2)建議鋼管道在安裝預埋時也達到垂直。(3)對于澆筑混凝土程序中需有專人協作矯正監視模盒并且防止管件錯位。

2裝入套管疑問

處理措施為:當給排水管透過墻面和樓板,需提前具有金屬或塑料管。基于工程實施進程中不專業裝入套管導致給排水管道處出現滲透現象。其預設應注意:(1)當位于樓板內部裝入套管,最高應超過裝修平面20mm,(2)當位于洗手間和廚房部裝入套管,最高應超過平底50mm,最低應和樓板底面保持水平。(3)當位于墻壁內部裝入套管,首位端和裝修平面保持水平。(4)當位于透過樓板的管和管道兩者間隙會采用,避水阻燃性材質,應注意的是:套管內部不可具有管道洽接部位。

3避匿供水管道疑問

處理措施為:后部期間供水,如發生滲透問題必須立刻修好。所以,當樓板構造、墻板內部的暗供水管裝入完成后,應在避匿以前做好水壓試驗,未進行測試就做了避匿處理,測試達標后才能避匿。

4出水管道受損和受污疑問

處理措施為:等待工程結束后取除利用塑料布環繞保護已復位管道。原因是:UPVC塑料水管道外部是白顏色,材質脆弱,在連續作業進程中易受污,所以,施工進程中對管道外部重點保養。

5出水管道滲漏和不暢疑問

處理措施為:為了防止造成管道不暢及滲漏疑難的發生,所以,工程實施以前重點對原材質進行嚴密檢測。源于工程實施方未應用高性能材質,供應商以假亂真,加之裝入前未進行滲透測試,如此會把次等材質用于工程,甚至工人不看圖紙施工。對于裝入管道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裝入前期不但要仔細清理管內異物,而且必須采用規范出水設備。(2)裝入中,要具有角度,且達到設計標準,對于出水管口需利用水泥砂漿封實,也需利用各種手段避免管內不暢。;(3)出現構造要求一系列疑問時,遇到直管上無彎曲時,應遵從規定需在彎曲管頂部分布檢測處易于維修。其次,裝入出水管時,立管測驗口端應采用物體牢固,直管和入地排水管不用立刻恰接,但需有效地堵塞立管透上層的樓板洞,若拆取暫時牢固物需檢測直管是否結實牢固。(4)對于土建裝入初步完成后,未通水管明制撐管前,要進行測驗直通管口與下層出水管是否恰接,必須做出管道試水測驗,以確保所有管道暢通無阻。(5)對于出水管裝入時,等對各部分出水管做出試水測驗,若出現出水不暢,證明應對水平出水不暢位置進行檢測,且立刻清理堵塞物。(6)為避免沙土、雜物等滑入排水管里,因此,對于室外多余的換氣管、雨水管口有效采取水泥砂漿進行緊急處理,然而,為確保衛生器具準確無誤安置,需多次檢測土建者有無失誤將密封管口開啟。(7)對于小便槽的構造,應避免土建裝飾面層時的砂石渣,砂石及雜物滑進污水管,所以必須采取木制物品堵塞污水管。最后結束通水測驗,還需加固罩類排水閥與防護手段。

6水表裝入疑問

處理措施為:為管道件做好大小記號,管道井大致樣件提前準備好。對于水表裝入和管道恰接有一定的便捷性。 因為給用戶各層管道口是預留的,所以造成若選取塑料制的做撐管,多余撐管必須給予補救手段,而且安裝空隙塑料制管大于鋼管,造成管井空隙狹窄,水表鄰近位置或水表外和墻體空隙小,帶來抄水表與護理障礙,也妨礙水表工作質量。

7通水水質受污疑問

處理措施為:設置日常水箱必須達到保持活水區狀態,在對于通水管、換氣管口需進行防蟲措施,保護水源再遭受污。由于通水管道,水源等存儲裝置處于易污范圍,導致水源受污,映射用戶身體狀態。所以,遵循標準操作,日常污水排出管和通水管外部空隙必須大于1.0M,構造物通水管和出水管平行純空隙必須不小于0.5M,形成九十度純空隙必須不小于0.15M,入地日常水池與凈糞器區、臟水井、漏水井、臟水處置構造器、雜物點等受污區不可大于10M的純空隙。

8通水管道低溫受損疑問

處理措施為:當時根本無法供暖課題應采取氣體測驗壓力。由于冬季作業,個別課題工程結束后低溫無法供熱,而通水管道測驗壓力結束后卻存留很多水,會導致管道凍破,雖管道出水但也無法達到平面支管的水徹底排出。

9止回閥裝入疑問

處理措施為:一般會出現消火栓工作無誤,但處于高層水槍卻給壓不足。此問題多源于止回閥裝入問題,重點原因是操作者非標準操作,或圖紙位置標示錯誤,以上兼可造成止回閥裝入錯誤。

二 導致裝入質量疑難的因素

1不合格的建構材質。

例材質未進行標準檢測,就用于工程;個別單位未達到減少成本目的,大意工作標準,假象減少成本造價,造成操作單位采用次等材質。

2非標準的操作順序。

管道操作和建構操作同樣,都遵循本質規則,此操作必須遵照標準順序實施,避免大意,譬如,若不遵循設計程序實施管道裝入,就會導致管道不能到達設計空隙。

3不嚴謹的設計。

對于構造設計,未對管道與工具設計裝入實施周密預算,造成不變準的接口無法裝入,設備地點不精確,傾斜度、位置標示等出現誤差。個別對管道操作中欠缺專業解說,導致操作質量不合格。

4非正規的操作水準。

然而,進程中因操作質量不合格占據大多數分支,操作水準不足,多數技能操作員不理解工作工技,而混雜于一線工作;個別技術操作員未操作過,以至于圖紙無法解讀就從事裝入;個別監理人領導未進行學習,上崗證書都無。以上都映射到了給排水實施層次。

三 建筑給出水裝入質量疑難管治方案

設計是核心,設計階段直接映射投資的重要分支,且影響課題層次的直接因素。課題實施的層次在對于設計層次具有主導作用。所以,要時刻核對根據有無充足;精確資料可否無誤;設備型號和技藝分配有無合理;眾多管線和建筑物間有無問題;設計有無標準;且有益于正常實施,解說有無完備,尺寸與標示有無正確;眾課題設計間有無排斥。

人的活動和材質的等級有密切聯系,密切導致著給、排水實施的等級,所以,管材的檢測是基礎核心,建筑實施中眾多給排水設施材質的種類、規大小、用途慎重,且用到很多。為保證等級,減少造價,和便捷往后檢修,所以同時做好檢測。對于用品購置相關項目要遵循工程預備的數量多少、大小、規格做好準備工作。購置的材質、設施必須具有應有的品質證明相關證件,個別些材質且必須受本地質量檢驗單位或業務管理單位的驗收查看。要確保材質設施的運載、護理、看管的層次把握,而且需要加強對購回材質、設施、嚴格加以保避水、避撞、避免腐化、避免破裂、等保護管理措施。

工程進度步驟是確保高質量結束工程實施中心要點,實施工作層次的及時管治是裝入工作的關鍵。對于工程開展前必須向所有工程部門技術操作者就工程大意,裝入標準,隱藏檢修標準等層次把握、要點規定同時強調。實施工程時必須需要遵照國家相關定性規則,搭配有聯系的給排水裝入規定、設計圖示、嚴格且合格進行工程實施。加強對材檔次與工程實施檔次,調節工程實施中遇到的疑難,有效規范的實施好隱蔽工作的檢測、隨從等。

小結

為解決給排水工程水準問題,強烈要求注重材質的選購、工程操作者的專業技能培訓、以及需完全遵照工程標準順序進行作業。其工作關鍵是重點加強質量管治機構的形成,并且要求工作管理嚴謹。概括性的說,就是仔細注重前期工程的準備,有序支配分工,為達到提升工作質量的目的、必須提高工程實施步伐、降低工程實施時間、為工程減少造價做出積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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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世界各國在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中都十分重視城市綠地,把綠化作為建設現代化城市的重要部分。聯合國生物圈與環境組織就首都城市提出了“城市綠化面積達到人均60平方米,為最佳居住環境”的標準后,不少國家的城市紛紛進行園林綠地建設,使人、建筑、城市、自然融為一體。新加坡城市規劃要求綠地面積占城市住房面積的65%,基本上是“兩分綠地,一分房屋”。日本東京采用大廈屋頂的現代庭園綠化,大樓間庭園綠化,通道、天臺綠化,垂直綠化,室內綠化,形成具有獨特風貌和藝術風格的空中花園。近年來,我國城市綠化發展較快,但是總體上看,城市人均公共綠地仍較少。而且城市綠化尚有誤區:一是普遍重草輕樹,一些城市熱衷于大種草坪,尤其在新建的廣場中草多樹少。二是綠地設計貧乏,樣式單調;重視外來樹種,輕視本地樹種,綠地失去特色。三是急于求成,有的城市不惜工本,大搞“大樹進城”,到農村和山區購買大樹,移植進城,結果死亡率超過70%,既沒有增加城市綠色,又破壞了山區和農村的生態。

城市綠化必須摒棄那些“推山造山、填塘挖塘、砍樹栽樹”等大挖大填和斧鑿痕跡,真正實現天人合一的文化內涵。

其一,找到經濟、生態和居民生活三者共贏的平衡點。許多城市注重景觀效果,偏重快速郁閉成型的造林綠化方法,樹種單調、徑級較大、規格近似,群落結構比較單一,穩定性和抗逆性較差,管護難度較大;草地和一些引進樹種,投入成本高,管理維護費用大,還不能很好地凸顯綠化的功能。筆者認為,城市綠化要注重生態適應性,確保樹種的成活率和壽命;要注重提高人居環境質量,科學選擇運用樹種,發揮樹木觀花、遮陽、環保、引導行人和車輛等功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回歸自然的愿望,提高生活環境的舒適度;要重視發展鄉土樹種,充分體現一個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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