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征收論文8篇

時間:2023-03-29 09: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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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征收論文

篇1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稅制改革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活動方式,電子商務將帶來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其影響已遠遠超出商務活動本身。它對人類社會的生產經營活動、人們的生活和就業、政府職能、法律制度以及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都將帶來十分深刻的影響。稅收作為國家實現其職能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基本形式,同樣也受到了電子商務的深刻影響。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據國際數據集團的預測,今年全球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源將達1500億美元;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制度、政策和國際稅收等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很短,但發展速度異常迅速,今年電子商務的交易額預計可達8億元,2002年預計可達100億元。中國被看作世界上發展電子商務最有潛力的國家之一。面對撲面而來的電子商務發展大潮,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變得刻不容緩。現行稅制的改革,既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又應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使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在保證與國際接軌的同時,又能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并不斷推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

一、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主要主張

美國是電子商務的發祥地,也是電子商務發展速度最快、影響最為顯著的國家。美國政府始終對電子商務采取積極的扶持政策,先后頒發了一系列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如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政策框架》,指出“對Internet商務只適用現有的稅務制度,而不對Internet商務開征新的稅種”;1998年通過的《網絡征稅自由法案》規定對網絡接人稅延期三年征收以及避免對電子商務多重課稅或加以稅收歧視等;今年年初美國眾議院又以352票贊成,75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了一項延緩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案,繼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包括歐美發達國家和日本等29個成員國的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了第一次以電子商務為主題的部長級會議,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指出“采用電子商務進行的交易相對于非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應接受中立的稅收待遇,電子商務的稅務應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并以最簡便的方式進行管理”。OECD認為,對電子商務征稅,既要防止偷漏稅,又要保護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各國在分配稅收管轄權上要采取合作、協調的方針,而不是針鋒相對的態度。

歐盟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顯得相對保守,傾向于制定較為嚴格的監察和管理措施,對免征關稅問題也較為慎重,主要是擔心免稅會影響各成員國的財政收入。但目前也原則上同意不再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征收新的稅種,并就跨國電子商務的有關原則與美國達成了一致。

綜合主要發達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主要政策,可以看出一些共性的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稅收中性原則。即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2)公平稅負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使電子商務貿易與傳統貿易的稅負一致,同時要避免國際間的雙重征稅。(3)便于征管原則。即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訂應考慮Internet的技術特征和征稅成本,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否則,就無法達到預期目的,從而難以成為一種可靠的稅源;(4)簡單、透明原則。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制定應容易被納稅人掌握,并簡單易行,便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若干選擇

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對我國的稅收制度帶來了直接的挑戰。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首先必須在以下幾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面作出選擇:

1.征與不征的選擇

無論是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的交易,還是通過其他方式達成的交易,它們的本質都是實現商品或勞務的轉移,差別僅在于實現手段不同。因此,根據現行流轉稅制和所得稅制的規定,都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如果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不對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征稅,則有違公平稅負和稅收中性原則,對一類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就意味著對其他納稅人的歧視,從而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美國,沃爾瑪特等傳統的零售商對電子商務免征銷售稅也存在較大的異議。在我國,電子商務將會日漸成為一種重要的商務活動形式,如不對之征稅,政府將會失去很大的一塊稅源,不利于政府職能的有效發揮。而且,如果不及時出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可行性辦法,因為電子商務具有無地域、無國界的特點,在日益復雜的國際稅收問題面前,稅收的國家和由此帶來的國家利益就會受到影響。當然,為了推動電子商務在中國的快速發展,制定相應的稅收鼓勵政策是必要的,但主要應通過延遲開征時間和—定比例的稅收優惠來實現。

2.是否開征新稅的選擇

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國際上對其是否開征新稅也眾說紛紜,一種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以因特網傳送的信息流量的字節數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額,開征新稅比特稅。比特稅方案一經提出即引起廣泛的爭議。就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和稅制建設來說,征收比特稅顯然是不現實的。再說在許多基本問題尚未搞清之前,如哪類信息的傳輸需要征稅、哪類納稅人可以免稅、跨國信息的征稅權如何劃分、國際重復征稅如何避免等,匆忙征稅未免過于草率。

比較可行的做法是不開征新的稅種,而是運用現有稅種,對一些傳統的稅收基本概念、范疇重新進行界定,對現行稅法進行適當修訂,在現行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中補充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將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納入現行稅制框架之下。

3.稅種的選擇

在不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種的情況下,原有稅種如何使用需區別情況對待。電子商務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為兩種,即在線交易和離線交易。所謂在線交易是指直接通過因特網完成產品或勞務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計算機軟件、數字化讀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謂離線交易是指通過因特網達成交易的有關協議,商務信息的交流、合同簽訂等商務活動的處理以及資金的轉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網來完成,而交易中的標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務的交付方式以傳統的有形貨物的交付方式實現轉移。因此,對于在線交易,宜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于離線交易宜按“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通過因特網提供網上教學、醫療咨詢等業務,則應屬于服務業,宜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關稅的選擇

關稅問題是電子商務帶來的重要稅收問題。1998年5月20日,WTO132個成員國的部長們在日內瓦召開的電子商務大會上達成了一項臨時性協議:“網上貿易免征關稅的時限至少一年”。在1999年12月召開的WTO西雅圖會議上,東道主美國竭力要求WTO能夠頒布一項禁止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永久性議案——《全球電子商務免稅案》。該法案最終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因為發展中國家擔心無法控制正在蓬勃發展的電子商務活動而導致稅款的大量流失,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盡管該法案沒有通過,但是要對電子商務正式開征關稅,從技術上來說,各國都還存在很大的困難。

我國加入WTO在即,因此采取“網上貿易零關稅”的政策顯然是明智之舉。一方面,有利于加快“人世”進程,另一方面,也可推動中國的電子商務發展。值得注意的是,WTO電子商務“零關稅協議”中并不包括離線交易達成的貿易,因此對這部分交易可視其為傳統的進出口業務而對其征收關稅,以維護我國的稅收。當然,在具體征收時還應掌握靈活性的原則,在一定時期給予必要的優惠措施。

5.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選擇

世界各國在對待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有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屬人原則”的,有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屬地原則”的,不過,很少有國家只單獨采用一種原則來行使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往往是以一種為主,另一種為輔。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能夠從國外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多堅持“屬人原則”為主來獲取國際稅收的管轄權;而發展中國家的海外收入較少,希望通過堅持“屬地原則”為主來維護本國對國際稅收的管轄權。

根據我國目前外來投資較多的實際情況,在行使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問題上,應堅持以“屬地原則”為主,“屬人原則”為輔的標準。

三、改革現行稅制,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改革現行稅制,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已成為我國稅務管理部門的一項迫切任務。現行稅制的改革,主要應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

1.修訂稅收實體法

我國稅收實體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其中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是流轉稅法。流轉稅法的修訂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增值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增值稅法中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什么交易方式實現的。二是對營業稅法的修訂,主要是在營業稅法中增加網上服務和在線交易的征稅規定,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轉讓”,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將網上服務等同于一般服務,按“服務業”征稅。另外,相應地在所得稅法和其他稅法中增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征稅規定。

2.完善稅收征管法

完善稅收征管法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現行稅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需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稅務機關備案,也要求那些使用財務軟件記賬的企業,在使用前將其記賬軟件、程序和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但實行起來并不嚴格,征管法中也沒有規定明確而嚴厲的法律責任,因此基本流于形式。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必須對其實行嚴格的財務軟件備案制度,否則稅務機關將無從進行征管和稽查。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要求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財務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收管。

(4)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除了上門直接申報、申報、郵寄申報外,允許納稅人采取電子申報方式。納稅人上網訪問稅務機關的網站,進行用戶登錄,并填寫申報表,進行電子簽章后,將申報數據發送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進行審核驗證,并將受理結果返回納稅人。對受理成功的,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

(5)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

(6)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稅務機關在得到適當的授權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后,有權查閱、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納稅人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等理由而拒絕。同時,稅務機關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網絡信息和密碼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對有關信息予以保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造成偷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積極參與制訂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電子商務產生的深遠影響已廣泛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完善電子商務稅制問題上,必須同其他行業、領域密切配合,協調運作,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時,也離不開稅務部門的參與。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作為稅務部門來說,主要應關注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法律的制訂。同時,還應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交流合作,共同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4.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人才,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電子商務業務運作,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搞不清其中的運作機理,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當局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征管條款,也只能是一紙空文。可以說,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加大科技投入,改善征管手段,培養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已成為當務之急。只有擁有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才能真正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水平。

5.加強國際間合作與協調,共筑國際稅收新體系

電子商務是一種無國界的交易活動,與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有著完全不同的特點。它的開放性、無國界性使得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很難全面掌握交易的情況,世界各國的稅務機關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全面、準確地了解納稅人的交易信息,從而為稅收征管提供翔實、有力的依據。

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也使得國際稅收協調在國際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諸方面需要更加緊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廣泛的稅收協作網。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問題,實際上就是稅收利益在國與國之間的重新分配。因此,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的研究和政策的制訂,并應站在發展中國家的立場上,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共同構筑面向21世紀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體系。

[參考文獻]

[1]姚國章,王秀明。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探討[J].經濟學情報,2000,(1):37—41.

[2]姚國章,王秀明。我國稅收如何面對電子商務[J].福建稅務,2000,(3):25—26.

[3]閔宗銀。電子商務及其引起的稅收問題分析[J].稅務與經濟,1999,(6):12—15.

[4]江經杰,劉紅林。面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稽查[J].稅務研究,2000,(6):51—55.

篇2

隨著計算機技術換代升級的加快,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E-commerce)成為現代社會中越來越重要的交易方式。被譽為現代營銷學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大師對來勢洶洶的計算機網絡技術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冠以“新經濟”的概念來概括,也就是用數字革命以及對顧客、產品、價格、競爭對手和營銷環境等方面的信息管理來構建“新經濟”的基礎,而電子商務則是“新經濟”的主要代表。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

面對日益普及和發展的電子商務,在稅收領域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它不僅是一個國內問題,又是一個國際性、全球性的問題;不但涉及較高的技術性,又涉及現行稅收政策、法律、體制等。據專家預測,到2010年,全世界國際貿易將會有1/3通過網絡貿易的形式完成。當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已成為焦點問題。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美國依然推行的電子商務免稅政策得到了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的支持。德國稅務工會主席迪特·昂德拉采克在接受德國《商報》采訪時透露,因無法控制眾多的企業通過網絡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聯邦財政部每年損失稅款近200億馬克。不可避免地,這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發展必將使傳統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式發生革命性的變化,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

1.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原有的所得來源的確認標準的沖擊。在多數國家,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和無形財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有不同的課稅規定。但是,在電子商務中,大量的商品和勞務是通過網絡傳輸的無形的數字化產品,這些數字化產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來人們普遍接受的產品概念,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

(2)電子商務使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隱匿性、交易標的模糊性、交易地點流動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點,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獲取納稅人的交易信息頗為困難。

(3)電子商務為跨國公司進行避稅提供了更多的條件。電子商務為納稅人逃避稅務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聯網之上的電子郵件、可視會議、IP電話、傳真等技術為跨國企業架起了實時溝通的橋梁,跨國關聯企業通過轉讓定價,輕易地就可以將產品開發、設計、生產銷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任何一個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稅國設立的網站與國外企業進行商務洽談和貿易,形成一個稅法規定的經營地,而僅把國內作為一個存貨倉庫,以逃避國內稅收。

(4)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在加劇。全球電子商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國際市場交易;交易參與者的多國性、流動性和無紙化操作等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的國際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國家之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進一步加劇。

2.電子商務對稅收稽征管理的沖擊

(1)電子商務中的交易無紙化,使得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傳統稅收征管離不開對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而INTERNET的發展促使納稅人的財務信息不斷走向無紙化。傳統財務軟件中存貯賬表的是紙介質和磁盤,而INTERNET財務軟件中的存賬表越來越趨向于網頁方式和以網頁為主體的多媒體方式,而且,網頁數據可以輕易被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

(2)電子商務中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使得交易無法追蹤。電子商務的發展刺激了電子支付系統的完善,聯機銀行與數字現金的出現,使得跨國交易成本降至與國內成本相當的水平。如果納稅人在國際避稅地開設聯機銀行,稅務當局就很難對支付方的交易進行監控。數字現金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數字現金的使用者可以采用匿名的形式,難以追蹤。

(3)電子商務中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使得稅務征管難度加大。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信息來掩蓋有關信息,也可用授予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納稅人的知識產權和隱私加以保護,又要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從而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稅收法制建設以及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鑒于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1.建立由工商、稅務、信息產業部門聯合審批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即凡是具備網上交易的企業都納入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監管范圍。

2.制定優惠稅率鼓勵電子商務發展。電子商務能夠幫助企業擴大銷售范圍,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應采用優惠稅率政策,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依托計算機網絡技術,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暫時可以設想在企業的智能服務器上設置有追蹤統計功能的征稅軟件,在每筆交易進行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入庫。長遠來看還是需要開發一種電子稅收系統,從而完成無紙稅收。這不僅提高了對傳統貿易方式征稅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適應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征稅要求。

4.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儲化,強化征稅信息管理。對待電子商務,重點是要加強國際信息、情報交流,因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單獨與國稅務當局的密切合作,收集來自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納稅人分布與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逃稅地的站點,以防止網企偷逃稅款。

5.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在制定稅收條款時,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結合電子商務的特征,在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條例中補充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

6.提高稅務干部隊伍素質。這既是“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要求,也是適應網絡經濟的要求。要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管理,稅務干部隊伍不僅要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更需要精通電子商務管理技術,只有擁有一支一專多能的稅務干部隊伍,才能應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提出的嚴峻挑戰。

[摘要]數字革命催生下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不同于任何傳統商務活動的新興的商務交流方式,這種交流方式給稅收工作帶來了許多新的挑戰,建立健全完善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制度和對策是應對這些挑戰的有力武器,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過對電子商務的概念、特征以及國內外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和稅收征管工作的影響的全面分析,提出四種對策來實現和完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工作。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稅收征管

參考文獻:

[1]呂延杰.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M].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1999.

篇3

1.1征稅對象難以界定

現行稅法的征稅對象是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收入,對不同的征稅對象實行不同的稅率。而在電子商務中,相當一部分有形商品(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等)是以“數字化信息”的方式在網絡上交易的。數字化信息具有易復制和反復下載的特點,因此,難以界定這部分商品的屬性,從而給稅收征管帶來困難。

1.2納稅主體難以判定

傳統交易活動大都是在商場、店鋪中進行,納稅人的身份比較容易判定。而在電子商務中,網上商店是一個虛擬的市場,產品交易過程,包括交易的合同、票據、支付手段(如支付寶)都是以虛擬方式出現的。隨著網絡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這種虛擬交易能夠很容易隱匿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行為,從而難以判定納稅人身份,使得稅務征管無法有效實施。

1.3稅款征收方式落后

現行稅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發票、賬簿等紙制憑據的基礎之上的,通過憑據來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稅種的征收。而在電子商務中,電子貨幣、網上銀行被廣泛使用,即使在明確納稅對象及納稅人的情況下,這種無紙化的交易也使得本應征收的各類稅種無從下手。同時,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應用使得納稅人可以隱藏交易信息,稅務機關搜集相關信息難上加難。

1.4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

稅收管轄權的范圍一般來說是指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采用地域稅收管轄權或者居民稅收管轄權進行界定,國際稅收通過雙邊協定來減輕國際重復征稅。但是在電子商務下,交易都是依托于虛擬的網絡,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生地,也無法確定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因此難以界定稅收管轄權。

1.5稅收稽查存在困難

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準確掌握納稅人應納稅之事實和證據,以此作為判斷納稅人申報數據準確與否的依據。據此,各國稅收立法普遍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若干年內如實記賬并保存賬簿、記賬憑證等相關資料以備查,從立法上確立以賬證追蹤審計作為稅收征管基礎的通行制度。而在電子商務領域,商品訂購、款項支付等行為都是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合同、訂單、銷售票據等以電子形式存在,容易修改和刪除,這就使得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面臨困難。

1.6稅款流失嚴重

一方面,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發展,企業逐漸擴大網絡經營渠道,對傳統貿易造成嚴重沖擊,侵蝕來自傳統貿易的稅基。與此同時,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新生事物,稅務部門尚未出臺相應的征稅方案,容易形成“征稅盲區”。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特點使得避稅問題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的探討

我國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對我國現行的稅收管理制度提出了挑戰。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的現行稅收制度,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

2.1財政收入原則

財政收入原則是指稅收制度的制定和完善,都要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從國際上來看,各國對于電子商務普遍實行征稅制度,如英國、新加坡、印度等國家。就連一直以來對電子商務免稅的美國,也于近期通過《市場公平法案》,要求企業通過互聯網、郵寄產品目錄、電臺和電視銷售商品時,必須向購買者所在地政府交納零售稅。與之相比,我國電子商務卻一直未曾納入稅收監管之中。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商品和服務市場的主力軍。電子商務領域凸顯出阿里巴巴、京東商城、淘寶網等大型網絡交易平臺,極大地帶動了國內居民消費需求。據統計,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總額達到7.85萬億元,同比增長30.83%。可見,電子商務規模的快速發展,能夠為國家財政收入進一步擴展稅基來源。因此,電子商務稅收的制定應該體現財政收入原則。

2.2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征稅不應使納稅人產生除稅收以外的超額稅收負擔,也不應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的資源配置手段。從電子商務領域來講,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發達國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時也普遍實行稅收中性原則,大都是在不征收新稅的前提下對本國的電子商務進行稅收控制。如美國在1996年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稅收政策》中,就明確提出稅收中性原則。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發展態勢良好,因此稅收制定也要充分注重稅收中性原則,禁止開征新稅和附加稅。

2.3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要求條件相同者繳納相同的稅,條件不同者繳納不同的稅。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并沒有交易本質上的不同,只是交易的形式有了變化,因此,兩者的稅收待遇應該相同。如新加坡早在2000年就對有關的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明確了征稅立場,對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要征稅。

2.4優先發展原則

優先發展原則是指根據電子商務發展階段給予稅收政策優惠,以促進信息產業的發展。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電子商務發展早期,對電子商務實行國內交易零稅收和國際交易零關稅的免稅政策,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我國電子商務也經過一段時間的積累和發展,取得了現有的規模。但在稅收政策制定時也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發展階段和特點,遵循優先發展原則,制定適當的優惠政策,實行差別征稅。

2.5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款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地便利和節約,避免額外的征收成本。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制定時,要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簡化納稅手續,避免額外負擔,提高稅收效率。

3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建議

3.1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從財政收入原則及稅收公平原則出發,對電子商務應同傳統交易一樣進行征稅,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因此應該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1)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對網絡稅收中的“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進行內涵與外延的界定,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2)根據我國國情和電子商務自身發展的要求,對電子商務稅收實行階段策略。(3)根據交易產品的性質(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

3.2完善現行稅收制度

3.2.1擴充現行稅制中增值稅、營業稅的征管范圍

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有形商品或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是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因此,對于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應同傳統交易中的有形商品一樣,征收增值稅。對于數字化產品(如圖書、音像制品等商品)的交易應區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應與有形商品一樣征收增值稅;而對于數字化產品的版權交易,則應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對于通過網絡渠道提供的勞務,則按勞務征收營業稅。

3.2.2界定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根據提供電子商務產品的納稅人身份進行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

3.2.3制定電子商務差別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稅收中性原則和優先發展原則,在現有稅制基礎上,對電子商務制定差別稅收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差別稅收政策要根據規模大小和稅負能力對不同的稅收主體實行差別的稅率,對于規模較小的網店,應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低稅率,劃定營業稅的免征額,以降低小規模網店的稅收負擔。同時,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該在現有稅種基礎上實行優惠稅率,不應增設新的稅種。

3.3創新監管方式

3.3.1充分利用“網絡實名制”

2010年7月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開啟了我國網絡經營“實名制”的時代。稅務部門可以利用網絡實名制,識別和管理網絡商品交易主體,對納稅主體進行監管。

3.3.2加強稅務部門信息網絡建設

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信息網絡建設,依托網上交易平臺、網上銀行支付平臺等渠道,對網絡交易、網絡支付等活動進行監管,從而實現對納稅主體行為的監管。

3.4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3.4.1堅持以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

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將長期扮演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角色。在跨國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應堅持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相結合。

3.4.2規避電子商務避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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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核算錯誤,導致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計算不準確,少繳或延遲繳納稅款。無論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都規定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這一原則,同時,財政部對物業管理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也規定“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物業公司的收費標準是建立在為業主提供相關服務基礎上,業主與物業部門常因服務糾紛而發生欠繳物業費的情況。因此,很多物業公司就按照實際收到的物業費計收入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這種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采用“權責發生制”計費用,就導致當期應收的物業管理費因為未收到而少繳稅,或因下期收到時延遲繳稅。

(二)代收代付費用的結余款項、手續費收入未申報納稅。物業公司代其他部門收取的水電費、垃圾清運費等,一般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但這些代收的費用經常會有結余,實際是收費的手續費,一些物業公司一般會長期掛賬而不結轉營業收入,導致少申報納稅。

(三)賬證不健全,物管區域分散,稅務控管力度較弱。一些物管公司存在賬證不健全現象,賬面難于體現實際經營情況,很多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多個小區或單位,其范圍廣、地點分散、小區的服務功能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各不相同,加之不同的樓盤也有不同的入住率。這些情況都導致稅務部門控管難度較大,征管力量相對不足。

二、加強物業管理行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加強稅法宣傳力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稅務機關應組織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活動,進一步強化物業管理企業的納稅意識。輔導物業公司財會人員規范財務核算,針對物業管理的不同收入項目,嚴格分清物業管理費收入、物業經營收入等,幫助和引導納稅人自覺按實申報納稅。同時,通過多途徑充分宣傳,讓廣大業主主動索取發票,提高他們的協稅護稅意識,堵住物業管理公司逃稅“通道”。

(二)發揮“以票控稅”功能,加強發票管理。一方面,對物業管理公司嚴格要求使用稅控機為業主開具機打發票。對公司規模小、未安裝稅控機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稅機關為業主代開發票,并轉交業主,以達到“以票控稅”的目的。同時,對納稅人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進行定期檢理強物業管加的稅收征管查,并加大對違規使用自制收據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加強物業信息采集,促進規范管理。一方面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抓手,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環節,要求開發企業報送樓盤銷售明細以及相關物業入駐的資料等,從源頭上準確掌握物業戶籍信息和物業公司財產登記信息。另一方面輔導并要求物業公司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物管收費標準、所承接管理對象的辦公樓、住宅、店面、寫字樓和車庫車位面積等資料,便于主管稅務機關隨時掌握物業管理公司的經營情況。

(四)建立行業模型,實現實時監控。根據物業管理公司的不同經營規模、財務管理水平以及納稅情況,利用采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面積等多方面數據信息,建立物業行業稅收風險模型,實時分析比對物業管理企業納稅申報數據,測算實際納稅與應納稅額的差距,從中發現疑點,有針對性地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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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彤彤屋;稅收征管

1案例簡介

數以萬計的網絡小店里,“彤彤屋”曾不過是滄海一粟毫不起眼,現在這個廉價嬰兒用品網店卻讓眾多賣家如雷貫耳。網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稅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由此成為我國網店偷稅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數據計算,截至2007年6月,我國網民人口總數已高達1.62億,僅次于美國,其中約有25.5%的網民使用網絡購物。淘寶網截至2007年3月,淘寶網的會員數已達到3510萬,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萬人,其中新增企業用戶僅2000多家,即絕大多數新增用戶是個人。淘寶網2007年第一季度的網絡總成交額則已超過驚人的70億元,如果按照國家對商業性小規模納稅人核定的4%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繳而未繳的稅額近3億元。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稅務部門核定的稅款少繳額就約11萬元。

2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征管的影響

2.1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人標準或活動實現地標準來判斷是否屬于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都提出了挑戰。這種挑戰主要表現在:如果一國管轄權范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人;在一國范圍內擁有、控制、維持一臺服務器,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等。世界上各國和經濟組織對上述問題存在很大爭議。除“彤彤屋”等設在我國境內的相關網店,其業務活動范圍在國內的部分尚可以劃分為國內常設機構,可以直接行使稅務管轄權,而設在國外的無定義,且我國相關稅法并無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2.2電子商務的所得性質難以劃分

現行各國稅法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無形資產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如果嚴格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至少涉及兩個方面的稅種,除了按照小規模納稅人4%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外,個人取得相應收入后還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雖然不少交易網站的服務條款里也都注明了繳稅提醒,比如eBay、易趣網“用戶應按照國家的稅收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稅款”;淘寶網“用戶因進行交易、獲取有償服務或接觸淘寶網服務器而發生的所有應納稅賦,以及一切硬件、軟件、服務及其他方面的費用均由用戶負責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義,并無實質性的操作意義,基本上沒有主動自行納稅申報意識。

2.3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征管失控、稅收流失嚴重、網上貿易發展迅速,出現了稅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應征收的稅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聯網上企業可以直接進行交易,而不必通過中介機構,又使傳統的代扣代繳稅款無法進行。

稅務處理混亂。稅務機關對網上知識產權的銷售活動及有償咨詢束手無策,許多貿易對象均被轉化為“數字化資訊”在國際互聯網中傳送,使得稅務機關很難確定一項收入所得為銷售所得、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由于所得的分類直接關系到稅務處理,上述問題導致了稅務處理的混亂。

稽查難度加大。在互聯網的環境下,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產品的交付都可通過網絡進行,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訂單、買賣雙方的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輕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導致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基礎。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對稅收征管造成極大的壓力。

3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原則

3.1稅收中性原則

以美國和歐盟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已成為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共識。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其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什么新稅。“彤彤屋”個案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稅法解釋,需要繳納增值稅和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一旦嚴格執行稅法,預計“彤彤屋”經營者最終收益不多,經營者也無經營積極性。

3.2財政收入原則

基本含義是:一國稅收制度的建立和變革,都必須有利于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亦即保證國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也必須遵循財政收入原則,要與國家的整體稅收制度相協調和配合,保證國家開支的需要。就電子商務而言,財政收入,原則有兩重要求:第一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的征稅與其他產業的征稅共同構成的稅收收入能充分滿足一定時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個要求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有彈性,要使稅收彈性大于或等于1,從而保證財政收入能與日益增加的國民收入同步增長。

3.3盡量利用既有稅收法規原則

從實質上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不過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電子商務征稅原則。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將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延伸至網絡經濟。“彤彤屋”稅案適用了我國增值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

4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設想

4.1界定電子商務環境下“常設機構”的概念

常設機構實際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傳統商務是在物理空間進行的,電子商務創造了一個完全不同的時空環境——電子空間。物理空間是有形的,有距離、有國界的存在;電子空間是虛擬的,距離已不重要,國界已被打破。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因此,如果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該網站(服務器)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而非準備性、輔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就應該被看作是常設機構,應該視為一個納稅主體,對它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征流轉稅,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對于各種網店,也可以參考稅收征管法律條款,超過一定規模的網店督促建賬監制,實行查賬征收,對于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現行法律,補充有關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條款

考慮到我國仍屬于發展中國家,是先進技術的純進口國,為維護國家利益,在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時,應堅持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并重的原則。盡管從短期來看,無須對電子商務征收新稅,但從長遠來看,必須研究制定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專門法規,在不增加新的稅種基礎上,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修訂我國稅法,在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法等條例中補充增加對電子商務征稅的相關條款。4.3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養既懂稅收業務知識又懂電子商務網絡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員通過操作財務軟件查看企業財務報表的水平。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交易自動實時跟蹤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4.4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

一是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稅務部門要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全面連接和在網上與銀行、海關、網上商業用戶的連接,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收流失,打擊偷逃稅。二是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納稅人在辦理上網交易手續之后,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的稅收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申報有關網上交易事項進行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通過稅務登記對納稅人進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網單位都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公司的稅務登記號碼必須展示在其網站上。三是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儲備。四是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題,杜絕稅源流失,緊緊圍繞銀行資金結算這一關鍵環節展開稅務稽查。

5結語

事實上,這種網店式的“網絡逃稅天堂”狀況并非沒有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務部了《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指出,交易雙方都應保存網上交易記錄,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北京市也通過了類似法規“要求互聯網從業人員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工商注冊登記的法律意義在于確定了納稅義務,隨之而來的納稅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網店納稅的管理難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眾多的網絡賣家。“彤彤屋”案讓所有賣家對網絡交易納稅有了更直觀清醒的認識,“彤彤屋”代表著一個開端,也有人認為其恰是那個吃了槍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個新興市場的規范總滯后于其發展但終究不可或缺一樣,日益增大的網絡交易量、逐漸明晰的法律監管規定,都將推動網店繳稅時代的來臨,大門的打開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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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影響;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

中國已經是世界上最為繁榮,也是最具潛力的商品貿易市場。正因其最為繁榮、最具潛力,在危機肆虐的當下諸多品牌的競相登陸中國市場,使得中國貿易市場的競爭極其激烈,各種商品的價格都會有不同幅度的變化。如何應對快速變化的市場需求和市場價格,保持合理的經銷庫存,整合物流、信息流、資金流,使其達到最優化配置,已是商品生產商、經銷商關注的當務之急。在信息化,電子商務盛行的今天,很多企業選擇了網絡化、實時化、集中式、互動式的網絡分銷管理。

對依靠電子商務實現營銷的眾多網商而言,如何通過網絡平臺快速找到充分貨源、盡快發現買家和大量出貨成為有效開展業務的重大挑戰。渠道分銷在傳統營銷中扮演重要角色,尤其是中國這樣的多元市場中。這種重要性同樣也體現在網絡交易中。近期,ShopEx正式推出的B2B產品“分銷王”正給網絡分銷帶來一種新的模式。它可以幫助商家快速搭建有發展代銷和批發業務能力的在線網店系統。過去,這家公司主要提供網店軟件,幫助商家用下載的方式低成本建設獨立網店,并在7年中成為國內市場占有率最高的網店軟件提供商。借助ShopEX的開放型電子商務平臺和建站系統(即網店軟件),幫助網商迅速建立起有獨立域名的個性化網店,一個具有獨立域名和品牌形象的網店對那些著眼于長遠并最終希望在用戶中間建立品牌忠誠度的商家來說有很強的吸引力。這是區別于淘寶網、拍拍網上的封閉型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建設模式。但這并不是它唯一的模式。比如“分銷王”,實際上是一個網絡營銷的渠道管理系統。

首先,它幫助網店迅速找到數量眾多的分銷渠道。從多達百萬的網絡分銷商中找到合適資源,以1%來計,也能找到1萬家的網絡分銷商,這是個可觀的數字。

其次,它對網店的上下游環節有管理和分析功能,幫助網店更了解自己的供應商和用戶行為,搭建起更有效的分銷渠道,并篩選更理想的合作對象。

第三,借助ShopEx的分析工具對加入到網絡分銷系統的分銷商的質量進行評估和認證,比如分銷能力、網絡銷售經驗等等,以達到降低分銷渠道的尋找和管理成本的目的。

分銷王主要通過三個環節體現價值:售前階段幫助網商快速建站,有效設定營銷規則和商等級;售中階段通過商品同步上架、多支付接口等實現輕松交易;售后則通過有效的渠道管理和統計隨時掌握商品銷量,幫助網商有效管理貨品情況。

所以,它是一個強大的集網絡建站、信息、下游渠道管理功能集一身的專業平臺管理系統。其商業模式的奧妙之處就在于低成本、快速、有效地為網店找到數量眾多的渠道商,依靠集團而非單兵作戰,有效確保了網店足夠的銷量和可觀的營收。既解決了傳統分銷渠道建設的高成本和管理風險,也規避了象淘寶網店等封閉型網店缺乏自有域名和品牌形象的弊端,正好占領了傳統分銷渠道和封閉型網店之間的市場空隙。事實上,電子商務不應只停留在一個簡單的交易層面,電子商務企業更多的應是滲進傳統行業,對于傳統行業的上下游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在他看來,中國的一些中小企業將會成為B2C電子行業最大的客戶,只不過目前這些傳統行業的觀念還是沒有完全轉變過來。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在中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早在互聯網剛剛興起的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就開始被提出并討論,只是由于當時電子商務規模非常小,同時也基于扶持電子商務發務的目的而被擱置。但近兩年來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工商部門開始把征稅細則提上日程,并且在具體操作上進行區域性試水。

(1)2007年7月,全國首例個人利用B2C網站交易逃稅案宣判,被告張黎的公司通過網上交易,但以不開具發票、不記賬的方式,偷逃稅款11萬余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罰金6萬元,其所在公司被處罰金10萬元。(2)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出臺了電子商務監管意見,《意見》規定從8月1日起,北京的所有營利性網店必須先取得營業執照后才能經營。該《意見》不僅針對傳統意義上的經營者,對個人賣家同樣生效。(3)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地稅局公布虛擬貨幣交易稅征收細則,根據個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證明,按利潤的20%或交易全額的3%兩種稅率征稅。(4)2009年兩會前夕,國家稅務總局官方公開信息顯示,國稅總局正在同相關部門共同調研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希望建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法律框架,以推進《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和完善。盡管電子商務征稅存在許多老大難問題,但提上議事日程是順應趨勢的一種必然結果。有鑒于電子商務征稅的難度,目前的議程,或許只是萬里邁出的第一步,等待法規的完善以及有效的操作,將會有一個漫長的過程。

三、必要性探析

對于電子商務應不應該征稅的問題,我想答案是明確的,無論是國家財政還是行業健康發展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稅收法案。

(1)電子商務稅額相當可觀,據調查,2008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額達到24000億元,同比增值達到41.2%。如果按照3%的稅率征收交易稅,理論上國家稅務部門可增加720億元稅收。(2)電子商務具有交易范圍廣,無地域限制等特點,因此在商品流通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及服務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的沖擊,如果沒有稅收把關,發展中國家商品市場極易受到影響,因此從保護本國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針對電子商務征稅也亟待解決。(3)電子商務日益成為避稅的溫床。國內企業通過B2C、C2C電子商務平臺出售商品,往往不開具發票,而網購者也沒有索要發票的自覺,或者是店主直接把稅率轉嫁給消費者,以致大量稅收流失。不僅如此,一些大型企業、包括進出口企業,也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進行避稅行為。

電子商務免稅所導致的諸多隱患以及矛盾,都嚴重威脅著國家的經濟利益,因此立法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勢在必行的。但是電子商務作為新興的行業,它徹底顛覆了傳統的商務模式,課稅存在許多難題。

首先,電子商務不是發生在某個物理地點,而是發生在網絡空間的虛擬世界里。在網絡交易中,憑證、帳冊和報表都可以在計算機中以電子形式填制,可以輕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并采用了電子加密技術。由于網絡交易具有無紙化、無形化、即時性、隱蔽性的特點,游離于稅收監控之外,造成了征稅點的擴散,令稅務局難以獲取充分的征管信息,造成了稅收征管的新盲區。

其次,也就是業內人士最擔憂的問題,即對電子商務征稅,是否扼殺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對哪些主體征稅?起征點是多少?稅收政策與扶持政策如何相輔相成?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方向,一般分為B2B、B2C、C2C三種類型,其中C2C的主要構成為個體店主,C2C目前在淘寶等電子商務平臺的帶動下,正呈快速發展的態勢,一旦對C2C征稅,那么網購價格低廉的優勢或將蕩然無存,稅收政策如何做到適度有效,將極大地考驗立法者的智慧。

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隱蔽性也削弱了稅務機關獲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也對各國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社會應進行廣泛的稅收協調,消除因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今后的稅收協調不應局限在消除關稅壁壘上,重復征稅上,而是各國稅務當局互通情報,信息資源共享,在稽查技術,手段上取得一致,盡量避免避稅的可能性。

我們應該提高稅收干部隊伍素質,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以適應信息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們要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就要培養出一大批精通網絡經濟知識的業務骨干,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和網上服務,使稅務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能夠適應信息經濟時代的新需要。

參考文獻

[1]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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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聯網開展營銷推廣,尤其是利用節假日和特殊日子的電子商務推廣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推廣方式。僅2014年11月11日,“雙十一”這天短短24個小時,中國最大的電商阿里巴巴一家電商企業的成交額就高達571億元,比2013年多了221億元,這也充分證明了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勢頭迅猛以及交易規模的逐年擴大。

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的存在的相關稅收問題

目前,我國對businesstocustomer(簡稱B2C)的電子商務模式征稅,而對customertocustomer(簡稱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目前并沒有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然而我國目前的C2C電商占據總數的大部分。馬云表示,截止2013年11月在淘寶天貓上面開店的商家中僅有6%的賣家開始交稅③,對B2C電商征稅而對C2C電商不征稅,這顯然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對規范電子商務市場的稅收征管意義重大,但是由于電子商務的行業特殊性,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面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缺失。C2C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數量繁多、商品信息龐雜,其服務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實物商品還包括大量打虛擬商品和服務。我國稅法針對不同形式與性質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規定了不同的稅種和征收方式。但是針對電子商務,我國目前尚且沒有專門的具體的相關稅收立法。因此,稅務機關在對電子商務的眾多名目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時,適用的稅收條款不唯一確定,適用條款混亂成為一個尷尬的問題。

(二)征納主體難以確定,稅源監管難。電子商務的交易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跨地區交易異常普遍,甚至跨越國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虛擬的網絡空間使得貨物或者服務的出賣地、消費地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電子商務的征稅主體難以確定。我國目前對B2C征稅但是對C2C并沒有征稅,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營運平臺上面電商的身份難以準確確定。

(三)常規的以票控稅方式不適用。現在我國的稅收監管正向以信息管稅方面發展,但傳統的以票控稅仍是我國目前稅收監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消費者的稅收意識淡薄很少有人會去索要發票,有些電商使用電子發票,這些都對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技術提出了挑戰。

三、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建議

(一)加快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電子商務盛行以來各國紛紛對電子商務進行立法,我國也應該加快電子商務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納稅人、適用稅種、稅率以及納稅申報等一系列問題。從根本上改變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適用法律條款混亂的尷尬局面,使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晰管轄權,確定征稅主體。針對電子商務交易地點模糊使稅收管轄權難確定的問題,應盡快的將我國2010年出臺的電商實名制注冊政策落到實處,各大電商企業應該積極配合,向稅務機關提供商家注冊時的銀行信息。由買家實際線下實名注冊的工商機關所在地和買家開戶銀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以保證稅收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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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層次較低、用語不夠嚴謹(1)稅收立法層次較低。我國機構養老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較低,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導致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并不統一和規范。另外,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散落在各種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政出多門產生的矛盾和沖突,給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帶來很大困擾。(2)適用主體用語不規范。耕地占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中,表述均采用“養老院”,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卻采用“老年服務機構”。顯然,“老年服務機構”的內涵要大于“養老院”,前者的表述更為嚴謹,后者的表述相對隨意。由于概念表述和界定的不規范,導致政策執行中容易產生分歧。(3)限定條件表述不統一。關于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免稅的限定條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福利性”和“社會福利”,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公益性”。關于土地和房屋免稅的限定條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老年服務機構自用”,而耕地占用稅優惠政策中表述為“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占用”。這些不同表述都會妨礙政策的有效執行。

2.整體稅負過重、扶持力度欠缺(1)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運營的整體稅負過重。我國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僅有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而無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雖然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政策針對納稅人設有困難性減免,但除非存在受災或停業等非正常情況,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在正常運營狀態下一般不能享受困難性減免優惠。過重的整體稅負抑制了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發展。(2)投資養老服務業的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少。我國民間資本無論以股權投資還是債權投資于機構養老服務業,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主體稅種上均無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這大大降低了民間資本投資于機構養老服務業的意愿。對此,《意見》已針對性地提出:“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3)捐贈給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物品稅負過重。雖然企業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非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捐贈物品,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但仍然會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而征收增值稅。此外,企業和個人向營利性機構養老服務業的捐贈,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企業捐贈的是物品,同樣要被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而征收增值稅。盡管上述稅收政策有利于防止逃稅行為,但客觀上抑制了社會各界向機構養老服務業捐贈財產的熱情。

3.優惠方式單一、政策調整滯后(1)單一的免稅優惠方式。我國針對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沒有間接或減稅優惠方式,均采取免稅優惠方式。單一的直接免稅方式,不僅造成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之間巨大的稅負差異,而且不利于合理引導和調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發展方向。(2)政策協調更新滯后。車船使用稅優惠政策規定,對養老機構自用車輛,免征車船使用稅。然而,《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早在2007年已廢止,取而代之的《車船稅法》對養老服務業機構并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由于相關政策的滯后調整,使得各地稅務部門在實踐中對養老機構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稅,變成了缺乏國家政策依據的行為。(3)政策無法適應社會經濟新形勢。對新出現的居家養老模式、養醫結合模式、以房養老模式和養老地產模式均無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對與機構養老服務有關的物品和服務(如老年用品生產和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等)也無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方向

根據《意見》,我國要通過完善稅費優惠政策等6項措施,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筆者建議從以下4方面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和完善:

1.統一規范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1)梳理散落在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關于養老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制訂一份完整規范的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文件,必要時可考慮將其上升為法律。完整規范的政策文件可使有關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具系統性和協調性。(2)統一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中的用語表達。可用更為準確和嚴謹的“養老服務機構”或“老年服務機構”替代“養老院”,用更具法律意義和可操作性的“非營利性”替代更具主觀性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從而,使相關用語和表述在各類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指向上更為統一明確。

2.縮小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差別待遇(1)我國現行養老服務機構的主要運營模式為混合型模式,即同時有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都應給予財稅優惠政策扶持。建議在現有統一的營業稅免稅政策基礎上,免征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稅。統一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的財產稅免稅政策,促進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改善服務條件,提升服務質量。(2)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屬于微利行業,其投入較大且短期內一般都處于虧損狀態,必須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扶持。筆者提出3種選擇方案:一是比照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養老服務業機構降低稅率或減計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二是采用自獲利年度起給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甚至“五免五減半”的優惠政策;三是只要企業盈余不進行分配,而用于養老服務業機構發展,則免征企業所得稅,僅在盈余分配給股東時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當然,上述調整方案提出的前提在于健全和加強機構養老服務業的財務管控。(3)即使是營利性養老服務業機構,也帶有很大的社會福利性,企業也應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建議對企業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營利性養老機構捐贈,應比照公益性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享受一定比例的扣除。

3.加大企業投資養老服務業機構的稅收優惠(1)加大股權投資的稅收優惠力度。比照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機構養老服務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這樣可大大提升社會資本投資于機構養老服務業的積極性。(2)加大債權投資的稅收優惠力度。對提供低息貸款給養老服務業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如日本已有類似做法。(3)對接未來的以房養老模式,對以養老為目的的老年人轉讓其名下住房給養老服務機構的交易行為,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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