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經濟論文8篇

時間:2023-03-29 0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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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經濟論文

篇1

在浙江現有海洋經濟人才隊伍中,能支撐現代海洋服務業的專業人才、帶動戰略性海洋新興產業的創新人才、提升傳統海洋經濟的高端人才、推動外向型海洋經濟發展的國際化人才十分緊缺,很多企業難以招聘到需要的人才。以舟山德勤集團為例,迫切需要海洋領域的法律顧問、金融人才、投資人才等新型人才,但在舟山本地網站、報紙上發出招聘消息后,基本無人應聘。

二、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的需求預測

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產總值將達到1000億元。按照《浙江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方案》,到2015年,浙江省將實現海洋生產總值7000億元。可以看出,到2015年,舟山的海洋生產總值將是浙江省海洋生產總值的1/7,也即全省海洋生產總值將是舟山海洋生產總值的7倍。相應地,我們可以分別對2015年和2020年舟山海洋經濟各重點產業人才的需求乘以7預測2015年和2020年浙江省各相關海洋產業的人才需求。

三、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發展的主要任務

為有效推進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浙江省制定并實施了《浙江海洋經濟發展“822”行動計劃》,明確提出重點扶持發展8大現代海洋產業———海洋工程裝備與高端船舶制造業、港航物流服務業、臨港先進制造業、濱海旅游業、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業、海洋醫藥與生物制品業、海洋清潔能源產業與現代海洋漁業。8大現代海洋產業是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的基石,基于它們對人才的需求狀況,提出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充實海洋工程裝備與高端船舶制造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鉆井平臺、鉆井船、海上浮式生產儲卸油裝置(FPSO)、LNG船、深水作業工程船、海洋石油平臺輔助船、遠洋捕撈船、大型化散貨船、集裝箱船、化學品船等海洋工程裝備和特種工程船舶及運動船艇等的研發、制造與維護的專業人才,以及深海運載和通用技術、深水探查作業等關鍵技術研發人才。

(二)充實港航物流服務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支撐大宗商品交易平臺、海陸聯動集疏運體系、金融和信息支撐系統“三位一體”港航物流服務體系建設的人才,加大力度培養能夠推進大宗商品交易、現代航運金融服務、航運信息服務發展以及增強港航物流服務業綜合競爭力的專業人才。

(三)充實臨港先進制造業人才隊伍

具體地說,就是要充實以下人才:能夠支持發展綠色石化及化工新材料、延伸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的人才;能夠推進臨港重大成臺套、智能化裝備及關鍵零部件產業發展的人才;能夠推進寧波、杭州、臺州臨港汽車及零部件產業加快發展的人才;能夠加快新能源汽車研制,形成特色、品牌優勢的人才,以及能夠提升發展船舶配套產品制造產業的人才。

(四)充實濱海旅游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推進郵輪旅游、游艇旅游、人造海灘、高端度假島等四大高端門類,以及慢生活休閑體驗、濱海運動休閑、養生養老休閑度假、旅游營地休閑、海釣休閑、人造碧海金沙、旅游演藝、低空旅游、游輪巡游、海洋主題公園休閑等十大產品發展的人才。

(五)充實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圍繞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海水資源利用、海水利用集成研發、海水利用共性技術,積極開展關鍵材料、產業化成套技術與裝備自主研發的專業人才,突破核心技術國產化,形成健全的產業化技術支撐體系。

(六)充實海洋醫藥與生物制品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能夠創新海洋醫藥發展路徑,加快從原料藥向專利藥轉型升級,提升海洋生物醫藥產業現代化水平的人才;充實能夠聚力開發一批具有資源特色的海洋藥物,形成海洋藥物新興產業的人才,以及能夠利用現代生物技術,開發新型海洋生物制品的人才。

(七)充實海洋清潔能源產業人才隊伍

重點充實海洋清潔能源研究開發、技術裝備與示范工程建設的人才,積極推動海上風能、海洋能、海洋清潔能源裝備制造、海洋清潔能源綜合利用等領域的人才開發,集聚一批海洋清潔能源開發科研團隊。

(八)充實現代海洋漁業人才隊伍

具體地說,就是要重點充實:能夠拓展遠洋漁業和遠洋漁場,建設現代遠洋漁業基地的人才;能夠發展高效生態海水養殖,加快漁港漁村建設改造,發展多元化、精品化休閑漁業的人才;能夠建設水產品精深加工區,加強水產品冷鏈物流一體化的人才。

四、促進浙江海洋經濟人才發展的對策思考

(一)積極推動立體多樣化的海洋人才教育

縱觀海洋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無不重視立體多樣化的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以美國為例,現已形成涵蓋普及教育與高等教育相結合的多層次、多樣化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在普及教育方面,以全國性卓越海洋科學教育網為主,每年面向國民推出系列海洋為主題的教育活動;在高等教育方面,高等院校積極健全海洋學科與專業,深化海洋經濟人才培養與海洋科技項目研究。借鑒美國的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浙江也應建立立體多樣化的海洋經濟人才培養模式:推進中小學基礎海洋科技通識教育;開展海洋知識普及宣傳,舉辦海洋主題科普活動,鼓勵海洋科技人才從事海洋科普,提高全民海洋意識;鼓勵更多有能力的高等院校設置海洋學科和專業,建立健全海洋課程體系,促進海洋經濟教學與實踐需求對接;建設海洋經濟知識繼續教育培訓體系,制定海洋行業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辦法;鼓勵海洋經濟相關專業畢業生到一線地區和艱苦崗位實習與工作;為富有創新精神、具備發展潛力的青年海洋經濟人才提供獨立負責項目、承擔重要課題、參與國際交流合作的機會,加快青年海洋經濟人才成長。

(二)積極推動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

日本、美國等世界海洋經濟強國都非常重視產學研合作培養創新型人才。在這些國家的海洋經濟創新體系中,除政府外,大學、科研機構、產業企業都是重要的組成主體,共同承擔著創新型人才培養的責任,而且它們之間經常跨越組織邊界進行深入合作,一起培養高層次、緊缺的創新型人才。因此,為推進海洋經濟創新型人才培養,浙江應進一步完善產學研合作的政策環境;鼓勵涉海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接,建立各類科技創新平臺;制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高層次人才雙向交流任職制度,推行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雙導師”制;對重大海洋科技項目明確產學研合作要求,推行共同實施、管理項目,實行“人才+項目”的模式,在實踐中培養和集聚海洋科技人才。

(三)積極加強高層次海洋經濟人才的引進

山東省是國內積極引進高層次海洋經濟人才的先行區,其主要特點是加強政策引導,強力布局領軍人才團隊,為此實施了《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劃》(簡稱《計劃》)。該《計劃》以企業為主體,通過給予每個團隊500萬-800萬元經費資助,重點支持企業創新類領軍人才團隊與科技創業類領軍人才團隊的引進。④對于浙江而言,在利用教育資源充分培養海洋經濟人才的基礎上,也要大力引進海洋經濟人才特別是高層次的海洋經濟人才,具體地說:建立健全海洋經濟人才需求目錄,制定實施海洋人才特別是領軍人才團隊引進實施方案;對引進人才及團隊在住房、津貼、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予以適當照顧,給予課題申請、研發支持和政府獎勵方面的特殊政策;參照山東省的做法,加大財政經費投入力度,積極引進領軍人才團隊、鼓勵領軍人才團隊在浙江創業創新;實行“海外工程師”制度,鼓勵和支持各地引進外籍工程技術專家。

(四)積極引導鼓勵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

美國十分重視、鼓勵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例如,美國優化金融政策,通過發展風險投資、創業基金、信貸擔保,為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提供金融支持。又如,美國設立海洋科技園為海洋經濟人才創新創業提供孵化平臺。[7]美國的經驗對浙江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對于浙江而言,要加大財稅優惠力度,設立海洋產業投資基金,鼓勵風險投資、創業投資、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參與海洋創新創業項目;建設一批海洋創業孵化平臺,完善中介服務體系,為海洋人才提供優質創業服務;改進海洋經濟人才的考核評價模式,強化創新和應用導向,把獲取創新成果、獲取自主知識產權作為項目立項和驗收、資助和獎勵的重要標準。此外,還要進一步促進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五)建立健全海洋經濟人才工作投入機制

福建省積極建立健全海洋經濟人才工作投入機制,確保海洋經濟人才能引進、留住、并用好。如泉州市出臺《泉州市高端海洋人才引進培養暫行規定》,確保資金投入用于補助海洋核心人才、海洋骨干人才、平臺建設、海洋課題研究、創業創新、海洋高技能人才培訓等。對于浙江而言,要落實人才投資優先保證的財政政策,各涉海地區、部門要增加對海洋人才開發的投入力度;在涉海重大工程項目、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基礎理論研究課題中,明確一定比例的人力資本投入,并作為項目驗收(結題)的重要依據;重視欠發達地區及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海洋人才培養,在人才投入中適當傾斜;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涉海人才發展專項基金,促進社會化多元投入機制的形成。

(六)積極完善海洋經濟人才發展服務體系

篇2

合成景氣指數首先要對指標進行分類,即區分為先行指標、一致指標和滯后指標,但由于指標個數較少本文參考了殷克東(2011)關于海洋經濟指標分類的結果,它們利用灰色關聯和時差相關分析方法將海洋經濟指標分為三類指標。根據這一分類結果本文選擇的先行指標包括:沿海地區生產總值、海洋第二產業比重、海洋第三產業比重、海洋生產總值增長速度。本文選擇的一致指標包括:海洋生產總值、主要海洋產業增加值總額、涉海就業人數、海洋全員勞動生產率(海洋生產總值/涉海就業人數)、主要海洋產業增加值/沿海地區人口。根據景氣指數的合成方法可以計算得到遼寧省海洋經濟擴散指數。

從擴散指數的計算結果來看,遼寧省海洋經濟近年來都保持了比較快速的發展態勢,其中只有2003年擴散指數小于0.5,其他年份的擴散指數均超過了0.5。特別是最近的2007-2009年擴散指數始終穩定在0.78的高水平,這說明遼寧省海洋經濟近年來不僅得到了快速的發展,而且其發展速度是比較穩定的。將本文計算得到的遼寧省海洋經濟擴散指數與殷克東(2011)計算得到的中國海洋經濟擴散指數進行對比,可以得到如表2的結果。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首先中國海洋經濟DI指數與遼寧省海洋經濟DI指數的走勢相似度比較高,兩個指數都在2003年達到谷底。這一年海洋經濟出現不景氣的主要原因是宏觀經濟走勢疲軟,而2003年的SARS病毒的肆虐是其中不可忽視的因素之一。其次,2003年遼寧省海洋經濟DI指數要低于全國的DI水平,特別是已經低于臨界點0.5,根據擴散指數的合成原理,DI值在0~0.5之間表示經濟處于不景氣區域,DI值在0.5~1之間表示經濟處于景氣區域。可見2003年遼寧省海洋經濟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響已經處于經濟不景氣區域。最后,2003年之后遼寧省海洋經濟的發展比較迅速,其中除2006年外其余各年海洋經濟景氣水平都高于全國的海洋經濟景氣水平,并且自2007年以來遼寧省海洋經濟景氣水平十分平穩。 根據上文選擇的5個一致指標和4個先行指標,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也可以構造出遼寧省海洋經濟景氣指數。運用SPSS16.0可以得到如表3的主成分分析結果。一般情況下選擇主成份分析征根大于1的主成分,在表3的結果征根大于1的主成分有兩個,且這兩個主成分的累積解釋百分比達到了90.428%。根據主成分分析結果還可以得到這兩個主成份的構成情況。權重可以計算得到第一主成分和第二主成分,并以表3中主成分1和主成分2的解釋方出差百分比為權重計算得到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合成的遼寧省海洋經濟預警指數,如圖2所示。根據主成分分析方法合成的遼寧省海洋經濟景氣指數的走勢來看,其與擴散指數的結果基本相似,但有一些細節之處存在差異。首先,兩種方法合成的景氣指數都顯示出2003年后遼寧省海洋經濟高速穩定的發展。其次,運用主成分法合成的景氣指數2002年和2009年的水平要低于用擴散指數合成的景氣指數,這主要是由于DI指數合成的缺陷造成的。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擴散指數只能表示景氣的方向而不能準確表示景氣的幅度。另外,從表4的權重來看第二主成分中第二產業所占比重和海洋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兩個指標的權重比較大,而在2009年這兩個指標有比較明顯的下跌。其中,第二產業所占比重由2008年的51.76%下降至42.42%;海洋生產總值增長速度由2008年的17.88%下降至9.97%。眾所周知,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全球經濟都受到了較大的沖擊,遼寧省海洋經濟的走勢也充分說明這次危機的影響。

二、結論

篇3

要利用聯系觀點,把陸地和海洋當作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在這個過程中最關鍵的是要嚴格控制大陸源污染物,并不斷完善工農業生產以及種植措施,在思想方面要大力宣傳環保理念,只有如此才能推進海陸環境的統籌發展以及協調保護。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日益深入,與此同時資源消耗量也在不斷增長,這個問題已經得到了人們的重視,而且對目前城市經濟建設來說也是一個關鍵性話題。以現今經濟發展情況來看,對能源技術和經濟以及消費行為等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調整區域內的產業經濟,不斷改進產業結構,促進各個方面實現創新改革。低碳革命是為了使兩大方面實現突破,即:(1)從以前的嚴重依賴能源消費發展為持久穩定發展的低能耗模式;(2)從以往的依賴化石燃料發展為使用新型能源的低碳型模式。在其轉變過程中,我們一定要做好對各項工作進行的調整工作,不斷促使經濟發展朝著低碳甚至是無碳化狀況邁進。大力推廣海洋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其最終目的是促進海洋科研教育以及第二并第三產業等多種產業的綜合發展,這不僅有利于海洋旅游業,而且有利于海洋油氣業以及運輸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長三角地區現今海洋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狀況

長三角地區不僅海洋生物以及空間資源豐富,而且能源礦產資源也非常豐富,此外還有豐富的濱海旅游資源。尤其是深水岸線處具有異常豐富的資源,此外由于該處貫通著國際航道以及國內支線,地理條件優良,為海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區位優勢以及豐富的資源。長三角區域的海洋產業與同一階段的國民經濟相比,前者的增長速度遠遠超過了后者,而且海洋產業結構不斷改進,海洋經濟已經是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又一增長點以及關鍵組成部分。現今這個區域的海洋經濟已經進入優化以及升級期,比如,2008年的海洋產業結構是8.7∶42.0∶49.4,到2011年已經發展為9.8∶51.1∶58.3,其產業結構正在逐漸接近全球海洋產業結構布局。該區域的海洋經濟目前已經形成了"三角兩翼"的空間格局。相比于珠三角以及環渤海地區,長三角地區只有在海洋產品方面不如環渤海外,其他方面如海洋科技、產業、經濟規模以及綜合實力等方面均名列第一。低碳轉型是有效處理生態環境以及海洋經濟二者矛盾的基本措施,現今,海洋低碳經濟在我國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而且成果顯著。不過相對來說這個區域的海洋低碳經濟發展速度還較慢,無論是海洋低碳技術方面還是產業結構低碳轉型方面依然處在探索時期。

長三角區域海洋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不足之處

1.長三角區域海洋經濟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劣勢沿海各省在2009年相繼制定出海洋經濟發展措施,力求成為國家級的戰略試點,目前沿海各個區域之間展開競爭的一個重點就是海洋經濟,由于我國現今的海洋資源方面不管是政策支持以及技術,還是人財物等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制約,所以各個地區為了爭奪海洋資源展開了激烈的競爭。長三角地區在2010年關于海洋科技方面的技術人員合計為4898人,是全國總人數的30.97%,遠遠少于環渤海地區,現今沿海各省先后提出了針對海洋人才實施的培養計劃以及為海洋人才提供的優惠政策。關于國家政策方面的支持,相比于環渤海地區而言,長三角現今獲批的關于發展海洋經濟的規模較大的項目還不是很多,國家優惠政策依然缺乏。三大區域在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其主導產業都是漁業、濱海旅游以及交通運輸業,產業結構大體相似,但是長三角區域在發展海洋經濟方面,效果不是很顯著,與其他地區相比沒有突出優勢。所以長三角區域要確保海洋經濟和國民經濟發展同步進行,必須要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具有自身積極有效的發展策略做指導,確保針對海洋經濟實施的優惠政策確實落實到位,不斷引進大量優勢資源,推進海洋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最終建立起海洋特色經濟。與此同時要確保地方競爭機制最大程度發揮其優勢,促使區域內政府部門不斷創新,建立健全海洋全面開發協調統籌機制。2.改進長三角區域海洋經濟發展模式就目前的經濟發展情況而言,長三角海洋經濟還是以往的那種污染大、耗能多以及效益低的經濟發展形態,屬于粗放型發展方式,因此,盡管長三角海洋經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卻付出了巨大代價:環境污染;第一二三產業之間的比例失調,產業結構失去平衡穩定性;由于技術落后,海洋科技綜合實力低,致使區域經濟模式無法獲取理想的經濟利益等。3.長三角海洋產業結構低質化問題突出長三角地區的海洋產業依然采取粗放型發展模式,不僅規模小,而且產業化水平較低,大大增加了成本;海洋產業彼此之間缺乏較強的關聯性,有關產業集群缺乏較強的整合能力,且產業綜合素質不高;海洋服務業發展相較于第一二產業滯后;科學技術較為落后,部分新興的海洋產業遠未形成規模;由于科技成果的轉化相對滯后,致使海洋科技在海洋經濟發展的貢獻不大,進而導致長三角海洋經濟沒有較高的技術含量;海洋電力以及生物醫藥等方面的增加值在海洋生產總值中占據的比重太低。所以,長三角務必要高度重視海洋新興產業,加快其發展速度,提升科學技術在海洋經濟方面的貢獻率并不斷提高海洋經濟的綜合競爭力,徹底改變海洋經濟發展模式。

篇4

內容提要:面對我國管轄海域越來越嚴重的污染,海洋環境侵權賠償范圍已引起環境侵權法學界及司法實踐的關注,而其中純經濟損失是否賠償更是關注的焦點。本文首先區分了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純經濟損失的含義,結合國際侵權法對純經濟損失的態度,主張我國立法及司法實踐應當承認對此種損失的賠償,但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無數訴訟,加重侵權人責任等不合理現象,應從索賠方提供的證據方面加以嚴格限制。

隨著我國石油儲備戰略的實施,近年來我國海上石油運量猛增,突發性海洋污染事件頻發,損失巨大。陸源污染物排海問題也相當突出。陸源污染物占人海污染物總量的90%以上。[1]在發生海洋污染事故時,不可避免地伴隨著海洋污染損害索賠問題。海洋污染屬于環境侵權,對此種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如財產毀損或財產的減少給予賠償沒有疑問,但是,對于因海洋污染而遭受的純經濟損失是否給予賠償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受到保護卻不無爭議。而且,在我國法學界,人們對侵權領域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遠沒有對合同領域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關注的多。而對侵權領域尤其是海洋環境侵權領域純經濟損失賠償問題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由于船舶油污是造成海洋環境侵權的主要原因,本文主要以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純經濟損失為切入點加以研究。

一、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與純經濟損失的含義

純經濟損失是侵權法中所討論的經濟利益損失,國際油污民事賠償法律體系建立后為國際油污賠償基金(IOPCFund)的索賠實踐所采納。與許多大陸法系國家一樣,我國的民事賠償理論中找不到純經濟損失這一概念,我國一般將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分為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就是指加害人侵權行為侵占或損壞受害人的財產,致使受害人現在擁有的財產價值量的實際減少。對于間接損失,一般認為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

我國有學者認為,純經濟損失又稱為間接損失,表現為一種間接的損害。[2]但是,筆者認為,兩者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在2002年及2005年IOPCFund《索賠手冊》中,“純經濟損失”強調的是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財產雖然沒有被侵害但是遭受了收入的損失。例如,船舶發生事故后,事故海域的漁業資源遭到破壞,海灘游客減少導致附近的賓館、飯店、游艇收入的損失,具體旅游項目投資人以及該海域魚品的經營人的收入損失等,都是純經濟損失;而間接損失強調的是以受害人的財物遭受損害為前提而產生的損失,如漁民的漁網、漁船等被污染,對漁具清污期間不能捕魚所受利益損失就是一種間接損失。可見,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都是經濟損失,但產生的前提不同;相對于直接損失而言,純經濟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的一種。

無論是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純經濟損失,都屬于海洋環境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國際上對侵權法中純經濟損失賠償的態度

從比較法的角度講,在歐洲責任體系中,對侵權法中的純經濟損失賠償的態度可以分為三類。[3]

(一)放任式體系,包括比利時、法國、希臘、意大利和西班牙。在這些國家法典化的法律里存在一個單一的一般條款,該條款并沒有事先排除純經濟損失。如法國《拿破侖法典》第1383條規定:“每個人不僅應就其故意行為所致損害承擔責任,也應就其過失行為或不謹慎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條單一原則的外延寬泛,內涵不確定,因此并沒有排除純經濟損失的賠償。”[4]因此,一般認為法國對純經濟損失的保護程度幾乎最高,并且這種保護近乎是放任自由不受約束。[5]另外,這類國家幾乎總是基于合同外責任、而不是跨界尋找合同法原則來獲得對純經濟損失問題的解決方案。例如,在法國法中,合同和侵權的概念互不重疊。如果原告被拒絕了合同上對純經濟損失的救濟,那么他也不可以再提起侵權之訴,因為通常不認可訴的競合。[6](二)實用式體系,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和荷蘭。這類國家制度的特征是謹慎的個案分析方法,使法官仔細研究就純經濟損失給予賠償所具有的具體社會經濟含義。從英國判例看,英國已經慢慢接受了通常情況下一人因過失行為所受純經濟損失不可獲賠的原則。最重要的理由是“訴訟閘門”,包含三層含義:(1)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許純經濟損失獲賠,就會引發無數訴訟以致法院不堪重負甚至瀕臨崩潰。(2)普遍泛濫的責任將給被告過重的負擔。(3)認定純經濟損失只是擴展侵權責任的現代大趨勢的一個部分。這一趨勢應該得到控制。[7]但是,在英國,如果因被告故意經濟侵權行為,如欺詐、侵害貿易、誘使違約、假冒、公共機構里的不當行為、威嚇和共謀等,引起純經濟損失,對該類損失的請求權就可以給予賠償。[8]

(三)保守式體系,包括奧地利、芬蘭、德國、葡萄牙和瑞典。這一體系的特征是純經濟損失并沒有被置于受到它們侵權法保護的所謂“絕對權利”之列。如《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如果個人故意或過失損害了受害人的“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及其他權利”,他們對此應當承擔責任。這一“絕對權利”清單中即有意排除了任何對純經濟性質損害的指稱。

從上述三種類型國家立法及實踐看,盡管采放任式體系的國家對純經濟損失賠償的態度較為寬松,但多數國家采取較為謹慎的態度,對案件類型和事實有嚴格要求。

三、我國對海洋環境侵權中純經濟損失應采取的態度

對于直接損失,國內外立法和司法實踐一般都加以承認并給予賠償。關于間接損失能否全面賠償,我國的理論和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一種主張應全面賠償,因為在正常情況下,受害人本應當得到這些利益,只是由于加害人的侵害才使這些可得利益沒有得到,并且,如果間接損失不能全部予以賠償,受害人的權利就得不到全部保護,同時加害人的非法行為也得不到應有的制裁;[9]另一種主張不宜進行全面賠償,而應遵循“適當賠償”的精神,即根據間接損失的不同類別,合理地確定其賠償范圍。[10]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討論稿)第7條第1款規定:“船舶油污損害的賠償范圍包括因油污而產生的人身傷亡、財產滅失或損害,用海單位或個人因油污直接遭受的經濟損失,實際采取或準備采取預防、恢復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由于采取預防、恢復措施而造成的進一步滅失或損害,不包括其他間接經濟損失。”

筆者贊同第一種主張,認為只要間接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有實際依據的,就應該得到充分的賠償,并且,從兩大法系的發展趨勢看,以財產遭受了物理損害為前提而導致的經濟損失也基本上是允許賠償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就是對間接損失予以賠償的規定。在我國的船舶侵權行為法中,有關直接損失的賠償和以財產損害特征為前提的間接損失的賠償也得到了承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關于國內船舶發生海損事故造成的營運損失應列入海損賠償范圍的復函》中就指出:“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2、3款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的,侵害人應當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受害人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受害人在發生海損事故造成船舶修理期間的合理營運損失(其中包括船員工資損失),應當列入海損賠償范圍”。此外,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中的第1條又進一步規定了“請求人可以請求賠償對船舶碰撞或觸碰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船舶碰撞或者觸碰后相繼發生的有關費用和損失,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害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和損失,以及預期可得利益的損失”,并且更加明確了設施修復前因不能正常使用而產生的合理的收益損失、利息損失、船期損失和租金或者運費損失等間接損失都可以得到賠償。

關于純經濟損失是否應該予以賠償,從上述第二個問題的介紹可知,在各國立法和學說中并無一致的解決方案。在英美普通法中,除某些特殊類型案件外,純經濟損失一直被認為是不能得到補救的,除非此種經濟損失是構成對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附帶損失(此種損失實際上是本文所稱間接損失)。“自1919年至2002年,英國勞氏法律報告記錄的油污案例共有9個,其中涉及純經濟損失的案例只有4個。但是法院已經明確表示,普通法的純經濟損失不賠的原則在油污損害賠償領域不會得到動搖。”[11]在Alegretev.IOPCF案件中,法院也明確指出,1995年《商船航運法》并不影響純經濟損失不賠的普通法原則。[12]但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英國的一些案例實際上已經承認了純經濟損失的概念,該原則也已存在極少數的例外。[13]例如英國法官和學者都認為漁民損失屬于純經濟損失的一種,且法院一直將賠償漁民的漁業資源損失作為純經濟損失不賠原則的例外。在1979年美國加州最高法院審理的J’AireCorp.v.Gregory案件中,法院認為,盡管原告遭受的是純經濟損失,但原告的損害與被告的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聯性,被告對原告的損害是可以預見的,被告負有注意義務,而被告違反這種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14]美國1990年《石油污染法》(OPA1990)第1002條第2款第(5)項明確規定,不動產、個人財產或自然資源的毀壞、破壞或損失造成的利潤損失或盈利能力的削弱的損害,應由任何索賠人受償。這種觀點正反映著OPA1990的立法背景:……主張利潤或收入損失的索賠人不必是受損財產或資源的所有人。比如,漁民雖然不擁有漁業資源,但是仍然能夠對因漁業資源受損而遭受的收入損失主張權利。[15]實際上,盡管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原則上認為純經濟損失是不能賠償的,但存在著一些例外情況。德國以故意違反善良風俗加害他人作為對純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依據。法國最高法院在1965年的一個判例中認為,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并阻塞了市中心的交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馬塞里公交公司的利潤損失。在該案中,法院認為,關鍵的問題是,只要具有一種直接的和確定的因果關系,無論是否造成了實際的財產損失或侵害了某種權利,都可以獲得賠償。[16]筆者認為,我國對海洋環境侵權中的純經濟損失賠償也應采取肯定的態度;否則,如果發生船舶污染這種影響巨大的環境侵權賠償案件,對諸如捕漁業、旅游業、餐飲業等沒有遭受物理損害但造成了經濟損失的索賠不能予以賠償,對這些從業者顯然是不公平的。

多數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對純經濟損失不愿予以賠償的主要原因在于:(1)引起無數訴訟請求,法院不堪重負;(2)純經濟損失與造成損害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過于遙遠。正如加拿大MasonCJ法官在1995年的一個案件中提出的,“純經濟損失是侵權法領域中一個比較新的、正在發展的領域。在這個領域,是否存在蓋然性的因果關系,這仍然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17](3)對行為人不可預見的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將導致行為人的責任過重。(4)此外,有學者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認為純經濟損失不應得到賠償。認為原告所遭受的純經濟損失可能正是他人所獲得的利潤,因此并沒有造成相應的社會損失;如果賠償此種純經濟損失,從社會效率上來看,并不具有合理性。[18]筆者認為,不能因這些原因就斷然否定對純經濟損失的賠償。美國杰出的侵權法學者WilliamProsser在1939年尖銳地指出:“法律的任務是救濟那些應該得到救濟的不當行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請求’;任何法院因為擔心給自己帶來太多的工作而拒絕給予救濟,這只是對自己無能的一種遺憾的承認。”[19]但是,為了避免損失過于遙遠、加重責任人責任等缺陷,在立法或司法實踐中對此種損失給予賠償時應嚴格把握賠償條件。IOPCFund《索賠手冊》和1994年通過的《CMI油污損害指南》對純經濟損失索賠都規定了嚴格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時,基金或指南才是予以接受的。另外,《CMI油污損害指南》第7條強調此種賠償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只有下列依賴于受影響的沿岸或海洋環境進行商業

開發的索賠方所受損害,才可以得到賠償:(1)捕魚、水產養殖及類似行業;(2)提供諸如旅館、飯店、商店、沙灘設備及相應活動等旅游服務;(3)海水淡化、制鹽、發電站以及依靠水源進行生產或冷卻的類似裝置的作業。但是,(1)與環境無關的商業開發的延誤、中斷以及其他商業損失;(2)稅收損失和公共當局的類似財政損失不予賠償。[20]IOPCFund及《CMI油污損害指南》的規定為我們建立、完善船舶污染造成海洋環境侵權的純經濟損失的賠償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我國承認海洋環境侵權的純經濟損失賠償,亦符合國際司法實踐。而且,盡管在我國法律中無純經濟損失的概念,但實質上在法律規定中還是可以找到此種性質損失的賠償依據。如《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項利益的損失就具有純經濟損失的性質。

筆者主張對海洋環境侵權造成的有關人員或部門的純經濟損失給予賠償,但是此種損失畢竟是一種間接損失,是一種較遙遠的損失。因此,索賠方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所受的損失,提供的證據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損失的性質,如是門票收入的損失,還是餐飲收入損失,捕魚量減少的利潤損失等,包括損失是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證據。

(2)在受損失期間和前3年同期的月收入減少量。

(3)如果可能,應證明在受損失期間和前3年同期每月所賣的貨物減少量(旅店應提供房間的出租量、露營地應提供帳篷的出租量、個人提供住宿的應提供月出租量、旅館應提供食物供應量、旅游勝地應提供旅客/出售的門票量、商店酒吧等其他商業僅要求提供收入減少額)。

(4)在損失發生年內和前3年內有關商業經營的變化(如旅店的房間數量)、開放時間以及價格變化明細表。

(5)節省的開支或其他正常可變花費。

(6)損失的計算方法。

注釋:

作者簡介:韓立新(1967—),女,漢族,河北撫寧人,大連海事大學海商法系主任,國際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資助項目“海上侵權行為法研究”*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遼寧大連116026

[1]資料來源: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中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公報

[2]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369頁。

[3]以下三種分類方法見(意)毛羅·布薩尼、(美)弗農·瓦倫丁·帕爾默主編:《歐洲法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張小義、鐘洪明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1—93頁。

[4]前引[3]。第93頁。

[5]張新寶:《純粹經濟損失的幾個問題(代中譯本序)》,第l頁。

[6]前引[3],第96頁。

[7]前引[3],第13—14頁。

[8]前引[3],第103頁。

[9]王利明主編:《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584頁;楊立新:《侵權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6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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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經濟

論文正文:

海洋經濟漁業補貼問題及對策

一、中國漁業補貼的現狀與基本框架

1.中國漁業補貼的現狀。

中國漁業補貼政策的目的在于通過政府的財政支持,增加漁民收入,改善漁民生活,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和促進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21世紀以來,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進行補充修正,并已出臺《漁業發展計劃》、《優勢出口水產品養殖區域發展規劃》和《中國中長期漁業科技發展規劃》等法案,旨在進一步推動中國漁業經濟又好又快向前邁進。與此同時,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對漁業的扶持和投資力度不斷加大,1999年中央政府對漁業的財政投入為2.06億元,2000年為3.16億元,2001年為4.44億元,2002年增加到10.67億元,2003年超過12億元,2004年達到12.6億元,2005年為10.8億元。20022008年中央財政專項用于支持漁業的財政資金達273.15億元,其中2008年131.8億元,比2002年增加121.13億元。2010年僅農業部漁業局歸口管理的基建投資和財政資金就達15.52億元,比上年增長26.7%,重點加強了水產良種繁育、病害防治、水產品質量管理、漁業資源養護、水產科研、漁港和漁業安全、漁業執法裝備體系建設和漁業柴油補貼等行業發展瓶頸領域的支持力度,為行業后續發展奠定基礎。

2.中國漁業補貼的基本框架。

中國漁業補貼的主體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一級以行業管理部門農業部(漁業局)為主,其他包括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從各自的管轄領域出發作為補充,形成中央一級多層次、多領域的漁業補貼主體體系。與中央一級相同,地方各級也形成了以農業(海洋漁業)廳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的漁業補貼主體體系。除了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級行政部門外,中國漁業補貼的主體還包括諸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漁業協會等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共服務機構。

中國漁業補貼內容多、覆蓋面廣,根據調查,中國浙江、福建等省份漁業補貼內容大約有十八種:

①(1)漁船燃油免稅或差價補貼

;(2)政府轉移支付稅收;

(3)減收捕撈漁民各類漁業費;

(4)漁業企業技改,新產品開發貸款貼息;

(5)漁船或捕撈許可證的贖回補貼

;(6)捕撈漁民轉產專業補貼;

(7)漁民的教育培訓和漁業科技推廣投資

(8)遠洋漁業開發新漁場補貼;

(9)漁業管理補貼;

(10)用于養殖業的科研或品種改良的資金補貼

(11)檢疫,防疫及質量控制補貼;

(12)開拓國際市場或走出去辦企業的前期補貼;

(13)發展水產養殖業的補貼;

(14)漁港建設補貼;

(15)海洋漁業開發和科研補貼;

(16)養殖貸款補貼;

(17)水產品龍頭企業貸款貼息;

(18)遠洋自捕魚進口免稅補貼。

從全國范圍來看,還有一些其他的補貼,如漁船折舊補貼,但總的來說,這十八種補貼已基本包含中國現存漁業補貼的主要內容。

二、公共財政補貼的理論闡述

1.公共財政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必要性。

中國經濟在高速增長的同時,已經積累起了不少矛盾和問題,其中區域經濟增長差距日益擴大,已經成為了中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制約因素。在影響中國區域經濟增長的諸多因素中,政府行為具有突出作用。財政支出作為政府行為的重要內容,體現著財政職能的基本內涵,全面直接地反映財政對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政府支出影響經濟增長的理論研究從1990年開始,到目前為止基本形成了兩大結論:一是政府支出活動的替代效應,即財政支出的擠出效應;二是財政支出的互補效應,即強調財政支出會促進經濟增長。在中國當前的經濟形勢下,財政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一方面體現在通過增加社會性支出來擴大國內需求,其中社會性支出主要是用于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只有解決好居民的醫療、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讓其沒有后顧之憂,才能更加有效地增加消費需求。所以,公共財政對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無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2.公共財政與海洋經濟發展。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海洋經濟以兩位數的年增長率快速發展,增長速度快于全國國民經濟增長。同期,世界海洋經濟發展步入了世界經濟發展的快車道:在眾多沿海國家和地區,海洋經濟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現代海洋經濟包括為開發海洋資源和依賴海洋空間而進行的生產活動,以及直接或間接為開發海洋資源及空間的相關服務性產業活動,主要包括海洋漁業、海洋船舶工業、港口物流業、濱海旅游業等。不難發現,要推動海洋經濟的發展,無論是對基礎設施的投資,還是對海洋性產業發展的政策傾斜支持,都需要政府公共財政發揮其作用。

3.海洋漁業補貼的理論闡述。

當前,對漁業補貼下一個各方均能接受的定義是很難的。事實上,基于不同自身利益的考慮,包括世界糧農組織、經合組織、世界銀行等在內的機構紛紛對漁業補貼的定義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有關漁業補貼的研究中,補貼(subsidies)、財政支持(financialsup-port)、經濟援助(economicassistance/aid)和政府財政轉移(governmentfinancialtransfers)是四個最為常用的術語,均指政府向漁業行業提供支付。因此,在本文中筆者把漁業補貼定義為政府為維護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漁業的生產、加工、科研以及保障漁民的切身利益而給予企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的財政支持。過渡的捕撈所導致的漁業資源日益枯竭以及無序競爭引起的漁業生產效益的下滑,使各國政府認識到漁業補貼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發展海洋經濟,做好對漁業的公共財政支持不容忽視。

三、當前中國漁業補貼政策的局限性以舟山市為例

為推動漁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國漁業補貼的基本框架,作為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的浙江省舟山市已推出了一系列漁業補貼政策。當前舟山市主要的漁業補貼政策包括漁船柴油漲價補貼、減船補助、漁民轉產轉業項目補貼、漁民失海補貼等。舟山市漁業補貼政策的實施,對穩定漁業生產,保障海產品正常供給,解決漁民生產生活出路問題,推廣漁業新產品、新技術,發展遠洋漁業等方面都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漁業補貼政策在實施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補貼覆蓋面不廣,政策落實與預期有差距。

舟山市漁業補貼政策的預期目的是為了促進漁業這個弱勢行業的發展,特別是維護舟山廣大漁民的利益,從而保障舟山海洋經濟的長遠健康發展。然而,政策出臺后,卻有很大一批漁民沒有享受到福利。一方面是由于補貼政策覆蓋面不夠廣泛,忽略了部分漁民的需求。比如柴油補貼《補助辦法》第4條指出:本辦法所稱的補助對象,即漁業生產者,包括依法從事國內海洋捕撈、遠洋漁業、內陸捕撈及水產養殖并使用機動漁船的漁民和漁業企業。該政策要求只有漁用柴油購買(消費)者才能享受補貼,大大縮小了政策輻射的范圍,使得大量基層未擁有股份的漁民無法享受到優惠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宣傳力度不夠,廣大漁民對補貼政策了解不多。基層漁民大多不會主動去了解政策變動趨勢,大多數漁民都是從親戚朋友中聽說補貼政策,但對具體的補助辦法并沒有足夠的了解。

2.補貼結構不合理,弱勢群體利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

漁業補貼政策是為了提供發展海洋經濟的長足動力,而發展海洋經濟的一大目的是提高舟山人民的生活水平,縮小貧富差距,然而補貼政策不盡合理的結構使得大量弱勢漁民利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反而是一些漁業中的富人拿到了大部分的補助。如,油補政策主要補助的是承擔油錢不斷上漲壓力的船老大,使得這些富人享受到大部分國家補助,這與該政策惠及最廣大漁民的切身利益的初衷有所偏差。漁業補助政策的出發點是好的,也的確維護了一些從事漁業工作的群體,但是仍沒有實現利益的最優分配,補貼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不容忽視。

3.部分補貼政策與環保要求相悖。

補貼政策有助于推動海洋漁業的發展,不過這同時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環境問題。舟山目前在海洋捕撈上實行了以漁船主機功率為基礎,不同作業相對油耗作為標準的系數的設定依據,表面看上去公平合理,其實存在功率大、用油多、多補貼的政策弊病。導致對破壞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作業漁船多補貼,而資源殺傷力較小的作業漁船反而少補,漁業補貼政策作為一項公共財政政策,目的之一是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建立海洋環境友好型舟山,可見部分補貼政策與此初衷相悖。

4.補貼管理不完善,存在騙取補貼金現象。

作為公共財政政策,政府推出漁業貼補目的在于一定程度上提高漁民收入,增加當地消費需求,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的確對一些漁民來說,補貼金已經成為一項不小的收入,比如一艘200馬力的小型船舶一年就可得到20萬元的柴油補助,而像一些馬力更大的船舶一般可獲得50萬元~60萬元的補助。然而恰是這不薄的利益誘惑導致違規套取國家補貼現象時有發生,如,一年不出海的漁船蒙混支取補貼,空證、無船的漁民套取補貼等等。舟山漁業補貼政策實施的時間不長,相應的補貼管理能力尚未達到政策的要求,這也是舟山所面臨的一個嚴峻的問題。

四、漁業補貼政策完善的建議

1.擴大補助范圍,加大宣傳力度。當

前中國的漁業補貼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漁民的利益,然而這種保障并沒有普遍惠及漁民,因此擴大漁業補助的范圍是當務之急。一方面,漁業補貼的對象不應只包括股東漁民,而是要兼顧雇工漁民的利益,讓更多的補助金流向這些弱勢的雇工群體。另一方面,為了切實使得更多符合要求的漁民拿到補助金,政府應該加大宣傳力度,派出專門人員向漁民深入介紹補貼制度,并建立靈活有效的反饋機制,及時將漁民對補貼政策的建議反映給相關部門,以降低信息不對稱,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只有擴大補助范圍,才能提高漁民的整體消費水平,改善漁民生活并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

2.完善補助結構,實現利益的最優分配。

在漁業發展過程中,海洋捕撈股份合作制的資金股逐步被少數人掌握,原來的全體船員股份合作制已變成少數船員股份合作制,這樣的制度拉大了船員之間的差距。而如今的補助結構恰恰與這樣的制度掛鉤,補助金大部分流向了少數船員股份合作制中的富有成員,忽略了大量沒有股份的弱勢成員。因此要形成合理的補助結構,政府應該轉變掛鉤模式,或者為弱勢漁民提供更多更全面的補助,使得資源合理流向需要人群,縮小漁民之間的差距,以符合公共財政政策的要求,推動當地海洋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3.采取補貼限制,合理保護環境。

政府的漁業補貼政策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應兼顧環境保護。針對當前漁業補貼中所存在的對破壞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的作業漁船多補貼,而資源殺傷力較小的作業漁船反而少補的現象,政府應做出相應的限制,減少大排量的漁船,緩解環境壓力。此外,出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政府應盡快建立伏休漁民生活補貼制度,深化伏季休漁制度,確定合理的伏休時間和補貼率,從而在兼顧環境的同時保障漁民的基本利益,使得當地的經濟社會能夠長遠健康發展。

篇6

第一,海洋管理職能權限不明確。目前海洋管理規范制度大多數還在遵循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規范制度,而且海洋管理涉及到很多部門,一些部門職責出現了重疊情況,這種情況下就會消耗大量時間和資源成本來協調各涉海部門的關系和利益,導致海洋規范制度出臺和實施面臨很多困難。同時,沿海設立的海洋管理部門機構之間隸屬關系不盡一致,出現了整體管理分散、局部管理集中的現象,導致海洋管理整體秩序混亂,使得海洋經濟開發效率底下,影響廣東省海洋經濟有效的、健康的發展,難以走向可持續發展道路。

第二,海洋管理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依法治國是我國治國治政的基本方針,因此海洋管理也應當依照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管理,但長時間以來海洋管理法律制度方面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具體表現為:首先,海洋管理法律主體不明確,國家海洋局工作重點內容集中于海洋科學研究、環境污染治理,還有很多管理職能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來規范。其次,海洋管理法律責任不清晰,海洋管理關系到眾多利益主體,各個主體都各自為戰,相互間無明確的法律制度約束。再次,我們仍然還未制定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適應的法律機制,在健全海洋管理領域法律機制方面,我們任重而道遠。

第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薄弱。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雖然人們對建設綠色海洋生態環境意識有所提高,但是我們仍然對海洋知識匱乏,對海洋現狀了解甚微,海洋保護意識薄弱,對海洋生態保護在今后社會發展中地位認識不深刻,僅僅考慮現階段所獲取的經濟利益,殊不知一旦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人類的生活將遭受災難。所以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落后思想,實現綠色海洋經濟發展是我們必走之路,這樣才能使海洋生態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使得海洋經濟建設、海洋文化建設以及海洋生態保護意識的構建貫穿于整個海洋管理過程。

二、實現廣東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途徑

隨著廣東省海洋經濟的快速增長,海洋資源受到了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遭遇到了嚴峻挑戰,要想保證廣東省海洋經濟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我們必須從制度、技術、思想以及生態結構等多個方面對廣東省海洋經濟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一,編制未來海洋管理規劃,完善海洋生態保護機制。首先,海洋管理涉及眾多環節及主體,各個活動主體間又有著必然的利益關系和矛盾。如果我們只從局部出發,僅僅關注自己的開發利益,就會左支右絀,不能使經濟、社會、環境和諧共贏。海洋資源的開發需要在充分調研、科學分析、縝密設計的基礎上,正確的規劃海洋產業開發的方向,在保證海洋經濟良好的發展前提下,也使得海洋生態環境不受污染,兩者之間健康、和諧的可持續發展。其次,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就要在經濟、行政、法律、社會和環境等各個領域有著健全的、全新的海洋生態保護政策,引導漁民規范用海,遵守海洋管理政策,合理的開發海洋資源,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將海域使用管理政策貫徹到鄉鎮、農村,讓更多的基礎群眾能根據政策,合理規范的開發海洋資源,進而達到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二,發展科學技術,促進海洋生態自然修復。人類社會的發展離不開科學技術,同樣海洋經濟發展也要有較強的科學技術和高端的技術裝備支撐,以保障海洋產業高速發展。海洋生態系統和人類生活二者密不可分,相互影響、統一發展,在兩者不斷相互影響過程中,我們應該發展海洋科學技術,在先進的科學技術引導下,使海洋經濟得到良好的發展,同時海洋生態系統也得到恢復和增強,進而給人類帶來更多的福利和利益。同時,對于已經造成海洋生態污染的情況,我們應該加強污染的治理,海洋污染會造成魚類減少、海洋物種瀕危等嚴重后果,關系著人類生存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治理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刻不容緩。海洋污染主要來源工業廢水排放、石油開采、海水養殖以及各類船只污染等方面。針對各類污染,我們應該對癥下藥,發展海洋科學技術,及時治理海洋污染,走向綠色海洋。

第三,樹立海洋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公眾生態環保意識。生命起源于海洋,海洋是我們生活的真正基礎,我們呼吸的空氣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海洋與大氣之間的相互作用,所以我們有責任也有義務去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首先,要培養海洋環保意識。我們應當發揮當下網絡以及社會輿論的作用,在全社會范圍類倡導海洋環保意識,讓我們人人對海洋環保有認識、有了解。一方面,通過我們的不斷宣傳,讓人們意識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樹立人們可持續發展意識;另一方面,我們應當深化海洋生態教育,讓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理念作為學校教育建設的一部分,做到人人愛護海洋。其次,樹立“陸海一體”理念。海洋經濟開發是陸地經濟的很多部門在海洋空間上的延展,不僅僅是海洋管理的一個或幾個部門的職責,是很多部門及主體相互配合,相互發展的過程,所以我們應當改變“重陸地、輕海洋”的觀點,以海洋經濟拉動陸地經濟,二者統籌發展。

第四,建設海洋生態旅游文化產業,推動綠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洋旅游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促進了經濟、社會、人文等各方面的發展。近年來,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海洋旅游已成為一種時尚,廣東省海洋資源豐富,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發展空間,大力發展海洋旅游是廣東省發展經濟的必然選擇。廣東省海洋資源有著眾多的自然海洋風景和歷史悠久的人文景觀,具備考古價值和旅游價值,我們應當加強海洋旅游產業建設。海洋旅游產業的開發建設涉及眾多環節,不管是項目的前期調研、工程開工還是后期的項目維護及宣傳,都涉及到政府和企業,以及當地的民俗、人文等因素,因此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我們應時刻以實現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出發點,走海洋生態可持續發展道路。海洋旅游產業關聯到旅游消費者的衣食住行,這些需求涉及到食品、交通運輸、船舶等領域,進而推動了整個廣東省經濟發展。

三、結論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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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中國-東盟,雙邊貿易,制造業,CGE模型

 

一 引 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進一步改變了全球資源配置的方式,使得世界經濟競爭出現了許多新形式和新內容,東盟①就是世界經濟全球化加速發展的結果,他是東亞地區為實現本區域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聯合起來在本區域內優化資源配置的形式,這是東亞自身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東盟作為中國重要的鄰居,在中國對外戰略中的地位自然非同一般。加強與東盟國家的政治經濟交往實踐,努力發展與東盟關系,對中國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首先,東盟國家快速發展的經濟,將進一步拉動我國的經濟發展。在1997年的前30年里,東盟平均經濟增長率為6.2%,遠遠高于發達國家。亞洲金融危機過后,東盟各國采取積極措施,經濟步入復蘇。2000-2004年東盟經濟整體的年均增長率恢復至5.0%,至2006年東盟GDP達到5.8%的增長率,東盟10國GDP總額已達10643.69億美元,外貿總額14426.57億美元,占GDP的135.5%。無論從其經濟規模還是從其貿易規模來看,東盟已相當于一個經濟大國。其次,東盟是一個擁有10個國家經濟論文,5.67億人口的地區組織,可以成為中國理想的銷售地,也是中國最具希望的經濟合作伙伴;東盟國家大量的華人華僑對中國的投資,不僅可以為我國提供大量的資本,還可以為我國引進大批先進的技術設備和管理經驗。再次,東盟國家可以成為中國急需的資源供應地。隨著中國經濟現代化步伐的加快,中國對于自然資源和能源的需求越來越大。東盟國家不僅自身擁有豐富的木材、橡膠等戰略物資,而且擁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論文服務。中國海上石油和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離不開東盟國家的支持與合作。所以,中國小康社會的建設離不開與東盟國家在能源方面的配合;另外,東盟國家與我國的地緣優勢,有利于我國實施西部大開發,推動我國西南地區經濟的發展。現今,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議的談判正在加緊推進,談判的主要目標是在2010年以前建立起包括中國13億人口和東盟5億人口在內的世界最大自由貿易區,通過加強與東盟國家的貿易往來,是我國經濟進步和產業結構升級的保障。由于制造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處于主導地位,是拉動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行業,所以本文的分析集中在制造業方面,著重分析中國和東盟的雙邊貿易對我國制造業的影響。

二 中國與東盟經貿合作的現實基礎

中國和東盟都是發展中或新興的工業園,國際貿易是中國和東盟的長期對外策略和戰略目標。國際貿易對于中國和東盟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來說,其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而且,國際貿易的發展有助于雙方產業結構的調整,在雙方進行產業競爭以增進本國貿易額的同時,產業間的互補性也進一步增強了各自的國際競爭地位。

(一)中國與東盟雙邊貿易情況

從貿易總量上看,雙邊貿易持續穩定增長。1975年中國與一些東盟國家陸續簽訂了貿易、航空、海運和投資保護協定,相互給與最惠國待遇,到1988年雙方貿易額年平均增長18.8%。進入90年代以后,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升級,中國和東盟各國家之間的貿易額以平均24.98%的增長速度穩步攀升。從表1中可以看出,1993年中國與東盟國家的貿易額僅88.64億美元,到1997年達到226.51億美元,比1994年翻了一番。1997年中國和東盟的貿易額在歷史上第一次突破200億美元,此后幾年雙邊貿易額基本穩定在200~300億美元之間。2000年,中國與東盟各國家的雙邊貿易大幅度攀升,全年貿易總額達323.16億美元,比上年增長了47.41%,2002年雙方貿易總額突破400億美元,10年間,中國與東盟國家貿易總額增長了4倍。2005年雙方貿易額更是達到了1133.94億美元,同年,中國成為東盟的第四大進出口國,東盟成為中國的第五大出口國,第三大進口國,中國和東盟互為第四大貿易伙伴(見表2)。

表1①1999-2005年東盟與中國雙邊貿易情況(單位:億美元)

 

項目

年份

進出口

出口

進口

金額

增長(%)

金額

增長(%)

金額

增長(%)

1993

88.64

——

45.28

——

43.36

——

1994

110.63

24.81

53.04

17.14

57.59

32.82

1995

133.31

20.50

62.01

16.91

71.30

23.81

1996

166.92

25.21

74.74

20.53

92.18

29.28

1997

226.51

35.70

91.68

22.67

134.83

46.27

1998

204.15

-9.87

92.03

0.38

112.12

-16.84

1999

219.23

7.39

95.91

4.22

123.32

9.99

2000

323.16

47.41

141.79

47.84

181.37

47.07

2001

319.15

-1.24

145.16

2.38

173.99

-4.07

2002

427.6

33.98

195.48

51.94

232.12

33.41

2003

553.16

29.36

270.44

38.35

282.72

21.80

2004

818.58

47.98

386.47

42.90

432.11

52.84

2005

1133.94

38.52

522.58

35.22

篇8

關鍵詞:氣候變化 經濟

論文正文:

氣候變化中國經濟論文

1、數據來源以及處理方法

本文的主要數據源是年鑒資料(1992~2006)、公報資料(1991~2005)以及中國國家統計局、農業部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統計資料(1991~2005)。依據以上數據源,整合為與氣候變化相關的8種影響,即洪澇、干旱、臺風、風暴潮、風雹、低溫凍害、病蟲害和火災對農林牧漁業以及其他領域的直接影響。其中的小部分資料為量化非經濟指標,參考了1991年以來《中國物價年鑒》的統計價格,先將直接從數據源中獲得的量化非經濟指標轉化為與該時期價格相匹配的量化經濟價值指標,然后將量化的經濟指標與統計資料中直接獲取的經濟指標按照以上的分類計算得到各種影響的經濟損失,8種影響的直接經濟損失總和即為氣候變化的經濟響應評估值。

2、結果分析

2.1氣候變化對中國農業經濟的直接影響1991~2005年氣候變化對農業經濟的直接影響1992~2005年洪澇災害造成的農業直接經濟損失在214億~1159億元之間,經濟損失的上升趨勢不明顯;1991~2005年干旱造成的農業直接經濟損失在102億~603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

1991~2005年風雹、低溫凍害造成的農業直接經濟損失分別為24億~90億元、8億~74億元,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1991~2005年農作物病蟲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38億~245億元之間,1991~2000年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1994~2003年臺風造成的農業直接經濟損失上升趨勢不明顯,經濟損失為3億~58億元在全球氣候變暖的大背景下,中國近百年的氣候也發生了明顯變化,年平均氣溫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溫平均值,近50年來氣候變暖尤為明顯。

年均降水量變化趨勢不顯著,但區域降水變化波動較大。主要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的頻率和強度出現了明顯變化。農業是對氣候變化反應最為敏感的領域之一。1991~2005年干旱、病蟲害、風暴和低溫凍害對農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均呈現上升趨勢,洪澇和臺風的損失上升不明顯。在未來氣候變暖的大背景下,極端高溫事件將增加,未來的干旱和洪澇災害亦將增加。農業生產將更加不穩定,產量波動增大,農業生產布局和結構將出現變動,種植制度和作物品種將發生改變,農業生產條件將發生變化,農業成本和投資需求將大幅度增加。受氣候變化影響,農業遭受的損失會更加嚴重。

2.2中國經濟對氣候變化的響應1991~2005年洪澇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623億~2551億元之間,經濟損失上升趨勢不明顯;1991~2005年干旱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2億~603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現上升趨勢1995~2005年臺風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4億~900億元之間,經濟損失上升趨勢不明顯;1991~2005年風暴潮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3億~308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1991~2005年農作物病蟲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38億~245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1991~2003年森林病蟲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33億~88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下降趨勢;

1996~2002年草地病蟲害的直接經濟損失在6億~30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1991~2005年風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億~138億元之間;1991~2005年低溫凍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6億~180億元之間;1991~2003年森林火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17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上升趨勢;1996~2002年草地火災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0.06億~1.25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下降趨勢(1991~2005年因氣候變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932億~3570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明顯上升趨勢;相當于當年GDP的1.08%~5.70%,比重呈下降趨勢。GDP年際增長率呈下降趨勢,而與氣候變化相關的直接經濟損失年際變化率呈上升趨勢。在GDP增長過程中,因氣候變化造成的直接損失顯著抑制國民經濟的增長,成為削弱經濟增長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3、結論和討論

3.1結論

以國家權威部門的統計資料為基礎數據,分析氣候變化對中國經濟的影響,結果表明:近15年來氣候變化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在加劇。1991~2005年期間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932億~3570億元之間,呈明顯上升趨勢;所占GDP的比重為5.70%~1.31%,呈下降趨勢。在此期間,干旱、農作物病蟲害、草地病蟲害、風暴潮、森林火災的直接經濟損失呈現上升趨勢;洪澇災害和臺風上升趨勢不明顯;森林病蟲害和草地火災呈下降趨勢。2000年以來自然災害的直接經濟損失一直穩定在相當于GDP1.08%~2.05%的水平,氣候變化對國民經濟存在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

3.2討論

據《中國災情報告》統計,我國每年僅氣象、洪水、海洋、地質、地震、農作物病蟲害、森林災害等7大類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折算成1990年價格):50年代平均每年約480億元,60年代平均每年約570億元,70年代平均每年約590億元,80年代平均每年約690億元,90年代前5年平均每年約1190億元,經濟損失逐年增加。建國近50年來,各種自然災害經濟損失高達25000多億元,平均每年造成的損失大約是平均GDP的3%~6%,財政收入的30%左右,是發達國家的數十倍。

我國GDP連續多年保持8%的高速增長,但各種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在逐年上升。1989~1996年,中國每年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占GDP的比重在3%~6%之間,平均為3.9%。

所不同的是,與氣候變化有關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赤潮、人為誘導的地質災害和火災等。1991~2005年由氣候變化引起的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932億~3570億元之間,經濟損失呈明顯上升趨勢;損失相當于當年GDP的1.31%~5.70%,呈下降趨勢。尤其在2002年GDP首次突破10萬億之后,2003~2005年GDP保持13.96%、16.99%和33.55%高增長率的情況下,2000年以來經濟損失一直維持在GDP1.08%~2.05%的水平上,直接經濟損失對我國GDP的負面影響并沒有隨著經濟迅速增長而減弱。

我國目前觀測到的氣候變化影響遠不止上述8種,還有:20世紀50年代以來,沿海海平面上升速率為1.4~3.2mma-1,西北冰川面積減少了21%,西藏凍土層減薄,最大可達4~5m,四川、青海和甘南草原產草量下降;20世紀80年代以來,春季物候期提前2~4d,海南和廣西還發現珊瑚白化現象,六大江河實測徑流量都呈下降趨勢;20世紀60年代以來,祁連山山地森林面積減少16.5%,林帶上升400m,覆蓋度減少10%,西南地區、三江平原和青海的濕地面積減少,功能衰退,氣候變化對蟲媒性疾病的發生和發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洪澇災害后,感染性腹瀉,如霍亂、痢疾、傷寒、副傷寒等病例增加。這些由氣候變化引起的緩變性影響尚沒有從經濟的角度開展研究,若不采取應對和緩減措施,其中一些影響將給人類的生存環境造成致命的毀壞,功能的衰退或喪失造成的潛在價值損失可能也遠超過直接經濟損失。我國未來的氣候變暖趨勢將進一步加劇,與2000年相比較,2020年年平均氣溫將升高1.3~2.1℃,2050年將升高2.3~3.3℃;未來50年年平均降水量將呈增加趨勢,預計到2020年,全國年平均降水量將增加2%~3%,到2050年可能增加5%~7%。未來100年,極端天氣與氣候事件發生的頻率可能性增大;干旱區范圍可能擴大、荒漠化可能加重;沿海海平面仍將繼續上升,青藏高原和天山冰川將加速退縮,一些小型冰川將消失;草原承載力和載畜量的分布格局將發生變化;

主要造林樹種的分布發生變化;河流的徑流量下降,平均年降水量偏少,以及海平面升高、冰川退縮、湖泊水位下降、湖泊面積萎縮、海水入侵、海岸侵蝕、凍土融化、河湖冰遲凍與早融、中高緯生長季延長、動植物分布范圍向極區和高海拔區延伸、某些動植物數量減少、一些植物的開花期提前,冰川、珊瑚礁島、紅樹林、熱帶雨林、極地和高山生態系統、草原濕地、殘余天然草地和海岸帶生態系統等仍面臨適應能力有限的問題,容易受到嚴重的、甚至不可恢復的破壞危險,緩變性的經濟影響隨氣候變化的加劇繼續加重。未來加強研究其經濟影響對全面認識、正確看待氣候變化影響至關重要,但是評價難度也遠大于直接突變性經濟影響,需要各國給予足夠的重視,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從我國15年來GDP的增長率與氣候變化直接經濟損失增長率的變化趨勢來看,我國GDP增長率逐漸下降,氣候變化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增長率逐漸上升。隨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方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政策性措施的實施,以及節能減排技術的進步,經濟損失增長率應該會有所下降。

但是,目前災害直接損失沒有統計毀壞設施的災后重建和修復費用,還有一些沒有從經濟的角度量化到已有的直接影響。因此,對直接經濟影響的評估值可能比其真實值要小得多,實際經濟損失值增長可能會更快。隨著20世紀90年代以來災害評估方法的改進和認知水平的提高,以及對災害影響的研究愈來愈受到重視,前期的直接經濟損失縮微化的程度可能比后期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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