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論文8篇

時間:2023-03-28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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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論文

篇1

1.巨災風險的概念

巨災風險通常指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給人們生活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風險,主要包括洪水、地震、颶風、恐怖襲擊等自然及人為災害。美國保險服務所將巨災定義為損失金額超過2500萬美元的災害事件。巨災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一系列能導致巨大損失的災害事件,與一般事件相比,巨災事件發生的概率非常低。

2.認識巨災風險的證券化產品

風險證券化是一種創新融資工具,它使得保險風險能夠在資本市場上交易,提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用來支付大型災害和其他損失所引起的償付資金。最突出的風險證券化產品是巨災債券,作為一個完全抵押合約,如果合約定義的巨災事件發生,該債券就可以進入資本市場交易,為保險和再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支持。近幾年,巨災債券市場顯著擴大,雖然巨災債券市場的規模相比全部非壽險再保險市場仍然較小,但與單一的財產險再保險市場相比,它仍然占據主要地位。一些保險業內專家已經觀察到,例如巨災債券、行業損失擔保等非傳統風險融資工具,現在正逐步占據著財產險再保險市場的主要地位。

3.巨災保險市場的現狀

(1)巨災風險是由不同的金融部門共同承擔。

巨災保險通常包括兩個步驟,第一步,個人和企業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第二步,保險公司向全球范圍內的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通過這種方式,巨災風險在全球范圍被分擔。然而,數據表明:個人和企業并沒有為全部的巨災風險購買保險,大部分風險仍然由被保險人自己保留;類似的保險公司在進行再保險時,僅僅對其中的小部分巨災風險進行了再保險,大部分的風險仍然暴露在外,無法得到保障。

(2)如果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不能夠完全分散巨災風險,那么這些機構必須通過持有足夠的資本金,用來支付其承諾的巨災索賠。

如果原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所持的資本金數額不足以支付潛在的巨災索賠,那么一部分巨災風險就會自然地返還給被保險人,或者通過國家破產救助基金轉嫁給其他保險公司,又或是通過災難援助而轉嫁到全部納稅人身上。事實證明,盡管保險公司的巨災償付能力在20世紀90年代的美國已經有了大幅改善,例如在1998年的巨災事件(合計約1000億美元的保險損失)的索賠中,絕大部分保險標的損失都由保險公司進行了賠償。但是,一方面,仍然有數以億計美元的損失沒有得到保險保障;另一方面,在巨災事件發生之后,大量的保險公司破產,嚴重干擾了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

4.巨災風險領域的研究現狀

近年來,如何應對巨災風險已成為國內外學術界普遍關注的問題,巨災風險造成的巨大損失,使得學者們開始嘗試解決以下3個問題:一是巨災風險的保險保障是否完善,風險的分配和最優風險分擔在實踐中是否一致?二是市場的何種缺陷阻礙了巨災風險的有效分配?三是是否存在公共政策或私人機構的解決方案,使得巨災風險的分配更為有效?正是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擔憂,引發了許多的市場反應和公共政策建議。市場反應主要體現為金融創新,包括引入巨災期權和巨災債券機制。而公共政策建議方面,則包括允許保險公司建立享受稅收延期的巨災準備金制度,以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關于統一再保險計劃的提案。

二、阻礙巨災風險有效分散的因素

1.保險市場自身的缺陷

巨災風險的分配與普通的保險風險一樣,首先要對風險進行分散。對于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來說,損失的償付能力主要受到風險的分散程度和自身資本金兩個因素的制約。對大多數類型的常規保險合約來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因素限制了風險的分散程度。盡管可以通過監控等手段,緩解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帶來的問題,但是,在應對巨災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強大的破壞力時,保險公司往往顯得力不從心。

2.保險人有限的償付能力

為了合理地分配巨災風險,保險和再保險公司通常依靠持有大量資本金來滿足巨災風險對償付能力的要求,盡管超額的資本金可以實現保單更高的價格,但飆升的額外資金管理成本與持有更多資本金所拉升的納稅成本,嚴重限制了保險公司的資本金額度。此外,保險公司相比外部投資者往往擁有更好的市場信息和投資機會,充實的資本金賬戶會減少保險公司的投資,這種逆向選擇的問題一方面會增加新的資金成本,另一方面會限制他們持有超額資本金的意愿。巨災事件發生后有關各方的表現,加劇了保險公司能否應對巨災引起的巨額賠付的擔憂。行業的共識是:目前保險行業的資本金額度是不足以應對可能發生的巨額賠付的。特別是對那些仍有部分巨災風險暴露在外的保險公司來說,巨災事件的發生將意味著無法支付的高額賠款和眾多保險公司的破產。

三、國際金融產品創新實踐

1.巨災期貨合約

1992年,為了應對巨災風險,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引入了巨災期貨合約,該合約以22家財產保險公司構成的保單池承保責任損失為基礎指數,由一個國家指數和3個區域指數構成。假如巨災事件的發生造成保單池的損失,這會導致指數上升,此時,保險公司可以交易一個期貨長頭寸用來對沖巨災風險造成的價值波動。這類巨災衍生品的主要優點在于索賠支付是基于指數,不會受市場參與者活動的影響。相反,典型的再保險合約是基于保險公司的損失,這會引起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問題。巨災期貨所具有的優勢也是有代價的,巨災衍生品的收益是基于全行業范圍的損失,而不是特定保險公司的損失,這表明市場中將存在基差風險。事實上,基差風險是最初批評巨災合約期貨的一個主要觀點。另一個批評意見是,盡管交易所具有保證金制度和日結算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為了獲取不對稱收益而導致短頭寸無限制下跌的信用風險。

2.巨災期權合約

1994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決定用巨災期權來代替期貨合約。巨災期權是基于被保險財產損失預期估值的一類指數合約。此外,芝加哥期貨交易所還為更多特定地理區域開發了專項合約,例如,專門針對災害多發的佛羅里達州和加利福尼亞州的專屬合約。期權合約在市場中可以作為看漲價差來進行交易(一個長期看漲頭寸與一個更高行權價的短期看漲頭寸結合),如果指數的結算價值下跌到兩個期權的敲定價之間,那么購買者可以收到正收益。這樣,購買巨災看漲期權就與購買一個再保險責任產生的效果類似了。

四、成功的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

1.認識巨災債券合約

在過去數十年間,資本市場的衍生金融工具仍在不斷地提高保險公司管理巨災風險的能力,但最成功的一個創新應當是巨災風險的證券化,即如果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優先安排發行股權或者債務。如被廣泛使用的巨災債券,當特定巨災發生,投資者有權同意免除債務工具的部分本金和應付利息;如果巨災沒有發生,那么投資者將獲得他們的本金與利息之和,而且利息通常大于同業拆借利率。例如,1997年的巨災債券承諾其收益率比同業拆借利率高576個基點,1998年發行的巨災債券的利率比同業拆借利率高416個基點。

2.巨災債券的特點

相比保險公司管理巨災風險的其他方法,巨災債券的優點更加明顯。由于債券投資基金通常由大型信托資金持有,所以巨災債券具有更低的信用風險。如同債務融資相對股權融資具有更加明顯的稅務優勢那樣,巨災債券也具有相對股權資本較低的稅務成本。相對于傳統的次級債,巨災債券同樣可以降低基金公司的財務成本,此外,巨災債券還可以減少由于債券發行導致的成本。總的來說,相比再保險和股權運作,發行巨災債券具有更加顯著的優勢,它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管理巨災風險的能力。不過,美國巨災債券地使用仍然受到監管機制的約束,監管方一般要求債券只能由離岸的特定機構來發行。因此,巨災債券的交易成本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

五、政策建議

對保險公司支付巨災索賠能力的關注,導致了各國政府對巨災保險和巨災再保險項目的討論。事實上,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佛羅里達州和夏威夷州早已建立了應對巨災風險的保險和再保險計劃,并且有關聯邦巨災再保險項目的提案也已經提交國會審議,美國政府甚至允許使用拍賣的方式,賣出巨災再保險的高階分保權益。

1.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分擔制度

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分配機制安排是目前主流的一種嘗試,由于巨災風險難以被“橫截面化”分散,因此需要進行“跨期化”分散,跨期風險分擔安排涉及跨越很長一段時間資源轉移,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往往能夠實施比私人部門更有效的跨期風險分擔安排。而且相比私人機構,政府有能力得到更低利率的資金支持(由于低信用風險,可以提升其融資能力),能比私人部門更有效率地安排跨期風險分擔的制度安排。

2.稅務優惠與減免

篇2

[關鍵詞]農村人身保險;網點建設;銷售渠道;產品設計;人管理

一、農村人身保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緊迫感

一是感覺城市業務發展還算順利,還有保源,靠城市業務就能實現增長目標,沒有必要大力發展農村業務。二是認為農村經濟基礎薄弱,保險需求不足,開展業務難度大,有畏難情緒,望而卻步。三是現在農村保險市場競爭還不激烈,沒有看到丟失農村保險市場的危險。

(二)對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沒有特別的政策支持

開展農村業務點多面廣,營銷服務部建設需投入多種費用,如:租賃費、裝修費、辦公費、電話費、宣傳費,應付各種攤派,還有服務工作的跟進、保費的收集上繳、客戶的回訪、賠案的調查、賠款的支付送達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公司從費用角度考慮不合算,基層公司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積極性不高。

(三)農村營銷員開展業務困難,績效差、收入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農村客戶大都是低端客戶,高、中端客戶較少。農民的保險意識不足,展業的難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費很少。據資料顯示,在我國大中城市壽險件均保費能達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萬元。小城市3000元以上,縣城1000元以上,而農村只有500元左右。農村營銷員是勁沒少費、苦沒少吃、汗沒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四)發展農村業務風險大

與城市相比,農村的銷售人員和客戶的素質更加參差不齊,業務質量難以保證,利潤、退保率、死亡率等考核指標完成困難。如有的地方農村的住院醫療賠付率年年都在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200%—300%以上,虧損嚴重,使得保險公司對該項業務望而卻步。

(五)銷售渠道單一

只有個人人——營銷員直接分散展業一個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順暢。

(六)產品對農民的保險需求適應性差

一是普遍存在交費高的問題。如現在各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的險種,一般交費都在5000元以上,交費都高,超出了農民的交費能力。二是交費方式不靈活。農民收入的特點是春秋兩季才有糧食或經濟作物的收入,還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節回家時,才能發到手,具有時間性。而目前各公司推出的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交費方式是定時交費,超寬限期失效。

(七)對營銷員的管理辦法不符合農村業務實際情況

考核標準定的太高,如嚴格執行,每次考核都會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級,15%左右的營銷員被解除合同。幾次考核下來,營銷員隊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現了許多地方都不敢嚴格考核的現象,不利于營銷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八)保險服務難以到位,保險信譽低,給保險展業帶來困難

由于延伸到鄉鎮的機構、人員、業務量都少,很少或沒有配備客戶服務人員和設備,致使許多對客戶的服務措施,如:上門收取保費、送達保單、送賠款、幫助進行保單保全等,難以到位,使農民客戶對公司服務很不滿意,降低了投保的積極性。

二、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對策

(一)提高對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是要認識到開拓農村保險市場,服務三農工作是響應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號召的重要舉措。二是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在國家還沒有能力在農村普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更應該在農村大力發展商業壽險,使廣大的農民享受到保險保障,解除農民對未來不確定的人生風險的憂慮,補償人們因人生風險損失造成的經濟困難,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做大做強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要做到科學發展,發展戰略就必須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現在我國農村已參保的人群還不到30%,已參保的保障程度也極其有限,所以說這是一個人口眾多、保源潛力巨大的市場,極具開發價值。近年來農村業務所占的比重出現了逐年增加的趨勢,有的地區已從占30%發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區甚至達到了70%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只要開拓了農村市場,就為做大做強保險企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制訂規劃,積極實施,梯次推進,加快農村網點建設步伐

一是成立時間長、農村網點多的公司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農村網點建設規劃。規劃制訂要遵循:“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積極實施、梯次推進”的原則,既不搞脫離實際的一陣風、一窩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積極的態度和明顯的效果。二是在時間要求上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肅酒泉的經驗很值得在全國推廣,可通過各種方式推廣他們的經驗,使他們的經驗在全國遍地開花。四是堅持標準,梯次推進。要成熟一個建設一個,逐年分批,梯次推進。鄉鎮營銷服務部建設要遵循“選到一個好主管,建立一種好機制,費用核算不虧損,后續服務跟得上”的原則。選一個好主管這條很重要,對主管的選擇要慎重,可在營銷員或正式員工中公開招聘,優中選優。總之,一定要選到合適人選。建立一種好機制,就是要建立營銷服務部的行政、晨會、業務、收入分配等各項制度,堅持體現績優多得的傭金分配制度,績優晉升制度。費用核算不虧損是指在上級公司加大費用投入后或建設營銷服務部一、二年后能不虧損就可以。后續服務跟得上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則,會使人力、物力、財力都跟不上,應適量梯次發展,使各項服務措施都能基本到達新建營銷服務部、營銷員和農民客戶。

(三)拓寬銷售渠道

在以營銷員為主銷售分散型業務的同時,尋求其他的銷售渠道。一是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爭取他們支持。如與計生、教育、衛生、農機、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門合作,開辦計生系列,學生、農村合作醫療,農業機械手、駕乘人員、旅客、民營企業人員等人身意外、醫療、養老等保險。二是利用各種社會組織開展業務。如:民營企業家協會,各種自發組織起來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種養殖業的產供銷協會。三是發揮已有的兼業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郵政網點、各種銀行在農村的機構,各種人身保險業務。四是利用村干部、農村信貸員、農村醫生、電工等聯系農民群眾緊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險理念快,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優勢,讓他們經培訓后壽險業務。

(四)改進壽險產品設計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現在農民亟需的就是醫療、養老和意外類保險產品。在產品的改造和設計時要根據農村普遍交費能力低的實際情況,遵循“較低繳費、保障適度、手續簡便、風險易控”的原則設計保險條款及費率。人身意外險的交費以不超過40元為宜,養老、醫療、理財類險種每份以不超過500元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數據為依據,適度保障。手續的設計要盡量簡便快捷,不體檢。風險控制采用加長觀察期,醫療類保險采用病種賠付型和住院補貼型保障,不用費用報銷的補償辦法,以規避造假騙賠風險。

(五)改革人管理辦法

一是降低考核標準,嚴格進行考核。除基準考核值不要設定得太高外,對解除合同的標準,主管職級維持的保費、保單件數、續期保費完成比率、下轄人員、甚至下轄團隊數量的標準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過探索,單降低基準考核值、保單件數、保費、人員數量這幾項,仍會出現大量主管維持不住職級需降級的情況。所以也必須降低下轄團隊數量的要求。在降低標準的情況下嚴格進行考核,這樣才能發揮基本法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二是考核時間限制要放寬。根據農村兩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保費收入具有時間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要延長考核的時間限制,改為半年或年度考核。

(六)強化推動措施

一是組織推動。各總公司都要設立農村業務部,省市公司也要設立農村業務工作機構,縣區可實行縣城和農村分片管理。從組織上保證農村業務發展。二是目標考核推動。把農村業務列入各級公司年度目標進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級對農村業務的重視。三是選好突破口,強力推動。1.“新農合”是國家在農村為農民建立的第一個社會保障項目,現在還未完全確定經辦模式。河南新鄉、江蘇江陰的“政府主導推動,商業保險管理,醫療機構服務,衛生部門監督”的模式,雖然保險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費用上也相對緊張,但對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其他業務的帶動作用,已顯示出巨大的好處。2.農村干部養老險。過去有的公司已開辦了一些,現在就有許多農村干部正在領取每月幾十元的養老金。雖然錢不多,但在農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羨慕的。而且農村干部的投保資金籌集相對也容易些。3.農民工保險。農民工數量巨大,且長期在城市打工,接觸新事物快、保險意識相對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因此要先從農民工人手做工作,見效相對較快。4.農村中收入高的人。選擇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對打開缺口相對容易些。5.民營企業、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及其職工。6.失地農民的保險工作。

(七)做好保險服務工作,提高保險信譽

一是延伸服務網點。在中心鄉鎮建立小型的業務處理及客戶服務中心,使周邊鄉鎮都能在不太長的距離內辦理交單、交費、保全或賠款、給付等業務。二是加強服務工作培訓,強化服務工作理念,增強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三是以農村客戶為中心建立農村客戶服務制度,規范農村客戶服務流程,簡化各種業務處理手續。四是根據農村收入的特點,改變條款交費期的規定。改為提前交費,給客戶利息,寬限期由2個月延長到半年,年內復效不重新體檢等。鼓勵農民客戶有收入時提前交費,無收入時延后交費,最大限度地為農民客戶提供方便。

篇3

關鍵詞保險供給保險需求供給約束

1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呈現出供給約束型特征

當前我國潛在保險需求巨大,特別是隨著我國和諧社會和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推進,經濟快速發展,人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結構不斷升級、風險和保險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日益凸現,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險需求有著廣闊的市場空間。就保費收入而言,2005年我國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費收入排名僅第11位,還不及GDP規模和人口數量都小于我國的韓國。就保險深度而言,世界平均為8%,我國為2.7%,世界排名第42位。就保險密度而言,世界平均為512美元,我國為47美元,世界排名第72位。我國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而且落后于許多發展中國家。最近有研究預測,未來5年我國保險業會保持年均16.2%的增長速度。我國保險市場的巨大潛力為中外保險公司所普遍看好,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產生了強大的吸引力。

與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保險業的供給能力較弱,無法滿足保險市場上的巨大需求,呈現出供給約束型特征。其突出表現是保險業資產規模較小,償付能力不足。截至2005年底,我國保險公司總資產才達到1.53萬億元,占金融業總資產的比例僅為3.8%,而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一般在20%左右,甚至更高。就償付能力狀況而言,多家公司都存在著程度不一的償付能力問題,甚至有的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觸到了被接管的底線。有研究顯示,如果將償付能力充足率選定在100%,到2010年底,我國人身保險供給能力缺口約為33億元。如果將償付能力充足率選定在120%,供給能力缺口預測值約為235億元;選定在150%,供給能力缺口約為540億元。巨大的供給能力缺口大大限制了保險需求的實現。此外,我國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也較弱,不能有效推動和引導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的轉化。近年來,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居高不下,而且呈現出快速增加趨勢,2005年末高達147054億元,年增加額達到近1.6萬億元,這與4928億元的總保費收入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大量的居民儲蓄存款中以預防養老、教育、防病、失業等不確定事件發生的預防性儲蓄居多,而這與保險所應發揮的保障功能是類似的。大量的居民儲蓄存款難以轉化為對保險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們對保險不信任、保險服務質量低、保險產品創新能力缺乏等保險供給方面因素制約。

2我國保險市場供給約束的具體表現

2.1保險產品不能適應市場需求

當前保險產品開發上存在的問題不在于數量和品種的多少,而在于不能適應和滿足保險需求,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問題較為突出。據統計,目前正在市場上運行的險種有400多種,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適銷對路的險種并不多。如中年人對保險需求最為強烈,而很多產品恰恰越過了這個年齡段;大多數產品只適合高薪階層,而沒有關注中等收入階層,而且針對團體的保險多,針對個人的險種少;壽險產品抵御通貨膨脹的能力差,產險市場提供的險種十分有限;綜合各種風險責任的綜合型險種多,消費者急需的單純的醫療保險、老年護理保險等過于單一。各保險公司險種雷同,個別險種“克隆”現象嚴重。這樣,一方面是某些保險產品的過度開發和供給,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保險公司忙于出售開發的產品,而不是針對市場需求開發能售出的產品,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保險需求的實現。

2.2保險服務質量較低

保險商品具有無形性,而且是以消費者現在的貨幣支出換取未來一定時期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服務性承諾,這種承諾具有非及時性。保險服務質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們對保險的信任度,而且一些人和企業之所以購買保險,就是為了享受保險公司專業的風險管理服務及其效率,因而,服務是保險業的生命,服務質量的高低對保險需求有著重要影響。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較低,主要表現在:一是缺乏服務意識,更多是從自身利益出發,沒有意識到服務對于保險這一無形商品的重要性;二是保險公司管理不規范,公司治理結構還不完善,沒有將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三是保險服務的手段和方式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費者難以從保險公司享受到高效、專業的風險管理及其延伸服務。此外,保險業務手續繁雜,消費者獲取相應的信息以及保險索賠較為困難等都是保險服務質量低的表現,較低的保險服務質量制約了保險需求的增加。

2.3保險定價機制不靈活,價格與保險責任之間缺乏明確的對應關系

保險定價機制上存在問題,價格缺乏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的對應關系,甚至有些險種仍然是實行嚴格的費率監管體制,保險費率難以適應不同風險和經營成本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這就導致保險費率與保險責任相比存在畸高畸低的現象,如一些險種賠付率長期僅為30%以下,個別險種甚至多年來不到10%;而另一些險種卻嚴重虧損,難以為繼。價格是影響保險需求的重要因素,而定價的不合理無疑阻礙了潛在保險需求向現實保險需求的轉化。

2.4保險銷售過程中問題較多

目前我國保險消費過程中的誤導行為較為嚴重,營銷員整體素質較差,行業形象受到影響。據調查顯示,在我國保險業飛速發展的背后,一些涉及到大眾的分散性業務,如個人壽險、機動車輛險、家財險等方面,由于宣傳不到位或宣傳不當,甚至是誤導等原因引起的投訴糾紛正呈上升趨勢,行業整體信譽也面臨考驗。一些保險公司在保險銷售過程中,過分注重保險功能和好處的宣傳,甚至產生誤導行為,目的是怎樣把保險產品推銷出去,從而忽視了保險消費者的真正需求。其根源在于保險公司缺乏真正的市場意識,只從自身的市場規模和保費收入而不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存在著“營銷近視”。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人們在風險處理方式上對“保險”的選擇。

3提高保險供給能力,實現保險供求的良性互動

.1以消費者需求為著眼點,加強產品創新,調整銷售策略

“市場需求勝過十所大學”。保險公司應該加強對消費者市場需求的調查研究,明確目標市場,并開發相應的產品來滿足目標市場的需求。只有著眼于需求的銷售策略,才能真正抓住消費者的心理,才能形成“有效供給”。結合我國目前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諸多不確定性事件所導致的人們大量安全保障的需要,保險產品創新應該以保障型產品為核心,真正滿足人們的安全保障需要,從而解決保險產品供給結構失衡的問題。

同時,也要加強對保險銷售過程的管理和引導,提高保險營銷人員的素質,真正從消費者的需求出發,介紹保險理財知識,使客戶能夠根據自己的保障需求和經濟能力,選擇最適合自己保障需要的保險商品和適量的保險金額。同時,也要詳盡介紹客戶所購買的保險商品的基本功能、屬性特點及其對消費者的保障作用,認真講解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使消費者明確自己有了什么保障,能得到什么服務,買保險后自己有什么權利和義務。只有這樣,保險業才能真正贏得人們的信心,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供給約束的問題。

3.2增加保險業資本總量,提高保險承保能力

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對于保險供給能力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一般而言,由于保險業相對于其他行業存在著更為嚴格的監管,特別是償付能力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性十分重視,因而,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保險業的供給能力更容易受到其資本的限制。我國保險業目前巨大的供給能力缺口主要是由于資本不足造成的。因而,增加保險業的資本就顯得尤為必要。可以采取上市、增資擴股和發行次級債等方式募集資本。除此之外,增加我國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式。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集中度較高,不僅限制了有限的保險供給資源的合理流動,也限制了保險創新能力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對保險供給能力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增加保險市場主體不僅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還可以將巨大的社會資本引入保險業,不斷充實、提高保險業的承保能力。

3.3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激發和引導保險需求

首先,是要調整服務策略,真正將消費者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如對消費者進行市場細分,實行客戶分級管理制度,根據不同層級客戶的特點和需要實行有針對性的差異化服務策略。再如,根據為消費者提供方便化、廣泛的原則,在營銷渠道上加強與相關交通部門以及銀行、郵政等部門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方便消費者;在營銷方式上,除在公司成立集咨詢、投保、核保、理賠、出納等服務為一體的客戶服務中心,為全體客戶提供專業化、系統化、高效率的“一站式”服務外,還應當積極發展網上保險、電話保險等消費者易于接受的新型營銷方式,提高自動化服務水平和效率;在理賠服務上,應順應消費者的需求,簡化理賠手續,加快理賠速度等。

其次,提高保險服務的技術水平是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的核心。一是要強化保險公司在防災防損、保險理財等風險管理領域的專業化和技術優勢,不斷學習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優質的風險管理和理財服務,營造專業化、可信賴的形象。二是要提高保險精算技術水平,在細分保險責任、降低經營成本的基礎上,著重解決保險費率畸高畸低的現象,使之與承擔的風險責任對應成比例。三是要提高保險服務的信息化技術水平,促進保險服務的規范化和便利化。

3.4進行保險制度創新,促進有效保險供給的增加

制度創新可以為保險供給能力的增加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要加強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營造公平的保險消費環境。保險業屬于信息不對稱較為嚴重的一個行業,特別是普通消費者與專業化的保險公司相比處于明顯的信息劣勢。這就要求加強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特別是保險監管機關要從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出發,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僅要披露有關保險產品和定價的信息,還要披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信息;不僅要擴大信息披露的內容和范圍,還要擴大信息披露的公布渠道。此外,還要注重對保險投訴的監管,將保險企業置于廣泛的社會監督之下。

同時,也要加強保險評級制度建設,通過保險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功能,將普通客戶難以理解的財務信息等復雜指標轉化為易于理解、一目了然的指標,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在高透明度下高效穩健經營,而且可使保險消費者及時了解各家保險公司的有關情況,在進行綜合比較分析之后,做出理性選擇。保險評級機構還能為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和政策建議,為其客戶提供保險咨詢和顧問服務,起著信息傳遞的媒介作用。

此外,還要建立健全保險法律法規,為保險需求和消費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目前,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還不能為人們的保險消費提供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法律保障,還不能提供人們放心消費、甚至敢于超前消費的完善的法律環境。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保險需求。因而,應該加大以《保險法》為核心的系列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并適應新的法律的頒布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在修訂原有規章的同時制定新的規章,充分發揮完善的法律環境對保險需求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魏華林.中國保險需求到底有多大[N].中國保險報,2005-04-08

2蔡秋杰.美國保險供求互動關系的一般特征及其啟示[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05(2)

篇4

從目前試點情況看,大部分省市的承保機構數目維持在三個以內。比如山東省青島市的承保單位是中國財險青島分公司,遼寧省朝陽市的承包單位為中國財險朝陽分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分公司和安華農業保險公司朝陽分公司。因此,從廠商數目的角度來看,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在各試點地區體現為介于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之間的一種市場性質。從產品的差別程度來看。森林保險的產品可以看成是災害發生后提供補償或者重置的服務,其價值的書面載體為保險合同。因此,森林保險的產品可以理解為林農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對于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價值在不同的情況下具有不同的價值:如果沒有發生災害,則保險合同的價值為保費;如果發生災害,則其價值為保費減掉賠償額的余額。由于保險合同的這種特性使之無法對保險合同的價值進行單一估算。因此,這里將保險合同的價值視為保費,而將賠償額(如果受災并賠償)經過攤銷后視為簽訂一份保單保險公司需要付出的變動成本。《通知》中指出,基準保險費率為4‰,各試點省份可以據實上下浮動或進行省級財政補貼。因此不同地區的森林保險保費已經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即不同地區的政策性森林保險產品不同質。從這一角度,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的性質趨向于寡頭市場。對價格的控制角度來看。在2009年以前,我國并沒有正式決定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當時的保險公司對價格的控制程度非常高,導致保費過高使林農難以承擔。而在2009年國家正式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以來,試點省市的保費均由政府管制在一定范圍內[4]。如圖1所示,在政府不進行管制的時候,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保險公司會采用MR=MC的方法進行定價,從而保費的均衡價格為Pm,均衡數量為Qm。此時不但保險的覆蓋率非常低,而且均衡價格讓林農難以承受,需求很低甚至零需求。因此,為了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政府會進行管制,要求保險公司采用平均收益定價法,即取AR=MC,此時的均衡參保數量為Q1,均衡價格為P1,由于P1<AC,廠商是虧損的,所以需要財政補助,補助額至少為S長方形P2P1BA。若將政府的財政支持算作保費,保險公司對價格有較大的控制權。從行業壁壘角度來看。因為森林保險本身的弱質性,多災性,周期長等特點,行業進入壁壘非常高。以中國財險為例,僅其注冊資本就高達111.418億元。截至2010年底,中國財險保費收入達到1539億元,在全球上市非壽險公司中名列第八位,亞洲排名穩居第一。如此高的壁壘要求和資金雄厚的競爭對手,幾乎排除了所有潛在進入者。

發展的不足之處

由于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介于壟斷市場和寡頭市場之間的市場性質,其發展上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市場運行效率低下。無論是壟斷市場還是寡頭市場,相比于完全競爭市場,均有效率上的損失。其動因主要是信息不對稱,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所有森林的全部風險狀況,如果按照整體森林資源的平均出險概率確定保費費率,那么只有面臨的風險概率高于保費費率的林農會參與投保,極可能出現逆向選擇問題[5]。另外,法律層面上的缺位等問題也加劇了效率的損失。第二,政府補貼造成的社會福利損失。政府為了管制政策性森林保險的價格,規定了保費上限,使保險公司的成本大于收益。為了保證森林保險的順利實行,需要政府對保險公司進行適度補貼。從要素的流動角度來看,這種轉移性支出性質的資金流動會造成社會總福利的損失。第三,從我國目前的政策性森林保險實施情況來看,各試點省的營銷模式基本上是被動執行中央的批示文件,很少有結合自己地區發展獨特的營銷策略。以沈陽市和青島市兩地為例:盡管兩市的森林資源本身和外部環境均有較大差別,但是在政策性森林保險的施行上并沒有太大的區別。綜合來看,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是一種介于寡頭市場和壟斷市場之間的市場。

開展政策性森林保險的建議

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運行效率目前,我國政策性森林保險的運行效率有待提高:第一,立法保證。我國森林保險方面的法律處于空白階段,僅有1982年頒布的《森林保險條款》對森林保險進行了簡單的說明[6]。因此,我國應該仿照發達國家的立法體系進行政策性森林保險法律的建設:首先,完善《保險法》的政策性保險部分,其受眾對象主要是農業保險和林業保險[7];其次,完善《森林保險條款》內容,對險種,保費,補貼,索賠,理賠等相關方面進行細致規定,將責任落實到點;再次,以《森林保險條款》為基礎,對里面的各項內容進行分項立法,同時定期對相關法律進行與時調整;第二,信息公開。保險市場上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為了保證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低成本高效率運行,政府應建立相關的組織機構,收集保險公司和林農(包括林場)的信息,并在權威網站上公布。這樣不但可以消除市場供需雙方的調查成本,而且可以增加相互信任度,提高潛在利潤;第三,建立隨時反饋機制。大多數政策在最初的試行階段均運行良好,但是效率隨時間推移而有所下降,究其原因就是反饋機制的缺位。因此,針對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政府應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對其進行實時監控。建立完備的政府補貼機制對于政府補貼帶來的效率損失,可以在以下方面給予調節:第一,成立由保險、財政、林業和政府機構人員組成的調研組,對各地區的森林保險外環境進行深入了解、數據采集、資料分析等,針對不同的地區提出差異性的財政補貼政策,即經濟發達地區少補,貧困地區多補;受災率低的地區少補,高的地區多補;森林資源貧乏的地區少補,豐富的地區多補;對實施好的地區給予獎勵補貼[8];第二,從減災方面入手,政府定期對各試點林區進行深入指導,對防險政策、風險管理、保險理賠等信息給予共享,提高林農的參保意識。如果實施效果良好,則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將會形成良性循環,財政補貼的數額上也會平穩下降,由此可以減輕政府負擔,增加社會總福利;第三,建立財政補貼監督機制。對財政補貼設立專項基金,由財政部門和林業部門委托銀行代為管理[9]。采取多管齊下的市場營銷策略保險行業非常特殊,其運營方式與零售業相近,但出售的產品卻是非實體的服務。相比于實體產品營銷的可見性,森林保險產品更需要提高品牌忠誠度。政策者和實施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來加強政策性森林保險市場的戰略營銷:第一,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2009年國家指定實行政策性森林保險的公司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但中國人保的森林保險業務在其整個業務體系中所占比例過小,并不能在森林保險領域更好的發揮經濟規模效應。因此,政府應成立專門的政策性森林保險公司,統籌全國的森林保險業發展。同時引進林業、保險業、金融業等領域人才,加強行業的人才管理;第二,不同市場采取差異策略。由于各地區的情況各異,應采用差別營銷策略。保險公司應轉變對森林保險的態度,將被動的接受國家政策變為主動創造新的利潤點:首先,保險公司應在當地政府、林業部門、氣象部門和教育部門的幫助下分析潛在險情,并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險種;其次,在開發特色險種的其基礎上,保險公司應保證森林保險資金鏈的抗險性,以便持續經營;最后,建立完備的信息數據庫和反饋機制[10],對經營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微調。

篇5

保險業是一個受到法律高度監管和干預的特殊行業,它的發展與法律強制規范的內在關聯度,要大大高于其他的金融行業。從我國現階段情況看,保險市場競爭秩序久治不愈,與作為市場主體的保險公司體制落后、機制不活直接相關,但根源在于法律制度設計和法律實現方式存在缺陷。

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受歷史條件的限制,現有保險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還遠未回歸到以市場機制為基本的資源配置方式、公司企業法人自擔風險的本位上。

現有保險法律制度一個重要缺陷是,忽略了市場主體利益最大化的合理預期,規定強制性義務的同時,不重權利的相應保障。保險公司營銷員法律地位的懸而未決和尚存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法律限制就很典型。

其次,法律制度設計單純考慮了法律的強制性因素,對與其它學科的交叉研究和吸納不夠,如經濟學在節約法律成本方面,心理學在分析市場行為方式方面,社會學在研究群體效應方面等。

法定公司的類型過于狹窄,企業運作機制也未進行強制性規范,使得保險法律制度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效果十分有限。保險法繼承了公司法按所有制形式進行立法的思路,強制規定有限責任和國有獨資兩種組織形式,而現階段仍具有發展土壤的合伙制、互助合作制和集團公司,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確和規范。

同時,現有法律制度對市場經營主體分權制衡和法人治理機制的規定,過于粗糙和原則,沒有強制性規定,這也是一些市場主體經營粗放、內控制度虛設和經營違規的一個重要原因。此外,對運營資本的規定缺乏靈活性,對注冊資本要求過高,不利于自然人資本、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等社會資本進入保險業。

從執法上看,實踐中一些問題需要正視:

制定規則,維護秩序,是監管主要職能之一。但衡量一個監管機構是否盡職,不完全在于制定的法規多么完善健全,更在于它實施“法治”的含量和執法的效能。當前的主要問題首先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法律執行不到位。

二是法律的實現上依賴于行政方式,執法程序不規范。在市場秩序的整頓上,“運動式”執法加大了執法成本。

三是對公司自律和行業自律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中的作用,估計過高。在市場競爭秩序的治理上,法律是基礎和前提,行業規范只能是補充。客觀地講,過去所投入資源建立的眾多區域性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以及它們制定的各種自治章程、公約,在市場秩序的規范方面所起的作用有限,根本原因還在于市場化初期,適合行業自律組織發揮作用的條件還未成熟。

四是沒有投入適當的監管資源,創制有效的保險爭端投訴解決機制。保險合同屬標準格式合同,保險產品技術含量高,決定了保險業的消費者比其他金融業更容易受到傷害。現階段我國保險行業沒有重視具獨立權威的仲裁機構的作用,把問題主要交由保險公司協商和法院裁決,使一些爭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挫傷了投保人對保險市場的信心。

篇6

關鍵詞:再保險;發展;探析

一、再保險含義及其發展歷史

1.再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的含義。再保險又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風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險人再進行投保的保險業務。再保險在本國范圍進行,成為“國內再保險”,若在國際保險市場上進行分保的業務稱為“國際再保險”。而再保險市場則是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及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風險分散處理的二級市場。

2.再保險的業務類型。再保險業務又可以分為法定分保和商業分保。我國目前的《保險法》規定了除人壽保險業務外,保險公司應當將其承保的每筆業務的20%向中國再保險公司法定分保。同時還規定各保險公司的商業分保應優先向國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再保險公司在我國再保險市場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業務發展也相當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費收入118.02億元,貨幣資產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億元增加到74.88億元,長期責任資本金由1996年的48.7億元提高到60億元。按凈保費計算,中國再保險公司已進入世界再保險公司20強之內,初步確立了中國再保險在國際保險業的地位。

3.中國再保險發展歷史。我國再保險業發展的歷史不長。建國后我國保險業一直是獨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由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人保)專營。隨著其他保險主體的出現,1988年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內開始辦理30%法定分保業務,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1996年人保組建集團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國內才有了一家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專業公司。1999年3月,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再)在中保再的基礎上組建成立,從此中國民族再保險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再保險市場發展現狀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據中國再保險公司的統計,該公司1999年再保險保費收入為122.14億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費收入為118.3億元,同比增長4%。但我們從中也可看出,其業務的97%來自《保險法》規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來自國內外商業性再保險業務。其中,來自國內的商業性分保業務,年均僅占國內市場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種原因分流到了國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統計數字顯示,到2002年底,中國再保險公司資產總額207.6億元,合25億美元左右,凈資產27.8億元。而慕尼黑再保險公司和瑞士再保險公司的權益性資產分別達到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

2.我國再保險市場存在問題。(1)缺乏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方面再保險市場的監管機制落后。目前,特別是再保險業務技術含量相對較高,管理機關也就疏于監管,或監管力度不夠,暴露出法規不健全、基礎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險組織機構不健全。目前,我國只有唯一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行使國家再保險公司的職能,具體經辦法定再保險業務。各保險公司必須將其承保業務的20%向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辦理法定再保險,而非法定再保險仍沒得到很好的解決,并且中保再保險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險公司的人民幣分入業務,而不能將人民幣業務向國際市場分出。各保險公司不得自行向國外辦理分保。這種再保險格局是一種完全壟斷的模式,無法滿足國內各保險企業對再保險需求。(2)再保險市場尚未形成任何一個市場的形成必須有成熟的市場主體,有買賣雙方的交換關系。雖然目前我國從事商業分保的再保險市場主體很多,但再保險市場還遠未形成。從1999年商業分保情況看,國內商業分保占總商業分保的6%,國外商業分保占94%,這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功能還很弱,再保險市場尚未形成,所以我國的再保險綜合承保能力就難以形成,再保險整體優勢就很難發揮。(3)再保險國際化步伐較慢。再保險起源于海上保險。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海上運輸引發的危險的發生往往跨越國界。因此,再保險從本質上看是最國際化的業務。但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走向國際化的步履很艱難。第一,從保險國際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資外國保險市場的能力很低,沒辦法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受到我國《保險法》關于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開放本國保險市場的程序較低等。第二,由于人民幣還沒有實現資本項目下可自由兌換,人民幣保費業務不能與國際再保險市場接軌。(4)人民幣業務分保機制尚未形成。從我國保險業務的特點看,目前人民幣業務仍是我國各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在業務總規模中占有絕對比重。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人民幣業務分保工作的形勢不容樂觀。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的自流保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保險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險單位,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購匯渠道不暢以及風險意識淡薄,不少公司不顧自身的承保能力,將承保的人民幣業務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這種做法對部分公司的償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風險。(5)超承保能力承擔風險責任現象較為嚴重。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責任范圍應與承保能力相適應,不得無限制地接受保險業務,以保證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付能力。而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保費收入與其經營能力、總準備金與其承擔風險責任嚴重失衡的狀況,這將嚴重影響再保險業務的開展與保險業的穩健經營。

3.即將面臨的問題。(1)在短期內可能會導致再保險市場占有率的下降。我國再保險市場面臨開放的壓力,同時由于再保險業的特殊性和我國再保險公司技術水平的落后,我國再保險公司不適應市場競爭,可能會面臨市場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內,法定分保原則在確保中國再保險公司穩步成長的前提下,將促進中國再保險公司與外資再保險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險這一領域進行激烈競爭。但受國民待遇原則的約束,法定分保比例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這種情況下,外資再保險公司將與我國再保險公司在各個領域展開全面的競爭。外資再保險公司不僅規模大、技術好,而且具有良好的聲譽,與國際上許多保險公司都保持著合作關系。并且由于再保險公司的客戶是原保險公司,是一個非人格化的主體,文化因素對再保險公司的進入限制比對原保險公司的進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資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將遠大于中資原保險公司。(2)再保險市場將由壟斷市場轉變為壟斷競爭市場。經過數年的發展,中國再保險業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國為主導的、各直保公司參與的初級的再保險市場。但是,由于市場的惡性競爭和商業分保需求不旺,導致直保公司之間難以在相互信任、風險共擔的基礎上建立起有效的商業分保機制和渠道,難以成長為名符其實的再保險主體。在這種特殊的市場情況下,經營法定分保業務的中國再就在初級的再保險市場中處于絕對的壟斷地位。新的外資再保險公司的進入和以同等條件參與市場競爭,將會改變目前再保險市場的壟斷狀況,整個再保險市場結構將由中國再主導下的初級的壟斷市場轉變為壟斷競爭市場,競爭模式也將逐漸從以非技術創新、非服務創新為主的競爭模式向以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為主的競爭模式轉變,中國再保險市場的國際化程度和競爭強度將大大增強。

三、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分析

1.積極推行以全面提升民族再保險主體的核心競爭力和國際競爭力為主要內容的產業發展政策。(1)培育中國再保險市場的旗艦企業。在日益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再保險主體能不能真正成為超大型的旗艦企業,首先應當是市場選擇的結果。但是,中國再保險市場作為初級市場、再保險業作為幼稚產業的現實,就要求政府在過渡期內采取特殊政策以促使其早日成為能夠主導再保險市場,抗衡外資保險公司的大型金融服務集團。為此,就應當加速推進國有獨資保險企業股份制改造的進程;逐步放松投資管制,允許保險公司成立控股的子公司式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全面進入資本市場;在分業經營的監管框架內,允許業績良好、管理水平較高的國有公司首先進行兼業經營的嘗試,待條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2)推動中國再保險市場的發育。再保險市場開放后,外資再保險公司的進入,將改變目前再保險市場的壟斷狀態,再保險市場將逐步演變為典型的壟斷競爭市場。再保險市場越成熟、競爭越充分,其所傳遞的再保險價格就越準確,就越有助于推動各再保險主體的制度創新、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因此,建立一個成熟、發達的再保險市場,是中國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的內在需要。

2.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的再保資源。從地域的概念看,保險市場可分為國內保險市場和國際保險市場兩個市場。再保險業務具有開放性和國際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它是聯結兩個市場的紐帶。從事再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一定要具有全球化的市場觀念,要了解和跟蹤國際市場,掌握國際再保險市場的動態,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的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管理方式,以及國際再保險人才。通過與國際市場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國再保險業務的經營水平與經濟效益,提高我國再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

3.建立國家巨災保險保障機制。目前,國內保險公司在自然巨災方面已存在巨額的責任累積。巨災的特點決定了巨災保險所具有的公共產品性質。因此,要真正實現保險產業的保險保障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過合理的“市場干預”,建立國家巨災保險保障基金。根據發達國家巨災保險保障基金的組織、管理經驗,我們認為,該基金應當由國家再保險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具體負責巨災風險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責任累積的研究等,基金則主要來源于各保險公司的巨災保險保費,單獨立帳、單獨核算。政府對巨災保障基金應予免稅,放寬其資金運用渠道。最后,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政府要作為該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險人”,在巨災基金不足以應付賠款支出或達到某一收支臨界點時,政府應當提供強有力的財政支持。

參考文獻:

篇7

關鍵詞:保險市場結構特征寡頭壟斷壟斷競爭政策建議

在強勁的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的國際趨勢影響下,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環境正發生著巨大變化,保險市場結構處在激烈演變過程之中。在此迅速變化的國際國內背景下,通過政策引導,構建我國適應市場經濟和國際競爭需要的保險市場體系,是當務之急。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現狀及結構類型

1980年,我國恢復試辦國內保險業務時,全國只有1家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幾千萬元。2003年,我國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已經有61家,其中內外資分別為24家、37家,壽險公司31家,產險公司30家。至2004年底,我國已開業和正在籌備的保險公司數量已超過了80家,2004年全國保險費收入4138億元。25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結構發展大致經過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8年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完全壟斷階段。1986年以前整個中國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自經營財產、人身保險業務,1986年成立了地區性的新疆兵團保險公司,但這并沒有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構成任何威脅。

第二階段(1988-2000年):三足鼎立的寡頭壟斷階段。1988年、1991年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兩家全國性綜合型保險公司的先后成立,才真正打破了我國保險市場獨家壟斷的局面。1998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組,產、壽險分離,后來中國平安和中國太平洋也實行了分業經營,于是在中國大部分城市地區的產壽險市場上分別形成了三家壽(或產)險公司之間的相互競爭。

第三階段(2001年入世以來):寡頭壟斷向壟斷競爭型市場演變的市場分化階段。在2001年底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后,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迅速加快,外資、合資公司異軍突起,內資新興公司迅速成長。中國人保、中國人壽所占的市場份額逐步下降,平安和太平洋飛速發展;處于第二陣營的泰康人壽、新華人壽、中華聯合產險、天安保險等成長勢頭迅猛。在上海、廣州等保險業開放較早的城市中,友邦、信誠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憑借其品牌效應和較高的客戶忠誠度異軍突起,產壽險市場競爭十分激烈。

盡管我國保險市場的總體發展速度很快,但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性十分突出。在少數保險開放早的大城市如上海、廣州,保險公司數量達到30家以上,市場競爭相當激烈,已經屬于壟斷競爭型市場模式,但在其它大部分城市地區,無論產壽險市場都只有3-5家公司經營業務,屬于寡頭壟斷型市場模式,而在大部分農村地區(特別是中西部農村),甚至還是屬于雙頭壟斷市場模式,只有人保和國壽在分別經營財產、人身保險業務。總體來看,中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仍然屬于寡頭壟斷型模式,在保險市場中僅有的少數幾家公司即保險寡頭瓜分壟斷了絕大部分保險業務,這可以用產業經濟學的市場競爭理論加以佐證。

產業經濟學通常采用市場集中度和市場平均度兩個指標來比較分析一國市場的競爭程度。其中市場集中度,一般選用前五大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來表示,是反映一個產業市場集中程度的重要指標;市場平均度是市場集中度的補充指標,是指平均每家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總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數量),反映了產業市場的穩定程度和風險分散程度。

2004年我國實際經營壽險、產險業務的公司分別為28家、26家,但是,壽、產險市場保費收入超過市場份額5%的公司分別只有5家和4家公司,60%以上的保險公司市場份額不到1%。我國壽險、產險市場的集中度指標(將前五大壽險和產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分別相加)分別為88.69%、90.26%,這與10年前(1994年)的99.2%、98.7%的集中度相比,有明顯下降。但是,與歐美國家大都在20%-40%之間的市場集中度相比(見表1),仍然明顯太高;甚至,我國的保險市場集中度比高度壟斷的日本(68%)、韓國(61%)市場也要高出許多。

保險市場平均度,是指平均每家保險公司的保費規模。結合市場集中度指標,它可以反映出一國保險產業的市場風險分散程度和市場結構穩定程度。如果一國保險市場集中度指標很高,同時,市場平均度指標也很高,說明該國保險業務高度集中于少數幾家公司手中,市場風險過于集中,這時一旦有一、兩家公司經營出現危機,整個保險市場結構將趨于不穩定,即孕育著潛在的保險市場危機。反之,市場結構就會趨于相對穩定。在世界前10大保險市場中,大部分國家市場平均度指標都在1-3億美元之間。在全球第一大保險市場的美國,這一指標僅為l.9億美元,日本的市場平均度最高,為38億美元,高出歐美國家二、三十倍,日本高度集中的保險市場結構必然隱藏著巨大的危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以來,日本相繼出現了日產生命、東邦生命、第一百生命和千代田生命等5家保險公司破產,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日本保險市場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復蘇和發展。韓國的保險市場平均度為11.08億美元,也存在著類似日本的市場風險過于集中的危險。我國的保險市場平均度為6.8億美元,僅低于日本和韓國,遠高于美國、英國、法國和德國等西方國家。從市場集中度和市場平均度兩個指標分析判斷,中國當前的整體保險市場仍處于與日本和韓國相類似的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狀態。我國保險市場結構模式的發展和建議

我國保險業市場結構寡頭壟斷格局的形成,并不是市場自身發展的結果,主要是計劃經濟下行政手段干預資源配置導致的。寡頭壟斷市場模式下的高市場集中度隱含著潛在的金融危機,很容易導致保險市場結構的不穩定,進而可能引發整個金融市場的動蕩。同時,寡頭壟斷市場模式也易導致整體的市場低效率。

從世界范圍考察,各國的保險市場結構模式按照市場競爭程度由強到弱大致可劃分為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四種基本類型。在未來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的國際大背景下,我國的保險市場結構應該采用壟斷競爭市場模式。要促使我國寡頭壟斷市場向壟斷競爭型市場體系的成功轉換,必須在保險市場結構的各個環節全面引入競爭機制,盡可能降低保險市場的集中度和平均度。

培育多元化的保險市場競爭主體,優化保險市場結構

要提高保險市場的競爭程度,適量的競爭主體是首要條件。那么,我國是不是也要像美國一樣引入數千家保險公司呢?美國的保險市場總量比中國大得多,2002年的保費收入是中國的27倍,我國不可能也象美國一樣需要5000多家保險公司,但按照比例推算,同時考慮到我國保險市場的高速成長性,我國保險市場應需要150-200家公司,當前的80家顯然太少。另外,在培育更多的市場競爭主體時,還必須注意優化市場主體結構:在增加公司總數量的同時,要注重培育規模公司,促進更多保險集團、金融集團形式的公司成立;在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大對內開放的力度,大力發展新興民族保險公司;強化市場細分,大力發展專業保險公司,鼓勵設立更多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汽車保險、貨運保險、農業保險等專營公司,促進優化保險資源配置,增強中資公司專業競爭能力;嘗試設立相互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和專屬自保公司,增強保險供給主體組織形式的多樣化。逐步放松保險管制,提供寬松的市場環境

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存在嚴重的“保險抑制”。目前,我國對不同保險公司的經營仍存在著眾多的不同限制,例如在產品定價、資金運用、經營地域、經營范圍等方面。隨著中國保險市場逐步走向成熟和“國內市場競爭國際化”的趨勢,應逐步放松保險管制,提高民族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彈性和自主性:在保證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下放保險價格的厘定權,實行保險合同條款制定的自由化;逐步打破中外資保險公司在經營地域、經營范圍、稅收和投資等方面的不同待遇;逐步消除大型保險公司和新興保險公司之間在經營地域、資本規模、產品拓展等方面的競爭壁壘,使得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都可以自主決定其競爭戰略。從長期來看,放松地域及業務管制后,眾多大小保險公司在廣泛的空間地域范圍和業務范圍內同臺競技;同時,由于保險價格的逐步放開、保險合同條款的自由化,保險投資限制的放松,擁有獨立決策權的各保險公司在政府有效監管的環境下,可以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展開競爭,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發展戰略和競爭策略,其結果是促進保險公司行為市場化和經營高效化。

以市場為中心健全監管體系,為促進有序競爭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要全面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的監管要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的考核為中心,減少對經營行為的直接干預,為企業管理及技術創新創造寬松環境。其次,在保證金融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實行市場化的保險費率管理體制。根據我國實際,實行市場化的費率制度,應該是逐步放松費率管制:先可考慮將所有商業性險種費率的制訂權完全下放給保險公司,同時在當前費率事先審批制中,逐步實施事實上的寬松監管,即較少使用否決權和修改權,然后再逐步向費率管理事先備案制、事后備案制過渡。第三,逐步放松分業管制,鼓勵跨行業的經營競爭。混業經營已成為當今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一大趨勢,但我國當前實行的還是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我國保監會應加強與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的政策協調與溝通,逐步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促進保險業參與廣義金融領域的競爭,降低保險市場的集中度,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分散保險市場風險。

參考文獻:

1.江生忠,郭穎,邵全權.回顧2004年中國保險市場[J].中國商業保險,2004

2.李鋼,胡坤.論建立競爭性的保險市場體系[J].保險研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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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中介市場規范性

一個健全的保險市場主體包括:保險商品的供給方、需求方和充當供需雙方媒介的保險中介人。目前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三種。根據我國相關保險法規的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公估人是獨立于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以外的中介服務機構,其接受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三者之間在保險市場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的主體。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中介市場的規范性不足

從目前保險中介市場的現狀來看,主要是政策法規滯后,中介機構得不到有力的引導和扶持。雖然頒布了《保險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一些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保險中介法規還不健全,有些法規相對滯后。有些保險中介法規規定了市場進入的條件及其考核辦法,但在保險中介交易秩序的維護、保險中介市場環境的建立、保險中介市場環節及其監督活動的實施等方面,還缺乏法律依據。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保險中介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失信現象的存在、保險中介機構的違規操作等。

(二)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觀念淡薄

為追逐眼前利益,保險中介機構緊緊圍繞的是保險公司和大客戶,根本沒有意識到或者也不打算面對社會公眾宣傳自身品牌和功能,導致社會公眾對其認知度和接受度較低。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說,相當多的人對中介機構的性質、地位、作用及其經營的業務幾乎不了解。作為被保險人,往往把中介機構等同于保險公司;有的雖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如何利用中介機構為自己服務。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有些對中介機構有所了解,但對于如何借助中介機構進一步搞好保險公司的經營,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有些還不能與專業保險機構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礎上的穩定業務合作關系,甚至將其作為競爭對手來看待。

(三)保險人的角色定位不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管理規定,保險人分為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三類。保險人角色定位不明,主要表現在:一是個人人在《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而保險公司內部的保險營銷員實際上就是個人保險人。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個人人在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特別是壽險公司業務經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保險公司沒有將他們納入公司內部編制,他們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建立在委托合同上的委托關系,不僅不能夠享受與保險公司職工一樣的福利待遇,而且連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養老問題也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二是兼業人的角色定位不明。早期的保險中介人主要就是帶有保險市場特有色彩的兼業人,他們對我國早期保險市場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目前,有些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仍來源于兼業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兼業人出現角色錯位或不到位現象。角色錯位是指兼業人作為投保人的代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保險人進行談判,簽訂保險合同,賺取手續費;角色不到位是指因激勵不夠、缺乏專業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兼業人只是充當了保險產品展示櫥窗的作用,銷售努力不夠,未能充分發揮營銷渠道應有的功能(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特別是保險經紀和公估從業人員人數少,經驗缺乏,技術水平低,與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按照有關規定,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員工持證率有相應要求,但市場上絕大多數保險中介機構的持證率偏低。2005年9月,中國保監會組織轄下各保監局就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業務人員持證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此次統計的機構有1575家,從業人員47316人,平均持證率為58.76%,其中公司39708人,平均持證率61.85%;經紀公司4686人,平均持證率39.31%;公估公司2922人,平均持證率47.98%。此外,即使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也不代表其具有較高的從業技能、經驗和能力。

促進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的對策

(一)發揮渠道應有功能

對于保險中介機構來說,保險公司和社會公眾均是其顧客。保險中介機構應以各種有效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傳遞有關信息,特別是保險中介的職能和作用,以啟發、推動或創造對保險中介服務的需求,同時樹立和保持良好的企業形象,爭取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保險中介機構應積極促進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可達成以下共識:保險中介是保險企業營銷渠道的重要構成成員,既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又可以發揮渠道的協同作用,使用共同的后援支持系統,從多方位對消費者產生影響;同時,營銷渠道常常被視為保險公司或金融集團的關鍵性戰略資產,也是其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二)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首先,重視管理人員的選拔和任用。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其次,建立和發揮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優勢。應繼續堅持嚴格的資格認定標準。可以在基本資格考試的基礎上設定分級分類的資格考試,以對從業人員進行更高專業技能的認定。在執業活動中也要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同時,堅持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還應爭取受教育的機會,通過學歷教育、崗前培訓、定期培訓等途徑,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基礎知識和保險業動態,以使自己能夠適應不斷發展與變化的保險業需要。最后,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保險中介機構應合理使用和培養員工,既立足于員工個人在智力、體力、能力、生理、心理、人格等諸方面的全面發展,又將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納入企業的組織發展目標之中,在促進個人發展的同時推動企業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近年來,在保險中介市場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部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缺失、執業行為不規范的現象。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在履行其職業責任、從事保險中介服務過程中,要逐漸形成這一行業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則和行為規范,包括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客戶至上、勤勉盡責、公平競爭、保守秘密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僅有利于保險中介業的誠信建設,減少失信行為,而且有利于保險中介服務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險業整體的長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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