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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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資料:
我科共有病床65張,其中搶救病床4張,床位使用率在95%~105%之間,患者平均住院天數12.5d。共有護理人員16名(不含實習護士),年齡21~42歲,平均(35.5±13)歲;其中本科1名,大專11名,中專4名;科室副主任護師1人,主管護師為6人,護師5人,護士2人;有護士執照14名,規培護士2人,合同制護士7人,實習護士1~2人。
1.2方法:
在護理部的指導下,按照責任制整體護理模式的要求,由病區護士長負責將全體護理人員分為兩個責任小組,指派兩名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護士為組長,同時將所有護理人員按職稱、學歷、資歷的不同搭配分為兩組,兩組人員分別管理床位約35張。首先將責任組長的崗位責任制制定出來,責任組長分管1個小組患者,固定上白班,要求8h在崗24h負責,搶救室的4張病床由兩名組長親自負責,每人分管2張床位,同時負責分管檢查其他責任護士的工作質量和考評工作。責任護士的崗位責任制按不同級別要求制定,如責任護士、輔助護士、規培護士、實習護士等,達到按不同層次不同要求來完成分管患者的各項治療護理工作,同時責任護士每日參加分管患者醫生的查房。在排班模式上采用APN排班方法,以減少護士交班次數,為患者提供連續性的護理服務,以真正滿足患者需要。
1.3評價方法:
將開展責任制整體護理模式前后3個月病區患者、醫生對護理工作滿意度評分、基礎護理質量、患者安全管理、健康教育質量檢查評分進行對比,上述五項評分標準由我院護理部制定,考核項目分別為15~32項不等,滿分分別為100分,得分越高表明完成質量越好。
1.4統計學方法:
所有資料采用SPSS15.0統計軟件分析,采用t檢驗分析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的計量數據。χ2檢驗分析采用率表示的計數數據,P<0.05表明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比較實施責任制整體護理模式前后3個月,患者、醫生對護理工作滿意度、基礎護理質量、危重患者護理質量、健康教育質量檢查評分情況,具有顯著差異,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3討論
目前人們對護理的質量要求越來越高,加之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各種護理質量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傳統的生物醫學模式已轉為生物一心理-社會醫學模式,護理工作模式也應該隨之而變化,加強臨床護理工作,提供更優質的護理服務,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理念的重要舉措。因此,國家衛生部在2010年開展了“優質護理服務示范工程”等活動,旨在進一步規范臨床護理工作,切實加強基礎護理,提高護理質量,為患者提供更安全、更優質、更滿意的護理服務,責任制整體護理模式達到了它的要求。實施責任制整體護理模式,它的優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①護士工作有目標,對分管患者的各項情況非常熟悉,對各項治療檢查的進程十分了解,提供的各項護理達到要求,從而使各項護理質量得到根本提高。②護理管理變得更加科學簡便,它充分發揮了護士潛能,調動其工作積極性,層級監管分明,發現問題能夠及時解決。③實行責任組長負責、責任護士分管患者后,低年資護士能充分享受到新老搭配傳幫帶的作用,可有效穩定低年資護士的心理狀態;促使加強繼續教育,學習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從而形成你追我趕的良性循環局面,提高護理隊伍的整體技能和人文素養;而且分工、責任明確,各級護士在工作中能更好的發揮主觀能動性,更有價值感和成就感。④健康教育的進行不再停留在表面,做得更加到位,患者得到了實惠,同時在進行健康教育的過程中,增加了患者對護理人員的認同感、信任感,建立了良好的護患關系。⑤醫護配合更加默契,護士從以往的“要我做什么”變為“我要做什么”,對醫生采取的各項治療措施能夠心領神會,醫生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4結語
一、舉證責任的概念和含義
舉證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和無法證明時,要承擔的責任2。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分擔的,當事人對其所承擔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加以證明,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擔的基本原則,即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我國對于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原則。對于一些特殊侵權案件,則采取所謂“舉證責任倒置”規則3。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問題,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關于舉證責任都有不同的含義。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確舉證責任的含義。
(一)英美法系
在英美證據法上,舉證責任包括提出證據責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和說服責任(burdenofpersuasion)。雖然英國或美國均有許多學者對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作過論述,并對提出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有不同的稱謂,但對這兩種責任的含義基本是明確的。其中,加拿大證據法對這兩種責任的定義明確扼要,被認為是集英美法系權威證據法理論之大成的佳作。該法第12條規定:“說服責任”是指當事人承擔說服事實審理者,使之相信事實確實存在的義務。第13條規定:“提供證據責任”是指當事人就某一事實存在據以提供足夠證據,使事實審理者加以審理的義務。4
(二)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德國的證據法理論研究比較系統、細致。在德國法上關于舉證責任的一整套理論也是首先以明確舉證責任所包含的兩種責任為基礎的。即舉證責任包括行為上的責任和結果上的責任兩種責任。所謂行為上的舉證責任是指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的風險而負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責任(也稱主觀的舉證責任);而對于事實真偽不明時,主張該事實的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責任稱為結果上的舉證責任(也稱客觀的舉證責任)。
比較兩大法系舉證責任的兩種含義可以看出,大陸法系的行為責任也就是英美法上的提出證據的責任,而結果責任雖然與說服責任不同,但在功能和效果上卻是一樣的5。因此,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其舉證責任的定義都包括了行為上和結果上的兩層含義。這一點在實踐中對于掌握舉證責任的轉移是有重要意義的。
按照舉證責任的上述概念,如果當事人舉證不能證明案件事實,將承擔敗訴的結果。那么,法律如何規定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擔,就有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因此,合理地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是實現公正審判的前提和基礎。
二、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
當代英美法通說認為舉證責任分擔并不存在一般性標準,而是在綜合若干要素的基礎上由法官對具體案件具體對待。舉證責任分擔時應考慮的要素有:1、政策;2、公平;3、證據距離;4、方便;5、蓋然性;6、經驗法則;7、請求變更現狀的當事人理應等等。6
而在德國法上,關于舉證責任分擔有著多種不同的理論學說,其中長期占主導和支配地位的是由羅森伯格(Roseberg)創立的法律要件分類說。該說將民事實體法律規范分為權利根據規范,權利妨礙規范,權利消滅規范和權利制約規范四種。法官在審判中如遇事實不明,且雙方均不能證明時。羅氏認為:凡主張權利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發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否定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就權利的妨害、消滅或制約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實負舉證責任。法官可逕行對該待證事實所依據民事實體法中的法律規范進行歸類,從而確定應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再根據舉證責任履行的效果,作出相應的裁判,將敗訴的結果判給經舉證責任分配后產生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7。具體到一件訴訟中,即一方當事人如果聲稱只要適用某民事實體法律條款,就可勝訴,在這種情況下,該當事人就該法律條款提出的主張,應當就需要適用該法律條款的那些實際已存在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依法律要件分類說分配舉證責任,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并不能完全體現公平。譬如某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專利權人指控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專利權,被控侵權人是否在產品制造過程中使用了專利方法,只有親臨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才能了解。而對于專利權人來講,既無法通過解剖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又無法接近被控侵權人的生產現場來取證。因此,如按法律要件分類說要求被侵權人(即專利權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侵犯了其方法專利權非常困難,而以此作為舉證不能將敗訴結果判給被侵權人(專利權人)又顯失公平。
后來,德國學者保勒斯(Prolss)提出的“危險領域說”彌補了這一缺陷。該說認為當事人應對其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內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即在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險領域”內,受害人對于損害發生的客觀與主觀要件均不負舉證責任,而由加害人就該客觀和主觀要件不存在的事實舉證。該說繼而認為:實際上實體法已根據公平正義原則,為預防損害的發生,明文規定了危險領域內事項的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8。
三、舉證責任倒置
“危險領域說”是在德國傳統的證據法理論(即舉證責任分擔的法律要件分類說)基礎上,面對現代型訴訟不能體現訴訟的公平而出現的新理論。它所提出的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于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正置”而言的,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與“正置”一樣,“倒置”也需要在實體法上有明文規定。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但最高人民法院卻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中列舉了5種“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其中第一種情況就是“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施行該《適用意見》時雖然《專利法》已經頒布,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提上議事日程。所以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的其他類似情況是不可能規定到該《適用意見》中去的。例如,與方法專利侵權訴訟完全類似的情況有:如果某一新產品的制造方法是一項商業秘密,被控侵權人的產品和制造方法又與原告的相同,此時要求權利人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人不正當地使用了自己的商業秘密顯然極為困難。那么,被控侵權人是否有責任舉證證明其產品的制造方法的合法來源,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此時卻沒有明文規定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相反,上述司法解釋卻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9。這種情況下,對于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能否適用,始終有不同爭論。一種觀點認為:舉證責任倒置須嚴格掌握,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由法官任意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目前(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由法律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只有《專利法》第57條,其他情況都應由原告舉證10。另一種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糾紛有特殊性,片面強調適用一般舉證責任原則(即原告舉證)會使侵權人憑此取得推卸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只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被告舉證),才能體現公平原則11。此時,是拘泥于法條的規定卻不能實現訴訟公平,還是根據事物的一般規律,參照方法專利侵權中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來確定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告的舉證責任,的確是法官需要靈活掌握和以內心確信的。
比較美國和德國關于舉證責任分擔的規定可以看出,德國是以概念法學的形式建立了嚴格的理論體系,并將例外的情況也逐步納入該體系中,形成了以實體法律要件為指引的一般和特殊的舉證責任分擔規則;而美國法中由于訴訟觀念與大陸法系三段論式的裁判截然不同,它以發現法的方式解決糾紛,以恢復法的正義和秩序。因此,對舉證責任的分擔實際上是在綜合各種訴訟利益的基礎上,以實證的方式分配舉證責任,具有更靈活的特點。我國接近大陸法系,但在舉證責任的分擔理論上卻未完全以法律要件分類說為基礎,也未完全在立法(民事實體法)中明確法律要件分類說中對舉證責任的“正置”規定,所以很難說清“倒置”12。這種情況下,片面強調舉證責任倒置要嚴格按法律規定,既沒有明確的理論依據,也沒有考慮到包括知識產權訴訟在內的一些新類型訴訟的新特點。
四、舉證責任轉移
知識產權訴訟中,舉證責任在分擔后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當事人對其主張事實的證明程度不斷轉移的。通常,一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之后,另一方當事人如果否認這一主張就負有反駁這一主張的舉證責任,如果其反駁的證據足夠、充分,就可以不再舉證,而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予以反駁。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
舉證責任轉移表明了舉證責任分擔后當事人進行舉證活動的效果。它通過保證訴訟中證明活動的進行來達到證明要求的目的。因此,無論舉證責任正置還是舉證責任倒置,都需要在證明過程中不斷轉移舉證責任。但是,舉證責任的轉移并不是任意的,而是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3:
1、當事人對其主張提出的證據在數量上足夠、質量上充分,可以滿足證明待證事實的要求。
2、法院認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已經能夠證明待證事實了。
上述兩個條件中,前者是必要條件,后者是充分條件。只有在法院作出認定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才發生轉移,而法院作出這種認定的前提是當事人的舉證足夠、充分,達到了證明待證事實的部分或全部要求。
由于知識產權訴訟特殊性,使同一案件中常常出現既有舉證責任倒置又有舉證責任轉移的情況,在實踐中有效地區分兩者,具有重要意義。
舉證責任“正置”和“倒置”,是舉證責任的分擔規則。訴訟中,原、被告對舉證責任的分擔一旦確定后,其所承擔最終的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英美法上的說服責任)便不再轉移;但在訴訟的進行中,原、被告卻在不斷地提出事實、主張權利,對這些主張進行證明或反駁而承擔的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或英美法上的提出證據的責任)也不斷地從原告轉移到被告,再從被告轉移到原告。值得注意的是,舉證責任轉移的只是行為上的舉證責任,而結果上的舉證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以后就已經被“正置”給原告或“倒置”給被告了,它在訴訟一開始就被固定下來,不再轉移。
例如:在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按照專利法第57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原告首先要證實被告制造的是同樣的新產品,依該條款,就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如果被告提供了自己的制造方法,證明與專利方法并不相同,那么被告所承擔的(行為上的)舉證責任就完成了。此時,就發生了舉證責任轉移。隨后,原告會繼續就“被告提供的制造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相同”這一主張繼續舉證。而被告也應對“自己提供的制造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相同”這一主張繼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之所以要承擔對這一爭點的證明責任,是由開始即分配給他的舉證責任所確定的。在整個訴訟過程中,被告對這一爭點所承擔的最終的(結果上的)舉證責任始終未變。換句話說,當原告充分證明了被告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而被告卻沒有充分的證據來反駁原告的這一主張的話,被告就應當承擔敗訴的風險。容易引起混淆的地方在于,如果原告對被告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相同的主張的舉證并不充分,而被告反駁這一主張的證據也不充分,此時,仍應由被告承擔敗訴的風險。因為,在一開始倒置了舉證責任后,被告就最終地(從結果上)承擔了證明其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的責任。不管是原告證實了兩者相同,還是原告將兩者不同的主張推向了事實不清的境地,只要被告未能充分證明自己的制造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最終的敗訴責任都要由被告承擔。
但是,在具體審判中,當事人的舉證達到了什么標準才算足夠、充分,法律不可能作出明確規定。因為訴訟實踐中,具體案件各不相同,各種證據對同一待證事實的作用也各不相同,舉證責任何時轉移,難以規定整齊劃一的標準,只能取決于法官的“心證”。
五、推定法則
法官對證明標準的“心證”所遵循的規則實際上是對待證事實進行的推定(Presumption)。
推定是指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14。推定是由推論演化而來,是人類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規律進行邏輯思維和經驗積累的產物,其結論是蓋然的。但推定作為訴訟的一種技術性手段,在人類長期的訴訟實踐中,之所以被廣泛采用,是由于它能解開訴訟中的一個“死結”--即當訴訟雙方主張相對、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法官又根本無法查出證據加以證明時,運用推定法則,可以避免使訴訟陷入僵局。尤其是在現代型訴訟中,一方面,復雜的民事侵權案件往往使主張者舉證困難;另一方面,受害人與侵權人的地位不平等,由此產生傳統的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責任法在適用上的困境。此時,推定法則的引入,合理地解決了這些特殊侵權問題,保障了訴訟的公平。此外,推定法則對于簡化訴訟程序,加速案件審理也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將推定分為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如日本學者認為,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規定“如果是甲,就推定乙”的情況;事實上的推定則是指,在具體訴訟中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依一定的證據推定系爭事實的情況15。事實上的推定,具有免除或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效果。
我國《專利法》第57條(二)款對于方法專利侵權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就是運用推定法則而產生的。實際上,許多國家專利法對此部分的表述都直接采用法律推定的形式,如德國專利法和日本專利法規定,如果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專利申請日(要求優先權日,或優先權日)前是新的,那么(推定-筆者注)第三人所制造的同樣產品是用專利方法獲得的16。
由于推定具有蓋然的性質,是根據人類的經驗法則和邏輯思維而形成的。因此,無論是法律上的推定還是事實上的推定,都是可以反駁的,可以被****的。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由于具有較高的蓋然性被立法所確定,事實上的推定由于在具體案件中難以把握其蓋然性高低而被賦予了法官的裁量。
知識產權訴訟本身的特點,使得具體的訴訟當中常常會有一些權利人難以舉證的情況。因此,在法律尚未有明確規定,或者作為普遍情形蓋然性不大但在個案中的蓋然性極大時,應當允許法官采用事實推定,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減輕或者免除知識產權人的舉證責任。這樣做,既符合事物是相互聯系的一般規律,也符合訴訟公平的原則。
侵犯知識產權有不同于侵犯有形物權或人身權的特殊性,因此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應當考慮原告(權利人)舉證上的困難。但具體訴訟中的實際情況又不可能隨時修改法律來彌補,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的《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應明確舉證責任的正置規則(一般原則),同時規定除正置規則(一般原則)外的其余情況均可以倒置17。這樣,便可以使法官在具體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以保證訴訟的公平。
在目前現行法律對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在修改《民事訴訟法》之前,依推定法則,對知識產權訴訟中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況可用另一種方式來分配舉證責任。依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當事人(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那么,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即可以綜合各種訴訟利益,以實體正義和程序公平為原則,以經驗、學識和論理邏輯來衡量案件事實的蓋然性高低,依職權向被告進行證據調查,從而變相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被告。此時被告必須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只是這種依職權分配舉證責任的方式,較之于法定舉證責任的分擔方式,具有更大的隨意性。當事實不清、無法證明時,決定當事人命運的審判規則沒有法律的明確限制,這既容易滋生司法專斷又有悖于程序正義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確應嚴格掌握。
1尹新天著《專利權的保護》專利文獻出版社1998年11月第一版,第72頁。
2楊榮新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84頁。
3關于“舉證責任倒置”的提法,學界有不同觀點。詳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熱點問題(上)-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座談會綜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頁。
4轉引自畢玉謙《民事證據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8頁。
5美國模范證據法典起草委員會首席顧問,著名學者威格莫爾(wigmore)稱說服責任為“說不服的危險”(riseofnonpersuasion)。詳見畢玉謙《民事證據判例實務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466-467頁。筆者認為這種說法與結果責任的定義是殊途同歸。
6陳剛:《美國證明責任法理序說》載《訴訟法論叢》(第2卷),1998年11月第一版,第657頁。
7畢玉謙:《民事證據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第162頁。
8見德國民法第282條、第285條、第518條、第694條、第831條,德國商法第390條、第407條、第606條等,轉引自葉自強《民事證據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第164-165頁。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74條規定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五種情況,同時規定這五種情況之外應由法律規定才能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10參見李國光主編《知識產權訴訟》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第110-111頁。
11參見戴建志陳旭主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29-31頁。
12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中的若干熱點問題(上)-完善我國民事證據制度座談會綜述》,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303頁。
13參見程永順:《方法專利侵權舉證責任的幾個問題》載《電子知識產權》2000年第5期。
14李浩著《民事舉證責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6月第一版,第183頁。
15參見[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綠鉉譯《民事訴訟法》(新版),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第一版,第113頁。
(一)證明責任內涵之主觀證明責任———主觀證明責任的雙重內涵主觀證明責任,又稱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提供證據的責任、形式證明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避免敗訴,通過自己的行為對爭議的事實加以證明的責任。是從當事人提供證據行為的角度解釋證明責任,把證明責任解釋為當事人為避免敗訴,有向法院提供證據的必要。證明責任有抽象和具體之分。拋開具體的訴訟程序,就一個要件事實發問,由誰負擔在訴訟中對要件事實舉證,此為抽象證明責任;若法官已經獲得一定的事實信息并形成暫時的心證,此時由哪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則為具體證明責任。[2]主觀證明責任存在抽象和具體雙重內涵。在訴訟程序開始前,法律事先設定了由哪一方當事人就何種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為主觀抽象證明責任;在訴訟程序進行當中,法官對于事實已經獲得一定的信息,此時應當是由誰提供證明、尤其是提供反證的問題,因此為主觀具體證明責任。主觀抽象證明責任獨立于訴訟而存在,其分配與客觀證明責任呈現出一致性;而主觀具體證明責任則與具體訴訟有關,強調法官基于階段性的心證,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而將提供證據的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轉移。普維庭認為,抽象證明責任是獨立于每個訴訟的風險分配,因此它純粹是一個法律問題;而具體的證明提供責任則取決于每一次的證明評價,即屬于事實問題,原則上它僅僅是作為法官對事實評價的附隨而存在?;诖斯P者認為,可以將主觀具體證明責任的概念排除在證明責任內涵之外,僅將主觀抽象證明責任納入證明責任的內涵。
(二)證明責任內涵之客觀證明責任———從舉證責任到客觀證明責任的跨越客觀證明責任,又稱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是指當某個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某一方當事人將承擔以該事實為要件的、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不獲認可的危險或不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痹S多學者將這一規定概括為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然而,這一說法并不精確,在法學研究中產生了一系列問題。例如,若雙方當事人同時主張同一事實,直至審判結束時該事實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舉證責任”是否僅存在于訴訟中?針對以上問題普維庭提出,客觀證明責任這一概念已經將舉證責任囊括其中,“舉證責任不過是這個概念及其所揭示的理論體系在訴訟上的體現而已?!保?]客觀證明責任與舉證責任的區別主要有兩點:其一,客觀證明責任主要屬于實體法,是基于某一具體請求權而對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風險的預分配,因而不能被轉換或倒置,而舉證責任則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多次被“轉換或者倒置”;其二,客觀證明責任與具體的訴訟活動無關,屬于抽象的證明責任,而舉證責任則是具體的證明責任,也就是說,只有對某個具體的請求權的具體要件來說,這時候應當由誰提供證據才是有意義的。綜合以上分析,證明責任的內涵應當分為兩部分:一是從當事人的角度出發,如果不對某待證事實提供證據,則當該事實真偽不明時就必須承擔不利的后果;二是從法官角度出發,當窮盡證明手段后待證事實依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風險。其中第二部分是證明責任的基礎。由于判決最終要由法官依據法律及已知事實作出,而非當事人在證明過程中付出的努力,因此可以認為第一部分是對第二部分的同義表達。因此,證明責任的本質即客觀證明責任,是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危險或不利益。
二、證明責任制度的核心———證明責任分配理論
目前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中,規范說是通說,當然諸多學者在對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批判和對現代型訴訟特征的研究中,也提出了各種證明責任分配的新理論。
(一)規范說概述規范說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羅森貝克創立的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羅森貝克以民事實體法規為出發點,在對法規要件進行分類的基礎上構建了該學說,故日本學者新堂幸司又將其稱為法律要件分類說。
(二)對規范說的批判及新學說概述隨著社會的發展,規范說由于注重法律規定的外在形式而暴露其先天性的不足,其最初的穩定性走向機械性,預測性導致滯后性,難以實現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個案中存在的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因此,許多學者另辟蹊徑,提出了證明責任分配的新學說。1.蓋然性說該學說主張以待證事實發生的蓋然性高低,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依據。該學說的提出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裁判中認定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一致,以有利于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然而該學說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缺乏明確的標準,對證明責任的分配更多的取決于裁判人員的自由裁量,這不但對裁判者的自身素質有著極高的要求,在實踐中也減少了法的可預見性。2.危險領域說該學說依據待證事實屬哪一方當事人控制的危險領域為標準,決定證明責任的分配。危險領域指“加害方能依據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方法進行實際控制的生活領域”。[5]筆者認為,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我國的民事訴訟屬于“法規出發型”訴訟,法官依據已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實體法所規定的要件事實,而按照實體法的規定作出裁判。因此區分基本規范與對立規范,并在實踐中加以運用是完全可行的。因此應當堅持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但是,當出現特殊訴訟情形時,可以借鑒有關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新學說如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以促進該類型糾紛的公正、高效解決。
三、證明責任制度的價值
提要: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證據制度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舉證責任倒置作為"誰主張,誰舉證"一般原則的補充,在訴訟活動過程中一直充當著重要的角色。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此雖未明文規定,但《民法通則》、《航空法》等專門法及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做出相關規定,為其找到了相應的法律依據。該舉證方式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但理論界沒有對其進行系統的闡釋,從而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本文擬對舉證責任倒置的有關問題做淺顯的探討與分析。
一、舉證責任的法律定義
討論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問題,首先應當明確舉證責任的含義及相關問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比較復雜,其復雜性在于不僅雙方都可能承擔舉證的責任,而且還有舉證責任的轉移、倒置等問題。我國諸多學者正是對此問題的理解存在差異,致使探討中出現了很多分歧。舉證責任,又稱立證責任、證明責任(1),兩大法系源遠流長的歷史分別經歷了相互獨立的發展道路,在舉證責任含義的界定上也稍有差異,但并無實質區別:一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就其主張的事實為避免承擔敗訴的危險向法院提供證據,即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二指法庭辯論結束后,因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依然沒有得到證明,由此承擔的不利訴訟結果,即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長期存在的原因,是由于它能解決現實的訴訟現象,可為負有提供證據責任的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不出充分證據時承擔敗訴的現實提供理論注解。而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最終是緣于結果意義上的舉證即就其所主張的事項出現真偽不明時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的驅使。當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在訴訟中不得不就其主張的要件事實努力舉證。我們借助于哲學中現象與本質這對范疇,來分析舉證責任中的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前者的現象屬性與后者的本質屬性便會清楚地顯現出來。舉證責任兩方面的含義是一致的,當事人可能承擔結果責任是促使其履行行為責任的內在動機,而其履行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的目的,是為避免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因此,"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上無論如何也無法確定判斷一定法律效果的權利發生或消滅所必要的事實是否存在時(真偽不明的情況),對當事人有法律上不利自己的假定被確定的風險,也就是說假如其事實未被證明,就產生所主張的有利的法律事實不被承認的后果。"(2)舉證責任之所以存在,有兩方面的原因:理論上,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受到證據材料、證據合法性、審理期限的限制,就認識狀態而言,真偽不明同樣是正常的歸宿;實踐上,證據喪失、證據短缺、爭議事實歷時久遠或證人不作證、作偽證等都可能造成事實的真偽不明。(3) 舉證責任是特殊的法律責任,與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責任不同。它不是違反義務的必然結果且與主觀過錯無關,因此不具有強制性質,只是一定條件下(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才出現的不利益,是潛在的風險,并不必然出現但確有某種程度上的可能性。正是這種潛在風險有化為現實不利益的可能性,才使舉證責任的分配有了不同尋常的意義,它或者反映某種傳統習慣、或者反映人類公平理念、或者體現特定階級利益,也或者兼而有之。
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舉證責任的產生之間是如影隨形的關系,有舉證責任便會涉及到舉證責任分配。由于事實真偽不明狀態的存在與克服一直相互纏繞且難以解決,舉證責任的長久存在便有了理論上與實踐上的根據。特定條件下人類認識能力的局限性必然會出現待定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特定的立法目的又使人們認可這種模糊狀態,并依據當時社會情況權衡諸方利益,判斷舉證責任的歸屬。在邏輯上,并非所有案件都涉及舉證責任分配的操作,但舉證責任的分擔確實體現了某種利益傾向性的劃分。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并不總是在于一方,因為舉證責任的對象即證明對象比其他訴訟復雜。據說古羅馬最早提出了解決舉證責任分擔問題的兩條原則:一是"原告有舉證的義務,原告不盡舉證責任時,應為被告勝訴的裁判。"二是"主張的人有證明的義務,否定的人沒有證明的義務。"這兩項原則有一個共同點,都是要求提出主張即聲稱存在某個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的責任。前一項原則雖然在今天看來很不科學,但由于原告通常就是主張事實的一方,而被告也通常就是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的一方,所以總的說來,這一原則已經包含了現代舉證責任原則的合理成分。這兩條古老的原則被后人概括為"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條原則在我國也是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實際上充實和完善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一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這一規定的內容使"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具有了更為科學的內涵。
二、舉證責任倒置的定義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什么叫舉證責任倒置?因為一方面,如前所述,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另一方面,舉證責任倒置的提法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約定俗成,已成通說。舉證責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證據責任的倒置,實際上是就某種事實負有證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責任的倒置,是證明責任在當事人間如何分配的問題。然而,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僅是對事實證明責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對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即"舉證責任分配之所在,乃勝訴敗訴之所在"。在很多人看來,這是一個不證自明,無需探討的問題,很少有人給它下定義。目前可以看到的不多的幾個定義,也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對舉證責任倒置的定義,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將舉證責任定義為:"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4)因這類定義把舉證責任倒置限制在侵權訴訟中,姑且稱之為侵權倒置說。另一類將舉證責任倒置定義為:"原告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說明,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5)該類定義不再把舉證責任限制在侵權訴訟中,故姑且稱之為泛倒置說。
侵權倒置說把舉證責任倒置限制在侵權訴訟中,跟我國的實體法規定有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在某些特別侵權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這是不是就意味著在此領域之外,舉證責任倒置就無用武之地呢?其實不然。根據學者的研究,在國外,有些非侵權的場合,如妨害對方舉證,也會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6)所以侵權倒置說的定義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泛倒置說克服了侵權倒置說的上述錯誤,不再把舉證責任倒置限制在侵權領域,這是其進步。但是侵權倒置說中存在的另一個錯誤卻被泛倒置說連鍋端過來了,即把舉證責任倒置限制原被告之間,原告提出主張,由被告舉證否認。舉證責任倒置確實常發生在原被告之間,但并不限于此。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也會出現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比如,甲訴乙侵犯其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此時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根據法律規定,此時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乙應承擔舉證責任。在甲乙訴訟過程中,丙發現甲乙爭執的產品制造方法專利是自己的專利,于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提起
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無疑也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甲乙承擔舉證責任。此時,舉證責任倒置已不再僅存在于原被告之間,同時還存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原被告之間。另外,舉證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其中行為責任在當事人之間來回移轉,無所謂倒置不倒置,因此,倒置的只能是結果責任?!【C上所述,筆者認為應將舉證責任倒置定義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不用自己承擔結果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結果責任。
三、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
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是指當事人提出的不由自己承擔結果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真偽不明事實的責任。具體地講,也就是在實際訴訟中,有哪些事實的舉證責任是可以倒置的。弄清楚了這個問題,對我們后面探討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大有好處。
舉證責任倒置常發生在特別侵權領域。特別侵權其特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相分離。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形下,受害人仍需就侵權行為的每個要件舉證,不存在舉證倒置問題。二是實行無過錯歸責原則。如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此種情形下,"過錯是否存在不再成為訴訟中的證明對象,被告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來免責。"(7)因雙方均無需對無過錯舉證,故無過錯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三是實行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如建筑物或其他設置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此時,受害人可以主張侵權人有過錯,但因實行過錯推定,故其不用舉證,侵權人若想免責,則需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若侵權人通過舉證只能使有無過錯陷入真偽不明,仍應承擔結果責任。無疑,推定的過錯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對過錯予以推定,確實可以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若僅限于此,則還不足以救濟受害人。故有學者建議,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引起的侵權訴訟中,"考慮到原告證明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困難,也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8)在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因實行無過錯歸責原則,受害人無需對過錯舉證,但按目前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仍需就下列事實負舉證責任:(1)產品質量存在著暇疵或有不當危險,并且它們在產品銷售時已經存在;(2)受害人使用該產品受到了人身或財產損害;(3)產品的質量暇疵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在這三項事實中,只有第二項易于證明,其余兩項證明起來都有相當程度的困難。故有學者建議,為在訴訟中有效貫徹實施《民法通則》第122條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本意,對上述兩項事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9)上述建議很有道理。因此,推定的因果關系和推定的質量瑕疵也應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
另一類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是被妨害取證的事實。在對方妨害舉證的情況下,導致事實真偽不明的責任顯然不在負舉證責任一方,而完全在對方。若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將由此產生的不利訴訟結果完全判歸負舉證責任一方負擔,勢必會與法律公平、正義的本質背道而馳。此時,將舉證責任予以倒置無疑會更妥當。(10)
對當事人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事實也可以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如在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因為專利權人遠離證據,難收集處于被告控制之下的作用其專利方法生產的證據。而對于被告來說,究竟使用何種方法生產自己最清楚,被告可以輕而易舉地提出證據來證明該項產品不是用專利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生產的。所以,我國專利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時,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這樣,本來應當由原告負擔的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其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舉證責任便倒置于被告,由被告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專利方法負舉證責任。當出現真偽不明時,由被告承擔結果責任。
在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中,原告在訴訟中只須證明數被告實施了具有危險性質的行為以及這種行為造成了損害。至于具體是數被告中哪一位實施了危險行為,由數被告中的每個人對損害并非自己所致負舉證責任。因此,此種情形下,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是行為的實施者。
有人認為,"在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證明損害完全是受害人的責任,或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或其它免責事實造成的。(11)按這種觀點,免責條件也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加害人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體現,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比如環境污染侵權的免責條件有:損害由受害人引起,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負責燈塔或者其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其他過失行為,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實際上,受害人在時,只需主張有侵權行為,有損害后果,有因果聯系即可。無需主張自己沒有引起損害,第三人沒有故意或過失等。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不是因為對方提出這些主張,法律規定需由自己舉證,而是因為自己主張不應承擔責任,在法律允許的免責情形下盡力舉證,當事實出現真偽不明時,自然應由被告承擔結果責任,完全是自己主張,自己舉證原則的體現。
四、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
舉證責任倒置具有法定性,其依據原則上均是有明文規定的法律規范。鑒于舉證責任橫跨實體法和程序法,其法律依據自應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在民事訴訟中,實體法主要是民法及其司法解釋,尤其是侵權行為法;程序法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但是,由于民法本身規范的有限性,一些專門法,如航空法、證券法等,亦成為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了6種舉證責任倒置情形,但對于倒置哪些事項的舉證責任不夠明確,在具體運用上就會產生許多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以下情形:(1)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瞎賠償訴訟;(4)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9)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解決了航空法、證券法等一些專門法,亦可以成為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依據。
在什么情況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取決于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根據上文對舉證責任倒置對象的分析,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下列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證券民事賠償糾紛。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 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五、舉證責任倒置的實證分析
[論文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公共行政現代性的追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及其限度日益凸顯。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對倫理價值的關注,無疑是解決此問題的一盞指路明燈。在制度之外輔以一種建基于內在道德信念的自我約束機制——責任倫理,契合了公共行政道德化趨向。責任倫理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價值生成與公正運用的基本前提與保障,可確保行政自由裁量權以一種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負責任的方式行使。
[論文關鍵詞]行政自由裁量權;公正;責任倫理;新公共服務
近代以來,行政責任的制度化設計是基于“管理中心主義”所確立的官僚制,是一個責任中心主義的體系。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權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斷屬性,裁量權的行使者偏離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而引發的公正失范現象不免存在,昭示了責任中心主義固有的局限性。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凸顯的對倫理價值的關注,為探索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路徑選擇提供了有益的視角。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及其限度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價值
行政自由裁量是公共行政現代化、法治化趨勢下的具有合法性與價值合理性的“非制度”領域。目前學界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基本概念尚未有一致的界定,不同觀點有各自的側重,但總的說來,強調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有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判斷作出選擇的自由,并以適當的公正方式作出裁決的權力。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社會轉型的步伐在加快,行政的范圍在不斷擴大,“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大面積存在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價值主要體現在:
第一,契合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效率是行政權的價值追求,也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的價值取向之一。隨著現代經濟社會發展,政府干預范圍日益擴大,行政權在廣度和深度上的擴張以及行政分工造成的技術優勢,呈現出行政管理日益專業化、權力行使方式多樣性的趨勢。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主體在權限范圍內行使自由裁量權,使行政主體能夠在社會的迅變性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及時回應民眾的需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發展的結果。
第二,彌補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后性等幾個方面。沿承亞里士多德派觀點認為,由于法律具有模糊性和不周延性,不可能對行政行為在所有情況下的所有裁量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詳細、明確的規定,對其闡釋和執行都有賴于行政人員的理解。德性行政人對待具體權威與制度的基本態度應是“合理服從”,而非機械地固守規則。法律的不嚴密意味著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性,這個問題不應該如柏拉圖派的建議那樣留給立法機關,因為,事實表明法律的出臺必須有嚴格的程序與技術,成本巨大,且常常滯后于現實,而且新增的規章本身依舊需要解釋,法律規章的激增無益于解決這個問題。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價值限度
行政自由裁量權從成為一種非制度化的行政權力的初始就伴隨著尖銳激烈的批評反對,其價值限度亦得到廣泛的討論和反思。人們一直用謹慎的態度警惕著裁量自由,懼怕權力所具有的“自我膨脹”特性。正如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所聲稱的,權力有腐敗的趨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由于自由裁量權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斷屬性,有較大的主觀性,在日常的行政實踐中,裁量權的行使者偏離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則而引發的公正失范現象時有存在,具體表現為:(1)目的不當。行政人員在行使裁量權時本應基于授權目的及公正合理原則,選擇最恰當的行為方式,卻由于受到牟利、徇私等惡意動機支配而作出偏離法律目的的不公正的行為.(2)不平等對待。存在同責不同罰與不同責同罰兩種情況:同等情況的行政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輕重懸殊的、不同等的處罰;對情節輕重不一的違法行為,卻一律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造成的結果是責罰不相當,即行政處罰的輕重與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責任不相稱。(3)主觀臆斷,隨意裁量。主要指行政人員在行政實踐中的非正當考慮現象,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對于應當考慮的因素卻未考慮,或者過分強調或輕視了一個相關因素,憑主觀印象、固有傾向隨意認定,作出顯失公正的裁定。(4)程序不當。主要包括沒有在合理的時間期限內作出裁定甚至故意遲延以及采取不當的不作為方式。
在現代行政實踐過程中,行政價值關系有著多向度發展的可能性,行政人員在作出具體的裁量行為過程中可能會受到某些因素的腐蝕,濫用公民所賦予的權力,扭曲行政主體與行政客體的關系,制造腐敗而“形式合法”假象,使行政價值關系走向反面,異化公共行政的價值追求。行政自由裁量權運用過程中的失范現象,表明這種“制度約束之外”的權力會因多種因素的相互作用產生不受制約的裁量自由,違背法律授權的目的和原意,它將置理性主義的愿景于谷底,而且裁量權的失范現象將官僚制所面臨的現代性危機裸地展現在公民面前,會進一步引發人們對政府、公共行政人員以及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機。一旦喪失了信任的社會土壤,就會對公平、正義等積極價值造成毀滅性打擊。
在公共行政中,解決具體行政事務的自由裁量方式不免會遭遇公共行政的倫理困境,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裁決時同時面臨多個指向不同的角色定位和責任期望、互不相容的利益沖突和價值判斷的情景。公共行政的倫理困境聲勢烜赫地考驗著行政主體的專業素養和倫理品質,對公共行政民主精神和公正價值提出挑戰。“那些塑造并指導每個角色行為的價值觀將你推向兩個不同的方向,并使你面對兩種互相排斥的選擇方法。你得面對那種由我們扮演的角色所引起的道德困境?!?/p>
二、責任倫理:行政自由裁量權失范的規制理路
(一)近代“管理中心主義”對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探索
行政自由裁量權既處于法制框架之內,又處于制度無意識之域,是行政主體在制度規定不明確的模糊地帶或者制度之外的灰色領域作出事務性行政裁定的權力。這種非制度化的行政權力使行政主體有很大的裁量自由和權力空間,但它不可能是“任意自由”的裁量權,而只能是“受法律約束的裁量”權。早期行政學探討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在以管理主義為中心的背景下進行的,強調的是行政的科學性和效率,極少探討行政的價值問題。此時提出的制約方法集中在健全和完善權力監督和制衡機制上,這種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機關的內部控制和司法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著重對自由裁量權作出明確界定和制度設計,主要包括界定政府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標準。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內部約束“是指行政機關內部的上級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專門監督機關、主管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及這些行政機關之間就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運用進行自我監督,保證自由裁量權的科學行使?!彼痉刂茝娬{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程序公正三個方面:(1)合法性原則,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2)合理性原則,在法定幅度范圍之行使自由裁量權是否合理適當,包括動機的正當性和是否考慮了相關因素等等;(3)程序公正,是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的程序性價值導向,是制約與規范自由裁量權過度的重要路徑。
可見,近代以來行政責任的制度化設計是基于“管理中心主義”所確立的官僚制,是一個責任中心主義的體系。但是,官僚制的責任是最低限度的責任規定,這就是責任中心主義的局限性。從理論上看,現代社會中的自由裁量權是規范的權力,憲法規章日臻細化和完善,制度設計漸趨健全和周密,但是,法律制度與規范理性無法窮盡所有裁量權的行使領域和裁定細節,對于保證其裁衡的公正尺度來說,還是遠遠不夠的。而且法律規范的這種外部約束的作用盡管十分重要,但這種“禁于已然之后”的行為效果的滯后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在公共行政領域中,對自由裁量權的規范“不是通過更多的規則,而是通過對法律精神和法律精神與公共利益之間關系的認識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受制于公共利益”規則。這種規范由于主要表現為“形式合理性”而具有強制性特征,只能對自由裁量權起基本的規約作用,難以有效激發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嚴格規制的實際行動并不能如傳統公共行政所言的那樣最好地為公共利益服務。行政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天平在沒有公正的評判標準的情況下,往往會倒向強大的利益集團。這種方式還可能會越走越遠而陷入“合法性危機”的泥潭。
(二)新公共服務范式對自由裁量權的規制——責任倫理
20世紀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務等理論范式凸顯的對倫理價值的關注,樹立起“公民權”和“公共服務”的大旗,重塑了公共行政的本原性價值蘊涵與要求,確立了現代公共行政的人文價值依托。新公共服務不僅內在地包涵著“責任中心主義”的價值目標與愿景,還高揚起“公平正義”的評判旗幟,呼喚公共行政精神,發掘倫理價值,強調公民的話語權,強調在公共對話的平臺上實現公共利益,這些指向強化了行政主體的責任。誠如羅伯特·登哈特所言:“新公共服務不只是最新的管理時尚或者管理技巧。更確切地說,它是對我們是誰以及我們為他人服務的原因的一種界定。它是一種對價值觀的根本改造?!彼瘸姓J制度的作用,更強調“公平正義”的價值,認為無論存在著什么樣的權力監督或制衡機制來規范行政人員的行動,歸根到底還是要依靠他們的德性崇高和倫理自覺。這是他們作為值得信任的、負責任的、富有公正精神的公共行政人員應然品性的基石,也是他們得以憑借契約式的授權在服務公共利益的名義下和范圍內作出自由裁定及提出強制要求的內在根據。
“責任是任何治理過程的基礎。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取決于官方人士如何對自己履行職責和法律職責的方式負責?!毙鹿卜占瘸姓J責任在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又著力構建行政責任的實現機制。認為公共服務中的責任問題極為復雜,“責任行政”的生成和價值建構不僅僅建基于以市場為基礎的標準,行政主體“應該關注的不僅僅是市場;他們還應該關注法令和憲法、社區價值觀、政治規范、職業標準以及公民利益”。認為用簡單的效率測量方法和中立的價值判斷來描述公共行政人員負責任的作用和行為也是不恰當的。在公共行政人員為了什么而負責及對誰負責問題上,新公共服務理論主張“公共行政官員即便是在涉及復雜價值判斷和重疊規范的情況下也能夠并且應該為了公共利益而為公民服務”。這與主張直接地、中立地對政治官員負責的老公共行政不同,也有別于滿足“顧客”偏好并“以效率、成本一收益和對市場力量的回應性”為主要負責形式的新公共管理的傳統觀點。
此外,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決定了現代政府及行政人員的主要職責在于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公共行政的應然性價值目標。行政人員作為公共領域中的主體,作為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執行者,應當盡可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過程和方式符合社會一般的公平正義觀念。早先的亞里士多德派也認為,公共行政的傳統標準(中立、效率)是不完備的,為了重振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連的公共行政精神,公共官員在解釋和執行法律規章時,如果不考慮公正,將會導致非正義,這與新公共服務理念的“公平正義”的價值面向不謀而合。它承認“效率”與“經濟”作為公共行政的指導方針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必須將“公平”作為“第三個規范性支柱”。公平、公正作為人類不懈的理想追求,是一種道德的愿景,也是踐履的現實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公正公平原則。公正的行為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施政中不為私人考慮所驅動,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相同的情況則平等地適用法律,同等情況所作出的行為選擇要基本相同、前后一致,對需要給予處罰的相同行為給予同等的處罰,承認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并不因公民出身與種族的差異或地位與權勢的變更而不同,換言之,這些情形考慮作為相關差異將被排除;不同情況下,則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對象作出公正的選擇和判斷,所作的決定和相對人應受的對待應成比例,而不是有所“偏袒”,霍布斯稱之為“個人授受”(acceptionofper-sons),即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種應該根據公共標準進行的判斷。
因此,責任倫理是一個“不單純的混合物”,是服務于公共利益的責任,是建基于公正價值的責任,是內塑于道德信念的責任。它是由行政主體的角色身份以及由行政主體被授予的權利和所承載的義務決定的,在民主政治環境下,其行為最終應向公民服務,必須考慮作出裁定行為的可能后果,并為其承擔責任?!靶鹿卜罩械呢熑伪砻饕獙⒐珓諉T的角色重新界定為公共利益的引導者、服務者和使者,而不是視為企業家?!碧幱诠残姓惱砝Ь车男姓黧w要按照增進公共利益的倫理準則,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平衡各種利益沖突,使每一個人不會因行政主體的“個人授受”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當倫理困境出現時,各種幾乎完全相反的價值要求最終會在行政人員個人那里發生碰撞,建立負責任的管理模式,不是要把這些要求簡單地放在一起,而是通過一個合理機制來確定各種要求的優先順序。只有當自由裁量權行為發生的前提是追求公共利益取向的道德信念的時候,才會有責任的結果。任何責任都只有通過裁量權的執掌者和行使者首先確立起服務于公民的道德信念的時候,才有可能明確。這種內蘊著服務公民的公共行政精神的責任倫理可以有效地為自由裁量權的執掌者在“應該如何行為”諸方面考量中提供價值信念上的共識,通過“非理性力量”進行一種理性思考來控制和規范自身的裁量行為,因而,在某種意義上,責任倫理毋庸置疑地成為公共行政人員精神世界的價值導向系統。而責任倫理所確認的這種基于責任的、公正的制度所暗含的規范意義和道德合理性使得人們能夠信任處于制度約束中的裁量權的執掌者,信任他們將按照我們值得信賴的、公正的常規方式運作。
一、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分析
行政管理作為一個名詞術語,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其使用范圍都是很廣泛的。無論是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還是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等內部事務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學科專有概念,我國理論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義為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一下三個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實質是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明確行政管理的實質,可以把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同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等內部事務的管理活動明確的區分開來,有助于人們深刻地認識政府活動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準確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實質及其規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管理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組織活動。明確國家行政活動的管理屬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國家的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區別開來,突顯行政管理的執行功能,這有助于更好地借鑒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動中的有益經驗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術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和客體有著明確的規定性。
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
1.精簡原則。
所謂精簡,就是各級政府的規模要適度,行政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要少而精。新時期堅持精簡原則,一是機構、層次、編制定多少,必須嚴格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凡屬重疊和多余的機構、層次、人員,一律合并和撤銷。二是隨著行政工作的發展,應把某些事務交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種工作制度,提倡科學方法,以降低國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2.統一原則。
所謂統一,就是保持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過程的完整統一性。任何國家都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因此,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無論是權力下放,還是分級管理,都不能破壞國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統一性。遵循統一原則,首先是要堅持行政目標的統一性,各級政府必須以共同的總體行政目標為基礎,進行目標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標統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職能,建立政府內部的各層次和各部門,并依此明確它們的職、權、責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而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其次是要堅持行政領導的統一性,實行首長負責制,形成明確的上下級行政領導關系,防止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現象,保證各個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3.效能原則。
論文關鍵詞: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社會工作理念和方法,引入,實效
大學生作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是國家的希望和民族的未來,不僅要掌握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更要具備過硬的思想政治素質。雖然大學生思想政治素質的最終形成是多種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卻一直處于核心地位,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的進程中,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作為一個嚴謹而開放的體系,必須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黨的教育方針的基礎上,不斷適應社會進步和高等教育發展的要求政治論文,引入相關學科的知識和經驗,努力開創新局面站。
一、傳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存在的問題
1、教育理念落后
傳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片面強調教師的作用,注重形式化、表面化,習慣對學生進行外在強化,缺乏“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忽視了學生的主體性和能動性,忽視教師與學生的互動交流,大大降低了學生接受教育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削弱了學生對于教育內容的認同,致使學生對思想政治理論課產生排斥乃至厭學情緒,背離了課程設置的初衷和目標,育人功能難以真正實現。
2、教育內容空洞
傳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內容缺乏時代感和針對性,理想化色彩濃厚,偏重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內容過于理論化和原則化,脫離學生生活實際和思想認知水平,缺乏對社會現實的觀察和介入,內容更新滯后,沒有把思想政治教育與大學生日常行為習慣的培養結合起來政治論文,忽視大學生對“真、善、美”的真實體驗,對大學生面臨的實際困難如學習倦怠、就業壓力、心理問題等關注不足,致使課堂教育與社會現實的反差極為明顯,效果大打折扣。
3、教育手段陳舊
傳統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基本上是課本統一、大綱統一、教學方式統一,不考慮學生的個體差異,缺乏針對性和層次性,通常以灌輸說教和書面考試為主,大話講得多而行為指導少,管教多而啟發少,灌輸多而引導少,致使思想政治理論課成了無根之基、無本之木,很難使正確的理論真正內化為大學生堅定的信念和精神的支柱。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引入社會工作理念
社會工作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是“一種以助人為宗旨,運用各種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去解決社會問題的專門職業,是確?,F代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制度[1]P6-7。”社會工作者通過與案主面對面交流的方式,為那些被社會問題所困的個人和家庭直接提供幫助。社會工作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助人活動,而“是充分考慮到受助人的需要及其主體性,運用盡可能有效的方法幫助受助人滿足其需要、擺脫困境的活動和過程 [2]”,在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中政治論文,以人道主義為基礎,以接納、尊重、自決、保密、中立為原則逐步形成了平等尊重、助人自助的專業價值理念。引入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更新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與社會現實和高校發展實際不相符合的陳舊觀念,是增強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實效性的重要保障站。
1、平等尊重的理念
社會工作最基本的價值觀就是尊重當事人,確認幫助者和被幫助者之間的平等關系。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引入社會工作平等尊重的理念,首先要改變教師是教育主體、學生是受教育客體的關系,改變主體絕對權威、客體被動服從的陳舊模式,積極促成主客體平等雙向、交流互動的教育模式,滿足大學生自我肯定和得到他人肯定的心理需要。其次,平等尊重的理念要體現在教學的各個環節上,教師必須以不批判的態度接納學生,對所有學生一視同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切實貫徹“以人為本”的思想,使思想政治理論課“以一種平視的姿態與受教育者進行入情入理的對話,真正擯棄那種我講你聽、我說你行、我教育你服從的說教模式,使受教育者在尊重、認可、理解中得到教育 [3]”,更好地以幫助學生成長、成才。
2、助人自助的理念
社會工作“最核心的摘要通過“助人”達到人“自助”。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引入社會工作方法
作為科學的助人活動政治論文,社會工作在發展中形成了個案工作、小組工作、社區工作一整套科學的工作方法。從教學實踐入手,靈活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改進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是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專業性和實效性的關鍵環節。
1、個案工作方法
社會工作的個案工作方法是“采用直接的、面對面的溝通與交流,運用有關人際關系與個人發展的各種科學知識與專業技術,對案主(個人或家庭)進行工作;它通過提供物質幫助、精神支持等方面的服務,協助案主解決困擾他或他們的問題,并改善其人際協調能力,完善其人格與自我,增強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以維護和發展個人或家庭的健全功能,增進其福利站。[1]P103”
伴隨社會發展的多元化,學生的個性和需求也越來越多元化,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除了要考慮所有學生共同的需要外,還應該考慮到個別學生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區別對待。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引入個案工作方法,教師在課前,通過向學生告知個人郵箱、電話號碼、MSN等形式政治論文,與學生充分互動,開展有效調研,多方面收集學生對授課的意見和建議,以便有針對性地備課;課上從各種角度針對不同學生的興趣愛好和關注點,適當調整授課內容,滿足學生需要;課后及時對授課效果進行回訪,認真對待學生的反饋信息,對于發現的問題可以在以后的教學中給予更多關注;對于個別學生提出的特殊問題,可以在課后對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和交流,真正做到“傳道、授業、解惑”。個案工作方法的融入,也會讓學生感受到教師的真誠,愿意作為一個平等的教育主體通過開放互動的交流與教師相互探討、共同進步,從而使思想政治理論課模式更加科學,效果更加突出。
2、小組工作方法
社會工作的小組工作方法,也稱為團體工作方法,是“以社會團體為工作對象,在團體工作者的協調下,或通過團體情境與團體互動實現娛樂、教育與治療的目標,或通過團體的共同努力達成社會行動政治論文,從而促使社會變遷,促進整個社會繁榮。[1]P128”小組工作利用小組成員互動中的彼此分享、分擔、支持、感化、教育,帶來成員態度與行為的變化,具有發展性和預防性。“小組工作相對于個案輔導其最為顯著的優點就是小組成員在彼此互動中通過小組動力達到改變的目的,其改變的結果是持久而有效的。[5]”
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基本采用大班教學方式,往往效果不佳站。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引入小組工作方法,可以按照各種形式把大的教學班分成多個小組,組織學生按小組參與課堂互動。在具體教學過程中,教師可以按照自然班分組,組織學生開展討論;可以按照宿舍分組,組織學生上臺講課;可以按照選題分組,組織學生進行辯論。最后由學生代表評定各小組成績,再由小組評定個人成績,直接與學生個人的學期成績掛鉤。在小組活動中,每個組員通過分工都能積極參與、認真準備,既是專業知識的豐富、綜合能力的鍛煉,也是集體觀念和參與意識的提高。在整個過程中,教師只是作為平等主體參與到互動中,以小組工作方法的技巧合理建組政治論文,適時引導,強化暗示,充分相信學生的能力,給學生提供足夠的空間,幫助學生變被動為主動,發揮學生的各項優勢,引領小組成員向健康、積極的方向發展。引入小組工作方法不但實現了社會工作的平等尊重、助人自助的理念,而且可以推動學生的個人發展和完善,并通過明確個人與集體的關系,加強學生的群體教育,增強學生的團隊合作能力,實現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手段的多樣化,拓展教學的廣度和深度。
3、社區工作方法
“社區社會工作是一個過程,在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幫助社區成員確定其需要或目標,鼓起其行動的意愿與信心,協助共尋求各種資源,采取行動,以求得問題的解決站。[1] P152”
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政治論文,基本上是以理論灌輸為主,大多忽視了學生的社會實踐,解決了“知”的問題,卻沒有解決“行”的問題。面對新形勢、新情況,各個高校都提出要大力推進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實踐教學,通過實踐教學幫助大學生參與社會實踐,實現寓教育于社會服務之中,寓教育于參與之中,使大學生達到知行統一。社區工作方法強調教育與社會生活的相互聯系與彼此依賴,重視學校與社會的關系,對于增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的開放性、持續性以及推動社會化、應用型人才培養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引入社區工作方法,可以積極開展各種活動介入社會,以學校建立的實習、實訓基地為依托,充分利用豐富的教育資源作為思想政治理論課課外實踐教學的重要場所,把學校和社會有機結合,一方面協助社會發展,一方面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促進學生的成長。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利用不同的社區資源政治論文,把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的內容和學生日常實踐結合,通過各種課外教學活動、學術講座、文藝演出、志愿者和社會服務活動,滿足學生多方面的需要,幫助學生樹立服務社會、奉獻社會的社會責任感,增強社會認知和動手能力,在實踐中學會愛和尊重,學會感恩,最終實現知行統一。在實踐教學結束后,教師要對學生在實踐教學中的表現進行較綜合評價和考核,作為學生成績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引入社會工作理念和方法,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一定會摒棄不合時宜的陳舊觀念,適時更新工作方法,切實增強教學實效,幫助大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以及和諧的人際關系,增強大學生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促進大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更好地應對社會轉型期的嚴峻挑戰,實現高等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高級才人的根本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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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想政治方面:
具有較高的政治理論水平和思想覺悟。在教學中能夠積極學習,宣傳并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工作中認真學習黨的十精神。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關心國家大事。本期上交了題為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與思想政治課教學學習十報告精神心得體會。能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政治理論學習活動,堅持升國旗儀式。積極要求上進,能以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
9月份,參加了縣組織部、縣黨校組織的建黨積極分子培訓班,取得了合格證。一期末,能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自我犧牲精神。顧全學校大局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本人身體和心理健康,能適應各項工作。能做到出滿勤,從無無故遲到,早退,曠工現象。熱愛教育事業,關愛學生,且能結合思想政治課的特點,教書育人。貫徹知行統一原則。同時,較注重個人品德修養,團結同志,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宜章縣教師三十個不準。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在教學工作和教研教改方面。能夠做到與時俱進,勇于開拓創新。較注重自身理論知識的學習以及教學能力的提高。能積極探究符合學生實際的,先進科學。實施的教學方法和模式。積極推行素質教育。本期在扎實搞好常規教學基礎上,在教學實踐中施行自主、合作學習方法,深受同學們歡迎真的實現了,學生的主體作用,實現了由單一的知識傳授向綜合能力的培養的轉變。學生由被動接受知識向主動獲取知識轉變。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以及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均得到了提高,也極大地提高了學生的積極性、主動性、教學效果較明顯,所教學生的合格率起過90%,優秀率達48%,實現了本期的教學計劃和目標。
本期能夠積極參加教研教改。本期實驗的中學思想政治課四化教改的研究課題,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結合初三政治的教學內容和新課程的特點,有目的,有意識地在課堂教學中實踐,感性材料理性化,書本知識生活化、語言表達多樣化,觀察分析解決問題多角度化。并能及時總結實踐經驗:本期的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理論。與思想政治新教材的創新教學論文獲縣政治論文評比二等獎?!妒刈o我們共有家園》活動課教案設計?!墩勊幕虒W在初中思想政治活動課中的運用》一文獲市一等獎、省二等獎,能夠充分運用教改,教研與教學在互相促進的先進教學理念,和爭創質量一流的意識。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本期觀摩了縣青年教師教學比武課,參加了《新課程改革》培訓、全期聽課(校內外)達52節。能做到虛心學習、不斷進步。
在教務處工作方面:能較快地適應工作性質的變化,進入角色快。工作熱情高,責任心強,務實、落點。以身作則,不辭辛苦和常加班加點工作到深夜,人員少事務多不計較個人得矢,犧牲了大量節日、假日、和休息時間。教務處的日常工作開展正常、有序,每周的工作安排具體全面,各自管理制度不斷得到了完善健全。能積極創造條件。為教師爭取利益。
能做到勤政廉政,率先垂范;并具有先進科學的管理理念,工作中大膽改革,果斷決策:職責、目的明確,能圍繞教育、教學中心開展工作,能夠積極組織并充分調動工作人員和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發揮教師的教學潛能:充分合理利用人才資源,發展五中。能切實抓好教研、教學各項工作。當好校長的助手和內參。配合協調其它部門搞好各項工作,本期成功地組織了南部片18所中學的青年教師教學比武。各項工作開展有聲有色。在督導評估檢查中。教務處的各項工作得到了督導評估組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