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內部審計論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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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內部審計論文

篇1

關鍵詞:內部審計 增值 職能

1、 引言

現代內部審計產生于二十世紀四十年代,并隨管理理論的發展而不斷發展。進入21世紀,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舞弊案件的發生,內部審計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新焦點。隨著我國加入WTO競爭越來越激烈,我國上市公司也開始更大范圍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內部審計逐漸成為我國上市公司關注的重點。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要求內部審計以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提高組織運作效率為最終目標。同時指出,一個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建立在董事會、執行管理層、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協同之上的。可見內部審計已慢慢發揮巨大作用,并且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需要增值。

2、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概述

(1)內部審計的含義

1999年6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對內部審計作出全新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狀況的獨立的、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 2004年IIA重新修訂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標準》中規定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增加價值”第一次被列入內部審計的定義,新定義強調一種通過開展審計活動為組織創造價值的內部審計。

(2)內部審計增值的含義

IIA的新定義將內部審計職能提升到組織整體的層次,增加價值成為內部審計的目標。內部審計增值,要求內審人員必須站在維護組織整體利益的立場上,通過識別、防范、降低組織風險并提供評價、監督、確認、咨詢等服務增加組織價值。內部審計的目標和組織整體目標是一致的,它成為組織成功的關鍵因素。當內部審計的成本低于組織損失的減少時,組織價值自動增加,即內部審計創造的直接價值。

(3)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職能

內部審計的職能和本質兩者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而且這兩者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的需求變化進而變化。具體而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主要有以下四大職能:

a.監督職能

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管理當局面對復雜的經營系統,不可能直接參與和控制各個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這就需要通過內部審計來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實現內部審計首要的監督職能。

b.評價職能

對于現代上市公司來說,內部審計的評價職能體現在評價和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測試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機制等各方面,來評估公司管理活動的有效性,提高管理人員工作積極性。

c.確認職能

內部審計的職能是指,獨立評估組織的治理以及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客觀檢查期證據,確定審計事項。例如檢查績效、財務、系統安全、合規性和調查等業務。

d.咨詢職能

為防止決策失誤和資產流失,保證經營目標實現,維護企業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內部實施審計時,要提供具有針對性的咨詢服務,制定出正確合理的建議和規定,從而改進公司的經營管理效率,有效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增值作用

3.1從內部審計定位的角度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等,按一定的程序和技術方法,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管理活動等進行審查,評價和監督公司經營者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對控制、風險管理、公司治理環節實施確認和咨詢,以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最大限度的增加公司利益,提高組合經營管理水平,為組織增加價值。

3.2從內部審計業務的角度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情況的優勢,有針對性地安排審計工作,將工作貫穿于組織經營管理運作的各層面,通過降低成本、降低風險、提供增值服務,為企業創造價值。

3.3從內部審計方法的角度

上市公司內部審計開展審計業務最具特色的方法是從評價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入手,來評估企業存在的風險,達到健全制度、控制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因此,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控制實施監督,健全組織控制結構,為組織增加價值服務。

4、發揮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增值作用的對策

4.1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職能

從內部審計職能看,在監督、評價、確認和咨詢四個職能中,監督和評價是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的充分發揮,將使內部審計以輔助決策者的姿態成為企業最高層和決策者最忠實的助手。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一經設立,其職能就應是服務導向型,并為管理層提供確認和咨詢服務,實現內部審計新定義中的確認和咨詢的功能,為組織增加價值并改善運營模式。內部審計部門應分別從四個職能出發,實施增值措施。

4.2科學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能使企業的監督機制得到完善和補充。通過加強對企業管理人員和經營活動的監督,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運營效率,增加價值。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最關鍵的特質。內部審計機構的層次較高,能夠更好地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有利于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職能,增加組織價值。

4.3充實審計委員會章程的內容并保證實施

審計委員會的行動指南是其章程,正確的章程可以提高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效率及成果。審計委員會章程的內容應適應公司內外部環境的改變。可以讓少數股東代表構成檢查工作組,不定期的進行審查,從而保證和督促審計委員會按照規定展開工作和活動。

結論

現如今,我國上市公司的規模和產權關系日趨復雜,急需建立有效的內部審計機構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增加組織價值。內部審計在加強評價與監督,提供確認和咨詢服務,完善內控,規避風險,增加價值等方面顯示出獨特的優勢。因此需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并科學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為組織增值價值,從而實現我國上市公司內部審計的增值。(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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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什么叫參考文獻?論文中引用到他人研究成果的地方,不去抄寫這些成果,而是說明這個研究成果的出處,這樣的表現就是引用參考文獻。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內部審計論文參考文獻,希望給大家在寫作當中做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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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引言

當人們充滿幸福的迎接21世紀到來的時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方面也頗感喜悅,但在此同時也感覺到了其隱藏的細微變化。曾經在深圳北京等地相繼發生過虛假會計報表與虛假驗貨案件,更有一些上市的公司發生過一些虛構欺詐的財務報表事件,在這一連串的案件中,人們不得不反思公司的內部治理與內部審計的問題,在完善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問題上做出了詳細的探討。

1 公司治理與內部審計二者之間的關系

1.1 內部審計是一種治理機制 公司治理作為制度安排,包括了諸多的治理機制。對于治理機制而言,它可以為公司章程對投資者做出保護的相關規定,也可以是相應的法律法規。亦或是市場之間的競爭機制與人為的設計制度。在現實中,內部審計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董事會行使職責離不開內部審計,而他的審計成果也被外部審計有所依賴。所以,內部審計作為公司內部諸多事項的助手,進而確定為是一種治理機制。

1.2 內部審計的作用

1.2.1 內部審計對公司股東監督經營者非常有利 在現代的內部審計中,它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為管理審計,一方面為財務審計。

內部審計能夠很好的來降低的成本與交易的成本,這充分的表現在財務會計信息確認方面與經營領域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

1.2.2 內部審計對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非常有利 對于在監督方面而言,內部控制即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從系統有效性來看,完全需要一個處理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將其反饋給最高經營管理者的部門,最后使內部控制可以保證效率,而面對這些問題,內部審計可以很好的對內部控制進行控制與考核,它完全可以有效的對內部控制做出細致的評價。

1.2.3 內部審計對創造公司的價值非常有利 對于內部審計而言,它遠不止在監督方面、制衡方面起到保證的作用,而且它可以詳細的對公司的所有任務進行審查,充分利用到這一優勢,就可以將咨詢服務的技能做到完全的發揮,對提高公司價值的途徑做出詳細的研討,也能充分的提高公司的治理價值。

2 分析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下內部審計存在的一些問題

2.1 內部審計機構定位模式不正確 因為我國在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時,別個國家已經建立很久,所以我國相對較晚,并且對于國外的一些經驗我國采取時也出現了許多的不一致,這時就進一步導致在我國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機構出現多種模式同時存在的局面,并且機構的定位模式也做得不正確。

2.2 內部審計發展趨勢不明顯 在以前的內部審計中,特點表現為處理事件是單一的以及事后的。但在目前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則應該突破這些傳統的方式,在公司里人們在交流與探討以及會議等許多事項中都要應用到計算機與網絡技術。并且隨著計算機與網絡技術的提高,內部的審計問題也逐漸從單一轉變成多項。

2.3 內部審計與被審計單位二者發生矛盾 在一個特定的企業中,內部審計的發揮效果直接決定于管理層對其的態度與看法,如果內部審計要想增加在企業中的價值就一定要得到管理層的信任,不然是會有讓自己失望的結果。

3 完善公司治理環境下的內部審計探討

3.1 完善目前存在的法律 在如今,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存在割裂的狀態,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很少有關于內部審計的問題,所以對于一些法律準則而言,應該對完善公司的治理與內部審計方面的問題哦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都應該有大部分對內部審計來進行要求。

3.2 完善公司的治理

3.2.1 對于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要進一步加快 對于實現國有股的減持,公司要以穩妥并且積極的措施來實現這方面,這樣我國的上市公式就會以全新的面貌展現在大家的眼前,集多種經濟進行有機結合,成為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這樣就將內部審計的作用完全的進行發揮,內部審計就真正成為了公司管理信息的一個必不可少的部分。

3.2.2 對于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要進一步加快與推行 依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兩個法規所提出來的要求,在公司中一些制度要盡快的實施,例如完成獨立的董事聘任制度,在此基礎上還需建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的成員主要為獨數的董事成員,通過此次文員會貫穿上市公司內部與外部的審計力量,進而使內部審計有更多的機會來參與上市公司的內部管理。

3.2.3 對上市公司內部審計主管的培訓要進行加強 對于上市公司內部主管的培訓,建議證監部門應該加以重視,并將其盡快的列入到職業培訓與教育的行列。

3.2.4 對內部的審計機構進行合理的定位 內部審計機構作為內部審計工作的基礎,方法科學與積極有效的內部組織機構極大的促進了內部審計工作的發揮。

3.2.5 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與水平進行提高 內部審計人員所具備的專業素養以及可塑性與他們的來源是密不可分的,更明確地說也就是他們的來源直接決定了他們的素質。另外,要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組成結構加以重視。

4 總結

篇4

關鍵詞: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9-0151-02

目前我國很多上市企業還未營造出良好的公司控制環境,同時缺乏科學的風險管理機制、信息溝通機制以及有效的監督機制,這些問題都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架構設置不合理的表現。

一、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1 對于內控認識片面單一、重視程度不夠,內控無法有效執行下去。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的認識上存在幾個誤區:實行內部控制會增強公司成員之間的不信任感,不利于集體的團結;內部控制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直觀的經濟利益。相反,開展內部控制會額外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狹隘地將內部控制理解為防止職工舞弊、欺詐所采取的內部牽制制度或會計稽核制度,有的管理者甚至認為內部控制和企業沒有直接關系;認為內部控制會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使人放不開手腳。這些錯誤的認識使得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殘缺不全或嚴重脫離企業實際情況,即使公司制度出了相應內部控制制度,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上,使得內部制度在落實方面存在很多問題,不能有效執行。

2 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證監會在《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中雖然規定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就公司內部控制是否完善發表獨立意見,但是該披露的要求僅僅限于“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披露公司建立的內部控制的詳細信息以及監事會的評價。再者,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缺乏一個公認的評價標準。

3 風險意識淡漠。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上市公司現階段面臨更大的環境變化和生存風險,諸如市場風險、信貸風險、營運風險、聲譽風險、技術風險等以及隨著交易類型和工具的變化所面臨的兼并收購、破產重組、電子商務等。企業應該建立可以辨認、分析和管理風險的機制,并確認高風險領域,以加強管理。但我國上市公司缺乏的就是這種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互相監督、制約的機制沒有建立,董事會中沒有風險評估委員會或形同虛設,造成在沒有可行性論證的情況下隨意決策。

4 內部審計機構監督不力。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并未真正發揮其作用。這主要表現于,第一,我國內部審計的功能仍然是查錯防弊。只注重事后監督,不注重事前、事中的控制;只重視對財務報表的審計,而忽略對公司的管理現狀進行分析、評價,并提出建議。第二,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往往實質上由管理層領導且與其他部門平行,因此獨立性較差、權威性較差。第三,內部審計人員大多是由財會部門轉來或由財會部門人員兼任,缺乏審計知識,特別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業務的復雜化,內部審計人員很難滿足需要。

二、上市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的對策

1 完善內部控制環境。改善公司的內部控制環境,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的職責分工要明確,對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和人力資源政策要理正,同時還要重視企業文化發揮的作用。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完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環境:首先,聘請獨立董事。在聘請獨立董事時,必須考慮其教育背景、經驗資歷及時間保證方面是否能適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需要,在經驗資歷方面特別強調的是財務專家要有企業、商業、財務管理咨詢閱歷。中國的上市公司在聘請獨立董事必須克服以下幾點的弊端:一是忽視獨立董事“財務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的經驗資歷。二是太重視獨立董事的名人效應,忽視了時間保證,一位擔任五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很難按照董事的標準要求和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顧及每一個公司的事務,更談不上對經理的監督。名人能否有充裕的時間為受聘上市公司服務值得懷疑。三是缺乏有效的獎懲機制。只有建立有效的獎懲機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才能真正發揮其作用。其次,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創新市場機制,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以市場定價和市場競爭為基礎,選擇和激勵職業經理人,是中同職業經理人激勵機制建設中應保持的基本方向。對于職業經理人機制的建立,還要從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建立職業經理人才的選拔和聘任制度;二是建立職業經理人才的流動機制;三是建立職業經理人才的測評制度。只有完善了中國的職業經理人機制,中國的內部控制建設也能得以加快健全。再次,創建優秀的企業文化。對于企業文化,主要是把以人為本的觀念反映到企業內部控制當中,就是以人的發展為出發點,同繞人的價值理念來展開企業內部控制活動的各項內容,協調企業內部控制中的環境關系,創造良好的環境氛圍,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公司內每個員工都積極地參與企業管理,最終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

2 建立風險評估程序。在企業確定了目標之后,就應該針對其指定的目標進行風險評估。主要包括風險的因素識別,評估風險的重要程度,評估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盡可能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對外部風險因素進行預期和識別,包括技術的進步、客戶的需求、現有以及潛在的競爭對手、法律法規的變化、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等;對內部風險進行預期和識別,包括信息的損壞,雇員的違規、管理層的失職等;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和程序,對每項風險因素進行考慮,考慮其在風險中的重要程度,并對其相關性加以研究,綜合考慮來確定具體風險的重要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建立風險監控程序,對容易變化的風險因素進行實施監督,及時了解風險的變化,調險評估結果。

3 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現代社會是一個充滿激烈競爭的社會,每一個上市公司不論其規模,結構、性質或產業如何,都會面臨成功的挑戰和失敗的風險。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各種風險,首先,上市公司的所有員工都必須樹立風險意識。只有意識到了風險,才會主動加強內部控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其次,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加強風險管理。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的資產風險、信息系統風險、兼并重組等風險逐步增大,因此,上市公司應建立健全風險預測、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并且在技術上制定風險回避、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

4 完善內部控制監督體系。(1)完善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我國上市公司在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時,可采用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雙層領導模式”。具體做法是:在董事會下設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在經營管理系統設置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對于其開展的審計業務,要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并接受監事會的指導;對于其行政方面的內容,要向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這種雙向負責、雙軌報告的模式相對獨立性較高,在業務處理上也有較強的權威性,能很好地完成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監督。(2)對內部控制實施強制審計。對于上市公司來說,我國應對其內部控制實施強制審計。在上市前三年將內部控制審計作為一種過關性審計,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接受;待上市后在年度審計中還必須繼續接受內部控制審計。

三、結語

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是現代企業做大做強的必經之路。只有對內部控制的要素不斷完善,才能構建一個健康的資本市場。但內部控制仍有許多要素是公司無法控制的,比如外部環境。因此,若要真正解決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失效問題,還要完善我國的法律、資本市場及公司組織形式,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等很多因素,內部控制理論也應該繼續完善自身的缺陷,希望在將來的工作和學習中做進一步的研究。

篇5

關鍵詞:內部審計體制 獨立性 影響因素

一、引言

內部審計是一項為了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所進行的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采取一種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IIA 2001)。隨著公司規模的擴大,管理層次的增加,多元化經營和跨區域的經營,經營業務的復雜化和關系的復雜化,使得內部控制的難度日益增大,如何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中不斷加強內部控制,防患于未然,成為各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得不面臨的課題,其中內部審計由于其在內部控制中獨特的防護作用和建設作用而日益引起眾多公司的關注,內部審計通過監督和評價,確保信息系統的真實、可信、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促進責任部門有效地使用資源、改善公司績效。同時,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合適的領導體制下,在改善公司治理環境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內部審計作用如何發揮,能否在公司的日常運行中起到應有的作用,受到領導體制的制約,不同的領導體制下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同,根據內部審計在實務工作的不同隸屬關系,將內部審計體制分為七種:財務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體制、董事長領導體制、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體制和監事會領導體制。本文從影響不同審計體制的內部影響因素人手,通過實證研究的方法探討影響內部審計體制選擇的可能原因。

二、文獻綜述

(一)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關系的研究 陳艷利、劉英明(2004)認為內部審計作為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因素,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控制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控制作為保證。汪國銀、林鐘高(2005)認為,公司治理是企業運作的基礎,提供了企業內部各項管理活動的環境,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控制活動的一部分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約。并提出公司治理模式決定內部審計模式,公司治理提供內部審計的動力,決定內部審計主體、內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終的內部審計監督的效果。傅妙森等(2006)認為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審計是相互促進的:一方面,內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結構中形成權力制衡機制并促使其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及其作用的發揮離不開內部審計;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結構是實施內部審計的制度環境,是促使內部審計有效開展,保證內部審計功能發揮的前提和基礎。耿建新等(2006)通過對滬市2001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數據,研究了公司治理因素與公司管理因素對是否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影響狀況;同時,還搜集了這些公司上市之后的一些數據,對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上市公司與未單設內部審計部門的公司在治理效果上是否有差異進行了比較。研究結果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單設內審部門對改善公司治理效果有一定的作用,但設立時公司主要還是基于管理層面的考慮,并沒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王光遠等(2006)以受托責任理論為基礎探討公司治理中的內部審計,考察內部審計如何成為其他治理主體所依賴的極具價值的資源,分析理論與實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意在深刻地認識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架構中扮演的角色,有效整合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他認為在本質上,內部審計是確保受托責任履行的一種內部治理機制。

(二)內部審計與產權屬性關系的研究 譚勁松(2003)從民營企業的產權特性的角度探討了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特點。作者認為民營企業在產權上具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前者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清晰;二是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主體明確、委托鏈簡潔、關系簡單。由于我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無意干涉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建立問題,這使得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具有明顯的內生性。因此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目標比較單一,即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從內部審計的功能上看,民營企業重視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一明晰民營企業內部產權,公平保護全部所有者權益。

(三)內部審計特征方面的研究 劉國常(2008)以中小板上市公司為樣本,對內部審計的規模的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分析,主要研究方法是單變量分析和Pearson相關分析,通過分析認為內部審計人數與公司分支數量、外部審計費用顯著正相關,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顯著負相關,與公司資產規模、長期債務比率、每股盈余之間沒有顯著關系。從文獻回顧中可以看出內部審計方面的研究以規范研究為主,實證研究的論文較少,雖然程新生等人的研究雖然涉及到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但不是他們研究的重點,并且是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作為影響企業業績的變量,本文是將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作為因變量,考察影響影響不同內部審計體制選擇的因素。

三、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隨著公司規模擴大、業務范圍擴大、經營活動增多,高管層需要進行授權,這樣在管理層之間就形成了公司內部的委托關系,即高管層作為委托人,將公司的部分資源授權給下級經理人(人),要求其有效利用。當存在委托關系時,就會產生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為了盡可能減輕這類問題對公司的負面影響,委托方(即高管層)就會增強對內部監督控制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的需求。公司規模擴大后,在“股東一經理人’’委托關系中的高管層和內部委托關系中的下級經理人之間進行財富轉移的總量也在增加,因此強化監督機制帶來的效益更明顯。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考慮,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立與有效運行是一項固定成本,大型公司可以利用規模經濟原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因為隨著規模的擴大單位成本會快速降低,從而使得內部審計的效益顯現。當公司規模日益擴大,子公司數量的增加,公司的組織結構也會發生變化。與小規模的公司相比,大公司的高管層要直接觀察基層經理的行為已經越來越不可行;此外,組織內部指揮鏈拉長,上下級之間信息傳遞的順暢程度會受到影響。為了有效監控下級管理者的行為,確保上情下達的一致性,高管層會增加對監控機制(包括內部審計)的需求。較高獨立性的內部審計體制能在制度上保證滿足高管層對監控機制的需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兩個假設:

假設1:規模越大的企業,所采用的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越高

假設2:子公司越多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高的內部審計體制

最早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是我國的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是從內部管理需要和內部控制需要出發的,而是從滿足國家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體系的需要出發的,是為了彌補當時審計制度恢復國家審計力量的一時不足而做出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對于規定條例的執行者――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而言,就是從外界強加的一種組織內部的科層設置(譚勁松,2003)。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扮演著兩種角色,一是作為本單位的機構,參與單位的內部管理,扮演內部審計角色,二是接受國家審計的指

導,扮演國家審計基礎的角色(呂金平、杜麗萍,1995)。因此國有企業在內部審計體制的設置和功能的設置上只是迎合國家相關制度,沒有從企業自身需要出發。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營企業的發展日新月異,民營企業的產權特征與國有企業有著顯著的差異,民營企業的產權特征與國有企業的最大區別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者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清晰;二是委托關系,委托人和人主體明確、委托鏈簡潔、關系簡單。由于我國在進行內部審計制度設計的時候沒有考慮到民營企業也不愿涉入民營企業的內部事務,因此民營企業設立內部審計制度是企業自身的一種內在的主動需求。不同產權屬性的企業,內部審計的產生與發展的動因不同,這兩種產權屬性對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的影響有顯著的差異。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國有股比例越高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低的內部審計體制

公司治理層的有效運作需要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促進信息在委托方和方之間傳遞,使得委托方和方的信息不對稱得以減輕甚至消除,減少“逆向選擇”和降低“道德風險”。內部審計固有的職能和近年來職能的拓展為滿足委托方的這種需要創造了條件,一個運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需要內部審計支持,同時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也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條件,公司治理的內在要求決定了,內部審計的負責對象必須是委托方或者代表委托方的相關機構,因此,本文假設:

假設4:公司治理水平越高的企業。越傾向于采取獨立性較高的內部審計體制

(二)樣本選擇本文所選樣本是滬深交易所200家制造業上市公司。樣本通過兩種渠道獲得,一是通過閱讀2008年年報,部分上市公司在年報中的內部控制說明段中披露了該公司內部審計的領導體制,另一部分則是通過電話調查的方式獲得。根據不同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本文將這七種領導體制按其獨立性由低到高排序為:財務部領導體制、總經理領導體制、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董事會領導體制、審計委員會領導體制、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領導體制、監事會領導,并賦分為1、2,3,4,5、6,7。本文其他數據采自2008年上市公司的年報,公司規模采用2008年的合并銷售收入;國有股比例選擇2008年底E市公司國有股的持股比例,其中包括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子公司的選擇是依據2008年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衡量是基于關鍵控制人理論的12個指標為依據計算出來的,這12個指標分別是: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關聯交易;控股股東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是否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總經理是否由控股股東產生;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在上市公司領取薪酬;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在2008年內分配過現金股利;上市公司董事會中是否設立獨立董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否由一人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在控股股東擔任職務;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度報告是否被注冊會計師出示了非標準無保留意見;上市公司在2008年中是否因信息披露受到滬深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其中公司治理水平在6分以下為差,6~8分之間為良,8分以上為優。

(三)模型建立 為了檢驗上述假設,本文建立如下回歸模型:

內部審計體制的獨立性=f管理控制變量、產權屬性變量、公司治理變量

四、實證結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在全部200個樣本中,內部審計機構由財務領導的有9家,占4.5%;由總經理領導的有34家,占17%;由總經理和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的有5家,占2.5%;由董事會領導的有62家,占31%;由審計委員會領導的有70家,占35%;由董事會和內部審計委員會雙重領導的有16家,占8%,由監事會領導的有4家,占2%。從(表1)可以看出樣本總體的平均獨立性水平不高,方差較小,獨立性水平分布具有向平均值集中的趨勢;子公司數量平均為9.87家,說明樣本總體子公司數量還是比較多的,最大值為84家,最小值為0,同時方差為11922,則說明樣本總體子公司數量分布較為分散;國有股持股比例為0.29,說明樣本總體國有股持股比例不高,同時方差較小,說明樣本總體的分布有集中趨勢;樣本總體的公司治理指數平均為6.78,處于良的水平,說明總體公司治理水平還不高,同時方差為1.5,比較小,說明樣本總體的分布還是比較集中的;樣本總體的企業規模平均數為59.96億元,晟大值與最小值的差較大,同時方差較大,說明企業規模的差異較大。(表2)給出檢驗模型變量的Pearson相關系數矩陣,從相關系數矩陣我們可以看出子公司數量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間是負相關,但不顯著,這與假設2不一致;國有股持股比例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間是負相關,但也不顯著,這與假設3不一致;公司治理指數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新內閣之間是正相關,與假設相一致,但不顯著,公司規模與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之問顯著正相關,這與假設1一致。其中顯著相關的是公司規模與子公司數量,公司治理指數與國有股持股比例。通過(表1)可以看出變量之間的相關程度不高。

(二)回歸分析從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方程的整體擬合優度只有0.033,擬合優度很低,同時方程整體的p值較高,方程整體統計不顯著。說明本文所檢驗模型的變量不能解釋內部審計體制獨立性高低的影響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篇6

1、小微企業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2、小微企業財務風險防范研究

3、小微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4、市場實力、產品差異化與公司盈余管理

5、市場實力、產品差異化與企業社會責任

6、文化差異、財務背景與公司盈余管理

7、會計人員終身學習能力研究

8、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識別和披露問題研究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9、低碳經濟視角下環境會計的研究

10、我國增值稅會計問題研究

11、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12、碳排放權及其交易會計問題研究

13、可持續發展戰略背景下建立我國綠色會計體系的研究

14、資產減值準備對會計謹慎性影響的研究

1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會計問題研究

16、智力資本會計的研究與分析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17、××行業上市公司獲利能力比較分析

18、XXX(存貨、應收賬款等)審計程序研究

19、公允價值計量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問題研究

20、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列報與披露的探討

21、環境會計的XXXX問題研究

22、基于新修訂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變化對企業的財務影響

23、新合并財務報表準則解讀與準則經濟后果分析

24、職工薪酬會計準則的變化及對企業的影響分析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25、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現狀及建議

26、內部控制審計——基于XX上市公司的實證分析

27、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幾點思考

28、新三板與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

29、淺析新三板的現狀及發展

30、關于我國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思考

31、關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風險的研究

32、試論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5題

33、北京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34、北京市高校管理現狀分析及對策研究

35、企業首次執行《會計準則》的調整事項以及工作流程研究;

36、新聞出版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工作流程研究;

37、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狀況調查分析;

38、企業會計制度體系構成以及應用分析研究;

39、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后企業所得稅調整事項以及籌劃對策研究;

40、北京市進出口行業外資企業稅收構成以及籌劃對策研究;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41、民營企業內部控制環境的探討

42、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探討

43、企業內部審計的增值性的探討

44、不同企業主要財務指標的分析探討

45、財務共享服務的探討

46、創業板上市前后盈利能力差異探討

47、上市公司**行業盈余管理的分析

48、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的探討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4題

49、工業企業資金收支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0、某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

51、集團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2、工業企業作業成本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3、工業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54、上市公司財務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55、我國券商類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評價研究

56、企業競爭力財務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57、我國輸變電設備制造業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評價研究

58、我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

59、上市公司資產減值計提問題研究

60、關于或有事項相關問題的研究

61、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應用問題分析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62、我國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手段分析

63、小微企業財務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64、企業現金流與利潤協調增長的方式探析

65、關于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66、我國銀行業上市公司財務能力的分析

67、我國乳業上市公司財務能力的分析

68、淺談企業產品成本計算法中的思想方法

69、企業產品的全部成本法與變動成本法的比較分析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70、企業并購重組的財務分析

71、新版COSO報告的解析與啟示

72、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的關系研究

73、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路徑選擇研究

74、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研究

75、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研究

76、上市公司年報評比與評級的思考與建議

77、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現狀與啟示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題目以下限選6題

78、中小企業籌資方式的比較與選擇

79、 企業資產管理效率分析

80、中小企業財務杠桿應用狀況分析

81、 財務管理目標與資本結構優化實證研究

82、EVA最大化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83、民間非營利企業的財務管理對策研究

篇7

論文摘要: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對于各方利益相關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廣大的投資者而言,他們往往通過查閱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來了解其經營狀況,而經營業績優良與否、財務報告可靠與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 企業 內部控制的影響。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而且可以向市場傳遞一個信號:公司的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十分看重,并且可以保證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當前,我國 經濟 正處于一個高速 發展 的階段,資本市場瞬息變化,因此,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coso報告,內部控制就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

中國 注冊 會計 師協會在1996年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一次提出內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是該內部控制定義范圍狹小,僅僅站在內部會計控制和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出發。此后內部控制的定義一直處于不斷的發展和修正過程中。

我國最早涉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散見于證監會的各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具體要求體現在招股說明書、增發申請材料及年度報告中。主要有:(1)中國證監會2000年底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7號、第8號, 規定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在其年報中出具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評報告,并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 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評價報告。(2)中國證監會2001年3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注冊會計師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應披露并說明改進措施。2001年4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要求發行人應披露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同時應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3)證監會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規定年度報告中,監事會應對“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 法律 、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表獨立意見。(4)證監會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提出具體的要求。

2006年,為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別于2006年6月、9月頒布,分別于當年7月、次年7月實施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兩個證交所都明確規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應提供內部控制報告自評報告。該指引是我國第一次出臺的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國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缺陷與不足

(一)內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亂

無論是處于同一層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還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證監會和證交所,關于內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義。上交所從公司長遠戰略的角度出發,規定內部控制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深交所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參照了coso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規定,認為內部控制需滿足以下幾個目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證監會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一直沒有完整的標準,在其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中也沒有詳細規定。關于內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還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法規對其予以正式化、標準化,而且現行的各個法規相互之間也缺少銜接。

(二)缺乏對內部控制監督主體的統一規定

證監會并沒有明確指明監督主體,而只是指出由監事會對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發表獨立意見。深交所規定,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監督情況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和列席監事。而上交所則將內部控制的監督權賦予專門職能部門,并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在年度和半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報告。那么根據這一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可以是審計部門,也可以由各個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特點和組織結構設置。經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監督主體不同,那么每個監督主體所參照的標準、所執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結論都不同,這勢必會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內控報告的比較分析。

(三)對cpa審計的規定各不相同

證監會只對特殊行業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否需cpa審計提出了硬性規定,主要表現在:要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提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資的申報材料中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深交所則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應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就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出具評價意見。而上交所沒有要求cpa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做出評價意見,僅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出具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并且,在這兩所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都沒有明確指明cpa在審計過程中應參照的標準,而僅僅以一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簡單帶過。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的不完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缺乏有效保證,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無所適從。

(四)對內控信息披露的自評主體界定模糊

證監會對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監事會在其監事會報告中披露對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獨立意見。對于具有融資目的的公司,證監會要求的責任主體是發行人,要求發行人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發表評估意見。而在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規定中,沒有明確指明責任主體,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說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內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確規定了內控信息自評的主體是董事會。

(五)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現行的規范制度中,證監會和證交所都沒有提出對內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體評價標準,只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 企業 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新修訂的《 會計 法》提到了內部控制相關內容,但立足點和出發點分別是從報表審計的角度和企業會計控制角度進行規范。由于缺乏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判別的可操作性的標準,使得cpa審計陷入難題中,而且其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進我國現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的建議

(一)宏觀上,理順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法規的層次關系,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體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

該規范體系的第一層次應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在《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中以 法律 的形式規范內部控制的定義,并明確各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二層次是由財政部聯合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和審計署制定一套以規范企業信息披露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該標準體系的建立將為各個行業的內部控制評價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并且也為cpa審計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提供了可 參考 的標準。財政部于2006年7月聯合證監會、國資委、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我們相信該委員會將在其推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做到這一點。第三層次是證監會規定各上市公司應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即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進行強制性披露,而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之外的經營和遵循法律內部控制報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對于強制性披露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應明確披露內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對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體的規則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推出了適應本所特色的《內部控制指引》,但是兩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協調、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上述3個層次制定的規范內稍做改動,達到各個法規實務操作的銜接。

(二)微觀上,針對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不足加以改進,使之滿足各個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確內部控制概念

根據內部控制的范圍,可將內部控制劃分為“廣義的內部控制”和“狹義的內部控制”。狹義的內部控制與公司財務報告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相關,而廣義的內部控制則包括對財務信息質量、經營效率、遵循法規和其他風險管理的控制。由于內部控制的外延已經擴大到了公司整體的控制,投資者不僅僅滿足于得到有關企業財務報告可靠的信息,還希望了解企業整體控制環境和實際運作情況。但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以及cpa內部控制審計標準的不完善,在此,我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即狹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與此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待時機成熟之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2.明確內部控制監督主體

實務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監督一般是由內部審計部門執行,但是內部審計部門往往是從財務報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發,無法涵蓋我們廣義內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議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內部成立專門的內控監督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人員的認定可以由董事會予以指定,并且范圍應該擴大,不僅僅局限于內部審計部門。

3.明確對cpa審計的要求

為了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由董事會所出具的內控信息自評報告加以驗證并出具審核或鑒證報告,該鑒證或審核報告應與內控信息自評報告一同對外公布。而且在內部控制審核中,cpa的執業標準并不完備,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聯合各個行業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執業標準。

4.明確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

監管部門應當修訂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增加明確主體責任的相關條款或對主體責任的描述具體化。現行《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們建議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并由董事會對外披露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5.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

監管部門應當對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內容與格式做出統一規定,以減少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同時,投資者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比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證監會可以明確規定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1)表明管理層對財務信息內部控制的責任;(2)評估內部控制的標準;(3)內部控制系統中任何重要薄弱環節及其處理情況。

參考 文獻 :

[1] 李明輝、何海、馬夕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的分析.審計研究[j].2003,(01).

[2] 陳合.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j].財會月刊,2005,(19).

篇8

論文摘要: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對于各方利益相關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廣大的投資者而言,他們往往通過查閱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來了解其經營狀況,而經營業績優良與否、財務報告可靠與否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完善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改善企業的經營管理,而且可以向市場傳遞一個信號:公司的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十分看重,并且可以保證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當前,我國經濟正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資本市場瞬息變化,因此,加強對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COSO報告,內部控制就是由企業董事會、經理階層和其他員工實施的,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

一、我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1996年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第一次提出內部控制的概念,指明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保證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發現、糾正錯誤與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與程序,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會計系統和控制程序。但是該內部控制定義范圍狹小,僅僅站在內部會計控制和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審計的角度出發。此后內部控制的定義一直處于不斷的發展和修正過程中。

我國最早涉及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散見于證監會的各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具體要求體現在招股說明書、增發申請材料及年度報告中。主要有:(1)中國證監會2000年底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7號、第8號,規定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在其年報中出具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的自評報告,并委托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出具評價報告。(2)中國證監會2001年3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注冊會計師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應披露并說明改進措施。2001年4月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1號——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招股說明書》,要求發行人應披露管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評估意見,同時應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3)證監會2001年制定、2004年修訂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規定年度報告中,監事會應對“公司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表獨立意見。(4)證監會2006年5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這是我國首次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提出具體的要求。

2006年,為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深交所分別于2006年6月、9月頒布,分別于當年7月、次年7月實施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兩個證交所都明確規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應提供內部控制報告自評報告。該指引是我國第一次出臺的指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的文件。

二、我國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缺陷與不足

(一)內部控制概念界定混亂

無論是處于同一層次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還是處于不同層次的證監會和證交所,關于內部控制都有不同的定義。上交所從公司長遠戰略的角度出發,規定內部控制為了保證公司戰略目標的實現,而對公司戰略制定和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予以管理的相關制度安排。深交所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參照了COSO委員會對內部控制的規定,認為內部控制需滿足以下幾個目標:(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2)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3)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4)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證監會對內部控制的定義則一直沒有完整的標準,在其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中也沒有詳細規定。關于內部控制概念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還沒有一套完整、系統的法規對其予以正式化、標準化,而且現行的各個法規相互之間也缺少銜接。

(二)缺乏對內部控制監督主體的統一規定

證監會并沒有明確指明監督主體,而只是指出由監事會對本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發表獨立意見。深交所規定,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監督情況形成內部審計報告報送董事會和列席監事。而上交所則將內部控制的監督權賦予專門職能部門,并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在年度和半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報告。那么根據這一規定,該專門職能部門可以是審計部門,也可以由各個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特點和組織結構設置。經過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監督主體不同,那么每個監督主體所參照的標準、所執行的程序及最后所形成的結論都不同,這勢必會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內控報告的比較分析。

(三)對CPA審計的規定各不相同

證監會只對特殊行業以及具有特殊目的的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是否需CPA審計提出了硬性規定,主要表現在:要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系統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并提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需要在其再融資的申報材料中披露注冊會計師關于發行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結論性意見。深交所則要求其所有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CPA在對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時,應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就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出具評價意見。而上交所沒有要求CPA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情況做出評價意見,僅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出具對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的核實評價意見。并且,在這兩所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中都沒有明確指明CPA在審計過程中應參照的標準,而僅僅以一句“參照有關主管部門”簡單帶過。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標準的不完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缺乏有效保證,使得信息使用者感到無所適從。

(四)對內控信息披露的自評主體界定模糊

證監會對于一般上市公司要求監事會在其監事會報告中披露對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獨立意見。對于具有融資目的的公司,證監會要求的責任主體是發行人,要求發行人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發表評估意見。而在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規定中,沒有明確指明責任主體,只是要求上市公司對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說明。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內部控制指引中,都明確規定了內控信息自評的主體是董事會。

(五)對內部控制的評價缺乏統一標準

現行的規范制度中,證監會和證交所都沒有提出對內部控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具體評價標準,只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的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企業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和新修訂的《會計法》提到了內部控制相關內容,但立足點和出發點分別是從報表審計的角度和企業會計控制角度進行規范。由于缺乏對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進行判別的可操作性的標準,使得CPA審計陷入難題中,而且其出具的審計意見報告也缺乏可比性。

三、改進我國現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的建議

(一)宏觀上,理順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法規的層次關系,建立一個自上而下、由抽象到具體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規范體系

該規范體系的第一層次應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在《公司法》、《證券法》和《會計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內部控制的定義,并明確各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第二層次是由財政部聯合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和審計署制定一套以規范企業信息披露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內部控制標準體系。該標準體系的建立將為各個行業的內部控制評價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并且也為CPA審計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提供了可參考的標準。財政部于2006年7月聯合證監會、國資委、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我們相信該委員會將在其推出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中做到這一點。第三層次是證監會規定各上市公司應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即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進行強制性披露,而對“狹義內部控制報告”之外的經營和遵循法律內部控制報告采用自愿性披露。對于強制性披露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應明確披露內容和披露格式。第四層次是證券交易所對本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提供具體的規則指引。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別推出了適應本所特色的《內部控制指引》,但是兩所的指引存在一些不協調、不融洽的地方,因此本文建議可以在上述3個層次制定的規范內稍做改動,達到各個法規實務操作的銜接。

(二)微觀上,針對我國現行內控信息披露規范的不足加以改進,使之滿足各個層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1.明確內部控制概念

根據內部控制的范圍,可將內部控制劃分為“廣義的內部控制”和“狹義的內部控制”。狹義的內部控制與公司財務報告質量和會計信息質量相關,而廣義的內部控制則包括對財務信息質量、經營效率、遵循法規和其他風險管理的控制。由于內部控制的外延已經擴大到了公司整體的控制,投資者不僅僅滿足于得到有關企業財務報告可靠的信息,還希望了解企業整體控制環境和實際運作情況。但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以及CPA內部控制審計標準的不完善,在此,我們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即狹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與此同時,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待時機成熟之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強制披露廣義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2.明確內部控制監督主體

實務中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監督一般是由內部審計部門執行,但是內部審計部門往往是從財務報告是否可靠的角度出發,無法涵蓋我們廣義內部控制概念。因此建議可以采用上交所的做法,在公司內部成立專門的內控監督職能部門,該職能部門人員的認定可以由董事會予以指定,并且范圍應該擴大,不僅僅局限于內部審計部門。

3.明確對CPA審計的要求

為了保證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應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由董事會所出具的內控信息自評報告加以驗證并出具審核或鑒證報告,該鑒證或審核報告應與內控信息自評報告一同對外公布。而且在內部控制審核中,CPA的執業標準并不完備,這使內部控制審核意見從內容到格式各不相同。因此,應由審計準則委員會聯合各個行業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執業標準。

4.明確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

監管部門應當修訂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規范,增加明確主體責任的相關條款或對主體責任的描述具體化。現行《公司法》中規定,董事會可以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所以我們建議公司內部控制的建設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并由董事會對外披露內部控制自評報告。

5.明確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

監管部門應當對披露內部控制信息的內容與格式做出統一規定,以減少上市公司在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選擇性和隨意性。同時,投資者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進行比較分析,也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成本。證監會可以明確規定財務信息內部控制報告的固定格式,其基本內容至少應該包括:(1)表明管理層對財務信息內部控制的責任;(2)評估內部控制的標準;(3)內部控制系統中任何重要薄弱環節及其處理情況。

參考文獻:

[1]李明輝、何海、馬夕奎.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的分析.審計研究[J].2003,(01).

[2]陳合.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J].財會月刊,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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