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碩士論文8篇

時間:2023-03-23 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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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碩士論文

篇1

關鍵詞 電子商務 國際稅法原則 國際稅收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技術在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間進行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交易活動。自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遠距離交易方式成為傳統交易以外的一種重要的交易方式,它使得傳統國際商務的交易中介和交易方式發生了結構性、革命性的變化,給傳統的稅收原則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嚴峻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對于國際稅法基本原則的沖擊

(一)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法基本原則沖擊的前提——可稅性。

從稅收的本質上看,稅收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而由國家參與國民收入或社會剩余產品的一種分配活動。從微觀角度講,企業只要創造了剩余價值,具有盈利性,那么他就具有納稅能力,基于公共需要對其征稅符合量能納稅的要求,課稅也是合理的。并且其實質與傳統商務沒有任何區別,與傳統商務一樣享受著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如果僅僅因為電子商務的經營方式不同于傳統商務而導致稅收待遇的差別,那么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將會被徹底擾亂。因此電子商務的應稅性在法律經濟的角度是毋庸置疑的,這也是本文論述的前提。

(二)電子商務對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的沖擊。

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就是指在國際稅收中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實行何種涉外稅收法律制度,有權決定具體的涉外征稅對象、征稅范圍、征稅方式和征稅程度,享有自,任何人、任何國家和任何國際組織都應尊重他國的稅收管轄權。目前國際稅收管轄權主要有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兩種,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管轄權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首先,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弱化。由于電子商務是以一種虛擬形式存在的,因此它是無形的,并且弱化了經濟活動與特定地點間的聯系。“單個交易可能在瞬間跨越若干個地理疆界,一個‘全球電子商務’交易可能牽涉成千上萬個稅收轄區,不僅查明各個轄區相當困難,即使知道該交易所牽涉的轄區,對其征稅依然存在諸多問題”。這使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被嚴重弱化,并且在執行具體措施方面也會遭遇很大的困難。

其次,居民管轄權受到挑戰。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以納稅人是否與自己的領土存在著所屬關系為依據。有實際存在的交易中介,納稅人的身份認定是比較容易且可行的。然而,伴隨著電子商務的普遍化、全球化,自然人和法人身份的判定愈來愈模糊。

(三)電子商務對于國際稅收公平原則的沖擊。

所謂國際稅收分配公平原則就是指國家在其稅收管轄權相互獨立的基礎上平等地參與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使有關國家從國際交易的所得中獲得合理的稅收份額。當跨國的網上服務和無形產品提供者直接面向大眾消費者時,一國政府就難以認定提供商是否在其國內有經營機構和人。而且,為了確保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均在網上交易過程中的諸如注冊認證、電子支付等過程中采取了加密技術,加密技術則增加了應納稅款額度的認定難度,創造出許多“隱性收入”,破壞了稅收法定原則,而進一步破壞了稅收的公平性。

(四)電子商務國際稅收中性原則的沖擊。

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就是指國際稅收法律法規不應對跨國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的原則。構建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的法律規范以及常設機構的原則確定都是中性原則的具體體現。

首先,雙重征稅或避稅與逃稅,必然會影響到企業投資區位選擇的決策。在電子貿易領域,由于交易地點,交易場所,交易信息很難確定并且有時沒有中間人作為交易媒介致使企業有時會遭受到了雙重征稅或者根據經濟學中對商業活動的參與者都是“理性人”的構想會導致企業為追求更高利益而進行避稅與逃稅的行為發生。

其次,常設機構的確定包含了避免因投資區位和企業組織形式等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因而也是稅收中性原則的體現。但是電子商務的發展使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挑戰。根據OECD稅收協定范本,締約國一方企業在締約國另一方設定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應向該國納稅。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等。然而電子商務中企業可以任意在任何一個國家設立或利用一個服務器,成立商業網站進行營運,常設機構的定義因此受到挑戰。網站是否可以看做是常設機構?如果能看作是常設機構,那么企業為了避稅便可輕易地把網站移到稅收較低的國家或者避稅地,那么監管的難度以及實踐的效果可想而知。

(五)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效率原則的沖擊。

國際稅收效率原則就是以最小的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國際稅收收入,并利用國際稅收的調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全面發展,或者最大限度地減緩國際稅收對國際經濟發展的阻礙。國際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國際稅收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兩個方面。從行政效率上而言,由于世界大多數國家均堅持地域稅收管轄優先原則,但是來源地的判定被電子商務的無國界、無距離的特點所弱化所以會導致稅收的沖突和摩擦。從經濟效益而言,網上交易的國際流動性極強,國際逃避稅行為會大量增加,利用低稅區或免稅區避稅,在避稅地建立公司易如反掌,只要在選擇的地區建立一個網址便可。另外,以轉移定價為主要形式的國際逃避稅活動會變得規模更大,更難以控制。因此傳統的稅收模式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會導致國家稅收成本增高以及相關國家全面開展稅務行政摩擦加劇的可能。所以電子商務的發展是對國家對于稅收征收與管理的巨大挑戰。

二、我國應如何解決電子商務對國際稅收基本原則的沖擊

(一)在遵守國際稅收管轄權相對獨立原則的前提下維護國家稅收權利。

我國是電子商務的凈進口國,在跨境電子商務稅收領域處于不利的地位,所以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我國尤其要注意維護我國的稅收經濟,堅持強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以保護稅基,同時促進跨國電子商務的公平合理的稅收權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國家稅收作為一種憑借國家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再分配的形式,具有類似國家的獨立性和排他勝。我國可以根據本國財政利益需要和基本國情,不受任何外來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適合中國社會發展的規則體系。同時,所得稅制度是國家籌集財政資金的重要保證,是處理社會再分配關系的法律依據。作為電子商務凈進口國,我國必須維護和強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新技術發展中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權益。

(二)在遵守稅收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實行單一的來源地管轄權。

在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管轄權這一問題上,我國應繼續堅持電子商務輸入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該原則應該成為我們的國際稅收管轄政策的基本的出發點,這也符合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其次,從稅收公平的機會原則看,稅收負擔也應按納稅人取得收入的機會大小來分攤。發達國家的居民通過互聯網到發展中國家進行貿易活動,并獲利潤。盡管作為居民所在地的發達國為其提供了一定“機會”,但對獲取利潤起決定性作用的“機會”卻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稅收管轄權,發展中國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犧牲將一無所獲,這顯然不公平。而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在國際電子商務環境中,就能夠在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之間實現真正的公平。

(三)在遵守國際稅收中性原則與國際稅收效率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常設機構認定的中性原則以及提高稅收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現代化水平。

稅收中性原則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本質意義在于:稅收的實施不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在常設機構的認定上堅持中性原則意味著,首先,要避免雙重征稅、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因為這總體上就體現了國際稅收中性原則。避免雙重征稅和不征稅的理由如前。同時,防止避稅與逃稅需要在常設機構的認定方面達成國際協議,不能造成營業人隨意更改常設機構位置的結果。其次,對常設機構的認定應當統一,不應對在線交易的商品和勞務下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區分,以免造成營業人利用網絡的游移性改變常設機構以避稅或選擇較低的稅率。因此堅持常設機構認定的中性原則適合于我國國情保障了我國的稅收來源,同時也促進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降低國際征收重復的現象發生。

此外,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生產商可以免除中間人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使得電子商務中的征稅點大量地減少了,并節約了稅收成本,增加了稅收收入。只要稅務機關努力提高自身的稅收征收管理現代化水平,電子商務稅收與稅收效率原則的契合度將越來越高。

最后,正如著名大法官卡多佐所說:“法律就像旅行一樣,必須為明天做準備。它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面對電子商務這種新型的交易形式所帶來的沖擊與挑戰,法律應當對癥下藥針對性的應對其發展,為其成長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國際稅法基本原則方面,維護本國在跨國電子商務所創造的國際稅收利益分配中的國家利益,在肯定電子商務的可稅性之前提下,完善我國稅收法律制度,構建新的稅收征收體系是我們值得探討的應對之策。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2011級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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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雪若.李偉.電子商務與稅收.中國科技產業,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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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金標.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中國稅務報,200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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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劉隆亨.國際稅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版P16—19頁.

篇2

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作者簡介:朱長根(197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曾素文(1963-),女,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法。

課題項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省級教改立項項目“課程評價導向下的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編號:JXJG-09-34-3;主持人:曾素文)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17-0062-03

一、 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于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于“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為,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后,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為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展和激勵的體現。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了課程開發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為課程開發的直接依據。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控的作用,有利于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新的現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課程特點。由于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并沒有根據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于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新。

(一)評價理念過于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展

評價理念體現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行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么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教學行為。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勢的人才存在著天然的缺陷。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 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并沒能承擔起培養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的評價。

(二)課程目標較為籠統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后續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后,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的屬于民商法范疇、公司法、票據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管等經濟法范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背景和培養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哪一方面應作為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為系統的研究。

(三)評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局限于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范圍內課程評價發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代、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可是理論和實踐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是體現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四)評價方法過于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范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新精神的培養。并且,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采取“質性評價”的范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采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五)評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為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于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于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為。部分教師為了贏高的評教分數,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為迎合學生而放松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團體為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內循環,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一)在科學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于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經濟法》課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與執行業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為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后的目標根據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實中的一個誤區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為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后,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并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為,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實踐技能來設計的。基于經濟法的易變性,教師一方面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為不斷追趕最新發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范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三)課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系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為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于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為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為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采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并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為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為程序性的勞動,教學的過程成為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為主體,但以教師為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范化下帶來的是重復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授課行為的豐富性、靈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也是動態發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開放性和個性化。

參考文獻:

[1]周超.課程評價理論在國家精品課程建設項目中的應用研究[D].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07.

篇3

關鍵詞 電子銀行 消費者權益 安全意識 立法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柜臺業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業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傳統柜臺業務的發展趨勢。相比傳統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因業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曾經連續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⒌繾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1] 白月明子.淺析我國電子銀行的發展及監管對策[J].長沙:金融經濟,2011(2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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