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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形勢下基層檢察文化理論建設應與時俱進
自2013以來,檢察工作正循序漸進步入新形勢下,在系列講話中,均對檢察工作相關的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主動適應新形勢,增強工作前瞻性,有效防控各類風險,履行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重大責任”。檢察工作作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在新形勢下應進一步圍繞推動經濟發展,找準社會發展切入點,將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作為當前服務大局的首要任務,緊密結合全國發展戰略;進一步圍繞促進和諧穩定,找準社會發展的結合點,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前提,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突出打擊嚴重威脅群眾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性犯罪;進一步圍繞保障民生民利,找準服務社會發展的著力點,關注民生的法律問題,切實為群眾答疑解困,全面普法促進全民守法的實現;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樹立司法公信力,找準服務社會發展的突破點。新形勢下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檢察任務變得更加深入、更加重要,與此同時就需要檢察文化建設的前行性起到引領檢察工作的根本作用,對檢察工作在政法核心價值觀建設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服務全社會意識與自我提高的要求,也就是在前期嚴格要求自身的基礎上,完善社會法治體系也成為檢察文化建設的重點。基層檢察機關作為檢察體系中最小的基層單位,它所具有的廣泛性和具體性決定了它是承擔檢察文化建設的基本單元和主要載體。特別是在《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中強調了基層檢察院的檢察文化建設的重要性,并把它作為基層檢察院建設的主要內容要求各級檢察院貫徹落實。由此可見,在新形勢下中基層檢察文化建設依舊是檢察體系文化建設的基礎點與突破點。基層檢察文化建設應該及時把握新時期對檢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強法治思維的建設,在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的同時,更為重要的提高綜合素能,以將工作效率內發性的達到更高的標準,加強作風建設,增強社會公信力。
二、新形勢下基層檢察文化建設理論應更加深入
我國有基層檢察院3200余,基層檢察官11萬多名,承擔著80%以上的執法辦案任務。近年來根據中央加強政法隊伍文化建設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在檢察文化建設工作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基層檢察機關的檢察文化氛圍愈發濃重,但隨著法治化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發展,同時基層檢察機關的文化建設應與時俱進地進一步引向深層次。政法核心價值觀包括“忠誠、為民、公正、廉潔”,“忠誠———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為民———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職責;廉潔———清正廉明,無私奉獻,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政法核心價值觀一直是檢察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是檢察文化理論的根本之處。隨著新形式下的檢察工作,尤其是經歷了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三嚴三實”專項活動、“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專項教育活動,檢察文化核心價值觀更被提升為對基于政法核心價值觀更高的追求,應進一步深化檢察文化理論。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中,檢察文化得到了更加深入的洗禮,可以說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是深化檢察文化的一項最佳載體,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中徹底鞏固了檢察文化的作用力———指引檢察干警學習更深層的黨政思想、認識自身問題、嚴于律己。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要內容,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圍繞作風建設,聚焦“”問題,使得干警從內由外的進行了洗禮,在黨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結束之際,基層檢察單位應該將在教育活動過程中樹立的良好檢察文化內涵保持熱度、常溫、有效地持續下去,在意識到自身不足的情況下及時更正,從而不斷查缺補漏,保障政法干警自身素能良性發展,并將“自省”模式納入檢察文化理論,應該經常自我進行一定的回望總結。在“三嚴三實”專項活動過程中,“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做到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同時應該作為檢察工作的基礎文化內涵。法律賦予了檢察工作神圣的法律監督職責,那么對自身政治理想和信念的要求也是尤為重要的。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道德情操,在辦案中,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國,堅持個人的原則底線,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認真將各項專項活動精神融會貫通至檢察文化理論具有重要意義,專項活動是定期對政法干警的督促學習、自我檢討的過程,在洗禮的過程中尋求自我的升華,也是充盈檢察文化理論的重要過程。理論的建設是文化建設的源泉,而檢察文化建設同時是檢察工作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者:李進 單位:遼寧省本溪市南芬區人民檢察院
[論文關鍵詞]案件管理 必要性 完善
近年來,檢察機關為加強對辦案統一管理監督,宏觀掌控案件辦理質量,總體把握各業務部門辦案情況,為檢察長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許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部門,即案件管理中心(又稱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擬對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更好地發揮基層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檢察業務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建議。
一、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檢察資源配置
目前辦案部門受理案件的途徑、來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現狀,加之案件辦理前需經收發人員登記、部門內勤登記初審、科長審核分案,環節較多等因素,導致案件進出、流轉等監督管理相對薄弱。因此有必要從根本上改變現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將分散的案件收發、贓證物品管理、案卷掃描等職能統一在一個部門,節約資源,把干警從具體的繁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節省更多的精力從事檢察業務;又能夠實現公正、公開、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強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從而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局面。
(二)有助于促進執法規范化
當前信息化發展為新形勢下的檢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無限寬廣的工作空間。案件管理中心嚴格運用《案件管理系統》對案件進行管理,擯棄一切人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號由軟件自動編號,不得隨意更改,所有審結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系統》已經審結完畢,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記前打開《案件管理系統》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未在《案件管理系統》審結完畢或者與《案件管理系統》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為規范辦案流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奠定基礎。
(三)有助于加強內部監督
案件管理中心實際上是一種流程管理與專門監督相結合的內部案件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它使檢察業務管理由靜態變為動態,由松散變為集中,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規范了執法行為,提高了辦案質量,促進了執法公正。案件管理中心實行案件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編號,杜絕了案件流轉、去向的隨意性,同時主動加強與內部各職能處室之間的溝通、協調,又注重加強上下級之間的聯系,做到上情下達、下達上報。
(四)有助于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極大地促進了《檢察辦案系統》運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檢察辦案系統》準確、及時審結,保證檢察業務數據的一致性、權威性,從而客觀、及時、全面地反映檢察業務的真實情況,領導可隨時在網上查閱辦案情況,對辦案進行全程動態監督,同步發現和糾正問題;大量辦案信息快捷傳遞,使信息得到整合應用,使決策更加準確、客觀。
二、靈山縣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設工作實踐
(一)領導重視,工作部署到位
為籌備成立案件管理中心,靈山縣檢察院成立了檢察院案件統一歸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立籌備案件管理辦公室,提供了組織保障。召開了案件管理工作推進會,通過會會交流,實地參觀,分組討論,著力解決了要不要搞案管,如何搞案管的思想認識問題。2011年12 月25 日,該院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二)加大投入,配齊機構人員
一是加強硬件建設。增加經費,及時配備辦公設備,配齊了掃描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腦等辦公設備。二是組織外出學習考察,吸收有益經驗。由案件管理中心分管領導帶隊,案管中心工作人員專門到先行試點的南寧市檢察院、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跟班學習交流,熟練掌握工作內容和程序,為順利開展工作打下基礎。三是確定案件管理中心的機構、人員。該院根據實際情況,為案件管理中心配備主任一名、成員一名。
(三)加強溝通,及時解決困難
一是召開院班子成員和院案件管理中心、偵監、公訴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要求各部門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協調處理在案件統一歸口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二是召開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相關科室內勤參加的會議,對案件統一歸口管理工作規定有了更深的了解,明確了內勤職責,并且專門致函縣法院和縣公安分局,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及運作相關事宜。三是技術科及時安裝案件管理系統,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軟件錄入、查詢、掃描儀使用等的培訓,同時技術科及時提供技術保障,對碰到的問題及時解決。
三、基層檢察院加強案管機關建設的思考
當前,由于受人員素質、管理權限、案多人少等諸多客觀因素的制約,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在案件管理中心這一機構設置上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并不具有獨立的資格,管理人員也往往是身兼多職,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以致監督流于形式,并未達到以管理保證、提高案件質量的案管工作的預期效果。如何應對和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專職管理,精兵配置
1.實行由專職檢委會委員專管的領導方式。按照相關規定,專職檢委會委員不兼任業務部門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工作,是檢察業務領導,由其領導案管工作具有兩方面的優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從綜合工作中剝離出來,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開展;另一方面,專職檢委會委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素質,熟悉檢察業務流程,更容易發現案件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通過發現一個問題,解決一類問題,從而增強管理工作的針對性。
2.案管人員配備實行專、兼職相結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備一至二名工作責任心強、熟悉檢察業務、工作作風扎實的人員任專職案管工作人員,負責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反貪、反瀆、偵監、公訴等業務部門各抽一名人員,作為案管中心的兼職工作人員。一是作為案管部門與業務部門的聯絡員、便于協調、溝通、執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組織的活動(如案卷集中檢查、法律文書評比等)中,因這些人員來自于各業務部門,代表著不同業務層面,可以產生較強的互補性,便于交流、反饋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轉變方式,強化監管
在案件監管內容上做到重點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對案件監管的范圍很廣,包括各業務部門所辦結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費到對所有案件的檢查上,而忽視了對問題的及時總結與糾正。建議對案件監管內容上作出分類,可分為一般檢查、重點檢查、個案檢查與跟蹤檢查。對于所有案件實行一般檢查,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定性存在較大爭議、在當地有影響等案件進行重點檢查。對于判決無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撤回起訴案件、撤消案件、復議、復核或申訴復查后改變原決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機關另處的案件、二審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訴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決定刑事賠償的案件進行個案審查,同時對于后兩類案件進行跟蹤檢查。
(三)建章立制,增強實效
1.建立案件管理檢查、通報機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業務部門辦理案件、線索初查、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對辦案程序執行情況進行同步監督,對督察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案管人員直接向業務部門承辦人員反饋,責其整改;對涉及法律文書不規范等案件質量問題及時向有關業務處室發出《糾正意見書》;同時規定對三不二撤一無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撤回起訴、撤銷案件及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案件),辦案部門在作出決定或者收到判決書后,負有向案管中心通報的義務,案管中心再采用調閱卷宗、參與案件討論等方式進行逐案審查、實體把關。
1、機構設置的缺失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設立檢務督察機關的目的,是對檢察機關與檢察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在基層檢察院,由于行政體制、檢察工作機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檢務督察機關很難單獨設立,往往由紀檢部門或辦公室兼職運行。
2、督察工作的膚淺性。檢務督察的實質,是檢察機關自我監督制約機制的完善,利用內部力量進行的自我約束,根本的目的,是對檢察執法權的有力監督,確保檢察權的正確行使,是對防止和減少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在執法工作中的違法違紀現象。但在實際上,基層檢察機關大量的督察活動僅僅停留在對檢容風紀,或者停留在對槍支、警械、車輛的使用違反規定等方面,對執法活動、組織管理、檢務保障等督察開展較少,即使有也多停留在比較膚淺層面上,就事論事較多。
3、機制建設的空泛性。目前,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的主要依據,是高檢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和市縣自行制定的等許多行為性規范。這些規范,往往比較籠統,大部分是下級院對上級院規定的搬套,缺乏新意。具體表現在監督制度過于原則、籠統。就事論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規定多,定量的規定少。這樣的制度不便操作,必然會給監督造成操作障礙。
二、解決問題的辦法和對策
1、建立專門的檢務督察機構。按照既管案又管人,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的原則,建立檢務督察日常管理機構。該機構將在檢察長和檢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使督察職責,負責對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督導。專門的檢務督察機構可以專心開展檢務督察工作,這樣可以極大提高工作效率,用成績來充分實現檢務督察工作的實際價值。如不能設置機構,也可在紀檢、監察部門補充力量,設置專門的檢務監督員。檢務督察工作是法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檢務督察人員必須是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高素質的人才。
2、深化檢務督察工作向保證司法公正方向發展。檢務督察的根本任務是從源頭上防止檢察人員違法違紀的重要舉措。因此,檢務督察要突出事前和事中的監督檢查,充分體現動態性和警示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檢務督察工作要有的放矢,而不能盲目進行。要重點督察職務犯罪初查不立案的案件,撤案處理的自偵案件、不捕案件、不訴案件、中增減罪名的案件、重大案件,影響大的案件,團伙犯罪案件、審判改變定性的案件、判處無罪案件。群眾舉報辦案人員違法、違紀等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同時要對檢察干警在辦案中是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要制訂嚴格的督察程序,應用先進的督察方式,建立信息平臺,制作規范的督察文書、表格,健全工作檔案,力求檢務督察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提高督察工作的效率。
【關鍵詞】內部審計;賬外資金;國有資產的流失;審計方法
隨著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的深入,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更具開放性和靈活性,經營自和資金管理權進一步加大,而個別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為部分單位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提供了條件。賬外設賬對國家、社會及個人危害極大,它擴大了消費基金,侵占了國有資產,甚至讓個別領導干部走上的邪路。因此,內部審計在每一個項目的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審計風險,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將查出賬外資金作為一項主要審計程序,以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本文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查證賬外資金,談幾點膚淺的認識。
一、從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入手,查找疑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
初次進駐被審計單位,審計人員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行業特點及財務核算等基本情況。其中主要了解:(1)業務性質、經營規模及組織結構;(2)審計期間經營情況及上級單位考核情況;(3)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組織;(4)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5)內部控制的設計和運行情況等。
了解上述基本情況的方法主要包括:(1)查閱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及工作底稿;(2)查閱被審計單位會議紀錄、合同等經營業務資料;(3)實地查看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場所及設施;(4)詢問被審計單位財務及管理人員。
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審計人員可以分析內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并安排適當的審計程序,有針對性地進行審計。初次審計應首先查看被審計單位工作環境,了解生產性質,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分析哪些環節容易出現問題,如被審計單位有無將本單位房屋出租,自辦油庫等情況。在審計過程中可以有針對性地查閱相關賬戶,有重點地審查收入是否完整入賬。涉及現金收入的,還應審查現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是一項很有效的審計程序,執行該程序花費較少的審計力量,往往能取得較好的審計效果。我們在某單位審計時,通過查看該單位環境設施,發現臨街門面房較多且全部出租給個體戶,廠內新建職工宿舍一棟。于是我們有針對性地安排了這兩個項目的審計,結果發現房租15萬元沒有入賬,轉入“小金庫”。新建職工宿舍154萬元,資產賬沒有反映,其資金來源為“小金庫”。根據這兩條線索,我們查出小金庫資金201萬元。
二、盡可能取得被審計單位審計年度全部合同及協議,并檢查合同編號是否連續
審查合同協議是否存在如下問題:(1)將合同金額與財務入賬金額進行核對,看有無收入不入賬或以低于合同價入賬而無正當理由的;(2)審查有無以虛假合同結算,虛列成本,轉移資產的。在對某公司審計過程中我們發現,某項目收入較合同規定金額少186萬元而沒有相應的變更合同,且該項目發生的成本較大。經核實發現,合同規定的剩余收入213萬元已轉入該公司多種經營企業賬戶。三、審查銀行對賬單,特別留意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的銀行賬戶
審計過程中應重點審查如下內容:銀行賬與企業賬余額是否一致;銀行賬與企業賬借貸方發生額是否一致;對當年利息收入進行匡算,驗證其金額是否正常。
企業賬與銀行賬余額及當期發生額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考慮有無挪用公款或將企業資金轉入“小金庫”的問題。如果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而利息收入較少,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有無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行為,而將相應收益不入賬的情況。在對某單位審計時,我們發現該單位一個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甚至遠遠超過當年借貸方發生數,而該賬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較少。針對這種反常情況,我們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單位在三年前就將銀行存款500萬元用于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三年共形成收益228萬元,轉入“小金庫”賬戶。
四、審查被審單位有無自制票據以及票據所列款項是否全額及時入賬
用自制收據收取現金作弊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對自制收據應詳細審查。如我們審計某單位年度全部自制票據的收款與財務入賬情況時,發現全年收據金額較財務入賬金額多16.5萬元。經查證,這部分現金由該單位接待人員保管,作為該單位招待費使用,沒有入賬。
五、查閱各種文件,檢查憑證附件,注意有無將各種扣款未入賬的情況
在某單位審計中,我們發現每月工資發放憑證附件都注明了扣款,但沒有計入財務賬。據此線索,我們查(下轉第69頁)(上接第55頁)出該單位將各種罰款存入個人存折31萬元,形成“小金庫”。
六、查閱被審單位考核記錄及工作報告等資料,留心考核指標中有無需上級
部門剔除因素或解決的費用并查明原因
我們在審計某單位時,發現該單位年底經營考核匯報提到“考核費用中需總公司將某項目成本201萬元剔除”。通過該線索詳細查證,發現該項目賬面反映虧損較大,原因是該單位將該項目收入265萬元直接結回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用于發放職工獎金。
七、留心各種資料提供的信息,注意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在某單位審計中,我們發現憑證三級明細科目列示該單位有航煤管道項目,但報表沒有披露該工程收入及成本,經初步統計,該項目成本達172萬元,經進一步落實,該工程收入已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而成本已全部于年底分攤計入其它項目。
國內外證券市場大量的造假案件證明,審計失敗的一個關鍵因素在于審計主體喪失了獨立性。為了提高審計獨立性,許多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包括審計輪換制。美國于2002年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規定:負責某公司審計項目的合伙人或負責復核該審計項目的合伙人須以5年為限進行輪換。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于2003年10月8號聯合了《關于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該規定的主要內容是:設定簽字注冊會計師和審計項目負責人為同一被審計客戶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5年。
審計輪換制主要有兩種類型:主審會計師輪換制和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從理論上講,兩種審計輪換制各有優劣。主審會計師輪換制可以減少審計學習和選擇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審計獨立性,但其可以通過主審會計師之間的“合謀”而規避管制;而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雖然可以實現更高的獨立性,但會形成審計市場較大的動蕩,增加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在我國,一般采用主審會計師輪換制,也有學者提出應采用較嚴厲的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以根治地方保護主義和人情審計。所以在我國研究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相關問題是有現實和長遠意義的。
本文利用1999年至2004年滬市原材料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采用擴展的Jones模型,從盈余管理的角度對我國較長審計任期下上市公司不同年度間的審計質量進行實證研究,以期為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實施的必要性和我國現階段審計輪換制的選擇提供參考依據。
二、研究設計
1.研究假設
(1)假設一:公司盈余管理的高低能反映審計質量。審計服務是有質量區別的,但其質量是難于衡量的,只能為審計質量的衡量尋求替代指標。Schipper,Katherine認為管理當局為了獲得私人利益,而有意地對對外財務報告進行控制的盈余管理行為是在財務信息方面增加成本的具體體現。由此可推知,審計就是審計人員發現并揭示虛假財務信息這一過程。較高審計質量更能發現和制約財務信息錯誤和違規,從而更有效地制約盈余管理行為。因此,審計限制盈余管理的作用是隨審計質量的高低而變動的。
(2)假設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任期第4年和第5年的審計質量各自不低于前一審計年度,但審計任期第6年的審計質量低于前一審計年度。
(3)假設三:審計任期的第5年為第0年,并以此為基點依次倒計或順計前后的年份。
2.樣本選擇
本文以2004年滬市原材料制造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選擇原材料制造業上市公司主要是為了降低行業政策對公司盈余的影響(原材料制造業是我國傳統產業,受國家政策影響不大),以增強盈余管理衡量審計質量的準確性;另一方面,選取同一行業的樣本進行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行業差異的影響。2004年滬市共有164家原材料制造業的上市公司,除去終止上市1家、同時在B股或H股市場上市10家、未披露審計任期18家、披露的審計任期小于5年的56家后,按以下原則進行第二次篩選:a.審計任期適中(年度跨度大,影響樣本的可比性)最長審計任期應為6年,考慮到擴大樣本,可以增加到7年;b.審計任期小于等于上市年度(上市前后面臨不同的監管力度和審計風險);c.未受ST處理的上市公司(受到ST處理后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顯著)。最后共得到30家上市公司有效樣本,審計任期為6、7年的上市公司分別為19家和11家。
3.研究方法
國外最常用的盈余管理計量方法是應計利潤分離法,即將應計利潤總額分為非操縱性應計利潤(NondiscretionaryAccruals)和操縱性應計利潤(DiscretionaryAccruals)兩部分,并以操縱性應計利潤作為驗證盈余管理假設的依據。所謂應計利潤是指那些不直接形成當期現金流入或流出,但按照權責發生制和配比性原則應計入當期損益的那些收入和費用所形成的利潤,所以,應計利潤總額可看作是凈利潤和經營現金流量之差。本文采用由陸建橋對修正的瓊斯模型進行了再修正的擴展的瓊斯模型。其模型如下:式(1)
式(2)
式中,NDAt是t年的非操縱性應計利潤;DAt是t年的操縱性應計利潤;TAt是t年的應計利潤總額;At-1是t-1年的資產總額;ΔREVt是t年的主營業務收入與t-1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之差;ΔRECt是t年的應收賬款凈額與t-1年的應收賬款凈額之差;PPEt是t年的固定資產原值;IAt是t年的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t是年份;α1、α2、α3、α4是公司特征參數,這些特征參數的估計值根據以下模型回歸取得:
式(3)
εt為剩余項,代表各公司應計利潤中的操縱性應計利潤部分。其他變量含義與式(1)、式(2)相同。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本文應用擴展的瓊斯模型進行實證分析時其步驟是:首先,將n-1年的數據按模型(3)進行回歸,得到回歸系數;然后,將n年的數據和已得到的回歸系數相結合,計算出該樣本公司第n年度的操縱性應計利潤;最后,用一定的方法來檢驗操縱性應計利潤的顯著性,來檢驗某年度操縱性應計利潤差額的顯著性,評價年度間盈余管理,從而達到評價n年與n-1年年度間的盈余管理和審計質量的目的。
根據擴展的瓊斯模型計算的樣本公司審計任期比較年度操縱性應計利潤的描述性統計量及其統計檢驗結果見表1。在表中,我們利用T檢驗和Wilcoxon符號秩檢驗結果顯示:樣本公司在第4、5年審計任期上,其操縱性應計利潤平均數和中位數在小于等于10%的水平下都不顯著的大于零,表明審計任期4、5年的審計質量不低于前一審計年度,從而支持了假設1和2;樣本公司在第6年審計任期上,其操縱性應計利潤平均數和中位數在小于等于10%的水平下亦均不顯著的大于零,表明審計任期6年的審計質量也不低于前一審計年度,假設3未獲得支持。這表明以5年作為審計任期的輪換的關節點的政策缺乏一定的經驗基礎,也有可能是由于樣本的行業局限、數量不足、模型尚待完善,以及操縱性應計利潤的計算不當等原因,導致了實證結果對假設的支持力度不夠。
我們注意到:如圖(根據表中平均數和中位數顯著性水平與年度繪制)所示,雖然歷年操縱性應計利潤平均數和中位數在一定的顯著性水平下(≤10%)均不顯著的大于零,但顯著性水平逐年下降的趨勢是明顯的,說明較長的審計任期對審計質量存在一定的消極影響。
五、結論和建議
本文為會計師事務所較長審計任期下的審計質量的比較提供了經驗數據。論文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在較長的審計任期下審計質量并未出現明顯的惡化。此外,本研究表明:隨著審計任期的延長審計質量存在一定的消極變化,所以應當對更長的審計任期下審計質量予以一定關注。
鑒于我國采取的是主審會計師審計輪換制,年度會計報表附注中就應該強制披露諸如:主審會計師職務、主要審計項目、本項目審計任期等情況和輪換主審會計師的其他有關信息,以便于報表使用者分析、決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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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訴權基礎訴訟結構平衡獨立審判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出庭支持是指檢察機關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個人民事權益而與原告一起參加到民事訴訟中的一種行為。這也是近一時期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熱點問題。對于檢察機關能否出庭支持,存在這兩種截然相反的態度。肯定者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既然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行使法律監督權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個人利益不受侵犯,那么,就應當賦予法律監督權以具體的內容,即在出現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案件時,檢察機關應當當然地具有參與到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權力。并且,在現實中,確實存在著急需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如果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將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因此,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只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具體實現,是法律監督權的具體化。《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支持原則,即"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機關當然包括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支持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是當事人合法權益獲得司法救濟或社會救濟的途徑,尤其是在其他單位忽視支持被害人支持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支持對于維護社會公益和公民訴訟權利、法律實質公正具有積極意義。因此,應當允許檢察機關以支持機關的身份參與庭審。否定者認為,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并無法律上的依據,在法理上經不起推敲,也將會給民事訴訟帶來很多問題。筆者贊同否定者的觀點,檢察機關不應出庭支持!
一、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無法理依據
首先,檢察機關置身于民事糾紛之外,在民事糾紛中不享有權益,亦不承擔義務,其不享有訴權。
訴權是當事人基于民事糾紛的事實,要求法官進行裁判的權利。這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憲法權利,它的合法行使會啟動訴訟程序,發生訴訟系屬。①它為當事人獨立享有。按照傳統的民事訴訟理論,沒有實體權利就沒有訴權,實體權利是民事訴權的基礎。因此,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原告依法享有獨立的訴訟權利,對同一標的的訴權的獨享排除了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即使隨著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出現了形式訴權與實體訴權之分,出現了訴訟擔當的情形,但訴訟擔當也僅限于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法律有授權性規定,而且,這種情形下,訴訟擔當人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成為當事人(而不僅限于原告),而實體權利人就該訴訟則不得再為當事人。這種情形與檢察機關作為支持機關同原告一起進行訴訟顯然不同。因此檢察機關不享有民事訴權,不具有適格的訴訟主體地位,不能出庭為第三人的利益進行民事訴訟。
其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包括也不能衍生出民事訴權。
我國的民事檢察制度主要規定于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法律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是一種權力——一種強大而獨立的權力。”②故這種監督權為公權力,是高于被監督者之上的,它必須是處在一種超然的地位而不是作為置身其中的訴訟主體,它只能是滯后的,進行事后監督而扮演訴訟進程中的角色進行事前監督(抗訴權的設立即遵循了這一法理)。民事訴權則是行使的私權利,從性質上來說,這二者相互對立而不能相容。法律監督權中不包含民事訴權,也無法衍生出民事訴權。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至第18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具體形式,即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提起抗訴。這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民事檢察監督的唯一方式。認為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權利是基于其法律監督者地位的延伸或具體化的思想,是不符合法律監督和民事訴訟原理的。檢察機關并不能因其具有的法律監督者角色而自然地具有獨立的民事訴訟地位。
再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與支持原則的目的背道而馳。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支持原則,其意義在于調動社會力量,在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由于某些原因不能、不敢、不便時支持者。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當被侵權人主觀上有的意愿而客觀上卻有困難而至不能、不敢、不便時,為被侵權人提供精神、道義、物質、法律上的幫助排除這些障礙,使被侵權人敢于提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對于不愿者,檢察機關無權以支持原則為依據強制被侵權人。支持的時機必須是在受損害的單位或個人造成了損失,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訴諸法院,即未訴之時,而其活動場景卻是要置身于法庭之外,而不是奮臂攘袖,赤膊上陣,跳上法庭作什么“支持機關”。
二、檢察機關出庭支持有違私法自治的現代司法理念
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理論淵源實際上是列寧的私法公法化觀點。列寧曾經指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的東西,在我們看來,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而不是什么私人的東西……由此必須擴大國家對‘私法’關系的干預;擴大國家廢除‘私人’契約的權力;不是把羅馬法典,而是把我們的革命的法律意識運用到‘民事法律關系’上去。”③這一觀點是前蘇聯檢察機關干預民事訴訟的依據。在這一觀點指導下,《蘇聯檢察院法》和《蘇聯民事訴訟法典》規定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全面干預。檢察長不僅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也有權在任何一個訴訟階段參加民事訴訟;不僅可以對訴訟案件提訟和通過對非訴案件發表聲明而提訟,也可以參加由他人提出的已經開始的訴訟。由此可以看出,國家干預原則在前蘇聯得到了偏激的強調,而我國的民事訴訟制度,無論是訴訟制度體系,還是構建這些體系的基本理論最初都來自前蘇聯。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從國家干預理論做了一些退讓,創設了支持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襲之未變。因此,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理論基礎實際上就是國家干預理論。
但是,國家干預理論完全抹殺了公法與私法的界限,以公共利益否定了私人合法利益的存在,結果是剝奪了私人合法權益,窒息個性發展,壓抑創造精神,并最終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也正基于對國家干預理論危害的切膚之痛,我國進行了多年的司法改革。而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建立起當事人主義訴訟構造,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志在總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時所指出的,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即是“吸收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的優點,摒棄超職權主義的弊端,充分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作用;改變法官的絕對主導地位,強調法官的主持與居中裁判的功能”④由此可見,我國在民事訴訟領域就是要消除國家干預色彩,強化私法自治意識。這也是民事訴訟今后發展的方向。這種落后的國家干預理論既已被摒棄,那么檢察機關出庭支持之說也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了。
另外,民事權利為私權已是無可爭議的共識了,私權意味者權利主體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這種處分權為當事人自主、自由地享有、行使,除了受到法律的限制以外并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的干涉、挾制,其他任何機關也無權分享該權利。賦予當事人的處分權既是私法自治要求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也是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的尊重。當事人自主地決定訴權的行使與否,自主地啟動訴訟程序,推進訴訟進程的發展,自主地決定是否終結訴訟程序,在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無須任何機關的批準、干預,否則即是對處分權的侵害。試想,民事訴訟當事人身旁還有一握有法律監督權的支持機關,他在行使權利時還能再從容不迫進退自如,能不有所顧忌而有掣肘之感,而誰又能保證這虎視眈眈的法律監督者不會通過各種途徑、渠道運用其權力干預侵犯當事人的私權。臥榻之旁,豈容他人酣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就是對私法自治的極大破壞。
三、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破壞訴訟結構平衡,造成訴訟權利義務上的混亂
隨著私權自治觀念的深入與市場經濟的影響,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逐漸拋棄了原來的超職權模式,建立了當事人主義模式。國家對于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著重從中立者的角度,依據法律作出判斷,而不能越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的界限,無端地進行干預。這種訴訟模式以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為基本結構,法院作為與原告、被告保持一定距離的第三者、中立者,從而使民事訴訟結構在原告、被告、法院這三個角色間形成了一個穩固的支撐結構,人們常把這種結構稱為“等腰三角形”的結構。在這種訴訟結構中必須存在而且只能存在三種最基本的訴訟職能,即原告方的控告職能、被告方的抗辯職能以及法院居中裁判的職能。這種三角形的訴訟結構的穩固性要求,即不能缺損其中的某項訴訟職能,也不能以其他某種職能取代其中的某項職能。同時,這種訴訟結構中,只存在兩種基本權利,即法院審判權力和原、被告雙方的各自享有的訴權。任何主體參加訴訟都只能服從或附屬于這種訴訟結構,而不能動搖或改變這種訴訟結構,否則就會破壞這種訴訟結構的穩定與平衡。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享有隨時對任何一方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法官是否有瀆職或枉法裁判行為的調查權,還享有對整個民事訴訟進程進行監督的權力。這種權力如果進入到民事訴訟中,與審判權、訴權(利)共存的話,受戕害的只能是審判權和訴權(利),哪里還有訴訟結構的穩定和平衡。舉個例子,如體育比賽中的運動員,又是監督裁判的監督員,這樣的比賽還有什么意義可言。同樣,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這樣的訴訟結構哪里還容得下審判權的獨立行使、訴訟程序的公平、公正。民事訴訟秩序價值的顛覆,無疑是整個民事訴訟制度的災難。
四、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違背平等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無論訴訟地位是原告還是被告或者是第三人,無論代表的利益是國家利益、社會公益還是個人利益,都平等地享有訴訟權利、平等地承擔訴訟義務,平等地適用法律,不存在任何地位上的差異和優劣,沒有任何一方天生就比另一方優越,這就是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是程序公正的制度形態,是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公正的前提,沒有平等就沒有公;而離開了民事訴訟過程中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實體法上的平等將成為空中樓閣。當事人在這種平等原則下公平競爭、自由攻防,共同推進民事訴訟在公平的軌道上前進,以求得公正的訴訟結果。而一旦檢察機關出庭,站在原告的一方支持,情形就會大不相同。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調查權,與被告的訴訟權利不相對等,兩者不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被告處于不利的地位。這正如正在勻速直行的車輛,突然有一側車輪受到強大的推力,這時要保持車輛的平穩行駛和方向不改變,有誰能做到。
經濟主體的平等也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要求,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不僅應體現在經營過程中的平等競爭,同時也應體現在一旦發生糾紛就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檢察機關以公權力出庭支持作為一方當事人的經濟主體提起民事訴訟,擴張了該經濟主體在訴訟中的權利,這是對公平競爭原則的實質性違反,顯然有不正當競爭之嫌。在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更要體現法律保護的是所有主體的利益,無論是本國經濟主體還是外國經濟主體,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經濟,都應當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國家與普通的公民法人一樣可以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一旦進入民事訴訟,國家與其他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檢察機關以保護國有企業的利益為主要理由主張出庭支持,這種理由違反市場經濟和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是不能成立的。
五、檢察機關出庭支持與審判獨立相沖突,妨礙司法公正
審判獨立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確保審判的獨立。審判獨立包括法官的身份獨立、實質獨立和司法部門的整體獨立,其中實質獨立是指法官執行司法職務時,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這一點正如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便沒有別的上司。”⑤我國的憲法、法官法也明確規定了審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與人民法院之間存在著單向的監督關系。檢察機關是監督者,法院只是被監督者,而不能對檢察機關有所制約。(當然,這種監督只應是事后監督)如果法院的審判權在運作過程中,仍然受到某種外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審判權的行使就很難保證獨立了。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出庭支持實質上就是以法律監督權對法院的審判權進行干預。試想,在“監督者”出庭支持的案件審理中,處于被監督的法院會作出令監督者感到“不公正”的判決結果嗎?作為法律監督者的檢察機關既然出庭支持,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敗訴還是“命令”法院判令被告敗訴,這樣的案件,豈不是在開庭之前就已經有了判決結果了嗎?沒有了審判獨立,又何來司法公正?
六、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造成行政權、檢察權的混亂
當前,力倡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主要理由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存在環境污染等公害問題。實際上檢察機關對于這個問題的擔憂完全是沒有必要的,象國有資產問題,國有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的占有者、經營者,其在國有資產受到侵害時可以作為原告已是不爭的事實,即使國有企業因種種原因未能,還有政府機關中專門設置的國資辦、國資委等機構,這些機構的職權就是代表國家管理保護國有資產,是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的直接責任者,也有權直接代表國家。環保機關也是如此。應當說,所有的政府機關都有其特定的政府職能,都以完成一定的社會公共職能為己任。這些政府機關就是其行政權領域范圍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管理者,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在這些領域內享有民事訴權。⑥在這些領域內發生的民事糾紛,這些政府機關依法可予管理、處置甚至。而檢察機關雖然也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有管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但其管理方式卻是間接的,是屬于另外一個層面且以特定的方式即法律監督的方式來實現的。檢察機關直接作為訴訟參與人來管理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公共利益無疑是越俎代庖,造成行政權、檢察權行使上的混亂。這也與國家設置這些權力的初衷相違背。
七、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無法律依據
一定的訴訟地位需要訴訟權利來保障,也必然體現為一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確定檢察機關能否出庭支持,最現實的問題就是要尋找法律依據。我國的相關法律雖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但在具體行使方式上,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對生效裁判的抗訴這一種形式。至于支持原則,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被害人無法或不能訴訟的情況下支持,但相關的程序規則闕如。根據程序法(公法)的基本要求,法律沒有規定的,是絕對不能擅越規則之外行使權力,因而支持參加庭審實際是無法律依據的。
其實,以上我們僅僅是提出了阻礙檢察機關出庭支持的一些客觀情況。我們還可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認識這個問題,假如檢察機關可以出庭支持,情況會是怎樣呢?案件能否調解結案,檢察機關能否作為反訴被告、被上訴人,檢察機關能否承擔敗訴責任,在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理上,檢察機關與原告意見不一致時怎么辦,具體的訴訟程序怎樣進行乃至檢察機關出庭人的稱呼、席位的安排等等。這一系列問題又可將檢察機關出庭支持逼上絕境。
總之,筆者認為,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完全可以坐在旁聽席上,于案件裁判后決定是否行使其抗訴權。支持也是大有可為,為當事人提供道義、物質、法律上的幫助,向有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書,向法院提交支持書,旁聽庭審等。但支持僅應限于階段,原告一旦,就應當支持法院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制下獨立行使審判權,雙方當事人平等地參與訴訟,而不應再帶檢察權入“場”,直接出庭參與民事訴訟。
注釋:
①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2—55頁。
②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新編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③《列寧文稿》第4卷商務印書局1988年版第223頁。
④肖揚:《法院、法官與司法改革》載《法學家》2003年第1期。
[論文關鍵詞]民事檢察監督;民事抗訴;對策
一、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監督存在很多困難。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審判卷宗或進行調卷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由于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在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調查取證的職權,就使得現行法律規定的民事抗訴的力度受限,抗訴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訴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黃陵法院再審,該案在縣院發了檢察建議的情況下才審結。
人民法院將抗訴案件發回重審,弱化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降低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抗訴案件被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而原審法院卻向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即其對等人民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通知派員出席法庭。這種做法實際違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對等原則,同時也不利于及時糾正錯誤裁判。
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不利于抗訴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無抗訴權。實際上,基層檢察院是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聯系最直接的檢察機關,由于基層檢察院大量接觸實際工作,熟悉情況,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較清楚,也便于調查取證,最易對民事訴訟進行及時有效地監督。在實踐中,大量的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直接到基層人民檢察院去申訴。而對此基層人民檢察卻無抗訴權,只能建議或提請上級人民檢察提出抗訴。這無疑加大了抗訴活動的成本。可見,我國關于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法律規定是原則的、有限的,檢察機關的民事訴訟法律監督職能受到了限制。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公益訴訟,法理充足,法規缺位。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但缺乏民事公訴的具體明確規定。近幾年來,全國許多地方檢察機關對提起公益訴訟工作作了有益的嘗試,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確,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與法院認識不一,法學界對此仍存在分歧,因此開展此項工作目前仍舉步維艱。人民法院的單方司法解釋及內部規定對檢察權進行限制的現象日趨增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召開《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涉及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的案件;執行和解的案件;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兩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同一檢察院提出過抗訴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明確不適用抗訴程序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是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88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之規定的,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限制甚至剝奪。再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由抗訴機關出席法庭的人員按照再審案件的審判程序宣讀抗訴書,不參與庭審的其它訴訟活動……”等一些規定也是對檢察權的限制,可以說是缺乏法理基礎的。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客觀地講,破解民行檢察長期以來路障重重的原因時,首先要對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思。檢察機關自身存在的問題與現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樣,都會削弱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效果。
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1991年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民事檢察工作才被重視起來。各級檢察機關先后在檢察業務中增加設立了民事檢察部門,專門從事民事檢察監督工作。加之這項工作與其他檢察業務的關聯性不大,與各業務部門橫向聯系較少,而且實事求是地講,工作業績上沒有取得重大突破,監督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致使大家對民行檢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認識,從而監督意識不強,觀念上難更新,思想保守,對新的監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沒有開拓進取精神,使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緩慢。二是民行工作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以延安檢察機關為例,13個基層檢察院民行檢察機構均被撤銷,民行人員被充實到控申部門,名義上配備一名民行專干,實際上除寶塔區院外,其他十二個縣院無一名真正從事民行專干。領導班子對民行檢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弱化,使民行檢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現有些縣院民行工作幾乎不能正常開展。三是由于民行隊伍力量嚴重不足,民行檢察人員綜合業務素質和執法能力極度不適應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需要。臨時湊數思想嚴重,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年齡偏大,工作沒有積極性,執法意識不強。現有的民事行政檢察隊伍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直接影響著民行檢察監督工作的開展。
二是民行檢察的工作重點定位不準。檢察機關的民行檢察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違反法律的判決、裁定的抗訴,二是對民事行政審判法官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依法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民行檢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軟,導致最終結果是被動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查處上;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懲處便是最好的監督。目前全國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人員配備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尋找抗訴案源、抗訴、再審檢察建議、支持監督起訴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級院下達的崗位目標評比任務,致使在查處法官職務犯罪工作上沒有力度;后果是抗訴案件數量上升,改判卻很少,檢察建議發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會各界對監督的效果也不認同,難以達到社會所需要的監督效果。
現行立法的總則和分則的規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民事訴訟檢察的規定,總則和分則不相一致。總則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是現行民事檢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在民事訴訟法分則中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施全程監督;通過立法途徑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的起訴權,把調解和執行納入民行檢察監督范圍,將民事審判活動檢察監督的范圍進行拓寬和完善;賦予檢察機關實施民事檢察監督相應的權利,特別是對再審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糾正違法權、檢察建議權。
一、會計信息失真造成的影響
在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的發展中,會計信息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其整體質量也受到了國家財政部門的高度重視,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腳步的不斷加快,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問題仍然十分嚴重,比如說資產負債不實、報表弄虛作假、亂列成本費用以及偷稅漏稅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同時也會引發其他經濟問題。歸納起來,會計信息失真能夠造成的影響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導致國家宏觀調控和企業微觀決策的失誤
由于會計信息承擔著向社會各界傳遞經濟活動信息的重要職責,所以,一旦會計信息出現了失真的情況,那么就會導致社會各界接收到的會計信息不夠真實、準確,從而導致對社會發展的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影響,例如:國內生產總值、國民收入等,這些信息資料失真,就會直接導致國家相關部門在對短期經濟發展進行計劃的時候,缺乏有力的會計依據,同時,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從而造成不可彌補的措施。基層會計信息失真給微觀主體的決策也會造成決策失誤的結果。
2.為經濟犯罪活動提供方便,滋生腐敗
無論會計失真的出現是有意為之還是無意造成的,其所產生的影響都是實際存在的,例如:管理混亂、漏洞百出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會導致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使其可以渾水摸魚,收入不報,截留利潤,以此來滿足自身的利益,甚至還會出現偽造憑證、偷稅漏稅的情況,這些貪污、腐敗行為的存在都是由于會計信息失真引起的。所以,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至關重要,需要引起國家財政部門的高度重視。
3.增加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就目前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來看,大多來自于人為操縱,對會計利潤和經營成果進行夸大,掩蓋企業矛盾,久而久之,就到導致企業資不抵債,瀕臨破產。一旦企業破產,那么與企業發展與直接經濟關系的工作人員就會面臨失業問題,破產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失業人群也會逐漸擴大,不僅給增加了政府等各個方面的就業壓力,而且還會導致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二、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的作用
開展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其不僅關系了會計工作本身的發展,而且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歸納起來,加強會計信息質量,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提高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直接關系著國有企業的深化改革,同時對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意義。在企業發展過程中,財務管理是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會計信息是企業管理的最基本信息,將會計信息的質量有效提高,其作用是不容忽視的,例如:有利于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有利于實施對企業財務狀況和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有效監督以及有利于進一步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等。所以,對于一個企業的發展來說,提高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是非常重要的,應該引起企業領導者的高度重視。
2.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有效提升,還惡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的順利實現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會計工作是經濟活動的“關口”,一切財政支出和收入都要以會計信息的形式反映出來。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加強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不僅能夠避免貪污、腐敗等現象的發生,而且還能夠對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的順利實現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三、加強會計信息質量的財政監督檢查
目前,會計信息失真是國家財政部門極為重視的一個問題,其不僅直接影響了經濟管理服務功能,而且對社會秩序也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解決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勢在必行,結合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對于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的解決方法,相關部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是各項財務活動開展的重要依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也是提高會計信息整體質量的一個重要手段。只有做到了以上幾點,才能夠使會計基礎工作的質量得到進一步提升,為會計信息質量的提升奠定堅實的基礎,進而更好的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2.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
會計人員是開展一切會計工作主體,所以,會計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如何直接關系著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已經成為了企業經營和發展中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首先是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嚴格聘用,要以《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為依據,嚴格要求只有具有從業資格的人員才能夠從事會計工作,以此把好會計人員的“進門關”。其次,要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不斷規范與完善,對于違背職業道德的人員,應該加大處罰力度,以此來進一步規范會計人員的行為。最后,要提高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重視力度,結合當前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實際情況,引導其積極參與到繼續教育中,從而不斷進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切實幫助會計人員提高素質、積累經驗、更新知識,從而更好的勝任自身的工作崗位,提高工作效率,為會計信息整體質量的提升做出貢獻。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