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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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擴大了軟件的交易形態和交易范圍,使軟件交易比物質產品便捷和多樣化,同時,由于交易流動性增強,交易中的不確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軟件是典型的后驗產品,使其在電子商務中出現了不同于傳統物質產品交易的質量風險,需要政府進行規制。
一、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的生成
軟件是后驗產品,消費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實質量,這形成軟件交易中嚴重的事前信息不對稱,如果沒有良好的信息傳遞機制,軟件市場容易因逆向選擇而形成“檸檬”市場。電子商務使軟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進一步加劇。在軟件傳統的商務渠道中,供應廠商的品牌、包裝、廣告及賠償承諾等,都向消費者傳遞著軟件質量的信息,廠商營銷中投入巨額成本及其與銷售商的合作,都顯示著廠商的“實力”與其產品的“層次”。而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廠商甚至個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氣(成本)向你推銷軟件,你的網頁上時不時會“飛”來某個軟件廣告,這些軟件的質量信息幾乎沒有經過“過濾”,參與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者在搜尋信息成本幾乎下降到零的同時,卻帶來了挑選成本的激劇增加。消費擔心的還有,這些“廠商”今天在網上設立軟件商店,明天它會不會還存在?更嚴重的是,這些軟件提供者中,還時有電腦病毒的“駭客”渾水摸魚混雜其中,使挑選軟件增加了很大的風險成本。所以,如果沒有政府進入規制,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將成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質產品市場”,甚至連市場也無法形成。
二、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規制
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質量風險可由市場的內在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政府的規制作用是使這種風險降到最低,以使軟件電子商務交易市場擴大和更有效率。軟件電子商務中的質量風險主要由軟件交易中嚴重的質量信息不對稱性、網上交易的低約束性和違約懲罰成本的高昂性引起。為此,政府對軟件電子商務交易必須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規制措施,消除交易雙方在交易中的契約力不平衡,創造公平、透明的交易條件。從交易契約理論出發,政府可采取的規制措施包括事前的準入注冊,事中的認證評級、信息服務、監控維護和事后的追究懲罰等。
1.準入規制
政府對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供方實行注冊登記等準入規制可增加交易的約束性和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由于供方在每一個端口均可供貨,并且供方可以“跑了和尚又跑了廟”,這給買方帶來了交易上的風險,包括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上的風險。當買方意識到賣方可能實行一次易時,就會擔心賣方的道德風險而選擇“信用認定”,即在交易前多方搜尋對方的信用信息,或是干脆選擇不交易,這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縮減了市場,加上軟件的信息不對稱,軟件電子商務交易市場將大幅縮水。在沒有政府規制的“自由市場”情況下,軟件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供方將集中在少數“品牌”公司,因為只有這些投入大量的沉沒成本去建立起市場信譽的公司才值得買方信賴,也只有這些大公司的雄厚實力才使用戶有“廟”可找。所以,軟件電子商務市場在沒有政府時雖然是個人人均可進入交易,沒有限制的“公平”市場,但實際上是個只有大的軟件公司才能生存,產生“公平”性失效的市場。由此,政府需要進行準入規制。
政府應該采取怎樣的準入規制措施?現代規制理論表明,過嚴的政府規制將使政府政策替代市場機制,從而導致政府失靈;有效率的政府規制必須是政府的規制措施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起到扶持和維護市場的作用。簡言之,就是政府應永遠是裁判員,而不應是運動員,即使是政府的微觀規制也只能是“跑著的裁判員”。對每個市場失效,市場本身均有一定的自我修復的內在機制(“免疫力”),軟件電子商務市場也如此。例如網上信用認證服務就具有這方面的功能,實際上,VeriSign等網上認證服務公司在國外已經起步發展。因而,政府對軟件廠商進入電子商務的規制應該是核準注冊制度,而不是審批制度。同時,為適應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特點,政府需要為用戶提供廠商注冊信息查詢服務,并制訂與網絡交易相符合的防止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價格欺詐或質量欺詐等違法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除此之外,政府所能做的還有對網上軟件交易認證服務公司給予稅收優惠,以滿足軟件電子商務中日益增加的產品信息和信用信息需求。2.交易運行規制
在初步確定對方可交易后,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質量風險來自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這容易導致軟件電子商務市場萎縮或轉變成“劣質產品市場”。為克服因質量信息不足產生的逆向選擇,在沒有政府介入的情況下,產品高質量的廠商將采取信譽培育、高質高價和通過市場中介傳遞質量信息等措施傳遞甄別信號,從而減輕市場的失靈。但甄別信息傳遞過程需要高昂的信息傳遞費用(對廠商)和鑒別費用(對消費者),交易成本過高會影響市場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范圍,為此需要政府進入軟件電子商務市場,提供部分質量公共信息和限制虛假信息的,以減少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傳遞和鑒別成本。這里的問題是,政府應如何提供減輕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服務?
在傳統物品質量信息不對稱規制上,政府只要采取廣告、質量標準等常規的規制措施就可以達到質量價格的均衡從而避免信息不對稱下的價格欺詐。而對軟件電子商務交易而言,信息不對稱程度和傳遞、鑒別信息的費用顯著地高于傳統的物質產品,因而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規制服務,包括:第一,提供質量信息在線服務。信息具有天然公共品的屬性,由政府提供軟件質量的相關信息,不僅可顯著減少甄別信息的傳遞費用,而且能減少質量信息的鑒別費用。當然,政府所的信息只能限于一些公共、實用而現實的信息,如軟件電子商務市場的政策信息、軟件真假鑒別的實用技術和鑒別機構、軟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市場的監督報告等。這些信息,應以數據庫的形式提供在線查詢服務。第二,認證和評級。認證評級是政府降低用戶鑒別軟件質量信息成本的有效規制措施,也是提升高質量軟件的信譽度,降低其信譽投資成本的良好措施。限于公共職能和信息不對稱,政府認證規制在操作上應以提供準入性和達標性的認證為服務內容,而把其他的認證工作交由市場認證服務公司;評級服務方面,政府可從市場銷售額、市場占有率、專利申請數、服務質量、投訴率等方面公布企業“排行榜”,以讓消費者對軟件企業有個基本的判斷。第三,信息監控。鑒于信息不對稱中大量信息租金和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的存在,政府需要監控企業傳遞信息的真實性,其中主要是軟件廠商在互聯網上的各類廣告和信息是否虛假或是否具有誤導性,以及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3.懲罰規制
在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單純依靠消費者搜集和鑒別信息去減少賣方在質量上的敗德行為是很費成本的事情,政府進入規制能有效減少這種成本的支付,從而增加賣方的約束性和減少交易中質量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存在著部分“虛擬”成分,使法律的執行成本很高,這個特點由于軟件交易“邊界模糊”的特性而在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表現得更為突出。政府在懲罰規制上有兩種懲處方法可選擇,一是實施高頻率的檢查規制;二是加大懲罰力度從而相對減少查懲費用。由于網上交易約束性低,查處不容易和法律懲罰成本高,信譽低的公司比信譽高的公司更有積極性選擇質量欺詐行為,因而,從維護市場與降低社會成本角度出發,政府需要選擇從嚴懲處的辦法。
簡短的結論: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質量風險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網上在線服務,這種服務應限于公共服務領域而不是替代市場“免疫”機制的作用。此外,為增加交易雙方的約束力,減少質量欺詐行為,政府應實行在線的監控懲處機制和加大違規者的懲罰力度。
主要參考文獻
[1]C.夏皮羅,H瓦里安.信息規則[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2]張昕竹.網絡產業·規制與競爭理論[M].北京:社會文獻科學出版
社,2000.
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有六個方面:人、機器設備、材料、工藝方法、測量、環境,也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技術、人員、管理和環境。
1.1技術因素的影響
技術因素主要包括機器、材料、工藝和測量等方面。機器設備及相關工具的維護和保養情況及其準確性、精確性情況影響著產品質量;原材料的質量及其保管情況也影響產品質量;選擇的工藝參數和工藝裝備等正確性、合理性及工藝方法的執行情況也會影響產品質量;測量的準確度和精密度也直接影響著產品質量。
1.2人員因素的影響
由于人員知識儲備、技術經驗和能力素養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企業培訓力度的不同,技術能力仍有欠缺,違規使用生產原料,摻雜使假,逃避檢驗檢疫等等都將導致產品質量問題。操作人員的質量意識差、粗心大意、不遵守操作規程、操作技術不熟練、厭煩情緒以及人為控制難度大等造成操作誤差也會導致產品質量問題。此外,領導的質量意識是關鍵人為因素,督促各級領導加強質量管理,促進全體員工提高質量意識才能保證企業生產產品的質量。
1.3管理因素的影響
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監管部門的協調監管力度和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等管理因素都影響產品質量。如安全用藥意識比較薄弱,無監管或監管薄弱狀態,監督執法工作薄弱,缺少統一的協調手段等。
1.4環境因素的影響
社會環境方面存在質量安全市場秩序不規范、企業社會責任感較低、追求低投入高回報、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行為,威脅著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方面,生產現場的溫度、濕度、噪音、振動、照明、氣體成分、污染程度等都對產品質量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尤其是那些對環境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加工過程中。
2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
2.1傳統產品產業鏈質量出現短板的風險
傳統優勢產業擁有完整的產業鏈。但由于產業鏈的個別環節出現短板,導致整個產業不合格率偏高。原輔材料、標準件和非標外協零部件等成為供應鏈質量風險,如紡織皮革類產品產業鏈中的染料、面料及染整工藝,電子電器產業鏈中的低端電子元器件和電器附件、家具產業鏈中的人造板、膠黏劑等。由于惡性價格競爭,部分中小企業,為了獲得生存空間,盲目追求制造成本,選取低價格供應鏈,導致產品安全性能不合格。
2.2高新技術產品面臨技術和標準的風險
新材料新工藝不斷催生高新技術產品,但由于高端技術產品在設計和制造過程中,片面追求和保留產品使用新穎性,缺乏產品安全標準化設計。且產品在初期缺少標準進行監管,往往會導致高新技術產品整體質量水平不高。高端產品均處于技術發展積累期,個別技術尚待突破,產品成熟還有待時日。
2.3小型微型企業質量失控的風險
小型微型企業眾多,三五人就能憑借一兩臺簡陋的設備開始生產,加之其對質量和標準認識不足,難以保障其產品質量。如商用電器產品的對觸及帶電部件的防護、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等基本電氣安全項目的不合格;電源適配器的抗電強度等多項不合格;食品中添加劑和色素等超標;機械壓力機的安全防護措施等多項安全措施缺失。
2.4企業誠信缺失的風險
部分經營者缺乏誠信、假冒偽劣、違法添加、以次充好等。如食品中非法添加物;鋼筋、不銹鋼管材的直徑/厚度不達標;汽車用制動器襯片使用低劣原材料;加油機非法改造加油機硬件進行計量作弊;石材產品的以次充好;紙制品添加熒光增白劑;液化石油氣添加二甲醚等。
3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
針對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食品等部分關鍵領域的國家質檢中心建立了快速反應機制,能積極快速向上級部門反饋產品質量問題并盡快處置。各質檢中心在監測過程中對非食用物質和致病菌等高風險項目,食品添加劑超范圍或超限量、品質指標不達標等風險項目以及其他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項目,采用不同措施。此外還通過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標準宣貫會等,深入分析產品質量問題,解讀和宣貫標準,加大對生產企業的幫扶力度,開展質量提升分析培訓活動,提升企業產品自檢能力,引導企業強化質量責任意識,督促企業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降低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3.1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①建立風險管理小組,加強風險管控。
建立由生產和管理各環節人員參加的風險管理小組,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具體包括對風險的度量、評估和決策,員工安全知識的宣貫,生產過程風險監督排查,風險防控措施的制訂,安全風險信息搜集整理等。
②監控生產過程達到規程要求。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相應的生產過程監控規程和檢查員操作規范,監督制度規定的實施和檢查員檢查工作,要求檢查員按相關規定對生產過程、包裝過程進行全過程的監控。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標準時,應立即整改,直到達到要求。
③加強研判實現前期預警。
質量管理部門及生產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應根據原料和產品的相關檢測、檢疫、檢查數據,及質監部門的預警信息,對本單位生產產品的質量安全進行研判和預警。有條件的,可建立相應的預警制度和預警平臺,及時將預警信息告知相關工作人員,以便提高生產要求,加強檢測檢查力度,排除問題產品,保證產品質量安全。
④加強員工培訓,減少人為差錯。
通過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綜合素質和勝任能力,加強管理,完善規章,改善運行環境等措施,可以最經濟地最有效的減少人為差錯,生產企業應用好該方法加強員工培訓減少人為差錯。因此需要明確各類人員的素質要求,正確考察員工技能,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員工素質方能有效降低人員因素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⑤嚴控原材料質量。
產品質量控制的好壞與原材料質量是分不開的,因此進場的原材料必須嚴格檢驗檢查并符合要求。原材料的外在質量缺陷和內在質量缺陷最終都會降低產品性能,甚至產品安全性。找出哪些原材料特性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安全,并重點監控原材料的這些特性。
⑥技術創新增加產品安全性。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產品安全性能認識的增強,利用技術手段研發安全性更高的產品也是一條重要途徑,同時還能增加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例如,汽車行業的混合動力系統、起動/停止系統、汽車安全系統等都有效的提高的汽車的安全性能。
⑦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由于行業、工藝過程、管理方式、掌握信息、認識經驗及安全意識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不同用戶對產品質量安全的側重點不同,因此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及關注點不同,因此有必要保證企業間、員工間、供應商與用戶之間及時溝通,實現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交換和共享,對不同產品不同用途分別建立安全風險知識庫,盡可能降低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3.2質量監管部門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措施
①成立風險監控管理領導小組。
為加強全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提高風險預測能力,可在質監局成立局領導負責,巡視員、相關機關和事業單位負責人參與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規范有序的工作機制;收集全省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分析整理監督抽查信息、標準變化信息、產品質量曝光信息;開展風險預測并預警;制定專項抽查計劃;構建風險監控體系。
②加強對風險控制的研究和應用。
加強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評估等安全風險研究工作,建立質量安全風險研判機制,對傾向性、苗頭性、疑問性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及時預警和處置,避免系統性、全面性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出現,減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造成的危害。目前質監系統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意識不強,安全風險管理理念不清晰,相關研究仍停留在理論層面,實際應用較少,因此要加強風險控制的研究和應用。
③加強對部分高風險產品的綜合風險評估。
產品的使用風險不僅與產品自身的質量有關,還與安裝情況、周圍環境、使用人員等因素有關。如電熱水器觸電事故多發生于用電環境達不到要求(無接地保護,布線不規范等)的農村,電梯安全事故發生在小孩的情況較多。因此,對于這些產品應進行綜合性的風險評估,聯合相關管理部門,建立風險評估機構,完善制度規范,加強監管,保證產品使用安全。
④建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平臺。
根據文件要求做到對質量安全問題早發現、早溝通、早報告、早研判、早預警、早處置,提高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盡可能避免出現重大事故,或盡可能減輕危害。風險信息研判采取分級研判和專門研判相結合的原則。各級質檢機構都應當對收到的信息認真組織研判,通過科學研判確定風險性質和采取處置措施。建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風險監測信息的報送、分類、研判、處置、統計、預警和。通過加強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統計,有利于對傾向性、苗頭性、疑問性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掌握,以便及時預警和處置。通過該平臺還能相關信息,以便質量監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的產品質量風險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⑤加快標準體系建設,規范工作流程。
質量監管部門應引導產品生產企業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積極推進標準體系建設,特別是加強對因標準缺失導致高危風險產品的行業標準體系建設。鼓勵相關企業和檢驗機構積極跟蹤研究國外標準和技術法規的新動向新變化,結合需求推進標準規范的制訂和修改。如嚴格執行“抽檢”分離制度,規范“抽樣“”檢驗”工作流程,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可靠。
⑥加強技術儲備,提升技術能力,建立速效科技攻關機制。
科技研發過程中,積極開展相關產品(特別是高風險產品)的檢測技術研究工作,開拓檢測范圍,提升檢測能力,并注重技術儲備。為應對突發事件,應建科技攻關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在突發事件時,有科研力量迅速開展工作,短時間內找出解決辦法,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信息支撐或技術支撐,控制事件蔓延。此外,檢驗監管模式也需要技術提升來支撐,如進口機電產品的檢驗周期較長,且由于技術含量高構造復雜,需多專業人員協作,有必要提高檢驗技術水平,改進檢驗監管工作措施,提高檢驗有效性。
⑦完善產品召回制度,健全產品召回體系。
對于高風險產品,如食品、紡織品、電源、燈具、數字醫療器械、汽車、電子產品、機械產品、家電等,應加強監督抽查,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和企業依法實施公告、曝光、整改復查、行政處罰,甚至召回相關問題產品等措施。目前僅汽車、進口乳品、食品三類建立了召回制度,質量監管部門應考慮對其它高風險產品也建立召回制度。只有通過召回制度才能從根本上處置不合格產品,才能使使用中的產品都是合格的,從而形成生產、銷售、使用、召回的閉環產品質量控制模式。此外,質量監督部門應鼓勵生產商經銷商主動召回問題產品,而對高安全風險的問題產品應強制召回,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⑧借鑒國外產品監管的先進做法。
制定較高的產品質量標準,即規定了較高的產品質量特性技術要求。國外很多產品的質量標準比國內高,如油漆類產品中有害物質VOC釋放量,歐洲標準比中國標準高很多。另外還可借助于民間檢驗體系,定期采購市場上的消費品進行嚴格檢驗并公布結果,指導消費。類似民間機構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廣泛存在。政府和民間兩套監督系統相互補充共同發揮作用。近些年美國和歐盟的許多產品瑕疵,都是被民間檢測機構率先發現,政府隨后跟進。中國應效仿這些經驗建立一套民間檢測體系,還可以借鑒美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如果食品被發現不合格,要求生產廠家和銷售部門主動召回已售商品,并退還消費款項。
4總結
[論文摘要]首先簡述電子商務中軟件質量風險的生成機制,然后研究政府應采取何種規制措施降低交易者信息不對稱和交易契約控制力不對稱引起的質量風險,并提出具體的對策。
電子商務擴大了軟件的交易形態和交易范圍,使軟件交易比物質產品便捷和多樣化,同時,由于交易流動性增強,交易中的不確定因素也在增加。由于軟件是典型的后驗產品,使其在電子商務中出現了不同于傳統物質產品交易的質量風險,需要政府進行規制。
一、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的生成
軟件是后驗產品,消費者只有使用它以后才知道它的真實質量,這形成軟件交易中嚴重的事前信息不對稱,如果沒有良好的信息傳遞機制,軟件市場容易因逆向選擇而形成“檸檬”市場。電子商務使軟件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進一步加劇。在軟件傳統的商務渠道中,供應廠商的品牌、包裝、廣告及賠償承諾等,都向消費者傳遞著軟件質量的信息,廠商營銷中投入巨額成本及其與銷售商的合作,都顯示著廠商的“實力”與其產品的“層次”。而在Internet上,大大小小的廠商甚至個人都可以花很小的力氣(成本)向你推銷軟件,你的網頁上時不時會“飛”來某個軟件廣告,這些軟件的質量信息幾乎沒有經過“過濾”,參與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的消費者在搜尋信息成本幾乎下降到零的同時,卻帶來了挑選成本的激劇增加。消費擔心的還有,這些“廠商”今天在網上設立軟件商店,明天它會不會還存在?更嚴重的是,這些軟件提供者中,還時有電腦病毒的“駭客”渾水摸魚混雜其中,使挑選軟件增加了很大的風險成本。所以,如果沒有政府進入規制,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將成為Akerlof(1970)所提的典型的“劣質產品市場”,甚至連市場也無法形成。
二、軟件電子商務質量風險規制
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質量風險可由市場的內在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政府的規制作用是使這種風險降到最低,以使軟件電子商務交易市場擴大和更有效率。軟件電子商務中的質量風險主要由軟件交易中嚴重的質量信息不對稱性、網上交易的低約束性和違約懲罰成本的高昂性引起。為此,政府對軟件電子商務交易必須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規制措施,消除交易雙方在交易中的契約力不平衡,創造公平、透明的交易條件。從交易契約理論出發,政府可采取的規制措施包括事前的準入注冊,事中的認證評級、信息服務、監控維護和事后的追究懲罰等。
1.準入規制
政府對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供方實行注冊登記等準入規制可增加交易的約束性和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由于供方在每一個端口均可供貨,并且供方可以“跑了和尚又跑了廟”,這給買方帶來了交易上的風險,包括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上的風險。當買方意識到賣方可能實行一次易時,就會擔心賣方的道德風險而選擇“信用認定”,即在交易前多方搜尋對方的信用信息,或是干脆選擇不交易,這增加了交易成本和縮減了市場,加上軟件的信息不對稱,軟件電子商務交易市場將大幅縮水。在沒有政府規制的“自由市場”情況下,軟件電子商務市場交易的供方將集中在少數“品牌”公司,因為只有這些投入大量的沉沒成本去建立起市場信譽的公司才值得買方信賴,也只有這些大公司的雄厚實力才使用戶有“廟”可找。所以,軟件電子商務市場在沒有政府時雖然是個人人均可進入交易,沒有限制的“公平”市場,但實際上是個只有大的軟件公司才能生存,產生“公平”性失效的市場。由此,政府需要進行準入規制。
政府應該采取怎樣的準入規制措施?現代規制理論表明,過嚴的政府規制將使政府政策替代市場機制,從而導致政府失靈;有效率的政府規制必須是政府的規制措施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起到扶持和維護市場的作用。簡言之,就是政府應永遠是裁判員,而不應是運動員,即使是政府的微觀規制也只能是“跑著的裁判員”。對每個市場失效,市場本身均有一定的自我修復的內在機制(“免疫力”),軟件電子商務市場也如此。例如網上信用認證服務就具有這方面的功能,實際上,VeriSign等網上認證服務公司在國外已經起步發展。因而,政府對軟件廠商進入電子商務的規制應該是核準注冊制度,而不是審批制度。同時,為適應軟件電子商務交易特點,政府需要為用戶提供廠商注冊信息查詢服務,并制訂與網絡交易相符合的防止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價格欺詐或質量欺詐等違法交易行為的法律法規。除此之外,政府所能做的還有對網上軟件交易認證服務公司給予稅收優惠,以滿足軟件電子商務中日益增加的產品信息和信用信息需求。
2.交易運行規制
在初步確定對方可交易后,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質量風險來自買賣雙方之間存在的嚴重信息不對稱,這容易導致軟件電子商務市場萎縮或轉變成“劣質產品市場”。為克服因質量信息不足產生的逆向選擇,在沒有政府介入的情況下,產品高質量的廠商將采取信譽培育、高質高價和通過市場中介傳遞質量信息等措施傳遞甄別信號,從而減輕市場的失靈。但甄別信息傳遞過程需要高昂的信息傳遞費用(對廠商)和鑒別費用(對消費者),交易成本過高會影響市場的交易效率和交易范圍,為此需要政府進入軟件電子商務市場,提供部分質量公共信息和限制虛假信息的,以減少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傳遞和鑒別成本。這里的問題是,政府應如何提供減輕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服務?
在傳統物品質量信息不對稱規制上,政府只要采取廣告、質量標準等常規的規制措施就可以達到質量價格的均衡從而避免信息不對稱下的價格欺詐。而對軟件電子商務交易而言,信息不對稱程度和傳遞、鑒別信息的費用顯著地高于傳統的物質產品,因而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規制服務,包括:第一,提供質量信息在線服務。信息具有天然公共品的屬性,由政府提供軟件質量的相關信息,不僅可顯著減少甄別信息的傳遞費用,而且能減少質量信息的鑒別費用。當然,政府所的信息只能限于一些公共、實用而現實的信息,如軟件電子商務市場的政策信息、軟件真假鑒別的實用技術和鑒別機構、軟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市場的監督報告等。這些信息,應以數據庫的形式提供在線查詢服務。第二,認證和評級。認證評級是政府降低用戶鑒別軟件質量信息成本的有效規制措施,也是提升高質量軟件的信譽度,降低其信譽投資成本的良好措施。限于公共職能和信息不對稱,政府認證規制在操作上應以提供準入性和達標性的認證為服務內容,而把其他的認證工作交由市場認證服務公司;評級服務方面,政府可從市場銷售額、市場占有率、專利申請數、服務質量、投訴率等方面公布企業“排行榜”,以讓消費者對軟件企業有個基本的判斷。第三,信息監控。鑒于信息不對稱中大量信息租金和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的存在,政府需要監控企業傳遞信息的真實性,其中主要是軟件廠商在互聯網上的各類廣告和信息是否虛假或是否具有誤導性,以及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3.懲罰規制
在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單純依靠消費者搜集和鑒別信息去減少賣方在質量上的敗德行為是很費成本的事情,政府進入規制能有效減少這種成本的支付,從而增加賣方的約束性和減少交易中質量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存在著部分“虛擬”成分,使法律的執行成本很高,這個特點由于軟件交易“邊界模糊”的特性而在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表現得更為突出。政府在懲罰規制上有兩種懲處方法可選擇,一是實施高頻率的檢查規制;二是加大懲罰力度從而相對減少查懲費用。由于網上交易約束性低,查處不容易和法律懲罰成本高,信譽低的公司比信譽高的公司更有積極性選擇質量欺詐行為,因而,從維護市場與降低社會成本角度出發,政府需要選擇從嚴懲處的辦法。
簡短的結論:軟件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質量風險需要政府提供更多的網上在線服務,這種服務應限于公共服務領域而不是替代市場“免疫”機制的作用。此外,為增加交易雙方的約束力,減少質量欺詐行為,政府應實行在線的監控懲處機制和加大違規者的懲罰力度。
主要參考文獻
[1]C.夏皮羅,H瓦里安.信息規則[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2]張昕竹.網絡產業·規制與競爭理論[M].北京:社會文獻科學出版
社,2000.
摘要:風險投資運作的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組織模式是否合理。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孵化器。比較風險投資的組織模式,對于構建中國特色的風險投資制度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風險投資,組織模式,比較
二十一世紀是知識經濟的時代,高科技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高科技產業的順利發展離不開風險投資。風險投資是一種全新的投融資制度,它有效地把現代科技知識與金融資本結合起來,使知識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成為高科技產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助推器”。在風險投資制度中,企業組織模式設置的恰當與否是該制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由于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制度環境等不同,因此,各國在發展高科技產業過程中所采用的組織模式也不同。實踐證明,不同的風險投資組織模式運作效率是不同的,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本國高科技產業發展。世界各國在發展風險投資過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國風險投資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組織形式。據統計,美國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參與風險投資額占風險投資總額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資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組成的一個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對風險投資公司投入99%的資金,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負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風險資本的經理人,即風險投資家,他們投入的是科技知識、管理經驗和金融專長,負責公司的管理,同時還必須投入風險投資公司大約1%的資金,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點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為激勵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協議普遍約定企業的生命周期為5—10年,風險投資家為了能得到后續融資,必須在前一個合伙期限內有所成就。因此,風險投資家容易產生努力工作的動機。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無過離婚”條款。所謂“無過離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則性的錯誤,只要有限合伙人對其失去信心,他們也會停止追加投資。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須充分合理地運用已籌集到的資金。
3、獨特的報酬體系。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從合伙關系中得到兩種報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費,二是在投資成功后獲得20%投資收益。這樣,一般合伙人通過1%的出資額,就可以獲得類似期權形式的20%的利潤分享權,成為合伙企業的內部股東,大大激勵了風險投資家去努力工作。
4、額外控制權。在投資之初,風險投資家不了解創業企業家的經營才能,不了解所投資項目的收益與風險情況,信息不對稱尤為嚴重,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此風險投資家往往要求額外控制權,例如董事會中的絕大多數席位,使其擁有充分的權利更換管理層,以限制創業企業家在信息傳遞時的不誠實行為。
5、多輪次投資。在投資時,風險投資家不是把資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業發展的階段分期投入,并且風險投資家具有放棄前景黯淡的項目的權利,這一權利也成為風險投資家限制創業企業家的一個籌碼。
6、風險投資家為風險企業提供管理。風險投資中,有限合伙人不僅對風險企業投入資金而且還注入自己的管理。風險投資家通過對風險企業的財務、人事、計劃和戰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監督,降低了企業運作風險。
7、獨特的出資結構。在有限合伙制企業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規定最低的出資額,通常每個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萬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額為1000—2000萬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間的利益結構與資本力量相對均衡,各個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夠的動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評價監督一般合伙人,因此這種股權融資結構克服了一般企業廣泛存在的股權過于分散情況下中小股東搭大股東便車的問題和大股東“以大欺小”問題??梢?,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約安排,有效解決了風險資本提供者和風險投資家之間以及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了合理的激勵與監督機制,適應了風險投資市場上的高風險性和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因此頗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風險投資的一種組織模式。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機構或實業公司以獨立實體、分支機構的形式建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為母公司提供創新動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財富》500強中有25%的公司開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風險投資計劃。
在日本,風險投資的主要組織形式是附屬于金融機構的投資公司,日本的風險投資公司平均74%隸屬于銀行或證券公司。這是由日本的投融資習慣和政府的政策導向等因素決定的。日本投資行為過于求穩,冒險精神和合作意識不強,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資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環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貸款貼息與擔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歐洲風險投資組織模式也是以金融機構附屬風險投資公司的形式為主。在歐洲各國的主要政策與計劃中,其重點扶持的投資主體是銀行,如英國的信貸擔保計劃,德國的風險投資促進計劃等等,都是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貸款制訂的貼息與擔保計劃,其目的是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投資。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的組織模式。我國由于沒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國風險投資機構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公司制組織形式在風險投資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與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勵機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適當的激勵機制,管理人員很難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豐厚的報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員努力工作的動力不足。
2、在公司制條件下,決策過程比較復雜,決策權實際控制在董事會手中。風險企業往往是科技型企業,要求決策者講究決策的專業性、靈活性和實效性。出資人由于缺乏風險企業的專業知識而出現決策的低效率和失誤。甚至影響到風險投資家的積極性。
3、公司制的運營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比有限合伙制更為嚴重,更容易產生人的道德風險從而增加了成本。其次,從運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稅法上的納稅主體,風險企業取得贏利時無須就該贏利交納所得稅,只是投資者在取得相應利潤時才交納個人所得稅,這就避免了重復納稅,而公司制形式下風險投資公司及投資者都是納稅主體,因此存在重復納稅問題;二是從日常管理費用的支出來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種自由合同關系,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商事先約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費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東將無法采用固定費用的方法支付風險投資家的報酬。
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么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還是解決不了弱激勵機制、高運營成本等問題;因此其運行效率低下。
總之,我們在構建我國的風險投資體系時應該積極地學習和大膽地借鑒有限合伙制度。通過上述風險投資組織形式的比較,可以看出,與其它的組織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風險投資的運作中是最為有效的組織形式。其巧妙而獨特的制度設計符合并適應了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內在需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中的權利與責任的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形成了強有力的激勵約束機制,極大促進了對風險投資業的迅速發展。
參考文獻:
1.1混凝土材料的選用及配比混凝土開裂和水泥的等級有著很大的關系,其等級越高、細度越細,影響也就越大?;炷猎O計強度等級越高,混凝土的脆性越大,越容易造成開裂。從有關的資料中不難發現:在用水量維持一定量的時候,水泥的用量每增加10%,混凝土的收縮增加5%。
1.2混凝土施工中振搗工作不合理在現場澆搗混凝土的過程中,插入或者振搗不當,漏振、過振或振搗棒抽拔過快,都會對混凝土的密實性和均勻性造成影響?;炷恋牟痪鶆蛞话闩c振搗的時間過短有關;裂縫的產生和振搗時間過長有關,導致了嚴重的浮漿現象的出現?;炷潦┕み^程中,由于過分振搗,造成粗骨料沉落,擠出了水分和空氣,形成表面砂漿層,因為這種表面砂漿層較之混凝土層有更大的伸縮性,所以在水分蒸發后,更容易形成凝縮裂縫。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在混凝土澆搗之后,抹干和壓光的過度也會讓過多的細骨料浮到表面,產生水泥漿層,這層中的氫氧化鈣和空氣中的二氧化碳結合,生成碳酸鈣,使得混凝土表面發生龜裂。
1.3管線鋪設不合理現澆板產生裂縫的原因和樓面墊層內鋪設的暗裝水管、電線套管鋪設不當有很大的關系。預埋的管線,尤其是在多根管線集散處,混凝土易受到削弱,在這種地方應力集中,最為薄弱。一般來說,直徑較小的管線,同時房間寬度較小時,一般是不會發生混凝土斷裂的。但是,如果預埋的管線直徑過大,房間開間夠大,同時線管的敷設走向又垂直于混凝土的收縮和受拉力向時,非常容易發生混凝土斷裂的事情。
1.4混凝土拆模時間過早養護不當在施工的過程中會,在混凝土還沒有達到規定強度的時候,就過早的拆模,也或者在混凝土還沒有終凝時間就上了載荷,使得混凝土樓板發生了彈性形變,從而導致了混凝土早期強度低或者沒有強度時,承受了彎應力、壓應力和拉應力,進而出現樓板的內部傷害以及斷裂裂縫。這樣的斷裂既已出現,就難以閉合,是一種永久的“傷痕”。施工的時候,沒有做到很好的控制也會出現裂縫。
1.5模板變形事實上在施工中一些裂縫的產生和模板的變形是有很大關系的,模板的變形的原因一般是模板構造不得當、支撐的剛度沒有達到要求、支撐的地基不夠穩定,所以在混凝土澆筑的過程中由于壓力以及別的一些原因使得模板或者支撐系統發生變形,以至于產生了裂縫。
2住宅工程現澆板裂縫防治措施研究
2.1加強混凝土的澆灌振搗加強混凝土的澆灌振搗,以提高混凝土的密實度。在混凝土澆筑時,要做到勻速并且適度,要使用正確的振搗方式,防止離析的現象出現??梢栽跐矒v時,快插慢拔振搗棒,振搗時間的選擇要依據不同混凝土坍落度,要采用“一次振搗、二次抹面”的方針,將秘水以及混凝土內部的水分和氣泡排除掉。在混凝土樓板澆筑完畢后,盡量減少表面的刮抹,不要在混凝土撒干水泥刮抹。
2.2完善管線鋪設質量從管線鋪設的角度來考慮防治裂縫的產生。在較粗的預埋管線預埋處以及多根管線集散處,應該重新增設垂直于線管的短鋼筋網加強。從日常施工來看,一般增設準6至準8的抗裂短鋼筋,其間距大概為小于等于150,其錨固長度在300mm以上。在敷設線管時,要盡量避免立體交叉,在交叉布線的地方用線盒進行換裝,在多根線管的集散處宜采用放射形分布,要減少甚至避免緊密平行排列,以此保證混凝土順利灌注和密實振搗的完成。當管線眾多時,在集散口的混凝土截面受到大量削弱,這時應通過增設井字形抗裂構造鋼筋來防治混凝土裂縫的出現。
2.3掌握合理的拆模時機,做好養護提升混凝土成品保護力度針對上面提到的,在施工的過程中,在混凝土還沒有達到規定強度的時候,就過早的拆模,因而產生了裂縫的問題,要掌握合理的拆模時機。較早拆模時,要保證早期的混凝土不開裂、不損壞,但是也不能太晚進行拆模,應該不要錯過最佳養護時間,不要錯過混凝土水化熱峰值,在達到允許值的時候再進行拆模。要做好養護提升混凝土成品保護力度。對施工操作程序進行嚴格操控,不趕工期,不過早投入使用。對已經澆筑好的板面,要測試其強度,在強度達到1.2N/mm才能夠上人,允許通過。
2.4提升模板的剛度,完善模板的支撐結構①選擇擁有足夠剛度的模板和支架,用來防止在施工荷載(尤其是動荷載)的影響下,模板發生巨大的形變造成混凝士現澆板開裂。首先,在施工之前,夯實和硬化松軟土、填土地基。之后要保證模板擁有足夠的剛度、強度,并且支撐牢靠,讓地基有均勻的受力。最后,在拆模時,注意拆模時間,要更加注重拆模的順序,以防治混凝土建筑的裂縫的出現。值得注意的是,在凍土上設置模版的時候,一定要采取防護措施,并加大監管力度,強化模板的施工和管理。②要合理選擇模板的支撐構造,以防止模板的變形,防止混凝土建筑裂縫的出現。對于一些材料臨時堆放區域,在模板支撐架搭設前,要通過增加支撐架剛度來加強抗沖擊震動荷載,減少裂縫的出現。
3結語
內容提要: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誘發的風險,應當引起極大的關注,在法治視角下厘清這些法律問題、風險及防范對策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本文研討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間問題等十二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及其風險,對這些問題進行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制度等九個方面的防范對策。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進過程中,適應依法治國和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我國商業銀行加快改革和發展步伐,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然而,我國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所誘發的風險,應當引起極大的關注,在法治視角下厘清這些法律問題、風險及解決對策就顯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存在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一)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間問題及風險
舊《商業銀行法》第42條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予以處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將其修改為:“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修訂后的商業銀行法賦予了商業銀行處置抵債資產的時間有所延長,但是,在實踐中,二年的時間仍然顯得太短。特別是土地及房產。這樣很容易違反,如果因此而對商業銀行進行處罰,勢必不公或會造成更大的損失。與此同時,對商業銀行因行使一般債權而取得非抵押或質押的抵債資產的處置時間沒有規定,是不是可以理解為不受兩年的限制呢?
(二)債權轉讓或減免的問題及風險
依據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或減免是允許的。但作為特殊的金融債權是否也允許呢?商業銀行在處理不良貸款時往往對此把握不準。如果禁止,對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不利;如果允許,則會對只有銀行才有放貸權的沖擊,因為這樣會為非金融機構企業間的借貸打開方便之門。對債權減免的問題也同樣面臨兩難的問題。按貸款通則及有關規定,除國務院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減免貸款利息。更不用說對本金部分的減免了。但現實是,在處理不良資產時,減免部分利息或本金往往能將商業銀行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三)商業銀行非剝離資產債轉股的問題及風險
商業銀行目前許多非剝離的不良資產實施了債轉股。《商業銀行法》原來的第43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實施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修改為現在的第43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修改,成為商業銀行法修改內容的一大亮點。法律對商業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業務、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等問題,既進行了嚴格限制,同時也留下了適當的發展空間。這就意味著商業銀行在符合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可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來經營信托投資、證券等業務?!暗珖伊碛幸幎ǖ某狻边@10個字,對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給予了發展的空間,使“混業經營”在特定條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據,使我國的金融業從“分業”向“混業”的轉變在法律制度上已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1.但是,而非剝離資產實施債轉股仍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四)不良資產處置的稅費問題及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上各種稅費負擔過重,國家又缺乏減免處置過程中的稅費的法律規定,使得商業銀行在及時有效地減少或盤活不良資產存量,處置不良資產時有較大的包袱。
(五)債權轉讓中抵押權屬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81條、《擔保法》第50條等相關法規的要求,在不良資產被收購后,收購方即取得了貸款債權的從權利——抵押權,抵押權人隨之發生變更,并需到有關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否則,將因為沒有辦理抵押權人變更手續而喪失原有的抵押權利。然而,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有一個期間,在這段期間內,債權實際上處于無抵押狀態,抵押財產隨時可能流失;二是要與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而抵押人大都借機逃避擔保責任,拒簽抵押合同2.
(六)關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在國務院[1999]]66號文件規定收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債權范圍中,許多貸款設置了最高額抵押擔保?!稉7ā返?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如果對這一條不作出專門解釋,公司收購的許多借款合同債權項下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將因此而無效,抵押人將因此而免責,從而使本來回收已經非常困難的貸款債權失去最后一項保障。
(七)訴訟管轄權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按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良資產處置中涉及訴訟的,應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則,即銀行貸款經辦行和被告(即債務人)住所地原則確定管轄法院。由于債務人、銀行經辦行住所地各異,則管轄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訴訟時,公司將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間。而且,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因各地司法機關對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別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使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尺度不一,不利于處置工作的開展。
(八)保證期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大量銀行不良資產主要是在《擔保法》出臺之前發放的貸款,這一段時間發放的貸款,由于當時法律規定不明、政策性貸款多等因素,貸款擔保極不規范,保證擔保很少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擔保法》第25條和第26條規定,絕大部分不良資產從接手之日起就都超過了保證期間,擔保人已免除擔保責任,從而造成不良資產流失。
(九)企業破產清算中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情況下,一個企業破產后,隨之而來的職工失去生活來源等問題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人員安置是不良資產處置中必須解決的問題。為此,“國發(1994)59號”及“國發(1997)10號”文件都明確要求,試點城市企業破產時其破產財產(包括抵押財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國有企業破產應納入《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有序進行。然而,目前全國各地紛紛出臺了類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擴大國務院文件的適用范圍,致使公司在企業破產中受償率極低。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修訂中的《破產法》試圖重新考究破產還債清償順序的價值,以及重新對破產清償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將徹底改變現有《破產法》的清償次序,將企業職工的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列為優先受償的順位,別除權將列為其后。這樣的制度設計體現法律的以人為本的思想,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但是,作為破產企業的債權人的銀行在破產清算中的受償率就殊值關注。
(十)債務重組的法律問題及風險
在我國,債務重組法律制度還不到位,實踐中辦理的債務重組極不規范,不但難以達到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目的,而且有時轉變為逃廢銀行債務的手段。因此,盡快完善債務重組法律制度,從而推動不良資產處置進程,已經成為一個重要而現實的課題。由于債務重組的根據不同,債務重組可以分為兩種,即協議型重組和裁決型重組。協議型債務重組的順利實施,取決于相關法律制度是否完備和成熟。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合同法制日臻完備,影響協議型重組的法律問題,主要是現行法律和規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參與債務重組。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環境中,豁免部分債務(削債),調整利率、期限和幣種,債權轉化成債券,以及債權轉化成股權等,都是經常采用的重組方式。但是這些方式的使用在我國受到很大限制。
根據1996年6月的《貸款通則》第16條規定,即便是一分錢債務的減、免、停、緩,銀行也要逐筆報請國務院批準。這樣的規定難以操作,實際上基本堵死了國有商業銀行豁免部分債務的途徑。
我國外匯利率市場化改革已經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對人民幣利率仍然進行嚴格管理。在辦理債務重組時,銀行能否自主決定人民幣重組貸款的利率,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
由于人民幣在資本項下不能自由兌換,在債務重組過程中,銀行無法根據債務人要求將外匯貸款轉換成人民幣貸款,以降低債務人承擔的匯率風險。
辦理債務重組時往往需要延長貸款期限,通常為3到5年,少數情況下需要延長10年以上,而且對延期貸款采用較低利率。而《貸款通則》提出了“貸款展期”的概念,并對貸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進行了嚴格限制。在期限方面,“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痹诶史矫鎰t增加了債務人的負擔,“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計收利息。”《貸款通則》對于“貸款展期”的限制,難以滿足債務重組對延長貸款期限的實際需要。
(十一)司法協助與協調問題及風險
商業銀行有業務中遇到許多法律問題時,需要協調有關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和立法機關。另外,在協助司法機關查、凍、扣方面,商業銀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責任,這也是不客觀、不公平的,變相的加大銀行的損失等等。
(十二)不良資產處置手段創新問題及風險
修改商業銀行法時爭論很多,但最終未能顯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條款,但這個問題商業銀行關心的一大問題。如現在銀監會審批了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等,但仍需在立法上進行研究。
關于不良資產處置手段創新的問題,商業銀行的法律部門經常遇到業務部門對新業務進行法律論證的需求,法律部門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礙時,業務部門往往會有不一致的意見:某某行這樣做了,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時也建議業務部門向銀監會有關部門請示,但在時也不能得到明確的答復。同時對業務創新如何進行報批,向何部門報批,也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商業銀行對不良資產處置的問題及風險的法律防范對策
(一)建立健全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制度
根據實踐的需要,國家立法部門應當進一步的修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律法規,以及制定相關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的法律制度,使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有法可依”。
(二)完善不良資產處置的金融法制
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金融法制應當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統一銀行法律事務的管理和運作,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規性檢查機制奠定基礎。對法律后果缺乏預見和怠于行使正當權利使許多資產喪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貸部門和法律部門的絕對分離則阻斷了法律對保全資產的作用。第二,商業銀行必須完善法律機構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員與業務部門信息溝通的良好途徑,那種由業務人員處理法律事務以及否定法律部門對資產的管理權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資產的力度,應當得到改觀。組建級別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貸管理的法律環節、法律審查和訴訟事務統一運作、提高法律事務的費用開支和建立對法律人員的激勵機制等措施亟須得到商業銀行管理層的肯定。
(三)從制定法律或規章制度著手,對債權轉讓或減免在從條件、程序方面加以規制的前提下適當允許。
(四)為不良資產處置的創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債轉股作為已經得到政策肯定并已實際操作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起碼尚存的缺陷有:商業銀行持股的合法性;銀行作為股東的權益的保護;股權回購協議的效力等。資產支持證券模式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國際實踐中廣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經營地位、證券發行許可、破產隔離與其他債權人利益保護、信用增級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國商業銀行是沒有完全的信心的。其他諸如發行可轉換債券、建立不良資產處置投資基金等模式無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灰色區域,盡快對此作出法律上的規范顯得十分迫切。
(五)建立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捷徑
根據現有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回收資產時,享受債權轉讓、訴訟時效中斷、減交訴訟費等方面的法律優待,事實上這些以及如簡化訴訟程序、提高執行力度之類的便捷應當適用于包括商業銀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資產的全部。不良資產出售和重組過程中的審批、過戶手續、稅收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應當作出專門的規定,減讓對不良資產的法律管制3.
(六)堅持金融法制轉型的審慎原則
目前,我國處在根據WTO金融服務協議逐漸調整金融法制的時期,調整的目標顯然是國民待遇、規則透明和市場自由,調整的結果是取消對外資銀行的限制,但國有商業銀行的政策負擔和歷史包袱在短時期內顯然是去不掉的。要想在開放金融市場的同時持續提升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必須堅持:首先,廢止那些賦予外資銀行超國民待遇的法規;其次,尊重商業銀行傳統業務模式的合法性,司法行為要減少隨意性,更要避免以“接軌”和“公平”為名加重銀行責任的審判傾向;復次,完善監管各種融資工具的法規,防止外資銀行在國內發生不良資產和向國內轉嫁資產風險,同時,要為利用外資銀行處理現有不良資產提供法律手段;再次,在處置不良資產的同時,要盡快完善處置不良金融機構的法規。近期頒布的《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審慎而務實的立法原則,有利于不良資產問題的解決。
(七)尋求政府支持
從國際上的實踐看,一旦銀行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最終都要依靠政府動用公共資金進行援助,將損失逐步向社會攤銷。所以,良好的法律環境、適當的法律手段不是化解不良資產風險的最終憑借,但只有依賴于完備的金融法制,才能確保不良資產化解過程的平穩進行,金融和法律界應當對此給予充分的關注。
(八)積極利用國家政策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根據本條規定,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在缺乏法律根據的時候,可以積極尋求和利用國家的相關政策。
(九)加強司法機關、銀行監管部門、銀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依法有效保護金融債權,需要加強司法機關、銀行監管部門、銀行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在已經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領域,銀行要善于積極利用法律措施,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當其合法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司法部門要加大依法維護銀行金融債權的力度。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的區間,從一般法理而言,對于公法領域,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對于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但是在銀行的業務創新,特別是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創新時,往往受制于已有的法律規定,法律部門往往更傾向于法律的保守性,這就使得業務創新以及不良資產處置手段的創新受到極大的束縛。因此,對于這種情況,司法機關、銀行監管部門對于銀行的創新業務及不良資產處置創新手段應當給予適當的支持,鼓勵實踐部門對于法律的有益探索。
注釋:
【參考文獻】
[1]周保、姚啟建:從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看“混業經營”及實例分析[J],金融經濟,2004,(2).
關鍵詞:內審作用,風險,控制
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是組織機構內部所建立的服務于該組織的一個獨立職能部門,通過對組織內部各種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來確定其是否遵循了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既定標準 、是否有效的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正在實現組織目標,并據此對所審查的活動向成員提供分析、評價、建議和咨詢,幫助他們更有效地履行其職責。換句話說,內部審計是對內部控制實施的“再控制”。其作用在于:
(一)提高企業財務會計和其他經營管理信息的正確性與可靠性。
加強管理是企業永恒的主題,管理的重心在決策,科學的決策則離不開正確、可靠的信息。通過內審,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錯誤和舞弊,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二)能夠有效的促使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貫徹落實與執行。
健全的內審制度,可以對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崗位、人員及各流轉環節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及時發現諸如貪污、盜竊、浪費亂擠亂攤成本和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保護財產物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財產物資是企業從事正常經營活動不可缺少的物資條件,如果內部控制不嚴密,不相容職務未分開,就往往會造成企業財產物質的大量流失,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通過內部審計,能夠發現內部控制系統的缺陷,進而提出可行的建議,彌補內部控制的缺陷,達到保護財產物質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目的。
(四)能夠促使企業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目標的實現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學合理的組織企業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前提,健全的內審制度對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顯得尤為重要。
二、內部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較弱
內部審計機構是單位內設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為本單位實現經營目標服務。因此,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如外部審計,在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限制。內部審計的組織形式也反映出其獨立性的弱化:有的單位把審計機構設在財會部門中;有的把審計機構和監察部門合并在一起;有的單位由分管錢財物資及賬目的人員兼任審計崗;有的單位領導既領導財會工作,又領導審計工作。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很難站在客觀、公允的立場上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特別是當面對領導參與或法人違規時,內部審計往往無能為力。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的內審部門,如若服從于一把領導的意志,不能對企業的財務進行有效監控,不能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就會埋下巨大的隱患。論文格式,內審作用。獨立性是審計工作的靈魂。不能有效保證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的獨立性及其在業務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權威性,就不能保證審計質量和規避審計風險。
(二)內部審計對象的多元化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內部審計的對象也多元化 ,審計對象逐步發展為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和連鎖經營店,企業內部機構層次增加,所進行的交易日趨復雜;被審單位與集團公司是母子公司或聯營公司的關系,在兼并和收購、改制和改組、聯合和剝離及分拆中,給內部審計帶來了更多的困難,審計風險也隨之增加。
(三)內部審計內容的復雜性
由于審計對象的多元化,單位和集團公司改制和改組,內部審計的內容從傳統的財務審計發展為效益審計、工程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決策審計、風險審計、投資審計等,這對內部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作出正確結論的難度也就越大,審計風險隨之增大
(四)內部審計法規不健全,人員素質亟待提高
內部審計法律依據不充分、不健全,或出現空白,使得內審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只有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審計結論的權威性,因而增大了審計風險。同時,目前我國內部審計人員整體水平不高,綜合素質較低,識別風險、判斷正誤的能力較差;有些人員職業道德欠佳,不能經受各方面的誘惑;內審人員普遍缺乏計算機審計技能,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這將給內部審計工作的質量、信譽帶來負面影響,從而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五)內部審計方法滯后,質量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國內審方法仍以賬項基礎審計方法為主,主要審計目的是“查錯防弊”,內審人員風險觀念淡薄,審計風險控制因素考慮較少,更談不上運用最新的以風險導向為核心的審計方法來防范和化解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內部審計中抽樣技術雖已被廣泛應用,但是內審人員在運用這一技術時,基本上全憑審計人員的主觀標準和經驗來確定樣本規模和評價樣本結果,這種判斷抽樣極易遺漏重要事項,形成審計風險。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同時,目前許多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不完善,如審計機構缺少事前的審計計劃、事中的審計程序和報告期的審計復核;審計工作底稿不完整,一般僅記錄審計問題事項,而未記錄審計人員認為正確的審計事項,使得審計復核、審計質量控制無從入手;審計報告以協調關系為出發點,以肯定工作成績為基調,問題定性模棱兩可。這都使內部審計質量得不到保證,更談不上防范風險。
三、內部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
(一)理順內審管理體制
企業在設置內審機構時應堅持兩條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這是設立內部審計組織機構最重要的原則。在這個原則指導下,內審組織機構在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應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獨立行使審計職權,不受股東、總經理、其他職能部門和個人的干預,以體現審計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實務準則》的一開始就強調:內部審計師“必須獨立于他們所審核的活動”,“獨立性可使內部審計師提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鑒證和評價,這對于正確的審計工作實施是必不可少的”,而這一點,是“要通過組織狀況和客觀性來獲得的”。二是權威性原則。這是內審工作充分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因素。主要體現在內審組織機構的地位和設置層次上。內審組織機構的組織地位和設置層次越高,權威性越大,內審的作用就發揮得越充分。實踐表明,內審的組織地位和作用的發揮是相輔相成的。一方面,作用的擴大為內部審計贏得較高的組織地位創造了機會;另一方面,組織地位的提高,獨立性增強又為內部審計人員卓有成效地履行其職責,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提供了條件。另外,內部審計機構要有一定的處罰權,這樣才能充分體現內部審計的權威性。
(二)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內部審計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是高層次、綜合性的經濟監督,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過硬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和高度的責任心;必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理論知識和審計技能,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具有較強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具備經營管理知識,通曉財政經濟法規,還要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技術方法有一定了解。加強內審行業的隊伍建設,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審計人才是推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發展的當務之急,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最有效措施。論文格式,內審作用。首先,必須改變目前的用人機制,選派那些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人員充實內審隊伍;其次,培養內審人員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的職業道德;再次,要加強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以適應不斷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
(三)改進內部審計方法
在審計方法上采用以風險為導向的風險基礎審計模式。風險基礎審計是將審計風險觀念全面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它通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來確定審計風險是否可以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它主要運用分析性復核的方法,不僅對客戶的控制風險進行評價,同時更要對產生風險的各個要素進行分析和評價,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這樣就使審計風險與整個審計過程密切聯系起來,以風險的分析與控制為出發點,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統籌運用符合性測試、實質性測試、分析性檢查等方法,綜合各種審計證據,以控制審計風險。近年來,風險基礎審計在世界各國已廣泛應用,其原因就在于它從審計準備階段開始就考慮審計風險。我國內部審計也應盡快實現向這種審計模式的過渡,以提高審計質量。論文格式,內審作用。論文格式,內審作用。
(四)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快內審法規建設
建立良好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是控制風險的有力保證。各內審機構應在綜合考慮業務規模和范圍、組織形式、分支機構設置及區域分布、成本與效益原則、人員素質及構成等其他影響控制政策和程序因素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內部運行機制和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制度應從全面質量管理和單個項目質量管理兩個方面構建。全面質量管理應著重從職業道德原則、專業勝任能力、工作委派、分級督導制度和對全面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的執行情況的監控等方面入手建立控制程序,以保證審計質量,把風險水平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單個項目質量管理應重點建立主審負責、審計底稿三級復核、審計部門主管巡視、審計項目質量考核等方面的制度,以把好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和風險關。同時,我國應抓緊制定、頒布內部審計法規和內部審計業務準則,以統一內部審計執業規范,降低審計風險。
總之,要想充分的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就要重視審計監督,提高內審的地位,制定嚴格的制度,加強對審計決定的跟蹤。
主要參考文獻:
徐麗《如何發揮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的作用》,《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年第11期
《現行審計管理制度與執法監督》,遼寧電子出版社,2003年10月出版
計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要求總體上見《學生畢業設計(論文)周志》中的"哈爾濱工業
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設計(論文)要求",但在寫作目的,選題等方面,應符合以下要求
:
〖BT1〗一,畢業設計(論文)的目的
1.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理論知識的能力,探討會計,財務管理前沿理論問題;
2.運用所學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提高學生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出并
解決財務,會計實務中存在的問題;
4.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進一步提高學生的思想和業務素質.
〖BT1〗二,畢業設計(論文)的選題
1.論文選題應盡量理論結合實際,達到能運用所學專業知識,解決會計實踐中的問題;
2.應注意選題的創新性,題目應盡量避免與往屆重復;
3.選題的難易程度,工作量應適當,避免過于簡單,達不到本科畢業論文要求的工作量;
也盡量避免難度過大,影響完成質量;更應避免選題面過寬,過大,無法縱深探討.
以下論文寫作方向和題目,可供大家在選題時參考:
1.標準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2.目標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3.責任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研究
4.作業成本法在企業中的應用
5.企業成本控制體系的建立
6.企業責任成本管理問題研究
7.企業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9.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問題的實證研究
10.激勵股票期權理論及應用研究
11.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行為與動機
12.資產減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3.企業重組的會計問題研究
14.上市公司會計報表信息質量管理
15.企業兼并中的財務分析與財務決策
16.企業財務控制機制研究
17.企業激勵機制的建立
18.企業并購的會計處理方法研究
19.企業存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資本結構理論與應用研究
21.優化企業資本結構的實證研究
22.激勵和約束機制在企業成本控制中的應用
23.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在企業中的應用
24.分權式財務管理體制在企業中的應用
25.會計準則的國際比較
26.企業財務網絡化管理研究
27.企業成本核算系統設計
28.計算機輔助教學系統設計
29.會計會計報表系統設計
30.計算機會計學中總賬的設計分析
31.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32.獨立審計質量控制
33.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管理
34.企業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5.獨立審計風險的實證分析
36.審計風險及防范的實證研究
37.網絡經濟條件下的審計模式研究
38.電子商務下的審計風險及控制
39.人力資源會計研究
40.環境會計理論研究
41.債轉股問題及對策研究
42.風險投資問題研究
43.商業銀行貸款資產管理
4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質量控制研究
45.企業質量成本管理研究
46.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問題探討
47.企業對外投資財務控制研究
48.企業生產環節財務控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