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07:48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馬克思矛盾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關鍵詞: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本質;思想政治教育
中圖分類號:D6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5194(2010)06―0119―05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思想政治教育學科建設進程的推進,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作為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一個元問題逐漸成為學界關注、研究的重要領域。據我們收集的資料,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的專著還很少,目前所見較為系統地探討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的著作主要是李合亮所著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本――關于其源起及本質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其他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的觀點主要散見于20世紀80年代以后出版的各種專著中。通過中國知網(CNKI)搜索合乎條件11(以“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為題名,模糊搜索,時間自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全選范圍)共有紀錄104條。搜索合乎條件2(以“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為主題,模糊搜索,時間自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20日,全選范圍)共有紀錄375l條。文章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世紀80年代共234篇,90年代共610篇,2000年至今共2846篇。在博士文庫中,中國優秀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共五篇,層次上以碩士學位論文居多,時間上集中于2001年以后,有鄧曉霞《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論》、潘傳林《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論》、唐桂娟《從日常生活理論看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功能》、袁曉東《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探析》。李合亮的博士學位論文已以專著形式(見前文)正式出版。由此可見,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問題的研究不僅關注度正日益上升,且研究層次也在不斷深入。
一、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中的主要觀點
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是什么?學界對此爭議頗多,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進行了闡述:
(1)政治性說。改革開放條件下,同志指出:“什么叫政治?從根本上說,政治問題主要是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問題,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問題?!薄罢嬲莆蘸蛯嵺`了群眾觀點、群眾路線,也就能真正掌握和實踐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徹底的唯物論,也就從根本上懂得了政治”。有學者從這一認識出發,得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是政治性,它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的內容是什么。”也就是說,政治性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主要是就思想政治教育內容而言的。這一認識也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認同。如有學者認為:政治性科學地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從“時間先在性”(對經驗事實或科學事實的陳述,它所表達的是經驗對象之間在時間排序上的先后順序)而言,先有政治后才有或至少同時伴有思想政治教育;以“邏輯先在性”(事物之間在“邏輯”上的優先地位)來說,政治都較之思想政治教育現象具有邏輯上的優先性。
(2)意識形態性說。有學者認為:政治性不宜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規定,因為政治性主要體現了政治教育的本質,卻難以體現意識形態中包含的受政治制約的思想、道德等內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因此意識形態性相比于政治性,比較全面地體現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規定。進一步言之,思想政治教育不同于單純的思想教育和單純的道德教育,是因為它們都不是把意識形態中的政治內容作為主要內容,而且都不能全面反映思想政治教育這一整體概念的要求;思想政治教育也不同于政治教育,因為政治教育只反映了意識形態中的政治內容,而不能體現思想政治教育所要求的意識形態中的思想、道德等內容。因此說意識形態性相對于政治性不僅更全面,而且揭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有屬性。
(3)灌輸論。有學者認為:對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的研究,可以開辟一個新的角度,即“觀察它的實踐方式,由對它的理論本質的研究進入到對它的實踐本質研究?;卮疬@項實踐活動是‘做什么’的,就是我們探討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本質的出發點?!鍪裁础侵杆枷胝谓逃娜蝿?,‘怎么做’是指它完成任務的方式。我們認為,二者結合起來,規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這就是‘灌輸’。”確切地說,“意識形態灌輸就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質。”
(4)人的工作論。思想政治教育的對象是人,也是由人來開展的工作。有學者認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不是永恒的,而是歷史不斷生成的,故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就是做人的工作。具體些說,思想政治教育學科的本質是對人的理解和尊重,是對人的價值和地位的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學科本質是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平等,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是解放人的思想、啟迪人的智慧。
(5)階級利益論。有學者認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是階級利益性。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運行的動因、目的性指向及其屬于意識形態范疇三個方面都服從服務于階級利益,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現象的共性體現為階級利益性。
(6)價值導引論。有學者認為:在階級社會里,思想政治教育一直都有強烈的階級性、政治性和意識形態性。而所有這些特性都可以歸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黨性。黨性是階級性的集中體現,是階級斗爭發展的高層次產物。“自思想政治教育的誕生那一天起,它就是黨的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黨的政治任務服務的,它自然具有很強的黨性。從思想政治教育的黨性來看,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帶有強烈的價值導向色彩?!?/p>
(7)政治性與科學性有機統一論。有學者從事物本質屬性應貫穿事物活動始終、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出發,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應為政治性與科學性的有機統一。因為政治性不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階級屬性,且是貫穿思想政治教育始終的一個特有屬性,而科學性作為思想政治教育實踐的客觀實踐屬性,是思想政治教育得以發展的內在規定性。
(8)工具性和目的性相統一論。有學者認為:“探討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既需要考察其滿足階級與社會需求的一面,更需要回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去追尋它的屬人性,既看到它的工具性本質,也要看到它的目的性本質。”并認為:“工具性與目的性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單純強調任何一點,都是對思想政治教育的誤解與對其運動規律的違背?!?/p>
(9)目的性、實踐性、超越性論。有學者從思想政治作為一種有目的、具有超越性的實踐活動出發,得出了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目的性、實踐性和超越性,即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標指向性或價值取向性(在階級社會里,表現為階級性或黨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現實性和思想政治教育價值實現的有效性、思想政治教育面向未來的發展性及社會實踐活動和 人的行為的先導性。
(10)階級性、服務性、工具性、啟蒙性多維度論。有學者認為:思想政治教育單純以意識形態性為本位難以獲得人們的內心認同;即使以科學性為本位,也難以滿足后工業社會來臨給人們帶來的多樣化需求。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上應從多維度來解讀。即政治維度的階級性、倫理維度的服務性、社會維度的工具性、個體維度的啟蒙性。
(11)個人與社會思想政治關系論。有學者認為:個人的思想品德與社會的意識形態之間的矛盾不僅存在于外部的矛盾關系之中,而且存在于內部聯系中,成為溝通思想政治教育內外部聯系的橋梁和統一的基礎。也就是說,個人與社會的思想關系構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而這種個人與社會的思想關系的核心是政治思想關系。因此說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是調節個人與社會的思想政治關系,促進個人與社會的思想政治關系,促進個人的思想品德和社會意識形態同質發展,以實現個人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的實踐活動。
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本質闡述可分為幾個類型:
(1)(2)(5)(6)是比較傳統的說法,但是很有代表性和影響力,反映了早期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的探索。
(3)是思想政治教育特有的方法論或原則,在現代社會條件下,人們的思想多樣化,堅持灌輸論原則是必需的,但并不能將這一方法論或原則直接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質。
(4)主要是從人學的角度而言,但忽視了思想政治教育和人學的差異性。
(7)強調了政治性與科學性之間的有機統一性,卻對兩者之間有機統一的社會基礎以及兩者間存在的一定緊張關系關注不夠。
(8)(9)(10)是多學科視角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的闡釋。
(11)對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的認識狀況作了深刻的批判和反思,并由這一路徑出發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作了新的探索,但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的表述則顯得有些冗長。
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中的方法論
研究者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認識上的差異,主要是因其各自研究中使用的方法論不同所造成的。這些研究的方法論大致有以下四種類型:
(1)系統論。有學者認為: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個系統,因此在討論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時,一方面要“根據它自身的結構、功能、過程來認識它”;另一方面,因思想政治教育系統又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系統有著廣泛的聯系,故還要“從歷史發展的視角,從它與人和社會的關系層面,認識和理解它的特殊性質”具體些說,一方面從思想政治教育系統內部出發,考察思想政治教育的規律和功能。因為思想政治教育規律揭示和反映了其本質,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是其本質的集中表現。另一方面從思想政治教育系統與其他系統之間的關系出發,從其本源上揭示出人和社會為什么需要思想政治教育。
(2)矛盾論?!胺惨磺袑嵈娴氖挛锒即嬖谟陉P系之中,而這種關系乃是每一實存的真實性質。――而關系就是自身聯系與他物聯系的統一?!睗蓶|在《矛盾論》中也指出:每一物質的運動形式所具有的特殊的本質,為它自己的特殊矛盾所決定。故大多數學者認為:認識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需要從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矛盾出發。
(3)多學科論。有學者認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是什么,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即是說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不是“一”,而是“多”?;蛘哒f,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性是多重的,因此不能從單一的學科視角出發,應采取多學科視角加以剖析。
(4)多層次論。有學者認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于思想政治教育哲學范疇,它是哲學原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應用。因此認識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就是要將哲學本質及有關原理的哲學方法論與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融為一體,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關系,以建構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理論的邏輯基礎。具體些說,就是“從思想政治教育與其他事物間的關系來考慮、從思想政治教育內部矛盾來考慮、從思想政治教育學體系的中心概念來考慮、從思想政治教育的實踐運行來考慮”,即通過多層次的研究方法來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是什么。
我們以為,認識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不能僅僅從其自身出發,也不能停留在對相關學科概念的直接移用上。系統論這一方法看到了這一點,但對思想政治教育系統內部的各要素之間關系研究還缺乏深度,更多地停留在思想政治教育規律、功能層面來討論其本質,但又因對思想政治教育系統各要素之間的內在的關系研究得不夠細致,致使對其規律與功能的研究陷人了“原地踏步”的狀態。矛盾論方法常用來揭示某一事物的本質,但問題在于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目前大部分學者都將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作這樣的界定:“一定社會、一定階級對人們思想品德的要求與人們實際的思想品德水準的矛盾?!边@一界定很難將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同教育的基本矛盾加以有效區分。因為教育學中一般把教育定義為:“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會或階級要求,有目的、有計劃地對受教育者身心施加系統的影響,以使受教育者發生預期變化的活動。”這也正是長期以來我們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探討局限在教育本質研究之中的重要原因。多學科論不滿于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作單一性界定,嘗試著用多學科方法來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值得肯定。但不足的是對相關學科的概念沒能很好地甄別,即在缺少對相關學科概念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進行考察的情況下就匆匆地將其移入了思想政治教育學科中,造成了許多概念的非法移用。如哲學中關于事物本質屬性規定有三個屬性,就將其直接移用到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中,即將哲學中事物本質規定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直接等同起來,而沒能認識到哲學上關于事物本質規定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性之間是一定程度上的契合關系,而不是簡單的等同關系。多層次論嘗試著對思想政治教育的諸多關系加以分層次剖析,但因思想政治教育內部矛盾、中心概念的不明確等,致使這一研究方法所取得成效也實為有限。
三、我國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問題研究的總體評析
縱觀這些年來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成果,學界立足我國思想政治教育學科建設所處的現實境遇,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問題進行了審思與探索,取得了比較豐碩的研究成果。但是,目前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研究缺乏系統性,暴露出顯而易見的局限性,有待繼續深化。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性的概念相混淆。大多數研究成果中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性并沒能加以嚴格區分,致使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中出現了用本質屬性代替本質的現象。如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研究中經常將“某某性”直接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質。事實上,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性并不是一回事。思想政治教育本質決定著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和發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現象存在的依據。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屬性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的性質、特點。當然,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同其 本質屬性是密切聯系的,但這種聯系并不意味著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質屬性之間的等同。
其次,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的認識還不成熟。意識形態性作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相比較于政治性雖更全面,但一方面因意識形態性在其內容上的極其廣泛性,容易使思想政治教育學科喪失學科邊界;另一方面意識形態雖具有先導性,但同時又具有很強的滯后性,即“意識形態作為社會存在的反映總是落后于社會存在的,社會存在即人們的生活過程總是處于不斷發展和變化中,而意識形態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穩定性,直到社會存在發生根本性變化時,意識形態才會或遲或早地發生劇烈的變化?!币虼艘庾R形態性作為思想政治教育本質規定性,將可能使思想政治教育難以適應時代的發展要求。
工具性(政治性)和目的性(屬人性)相統一這一說法看到了思想政治教育中政治和教育之間的矛盾,但工具性終因受目的性的制約,即是說政治性在其根本上受制于屬人性,從而最終磨平了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之間的差別。因為教育終究在于實現人由“實然”向“應然”的轉變。
有的研究者還沒能區分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規定性與思想政治教育質的規定性,致使提出的觀點欠成熟。一切事物的本質總是要表現在一定的現象之中,而任何事物的現象也總要反映相應事物的本質。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樣,也有現象和本質之分。對于前者,我們用感性認識反映;對于后者,則需要我們用理性認識加以把握。但對事物理性認識的把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馬克思曾在分析理性認識過程時指出:“在第一條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規定;在第二條道路上,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奔词钦f理性認識分為初級與高級兩個階段。前者是對思想政治教育質的認識,后者才是對思想政治教育本質的認識。確切地說,前者屬于知性思維,后者才是理性思維。知性思維不同于理性思維,主要在于認識起點的不同,前者的認識起點只能從思想政治教育的現象開始,后者卻以前者為認識的切入點,故把握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由于思想政治教育質與思想政治教育本質都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內部,都以客觀必然的形式起作用,這常常在形式上給人以誤導,易將思想政治教育的質與本質相混淆,相等同。如目的性、實踐性、超越性、啟蒙性、服務性等,都是將思想政治教育質誤認為其本質,因都缺乏對思想政治教育各要素之間內存聯系的把握。具體些說,目的性,實踐性,超越性關注了教育的特性,卻忽視了思想和政治的本質屬性。啟蒙性、服務性過多地關注了思想的特性,卻忽視了政治和教育的本質屬性。
【關 鍵 詞】系統辯證法/系統主義/本體論/認識論/倫理學
【 正 文 】
辯證法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的重要哲學思潮,它可以劃分為經典辯證法和現代辯證法兩種形態。前者是18世紀末19世紀初由黑格爾建立的,馬克思將它倒立過來,它的核心是對立統一或辯證否定,所以稱為矛盾辯證法。而后者產生于20世紀末,因系統科學的發展而發展起來,它的核心是系統或系統層次的自組織,所以叫做系統辯證法,它是辯證法的一種現代形態。
1 系統觀是當代科學世界觀、價值觀和方法論的核心
系統或系統的觀念怎樣能夠成為一種新世界觀的核心呢?它怎能成為辯證法的核心?這不是與傳統的觀念大相徑庭嗎?這就是我國大多數辯證法學者不能接受系統辯證法而向我們提出的問題。其實系統觀念成為當代科學世界觀、價值觀和方法論的核心是20世紀的和走向21世紀的科學思潮的必然結果和必然趨勢。
1.1 從本體論思潮來看,在本世紀以前,盡管存在著黑格爾和馬克思的辯證法,但整個科學思潮從根本上說都是從屬于機械論的。自然界被看作是一部大機器,它的最基本的單元是絕對不變的原子或其他基本粒子,它們的基本性質是彼此獨立的,只有外部的相互作用和運動,宏觀世界的一切變化都由這種不變粒子之間的量的關系來加以說明。恩格斯說的19世紀自然科學三大發現可以支持和確證(confirm)馬克思的辯證法,卻沒有從根本上推翻機械論的自然觀,只是使整個變化著的自然界負荷在絕對不變的原子實體之上變得十分不協調。只有本世紀初由于相對論和量子力學的沖擊,原子機械觀才徹底崩潰了。世界圖景突然發生變化。于是科學家和哲學家們紛紛提出機體觀點、整體觀念和系統思想作為一個新的世界觀的基礎。哲學家懷特海提出了機體論代替原子論作為宇宙的基本實在。生物學家摩根提出了突現層次進化論來解釋整個宇宙的演化。完形心理學家完全用一種整體觀念來探討心理過程。管理學家C·U·巴納德更將企業看作是一種協作系統組織來研究管理。特別是物理學中的量子場論則通過“場”將所有物理實體聯系成一個大系統。而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系統科學的興起,進一步將各個領域的系統思想整合成一般系統論和系統哲學,認識到各門科學的異質同構性,于是構造出一般物質客體共同特征的系統模型。70年代80年代耗散結構理論、協同學、非線性物理和混沌理論則進一步推進了一般系統的自組織演化理論。于是系統、系統的層次結構、系統的自組織演化就成為20世紀和走向21世紀的新世界觀的核心概念。
1.2 從方法論和認識論的思潮來看,古代的方法論是整體直觀和整體思辨的,它不能深入了解世界,于是,近現代科學采取分析還原方法探索自然,取得偉大的成功。沒有分析還原方法就沒有現代科學,也沒有現代工業社會。但是從本世紀下半葉起,科學越來越需要研究復雜事物。例如宇宙的演化、生態系統、全球性的問題等等,單憑分析還原方法不能完整地解決這些問題,于是方法論發展到第三階段,在分析還原方法基礎上建立系統方法,它雖然并不承認需要將整體分解為它的部分來了解事物,但它卻著重注意研究事物所處的那個更大的整體,研究它在這個更大整體中的地位與功能,因為正是這個更大的整體改變了作為它的部分的事物的性質與行為,于是單從外面向里看(Outside-in thinking)的分析方法不能完全看清楚一個事物,必須還有一種從里面向外看(Inside-out thinking)的擴展方法與它相結合成為系統的方法、系統的思維和系統的認識論才能成為當代的新思維方式。于是系統不但是新世界觀的核心,而且是新思維方式的關鍵概念。
1.3 從價值論和倫理思潮看,人類的倫理觀念的發展也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古代,著重用“仁愛”的觀念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歐洲的基督教倫理以及中國的儒家倫理就是這種倫理的代表。沒有這種倫理,文明時代與禮義之邦不會到來。第二階段即近現代,著重用民主、自由、人權與 集體主義理念來調整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否則專利時代不會過去?,F在走向21世紀倫理觀念發展到第三階段,將仁愛觀點和權利觀念推廣到自然界,有限度承認自然系統、生物系統和生態系統的內在價值,有限度承認動物的權利,以調整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解決生態倫理問題,并由此而反觀人類,使系統價值論與系統倫理學也因此而成為當代價值哲學的核心??梢?,當代科學的發展的確如恩格斯所預料的“復歸到辯證法”,但并不是復歸到以矛盾論為核心的辯證法,而是以系統論為核心的形式復歸到辯證法。這就是說,出現了一種新的辯證法:系統辯證法。
2 系統辯證法是辯證法的一種新形態
列寧不是說過“可以把辯證法簡要地確定為關于對立面的統一的學說”嗎?怎么可能有不以對立統一、一分為二為核心的辯證法呢,這不是用系統論代替辯證法又是什么呢?這不是用一種新的形而上學來冒充辯證法又是什么呢?有時,人們這樣來質問我們。其實,辯證法這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列寧說的辯證法(或辯證法的實質)就是對立統一學說,這是狹義的辯證法的概念。廣義的辯證法概念就是恩格斯所說的“辯證法不過是關于自然、人類社會和思維的運動和發展的普遍規律的科學”?!稗q證法是關于普遍聯系的科學”。這就是說一個陳述,只要能闡明世界的普遍聯系和運動發展的某種一般特征和一般規律性,那它就是辯證法的;一個理論體系只要能系統地、前后一貫地闡明這種聯系和發展的普遍機制和一般形式,那它就是一種辯證法的理論體系。我們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系統辯證法哲學這個概念的,因為我們深信,系統的普遍規律就是存在的普遍規律。大約在80年代初,美國系統哲學家拉茲洛訪問匈牙利,問了匈牙利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所長一個問題:“什么是辯證法?”結果得到的回答是:“我也搞不清,如果你搞清楚了,請你告訴我。”這個故事是1988年拉茲洛訪問廣州時說的。后來我區分了廣義辯證法和狹義辯證法,在1997年深圳舉行的國際系統科學會議上,我又遇到了拉茲洛教授,告訴他我的思考以及我們為什么稱我們的系統哲學理論為系統辯證哲學。拉茲洛只給了我一個回答:“系統辯證法,很好!”最近傅德本先生和吳元梁先生主張普遍聯系與發展本身是經典辯證法和系統辯證法之間的“聯系環節和中介”是很有道理的,因為二者共同的研究對象都是世界的普遍聯系和發展,它們是解釋世界的聯系與發展的兩個不同的理論模型。同一研究對象有多種理論相互競爭著,這是人類認識的正?,F象。只有一種唯一正確的東西存在才是十分出奇的事情。
系統辯證法怎樣揭示出世界的普遍聯系和運動發展的最一般特征和最普遍的規律?如果將世界的一切事物都看作是系統的組成部分,則關于系統的普遍規律,就是自然界、社會和人類思維的普遍規律。那么什么是系統?按照工程控制論和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創始人S·貝爾的定義,“系統就是具有動態學聯系的元素的內在統一體”(A system is any cohesive collcction of items that are dynamically related),這個定義比貝塔郎菲講得更清楚更具體。然則系統有哪些最一般的性質和最普遍的規律?根據國內外大多數系統科學家和系統哲學家公認的,這一般特征(或規律)至少有下列五個。
2.1 系統的整體性和整體突現規律
所謂整體突現性質指的是整體出現了它的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或對于它的部分來說無意義的性質。其所以如此,是因為系統元素之間的內聚的關系如此緊密,以致于形成元素間的特定的型構(conformation)和結構(structure),它對組成元素施加一種約束,改變了這些組元的性質與功能,使它們整體地組織與協調起來,于是便突現出了組元集合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質,形成系統的個體性特征,需要用一種與描述組成部分不同的語言和概念來進行描述。例如生命有機體出現了其組元即化學大分子所不具有的新陳代謝、自我更新、自我復制的性質,需要用不同于物理化學語言的生物學或遺傳學的語言(例如“遺傳密碼”、“突變”等)來加以描述。系統突現規律以及與此相關聯的系統結構決定功能或結構質變的規律,對于宇宙何以有質的多樣性以及一種質轉變為另一種質的現象,其解釋力決不亞于經典辯證法的從量變到質變的規律。
2.2 系統的等級層次性和層次關系與層次演化規律
系統既然由于其結構對元素的約束而產生突現性質,從而構成了這個系統的個體或實體。而這些系統個體之間,依同樣的邏輯,相互聯系,組成結構,出現高層次的突現性質,如此類推,系統形成了多層次的復雜系統。系統哲學家們證明,在宇宙的演化過程中形成多層次系統比形成單層次系統的概率大得多,自然選擇、自然淘汰的機制使宇宙具有層次結構,發展就是由低層次向高層次、由簡單層次向復雜層次的發展,不同層次有不同的實體、不同突現性質、不同支配規律和不同的語言描述,單層次的本體論和認識論 都是不可能的。還原論必須由突現論和擴展論來加以補充。系統的層次關系規律和層次演化規律,解釋了宇宙為什么有以及怎樣實現由低級向高級、由簡單向復雜的前進上升運動,比起否定之否定規律的解釋更有科學性和更有說服力。其實“肯定”、“否定”這些概念用來描述思維運動或精神運動是合適的。假設自然界任何一個事件都有“肯定”與“否定”,從現代邏輯觀點看,就是犯了混淆范疇類型的錯誤,與說“曹操是個質數”所犯的邏輯語法錯誤相同。而經典辯證法哲學家們對黑格爾討論絕對精神運動的“肯定”、“否定”或“否定之否定”等概念的重新定義,均不成功。
2.3 系統的適應性自穩定的性質與規律
一般說來,系統不是與環境無關的。如果它與周圍環境不斷發生物質、能量、信息的交換,則它就是一個開放系統。開放系統具有這樣的特征,它在與環境進行物質、能量、信息交換中通過自我調節即自動控制、自我維持,能保持自己在環境中的穩定性和亞穩定性,這叫做系統的適應性自穩定。系統的適應性自穩定性規律指明,系統的基本的變量和狀態有一個具有上限或下限的閾值,當外部環境的干擾和內部隨機的變化不超過這個閾值時,系統整體總是能夠組織自己的“流”來緩和和抵消這種干擾,使其恢復其恒穩狀態而與環境相適應。這是任何事物、任何系統都具有的負反饋機制。系統的適應性自穩定規律,包含了并大大發展了經典辯證法中“度量關系的關節線”的概念。
2.4 系統的適應性自組織的性質與規律
當外部環境和內部因素的干擾和變化超過上述所說的穩定域時,系統會走向瓦解,但系統在一定條件下,特別是在遠離平衡態和輸入負熵的條件下,系統能夠通過分叉和突變,通過系統元素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系統元素之間能自動、自發協同動作,重新組織自己的實體、過程和力,形成新的有序結構,形成描述新的整體特征的序參量,從舊的穩態進展到更能對抗環境的干擾和適應內部變化的新的穩態,由此而決定系統在自然選擇下由低級到高級、由簡單到復雜,向著更加有序和更多層次的方向演化發展。系統自組織的規律給出了這種演化發展的條件、特征與機制的分析,這是經典辯證法的對立統一規律的泛泛而論所不能加以說明的。于是系統的自組織規律便代替了對立統一規律而成為系統辯證法的核心。
2.5 差異協同律
烏杰教授在他1998年發表于《實踐》雜志第20期、21期的論文《系統辯證論》中,將系統的自組織機制從自組織的條件與特征中抽離出來作為基本的系統思想和基本系統規律。它說明,系統的所有元素之間(不僅是對立的元素之間,不僅是“成雙”、“成對”的元素之間)的非線性協同作用(不僅是一般的又統一又斗爭的作用)是系統存在與發展的機制或“動力”。這里說的差異協同性包括了競爭協同與非競爭協同、對立協同與非對立協同、二元協同與非二元的多元協同。我猜測烏杰教授的這個概念還想要說明在系統的形成、存在和發展中,協同的作用比之競爭更有根本的和決定性的意義??梢姴町悈f同和系統自組織規律包含了并大大發展了系統辯證法的一分為二的對立統一規律,把這個帶有一陰一陽、一正一反的古代思維色彩的規律推向一個現代形態的表述,而“一分為二”或對立統一不過是差異協同或“合多為一”、“一分為多”的簡化模式。
系統辯證法是關于實在與過程、存在與演化的普遍規律的現代學說。整體突現律和等級層次律說明存在與演化的形式與方向,差異協同與系統自組織規律說明存在與演化的機制與“動力”(如果可以用動力這個詞的話)。而系統適應性自穩律說明從存在到演化的關節點。這樣看來,它怎能不是辯證法的一種新的形態呢?
3 系統主義的哲學理論體系
哲學有三個基本的領域,這就是本體論、認識論和價值學說。辯證法、認識論和邏輯的統一,其實是本體論、認識論、邏輯三個獨立哲學學科的統一,即學科之間的相互交叉和相互滲透。本體論、認識論和價值學說都應作為三個不同的基礎哲學學科來分別加以研究。這樣上面所說的系統辯證法的基本觀點和方法,當運用到這三個基礎哲學學科時,就為我們開闊出新的視野和新的境界,由此可以建立起系統主義的哲學理論體系。
3.1 本體論哲學。任何本體論哲學基本上都應由兩個部分所組成:一個部分叫存在論,討論being;另一個部分叫生成論或過程論,討論becoming或process。由于引進了系統思想和系統辯證觀,在討論存在或實在問題時,我們再也不能將“實體”范疇看作是絕對不變的質料或純粹無差別的實體,實體不過指的是能獨立存在、自我支持而不需要別的載體來支持的自立體,不過是個別特殊的具體系統。我們自然應看到實體是基礎的東西,是完全意義的存在;屬性、關系與過程則是刻劃實體的第二位的、不完全意義的存在;在此建立我們的系統唯物論觀點。不過用系統的視野去看存在,“實體是關系與過程的載體”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關系與過程又決定了實 體的本質結構,相互作用乃實體運行的機制,我們完全可以說,“實體是關系的紐結,是過程的一個結構和過程的持續性的表現”。這樣,存在或終極實在就被看成是實體—關系—過程三位一體的東西,從而將實體實在論、過程實在論和關系實在論三個學派的學說統一整合起來。至于生成論或過程論,系統主義的本體論深入分析過程的機制,就將“相互作用”劃分為四種相互作用:因果決定性的相互作用,隨機性的非決定性的相互作用,體現在系統適應性自穩和適應性自組織的廣義目的性相互作用,以及將這三者統一起來的協同性相互作用。于是普利高津的結構—功能—漲落機理圖,就哲學地化為因果—隨機—目的協同作用機理圖。
3.2 在價值學說方面,本體論最后一個范疇“目的性”,就是價值論最初的一個范疇。由于自組織系統已經有了明顯的目的性,于是就有了價值的萌芽?!澳康臓顟B”、“目的環”、“目的點”本身是系統內在價值之所在,而達到目的的手段(條件、事物、行為)就具有了系統的工具價值的意義。生命系統不但有目的,而且這目的發展為“自我”即“自己為了自己的存在”。生存與繁殖就是它的目的價值,而一切有助于維護自己物種的生存與繁殖的就具有工具的價值和效用。各種生命價值整合進生態系統中,就構成生態倫理的最高命令:“一切事物趨向于保護生物共同體的完整、穩定和優美的,它就是正當的、善的,反之就是不正當的和惡的”。在生態倫理基礎上分析人類的價值和價值觀問題,用系統辯證法分析人類各種價值差異、價值沖突和價值協調,可以建立一種系統主義的價值學說。在這基礎上分析人類倫理價值,可以看到人類倫理怎樣在社會系統自組織中形成,各種人類倫理系統的內部組成和結構是什么。現代的行為功利主義倫理學、準則功利主義倫理學、道義主義倫理學和境遇倫理學也就可以因此而在系統觀念基礎上整合起來,形成系統主義倫理學。
3.3 我們已經看到系統觀念引進認識論,帶來認識方法的革命,還原方法與擴展方法被統一起來了,認識的經驗層次、經驗規律層次和理論層次之間的相互關系,可以用系統層次觀點加以論述;而系統自組織的動力學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認識發展的動力學機制,幫助我們理解認識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認識的規范的變革以及認識的進步問題和哲學中最難解決的真理問題。這里我只想說,我們不但已經有了系統辯證法的一般觀點和方法,而且將它運用到本體論、價值論和認識論中去,可以建立一整套系統主義的哲學理論體系。這就是我對21世紀哲學發展的展望之一。
參考文獻
1 烏杰.系統辯證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烏杰,哈肯H,拉茲洛E.跨世紀洲際對話.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關鍵詞:邏輯;普通邏輯;數理邏輯;非形式邏輯;辯證邏輯;辯證矛盾
中圖分類號:B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0751(2014)01-0112-10
一問:您能給我們講一講人類思維發展的三個階段問題嗎?
答:人類思維發展的三個階段問題是我整個邏輯理論問題的理論基礎,我們是應該先談談這個問題。
在哲學史上,最早把思維分為不同類別的是康德,他把人的認識分為感性、知性和理性三個環節。他所說的“感性”,大體上相當于人們現在講的感性認識,他所說的“知性”和“理性”,大體上相當于人們現在講的思維發展的兩個階段。黑格爾批判性地汲取了康德關于知性和理性的概念,明確地把人的思維發展分為知性階段和理性階段。恩格斯又批判性地肯定了黑格爾看法的合理性,把人類思維的發展分為普通邏輯所適用的思維和辯證的思維,亦即人們現在所說的普通思維和辯證思維。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說:“悟性(知性的另一種譯法——引者)和理性。黑格爾所規定的這個區別……只有辯證的思維才是合理的——是有一定的意思的。整個悟性活動……從而普通邏輯所承認的一切科學研究手段——對人和高等動物是完全一樣的。它們只是在程度上……不同而已……相反地,辯證的思維……只對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對于較高發展階段上的人(佛教徒和希臘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發展還晚得多,在現代哲學中才達到。”①根據恩格斯的說法,我又參考學習了一些關于古代人類思維的材料,提出了我的人類思維發展三階段的理論:從有人類開始到原始社會末期為形象思維階段,這是人類思維發展的第一階段;從原始社會末期到唯物辯證法的產生為普通思維階段,這是人類思維發展的第二階段;從唯物辯證法的產生以后為辯證思維階段,這是人類思維發展的第三階段。
人類雖然一開始就已經有了語言,但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語言極其貧乏(主要限于一些獨詞句),人們進行思維主要運用形象(我把它稱之為“意象”)而不是運用概念,人們進行思維交流只是通過形象的手勢等形體動作而輔之以簡單的語言,這就是形象思維階段。
隨著人類生產勞動的不斷發展,人類的思維能力也在不斷地提高,相應地人類的語言也在不斷地豐富。這樣,經過漫長的歲月之后(大概在原始社會末期),人類思維也就逐漸從以“意象”為主要思維材料轉化為以概念為主要思維材料,相應地,人們之間進行思維交流也從主要依靠手勢逐漸轉化為主要依靠語言。于是,人類思維發展也就逐漸從形象思維階段轉化為普通思維階段。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普通思維也得到了巨大發展,到了奴隸社會末期和封建社會初期,人類的普通思維已經發展到比較成熟的程度。這種成熟的標志,就是人們已經把普通思維本身作為研究的對象,已經能夠系統地總結普通思維的基本規律以及各種普通思維形式的規律——這也就是普通邏輯科學的產生。在西方,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創立了亞里士多德邏輯。在我國,春秋、戰國時期創立了名學和墨經辯學。約在公元前6世紀以后,在印度創立和逐漸發展了“因明”。這些邏輯學說本質上都是關于普通思維的邏輯總結,我統稱之為普通邏輯。
普通思維的本質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相對穩定性和質的規定性規律,反映事物的因果條件規律,不自覺或自覺地按照事物的這些規律認識世界的思維。同志說過:“無論什么事物的運動都采取兩種狀態,相對地靜止的狀態和顯著地變動的狀態?!雹诋斒挛锾幱谙鄬o止狀態時,不發生根本性質的變化,因此具有相對穩定性和質的規定性,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事物,它是什么就是什么;它不可能既是什么,又不是(這個)什么;任何事物要么是什么,要么不是(這個)什么。我們可以把這種事物的規律概括為:A(事物)是A(事物);A(事物)不是非A(事物);A(事物)或非A(事物)。這些規律可以統稱之為事物的相對穩定性和質的規定性規律。世界上各個事物之間都存在著一種最普通也是最重要的聯系——因果條件聯系: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一定存在著足以使這一事物存在的原因和條件。這種事物的因果、條件聯系,也表現為如下規律:A(事物)存在,因為B(事物)存在,而且B足以引起A??梢园咽挛锏倪@一規律稱之為事物的因果條件規律。普通思維的本質就在于它是反映事物的相對穩定性、質的規定性規律和因果條件規律,不自覺(邏輯科學創立之前)或自覺地(邏輯科學創立之后)按照事物的這些規律認識世界的思維。這也就是說,經過人類長期的實踐活動,客觀事物的相對穩定性、質的規定性規律、因果條件規律反映到人們的普通思維中來,也就成了普通思維的基本規律。
辯證思維就是反映客觀事物的辯證法,不完全自覺或完全自覺地按照客觀世界辯證法規律進行的思維。辯證思維是在普通思維的基礎上產生的,就人類社會的發展來說,大概在奴隸社會末期(我國的西周社會末期及春秋、戰國時期,西方的希臘時期)就已經產生了辯證思維。但是,當時普通思維在人類思維中還占據著絕對的統治地位,辯證思維在人類思維中還是處于萌芽狀態,也只是在少數杰出人物的思想中存在。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類的辯證思維出現了從康德(1724—1804)到黑格爾(1770—1831)的德國古典哲學這樣的辯證思維形態。黑格爾的辯證法是唯心主義的、非科學的,它是人類辯證思維尚未成熟的表現。但是,黑格爾辯證法的全面性和系統性也顯示出人類的辯證思維距離成熟也只有一步之遙了。
唯物辯證法的誕生是人類辯證思維已經成熟的表現。在經典著作《反杜林論》《自然辯證法》《哲學筆記》等中,對辯證邏輯的有關問題也有過精辟的論述。因此,哲學的產生,同時也是辯證邏輯的產生。③而哲學和辯證邏輯的產生也正是人類開始進入辯證思維時代的標志。
我關于人類思維發展的三個階段的理論,乃是我整個邏輯理論的基礎。沒有這一理論,就無法正確說明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和理論范圍,也無法正確說明辯證邏輯與普通邏輯的關系,因而也無法建立真正科學的辯證邏輯體系。
二問:按照您的觀點,究竟什么是邏輯?或者說,邏輯的根本性質是什么?
答:邏輯學是關于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因此,要了解邏輯的根本性質,必須了解什么是思維形式。
客觀事物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性質和關系,有些是個別事物的個別性質和關系,如一張桌子的材料、大小、顏色、用途,一個國家的性質、民族、人口、土地等??陀^事物又存在著諸種事物的一般性質和關系,如所有的金屬都具有導電的性質,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具有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性質等。在客觀事物的一般性質和關系中,有某些最一般的性質和關系,像事物之間的類的包含關系,事物之間的條件關系、選擇關系、同時關系等等,正確地反映這些性質和關系,有助于人們正確地運用各種命題、推理形式。為了便于說明問題,我把這樣的事物的一般性質和關系稱之為事物的邏輯性質和關系。
思維是客觀存在的反映,反映在思維中的客觀存在(事物的性質和關系)就是思維內容。思維內容又可以分為思維的非邏輯內容和思維的邏輯內容。思維的非邏輯內容是客觀事物的非邏輯的性質、關系的反映。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張明是者”,在這兩個命題中,前者反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具有“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樣的性質,后者反映了“張明”具有“者”這樣的性質。這樣的內容都不是事物邏輯性質、關系的反映,因此,這也就是這兩個命題的非邏輯內容。但是,這兩個命題卻有一個共同的也就是一般的內容,即都反映兩個事物(非指兩個具體事物,而是泛指兩個事物)之間的包含關系。包含關系乃是事物之間的邏輯性質和關系。因此,反映兩個事物之間的包含關系乃是這兩個命題的邏輯內容。再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下濕”,“如果得了盲腸炎,那么會肚子痛”,這兩個命題中前者反映了“天下雨”和“地下濕”之間的具體關系,后者反映了“得了盲腸炎”和“會肚子痛”之間的具體關系,這些都是它們的非邏輯內容。而在這兩個命題中卻也有一個共同的一般的內容,即都反映了兩個事物之間的充分條件關系(這也是事物的邏輯關系),因此,反映事物的充分條件關系乃是這兩者的邏輯內容。
可以看出,思維中的非邏輯內容乃是各個具體思維中千差萬別的具體內容,人們通常就把思維的具體內容稱之為思維內容。而思維中的邏輯內容乃是不同思維中反映事物邏輯性質和關系的一般內容。人們根據它們所反映的事物的邏輯性質、關系的不同,區分之為一定的類型,并稱之為思維形式。
凡思維內容與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非邏輯性質、關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維真實。思維內容包羅萬象、無限復雜,因此,如何保證思維真實乃是所有的非邏輯科學共同要解決的問題。邏輯學不研究思維內容問題,因為邏輯學不可能包辦代替一切科學。凡思維形式與其所反映的事物的邏輯性質、關系相一致者,就叫思維形式正確(就演繹推理來說,也叫推理形式有效)。本來,就其本質來說,思維形式正確也是一種真實性,但人們為了區別于思維內容的真實性,特稱之為思維形式正確。
邏輯學研究思維形式就是要總結出思維形式正確性的規律,即總結出究竟運用怎樣的思維形式才能正確反映該思維形式所反映的事物的邏輯性質和關系。
一定的思維形式通過語言表現時往往表現為一定的語言形式。例如,反映事物兩個類之間包含于關系的命題形式在漢語中往往表現為“所有的(一切,凡)……是……”,反映事物充分條件關系的命題形式往往表現為“如果(只要)……,那么(就)……”。因此,邏輯學研究思維形式也總是通過一定的語言形式進行的。但是,決不可把思維形式和表達它的語言形式等同起來。前者是客觀事物的反映,它的正確與否,歸根結底以客觀世界為標準,它不具有民族性,更無階級性,而語言形式僅僅是表達這些思維形式的符號,它們都具有民族性。
邏輯學研究思維形式,往往用一定的符號公式去刻畫它們,例如,用“所有的S是P”或“SAP”去刻畫全稱肯定命題,用“所有的M是P,所有的S是M,所以,所有的S是P”或“(MAP∧SAM)SAP”刻畫三段論第一格的AAA式的推理形式。但是,決不要把思維形式和用來刻畫思維形式的邏輯公式混淆起來。思維形式是具有該思維形式的各種具體思維中的一般的邏輯內容,它之所以如此而不是如彼,歸根結底是由客觀存在決定的。但用以刻畫各種思維形式的符號公式,卻具有一定的隨意性。某一思維形式所以用這一符號公式表示而不用另一符號公式表示,并不決定于思維形式本身,而是決定于制定該符號公式的邏輯學者。而用以刻畫某一思維形式的符號公式雖然可以有種種,其本質卻只有一個。例如,用來刻畫全稱肯定命題的符號公式雖有種種,但所有這些公式都刻畫這樣一個共同的內容,即反映兩個類之間的包含于關系。因而,反映兩個類之間的包含于關系才是全稱肯定命題形式的本質。
三問:邏輯學是研究思維形式的,那么,普通邏輯的研究對象又是什么?
答:普通邏輯是普通思維的邏輯總結,它的研究對象是普通思維的各種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普通思維的思維形式有普通思維的概念、命題、推理、假說、論證,這是大家熟知的,就不必細說了。
普通邏輯的思維規律有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人們也稱這些規律為普通邏輯的基本規律。正是這些基本規律決定了普通邏輯的根本性質和對象范圍。如上所說,普通思維是反映事物相對穩定性和質的規定性規律、事物因果條件規律,不自覺(邏輯學產生前)或自覺地(邏輯學產生后)按照事物的這些規律認識世界的思維。事物的相對穩定性和質的規定性以及事物的因果條件聯系乃是事物的最經常、最普遍存在的性質和聯系,認識事物的這種性質和聯系,進而在實踐中遵守它們的規律就成為人類正確認識世界的必要的、起碼的條件。經過人類長期的實踐活動,凡是人們(不自覺地)遵循事物的這些規律時,人們的實踐就可能成功,凡是人們違背這些規律時,人們的實踐就一定失敗。久而久之,人們也就(不自覺地)愈來愈多地自然而然地按照客觀事物的這些規律進行實踐和思考了。這也就是說,這些客觀事物的規律逐漸地反映到人們的思維中成為普通思維的基本規律了。這些規律后來經過邏輯學家的總結,也就是普通邏輯的基本規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在同一時間和同一關系下,A(思想)是A(思想);A(思想)不是非A(思想);A(思想)或非A(思想);A(思想)真,因為B(思想)真,并且B足以推出A。
四問:您認為普通邏輯都包括哪些邏輯學科?
答:普通邏輯具有三種不同的形態:一是以亞里士多德的演繹邏輯和培根、穆勒的歸納邏輯為主要內容,主要以自然語言進行論述的非形式化邏輯系統,人們也稱之為傳統邏輯;二是數理邏輯(指非辯證思維的數理邏輯)④;三是非形式邏輯。
五問:數理邏輯運用人工語言和數學演算方法,構造成為嚴密的公理系統,較之傳統邏輯已有許多根本性質的變化,怎么還能屬于普通邏輯呢?
答:數理邏輯較之傳統邏輯確實有著巨大的差異,但是它的研究對象仍然沒有超出普通思維的范圍,因此,它仍然屬于普通邏輯。
首先,數理邏輯所運用的范疇仍然局限于固定的、靜止的范疇。在數理邏輯中,概念都是靜止的,人們看不到概念內涵、外延中所包含的矛盾,當然也看不到概念的發展和轉化。在數理邏輯中,不存在辯證矛盾的命題,更不存在辯證矛盾轉化的推理。是否反映客觀事物中的辯證矛盾乃是辯證思維與普通思維的根本區別,數理邏輯的上述特征,顯示出它的研究對象仍然局限于普通思維。
其次,數理邏輯仍然以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作為基本規律。
六問:在數理邏輯中根本無所謂基本規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甚至不是數理邏輯的公理,它們不過是和該公理體系中其他的邏輯定理一樣,是從公理中推出的邏輯定理。怎么能說它們是數理邏輯的基本規律呢?
答:不錯,從表面上看起來,在數理邏輯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都只是從一定的公理中,遵照一定的規則直接或間接地推出來的,并且它們只有在被推出之后,才能進一步作為根據推出其他定理。而實際上,在它們未被公理推出之前,它們已經作為最基本的規律(元定理)而被加以運用了。例如,在數理邏輯中有兩條進行演算的最基本的規律——代入規則和置換規則。代入規則規定:在某一特定公式里,假如一個變項出現不止一次,那么,在代入時必須到處都用同一個公式替代,不能用不同的公式替代,或者不進行替代。置換規則規定:只有在兩個公式的真值相等時才能互相置換。試問,為什么當一個變項出現不止一次時,在代入時必須到處都用同一個公式替代?為什么當且僅當兩個公式的真值相等時才能置換?答案只有一個,就是要保證思維的同一性,也就是要遵守同一律。
進一步說,數理邏輯的命題演算是以真值表為基礎的。真值表規定每種復合命題的真值,也就是規定各種復合命題的根本性質。但是,命題演算的真值表卻又是以不矛盾律和排中律為基礎構造起來的。試看下面負命題的真值表:
p1┒pT1FF1T
試問:為什么當p真時,┒p一定是假呢?無非是根據不矛盾律,兩個矛盾的思想中,總有一個是假的;為什么當p假時,┒p一定是真呢?也無非是根據排中律,兩個相矛盾的思想中,總有一個是真的。
由上可知,在數理邏輯中,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并非只是從公理中推出的定理,而是建立整個公理系統的基礎和指導思想,實際上起著基本規律的作用。
根據上述兩方面的理由,我們完全可以斷定:數理邏輯的研究對象仍然未超出普通思維的范圍,數理邏輯仍然是普通邏輯。
七問:什么是非形式邏輯?您認為它和傳統邏輯、數理邏輯是什么關系?
答:非形式邏輯是西方邏輯界在大約20世紀60年代新創立的以“批判性思維”(大體上與“論辯”相當)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新的邏輯學科。近些年來,這一新興邏輯學科也成為我國邏輯界一部分人的重點研究課題。我對于非形式邏輯沒有深刻研究,僅對您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非形式邏輯是有關當代普通思維中論辯思維(批判性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論辯思維有思維內容和思維形式兩個方面,非形式邏輯也和其他邏輯科學一樣,不研究其思維內容的真實性問題,只研究其思維形式的正確性問題。論辯思維的邏輯問題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怎樣準確地運用有關的概念、命題、推理等有說服力地去論證自己的觀點、論題;另一方面則是如何揭發、批判論敵在運用概念、命題、推理、論證方面的謬誤,有說服力地確定論敵觀點、論題的錯誤。非形式邏輯則是對論辯這兩方面邏輯問題的總結。
在當代,論辯既可以是普通思維的,亦即運用普通思維的概念、命題、推理等進行的,也可以是辯證思維的,亦即運用或主要運用辯證思維的概念、命題、推理等進行的。當前人們所說的非形式邏輯其研究對象都僅限于普通思維,因此我認為,非形式邏輯屬于普通思維邏輯。
數理邏輯是對傳統邏輯的否定。傳統邏輯是用自然語言論述的,它不可能完全割斷與思維內容的聯系。因此,它對思維形式研究的精度和深度是不夠的,特別是對演繹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是不夠的。數理邏輯用人工語言代替了自然語言,構成了符號化的形式系統,使之成為純思維形式的研究,把演繹推理必然性的研究推進到很高的程度,從而對許多科學的發展和人們的認識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因此,數理邏輯對傳統邏輯的這種否定是對邏輯科學的發展,是應該充分予以肯定的。
但是,數理邏輯的發展也有它的另一方面,就是它的發展愈來愈脫離人們論辯的思維實際:論辯要運用各種思維形式,數理邏輯卻僅僅研究演繹;論辯是運用自然語言進行的,論辯形式的正誤往往和論辯的場合、論辯者等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數理邏輯卻是純形式的符號系統。這種情況甚至會造成數理邏輯的理論和論辯的思維實際完全脫離甚至相對立的情況。如:在數理邏輯中“pp”是當之無愧的邏輯定理,因為,如果“p”是真的,自然可以推出“p”是真的,但在實際論辯中,用p作為論據去論證和它完全相同的論題p是絕對無說服力的。總之,數理邏輯雖然是很有用的,但對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論辯卻又是很無用的。于是就需要一門邏輯學科對人們生活、工作中經常要運用的論辯形式進行認真的研究,它是用自然語言進行論述的,非形式化的。這樣,非形式邏輯就應運而生了。所以,非形式邏輯仍然是形式邏輯,其對象仍然是思維形式,而不是什么思維內容。它之所以叫非形式邏輯乃是相對于形式化的邏輯——數理邏輯而言的。非形式邏輯者,非形式化的邏輯,非數理邏輯之謂也。
數理邏輯是對傳統邏輯的否定,非形式邏輯又是對數理邏輯的否定,這樣非形式邏輯則又是對傳統邏輯的否定的否定——在更高基礎上的對傳統邏輯螺旋形上升的復歸:非形式邏輯和傳統邏輯都是對普通思維的論辯(論辯也都可以說是論證,亞里士多德邏輯的對象是論證)形式的研究,都是以自然語言進行論述的非形式化的邏輯體系。傳統邏輯的許多內容、它的精華部分非形式邏輯都可以加以包容和繼承。但是,非形式邏輯又不能完全照搬傳統邏輯的內容,非形式邏輯應該對當代人類復雜多樣的普通思維的論辯形式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從中總結出一些新的邏輯方法和技巧,以及邏輯謬誤等等,同時也應該吸納近現代邏輯科學發展中的一些新的能為非形式邏輯所用的研究成果,例如預設、語境等。總之,非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是當代人類的普通思維中的論辯形式,它的科學系統是非形式化的,亦即它是當代的普通思維的以論辯為主要研究對象的非形式化邏輯科學。
八問:普通邏輯研究普通思維形式,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又是什么呢?
答:辯證邏輯是研究辯證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它的研究對象是辯證概念、辯證命題、辯證推理、辯證假說、辯證科學理論和對立統一思維律、質量互變思維律、否定之否定思維律和從抽象上升到具體思維律等。辯證思維作為人類思維發展的一個嶄新階段,它所運用的概念、命題、推理等與普通思維的概念、命題、推理等有著許多根本不同的性質,兩者還有不同的基本規律和思維方法。例如,普通概念的根本性質是確定性和抽象性,辯證概念的根本性質則是靈活性和具體性;在普通概念的內涵中是不允許有邏輯矛盾的,而辯證概念的根本特點之一則是在其內涵中包含有辯證矛盾;普通概念外延進行劃分的規則之一是子項之間不得相容,辯證概念外延進行劃分子項卻是可以相容的;從一般的普通思維者看來,“光既是粒子又是波”“直線是曲線”乃是包含有邏輯矛盾的假命題,而從辯證思維看來,它們卻是反映事物辯證矛盾的真命題;有些辯證命題形式、辯證推理形式和普通命題形式、普通推理形式表面上雖然很相似,實際上卻也存在著根本的差異;還有一些辯證命題形式、辯證推理形式在普通思維中乃是根本不存在的。辯證邏輯就是要研究辯證思維形式所以不同于普通思維形式的基本特征和邏輯結構,研究不同于普通思維形式基本規律的辯證思維形式的基本規律,從而讓人們自覺地遵守和運用辯證思維形式及其規律,以幫助人們盡快地從普通思維水平提高到辯證思維水平,以便更好地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
九問:在我國,有些辯證邏輯著作認為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是思維形式的辯證法,您對此有何看法?
答:在我國邏輯界,關于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有兩大派,一派認為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是思維形式的辯證法,如概念的辯證法,判斷的辯證法、推理的辯證法,等等。人們稱之為辯證邏輯的哲學派。另一派認為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是辯證思維形式,也就是我前面說的辯證概念、辯證判斷、辯證推理等等。人們稱之為辯證邏輯的邏輯派。我是辯證邏輯邏輯派的主要代表之一。
我之所以不贊成把辯證邏輯的研究對象規定為思維形式的辯證法,是因為:第一,只有辯證思維才具有辯證思維形式,普通思維決不可能有任何辯證思維形式。而思維形式辯證法則既存在于辯證思維形式中,也存在于普通思維形式中。任何一個普通命題,“如樹葉是綠的,伊萬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這里……就已經有辯證法:個別就是一般……”⑤第二,思維形式辯證法對事物辯證法的反映通常都是不自覺的。凡是正常思維的人都會講“張三是人”,“樹葉是綠的”,但是,一般人誰也無意以此來反映事物個別與一般的矛盾。但是,對任何辯證思維形式的運用都具有自覺性,因為任何辯證思維都具有自覺性——人們只有認識到了事物的辯證法,并且有意運用辯證思維形式去反映事物的這種辯證法時,他才會運用辯證思維形式。第三,僅僅思維形式的辯證法無法具體揭示具體事物的辯證法。只有辯證思維(通過一定的辯證思維形式)才能揭示具體事物的具體的辯證法。例如,不管是概念的辯證法,還是命題的辯證法,都無法揭示“商品”內部的矛盾,只有具有辯證命題形式的辯證命題“商品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對立統一”才能具體揭示商品內部的矛盾。第四,思維形式辯證法的研究是對辯證法的研究(列寧就是在《談談辯證法問題》一文中講到“伊凡是人”的辯證法問題的),屬于哲學;而對辯證思維形式的研究才真正是思維形式的研究,屬于邏輯學。
這里需要鄭重指出,我決無意反對對思維形式辯證法的研究,問題在于把本該屬于邏輯科學的研究辯證思維形式的辯證邏輯,曲解成為研究思維形式辯證法的哲學,辯證邏輯這門科學又何以存在和發展?不是也真的有一些邏輯界人士,以辯證邏輯研究思維形式辯證法為借口,認為辯證邏輯其實是哲學,并根本否定辯證邏輯的存在嗎?!
十問:有些辯證邏輯的學者認為,辯證邏輯就是研究辯證法,正是在此意義上,他們承認有一種哲學是辯證法,但反對有一種邏輯是辯證邏輯。您如何看待這一觀點?您認為辯證邏輯和辯證法的根本區別是什么?
答:“辯證法”一詞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客觀存在于自然界、人類社會和思維領域的一種普遍規律,這就是人們說的客觀辯證法。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當然也無所謂階級性。另一則是指關于這種客觀規律的研究、總結的科學,它又有唯心主義和唯物主義兩種。唯心主義的如黑格爾的辯證法,唯物主義的則是的辯證法。前者是非科學的,后者是科學的。我們說的辯證法(包括您剛才說的辯證法)都是指的的辯證法。辯證法(即辯證法,以下同)屬于哲學,是有階級性的——它是無產階級的哲學。
辯證邏輯和辯證法是兩門根本不同的科學。兩者的研究對象根本不同:辯證法研究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辯證邏輯則僅僅研究辯證思維形式及其規律。兩者的科學性質也根本不同:辯證法是哲學,屬世界觀,具有階級性;辯證邏輯是一般的工具性科學,可以為各個階級服務。
當然,辯證邏輯和辯證法也具有統一性。辯證法是客觀事物辯證法的科學總結,辯證思維基本規律是客觀事物辯證法的反映,而辯證邏輯基本規律又是辯證思維基本規律的邏輯總結。因此,辯證法和辯證邏輯的基本規律必然具有一致性。兩者在基本規律方面的一致性,也就決定了兩者在作用方面的一致性:學習辯證法,讓人們了解自然、社會、思維的一般規律,以便人們自覺地遵守這些規律,以有助于人們從普通思維水平提高到辯證思維水平,從而更好地去認識世界、改造世界;學習辯證邏輯,讓人們正確運用辯證思維形式,自覺遵守辯證思維規律,也同樣在于讓人們從普通思維水平提高到辯證思維水平,以便能夠更好地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
當然,我們決不應該因為辯證法和辯證邏輯具有一致性就將二者混而為一。因為,如果這樣,勢必會否定辯證邏輯的實際存在,而人們也就不可能對辯證思維形式及其規律進行具體的、深刻的研究。這對于人類從普通思維水平提高到辯證思維水平是不利的。
應該說,把辯證邏輯和辯證法相混同由來已久。黑格爾所講辯證邏輯(他稱之為“思辨邏輯”)的內容就主要是辯證法。蘇聯時期的辯證邏輯著作主要論述思維形式辯證法而不是辯證思維形式,而思維形式辯證法應屬于辯證法而不屬于辯證邏輯。在我國20世紀50、60年代的邏輯問題大論戰中,雖然周谷城先生和包括我在內的9位邏輯學者論戰雙方,論點尖銳對立,但卻在一個問題上是一致的,即都把辯證法和辯證邏輯相混同。另外,還有一件事也應該說一下,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說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關系,類似于初等數學與高等數學的關系。不贊成這一提法,他說:“形式邏輯好比低級數學,辯證邏輯好比高等數學,我看不對,形式邏輯是講思維形式的,講前后不矛盾的,它是一門專門科學,同辯證法不是什么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雹奕缟纤f,形式邏輯是邏輯學,辯證法是世界觀、哲學,二者根本不屬于同一門類,說兩者不是什么初等數學與高等數學的關系,這當然是正確的??墒切问竭壿嫼娃q證邏輯同屬于邏輯科學,并且分別是人類思維發展不同階段——初級階段、高級階段的邏輯總結,為什么不可以比作初級數學和高級數學的關系呢?顯然,這里是把辯證邏輯和辯證法混而為一了。是偉大的哲學家、辯證法家,仍然把辯證法和辯證邏輯混而為一,我國邏輯界有一些同志也持類似的觀點,并以此否定辯證邏輯的存在,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十一問:在普通邏輯里,不矛盾律是一個基本規律:對于同一對象任何命題都不能作“既是又不是”的斷定。而在辯證邏輯里,為了反映辯證矛盾,對于同一對象卻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斷定。辯證邏輯難道可以不遵守普通邏輯的基本規律嗎?
答:這里首先要弄清楚普通邏輯不矛盾律所反對的“邏輯矛盾”與辯證邏輯所肯定的辯證矛盾的根本區別。不矛盾律所反映的是在相對穩定狀態下的事物的質的確定性的規律,事物在相對穩定狀態下具有質的確定性,一個事物是A就是A,不可能既是A又不是A。因此,在同一時間和同一關系下,對于同一對象決不能既斷定它是A,又斷定它不是A,否則就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辯證邏輯中一個命題對于同一對象所以可以作“既是又不是”的斷定,則是反映事物在運動變化發展條件下的具體性和矛盾性,“運動是物體在同一瞬間在同一個地方,又不在同一個地方”,“人的思維是至上的,同樣又是非至上的”,“帝國主義既是真老虎,又是紙老虎”,這些辯證判斷中所顯示的矛盾并不是“自相矛盾”,而是“辯證矛盾”,正是這些辯證矛盾最恰如其分地反映了判斷對象的本質。
辯證邏輯與普通邏輯的聯系,最根本的在于它們的客觀基礎之間的聯系,事物的相對穩定狀態只是事物辯證運動的一種狀態。事物的相對穩定性、質的規定性規律只是事物辯證運動發展規律的局部,相應地,普通邏輯的基本規律也只能是辯證邏輯基本規律的局部或特例。嚴格來講,普通邏輯系統應是辯證邏輯的子系統。例如,辯證邏輯反映事物的辯證矛盾,但從來也不允許自身有邏輯矛盾。辯證邏輯肯定“帝國主義既是真老虎,又是紙老虎”,但卻不會肯定“帝國主義既是真老虎,又是紙老虎,并且,并非帝國主義既是真老虎,又是紙老虎”,并且同樣認為這是犯了“自相矛盾”的邏輯錯誤。因此,普通邏輯與辯證邏輯之間雖有初等與高等之分,卻是根本一致的。凡是根本違背普通邏輯基本規律的,都不會是正確的辯證思維;凡是正確的辯證思維,也都不會根本違背普通邏輯的基本規律。
十二問:究竟什么是辯證矛盾?您能比較詳細地講一講這個問題嗎?
答:“辯證矛盾”詳細講來可以有三種含義。一種指客觀事物中所包含的辯證矛盾,這也就是唯物辯證法中所講的辯證矛盾。在《矛盾論》中說:“統一物分成為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而兩個對立又互相關聯著?!雹哂终f:“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內部,在于事物內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內部都有這種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運動和發展。事物內部的這種矛盾性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⑧這里所說的作為事物運動發展根本動力、事物內部兩個既互相排斥、對立又互相關聯的方面也就是事物所包含的辯證矛盾。
“辯證矛盾”的第二種含義是指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客觀事物中的辯證矛盾,為辯證思維者所認識,反映在其辯證思維中,也就成為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例如:“光既是粒子又是波”,“帝國主義既是真老虎,又是紙老虎”,這是兩個辯證命題,前一個命題斷定“光”具有“粒子”的性質,又具有與“粒子”既對立又統一的“波”的性質;后一個命題斷定“帝國主義”具有“真老虎”的性質,又具有與“真老虎”既對立又統一的“紙老虎”的性質,這也就是這兩個辯證命題中所包含的辯證矛盾,當然也是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
就辯證邏輯來說,“辯證矛盾”還可以有第三種含義,就是指辯證邏輯中用來刻畫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的各種符號公式,例如:在拙著《辯證邏輯》中,像“人民民主”“民主集中制”這樣的包含有顯性辯證矛盾的辯證概念,用“A(A亠1A)”公式表示,其中“A”代表某辯證概念,“(A亠1A)”代表其內涵中所包含的辯證矛盾,“A”代表主要矛盾方面,“亠1A”代表次要矛盾方面,“”代表對立統一關系。再如,“帝國主義既是真老虎又是紙老虎”這一辯證命題的命題形式,在拙著《辯證邏輯》中被刻畫為如下公式:S是()P·亠1P(讀作:S是具有對立統一關系的P且亠1P),其中S所包含的辯證矛盾結構“()P·亠1P”已很顯然,就不再多解釋了。
我在前面已經講過,邏輯學中用來刻畫思維形式的符號公式既具有主觀性,也具有客觀性,同樣的,辯證邏輯中用來刻畫辯證矛盾的符號公式也是既具有主觀性,又具有客觀性。同一個辯證矛盾,不同的辯證邏輯學者可以用不同的符號、公式加以刻畫,因此它具有主觀性。但是,這種符號公式畢竟是對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的刻畫,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又是對客觀事物的辯證矛盾的反映,因此這種符號公式歸根結底也是對客觀事物的辯證矛盾的反映(只要這種刻畫是具有科學性的),因而又是具有客觀性的。
十三問:您認為辯證邏輯和普通邏輯之間是什么關系?
答:普通邏輯是人類思維發展較低階段普通思維的邏輯總結,辯證邏輯是人類思維發展較高階段辯證思維的邏輯總結。因此,相應地,普通邏輯是邏輯科學發展的初級階段,辯證邏輯是邏輯科學發展的高級階段。普通邏輯與辯證邏輯的關系類似于初等數學與高等數學的關系。恩格斯說過:“初等數學,即常數的數學,是在形式邏輯(即普通邏輯——引者)的范圍內活動的,至少總的說來是這樣;而變數的數學——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積分——本質上不外是辯證法在數學方面的運用?!雹嵴f初等數學是在普通邏輯范圍內活動的,也就是說它是普通思維的數學,說高等數學是辯證法在數學方面的運用,也就是說它是辯證思維的數學。因此,相應于初等數學與高等數學的關系,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也可以說是初等邏輯與高等邏輯的關系。
十四問:在現代的哲學邏輯領域,很多人在研究弗協調邏輯。有學者認為,弗協調邏輯就是以現代邏輯的方法(數理邏輯的方法)做辯證邏輯的工作,您是否同意這種看法?您對弗協調邏輯是如何進行評價的?
答:弗協調邏輯(或叫次協調邏輯)是巴西邏輯學家達科斯塔1958年首創的一種數理邏輯系統。一個數理邏輯系統必須是協調的,即決不允許既可以推出A,又可以推出它的否定┒A。因為,既推出了A,又推出了┒A,也就是推出了“A∧┒A”,這與不矛盾律“┒(A∧┒A)”直接相反,在經典數理邏輯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與此相聯系,在經典數理邏輯中還有一條司脫克規則:(A∧┒A)B,即一個自相矛盾命題蘊含任意命題。試想,一個命題既可以是真的,又可以是假的,也就不存在什么真假是非了,也就可以推出一切命題了。弗協調邏輯與經典數理邏輯不同,它容忍矛盾存在,并且要求不從兩個相互否定的公式推出一切公式,也就是說司脫克規則在其中失效。由于在弗協調邏輯中包含有矛盾,因此,可以說它是不協調的,但它又是把矛盾“圈禁”起來,使之不從矛盾推出一切,因此,它又不是無意義的(一個理論可以推證一切,也就是一個無意義的理論),因此,稱之為弗(次)協調邏輯系統。
由于弗協調邏輯容納矛盾,而辯證邏輯也容納矛盾,因此許多人也就認為弗協調邏輯就是辯證邏輯。近些年來弗協調邏輯成為我國邏輯界特別是我國辯證邏輯學界研究的熱門對象,桂起權教授等著的《次協調邏輯與人工智能》(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和張清宇研究員所著的《弗協調邏輯》(中國社會出版社,2003年)等專著也相繼出版。不過我個人認為,弗協調邏輯存在著一些糊涂觀念,主要是把普通邏輯的邏輯矛盾“p∧┒p”和辯證邏輯的辯證矛盾(我用“A亠1A”表示,A、亠1A代表思想中辯證矛盾的兩個矛盾方面,A代表矛盾的主要方面,亠1A代表矛盾的次要方面,“”代表對立統一關系)相混淆。上文說過,不矛盾律┒(p∧┒p)是客觀事物相對穩定狀態下質的規定性的正確反映,不僅在普通邏輯中不能違反,而且在辯證邏輯中也不能違反。說弗協調邏輯中允許“p”和“┒p”同時存在,并且因此而成為辯證邏輯,這是極其荒唐的。辯證邏輯是辯證思維的邏輯總結,辯證思維和普通思維的根本差別就在于它能反映事物的辯證矛盾,因此,辯證邏輯和普通邏輯的根本差別就在于它是有關辯證思維中的辯證矛盾的邏輯。弗協調邏輯只是強調同時容納p和┒p,而不是著重研究辯證矛盾的邏輯系統,又怎能成為辯證邏輯呢?
十五問:關于邏輯的范圍和性質,我國的學術界具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大邏輯觀和小邏輯觀。您所倡導的大邏輯觀是否就是基于辯證邏輯所形成的邏輯的視角?
答:我國邏輯界確實存在著持大邏輯觀和小邏輯觀的兩派人物。所謂大邏輯觀,就是像我前面所說的,認為邏輯是研究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科學,具體到推理來說,不管是演繹推理還是歸納推理、類比推理等都屬于邏輯研究的范圍。我個人就是大邏輯觀的積極擁護者和倡導者。所謂小邏輯觀則是認為邏輯就只是研究必然地推出的推理(也就是演繹推理)。我所以不贊成小邏輯觀,并不僅僅是因為我認為辯證邏輯應該研究各種辯證思維形式(不是僅僅研究辯證演繹推理形式),而且因為,按照小邏輯觀的觀點,在世界邏輯史上,西方只有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理論是邏輯(他們還認為,亞氏邏輯理論已經過時,只能擺在歷史博物館里了),培根、穆勒的歸納邏輯根本不是邏輯;在東方,中國古代的名學、辯學、印度的因明當然也不是邏輯(它們研究的都不是必然性推理),這樣中國古代也就真像有的中國邏輯學者所說的那樣,是無邏輯了。不僅在古代,就是在現代,人們通常所講的普通邏輯由于它包括了對各種思維形式的論述,自然也不能算是真正的邏輯。這樣說來說去,也就只有他們向來推崇的數理邏輯算是邏輯了。
因此,我過去就說過,按照小邏輯觀的觀點,我國邏輯學的研究只能陷入“一馬(數理邏輯)奔騰,萬馬(數理邏輯外的一切邏輯科學)齊喑”的境地。我至今仍然堅持這一說法。
十六問:您認為辯證邏輯今后應如何發展?未來前景如何?
答:限于水平和條件,我無法全面地、準確地說明我國辯證邏輯今后應該如何發展的問題,只能簡要地談一談我個人的一些粗淺的看法:
1.非形式化辯證邏輯
(1)要堅持辯證邏輯的對象是辯證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觀點,清除其中有關思維形式辯證法的具體內容;(2)必須堅持以辯證法為指導,但又不要和辯證法相混淆;(3)必須進一步充實各個辯證思維形式中的具體內容,特別是辯證演繹推理形式的內容(要從人們的實際思維中和經典著作家著作中搜集實例,加以總結,用以充實演繹推理部分);(4)各個辯證思維形式的理論要相互銜接,特別是辯證命題種類和辯證演繹推理形式之間要銜接(如,各種辯證演繹推理應該是由相關的辯證命題構成的);(5)要有一套既和普通邏輯公式符號相銜接,又與之相區別的符號,其中要特別顯示出邏輯矛盾和辯證矛盾的區別。
2.辯證數理邏輯
(1)辯證邏輯的三個基本規律對立統一思維律、質量互變思維律和否定之否定思維律應是辯證數理邏輯的基本依據;(2)辯證數理邏輯中應明確區分辯證矛盾和邏輯矛盾,整個系統必須是協調的(不允許出現邏輯矛盾),但又能充分體現辯證邏輯重點研究辯證矛盾的科學本色;(3)辯證數理邏輯系統中應能推出所有非形式化辯證邏輯所揭示的正確的辯證推理形式,并盡可能地超出這些推理形式;(4)諸多辯證數理邏輯中的定理公式一旦置于相對靜止狀態,可以自動轉換為普通邏輯的定理公式。
由于在我國對于辯證邏輯的看法還有種種分歧,我國辯證邏輯的發展必然會遇到種種困難,特別是數理辯證邏輯更是如此。但是我對我國辯證邏輯的發展前景還是充滿信心的。據我所知,我國已經有一批對辯證邏輯形式化系統有興趣的學者組織起來,為構造辯證數理邏輯系統而辛勤努力。我堅信,經過10年、20年的努力,我國的科學的比較全面的辯證數理邏輯系統必將呈現在中國人民面前。
附錄:馬佩教授主要著作一覽表
獨著、主編或參編著作,共28部,主要有:
1.《普通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
2.《辯證邏輯綱要》,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
3.《語言邏輯基礎》,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
4.《辯證邏輯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
5.《的邏輯哲學探析》,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
6.《玄奘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年。
7.《辯證思維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1999年。
8.《馬佩文集》,河南大學出版社,2004年。
9.《辯證邏輯》,河南大學出版社,2006年。
10.《邏輯哲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論文,共89篇,主要有:
1.《與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邏輯與辯證法問題》,《新建設》1956年第9期。
2.《形式邏輯有階級性嗎?》,《光明日報》“哲學”副刊1956年10月3號。
3.《論形式邏輯的對象和客觀基礎——與王方名同志商榷》,《教學與研究》1958年第5期。
4.《充足理由律是形式邏輯的重要規律——與林銘鈞同志并與李先焜同志商榷》,《哲學研究》1979年第10期。
5.《也談“A是A又不是A”與辯證邏輯——與諸葛殷同同志商榷》,《哲學研究》1994年第9期。
6.《也談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的關系——與彭漪漣同志商榷》,《中州學刊》1995年第1期。
7.《關于悖論的幾個問題》,《中州學刊》1997年第2期。
8.《“可知性悖論”、“突擊考查悖論”試解——對向可知論挑戰的挑戰》,《河南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
9.《悖論的辯證邏輯公式及其它》,《河南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10.《也談邏輯真理的可錯性問題——與王路教授商榷》,《哲學研究》2009年2期。
11.《建構數理辯證邏輯系統必須澄清的一些問題》,《河南大學學報》2009年第4期。
12.《對我國兩個著名的數理邏輯系統的評析》,《中州學刊》2009年第4期。
13.《也談邏輯與辯證法——與王路教授商榷》,《學術研究》2010年第10期。
14.《論辯證思維與普通思維、和諧思維與對抗思維的關系——兼與左亞文教授商榷》,《西南大學學報》201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