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基金論文8篇

時間:2023-03-21 17: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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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基金論文

篇1

關鍵詞:老齡化養老保險基金監管

老齡化問題是這兩年世界所關注的話題,它不僅是一個社會的經濟問題,更是影響到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問題。世界銀行估計我國人口老齡化將在2030年左右達到高峰。養老保險和人口變化規律密切相關,由此我們看到我國養老保險任務之艱巨,同時也看到世界各國都不容忽視的養老問題。養老保險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錢。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到來,對與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量將會大量增加。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需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這也是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齡化的含義

人口老齡化兩個方面含義: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對增多,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二是指社會人口結構呈現老年狀態,進入老齡化社會。國際上通常看法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人口總體中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過18%,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達13.5%,人口老齡化程度已經達到嚴重階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等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

二、老齡化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挑戰

中國將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人口總量過多的雙重壓力。整個21世紀,這兩方面壓力將始終交織在一起,給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給養老金事業帶來沉重的壓力。它對各國社會和政府而言都是一個挑戰可見,在社會已經呈現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加強對社保基金的有效監管,有著其深刻的社會動因,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及其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如何防止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問題,則是來自于老齡化的首要挑戰。

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及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指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應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及法制建設兩個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監管現狀做出評價。

1.監管組織體系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層制養老保險組織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實質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將基金的管理運營權交由各級全民事業單位(如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等),進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資運營。這就存在著“政資不分”、“執監不分”等問題。另外,政府職能部門的強制使得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公眾沒有選擇機制和退出機制,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削弱了公眾行使監督的激勵。

所以,改革現有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對人實施有效的監督,以保證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為我們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設

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各方利益,為了保障基金監管有章可循,國家高度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基本建立了涵蓋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原則、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標志著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體制進入市場化運作的軌道,同時也給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和管理從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問題在于,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統一的法典,或者是針對某一問題較為全面的法律規章。

四、加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改革建議

針對于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狀況。我們有必要加強改革。保護好老百姓的保命錢以應對即將到來的老齡化社會。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于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應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歐國家基金管理監督制度中廣泛使用,費用水平通過一般的謹慎要求和法律進行監管,可以控制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項目上。減少由于涉及到眾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風險。

篇2

1.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法規嚴重滯后,無法有效地開展足額征繳。我國社會保險費征收的依據是1999年1月14日由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至今已有15年的時間。在15年的時間中,國內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乃至人民生活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由于社會保障一直沒有立法,管理部門無法對長期拖欠社保基金的企業進行強制性清繳,沒有相關的法律制裁手段,結果導致拖欠現象大量存在。

2.企業領導法制意識淡漠,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一些年青人多、退休職工少、經濟效益好的企業認為按時、足額征繳養老保險基金會吃虧,不愿意繳納;一些經濟效益不好,資金周轉很吃力的企業則是能拖就拖、能推就推,實在拖不過了再想權宜之計。還有一些企業宣傳不夠,很多員工對相關政策不了解,缺乏保護自己權益的主動性,從而使一些別有用心的領導鉆了空子。東北某大型國有冶金企業職工就是由于沒有了解政府對自己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受企業個別領導的蒙蔽,導致在長達10多年的時間里,沒有按時拿到政府給的補貼,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嚴重侵害。

3.一些企業的經濟效益的確很差,“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有關資料表明,拖欠社保基金大戶主要還是長期以來產品無銷路,成本居高不下、退休人員多的“老、差、關、停”的困難企業,他們連給在崗職工發放基本工資都捉襟見肘,很難有資金彌補自己在社保基金上的空缺。

4.社保基金管理與地方財政、銀行等相關部門協調不夠,導致基金不能及時保值增值。一些地方的社保管理部門開拓意識不足,沒有經常性地與財政、銀行、證券等相關單位聯系、協商,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及時通過財政專戶將社保基金購買國債抑或是轉入定期存款,結果使利息收入減少,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社保基金減值;一些銀行與金融單位出于自身利益,拖延時間,不按規定辦理優惠利息,不及時將已經到期的基金轉入定期存款,想方設法“挖墻腳”,也是導致社保基金縮水的一個因素。以上種種原因說明,一代人的退休費用由下一代人承擔存在著許多隱患,如果遭遇經濟嚴重衰退等不利因素,就會使在職的勞動者不堪重負,難以承受這一重任。這種模式長期下去,自然會導致我國經濟面臨嚴重的挑戰。

二、解決問題的相關對策

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關系著社會的穩定、承擔著太多的社會關注,是企業離退休員工的“保命錢”,不能有絲毫的疏忽大意,必須要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對待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因此,作為企業養老基金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全面履行社會責任。

1.企業領導要切實提高對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問題的認識,將按時、足額繳納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擺在企業發展全局的核心地位。只有認真做好關乎全體員工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工作,解決好員工的后顧之憂,才能做好這一關乎國計民生、惠及子孫的大事。同時,要將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基本生活”兩個確保“時刻掛在心上,作為檢驗一屆領導是否做好工作,完成上級黨委交給任務、切實履行職責的考核指標。企業領導要針對自己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制度與征繳辦法,加強管理與調控,接好地氣,落到實處,不得有半點疏忽。

2.呼吁人大與相關部門盡快制定與出臺社會保險立法,從而能夠社保基金管理部門能夠有法可依,有法可循。15年前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在改革開放時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將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在執行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尤其是在立法與執法層面還有許多詬病,只有通過加大立法力度,盡快出臺社保法,才能使基金管理步入依法收繳、支付、管理、監督的運行軌道。

3.社保基金管理部門與相關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清繳力度和稽查力度。深刻認識社保基金對于鞏固與加強、發展社會統籌工作,切實保障退休職工的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實現”中國夢“與進一步深化企業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要積極組織人員深入廠礦企業,對每一家企業開展認真的調查研究,核實每一家企業工資總額與退休費用,切實防止漏繳與冒領。對欠繳企業,要分清情況區別對待。對確有困難的企業,可以采取全部緩繳抑或是部分緩繳的方法,等待企業經濟效益有所好轉時,再予以補繳;對一些本來有能力繳費但是故意拖欠、甚至拒繳的企業,則要采取警告與處罰的行政措施,讓其認識到拒繳將會付出很大的成本,從而不再重犯類似的錯誤。

4.要積極組織廠礦企業、社保機構、銀行、新聞出版單位等對廣大參保人員開展社保基金征繳與管理的宣傳活動。一方面通過報紙、電視、廣播、手機、網絡等媒體,聲勢浩大地進行宣傳,讓每一位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都“關注社保、了解社保、參與社保”,愿意為搞好社保基金征繳與管理出力獻策,主動“鼓與呼”;另一方面,要協調政府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充實稽查力量,齊抓共管,形成“拳頭”效應,將拖繳、漏繳問題降到最低。同時,社保機構與窗口服務人員要全面提升服務意識,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一切為參保單位,一切為了參保人員,要在服務理念、服務行為、服務態度等方面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重點解決辦理社保業務排隊、耗時長、個人查詢信息不方便等問題,換位思考,創新服務。要深刻認識服務“窗口”對收繳社保基金的重要性,在單位新參保登記、新參保人員登記、人員增加與減少、單位與個人信息變更、申報社會保險工資等方面大開方便之門,爭取做到“鼠標一點,申報保險”。

篇3

【論文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公共管理模式;私營管理模式

隨著世界范圍內人口老齡化的到來,各國的養老保險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因此對其的變革要求呼聲越來越多。為了更好地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以及適應世界化潮流,我國現行的統賬結合,“混帳”管理方式也要求變革。本文通過對國際上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分析,以期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模式做出理性選擇提供建議。

1.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主要代表國家

1.1公共管理模式

該模式是指由政府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因年老退出勞動領域而失去收人來源的人給予經濟補償并且由政府直接參與管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從國際上看,公共管理模式又可細分為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與松散管理模式。

1.1.1完全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該模式是指中央政府通過強制手段,將參保人的部分收人以費或稅的方式集中到一家公共管理的中央基金,政府社保部門直接負責這部分資金的投資運營,從而實現對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該模式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國家建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代表國家管理養老保險,其他任何機構都不能參與。新加坡是采取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它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全部交給中央公積金局來管理。

一是新加坡模式。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新加坡人民生活艱苦,老年人生活沒有保障,為了解決這些困難,新加坡政府選擇了完全由雇員和雇主承擔,政府無需負擔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即強制性儲蓄性社會保障制度。1955年7月,中央公積金制度通過立法而正式實施。新加坡政府的養老觀念是“政府不養老,企業不養老”,養老保險基金完全由雇員和雇主負擔,每個公積金會員都有一個個人帳戶,每月繳納的保險費存人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均由中央公積金局直接控制。新加坡模式的優點是:統一管理基金有利于保障投資的安全性;富于群眾監督,有利于有效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等現象。弊端則表現為由于政府對基金實行集中管理,缺乏競爭機制,導致收益率過低。

二是日本模式。日本的養老保險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企業職工加人的養老保險;自營業者、農民、漁民、零散小企業職工加人的國民養老保險和公務員、公營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加人的互助養老保險;雇員的無業配偶加人的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前兩部分由厚生省社會保險廳管理,第三部分由各互助協會自行管理。三大養老保險體系的金融往來分別由厚生省保險特別會計、國家國民養老保險特別會計及各互助會計結算。厚生養老保險與國民養老保險通過厚生省主管的國家特別會計結算,將匯集的養老保險基金存放于大藏省資金運營部,成為財政融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日本的這種基本養老基金主要由政府部門管理運營,并納人國家財政投融資體系,其主要優點體現在:由于政府統一調配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可以使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保證,同時也有助于防止基金的分散流失;由于基金的運營計劃是由國會決議,可以防止基金被挪用、占用;統一管理基金使得基金投資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聯系起來,從而可以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乃至經濟發展。但該模式也并非完美,其最重要的缺點就是由于政府的干預過多,政府會根據不同階段的經濟發展情況來調整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因此在此模式下難以獲得穩定的基金收益率。

1.1.2松散管理模式。該模式是指養老保險基金由政府和社會團體管理的模式,其重要特點就是由國家的專門機構負責養老保障的一般監督,由政府、雇主和雇員三方或雇主和雇員兩方組成一個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具體監督,由公共的、少數私營的、公共私營合作的各類機構實施操作和服務,管理和監督分離,基金的收與支分離。如德國、法國、西班牙等一些歐盟國家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

1.2私營管理模式

該模式是指將所有繳費交給政府認可的私營機構投資運營。這種模式一般用于職業年金或部分公共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現在國際上將該模式分為以下兩種:

1.2.1完全私有化模式。采取完全私有化模式的典型代表國家就是智利,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交由政府認可的私營機構運營管理。

智利1980年開始實行新的完全積累基金制度,推行養老個人負責制和基金運作市場化,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智利的《養老保險法》規定養老金的管理由私人機構實施,為此建立了專門的新組織——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AFP是私營性質的股份制公司,股東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個人,但不能是官方機構。目前,智利全國由21家這樣的公司,它們分別由企業、貿易協會、工會、銀行持股,大股東均為商業銀行。

智利有關法律規定,每個職工每月都必須交納本人完稅后月工資的10%,存人所建立的個人資本積累帳戶,但可以根據個人的喜好自由選擇一家AFP來管理和投資自己的個人資本帳戶,其成員資格不會因為調動工作、失業或者退休而終止,國家對最低投資收益和保障擔保,要求最低收益達到全部養老基金平均收益率的50%。另外,AFP自身的資產與養老基金分開經營,養老基金在法律和財務上獨立于公司;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完全歸于養老基金,不納稅,但AFP的經營活動要納稅。在1981-1995年智利的AFP的年平均投資回報率達13.5%,是國家管理制度下投資收益的5倍。

智利模式的優點有:由于有眾多的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參與投資管理,各公司為了其自身的生存,會以提供較高收益率來吸引顧客;由于眾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有利于促進這些基金選擇良好的投資方向,各基金管理公司選擇不同的投資組合,有利于降低投資風險。缺點主要在于眾多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為了拉攏客戶,相關運作成本提升,增加了個人為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繳納的管理費用。

1.2.2部分私有化模式。采取該模式的代表國家之一就是哈薩克斯坦。哈薩克斯坦于1998年1月1日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實施養老金的改革方案,從過去的現收現付制轉向個人積累性養老保險制度。國內成立了巧家養老基金AFP和7家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AMC,統一由中央集中管理。養老基金負責管理其成員的個人帳戶,而資產管理公司則負責把積累的基金投資于各種證券,從而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巧家養老基金中有一家是國營養老基金,其余14家是私人養老基金。國家養老基金由哈薩克斯坦中央銀行直接托管,直接投資不需要經過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運營。職工可以在巧家養老基金中選擇一家加人,如果職工為決定參與哪一家的養老基金,則被自動劃人國家養老基金。另外,職工在加人任何一家養老基金后,可以在國家養老基金和私人養老基金中自由轉換。哈薩克斯坦新養老金制度改革以來,養老金整體收益率還是比較令人滿意的。養老金改革實施的第一年其收益率高達32.93%,以后幾年的收益率也呈現逐步上升之勢。

該模式的主要優點體現在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率,而且基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證,如國家養老基金的成立;同智利模式一樣,該模式在優化基金投資方向,促進資本市場完善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缺點則體現在各基金公司為吸引顧客加大宣傳營銷費用等而引起的管理成本增加。

1.3公共管理模式與私營管理模式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1.3.1成本比較。采取私營管理模式的國家由于諸多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存在,各公司為了吸引更多客戶,加大了宣傳和營銷費用,使營銷成本和管理費用增加,而且在這些國家,政府一般都會規定最低投資收益,并且對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這樣也加大了投資管理成本。而在公共管理模式下,政府通過集中籌資基金,在投資管理中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降低了投資管理成本。參保者只須將養老基金交由政府管理,無須自己尋找基金管理公司,這樣也相對增加了參保者的收人。

1.3.2收益比較。一般來看,私營管理模式獲得的收益率要高于公共管理模式。實行私營管理模式的國家,成立多家私人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投保者可以根據各公司的業績來選擇投保,這樣就使各家公司為了吸引客戶而提高投資收益。正是私營管理中存在的競爭使該模式獲得了高收益。

2.各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共同經驗

2.1為保證基金的安全性以及投資收益率,政府必須為自己正確定位

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其保證人民最基本生活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安全性居首要地位,但又由于基金屬于長期性基金,其保值增值也是各國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這就要求政府在其應該發揮作用的領域來對基金進行管理。例如在智利模式中,政府雖然不直接參與基金的投資運作,卻扮演著規則制定者和監督著的作用。智利政府為了規范養老基金管理的公司的運作專門成立了養老基金管理總監署,該機構完全獨立于政府,直接監控和協調養老基金的管理經營。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每月向總監署和全社會公布最近36個月的盈利狀況。總監署根據各養老基金歷史記錄,制定出最低收益標準。如果在一段時間內不能達標,則取消該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權。這一措施不僅能有效對基金管理公司實施監控,而且有助于保護廣大投保者投保后的收益不受損害。

2.2養老保險基金必須遵循法制化管理的原則

為使養老保險基金能夠規范運營,切實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且逐步提高其福利水平,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制化管理是勿庸置疑的。許多建立社會保障的國家相繼通過頒布相關法律確定了社會保障的法制地位。美國于1935年最先頒布了《社會保障法》,并設立社會保障署,由聯邦政府直接管理老年保險計劃。目前,《美國退休、遺屬、殘廢和老年健康保險》在美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開支數額占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總開支約80%。有了法律的約束,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性才會得到保障,基金的投資才會逐步規范,人民的收益、福利也才會依法得到保障。

2.3養老基金的投資運營富于群眾監督

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社會保障基金也是如此,缺乏監督只會導致養老基金的分散流失以及被挪用、占用。在新加坡模式中,中央公積金局由政府、雇主、雇員和專家組成,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作等過程均受到了嚴格的監督,這樣才不致于使養老保險基金無法正常發揮其作用。

2.4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以市場化管理為主

政府管理旨在保證基金的安全性,但要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還是需要交給市場來做的。市場化管理的主要目標就是優化養老金配置。實行養老基金市場化運作,通過養老保險基金機構投向資本市場獲得較高回報率,不僅保證了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快了養老基金的積累,提高了人們的福利,而且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完善。

3.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我國目前采取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是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帳戶基金相結合,實行混帳管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提前到來,現行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急需變革。本文認為應將兩種不同性質的基金分開管理。

3.1將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分開管理的原因

3.1.1兩種基金功能不同,有必要將其分開管理。統籌基金的功能是收人再分配,注重的是公平;而個人帳戶基金則強調的是其保值增值,注重的是效率。作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第一支柱的社會統籌基金是廣大職工養老的本錢,盡管對其的保值增值也是必要的,但必須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硬性地將兩種基金混合管理,實際上就是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兩種不同的財務機制矛盾地混合在一起,如果產生了養老基金的缺口,則不能明顯地確定導致缺口地原因到底是由于統籌基金地缺口還是個人帳戶基金地缺口。

3.1.2兩種基金分開運作,有助于防止基金挪用等現象。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為廣大的老年人提供了較好的待遇,基本保證了他們的老年生活,但這卻是以不斷增長的養老基金缺口和挪用個人帳戶基金來填補統籌基金缺口來實現的。養老保險制度設立個人帳戶的初衷是為職工的未來養老進行預先積累和保值增值。但政府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卻挪用個人帳戶基金,出現了所謂的“空帳問題”。將兩種基金分開管理,對個人帳戶基金實行透明化管理,則能有效地避免個人帳戶基金被挪用,充分發揮其對國民儲蓄和經濟發展的作用。

3.1.3兩種基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不同,需將其分開管理。相比社會保險統籌基金來說,個人帳戶基金更加注重投資及其收益。在實際的投資運作中,采取公共管理模式通常由政府部門運營機構對基金進行投資,而這些機構多是非贏利性的,而且又以政府財政為后盾,這樣就導致它缺乏基金良好盈利水平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動力。再者,以基金安全性為首要原則,政府通常也會對社保基金的投資對象進行嚴格的限制。但這并不是說個人帳戶基金投資的安全性就不重要,在個人帳戶基金上,政府應加強對其的監管,采取不同于統籌基金的投資管理模式。

3.2兩種基金管理模式的選擇

綜上所述,本文建議對兩種基金分開管理。

篇4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商業銀行,助學貸款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并逐漸向基金積累制轉變。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每年都有結余,但結余的數額在逐年降低。到2003年末,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已達2207億元。隨著我國老年人口規模的迅速增長及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不僅從需求方面對中國社會養老保障造成壓力,在供給方面也對社會養老保障形成沖擊。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對養老保險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進行預測。結果表明,基金在2028年將首次出現赤字,當期赤字為3089億元,2031年赤字額將達到高峰,為3808億元。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主要是銀行儲蓄投資和國債投資,保險投資的多元化程度遠低于國際市場水平,尤其是缺少足夠的信用風險類產品。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途徑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這一方面使基金呈現逐漸貶值的趨勢,另一方面使得目標替代率(我國目標替代率的確定以養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資增長率為假設前提)無法實現,從而動搖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遠低于工資增長率,個人賬戶實際積累額達不到目標積累額,如不及時調整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提高收益率,我國的養老保險在不久將陷入“被迫提高繳費率——企業不堪重負,個人無力投保——養老保險制度崩潰”的危機之中。

面對我國現狀,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資金的去向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安全性的同時,提高其收益性對我國來說更加重要。

而另一方面,大學校園中大約20%的莘莘學子,由于家境貧寒,需要通過助學貸款的方式來順利結束學業。然而,目前由商業銀行來提供助學貸款的實際運轉情況并不理想。

一是現行的助學貸款制度存在著政策性目標和商業性手段之間難以兩全的矛盾。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銀行面向在枚的全日制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學生、第二學位學生、研究生發放的無需抵押的,在校期間政府給予全額貼息的個人信用貸款,目的是幫助普通高等學校的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以保障其順利完成學業。國家助學貸款一方面具有保證教育機會均等,.維護高校和社會穩定,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政策性目標。另一方面,國家助學貸款又委托商業銀行運作,定位于商業貸款性質,實際上又將風險交由商業銀行承擔,從而難以避免地出現政策性目標與商業性運作之間難以兩全的矛盾。

二是貸款難。助學貸款是一項信用政策貸款,帶有扶貧和支教性質,既無擔保又無抵押,還貸主要依靠學生未來的還貸能力及其還貸意愿,風險較大,而商業銀行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自然不愿承擔這種風險。金融機構考查學生的個人信用和學生的還貸意愿及還貸能力都無從審查,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現象較為嚴重。通常銀行確定誰的信用更好,誰未來現金量更高,往往以名牌大學及高學歷為判斷的標準,而對一般的院校退避三舍的現象較為嚴重。其結果是貧困學生因為所在院校不同而產生不同的獲得助學貸款的機會,相當多的地方院校仍得不到助學貸款的支持,這使國家助學貸款成效大打折扣,造成了信貸配給不平衡的局面。據統計,目前我國高校各類在校學生1600萬人,其中經濟比較困難的學生約占20%。而截至2005年3月份,全國高校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同的學生人數只有85.5萬人,即僅有27%左右的貧困生獲得貸款。高校學生普遍反映獲得助學貸款太難了。

三是違約率高。權威部門統計,目前全國學生貸款逾期不還的比例已經遠遠高于其他類型的貸款,有些學校甚至高達20%。據統計,在未能如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諸種原因中,誠信教育的不足和信用的缺失是一個原因。而在約束貸款人方面,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缺乏有效的剛性措施是原因之二,借款人畢業后奔赴四面八方,銀行與不少借款人根本聯系不上,對其失信行為束手無策,貸后約束機制不完善使借貸風險無從控制。就業困難或就業處境不佳(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除了培養守信意識和采取更靈活便捷的還款形式外,加強貸款制度建設、提高失信成本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四是追討成本高。銀行方面有關人員指出,國家助學貸款一般發放期限長、風險大,不可預測因素較多,特別是在貸后管理、催收等方面,銀行要付出較大成本,還貸情況不佳,就加大了銀行的風險預期值。

如何找到一個既能控制貸款風險又能兼顧各方利益的有效辦法?一方面是養老保險基金資金投資渠道少,投資多元化程度低,缺少足夠的信用風險類產品,造成社會資金的閑置和浪費。另一方面是學子苦苦貸不到錢,不能正常進行學業,造成更大社會資源的浪費,是否能將兩者對接?本文提出一種觀點,即由養老保險基金代替商業銀行來提供助學貸款。由養老基金提供助學貸款有如下好處:

一是可以拓展保險資金運營渠道,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目前養老基金的投資主要是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都受同期的存款利率影響。由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助學貸款后,其收益率受貸款利率影響。一般貸款利率總是高于存款利率,所以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益率。

二是可以降低違約率。目前借款人違約率居高不下,主要是因為貸款人貸出助學貸款后,對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借款人違約成本低或者是根本沒有違約成本。由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助學貸款后,一方面可以根據貸款人的實際情況展期還款,降低由于就業困難或就業處境不佳等原因被迫違約的違約率。而現在助學貸款的貸款機構是商業銀行,每年都要進行獨立核算,其承擔的風險越大借款還款期限越長,預提的壞賬準備就越多,影響其盈利能力,從而影響其競爭力,所以銀行都希望在短期內還款,因此限制了較短的還款期,造成了高違約率。由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助學貸款后,首先貸款者不是商業機構,不會只看重企業內部效益,更看重社會效益,只要不影響養老保險基金一定期限內的需要量,可適當展期,并且由借款者承擔展期的利息。這樣既降低了由于就業困難或就業處境不佳等原因被迫違約的違約率,又保證了養老保險基金的高收益率。另一方面,對于那些缺少信用的借款者,通過約束機制的建立使其不得不還款。將借款者的還款額及還款期與借款者的養老保險賬戶結合,對于惡意違約者可從其養老保險賬戶中直接劃出,并不準予以后補繳這部分劃撥款,這將直接影響借款者未來的收益。而養老基金對于個人的作用是保障離退休職工基本生活需要。借款者作為經濟人及風險規避者通過還款與不還款的博弈,自然會選擇還款,從而降低了違約率。這樣既保證了養老基金的安全性又保證了收益性。

三是可以改變政策性目的由商業機構來運作的模式。現在的助學貸款由商業銀行提供,助學貸款是一種信用貸款,既無抵押又無擔保,因此銀行所提供的貸款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所以,銀行寧可冒被罰款的風險也不愿多貸款,所以出現貸款難現象。由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助學貸款后,可以在一定程度緩解貸款難的問題。

篇5

[關鍵詞]社會保障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與平衡

21世紀,我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2000年我國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已達1.3億,占總人口的10.2%,并以每年3%的速度遞增。隨著老齡化人口比例的攀升,養老保險負擔系數也隨之提高,加上預期的人口壽命延長、養老保險待遇不斷提高、城市大量在職職工提前退休、基金收繳率下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不善等諸多因素,我國正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嚴峻的養老保險平衡危機。

目前,我國在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不平衡、資金短缺的現象日益突出,這一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及其作用的發揮,因此探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與平衡,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用率顯得尤為迫切。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及保險基金概述

現代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即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退出勞動崗位時,可以從養老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金,以保證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目前,世界各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有三種模式:

1.傳統型。又稱與雇傭相關模式,最早被德國俾斯麥政府于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后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采納。該模式主要是通過立法強制雇主和雇員參保,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負擔。在籌資方式上實行“現收現付”,以支定收,事先確定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2.國家統籌型。該類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福利型養老保險,最早在英國創設,目前適用于瑞典、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該制度的特點是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度,并按“支付確定”的方式來確定養老金水平,優點在于運作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對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缺陷為政府負擔過重,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另一種類型是前蘇聯所創的類似于福利國家養老保險制度,但其適用對象并非全體社會成員,而是在職勞動者,實行單一層次保險體制。

3.強制儲蓄型。又可分為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兩種。新加坡模式是一種公積金模式,主要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于在職期間與其雇主共同交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在退休后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智利模式作為另一種強制儲蓄類型,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實行私有化,將個人賬戶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來管理,勞動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基金管理公司,該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強調效率。

養老保險基金亦稱為退休基金,是各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實現手段,即雇員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獲得之給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終身給付。該類基金屬于專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

(1)社會性。養老保險作為一種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社會政策,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對象,在基金的籌集、給付及基金資產的營運上具有強烈的社會性,無論是管理的過程和具體環節均體現了社會或政府行為。

(2)儲蓄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相當一部分是通過個人賬戶預籌的,特別是積累基金,主要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預籌,儲蓄起來以備將來支付養老金的資金。

(3)互。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給付實行一定程度的社會統籌,以實現社會互助,減輕勞動者的養老風險。主要表現為:①基金籌措由國家、雇主和個人三方負擔,并從中劃出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②基金營運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歸全體投保人共有,而并不按個人繳費多少分享;③除個人繳費儲蓄部分,在投保人死亡情況下,其個人賬戶的儲存額或未領取完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與平衡分析

1.區際統籌與平衡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際統籌與平衡是以行政性區域為觀察點的一種分析方式,著眼于地區間的統籌與平衡。從我國目前現狀看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低且條塊分割。我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區際統籌層次低且條塊分割,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功能不強。自1986年始推行社會統籌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集模式,從其實施的情況來看,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并不理想。到目前為止,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較低,調劑范圍還比較狹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數還僅限于縣級范圍或地市范圍。同時,經國務院批準電力、交通、郵電等11個行業部門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行業統籌,不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統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地方統籌基金的供給,盡管行業統籌工作于1998年初月底向當地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移交完畢,并按先移交,后調整原則,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統籌,但其實施期間所產生的后遺癥以及行業移交前的不規范操作,如擴大統籌項目、調低繳費率、提高支付標準等,在短期內是難以消除的。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間發展不平衡。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養老基金的供給能力與需求壓力各不相同,在經濟發達、人口年齡結構年輕的地區或城市,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較多,但經濟落后、人口年齡結構老化的地區或城市則積累的養老保險基金較少,少數地區甚至入不敷出。一方面,部分發達地區或城市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較多;另一方面,部分不發達地區的離退休人員不能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這樣,養老保險基金不能在較大范圍內相互調劑,使經濟發達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不能補足經濟落后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欠缺,在總體上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使用效率。

2.代際統籌與平衡存在的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代際統籌與平衡是以參加養老保險人口的年齡為劃分點進行分析的一種方式,著眼于上下代之間的統籌與平衡。目前我國實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意味著現在在職的一代人既要承擔繼續供養上一代老人的義務,又要為自己將來養老進行個人賬戶積累,代際統籌與平衡矛盾已經凸顯出來。

(1)現收現付方式不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求。在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模式下,養老金可由雇主的收入或資產支付,或由政府自雇主及雇員的收入抽稅支付,一般而言沒有成立基金。這一制度通常在工作人口遠大于退休人口,或人口結構年輕時,并無困難,但在老齡化較為嚴重的情況下,這種養老金世代移轉,無以為繼。據預測,中國城鎮企業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的比例2030年將達到48.95%,2050年將達到55.46%,若采取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基金提取比例將超過工資總額的40%,因此必須成立基金以便積累。

(2)退休年齡是影響養老金負擔水平的一個基本因素。一般來說,在平均預期壽命和保障水平一定的情況下,退休年齡提高,則平均享受養老金年限就縮短,養老金負擔就能降低。我國現行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是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特殊工種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在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的職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這些規定與國際上隨著人口壽命增長而不斷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相比一般要早退5年~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區和企業為減輕職工下崗和失業壓力,通過采取提前退休的方式解決老職工再就業難的矛盾。實際上是把就業的壓力轉移給養老保險,把近期的問題推向遠期。(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欠繳嚴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逐年下降已是事實,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1999年為88.84%,其中有部分省份低于85%。據有關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1999年因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率不到位一項,就造成欠收養老基金472億元。目前這一狀況并沒有好轉,各地追繳的呼聲此起彼落,巨額欠費無疑削弱了基金的營運基礎。

三、對策與建議

1.逐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范圍。完善我國現行養老保險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部分體系,逐步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統籌,并向國家級統籌推進。同時,通過控制和調整個人退休年齡,在社會老齡化高峰臨近時控制撫養比,進而達到養老保險基金增收減支。

2.建立層次型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體系。結合世界銀行1994年基于儲蓄、重分配與共同保險三種功能提出的建議,我國可建立三層次養老保險統籌體系:第一層次為基本養老保險,為強制確定給付,省級統籌、隨收隨付、最終做到部分積累;第二層次是強制確定提拔,個人賬戶累積制;第三層次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自愿商業保險,視企業和個人的需要辦理。而對于我國廣大的農村人口,更要建立多層次統籌體系,充分發揮國家、農村集體及個人的自有優勢,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風險防范能力,最終與改革到位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相融合,成為未來統一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

3.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效率,確保基金增值。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增殖方式是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據有關資料顯示,美國從1950年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在股票總市值中的0.8%上升至1998年的29.6%,而全球主要市場上養老保險基金掌握的股票比例在20年內增加了超過20%。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持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基金測算與管理》報告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預計近兩年將達到1000億元,并在今后幾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根據專家經驗,當單一機構資金量占市場市值的10%以下時,該資金進入市場將不會引起市場的巨大波動。

但同時,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過證券市場進行投資時,對資金的安全性和回報的穩定性要求很高,一方面需要證券市場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一個規范、穩健的投資環境,提供適合養老保險基金特點的投資品種;另一方面需要注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風險的控制,注意選擇風險相對較低的投資品種,如證券投資基金。

4.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養老保險基金的資產組合形式取決于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而多元化的資產組合能夠有效地減少其中每一種資產所面臨的風險。據有關機構估計,今后十年內我國養老基金結余規模有可能達到1.5萬億元,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投資出路的問題已經越來越緊迫。基金增殖途徑的多源化無論對于保證養老金定額支付需求,還是對于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家經濟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目前我國基金增殖的方式主要是靠銀行存款利息和購買國家公債實現基金增殖,這種辦法雖然能保證基金運行安全,但增殖率極低。事實上,如稅收融資、國有資產變現融資、抵押貸款、不動產投資等都可以彌補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為其保值增值提供了一條現實的途徑。

5.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體制。首先要加強政府監管部門自身的建設和約束機制,財政和審計部門負有重要的監管職能,要定期公布基金狀況;中國社會保障監管委員會、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等專業性監管機構也應通過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進行監控;其次需建立基金的自律機構,建立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投資標準、投資方向、投資模式等的監控,各地區應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等各方面人士組成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養老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營運機構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防止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浪費,以提高其使用效益。

篇6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

一、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迫切需要投資

養老問題是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問題。基于養老的風險性和社會性,為保證人們退休后的生活水平,通常以養老保險的形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最終以養老金的形式返回到養老保險的受益人手中。因而,償付能力的充足性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根本問題,投資成為養老保險基金的迫切需要。

1.巨額隱性債務問題需要解決。在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賬結合”籌集模式下,社會統籌賬戶由企業繳費;個人賬戶按照職工工資繳費比例建立。企業繳費率由各省政府自行確定,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在實行該體制以前,已經退休的職工和在現收現付的舊體制下已經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職職工,都沒有時間或沒有足夠的時間為個人賬戶積累資金。這勢必造成了目前基本養老保險收不抵支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的現象。據統計,在退休人員每年以6%的速度遞增的情況下,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已經從1998年的100多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400億元左右。改革遺留下的隱性債務日益加劇。其中導致基金缺口的原因是:一是退休年齡偏低;二是待遇水平偏高。

2.社會老齡化問題需要漸漸化解。在進入本世紀,我國60歲和65歲以上人口分別占到全部人口10%和7%,被認為是我國人口老齡化進入一個新階段。據測算,我國老年人在2015年前后將高達2億,在老齡化高峰時我國老年人將在4億以上。然而,我國今天國民經濟生產總值只占世界的3.8%,卻要負擔著世界20%的老人乃至1/4(25%)的老人。我國在職職工與退休職工的比例是:2000年為5:1.2001年為4.1:1;預測2020年為2.2:1,2030年下降為1.8:1.據預測,2030年左右我國退休高峰(60歲以上人口約占33500萬,約占總人口的27%)來臨時,退休費將占工資總額的36%,高出國際公認的26%的警戒線10個百分點。目前正不斷擴大的老齡化危機,對存在缺口的養老保險基金來說是雪上加霜。

3.需要投資擴充基金。基金的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撥款、企業(雇主)繳費、職工(雇員)繳費和基金運營收入四個方面。為盡快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一方面要繼續保持適度的財政支持,按照“中央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要逐步達到15-20%”的要求,在確保中央財政當期支付缺口補助和做實個人賬戶補助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財政投入,穩定國有股海外上市減持和彩票公益金收入,適時開征大額遺產、奢侈品及高檔消費等特別稅種,進一步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但是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是納稅人,每年用于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畢竟是有限的,否則抽空財政會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和職工的負擔已經比較重,還有醫療、工傷等其他繳費,再加重企業負擔已經不大可能。從理論上講,通過繳費來擴充基金畢竟有空間的限制。在繳費比例、覆蓋范圍都飽和的情況下,繳費就不能再帶來基金的增長。因此,長期的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只能通過長期不斷的投資來解決。

4.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需要投資來化解。一方面,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與財政密不可分的關系,造成了大量的養老保險基金流失,表現為基金挪用、隱瞞截留收入、福利獎金等非正常支出等等,這一現象近幾年來隨著監管力度的加大已有所控制。另一方面,因為征繳力度不足,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近幾年才擴展到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的從業人員和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而片面追求覆蓋面以應付眼前的基金支付還會造成基金管理行為的短期化,出現“優惠征收”、“打折征收”的現象,給以后的養老保險基金埋下巨大隱患。這使得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問題更加緊迫。

二、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風險分析

養老保險基金從形成到支付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系統,其中,投資是實現基金增長最核心的一環。巨額的養老保險基金投向資本市場,在追逐基金收益的同時,風險也為各方主體密切關注。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代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專門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和日常風險管理,選擇專業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指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戰略和方針。投資管理人作為專業的投資機構,職能就是通過具體的投資戰術的運用實現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而政府部門出于社會安定的考慮,對投資的風險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所有風險進行有效管理,有賴于一個完善的投資監管體系,有賴于各個主體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權利關系和職責安排。

三、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問題監管的幾點建議

1.以社保部門為核心,相關部門輔助進行基金運營的監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跨越了多個部門,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負責基金的征收和發放,目前還有政府財政撥款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充,基金的投資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操作,所有的基金都通過銀行托管和流轉,最后受益人從個人在銀行的養老保險賬戶上取得養老金。這些部門通過委托管理聯系在一起。因而,對整個基金運作的監管,應該是以社保部門為主,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各司其專職又相互協作。在這樣的體系下,社會保障部門仍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督的核心力量。其他部門專司本職,只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監管。只要權責明晰,就可以保證監管的效率和成果。

2.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巨大且專業性強,而基金的投資也是非常講究技術與專業的,需要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管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以建立專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部門。而社會保障部門也可以把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管理任務獨立出來,委托由社保部、企業和職工代表、專家組成的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管理。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監管,養老保險基金理事會的管理內容應包括:(1)審核批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進入和退出理事會負責下的養老保險基金業務。(2)限制投資組合與投資比例,嚴格防范投資管理人的冒險行為。大多數國家的養老保險基金都投資于政府公債,而對投資于股票、債券、房地產等項目有嚴格限制。

基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特性和我國資本市場的高風險性考慮,應該在證監會下獨立設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司,專門行使證監會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監管職能。其負責基金投資的具體行為包括:(1)與社保部門共同確定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基本資格,對基金公司高管的任職審核;(2)定期和不定期地對投資管理人進行常規檢查;(3)接收基金公司的定期報告,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評估;(4)協調養老保險基金與其他基金、其他證券的關系,首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穩健和增長等等。托管銀行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自身的角色特點,也能有效對基金投資運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和報告投資管理人的異常交易或異常行為,督促投資管理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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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賬結構,費稅之爭,資本市場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勞動者解除養老后顧之憂的一種社會保險。在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但新制度還未定型,整個社會保障政策仍處于選擇階段(鄭功成,2002)。鑒于此,學術界關于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尤其是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熱度,養老保險基金問題更是引起研究者的興趣。目前,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核心問題——基金究竟如何營運,只有在對以往的研究作一綜述,甄優汰劣,才能有所把握。

一、關于基金運行模式:統賬結構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指城鎮,下同)運行模式的選擇問題,理論界分歧還非常大,遠未達成一致認識,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主張實行養老金現收現付制的社會統籌模式。何樟勇、袁志剛在深入分析兩種有代表性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內在機理的基礎上,認為基金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引入并不會改變行為人的最優行為,而現收現付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引入卻會改變行為人的最優行為。因此,當前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的時機并不成熟,現收現付制仍是當前適合中國實際情況的一種養老保險籌資模式。朱青認為應付人口老齡化趨勢,關鍵是要選擇一種有利于提高未來勞動生產率的養老保險籌資模式。從目前情況看,我國還沒有必要進行這種轉軌。

第二種觀點是主張實行養老金完全積累制的個人賬戶模式。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2000)通過一個宏觀增長模型比較了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在長期的差別,認為從經濟增長與福利角度看,基金制優于現收現付制。盧元認為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重構養老基金籌集模式,變部分積累制為完全基金制。降低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實現個人賬戶“實賬化”。

第三種觀點是主張實行“部分積累”制,在我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王開發認為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決定于其制度的內在規定性、歷史繼承性和現實性三個方面。考慮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特性,我們應該選擇現收現付制和積累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趙曼則指出,部分積累模式在保留部分社會統籌前提下,因引入個人賬戶而使其具有較強的激勵相容性。需要說明的是,“部分積累”是一個在解釋上存在明顯歧義的概念。其中一種解釋和設計思路是,建議將養老金收入和支出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現收現付,提供最低養老保障,實行互濟;另一部分則存入個人賬戶,形成實在的基金積累。這一觀點的竭力推崇者當屬世界銀行,中國目前的制度就是在世界銀行的研究基礎上形成的,并且也受到國內大部分學者的認可,與目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多支柱模式”也基本一致。

在贊同統賬結合模式的基礎上,許多學者對該模式進行了評價。一是分解說。鄭功成認為要在現有基礎上,將統賬結合中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帳戶部分分解并發展成為普惠式國民養老金與差別性職業養老金。劉貴平和戴衛東則認為將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分離開來,將個人帳戶放到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個支柱——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中去,“個人賬戶”逐漸變成實帳戶,即有實物貨幣相對應。

二是并重說。李珍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并重的“統賬”養老制度。社會統籌有它的缺點,個人賬戶制度也有其缺點。在中國,較好的辦法是折中道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各占一半,社會統籌部分的收入實行工薪收入累進稅,使終生低收入者能從中得到較多的獲益。作為最基本的養老金籌資方式,現收現付制與個人帳戶制的特征與對經濟的影響不同,但并不能簡單地由此分出兩者誰優誰劣,不是由現收現付制完全轉為個人帳戶制所有問題就迎刃而解。張松等認為,未來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上佳選擇是建立多支柱、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此前提下,現收現付制與個人帳戶制相互協調,共同存在較之相互替代更有助于緩解不可避免的養老金支付困難。

三是轉換說。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目前仍然采用現收現付制的DB計劃。1995年中國政府已決定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其中第二層次為FDC計劃。但目前的情況表明,上述改革思路面臨重重困難。從很多方面來看,NDC模式可以被看作是現收現付DB模式和FDC模式的混合物。類似于現收現付DB模式,NDC模式的資金源于工薪稅,用于當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支付。但不同之處在于,NDC模式建立個人賬戶,并將其繳費計入賬戶,但是沒有真實的資產,這點更類似于FDC模式。相對于現收現付模式而言,NDC強化了繳費和待遇之間的聯系。NDC計劃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更為合理的選擇(約翰·威廉姆森、孫策,2004)。

二、關于籌資模式:費稅之爭

籌集足夠的社會保障基金是實現國民社會保障權利的物質基礎,拓寬社會保障籌資渠道可以緩解政府財政風險,同時大量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可以調節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

第一種觀點主張開征社會保險稅。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已有70%的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在一些西方國家社會保障稅收已成為收入最多的稅種。中國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形式不規范,統籌范圍小,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導致社會保障負擔不公平,也不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的宏觀調控。一些人提出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路,主張建立社會保險稅的專家(財政部門)認為,將現行各項社會保險以社會統籌收費的方式改為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社會保險稅,這樣可脫離目前在“統賬結合”框架中“空賬”與“實賬”左右為難、舉步維艱的停滯階段,提高強制性和收繳率,實現費率統一和最終制度統一,改變目前的基金分散狀況,實現高度社會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開征社會保障稅可行性研究”協作課題組的實證研究認為:用征收社會保障稅模式取代現行社會保障統籌辦法是最佳選擇,有利于社會保障事業社會化和法制化管理;有利于資金統一調度,也有利于公平負擔。他們對某大型老工業城市進行了抽樣調查和論證,通過實證分析,方案是可行的。

第二種觀點反對“費改稅”。汪澤英認為社會保障費改稅與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運行模式相矛盾:一是稅收的公用性與社會保障個人帳戶的私有性沖突;二是稅收的不直接償還性與社會保障的專用性沖突。李紹光也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解決收費難和融資問題,將使政府陷入財政負擔不斷加重的境地。

第三種觀點對目前社會保險費改稅存在質疑。其觀點有三:一是還應當有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積累。二是稅與費在強制性上的孰優孰劣,不完全取決于“稅”或“費”的名稱,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三是在目前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狀態下,稅率能否實現自然走向統一仍成為問題。而費改稅后,國家財政成為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直接責任人,不再存在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作為收費機構中間層,國家財政的責任被放大,政府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

三、關于基金營運模式:公營、私營與資本市場的選擇

1.關于基金公營、私營

由于養老保險是積累性保障項目,基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便構成了整個養老保險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內容,因此,對養老保險基金需要采取既審慎又積極、既封閉又開放的管理政策。鄭功成等認為,國家可以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組織,可以設置中央和省(直轄市、自治區)兩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擔管理責任。李珍通過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進行國際比較,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出發,提出了這樣的構想:由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政府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社會統籌部分的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來經營管理個人帳戶上的基金。

殷俊等認為,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應采取分權制衡式的政府監管體系,以適應我國的國情。統籌賬戶資產經營權交給具有相對獨立性的養老保險基金信托委員會;個人賬戶資產經營管理權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其遴選指定投資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的投資;統籌賬戶的負債管理權交給財政部門,由其按社保部門的指令按時足額劃出給付資金入職工在商業銀行的個人退休金賬戶,以建立一個“多權分離、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的分權式管理制度。另外職工退休后其在個人賬戶上積累節余的資金,可由其自行選擇并決定由基金管理公司繼續經營或向保險公司購買養老保險年金。

2.關于基金入市

第一種觀點是入市時機尚未成熟。但養老金基金最終要進入資本市場投資。在理論上,國內主要研究機構、實際部門以及相關學者對此已基本形成了公開性共識。但是即使支持這一改革取向的人們也有一種擔心:以目前中國資本市場的不規范的現狀,很可能會使人市后的養老金基金承擔很大的投資風險。如李紹光就并不主張養老金基金可以立即進入資本市場,其短期的融資不足問題可以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和征收一般性稅收的辦法來解決。

第二種觀點是贊同基金人市。目前雖然因種種原因養老保險投資采取購買國債這種方式,但也有必要探索與資本市場結合的方式與途徑。養老金要與資本市場“理性結合”。1993年,吳敬璉提出,應當允許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以獲取收益來支付社會保障開支,而且,購買股票是基金投資的重要形式。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情況看,按照商業化方式運作社保基金,并引導其投資于證券市場,是一個必然趨勢和理性選擇。平安證券綜合研究所課題組的研究認為,社保基金入市一方面可以使其更好地實現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對改善市場結構、穩定股票市場和促進金融創新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關于個人賬戶“空賬”

1.“空賬”成因與問題

養老保險隱性債務構成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制度因素與管理因素。除了歷史債務外,養老金替代率難以降低到規定水平,個人賬戶儲存額記賬利率與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不確定,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困難,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國家與地方財政困難及企業經濟狀況不佳等困難,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轉制成本一方面使現有的“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代際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空帳顯性化”。另一方面迫使政府不得不加大養老保險的確保性支出,財政風險進一步加大。王誠認為當前社會保障制度中的突出問題是資金來源不足。為了保證充足的資金來源,以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的總繳費率必須等于失業率、離退休率、綜合患病率等項之和。以國有資產切塊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歸還欠賬思路有諸多欠妥之處。通過“發行特種國債、提高繳費率或征稅率、征收國家土地地租”的統籌解決辦法有望建立起一個穩定、規范和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

償付社會保障債務的手段有很多,可以用國民財富的增量來償債,也可以用存量來償債,也可以是增量償債法和存量償債法并用。李珍認為,最后一種方法可能是上策:其一,將一部分住房商品化,將其收入作為“老人”的退休金。其二,考慮出售房產以外的其他國有資產,包括國有企業。其三,對“中人”發放一部分“認可債券”。其四,也可以考慮到借用一部分個人賬戶上的基金償債,這里的債務人是政府。

2.做實個人賬戶與建議

郎立研堅持認為中國應繼續完善試點,積極探索做實個人賬戶的有效方式,著力解決個人賬戶的隱性負債問題。名義賬戶制作為一種過渡安排,并不能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問題。鄭功成認為,對舊制度下的養老金赤字(或歷史欠賬)需要明算賬、細分賬,一方面應當通過對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歷史欠賬進行精算,盡快查清需要補償多少錢才能真正完成制度的轉型;另一方面,根據國家、企業和個人分擔的原則,采取分賬負責的辦法來解決上述歷史欠賬。李紹光認為,解決“空賬”問題的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這一問題本身不再擴大。因此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必須首先切斷“空賬”的傳導機制,將其隔離起來單獨處理。總之,多數學者都認同養老基金賬戶要從空賬轉為實賬,以便移交市場管理。

3.空賬運行,保持“名義賬戶”

該觀點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鄭秉文,他認為采取“名義賬戶”制對于目前我國的具體國情是非常適應的:它既可以避免天文數字的轉型成本,又可以避免資本市場不發達而導致投資損失。而且建立名義賬戶是人市的理性化前提。

五、綜合評價

在理論界、學術界的共同研究下,政府經過綜合考慮,目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模式有了明確的決策:基金運行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籌資模式仍是征收社會保險費;基金與資本市場結合初步用來購買國債,基金的公營、私營問題仍在探討之中;個人賬戶“空賬”的做實正在試點。

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研究本身來說,也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第一,國際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經驗借鑒上過多地看好智利的私營化,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國情,這方面對新加坡、香港的經驗也關注得較少。第二,對基金征繳缺乏實證研究。基金征繳研究多局限于理論探討,應從實證角度研究征費與征稅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究竟有多大差別。第三,基金管理主體研究空缺。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與社保經辦機構之間各自承擔什么責任、它們的關系如何都很少研究。投資主體的研究也過多地放在資本市場上。第四,沒有基金平衡項目方面的研究。最后,對個人賬戶“空賬”缺乏充分的精算研究。空賬數目有多大,要多少年才能化解,通過什么方式怎么分擔這筆債務。

以上都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研究亟待加強的方面,期待著更多這樣的成果奉獻于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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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指的是養老保險基金在動態經營中實現保值增值的過程。這種運營不是簡單的積少成多,而是在運營過程中能再產生一個增量,使基金能不斷增大。也就是說,使養老保險基金不斷保值增值的方式、過程和途徑就是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陳旭明,2002)。據勞動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2001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498億元(含征繳收入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補助),總支出2321億元。當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1054億元。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的是部分積累管理模式,這樣,關于滾存結余基金如何運營問題就成為人們關心的焦點問題。因此,本文擬從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收入分配效應分析、國外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經驗、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等四個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一、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收入分配效應分析

養老保險實質上是一種分配行為,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涉及到宏觀上的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平衡,涉及到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系,涉及到國家與企業、國家與居民的分配關系(張慶洪、岳遠斌,1998)。雖然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積累均不同程度地具有收入分配效應,然而,鑒于本文的研究范圍,這里側重于探討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結果可以概括為三種:養老保險基金因運營良好而規模擴大、因運營一般而規模不變、因運營較差而規模縮小。而這種結果反對來會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水平,進而影響到人們的收入分配。從其影響結果來看,主要有三種:養老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個人的再分配影。向、養老保險基金對勞動者代際間收入的再分配和養老保險基金對同代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再分配。

勞動者個人收入再分配是指勞動者的收入在不同年齡段的再分配,即勞動者勞動期間的部分收入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作用而被延遲到退休期間使用,從而體現出個人收入的再分配效應。如在個人帳戶管理的儲蓄積累式養老保險模式中,個人收入再分配效應表現非常直觀,退休收入在形式和內容上均表現為勞動者退休前工作期間收入的一種積累,是延期或轉移部分收入的結果。如果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狀況一直能夠保持良好,則勞動者勞動期間的收入將會小比例地納入養老保險基金計劃,進而提高其現期消費水平;反之,如果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狀況一直不佳,則勞動者勞動期間的收入將會大比例地納入養老保險基金計劃,進而降低其現期消費水平。

勞動者代際間收入的再分配集中體現在采用現收現付籌資模式的養老保險計劃中,現有老年人口的退休費用由生產性勞動人口負擔,而現有生產性勞動人口將來的退休費用將由下一代勞動者承擔,如此順延下去,體現出勞動者代際間收入的再分配。因此,可以說現有勞動者是上一代人撫養的結果,并撫養下一代,下一代人將贍養現有勞動者,現有勞動者贍養上一代人。從而形成一種“反饋撫養模式”(殷建強,2001)。這種代際再分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可以從兩方面得到解釋,一是當推行某一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時,中年人和年輕人盡管繳費比例一致,但由于中年人要在相對短的時間里獲得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其中一部分繳費無疑轉移給了中年人,存在著明顯的收入再分配;二是就兩代人的繳費與所獲得給付來看,隨著工資水平的上升,繳費金額不斷增加,給付金額也不斷增加,而上一代人的退休金標準是根據其退休前某個時期的工資水平確定的,所以,其繳費額與給付額之間始終存在一個差額,這個差額中有一部分就靠下一代的繳費來彌補,而下一代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須由更下一代的繳費來彌補,同樣形成一種代際收入的再分配。如果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狀況一直保持良好,則上述的代際再分配比例將大大降低;反之,則將大大提高。

同代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再分配是指收入高低不同的勞動者之間的再分配。在養老保險運行機制中往往存在這樣的狀況:高收入者獲得的養老金低于其繳費水平,而低收入者獲得的養老金則高于其繳費水平。這說明,養老保險計劃存在著明顯的、形式各異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如果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狀況一直保持良好,則上述低收入勞動者給付將更多地依賴養老保險基金的增值;反之,則將更多地依賴高收入者的繳費,并且這種繳費比例有提高的趨勢。

二、國外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經驗

國外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經過數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探索,無論其運營規模,還是其管理方式,都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下面以歐州四國(瑞士、德國、英國和法國)為例,就國外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情況做一簡要介紹,進而總結出可資借鑒的經驗。

1.瑞士的做法

瑞士的養老保險基金受聯邦法律管轄,定期向監管當局提交運營狀況報告和審計師、精算師的報告。根據張小聞(1998)所做的調查,瑞士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債(37%)、房地產(19%)、本國股票(15%)、抵押證券(10%)、外國債券(8%)、儲蓄(6%)和外國股票(5%)。法律對總投資比例做了如下要求:每一養老保險基金總資產投資于各種股票的比例上限為50%;投資于股票和房地產的比例上限為70%;投資于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的雇主本身企業股票的比例上限為10%。同時,對于不同的投資品種也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投資比例上限。對于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免稅,但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收益則要課稅。

2.英國的做法

在英國,由雇主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是通過簽訂信托契約的方式來進行管理的,監管當局每三年對基金的全部資產和負債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對總資產和總負債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如果發現資產大于負債,將降低繳費率;否則,將限期予以糾正。

英國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投資于本國股票(54%)、外國股票(23%)、本國債券(9%)、外國債券(3%)、房地產(5%)、儲蓄(4%)和抵押證券(2%)。英國對于職業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結構基本上不加限制,唯一的限制是其資產投資于建立養老金的雇主企業的比例不能超過5%。

3.德國的做法

德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受投資公司法管轄,由聯邦銀行進行監管。其主要投資于債券(75%)、房地產(13%)、股票(9%)和儲蓄(3%)。根據投資公司法規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股票比例為21%—75%,具體比例由各養老金計劃靈活掌握;投資于房地產、流動資金和套期保值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上限公別為30%、49%和30%(資產承受傾向風險的上限)。

4.法國的做法

與德國一樣,法國的養老保險基金受投資公司法管轄,由法蘭西銀行進行監管。但基金管理必須通過人壽保險公司進行,而人壽保險公司則可以委托注冊投資管理公司進行運營。其主要投資于債券(上限為65%)、房地產、股票和儲蓄,但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上限為5%。養老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和投資運營相分離,不強制雇主參加養老保險計劃,并且規定雇主繳費不得超過雇員的四倍。

上述四國的做法可資我國借鑒的經驗主要有:

(1)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監管機構,歸口管理是上述四國的共同做法,要提高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效益,也必須在監管機構上統一,不能政出多門。

(2)投資渠道多樣化是上述四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普遍做法,一方面可以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風險。

(3)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各養老保險基金運作在政府有效的監管下,充分競爭,服務水平和效率均比較高。

(4)在四國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中,各國均注重培育和發揮審計、精算等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提高了基金運作的透明度。

三、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實行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以來,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越來越大,尤其是個人帳戶已經成為一筆不斷擴大、滾動增加的積累基金。據勞動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2001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498億元(含征繳收入和中央財政、地方財政補助),總支出2321億元。到年底,全國有10802萬職工和3381萬離退休人員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分別比上年增長3.39%和6.65%。其中,企業參保職工為9198萬人,離退休人員為3165萬人,分別比上年增長0.81%和5.1%。絕大多數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基本養老金,同時補發歷年拖欠的養老金14億元。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實現全額繳撥,全年基金征繳率達90%以上。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整頓規范工作繼續進行。截至2001年年底,全國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995.1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滾存結余216.1億元。

盡管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經過10多年的發展,規模相當可觀。然而,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統一,管理手段軟化,因而發生或存在著一些問題,導致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不能充分實現。

(1)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造成基金流失。雖然財政部早在1993年就下文明確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作他用;國務院也多次明文規定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但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門對此熟視無睹,擅自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如有些地方在沒有進行詳細市場調查和投資可行性研究的情況下,動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風險性投資和基建投資,進行市政建設投資,甚至是修建樓堂館所,基金不能如期收回,造成流失。1993年全國被挪占的養老保險基金為51億元,1994年上升為64億元。1997年的有關抽樣調查顯示,7個主要省市的養老保險基金余額中,銀行存款、購買國債和其它占款分別為11%、23%和66%。

(2)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渠道狹窄,保值增值無保證。1993年勞動部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中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徑是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或委托國家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放款,采取購買國家債券的形式進行增值,可以將養老保險與國家預算結合起來,既可以保證基金的增值,又可以完整體現養老與國家的本質聯系,還可以緩解一部分國家財政壓力。然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比較單一,不像國外養老保險基金可以進行房地產、股票、企業債券等多種投資,并且投資收益率處于一個相對較低的水平。作為一項長期貨幣收支計劃,將養老保險基金用于購買國債,雖然風險很低,但很難達到增值的目的。相反,養老保險基金非常容易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導致養老保險基金出現貶值,進而影響到養老保險基金的總體支付能力。

(3)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以來,一直沒有出臺與之配套的財務制度,具體經辦機構只能執行由部門下發的財務制度。由于該制度由制度的執行者自己制定,缺乏完整性、科學性,執行中容易出現基金流失和浪費現象。財政、審計等監督部門由于沒有參與基金運營事前和事中管理,只是簡單地事后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只能以部門的財務制度為依據進行處理,致使許多問題因無章可循而無法處理。

(4)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效率低下。正是由于可用于運營的養老保險基金規模較小、投資渠道單一,加之缺乏對基金運營的規范監管,因此,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過程中被人為操作現象較為嚴重,運營效率低下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四、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提高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根據上述分析,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亟待加強運營管理,提高其保值增值能力。

(一)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的基本原則與政策導向

養老保險基金與一般的基金運營不同,它具有投資周期長、投資空間大和資金規模大的特點,除了遵循一般基金運營的原則之外,還有其自身的運營原則,具體如下:

(1)安全性原則:是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要做到規避風險。它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最基本原則,即以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為其資金運用的首要任務。因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運營,關系到已退休人員現在的退休金和在職人員將來的退休金能否得到保證,所以養老保險基金不可投入風險較大的項目。否則,一旦投資失敗,損失將會慘重,甚至將危及養老保險事業。

(2)流動性原則: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持續性要求基金投資具有流動性。其投資應以間接投資為主,直接投資為輔。對于某些短期平衡的保險計劃來說,投資的流動性原則更為重要。

(3)盈利性原則: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要確保收到一定的收益回報。應遵照分散化、多元化的投資方針,進行組合投資,但要避免風險投資。即在符合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使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取得最大的投資效益,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確保養老保險戰略目標的實現。

(4)社會效益原則。由于養老保險基金是長期基金,有很強的穩定性。因此,養老保險基金可適度投資于基礎設施建設這類有穩定回報的項目,支持國家經濟建設,促進社會事業發展。

與一般投資不同,世界各國在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政策上都有特殊的:限制性規定,如對投資方向、投資結構及其比例有一定限制。此外,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如提高其定期存款利率;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征所得稅等。

(二)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方向與投資組合的選擇

1.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方向選擇

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不僅要保證基金本身的保值和增值,而且要有利于經濟的發展,所以投資方向的選擇必不可少(陳旭明,2002)。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基金通常投資于金融資產(股票債券)和實物資產(不動產和實業),實現產業化經營。目前,在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性與流動性的前提下,可供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選擇的方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實業投資。主要是投資于不動產,尤其是房地產。由于房地產投資是一項中長期投資,其投資回收期較長,占用資金量很大,技術性要求很高,所以存在著一定的投資風險。在養老保險基金的營運中,可以選擇一些相對來說風險小、周期短、效益顯著的領域進行實業投資,在短期內獲得較高利潤并收回本金。這種方式雖然投資風險小,但資產的流動性差,不易變現,因而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隨時支付。

(2)購買政府債券。由于國債信譽好,安全性強,風險小,而且具有一定的流動性,易于變現,是一種比較穩妥的養老保險運營方式。

(3)購買企業債券。由于企業有價證券承諾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可自由轉讓,風險較股票小。企業債券利率一般較高,但因為無國家財政做后盾,所以風險較國債大。

(4)購買公司股票。股票投資具有投機性強、風險性大、變現靈活、收益豐厚等特點,因而是風險最大,但同時收益也最大的投資方式。

(5)委托投資。指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信托投資。多為間接投資于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這種投資方式因為有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而使投資風險較小,并有穩定的較高利息收入。但在投資過程開始前,應規定出最低收益率,投資風險由信托投資機構承擔。這種運營方式手續簡便,易于操作,收益也有保證。

(6)現金和銀行存款。這種投資方法既安全又保值,但由于銀行利息很低,所以增值不大,而且如果遇到通貨膨脹,養老保險基金有時甚至會貶值。

2.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選擇

根據投資組合原則要求,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組合選擇應該將一定數量的資金在不同的資產,如到期日、流動性、收益率和風險性不同的資產之間進行合理配置。由于養老保險基金在時間和數量上具有剛性,所以必須有一部分資產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以用于短、中期養老金的支付。但是,這部分資產的保值增值能力較差,防范通貨膨脹風險的能力也較差。因此,又必須有另一部分資產進行收益性最大、風險性合理的儲備性投資。這部分資產在養老保險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期限最長,收益率最高。為此,可考慮:一方面根據資金的可用程度和可用期限,合理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短期、中期和長期項目;另一方面進行組合投資,合理安排國債、貸款、現金、投資基金及不動產等項目的比例。因為各類投資項目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各異,進行合理的投資組合有利于規避風險,提高投資收益。與此同時,可考慮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渠道,將養老保險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以期獲得高收益,但必須在保證有充分支付能力的情況下方能進行。

(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筆者認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應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使之法律化。只有如此,各種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針對養老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情況進行相關處理。

(2)建立相應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專司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工作。目前,可考慮借助各家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專業性公司的優勢,具體運營養老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以成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公司,參與實業和證券市場投資。至于這些機構的運營監管,可考慮由保監會代行職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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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殿武。設立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體制上的風險。投資與證券,2001(8)。

[4]殷建強。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分析。財經理論與實踐,200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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