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1 17: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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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主體價值宏觀和微觀靜態與動態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的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國內部分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1]目前國內學術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常現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而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2]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3]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4]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二、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論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5]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6]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7]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8]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9]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10]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11]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12]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長期以來,學界對經濟法主體的本質特征的認識不夠,使現有的對經濟法主體的類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對經濟法主體的固有本質的基礎之上。因此已有的對經濟法主體所進行的類型化,無法使人們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和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區別。
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學者們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概括和抽象。經濟法主體的歸類體現了經濟法和經濟法主體的本質,開始有了經濟法的色彩和內涵。有人指出,經濟法的主體可分為宏觀調控法的主體和市場規制法的主體。前者分為代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主體和承受國家的宏觀調控的主體即調控主體和承控(受控)主體。后者分為代表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或規制的主體和在市場經濟中接受國家的市場規制的主體即規制(管理)主體和受制主體(市場主體)。謝次昌教授把經濟法主體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且認為這兩種主體的劃分是相對的。李昌麒教授則認為經濟法主體應分為經濟決策主體、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實施主體。漆多俊教授的幾種分類方法里,有一種就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經濟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史際春等認為經濟法主體大致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對主體進行分類時,不再簡單的對經濟法主體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開始對經濟法主體進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與經濟法調整對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決策——實施”、“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參與)經濟活動”的模式展開對經濟法主體的研究。但是,這些觀點的不足之處是很明顯的。就“決策——實施”模式來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實施過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項作出決策并實行,因而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也有決策主體和實施主體,而且,就實施一詞的意義來看,實施通常是主體積極的、主動的行為,而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對于大多數的非國家主體而言,他們履行的多為消極的不作為義務,因而這一模式不能涵蓋經濟法上的全部主體。而“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長期的法律實踐中,“管理”一詞被視為行政法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代名詞,而被習慣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為行政法的常用用語。經濟法和行政法的難以界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人們難以準確界定“管理”一詞的內涵和外延,從而把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和干預等都視為國家對經濟的管理,進而也就認為,既然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行為是管理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就是行政行為,因此,經濟法在事實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經濟行政法。所以把經濟法主體放在“管理(規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歸類,本身就沒有能夠區分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主體,無法為經濟法的獨立性找到主體獨特性的依據。而“管理——(參與)經濟活動”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內涵和外延的過于狹窄。
我們認為,由于經濟法的特征在于協商性和他所體現的利益的整體性,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就要體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商和相互關聯性、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一對一的、單向的、管理和服從的關系,而是一種聯動的和互動的關系,經濟法律行為是一種利益關系范圍極為廣泛的、民主性和群體參與性極強的活動,我們要從經濟法主體所參與的經濟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本身來考察經濟法主體本身。由于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在體現利益的整體性的基礎上,還存在國家對經濟干預所在領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體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關系,這兩種法律關系分別是國家在對市場的管理中與市場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和國家在宏觀調控中和參與在宏觀調控的其他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前者我們稱之為微觀經濟法律關系,后者我們稱之為宏觀經濟法律關系。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我們這里以微觀和宏觀來界定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并不是指經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對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領域的法律關系,我們把經濟法主體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也是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的。因此經濟法主體也分為微觀經濟法主體和宏觀經濟法主體兩類。
微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市場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微觀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在市場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場中的各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和國家對市場的管理,這就需要區別平等的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微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首先,在市場的運行中參與市場活動的主體并不必然就是經濟法主體或者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對經濟活動參與者不加區分的一律歸類為任何一種法律關系主體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們認為,區分經濟法主體和民事法主體的唯一標準就是,參與經濟活動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體性、公共性。主體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經濟法主體有別于民法主體的根本標志,經濟法主體中的市場參與者,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經濟法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唯一區別就是利益范圍的大小。民法的產生是在不自覺的狀態下產生的,人們之間的民事交往活動是人類生存的必然,人們之間在生產、交換生活過程中,不斷的約定俗成,形成習慣,并具有約束力,以致有了國家之后,上升為法律,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在于對個人權利的極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體系下,國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個人利益沖突的裁判者,國家并不是對經濟活動置之不理,只不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參與在于事后的裁斷而已,國家以事后對沖突進行法律上的判斷、制裁來促使個人利益在民法體系下自由成長,并最終增加社會總財富的積累;而經濟法是在生產的高度社會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高度關聯性從而使純粹的市場調節機制面對極端的個人利益追求所帶來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卻日益顯得無能的背景下產生的。“經濟法的產生卻是一種自覺的過程,國家的意志在該部門法中得到了集中的體現。國家憑借其權威力、強制力,調節、干涉自發的經濟活動,避免其產生的弊端”。經濟法對市場所進行的規制,國家不再是消極被動的等待市場經濟主體把矛盾和沖突交由自己裁斷,而是積極的運用國家力量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國家已經不只是市場秩序的恢復者,而是市場秩序的建設者,而且他的基本職能主要是后者。經濟法區別于民法的另一個標志就是國家的主要職能在于防范市場的混亂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對混亂的修正,在微觀經濟法律關系中始終存在國家主體,而且國家主體加入經濟法律關系的時間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關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國家主體,國家并不以有別于其他主體的資格加入到民事法律關系中來,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關系被扭曲后作為裁判人加入到對恢復關系的關系中來,但這時的國家已經不是我們所討論的意義上的國家,而且,這時的法律關系也是訴訟等法律關系了。
宏觀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宏觀調控中產生的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宏觀經濟法主體而言,則只需要區分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就可以了。在經濟法地位的獨立性的長期的爭論里,宏觀調控這一國家行為的性質成為爭論的焦點。不贊成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學者把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視同為行政行為,從而把參與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各類主體等同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這種觀點,顯然混淆了經濟法和行政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我們看來,宏觀經濟法主體所參加的社會關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國家對經濟進行的宏觀調控和國家的行政管理有顯著區別,“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國家行政管理有時也涉及經濟領域并具有一定的經濟性內容。這一部分行政管理,也可以稱為國家經濟管理。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這一部分經濟管理,同經濟法所調整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在管理的目的與任務、管理內容和深度、管理方式和手段等等方面均有不同。”行政法雖然也可能涉及經濟內容,但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價值取向完全有異宏觀調控的價值取向。前者是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或政治秩序,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實現,而后者則是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結構的正常運行,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是一對一的關系,不僅國家作為一方主體是比較固定的,而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行政相對人也是固定的,具體的主體只能夠提起具體的權利請求,而不能由其他人就同一的權利義務提出主張;而宏觀調控法律關系的主體,盡管國家也是作為主體的一方無可爭議的參加到經濟法律關系中來,但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另外一方主體,卻因為宏觀調控涉及的利益的廣泛性,從而導致經濟法權利的享有主體的不能確定性。這是宏觀調控顯著區別于行政管理的地方。可以說,宏觀經濟法主體和行政法關系主體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有國家始終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而是在于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內容。
在市場運行中,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
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總之,通過對經濟法主體的進一步研究,我們可以更清楚的認識不同部門法之間的區別和聯系更深入的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注釋:
[1]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2]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3]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4]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5]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6]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7]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8]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9]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10]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
受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機制、企業自身情況等諸多因素困擾,醴陵煙花鞭炮企業的資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一)抵押擔保物普遍不足,承貸能力較弱
醴陵市多數煙花鞭炮行業企業均為中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企業生產發展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向金融機構借貸沒有充足的擔保抵押。新建企業多數沒有辦理土地證,或雖然辦理了部分土地證,但是建廠房用地多為山坡丘陵地,價值低、變現難,解決不了抵押擔保問題,難以與當地金融機構建立信貸關系。
(二)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約束,企業獲貸難度大
受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的約束,醴陵當地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對煙花鞭炮企業發放貸款門檻高,而煙花鞭炮企業規模小,財務信息不規范,難以獲取商業銀行的授權授信。目前,各行普遍的放貸模式是以個人資產作抵押發放煙花鞭炮業個人生產經營貸款,這就直接限制了貸款總量,不能滿足企業的有效信貸需求。
(三)擔保、評估、登記費用過高,增大了借貸成本
煙花鞭炮企業向銀行貸款,辦理抵押登記跟貸款合同走,每借一次貸款就要評估、登記一次,評估費率為貸款額的0.4%、登記費率為0.5%。另外如果由融資性擔保公司提供擔保要支付貸款金額2%-4%的擔保費用,直接加大了企業借貸成本,綜合融資成本達到12%-15%,企業難以承受如此高的融資成本。
二、醴陵滬農商村鎮銀行支持煙花鞭炮產業發展模式和成效
醴陵村行充分利用自身貼近市場、決策鏈條短、機制靈活、全部信貸資金投向縣域的特點,依托主發起行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傳統經驗優勢,優化信貸流程、創新信貸產品,有效支持了當地煙花鞭炮產業發展。成立一年多以來,先后為40余家小微煙花鞭炮生產企業,20余家花炮原材料及花炮機械生產企業共計輸血近8000萬元,且一直保持零不良和收貸收息兩個百分之百的良好記錄。
(一)加強銀政合作,搭建平臺有效緩解小微煙花鞭炮企業融資難問題
為了加大對當地特色支柱產業的信貸支持,有效化解小微花炮企業融資難題,醴陵村行非常注重發揮政府的行政推動和項目推介作用,積極深化銀政戰略協作。先后與醴陵市花炮局、南橋鎮政府、白兔潭鎮政府、浦口鎮政府等經濟主管部門及花炮主產區政府簽訂了信貸融資協議,召開了由花炮局、鄉鎮政府和推薦企業共同參加的融資推介會并逐一落實貸款協議。一方面村行為地方政府支柱產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規范企業經營生產模式,打造當地良好信用環境,防范村行信貸風險。如來自南橋鎮的3家企業迫切需要融資,但是由于企業缺乏銀行業認可的抵押物,很難獲取銀行融資,村行與南橋鎮政府搭建了銀政戰略協作平臺后,政府配合村行核實了該三家企業的誠信狀況、生產規模、納稅等重要信息,并承諾在貸款存續期持續對三家企業的經營生產進行監管和規范,村行通過“聯保貸款”的形式為三家企業授信300萬元,極大地緩解了3家企業的短期資金周轉緊張問題。通過以上模式的復制推廣,醴陵村行在助推當地花炮產業發展上卓有成效。2013年煙花主產區南橋鎮政府授予醴陵村行“支持產業發展先進單位”稱號。
(二)“信貸工廠”模式鋪就小微煙花鞭炮企業融資綠色通道
針對醴陵市小微企業蓬勃發展和小微企業貸款“短、小、頻、急”的需求特點,醴陵村行率先在同業中建立了小微企業“信貸工廠”運作模式———強化銀行內部中后臺業務的集中化處理,將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受理、評級授信、信貸審批、信貸放款、貸款回收等業務環節融為一體,并按照“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的要求,為小微企業客戶提供一站式高效率服務。特別針對當地產業集群化較高的煙花鞭炮產業的小微企業貸款在程序上實行“三減”:一是減少流程。將小微企業貸款十余道工序落實到5個崗位,并實行AB角管理,流水操作。二是減少環節。加強內部前后臺銜接,在審批上實行限時審批,并為急需客戶建立“綠色通道”。同時,擴大低風險信貸業務審批權限,進一步縮短決策鏈條。三是減少操作。對已貸款客戶,通過基礎資料比對參考,簡化企業申報材料內容;對優質客戶,采取跟蹤式操作,提前組織授信,減少企業貸款等待時間;對意向性目標客戶,超前介入,建立資料庫減少不必要的調查時間。通過這“三減”縮短小微企業貸款時間,大大提高貸款業務辦理效率,符合授信準入的小微企業貸款一周左右就可以資金入賬。這一“輕裝”行為,讓許多中小微企業嘗到甜頭。煙花生產私營業主劉先生就是這樣一位受益人,以前在其他銀行申請一筆貸款,層層審批,還要陪著往株洲市區跑審批,費時又費力。而如今,他通過醴陵村行的小微“信貸工廠”,在一周內獲得了120萬元的個人助業貸款,為其經營企業解了燃眉之急。
(三)金融服務“專業、精細”,為小微煙花鞭炮企業量身定制融資產品
根據醴陵小微企業特點,醴陵村行以煙花鞭炮生產銷售企業為核心,按產業鏈配備標準化產品,不斷進行產品創新。一是對煙花鞭炮原材料、造紙、印刷、包裝、花炮機械生產等上游生產企業特別分散、規模普遍微小的特點,配備個人經營性聯保貸款、以個人資產為抵押的個人經營性貸款以及“惠眾卡”等產品。二是對規模較小的煙花鞭炮生產銷售小微企業,以廠房抵押及全額保險、適當引入擔保公司擔保的方式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產品。三是結合當地集群產業特點,對規模相對較大的煙花鞭炮生產中小企業,篩選自有經營實體、證照,非關聯關系的,互相對各自經營情況及人品熟悉,且業務無沖突,經營情況較好的,不能提供有效不動產抵押的生產企業,采取以聯保的方式予以融資支持。通過制定專門的“個人生產經營聯保貸款管理辦法”,對聯保體的基本要素條件,授信要素、流程等予以規定,對聯保體成員的開戶情況、保證金支付等均以明確,大大提高煙花鞭炮企業的融資效果與效率。
三、進一步加大煙花鞭炮產業金融支持的工作建議
如何更好地、從根本上解決醴陵煙花鞭炮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仍然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提供相應的政策保障。
(一)建立湖南省、市、縣三級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
醴陵沒有一家政府背景的擔保公司,現有信用擔保服務機構遠不能滿足擔保需求。加上醴陵市煙花鞭炮企業水平參差不齊,且抵押物不規范,抗風險能力差等原因,金融機構對其信貸支持十分有限。建議建立以政府出資為主的信用擔保機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規范管理”的原則,建立省、市、縣三級多層次信用擔保體系,提高擔保體系運營效率,為煙花鞭炮企業獲取銀行貸款提供信用支持。在必要時行使行政措施,利用安全生產許可等措施,確保擔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二)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抵押貸款業務,為小微煙花鞭炮企業拓寬融資擔保渠道
建議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盡快出臺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抵押貸款業務的相關指導意見,并做好相關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建設、土地經營權爭議仲裁、貸款損失保障或補償機制等配套工作。另外,商業銀行特別是涉農金融機構也盡早謀劃,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政府指導意見開展相關業務。
(三)加快行業結構調整,組建地方煙花鞭炮集團
煙花鞭炮行業的特點是:規模越大,安全風險越小,經營效益越高。醴陵市煙花鞭炮行業要發揮集群效應,走“規模化、集約化”道路,形成規模效應應對市場競爭,從而更好地獲取銀行信貸支持。同時,地方政府要提高企業準入門檻,調整企業結構,促進煙花鞭炮主產區鄉鎮建立集團公司,提高市場競爭力。
(四)優化金融環境,提供和諧發展環境
不論是招商引資,還是爭取金融業擴大信貸投資,必須有一個好的金融信用環境。建議地方政府利用工商、稅務、安全生產許可等手段,對逃廢債企業進行制裁,讓逃廢債企業無法生存,通過打造“誠信醴陵”,促進煙花鞭炮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
(五)設立煙花鞭炮產業基金,促進其走上“安全”、“環保”可持續發展之路
[關鍵詞]循環經濟監督體系生態效率資源配置效率
在當今世界石油期貨已經穩穩的站在美元百元之上,黃金期貨價也一度觸及1000美元一盎司,各種有色金屬材料期貨價格也是紛紛上揚。最近的世界糧食價格又再次牽動人們的神經。人類進入工業社會以來,在物質文明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大肆消耗著地球有限的自然和環境資源,地球生態環境也遭到了極其嚴重的破壞。人們越來越關注這個被被現代文明折磨得千瘡百孔的地球,循環經濟也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
在我國,由于工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工業GDP占到全國GDP總額的近50%,比較農業以及第三產業而言,其對GDP貢獻最大。而且,工業是直接面對自然界的產業,大量的從自然界取材生產,然后又大量地向自然界排放廢棄物,每年為治理污染投入了大量的資金。這就是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工業發展模式——高開采、低效用、高排放、高污染。在我國的國民經濟中,工業的增長速度、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比重、對資源的依賴度、對環境的污染程度都占了較大比重,尤其是采礦、冶金、制造、石化、煤焦、電力、交通等行業在這些方面更為突出。目前,我國GDP約占世界的4%,但重要資源消耗占世界的比重卻很高:石油為7.4%,原煤31%,鋼鐵27%;我國每萬元GDP取水量為537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的4倍;消耗每噸標準煤實現的GDP為世界平均水平的30%;我國礦產資源總回收率為30%,比國外先進水平低20個百分點,也就是說,我國單位GDP能耗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是美國的4.3倍、德法的7.7倍、日本的11.5倍!由此可見,我國現有經濟增長方式和社會消費模式是一種相對粗放的模式,主要表現在資源生產力和生態效率較低,而按照這種模式快速發展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這與當今世界的經濟發展趨勢是大相徑庭的,也說明在我國建立發展循環經濟、建立循環經濟的管理與監測、預警制度的重大意義。
一般認為,所謂循環經濟就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倡導的是一種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國內外的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循環經濟進行解釋會存在一定的差異,而從系統上看循環經濟可以如此理解:為了保護日益惡化的環境資源,有效實現生態資源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按照自然生態體系的客觀規律,通過清潔生產、企業合作、宏觀調控等方式,從生產源頭上減少廢棄物、實施物料的循環利用并建立有效的廢棄物回收體系,最終使物質資源在生產與生活中循環利用的一種經濟運行形態。
由此可知,循環經濟涉及經濟、社會、生態三個方面的和諧統一,追求的是人地和諧、共同發展的發展觀。因此,循環經濟內涵包括:
第一,要符合生態效率。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使物質循環利用,做到物盡其用,這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循環經濟的前提和本質是清潔生產,實現生產過程中和消費過程后物質和能量的循環,通過其循環過程,實現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雙贏。
第二,提高環境資源的配置效率。循環經濟的根本目標就是保護日益稀缺的環境資源,提高環境資源的配置效率。它以自然生態系統的有機循環原理為依據,一方面通過在不同的企業、不同類別的產業之間形成類似于自然生態鏈的產業生態鏈,以達到充分利用資源、減少廢棄物產生、物質循環利用、消除環境破壞,達到提高經濟發展規模和質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它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生產體系或環節之間的系統禍合,使物質和能量多級利用、高效產出并持續利用。
第三,要求產業發展的集群化和生態化。集群是用來定義在某一特定領域中(通常以一個主導產業為核心),大量聯系密切的企業以及相關支撐機構在空間上集聚,并形成強勁、持續競爭優勢的現象,達到效益的極大化,而且容易在集群區域內形成具有特殊資源優勢、產業優勢的多類別產業結構。
為此,主要指標可以有:
1.萬元GDP能耗(噸標煤/萬元)。指報告期內某地區能源消耗總量與GDP之比。其中能源總量指用于企業生產、生活的煤、電、油等能源的消耗。計算時能源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折合系數折成標準煤。它反映了工業能源利用效率,是衡量工業企業能源消耗的主要指標,直接體現了工業的能源利用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
2.萬元GDP水、電耗(立方米、千瓦時/萬元)。與GDP之比,它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工業用水、電效率、技術及資源管理水平的高低。
3.城市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千克/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消費結構及綠色消費意識程度。該值越高,說明該地區城市垃圾減量化工作突出,有利于提高循環經濟發展總體水平。
4.污染物排放強度(千克/萬元)。指報告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主要考慮COD和S02與GDP的比值表示)。污染物排放強度可以直觀體現經濟增長對環境造成的壓力水平,同時也能夠綜合反映出生產技術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其值越小,說明水質污染程度越輕。
5.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指從宏觀上反映了區域工業用水及節水水平的程度,反映了工業企業節水技術及程度。
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指報告期內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的生活污水占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比例,用于說明城市所具備的處理生活污水的能力及對受納水體的影響程度。數值越高,則對受納水體的影響程度低。
7.工業廢氣(廢水)達標排放率(%)。指報告期內廢水(廢水)中各項污染物指標都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外排工業廢氣量(廢水量)的比例。反映了工業企業產生污染物對環境友好的程度。
8.工業粉塵去除率(%)。指企業在生產工藝過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氣中懸浮一定時間的固體顆粒物排放量。如鋼鐵企業的耐火材料粉塵、焦化企業的篩焦系統粉塵、燒結機的粉塵、石灰窯的粉塵、建材企業的水泥粉塵等。不包括電廠排入大氣的煙塵。
其中:工業粉塵產生量=排放量+去除量
9.工業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指報告期內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占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包括綜合利用往年貯存量)的百分比。計算公式為:
10.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指報告期內城市及建制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占垃圾產生總量的比例。垃圾產生量用清運量代替。
11.“三廢”綜合利用產值占工業總產值比重(%)。“三廢”綜合利用產值是指企業利用“三廢”作為主要原料生產和回收利用的產品產值。其占工業總產值比重基本綜合反映了地區開展資源回收利用的情況及其程度,將它納入評價體系中來以便更確切地反映一個地區的資源化開展情況。
社會發展指標是衡量循環經濟潛力和動力的重要標志,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程度。主要指標有:
12.中小學兒童循環經濟教育普及率(用入學率代替)(%)指全市中小學兒童入學率。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應該作為一項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工作來抓,尤其應針對中小學生。此指標體現開展環境教育的百分比。
13.教育事業經費支出占GDP比重(%)。指財政性教育經費預算內撥款的教育事業費部分除以GDP的比重。政府財政投入應優先保證對教育事業的投入,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應提升。
14.人均綠地面積(平方米)。指綠地面積和總占地面積的比例。指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區級、居住區級各類公園、街旁游園,包括其范圍內的水域。
15.綠化覆蓋率(%)。指綠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積占綠地面積的比值,反映環境質量狀況。
16.城市噪聲達標區面積(平方公里)。指城市中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能夠采取防治措施,將噪聲控制在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以內的面積。
總體經濟的發展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程度。如經濟實力、產業結構等,均對循環經濟發展起到了阻礙和促進作用。社會經濟發展指標是衡量循環經濟潛力和動力的重要標志。主要指標有:
17.人均GDP(元/人)。指每人所創造的國內生產總值(GDP),被認為是衡量國民經濟發展實力最重要的一個指標。發展循環經濟,本質上還是要發展經濟,提高經濟綜合實力。同時強大的經濟實力能為循環經濟發展提供雄厚的物質基礎和推動力,促進其持續發展。
18.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指以現期價格購買基期選定的商品組合除以基期價格購買基期選定的商品組合的比值,是反映通脹率的一種拉氏物價指數。
19.第三產業占GDP比重(%)。指第三產業的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用于衡量產業結構高級化程度。總體上看第三產業屬于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產業,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為此,該值越高,表明循環經濟發展程度越高。
20.高技術產業增加值占工業增加值比重(%)。反映了區域產業結構高加工度化、高技術化及競爭力程度。高技術產業一般是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通過發展高技術產業對于調整經濟結構、提高科技含量和經濟效益、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有著重要的意義。高技術產業產值占GDP比例在40%以上,表明社會的知識化、智能化基本達到現代化水平,國民經濟基本走上依靠科技進步的道路。
21.R&D投入占GDP比重(%)。反映了地區研究開發投入(經費和人力投入)水平和能力,是一組國際通用的、用于衡量一個國家科技活動規模及科技投入強度的重要指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地區經濟增長的潛力和循環經濟發展的能力。
22.環境污染治理投資占GDP比重(%)。環境污染治理投資指在工業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資產的資金。包括工業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投資以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所投入的資金。該指標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反映對于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和力度,同時也體現環境污染與破壞的情況。
在建立循環經濟的監測體系以外,還需要有相應的配套核算體系的建立。長期以來,由于我國都用國民生產總值(GDP)作為衡量經濟及社會發展的綜合指標和考核政府業績的主要指標。因此,各級政府部門為了追求提高這一指標而忽視了環境付出的代價。改革現行的經濟核算體系,采用綠色GDP核算體系已經迫在眉睫,從企業到國家建立一套綠色經濟核算制度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其核心也就是將自然資源的消耗和環境污染破壞的損失納入到經濟核算體系中來,引導企業自覺樹立循環經濟理念,走循環經濟發展之路。綠色GDP是指從GDP中扣除自然資源耗減和環境污染后的數值。綠色GDP扣除了環境和生態成本,才能真實地反映國家的發展水平,才能夠真正地為決策提供判斷依據。因此盡快出臺綠色GDP核算體系是真正實現循環經濟的一個環節。
綜上所述,循環經濟是“點綠成金”的經濟,它的魅力在于其帶來環境效益的同時,還能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從幾個方面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首先是以節能、節水為重點,促進企業節能降耗;其次,以推行清潔生產和發展環保產業為重點,促進工業污染從末端治理向生產全過程防治轉變:最后,以產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為重點,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為新臺階,為新型工業化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在我國現階段尤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參照2004年馬凱主任在全國循環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2]參照2005年《中國民營企業發展報告》
[關鍵詞]經濟主體,主體價值、主體分類,抽象與具體層面,靜態與動態角度
一、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價值和意義
從動態的角度看,法通過調控一定主體的行為,以確認、保護和發展一定的社會關系,最終達到建立和維護一定社會秩序、實現其價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門法而言,對主體行為的調控主要是通過確定主體范圍和設定行為模式兩方面完成的,具體地說,就是該部門法明確調整哪些主體的行為,并運用哪些權利義務的組合來規范主體的法律行為。主體根據法律的規定建立具體的法律關系,并最終將這種法律關系轉化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現實行為,使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
對于新興的現代部門法——經濟法來說,其社會本位的價值理念的實現,當然有賴于經濟法主體制度的正確建立和發展。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分類,既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又有重大的實踐價值。一方面,經濟法主體理論是構建成熟、完備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的核心環節,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哪些社會關系)、本質屬性(與其他部門法有何根本區別)和理念原則(如何指導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存在著邏輯上的緊密聯系。另一方面,經濟法主體又是銜接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環節性要素:就經濟法的制定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層級理論是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經濟法律體系和區分具體經濟法律部門層級的基礎;就經濟法的實施過程而言,經濟法主體的動態角色研究,能夠使經濟法理念原則得以正確適用,并改善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功能受限等問題,[注1]以規范和引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中國的經濟法學作為研究經濟法現象的新興法律學科,是在大膽借鑒國內外法學和經濟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出現了別國市場經濟未曾面臨的新情況。譬如,怎樣在不影響國家控股的前提下,適當減持部分國有股的問題。這些新的變化需要我們經濟法學者針對新問題擺脫舊有思維的束縛,加強法律理論的創新研究。
然而不論從經濟法的發展歷史還是價值功能來看,由于國內不少經濟法學者成長和長成于標準化、模式化應試教育下,其創造性思維能力呈現出天然的“貧困”,導致對經濟法的本質與現代性認識不足,[注2]表現在經濟法主體研究領域,就是不自覺地止步于靜態的、形而上學的研究方法。一些學者固守或依賴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體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論將之遷移到經濟法理論中,而沒有考慮到經濟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遷移來的經濟法主體理論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領域中,民事主體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三大類,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主體憑借意思自治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并根據法律承擔以過錯責任為主的民事責任。但是對經濟法而言,如果從形式上照搬民法這種主體——行為——責任的研究路徑,而不加以具體分析,就容易讓人產生無法對經濟法主體準確定位和分類的困惑,并糾纏于經濟法是否應當像民法一樣規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與其相區別,經濟法是否應當建立一種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責任制度等枝節性的問題。
我們認為,經濟法可以設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脫離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帶有擬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經濟法人制度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主體如何以其社會責任為準則進行經濟行為、如何具體合理分擔社會責任等問題。經濟法人制度的問題不應當也不能夠成為我們深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行為和責任的障礙,否則還不如換一個角度來觀察問題。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就更有實踐價值。[注4]同時,與經濟法綜合系統的調整方法相適應,經濟法的責任制度體系是一種包含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社會責任等等的綜合責任體系,過于強調各部門法與各種調整方法形式上的對應性,反而會失去經濟法的特色。
再如,若模仿關于行政法主體劃分為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監督主體的分類思路,將經濟法主體的基本分類確定為地位不平等的決策主體、管理主體、實施主體、監督主體等。或者更簡略地劃分為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并認為管理主體自然包含了決策主體和監督主體,它們都屬于國家主體。類似的困惑同樣存在。因為就任何法律規范而言,都有其創制主體、實施主體和監督主體,那么這種似是而非的分類實踐意義何在!這只會把我們研究經濟法的視角限定于相對狹窄的國家經濟管理領域,以自圓其說!這是法律理論對法律實踐現狀的一種倒退和妥協,而非對經濟生活現實需要的一種積極響應。
應當注意到,該種分類的實質是確立了“國家主體”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固定地位,即不管何種經濟法律關系,都必須有“國家主體”參與其中,才能稱之為經濟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而這實際與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地位相對恒定的特點如出一轍。[注5]關于“國家主體”提法是否科學的問題,本文隨后會有專門論述,這里需要置疑一點: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法律關系中也并非永遠處于管理者的地位,而這種連行政法學者也注意到的“恒定”分類法局限問題,為什么某些經濟法學者卻視而不見,將“國家主體”以管理者的姿態進行到底了呢?雖然很多學者認識到了這種基本分類方法的不足,并對其加以充實改進,例如用更詳細的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取代籠統的實施主體,用更具體的政府機構取代抽象的管理主體,以平衡原來過分突出國家主體軸心地位的分類,但仍有換湯不換藥之嫌,該分類方法對于具體經濟法部門的主體類型涵蓋性和針對性不強的先天弱點,也并未因此得到改善。
事實上,這些研究思路忽視了問題的真正關鍵,即三類部門法主體設置的邏輯起點并不相同。民商法是市場經濟中個體權利的維護者,強調以權利來界定和約束權利,以實現主體在平等秩序下的最大自由和利益。行政法以控制行政權力的行使為核心,強調以權利和權力來限定和制約行政權力,以實現政府有序行政的最大效能。而經濟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其主體行為模式更偏重于權利(力)基礎上的責任,強調要在主體之間合理分配社會經濟資源,從而形成一種和諧的經濟秩序,以實現社會經濟整體的可持續發展。這里的分配不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分配,而是一種需要動用市場的自發力量和政府的自覺力量,以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為基礎、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相配合的合乎經濟理性的分配,政府經濟行為不能違背經濟規律和脫離法制軌道,否則政府就違反了其承擔的社會責任。這里的和諧也不能單純理解為制衡,而是一個遠比制衡更加寬廣和深入的概念。主體之間只有對抗與制約,而沒有合作與協調是不可能促進經濟的全面、持續、協調發展的,和諧是經濟法價值的核心要素,是貫穿于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始終的一種基調,也是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出發點和靈魂所在。
此外,由于現代社會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并且變動頻繁,公私因素逐漸相互交織融合,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包含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層級性,[注6]更需要我們從靜態和動態兩方面觀察才能完整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否則僅僅套用傳統思維固守靜態分類的老路子,我們就會陷入與別的部門法學者大打無謂的口水仗、人為擴大或縮小對經濟法調整范圍認識的誤區。譬如,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大民法”與“大經濟法”之論戰,中期的“經濟行政法”理論之興起和衰落,到現在的“經濟法”和“社會法”之爭。[注7]所以,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標準,我們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橫向劃分或者行政法的縱向劃分思路加以替換,而應當從實踐出發勇于創新,通過動靜結合的方式探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層次。
因此,憑借這種全面的、創新的視角,我們要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它可以幫助我們反思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和本質屬性的傳統路徑之不足,[注8]找到明確經濟法的定位、驗證經濟法獨立性的新突破口,最終建立和拓展實現經濟法在實踐中功能和價值的有效途徑,把經濟法真正從“應然”的眾說紛紜之法轉變為“實然”的主客觀統一之法。
二、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一)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我們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首要目標是在歸納概括現實中各種經濟法主體類型的基礎上,給出經濟法主體一個明確的定義,以確定受經濟法規制的主體范圍。
但是,國內有的學者在分析此問題時,習慣性地把經濟法主體混同于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或者走向反面,夸大二者的區別,而忽視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性質。[注9]目前國內學界很少有將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者與經濟法律關系參加者有機結合起來的全面論述。因此,目前國內學術界給經濟法主體下定義時也就相應存在著兩種不良的傾向:其一,是過于強調國家在經濟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作用,將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簡單定性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并機械地規定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只能是國家,有意識地縮小了經濟法主體的范圍,與實踐中政府部門在經濟利益驅使下,借國家之名干預經濟過于泛濫的非正常現象“不謀而合”;其二,是認為參加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不一定由經濟法本身設立,依據行政法或者民商法的思維模式,推導出任何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特別是公民)都可能成為經濟法主體,這實際上是泛化了經濟法主體的概念。
這兩種傾向未能正確把握經濟法主體的本質屬性和外部特征,為我們正確認識經濟法主體設置了極大的障礙,并且也不自覺地降低了經濟法主體的實踐價值。
第一種傾向過分提升了“國家”在經濟法主體中的地位,而沒有考慮到國家主體比較抽象,在實際運作中存在多種角色,(如國家資產所有者、具體經濟關系參與者、宏觀經濟調控者、維護市場競爭者、經濟監督者等角色)需要不同具體主體加以代表,造成了認識上對“國家主體”的定位偏差。實踐中,當非國家主體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國家主體“合法權力”侵害時,其救濟方式往往被剝離為互不聯系的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出現原告主體因同一事由在民事訴訟中偶爾勝訴,卻在行政訴訟中屢屢敗訴的戲劇性場面,甚至會出現因法院拒不受理而投訴無門的情況。這種“國家”思維的背后是一種法律非公即私的觀念:經濟法順理成章地在實踐中被劃定為純粹的公法,公法的執行主體又怎能被私法主體隨意告倒呢!顯然,如果我們不能區分這些“國家”角色的不同性質而擬定不同的法律對策,就會導致實踐中本已十分缺乏的、以維護社會經濟權利為目的的經濟公益訴訟等保障措施流產。僅在抽象層面上使用“國家主體”這一概念其實質就是無視公私因素融合的經濟現實而把經濟法定義為“公法”,這種傾向無法解決實踐中屢禁不止、亟待解決的地方保護問題和行業和部門行政性壟斷的問題。
第二種傾向,由于引進了太過寬泛的法律人格概念,會使我們無法理解個人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正確位置。實際上,沒有相應的經濟法律規范的規定,個人是不能隨便成為經濟法主體的。具體地說,一方面,個人作為經濟法主體必須要符合一定的角色和條件,因為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注10]不同于民商法的私法性質,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經濟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另一方面,經濟法規制的重心是經濟力量強大的組織而非個人,這從經濟法現象產生之初以產業法和反壟斷法的面目出現便能看出來。[注11]普通個人經濟力量有限,能夠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十分有限,所以法律重在通過民事規范對其經濟利益加以維護,只要求他們承擔與其行為限度相適應的法律責任。只有當組織性要素存在于社會關系中,需要國家意志涉入,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才有從經濟法層面對某一類個人的經濟行為進行規制的必要。譬如,法律對稅收關系中具有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類型的個人規定不同的稅率以實現國家有組織的資源再次分配職能;再如法律對公司內部經理、董事競業禁止加以明確規定以加重公司的社會經濟責任等。
所以,我們有必要提出一個新的研究思路:即特定利益+社會責任權利+義務主體。據此,從抽象層面和具體層面、靜態角度和動態角度,展開對經濟法主體分類的研究,這是由經濟法主體的“經濟利益性”、“縱橫統一性”、“責任優先性”等本質屬性和“范圍的廣泛性”、“地位的層級性”、“角色的變動性”等外部特征決定的。而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相對完備的經濟法主體概念:經濟法主體就是根據法律確定的社會責任而賦予不同資格的,代表不同利益傾向的權利享有者和義務承擔者。
(二)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特征
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主體而言,經濟法主體具有不同于它們的本質屬性:首先,經濟法主體具有經濟利益性,即它應當是某種經濟利益的明確代表,是該種經濟利益的積極追求和維護者。不論國家主體也好,還是組織主體、個人主體也好,法律對經濟法主體經濟行為的調控,更多地通過平衡協調的手段控制該類主體行為的經濟成本和經濟收益完成的。
其次,經濟法主體具有縱橫統一性,這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應當是縱向因素和橫向因素的統一所決定的。對某個具體的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所處的經濟關系性質不同,可能與其他主體處于不同的相對地位,或者居于管理者,或者居于被管理者,也可能處于平等地位。并且對于一些特定的經濟法主體來說,如第三部門主體,這幾種角色因素可能天然地集于一身,不能簡單割裂開來對待。
最后,經濟法主體具有責任優先性,即它應當以社會責任作為自己的定位標準和行為準則,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應當將社會責任作為評價其在法律關系中所處地位和所為法律行為的標準。這里的社會責任,從法律層面上,包括了以行政法、民法、刑法等調整方式為主的綜合責任體系,但又不僅限于行為責任。社會責任的提出,意味著任何經濟法主體在行使權利(力)的時候,必須同時意識到如果濫用該權利(力)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感將內化于每個主體的經濟行為中。
因此,經濟法主體的性質表現在其外部特征上,同樣存在著大致對應的三個方面:第一,范圍的廣泛性。在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法主體數量龐大,類型豐富,這是主體經濟利益性的外在化要求:通過對每種經濟利益都有數種具體經濟法主體加以代表、維護和追求,實現各種經濟利益的和諧發展,才能最終達致經濟法所要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第二,地位的層級性。這里的層級性和層次性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層級更強調縱向位階與橫向位階的統一。我們在理解經濟法主體層級性的時候,要清醒地認識到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平等”并非行使國家權力的需要使然,而是源自根據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社會責任的大小而由法律合理分配的需要,借用經濟法“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的話說,就是要“以責定權,以責定利”。[注12]如果只看到經濟法主體之間存在著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忽視了不同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協作和競爭關系,便會有本末倒置的危險,動搖經濟法主體制度存在的基石。
第三,角色的變動性。就具體的某個經濟法主體而言,由于其在不同經濟關系中“角色”的不同,也令其主體外在類型和內涵發生著各種交錯和轉換,比如一個主體既可能是經營者(相對于生產者而言),或者銷售者(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又可能是競爭者(相對于其他競爭者而言),或者被調控者、被規制者(相對于政府而言),甚至是經過授權的行業管理者(相對于本行業其他經營者),等等。這除了是由經濟關系的流動性和復雜性所造成外,主體在不同經濟關系中所肩負的社會責任不同才是主體具有角色變動性的根本原因。
經濟法主體范圍廣泛,具有多種多樣的類型,是實現經濟自由和發展的保障;經濟法主體地位不對等,具有層級性,又是保障經濟秩序和穩定的需要;經濟法主體角色的變動性,則充分體現了經濟生活對各種經濟主體之間和諧互動的一種需要,以及法律為了滿足這種需要而努力營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因。
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經濟法主體有不同的分類。經濟法學的傳統二元架構分析方法并不利于經濟法主體理論的構建。譬如,有的學者將經濟法主體劃分為調制主體與調制受體,[注13]表面上一目了然、容易理解,但其實質與行政法主體總體劃分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模式沒有什么差別。還有的學者不注重對經濟法主體類型的歸納,而采取羅列式分類的做法,[注14]由于分類中同時采用了多種標準,又不加以區分和說明,造成了邏輯上的混亂,使得主體分類不具有協調性和對應性,根本無法體現經濟法主體分類的實踐價值。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是因為傳統的主體分類方法存在形而上學的缺陷,僅從靜止的角度觀察經濟關系,而忽略了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利益流動性和多重角色性。例如對于行業協會來說,它既要維護本行業的個體利益,又要使其利益實現目標跳出相對狹隘的個體利益層次,有責任將其提升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高度來影響全體成員的經濟行為,這才能最終實現行業利益的長期化和最大化,否則就會遭到整個社會的反對和拋棄。我們在分析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所代表的經濟利益時,就應當根據具體的制度環境和經濟情況加以判斷,不等簡單地下結論將其歸屬于某一類特定的具體利益主體,如市場主體中的生產經營主體。再比如對一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主體(不論國有也好還是私有也好),我們不能因為它們是經營者就忽視了它們追求個體利益過程中所負有的公共責任,從而進一步看輕實踐中該種主體因為涉及稀缺公共資源的經營和分配而擁有的類似于行政主體的“管理權力”。如果認識不到這種主體扮演的多重“角色”,就會造成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嚴重脫節,使得此種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出現從行政法領域和民法領域角度看都無法有力規制的問題,令其游離于經濟法律的正常約束外。
(一)抽象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從抽象層面看,經濟法主體可以有靜態和動態兩種角度的分類。所謂靜態主體分類,其目的是要揭示預設主體的社會關系,即主體相互利益關系和總體構成;而動態主體分類的目的則是要揭示主體的行為,即主體經濟活動和社會職能。
一方面,抽象經濟法主體的靜態基本分類是:國家主體(政府主體)、社會中間層主體、市場主體。通過此種分類方式,有助于我們理解經濟法對這三大類主體從總體上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因,它們是三大利益代表群體、也是經濟法主體的三大社會本源。
所有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最終都應當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為目標,但由于地位和角色的差異,它們各自實現公共利益的途徑是不同的。比如對國家主體來說,更多地是由政府憑借國家權力來實現資源分配,包括各種經濟利益的分配,因為政府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應當明確政府經濟行為的邊界,不應讓其超越一定的范圍;對市場主體則以維護權利、促進權利的實現為主,并對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加以平衡協調,通過市場主體對自己利益的追求間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對社會中間層主體則以鼓勵扶持外加適當限制為主,一方面令其代表國家行使部分國家主體的職能,另一方面則從法制層面加強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信念和力量。
但是,這種分類只有從抽象層面上理解才有意義,而不能簡單地將三類主體與具體經濟法部門主體一一對應起來:首先,政府主體既要代表國家管理經濟的運行,成為管理主體,又可能作為市場主體進行投資,成為投資主體,或者代表國家進行消費,成為消費主體。因此在不同的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國家”主體的地位和作用發生著較大的變化,不可能一概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需要從多重角度認識和分析。
其次,市場主體之間僅僅在私法層面具有抽象的平等性,實際經濟生活中存在著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對抗,以及因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引發的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些都屬于經濟法的調整范疇。尤其在壟斷組織或特殊企業形態中,由于涉及經濟競爭秩序的維護和公共利益的實現等問題,需要國家意志根據實際情況介入以加重其義務和責任。因此市場主體并不能等同于市場規制法主體,與后者是一種交叉關系,其中包含有不需要由經濟法調整的私法意義的平等經濟關系主體,也不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中存在的市場監督管理主體等。
最后,社會中間層主體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新近涌現出來的經濟法主體群落,它們與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發生角色轉換,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十分重要的一環。但我國社會中間層主體正在逐漸形成中,其具體類型同樣十分復雜,并非都能把它們理解為單純的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因而目前社會中間層的提法尚有其局限性,應當在具體經濟法律制度中加以詳細區分。
另一方面,為彌補這種靜態分類的不足,還有必要從動態的角度入手,將經濟法主體進一步分類為:生產主體、交換主體、分配主體和消費主體。
社會再生產的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增量利益的過程,需要法律制度予以規范,需要以經濟正義作為評價標準。經濟正義表現在生產環節、交換環節、分配環節和消費環節,就是生產正義、交換正義、分配正義和消費正義,尤其以分配正義為核心,這使我們分析市場經濟中的四類傳遞社會資源的利益“流動”主體具有了深刻的意義。當然,這種分類同樣需要從抽象層面上觀察才能彰顯其意義,與前面所說的靜態分類不存在誰包含誰、誰主導誰的問題,構成我們認識主體的相互補充的兩個不同角度。
動靜結合的經濟法主體基本分類標準可以讓我們發現,經濟法意義的法律關系的產生,主要是圍繞著經濟領域社會公共利益的形成、維護和實現進行的,如果離開這個主題,那么所謂市場主體(比如經營者)、經濟行政主體(比如地方政府)和社會中間層主體(比如市場中介)或者生產主體(如生產者)、交換主體(如經營者)、分配主體(如政府機構)和消費主體(如消費者)進行的各種“經濟”行為什么時候應該屬于經濟法調整,什么時候應該屬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調整就會顯得難以區分。經濟利益是永遠不變的,但利益主體卻因其社會角色發生著不停的變化,唯此才能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具體層面的經濟法主體分析
1.宏觀調控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在宏觀調控法中政府主體在法律關系中占有恒定地位,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有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分,但二者關系也并非行政法意義上的簡單隸屬關系或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的主體一方雖然是政府,但是政府主體的調控行為是一種綜合和間接手段,包含引導、規制、監督等方法,目的是保證社會經濟總體的均衡協調增長。而對所謂的被調控主體,也不能作泛化的理解,造成被調控主體因為處于“被動”地位,而沒有實踐價值的假象。明確哪些主體能成為被調控主體,有助于我們理解政府主體的宏觀調控權力的大小、界限,其取決于現實經濟生活中主體的經濟需要。比如政府機構為了能向具體經濟主體提供公共資源,而擁有對它們征稅的職權;需要與其他主體一起行使分配職能才能滿足各種主體的利益合理分配的需要;為了保障生產和消費環節(最終是為了保障勞動力和生產資料要素的優化配置)的順利進行而行使金融貨幣的調節分配職權,等等。
2.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
一般認為,市場規制法主體可以分為管理主體、投資主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等。
我們認為,首先市場規制法主體不應該包括勞動主體,因為勞動關系雖然也具有財產屬性,卻具有較強的人身關系和社會公益屬性,應當主要由勞動法這樣的社會法單獨調整,而不應再把勞動者的完整概念納入經濟法范疇中。
其次,不能籠統地把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劃定為經濟管理關系,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主體之間的核心關系不是經營者與管理者的關系,而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并且對消費主體而言,其與管理主體之間也并不存在什么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要拘泥于如何完備抽象的主體類型分類,而應當具體到《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來探討主體分類問題。通過這種分析,我們認識到:主體的相互的平衡和諧是市場規制法主體關系最為顯著的特征。
3.“中間地帶”法中的經濟法主體:由于經濟的持續發展,新的經濟關系不斷涌現,從而形成了一些既不能純粹歸于市場規制法又不能完全歸于宏觀調控法的經濟法新法域,比如有關市場準入、經濟監督的法律制度。這充分體現了經濟法制內部相互協調、相互融合的本質,更集中體現了經濟法現代性。對這些法律制度主體的研究,同樣不能生搬硬套經濟法主體的抽象分類,而應當從動靜結合的角度具體區分。
總之,通過對抽象主體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深入了解不同部門經濟法之間的協調和聯系,而通過具體部門經濟法主體的研究,才能使我們深入了解經濟法律規范的實際運行機制。
四、未竟的問題:關于“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
鑒于國家主體在經濟法主體分類中的重要性,我們已數次從不同角度加以論述,在行文即將結束之際,我們再次以國家主體為出發點,對理論界關于經濟法的一些學說的基本觀點提出置疑,請各位經濟法學人不吝賜教。
目前學界在談到經濟法的本質和調整對象時,比較通行的語言就是“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為了經濟法的本質究竟是國家協調、國家干預、國家調節,還是國家管理,經濟法學者曾經爭論不休,最終學者們認識到:協調也好,干預也好,調節也好,這些詞的內在基本含義趨向是一致的。
然而,我們認為“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論”的錯誤不在于“協調”、“干預”、“調節”、“管理”,而在于“國家”一詞。即片面地強調經濟法的抽象主體之一——“國家”,而忽視了經濟法的其他主體。在抽象層面上,國家可以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但由于國家主體的抽象性,其利益代表主體或具體操作主體終究要歸結到以政府機構為代表的具體經濟法主體。抽象層的國家主體是經濟法的制定者,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也是市場主體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者,以“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來解釋國家調控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宗旨,就如同以法律本身來解釋法律現象一樣,是邏輯上的循環論證。
研究應始于實踐的需要而終于實踐的需要,切忌始于實踐的需要卻終于“唯美感”的理論需要。對經濟法主體的歸類應當首先源自實踐,而后經過理性的整理加工,再以理性的分類方法反作用于實踐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修正理論。不能為了理論而理論,最終脫離了實踐發展的需要。
同樣,現代經濟法理論的開端始于對國家主體“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經濟過程的深入研究,但國家“協調/干預/調節/管理”理論并不能體現經濟法的全部本質,只有經濟法學理論應然的預判與實然的實踐相結合,將原始的研究切入點融合到完整的經濟法現象中,經濟法的本質才得以凸現。
注釋:
[1]這種情況也可稱為“缺位”,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我國經濟法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缺位現象,表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環節。無庸諱言,這些問題是跟人們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和分類認識不清息息相關的,其中尤其以人們對政府主體的角色定位不明確對實踐干擾最大。
[2]參見拙文《論我國經濟法的缺位及缺陷彌補方法》,經濟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話,而是現代社會之法,我們不應當過于關注其產生源頭而忽視了其隨現代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的重要特征;經濟法所彰顯的價值體系也非套用傳統法律理論能夠闡明的,這種價值體系是帶有層次性的,以和諧為核心的具有新時代特征的系統。
[3]參見劉溶滄李茂生主編《轉軌中的中國財經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P103:“法人制度……本身只是一種中介的而不是最終的所有權,離開了發起和組織法人并為法人財產真正承擔風險的那些最終所有者,法人既無從產生,也無法真正生存。”
[4]這里的“經濟責任”概念已經與普通的法律責任有了明顯區別,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P118-121。
[5]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P86。
[6]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這種包含縱橫因素的經濟關系理解為縱向的行政管理關系和橫向的民事競爭關系的疊加,這種經濟關系已經發生了質變,成為了不屬于由原來行政法和民商法調整的新的社會關系,參見安旻《論構建我國現代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若干基本點》,《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
[7]當然,經濟法學是一門年輕的法律科學,適當的論戰與爭鳴是有利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也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歷程,不過時至今日經濟法研究依舊難以脫離過去那種分歧多統一少、基礎理論各成體系實踐卻少有應用的發展怪圈,就值得我們認真反思一下了。
[8]比如過去學術界一提經濟法的本質必談法的階級本質和社會本質的模式化套路,就對建立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體系少有裨益,參見史際春主編《經濟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P19-22。
[9]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對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兩個概念加以區分是有道理的,但其因此淡化經濟法主體概念而強調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提法則值得商榷。經濟法主體是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外延更加寬廣內涵也更加豐富的概念,本文對經濟法主體的性質隨后將有論述。
[10]參見前引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第二版)》P65-66。
[11]參見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P7-9。
[12]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65。
[關鍵詞]奧運經濟體育產業中國
一、我國體育產業化的現狀
1.體育的產業化發展不很樂觀。我國體育產業化經過20多年的發展,相繼推出足球、籃球、排球聯賽等職業賽事,組建了大量的職業俱樂部。然而,球市不旺,俱樂部自身造血功能差,與發達國家和體育產業健康發展還相差很遠。據統計,美國每天有5家健身中心開業,全國參加健身活動的體育人口高達60%以上。而我國體育產業的經營收入微乎其微,許多俱樂部入不敷出,經營困難,舉步維艱。
2.外資競爭的巨大壓力。加入WTO后,我國體育產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400家在華投資。全球體育用品企業產值前10名全部進入中國,年產值超過10億美元的公司都已進入我國市場。迄今為止,這些公司幾乎占領了我國高檔體育用品市場。作為全球范圍內的朝陽產業,體育產業回報豐厚。面對奧運這塊大蛋糕,如果國內企業再不迅速搶占市場,外資很快就會全面占有,無疑會給初起步的中國體育產業帶來巨大的壓力。
3.中國體育產業的機遇。除了奧運會這個前所未有的機遇,中國體育企業還面臨著以下機遇:一是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健康意識、體育運動意識越來越強,健康投資、體育消費將越來越多;二是出于崇尚體育明星的心理,人們愿意花錢看自己喜歡的體育明星的比賽;三是體育產業是新興產業,屬于朝陽產業,是新的經濟增長點.為緩解體育需求增長與國家財政撥款不足的矛盾,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把體育納入第三產業,并已用產業政策的杠桿,吸收社會資金,引導個人消費,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二、奧運經濟與體育產業化的互動
1.加速我國的體育產業化進程。奧運會是當今世界上最具國際化的盛會,承辦國的政府、組織和企業要與多個國際組織和眾多跨國公司進行業務往來和商業談判。因此,從申辦到實際運作的全過程都必須按照國際慣例來操作,即以信用為基礎,以契約管理為手段,進行商業化運作.這樣的操作要求舉辦國政府、組織和企業調整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管理和運作方式,從而為我國體育真正走市場化道路,采用國際上通行的市場運作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2.推動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奧運會的市場化運作無疑為全球體育產業的發展開拓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只要運作得當,2008年奧運會不僅可以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強力助推器,更將是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火車頭。3.“奧運泡沫”問題需要體育產業化來解決。奧運會4年才一次,很多場館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只有很少幾次的利用,大量場館的閑置,占用了大批資金,浪費了大量的資源,如果經營不好,將給舉辦國、舉辦城市造成巨大的財政負擔,因此要處理好應對大型活動與日常經營的關系問題.以直接投資為主要特征的奧運經濟對經濟的推動作用越大,在奧運投資周期結束后,對主辦城市和主辦國的經濟帶來的沖擊就越大。奧運經濟的這一特性在國外被稱作“低谷效應”。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辦法就是體育產業化,通過戰略規劃周密實施,既要避免奧運經濟過熱,防止出現“奧運泡沫”,也應通過先期預防和后期預防,把“低谷效應”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三、實現體育產業與奧運經濟雙贏的對策
1.制定體育產業化和奧運經濟發展戰略。奧運周期一般為12年左右,我們將其分為奧運前期、當期、后期三個階段。前期戰略包括場館建設、服務公共設施建設、資金的籌措、贊助商的選擇等前期籌備工作。另外,還包括制定適宜的奧運市場開發戰略。奧運市場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對這個市場如何開發、包裝、銷售應盡早做準備,多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模式和運營機制,并與我國的體育產業化戰略相結合;當期戰略在奧運會召開的前后幾年,主要涉及與比賽有關的事宜,包括體育器械、體育設備的選購、比賽的組織、門票彩票的銷售、電視轉播權及廣告的銷售、奧運紀念品的開發與制作等,應盡可能按照市場化模式來運作;后期戰略在奧運會結束后的幾年內,應充分發揮奧運會這個動態的、極具號召力的“人文旅游品牌”的價值,在奧運會結束后的1年~2年里可充分借助奧運余溫來吸引國內外旅客旅游、觀光和度假。
2.轉變體育產業的發展模式。加速體育產業與資本市場的融合。我國目前的體育產業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政府管理型”,體育經費的來源是“行政撥款型”,這無疑限制了體育產業的發展。要從根本上解決體育產業化經費不足的問題,必須將體育產業與資本市場對接,讓體育產業進入資本市場,從而提高體育產業的融資能力。
強化品牌意識,擴大國際影響雖然我國體育用品產業發展很快,但真正屬于國際品牌的卻寥寥無幾。面對奧運會龐大的市場份額和眾多跨國企業集團的競爭壓力,中國體育用品企業必須推出自己的民族品牌,力爭較大的市場份額。同時,也可使本國企業借助奧林匹克市場營銷計劃,推廣企業形象和品牌。
加強人才培養。成功舉辦奧運會需要一大批既懂體育專業、法律,又懂經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體育產業也必須大力發展這方面的人才,我國的體育市場還很不成熟,這方面的人才還相當匱乏,要想使我們的體育產業走向世界,加大人才的培養是非常重要的。
提高市場意識。搞好奧運營銷中國體育產業一定要借助奧運會這一契機,加大體育營銷力度,以尋求更多贊助商加盟,增加體育產業的產值。我們已提出了“綠色奧運”、“人文奧運”的概念。應通過奧運會的舉辦,系統總結我國體育營銷方面的經驗,繼往開來。
總之,奧運經濟與體育產業化相得益彰,互為推動,互為促進,那么,在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體育事業發展就應把兩種戰略放在一起考慮,共同開發,共同發展,從而實現二者的雙贏。
參考文獻:
[1]張玉超李紅衛:2008年奧運會對北京經濟發展的影響.體育學刊,2002.9
論文提要:經濟景氣研究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歷了近百年的歷史,已成為世界許多市場經濟國家監測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近十幾年來,我國景氣指標的相關研究累積了大量經驗,并逐步建立了我國的景氣指標體系,用其監測分析我國經濟波動。然而,對我國區域宏觀經濟運行先行指標體系的研究尚未形成體系。我國地域廣闊,區域經濟有很好的多樣性,所以對區域宏觀經濟運行先行指標體系的研究具有積極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一、相關理論研究及其意義
經濟景氣研究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歷了五個階段,已經有了大約近百年的發展史。最早的是哈佛指數階段,該指數是由13項監測指標根據時間差異關系分別編制的。包括與股票市場有關的“投機指數”、與商品交易市場有關的“商情指數”,以及與金融市場有關的“金融指數”。該指數不僅能夠指示景氣動向,而且能夠超前預報;第二階段,景氣監測預警體系形成階段。1937年密切爾和伯恩斯研究了近500個經濟指標的時間序列,選擇了21個指標構成超前指示器,之后又提出了研究報告“循環復蘇的統計指標”,預測出了經濟轉折的時間,并被后來的實際經濟波動所證實;第三階段,景氣監測預警體系發展階段,這階段對擴散指數進行了大量研究工作;第四階段,景氣監測預警體系國際化階段,20世紀七十年代,NBER和穆爾的國際景氣研究中心將經濟景氣方法用于監測分析國際經濟波動,最初建立的是西方七個主要工業國家的經濟監測指標體系;第五階段,景氣監測預警體系創新化階段J.H.斯托克和M.W.沃森提出了新的景氣指數概念和制作方法。特別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后,景氣指數方法的應用范圍逐漸擴大。
景氣研究思想在不斷開拓創新,實際應用中不斷改進和完善,目前已經成為世界許多市場經濟國家監測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才開始相關的研究工作,近十幾年我國景氣指標的相關研究累積了大量經驗,并逐步建立了我國景氣指標體系,用其監測分析我國經濟波動。
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無疑是當今全球經濟中最好最大的事件,它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巨大影響,從虛擬經濟到實體經濟,從發達國家到廣大發展中國家,所有的經濟體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各國宏觀經濟的運行狀況無疑成為監測的重點,我國地域廣闊,區域經濟有很好的多樣性,加之對我國區域經濟先行指標體系的研究尚未形成體系,所以對區域宏觀經濟運行先行指標體系的研究具有積極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一方面我國相關理論的研究存在不足之處,盡管景氣指數方法在國外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在我國理論發展還相對落后,缺乏理論創新。本文試圖從景氣循環指標體系的領先、同步、滯后指標的模式中將先行指標分離出來,對先行指標和先行指數進行研究,對景氣循環方法的深層次研究以得出較為適合的區域經濟特性的先行指標體系;另一方面提出將以一個區域經濟數據為背景來建立實證分析,構建出區域經濟運行監控的先行指標體系,對省一級政府更好地把握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協調經濟發展、保持經濟快速平穩運行、避免出現較大波動有實際指導意義。本文對國內外景氣指標體系構建理論和方法進行了充分地研究,對我國舊先行指標體系進行了必要的參考,旨在建立一套適應當前宏觀經濟管理需要的經濟景氣先行指標監測體系。本文對指標序列的研究方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進,在指標篩選方面力求更符合區域經濟特性,對經濟波動更敏感。
二、區域經濟景氣指標體系的指標選取
區域經濟先行指標的選取一定要切實結合區域經濟的特性。由于我國傳統二元經濟發展的不均衡性和地域分布和政策上的原因,我國各地區逐漸形成了具有各自地區特色的經濟,包括金融外貿服務型、農業加工和能源礦產型等等各種類型的經濟。在早期已經研究的經濟指標體系下,還要著重考慮能反映區域經濟特性的經濟指標。
除此之外,選取指標的原則包括:1、先行性。所選指標對GDP有明顯的先行性,其變動先于基準循環指標,能夠在一個比較早的時間顯示、預測總體經濟波動,對GDP的變動有一定的導向性。2、經濟重要性。與基準指標之間的先行關系有重要的經濟原因,能夠引起經濟活動的波動,表現經濟主體的預期,對經濟活動的變化調整迅速。3、周期性。其周期趨勢必須領先于基準指標,并且能夠保持相對的穩定。具體來講,與基準循環波動相比,先行指標的趨勢變化至少領先3個月,并且表現為兩次以上的單向引導關系。4、數據質量。統計覆蓋的序列口徑寬廣,盡可能覆蓋經濟重點部門的指標序列,數據在月份而不是季度基礎上編輯,數據及時易得,無間斷,無頻繁修正。
指標的篩選原則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統計體系及統計方法的不斷完善,統計的種類越來越多,統計指標的數目也日趨龐大,形成了規模巨大的信息資源。其中,影響景氣波動的不僅有產業的活動,還包括就業、金融、財政、消費、物價、庫存、貿易等領域的廣泛的經濟活動,因此收集數據時應盡量包含這些領域。
從大量經濟指標中選擇景氣指標還應考慮到以下幾條基準:(1)經濟上的重要性;(2)統計上的充分性;(3)統計的適時性;(4)與景氣波動的對應性。經濟上的重要性是指所選指標在景氣的把握上是特別重要的,并且代表經濟活動的一個領域,所選指標合起來代表經濟活動的主要方面;統計上的充分性是指該指標是月度(或季度)統計數據,并且數據區間較長、較完整、覆蓋面大、可信度高;統計的適時性是指數據能及時定期地統計上來,并予以公布,在每月(季度)后的1~2個月(季度)內即能使用;主要參照以下標準:(1)指標跨越的時間盡可能長,一般時間跨度至少包括5次循環。但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適當縮短跨越時間長度的要求;(2)先行指標的峰值比基準循環的峰值先行至少三個月以上;(3)各個先行指標的特殊循環與基準循環接近一一對應,且在最近的連續三次循環中,至少有兩次循環的峰值保持先行三個月以上。通常,指標體系是用于監控實際產出的周期性波動,為此要盡量采用指標的不變價序列。三、指數的合成及檢驗
經濟景氣指數是綜合反映社會經濟變量波動的相對數,具有簡潔性、直觀性的特點。經濟景氣分析就是利用經濟景氣指數將不同數量的社會經濟現象加以綜合度量,進行動態比較的一種綜合分析方法。經濟景氣指數從最初數據篩選到最終指數合成,編制過程較為復雜。初選指標組確定后,要進行基準循環模式的確定、基準指標的選取和對指標初步分類等工作。對季節性明顯的指標序列進行了季節調整去掉季節因素,通過比值求出指標的增長率序列,然后進行第二次調整去除不規則因素,得到景氣指標增長率序列組。合成指數CI不但可以反映景氣變動的轉折點,還可以把握景氣變動幅度的相對大小,并給出數量標志,因此采用CI合成指數。在合成方法上,使用美國商務部的合成指數計算方法,并使用等權。通過K-L信息量法、時差相關分析法和峰谷對比分析法,對指標增長率序列組進行篩選、分類,確定出景氣指標的先行、一致和滯后指標終選組。
先行合成指數用來預示未來經濟運行軌跡的變動趨勢;一致合成指數用來反映當前經濟運行方向和運行力度;滯后合成指數用來最終確認經濟循環的轉折點和經濟運行的某一狀態是否開始或結束。利用合成先行指數曲線和GDP增長率進行比較,以檢驗合成先行指數的先行預測效果,并且可以通過實際應用對各合成指數的效果進行檢驗,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對其進行調整和改進。
四、結論
八十年代以來我國學者在經濟景氣周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區域先行指標體系,但我國較薄弱的數據基礎給合成指數的編制帶來困難,加上我國的統計體系還不完善,統計的范圍還不夠廣泛,統計數據的時間長度也較短,統計口徑經常調整。再者,在指標合成過程中的一些技術細節有待改進,比如時差的測定數據平衡性檢驗等方面。
合成指數所使用的指標都是經過季節調整,去除了季節因素和不規則因素的序列,增長率循環分析仍是景氣分析的主要方式。區域經濟政策作用具有不確定性,給經濟景氣分析工作帶來更大的難度。最后應該指出,經濟指標的循環特性是不斷變化的,同時,統計數據采集方法也在不斷調整。指標體系使用過程中要定期考察各指標的先行穩定性,及時對指標體系進行調整和修訂。
區域經濟景氣先行指標監測體系有利于我們正確把握區域宏觀經濟走勢,增強區域經濟調控的預見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要建立一套適應各區域經濟管理所需要的經濟景氣指標監測預警體系并定期對其進行調整和完善。在借鑒國外先進的研究經驗的同時,如何使區域景氣指標體系發揮更大的作用,仍需要做大量的相關研究、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到模型方法的實用性、科學性和先進性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我們后續的努力,最終使完善的區域經濟景氣指標體系為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董文泉,高鐵梅等.經濟周期波動的分析與預測方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8.
[關鍵詞]跨國公司區域經濟一體化直接投資
一、問題的提出
世界經濟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可以說是一部一體化的歷史。隨著國際分工的不斷深化,帶動生產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重新配置,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都不可能僅僅依靠本國的資源、資金、技術、人才、信息和市場,從生產活動到資本運動再到生產要素的移動都突破了國家的疆域,實現了國際化。
在這種國際化的浪潮中,區域性的國際經濟一體化是國際化的重要表現。這種區域性的國際經濟一體化最初起步于二戰后的50年代后期。它首先出現于西歐,隨后,拉丁美洲、亞洲、非洲的發展中國家也紛紛效仿,在短短幾十年間已經遍及世界所有大洲和各大重要區域,以至于哈伯勒(Haberler,1964)將我們的時代概括為“一體化時代”。
在經濟一體化這個炙手可熱的舞臺上,跨國公司當仁不讓地成為一顆耀眼的明星,扮演著世界生產組織者的重要角色,并且伴隨著一體化進程而迅速壯大。進入21世紀,跨國公司的發展更是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據2003年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跨國公司與出口競爭力》披露,主宰全球經濟局面的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國公司。
隨著國際化大生產的發展,跨國公司作為跨國投資、經營和管理的組織載體和國際市場的行為主體,在經濟生活國際化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較而言,聯系各國經濟的傳統渠道,如商品和勞務的進出口的重要性正在日益相對下降。因此,不論從全球范圍來看,還是從某一地區來看,跨國公司都在其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對旨在加強區內各國間分工與合作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分析,就不能不涉及到跨國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跨國公司是推動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力量
縱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進程,我們可以從中發現一條極為有趣又極為重要的線索:現代世界的國際經濟一體化進程是在微觀和宏觀兩個層次上同時進行的。也就是說,是由微觀層次上的企業生產一體化和宏觀層次上的國家政策協調一體化導致的,國際經濟一體化正是這兩種層次上的一體化的統一。前者可以稱為功能性的一體化,后者可以稱為制度性的一體化。
微觀層次上的企業導向型的一體化,指的是以跨國公司作為主導力量而推動的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跨國公司利用地區區位優勢可能帶來的規模效益進行跨國界的投資生產等活動,它的這些活動必然會對該區域內的國家的經濟生活產生影響,促進和加強該區域內各個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和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這種跨國公司導向型的一體化是企業行為的結果,是跨國公司在全球發展的客觀結果,是功能性的一體化,而不是由政府行為造成的。
而所謂宏觀層次上的政策協調導向型一體化,是指地區內各國政府間在政策上通過協調,建立超國家的協調機構,推動成員國達到經濟一體化的狀態。這種一體化主要是通過建立國際性的經濟協調組織,人為地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和非貿易壁壘,甚至制定統一的對外關稅,來實現各個成員國之間貿易、人員、資本以及各種生產要素地自由流動,達到本地區經濟一體化的目的。這種政策協調導向型一體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機構的一體化先于實際的企業生產一體化。
由此可見,跨國公司和政府都是推動當今世界經濟發展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力量。這兩種推動力量有共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兩者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能促進了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推動國際分工的深化和規模經濟的實現,推動生產要素價格在全球范圍內的均等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向前發展。DunningandRobson(1988)指出,通過跨國公司運作的跨國商業一體化和地區性經濟一體化之間有著本質性的關系。這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跨國公司作為微觀層次上的組織,是通過自身的行為和市場的力量,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為主要形式,通過從事國際規模的生產和銷售來代替通常的商品出口來推動經濟一體化的。而政策協調導向型的一體化則屬于宏觀經濟一體化的范疇,是成員國政府基于自身的需要,通過簽訂協議為生產力和生產要素在本地區的流動和擴張掃除障礙,促進本地區分工深化和創造本地區比較優勢,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合作與一體化。
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跨國公司都是二戰后世界經濟中的重要現象。20世紀50年代末以來,隨著這兩種現象的繁榮發展,學術界對這兩個問題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比較長的時期內,對這兩種現象的研究基本上是相對獨立進行的。鄧寧撰文稱,迄今為止,人們很少嘗試將這兩種問題的研究結合起來,系統的分析二者之間的互相影響;有關這一問題的經驗資料的搜集也是很不夠的。
作為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微觀主體的跨國公司,它的行為在客觀上必然會影響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那么,跨國公司的微觀行為,究竟如何影響著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跨國公司的行為又是通過哪些渠道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產生影響的呢?筆者認為,對上述問題在理論和實證相結合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的研究并做出回答,正是寫作本文的目的所在。
三、跨國公司的市場行為與區域經濟一體化
1.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與國際生產一體化
國際分工是指世界各國之間的勞動分工,也是世界各國之間生產的專業化分工。它是社會生產和社會分工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是一國內部的社會分工超越國界向縱深和廣闊方向發展的產物,是國際貿易和世界市場的基礎。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國際分工主要是宗主國與殖民地、工業國與初級產品提供國之間的以國家為主體的分工,二戰后的國際分工隨著國際生產力的發展,不斷向深度和廣度上擴展。
二戰后,世界范圍內生產力的配置、國際貿易的發展、國際間生產要素的流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來實現的。跨國公司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將資本、技術和管理經驗合成為“不可分”資源、與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生產要素稟賦結合起來,形成一種全新的更強大的生產能力,并將國家間的生產分工和協作在一定程度上轉變為企業內部的分工與協作,通過跨國公司的全球性經營活動,引起世界各國生產、交換、分配等各方面經濟聯系的不斷融合和國際分工的不斷深化。
20世紀8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的發展進入了復合一體化階段。在復合一體化戰略下,跨國公司在生產經營進行細分,如研究與開發、采購、零部件生產、加工、裝配和財務等,并將不同的生產經營職能配置在公司整體需要且最能發揮作用的國家或地區,形成跨國界的價值鏈。設在世界各地的跨國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互相配合,執行整個公司的某項或全部職能,構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在這一體系中,母公司與國外子公司之間的區別越來越小,跨國公司更多的不再是一個層級結構,而是一個網絡結構。例如,美國福特公司的菲斯塔(Fiesta)汽車在歐洲的生產組織情況就是一種典型的區域性網絡化生產,歐洲福特公司設在英國不同地方的子公司分別生產充電器、配電器、儀表盤、油表、水表、插座、火花塞和絕緣器等;在比利時亨克生產車身部件、車輪;在德國維爾弗拉特生產變速器、引擎;在科隆生產車身底盤;在法國波爾多生產變速器;最后在西班牙巴倫西亞和德國薩爾路易進行組裝,產品主要供應歐盟市場。不僅如此,福特公司還逐步將其部分研究設計、人員培訓等職能配置在不同國家,建立起復雜的國際一體化生產體系。
由此可見,戰后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迅速發展是全球范圍內一體化國際生產體系建立的主要因素之一。
2.跨國公司的并購推進了區域經濟一體化
跨國公司因為尋求資源的最佳配置、跨越各國的貿易壁壘等原因,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全球不同地區設立了生產機構。這種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增加和區域內經濟一體化的加深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
戰后歐洲的經濟一體化就和西歐跨國公司在本區域內的直接投資有著密切聯系。以英國、德國為例:1962年~1988年間,英國對前歐共體的直接投資增長了19.2倍,而同期對全球直接投資總額僅增長6.1倍。德國的跨國公司多年來一直把前歐共體視作其對外直接投資的重點,投資比重大體維持在30%左右,投資總額從1976年的15.8億馬克上升到1988年的64.5億馬克。與此同時,英國和德國也成為歐共體其他成員國資本投資的熱點地區。1962年~1978年,前歐共體公司(不包括石油公司、銀行及保險部門)對英國的直接投資從1.34億英鎊提高到20.32億英鎊,年均增長18.5%,比同期外國公司對英國直接投資總額年均增長率高出5個百分點。1986年,前歐共體其他成員國對英國的直接投資額為24.41億英鎊,1989年上升到45.78億英鎊,分別占同期英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總額的50.5%和53.6%。1962年~1985年末,前歐共體對德國直接投資累計額達294.8億馬克,占同期全部國家在德國直接投資總額的39.1%。
正是這種跨國公司的區域內部的交叉直接投資,將傳統的國家間分工轉化為企業內分工,加深了區域內各個經濟實體之間的協作的依賴,為日后政府間簽訂經濟一體化條約提供了內在的經濟凝聚力。因此,跨國公司在區域內部的直接投資對該區域的國際經濟一體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3.跨國公司通過對區域內的直接投資促進區域內外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進一步擴大了區域內的貿易量
由于國內市場的狹小制約了規模經濟效益的發揮,隨著企業跨越國界的擴大經營,區域內相互投資增加,貿易量也會隨之增加。因此,國際區域內各國相互之間的貿易流量的大小是理解該地區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主要因素。
我們以歐盟為例。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在歐盟內相互投資的增加,歐盟內部貿易額也持續增長。有資料顯示,歐盟內部貿易額占當年貿易總量的比重逐年擴大,從20世紀60年代的34.5%上升到2000年的64%,幾乎翻了一番。
4.跨國公司對區域內的投資深化了區內市場
比較優勢、國際分工和規模經濟僅僅是形成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的潛在條件,而擁有一個巨大的或潛在的購買力市場,則可以將潛在條件轉化為現實條件。跨國公司對東道國投資是自己與東道國之間的互利互惠,區域內的大規模相互投資將使區內市場深化和擴大,從而使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程度得以加深。
5.跨國公司的發展加劇了世界市場的壟斷和競爭,而當代世界市場的激烈競爭正是區域性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外在動因之一
20世紀70年代以后,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持續擴張,它對世界經濟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其他經濟組織。目前,跨國公司已控制超過40%的世界生產和全球對外直接投資的90%,其貿易量超過全球貿易額的三分之一,并掌握了世界上80%的新技術和新工藝,壟斷了75%的國際技術貿易,在國際金融領域和勞務領域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顯然,今天的跨國公司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原料貿易、制成品貿易和技術貿易。因此可以說,今天國際市場競爭已經主要體現為跨國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
這種日趨激烈的競爭,使一些經濟實力薄弱的小國和發展中國家,難以承受國際市場上的劇烈變化。因此,它們一方面要組建本國的跨國公司,另一方面有必要與實力雄厚的經濟大國結成聯盟,彼此協調。那些實力雄厚的經濟大國為了進一步增強自身的經濟實力,保持其在某一領域的壟斷優勢,也需要聯合中小國家的力量,協調行動。
四、結論及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從上文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確實對國際區域經濟一體化具有強大的促進作用。
跨國公司通過對區域內的直接投資,趨同了國際經濟規則、促進了區域內經濟活動的國際化、擴大了區域內的貿易量、深化了區域內市場、加劇了世界市場的壟斷和競爭。通過這一系列的方式,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加速了國際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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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算機研究生專業基礎課程實驗與教學的改革
2.計算機學科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探討
3.研究生計算機圖形學課程教學研究
4.機械類研究生計算機應用課程的教學改革與實踐
5.計算機學科碩士研究生培養改革初探
6.非計算機專業工科研究生的計算機專業知識結構分析
7.面向計算機專業研究生的人工智能教育
8.對跨專業報考計算機研究生現象的分析
9.高等農業院校計算機應用專業研究生管理模式的研究
10.計算機技術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培養方法
11.研究生“計算機網絡”課程教學與教材體系建設的實踐
12.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課統考與自主命題“雙軌制”政策的實效分析——以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為例
13.計算機學科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特色課程體系建設
14.計算機專業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教學研究
15.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體系設置研究
16.國內外計算機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比較與分析
17.計算機技術領域工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與實踐
18.淺談普通高校計算機專業碩士研究生教育模式
19.計算機應用專業軟件工程方向碩士研究生的知識結構與培養
20.計算機專業畢業研究生在京就業情況及啟示——以遼寧科技大學畢業研究生為例
21.MIT計算機科學領域研究生培養問題研究
22.研究生《計算機網絡與通信》教學與實踐
23.計算機學科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探索
24.非計算機專業研究生計算機教學的研究
25.美國大學計算機研究生教育的特點
26.計算機研究生管理系統的設計與實現
27.我國研究生教育計算機管理的探討
28.面向創新型研究生教育的計算機專業本科畢業設計研究
29.計算機技術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研究
30.我校非計算機專業研究生計算機課程設置探討
31.計算機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法探索
32.以科技競賽為載體的計算機專業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33.淺談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
34.計算機學科研究生課程體系的構建與實施
35.研究生階段計算機網絡理論課程教改初探
36.計算機技術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探索與實踐
37.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國內外高校培養模式對比分析
38.計算機應用型研究生教育培養模式探討
39.學術型計算機專業碩士研究生工程能力培養研究
40.計算機專業研究生課程建設與教學改革
41.美國計算機科學與工程專業本科和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特點分析——基于22所美國著名大學統計數據的分析
42.教師領導力在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中的應用
43.美國知名大學計算機專業研究生教育探索
44.韓國KAIST大學計算機學科研究生課程結構分析
45.對計算機專業碩士研究生招生現狀的探討
46.研究生體育與健康評價指標體系及其計算機支持系統的研究
47.計算機專業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養
48.非計算機專業研究生計算機應用基礎類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49.加強教學過程管理 提高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培養質量
50.關于我國研究生教育信息計算機管理的探討
51.研究生計算機輔助幾何設計教材分析
52.醫學研究生計算機應用技術課程現狀及教學模式改革與實踐
53.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和物聯網技術發展與網絡課程改革——對計算機專業研究生系統能力培養的思考與實踐
54.北京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研究生課程設置研究
55.地方高校計算機學科交叉領域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
56.探索研究型大學研究生課程體系的改革與優化
57.臨床醫學研究生計算機信息應用能力培訓效果評價
58.研究生計算機課程改革
59.研究生能力培養——《計算機輔助設計》多媒體教學的啟示
60.醫學院校研究生計算機教學改革的探討
61.關于全日制計算機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研究與探索
62.中醫藥院校研究生計算機基礎教育研究
63.依托學科建設咨詢專家組 科學制訂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研究生培養方案
64.天津地方高校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初探——以計算機專業為例
65.從碩士研究生入學統考看高校計算機本科專業基礎課教學
66.工程化實訓驅動的計算機專業學位研究生“e-Boyer-CIPP”創新應用體系研究
67.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分析
68.淺談提高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措施及實踐
69.中醫藥院校非計算機專業研究生醫藥信息學相關課程教學探索
70.高校二級學院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的開展與實踐——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計算機學院為例
71.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碩士研究生培養研究
72.計算機專業研究生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73.全國研究生教育和學位工作計算機管理研究協作組舉行成立會
74.計算機學科工程研究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的探索
75.高等醫學院校研究生計算機教學改革的探討
76.計算機工程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改革探索
77.研究生計算機文獻檢索課程體系構建與教學模式創新——以石家莊鐵道大學圖書館為例
78.面向研究生的計算機動畫教學
79.研究生計算機教學問題探討——面向研究型大學非計算機專業
80.計算機學科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的研究與實踐
81.非計算機專業研究生計算機基礎課程設計
82.計算機類研究生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研究——以項目驅動為核心
83.研究生課表的計算機自動編排
84.基于勝任力模型的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培養
85.研究生跨學科培養模式的探索與實踐——社會保障、計算機、審計
86.國內外計算機學科碩士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比較與分析
87.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途徑研究與實踐
88.提高地方高校計算機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探索
89.對研究生開設計算機信息檢索課的構想與實踐
90.計算機類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教育質量協同保障體系構建
91.計算機網絡技術支持下研究生專業英語寫作教學的多樣化模式探索
92.創新型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培養課程教學改革與探索
93.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計算機信息管理研究
94.醫學院校研究生計算機應用課程教學改革探索
95.財經院校計算機類專業研究生創新人才培養機制研究
96.用于研究生教育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概況
97.一個基于計算機輔助實施的研究生中期篩選系統方案
98.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算機管理系統的研究
99.研究生教育計算機管理的現狀分析及改革嘗試
100.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與教學質量保障的探索與實踐
101.醫學院校研究生計算機課程改革探索與實踐
102.基于計算思維的高校研究生計算機公共課程設置
103.我校碩士研究生計算機口語測試及其反撥作用
104.數學專業報考計算機專業碩士研究生之個案調查
105.計算機輔助仿真模擬器對心血管專業研究生在冠狀動脈造影技能培訓中的作用
106.計算機管理是保證研究生招生質量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107.學科建設是提高研究生質量的根本途徑——武漢大學計算機學院研究生培養側記
108.實踐創新驅動的計算機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分析
109.以應用為導向的高等中醫藥院校研究生計算機課程教學改革與實踐
110.按一級學科培養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研究生的探索
111.醫學研究生計算機課程教學的探索與實踐
112.基于項目驅動的計算機類研究生實踐和創新能力培養研究
113.對研究生就業過程中應用計算機處理就業信息的探討
114.全國研究生教育和學位工作計算機管理發展迅速
115.碩士研究生招生過程中的計算機管理
116.非計算機專業研究生計算機教學改革初探
117.協同創新模式下計算機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培養
118.采用計算機參與管理 提高研究生管理工作水平
119.面向新時期的計算機專業研究生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探索
120.計算機互聯網與中醫研究生計算機課教學內容的更新
121.醫學研究生計算機應用技術教學改革的探索
122.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碩士研究生課程體系之我見
123.面向計算機專業研究生開設計算神經科學課程的思考
124.醫學專業研究生計算機基礎課程設置
125.面向財經類高校研究生計算機教育內容和教學模式的探討
126.研究生計算機網絡課程體系研究與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