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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職業教育行政管理是地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職業教育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定,對地方職業教育事業的領導和管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家十分重視職業教育改革,出臺了多項政策,召開多個工作推動會議,但是地市政府在政策執行中卻存在政策表面化的偏差。那么這種“中央熱、地方冷”的現象表現如何?地市政府究竟在職業教育管理上應發揮什么樣的作用和如何發揮?就這些問題,筆者對在國家教育行政學院進行研修的地市教育局長和督學進行問卷調研和深度訪談,發放問卷160份,回收問卷142份,有效回收率為89%。從被調查者來自的地區來看,東部地區占27%,中部地區占32%,西部地區占41%,說明樣本所在地區分布比較均勻。
(一)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職業教育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保障和人力支持的經濟功能已被地方政府認同,職業教育也被列入政府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調研顯示,96%的地市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中;81%的地市每1-2年召開一次職業教育工作會議。這一數據足以說明地市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重視,但是“說起來重要,辦起來不要”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投入方面,由于職業學校注重學生動手能力培訓,必須配備實訓設備和耗材,學生培養成本高于普高,發達國家對職業教育的投入通常是普通教育的2.5倍。但是調研中發現,與普高相比,被調查地區中職學校經費投入高于普高的占26%,與普高一樣的占28%,低于普高的占46%。筆者曾帶隊去東部某省的一個地市級考察,與所料一致的是,該市重點中專與重點中學在校園面積、基礎設施、校長和教師配備上都有很大距離。
(二)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以分別管理與歸口管理為主,政策落實與質量監督不到位。長期以來,我國職業教育由教育部門、人保部以及部分行業、企業管理。調研顯示:46%的地市由教育部門和人保部門分別管理,44%的地市統一歸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10%由政府層面統籌管理。也就是說,分別管理和歸口管理形成了當前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在地市政府在職業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大家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政策落實不力”和“缺乏職業教育督導”,都占36%,其次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占26%,再次是“上級領導不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占10%。在政策落實上,部分地區用于職業教育的30%的教育費附加政策不能落實。為應付上級督導檢查,地市財政部門將這筆經費暫時劃撥到教育局財政上,檢查結束后馬上劃走。局長們戲稱,這是“財政局長與教育局長玩的一個數字游戲”。生均撥款政策執行更是困難,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但是到目前為止,僅有10個省(區、市)出臺了職業院校生均撥款標準。在職業教育督導上,2012年,教育部專門頒布了《職業教育督導條例》,由于現代教育督導工作歷史不長,職業教育督導工作更是新生督導項目,很多督學、督導辦主任并沒有從事過職業教育的經歷,專門設置職業教育督導機構和將職業教育列入當前督導計劃中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教育體制綜合改革試點項目中,56個職教試點項目中僅將內蒙列為職業教育督導試點,占試點項目的1.8%。
(三)地市政府統籌力度不均,招生問題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統籌協調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地市政府優化職教資源、提升辦學水平、促進城鄉、校企協同發展的有效措施。地市政府在統籌職業教育方面力度最大的是統籌學校布局,為82%;其次是經費投入,為70%;第三是專業設置,為63%;第四是招生和就業,為58%;統籌力度最弱的是師資,為38%。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發展生命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發揮統籌主導作用。調查顯示,統籌協調是地市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職責,占66%;13%的地市政府通過政策制定促進校企合作;10%的地市政府直接指導職業學校的校企合作;11%地市政府沒有參與校企合作。由此可見,地市政府將統籌力度主要放在學校布局和經費上,在校企合作上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缺位”。近年來,“招生難”成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首要問題。出現“招生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政府統籌職能沒有很好發揮,缺乏全局性規劃,職業學校缺乏統籌設計,專業重復,造成競爭生源。一些位于地市級的省屬職業學校,由于“地方保護”政策,很難招到地方生源;為了競爭生源,各個學校不得不給學校和老師回扣,購買生源,提高辦學成本,無力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校企合作和提高師資隊伍水平,形成了惡性循環。
(四)地市政府主導力度大,學校自不足。政府主導下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有利于職業教育快速和協調發展。但是如果政府包攬太多,缺少市場機制調節,學校自主性就得不到發揮。調查顯示,公辦職業學校辦學經費中92%來自政府預算內財政撥款,7%來自學生學費,1%由學校自籌。《職業教育法》規定了建立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經費籌措機制,但是,目前公辦職業學校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學校缺乏尋求其他渠道籌資的積極性,多渠道投資機制難以建立。在政府對職業學校的專項撥款方面,用于房屋基建的撥款最多,占74%;其次是用于學校的實訓儀器設備的撥款,占72%;再次是重點建設專業的專項撥款,占69%;最后是對薄弱學校的補助,占66%。由此可見,政府在專項經費預算方面,基礎設施和設備等硬件投入較多。有些局長提出,由于上級主管部門在專項經費預算死板,學校用于校舍加固維修費用和實訓設備購置的經費用不完,而學校卻沒有專項經費用于兼職教師的聘用和特色專業建設等軟件建設。在教師招聘方面,學校也沒有自,地方人事部門按照公務員招錄標準和方式招聘教師,達不到中職學校對“雙師型”教師的需求。有些地市中職學校校長和副校長都由市委組織部統籌,甚至學校中層干部聘任也必須經市教育局備案。政府在投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過分主導,束縛職業學校手腳,不利于學校發展。此外,地市政府或有關部門還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信息服務,最多的是就業服務,占88%;創業、培訓等其他服務項目占12%。
二、地市政府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的思考與建議
地市級政府負擔著地方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在促進地方職業教育發展中,發揮了統籌主導作用。但是調查中發現,地市政府在統籌、監督、保障等方面存在“缺位”現象,即應該政府做到的卻沒有做到,而在管理方面卻存在“越位”現象,即應該放權的地方沒有放權。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從政策落實、職能轉變和統籌管理三個方面入手,確保責任到位、簡政放權和優化配置。
(一)落實政策,責任到位。地市政府職責到位才能保障職業教育發展。然而從認識到行動存在距離,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發展職責時,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調查中也存在著“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的現象。其原因可以從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價值沖突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認識到發展職業教育有利于人全面發展、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他們不得不被以分數和升學率為考核標準的政績觀左右。這樣一來,地方政府已經認識到必須重視職業教育,將職業教育納入規劃中,召開相關會議并發文推動職業教育發展,但是在對職業教育的條件保障方面確不如普通教育。因此,應落實和采取相關措施。1.地市政府首先要貫徹落實就業準入制度。一些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招收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影響職業學生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對于違反就業準入制度的企業,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關職業,如衛生醫療、食品生產等行業,加強監管,人保和工商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反規定、隨意招錄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并責令其限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2.地市政府還應保證職業教育經費投入增長。各級政府在經費投入方面承擔不同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撥款,并依法監督執行;地市政府除了保證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發放以外,還必須落實“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應不低于30%”的政策并保障教育經費逐年增長。3.地市政府應落實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和免費政策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制度。中職助學金政策一直受大家質疑,原因之一是學生揮霍或亂花助學金,產生不良效果;而中職學校確無經費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辦學條件差;更有甚者,極少數中職學校還存在虛假注冊學生學籍、騙取國家助學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最近,江西新余市調整助學金用途,將該項目經費(每年約300萬元)設立為職業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用于獎勵為新余企業輸送員工的院校,以及實施集團化辦學、推進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的職業院校。[1]在免費政策方面,已經有內蒙、山西、江蘇、福建、重慶、貴州、青海、寧波、廈門9個省市區免除中職教育學費,免學費資金由財政補貼職業學校,補貼標準從每生每年2000元至6500元不等;25個省實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全覆蓋。
(二)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職業教育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一項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是職業學校的投入方和管理方,學校在產權和管理上都依靠政府,增強政府對職業學校管理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和包攬,從而使學校失去了自,不利于調動學校自主性,束縛學校發展。政府應主動轉變教育管理職能、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通過立法、撥款、中介組織、政策引導、督導、信息服務等各種間接手段對學校進行管理。首先,地市政府向職業學校放權。地市政府可以將教師招聘權下放給學校,使學校根據學校專業發展需要,面向社會、企業,公開招聘專職教師、聘用兼職教師、靈活安排招聘時間。上海市醫藥學校具備自主遴選教師的權力,他們將教師招聘分成八個步驟:市場篩選、專家面試、試講、非智力因素測試、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帶教培養、征詢意見綜合評價和正式聘用合同管理。地市政府根據中央制定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直接投入或開發建制。湖南長沙市在市屬公辦職業學校實行流動教師編制不超過教師編制總數的15%-30%(高職為30%),用于聘請校外有技術專長的兼職教師,按照空缺一個編制給予每年3萬元財政補貼的標準執行。其次,地市政府向行業協會放權。行業是連接教育與產業的橋梁和紐帶。行業協會是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形成的自治或半自治組織,代表行業利益。行業協會最了解本行業企業對人才數量和規格的要求。據餐飲行業協會調查顯示,該行業對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需求旺盛,2010年需求量是37.10萬人,2015年為58.25萬人,2020年是64.95萬人。許多企業為不能找到合適的餐飲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發愁。[2]職業教育發展離不開行業指導,2010年,43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成立;2011年6月,《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行業指導作用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意見》出臺。地市政府可以根據上級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將行業人才需求預測、行業工種標準制定和就業信息的提供等功能放權給行業協會。最后,地市政府向中介機構放權。督導檢查也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管理手段。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一般是教育局內設機構或與教育局合署辦公,這種機構設置方式雖然有利于督導工作的專業化發展,但是影響督導結果的公正性和規范性。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職業教育;另一方面,又去督導本地區職業教育辦學情況,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難免讓公眾質疑督導的公正性。中介機構是獨立的第三方,具有公正性和緩沖性,國外的做法是中介機構或行業組織負責對職業教育進行監督和指導。濰坊市教育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中介機構———濰坊創新教育評估中心和教育惠民中心接受社會各界對教育的投訴、咨詢、求助與監督;對違規辦學行為進行調查監督和部分學校評估工作。
關鍵詞: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命令區別可訴性分析
在《行政訴訟法》頒布十幾年之后,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含義和范圍仍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這說明我國對行政強制措施性質、形態的認識還存在許多空白。本文擬從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形態和可訴性問題進行探討。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特征
要論述這個問題首先要從行政強制制度說起。中國的行政強制制度由行政強制措施制度與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所構成。所謂的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處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采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的對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行政相對方,或對社會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構成危害或其本身正處在或將處在某種危險狀態下的行政相對方。行政強制并非適用所有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方,但相對方必須是違反了特定的法律、法規,符合適用行政強制的條件。行政強制的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系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臨時約束或處置的限權性強制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又作為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構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是強制性。它意味著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對象人負有容忍的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后果。使用行政強制的行政主體,應該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都必須有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特別是牽涉到對人身的強制措施時更是如此。
二是非處分性。在行政強制措施中,無論作為基礎性的有關強制措施的行政決定,還是對這一決定的執行,都不具有“處分性”。換句話說,它一般是“限制”權利,而不是“處分”權利。一般來說強制措施的實施,多是在具有現實且急迫的危險時才能啟動,多針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以保護相對人和社會利益為目的。這一點與行政強制執行不同。
三是臨時性。任何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中間行為,而不是最終行為,因而具有臨時性。如扣押、凍結、暫扣證照等,都是一種臨時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為的最終目的。其一般目的是“保證法定義務的徹底實現,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免受侵害。”
四是實力性。行政行為有意思行為與實力行為之分,前者是一種決意的表達,往往表現為一種行政決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動作為特征,如對人身的強制約束。不管怎樣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一種行政行為,因而具有行政行為的一般屬性,即確定力、拘束力、公定力、執行力。
第五具體性。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及行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正因為它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一些雖在形式上掛有“措施”而內容上帶有“普遍性”的行為就不應被入“行政強制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六可訴性。行政強制措施在法律救濟上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二)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在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概念內涵與法律特征作了探討,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內在”的研究。在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任務是劃清“行政強制措施”與其他外部概念——而這些概念是最易與它相混淆的——之間的界線,細心探測“行政強制措施”的外部“邊界”,這屬于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什么的研究。
1、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
中國早在1996年業已制定了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已被作了嚴格界定。按理說,兩者的“界河”較為明晰。但由于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都屬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兩者的某些行為手段在形式上相同,如“暫扣證照”,這給我們的區分工作帶來困難。
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并非純粹基于學理上界定概念的需要,它涉及到在行政執法階段對法律的適用。某一行政行為如果被界定為“行政處罰”,那它就必須受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我們必須按行政處罰法的標準去衡量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相反,如果該行政行為被確定是“行政強制措施”,那它就不受行政處罰法的約束,而應受中國行將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制。
1)處分權利與限制權利。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2)是否以違法為前提,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系。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3)中間行為與最終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后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采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4)立法上的表現形式。一般說來,從法律法規上看,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罰則,被規定在“法律責任”這一章節中,而行政強制措施被規定在“執法檢查”的章節中。我國已有“行政處罰”的單行法,等“行政強制”的單行法制定以后,兩者的立法形式就更易區別了。
需要提醒的是,我們不能簡單地根據行為“形式”、“手段”認定行為性質,因為有的行為形式既可作為“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手段,也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手段,這需對照上述標準作具體分析。
2、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
目前在中國,行政命令既可作為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也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作為前者,當然沒有必要比較。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命令,系指由行政主體作出的強制要求相對人進行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是個意思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個物理行為,這作為它們之間理論上最主要的區別標準是沒有問題的。問題在于我們時常發現,不少行政強制措施在實施時同時被伴隨行政命令,幾乎大多行政強制措施都以行政命令為程序上的附助手段,如要驅散人群,必然同時命令被驅者離開。這時,如何解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命令之間的界線,會使我們感到困惑。我們認為,這里應區分以下不同情況對待:
1)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而且該命令尚未最終生效,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也作為獨立的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對待。
2)如果行政主體在前面作出一個行政命令,并且該命令已獲得最終效力,事后根據該命令實施一種強制行為,那么,事前的行政命令作為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命令性決定)對待,事后的行政強制行為便作為“行政強制執行”而不是“行政強制措施”對待。
3)如果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或與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行政命令,那么,這種命令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中的一個程序上的告誡環節,它被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所吸收,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命令)存在。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強制措施在其屬性有“強制”的限定,但就其所包含的內容而言,行政強制措施并不是僅指某個特定的行為方式,而是指具有強制屬性的一類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態的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
有些學者在論及行政強制措施時明確指出,“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預防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可能發生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或物,依法采取的即時性強制措施。預防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點是:相對方的行為或物即將對社會或公共利益產生危害,非采取即時強制不足以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制止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對正在實施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即時性強制措施。制止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特征是:相對方危害社會的行為已經發生,非采取即時制止性強制措施不足以遏制違法行為的繼續和發展。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作出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換言之,行政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場合,以實現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適用于調查、取證或可能對相對人的人身、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場合,以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還有的學者以行政強制行為的調整對象為標準將其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以行政行為使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把它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和執行性強制措施。可見,場合的不同,目標追求的差異,都使行政強制措施呈現不同的形態,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法律對其規范和要求的側重點,也有許多差異。
本文為了論述的方便,按羅豪才老師的分類方法。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海關、國家安全機關、醫療衛生等行政機關,對那些對社會有現實威脅或拒不接受有關機關作出的人身處罰,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相對方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義務的強制措施。根據目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人身的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強制拘留、強制扣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強制約束、強制遣返、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收容審查、強制履行等。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主體對負有履行法定財產義務卻拒不履行義務的相對方,所采取的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銷毀、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從這里可以看出在我國行政法理論以及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并且和容易侵犯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他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規制方法,我們不企求整齊劃一的方法,但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對我們研究這樣的一個復雜的多樣的行為將會有意想不到的好處。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可訴性分析
《行政訴訟法》明確將行政強制措施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不表明任何形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某一具體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還取決于該行政強制措施是否達到了自身的獨立性和成熟性,取決于它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行政強制措施的獨立性和成熟性,是指行政強制措施作為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成立。而行政強制措施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則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行政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行政主體實施了行政強制措施,緊隨其后又實施了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與緊隨其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形成了無法割舍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這種行政強制措施的實際作用就是保障或輔助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在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后,行政強制措施應理解為已被具體行政行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另一種情況是行政主體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以后,因種種條件和原因,沒有必要、也不再實施后續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的行政強制措施就成為一個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第一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因其不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而沒有可訴性,相對人對這種強制措施的異議和權利請求,可以歸并入對后續具體行政行為的異議和權利請求之中。產生第二種結果的行政強制措施,在特定的場合和特定的行政活動中,是獨立完整并且是唯一的,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也是獨立和直接的。因而這種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
綜上,行政強制措施是一個范圍較寬廣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適用場合和追求目標不同,在實定法上的名稱和實際存在的形態有很大差異。行政強制措施是可訴性具體行政行為,但并不是每種行政強制措施都具有可訴性。一個特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訴性,取決于它是否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已經成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其與相對人權益的關系。因此,在行政主體合法的情況下,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采取強制措施使相對人履行或達到履行義務的狀態。首先行政執法人員要提高素質,知法、懂法,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了國家、政府的形象,他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但不能;其次行政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的程序、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實施的相對人屬弱勢群體,在執法過程中,體現人性化執法,在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保證公民人身健康、財產的不必要損失。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相對人可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使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行為受到監督,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強制措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資料:
1、《行政法學》羅豪才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2、《行政法與行政訴訟》姜明安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與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學》葉必豐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修訂版;
4、《行政法學》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科學研究方法的分析性質,決定了科學知識的不完備性.對實驗事實和經驗知識積累的偏見,使人們對知識的認識具有封閉、孤立和片面的傾向,似乎知識是確定、確實的已經存在于那里的東西,只等待人們去發現、只等待人們去認識.但“科學的手段是分析,目的是構造”[2],知識歸根結底是一種產物,一種構造,而不是一種揭示.分析是說一項科學研究在正式啟動之前,必須對題材進行限定,對錯綜復雜的事件進行部分的篩選,即出于研究的目的,必須從整體中抽出一部分作為獨立的研究對象,并試圖在構成的成分中尋求科學的解釋.正如赫姆霍爾茲所說,物理科學的任務,在我們看來,歸根結底在于把物理現象都歸結為不變的引力和斥力,而這些力的強度只與距離有關.……一旦把一切自然現象都化為簡單的力,而且證明自然現象只能這樣加以簡化,那么科學的任務就終結了.以前我們曾經證明過,這種歸結是自然理論必要的概念形式,因此,將它歸因于客觀真理是合理的.然而,盡管抽出的這一部分與整體事物之間有著緊密和決定性的聯系,但由于拿出的這部分畢竟與事物本身相脫離,從而由于缺乏完整性而變得失真.正是因為題材被改造成適合研究的主題,才使科學中既定的結論具有主觀建構性.這樣盡管抽象為分析所必需,但從自然界及經驗構成抽象時,由于把抽象以外的部分略而不談,因此,抽象所提供的科學的圖像必然是不完備的.正如馬赫所言:科學只能把人們通過感官了解的自然界構成模型,力學絕不像某些人所信賴的那樣當然是關于自然界的最后真理,它只是形成上述模型的一個特定角度,是對事物從各不同側面———化學的、機械的或生理的———逐一進行考察的結果.但一方面生物學表明生物都是以一個有機的整體而存在,人對自身這種存在的統一性有切實的認識;另一方面知識源于我們的感覺以及我們的感覺所引起的意識變化.意識是一個整體,即使將其分析為各組成部分,但這一整體總表現為一個結構或一幅圖像.而且許多證據表明,這一相似結構同樣出現在別人的意識里,表明有一個本原的結構存在于個人意識之外的領域,等待物理學理論去發現.這樣即便我們把基于經驗的觀察作為物理知識的唯一基礎,人們也還是因此主觀地選擇了那些他們認為是物理的知識,因而這樣發現的宇宙不可能完全是客觀的,即科學理論不具有完全的客觀性,科學理論具有不完備性。
2、科學知識的不確定性
2.1、科學作為一種文化過程,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科學作為一種文化的過程,是人們認識自然的有效途徑,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科學作為文化進程的重要方面,表現有與文化變遷相似的特性,即整體科學不拘泥于一個特定的“目標”或“功能”,因為文化及文化變遷的概念并不需要目標———方向或功能性,如詞匯的意義、發音和語法規則等的變化,一般不是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刻意追求所至,并常常沒有可以觀察到的、對任何人或任何社會系統的用處或“功能”.科學的整體發展也是這樣,因此文化以及科學的發展就有與生物進化相類似的地方,這就是受隨機性因素的影響,使結果產生明顯的不確定性.不過在文化及科學的發展中,盡管有選擇的偶然性,但預見和計劃有助于產生比較大的連貫性,使得創新者傾向于提出他們認為很可能被接受的新觀念,從而使觀念不能“隨意地”產生。
2.2、科學知識不能被完全證實也不能被徹底否證
實證主義認為,經驗科學作為人們熟悉的一個理論體系,應該是一個能提供確實性信息的肯定性系統.實證主義者始終強調,知識必須借助于理性的證據證明或靠理智的力量證明,以便去掉那些未經證實的東西,保證即使是在思考之中也能使思想更加確定,因為“科學知識是由已證明的命題所組成的”[3].可見他們是把知識與已得到證明的知識視為同一.他們說,科學的誠實要求為:凡是不能被證明的,人們對它也就無法斷言,即一個陳述的意義在于它的證實的方法.這就是,使科學區別于偽科學的能發現可靠的、真實的、可證明知識的“科學的方法”———歸納法.因此,實證主義者主張客觀主義的知識觀和認識論,即確信世界客觀存在,知識是對世界絕對正確的表征,可由實驗加以驗證;知識可由教育者原封不動地灌輸給受教育者,使受教育者通過記憶掌握穩定的“客觀”知識來認識世界.從而強調:教育工作者們必須清楚地思考和傳授知識;必須區別有意義的話和無意義的話;避免含糊、不明確.必須前后一致地進行推理,遵守形式邏輯的規則;所傳授的知識必須是客觀的,必須沒有個人的和文化的偏見;所傳授的知識必須是可靠的,當證據不足時,就必須不下判斷;歸納的或然性原則必須應用于證實假設、概況和理論.證偽主義者否認證實的可能性,指出:科學不能證明任何理論.他們認為雖然科學不能證明,卻能否證它.表明證偽主義者試圖通過證偽的方法以檢驗理論.比如證偽主義的典型代表波普爾,就主張采用演繹的邏輯.他抓住了歷史上得到最好證明的科學理論如牛頓力學,也終于“”的事實,提出了與實證主義不同的證偽主義思想.他說,完美不在于小心翼翼地避免錯誤,而是要無情地消除錯誤.一方面要大膽地假設,另一方面要小心地否定.合乎理智的誠實不在于靠證實來鞏固或確立其主張,而是要準確地確定一些條件,在這些條件之下人們愿意放棄其主張.他指出:在很一般的條件下,所有理論是同樣的不可證明.因此,所有理論都同樣是猜測的產物.科學不能證明任何理論.但雖然科學不能證明,卻能否證它:能以充分的邏輯必然性否定(作出否定行動)那個錯誤的理論.但證偽一個理論與證實它同樣困難,是說即便把證實連同證偽的方法考慮在內,經驗科學仍無法成為一個提供“確實”信息的“肯定性”系統.那種認為“所有經驗科學的陳述必須是能最后判定其真和偽的,或者說它們必須是‘可最后判定的’”的觀點,或強調“必須證實它們和證偽它們”的想法是難以實現的。
3、科學知識的可驗證性
3.1、科學知識可驗證性的本質內涵
科學是一種批判的態度,它不尋求證實卻尋求證偽的檢驗,或許只在嘗試過但又未獲成功的反駁,才算是證實或確證.這是說一個普遍理論總有可能與對可觀察事實的描述相沖突,從而被反駁或證偽.因而對于一個假設成立的命題,不是試圖證明它的正確性,并在證實后才接受它成為科學體系中的新內容,而是看它是否具有被證偽的可能性,或擁有一些潛在的證偽者,而不再要求是得到證實的命題.因而劃分科學和非科學的標準,是它的可檢驗性、可反駁性或可證偽性.正是對錯誤的這種客觀檢驗構成科學的知識體系,而研究也正開始于問題出現的地方,因為實際問題的產生是由于出了差錯,是由于某種未預料到的事件,但試圖解決問題的方案總是嘗試性的,或者說是一種理論的建構過程、一個假說或一種猜想.各種競爭的理論被比較和批判討論,以便發現它們的缺陷.科學正是借助于一些事實去不斷地修正一些理論而發展.于是,并不要求科學系統能在肯定的意義上被一勞永逸地挑選出來,而是要求它能在否定的意義上借助經驗檢驗的方法被挑選出來,是說經驗的科學的系統必須有可能被經驗反駁.可見實證研究實質上是一個融合證偽思想于一身的過程,即面對一個命題,總試圖尋找否定它的理由,只是在還沒有足夠的證據否定它時,才暫時接受它.但保留否定它的可能性.同時當某一命題面對有力的證據不能被接受時,就必須考慮放棄或修正該命題.這種包含證偽的實證研究方法,其本質在于試圖使人們發現,理論的局限、不完善甚至錯誤的地方與根源究竟在哪里,從而嘗試排除它們.因而這一實證思想與證實了才接受的實證主義完全不同,也與那種一次就證偽了、拋棄掉的證偽主義思想不相容。
3.2、獲得科學知識的根本方法是批判的檢驗
批判才是科學進步的本質,科學及其理論都只是尚未被證偽的、暫時的假設.“科學理論要么被證偽要么永遠是假說或猜想”[5].因而,科學的本質特點是批判的檢驗.檢驗無論是由實際的觀察或是純科學實驗所引起,都不能無限地進行下去.不過“檢驗不能永遠進行下去這個事實和我對每個科學陳述必須是可檢驗的要求并不矛盾.因為我并不要求每一個科學陳述,在被接受以前必須在事實上已被檢驗.我只要求每一個這樣的陳述必須可能被檢驗;或者換句話說,我拒絕接受這樣的觀點:在科學中存在著我們必須順從地當作真的陳述來接受的陳述,只是因為由于邏輯上的理由似乎不可能檢驗它們”[5].總之,科學的知識體系正是在這種檢驗的過程中建構起來的,或者說是一個猜想或假說的過程.從而使科學知識實質上是動態的在已有知識基礎上的不斷生長,即將以前已經完成的東西合并到不斷生長的、并必然穿越時間而進步的結構中.而這些觀念系統不是一朝建立起來就能最終確定下來,而是能不斷重組的[4].所以認為科學只由惟一“正確”的世界觀或理論統轄的想法事實上是一個嚴重的錯誤.但無論是否認的證據不足接受該觀點,還是有充分證據表明一個命題不成立而放棄該觀點,都會有一定犯錯誤的風險,所以無論是接受一個觀點還是放棄一個觀點,都需要十分謹慎.事實上,科學家無論是在放棄一個舊觀點還是接受一個新觀點時,也確實如此,否則就不會出現,像一個起初看起來能證偽某個新觀點的實驗,卻最終轉化為不能否認該觀點而不得不接受該觀點的實驗證據的情況.如海王星、冥王星的發現,就不僅沒有證偽牛頓引力理論,反而成為支持這一理論的有力證據.即使在原命題被看來是證偽了的地方,也常常不過是發現舊理論在這些場合不再起作用,從而使人們在還未發現問題的地方發現新問題,并在尋求新的解決問題的策略與辦法中,建構起新的更加有效的理論。
3.3、真理存在于檢驗之中
科學理論不具有完全的客觀性,不是最終的真理,于是相信經驗科學,決不能僅用科學陳述的邏輯的或形式的結構當作經驗科學的特征,也應建立起將經驗科學的方法構成其特征的思想.畢竟“只有在檢驗真理中才能得到真理,所以真理是存在于檢驗之中,……人的精神生活就其認識活動來講是在于研究和探索.”這就是靠“積極喚起學生的主動性,因勢利導,啟發學生主動發現問題,讓學生在學習中產生新思想,獲得新知識.[6]”因此,在實際教學情境中,采用假設—檢驗的教與學的思路,以質疑思辨的教育批判方式以及實驗驗證的經驗方法,實施科學課程,借以啟發學生心理機能的健康成長,而不是一味灌輸預先規定的知識內容與方法.從而注重批判性思維,強調批判性教學方法,并鼓勵學習者討論、探究、質疑的學習方式。
一、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概覽
由于各國法律傳統、行政法理論基礎等方面的差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有兩類:即行政本位模式和司法本位模式。
(一)行政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為德國和奧地利采用,強調行政權包括行政命令權和強制執行權,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體現于行政機關的自力執行。也就是說,對于拒絕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行政機關可徑自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無需借助法院的介入。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在于,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主體既然有下命令權,自然也有執行權,即行政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有對相對人的普遍效力,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其效力。行政機關有權實施該決定,也有義務實現決定內容,行政權中的命令權與執行權是統一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這一體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它能夠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瑣和費時。因而,正如許多學者指出的那樣,由行政機關獨攬執行權可能會導致行政權不受限制或濫用權力損害公民權益的情形發生。特別是在目前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斷增加,社會管理職能日益擴大的環境下,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作出必要的限制是應該的,也是有益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并不是說司法對行政就毫無辦法。其實,對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模式的司法控制,主要體現在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經司法審查后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仍由行政機關以自力為之,不涉及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司法化,因而是一種間接控制模式。行政本位模式的司法控制功能主要體現在對具有可執行性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過程中,當然,這并不排除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啟動之后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司法控制。
(二)司法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的待點是:行政機關在具體決定難以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借助法院的介入,由法院通過判決執行行政決定,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權賦予司法機關,實施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是美國和法國。美國法制素以“司法優位”及“法律支配”為主要特征,傳統上就將行政命令和執行置于法院的司法控制、司法審查之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是:1、分權制衡理論。強調行政權必須受司法權制約,以保持權力均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2、司法權優于行政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權力,尤其是剝奪、限制公民的權利、設定公民義務的權力應該受到法院的最終審查。因此,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而由司法機關行使。
司法本位模式對于防止行政權專斷、濫用和不公正,保護公民權益方面無疑是有利的。然而這種模式降低行政效率、拖延執行的時間,極有可能造成法院負擔加重。所以,純粹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而犧牲行政效率為代價的司法本位模式還值得商榷。
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而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是申請法院執行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相結合的模式。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可知,我國對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概括式綜合式的,而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是列舉式的、單一式的,換言之,我國在行政強制執行上采取的是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一)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于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力,就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訟,但申請也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申請如經法院批準、同意,原行政強制決定就成為司法強制決定,法院可以運用其司法強制執行權,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后,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對行政機關的申請,經審查合法,將由法院實施司法強制;經審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
(二)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
除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外,我國相關法律也特別授權行政機關享有部分強制執行權,大致有下列幾種情形:
1、屬于各部門專業范圍內的強制執行,一般由法律規定,專項授權給主管行政機關,如:關于人身權的,有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強制履行(《兵役法》)等。屬于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如滯納金(《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強制收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強制許可(《專利法》)等。
2、屬于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原則上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只授予少數幾個行政機關,如稅務、海關、審計等。
3、涉及民計民生的問題如拆遷房屋、退回土地等,原則上都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強制拆遷既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擁有何種強制執行權,從積極方面說,意味著法律的授權;從消極方面說,也意味著行政機關不享有其他種類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三、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雖然對制約行政權的行使、遏制行政權的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一)不利干提高行政效率。因大多數的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作出的生效具體體行政行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不僅有權拒絕訴訟過程中的執行申請,而且有權拒絕行政機關提出的未處于訴訟狀態的執行申請。無論法院以何理由駁回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都會導致行政強制執行的困難,況且,法院的審查和執行難免會出紕漏,在法律推定行政機關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領域中,即使法院執行不力,行政機關也無可奈何,這無疑削弱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當前,“執行難,行政強制執行更難”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行政機關交不起申請執行費或擔心執行不力不交執行費,以至不申請執行,使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流于形式,行政決定成為一紙空文,客觀上助長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泛濫,不利于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特別是在實踐中對一些數額較少又無爭議的處罰,如果都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顯然即不經濟又不切實際。例如,低額罰款,100元,200元,且人數較多,被罰款人拒不交納,是否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農民建房,超出批準面積10公分,主管機關發現,責令停建,不聽,如何處理;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房已蓋好,為了10公分再?等等,
(二)導致法院的“執行難”。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擔負著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責,它行使權力的最基本的形式是公正、中立地作出裁判。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絕大多數由法院實施,但我國各級法院審判任務十分繁重,而法院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很有限,很多訴訟案件久拖不決,也有相當一部分裁判得不到執行。目前,法院在執行案件的處理上,實行審查和執行分離的制度,由行政庭負責案件的審查,由執行局負責執行。但近年來,由于執行案件的增多,為平衡各庭之間的工作負擔,有的法院將行政案件執行轉到行政庭來執行。這實際上也反映出法院執行局承受不起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壓力。然而,即使現今大量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依靠行政庭來實施,也不能滿足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要求,仍有許多強制執行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況且,法院不諳行政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在執行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難以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果大量的行政行為由法院來執行,不僅使許多強制執行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而且大大減弱了法院的行政監督權從而模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
(三)法律責任不健全,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說,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不愿經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繁瑣程序,往往無視法律的規定擅自強制執行,而在我國又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因此在實踐中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本身就是違法的。這種情況處理比較簡單,依法撤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另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內容是合法的。例如,行政機關拆除民房,未經申請人民法院而自行。但該拆除決定本身是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如公民向法院提訟,如何處理?此類情況屢有發生,在中國目前情況下,恐怕除了建議有關部門給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負責人員以行政處分外,似別無良策。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如果法院未能及時審查行政申請、也沒有及時強制執行、因疏于審查而執行了違法的行政決定或違法執行時,法院應否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因而實踐中法院即使存在諸類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往往無能為力。雖然,決定權與強制執行權的統一,會導致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缺乏監督,但其實被分離出去的執行權同樣處于監督體系之外。
行政管理作為一個名詞術語,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其使用范圍都是很廣泛的。以下就是由求學網為您提供的試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原則。
無論是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還是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等內部事務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為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學科專有概念,我國理論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義為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一下三個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實質是國家權力的運作過程。明確行政管理的實質,可以把政府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同公共機構、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等內部事務的管理活動明確的區分開來,有助于人們深刻地認識政府活動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準確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實質及其規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管理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組織活動。明確國家行政活動的管理屬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國家的立法活動、司法活動區別開來,突顯行政管理的執行功能,這有助于更好地借鑒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動中的有益經驗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術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動的主體和客體有著明確的規定性。
所謂精簡,就是各級政府的規模要適度,行政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要少而精。新時期堅持精簡原則,一是機構、層次、編制定多少,必須嚴格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凡屬重疊和多余的機構、層次、人員,一律合并和撤銷。二是隨著行政工作的發展,應把某些事務交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種工作制度,提倡科學方法,以降低國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所謂統一,就是保持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過程的完整統一性。任何國家都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因此,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無論是權力下放,還是分級管理,都不能破壞國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統一性。遵循統一原則,首先是要堅持行政目標的統一性,各級政府必須以共同的總體行政目標為基礎,進行目標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標統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職能,建立政府內部的各層次和各部門,并依此明確它們的職、權、責及它們之間的關系,從而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其次是要堅持行政領導的統一性,實行首長負責制,形成明確的上下級行政領導關系,防止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現象,保證各個行政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
馬克思韋伯的官僚制成為組織結構的最佳之選,主宰著西方工業化時期的組織理論研究,也是現在仍然在全世界各國各組織盛行的組織方式,雖然在20世紀 80年代以來掀起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對管理制進行了猛烈地批評,進而在組織方面西方世界在組織方面摒棄一些官僚制的科層設置,實行組織扁平化運動,將市場機制引入組織管理,試圖解決組織僵化的問題,但總的來說都是對官僚制的修補,并非摒棄官僚制,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種組織理論能夠替代馬克思韋伯的官僚制理論。處于從工業化社會向后工業化社會轉型的西方國家在試圖重新衡量官僚制理論對轉型中的西方世界的價值,各個思想界大師也急于找出一種能夠適應后工業社會的組織形式,應西方工業化而產生的官僚制理論在時展面前能否得到更好的發展還是作為過時理論而被拋棄或者被取代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對于正在從農業社會向工業化社會轉型的中國來說無疑這種適應工業化社會的官僚制理論是值得我們學習和深入探討的。轉型期的中國與世界發達國家不同,正處于一個工業化不足的階段,同時面對著信息化知識化,以人為本等觀念普及的挑戰和新情況,轉型中的我國在官僚制先天不足的情況下是否能夠承接新公共管理的理論,就官僚制而言,西方發達國家提出的改造,置換甚至是徹底摒棄的觀念,能否在理論上立足,又能否成為中國改革的先導,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首要問題,筆者認為在目前的國情與面臨的特定任務構成我國行政改革的土壤,任何政策,措施與操作都是在這片土壤上結出的果實,我們既不可以一味的批判官僚制又不能不考慮官僚制暴露出的弊端和新的市場經濟情況下的產生的市場機制引進到組織管理的新公共管理理論,重要的是在于區別對待,針對中國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三個地區四個世界的地域遼闊的中國的特殊國情,不可以一概而論,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是今后很長一段時間的任務。
在轉軌時期的中國,公共管理制度是在中國傳統官僚制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研究中國現今的公共管理制度和馬克思韋伯的官僚制的差異是十分有必要的。
官僚制概述
官僚制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國學者于1745年在描述普魯士的政府形式時提出的。20世紀初,馬克斯韋伯對官僚制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韋伯現代官僚制是一種純粹理想類型的官僚制,韋伯官僚制的理想性體現在韋伯拋棄了對官僚制進行價值關聯的考慮上。他放棄了西方若干世紀以來普遍采用的以敘述制度的價值規范為主的研究方式,轉而以合理主義價值立場和類型化比較研究與發生學因果分析相結合的理想類型的方法論,韋伯把公職人員預設為行政動物,剝去了他們的所有感情價值和政治情感,以價值無涉的研究理論,用剛性的制度和法律建筑起現代官僚制的理論大廈,并開創了獨特的官僚制研究范式價值無涉使韋伯官僚制充滿了學術上的浪漫色彩和理想上的崇高預期。因此,在西方官僚制沒有招致人們的貶義理解。20世紀初,為了避免人們對韋伯提出的官僚制產生誤解,有人將韋伯的官僚制翻譯為行政組織體系、科層制或集權制然而,科層制并不能完全揭示官僚制應有的內涵,官僚制比科層制包括的內容廣泛得多,比如,與官僚制一樣,雖然科層制也是一種嚴密的、合理的社會組織,提供熟練的專業活動,具有明確的權責劃分和執行嚴格的規章制度,金字塔式結構的權力配置和等級服從關系等特征,但是,科層制只具有官僚制的部分內涵。正如有學者認為:官僚制可以包容科層制的某些特征,但作為特殊形式的科層制。則無法完成對官僚制的解釋,如此看來,使用官僚制能夠更好地表達韋伯的本意,但卻容易使人們將其與中國傳統官僚制產生文字聯想,乃至發生理論誤讀實際上,中國傳統官僚制是古典類型的官僚制,而韋伯官僚制是現代類型的官僚制,二者相距甚遠,具有本質上的差別。
一、公共管理與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運動”
關于西方學者對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暫且不談,僅就中國學界的研究來說,我國早期歷史文獻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國家政務。當20世紀80年代行政學在中國恢復時,學者們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隨著國家而出現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管理活動,凡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便不屬于行政。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把行政確定為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不僅更符合漢語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國憲法對行政概念的界定。長期以來,我國學界主流觀點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簡稱行政,是政府依法對國家事務、自身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這一含義表明:行政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學又叫行政學、政府管理學”。(注:曾明德,羅德剛:《公共行政學》,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體的“劃分很難有明確的界限,因為我們對公共服務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擴展了。公共服務不僅包括政府的三個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個層次,而且包括非營利部門。所以公共管理的主體就成為所有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人員。”(注:張夢中:“美國公共行政(管理)歷史淵源與重要的價值取向—麥克斯韋爾學院副院長梅戈特博士訪談錄”,《中國行政管理》,2000,(11):44.)人們今天所講的公共管理,與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僅有政府,而且還包括社會中那些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非政府公共組織。政府管理與公共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內的全社會開放式管理體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還需若干配角。
20世紀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發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模的政府再造運動。與之相伴隨的“新公共管理”,其實踐背景正是各國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運動。
正因為如此,臺灣學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編的書中,加進十分醒目的副標題,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詹教授在書中寫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發展歷程及內涵,我們可以發現,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學科發展的一部分。”“無論就理論及實務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內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1.1.)作為特定歷史范疇,無論是從內容還是究其實質,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學的分支內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絕不能把“新公共管理”與我們所討論“公共管理”混為一談。
二、公共管理學是一門新學科
既然傳統行政學的研究對象是以政府管理為基本內容的,那末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為基本內容的一門新學科的建立已勢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業管理(學),以此去研究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一般規律一樣,不論是政府還是非政府的公共組織作為管理主體,人們都可以從他們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實踐中,找出關于研究公共事務管理的一般性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公共管理學的基本內容。誠然,它也會包括政府管理學的內容。企業管理學與公共管理學,有它們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作為研究所有管理活動規律的一部分,但它們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領域的不同而獲得的特殊規律。探求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中的一般性規律,實際上在傳統的行政學中早已開始。不過人們誤以為政府管理學的理論與方法是它的全部內容,而這些理論與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中心”所總結得到的。
作為獨立的新學科,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研究框架是什么?它與公共行政學的研究框架有何異同?構成它的基礎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編寫《公共管理學》教材時,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回答,否則《公共管理學》與《公共行政學》會無實質性區別。
公共管理包含著兩方面要素:管理性與公共性。從管理性分析,法約爾等早就指出,為實現管理中高效,需要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手段,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這樣,“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環節來協調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期更好地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毫無疑問,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計劃、組織、控制等問題,但人們已從大量的《管理學》著作中對此非常熟悉。從公共性分析,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主體(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他們擁有著公共權力,承擔著與企業目標不同的公共責任。這些目標是有效公平地向民眾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為了實現目標,公共組織需要不斷制訂與實施,旨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廣義)。為了保證達到這些目的,需要強化公共監督,倡導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對公共管理可從兩方面定義:
從區別企業管理與各種形式的私域管理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所進行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定義的前半部是區別企業管理,定義的后半部是區別非企業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從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內容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在運用所擁有的公共權力,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同樣,公共管理學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具體地講,它要以那些擁有公共權力的公共組織,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為基本研究對象,它是一門實踐性、綜合性與操作性很強的新學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內容:
公共管理的基礎理論,公共管理系統公共利益公共權力公共責任公共問題公共決策公共產品(服務)公共資源管理公共項目管理公共監督公共道德法與公共秩序戰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控制、協調、激勵等)公共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從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對自身與社會兩個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這確實是理念上的一場變革。從這個變化中,人們容易注重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管理主體從僅由政府發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內的多元化主體;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力,下放給社會非政府組織,甚至部分公共產品允許私人企業生產。這些結論基本上屬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們認為,推行公共管理實踐的發展,開展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更大的意義是推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們不能從“政府中心論”出發看待這場變革,而要從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互動角度進行探索。具體地講,現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種開放的思維模式,動員全社會一切可以調動與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體體系。政府不僅要下放權力,更多地是要認真考慮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政府權力太大,剝奪了大量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造成了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縮,使得在如何發揮政府功能與社會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對應目標,應該是經濟改革的市場化、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政治發展的民主化。經濟市場化取向,人們對此已有了共識。而行政體制改革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機構的改革上,更多地是從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沒有形成政府與社會較好的互動關系。這樣,政府職能定位很難跳出自身設定的圈子。不實行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就不會徹底。
社會的共同事務應由社會自身來做。由政府獨家包攬一切對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由此所帶來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否認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錯誤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幾個技術性問題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實質是政府管理,它與我們所討論的公共管理是有區別的。而我國研究生專業目錄中,把一級學科定為公共管理,二級學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項目又把人們以往經常譯為“行政管理”的一詞改為“公共管理”,那末為了防止混亂,又能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如下建議:
1.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二級學科“行政管理”改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公共管理”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與MPA的譯法相同。
3.在中文譯為英文的過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一詞時,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而涉及到“公共管理”一詞時,均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
學校管理方式的科學化是教育發展的客觀要求,是提升學校管理工作效能,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要求。所以,行政管理人員的素質是學校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優化學校行政管理領導班子,提高管理意識
優化學校行政管理班子是為了不斷完善管理機制,規范管理程序,加強學校宏觀決策調控的職能,保證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每個行政管理人員的作用,激發全校教師員工齊心協力重抓教育教學的激情和活力。
學校的行政管理必須建立層次清晰、科學規范、信息處理高效、溝通渠道暢通的內部管理體系。要進一步科學界定學校行政管理職能,簡政放權,管理重心下移,進一步發掘教育的未來發展、 自我完善行政管理的潛力,要適當調整科研和管理組織結構與布局,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增強行政管理能力,構建科學行政 管理平臺與教學科研管理和諧發展的良好關系,要針對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研,完善學校行政的管理體系,不斷健全規章制度,嚴格辦事程序,規范辦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