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專業論文8篇

時間:2023-03-20 1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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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論文

篇1

目前,為適合網銷特點,多數保險公司網銷的保險產品較為簡單,投保條款通俗易懂,投保過程相對簡單易行,投保期限短(一年),保費價格較低。而一些比較復雜的保險產品都未能在網上推廣。雖然消費者可選擇的余地較小,但由于網絡保險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費用對價格的影響。從而讓消費者認為從網絡渠道購買保險比從傳統渠道購買得到更大的優惠,使得網絡保險在產品價格上對消費者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從整體來說,網絡保險產品并未能真正的區別于傳統渠道銷售的產品,只是在購買渠道、方式和價格上存在不同。且從產品設計角度看,網絡保險并沒有專門的渠道來反饋需求,公司也通常不會投入較多的精力安排精算師專門依照網絡經營特點和網絡目標客戶群的特點出發而設計產品等。這些因素都將成為新產品開發的掣肘。專業網絡保險公司作為網絡保險的專業化經營者,目標客戶群是互聯網經濟的參與方。在面臨消費者更加理性自主、信息全面地通過網絡選購保險時,為了增加自身的競爭力,更加注重所經營產品的差別性,也更加注重迎合網絡消費者的需求。這是專業網絡保險生存發展的關鍵所在,也是區別于傳統保險經營和普通網絡保險業務的優勢所在。比如眾安在線保險公司避開傳統車險業務,業務范圍集中在潛力較大,專業程度較高的各類責任險和保證保險的創新,如針對游戲道具、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的新險種。而且,目前國內專注于這些少量特殊險種的保險公司鳳毛菱角,但其蘊含的價值和潛力很大。

二、網絡保險專業化經營面臨的風險及應對措施建議

(一)保險風險與操作風險由于專業網絡保險公司專注于開發出服務互聯網創新型的保險產品,大多數產品都是業內首創。而這些保險產品沒有任何現存的相關數據可以做完全的定價支撐,因此產品定價過程中可能產生較大的定價不足的風險。且專業網絡保險公司的業務交易都通過互聯網來完成,服務于大量的互聯網客戶。由于必須對外網提供系統接口,存在著更高的數據安全風險。因此在產品開發時,保險公司要注重對互聯網數據的應用,盡可能將更多的影響因素納入考慮范圍,在建立數據模型后,及時反饋并不斷進行調整。同時,在新產品推出的初期,設置相對較短的保險期間來控制風險,并采用相對保守的定價策略,經過實驗試點后,再逐步優化產品定價和推廣。同時采用云計算模式的電子商務系統等應用系統,來備份數據及建立信息系統重大突發性事件緊急預案,確保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

(二)道德風險和網絡欺詐風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是傳統保險業務中就已存在的問題,但由于網絡保險獨特的銷售方式以及消費者更優越的主導地位,使得網絡保險面臨著更大的消費者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并且網絡欺詐的形式也越發多樣,呈現出團伙式高技術的詐騙方式。這就需要依靠更加發達的互聯網技術和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加大其道德風險成本,盡可能防范道德風險發生。并且可以通過線上和線下結合的方式進行核保,將核保業務外包給醫院或者其他保險公司,減少不良業務對公司利益的蠶食。

篇2

[關鍵詞]保險合同,投保人,告知

一、引言

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無風險,無保險。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不僅直接影響著保險人是否承保,且決定著保險費率的高低和保險合同的內容。而保險標的具有廣泛性和復雜性的特征,保險方無法對承保標的進行全面了解,投保人作為利害關系者則通常知之甚詳。為了使保險方能夠在熟悉情況的基礎上,就合同的締結做出意思表示,投保方負有提供與合同締結相關的一定信息義務,以求合同之實質自由。如果投保方對締約的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實,則勢必影響保險方對事實的判斷,使自己的決定受他人意志左右,成為他人的決定,在此基礎上所達成的合意肯定有失公平。故據實告知為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币虼?,據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不但與保險人利害攸關,而且對投保人權益影響甚大,有必要從法律上予以界定。

二、告知義務的履行

(一)告知方式:主動告知抑或被動告知

關于告知方式,國際上有兩種立法體例,即主動告知與被動告知。主動告知者要求投保人應說明的事項,不以保險人的詢問為限,只要是投保人所知悉的事項,即使保險人未詢問,仍在告知義務之列。早期保險立法多采用主動告知的模式,要求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應將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被動告知即詢問回答告知,此告知方式中投保人僅對保險人詢問的事項告知即可,保險人未詢問的事項無須告知。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很強,哪些事項應由投保人告知,保險人作為業內人士十分清楚,而投保人作為“外行人”則茫然不知,要求其遵守誠信原則,傾其所知,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實比登天還難。因此,立法技術之演進即由“自動申告主義”轉為“書面詢問主義”,以限制投保人之告知范圍。如德國1939年以前即采自動申告主義[1](P.162)。詢問告知之立法宗旨在于保護投保人的利益,防止保險人動輒以投保人違背義務而解除合同或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若將告知范圍任意擴大或無標準可循,要求投保人判斷何者為重要事項并主動告知保險人,與民商法的公平原則相悖。依詢問告知主義的法律規定,保險人只有履行了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的義務,并行使了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權利時,投保人才負有如實告知義務。如果保險人未詢問或放棄了詢問權,投保人毋庸告知,且日后保險人不得主張。被動告知的立法模式,也可以避免被保險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舍本逐末,掛一漏萬,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我國保險立法對陸上保險與海上保險的告知方式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保險法》第17條要求投保人僅對保險人的詢問事項履行告知義務,而《海商法》第222條規定:“合同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者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可見,保險法采被動告知方式,而海商法采主動告知方式。有學者認為,海商法上如實告知的規定有失公允,應作寬松解釋,即投保人只對保險人關于詢問事項負如實告知義務[2](P.123)。筆者認為,海上保險之所以要求投保人履行主動告知義務,這是由海上保險特殊性決定的。海上保險風險大,保險人很難控制,而投保人皆為從事貿易活動的商人,掌握專業知識,對風險有準確判斷,履行主動告知義務符合最大善意原則的要求。被譽為典范的《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對告知義務的規定就是佐證。該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之前應將其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一切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項告知義務,保險人即可宣告合同無效。

(二)告知范圍:無限告知抑或有限告知

保險法從最大善意原則出發,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達對價平衡之目的。投保人所應告知、說明的當然是足以影響保險關系的重要事項,其他個人所屬之私事自不在說明義務范圍之內[1](P.160)。所謂重要事項,即影響謹慎的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收取保險費數額的危險情況。保險條款融專業性、復雜性和科學性為一體,如何判斷“重要事項”,即使飽學之士,若非專對保險學進行研究,亦恐無法盡窺其貌,作為一般社會公眾的投保人更是難以確切了解。故立法者信賴保險人之專業知識及誠信原則,授權其制訂詢問內容,以為重大事項之推定[1](P.162),不詢問者,推定為不重要?,F代保險種類繁多,無所不保,對于“重要事項”立法者不能于條文中一一列出,各國皆然。確定是否為重要事項,尚需依保險種類及合同內容加以綜合考慮。在保險實務中,認定是否屬“重要事項”,應結合以下三個因素:其一,保險利益情況。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的愛護程度,與其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的性質和大小有關,利益薄則愛心淡,而保險人所負擔的風險則大;利益厚則愛心重,而保險人所負擔的風險則小,此為常理。故保險人在合同訂立之際,不僅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而且須了解保險利益的來源及多少,無保險利益,合同無效,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為超額保險,超額部分無效,喪失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自動解除。保險利益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和內容。其二,保險標的的性質狀況。保險標的的性質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抵抗能力,影響保險人的責任承擔。如建筑物的結構、性能、用途,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身體狀況等對危險估計舉足輕重。其三,保險標的物安全方面的情況。如財產的地理位置、安全措施等等[3](P.101)。但對于保險人詢問的事項,投保人若能夠證明不為重要事項的,可以拒絕告知。否則,任由保險人提出種種無關瑣事對投保人嚴加考試,以為試驗投保人善意與否之試金石,并同時測驗其記憶力以為承保之根據,豈為立法者當初之所愿[1](P162)?

(三)告知內容:主觀告知抑或客觀告知

如實告知只是對投保人主觀上的要求,即只要求投保人把自己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向保險方告知,而無法要求其所告知的情況必須與客觀事實完全吻合。有些情況雖然對保險人判斷危險或是否接受投保至關重要,但投保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若要求其告知的情況必須與客觀情況完全一致,顯然是強投保人所難。投保人不是圣人也不是巫師,他無法了解常人不可能了解的東西,所以法律只是要求投保人盡到善意而無過錯,即為完全履行了告知義務。保險是在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由保險人進行補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制度。至于事故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損失的大小在訂約之際不能確定,學說上稱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所以,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合同無效,此乃基本原則。但鑒于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的本質,保險法仍設有“但書”規定,即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而當事人又出于善意訂立保險合同,合同仍屬有效。依各國法律規定,投保人于締約之際不知危險已發生者,視為未發生;危險已消失者,視為未消滅,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此種保險稱為“追溯保險”或“無論已否發生損失保險”或“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耙褱缡Щ虿粶缡А睏l款原為一保險慣例,適用于海上保險,因為船舶航行于海上,其標的所處情勢瞬息萬變,在昔日無電訊聯系時代實難確定,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不知道保險標的是否已經滅失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保險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也必須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此一慣例今已演進為制定法,并成為保險法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我國《海商法》第224條即屬此內容。該條規定:“訂立合同時,被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有權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標的已經不可能因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保險費。”“已滅失或不滅失條款”現已普遍適用于其他保險領域。例如,在人身保險中,若被保險人于訂立合同之時患有重病,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但如果被保險人并不知道這一事實,而向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被保險人日后因病去世,保險人不得以其違反告知義務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賠償,受益人取得保險賠償金也“問心無愧”。判斷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應以其告知的情況與客觀事實是否吻合為標準,而應以主觀上的認識為依據。雖然客觀上屬“重要事項”,投保人如果主觀上無故意或過失,即使告知情況與事實不符,也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故學理上將保險合同稱為最大誠信合同。

(四)告知形式:書面告知抑或口頭告知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以書面為之還是以口頭為之,保險法并無明確規定,保險實務中,二者兼而有之。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規定,投保人對于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采用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既可以避免當事人間舉證之困難,也可以縮小投保人告知義務的范圍,為當代各國立法所采納。

(五)告知主體:被保險人是否應履行告知義務

投保人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作為風險的轉嫁者,通常對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了如指掌,由其承擔據實告知義務固無疑問,所以,各國保險法皆規定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然而,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又了解不詳,而被保險人更為知悉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是否負有告知義務?對此,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美國保險法理論一般認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應負告知義務,日本商法典對損失保險和人壽保險分別規定,在損失保險中,由投保人負擔如實告知義務,而人壽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負有如實告知義務[2](P.122)?!侗kU法》及臺灣地區“保險法”僅規定了投保人負有告知義務。對此學者認識也有分歧。否定說認為保險法既明文規定投保人為據實告知義務人,不應擴張解釋及于被保險人[4](P76)。保險人只能要求投保人據實告知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情況,并且惟有投保人違反時,始可主張解除合同;對于被保險人的不告知行為,保險人不得徑行主張解除合同。但多數學者贊同肯定說,認為被保險人亦負有說明義務。因為:于財產保險,被保險人為財產標的之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其對標的物的狀況知之最詳;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為保險事故的客體,對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了解最透徹,從保險契約為最大善意契約的本質而言,被保險人也應負說明義務,以便保險人衡估保險費。(注:施文森:《保險法總論》,轉引自江朝國:《保險法論文集》(一),臺灣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2頁。)筆者亦采肯定說。其理由如下:首先,據實告知義務的立法理由主要強調的是最大善意原則,以保障保險人能正確估計危險,并依此決定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確定,不應因為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而減輕其義務的履行,從而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判斷。否則,將導致規避法律的行為發生,不僅損及保險人的利益,而且危及保險業的整體。其次,在合同法上,被保險人為向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向第三人給付合同中,第三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實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在財產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有索賠權者,只能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享有此權利。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一般只能由本人領取。第三,從立法例考察可知,我國海商法第222條和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18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主體均為被保險人;德國保險契約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以本法各條之規定,若投保人之行為及知悉事項具有法律意義,于為他人利益之保險時,被保險人之行為及知悉事項亦為考量之因素。尚需說明的是,若投保人就書面詢問事項皆已據實告知,被保險人則無說明的義務,惟若投保人不知事實或有其他理由未告知時,且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行使了詢問權,被保險人必須告知,或投保人有告知不實者,被保險人必須糾正。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詢問者,視為棄權。

三、告知義務的違反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類型

據實說明義務的性質屬于附隨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時,保險人無法以訴訟方式強制請求其履行,而僅能行使法律所賦予之合同解除權,使保險合同自始無效,投保人喪失本可主張之權利并承擔因違反義務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依據保險法第17條的規定,投保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的類型分為故意隱瞞和過失遺漏兩類。過失與故意兩者的法律性質迥然,法律后果不同。

故意隱瞞是指投保人就其說明義務范圍內的事項,明知其情形,而故意不為告知[5](P.126),或虛構事實誘導保險人。如患有癌癥且危在旦夕而謊稱身體健康。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者,說明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有欺詐行為,此時保險合同的性質屬民法上因欺詐所訂立的合同,保險人可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自始無效,并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人不退還保險費應視為是對投保人締約過失的一種經濟懲罰,不適用民法上有關解除合同恢復原狀的規定。若有未收受之情形者,保險人仍得請求給付,以符合本條懲罰性規定之法義。但此之保險費應僅限于保險人解除契約時該年度之保費而已,解除契約之后之保費雖已預繳,如長期保險契約一次繳費之情形,仍應返還于要保人[1](P.166)。

過失遺漏是指投保人就其告知義務范圍內的事實,知悉或應該知悉其情況,但因過失而未能為說明。投保人的過失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應當向保險人說明,但由于疏忽而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二是對保險標的的有關危險情況應當了解但由于大意沒有了解而未能如實告知。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可能是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有關知識了解不夠,或者不能正確理解“重要事項”的內容,或者是因為馬虎未能知悉保險標的的相關信息。因此,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惡意,不能看作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依《保險法》第16條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翱梢酝诉€保險費”意即可以退也可以不退,兩種選擇均符合法律的規定,是退還是不退由保險人根據情況決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權主張。如果保險方退還了保險費,則是故意隱瞞與過失遺漏的法律后果相區分;如果保險方不退還保險費,則是兩者的后果相同。實踐中保險人往往是不主動退還的,并對投保人的退還保險費請求置之不理,這顯然不是立法者的初衷。故《保險法》第16條第4款有袒護保險人之嫌,應規定為:“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币苑乐贡kU人利用投保人的過失行為來獲取保險費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甚至故意誘導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獲得保險費的情況發生。因為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可以投保人的過失原因解除保險合同,而當保險事故不發生時,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這顯然有失公平。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此為定論。惟若投保人因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的,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方式免除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學說上存在爭議,各國立法例亦不盡相同。因果關系說認為投保人未據實告知或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事實,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者,保險人方得解除合同而免除賠償義務。德國、日本采此說。(注:《德國保險契約法》第21條規定:“若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解除契約者,若說明義務之違反并不影響保險事故之發生或保險人應負責任之范圍時,其給付義務仍不改變?!比毡尽渡谭ǖ洹返?45條但書:“但經投保人證明危險的發生并非基于其告知或不告知者,不在此限?!保?/p>

非因果關系說又稱危險估評說,此說認為僅投保人有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事實,而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均得據以解除保險合同而免除其賠償責任。此乃因投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不僅影響保險人于訂約時對危險的估計,且影響保險人承保的意愿。美國大多數州采此說。

折衷說認為,原則上,保險事故發生后,若保險人查知投保人于訂約時有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之事實,而該事實和保險事故之發生無因果關系者,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不負理賠之責;惟若保險人能證明若于訂約時知該事實,以一般核保原則即不會承保者,則保險人亦得解除契約免理賠之責,不論該未經據實說明事項和保險事故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同理,若屬保險人增加保費而得承保者,保險人于無因果關系之情形,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免除賠償義務,而得增收保費而已[1](P.169)。

依《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對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區分不同類型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者,采非因果關系說,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而對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者,采因果關系說,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錯誤告知的重要情況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影響者除外。與海商法第223條的規定完全相同。

(三)告知義務的免除

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履行據實告知義務,其目的在于保障保險人對危險的準確估計。所以,投保人對于重大事項故意隱瞞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遺漏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保險人對該事項已知悉或應知悉者,即不會產生對危險錯估的情形,投保人的告知義務自然可以免除,否則,有悖誠信原則。若保險人對危險已知而仍錯估,則應由保險人自己承擔其后果,和要保人無關[1](P.164)。從合同原理出發,保險人為合同之相對人,于合同訂立之際亦應負有一般人應具有的注意義務,因此,保險人所知或應知者,即使投保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告知的情形,保險人仍不得主張解除合同。另外,根據保險慣例及各國法律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事項也無須告知:1.減少風險的任何事項;2.保險人表示不要求告知的事項;3.屬于明示或默示保證事項。

解除權系形成權,保險人單方面行使即可達到解除目的,勿需征得投保人同意。然解除權的行使是否以書面通知為必要,保險法、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未作規定,為避免舉證之困難,保險人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書面通知投保人,若未為解除通知,合同仍為有效,投保人對告知義務的違反,并不當然發生保險合同解除之效果。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可以于保險事故發生前行使,也可以于保險事故發生后行使,惟解除權應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后經過2年,即使有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依據《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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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積祿。保險法論[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篇3

關鍵詞:金融保險;實訓基地;培養模式

金融保險專業旨在培養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現代金融、保險、理財、證券等方面知識;能夠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解決金融實務問題,并能夠從事銀行信貸管理、公司和個人理財、證券投資、銀行風險管理、保險業務等工作;能夠在保險公司、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從事金融、保險、財務管理的專門人才。在具體人才培養實施方案中,結合職業技術院校學生層次特點,本專業注重培養學生扎實的保險理論基礎和實務應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論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養學生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技能操作與應用能力。要求畢業生考取英語、計算機、保險人等相關資格證書;掌握保險知識現代金融知識和金融業務操作技能,具備風險意識;具有敬業精神和行業所需的綜合素質;了解國家有關經濟、保險、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人文素養,能熟練處理業務。鑒于此,筆者認為應針對我校實際情況,進一步調整、完善金融保險專業的理論與實踐教學體系。

一、金融保險專業建設概況

金融保險專業自開設以來,學校對該專業建設與改革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使該專業的辦學條件得到良好發展,專業優勢明顯,特別是在基礎管理、師資隊伍、教學設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優勢。

(一)形成較為系統的課程建設體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險專業教學堅持“適應發展、積極探索、適時改革、不斷進取”的原則,大力推進教學方法改革、教學課程改革,加強課程建設的整體性和綜合性,突出實際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學研究上狠抓基礎環節,積極開展教研活動,堅持每周都搞,每個人都搞,并形成階段性經驗積極進行推廣。重視理論教學中的實踐能力培養,堅持以課程建設為突破口,聘請校外專家參與教學改革與課程建設革新方案,把課程建設的與時具進性作為教學改革的重點。目前在金融保險專業中,遴選7門課程作為重點課程,即《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社會保險》、《人壽保險》、《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證券投資學》、《保險概論》。經過幾年的努力,金融保險專業在教學大綱、多媒體課件、簡易網絡課程、試題庫、習題集建設方面取得了扎實有效的進展,同時在每學期的學生評教活動中,保險、證券、經濟法、金融方面的專職教師都得到學生高度認可與好評。

(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優化師資結構,實現了師資力量提升

近兩年通過對外引進,補充了師資新力量,這些年輕老師通過努力,在教學一線取得了矚目的成績。此外,在已有師資基礎上深挖現有潛力,采取靈活的方式對教師實施能力提升和結構優化,建立與校外專家的定期討論和研討制度,不斷完善教學中的技能與技巧。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險專業的專職教師中已有5名教師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畢業,大大提高了師資隊伍的整體專業素質和學歷水平。

(三)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專業教學成果豐碩

幾年以來我系金融保險專業教學質量穩步提高,這一成果得益于長期不懈地重視教學工作和學生能力培養。在日常教學中,每一位老師注重學生實際技能的培養,采用案例教學、技能培訓教學、實踐觀摩教學、多媒體教學等方法措施,積極培養和調動學生學習的熱情與主動性;重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鼓勵并支持學生在課余時間參與和專業相關的社會實踐。不同學科或同一學科的老師在同一學期、不同學期間相互聽課,取長補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學水平與技巧。通過這些努力和付出,培養的學生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04級金融保險專業畢業生55人,考取保險人資格證書的比率為98.1%,就業率達到100%。05級金融保險專業學生考取保險人資格證書的比率為100%,06級保險人資格考試一次通過率達到93.8%。此外,部分學生參與全國股票大賽,取得二等獎。本專業還制定了切合實際的科研規劃,鼓勵教師“以教學帶科研,以科研促教學”,近年來,共取得省市級科研成果3項,發表學術論文13篇,其中核心論文7篇。獲院級獎勵證書15件,市級獎勵證書3件。

(四)建立了實習實訓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質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

經過努力,金融保險專業與大唐聯合保險公司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這為學生參與實踐提供了良好的實習機會。每一屆學生都可以根據開設專業的具體進展情況,分不同階段在實訓基地進行實習,具體內容由實訓基地人員進行統一安排。實踐活動結束后,學生針對實習中出現的問題和不足進行總結,以便于在隨后的學習中彌補不足。在三年培養中,注重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和良好的綜合素質,包括創新能力、綜合能力、實踐能力、創業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將這一理念貫穿于學生實訓實踐中,與實訓基地人員共同打造學生成長的平臺。

二、專業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保險專業建設在取得一系列成績的同時,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教學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實訓基地的支持不足(實訓基地太少)以及教師觀念、社會觀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產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難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實質性的突破,教育教學改革完善的同時沒有取得重大進展,難以形成有別于其他同類職業教育的鮮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機制

高職教育是面向生產、管理、經營、服務第一線培養技術應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這就決定了高職教育必須走產學結合之路,專業建設也必須強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為止,我們專業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贏的合作機制。雖然建立了實習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學反映實習時間太短,無法掌握更多的業務流程。

(三)對科研的不重視導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職業技術院校的教師在評職稱中對是否承擔或參與過科研項目并沒有明確的要求,導致很多老師不重視科研項目,只重視發表學術論文,同時限于學校層次與激勵不足問題,致使專門研究、專題研究比較少,老師們缺少內在動力,科研隊伍難以發展壯大。

三、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基本狀況與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快金融保險專業的發展,使之更適應社會對該專業的需求,筆者建議重點從以下幾方面完善教學體系。

(一)完善知識、能力和素質并重的人才培養模式

依據專業特點以及社會對金融保險人才的規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崗位能力、應變能力等各種能力培養的同時,加強基礎理論教學和應用。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立多處校外實訓實習基地,并拓寬實習實訓領域和增加時間,讓學生接受系統理論知識后,能夠有充足的機會得到鍛煉,而不僅僅單純追求一種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實踐部分,注重實用性,與實踐單位形成有效的溝通機制,依據需要隨時調整培養方法和培養措施,使之具有針對性,讓學生做到學有所用,學有所長。

(二)改革課程體系及其內容,優化課程結構

針對職業崗位特點實施教學計劃,注重課程開發與教材建設的實用性和時效性,構建以綜合素質為基礎,以能力培養為重點,適應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個性發展需要的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課程體系。根據學生不同年級的不同需要,制定多個人才培養方案和就業導向的人才培養辦法。重點從基本素質、專業技能、專題講座三方面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在老師講授中,理論以“必需,夠用”為度,將一些不需用的課程內容加以削減;同時向學生傳授道德、禮儀、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質和修養的有關內容,以此來培養學生綜合素質。針對我系職專層次的學生加強專業技能基本平臺建設,包括主干核心課程和專業實訓、實習等內容。在此基礎上,聘請校內外專家開展為加深或拓展專業方向為目標的專題講座,開拓學生視野。

(三)改革考試方法,建立創新的評價體系

從改革考試制度入手,繼續完善對學生學習效果檢驗的評價體系。我們可以嘗試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課抽查考核必須掌握的內容,專業課強化實踐考試;二是取消單純以考試成績為主的評價方式,改為考試與綜合測評、多元評價、多證考核相結合的評價方式;三是實行彈性學制,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或利用課余時間參與實踐,半工半讀;鼓勵學生選修其它專業課程,掌握多門技能,參加技能實踐。在新的評價體系中,應能夠充分調動各類型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他們能根據自己個性特長,充分展露自己的才華。

(四)建設第二課堂,培養學生適應能力

通過開展第二課堂活動和各項資格培訓,培養學生創新能力和職業適應能力。將學生活動與核心課程、潛在課程的學習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構成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整體課程體系。發動骨干學生力量,組建多種形式的第二課堂,以傳幫帶形式培養學生自適應力和社會適應能力。

(五)充分發揮各方力量,擴充實習實訓平臺

積極發揮老師、學校和畢業生力量,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建立有效的實踐基地,如證券、金融基地,給學生提供多種技能的操作與應用平臺。采購支持相關技能訓練的應用軟件,建立校內實驗室和實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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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中介市場規范性

一個健全的保險市場主體包括:保險商品的供給方、需求方和充當供需雙方媒介的保險中介人。目前保險中介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三種。根據我國相關保險法規的規定,保險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保險經紀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公估人是獨立于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以外的中介服務機構,其接受當事人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三者之間在保險市場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是保險市場不可缺少的主體。

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中介市場的規范性不足

從目前保險中介市場的現狀來看,主要是政策法規滯后,中介機構得不到有力的引導和扶持。雖然頒布了《保險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等一些法律法規,但從總體上看,保險中介法規還不健全,有些法規相對滯后。有些保險中介法規規定了市場進入的條件及其考核辦法,但在保險中介交易秩序的維護、保險中介市場環境的建立、保險中介市場環節及其監督活動的實施等方面,還缺乏法律依據。這種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保險中介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失信現象的存在、保險中介機構的違規操作等。

(二)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觀念淡薄

為追逐眼前利益,保險中介機構緊緊圍繞的是保險公司和大客戶,根本沒有意識到或者也不打算面對社會公眾宣傳自身品牌和功能,導致社會公眾對其認知度和接受度較低。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說,相當多的人對中介機構的性質、地位、作用及其經營的業務幾乎不了解。作為被保險人,往往把中介機構等同于保險公司;有的雖有所了解,但不知道如何利用中介機構為自己服務。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說,有些對中介機構有所了解,但對于如何借助中介機構進一步搞好保險公司的經營,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有些還不能與專業保險機構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礎上的穩定業務合作關系,甚至將其作為競爭對手來看待。

(三)保險人的角色定位不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管理規定,保險人分為專業人、兼業人和個人人三類。保險人角色定位不明,主要表現在:一是個人人在《保險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而保險公司內部的保險營銷員實際上就是個人保險人。雖然在現實生活中,個人人在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特別是壽險公司業務經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保險公司沒有將他們納入公司內部編制,他們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建立在委托合同上的委托關系,不僅不能夠享受與保險公司職工一樣的福利待遇,而且連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養老問題也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二是兼業人的角色定位不明。早期的保險中介人主要就是帶有保險市場特有色彩的兼業人,他們對我國早期保險市場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目前,有些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仍來源于兼業人。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兼業人出現角色錯位或不到位現象。角色錯位是指兼業人作為投保人的代表,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同保險人進行談判,簽訂保險合同,賺取手續費;角色不到位是指因激勵不夠、缺乏專業性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兼業人只是充當了保險產品展示櫥窗的作用,銷售努力不夠,未能充分發揮營銷渠道應有的功能。

(四)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特別是保險經紀和公估從業人員人數少,經驗缺乏,技術水平低,與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按照有關規定,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員工持證率有相應要求,但市場上絕大多數保險中介機構的持證率偏低。2005年9月,中國保監會組織轄下各保監局就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業務人員持證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此次統計的機構有1575家,從業人員47316人,平均持證率為58.76%,其中公司39708人,平均持證率61.85%;經紀公司4686人,平均持證率39.31%;公估公司2922人,平均持證率47.98%。此外,即使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也不代表其具有較高的從業技能、經驗和能力。

二、促進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的對策

(一)發揮渠道應有功能

對于保險中介機構來說,保險公司和社會公眾均是其顧客。保險中介機構應以各種有效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傳遞有關信息,特別是保險中介的職能和作用,以啟發、推動或創造對保險中介服務的需求,同時樹立和保持良好的企業形象,爭取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保險中介機構應積極促進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可達成以下共識:保險中介是保險企業營銷渠道的重要構成成員,既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又可以發揮渠道的協同作用,使用共同的后援支持系統,從多方位對消費者產生影響;同時,營銷渠道常常被視為保險公司或金融集團的關鍵性戰略資產,也是其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二)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首先,重視管理人員的選拔和任用。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其次,建立和發揮從業人員的專業化優勢。應繼續堅持嚴格的資格認定標準??梢栽诨举Y格考試的基礎上設定分級分類的資格考試,以對從業人員進行更高專業技能的認定。在執業活動中也要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同時,堅持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保險中介從業人員還應爭取受教育的機會,通過學歷教育、崗前培訓、定期培訓等途徑,接受再教育,掌握最新的文化基礎知識和保險業動態,以使自己能夠適應不斷發展與變化的保險業需要。最后,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念。保險中介機構應合理使用和培養員工,既立足于員工個人在智力、體力、能力、生理、心理、人格等諸方面的全面發展,又將員工的個人發展目標納入企業的組織發展目標之中,在促進個人發展的同時推動企業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近年來,在保險中介市場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部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缺失、執業行為不規范的現象。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在履行其職業責任、從事保險中介服務過程中,要逐漸形成這一行業普遍遵守的道德原則和行為規范,包括守法遵規、誠實信用、客戶至上、勤勉盡責、公平競爭、保守秘密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不僅有利于保險中介業的誠信建設,減少失信行為,而且有利于保險中介服務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保險業整體的長期發展。

篇5

[關鍵詞]再保險業,開放競爭,轉型與發展

一、加快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需求或潛在需求角度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險呼喚再保險的發展。

1.從自然基礎看,自然災害和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巨災風險逐漸增加,導致單一風險責任不斷增大,這些風險責任可能引起的巨災風險,單靠一家保險公司是無法承受的,必須通過共?;蚍直矸稚L險。

2.從保險業務增長看,我國保費收入年平均增長速度達30.0%左右。保險業務規模的增大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斷增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資本和準備金不足,尤其是單一風險責任加大與責任準備金相對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觀上需要再保險作為風險選擇與化解的重要途徑。按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國《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必將引起再保險需求量的上升。

3.從保險經營的法定業務向商業業務的調整和轉化看,法定分保業務的調整將導致保險公司風險結構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商業再保險保障增加。

4.從供給角度看,2005年,我國直接保險巾場的保費收入約4929億元,而再保險商業分保保費收入為200多億元,只占直接保險保費收入的5%左右;而在國外發達保險與再保險市場上,這一比例一般為20%,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于保險業發展.

(二)再保險業的振興是民族保險業功能轉變和擴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險業務經營特點,決定其本身具有開放性,一般而言,外資公司進入這一市場的成本大大低于進入直接承保市場的成本。因此,我國再保險市場必將首先成為中外公司爭奪的戰略要地。再保險業務的競爭沒有緩沖地帶。再保險的全球產業與國際化特性已經對我國再保險構成了強大的競爭壓力。

在我國,中資再保險市場供給主體偏少,主要受到“雙重約束”,一是資本金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再保險公司資本金底線為2億元或3億元,這樣的資本金想在市場上獲得一定競爭力是遠遠不夠的。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金為30億元,但至2001年,實收資本只有13億元,資本公積為3.15億元。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現有注冊資本金是39億元,2004年中國再保險集團及下屬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實現保費收入205.95億元。在國內的中資再保險公司中,其注冊資本金與自留保費比已經達到1:5。而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2004年分別為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他們的當年保費收入分別是131.7億美元和119億美元,自留保費占資本金的比例也遠遠低于我國規定的1:4,因此,它們的承保潛能十分巨大,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可以說,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這對我國再保險公司主體的經營和設立,構成了經濟上的一大約束。二是技術性約束,由于再保險業務的運作十分復雜,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高的技術支撐,這是我國再保險公司既有主體或新增主體目前存在的技術性約束。

(三)再保險巾場的重構與發展,是完善保險市場建設的內在需要

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與保險中介市場共同構筑完整的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不能脫離原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的超速發展,同時再保險市場發展也不能嚴重滯后于原保險市場的發展,,原保險市場發展需要再保險市場的配套發展,再保險市場自身問題也需要再保險市場重構,以適應形勢發展的強烈要求,

再保險市場重構的重要內容與建設內容之一,是減少再保險市場存在的不對稱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是再保險市場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對稱信息,二是我國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自身發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對稱信息。再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將導致再保險巾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導致保險風險不能得到化解;導致再保險經濟關系扭曲,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資源配置將會流失,不利于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也影響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保險市場作為保險市場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前景,

(四)專業再保險市場主體的建沒與發展,是再保險與原保險競爭與發展的需要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供給方主體,既可以是專業再保險人,也可以是原保險人。但是,從國際經驗與發展趨勢看,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應當以專業再保險人為土體,這主要是因為:

1.由專業再保險人承保再保險業務,可以避免原保險人商業機密的泄漏。在進行再保險業務時,原保險人應將相關的商業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險方遞交,在合同再保險方式下尤為如此。若承保再保險方為其他的原保險人,則有可能存在競爭關系造成商業泄密,對原保險人會產生較大的損失,

2.因為專業再保險人在業務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信息優勢,所以原保險人向專業再保險人投保再保險,不僅可以獲得保障還可以獲得相關的培訓和業務技術指導。

二、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與面臨的挑戰

(一)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間,我國保險與再保險業已經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間接的再保險業務聯系,再保險的經營規模和業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險種不斷增多。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從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國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國內再保險市場主體單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場競爭格局,增進了合作與競爭,提高了市場效率,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結構。

3.再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漸提高,業務意識和技術支持力度有所增強。隨著法定分保的減少,商業再保險保費和管理在不斷增強。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

4.國有再保險(集團)公司體制改革初見成效。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團已經走出由于法定分保業務取消帶來的經營困境,3家主營業務子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超過100%,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中國再保險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過私募的方式實現了股權結構的多元化;集團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在國內再保險市場中確立了業務主渠道地位,為中再集團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5.再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逐步與國際化接軌,再保險運行規則初步形成,再保險監管法規體系初步確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監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國再保險業的制度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二)中國再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

從國內看,我國再保險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集中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經營牌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主要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

2.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參與主體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險經紀人,尤其是通曉國際規則的我國自己的再保險經紀人。

3.再保險市場的相關制度,如評級體制和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法定再保險業務減少,但商業再保險業務比例低、規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險商業化運作。

5.從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業務交易量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再保險市場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險交易量占原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等兩方面比較,我國再保險的交易規模較小。

6.國際化程度不高,原保險人直接與國外再保險人進行業務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業務居多,分入業務較少

7.對再保險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斷完善,沒有形成專門針對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法規及相關細則,對于再保險國際業務的往來方面的管理還存在空白。

8.再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再保險監管機構僅為財險監管的一個處,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并且,將再保險的監管放人財險監管,盡管財險再保險的比例較高,但是,僅以此對再保險進行監管,壽險再保險會受到影響,再保險的國際化監管特性難以體現,以致于再保險的其他的創新受到制約。

從國際層面看,國際再保險業及其市場呈現出的態勢,間接影響和增加了我國再保險業的經營與管理壓力,表現在:

1.對再保險實行周期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保險承保周期是指市場上強市情況和弱市情況反復出現的現象。這種強市和弱市的判斷指標一般采用保險價格、利潤和保險產品供給等數據。在保險強市時,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變小,然而價格走高,并且利潤上升。在保險弱市的時候,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較寬,但是價格走低,利潤變薄。根據通用再保險公司的研究,保險市場堅挺及市場疲軟的周期為7年。而對于再保險的供需雙方來說,就像保單條款的管理一樣,對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個主要的挑戰。周期性管理,也成為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標準普爾認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險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一個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財務穩定性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通過觀察經營較好的25%分位點以上的再保險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發現,他們經營好不是因為保費的大量增長,而是維持一個低速的保費增長,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保費規模還可能下降;也不是因為在經營范圍和地點的選擇上的一些具有激進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潤,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質量(長期穩定的盈利能力)。

2.定價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險公司在承保和定價的過程中變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標回報率基礎上的定價方法成為產業化的標準。再保險精算作用愈來愈大,精算方法日趨成熟與完善,相比之下,我國再保險業顯得薄弱。

3.對再保險市場透明度要求不斷增加,推動著各家再保險公司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專業水平、強化承保規則、增加財務透明度、增強合同可靠性和加強情況公布等各種議程的進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再保險業比其他產業所要求的市場透明度更高。隨著再保險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變革不斷深化,再保險市場發生了—些變化:美國和歐洲對再保險公司相關財務情況的監控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組織作為全球保險業的新興管理者將再保險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這將大大加強公眾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很多再保險公司能夠緊跟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趨勢,自愿擴大續保時期后的信息范圍,并允許透露其周期狀態。

三、促進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改革的措施

(一)市場商業化

中國再保險業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行商業運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對外開放過渡期的終結,再保險市場也開始成為國際市場的一部分。隨著法定再保險的全面取消,商業再保險成為再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業務來源。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總體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其中法定再保險總量明顯下降,商業再保險業務增長穩定。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達到58.16%。有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費收入159.14億元,同比增長12.31%。其中法定分保費收入66.59億元,同比減少36.04%,占總分保費收入的41.84%,其市場份額首次低于商業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賠款支出85.26億元,同比增長1.79%。中國再保險公司業已將白身的發展日標定位為世界一流的再保險公司,而要實現這一戰略日標,面向市場、遵循市場規則、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商業再保險業務將占據決定性的地位,這應當從戰略上加以重視與考慮。

(二)競爭效率化

隨著我國再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步伐的加快,國內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再保險集團為主體多個主體競爭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險三強的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和科隆再保險公司已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世界最大的保險社團英國勞合社也在2005年獲準在華籌建—家全資再保險公司經營非壽險再保險業務,市場格局已經開始發生重大改變。隨著再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中國再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些競爭主體中,既有跨國公司的金融集團,也有專業再保險公司,其經營策略各異,市場定位不同,未來中國再保險巾場競爭異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險的競爭與效率,培育再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培育經營的特色成為再保險公司新時期發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樣化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的逐步接軌,國內行家保險公司將逐步按照國際管理準則控制自己自留風險,從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風險,這勢必激發再保險需求的進一步擴大。根據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結果表明:原保險產品不同導致的風險等級與再保險需求存在正向關系。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由于各原保險公司專業技術的欠缺和資本金的相對不足,進入保險市場首先經營小額風險的保單,比如汽車保險、小額人身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由于這些保單本身的風險比較小,同時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小,對再保險的需求不明顯;隨著中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險市場中大額風險保單的需求會越來越大,比如大型企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衛星保險以及自然災害保險等等,原保險公司單獨承接此類保單的能力不足,這部分保單的再保險需求會越來越旺盛,從而導致的再保險需求呈現多樣化態勢,為再保險發展提供了好的商機。

(四)服務全面化

開放的再保險市場對再保險公司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全面地對每—類型風險的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據此向原保險公司提供厘定費率或改進風險管理和經營策略的建議,或者根據原保險公司的經營需求及時開發新產品,提供靈活的再保險保障。加強服務、拓展服務、服務增值將成為競爭的重要內容。培育通曉國內外業務的再保險經紀人也是未來再保險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管理精細化

隨著通訊及信息技術的快速創新,可以起到對再保險銷售商與客戶的交易過程進行重新架構,重新配置工作流程與員工服務、快速提供客戶服務信息的反饋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信息技術更能運用在再保險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產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對于相關的數據搜集、整理,內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饋等各項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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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再保險業,開放競爭,轉型與發展

一、加快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中國保險業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再保險業的轉型與發展是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從需求或潛在需求角度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對再保險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險呼喚再保險的發展。

1.從自然基礎看,自然災害和經濟建設中出現的巨災風險逐漸增加,導致單一風險責任不斷增大,這些風險責任可能引起的巨災風險,單靠一家保險公司是無法承受的,必須通過共?;蚍直矸稚L險。

2.從保險業務增長看,我國保費收入年平均增長速度達30.0%左右。保險業務規模的增大導致保險公司的風險責任不斷增大;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資本和準備金不足,尤其是單一風險責任加大與責任準備金相對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觀上需要再保險作為風險選擇與化解的重要途徑。按我國目前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國《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業務發展必將引起再保險需求量的上升。

3.從保險經營的法定業務向商業業務的調整和轉化看,法定分保業務的調整將導致保險公司風險結構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商業再保險保障增加。

4.從供給角度看,2005年,我國直接保險巾場的保費收入約4929億元,而再保險商業分保保費收入為200多億元,只占直接保險保費收入的5%左右;而在國外發達保險與再保險市場上,這一比例一般為20%,說明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滯后于保險業發展.

(二)再保險業的振興是民族保險業功能轉變和擴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險業務經營特點,決定其本身具有開放性,一般而言,外資公司進入這一市場的成本大大低于進入直接承保市場的成本。因此,我國再保險市場必將首先成為中外公司爭奪的戰略要地。再保險業務的競爭沒有緩沖地帶。再保險的全球產業與國際化特性已經對我國再保險構成了強大的競爭壓力。

在我國,中資再保險市場供給主體偏少,主要受到“雙重約束”,一是資本金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再保險公司資本金底線為2億元或3億元,這樣的資本金想在市場上獲得一定競爭力是遠遠不夠的。中國再保險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金為30億元,但至2001年,實收資本只有13億元,資本公積為3.15億元。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現有注冊資本金是39億元,2004年中國再保險集團及下屬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實現保費收入205.95億元。在國內的中資再保險公司中,其注冊資本金與自留保費比已經達到1:5。而外國的再保險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權益性資產,2004年分別為114億美元和94.7億美元,他們的當年保費收入分別是131.7億美元和119億美元,自留保費占資本金的比例也遠遠低于我國規定的1:4,因此,它們的承保潛能十分巨大,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梢哉f,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運作,需要雄厚的資金支持,這對我國再保險公司主體的經營和設立,構成了經濟上的一大約束。二是技術性約束,由于再保險業務的運作十分復雜,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高的技術支撐,這是我國再保險公司既有主體或新增主體目前存在的技術性約束。

(三)再保險巾場的重構與發展,是完善保險市場建設的內在需要

原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與保險中介市場共同構筑完整的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不能脫離原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的超速發展,同時再保險市場發展也不能嚴重滯后于原保險市場的發展,,原保險市場發展需要再保險市場的配套發展,再保險市場自身問題也需要再保險市場重構,以適應形勢發展的強烈要求,

再保險市場重構的重要內容與建設內容之一,是減少再保險市場存在的不對稱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是再保險市場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對稱信息,二是我國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自身發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對稱信息。再保險市場信息的不對稱將導致再保險巾場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導致保險風險不能得到化解;導致再保險經濟關系扭曲,保險市場與再保險市場資源配置將會流失,不利于我國再保險市場的發展,也影響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化進程。再保險市場作為保險市場的—個重要組成部分,其體系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著我國民族保險業發展的前景,

(四)專業再保險市場主體的建沒與發展,是再保險與原保險競爭與發展的需要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供給方主體,既可以是專業再保險人,也可以是原保險人。但是,從國際經驗與發展趨勢看,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應當以專業再保險人為土體,這主要是因為:

1.由專業再保險人承保再保險業務,可以避免原保險人商業機密的泄漏。在進行再保險業務時,原保險人應將相關的商業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險方遞交,在合同再保險方式下尤為如此。若承保再保險方為其他的原保險人,則有可能存在競爭關系造成商業泄密,對原保險人會產生較大的損失,

2.因為專業再保險人在業務上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和信息優勢,所以原保險人向專業再保險人投保再保險,不僅可以獲得保障還可以獲得相關的培訓和業務技術指導。

二、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與面臨的挑戰

(一)中國再保險業發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間,我國保險與再保險業已經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1000多家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間接的再保險業務聯系,再保險的經營規模和業務領域不斷擴大,業務險種不斷增多。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逐步開放,從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國再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國內再保險市場主體單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場競爭格局,增進了合作與競爭,提高了市場效率,進一步優化了市場結構。

3.再保險公司的巨災風險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漸提高,業務意識和技術支持力度有所增強。隨著法定分保的減少,商業再保險保費和管理在不斷增強。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

4.國有再保險(集團)公司體制改革初見成效。經過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團已經走出由于法定分保業務取消帶來的經營困境,3家主營業務子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超過100%,實現了跨越式發展;中國再保險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過私募的方式實現了股權結構的多元化;集團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經進入攻堅階段,在國內再保險市場中確立了業務主渠道地位,為中再集團的未來發展奠定了基礎。

5.再保險監管體系建設逐步與國際化接軌,再保險運行規則初步形成,再保險監管法規體系初步確立?!对俦kU業務管理規定》的頒布施行,標志著監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國再保險業的制度建設邁上了新臺階。

(二)中國再保險業面臨的壓力與挑戰

從國內看,我國再保險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集中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我國再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經營牌照的專業再保險公司主要為中國再保險集團、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

2.我國再保險市場的參與主體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險經紀人,尤其是通曉國際規則的我國自己的再保險經紀人。

3.再保險市場的相關制度,如評級體制和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法定再保險業務減少,但商業再保險業務比例低、規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險商業化運作。

5.從我國再保險市場上的業務交易量與國際上其他國家再保險市場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險交易量占原保險保費收入的比例等兩方面比較,我國再保險的交易規模較小。

6.國際化程度不高,原保險人直接與國外再保險人進行業務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業務居多,分入業務較少

7.對再保險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斷完善,沒有形成專門針對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法規及相關細則,對于再保險國際業務的往來方面的管理還存在空白。

8.再保險監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再保險監管機構僅為財險監管的一個處,沒有形成獨立的部門。并且,將再保險的監管放人財險監管,盡管財險再保險的比例較高,但是,僅以此對再保險進行監管,壽險再保險會受到影響,再保險的國際化監管特性難以體現,以致于再保險的其他的創新受到制約。

從國際層面看,國際再保險業及其市場呈現出的態勢,間接影響和增加了我國再保險業的經營與管理壓力,表現在:

1.對再保險實行周期管理變得日益重要。保險承保周期是指市場上強市情況和弱市情況反復出現的現象。這種強市和弱市的判斷指標一般采用保險價格、利潤和保險產品供給等數據。在保險強市時,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變小,然而價格走高,并且利潤上升。在保險弱市的時候,保險產品的保障范圍較寬,但是價格走低,利潤變薄。根據通用再保險公司的研究,保險市場堅挺及市場疲軟的周期為7年。而對于再保險的供需雙方來說,就像保單條款的管理一樣,對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個主要的挑戰。周期性管理,也成為再保險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標準普爾認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險公司長期盈利能力的一個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財務穩定性的一個決定性因素,通過觀察經營較好的25%分位點以上的再保險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發現,他們經營好不是因為保費的大量增長,而是維持一個低速的保費增長,而且在很多情況下,保費規模還可能下降;也不是因為在經營范圍和地點的選擇上的一些具有激進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潤,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質量(長期穩定的盈利能力)。

2.定價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險公司在承保和定價的過程中變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標回報率基礎上的定價方法成為產業化的標準。再保險精算作用愈來愈大,精算方法日趨成熟與完善,相比之下,我國再保險業顯得薄弱。

3.對再保險市場透明度要求不斷增加,推動著各家再保險公司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專業水平、強化承保規則、增加財務透明度、增強合同可靠性和加強情況公布等各種議程的進行。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再保險業比其他產業所要求的市場透明度更高。隨著再保險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變革不斷深化,再保險市場發生了—些變化:美國和歐洲對再保險公司相關財務情況的監控進一步加強;國際保險監管組織作為全球保險業的新興管理者將再保險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這將大大加強公眾對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理解。很多再保險公司能夠緊跟市場透明度增加的趨勢,自愿擴大續保時期后的信息范圍,并允許透露其周期狀態。

三、促進中國再保險業的轉型與改革的措施

(一)市場商業化

中國再保險業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行商業運作。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業對外開放過渡期的終結,再保險市場也開始成為國際市場的一部分。隨著法定再保險的全面取消,商業再保險成為再保險公司最主要的業務來源。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總體呈現穩步上升的趨勢,其中法定再保險總量明顯下降,商業再保險業務增長穩定。2005年,商業分保的市場份額首次超過法定分保,達到58.16%。有數據顯示,2005年9月末,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費收入159.14億元,同比增長12.31%。其中法定分保費收入66.59億元,同比減少36.04%,占總分保費收入的41.84%,其市場份額首次低于商業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國再保險公司總分保賠款支出85.26億元,同比增長1.79%。中國再保險公司業已將白身的發展日標定位為世界一流的再保險公司,而要實現這一戰略日標,面向市場、遵循市場規則、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的商業再保險業務將占據決定性的地位,這應當從戰略上加以重視與考慮。

(二)競爭效率化

隨著我國再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步伐的加快,國內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國再保險集團為主體多個主體競爭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險三強的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和科隆再保險公司已在中國設立分公司并開展業務,世界最大的保險社團英國勞合社也在2005年獲準在華籌建—家全資再保險公司經營非壽險再保險業務,市場格局已經開始發生重大改變。隨著再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中國再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是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些競爭主體中,既有跨國公司的金融集團,也有專業再保險公司,其經營策略各異,市場定位不同,未來中國再保險巾場競爭異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險的競爭與效率,培育再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培育經營的特色成為再保險公司新時期發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樣化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與國際保險市場的逐步接軌,國內行家保險公司將逐步按照國際管理準則控制自己自留風險,從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風險,這勢必激發再保險需求的進一步擴大。根據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結果表明:原保險產品不同導致的風險等級與再保險需求存在正向關系。在中國保險市場上,由于各原保險公司專業技術的欠缺和資本金的相對不足,進入保險市場首先經營小額風險的保單,比如汽車保險、小額人身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等,由于這些保單本身的風險比較小,同時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小,對再保險的需求不明顯;隨著中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保險市場中大額風險保單的需求會越來越大,比如大型企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衛星保險以及自然災害保險等等,原保險公司單獨承接此類保單的能力不足,這部分保單的再保險需求會越來越旺盛,從而導致的再保險需求呈現多樣化態勢,為再保險發展提供了好的商機。

(四)服務全面化

開放的再保險市場對再保險公司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需要比原保險公司更全面地對每—類型風險的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并據此向原保險公司提供厘定費率或改進風險管理和經營策略的建議,或者根據原保險公司的經營需求及時開發新產品,提供靈活的再保險保障。加強服務、拓展服務、服務增值將成為競爭的重要內容。培育通曉國內外業務的再保險經紀人也是未來再保險市場建設的重要內容。

(五)管理精細化

隨著通訊及信息技術的快速創新,可以起到對再保險銷售商與客戶的交易過程進行重新架構,重新配置工作流程與員工服務、快速提供客戶服務信息的反饋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信息技術更能運用在再保險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產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險市場的經營效率,對于相關的數據搜集、整理,內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饋等各項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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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SCI論文要求;公管本科生;論文寫作能力;培養

1背景

近年來,大學生畢業論文對于學術道德與學術規范不重視,都以過關為目的,因此,抄襲、剽竊、拼裝、組接之風盛行[1-5]。要改變這種風氣,需要改變教學目標、教學理念、教學方法和對學生的道德修養的要求[6-8]。筆者讀博士期間曾發表過幾篇SCI論文,在畢業后的幾年本科教學中開始把其原則應用到本科生的論文寫作能力的培養上來,收到良好效果,故此想探討如何提高本科生論文的寫作能力問題。

SCI論文是學術界公認的論文,其特點一在于規范化,如其論文格式包括摘要、關鍵詞、前言、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結論、政策建議、參考文獻等;特點二在于科學性,如:其數據采集需要注意樣本的代表性、數據分析需要采用合理的的統計學分析方法等;特點三還包括創新性,強調不重復他人研究,研究新問題,使用新方法,或采用新視角等。

2問題現狀及成因

我院公管本科生寫論文普遍存在質量不高,抄襲嚴重,缺乏創新。這些問題與我們本科論文教學的過程存在直接聯系。首先是我們的論文教學目標不明確,究竟本科生寫的論文達到什么標準,在每一門課上都未直接講明,并有針對性地訓練過,也許我們老師自己也不清楚應該達到什么要求;其次我們的教材,注重理論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缺乏對學生實踐性能力的培養要求,因此,老師照教材講,照教材考試,學生記背應付考試已成定式,造成了學生寫論文時也抄襲組裝他人論文成為一種習慣;最后,本科生課程設置太多,而且不是按模塊進行,所有的科目都是一上一個學期,期末考試。由于每門課程都是兩節連排,一周分散為幾次上,老師沒有充足的時間帶領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直接后果是在醫學院大家都認為公管理專業是務虛不務實的一個專業。

公共管理專業果真是務虛不務實的專業嗎?其實并非如此。公共管理專業與實際生活密切相關,雖不像醫學專業關注個體,以把單個病人的病治好為目的,但是本專業關注社會實際問題的解決,其重要程度也不亞于醫學其他專業。如,社會保障關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貧困救助、法律援助等密切與社會民生相關的問題;而衛生事業管理關注醫療領域的問題,比如衛生政策的制定的評估與實施的評價,衛生資源管理中的經濟資源的配置與使用、人力資源管理、衛生信息管理,衛生系統管理中的醫療服務管理、公共衛生管理、婦幼衛生管理、社區衛生服務管理等等,這些方面中又有很多值得關注和急待探索和解決的實際問題,了解其在本地區的現狀還需要做實地調查;而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需要依據理論,形成假設,并進行調查,如調查群眾的對該問題的知曉程度,滿意程度以及改進意見等;而且很多實際問題的解決沒有最好的標準答案,這需要問計于民,然后根據現有的人財物的資源情況,拿出自已的解決辦法,因此,學會對本專業知識學以致用必然要有創新性。

3論文寫作能力的培訓建議及常見的問題

3.1論文寫作能力的培訓建議

公管專業的這些特點其實完全可以滿足SCI論文寫作的要求。那么,我們如何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論文的規范性、科學性以及創新性進行培訓呢?筆者通過自己的教學實踐活動認為對學生論文寫作的培訓應該從低年級到高年級逐漸增加要求難度:

(1)在低年級,如一、二年級,可以著手培養學生寫文獻綜述。此項訓練可以養成學生在搞研究前先去查閱文獻的能力,學會了解該問題的研究現狀,學會在文中引用他人文獻,找到不雷同他人研究的新問題、新視角和新方法;

(2)在高年級,如三年級,應該開始培養培養學生設計調查問卷以及實地展開小范圍調查的能力。首先,培養學生掌握論文的內容取決于問卷設計的內容。培養學生通過查閱文獻對研究問題,了解別人的研究,建立指標條目庫,并根據自已的研究問題篩選、設計指標,從而學會問卷設計的一些技能,如設計多少指標條目合適,對指標條目進行歸類;其次,需要培訓學生進行實地調查、采集數據并建立數據庫的相關技能,以及進行質量監控的能力;最后,需要培養學生根據自己調查數據的特征,進行正確的統計學分析方法的選擇的能力。

(3)在四年級上學期就應該培訓學生撰寫規范完整的論文的能力。通常學生寫的論文會像中學生的論文,夾敘夾議,但是科學論文有自已嚴格的格式要求,不允許混在一起寫,而且這些格式全世界的學者都共同遵守,因此我們必須要求學生掌握并達到科學論文的格式要求。嚴格按照摘要、關鍵詞、前言、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結論、政策建議、參考文獻這幾部分來寫。

3.2論文寫作的常見的問題

通過幾年指導學生寫畢業論文,發現學生按這種規范寫論文的各部分,常會遇見以下這些問題:

3.2.1前言部分容易與文獻綜述混淆。前言中含有濃縮的文獻綜述,但是還需要指明的不僅有研究背景與現狀,還有研究目的,研究意義,以及研究需要填補的空白,即使很簡練但是必不可少的內容。

3.2.2材料與方法部分最常見的問題是學生寫的太簡單。此部分需要學生具體介紹其調查與分析的每一步,如:調查的時間是什么?在哪里調查,調查地有什么特點?研究內容是什么?指標是如何選擇的?問卷內容包括什么?如何選擇的調查樣本,為什么只選這些樣本?樣本的代表性如何,是否符合統計學原理?做數據分析的統計學的方法選擇哪些?為什么選擇這種統計學方法等。

3.2.3結果部分最常見的問題是和討論部分混在一起,夾敘夾議。結果部分內容要求單純報告調查指標獲得的數據是什么,不需要解釋說明其意義,而且也不是把圖或表中所有的數據都做匯報,只匯報那些具有趨勢性的數據,如增大或減少某趨勢的數據,即那些可以幫助你說明得出后面結論的有意義的數據。而討論部分是解釋或說明在結果部分匯報的那些數據的意義,以及解釋得出這樣結果的原因,該部分可以引用文獻去說明解釋原因。

3.2.4結論部分最常見的問題是太長,常會出現一些沒有前文數據支持的結論。此部分只需要對討論的內容進行簡單總結,不需要長篇大論;對前文未提及的或沒有數據支持的內容不能在此部分做專題討論。

3.2.5政策建議最常見的問題是跟自已的調查數據結果毫不相關的建議。此部分所提的建議是跟討論和結論部分的內容一致的,很多同學脫離了前面的內容,不著邊際的建議了一番,而很多建議在前文中找不到任何依據。

因此,SCI論文講究文章各部分之間的前后邏輯的嚴密性,環環相扣,不能天馬行空,想寫什么就寫什么,這對于訓練學生邏輯思維的嚴密性大有裨益。

3.2.6參考文獻部分最大的問題是格式不統一。尤其是卷、期、頁碼,或下載的網站及日期沒有明確標明,使讀者無法追溯文中所引用的文獻。

以上這些問題經過老師3-5次的修改都可以得到有效避免。

4結論

通過以上探討可以看出,高質量的大學生畢業論文論文需要我們在本科各年級的教學過程中制定明確論文教學目標和計劃,并逐年級展開對學生的論文寫作能力的訓練,這樣才可以打好寫出合格的高質量畢業論文的基礎。

雖然這樣做可能對學校和老師要求有些高,比如,首先教師自己要會寫科學論文才會對科研論文的撰寫有深刻認識;其次比上常規課費勁大;并且改變學生在中學養成的“填鴨式”學習習慣可能不被很多學生理解,但是這樣做確實可以改變學生對本專業的錯誤觀點,并且關注并解決實際問題還可以起到改變學生不良的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使他們能夠關注學以致用,解決社會問題,認識自己未來從事的職業對改變社會和群眾生活所起肩負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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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河南省第第八批重點學科公共管理學科建設經費支持;河南省第二批特色專業衛生事業管理學科建設經費支持;以及河南中醫學院博士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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