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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學科是一門綜合性的應用性學科,公共管理類課程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學、公共政策學、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公共經濟學、政治學、公共行政學、公共部門決策理論與方法等課程。公共管理是以政府組織為主體的公共組織,運用公共權力,整合社會資源,為實現公共利益對社會事務進行管理活動的總稱。所以說公共管理是基于公共管理實踐和管理經驗所形成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術;公共管理學科試圖通過公共管理問題的理論與實證研究,尤其是對公共管理問題的實證研究,找到公共管理活動的普遍規律,來解決公共管理中的實際問題,因此公共管理強調以問題為導向。公共管理學的學科特性決定了只局限于知識傳授、理論講解“滿堂灌”現象和單一的教學方法,以及理論脫離實際和缺乏科學的情景性、實戰性、現場性等,不能勝任公共管理教學。公共管理的學科特性決定了公共管理類人才的培養必須堅持知識傳授、價值引導和能力提升的“三位一體”的培養目標。通過對公共管理學科的特性分析,可以看出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學科的教學方法應該突破單一的課堂教學方法,逐步采用多元的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情景模擬法、專題討論法等。
二、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學科案例教學法實施方法與步驟
案例教學是一種在教學實踐中產生與發展起來的較為簡單易行且實用的培訓方法。案例教學是一種實踐性很強的、師生互動的開放式教學方式,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1910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和法學院在教學活動中,逐步使用案例教學法。20世紀20年代初,哈佛大學商學院對案例教學的成功運用和實施,使其成為風靡全球的、被認為是代表未來教學方法、走向成功的教學模式。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管理學院在公共管理教學活動中,大力推廣案例教學,60%的課程都用到了案例教學法,學生在兩年時間里能學習100——140個案例。案例教學是教師通過案例的展示,組織學生通過有效的途徑和方式學習案例,通過分組討論,總結等環節,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所以說案例教學不是簡單的打比方,案例教學不是案例研究,案例教學不是做游戲、不是講故事。在公共管理教學過程中,案例教學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運用實際的例子、案例材料幫助學生理解公共管理的相關概念、原理。在這個層次上運用案例教學,主要是通過案例材料加深同學們對公共管理概念、原理的理解。例如:(1)講述什么是“協調”概念的舉例(2)講述什么是公共政策的舉例(3)講述什么是政策過程的舉例。在這個層次上使用案例教學,不需要召開討論或互動,不要交流。但是要求老師講述的案例必須與公共管理的概念、原理相一致;老師必須有豐富的實踐素材,而且能夠將實踐素材與所講述的概念、原理有機融合。第二個層次是理論運用的層次,即將知識轉化為能力的層次上運用案例教學。在這個層次上的案例教學,就需要組織學生開展討論或爭論,需要模擬場景和區分角色,需要形成反復的互動與交流。在這個層次上進行案例教學的步驟是:案例選擇與明確教學目標、預習分發和熟悉案例材料、分組和動員、小組討論、討論匯報、小結。因此在這個層次上的案例教學需要時間長、耗費時間多、不一定是全員參與,還有大量的觀摩者、案例具有模糊性,對知識的理解和運用會產生一定偏差。這就需要教師處理好教學內容與教學時間的安排問題,參與案例討論者與觀摩者——上課人數多于所需案例討論參與者的關系問題。
三、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學科案例教學的價值和意義
公共管理類課程案例教學對于培養學生職業能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等都有重要的意義。
(一)有利于建立理論與實踐的紐帶,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在應用型二本院校的教學中,講授法教學占很大比重,部分老師在課堂教學中,采用“填鴨式”的教學方法,主要以理論講解為主,學生主要學習理論知識,對知識的應用能力不強,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機會很少,學生被動的接受知識。但案例教學主要是應用知識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公共管理問題,所以說案例教學可以培養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在案例討論中,能夠激發學生對知識探究的熱情,提出關于案例問題的具有個人獨特見解的解決對策。所以說案例教學能夠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學習創造力。
(二)有利于逐步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案例教學主要目的是解決公共管理中的實際案例,案例教學主要通過分組動員、小組討論,討論匯報、小結等環節,主要鍛煉了學生的溝通能力、交流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同時也不斷提高了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了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生活中的公共管理問題,將自己所學的知識內化為對知識的體會。案例教學為學生提供了公共管理的模擬情境,訓練學生能夠在課堂短時間的學習中,在信息不充分的條件下,靠批評性思維技巧和能力來提出自己的觀點。所以說案例教學對學生專業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的價值。
(三)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在公共管理活動中的管理能力
管理能力是公共管理類專業學生必須具備的專業能力,而實際管理能力的培養僅靠課堂理論傳授是不能實現的,而公共管理類課程案例教學為大學生提供了豐富的、真實的公共管理實例,在案例教學中,通過對案例的學習、分析和案例中設置問題的解決,培養了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同時學習了如何應用公用管理的原理解決案例中的公共管理問題,即如何通過組織、溝通、協調、激勵來完成管理的目標,如何配置人力資源,最大限度的調動組織員工的積極性等。
四、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學科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
由于大部分在應用型二本院校,傳統教學方式占很大的比重,案例教學沒有被大面積推廣,所以說案例教學在應用型二本院校的有效應用還存在一定的障礙。
(一)適合應用性二本院校教學的高質量的案例素材較少
由于我國公共管理學科的教學和研究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大部分教材都是翻譯或引進國外的比較有聲譽的教材。所以在大多數案例素材都來自國外發生的事件以及以此事件為基礎所形成的案例。由于過別的差異、國情及文化傳統不同,所以大學生很難從國外的案例來明白其中的道理,也很難進行角色模擬,提出的解決問題的對策也不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由此可見我國缺乏高質量的本土化案例素材,嚴重制約了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案例教學的推廣。
(二)典型案例陳舊,缺乏實效性
在公共管理案例教學中,我國的大部分教學案例較為陳舊,如在公共政策學中,課本上的教學案例較為陳舊,部分案例都是十年前發生的真實事件。國內出版的公共政策方面的案例選編,大都缺乏一定的實效性,部分案例比價陳舊,篇幅過長,針對性不強,沒有充分考慮到所用案例與學習者之間的相關度。部分案例情節和知識背景過于復雜,涉及知識點較多,由于學習者知識儲備不足,面對案例無處下手,逐步對案例及案例教學喪失興趣,因此不能真正達到案例教學的效果。
(三)部分教師長期熱衷于講授式教學,不勝任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對老師的要求較高,老師課前要認真備課,選擇、編寫符合教學內容的案例,又要制作相關的案例視頻或動漫。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既要組織課堂教學,又要對案例進行分析,對各小組的回答進行較為準確的點評,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在應用型二本院校,大部分公共管理學科的老師比較重視講授式教學方法,從事案例教學的能力不強。對案例的分析、講解不到位,駕馭課堂的能力不強,影響到案例教學的實際效果。
五、提高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學科案例教學效果的措施
(一)尊重公共管理學科特征,樹立案例教學的理念
按照公共管理學科教育的經驗和慣例,以問題和案例為基本導向,展開課堂講授、研討、模擬訓練、案例分析以及社會實習,構成了其教育和培養方式的基本特色。由于公共管理學科具有較強的實踐性、應用性,要使大學生更好的掌握公共管理知識,增強知識的應用能力和專業技能,應用性二本院校老師首先應該遵循公共管理的學科特征和學科本身的規律,樹立案例教學理念,重視案例教學的作用,不斷進行案例研究,不斷提高學生的專業技能和實踐能力。
(二)建設應用型二本院校公共管理教學案例庫
美國大學非常重視案例教學和案例教學庫的建設,如哈佛大學的肯尼迪政府學院就搜集了1300多個教學案例,供學生在學習期間使用。要建立案例庫和數據庫,作為高校老師,首先要處理好高校與地方政府組織以及其他非政府組織的關系,獲得更多的關于政府公共管理的第一手資料,為編寫高質量的案例提供豐富的素材;其次要把有豐富案例教學經驗的老師組織起來,成立案例編寫組,專門負責公共管理教學的案例編寫工作;最后應該借鑒國外一些比較典型、符合應用型二本院校實際教學需要的公共管理的案例,組織專門老師負責編寫、整理公共管理教學案例,制作影像資料或視頻資料。
(三)加大應用型二本院校師資培訓力度,逐步推動教師隊伍轉型
要想逐步擴大案例教學在應用型二本院校教學中的比重,提高案例教學的質量,最關鍵的因素是教師。案例教學模式要求教師思考如何將學生培養成適應職業和公共生活的需要的職業人。教師在這種模式下更可能是一個導演、主持人、編劇、評論家,甚至制片人或者好觀眾。因此首先應使教師逐步轉變教學理念,重視案例教學在學生能力提升和素質形成方面的要作用。教師應逐步改變傳統的教學思維方式,在課堂教學中大量使用案例教學。要想進一步提高案例教學的質量,應該加大師資培訓的力度,鼓勵應用型二本院校老師到國內重點高校學習、進修、參加學術研討會,不斷提高案例教學的水平。如果條件允許,積極鼓勵教師到國外學習,研究案例教學。
(四)配備案例教學設施,實現小班上課,營造良好的案例教學氛圍
所謂行為安全其實質是一種安全管理途徑的創新。它的根本是行為科學,并且和安全管理學科以及心理學科密切相關。這種理論旨在對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研究和討論,對工作人員進行監測和統計,然后進行研究。通過對這些不安全的行為進行多次的監測和反復修改,從而加深工作人員的安全觀念,養成正確的安全行為,創造出一個安全而又溫馨的工作環境。
之所以能夠對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管制,是因為他們的行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進行測量和監測的。這種行為安全管理能夠使工作人員的觀念和習慣發生質的變化,達到真正意義上的安全。
2.行為安全管理的益處
2.1行為安全管理是科學的管理方法
所謂的行為安全理論就是利用恰當的、有規律的科學方法,對目標行為進行相應的指導,最后逐步形成一種固定的規范。這種安全理論既可以及時的矯正工作人員遭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又能夠將整個工作組的安全水準上升到更高的層次,讓工作人員都能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為,增強自身的安全意識。因此,只要能將行為安全理論付諸于實踐就可以大大減少危險行為發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員應主動配合行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為重視工作人員的主動配合。工作人員可以通過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舉動來增強自身對工作負責的態度,這也能側面反映出一個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如果現有的行為與管理需求相違背或者完全不符,這個時候就需要利用相應的安全管理行為來防止這些危險行為出現。煤礦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斷出現,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礦的工作人員由于長期的重復性工作產生了懈怠,認為自己完全能夠勝任這項簡單的工作,所以導致他們在安全方面不夠重視。但是,倘若害怕煤礦工作帶來的危險,那反而也會引起一些危險的事件。因此,必須將煤礦的安全工作做到實處,讓煤礦工作者都能正確看待自己的工作,無畏無懼,這樣才能將危險行為扼殺在搖籃之中。通過行為安全理論,指導煤礦工作者進行安全的工作,增強自身行為安全。
2.3行為安全理論即重視危險行為的預防,又關注安全行為的延續性
煤礦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細微動作就是行為安全理論需要研究的重點。行為安全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對危險行為的監測和預防,另一方面是保證安全行為的延續性,而這兩方面的行為都能夠通過工作者平常的行為表現看出。一個煤礦工作者對安全行為的觀念和自身的安全價值體系會隨著個體的舉動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此外,行為本身就具有相應的影響能力,會對整個煤礦工作大環境起到一定意義上的作用。
3.煤礦安全管理中行為安全管理的應用
3.1行為安全管理的前期準備過程
首先,需要形成一個小組,專門負責行為安全管理。整個小組成員主要包括一些基層生產班級的組長和普通的工作者。由煤礦礦長做統帥,主要負責部門包括隊長、安監站站長、副煤礦礦長。整個領導小組的工作包括監督定制行為安全管理流程,對管理流程進行監督和維護,采集相關的監測數據,通過數學分析手段,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形成最終的報告匯總。
成立的管理小組需要定期的進行相應的訓練,討論商議并且評審在安全行為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3.2行為安全管理的安全監測過程
要減少煤礦工作者的危險行為產生的次數,就必須首先明確他們的安全行為,通過繪制日常行為安全監測表來記錄工作者每天的行為。監測表需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場地設施的使用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整體的工作氛圍、處在的地理位置等,記錄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不可弄虛作假,要與實際相對應,這樣才能制定出檢測說明書。
3.3行為安全管理保障體制的建立
煤礦行業的行為安全管理必須進行統一化的管理,這樣才能保證整個管理階段的延續性和持續發展。對于煤礦工作的每一個小的方面都要進行深入地研究,這樣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體制。最重要的一個制度是監督制度,這樣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險行為的發生,減少違規行為的數量。隨著安全管理體制的不斷完整,我們必須要考慮建起相應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勵表現優異的煤礦工作者,同時對于工作者的行為進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為的良性轉化。
4.結論
中國是將煤炭作為主體能源的重要煤礦產出國家,煤炭在中國一次性能源消費及生產比重中占據著較大比例。近年來,中國在能源供應體系的建立健全方面投入了很大力度,同時制定了科學合理的基本方略,旨在有效緩解能源緊缺問題。煤炭工業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切實保證國民經濟穩定長遠發展、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就應積極發展煤炭行業。作為一項基礎產業,煤炭工業開采資源的環境相當惡劣,相關設施設備工作場所比較艱苦,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存在較大風險,因此,安全生產任重而道遠?,F階段,由各種人為原因引起的煤礦安全事故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雖然中國煤炭產量在世界煤炭產量中占據著很大比例,然而相比于其它煤炭出產國家,中國相應的事故死亡人數也相當多。近年來,中國在煤炭生產方面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監督和管理力度不斷加強,安全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緩解,然而相比于發達國家,中國煤炭安全問題依舊比較突出,由瓦斯爆炸、透水事故、火災事故及炸藥燃燒事造成的死亡人數不斷增加,不僅對中國煤炭行業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還對國家良好形象的樹立造成了阻礙,不利于和諧、文明社會的構建。
2行為安全理論的概念
行為安全理論以行為分析理論為基礎,是將各種學科進行綜合而形成的一種安全管理方法,它主要通過各種監測、觀察等有效手段對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和研究,通過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使人們樹立并增強安全意識,形成優良的安全習慣,為煤礦生產工作營造出良好的安全氛圍,加強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交流和相互協作,切實促進安全水平提升。一般情況下,由于人的行為具有可測量性及可觀察性的特征,因此,通過特定措施可對人的行為進行綜合有效的管理。行為安全理論以使人形成安全的思維模式、行為和習慣為主要目的,能減少或從根本上杜絕不安全行為的重復發生,能在人產生某種行為的原因及后果之間建立緊密聯系,即ABC行為。
3行為安全管理的意義
3.1行為安全管理是一種管理方式
行為安全理論的管理方法具有合理有序及科學規律的特征,能對預期行為進行有效引導、規范及固化,可有效促進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人員正確安全行為習慣的形成。它能及時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還能加強對整體組織的管理和控制,從而有效促進平均安全水平提高。因此,就安全層面來說,要減少或杜絕冒險行為產生,就要對行為安全理論進行深入研究,以全面掌握并運用其實施手段。
3.2行為安全管理更加注重員工的積極參與
通過增強職工的責任感,可以對安全行為進行有效控制,對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積極意義。行為同管理要求及發展目標產生矛盾和沖突時,行為安全管理的應用能及時防范及制止不安全行為。此外,由于安全意識缺乏和僥幸心理存在,煤礦職工往往在操作規程方面不嚴謹、不嚴格、不規范,極易給不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巨大隱患。一旦恐懼感缺乏,就很難對不安全行為進行預測和監控。行為安全理論的應用能對職工行為進行科學有效的引導,進而促進行為安全性的提升。
4煤礦安全管理中行為安全理論的運用
4.1前期準備階段
建立分工明確、合理的行為安全管理小組,由礦長對小組進行統一領導,由隊長和站長開展安全主管工作,由組長和職工進行行為安全管理工作。行為安全管理小組可通過制定、維護及管理行為安全管理程序來有效監督行為安全的具體實施狀況,系統分析整理相關數據及信息,向有關部門提交統計報告。在日常煤礦安全管理過程中,要通過培訓和教育加強行為安全管理小組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使其更加了解并全面掌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流程,以更加及時、高效地處理安全問題并進行科學客觀評估,不斷改進安全行為,營造優良安全行為環境,通過安全價值的樹立有效約束安全行為,促進煤礦職工自豪感的形成和安全觀的增強,以有效加強行為管理。
4.2安全觀察階段
a)要明確煤礦職工的不安全行為,減少不安全行為的發生,就要科學合理地制定行為安全觀察表,通過對具有較高可度量性、可控性及可觀察性的工作環境、設施設備及職工心理素質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為觀察流程說明書的設計奠定堅實基礎;b)要積極貫徹落實相關傳達工作。開展煤礦安全管理工作的班長及組長要積極定期開展學習交流會議,向基層職工傳達行為安全管理細則,不斷加深職工對有關實施方法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對于行為觀察員而言,要積極進行職業培訓,對一線職工的安全行為有著更加深入、全面的了解;c)要及時有序地整理、分析及保存有關觀察資料和數據,可通過電子化管理方式對觀察表進行儲存。
4.3建立保障機制
由于煤礦行為安全管理的管理過程具有復雜性和長期性的特征,因此,系統化管理必然必不可少,行為安全管理保障機制的建立健全有著重要意義。要有效調動煤礦職工的工作熱情,促進其主動性及安全性的發揮,使其對自身行為進行有力約束,就要不斷完善并貫徹落實行為安全管理和監督制度,減少甚至杜絕不安全及違章行為的發生。此外,還要積極建立健全考核體系,通過運用激勵機制有效激勵員工,及時改造及控制職工行為。
5結語
論文摘要:目前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逐年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1年1-8月份,我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占48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2件,增長率為33%。執行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形式多樣,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是造成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處理不好,會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影響法律的嚴肅性。
現結合工作實際談一談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供大家參考。
一、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種類
(一)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系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北粓绦腥顺3@迷摋l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規定的不明確,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辦理假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其配偶以逃避債務。如范某經銷木材時,向王某借款五萬元。兩年后王某找范某索要此筆錢款,范某以沒錢為借口不予償還。為此王某到法院,王某雖然勝訴,但范某在法定期限內仍未主動履行,王某申請強制執行。當法院執行人員找到范某及其家屬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時,他們卻說:“我們已在王某前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財產及子女歸女方所有,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四百元,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經查雙方離婚后始終一起吃住共同生活,即使在法院執行時,他們仍未分居。范某直言到:“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才離婚,他告我,我把財產都給女方,債務我自己承擔,欠債是我個人行為,我沒錢,法院能把我怎么樣?要扣工資我每月給孩子四百元撫養費,剩下不到二百元,國家有規定,生活費不能還債,啥時有錢啥時還。”不難看出這就是通過行政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的典型案例。
(二)通過訴訟程序辦理假離婚手續以逃避債務
即夫妻雙方到人民法院離婚,通過法庭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一方,目的是以合法形式達到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如李某申請執行崔某案,1994年5月30日,崔某通過李某從原德都縣林業局物資經銷站賒購兩車皮樺木,價值人民幣54,870、47元,崔某出具欠條。因到期崔某未付木材款,李某便向崔某索要,崔某于1994年10月25日給付木材款1,0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在此期間因銷貨單位催款,李某便將該筆木材款全部付清,后來李某因多次催要未果到法院。法院于1995年3月13日判決崔某給付李某拖欠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48,824、69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1995年4月9日,崔某之妻景某要求與崔某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于1995年7月28日達成調解協議,主要財產房屋歸景某所有,外債由崔某承擔,實際上崔某與景某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該離婚案法院已提起再審。
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認定
分清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至關重要,這是處理借夫妻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關鍵。如果夫妻雙方確系因感情確已破裂而離婚,其財產分割不在本文所述。假離婚、債務人一方放棄債權,這是債務案件當事人經常慣用的逃避債務的方法。對法院來說首先要分清雙方當事人是否是真離婚,什么情況下離婚,什么原因離婚,平素關系如何等等。判斷夫妻雙方是真離婚還是假離婚要從多方面調查。
(一)詢問申請執行人。一般來說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有著密切的聯系,他比較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財產情況,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線索。但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有利害關系,對其提供的信息,執行人員應當慎重對待,結合其它信息綜合分析;
(二)詢問基層群眾組織。居委會、村委會是群眾基層性組織,他們最了解被執行人的婚姻狀況、財產情況,且他們一般與被執行人無利害關系,提供的信息比較真實,是人民法院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重要依靠力量;
(三)被執行人所在單位。
(四)被執行人的鄰居。
(五)被執行人的親友等等。
總之,認定被執行人是否借假離婚逃避債務要從多方面調查、綜合分析。
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的執行方法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執行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協議經行政機關認可,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行政機關未撤銷離婚前,法院也無權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理由是:協議離婚時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具有合法性,不得妨礙法定義務的正常履行,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如雙方為逃避債務的履行而約定將財產歸一方,債務歸另一方,使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的,這種約定不具有合法性,屬無效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司法實踐中通過行政程序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大量存在,這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很大困難。當然,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建議行政機關撤銷離婚的方式來處理。但是如果行政機關拒不撤銷離婚,人民法院就很難辦。因為夫妻雙方是借假離婚逃避債務,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就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訟,第三人也無權提訟,無人訴訟,人民法院就無法對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進行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婚姻法》該條的立法宗旨看,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先付清債務。所以筆者認為,在法律尚未規定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如何處理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應逕行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告知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訟,如利害關系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提訟,人民法院可逕行執行;如利害關系人在指定期間內提訟,人民法院則應中止對該項財產的執行,等待裁決。這樣既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防止通過行政程序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現象的發生。
1.1加強安全觀念文化建設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要高度重視安全觀念文化建設,確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創造效益”、“行為源于認識,預防勝于處罰,責任重于泰山”等安全文化理念,不斷提煉有利于企業安全生產的文化精髓。要普及安全文化知識,增強員工“企興我榮、企衰我恥”,“電網安全、人人有責”的主人翁責任意識,共同為企業發展出點子、謀安全、作貢獻。同時要主動關心員工生活,幫其解決后顧之憂,保證員工能夠安心工作,避免人員違章引發不安全事件。
1.2加強安全行為文化建設安全行為文化是指人們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準則、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的總和。各級員工首先要樹立科學的安全理念、務實的學習態度、嚴謹的工作作風、規范的行為方式,在工作中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技能素質。只有技能精湛、業務嫻熟,才能保證工作無差錯、管理無漏洞。其次要從個人誠信、忠于企業的高度來提高自我約束力和工作責任心,保證工作到位,并能主動工作,積極發現并及時解決影響電網設備安全運行的隱患,為電網安全運行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1.3加強安全管理文化建設安全管理文化是企業文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的保障機制。要結合上級頒發的相關規定和企業發展實際,及時修訂、完善管理制度,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實用性、時效性,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要避免因制度與實際工作不匹配,影響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性,阻礙企業的安全發展。
1.4加強安全物態文化建設安全物態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直觀部分,主要指企業安全生產的技術裝備。技術裝備要滿足新時期企業安全生產的需求。根據電力線路健康狀況和運行環境等綜合情況,安裝相當數量的智能化遠程監控系統、雷電定位系統、智能防盜系統等現代化設備,以便于在電力線路遭受外力侵害異常時,能夠及時發出告警信號通知運行維護人員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異常時間。
2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2.1加強對員工安全信仰的培養用“任何事故都可以預防,任何隱患都可以控制”等科學的安全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只有通過不斷地宣傳教育,使安全生產的思想真正深入每一位員工心中,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才能有效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礎地位牢固,企業發展持續穩進。
2.2強化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業科學發展的根本保證,因此要結合實際準確定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嚴謹的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通過行為準則和制度規范來實現精益化管理,真正形成安全生產“凡事有人負責,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據可查,凡事有人監督”的良好作業規范,促進企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3發揮基層管理人員職能
安全生產管理必須一“嚴”到底,只靠決策層和職能管理部門抓安全遠遠不夠,只有充分發揮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廣義地指具體工作的負責人)的職能,才能有力地促進工作的安全開展。通過以點帶面,不斷提升員工的綜合安全素質,將安全生產的理念嵌入到每一位員工的思想深處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覺行為,實現從“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理念轉變。
3.1創新安全管理機制嚴格責任制落實,將安全生產的考核權力下放到基層,讓基層自行決斷考核,職能管理部門只作監督、指導,保證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權力落實,最大限度地發揮基層單位的管理潛能。
3.2下放安全獎懲權力企業應建立安全獎懲基金,明確獎懲辦法,激勵基層單位主動工作的積極性。要把安全生產指標及重點工作計劃分解下達到基層單位,并要求基層單位按期匯報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不力的自行考核情況,然后由職能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抽查,綜合評比工作得分率,最后形成查評報告提交決策層進行獎懲兌現。
4加大高科技應用力度
企業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實現裝備先進化、系統自動化、巡檢科技化,全面提升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水平。在裝備方面,要全面引進現代化的智能巡檢系統、在線安全監測系統等先進裝備,隨時掌握電力線路的運行工況。在系統方面,要結合電力線路點多、面廣、線長,地理條件復雜,全面巡檢工作量大等特點,廣泛推廣應用電子驅鳥裝置、電纜破壞定位信息回傳系統等,并積極研究使用線路異物靠近感應報警裝置等遠程監控系統,以便及時發現并處理安全隱患,將事故控制于萌芽狀態。在巡檢方面,要配備GPS衛星定位系統,實時觀察巡檢人員的工作到位情況;實行遠程監控專人監視辦法,及時發現缺陷,并及時消除。這樣,一方面可以大大減少運行維護人員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彌補因缺陷發現不及時而引發的電力線路跳閘事故等問題。
5加強隱患治理
5.1加大科技攻關,強化隱患治理針對電力線路受煤礦采空區塌陷、挖沙取土、修路蓋房、吊車碰線等外力破壞日益突出,以及強風、雷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預見的惡劣自然災害影響日趨嚴重的客觀實際,積極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專題研究,進行技術攻關,制定并實施科學的隱患治理方案和措施,為電力線路的安全穩定運行提供良好的技術保障。
5.2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工作到位設立專門的應急搶險基金,用于科技攻關、新技術研發、新設備采購、搶險物資儲備等,不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確保在突發事故情況下人員、物資、財力到位,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5.3加大宣傳力度,創建電力設施保護新格局不定期在人口密集區、施工集中區、城鄉結合部等事故易發地段開展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護線宣傳,如裝設安全警示牌、致司機朋友一封信、溫馨提示卡、宣傳單、媒體播報、公交車身流動宣傳標語等。通過大力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提高全民護線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逐步形成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6結束語
無論從法學教育目標的改革,還是從人類認識事物的一般規律來看,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育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人類的認識習慣總是遵從先關注現象,然后分析本質,案例恰恰給了學生認識的場景,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從中找出內在的法律關系,舉一反三,從而形成對法律關系穩定性的掌握。我們的法學教育改革也將側重點放在了法律職業教育的培養,也就是說要培養一大批能在實踐中應用法律的人才。而法律實踐就是不斷的處理大量的實際案件的過程,因此,通過案例分析,掌握內在規律性有助于解決現實問題。當然,案例教學法的廣泛應用,對學生學習法學也有著非常積極的作用。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學習。傳統的教學方法中,教師是主體,普遍采用的教學方法是填鴨式,學生是被動地接受,學生學習沒有積極性,學習效率不高。隨著現代教育理念的不斷深入,教師開始關注教育模式與方法,也不斷地研究如何發揮學生在教學中的主體地位,教師在教學中主要起導向作用。此時如果選擇一些與學生生活實際密切相關的案例,讓學生自己進行分析,學生會有相當高的學習熱情,教師與學生的良性互動才會有機展開。變重理論為重實踐。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將刑法教學的側重點放在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典型案例,給學生提供了實踐的機會,通過在對案例分析的過程中,不斷將所學理論知識與實踐對接,全面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變一言堂為互動式學習。如果今天的刑法學教師仍然堅持一言堂式的教學模式,仍然是在給學生將純粹的理論,學生會感到非常的枯燥乏味。但如果我們講案例教學應用于課堂,通過學生之間以及學生與老師之間的討論,將抽象的理論通過淺顯的案例來呈現,整個教學過程會比較生動,學生更容易接受。變靜態為動態學習過程。案例教學法的應用,要求教師不僅要具備豐富的理論知識,還需熟練準確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師要做大量有組織、有準備的工作,能將理論與實踐進行融合與貫通。與此同時,教師要對學生中可能出現的討論結果有一定的預判,并做到心中有數,這就要求教師不斷提升自己的教學與科研水平。變低效為高校的保障。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呈現出低效狀態,教學效果不明顯。通過將案例引入課堂,并不時向學生提出問題,引導學生跟緊教師,跟緊討論的節奏,通過學生自己的分析回答,能在較短時間內到達教學效果的最大化,并能檢驗教學的效果。
2案例教學法的應用現狀及常見誤區
盡管案例教學法對于刑法教學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們也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將其引入中國,我們很多刑法學教師都會在課堂上應用這種教學方法,但是受傳統教學模式的影響,案例教學法的重要性和功能性被忽視甚至是被誤解了,所以在實踐教學中出現了比較常見的誤區。
2.1把案例教學法當成了理論知識的解釋說明
在刑法學教學過程中,由于受傳統教學模式和教學理念的影響,大部分教師都保有這樣的想法,案例就是對理論知識的解釋說明,就是對理論知識的應用,將案例當做傳授理論知識的一個過程,這種想法是片面的,它忽視了案例教學法的重要功能———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強調教師或學生要提前準備案例,在課堂上討論分析,引導學生學會思考,變被動接受知識為主動探究,從而大大提高學生對知識的應用能力。
2.2拋開教材,將案例當做教材
我們在實踐中總是會出現矯枉過正的現象,前面的教師不重視案例教學法,而又有部分教師將案例的功能擴大化,拋開了教材的內容,課講得很吸引學生,但學生不能從中學到相應的理論知識。教材是教學的基礎,我們都知道講課必須以教材為基本框架,所以案例的選擇也要緊緊圍繞教材來進行,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案例都適合用來進行案例教學的,比如刑法學總論的很多內容、刑法的基本原則等用案例教學是很難說清楚的,如果機械地將這種教學方法進行應用,起不到應有的教學效果,反而會增加學生學習的難度。再有就是案例選擇既要與知識點密切相關,又要與學生的實際接受能力相對應。因此,教師應避免單純追求案例選擇上的新奇,試圖通過新奇的案例吸引學生的眼球而忽視教學實際本身所追求的價值,則背離了案例教學法應用的初衷和目標。
2.3將案例教學法當做唯一教學方法
每種教學方法都有其存在的價值,對教學方法的選擇,不能簡單地看做非此即彼,要懂得發現各種教學方法的相互關聯性。案例教學法的優點不言而喻,能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分析、推理、表達等能力,有助于學生增長實踐應用能力,但它并不能代替課堂教授法。因為,學生對案例的分析與討論,是以學生掌握一定的理論知識為前提,沒有理論,案例討論也無法深入。但是案例教學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欠缺系統性、體系性,這就要求教師在刑法教學過程中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
3如何提升案例教學法在刑法教學中的成效
3.1選擇適合教學的案例
案例的選擇對案例教學法來說至關重要,如何選擇適合教學的案例,我想遵從以下標準,我們就能選出合適的案例。
3.1.1案例選擇要有針對性
在選擇案例時,要結合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的需要,最好能用來解決教學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通過學生討論學習案例,加深對課程重點和難點的理解,并學會分析案例的方法和過程。因此,案例的選擇所涉及的知識點不能過于松散,針對性要強。
3.1.2案例選擇要典型
刑法教學過程中,案例的選擇應確保典型性,能突出反映相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學生能清晰的掌握其中蘊含的理論知識和法律原理。當然在案例選擇的過程中我們也要注意的是,案例的典型性在于案情與法律原理內在的關聯性,而不是案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否則我們的案例教學會適得其反。
3.1.3案例選擇要保持新穎性
也就是說我們在選取教學案例時,要具有時代感,能反映出當代社會的法律現象,只有這樣才能緊跟形勢,才能吸引學生,從而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如果我們選擇的案例都是過時的,學生根本不了解,分析完了也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那么我們的教學也就失去了意義。
3.1.4案例選擇要與學生能力相適應
這就要求我們在選擇案例時,確保案情簡潔,難度要適中。如果案情過于復雜,難度又高,學生現有的知識水平不能理解,則學生就無法入手,頗有老虎吃天無處下口之感。如果案情過于簡單,學生一眼就能洞穿答案,則同樣引不起學生的學習興趣。
3.1.5案例的選擇應能啟發學生思考
案例的選擇要能啟發學生不斷深入思考,這就要求案例本身應有一定的拓展空間,既能進行有效分析,又保持一定的疑難度,為學生留下討論學習的空間。比如,對于安樂死相關案例的分析,從而對幫助自殺行為的定性留下討論問題。
3.2多途徑、寬領域的案例教學模式的構建
案例教學法雖然是眾多教學方法中的一種,但如何達到這種教學方法的功效,則需要我們不斷的考慮與探索多種教學模式。3.2.1創新課題案例教學方式對于案例教學,除了課堂講解案例,我們還可以采取組織學生分組討論,進行小組對抗,利用多媒體技術進行感官刺激,利用模擬法庭的模式讓學生學會站在不同的立場考慮案件本身,學會換角度考慮問題,我們甚至可以考慮讓學生扮演案件中的不同角色來深刻體會案件中的法律知識的關聯性。只有不斷地創新教學方式,才能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
3.2.2不局限于自有教師,也要將眼光放在校外
我們可以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選擇請相關的法律專家來學校做法律前沿報告,提升學生專業方面的時代感,與此同時,我們也要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利用課外時間來學校為學生做典型案例解析,將審判的整個過程完整展現在學生面前,點出審判過程用到的法律原理,這樣學生的學習更具實效。
3.2.3不局限課堂教學,鼓勵學生參與社會實踐
將學生從課堂引向課外,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的法律實踐活動,能有效激發學生的學習自豪感,比如,在校內為其他專業的學生、為低年級的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特別是校園暴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識的宣傳,又比如,在社區進行法律知識宣傳與咨詢、在特定的時間進行相應法律知識普及,鼓勵學生到公檢法等部門調研、實習,這些都能極大的提升學生理論知識應用能力。
3.3在總結中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
陜西省現有水庫1052座,其中,小型水庫993座,占水庫總數的94.39%,總庫容9.44億m3,占全省水庫總庫容的23.29%,灌溉面積4.10萬hm2,占全省水庫總灌溉面積的10.45%。
小型水庫在當地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陜西省大多數水庫建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初期,在此期間修建的小型水庫達731座,占小型水庫總數的73.62%,多屬“三無”或“三邊”工程,因此,小型水庫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病險率高,病害嚴重。據統計,現有小型病險庫322座,占小型水庫總數的34.5%,占病險水庫總數376座的85.64%。防洪標準低、大壩滲漏、裂縫和壩坡滑塌等問題普遍存在。全省有114座小(1)型水庫和208座?。?)型水庫的防洪標準達不到部頒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標準。
二是工程設施不配套或不健全。很多小型水庫“三大件”(即大壩,泄、溢洪設施和輸水設施)不全,不少水庫無溢洪道,或溢洪道的標準與工程規模不相符,只有輸水流量很小的放水洞。
三是由于沒有正常經費來源,致使工程設施老化失修嚴重。
四是缺乏大壩安全觀測、水情測報和防汛搶險設施,工程盲目運行,極易失事。五是淤積嚴重,抗洪能力降低,效益銳減。陜西省水土流失嚴重,多數水庫未建排沙洞,造成庫內大量淤積。據調查,全省小型水庫已淤積庫容約2.55億m3,占小型水庫總庫容的27%,其中部分水庫基本淤滿。六是管理工作薄弱,特別是鄉村管理的水庫,日常管理和養護工作無人負責,安全管理責任無法落實。
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不明晰,當地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未落實,重建輕管思想依然很嚴重。尤其是鄉鎮和村組管理的水庫,大都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人,部分水庫甚至無人管理。這樣一來,勢必形成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無法落實,安全問題仍然無人負責。
2.水庫管理的體制不合理、機制不靈活。國有水庫管理單位雖屬事業單位,但無經費來源。少數與財政掛鉤的實行差額或定額補貼,而絕大多數實行自收自支;集體管理的水庫,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推進,加之產權不明確,責、權、利未能有機地聯系起來,導致管理變成了一句空話。
3.管理經費沒有著落,管理單位虧損經營,難以為繼。由于地方財政困難,很多國有水庫得不到財政支持,加之水價不到位、計收環節多、計收率低及無其他收入來源,絕大多數水庫管理單位入不敷出,甚至連職工工資都發不出來。
4.病險水庫多,管理負擔重。水庫病險的存在,既影響水庫效益的發揮,也降低了水庫的防洪能力,而且威脅下游人民群眾的安全,成為水庫安全管理的巨大隱患。為此,省政府決定從2001~2005年投資3億元用于全省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從1988~1998年,陜西省從水利基金、防汛經費和以工代賑資金中安排了1.5億元開展了病險水庫應急加固工作。1999年后,利用國債資金和省級水利基金5.98億元(其中國債2.796億元)開展了19座(其中小型2座)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且全省已有61座重點?。?)型病險水庫列入了國家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規劃,有望得到中央的補助。但是,這些成績與全省376座病險水庫加固任務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大量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資金缺口很大,除險加固和安全管理的任務非常艱巨。
5.大壩安全鑒定工作進展十分緩慢,影響安全管理。由于沒有經費,除了極少數效益較好的(1)型水庫為爭取國家投資,完成了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外,很多水庫一直未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給管理帶來了嚴重隱患。
6.管理工作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安全檢查制度執行不認真,檢查僅局限于重點小(1)型水庫。各縣水利部門未能組織技術人員對轄區內所有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束也無文字材料,無反饋信息和回訪檢查。因此,安全管理的漏洞仍然存在。二是工程設施出現小問題后,不能及時維護修理,導致小病拖成大災的不利局面。
7.管理隊伍整體素質差,管理技術含量低。管理隊伍中專業技術人員很少,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嚴重不足,安全責任心不強,管理的手段和設施也很落后,無法滿足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的需要。
8.基礎設施不配套。絕大多數水庫缺少必要的監測和通信設施,加之交通極為不便,工程基本處于盲目運行狀態。
三、對策
1.明確管理主體,落實管理責任
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庫,其管理單位(或主管機關)是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他小型水庫(包括農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的所有者是水庫安全管淼腦鶉沃魈濉?/p>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責任制、管理單位(或主管機關)及其他所有者責任制、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制。每座小型水庫都要確定一名政府行政領導為包庫責任人。包庫責任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管理單位(或主管機關)及其他所有者負責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所有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2.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經費
影響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校區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型水庫(以下簡稱重點小型水庫)必須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并配備不少于3名專職管理人員,小(2)型水庫不少于1名專管人員。
3.多方籌措水庫管理經費
首先要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以水費收入作為管理經費的主要來源。水費收入不足時,國有水庫的不足部分由財政地方補貼;其他水庫要創造條件,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彌補管理經費。二要加大水價改革力度,減少水費計收環節,杜絕收費過程中不合理的搭車收費現象,盡快使水價到位。
4.加大安全檢查力度,推進規范化管理
首先,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所有者必須定期對工程設施進行現場巡查,同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汛前和汛后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本轄區內的所有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安全檢查,并通知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所有者限期處理。檢查結束后,省、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檢查情況進行抽查,獎優懲劣。
其次,堅持大壩安全鑒定和注冊登記制度??h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86號)、《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號)的要求,組織小型水庫所有者完成大壩安全鑒定和注冊登記工作。通過安全鑒定和注冊登記,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庫所有者應建立健全小型水庫的工程技術檔案。
第三,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重點小型水庫的所有者每年汛前應對工程進行日常維護,根據《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編制防洪預案,并按管理權屬分級報批和實施。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在未除險前,必須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確保安全。
第四,加強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素質。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必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承擔管理工作。
5.嚴把大壩安全鑒定質量關,加快除險加固工作步伐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258-2000)開展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參加鑒定的專家和承擔分析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具備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認證。凡申請中央和省級補助的水庫,其鑒定成果應報省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審核。
加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前期工作的投入力度,建立前期工作專項經費,滾動運轉。各市要按照“突出重點,確保安全,兼顧效益”的原則,對本地區小型病險水庫分類排隊,分期分批進行加固。一要采取“以獎代補”等形式加大市、縣水利基金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投入。二要通過集資、拍賣、租賃等產權制度改革形式多方籌資加快小型病險庫的加固步伐。
6.積極推行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制度
嚴格按照《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重新復核水庫的經濟技術指標,符合降等運行與報廢標準的水庫,必須降等和報廢,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文論述的“立案”,是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不包括或有意忽略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在偵查程序之前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有其內在的運作機制。由于刑事訴訟法沒有對立案審查的行為內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質作出具體規定,因而對于偵查機關在立案審查中的行為內容及其法律屬性、偵查機關審查中的權限等問題,不僅在理論界未能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而且在實踐中因其運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現象的發生。
對立案審查行為的方式和內容,尤其是在立案審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規定的偵查程序中的一些偵查行為以及強制措施行為如勘驗、檢查、鑒定、拘留等,學界有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立案審查“是通過調查、詢問甚至拘留、勘驗、檢查、扣押物證、書證等,審查控告、檢舉、自首的材料。”該觀點進一步說明:公安司法人員在立案階段對于立案材料的審查,一般是通過對材料本身的審查,然后針對不夠清楚、不明確或無證據的事實進行一般的調查,如補充材料、進行訪問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質比較特殊情況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況緊急非用偵查措施不可的情況下,應當允許采用某些偵查措施。這種操作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部分規定中的“采取緊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務的完成和為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打下良好的基礎,符合司法實際工作的需要。
該觀點還認為,只要依法進行,在立案審查階段對人身進行搜查也不違法。這是因為,在立案階段的一般調查、審查中,發現嫌疑人身帶兇器、可能隱藏危險物品、可能毀滅或轉移犯罪證據時對嫌疑人進行搜查,并非違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立案手續,將立案后偵查中必須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據案件特殊需要提前進行。同樣,立案審查階段對現行犯、重大嫌疑人實行拘留也不屬于違法行為。在立案審查中即在立案決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偵查措施,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1]
從上可以看出,該觀點所持的立案審查既包括對立案材料的靜態、被動式審查,也包括對線索的動態、主動性的調查、偵查,甚至還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雖然該觀點主要從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出發,論證了立案審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偵查行為甚至強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們是絕對程序主張者,從中又可以體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無或者補一個立案決定書即可的意思,因為法律未將立案程序中緊急措施的種類予以明示。偵查人員對在特殊情況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況緊急的自行判斷,使得偵查人員在此情況下偵查權啟動的程序依據以及合目的性會遭受任何對偵查權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懷疑。這種觀點中的立案審查實際上和立案后偵查行為的內容沒有任何本質區別。立案程序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其審查行為方式、性質的遮蔽,還具有什么樣的價值呢?是否依照偵查程序啟動的固有規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廢除的必要呢?
第二種觀點認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訴訟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這一本質特征,“決定立案前不應也不能采取偵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檢、法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活動,而且,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這種審查活動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與偵查措施相類似的方法如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與偵查措施相類似的方法,與偵查程序中的偵查活動有質的區別。決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質也只能是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活動?!盵2]
這種觀點一開始注意到了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審查手段的合法性依據問題,明確了決定立案前的審查不應也不能采取偵查措施,但隨后的論述實質上是一種因制度設計缺陷與實際操作需要的矛盾所導致的欲要兼顧圓滿但其論證又使人難以信服的一種文字游戲。立案審查除了對材料本身的審查,還可以采取與偵查程序中的偵查活動有質的區別但類似于偵查措施的方法,這種說法是為了迎合合法性的委曲求全呢?還是更好地為司法實踐的操作辯護呢?如果方法類似而性質不同,那么立案審查中通過類似偵查措施方法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效力就不能及于偵查程序,這與刑事訴訟追求效率的目的不符,會導致偵查程序仍然重復立案階段的工作。實踐中,立案以后的偵查程序中,偵查機關往往不再進行立案前已經進行的相應的勘驗、檢查等活動,而是直接將立案前通過勘驗、檢查等活動獲得的材料,不僅作為證明完成立案任務的材料使用,而且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清楚的材料使用,已經使其具有了訴訟證據的屬性。以立案前通過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及搜查等活動獲得的材料所承載的雙重功能看,立案審查活動采取的某些與偵查措施相類似的方法如現場勘查、尸體檢驗、緊急情況下的拘留及搜查等與偵查程序中的偵查活動又有多大程度上的質的區別呢?
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立案審查過程中,公安司法機關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以采取勘驗、檢查、查詢、鑒定、詢問知情人等一般調查方法。公安司法機關在此時適用的一般調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28條所規定那樣,是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但通常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活動以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活動均應在立案以后進行。[3](p.278)
這種觀點謹遵立案是刑事訴訟(偵查程序)的啟動基礎,偵查應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圖,認為立案審查行為不僅包括對立案材料的靜態、被動式審查,也包括對線索的動態、主動性的一般調查,但不能采取強制性偵查活動,或者說其主張立案審查行為的內容只應限于一種類似于日本刑事訴訟法中的任意偵查行為,而不能是一種強制偵查行為。但是,這種一般調查行為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偵查程序,該觀點并未給出答案或者說不宜給出答案。
同時,“但通常情況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在立案審查中采取某些偵查措施的可能。實際上,該觀點的學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即“在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決定立案的同時,采取某些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驗、檢查、搜查、鑒定等強制措施或偵查方法。”只不過“這些訴訟活動的開展,仍然是為了完成立案的任務,即查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事先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領導的批準,事后必須迅速補辦立案手續?!盵3](p.269)
在此,筆者追問的是:學界提出的這些觀點是否僅僅由于司法現實在立案程序中審查之客觀需要?實際上,在公訴案件中,立案的決定權雖由法律賦予了偵查機關,但因其權力的具體行使依托于追訴人員,人性弱點加上我國現實司法狀況,意欲通過立案程序控制偵查權的行使以及偵查措施的擴張適用幾乎不具有現實的可能性。偵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審查手段適用的現實以及立案程序、偵查程序由同一機關負責的制度設計,已足以表明若想區分這兩個程序中適用的調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難。
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僅憑一般的調查方法就能夠解決立案審查中除了管轄權這一程序性審查之外的實質審查條件呢?情況并非如此,由于部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發性、緊迫性和不確定性特點,尤其是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現實中,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控告以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相應的現場勘驗、物證檢驗、尸體檢驗、搜查扣押、調查訪問(詢問知情人)、圍追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動,否則稍有懈怠,就可能喪失搜集重要證據材料的機會,如有些痕跡物證因時間的推移所導致的可能喪失等等。固守本來就不合理的制度規范而忽視司法實踐中符合偵查程序啟動規律的操作現實的理論解說,是一種似乎具有合法性但已經偏離理論指導價值的自我循環。立案程序中審查方法的法律缺失,足以導致偵查機關決定立案前行為的各行其是,在司法實踐中表現出的立案程序被虛置的事實,時時在拷問法定立案程序的設計缺陷。最為突出的就是一些機關往往通過制定有關系統內文件、司法解釋的方式,變相降低偵查程序啟動的標準。
二、對初查模式的考察
從我國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條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決定是公、檢、法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的結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沒有初查的規定。簡單地考察我國檢察機關載有“初查”一詞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現在的初查不僅承載了一般的立案審查功能,而且在實踐中已經彰顯積極主動型的調查,甚至具備某些偵查措施屬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要案線索備案、初查的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初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前對要案線索材料進行審查的司法活動?!笨梢姡朔N初查即為審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5條規定:“舉報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管理、審查舉報材料;初步調查(即初查)部分舉報材料;……”這里的初查,似乎已經有獨立于審查之端倪,即為初步調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試行)》開始施行,這一試行規則的第6章將立案程序分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規定舉報中心對于所收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審查,對于屬于本院管轄的,根據不同情況移送偵查部門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過程中,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初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準立案偵查。由此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初查已進一步顯現出脫離一般審查而成為其后的進一步查證手段的趨勢,但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章仍然規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規定的內容有了很大的變化。“初查”部分的第127條、第128條、第129條規定:“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后,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薄霸谂e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薄皞刹椴块T對舉報線索初查后,應當制作審查結論報告,……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準立案偵查……”可以看出,這是關于“初查”的最為系統的解釋,不僅承繼了初查為審查后的進一步查證手段的規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許多和偵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為查處大要案的制勝法寶上升到了準《刑事訴訟法》的高度。[4]
但是,到了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初查是檢察機關對案件線索在立案前依法進行的審查,包括必要的調查。初查可以審查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接談舉報人或者其他知情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可以看出,這時的初查已經完全取代了審查,也就是說,因為現行刑事訴訟法未對立案程序中審查方法予以明確,使得其已經蛻變成為是對立案材料本身的審查,而且正是基于這樣的認識以及客觀上追訴犯罪的需要,檢察機關不僅開始以初查來承載一般的立案審查功能,同時也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雖然這里的初查僅針對貪污賄賂案件,但對檢察機關其他自偵案件在司法實踐立案程序中的初查理解和運作也莫不如此。(注:目前,公安機關也廣泛適用初查。根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章的規定,立案程序分為“受案”、“立案”以及“破案、銷案”三個階段,其中將受案和審查合并在第1節“受案”中,并且沒有初查的任何規定。但是,在《規定》之前,1997年4月15日公安部紀律檢察委員會《關于加強對辦理詐騙案件的監督堅決糾正非法干預經濟糾紛的意見》中寫道:“要把好立案初核關。公安機關接到反映詐騙的報案后,應先行初查,取得證據,經刑偵、法制部門審核確屬詐騙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才予以報批立案?!痹凇兑幎ā芬院?,1998年8月5日公安部《關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派出所對受理和發現的犯罪線索,應迅速進行審查,或者按照刑偵部門的要求開展初步調查工作?!保┰诖斯P者疑慮的是:如果按照目前學界對立案程序中審查的較為通行的認識觀點,(注:即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方法,通常是對立案材料本身的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存在,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迅速作出立案決定;對于經過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實是否發生的,或對立案材料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補充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可以委托發案單位進行調查或者公安、檢察機關與發案單位或它的上級主管部門等有關單位或部門共同進行調查;公安、檢察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可以采取勘驗、檢查、查詢、鑒定、詢問知情人等一般調查方法;除性質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配緊急外,立案前不能采取具有人身強制性的偵查手段。)檢察機關此時的初查規定有何必要性?以初查來替換審查的合法性根據是什么?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連召開的由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座談會上與會代表提出:“對于初查的法律性質,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是非訴訟行為還是訴訟行為,應當加以明確?!盵5]這一方面反映了學者已經對檢察機關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適用可能侵犯人權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懷疑,由于法律對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確規定,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將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钡牵坝捎诹鸽A段的調查手段與偵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竄位在我國偵查制度沒有較大改變的前提下,此種方案將不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盵6]
的確,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協作的暫行規定》中已顯現初查手段偵查化的傾向,其第1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協作的,參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倍谒痉▽嵺`中,有關檢察機關也經常把初查混同于偵查,在初查中行使偵查權。如在初查中傳喚、關押嫌疑人,進行搜查、凍結、扣押、查詢等偵查活動。由于初查活動不慎密,還導致自殺、傷殘、逃跑等事件的發生。[7]
從上可以看出,雖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實際辦案的需要,檢察機關可以僅僅根據舉報線索而隨機發動,但從其日趨擴張逐漸被浸染偵查因素的趨勢來看,反而給檢察機關違法操作提供了更為便利的理由,因為這使檢察機關可以繞過立案程序,隨機性地啟動偵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極大減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反而會成為危及公民人權的潛在根據。是什么原因造成這種狀況的呢?筆者以為,初查的提出以及時下的存廢之爭根源于我國刑事訴訟啟動程序的制度設計不科學,應當合理地建構立案與偵查程序之間的關系。
三、偵查程序啟動的合理重構
在我國,由于偵查程序啟動是以立案為前置程序,不僅立案程序的任何變革都與偵查息息相關,而且偵查程序的設計也應當將立案內容納入自己的視域。由于我國偵查行為性質的行政色彩較為濃厚,偵查權配置的不合理,偵查權力的行使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偵查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偵查活動技術含量不足以及裝備落后等諸多因素導致的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隨意搜查等侵犯人權的普遍性,使現行偵查程序之弊端在整個刑事訴訟構造中顯得尤為突出。由此也引起越來越多的學者關注這一領域。有學者建議應當重新設計“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建議在我國實行“檢偵(警)一體化”,檢察機關享有立案、撤案的最終決定權以及偵查指揮權;審查法官介入審前程序,對檢偵(警)機關限制、剝奪嫌疑人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的強制偵查方法行使審查權與決定權,以徹底改變直線型的訴訟構造。[8]
筆者認為,無論偵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構,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并且作為偵查程序啟動的必經的訴訟程序,都應當進行改革,以期構建一個合理的偵查程序的啟動模式。改革的方案有兩種:
一種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維持目前立案獨立地位的立法體例基礎上,立法機關應當明確規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審查的手段及其性質。
在此筆者同意有學者提出的“將審查理解為靜態、被動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為書面審查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看法,并認同該學者提出應當將立案中的“審查”與《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批捕審查、第136條的審查、第150條的庭審前審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結合立法本意、刑訴活動特點以及特殊語境理解其內容。[9]但是《刑事訴訟法》第86條在審查手段上的不明確,確實產生了認識的不同而導致適用上的困難和變異,應當予以明確規定。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3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以及第140條第2款“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審查的較好范例,因為這里的審查明確了一定的審查手段,可以訊問、詢問甚至采取偵查措施。
同時,《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規定也為可以考慮借鑒的制度資源,該法典第146條第4款規定“偵查員、調查人員關于提起刑事案件的決定應立即送交檢察長。決定應附上審查犯罪舉報的材料,而如果進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跡和確定犯罪人的偵查行為(勘驗出事地點、進行檢驗、確定司法鑒定),則還要附上相應的筆錄和決定。檢察長在收到決定后,應立即對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絕提起刑事案件或將材料發還進行補充審查的決定。補充審查應該在5日期限內進行。”在檢察長同意或拒絕提起刑事案件進行調查或偵查之前,法律明確偵查員、調查人員可以“進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跡和確定犯罪人的偵查行為”。第176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刻不容緩的情況下,現場勘驗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進行?!币虼?,出于偵查程序啟動應當及時以及保障人權的需要,可以在維持現有立法體例的基礎上明確立案審查訴訟性質以及行為方式,具體可以參照目前檢察院關于初查規定的內容。
因為,如果說立案是一個過程,那么,由于其所具有的訴訟行為性質,在立案審查過程中所獲得的證據就自然可以進入訴訟證據體系,但這樣需要解釋立案這一過程從哪里開始;如果說立案不是一個過程,而是一個短暫性動作,如偵查機關的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的那一個時間點,在此之后的行為稱偵查,那么在此之前的行為就無法得到合理的解釋。因此,偵查的啟動應當是基于一種事實加偵查機關在接到犯罪消息之后采取的行動,而不應是一種制度。快速反應是現代社會打擊犯罪、控制社會治安形勢的重要指導方針,它要求偵查(警察)機關的迅速行動有切實的法律依據,而不要在不必要的制度中浪費寶貴的偵查資源。
另外一種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徹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獨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內容前題下,重構立案與偵查的關系。
早在1995年,有關專家在研究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時,就在修改建議稿中提出不將立案作為一個與偵查程序并列的獨立程序,認為應將立案作為偵查中的一個程序予以規定,認為在法典的條文結構上設計為“偵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偵查行為的實施”,第3章是“偵查終結”,[10]這既是對西方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法體例設計上的借鑒,也是基于對司法實踐中立案制度存在價值甚微認識的結果,但在最后修改時并未采納專家的這一意見。雖然如此,刑事訴訟法學界仍然就這一立法的缺陷問題進行著不懈探討,并隨著對刑事偵查制度的研究而進一步深入。
目前,對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據有關學者的論證,基本上有兩種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記制度、初步調查制度和立案報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記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礎環節,在此基礎上建立初步調查制度。取消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將其納入偵查程序作為偵查機關在進行初步調查后啟動偵查程序的一個步驟。即偵查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群眾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偵查機關對登記的犯罪消息應當審查,對可能需要偵查的,應當進行初步調查,必要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進行初步調查后,對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立案偵查,制作立案決定書并且在立案登記簿上登記。這可以有效地解決司法實踐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尚不確定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初步調查以及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問題。此外,根據檢警一體化的基本精神,還要求偵查機關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不適當的,應當撤銷偵查機關的立案決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建立初步偵查和正式偵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記制度并報檢察機關備案。具體是:偵查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線索后,如認為確有必要就可以進行初步偵查,包括進行勘驗、尸檢、詢問、搜查等偵查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進行拘傳或拘留。初步偵查后,只要能夠認定有犯罪事實存在,無論是否應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均應進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轉入正式偵查。偵查程序啟動的這種設計,明確了案件登記之前的行為是偵查行為,使得偵查機關采取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據。加強了偵查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的靈活性,因為有了初步與正式偵查的區別,使得初步偵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啟動訴訟為惟一目的的活動;以案件登記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觀地對刑事案件進行統計。[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價值,但權衡兩種方案,筆者認為,應當借鑒國外大多數國家關于刑事偵查程序啟動的模式,取消立案作為獨立的訴訟程序,構建刑事偵查程序隨機性啟動模式。
從我國立案程序本身來看,其所肩負的案件過濾功能以及由此產生的保障公民不受不適當追訴的價值應當逐漸淡化。同時,在我國偵查制度改革不斷深入的情境下,偵查程序中自由價值與秩序價值的平衡應當尋求的是一種動態平衡,而非靜態平衡,它并非要求在偵查程序的每一階段、環節,都要求對自由和秩序予以同等關注,這不僅不必要也不現實,而是在有位序前后前提下的總體上平衡。就偵查程序的啟動而言,由于犯罪本身的隱秘性和突發性,應當優先考慮秩序價值,否則,許多犯罪行為將難以受到及時的司法追究。為此,不應當簡單地借助立法設置靜態壁壘即立案程序來武斷地界分偵查權的適用空間,不應當對偵查程序的啟動附加不必要的程序限制,而應充分保持其啟動上的主動性和隨機性。在偵查程序的運行和終結階段,則應更多地關注自由價值的實現,注意通過相應的程序機制來制約偵查機關的權力行使,也就是通過建立強制偵查的司法審查機制,如通過建立司法授權與審查、律師在場權、非法證據排除等制度以動態的方式監督偵查權的適用,使涉訟公民的基本人權得到尊重和保障。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侵犯并不一律避免其被納入刑事訴訟程序,而是指公民一旦被納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他就應當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
當然,神化司法往往也會走向事物的反面,會導致司法權的濫用,更嚴重地侵犯人權,但司法權對偵查權的控制和偵查權的自我控制、監督相比,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合理選擇。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偵查程序本身的特點建構啟動程序,就當前而言,在充分借鑒英、美、德、法、意、日等國家關于偵查程序啟動的模式并結合本土資源的基礎上,應當逐漸淡化立案程序的過濾功能,取消其作為刑事訴訟獨立階段的地位。
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立法應當建立初步偵查和正式偵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制度。具體是:偵查機關在接到報案、舉報、控告、群眾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記簿上進行登記,對犯罪消息經審查如認為可能需要偵查的進行初步偵查,包括實施勘驗、尸檢、詢問等偵查措施,必要時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實行拘留,并盡量遵循任意偵查原則。在進行初步偵查后,能夠認定有犯罪事實存在,不管應否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均應進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記,并報檢察機關備案,轉入正式偵查。對于經過初步偵查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不立案登記并備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同時明確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和途徑。
基于社會發展致使犯罪日益隱秘化、高技術化對偵查及時的更高要求以及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打擊犯罪的準確性,初步偵查與正式偵查相結合的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啟動模式是比較適當的。刑事訴訟(偵查程序)啟動的這種設計,明確了案件登記之前的行為是偵查行為,使得偵查機關采取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據。此外,實施初步偵查可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錯誤立案而產生的直接成本付出、錯誤成本付出以及道德成本付出,使得它與目前司法實踐中各種案件初查存在所付出的成本相比,因為更具明確性、便捷性,從而相對來說并不付出更多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