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0 16:16:0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民法基本原則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驹瓌t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價值;效力
目前,中國經濟正面臨著國際社會的機遇和挑戰,中國的市場經濟要經受住這種大風大浪的考驗,必須依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而加強法治建設對保障我國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民法作為調整市民社會的法,在法治建設中處于舉足輕重的地位。所以,對民法的有關理論問題,特別是民法基本原則問題予以探討是十分必要的。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于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學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認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則,又是執行法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理民事問題的根本準繩;另有一些人認為,它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還有人認為,它是民法的指導方針,對民法的各項規定及其實施,都有指導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與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則對于民法規范起統率或指導作用上,學者的認識是一致的,沒有疑異的。筆者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它是立法指導思想的直接體現,是國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終是由社會經濟條件決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規定的,當然也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驹瓌t的這一效力表現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理解民事法律的準繩。任何法律的適用都離不開對法律的解釋、理解,理解是否準確,解釋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則來衡量;其二,基本原則是從事民事活動的準則。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不能違反基本原則,違反基本原則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民事法規的行為,即民事違法行為;其三,基本原則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不論調解,還是判決,都不能違反基本原則。因此,基本原則的約束力決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則裁判案件。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多處提到”民事活動”,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而不能作為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
我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重要的價值,具體表現為:
(一)從法哲學的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規范可以采取嚴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確定性、穩定性和效率性等優點,但同時又表現出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滯后性的特點。而后者雖然具有靈活性和周延性等優點,但賦予法官過多的自由裁量權,極易造成司法腐敗,使”法治”變為”人治”,從而被實踐所擯棄。由此,法律的價值選擇是極為艱難的。顧全了效率與安全,個別公正和周延性便難免會犧牲;而顧全了別公正和周延性,卻又犧牲了效率和安全。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問題。而民法基本原則由于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的特點,它的引入將法與人兩個因素結合了起來,將嚴格歸責與自由裁量結合了起來,將個別公正性與普遍性結合了起來,從而彌補了嚴格立法的個別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決民事法律價值選擇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從功能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價值的負載者。這與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是密切相關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靈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則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解釋基本原則,把經濟、政治、哲學方面的新要求補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實現法律的靈活價值;第二,它以模糊性實現著法律的簡短價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則使法律的外延成為開放性的,這樣法官可將社會生活中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則源源不斷地輸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規定出現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條文的數目減少。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只有156條,這與基本原則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還保障著法律的安全價值。由于基本原則具有實現法律的與時俱進的進化功能,法律不必經常修改而保持相對穩定,實現了漸進式的、生長式的發展,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安全性。
(三)從實踐價值的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如下功能:首先,立法準則的功能。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時,民法基本原則產生于具體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之先,再以其為準則制定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因此,民法基本原則是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的基礎和來源。其次,兼具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民法規范是從民法基本原則中推導出來的,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體性,因此,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首先應以民法規范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當民法規范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當事人即應自覺以民法基本原則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而法官此時可以直接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審判規則。再次,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則是解釋民事法律法規的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闡明法條的含義,確定其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無論法院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也是補充法律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當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不能從現行法獲得依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裁判案件。
(四)從法律的貫通價值層面來看,民法基本原則已經遠遠超越了民法的范疇,甚至成為其他法律的指導原則或指導原則的變異形式。例如,民法上的平等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平等原則、國際法上的平等互利原則以及刑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為商法、經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國際法上的善意履行條約義務原則;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則,體現為訴訟法上的尊重民族語言文字原則以及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等。民法為萬法之法,”民法內容已經成為其他類法的前提或重要組成部分”相應地,民法基本原則也應滲入其他法律,甚至成為其指導原則。具有現實意義的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民法典起草的工作,而民法基本原則在其中具有體現民法文化和民法理念的功能,可以取得高屋建瓴、以小見大、以點帶面、以微觀把握宏觀的效果。因此,重視民法基本原則的價值,對于民法典的起草,乃至對于我國的法制建設和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的完善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 1996
論文摘要:盡管每個部門法實際上都存在能夠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則,但是否將這些原則抽象出來規定在法律條文中,各國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一般不規定基本原則。例如德國和日本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首先規定作為訴訟主體的法院和當事人。蘇聯民事訴訟法則在總則中對基本原則集中作出規定。我國各部門法多將基本原則置于篇首,民事訴訟法也不例外?!睹袷略V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的標題為“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其中規定基本原則的條文有12條,辯論原則就是其中之一。
一、辯論原則的含義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等有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
辯論原則是辯論式訴訟結構的必然要件。其意義在于,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二、辯論原則的內容
辯論原則的具體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從,當事人對于自己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請求,就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陳述事實,說明理由,論證自己提出的請求的正當性,同時反駁對方請求。開庭審理過程中的質證和法庭辯論階段,毫無疑問是辯論原則體現最明顯的階段,但是當事人之間的辯論并不局限于這一階段。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都可以通過法定的形式展開辯論。
2、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前者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有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不能起訴的情況等;后者則是指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有關的問題,如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等。實體方面的問題往往是辯論的焦點。除了事實問題外,如何適用法律也可以成為辯論的內容。但無論涉及哪一方面的內容,辯論都應圍繞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對正確處理糾紛有意義的問題進行。
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在法庭辯論階段,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主要采取言詞辯論的形式。原告的起訴狀、被告的答辯狀則是書面形式的辯論。至于辯論的方式,否認、抗辯和反訴都可以看成是辯論的手段。
論文關鍵詞 標準 營利性 商法價值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對商法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確定商法原則首先涉及標準問題,采用什么樣的標準來明確商法原則,學界沒有統一觀點,處于百家齊鳴,百花齊放的狀態,目前學者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觀點是三標準說,即有明確的調整對象;明確區分是現代商法還是近代商法;嚴格區分是商法的一般原則還是基本原則。有學者提出了另外一種三標準說,即確立商法基本原則要從商事關系的本質去認識商法原則;著眼于商法產生的大背景;以發展的眼光看待商法基本原則。四標準說是指商法基本原則要反映商事關系的本質;體現商法的基本內容;統轄商法的基本制度并適應商法的國際化趨勢。八標準說主張商法的基本原則應當考慮商事立法的指導思想;要借鑒國外成功的立法經驗;要能夠滿足繁榮我國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要符合準則的根本性;效力要具有貫徹始終性;內容具有特有性,對于立法司法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還有一些學者提出了綜合標準說,即不要將民法基本原則當成商法原則進行重復表述,不要將商法的具體規則或制度拔高為商法的基本原則,不要機械地理解商法基本原則貫穿于商法規范的始終,不同的商法規范其價值取向仍有不同的重心。這些標準是學者從不同角度出發提出的,都有一定的道理,筆者從這些觀點中提取了三個能夠有效,科學的確定商法基本原則的標準來進行一下剖析。
一、 商法基本原則應當體現商法的本質—營利性
以區別于其他部門法尤其是民法
(一) 商法基本原則應當緊緊圍繞商法的調整對象和商法的目的
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法律關系,也就是商人在商事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商人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體,是因為他們的行為目的具有營利性。商人從事商行為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商事活動在進行過程中也確實產生了各種利益和價值,商法規范是緊緊圍繞商人和商事活動的,其目的應當與這兩者一致,即利益最大化,所以如果某一原則能夠指導商主體營利,那么其可作為商法基本原則。
(二) 商法基本原則應當區分于民法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采取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的體例,商法都是實質意義上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它是商品經濟尤其是市場經濟的選擇,其存在對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具有重要意義,民法和商法緊密聯系卻又相互區別,民法是純私法,調整的是平權關系,商法則以私法為主體,兼具有公法性內容,調整的是平權與不平權兼有的關系,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商法的內容很大一部分民法未涉及,也就意味著民法和商法具有不同的調整范圍,它們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各具特色而非重疊,民法的基本原則在商法中是有所體現的,如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商品交易中同樣需要公平交易與誠信買賣,但民法是以家庭個人利益為本位的,而商法是以市場交易主體利益為本位,它們的側重點不同,商法的營利性決定了商法必須保障商事主體所獲得的利益,與民法相比較商法更認同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商法中的公平主要體現在在民法規定之外賦予商主體更多的注意義務和更加嚴格的責任,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從上面這個例子就可看出民法原則不能指導商法的立法與司法,所以商法原則不能為民法原則所替代,其具有獨立存在價值。
民法的基本原則的精神雖然在商法中有所體現,但商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其原則應當明確體現商法的特性,民法原則體現的是私法領域的一般原則,商法基本原則不應當為民法所包括,在歸納商法的基本原則時就沒有必要對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進行重復。
二、商法基本原則應當體現商法的價值取向
商法的價值追求,通常又稱為商法的理性價值,指基于商法制度的確立和推行而能夠產生的社會效果。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規則和商法價值的中間環節,是將商法價值轉化為連接規則的橋梁。筆者認為商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應為效益價值、安全價值和公平價值,商法的基本原則應當符合上述幾種價值追求。
(一)效益價值
效益的基本含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獲得更大的產出,或者以同樣的資源消費取得最大的效果,商法之所以將效益作為首要的價值選擇,是由營利性所決定的,與其他任何法律領域比較,商法更能表現出法律與利益的較量和利益對法律的影響。要想實現效益價值,就必須使商事活動處于快速的流通過程,使商事交易簡便,迅捷,就意味著商事交易周期縮短,降低成本,交易次數增多和資金利用率提高。這是在確定商法原則時必須考慮的。
(二)安全價值
商法之所以對于安全給予特別關注,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其一,安全價值是商法追求效益價值不可避免的產物,商主體為了達到營利目的,除了通過簡便,迅捷等方式交易外,可能會動用非法手段來達到目的,如果放任其活動而忽視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商業就會陷入無序的狀態,其二是現代各國逐漸改變了司法領域的自由放任主義轉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予以適當干涉,其目的是關注社會利益,維護交易安全。
(三)公平價值
公平的含義是公正合理的分配利益,對受到損害的一方予以救濟,在商法上公平的價值追求主要是指合理地分配商事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當一方權利受到侵害時,公平合理的給予救濟,我國在民法之外賦予商主體更多的注意義務,如商事登記制度,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體現了對商事交易中弱小的當事人的特殊保護,商法交易中的公平原則不僅維護形式意義上的平等,還更注重實質意義上的平等,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一種協調和保護。
三、商法基本原則應當體現商法的基本內容
商法主要是圍繞兩部分展開的,其一是商主體,其二是商行為,它們是商法的核心結構和內容,只有商法基本原則圍繞商主體和商行為來確定,才能對商主體進行合理的規制,給予其真正的行為自由,才能使商行為活動更順利流暢地進行。
(一)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要圍繞商主體進行
商主體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人格,之所以在確定商法基本原則的時候要考慮商主體有以下兩個原因,其一市場是由各種商主體構成的,商主體是經濟體系的基石,就好比一幢樓房,如果地基不穩,房子就會倒塌,同樣道理如果商主體不過關有大量缺陷,就會導致整個經濟體系的崩塌。其二市場上的商主體類型繁多,它們都從事商行為,但其規模,資金,人員構成差異顯著,相對人只有在知曉交易對象性質并能判斷交易風險程度時,才可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在商主體的具體細節方面,哪些商事組織可算作商主體,商主體可設定哪些財產關系和組織關系,商主體的成立如何為外部所知曉,必須由商法基本原則進行指引,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健康有序,穩定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不能忽視商行為
商行為是指商主體所從事的營業行為和投資行為,商行為也往往被稱為市場行為、交易行為或市場交易行為,系以商事交易為內容的法律行為,較為清晰地表現出商事交易的一些重要特點。
商行為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尤其是商事交易中的票據行為,保險行為要求行為人熟悉法律規定,而且要精通操作技術,嚴格按照規范活動。
商行為應當具有公開性。商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往往會形成其特有的商業秘密,必然需要通過一定措施確保商業秘密不致泄露,然而,商事交易行為會直接影響到交易相對人甚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為維護交易安全,必須以一定方式使交易相對人或社會公眾獲得交易雙方的情況,如商事登記制度、商事年檢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以確保行為的公開性。
商行為注重效率和外觀主義。商行為要求簡便,迅捷,因而往往確立交易形態定型化的行為范式,并采取短期消滅時效(訴訟時效)原則。與民法中強調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同,商行為特別注重外觀主義,以維護交易安全。
之所以確定商法原則時要考慮商行為的各種特點,是因為商品流轉的客觀規律要求法律對其進行充分保障,商法的目的是通過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促成交易而不是限制交易、妨礙交易,確定商法原則的時候關注商行為的需要,就能達成使交易迅速快捷流轉的目的,從而使商事交易實現利益最大化。
論文摘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點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體現在訴訟活動的各個方面。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刑事程序的各個階段都起作用,而不是只適用于刑事訴訟中的某一特定階段。僅在某個特定訴訟階段適用的原則,不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例如審判公開,兩審終審等。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普通指導意義。它不僅要求國家的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而且要求各種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守,它是一切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機關和人的行為規范。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是指由各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相互聯系構成的有機整體。按照確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要求,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包括以下內容:(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務原則;(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四)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五)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六)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七)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八)檢察監督原則;(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十)刑事司法原則;(十一)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以上十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一個互相聯系的統一體系,其中任何一項基本原則的實現雖有其獨立性,但又與其他原則的正確執行相關連,違反了其中任何一項基本原則,其他有關原則的貫徹也必然會受到影響。
三、確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意義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在長期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對刑事訴訟活動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既體現了我國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又為深化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創造了條件。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對于刑事程序立法具有指導意義。從宏觀上講,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制定各種刑事法律規范,尤其是刑事程序法的理論支點;具體刑事程序所體現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或延伸。比如,回避、辯護、等制度的確立正是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的具體化和延伸。
論文摘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特點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起規范和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體現在訴訟活動的各個方面。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在刑事程序的各個階段都起作用,而不是只適用于刑事訴訟中的某一特定階段。僅在某個特定訴訟階段適用的原則,不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例如審判公開,兩審終審等。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普通指導意義。它不僅要求國家的專門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而且要求各種訴訟參與人都應當遵守,它是一切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機關和人的行為規范。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是指由各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相互聯系構成的有機整體。按照確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要求,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包括以下內容:(一)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務原則;(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四)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五)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六)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七)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八)檢察監督原則;(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十)刑事司法主權原則;(十一)刑事司法協助原則。
以上十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一個互相聯系的統一體系,其中任何一項基本原則的實現雖有其獨立性,但又與其他原則的正確執行相關連,違反了其中任何一項基本原則,其他有關原則的貫徹也必然會受到影響。
三、確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意義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在長期的刑事訴訟實踐中對刑事訴訟活動規律的概括和總結,既體現了我國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又為深化司法改革,實現司法公正創造了條件。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對于刑事程序立法具有指導意義。從宏觀上講,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制定各種刑事法律規范,尤其是刑事程序法的理論支點;具體刑事程序所體現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具體化或延伸。比如,回避、辯護、等制度的確立正是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原則的具體化和延伸。
論文摘要: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在民事立法、守法、執法以及處理民事法律關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內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實踐應用中對公序良俗原則的理解和認定產生嚴重分歧,為此,本文結合案例,闡述公序良俗的價值標準和認定對象,對統一公序良俗的認定標準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的正確應用提供理論參考。
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但由于其內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在實踐應用中,存在諸多問題。
李建海訴上海百姓家庭裝潢有限公司案件中,裝修工縊死于用來結婚的新房內,法院認為,屋內是否發生過人員死亡事件,與房屋的使用和房屋的價值并無必然聯系,對要求賠償購房等經濟損失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中華民族一向有追求喜慶、吉祥的民族心理趨向,喜慶的時間、地點發生不吉祥的事是很忌諱的,這已突破了迷信的范疇,且被一般民眾所接受和認同。該案的處理忽略了房屋作為新房使用時的特殊意義和要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則[1]。在涉及“情人協議”案件中,雙方約定“各自在2005年12月前離婚,重新組建家庭。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其中違約方將賠償對方人民幣5萬元。”法院判決該協議違反社會公德,無效[2]。很多人認為,這個協議應是合法有效的。雙方要求離婚,重新組建家庭是法律所容許的,社會所接受的并非傷風敗俗的行為。
實踐中,大量存在上述情況,同一案件中,對公序良俗原則的理解和認定產生嚴重分歧,因此,有必要對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的應用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公序良俗的含義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3]。
民法之所以需要規定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故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權,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法官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進行裁決。因此,各國都將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為近現代民法的重要原則。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的具體應用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僅包括行為人的民事活動領域,還包括立法者的民事立法活動領域和法官的民事審判活動領域。
(一)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立法領域中的應用
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法律規范起指導作用,是制定、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和依據,其在民事立法上的指導作用,各學者認識基本一致[4]。
我國社會主義法,在本質上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因此,立法必須反映保障最大多數的最大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在現行民事法律法規中都能找到體現公序良俗原則的條款?!睹穹ㄍ▌t》第七條之規定是公序良俗原則最直接的法律表現形式,另外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否則,根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無效。這些條款的內容仍然比較概括抽象,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直接體會到公序良俗原則對立法的指導和影響。《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痹凇独^承法》中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對不盡扶養義務的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這些條款無不體現了公序良俗原則的應用和影響。
2000年6月,廣東出臺《關于處理在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地方性法規,規定男方給“二奶”的財產不屬于“二奶”,而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立法的科學性還有待商榷,但不難看出,廣東的這一做法正是公序良俗原則在立法上的作用。公序良俗原則要指導行為人的民事活動,就必須將其法律化,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制約人們的民事行為,若不將公序良俗上升為法律,制定到法律的條款中去,公序良俗將可能成為對理想社會的一種空想。
(二)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活動領域中的應用
一方面,國家通過公序良俗原則的要求制定相應的民事法律法規。將其上升為強行法規后對社會成員產生具有普遍性的強制約束力,要求行為人必須遵守。如在《收養法》中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由于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時,若年齡相仿或相差不大,極易產生不良甚至是不法行為,以收養的合法形式掩蓋以非法為內容的目的,造成性關系和家庭倫理的混亂,有背于公序良俗原則,必須加以禁止。
另一方面,由于民事關系的復雜性、廣泛性、靈活性和法律本身的滯后性,民法中不可能對各種民事關系都一一作出規定。法律的空白地帶為人們行使權利留下了更廣闊自由的空間,但并不意味著權利不受任何限制。在法律規定不明及無規定情況下,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成為社會的必然要求。歷史的實踐證明,民法私權的過度膨脹必然會導致社會的混亂,權利個人本位已趨向公序良俗等原則約束的社會本位。
(三)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審判活動中的應用
從事民事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法院也就必然要以此來判別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合法性。若只是行為人活動的準則,而非裁判準則,導致裁判結果與行為人預期目的不一致,公序良俗原則最終將失去其法律的約束力。民法的特點也決定其不同于刑法,刑法中奉行“法無規定不為罪”,即“罪刑法定原則”。而民法做不到“法無規定不處理”,民事活動中奉行的是“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為的”。這就是說,客觀的社會經濟生活條件要求民法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關系進行調整,在這些場合,就要靠基本原則,基本原則的法律條文完全可以作為下判的法律依據。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案件活動中的應用,必然導致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權,它并不是在爭議解決程序發生前作為一套具體、可直接操作的權利義務配置模式而存在,而是在具體的審理條件中才由裁判者依公序良俗原則負載的價值[5]來確定某一權利義務關系。對不確定概念,如處理相鄰權中規定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其文義不足以約束其外延,在適用具體案件時,須由法官評價地予以補充,加以具體化。有的事件超出了立法者的預見,甚至連可能的文義都沒有,法官可根據公序良俗則直接為法律依據下判。
三、判斷公序良俗的標準
由于公序良俗內容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需由法官自由裁量,但裁判者的“自由”并非無限度,必須加以規范和限制,統一對公序良俗的認定標準。
(一)公序良俗的價值標準
“公序良俗”實質上就是我國法律上的“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公德”。問題是,什么叫“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法律上沒有列舉,也沒有規定明確的判定程序,目前,須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對其價值內涵應當明確,并不是所有的秩序、利益、風俗都是“公序良俗”,應以正義、靈活、安全為價值標尺。正義,即通過公序良俗原則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是公序良俗原則所要求實現的最高價值。靈活,即適時、適事、適人進行調整,能夠較多地滿足社會價值需求。安全,即可預見法律對自己未來行為的態度,不必擔心來自法律的突如其來的打擊。公序良俗原則其安全價值是較低的,為了平衡人們對安全價值的要求,法官在自由載量時,對公序良俗原則應是有節制地使用。
(二)公序良俗的認定對象
我們說,違反公序良俗的判斷對象,應是當事人所從事的法律行為,非當事人約定實施或已經實施的行為。在“情人協議”案中,法院認為以未離婚為由要求賠償屬于違反社會公德,協議無效。而有人認為雙方協議各自離婚并不傷風敗俗。兩者的不同意見實際上是對“公序良俗”認定的對象不同。一是對“離婚為條件的賠償”,一是針對“離婚”本身,當然會產生不同的看法。本案中,當事人約定各自離婚重組家庭,如今人們往往不再認為這是不道德的事情。但是,如果當事人以不離婚就要求賠償,就會嚴重影響社會倫理道德觀念。因此,雖然當事人協議各自離婚可能并不違反公序良俗,但以不離婚就要求賠償,卻應認定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從而歸于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具體判斷對象應是民事行為的內容。
其次,在判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時,可根據案件性質考慮民事行為的動機。在裝修工縊死新房案中,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引起極大爭議。但我們假設,裝修公司和裝修工是故意破壞新人的幸福美滿,縊死于新房內,可以認定該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要求賠償。如果不是違法故意,如意外事故死亡、疾病死亡等,都不應認定。裝修工自殺縊死新房中并非故意,所以法院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因此,有些行為從內容來看,往往難以認定。但是,如果將動機納入判斷對象,就會非常的明了。當然,在判斷法律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時,不能僅以當事人的動機為準,而必須綜合考慮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當事人的主觀動機等因素來確定。
公序良俗原則在民事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把權利義務從“私有狀態”重新置于“公共領域”[6],再由裁判者依其認為正確的標準分配給當事人,以平衡民事主體之間和民事主體與社會之間的民事利益,反映出現代民法的私法制衡。隨著社會的文明與發展,我們一方面強調權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我們更呼吁道德和公共利益的維護。公序良俗原則的正確應用,為我們權利的行使和實現創造了更美好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黃澄.從“油漆工吊死在新房”一案談公序良俗的應用[N].人民法院報, 2000-12-16.
[2]民主與法制時報, 2006-12-18.
[3]梁彗星.關于我國民事審判制度的幾個問題[M].
[4]郭明端.民法基本原則的效力[EB/OL].中國民商法律網.
一
無疑,《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一書已成經典。在研究范式上,該書對中國民法乃至整個部門法學界帶來的影響至今未曾消退。從1992年至今,該書經不斷修訂,已歷至少6版,放眼整個法學界,一本由博士論文而成之專著能在20余年間持續暢銷并成數代法科學子必讀書目,即使并非獨有,也絕不多見。在告別民法典爭鳴的喧囂、人們重新開始仔細審視并檢討基本民法學理與價值基礎的時候,北京大學出版社裝幀一新的《民法基本原則解釋》(再造版)又飄著墨香悄然而至。
承襲上一版(2004年)“以誠實信用原則的法理分析為中心”的副題,本次“再造版”將副題定為“誠信原則的歷史、實務、法理研究”,意味著這將是一部運用誠信原則進行民法基本原則解釋的集大成之作。
作者這種“民法基本原則的論說皆可與誠信原則相容,因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基本理論主要是依據誠信原則打造的”考慮,在數年間并非未遇到過挑戰。其中,饒有趣味的是侯佳儒的評論。在他看來,民法全部規范的“精髓”“靈魂”和“要義”盡皆表現為“意思自治”,后者才是民法制度的終極價值,由此也“應”被確立為民法基本原則的核心,而誠信原則只能對前者起制約作用,從而處于一個次要地位。
作為以環境法領域為專攻的青年學者,這種基于批評《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而試圖進行的建構盡管大膽,但還是不免欠缺了火候并令人失望。實際上,這種意見完全建立在一種過時和虛幻的自由主義基礎上,因為意思自治要求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而這種意見則既未能認識到行為經濟學發展帶來的理性人假設的崩毀,也沒有從歷史的變遷中注意到民法基本原則的發展是從無基本原則、單一的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到單一的基本原則分化為許多民法原則的過程。可以說,“再造版”即是為了澄清類似的這些誤解而作。與侯佳儒評論中充斥著的令人窒息的各種純哲學與邏輯學術語相反,“再造版”最大的武器仍然是詳盡而有說服力的歷史考察,由此使得未來任何試圖本書結論的新的努力將只能依賴于新的史料發掘。
二
誠信原則是一個世界性的法律現象,必須以世界為框架考察之,才不失偏頗。就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而言,世界被一分為二。拉丁語族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國、葡萄牙以及受其影響的國家構成拉丁法族(英國和美國盡管不屬于這一法族,但在兩種誠信關系的處理問題上與這一法族殊途同歸),其中統一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兩種誠信皆用同樣的語詞表示,例如,英語就以Good faith兼表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但在德國法族國家包括德國、瑞士、日本、中國、泰國、土耳其、希臘等,誠信原則已被客觀誠信化,主觀誠信用另外的術語――比如“善意”――來表示。其中,研究誠信原則的著作洋洋幾十萬言,全部談客觀誠信,對主觀誠信不著一字。但正如本書所揭示的那樣,這種做法在歷史的長河中只占短暫的一瞬,相反,主觀誠信在歷史上長期處于與客觀誠信不相上下甚至更優越的地位,因此,作者的學術旨趣正是著眼于這段歷史,“打破誠信與善意的分離論,撥亂反正,打造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比翼齊飛的格局”。可以說,本書是作者繼2001年向中國法學界首次引入主觀誠信概念以來,對“兩種誠信說”進行全面闡述的最終扛鼎之作。
眾所周知,對誠實信用的原則化運用,是德國法官的創舉。事實上,《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表征的只是客觀誠信(德語為Treu und Glauben),主觀誠信出現在該法第932條,以guter Glaube示之。自羅馬法以降,對前者之研究一直居于配角地位,直至在兩位德國法學家威希特與布農斯之間發生的一樁學術公案,誠信原則自此分離:就德語而言,“信”(Glauben)不足以表達羅馬人bona fides一語的意思,只有“誠”(Treu)才能表達這一意思。把bona fides翻譯成guter Glauben會混淆概念。這樣,兩種誠信在術語上形成了涇渭分明的格局。中國從清末開始繼受德國民法,從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到1929―1931年的《中華民國民法典》,都把Treu und Glaube翻譯為誠信,把guter Glauben翻譯為善意,前者表達客觀誠信,后者表達主觀誠信,但學說上,卻只以客觀誠信為誠信原則的內容,造成了誠信原則的“跛腳化”,因為名為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變得僅涵蓋債法甚至僅合同法的局面。雖然作者聲明其無意否認此前善意概念早已引入中國的事實,但也并不諱言這種誠信與善意并列的格局將導致的問題,因為這樣一來,人們將無法看到兩者在“血統上”的關聯,且容易引發號稱民法基本原則的誠信原則為何不體現在物權法中的疑問。基于這樣的問題意識,作者認為,發現“善意”的主觀誠信身份的意義在于,用同一術語表征兩種誠信,可以讓人們明白它們間一體兩面的關系。至此,作者對本書的創作意圖亦已昭然若揭:基于世界大勢重新書寫我國的誠信原則。在全世界范圍內,德國法族國家少少,拉丁法族國家及其同盟者(例如英美)多多,前者割裂、兩種誠信,后者統一兩者。中國屬于德國法族國家,自清末以來一直秉承德國法族的傳統分裂兩種誠信,本書則在德國法族國家中奇峰突起,吹響了統一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把拉丁法族國家的合理做法引入中國的號角。
“兩種誠信說”自提出以來,已經得到法學界廣泛承認。正如一些學者坦誠的那樣,“有關誠信原則區分為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的理解開辟了我國對誠信原則研究的新窗口?!保州x,2005)李永軍教授在其新作《民法總論》(第2版)中亦接受了這種觀點,在考察了羅馬法以來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發展以后,李教授認為,這種觀點具有很強的說服力,“由于近代民法已經完成了由程序法向實體法的過渡,所以,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不再是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差別,而是在實體法上的共同存在?!保ɡ钣儡?,2009)就我國學界在善意與誠信關系問題上的其他一些主張,作者通過本書也全面予以了回應。比如,有學者認為,誠信為法官服務,善意無此功能,兩者因此宜分立。還有學者認為,善意與客觀誠信的重要地位不成比例,不值得將之提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維持現狀即可,當代中國不存在兩種誠信的統一問題。就前一種觀點,作者在考察了羅馬法中的主觀誠信產生的時間和類型后得出結論: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一樣,都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功能;就后一種觀點,作者認為,這也是基于對主觀誠信的無知,在羅馬法中,主觀誠信的分量遠超過客觀誠信,且其適用并不僅限于取得時效制度,而是經歷了一個由點到面的滲透,擴及繼承法和家庭法,成為羅馬法以及后來的大陸法系最基本概念之一或曰法系特征之一。由此可見,在厘清善意與誠信關系的認識誤區上,本書也是一部對主觀誠信概念的全面正名之作。
三
事實上,中文世界中已不乏研究誠信原則的專著。就大陸而言,最早有鄭強的《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繼之有肖和保的《保險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閻爾寶的《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杜丹的《訴訟誠信論: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之理論及制度構建》,唐東楚的《訴訟主體誠信論:以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立法為中心》,等等。就臺灣而言,先有何孝元的《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次有姚志明的《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梢哉f,研究誠信原則的專著不可謂不多,但美中不足的是,它們都只涉及誠信原則的一個方面,或者展現了合同法、保險法、行政法、訴訟法中誠信原則的形象,或者只研究誠信原則的一個方面的功能,例如其衡平功能,附隨義務課加功能,缺乏一個對誠信原則的全景式鳥瞰。
“再造版”則縱橫捭闔地對誠信原則進行了全景式掃描。在外部面相來看,它一是把誠信原則的歷史從古說到今,二是把這一原則的實在法表現從西說到東,從南說到北,拉丁法族國家、德國法族國家、英語國家、蘇聯集團國家等,都在作者的觀察視界之內,由此成就了本書的世界性,這種世界性是與誠信原則論題本身的世界性相配的。割裂兩種誠信的做法,不就是洞穴困境的產物嗎!從內部面相來看,作者則把誠信原則的運用從財產法說到人身法,從私法說到公法,從實體法說到程序法,由此完成了對誠信原則的鯤鵬俯視觀。達到如此視點,不甚容易,至少外語要多懂幾門。作者達到之,證明了他在誠信研究領域的不俗功力以及他對運用多種外語,甚至俄語和捷克語進行研究的能力。
歷史是作者考察誠信原則的一條豎線,由此,誠信原則從羅馬法到現代法之起源、發展與變遷,被依序娓娓道來。重視歷史理應得到贊譽,誠如霍姆斯所言,為了理解法律現在是什么,我們必須了解它曾經是什么。對羅馬法中誠信的探討是先主觀誠信,后客觀誠信,作者對主觀誠信星火燎原的擴張史的描述令我難忘。星星之火起于取得時效,燎原之火燒到了家庭法。在這一過程中,《尤文求斯元老院決議》最把主觀誠信運用得出神入化。當然,作者把羅馬作家普勞圖斯戲劇中對誠信語詞的運用服務于法律誠信研究,也令我拍案叫絕。最后的閃亮點是作者對誰把主觀誠信與客觀誠信統一起來了的問題的回答:是昆圖斯?穆丘斯?謝沃拉。這是一個偉大的名字,據說,要是這個名字不存在,西方法律史要改寫。離開羅馬,作者到達了中世紀,他讓我們看到了經院作家甚至教皇對于法人的誠信是否可能以及為何的拷問,這是一個我國學界想都未想到的問題。當然,他還觸摸了與羅馬人無關的動產誠信取得制度的中世紀起源問題,以及婚姻誠信通過教會法途徑的確立和擴張,等等。
本書的橫線則包含了多個維度,作者顯然注意到了誠信原則發展各階段中主觀誠信和客觀誠信的并列論述,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對稱安排,大陸法系內部德國法族國家與拉丁法族國家的同等考察,立法、學理與判例的有機結合,此外,作者還發現,誠信不僅只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它也貫穿于憲法、行政法、刑法、稅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7個公法部門。借用維特根斯坦的一句話來形容之:“洞見或透識隱藏于深處的棘手問題是艱難的,因為如果只是把握這一棘手問題的表層,它就會維持原狀,仍然得不到解決。因此,必須把它‘連根拔起’,使它徹底地暴露出來……”本書“暴露”出的誠信原則的視界足以說明它是對誠信原則的一個“連根拔起”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