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共管理論文8篇

時間:2023-03-20 16: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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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共管理論文

篇1

關鍵詞:社會保障理念/公平社會/底線公平

一是否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好的市場經濟和壞的市場經濟的分水嶺

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項經濟制度,它還是并且主要是一項社會制度,社會的基礎建設。社會保障不僅僅是一種經濟補償、經濟支援。它更是一種社會補償、社會關懷、社會支援。對那些在市場競爭中的失利者、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而言,社會保障表示了社會對他們的承諾和保護:不論他們遇到多大的困難和風險,社會承諾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和起碼的尊嚴。

但是,在我們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時候,人們注意到了充分認識和高度肯定市場經濟的巨大優越性,這當然是必要的,卻對社會保障制度的獨立價值和作用強調不夠,因而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的關系認識模糊。就人的需要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普遍地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的需求,但這卻是單靠市場經濟制度本身難以做到的。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配置的經濟制度,它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市場競爭的規律是優勝劣汰。由于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身稟賦包括受教育水平、體能和工作能力不同,社會資源和發展機遇各異,在分配領域中必然損益有別,從而造成社會的貧富差距,并引發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一部分國有企業被兼并破產,還有相當部分企業因嚴重虧損而面臨困境,由此出現了規??涨暗南聧徍褪I現象,一些國有企業的職工以及部分離退休人員的生活發生困難,一部分人甚至跌落到貧困線以下,而大量財富卻向少部分人手里集中。社會保障是政府通過法律和制度手段,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對社會成員在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時給予必要的救助和保護,以滿足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安排。它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權,進而為實現每個人的發展權提供基礎條件。通過建立醫療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實施失業者職業技能培訓等措施,保障人的發展權利,拓展人們的發展空間。因此,社會保障是實現公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重要方式。

與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是人們通過達致社會合作而形成的一種公共品。在這里,人和人之間是非競爭的關系。而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弱者,都有可能遭遇危險,又都需要維護自己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社會保障就是人們達成的風險共擔、同舟共濟的契約和道德承諾,個人與社會之間有了這個相互承諾,人與人之間才能擺脫那種“豺狼式”的狀態;人與社會之間才能擺脫那種只向社會索取,不向社會貢獻的關系。只有這種社會承諾建立起來了,市場規則、法律規定才可能被遵守。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規則、法律規定都以人與社會之間的公平契約為前提。所以,市場經濟和法制雖然都是和諧社會的基礎,但都離不開公平契約這個基礎。

就社會發展而言,好的市場經濟應該能夠促進社會穩定,實現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這也不能單靠市場機制本身,而要靠市場經濟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結合才能做到。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特點是優質資源向能夠獲得最大效益的方向流動。這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以及中西部地區的優質資源——青壯勞動力、財力和物力迅速向城市、向工業、向發達地區集聚,“三農”問題積累日甚,地區差別繼續擴大,社會發展難以平衡。社會保障具有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通過社會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間的轉移支付,使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向低收入者傾斜,從而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維持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以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穩定,社會保障不僅是一種重要的利益平衡機制,而且也是市場運行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

社會保障制度可以保證社會基本生活水平的穩定性,推動有效需求適度增長。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積累社會保障資金,形成個人收入不確定部分的補充,當宏觀經濟大局、微觀經濟態勢發生不期而至的變故,人們面臨失業、退休、生病和出現事故傷殘等難以抗拒的風險時,社會保障提供了相對比較穩定的收入,來滿足基本需要。從而恢復和保持有支付能力需求的適度增長。社會保障制度改善了人們的收入預期,提高了人們的安全感,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從而減少經濟波動對人們的影響,有利于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從長遠看,21世紀前20年既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機遇期,也是進入老齡社會的風險期。我國是在剛剛進入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社會情況下,迅速跨入老齡社會的發展中國家。而這一時期又是以獨生子女勞動力為就業主力軍的階段,我國的就業結構、消費結構面臨重大調整,這都將影響經濟發展的活力。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障制度是協調代際分配關系、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關系的重要制度,對于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保持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保障是相對獨立的社會體制,它包括經濟制度,但并不限于資金籌集和發放,管理和運營,不僅僅是現金保障,還包括服務保障、權益保障、組織保障乃至精神保障。因此,簡單地說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夠準確的,正如不能把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看做“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樣。盡管這些制度都要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相適應,但社會保障制度畢竟有自己的獨立體系,不能歸結為“市場經濟體制”。

二社會保障的首要功能:為社會公平提供制度基礎

中國有13億人口,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以并不充足的財力解決世界上最龐大人群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一項空前艱巨的偉大事業。特別是中國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背景,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各種社會制度,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收入分配制度、財稅制度、社會管理體制等等都在發生重大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政策供給不足、滯后并且前后不一致,難免經常發生。

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設的大力推進,確實是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伴隨的。但這一點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障必定是依附于市場經濟的。事實上,不搞市場經濟,也要搞社會保障,但社會保障的獨立地位卻一度被有意無意地掩蓋了。仿佛只是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為了給企業卸掉社會包袱、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才需要搞社會保障。后來,又仿佛是為了解決下崗失業職工安置問題,為了解決農民工問題,才需要搞社會保障。這樣一來,社會保障好像只是為了解決一時的具體問題,它作為一項長期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的意義被淡化了,其社會功能被忽略了。

在財力不足的情況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又希望這項制度能夠自我運行,著重考慮經濟效益是可以理解的,從效率的角度講也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繳費多的人國家財政和企業單位給予的補貼也多,而少繳費則少補貼,不繳費則無補貼。這樣一來,在個人收入差距本來就在迅速拉大的背景下,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差距拉大的趨勢。

長期以來,社會保障考慮的對象范圍主要限于城市居民,廣大農村除少數有條件的地方自行實施了局部的、有限的社會保障以外,全國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制度供給基本付諸闕如。例如,在城市實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0萬城市貧困人口得到了這張“安全網”的有力保護,但在廣大農村至少也有3000萬貧困人口翹首以待的同樣的制度性保障卻遲遲不能出臺,在城鄉差距迅速拉大的背景下,這種制度安排不但沒有起它應該起的在城鄉居民之間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反而在不經意間助長了城鄉差距拉大的趨勢。

社會保障制度有利益的層面,也有價值的層面。它的價值追求本來是為了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如果社會保障的理念不明確,只講“效率”,只追求經濟效益不追求社會效益,它就可能陷在利益的計較中,模糊了方向。實現社會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首要社會功能與核心價值關懷,因而是這項制度的靈魂。

從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實例看,盡管不能簡單地說社會公平程度一定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程度成正比,但大體上還是可以看出二者之間的確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例如英國,在1994—1995財政年度,初始收入分配中,20%高收入家庭與20%低收入家庭的平均收入相比,二者相差19.8倍,但是經過收入和消費稅收以及社會保障等福利制度的調節之后,最終收入差距縮小到3.7倍。再比如芬蘭,如果單看收入差距,大致在120歐元—1800歐元之間,為15倍,與月工資(200—3000)差距相一致。但月工資在1600歐元以上者不享受國家養老金,月工資在200歐元—1600歐元之間者,享受國家養老金的數額逐步減少,大約從每月440歐元減到0.月工資在2000歐元以上者,不享受住房津貼,月工資在200—2000之間者所享受的住房津貼也逐步減少。這樣調整下來,雖然月工資收入相差15倍,但享受養老金的差距卻在720歐元-1280歐元之間,僅為1.7倍。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因種種原因,而存在巨大的差異。但這項制度是有共同理念基礎的。這個基礎就是社會公正的理念。在市場經濟社會,如果沒有起碼的社會公正,這個社會不可能是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所以,從“貝弗里奇報告”到北歐社會的“均等化原則”,從“基本需要”到“基本權利”,社會公正的基本理念得到了維護,從而社會保障也從市場經濟的陪襯,政府緩和社會矛盾的工具,變成了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

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要求社會保障發揮的作用主要是促進社會公平。社會的公平正義顯然主要依靠包括稅收制度、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教育制度等等各項社會制度的共同作用,其中,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仁不讓的主要功能承擔者。當然,社會保障制度發揮好了對促進實現社會公平的作用,也就同時可以對和諧社會建設的其他方面做出相應的貢獻。

三適度公平就是底線公平

對于社會公正,過去主要是從社會倫理、社會價值的層面去理解的。自羅爾斯提出“作為社會公平的公正”以后,社會公正落實到了經濟利益調節和補償、社會差距的縮小和社會機會的平等這樣一個更具體的可操作的層面。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不同的社會保障制度類型,在實現社會公平的能力和作用方面具有明顯的差別。選擇什么樣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選擇什么樣的社會公平。它要受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正確的提法應該是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和兼得,是社會發展與社會公平的均衡和協調。

在科學研究和政策設計中,“度”是重要的。沒有“度”就沒有科學,就沒有政策。一個國家,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確保每一個公民,當他的自我保障能力不足時,不至于淪為貧困、無法就學和不醫而亡,也就是保持作為一個公民的起碼的體面和尊嚴。在我國,至少在目前乃至未來一個較長的歷史階段,所謂適度公平其實就是底線公平。底線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

“底線公平”是一個確定和描寫社會公平度的概念。依據社會保障的基本理論,這個度是指“基本需要”。但從確定社會公平度的要求看,“基本需要”會隨著經濟發展而有較大幅度的變化,它對經濟發展水平比較敏感,伸縮性較大,因而不夠穩定,也不太容易定義。應該并且還可從“基本需要”中找出更具穩定性的“需要”——“基礎性需求”,它包括:(1)解決溫飽的需求(生存需求);(2)基礎教育的需求(發展需求);(3)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的需求(健康需求)。這就是人人躲不開、社會又公認的“底線”。

“底線”劃分了社會成員權利的一致性和差異性。底線以下部分表現“權利的一致性”,底線以上部分體現權利的差異性。從而,底線公平可以定義為:所有公民在這條“底線”面前所具有的權利的一致性。

在經濟水平比較低時,政府要守住底線公平這條線,以確保每個公民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在經濟水平提高以后,政府仍要守住底線公平這條線,以防止社會保障水平繼續剛性上升。在底線以上,政府的責任是調節貧富差距,加強稅收能力,而不是搞“福利國家”政策。就市場機制而言,底線以下不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而是公共財政確保的領域,底線以上要靠市場調節。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的關系是解決社會保障剛性問題的關鍵。底線公平,不僅適用于經濟水平較低的發展階段,而且適用了經濟水平較高的階段。或者說,它應該是確保社會保障健康持續發展——在現在,走向擴面和公平,在將來,防止過度公平和過度福利的——最關鍵的機制。這就是“柔性調節機制”:“底線”以下部分,是政府和社會的責任,是必保的,剛性的;底線以上的部分是可以用市場機制由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去承擔的,是柔性的。

四以底線公平為核心理念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底線公平概念和柔性調節機制,不僅可以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礎教育制度、大病統籌和醫療救助等制度的加速推進和完善提供理論論證,還可以為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為社會保障的擴面,為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新的視角和方法,從而有助于推動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打開新的局面。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了全面部署,強調“要以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理順分配關系、發展社會事業為著力點,妥善處理不同利益群體關系,認真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其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一個重要的著力點,對于促進實現社會公平,形成和諧的社會關系具有重要作用。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目前群眾要求最為強烈的是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將更多的社會成員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應該承認,多年以來,盡管我們做了很多努力,但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還是太窄。到2005年底為止,納入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只有1.7億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只有1.4億人,而失業保險只覆蓋1億人左右,這種情況造成了嚴重的社會不公平,并且已經成為社會長期穩定發展的隱患。“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增加財政的社會保障投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加強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特別是首次明確要求要“認真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些重要措施將對加速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起重要作用。

目前,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迫切要做好以下幾件事情:

第一,盡快地把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中來。從和諧社會建設的角度來看,農民工的問題要予以高度重視。農民工和城里人同工但是沒有一樣的待遇,這種不公平感就會特別真切。把農民工納入社保體系問題,有些地方已經做了一些探索。比如,上海市、大連市專為農民工設計了一個不同的制度,但還需要配套和完善。

第二,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2002年至2004年初不到兩年的時間里,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征地5600萬畝,4000多萬農民失去土地。到目前,失去土地的農民不會少于5000萬人。這兩年上訪告狀的群體一部分就是失地農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保障問題解決得不好。從全國來看,浙江省有一些地方例如嘉興市解決得比較好,對農民實行了比較全面的社會保障,標準也還比較符合當地老百姓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從全國來講,這方面還缺乏比較規范的制度安排,還處在探索的過程中。

第三,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在靈活就業人員中,一部分是下崗失業職工,這幾年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一部分大學生,一部分文化水平、技能水平比較高的在信息產業、文化產業就業的人員,也采取了靈活就業的方式。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有時多,有時少,有時有,有時沒有,不大能夠連續地按照固定的比例繳費。所以對待靈活就業人員如何設計更好的、更加靈活的制度,也是一個比較迫切的問題。

第四,在農村普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不一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可以低一些。因為農民有承包地,可以種點糧食、蔬菜。從補差來看,各地農村也有差別,平均起來,實際補差每個貧困人口一年100元—200元就可以了。亞洲開發銀行認為有27億元就夠了。這是按農村貧困人口是2700萬計算的。那么,即使多算一點,標準再高一點,54億元或者再多一點,大致相當于用于城鎮低保的100億元左右,就可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所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可不可以實行的問題,實際上有些省已經搞起來了。

第五,大力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我國衛生和醫療體系存在的嚴重問題是資源分配不公平,大體上說,80%的醫療資源分配給了城市,其中又有80%的醫療資源給了大城市,廣大農民缺醫少藥,“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遠甚于城市居民。2003年,中央決定在農村試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但籌資標準太低。2006年,總理在“兩會”上宣布把籌資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中央財政出20元,地方財政出20元,農民個人出10元),并要求迅速推廣,到2008年基本普及。這項重大決策結束了農民健康問題沒有制度性保障的歷史,盡管目前的籌資水平仍然不高,但還是得到了廣大農民的熱烈歡迎。

底線公平概念和柔性調節機制,由于區分了不同的需求層次,明確了政府、社會和個人的責任,劃分了市場機制和非市場機制的界限,因而對于解決上述問題可以提供有益的啟發。但以下幾個關系需要進一步明確:

第一,擴面和標準的關系。

現在我們提的“廣覆蓋、低門檻”從總體上講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我們畢竟是個窮國、人口大國,社會保障又是人人都需要的,起碼在半個世紀以內標準都不能高?!皬V覆蓋、低門檻”實際的效果是門檻也不高,覆蓋也不廣,這里面的問題不是一個簡單的門檻低了覆蓋面就寬了的問題。比方說在工傷保險這種事情上應該有不同的門檻嗎?我們時常發生農民工受了傷賠償只相當于城里人的幾分之一,“門檻”高固然不利于擴面,但問題的核心是不公平,保障過分和保障不足同時存在,有保障和無保障同時存在。解決的辦法,按照底線公平的思路,就是優先把處于底線以下或瀕臨底線的群體的基礎性需求保障起來,城鄉并舉,貧富兼顧,逐步解決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問題。

第二,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

在整個社會保障問題上,政府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怎樣建立起一種平衡的、協調的關系?正好像現在減免了農業稅,政府就必須承擔農業稅減免之后原來靠農業稅支持的那些社會事業怎么辦的責任。例如,原來靠農業稅養老的那些“五保戶”、鄉鎮養老院何以為繼?農民工的問題也是這樣,農民工群體脫離了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也就脫離了傳統土地保障的范圍,他們與城鎮其他勞動者一樣,面臨著城鎮就業生活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各方面的社會風險,客觀上也就有進入社會保障網絡的需要。政府既然承諾了可以自由流動,那就承擔與自由流動相關的責任。面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就不能怕外資不來,不怕私企承擔不了。為什么外資可以進來廉價地剝削中國的民工,為什么私企可以無限制地搞原始積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責任個人化,就等于相應地承認了外資不給中國職工交納社會保障金、私企不給職工參保的合法性。中央已經明確提出利用外資的合理性問題了,中國私企的原始積累已經搞了20多年,也應該離開這個階段了。所以,政府沒有必要再擔心嚇跑了外資和私企,而容忍他們推卸對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社會保障責任。

第三,企業責任和個人責任之間的關系。

前幾年,對失地農民的經濟補償一般只是一次性貨幣補償,且不說補償標準普遍偏低,不足于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即使補償稍多一點,也不能據此應付失業、疾病、養老等風險。最近,四川成都市和浙江許多地方都提出變一次性貨幣補償為制度性社會保障,廣東省政府要求凡開發商不能對失地農民提供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就不批準征地,這叫“即征即?!?。同樣道理,任何企業,不論外企、私企,還是國企,只要雇工,就應該提供社會保障,這叫“即雇即保”或“即聘即?!?。事實上,前一段時間在農民工問題上普遍存在只用工不保險的現象。不論是從尊重人權還是維護公平出發,只有承諾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用人單位才有資格雇用農民工。

第四,強制和自愿的關系。

政府在社會保障上的最大責任就是實行強制,不論企業和個人是否同意。到目前為止,盡管國家有了法律規定,像工傷保險這樣一些保險也沒有普遍實行。

篇2

1.加強公民參與,推進警民共治

依法推進公民參與行政制度,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通過合法的途徑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到行政管理中,以表達自己的合法訴求,從而進一步影響政府的行政決策制度。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建立起多樣化的公民參與社會治安渠道,不僅有助于有效維護社會的治安穩定,更能建立起更加具有服務意識的公安機關。此外,公民建立起的諸如社區保安隊、聯防巡邏隊等組織更能進一步明確各自的治安功能和職責,能有效緩解治安管理過程中的責任推諉亂象。

2.構建新時期的管理格局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不斷進步,各種新時期社會矛盾也層出不窮,公安機關明確自身的管理的職能地位,依法進行社會管理不僅能有效維持社會治安,更能為構建和諧社會帶來新鮮空氣、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治安是社會生活中各種因素的綜合形成,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無可避免。要進一步對社會治安問題進行管理,不僅要依靠公安機關的行政權力,更應依靠人民群眾的群策群力,實行綜合治理。善于挖掘和利用現有的社會資源,積極吸引公民參與其中,結合我國當前的國情,授權基層,將基層保安員納入到公安管理工作中,深入開展“大調解”工作,使公安工作真正成為全黨、全民參與的大工程。

二、引入市場競爭機制

為了切實維護我國的社會治安,加快推進文職制度的步伐,做到將有限警力投入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去,我國的《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具有較強專業性的職位實行聘任制,這一制度的實行,不僅在社會管理工作中切實引入了競爭機制,更打破了公共服務供給的長期壟斷,讓許多私營企業或者部門參與到了公共服務之中,通過市場競爭的方式,不斷強化和提高了我國的社會管理質量與效率。通過市場機制的引進與轉變,公安部門只需要通過對具有相應資格的企業進行監督,就可以達到對社會管理的最大化。同時,這些私營企業又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存在的警力不足的問題,使得節約下來的警力能夠最大限度的使用在對案件的偵破和執勤前線上。

三、營造出具有“顧客導向”的社會行政文化

隨著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歐美國家實行的新的公眾行政理論,這些國家在現在國際社會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也大多依賴于此。比如美國率先進行的新的社會管理模式,以現代經濟學為基礎理論,引進企業的成功管理案例,并將之實行在社會管理工作中,將所有公民作為服務對象,按照對象的不同和對象所要求的模式不同而進行隨機變化,將顧客作為市場導向,形成“企業化服務”的新型社會管理制度與模式。

四、樹立起情報主導觀念

無論是在何種情況下,情報的收集和管理都是至關重要的。新的公共管理理論主要強調的和最終要達到的目的就是建立起電子化政府。隨著知識時代的到來,知識更新速度的不斷加快,原有的政府運行機制以遠遠不能滿足當今的社會管理工作。為滿足建立電子化政府的需求,建立起具有高速信息通道的警務模式,對信息進行集中整合、集中管理才是關鍵。

1.建立“大情報”平臺

以科技手段為后盾,以先進的管理理念為指導,以發展為核心構建起“大情報”平臺,并以此對社會進行動態管控,切實加強公安系統自身的信息化建設,充分激發公安民警的創意潛能,建立起全面的、科學的、合理的信息收集和處理平臺,對日常情況進行預警和研判。

2.加強勤務與考核制度改革

篇3

一、社會管理在我國的發展

長期以來我國進行了具有社會管理性質的工作,但并未形成與之相應的理論。解放初期,為穩定全國社會生活秩序,我國政府結合社會的發展曾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計劃經濟時期我國政府調動一切資源完成了工業化體系的建設。1979年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促使整個社會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為形成有序的社會管理局面,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的需要,我國從教育、醫療、就業、收入分配、住房、城鄉關系等領域,先后進行了一系列涉及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社會管理體系。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管理在我國具體而言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優點: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了的政府“全能”的一種社會管理體制,改變了以前舊中國社會分散的狀況;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是以國體為單位的經濟基礎體制;城市人員社會管理是以街道為主體的管理體制;四基礎管理體制是以單位制度、戶籍制度、職業身份制度和檔案制度為基礎的社會流動管理。社會管理體制的建立為我國在非常薄弱的經濟基礎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極大地增強了國家對社會的組織動員能力和控制能力。但是,這種社會管理體制也存在固有的缺點,一是所有就業社會人員都由一個個相對封閉的單位所管理與控制,不利于社會的正常流動,使社會缺乏活力和創造力。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制度的不斷變遷。二是政府直接管理經濟和社會,成為包辦一切社會事務的全能型政府,不但行政管理成本很高,而且在把一切權力集中到政府的同時,也把一切責任都集中到政府,社會自身缺乏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調節的機制;這種巨大社會變遷的規模之大、速度之快、波及之廣、影響之深、勢頭之猛,在世界現代化歷史上是罕見的。在新的形勢下,我國的社會管理體制,在許多方面面臨著一系列重大社會變化的挑戰,為此對于社會管理的研究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重視,社會管理的概念和理論正在逐步的發展和完善。

二、社會管理的定義

如對于什么是“社會管理”,學界尚未形成統一的看法。從不同的角度學者對社會管理提出了不同的定義,學界對上述四個問題進行了不同解答,對社會管理概念形成了不同的定義,總體而言,國內學者主要從三個層面對社會管理做出了界定,第一種界定從國家管理角度看,有學者將社會管理定義為:國家通過自己的權力機關或授權部門依據一定的規則,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干預、協調、調節、控制等行為,它是政府以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管理行為。第二種界定從政府進行社會管理的角度來界定社會管理的內涵,認為它實際上是指政府通過制定專門的、系統的、規范的社會政策和法規,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培育合理的現代社會結構,調整社會利益關系,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杜會穩定,孕育理性、寬容、和諧、文明的社會氛圍,建設經濟、社會和自然協調發展的社會環境的過程。以上兩種對社會管理的定義突出了國家、政府作為社會管理的主體地位,但從社會實踐角度看,其定義有十分明顯的局限性,首先社會管理涉及社會運行的方方面面,實施社會管理的主體也不應局限于國家和政府層面,其次在這種概念定義下國家作為唯一主體凸顯的是國家、政府行政管理式的“硬”管理模式,而忽視了國家及各社會管理主體的引導作用。第三類社會管理的定義區分了廣義的社會管理和狹義的社會管理,廣義上,是由社會成員組成專門機構對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事務進行的統籌管理;在狹義上僅指在特定條件下,由權力部門授權對不能劃歸已有經濟、政治和文化部門管理的公共事務進行的專門管理,較前兩種定義,第三種定義中社會管理的主體包括了社會成員組成的專門機構,但與前兩類定義相同的是,該類定義依然強調社會管理的管理監督方面,而忽視了社會管理中的引導、調節等“軟”管理,而且廣義和狹義之分只具有相對的意義,實際上,二者是不能截然分開的,第三種定義突出價值訴求和管理目標但沒有指出社會管理的內容。基于以上對社會管理概念的分析和目前我國社會發展現狀考量,我們可以把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即規范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控制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公正、對應社會風險、促進社會穩定。這七條既是我們所理解的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也是現階段社會管理所應包括的主要內容。社會管理的核心是保護、維護群眾的權益,促進社會公正,這是一個價值尺度,沒有社會公正,協調利益關系、規范社會行為就談不上。沒有社會公正,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就難以化解。只有在規范行為、協調關系、化解矛盾、處理問題的前提下才能實現保持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的目的。基于以上考量,我們可以把社會管理界定為:在一定的共同價值和規章制度下,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政府、社會、企業和公眾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防范社會風險,維護公共利益,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管理活動。通過這個界定試圖回答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社會管理的概念和范圍,二是社會管理的主體,三是社會管理的目標。

三、社會管理與公共管理、經濟管理的概念區分

我國正處于蓬勃發展階段,但缺乏相對獨立的概念和明確的研究范圍,通過上述三種社會管理的概念分析,不難看出其與公共管理的概念是十分相似的,而社會管理未來必將成為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甚至成為一門專業的學科,這就勢必應與其他相似學科進行區分,在現階段社會管理與公共管理概念相區分是十分必要的,公共管理從產生意義上講是公共組織的一種職能,包括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組織和以公共利益為指向的非政府組織為實現公共利益,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活動。與社會管理具有很強的相似性,二者的相似性在于:(1)公共管理不僅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服務,而且更強調社會公平,同樣社會管理的最終目標也是在維護社會公平的基礎上消除社會不和諧因素,實現社會和諧發展。(2)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只限于政府也包含了各類社會組織,同樣社會管理的主體也應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國家、各級政府、各類社會組織也應包含各類民間組織,市民團體等各類組織參與其中。

篇4

    由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于1943年在《人類激勵理論》論文中所提出。將需求分為五種,象階梯一樣從低到高,按層次逐級遞升,分別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歸屬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實現的需求。另外兩種需要:求知需要和審美需要。這兩種需要未被列入到他的需求層次排列中,他認為這二者應居于尊重需求與自我實現需求之間。還討論了需要層次理論的價值與應用等。

    班杜拉認為是探討個人的認知、行為與環境因素三者及其交互作用對人類行為的影響。按照班杜拉的觀點,以往的學習理論家一般都忽視了社會變量對人類行為的制約作用。他們通常是用物理的方法對動物進行實驗,并以此來建構他們的理論體系,這對于研究生活于社會之中的人的行為來說,似乎不具有科學的說服力。由于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條件下的,所以班杜拉主張要在自然的社會情境中而不是在實驗室里研究人的行為。

    社會心理學家舒茨提出人際需要的三維理論,舒茨認為,每一個個體在人際互動過程中,都有三種基本的需要,即包容需要、的支配需要和情感需要。這三種基本的人際需要決定了個體在人際交往中所采用的行為,以及如何描述、解釋和預測他人行為。三種基本需要的形成與個體的早期成長經驗密切相關。包容需要指個體想要與人接觸、交往、隸屬于某個群體。與他人建立并維持一種滿意的相互關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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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廣大社區統戰工作在上級部門的領導支持下,立足基礎工作,基本上建立健全了社區范圍內統戰成員數據庫,并分門別類、建檔立簿,輸入微機實行動態管理,夯實了統戰基礎管理工作。在此基礎上,社區統戰工作還通過入戶走訪、電話聯系等多種方式,第一時間掌握統戰對象的構成狀況和變動情況,實時動態更新統戰對象資源數據庫,實現了社區統戰資源底數清、情況明、工作實,為更好地服務社區管理創新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2.體制機制不斷健全完善。絕大多數社區都建立了統戰工作協調小組,堅持把社區統戰工作與社區黨建、社區管理、社區宣傳、社區服務、創建和諧社區等工作結合起來,實現了社區統戰工作有效融入社會管理創新。大部分社區著眼于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了社區統戰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定期學習制度、信息反饋制度、走訪慰問制度等工作機制,形成了領導帶動、社區聯動的社區統戰工作機制,極大地促進了社區統戰工作。有的社區還廣泛開展社區黨員會、居民代表會、統戰成員聯誼組織、信教骨干群眾座談會等多種“同心”活動,暢通聯系渠道,傾聽意見建議,及時改進工作,把社區統戰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軌道。

3.工作合力不斷增強。各社區在充分整合社區黨政資源、統戰資源、社會資源、區域資源的基礎上,堅持用社會化的理念積極推進社區統戰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統戰工作全面融入社區管理和建設的方方面面。廣大社區還充分利用社區各方面資源,采取結對、幫扶、共建等多種形式,有效利用轄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才、場地、設施、器械等資源條件,形成共享共創工作合力,促進了統戰工作的有效開展。在此基礎上,大部分社區都積極開展“雙向服務”,通過開展結對幫扶困難群眾、醫療服務、法律咨詢、便民服務等活動,調動社區統戰成員參與社區建設,同時,通過依托社區優勢,把秧歌隊、腰鼓隊等文體活動作為聯系統戰成員的陣地和橋梁,吸引廣大統戰對象參加社區的各種活動,營造了社區統戰成員、居民共建和諧社區的良好氛圍。

二、當前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存在的問題

調研發現,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在探索中不斷完善,服務社會管理成效顯著,但也存在一些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和不足。

1.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組織網絡還需要進一步健全。雖然社區統戰工作組織網絡建設不斷完善,但有的社區統戰組織網絡仍不健全,有的社區統戰工作隊伍力量短缺,大部分社區統戰委員身兼數職,負責多項工作,往往疲于應付,開展服務社會管理工作精力不夠,社區統戰干部更是嚴重不足。

2.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工作載體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近年來,社區統戰工作活動載體在探索中不斷完善,但隨著新形勢新任務的發展,社區統戰工作載體不同程度地出現明顯的滯后現象,有的社區沒有統戰成員活動場所,甚至有的社區統戰成員彼此之間基本上沒有交流活動。

3.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機制還需要進一步創新。雖然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機制不斷增多,但在更好地融入社區管理創新、更好服務社區管理等工作機制上還需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為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奠定堅實的制度保障。

4.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活動平臺還需要進一步拓寬。雖然各社區在創新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上,探索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活動,但社區統戰活動平臺不夠寬闊,統戰部門組織開展社區活動不多,影響力不大,甚至有的統戰成員常年不參加社會管理活動。

三、關于深化社區統戰工作服務社會管理創新的思考

做好新形勢下的社區統戰工作,必須堅持用創新的思路和辦法,創新組織網絡,工作載體、體制機制、活動平臺,從根本上化解統戰工作最后一公里問題制約瓶頸,更好地發揮社區統戰服務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1.創新組織網絡,努力擴大社區統戰在服務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影響力。社區統戰工作是一項對象廣泛、社會性強的工作,必須從組織機構和人員隊伍上完善縱橫交織、立體交叉的網絡體系,實現社區統戰工作網絡全覆蓋。探索建立完善社區統戰工作組織體系,社區、樓宇層層健全統戰工作領導小組,抽調充實人員力量,統籌協調統戰進社區、服務社會管理工作。積極開展社區統戰網格化管理,在一個或幾個相鄰樓區形成的網格中,按照有隊伍、有場所、有制度、有牌子、有辦公設施要求,設立網格統戰工作室,配備專兼職統戰干部,廣泛設立統戰沙龍、統戰之家、統戰工作室,組建統戰信息員、統情快遞員,加強網格單元之間的溝通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形成濃厚的社區統戰氛圍。積極搭建社區統戰成員聯系平臺,通過建立“統戰快遞站”、成立社區統戰工作協調小組、共建社區聯誼小組等形式,實時全面掌握社區統戰成員情況,提高社區統戰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完善統戰成員“建一策”直通車,通過在網站上公布征求意見信箱、編印“獻一策”活動簡報等方式,及時反映統戰成員意見訴求,最大限度地暢通統戰服務社區管理渠道,更好地推動社區建設。

2.創新工作載體,努力增強社區統戰在服務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凝聚力。完善的工作載體是社區統戰服務社會管理的有效抓手,必須堅持把加強基地建設作為統戰工作融入和服務社會管理的切入點,通過建設統戰成員教育基地、黨外代表人士實踐鍛煉基地、統戰部門聯誼交友基地、統戰理論調研基地等,不斷拓展社區統戰工作陣地,更好地發揮社區統戰服務社會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社區黨委定期聯系黨外代表人士的交友談心制度,搭建社區統戰成員之家、少數民族之家、社區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席會等社區統戰工作陣地,緊密聯系各方面統戰代表人士,通報情況,增進交流,把統戰成員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區域經濟、社會建設中來。探索完善統一戰線教育基地、黨外代表人士實踐鍛煉基地、統戰成員創業基地、統戰部門聯誼交友基地、統戰理論調研基地等陣地建設,為社區統戰服務社會管理創造完善的工作載體,更好地發揮統戰成員服務社區管理工作。

3.創新工作機制,努力提升社區統戰在服務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公信力。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社區統戰融入和服務社會管理,必須健全完善工作機制,筑牢社區統戰服務社會管理的制度保障。積極建立健全社區統戰委員(干部)職責及工作制度、目標管理制度、民族宗教工作協調機制、黨政有關部門統戰工作協調配合機制、處理突發機制和統戰工作服務中心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相關制度,有效推進社區統一戰線服務社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探索建立黨外代表人士聯席評價進出機制,采取上級評議、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從政治素質、能力素質、工作業績等予以評價考核,建立客觀公正、重點突出的評價指標體系,采取違法違紀一票否決和綜合評價末位淘汰的方法,對黨外代表人士實現“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確保黨外代表人士隊伍的代表性和純潔性。

篇6

了解社會工作的人目前僅限于相關的學者和接受專門教育的學生及有限的社會人員。而在臺灣和香港,社會工作、社會工作者(簡稱社工)是大眾耳熟能詳的詞匯。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一種集體意識,就是社區管理還需要專業的人員,這從我國大多城市的社區管理人員都是大媽大叔這樣的鮮有具備社會工作方法和理念的人就可以明顯地看到這一點。有學者調查表明,居委會組成人員大多是退居二線的原政府、街道辦工作人員和企業的下崗再就業人員。新興的物業管理公司中工作的人員也主要負責社區硬件系統的設施維護和管理費用的收付,多是一些技術工人。居委會傳統上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個基層單位,被人稱為政府的嘴和腿,這種管理實質上是控制。在某些新型社區,服務性的物業管理公司填補了居委會的空缺,但管理較為混亂,服務不到位,近年出現了許多物業侵犯業利的事情。Teicher認為,一個社會工作行政者比其他的行政工作者更能勝任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他說,一個社會行政工作者的成就在于運用知識和信息做出判斷的能力,這種為了針對人們的服務,富有智慧地履行職責和領導機構的能力,必須通過專業的社會工作教育和經驗以及我們一直堅持的社會工作價值和理論的結合才能實現。既然是服務,社區管理機構可以是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者的任務是實踐、貫徹社會福利機構的目標。這些目標包括探詢、發掘社區的社會福利需要,確定服務目標,獲取各種資源,指定詳細的服務計劃,組織協調工作人員,評價服務的效果等。

二、學校接受社會工作行政教育的人懂得更多的人際交往的技巧

只是可能缺乏管理學的知識和社會工作的理念。所以,如果專業的社會工作行政人員如果多一些實踐經驗,基層社區管理人員多一些專業知識,則相得益彰。而且,我國更需要專業的社會工作行政者,這也是我國的傳統文化和管理體制所決定的。傳統上,我國社區管理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政府對社區有自上而下的監控能力,雖然198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居委會的自治性一直沒能得到落實。目前,居委會實際上仍然是街道辦事處的一個執行機構。從居民看來,他們缺乏民主意識,很少積極主動參與到社區管理和建設中來。儒家文化圈內的新加坡和日本的社區管理都具有類似的特征。所以說,我們現在迫切的任務是需要有更多的既有專業知識又有實踐經驗的人才。一方面,我國很多的大中專院校(有近兩百所)開設了(尤其是近幾年)社會工作專業,其中都會有社會工作行政課程。另一方面,我們很多城市社區的管理人員接受了長短期社工培訓。

三、存在的一個問題是

很多大中專院校畢業的社會工作的學生不愿意去社區工作,在我國,這種工作的社會地位,經濟收入還不夠理想。再者,根據筆者帶學生去社區實習的經驗,學生并不認為社區的很多工作是“值得”他們做的。學生在社區的工作大多是瑣碎的雜活,比如錄入、整理資料、寫黑板報,甚至是打掃衛生。所以,針對這種情況,首先,有可能的話,提高社區中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金水平;其次,鼓勵學生從基層干起;第三,讓學生盡快地上手其本職工作。從國外經驗來看,很多學校的社會工作專業的畢業生就業看好,薪酬較高。密歇根大學社會工作學院在1968-1972年進行了一次跟蹤調查,專攻社會行政領域的畢業生未就業率低于3.3%,薪水較高,40%以上的人每年的工資超過14000美元。全美社會工作協會的調查表明,全職的社會工作行政者的年薪超過其他種類的社會工作者,1958年,超過50%的社會工作碩士已經或要申請社會工作行政管理的職位。問題是,社工行政專業教育這種培養目標是長期的,不能在短期內解決我國目前社區管理專業人才短缺的局面。所以,現在最有效的辦法是:一是對現在的社區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位于北京大學的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在培訓社區管理的干部上面做了很多探索,也取得了一些經驗。這些社區管理者有了理論并進行反思之后,可以成為非常有能力的人。二是推廣社會工作職業認證資格考試,使之發動和吸引社會的智力資源。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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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背景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起源于德國、美國。在德國,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公司法學者提出是在1920年。當時,部分學者提出了“企業自體思想”,主要內容是視企業為獨立的存在,將企業從其法律根基的社員中分離出來;從國民經濟立場上保護并維持公司,即使與股東利益相沖突,也要以公司本身利益為優先。

影響更大的是美國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美國對于該理論的廣泛研究始于20世紀三十年代的經濟危機,此次經濟危機帶來的災難性后果使許多人認識到不能僅把贏利作為公司追求的唯一目標。1931年到1932年伯利教授和多德教授以“董事對誰承擔義務”為主題展開的討論成了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研究的出發點。伯利代表傳統的公司法理念,認為公司是營利性經濟組織,法律的功能在于保護股東利益;而多德認為公司應是同時具有營利和社會服務兩種功能的經濟制度,公司既要為股東謀取利潤,也要承擔社會責任。到了五十年代,公司社會責任的觀念在美國歷史上首次得到了許多州立法者的支持,并相繼頒布了一些有利于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

現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同時,從公司法的發展潮流來看,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了國際社會的共同呼聲。聯合國推動了全球協議行動,要求企業有效約束自己的經營行為,在企業發展的同時,自覺地擔負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公司的社會責任,既包括商法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也包括商業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公司法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是有限的,而商業倫理為公司設定的社會責任則是無限的。縱觀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是公司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進程中,公司應對其他利害關系人承擔適當的社會義務,這是公司社會責任的本質所在。

二、公司的營利性與公司的社會責任

首先,公司的營利性是公司的本質特征,是公司存在的基礎。在傳統的公司法看來,公司即股東,公司利益即股東利益。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公司享有自主決定權,它的首要職責就是賺取利潤,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公司以最低廉的價格提供最大量的商品,就是在履行其社會職責。公司承擔這種商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來源于公司具有的營利性本質,公司的股東投資成立公司,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只有盈利才能生存發展。離開這一前提,公司能否存在都成問題,更無法奢望公司為社會承擔責任。在現實中,公司也正是以此為出發點來從事經營活動的。

其次,應當明確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以營利性作為公司唯一目的的弊端。進入21世紀以來,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公司制度獲得了快速發展,公司成為一個代表多方面利益的集合體,公司只把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在這種單一利益最大化目標指導下,公司就可能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而不擇手段,不惜損害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這些行為在理論上亦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目標,在實踐中也極易導致市場競爭的無序甚至混亂,結果威脅一國的經濟發展。所以,不能再將公司承擔的責任僅歸結為股東利益最大化,要求公司在營利的同時,也要考慮由此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從公司的營利性與公司社會責任的關系我們可以看出,公司社會責任的提出,要求公司在營利時兼顧對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從根本上否認公司的營利性。營利性是公司與其他社團組織區別的重要標志,這種營利性是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目前,許多國家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寫進了公司法,國家提倡公司在遵守法律義務的基礎上,承擔對公司其他相關利益人的社會責任。這種社會責任包括對勞動者、債權人、供應商、消費者、公司所在地的居民、自然環境和資源、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全面發展承當一定責任。

三、新《公司法》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

新《公司法》是一部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人本型公司法。新《公司法》在總則第5條明確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承擔社會責任”。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國立法者對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貢獻。同時,我國新《公司法》不僅將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列入總則條款,而且在分則中設計了一套充分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具體制度:

首先,新《公司法》進一步完善了職工董事制度與職工監事制度。就職工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條第2款、第71條和第118條要求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從而有助于扭轉一些公司中職工監事比例過低的現象。就職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45條第2款和第68條要求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第45條第2款和第109條第2款允許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代表董事制度。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體現公司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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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床≠F、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尽钡摹吧钲谀J健睙o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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