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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國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發展歷程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的實踐和探索。1991年10月施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首次將控規編制納入法定規劃編制體系。此后國家頒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文件逐漸明確了控規的編制內容和要求,強調控規在土地市場化過程中的重要作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一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著重強調了控規的強制性作用,規定“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1.2我國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位及作用控規主要是通過具體、詳細的土地使用分配和安排來實現對城市發展的引導和控制,為城市土地的有償使用和開發管理提供依據。控規是“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章第4節第四十二條)。即:它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最直接的依據,也是土地出讓的前提條件。它一方面對總體(或分區)規劃加以深化,以定位、定量等方式將總體規劃中的空間結構、用地布局、功能意圖等宏觀的內容轉譯為對城市建設三維空間的微觀控制要求;另一方面對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的建筑平面造型、道路基礎設施布局、環境小品布置等做出指引。
1.3城市設計的內涵及特點城市設計是對一定地域空間內的各種要素進行綜合設計,使城市的各種設施在空間和功能上達到協調一致,是一種關注城市規劃布局、城市面貌、城鎮功能,并且尤其關注城市公共空間的規劃原理。相對于城市規劃的抽象性和數據化,城市設計更具有具體性和圖形化。城市設計注重城市形態環境塑造,具有彈性化、藝術化等特點。
2控制性詳細規劃與當前城市設計的有機融合
2.1我國控制性詳細規劃面臨的困境
2.1.1難以滿足土地混合使用的彈性發展需求城市經濟活動越來越活躍,對土地的集約和高效利用促生了諸如生活綜合體———既具備居住功能,也兼具商業、公共服務等多種用途,控規僅僅以增加土地使用的兼容性不能滿足發展需求。
2.1.2控規欠缺對城市形態環境的塑造隨著城市的發展,新技術和價值觀變化迅速,而控規僅以引導性規定控制城市形態顯得過于單薄和無力。
2.1.3管理實施程序不完善,成果可操作性弱控規成果的實施性、操作性不夠強,面對現實建設項目的不確定性和經濟快速不得不進行經常性的調整。
2.2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的有機融合近年來,我國城市發展逐漸由外延式的擴張轉變為內涵式的質量提升。強調數據平衡、偏重于二維平面的控規需要與具有立體性、藝術性、文化性的城市設計相互借鑒與融合[2]。一方面,城市設計能夠將控規中抽象、空乏的技術經濟指標轉換成可視、可觸、可感的空間形態;另一方面,城市設計不僅對城市的空間形態進行組織和再創造,還可指導區域內的整體開發和有序建設,形成良好的城市經營和管理模式,從某種意義上具有城市規劃管理的職能,是對控規的有益補充。
3南海公園周邊地區規劃中控制性詳細規劃與當前城市設計的有機融合
3.1南海公園概況南海公園位于包頭市東河區南側,黃河之濱,占地面積2000hm2,其中水域面積580hm2,濕生草地面積1000余公頃。北有青山朦朧輝映,南有黃河玉帶環繞,風景獨秀,集旅游觀光、生態休閑、科普宣傳于一體,素有“塞外西湖”之美譽,是國家AAAA級旅游風景區和自治區級濕地自然保護區。作為包頭市東河區的“內湖”,在包頭市具有重要的休閑和對外宣傳作用。
3.2南海公園規劃中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的有機融合南海公園不僅是在包頭市有著重要的知名度,而且在國內也享有一定的聲譽。近幾年在保護為主、利用為輔的指導原則下,景區建設有序不紊的開展,景觀得到了質的提升,但其周邊的景觀環境與景區差異明顯,周邊地區的開發顯得尤為重要。為了編制科學合理的、能用于指導該區域的規劃,避免傳統的控規編制側重于指標的控制,對區域的建設空間結構、建筑形態、景觀色彩體現較弱,不利于后期規劃實施管理中控制和落實等問題,在南海公園周邊地區規劃編制中采取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城市設計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具體的工作思路如下:1)優先編制概念性城市設計。先期以包頭市總體規劃為依據,在不觸碰強制性內容的前提下對南海公園周邊地區進行了概念性城市設計,主要側重于空間結構、建筑形態、天際線、環境塑造等方面。2)在概念性城市設計基礎上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依據包頭市總體規劃,結合概念性城市設計,對區域的用地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進行量化,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對道路進行優化,配設工程管線。3)進行控規層面的城市設計工作結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城市設計進行進一步的優化和細化,完善空間結構和建筑形態的控制,明確核心區的建筑風格、色彩和界面控制。
4結語
城市規劃與城市規劃職能的發展歷程。城市規劃是隨著文明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類居住環境的改善、城市的出現而不斷發展的。在世界上,城市規劃這一概念和理論都出現的非常早而且成熟,在實踐上也取得驚人的成績。城市規劃在中國,主要是與我國文化的發展和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在古代中國典籍中,我們會發現一些對城市規劃的記載,如《考工記》中的都、王城、諸侯城的不同城市的建設制度,還有道路系統和用地功能分區。在《商君書》中更是提到了農田土地分配比例,并要發展人口、糧食、建城等相應條件。在《墨子》中更是記載了城市建設與城防的重要性,以及城市規模與農田、糧食的關系。這在很大程度上來說,我國古代城市的規劃主要著眼于軍事思想和整體觀念,講求城市與自然的關系,重視等級觀念。這在我國后來的城市發展也有所體現,都是更為重要的是越來越強調城市的結構形態,即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城市功能分區,形成不同的功能區域,完成城市規劃的不同功能。城市規劃在西方,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出現《建筑十書》,系統闡述了城市環境衛生、城市選址、城市公共建筑布局等原則,并提出了理想城市的模式,到了中世紀,逐漸形成以教堂為中心的城市發展模式。到了近代,則基于資本主義商業的發展,逐漸形成了多樣化的城市規劃理論。城市規劃在現代,東西方的城市規劃都著重于城市規劃理論的建設、城市規劃的實踐以及城市建設立法,逐漸的融合各種傳統學科和新興學科,是城市規劃越來越科學、越來越符合人民生活的意愿。
二、公共管理視角下的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問題。目前,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城市功能分區不清晰,造成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第一,由于我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過于快速,導致城市在進行功能分區時會出現不同功能區相互參雜的情況,這在一定長度上來說,也不應該出現太大的問題,但是,這方面主要體現的問題就是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城市功能的定位于規劃沒有做到位,導致現代城市不同更能分區相互影響,這不僅制約了城市規劃功能的進一步完善,也導致城市規劃職能不能進行有力的展開,從而造成城市規劃功能的下降。第二,由于我國城市在發展過程中城市規劃不具體,或者說是城市發展速度超過了當初城市規劃的目標,導致在發揮城市規劃職能時,始終伴隨著新老城區問題、新舊功能分區問題以及功能分區不合理等問題,這必然會導致城市規劃職能在進行湘桂規劃時,不容易解決,也成為了城市規劃的老大難問題。第三,由于我國城市在規劃中所注重的問題,在不同歷史發展的階段所呈現出來的特點不同,因此,在進行城市功能規劃時,伴隨著的問題就是城市規劃不統一、政策法令貫徹不到底等問題,這就使得城市在發揮規劃職能時,會產生相互矛盾的局面。可見,我國城市規劃職能存在的問題,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逐漸暴露出來的問題,也是在城市實際發展中所出現的主要問題。
2.優化城市規劃職能的對策。優化城市規劃職能的對策,注重點應該立足于完善和優化城市規劃職能,也就是說立足于現在城市發展的水平,通過現有的城市分區,對城市規劃職能進行完善,加強城市規劃只能發揮作用的能力。具體包括下面兩個方面,第一,統籌城市功能分區的發展,立足于現有城市功能分區的作用,加強該功能分區的影響力。城市規劃職能,究其本質來說,是服務職能,而就目前不少城市的發展水平而言,由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規劃的目標不同,因此,在接受歷史發展現狀的同時,綜合加強城市功能分析的發展,加強功能分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道路、交通、園區等,甚至應該建立直接管轄的部門,通過專門專管來實現功能分析的更好發展,第二,加強城市規劃職能發揮作用的能力。這一方面是出于城市居民的考慮,目前,城市規劃職能發揮的主要方向是以城市經濟發展為首要目標,而以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為目標的城市規劃職能建設少之又少,因此,必須加強城市規劃職能發揮作用的其他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以城市整體發展為首要目標,這是因為,城市規劃職能的最終目標是通過把城市建設的更好來滿足城市居民、城市經濟的發展,不應該只以一種目標為城市規劃功能發展的目標,必須立足于整體,從整體上來保證城市規劃職能的實現。
三、結語
從各國行政程序法關于聽證制度的規定來看,對于聽證適用范圍的規定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對于聽證適用的情形完全由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單行法律規定,即具體在什么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由單行法律規定,而有關聽證程序的具體規定則在《聯邦行政程序法》中作出。第二種是由單行法律作出規定之外,行政機關也可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如韓國。第三種則是采用列舉適用情形和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相結合的做法,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規定[4]。由于中國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雖然新修訂的城鄉規劃法第26條和第50條對于聽證程序的適用情形作出了概括式的規定,但是對于聽證程序的細節方面并未作出規定,可見未來在制定城鄉規劃立法時有必要對聽證制度的具體程序在實施細則或有關行政法規中加以明確規定。
至于城鄉規劃在哪些階段和事項中應當適用聽證制度,從目前世界各國和中國有關立法中聽證制度的規定來看,聽證主要有三種類型: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結合以上聽證類型的劃分,可見城鄉規劃涉及的內容十分復雜,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階段類似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適用行政決策聽證的方式,而規劃的許可和實施階段關系到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實現,應適用具體行政行為聽證方式。因此總體來說,對于城鄉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設立聽證程序,使它成為相對方的一項權利。但考慮到所有的城鄉規劃的程序中都適用聽證程序可能會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可以參照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做法,將城鄉規劃中的聽證制度區分為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兩種方式,對于城鄉規劃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審批等階段,由于其制定的規劃內容較為抽象,并未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可以采取非正式聽證的方式,如聽取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而對于城市規劃中的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規劃的許可、實施階段中行政機關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一定范圍內的相對人利益產生影響,應當適用正式聽證的方式。
\二、排除聽證適用的特殊事由
公眾參與應當成為城鄉規劃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法律明確規定排除聽證程序的適用時,應當適用該法的規定。如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干涉當事人權利之行政處分作出前,應給予當事人對與決定有關之重要事實,表示意見之機會。”但是如果根據案件的情況,沒有聽證的必要的,可以不舉行聽證。特別是在下列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免除聽證:(1)于急迫的情形,或為公共利益有必要應立即決定的;(2)如舉行聽證將難遵守對決定有重大關系的期限的;(3)官署拒絕當事人的請求,而且對當事人在申請或聲明中所作的關于事實的陳述,作出不同的對其并無不利的認定的;(4)官署作一般處分,或作大量相同種類的行政處分,或通過自動機器設備作出行政處分時,不適用聽證;(5)行政執行時所采取的措施;(6)與公益的強制性要求相抵觸時。日本、葡萄牙、韓國、澳門地區等國家和地區也采取了與德國相同的做法。
中國城鄉規劃立法中應當明確哪些情形不適用聽證程序,總體來說,舉行聽證會的事項應當是涉及公民較重要利益且利害方有較大的分歧的事項,結合外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的特點,筆者認為,中國城鄉規劃立法時可以考慮作出列舉式規定,排除適用聽證的情形包括:(1)規劃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2)規劃事項關系重大公共利益,且規劃實施具有緊迫性的;(3)規劃的制定、實施對于相關人沒有產生不利影響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用聽證的情形。此外,對于涉及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行為等對相對人利益不產生直接影響的抽象性行政行為,可以參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宜采用非正式聽證方式,而不需要適用嚴格的正式聽證程序
三、聽證制度中的當事人和參加人
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是當代行政程序法發展的基本趨勢,在聽證程序方面,有關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對利害關系人范圍的確定從中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必然是一種直接的、嚴格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產生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時,才能被認定為有利害關系;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于利害關系人的認定并不是看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利益是否產生法律上的直接影響,而應當擴及到凡是因規劃行為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人,都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將間接利益相對人排除在聽證之外不符合公正原則,與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的理念也不一致。而對于有直接利益影響的人和間接利益影響人也可以進一步作出區分,前者一般稱為當事人,后者被稱為參加人。從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看,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有逐步擴大趨勢。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認為,“為了保證聽證能夠有效率地進行,方法不在于排除有權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而在于控制聽證的進程,要求所有參加聽證的人不偏離所爭論的問題,不提出重復的或無關的證據。”[5]
各國行政程序法對于聽證中當事人和參加人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對當事人和參加人分別作出規定,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聽證主持人認為有必要時,對當事人以外之人,依該不利益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認為與該不利益處分有利害關系者,得要求其參加該聽證程序或許可其參加該聽證之相關程序。有的則將當事人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了參加人在內都由行政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如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的界定。德國《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則采用了聽證參與人的概念,聽證參與人包括:(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2)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擬指向的或已指向的人;(3)行政機關擬與之或已與之訂立合同的人;(4)行政機關可依職權或應請求,通知可因行政程序結果而損害利益的人作為參與人;(5)程序結果對第三人有影響的,應其請求亦應通知其為參與人;行政機關知道該等人的,應在行政程序開始時即對其作出通知。所以,中國在城鄉規劃立法中應當明確聽證程序當事人與參加人,范圍包括一切受規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和因規劃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的人。
結合各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城鄉規劃聽證程序中的當事人一般應享有以下權利:(1)獲得相關規劃信息的權利。可以由規劃機關在擬定、初步決定時發出公告,也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獲得,公告和申請內容一般應包括聽證所要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2)委托人的權利。城鄉規劃的內容既涉及很多技術問題,同時又涉及事實認定和法律問題,因此,應允許當事人和參加人委托專家進行論證和律師。(3)陳述意見和提出異議的權利。聽證的內涵即體現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有權陳述其意見并可提出異議,對于異議聽證機關應當在限期內給予書面答復。(4)提出證據和質證的權利。證據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問題,行政決定要根據被聽證主持人所接受的證據作出,因此,當事人應有權提出證據,并對不利于自己的證據進行質證,以防止行政機關只根據一面之詞作決定[5]。
四、城鄉規劃中聽證制度的主要內容
按照上文關于城鄉規劃聽證程序的分類可以將聽證程序區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形式。然而,城鄉規劃中的聽證程序與一般的正式聽證程序相比,又存在特殊性,一般程序中的正式聽證程序主要涉及一個行政機關與一個或少數幾個當事人的關系,而城鄉規劃事項不僅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還與多個利害關系人有關。規劃程序中的聽證不僅是發表意見的機會,還是一個多種利益協調的過程。所以城鄉規劃的聽證除了適用聽證程序的一般要求外,理應有更為縝密的特殊規定[6]。在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對于一定地區內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涉及到多數不同利益人及不同行政機關權限的,應當采取規劃確定裁決程序,必須經過公開和聽證,最終作出的規劃確定裁決具有核準規劃實施、集中事權和形成效果。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在中國對于城市總體規劃和跨區域性的規劃編制、審批一般屬于宏觀性、概括性的方案,不宜采用正式聽證的方式,而對于各城市、鄉鎮的詳細規劃、特定區域內的規劃、重大公共設施的建設規劃和舊城改造規劃等方案應當采用正式聽證的方式,城鄉規劃中正式聽證的主要步驟如下:
1.聽證機關接到規劃擬定主體的規劃草案后,首先應當向規劃事項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送達規劃草案,征求這些機關的意見。這些機關在收到聽證機關的通知和材料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發表意見。表達的意見必須充分具體,主要是表明規劃是否影響其利益,以及如何考慮該利益。
2.規劃草案的公開。聽證機關應當把規劃草案公布在受規劃影響的地方政府網站、地方日報或是公告欄上。程序法應當規定規劃草案被陳列的時間,以保證社會公眾有足夠的機會能夠了解該規劃的內容。例如德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機關可以決定將規劃展示于預計受規劃影響的鄉鎮一個月,以供人查閱。
3.提出異議。所有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規劃影響的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如果是口頭方式提出的異議,聽證機關應當制作記錄。
4.舉行聽證會。在異議期限屆滿之后,聽證機關應當組織規劃擬定主體、利害關系人和與規劃事項相關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聽證,根據單行法律的規定或者聽證機關認為必要時,還可以邀請專門問題的專家或是為本規劃提供鑒定結論的專家參加聽證會。規劃確定程序中聽證會的目的就是要權衡與規劃事項相關的各種利益。所以,聽證會不僅僅具有聽證功能,還具有協調功能;聽證會不僅給予了各方以發表意見的機會,而且使彼此沖突的意見盡量得以協調,從而使最終的規劃確定裁決的內容更為理性。規劃確定中的聽證程序除了適用針對規劃的特殊規定之外,也要遵守聽證程序的一般規則。
5.聽證機關作出聽證結論。聽證結束后,聽證機關應當作出聽證報告書,遞交規劃確定機關[6]。
以上是正式聽證程序的主要內容,而對于城鄉規劃的擬定、初步方案的公布等階段和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編制等抽象性行政行為,應當采用非正式聽證的方式以提高行政效率。非正式聽證的方式主要有聽取公眾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這些方式的內容方面可以參照正式聽證中的有關內容,主要目的不是對規劃涉及的利益進行協調,而主要是就規劃內容與公眾磋商,以做到事先使公眾了解規劃的內容,取得公眾的認同和理解。
五、聽證結論的法律效果
在聽證過程之中聽證機關應將規劃草案內容、各方表達的意見、已經達成一致的意見、沒有消除的異議和聽證機關自身對聽證結果的意見予以記載形成聽證報告書,聽證報告書的性質類似于一般聽證程序中的聽證記錄。對于聽證記錄是否具有約束力主要有兩種規定,一種是以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為代表,明確規定了案卷排他原則,亦即行政機關的決定應當根據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當事人不知道或沒有論證的事實為根據,否則行政裁決無效。另一種是以德國《行政程序法》為代表,日、韓等國行政程序法也有相似規定,規定了聽證記錄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有一定的約束力,行政機關應斟酌聽證記錄作出行政決定,但行政機關不是必須以聽證記錄為根據,只有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明確規定以聽證記錄為根據的,行政機關才必須以聽證記錄為根據。
而規劃聽證報告書對于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約束力不可一概而論,結合前文所述對于規劃的正式聽證程序和非正式聽證程序的區分,筆者認為,對于城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審批應當采取非正式聽證方式,因而聽證機關作出的聽證報告書(聽證筆錄)可借鑒德國的做法,所作的聽證報告書不是最終的規劃決定,不是已經完成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外部法律效果,當事人不能對聽證報告書提起行政訴訟。聽證報告書只是輔的,最終的行政決定應由規劃職能機關作出。但是聽證報告書絕不是無足輕重的,因為聽證機關有義務在聽證報告書中闡明其對規劃所涉及的各方利益沖突的癥結所在,各種利益的權衡,比較合理的規劃方案等的看法,以供決定機關參考。而對于城鄉規劃的確定和許可應當采取正式聽證方式,由于這兩類行為都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到具體相對人利益,因而有必要確立案卷排他原則,在行政機關在作出規劃確定裁決和規劃許可時,聽證記錄應當作為唯一的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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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總量不足,結構不合理
雖然一批農民技術人員評定了職稱,但總量還不多,與農村人口、農村勞動力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總數比例不盡協調。另外,專業結構顯得單一,大多以傳統的種植和養殖業為主,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管理及其他一些新興行業的職稱評定工作滯后。
(二)農民技術人員對職稱評定積極性不高,申報率低
1.宣傳投入不到位。由于農民技術人員高度分散,不少還長期離鄉在外打工,大部分同志對評審的條件、程序等不了解,難以獲得職稱評審的具體信息。
2.缺少評審經費。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工作沒有正常的業務經費,申報人員越多,基層組織單位的負擔就越重。所以各縣(市)區雖然按省、市的統一部署開展了農民職稱評定工作,但工作主動性不夠,對開展這項工作底氣不足。
3.農民的積極性不高。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獲得職稱與其工資、福利、職務晉升等有著密切的關系,而農村實用人才獲得職稱并不能為其馬上帶來明顯的收益。
一些農民技術人員片面地認為,評職稱與不評職稱都一樣,該干啥還干啥,沒有什么實惠,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三)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沒形成規范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1.農民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沒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剛開始由科協組織評審,后又在農業局組織評審,近幾年各級人事部門依據其職能組織實施農民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工作,出現了多個部門管理的現象,其間中斷幾年,缺少連續性,沒有像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那樣制度化、經常化。
2.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沒有納入人才評價體系。由于重視程度不夠,長期以來農民職稱評審工作游離于人才評價體系之外,無論是研究制訂工作計劃還是部署人才工作時,沒有將其納入視野,處于可有可無或者是可搞可不搞的狀態。
(四)雖然評定了一定數量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但評后管理和使用不到位
1.缺少相應的優惠政策和待遇。
這樣一來,農民技術人員沒有切實感受到擁有職稱的優勢所在,導致了對申報評定職稱的積極性不高。
2.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重評定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
絕大多數獲得職稱農民的技術檔案沒有建立,相關資料沒有專人負責收集和管理。農民職稱評后管理工作沒有及時跟進,有的評上幾年了,該種地還種地,該打工還打工,和以前沒有什么區別,沒有得到社會上認可,并不被人重視,從而影響了農民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自身能力水平、專業特長的發揮。后續的業務知識培訓也沒有及時跟進,直接影響其技術水平的提高。
3.具體實施環節有待完善。沒有把農民職稱評定工作引入到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選拔和使用的各環節中,相互脫節,農民職稱的激勵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二、對策分析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開展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鄭州市各級人事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要提高對農民職稱評定工作的重視程度,加強輿論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會議、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宣傳。要深入到各鄉鎮、村組,向廣大農民技術人員宣傳和講解開展農民職稱評定工作的意義和相關政策,使基層政府、村干部和農民自身都深切感受到農民職稱評定工作給農村發展和農民技術人員本身帶來的好處,得到他們的理解和擁護,引導農民積極參與。農民在取得職稱后要獲得更好的物質利益,必須面向市場展示自己的才能,以自己的真才實學從市場中尋求和實現自身價值。
(二)突出農民特點,科學組織實施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工作
1.加強領導,形成齊抓共管局面。針對過去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鄭州市各級人事部門要在工作中充分發揮牽頭抓總的作用,搞好相關政策辦法的制定及綜合協調指導,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專門的領導機構,農業、牧業、科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積極參與,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鄭州市各縣(市)區還要根據相關要求組建專門的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組織,負責職稱評定材料的審核和評定工作,挑選熟悉農業和農村工作,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公道正派的人員擔任評委,確保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的質量。
2.服務為主,簡化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定程序。在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農民技術人員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本著“服務為主,程序簡化”的工作方針,簡化不必要表格的填寫和不必要的評定程序,免收相關費用,減少農民的負擔,為農民技術人員申報評定職稱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3.注重實績,科學把握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條件。針對農民技術人員普遍學歷較低、實踐技能強的特點,在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定條件的設置上應“重實績、輕學歷和資歷”。其資質的認定要以技術水平、工作業績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依據,學歷、論文不是主要標準,懂不懂計算機、外語也沒有關系。凡是在農村或鄉鎮生產一線直接為農村建設服務多年并從事農業、林業、水利、農機、畜牧、水產等專業的農民技術人員均可申報農民技術職稱。也就是說,“英雄不問出身”,有資格就有資質。把農民技術人員在推廣應用實用技術、解決實際問題、帶領村民共同發家致富等方面所做出的貢獻及所取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作為主要評價內容,真正體現出農民技術人員的特點。
(三)創新管理機制,加強農民技術人員職稱評后管理工作
1.建立技術檔案,跟進評后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管理服務,建立農民技術人員業務技術檔案,對其進行動態管理,推行實績報告和考核制度。中級以上農民技術人員每年分別向鄉(鎮)、縣(區)主管部門遞交一份工作實績報告表。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力量分層次對農民技術人員的科研成果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存入該人檔案,作為獎勵使用的重要依據,以增強其提高自身科技水平的壓力和動力,為農村各項事業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一、公從參與的內涵鑒定
城市規劃作為一種公共決策,公眾參與是其應有之義。公眾參與直接對應的英文是Publicpartici—pation,由于英文與日文的語言差異,翻譯時日文的部分多翻譯成了“市民參與”,實際上“公眾參與”、“市民參與”兩個詞的基本涵義是一致的,所以本文統一采用了“公眾參與”的表述。關于公眾參與,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斯凱夫頓報告認為,公眾參與是指公眾和政府共同制定政策和議案的行為[I]。參與涉及發表言論及實施行動,只有在公眾能夠積極參加制定規劃的整個過程之時,才會有充分的參與。雪莉•R。阿恩斯坦在《公眾參與的階梯》中認為,公眾參與是公眾權力的范疇術語,是權力的重新分配,這些權力能夠使那些原本沒有權力的、當前被從政治和經濟進程中排斥的公眾擁有權力;是一種戰略,借用這種戰略,那些沒有權力的公眾可以參與到信息共享的決策中來,能夠被認真地囊括進(社會的)未來[。城市規劃學者約翰•弗里德曼在《良好的社會》中指出,公共參與是城市規劃里的公眾以團體形式出現,參與政府決策過程_3]。盡管所處的研究領域不同,但是學者都從公眾和與政府關系角度界定公共參與的。基于本文將研究確定在城市規劃領域,而且城市規劃作為一種公共行政行為,所以將本文的公眾參與限定為行政主體之外的公民個人和組織對城市規劃決策過程產生影響的一系列行為的總和。
二、美德兩國城市公從參與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一)美國和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演變從l9世紀中葉,德國城市規劃領域人們的關注點逐漸發生改變,開始關注改善已有街道的環境,實現社區的再發展,實現地方經濟的再發展等問題。特別是如何發揮當地居民、企業、單位的能力,聯合起來加強綜合環境改造的想法都備受關注。從19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在法蘭克福、慕尼黑、西柏林等中心城市,人們對城市再開發及占地的抗議在逐漸擴大,破壞城市環境、引起住房困難等抗議的呼聲不斷高漲,對城市規劃的專家們提出疑問。在此推動下,7O年代中期城市規劃的概念發生轉變,立法上首次將公眾參與意見這項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隨著公眾意識的高漲,各種社會組織在城市規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眾參與制度逐步完善。美國在20世紀6O年代以后,公眾對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事務呼聲越來越高,在價值多元化的社會中,城市規劃沒有“公共利益”、“特殊利益”。作為社會“精英”的職業規劃師將城市規劃作為解決城市問題的方法帶有局限性。如果職業規劃師長期充當“長官意志”代言人,其職業的社會影響將會極為有限。在此條件下,要求對職業規劃師重新進行定位,尤其要求規劃師面對全體公民而非利益集團。作為職業規劃師本身也認識到,只有通過公眾參與城市規劃,使相關利益群體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見,實現公眾對城市土地資源的分配和城市管理權力的監督,才能實現城市規劃的社會公正公平。在職業規劃師和公眾共同努力下,公眾參與規劃在美國應運而生。
1.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演變注重程序是德國《建設規劃法》的顯著特點,尤其體現在公眾參與上。城市規劃公眾參與在德國的確立和完善有以下幾個階段_4]:1976年城市規劃的基本法——《聯邦建設法》的大規模重新修訂,將公眾參與意見這項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1979年《聯邦建設法》修訂中規定從兩個階段保障公眾參與。第一,早期公眾參與階段。已制定規劃的市鎮村,盡量讓公眾在早期廣泛了解規劃的一般目標、其他可能的代替手段、規劃能預想到的作用。必須給予公眾針對規劃草案發言、陳述的機會(第3條1項)。通過早期的公眾參與并不能確定規劃草案,因此在能夠吸收各種要求的可塑性高的階段,保障公眾擁有參與和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二,正式的公眾參與階段。在早期公眾參與成果的基礎上最終形成市鎮村規劃草案。這一規劃草案必須和理由書同時向公眾公示1個月。公眾可以針對規劃草案發表不同意見,而市鎮村對此必須陳述理由(第3條2項)。2004年《聯邦建設法》修正案理念上明確“通過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客觀合理性”,明文規定“公眾參與和政府參與有利于對規劃相關的事項進行全面收集和適當評價”(第4a條1項);過去只有針對行政機關(政府)才有義務適時陳述意見,現在這一義務也被引入了公眾參與中(第3條2項2段第2附文)。
2.美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演變在美國規劃權的行使方面,地方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社區組織發揮重要作用]。在美國,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第10條,憲法沒有賦予聯邦政府的權限由州政府保留。警察權(為了公共福利而限制私權的權限)成為城市規劃的法律根據也是歸屬于州地區。因此,郡和市為了行使土地利用規則的權限,州地區有必要制定向郡、市轉讓警察權的授權。商務部部長胡佛,起草了作為州地區標準法的《標準地域制度授權法(1922年)》。各州也紛紛以此為標準制定了州地域授權法。胡佛部長,還制定了另一部州地區標準法《標準城市規劃授權法(1928年)》,該法律制定了規劃委員會的設置、基本規劃、分劃土地規定等相關內容,各州也以此為基準制定了相應的規劃授權法。州的規劃授權法雖然指示了這類基本規劃的制定程序和形式條件,但是其內容是由地方自治體來制定的。所以,基本規劃的內容該如何確定,基準并不明示,也不進行審查,具體實際的判斷都由地方自治體來決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由于氣候溫暖自然資源豐富,從20世紀初期開始人口大量遷入,是一個人口急劇增長的州。2000年超過人口排第二位得克薩斯州的2085萬人以及第三位紐約州的1898萬人,總數達到3387萬人成為人口最多的州。位于加利福尼亞州的圣迭戈市人口達到了122萬人,居全國第七位。人口驟增的結果往往會帶來很多城市規劃方面的問題,城市規劃專家也輩出。目前,美國規劃家協會的成員有3萬人左右,其中5000人以上是加利福尼亞州的設計者。加利福尼亞州的具體情況決定了其城市規劃具有代表,成為本文研究的重點。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規定如下:(1)1927—1953年賦予了所有的市、郡制定基本規劃和設置規劃局的義務。1927年的州規劃法以《標準城市規劃授權法》的草案為基準,根據規劃委員會基本規劃制定了州規劃法。接著在1929年,對設置有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市、郡地區賦予了其制定基本規劃的義務。而且,在1937年對所有的市、郡地區都賦予了制定基本規劃的義務。根據一些州的規劃法,地域制度必須與基本規劃整合一致。1953年加利福尼亞州的規劃法對所有的郡、市制定基本規劃都賦予其相應的義務。而且1955年基本規劃制定了以土地利用和交通為主要要素的內容。(2)20世紀6O年代開始的環境評價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引入。1969年,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導人了環境評估,加利福尼亞州也在1970年制定了加利福尼亞州環境品質法。該制度在開發審查方面賦予其情報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義務。公眾通過居民立法、居民投票以及訴訟,給有關土地利用的決定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州規劃法規定,在選定基本規劃的時候,州規劃法在州規劃委員會的決定之前和市議會決定之前,兩次承擔聽證會的義務。
(二)美國、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1.城市規劃參與主體在西方,公眾參與貫穿了城市規劃的各個層面,其中最有效和廣泛開展的還是在基層規劃的公眾參與。這反映出政府對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宏觀控制的需要,也反映出地區層面規劃才是與公眾生活環境最貼近、利益關系最直接的領域_l6J。在德國地方,當地居民組織和企業成為參與的主體。通常,居民通過地方事務所或者類似居民組織來參與,此時,負責者或者說是管理者就成為居民的咨詢對象,成為政府和當地活動的重要橋梁。在美國,地區的開發與規劃方面具體實際的判斷都由地方自治體來決定,在美國城市規劃過程中,社區組織發揮了主要作用。由于城市規劃的法律根據是歸屬于州地區的,作為州雖然指示了這類基本規劃的制定程序和形式條件,但是其內容是由地方自治體來制定的。所以,對基本規劃的內容該如何確定,基準并不明示,也不進行審查。
2.規劃中公眾參與的程序德國《聯邦建設法》在兩階段中保障了公眾參與,見表1。德國《聯邦建設法》2004年修正法案的理由書在多方面強調“通過所規定的程序保障客觀合理性”。這樣的方向性已經在行政法院的判決中以“適度的程序遵守的意義在于通過滿足程序要求,形成符合客觀法律宗旨的決定”的形式出現。修正法案更加明確了這一觀點,將其作為制度保留下來。具體表現為:第一,城市規劃參與過程中環境報告書的引人。城市規劃公示時所附理由書中也包括了這一環境審查結果的報告,明確了城市規劃中環境保護相關程序。第二,修正法案中明確指出通過程序保障規劃客觀合法性。明文規定“公眾參與和政府參與有利于對規劃相關的項目進行全面收集和適當評價”。過去只有針對行政機關(政府)才有義務適時陳述意見,現在這一義務也被引入了公眾參與中。針對最后階段提出的意見,若非作為規劃者的市鎮村已通過其他渠道了解到的情況,可不予考慮。這一規定意味著政府及公眾必須適時提出意見,使衡量資料的調查、收集更加全面化,如此才能保證客觀正確的衡量結果。在美國各州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劃授權法,在選定基本規劃的時候,依據州的法律,在州規劃委員會決定之前和市議會決定之前,賦予公眾聽證的義務,公眾參與成為這個過程的固定構成因素。州規劃授權法雖然規定了基本規劃的制定的程序和形式條件,但對其內容由地方自治體來決定,除個別要素之外,基本規劃的內容該如何確定,基準并不明確也不進行審查,具體判斷由地方自治體決定。
3.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方式(1)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眾參與主要方式。見表2。(2)正式參與方式與非正式參與方式角度區分。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方式見表3。通過公眾參與方式的比較可以看出,德國以正一70式參與方式為主,強調法律的強制保障作用,特別是通過程序法來保障公眾實體權利的實現;而美國則多采用相對靈活的非正式的公眾參與方式,在法律上進行原則性規定,給實際實行者留下較大的自由選擇空問。
4.美國和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比較的評價從實證的角度,對美國、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主體、參與的程序、參與方式的比較發現,德美兩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存在共同之處也有各自的特點。(1)公眾參與共同性。第一,公眾參與具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第二,參與方式多樣,包括了正式的也有非正式的,如正式方式的程序保障、選舉代表,非正式的印發各種手冊、舉辦會議和展覽會等,使公眾全面、徹底地參與到規劃當中。第三,公眾參與面廣、程度深。從參與主體范圍看,公眾參與不是表面形式上的幾個代表或利益團體參與,而是公眾的普遍參與。從公眾參與階段看,公眾參與不僅體現在規劃編制的各個階段,還表現在規劃的執行階段。(2)公眾參與的差異性。德國城市規劃法的特征是依靠程序確保規劃實體的正當性,強調法律的強制性,通過程序保障實體正義,實現公眾實質性的參與權。而相對美國的城市規劃中就顯得更具靈活性,地方擁有充分的自治權,充分發揮居民組織的作用,運用靈活多樣的參與方式調動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3)公眾參與存在的不足。德國城市規劃法注重程序,通過程序保障公眾參與規劃實體的正當性。通過程序對民主正統性的強化有助于促進居民對規劃的理解和接受,結果是針對城市規劃效果提訟數量減少。同時,由于公眾和公共機關的參與,規劃質量有可能提高。但這一制度能否妥當地發揮作用存在若干前提。如果前提不具備,就會產生許多問題:第一是程序主體——行政機關的態度。若是在形式上或表面性的執行,那么參與徒具形式化,通過程序保障實體正當性的基本理念難以實現。施行司法審查的可能性變小,行政便有了更大的裁度余地,因此極有可能是行政主導下的城市規劃模式的形成。第二是參與程序的充實、活躍化。如果居民對城市規劃不關心,對程序參與缺乏欲望,程序就會變得形式化。與此相關,最近,各國城市規劃、城市形成的文件中,強調居民的活躍化受到關注。例如,最近德國的社會城市方案指出“通過地區實踐可知,確實大多數的市鎮村居民有參與權力,但并未被地區普通居民充分利用”,所以增強居民活躍化成為重要課題。普通公眾的參與欲望并非停止而需要的則是多樣靈活的公眾參與方案的提出。不僅要注重自發參與,而且也要直面居民參與活躍化的問題。考慮到居民參與型的城市行政、城市復興的要求,有必要將以上兩方面都考慮在內。自發性和活躍化的必要錯,形成了德國居民參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相對德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而言,美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法律保障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法律層面進行原則規定,為具體實施中規定了程序性義務,又提供了自由選擇的空間。充分尊重各地方的自治權,社區組織成為公眾參與的主要形式,許多非營利性組織成為政府與居民間的橋梁,在公眾參與中發揮巨大的作用。運用靈活多樣的參與方式保障公眾參與,調動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但是如果沒有權力配給的程序保障,只能是一種形式主義,公眾也不能真正影響規劃的成果。
三、西方城市規劃公從參與與法律制度研究對中國的啟示
中國2O08年實施的《城鄉規劃法》首次在法律層面上確立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制度,公眾參與成為城市規劃的重要環節。在中國,城市規劃參與理論處于傳統的物質規劃向現代規劃理論轉型時期。在制度層面,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法律制度剛剛起步,因而中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范圍和深度應是個逐步擴大和增加的過程。
1.開放規劃信息保障公民盡早參與參與者對特定利益的認識能力、參與過程的學習能力、根據目標選擇手段的行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賴參與者對信息的擁有和控制。只有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才能使公眾真正參與到規劃中來
2.明確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程序和方式通過程序保障實體正義,確保規劃實體的正當性,實現公眾實質性的參與權。借鑒外國的做法采取多種參與方式,除了正式的制度安排外,靈活運用多種非正式方式,增強公眾參與的靈活性與可操作性。
舉辦各種培訓班,進行各類技能培訓,提高移民的勞動技能,提升移民的科學文化素質,讓移民掌握和開發多渠道生產門路和本領,增加創收途徑。移民安置后的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程度也是評價移民生產生活水平的一個重要方面,庫區所在的農村通常都是基礎設施薄弱的地方,交通不暢,上學看病不方便,個別地方用水用電都成問題。通過合理的安置規劃解決移民的基礎設施條件,建設與外界連通的公路,接入電信線路等,讓移民群眾出行方便,購物上學就醫快捷,提高移民生產生活水平。為妥善安置水庫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在其職權范圍內,在減免房屋建設、宅基地使用、農業生產恢復期的稅費,以及在土地劃撥、糧食供應、電價優惠、優先就業等方面給移民以優惠。
2社會經濟發展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給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也帶來了諸多不穩定因素,合理解決工程建設征地移民補償安置中存在的問題,使移民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是考驗移民安置工作的客觀要求。移民群眾在移民工作中付出了許多,對水利水電開發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脫貧致富寄予厚望。地方政府是移民安置“工作主體、責任主體、實施主體”,移民工作的成效與各級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積極投入和有效組織密不可分。地方各級政府在妥善安置移民,解決搬遷、維穩問題,解決庫區移民群眾發展致富和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面臨諸多壓力。雖然水利水電開發對庫區和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具有促進作用,但有時并不十分明顯,由于期望與現實之間的差距,影響了移民群眾的積極性,容易直接導致移民安置進展不順、效果不理想的被動局面。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移民群眾脫貧致富應明確作為水利水電開發重要任務之一,需要進一步落實相關政策及細化配套措施,強調政府職責,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合理地分工協作,才能充分調動各級政府及移民群眾積極性,發揮水利水電開發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3結束語
論文摘要:當前大學生就業難問題與當今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的欠缺不無關系。本文借鑒信息系統面向信息的建模方法IDEFI及目標管理方式對職業決策過程進行了流程式設計,并以此為依托,沿著職業決策的基本過程,探討每一環節可能出現的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典型問題,分析得出大學生自我決策和管理能力包括職業決策能力的缺失是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最后指出目前高校加強就業指導工作的針時性、有效性的重要意義,并提出推進高校就業指導工作針對性、有效性方面的建議。
一、緒論
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職業選擇自由使絕大部分畢業生找到了適合自己發展的職業,但是嚴峻的就業形勢卻讓他們感到了巨大的就業壓力。不容樂觀的是,今后大學生就業競爭將更加激烈。
就業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由全社會整體就業環境不寬松造成的,另一方面則與當今大學生自身的職業規劃不足有著相當的關系。因此對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具有建設性的解決方案,對于高校大學生就業指導工作的順利開展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本論
職業生涯規劃是指個人對自身的主觀因素和客觀環境的分析,確立自己的職業生涯發展目標,選擇實現這一目標的職業以及制定相應的工作、培訓和教育計劃,并按照一定的時間安排,采取必要的行動實現職業生涯目標的過程。
1.認識自我
認識自我指的是從興趣、特長、性格、價值觀、品德,能力等方面深人認識自我。具體包括自己個人的興趣愛好、價值觀、個人的特長、優缺點、學歷和能力、實踐的經驗,還有智商、情商、性格、生理情況等方面。
1.1興趣
調查表明,從事與自己興趣相關的職業,能夠將工作做得更完美,更充分地展現個人才華。因此興趣特別是職業興趣也就成為了個人職業生涯規劃中認識自我這一環節中的重要因素。但是對于畢業生們,常常碰到難以將自己的興趣與職業發展聯系起來的困擾。
l.2價值觀
個人的職業價值觀是工作穩定性和忠誠感的來源。當代部分大學生在擇業的過程中價值觀出現了偏差,如只從個人功利主義、實惠性主義出發的思想,以及典型的眼高手低的作風。因此大學生正確認識自己的個人價值觀并將其融人自身的工作實際中就顯得相當的重要了。
1.3個人能力、技能
關于個人能力、技能方面。個人職業能力即自己能做什么是個人職業成就感的來源。目前在關于大學生就業的過程中,有如下現象:一種是對自己的期望值很高,卻眼高手低;另一種卻是自信心不強,低估了自己的水平;第三種情況是高估了自己的綜合能力,而忽視了職業對專業素養的要求。以上所舉的現象是由于大學生對自身職業能力認識不到位造成的。
要準確地認識自己的職業能力,除了要考慮自身的特長、優缺點、技能外,必要的實踐的經驗還是必不可少,正確認識自己的職業能力,進行適合自己的職業生涯設計,為成功就業作好準備工作。
2.了解社會
了解社會是指通過與親友、老師、同學的溝通,了解他們對自己的看法與期望,了解社會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的要求,使大學生認識社會環境對成長和職業生涯發展的影響,增強自己的社會責任感。
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外圍宏觀環境—家庭的期望、社會的需求、科技的發展、經濟的興衰、政策法律的影響;微觀環境—企業單位對應聘人員的要求、企業的文化、工作崗位的要求等。
2.l對于就業政策和社會環境的認識
隨著就業制度的改革,大學生就業引人了“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機制,大學生可以在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的指導下,根據自己的特長、目標和理想選擇職業。因此,大學生應該全面認識和了解目前所處的社會環境,客觀地分析自身條件,把握就業形勢,進而積極主動地適應社會的需要,才能在工作崗位上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實現自身的價值。
2.2關于對企業和崗位的認識
在就業初期,經常出現大學生不適應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或者工作作風,用人單位抱怨大學生要么稚氣未脫、動手能力差,要么試用下來并不是企業所需的人才。對此,一方面大學生在選擇崗位時要充分了解應聘單位的用人要求、工作風格是否與自己所擁有的或所期待的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提高人際溝通的能力、實際操作能力等綜合素質以縮短適應期,在社會的大坐標中找好自己的定位,畢竟對應聘者某些品質和能力上的要求是大多數企業都共通的。
3.確定職業目標
確定職業目標是指在認識自我,了解社會的基礎上,引導大學生從自身實際和社會需求出發,確立職業發展的方向,明確達到職業目標所需要具備的素質及實現目標所擁有優勢和可能面臨的困難。
主要涉及下幾個方面:設定該目標的原因;達到目標的途徑;達到目標所需的能力、訓練及教育;達到目標可能得到的助力;達到目標可能遇到的阻力。
大學生在確定職業目標過程中所可能產生的兩種情況,即目標過分高于自身能力和目標過分低于自身能力。在此只把目前就業市場中普遍存在的“高期望值”的現象及原因作一分析。造成近幾年來就業壓力較大的原因,有一部分是由于畢業生就業目標過于集中而產生的相對過剩。如在就業地區方面,絕大多數畢業生希望能夠在經濟發達地區的大城市工作;在單位類型方面,畢業生們仍然期望進人大企業工作;而在工資待遇方面,僅有三成左右的學生可以接受2000元以下的底薪。
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寧做鳳尾,不做雞頭”的心理怪圈,放不下思想包袱;二是對目前形勢的錯誤估計,高學歷和高人才并不能劃等號,取得學歷只是取得了某種就業的資格,能否順利就業,以及就業質量如何,要視宏觀環境、個人的才能等方面而定。
4.制定實現目標的計劃
制定實現目標計劃是引導大學生在先前已設定的職業目標的指導下,通過制定大學學習生活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步驟、措施,增強學習自覺性和積極性,使長遠職業目標與大學學習有機銜接,增強學習的目的性。
落實目標措施方面:教育、訓練的安排;獲得發展的安排;排除各種阻力的計劃與措施;爭取各種助力的計劃與措施。
因此大學生要明確自身的職業發展目標,正確考察要達到目標所需的要素特征及自身優勢,制定一套具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有利于職業生涯發展的計劃。
5.采取行動
采取行動是指在確定職業目標并對完成對實現職業目標的措施設計后,落實所決定的或寫簡歷找工作,或考研,或出國深造,或進行職業培訓等一些活動。
6,生涯評估
生涯評估是指引導大學生結合大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和父母、同學、朋友,教師的評價(反饋)對自己職業生涯規劃進行分析,評估,修正。
職業決策過程是一個循環的過程,每個人都會經歷這樣的循環,可能每次的循環所達到的結果不盡相同,可能是進步,可能是倒退。因此在生涯評估的過程中心態要平穩,明確得失,總結經驗教訓,而不是沉迷于一次循環的悲與喜、失與得之間。
三、結論
關鍵詞:城市規劃;城市景觀;地域文化;民間藝術元素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日新月異的現代化建設和社會結構的大幅變異,給人們的物質、精神生活帶來了空前的變化,隨著中國人口數量急劇增長,城市建設的速度和規模也在迅速擴大。然而,當我們置身某城市,除了當地自然景觀和歷史遺留可以讓心靈有一絲傳統文化的安慰和滋養外,其余足以使我們感到強烈的空洞和乏味!尤其是當代眾多城市在規劃建筑上,基本沒有考慮地域文化氣質和民俗藝術元素的滲入,更沒能體現地域文化的特殊性。因其建筑同一性的相互模仿和拷貝,呈現了千城一面的同一模樣,使我們的精神感到無處皈依。中國大部分城市正在像革命一樣瘋狂地抄襲和復制,這樣將導致城市品位的急劇下降。并隨著時間的推移失去城市應有的魅力。
那么,一個好的城市具體應體現在那些方面呢?法國著名的城市地理學家什梅爾說:“城市既是一個景觀,一片經濟空間,一種人口密度,也是一個生活中心和勞動中心,更具體點說,也可能是一種氣氛,一種特征或者一個靈魂。”評價一個好的城市,主要應從城市自然景觀、城市規劃布局、城市人的精神風貌、思想觀念以及政府的管理模式和行政效率等方面人手,而市民行為、文化氛圍,風土人情又是富于特色的城市形象最關鍵的內容。那么,如何在城市規劃建設中充分體現以上內容呢?如何借鑒、融匯地域文化氣質和民俗藝術元素?使民間藝術以嶄新的姿態展現在城市空間的方方面面?如何使城市成為一種景觀,一種具有深層文化魅力的城市?下面,就以甘肅慶陽市為例來論述以上問題:
慶陽市歷史淵源、城市建設規劃及視覺現狀
慶陽市的政治、文化、經濟中心坐落在土地肥沃,植被豐茂的董志塬上,一望無垠的董志塬為城市的基礎建設提供了無限方便。近代慶陽市城市發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隨著社會高速發展也帶來諸多問題。從城市功能上講,慶陽市城市建設從四面八方依次展開,城市格局也在不斷的擴展,為在城市生活的人們提供了一個便捷、暢通的城市環境。遺憾的是,在以經濟發展為主脈的今天,城市在規劃和設計過程中往往忽略了傳統文化和民間藝術的傳承問題。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曾寫道:“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產工具、資本、享樂和需求的集中;而在鄉村里所看到的卻是完全相反的情況:孤立和分散”,并在同一著作中寫道;“城市作為一個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物質和精神生活的集中體現和反射”。那么,如今的城市又是如何體現和反射物質和精神的東西呢?嚴格的講這種反射是一個綜合體,它包括人們的精神風貌、氣質、文明程度、建筑風格和幸福指數等。這里我們只論述在慶陽市城市建筑風格和城市景觀的規劃和設計上融入和體現地域文化氣質和民間藝術元素的必要性。
首先,慶陽是中華民族發祥地之一,歷史悠久,文化源遠流長。遠在20萬年以前,人類就在這里繁衍生息。軒轅皇帝曾在此活動,周朝先祖在此興業,創造了中國古代的農耕文化。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其獨特的黃土高原地域地貌使民間民俗文化資源在這里得以完好保存,原始古樸的民間藝術和濃烈的鄉土文化成為慶陽民俗民間藝術得以延續的基礎。這里悠久的歷史造就了絢麗多彩的民間藝術,其主要文化遺留包括香包刺繡、皮影、剪紙、隴東道情、隴東秧歌、雕塑、編制、軋染、民歌等。其中香包刺繡、皮影、剪紙和隴東道情因其藝術風格獨特,被譽為慶陽民間民俗藝術“四絕”。如何建設魅力的慶陽城市,不但要依托美麗的自然環境資源,更重要的是一定要在建設和整體規劃中體現地域文化氣質和民間藝術元素,因為文化因素對城市經濟社會利益的影響有長期性、間接性和隱蔽性,有時也具有決定性。列寧曾寫道:“城市是經濟、政治和人民的精神生活的中心,是前進的主要動力。”因此,要以研究和挖掘能代表本地域特色的文化符號和視覺識別做為城市整體規劃的首要目標。
其次,城市特色是城市生長的基因,如何保持城市特有的基因,是城市規劃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在規劃中應結合慶陽的自然特點、歷史文脈、建設現狀、文化傳承和主題景觀等。近年來,隨著慶陽經濟的復蘇和對外宣傳力度的加大,同時伴隨著數次相關大型民俗活動的成功舉辦,慶陽已獲得中國民俗學會命名的:中國香包刺繡之鄉、徒手秧歌之鄉、民間剪紙之鄉、窯洞民居之鄉、道情皮影之鄉、周祖農耕文化之鄉、荷花舞之鄉、中國民俗文化及民間工藝美術調研基地、中國民俗藝術教研基地等。問題的焦點正在于:試想,當國內外朋友慕名來到這個文化之都時,首先進入眼簾的是與其他城市并無差異的城市面貌,這所城市并沒有提供與以上稱謂相匹配的視覺識別和信息元素,使人們無法判斷和感知到慶陽獨特的地理地貌和豐富的民間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