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論文8篇

時間:2023-03-17 17: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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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論文

篇1

1.1外資銀行長期以來積累了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資銀行的經營理念是以客戶為中心,以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外資銀行的管理方式靈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場化的、以利潤為導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財務指標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這與中資銀行長期以來受行政干預較多、機制較為僵化相比,顯然更加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作為從事跨國經營的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擁有成熟高效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機制,并能確保在高風險和信息化的經營環境中,防范各種金融風險,實現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經營目標。

1.2外資銀行在體制及經營機制方面的優勢

相對于中資銀行,外資銀行不僅具有高度現代化的公司治理結構,其全能型銀行的體制也占盡了優勢。外資銀行具有經營多元化優勢,歷經多年的發展以及市場經濟的長期運作,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遠遠走在了中資銀行前列,金融品種齊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為儲戶及企業提供廣泛的產品,滿足客戶多元化的要求,大大優于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經營策略明確,管理機制靈活,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商業動機強。同時跨國銀行的全球化經營方式,也為其優勢資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1.3外資銀行提供多樣化的產品,重視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

外資銀行較之中資銀行具有明顯的產品優勢,在信用卡、網上銀行、金融產品創新及中間業務等方面,外資銀行具有強大的實力。這種優勢可以獲得高盈利業務的相當份額,對中資銀行造成很大威脅。外資銀行在科學分析客戶和市場細分基礎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樣化產品,搶占市場先機。以匯豐集團的匯豐銀行和恒生銀行為例,兩家銀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務品種就達上百種,包括外幣存儲戶頭、信用卡、置業計劃、社區發展計劃、貸款、證券投資與交易、債券業務、外匯交易與外匯資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險等服務產品。

外資銀行優勢之一是其金融產品的創新與靈活性優勢。外資銀行根據市場調整產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據利率和匯率等市場信息靈活調整經營策略。而中資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受經營體制制約,客觀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響較大,經營決策時間長,造成經營管理僵化,對客戶需求反映遲鈍。

在品牌建設方面,一些外資銀行已經積累了數百年的信譽,這自然對客戶有相當的吸引力。外資銀行所擁有的良好品牌優勢,是其尚未開展業務就獲得中國民眾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紀末,外資銀行就已在中國開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務。不少知名外資銀行注重產品的標準化和一致性,實施品牌戰略,增強品牌產品在社會公眾中的吸引力。

1.4外資銀行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較高的盈利水平

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多來自發達國家,一般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尤其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些國際大銀行強強聯合,掀起銀行并購浪潮,出現了一批“航空母艦”式的銀行集團。通常外資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遠遠低于中資銀行,資本收益率卻遠高于中資銀行。

近年來,全球排名前20名商業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達12%,資產總額平均增長超過9%,利潤平均增長超過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長15%。而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上述指標明顯不如外資銀行?;鞓I經營是當代各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潮流,它不僅能有效地增強商業銀行對客戶的服務能力,同時可大大提高銀行的資本回報率。在中國開業經營的外資銀行中,大部分具有混業經營的經驗和專門技術。而中資銀行因為種種原因混業經營受到制約,加之創新能力及服務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與外資銀行有較大差距。

1.5外資銀行在服務手段及服務方式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

外資銀行不僅擁有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以計算機網絡為基礎建立共享的客戶檔案庫,對客戶進行個性化服務,而且擁有遍及世界的機構網絡體系,能實現國內外聯合資金的自由劃撥,可憑借快捷的資訊渠道為客戶提供全球24小時金融市場服務。這種技術優勢及服務手段的優勢對中資銀行構成強有力的挑戰。

外資銀行普遍應用先進的電子和網絡技術,大量采用電腦設備和自助終端,如ATM機、存款機、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及無人銀行等,自助式服務占了銀行服務很大的比例,使客戶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都得到銀行服務。自助銀行服務為銀行節省了大量的人力費用,延伸了銀行的服務職能。

外資銀行長期以來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服務質量吸引客戶。第一,提供統一標準的服務,使客戶無論何時何地都能享受到銀行同樣的優質服務。例如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的許多分行都是敞開式辦公,客戶到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辦理業務,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銀行服務。第二,外資銀行通過客戶信息管理系統鑒別客戶價值,確定重點服務的客戶群體,提供差異化和個性化服務。如花旗銀行對中高收入階層提供支票帳戶、周轉卡、優先服務花旗金卡等;匯豐銀行開立“卓越理財”賬戶的客戶,均可在貴賓室享受銀行的特殊服務。

2中資銀行的競爭優勢

2.1中資銀行擁有本土經營的獨特優勢

長期以來,中資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建立了遍布城鄉的密集網點體系。開展零售業務要求機構網點的支持,而外資銀行在這方面無法和本地銀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區,零售業務仍將掌握在本地銀行手中。中資銀行客戶資源廣泛,大都建立了相對穩定的龐大客戶群體和銀企合作關系,外資銀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內趕上。人民幣的同城清算、跨系統清算網絡也已基本完善,匯路暢通,擁有遍布全國的經營網點和完善的業務體系,外資銀行難以企及。

2.2中資銀行擁有國家信譽優勢

中資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競爭優勢是有國家信譽作后盾,在我國目前的國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譽度高,抗風險能力較強。此外,中資銀行相對熟悉中國國情,了解中國各個層次不同消費群體的消費特征和心理,這也是外資銀行的欠缺之處,外資銀行對本土經濟、人文環境等缺乏足夠了解,在業務發展的初期,必將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短板”。

2.3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同享國民待遇,可以改變中資銀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勢競爭地位

目前,外資銀行在中國可以享受免征或減征營業稅、所得稅等稅收優惠,相對削弱了中資銀行的競爭力。2006年底中外資銀行稅負水平統一,中外資銀行稅負歧視問題不復存在。此外,外資銀行在一些業務收費、業務范圍、監管標準等方面享有超國民待遇,中資銀行管制相對較嚴。在不久的將來,中外資銀行的市場環境將趨于公平,中資銀行的競爭力也將進一步提升。

3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的具體競爭分析

3.1在高端客戶方面的激烈競爭

長期來看,外資銀行在機構網點上不可能與中國銀行相比,但外資銀行可能針對高收入人士,通過個人理財服務、信用卡業務、網上銀行業務、電話銀行業務、家居銀行業務等,擴大其對私業務的輻射面,以高新技術手段不斷取代傳統的銀行柜臺業務,吸引外幣和人民幣儲蓄存款。

在個人銀行業務方面,隨著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從投資推動型向個人消費驅動型的轉變,消費融資者和消費者信貸將成為中國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為富有的個人提供服務將成為外資銀行的重要目標市場。零售市場中的某些領域,諸如信用卡、汽車信貸或抵押貸款也已成為外資銀行與其中資伙伴合作的目標。

在批發業務方面,外資銀行的目標企業客戶主要是資金量較大,市場前景看好的企業,跨國企業、三資企業、中國的外向型企業、大型集團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業將成為外資銀行爭奪的重點。目前,160多家外資銀行在華機構中的絕大多數,其客戶對象仍然主要是三資企業,而且主要是外資銀行所在國或地區的對華投資和跨國公司,大致比例為50%~60%。中國加入WTO之后,它們的競爭對象將逐步向國內優質客戶擴展。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外資銀行不是謀求為所有客戶提供普遍服務,而是進行市場細分,鎖定自己的目標客戶,將資產投向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企業,將有限的資源集中于優質的高端客戶。通過掌握20%的高端客戶來獲取80%的行業利潤。

從服務理念來看,中外資銀行并無差別,都強調以客戶為中心,為客戶創造價值,但在服務質量的管理、標準的制定,特別是在將服務質量的管理與績效考核結合上,外資銀行具有明顯的優勢。正是由于外資銀行擁有一套嚴格而有效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資銀行能為客戶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務,從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戶并提高客戶的忠誠度。

3.2在中間業務、創新業務等高端業務方面的競爭

目前,中國正處于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的過程中,雖然已經出現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對中資銀行混業經營的限制尚未解除。當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業務比較單一。外資銀行作為其利潤增長的重要來源的中間業務品種豐富,相比之下,國內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滯后,品種少,檔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資銀行在已開展的一些中間業務如國際結算等方面顯露出強勁的競爭力,國際結算業務的市場份額已達到40%左右。外資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尤其是國際卡業務方面將會對中資銀行形成強有力挑戰。在信息咨詢、投資理財等中間業務方面,外資銀行除繼續穩定原有客戶之外,將特別重視為中國國內客戶提供服務。實際上,目前外資銀行已經在大力開拓其具有優勢的投資財務咨詢與管理、證券發行與交易等業務,而中資銀行則顯得行動遲緩。外資銀行特別注重優先發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間業務,以及其他不占用資產但收益甚高的投資銀行業務,如投資管理、財務咨詢與管理、資產管理業務、證券發行與交易等。

大多數在華外資銀行都屬于混業經營的模式,各外資銀行在開展企業流動性資金管理、財務服務及咨詢等方面擁有集團優勢。外資銀行集團可以通過旗下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銀行等提供一攬子產品服務來吸引客戶。正是由于外資銀行所具有的集團綜合經營優勢,使其相對于中資銀行不但在已有產品的質量和數量上具有優勢,還在金融創新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憑借這些行業經驗,外資銀行如果能夠開發出適應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不但能吸引客戶,還將大幅度降低成本,這對拓展其發展空間具有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1李國欣.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競爭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3(12)

篇2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改革開放主要是商品市場的開放。與中國民族工業發展水平相比較,中國民族金融業與西方先進國家的差距較大。金融市場開放的時間短,范圍較窄,而且外資金融機構是無形的,國際資金的調動、金融資產的轉移、日常金融服務的提供都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情況下進行。從外資銀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資金的融通和國際結算等服務,獲得的管理經驗并不多。

上世紀80年代初,外資銀行進入臺灣,雖然受每年只能開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們一邊建設分支行,一邊開展并購擴展市場份額,取得長足發展。以花旗銀行為例,到90年代末,成為臺灣最賺錢的銀行,在2003年以前,是臺灣發卡量最大的銀行。

1979年,第一家外資銀行——日本輸出入銀行經批準設立北京代表處。1982年,我國開始引進外資金融營業性機構的試點,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被批準在深圳設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同時,取消了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服務對象的限制,允許在上海、深圳、天津、大連4個城市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并正式經營人民幣業務。2004年深圳成功引進美國新橋投資集團,成為國內首家外資第一大股東的中資銀行。2005年12月1日,銀監會宣布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地企業的人民幣業務。至2006年末,22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5個城市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個國家和地區的186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4個城市設立了242家代表處。在中國加入WTO的過渡期內,外資銀行主要經營指標的增速快于中資銀行。在我國經濟金融發達地區的銀行業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經成為中國外匯市場上最積極、最活躍的參與者。

在經歷了WTO規則對銀行業五年的保護期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只有外資法人銀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國全面經營人民幣業務。但如果是外資銀行分行,則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對普通居民還設有其吸收的人民幣定期存款不少于100萬元的門檻。2007年3月20日,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和花旗銀行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在中國從事全面外匯和人民幣業務,29日他們獲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法人銀行營業執照,已于4月2日開業。9月2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匯豐銀行、東亞銀行、星展銀行、渣打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瑞穗實業銀行、華一銀行、恒生銀行、廈門國際銀行9家在華外資銀行法人機構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正式成員。這表明外資銀行從此可以享受和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資銀行獲得銀監會批準,將其國內分行改制為外資法人銀行并開展相關業務。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業競爭中的優劣分析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競爭優勢

1.外資銀行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是參與我國市場競爭的根本保證。

2.外資銀行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完善的服務方式。外資銀行對各種服務做得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資銀行的服務就相對滯后,軟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資銀行具有靈活的經營機制。中資銀行是告訴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資銀行則是告訴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發揮。

4.外資銀行在高端個人客戶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明顯。外資銀行在進入中國的幾年間,除了外籍客戶群之外,積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戶群,通過開設支行和各種理財中心進軍個人高端客戶市場,為富??蛻籼峁┝可矶ㄖ剖降耐顿Y理財服務。為了獲得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戶很可能向外資銀行分流,他們愿意支付相對高昂的費用來換取更好的產品和服務。

5.外資銀行產品品種多。國外幾乎每個貸款人都能選擇到有針對性的個貸產品,而且外資銀行在為客戶定制貸款品種時,將按揭貸款與理財等服務結合起來,而國內銀行這些業務卻很少。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遇到的問題

1.中國的利率非市場化。在國外,銀行可以通過市場化的利率對不同客戶區別對待,特別是可以對優質客戶提供更大的優惠空間;而目前在國內并沒有實現利率市場化,各家銀行的利率水平相差無幾。如果與中資銀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勢必讓外資銀行失去一大競爭武器,抹殺了外資銀行的部分優勢。

2.網點布局滯后。零售業務網點是其形成規模的重點,目前外資銀行僅在國內大型發達城市設有分行或辦事處,網點布局在短期內無法達到中資銀行的狀態。隨著入世過渡期的結束,外資銀行正加速其在中國的業務網點布局,表現出了強烈的搶占市場意識。而中資銀行機構網點、自助設備眾多,高效便捷。

3.中資銀行原有業務關系深厚。中資銀行本土經營歷史悠久,地緣優勢明顯,客戶群體廣泛,民眾基礎雄厚。房貸業務特別是按揭業務需要很豐富的業緣關系,在與開發商、二手房中介機構的合作關系上,初來乍到的外資銀行無疑有著天然的劣勢,雖然有一些高端項目已經請外資銀行介入,但從覆蓋面上也是遠遠不夠的。

4.中資銀行與政府關系密切。中資銀行有政府信譽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長期為國內提供服務,具有品牌優勢和競爭優勢。外資銀行多是股份制銀行,沒有國家財政作為堅強后盾。已經習慣于把中資銀行與政府掛鉤的中國百姓,總覺得還是中資銀行可靠。風險性也是中國百姓選擇金融產品的重要原因。

5.服務費用高。外資銀行原有的客戶大多是外籍客戶和中國部分高端客戶。伴隨著高品質服務產品的就是高額的服務費用,相對于中資銀行的低費用,外資銀行讓不少中國消費者望而卻步。

6.國內法規的制約。根據《條例》的要求,法人外資銀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要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外資銀行真正全面大規模進入人民幣業務市場還需要一段時間。

⒎中資銀行綜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資銀行積極探索,加強向外資銀行學習綜合經營的經驗,資本資產的規模和質量、內部治理機制健全完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顯著的提升,競爭實力壯大。

三、外資銀行向中資銀行帶來的挑戰

《條例》正式實施后,法人外資銀行可以與中資銀行一樣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分行也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將憑借其綜合競爭優勢,給中資銀行帶來巨大的沖擊:

(一)金融人才的挑戰。外資銀行首先引進的是金融人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都是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大型銀行,他們為了在中國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一方面會把國外優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國;另一方面會采取掠取中資銀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國培訓及優越的環境來吸引中資銀行高素質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資銀行優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資銀行的競爭力。外資銀行要想真正進入我國市場,其自身必須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外,絕大多數員工都應該來自國內,中資銀行中的人民幣業務人才將成為其“獵取”的重要目標。主要的對象:有業務經驗、客戶關系和社會關系的銀行業務骨干;銀行外派的歸國人員;受良好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學成歸國的中國留學生。

(二)市場份額的挑戰。外資銀行不但在外匯存貸款業務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也將在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市場競爭中極大地擠占中資銀行的市場份額,大幅降低向中資銀行的貸款以解決人民幣資金來源的依賴程度,使中資銀行人民幣存貸款業務受到極大沖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資金市場、外匯市場、電子商貿市場、沿海市場是外資銀行力爭占領的市場。他們無需擁有龐大的員工隊伍和廣布的網絡系統,就可以爭取較大的市場份額。

(三)客戶的挑戰。外資銀行利用其綜合優勢,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客戶資源爭奪戰,從而分流中資銀行的資金來源。外資銀行爭取的客戶主要有:1.公司客戶:重要行業的大企業、跨國公司、有規模的民營企業;2.機構客戶: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基金等;3.個人客戶:我國10%的人占有約66%的儲蓄額,所以外資銀行開拓業務時,會將主要精力放在爭取發達地區的重點客戶。2007年3月28日,中國銀行設在京、滬的私人銀行專屬網點正式對外營業,標志著中資銀行首次涉足私人銀行業務,是銀行業全面開放后,中行競爭高端客戶戰略的一部分。與外資銀行一樣,100萬美元是客戶走進私人銀行專區的金融資產“門檻”。

(四)競爭手段的挑戰。在與中資銀行處于同一起跑線后,外資銀行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豐富實用的理財產品、發達的科技網絡、高超的風險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務管理規范等多項具有優勢的競爭手段給中資銀行帶來極大的挑戰。

(五)經營方式的挑戰。中資銀行是分業經營,外資銀行是混業經營。外資銀行將憑借其多年的業務經驗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混業經營,對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產生了巨大的競爭壓力。

(六)中間業務的挑戰。國際發達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歷史時間長、成熟經驗多,中間業務收入占到營業收入的40%以上。外資銀行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不僅與中資銀行搶奪零售業務,而且會向批發業務以及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進軍。中資銀行雖然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起就加大了發展中間業務力度,但與外資銀行相比,無論是在理念還是在實際運作中差距都很大。

篇3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市場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改革開放主要是商品市場的開放。與中國民族工業發展水平相比較,中國民族金融業與西方先進國家的差距較大。金融市場開放的時間短,范圍較窄,而且外資金融機構是無形的,國際資金的調動、金融資產的轉移、日常金融服務的提供都在看不見、摸不著的情況下進行。從外資銀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資金的融通和國際結算等服務,獲得的管理經驗并不多。中國

上世紀80年代初,外資銀行進入臺灣,雖然受每年只能開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們一邊建設分支行,一邊開展并購擴展市場份額,取得長足發展。以花旗銀行為例,到90年代末,成為臺灣最賺錢的銀行,在2003年以前,是臺灣發卡量最大的銀行。

1979年,第一家外資銀行——日本輸出入銀行經批準設立北京代表處。1982年,我國開始引進外資金融營業性機構的試點,香港南洋商業銀行被批準在深圳設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同時,取消了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服務對象的限制,允許在上海、深圳、天津、大連4個城市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并正式經營人民幣業務。2004年深圳成功引進美國新橋投資集團,成為國內首家外資第一大股東的中資銀行。2005年12月1日,銀監會宣布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地企業的人民幣業務。至2006年末,22個國家和地區的74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5個城市設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個國家和地區的186家外資銀行在中國24個城市設立了242家代表處。在中國加入WTO的過渡期內,外資銀行主要經營指標的增速快于中資銀行。在我國經濟金融發達地區的銀行業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經成為中國外匯市場上最積極、最活躍的參與者。

在經歷了WTO規則對銀行業五年的保護期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規定只有外資法人銀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國全面經營人民幣業務。但如果是外資銀行分行,則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對普通居民還設有其吸收的人民幣定期存款不少于100萬元的門檻。2007年3月20日,匯豐銀行、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和花旗銀行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在中國從事全面外匯和人民幣業務,29日他們獲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法人銀行營業執照,已于4月2日開業。9月21日,中國銀行業協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匯豐銀行、東亞銀行、星展銀行、渣打銀行、三菱東京日聯銀行、瑞穗實業銀行、華一銀行、恒生銀行、廈門國際銀行9家在華外資銀行法人機構成為中國銀行業協會正式成員。這表明外資銀行從此可以享受和中資銀行同等的國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資銀行獲得銀監會批準,將其國內分行改制為外資法人銀行并開展相關業務。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業競爭中的優劣分析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競爭優勢

1.外資銀行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這是參與我國市場競爭的根本保證。

2.外資銀行具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和完善的服務方式。外資銀行對各種服務做得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資銀行的服務就相對滯后,軟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資銀行具有靈活的經營機制。中資銀行是告訴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資銀行則是告訴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發揮。

4.外資銀行在高端個人客戶市場上的競爭優勢明顯。外資銀行在進入中國的幾年間,除了外籍客戶群之外,積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戶群,通過開設支行和各種理財中心進軍個人高端客戶市場,為富??蛻籼峁┝可矶ㄖ剖降耐顿Y理財服務。為了獲得更好的產品和服務,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戶很可能向外資銀行分流,他們愿意支付相對高昂的費用來換取更好的產品和服務。

5.外資銀行產品品種多。國外幾乎每個貸款人都能選擇到有針對性的個貸產品,而且外資銀行在為客戶定制貸款品種時,將按揭貸款與理財等服務結合起來,而國內銀行這些業務卻很少。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遇到的問題

1.中國的利率非市場化。在國外,銀行可以通過市場化的利率對不同客戶區別對待,特別是可以對優質客戶提供更大的優惠空間;而目前在國內并沒有實現利率市場化,各家銀行的利率水平相差無幾。如果與中資銀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勢必讓外資銀行失去一大競爭武器,抹殺了外資銀行的部分優勢。

2.網點布局滯后。零售業務網點是其形成規模的重點,目前外資銀行僅在國內大型發達城市設有分行或辦事處,網點布局在短期內無法達到中資銀行的狀態。隨著入世過渡期的結束,外資銀行正加速其在中國的業務網點布局,表現出了強烈的搶占市場意識。而中資銀行機構網點、自助設備眾多,高效便捷。

3.中資銀行原有業務關系深厚。中資銀行本土經營歷史悠久,地緣優勢明顯,客戶群體廣泛,民眾基礎雄厚。房貸業務特別是按揭業務需要很豐富的業緣關系,在與開發商、二手房中介機構的合作關系上,初來乍到的外資銀行無疑有著天然的劣勢,雖然有一些高端項目已經請外資銀行介入,但從覆蓋面上也是遠遠不夠的。

.中資銀行與政府關系密切。中資銀行有政府信譽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長期為國內提供服務,具有品牌優勢和競爭優勢。外資銀行多是股份制銀行,沒有國家財政作為堅強后盾。已經習慣于把中資銀行與政府掛鉤的中國百姓,總覺得還是中資銀行可靠。風險性也是中國百姓選擇金融產品的重要原因。

5.服務費用高。外資銀行原有的客戶大多是外籍客戶和中國部分高端客戶。伴隨著高品質服務產品的就是高額的服務費用,相對于中資銀行的低費用,外資銀行讓不少中國消費者望而卻步。

6.國內法規的制約。根據《條例》的要求,法人外資銀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要滿足“開業三年,連續兩年盈利”的條件,外資銀行真正全面大規模進入人民幣業務市場還需要一段時間。

⒎中資銀行綜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資銀行積極探索,加強向外資銀行學習綜合經營的經驗,資本資產的規模和質量、內部治理機制健全完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顯著的提升,競爭實力壯大。

三、外資銀行向中資銀行帶來的挑戰

《條例》正式實施后,法人外資銀行可以與中資銀行一樣全面從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分行也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將憑借其綜合競爭優勢,給中資銀行帶來巨大的沖擊:

(一)金融人才的挑戰。外資銀行首先引進的是金融人才。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都是在國際上有競爭力的大型銀行,他們為了在中國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一方面會把國外優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國;另一方面會采取掠取中資銀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國培訓及優越的環境來吸引中資銀行高素質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資銀行優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資銀行的競爭力。外資銀行要想真正進入我國市場,其自身必須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外,絕大多數員工都應該來自國內,中資銀行中的人民幣業務人才將成為其“獵取”的重要目標。主要的對象:有業務經驗、客戶關系和社會關系的銀行業務骨干;銀行外派的歸國人員;受良好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學成歸國的中國留學生。

(二)市場份額的挑戰。外資銀行不但在外匯存貸款業務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也將在人民幣存貸款業務的市場競爭中極大地擠占中資銀行的市場份額,大幅降低向中資銀行的貸款以解決人民幣資金來源的依賴程度,使中資銀行人民幣存貸款業務受到極大沖擊。資本市場、貨幣市場、資金市場、外匯市場、電子商貿市場、沿海市場是外資銀行力爭占領的市場。他們無需擁有龐大的員工隊伍和廣布的網絡系統,就可以爭取較大的市場份額。

(三)客戶的挑戰。外資銀行利用其綜合優勢,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客戶資源爭奪戰,從而分流中資銀行的資金來源。外資銀行爭取的客戶主要有:1.公司客戶:重要行業的大企業、跨國公司、有規模的民營企業;2.機構客戶: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基金等;3.個人客戶:我國10%的人占有約66%的儲蓄額,所以外資銀行開拓業務時,會將主要精力放在爭取發達地區的重點客戶。2007年3月28日,中國銀行設在京、滬的私人銀行專屬網點正式對外營業,標志著中資銀行首次涉足私人銀行業務,是銀行業全面開放后,中行競爭高端客戶戰略的一部分。與外資銀行一樣,100萬美元是客戶走進私人銀行專區的金融資產“門檻”。

(四)競爭手段的挑戰。在與中資銀行處于同一起跑線后,外資銀行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豐富實用的理財產品、發達的科技網絡、高超的風險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務管理規范等多項具有優勢的競爭手段給中資銀行帶來極大的挑戰。

(五)經營方式的挑戰。中資銀行是分業經營,外資銀行是混業經營。外資銀行將憑借其多年的業務經驗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混業經營,對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產生了巨大的競爭壓力。

(六)中間業務的挑戰。國際發達銀行開展中間業務歷史時間長、成熟經驗多,中間業務收入占到營業收入的40%以上。外資銀行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不僅與中資銀行搶奪零售業務,而且會向批發業務以及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進軍。中資銀行雖然自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起就加大了發展中間業務力度,但與外資銀行相比,無論是在理念還是在實際運作中差距都很大。

篇4

關鍵詞外資銀行;監管;金融監管

截至2007年5月末。共有42個國家在華設立了75家外國銀行。在25個城市開展業務。已批準改制的外資法人銀行12家,外資銀行的營業性機構186家。其中,改制后的法人銀行分行79家,外國銀行分行95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外商獨資銀行7家,財務公司2家,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86家,法人銀行12家,16家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提升國內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水平,促進中資銀行的發展,加快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大規模進入。必將對我國的銀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秩序甚至金融安全產生重大影響。鑒此,我國應加快與外資銀行相關的政策調整、體制改革和宏觀管理工作,尤其應當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

外資銀行是東道國引進的具有外國資本的銀行。外資銀行監管是指從東道國的角度出發,金融主管機關及其執行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際公約對外資銀行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經營和市場退出等進行監督和管理,促使其合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具體來說,外資銀行監管由監管主體、監管對象、監管目標及監管方式四個基本要素構成。

(一)外資銀行監管的經濟學理論基礎

世界各國在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和理論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眾多的經濟學理論,為外資銀行監管奠定了理論基礎。

1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理論

金融體系的內在脆弱性即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金融體系不穩定性假說是指私人信貸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和相關貸款者具有某種內在特性,即這些機構不斷經歷著危機和破產的周期性波動。這些金融機構的崩潰會傳導到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并產生總體經濟水平的下降。該理論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Veblon)提出,但人們公認系統地提出金融體系內在不穩定理論的是海曼·明斯基(HymanPMinsky),他認為,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信用創造機構和其他相關貸款人的內在特性引起信貸資金供求不平衡。這樣就會導致金融危機,使銀行經歷周期性危機和破產風潮。另一經濟學家查爾斯·金德爾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也從周期性角度來解釋金融體系風險的孕育和發展。他認為宏觀金融風險的產生與積累是不同經濟人非理性或非均衡行為的結果。

2社會利益理論

社會利益理論亦被稱為市場調節失效論。該理論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危機時期。當時人們迫切要求政府通過金融監管來改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低效率和不穩定狀態,并恢復公眾對國家貨幣和金融機構的信心。社會利益論認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由于市場價值規律的作用,競爭的結果會使社會利益最大化。但市場不能在競爭方式下運轉即市場失靈時。必須有一種降低或消除同市場機制失靈相聯系的手段,這種手段就是管制。市場機制失效的原因在于市場本身具有市場缺陷。從金融市場看,其市場缺陷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銀行業的不完全競爭性,即金融機構的競爭與其他行業一樣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問題。第二,銀行的負外部性。銀行的負外部性包括一家銀行機構破產導致多家銀行機構破產的連鎖反應的系統失靈風險以及由于過度競爭造成一般貸款標準和利率的降低的傳染效應。第三,信息不對稱。一般說來,在金融市場上存在兩方面的信息不對稱:一是在存款市場上,存款人難以了解銀行的經營管理和資產組合狀況,存款人在信息方面相對于貸款人處于劣勢。二是在貸款市場上,由于借款人對其投資的項目擁有更多的信息。銀行難以準確認定借款人具體投資項目風險的高低而相對借款人處于信息劣勢。因此。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金融體系的信息不完備和信息不對稱。

(二)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價值分析

法律價值是指作為客體的法律對于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程度。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反映了各個國家和國際社會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價值追求。從法理上分析,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主要體現了以下價值目標:

1秩序價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通過對外資銀行監管,加強外資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以及來自政府管制、行業自律、市場約束等外在控制機制來維護東道國、母國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市場秩序。同時,通過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明確金融監管當局的組織體系、職責、運轉程式等,實現對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從而進一步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2安全價值

安全價值是指法律能夠直接確認和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自由等。滿足人們的安全需要。外資銀行的經營活動是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交易活動比一般國內銀行更為復雜,也面臨更多的經營風險,必須通過監管立法保證其交易的安全性,從而保證外資銀行資產和廣大客戶及存款人信用的安全。同時。由于金融市場固有的市場缺陷。金融體系特別是銀行體系容易面臨系統風險,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還可能導致東道國整個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國際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通過外資銀行向東道國傳遞也會給東道國的銀行體系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威脅。與此同時,外資銀行的自身經營安全對母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也有一定的影響。因此。各國為了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都要對外資銀行進行法律監管,用法律手段調整跨國銀行與其他社會主體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3效益價值

效益價值是指法律能夠使社會和人們以較少或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外資銀行風險監管追求的效益價值主要是一種經濟效益價值,同時強調社會效益價值。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經濟效益價值在于: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內容安排須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須注重成本—效益的比較,降低監管成本,引導外資銀行資源的優化配置。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社會效益價值在于:通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障國家經濟的整體利益;通過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加強外資銀行的信息披露,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的利益,維護社會公正。

雖然各個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價值追求在實踐中存在著差異,同時,一國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其外資銀行監督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也有所不同,但秩序價值、安全價值、效益價值卻是大多數國家金融監管立法的法律價值追求。

二、外資銀行法律監管的國際合作——巴塞爾體制及其對我國的實踐意義轉)巴塞爾體制主要內容

上個世紀70年代早期發生的一系列跨國銀行危機。加深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對監管合作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1975年,西方“十國集團”在瑞士的巴塞爾聚會,正式成立了“銀行規章條例及監管辦法委員會”(CommitteeonBankingRegulationsandSuper-V‘lSOryPractices)。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現已更名為“銀行監管委員會”(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lon)。巴塞爾委員會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銀行監管合作的正式開始。巴塞爾體制主要確立了以下原則:

1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原則

在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加強跨國銀行監管國際合作,協調東道國與母國各自對跨國銀行進行監管的責任是巴塞爾委員會的重要工作。1975年《對銀行的國外機構監管原則》規定:任何銀行的國外機構都不能逃避監管,母國與東道國對銀行共同承擔監管的責任,東道國有責任監督在其境內的外國銀行;東道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流動性和外國子行的清償能力,母國監管外國分行的清償力和外國子行的流動性;東道國與母國的監管當局之間要相互交流信息并在銀行檢查方面密切合作。監管合作要克服銀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總行直接對其國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否則東道國監管當局可以代為檢查。

1983年。巴塞爾委員會在1975年協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吸收了銀行“并表監管法”,并對母國與東道國職責進行了適當的劃分。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的《跨國銀行行業監管》,為母國并表監管的實施提供了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案。

2資本充足率原則

1988年《關于統一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也即《巴塞爾協議》,其基本精神是要求銀行監管者根據銀行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構成,并依照其承擔風險的程度規定最低資本充足率,建立風險加權制。該協議要求資本充足率,即銀行總資本與總加權風險資產的比率應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比重不得低于4%。在2004年6月通過的《統一資本標準和資本框架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中確立了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市場紀律。

3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彌補了母國統一監管原則和并表監管法的缺陷,制定了有效監管體系的25條基本原則,即核心原則。這些原則強調跨國銀行業務應實行全球統一監管;應對銀行業進行全方位的風險監控;將建立銀行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

(二)巴賽爾協議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意義

我國是巴賽爾協議的簽字國,但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的特殊情況和我國目前仍處于發展中國家的現狀,我國政府宣布暫不執行巴賽爾協議,這是我國政府目前關于開放金融市場的正確選擇。巴賽爾協議是西方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立場考慮的結果。而且跨國銀行的母行大多數設在巴賽爾成員國,因此,巴賽爾協議的一些原則更符合其成員國的利益。同時,巴賽爾協議成員國都具有非常成熟的跨國銀行管理經驗。但是,巴賽爾協議畢竟是目前跨國銀行監管方面最有影響力、適用范圍最廣、最有成效的監管指標和原則,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逐漸地與巴賽爾協議的規范原則接近并吸收為本國的監管制度。在對待巴賽爾協議的立場上,我國應該從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對其內容予以取舍。

就我國目前的銀行業來講,無論是在管理體制方面,或是組織模式、資本狀況、法律地位、經營等方面,與西方國家相比,均有所不同,但這并不足以成為我國不實施巴塞爾協議的理由。這不僅是因為作為國際金融體系統一國際規范和準則的巴塞爾協議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所帶來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同時,實施巴塞爾協議也是深化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建立一個健全的金融法規體系。推動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化與國際合作,促進我國銀行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及其完善

我國的外資銀行立法經歷了一個長期發展的歷史過程。從外資銀行的專門立法看,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國務院2006年11月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及銀監會同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4月30日的《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審計管理辦法》,1999年5月6日的《外資銀行外部審計指導意見》;銀監會于2003年12月8日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4年3月8日的《外資銀行并表監管管理辦法》等。除上述專門立法外,我國還相繼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這些相關立法與專門立法一起共同構成了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其中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的基本法律規范。適應了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新形勢。

雖然我國已確立了較為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法律框架,對于外資銀行的監管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法律法規中。關于法律監管目標的規定不明確。第二,中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立法層次較低,缺少高層次立法,對法的效力和執行有一定影響。第三,在現有的法律監管體制上,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這三個部門的職能缺乏嚴格科學的界定。第四。外部審計的社會監督作用尚有待于進一步發揮和加強。

針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應當完善相關立法和相應機制,提高外資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進一步防范和控制外資銀行的金融風險。(一)明確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

明確金融監管目標是實現監管高效率和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就其他國家來看,大多數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目標都有明確的規定。以美國為例,美國《聯邦儲備法》第一條明確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建立美國境內更有效的銀行監管制度”。其具體目標為:一是維護公眾對一個安全、完善和穩定的銀行系統的信心;二是建立一個有效的、有競爭力的銀行系統服務體系;三是保護消費者;四是允許銀行體系適應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我國現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標未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在《條例》的第一條說明:“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銀行業的穩健運行,制定本條例?!边@種監管目標的缺失與模糊必然造成在監管中缺乏明確的指導思想。從而不利于對外資銀行的監管。

從外資銀行監管的實踐及其本質要求來看,筆者認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所要達到的目標應是多層次的有機組成的體系。該體系主要應包括下列內容:第一,維護外資銀行的穩健運營。該目標有助于維護整個銀行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進而最大程度地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存款人的利益。第二,維護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存款人、投資人和其他社會公眾在信息取得、資金規模、經濟地位等各方面相對于金融機構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對社會弱勢群體利益的特殊保護,已日益成為世界各國金融立法關注的重點。第三,促進內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內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是外資銀行穩建運營的重要保證。

(二)完善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體系及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機制

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存在諸多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外資銀行監管法律體系的完善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和WTO規則要求,有計劃、有步驟地出臺一些新的金融法律法規。二是完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o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我國對外資銀行進行調整的專門立法。但有些內容尚缺乏操作性,例如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及交易關聯等制度還需進一步細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完善外資銀行的相關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場準入制度、銀行保密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最后貸款者制度、審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為外資銀行的有效監管提供制度支持。四是在外資銀行監管體系的完善中。應當提高立法技術。使各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之間相互銜接。以實現法制的統一性并便于執法者的操作。

我國目前尚未實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監管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進行。而對外資銀行而言,雖然其在中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專門從事銀行業務,但其母國總行多為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它可以通過從事不同業務的分支機構來實現混業經營。這就要求金融行業監管的協調合作。但我國現階段銀監會與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調機制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三大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業務上的分工和協作也缺乏有效的約束機制。為了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合理、公正透明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實現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制度化、規范化運作,應該由國務院制定相關條例對現有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運作機制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三)加強對外資銀行的外部審計監督

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法對金融機構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隨著國內國際業務復雜性的不斷增加。外部審計師對銀行公布的財務會計報表是否“真實而公正”地反映了銀行的財務狀況以及報表報告期的銀行經營情況的審計作用也越來越重要。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利用外部審計師的作用已經成為對外資銀行監管的一種發展趨勢。198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與國際審計委員會聯合《銀行監管者與外部審計師之間的關系——關于審計的國際宣言》,對銀行監管者的作用、外部審計師的作用、監管者與審計師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該宣言對于東道國與母國監管當局對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的監管提供了很好的藍本。

外部審計師對外資銀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進行審計,有助于利害相關者對外資銀行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風險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確判斷,增強其在資金、管理、業務和信用方面的透明度。有效的外部審計監督對外資銀行不穩妥的業務活動和不健全的內控機制無疑會起到警示、遏制和督促的作用。從而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的發生。

篇5

市場準入問題是世貿組織法律體制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尤其是在金融服務領域,有關外國金融機構準入法制沖突上的協調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內容,這在各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涉及外資銀行的法律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問題上,結合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了修改。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沒有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得到體現,而是由國務院通過并的《外資金融機構條例》(簡稱《條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來規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開始重構既有的市場準入制度,2002年2月1日新的《條例》實施,標志著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開始逐漸走向進一步的規范化、透明化、國際化。在《條例》實施后不久,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27日頒發了《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代了過去的《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并于2002年7月18日起實施。新近出臺的法律文件中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規則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有諸多需要進一步完善之處。

市場準入法制的完善應該遵循國民待遇原則

在法制創制的價值取向上,應該堅持遵循世貿組織的法律原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原則,避免對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上給予歧視,也不應該給予特別的保護。

具體而言,應該協調中資與外資準入的具體規則。在完善現有《商業銀行法》中有關市場準入制度的規則上,首先應該考慮對準入的程序性規則進行詳細規定,尤其是在審查與批準的具體程序規則上應該補充,諸如審查與批準的時間、許可的拒絕、許可的公告、許可機構的記錄、許可的撤銷等都亟待完善;其次,對于一些新型的準入問題等。只有完善了這些制度,才能協調好合理區別對待中資和外資進入中國銀行市場的具體待遇問題。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應該確保內部體系的協調

在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立法體例上,應該構建合理和協調的體例。結合我國的立法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如下兩種體例來選擇其一:一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基本制度進行系統化后,直接納入《商業銀行法》中;二是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系統地規定在有外資銀行或者外資金融機構的專門性法律文件中。

及時克服準入制度中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

我國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實體規則,仍然存在諸多缺陷,程序規則則是該領域制度建設中的相對薄弱的環節。

第一,對外資銀行開業條件規則進行完善。在申請人的條件上,建議在《條例》或細則中進行如下補充規定:其一,明確何謂“金融機構”。其二,申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明晰。

第二,規范對外資銀行業務范圍的限制問題。從《條例》的規定來看,應該注意補充如下內容:其一,應該明確禁止從事非銀行業務。其二,在具體業務范圍的列舉上應該考慮與國內商業銀行法的協調,不應出現合資或外資銀行比中資商業銀行不僅沒有更多的限制,反而有更多的優惠。

第三,健全許可費制度。針對現有的法制沒有許可費方面的規則,《條例》或者實施細則應該補充如下內容:其一,許可費的征收機構;其二,許可費征收的數額要求;其三,許可費與注冊登記費的區別;其四,繳納許可費的具體程序。

第四,完善外資銀行再投資與通過收購本地銀行股份的規范。鑒于我國銀行、保險、證券實行分業體制,監管法規尤其應注意限制外資銀行機構通過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進入非銀行機構中的投資。

第五,補充外資通過并購獲得準資格入的規則。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銀行并購問題的法律文件,因此應該通過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有關制度的完善來補救。該問題上的規則應該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其一,允許外國金融機構通過收購中資銀行股份的途徑進入中國銀行市場。其二,外國金融機構收購股份應該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審查與批準。其三,可以收購中資銀行股份的外國金融機構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其四,收購中資銀行的股份應該不存在以下問題:妨礙或者損害中國金融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應該堅持股權平等和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債權人或者公眾利益等。其五,收購股權的持股比例的具體限制。從各國立法慣例來看,通常應該給與適當的比例限制,因為收購的進入與新設的進入畢竟有實質性區別。在條件成熟時,最好制定專門性的銀行并購法。

外資銀行準入的有關程序規則存在的局限較多,今后的完善應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關于申請人應提供的資料。法律文件應該限定第11條的提供者為外國金融機構。

篇6

一、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必要性

1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外資銀行的引入,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是:開辟了我國吸收和利用外資的新途徑,彌補了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外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為國內“三資”企業及進出口企業提供了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服務;為國內金融機構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培育現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條件;強化了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機制,促進了金融體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資銀行所涉足的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核心行業——金融業,它們的任何舉動都可能對我國的整體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尤其是在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業發展水平還相當落后、市場體系還很不健全的情況下,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難免會對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帶來沖擊,增大貨幣政策、貸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制定、實施難度。因此,在目前形勢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從現行制度來看,我國目前對外資銀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業務范圍的限制和進入程序的管理上。業務范圍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及吸收國內企業、個人的人民幣、外幣存款。進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資銀行攜入資金必須達到一定標準;二是對一些國家和地區的銀行進入附加對等設行的條件;三是外資銀行一般只允許在沿海開放地區設立分支;四是申請在我國設立分支的外資銀行總行必須出具對該分支承擔稅務、債務責任的擔保書;等等。應該說,這些監管措施對我國外資銀行的引進和發展曾經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應看到,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的深入發展,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措施已遠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特別是“復關”后我們將不得不逐步開放金融市場、修改和取消現行對外資銀行過于僵化和嚴厲的管制措施,向國際慣例靠攏,短期內必將對國內金融業造成較大沖擊。從這一角度說,如何改善和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是關系我國金融業長遠發展的重大課題。

二、強化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幾點構想

1.逐步建立合規性檢查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監管體系

70年代以來,西方在金融業高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股金融管制自動化的潮流,隨之而來的是銀行業風險的增加。為此,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都加強了對銀行業的風險性監管。比如日本將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分類、分項、分點列入“檢查表”中,以此為標準對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核對,這樣問題在剛出現苗頭時就能被及時發現并采取相應措施,從而使各金融機構始終都處于良好的運營狀態。而我國當前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符合法規的事后檢查階段,根本沒有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建議我國學習西方經驗,逐步建立合規性檢查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監管體系,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以減少其對我國金融業和國民經濟發展所帶來的風險,保障我國外資銀行體系的正常運行。

2.建立日常報表分析、實地檢查、非實地檢查等多種監管方式相結合的監管制度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主要依賴日常報表分析,其他監管方式很少采用。今后除了應落實專門人員對外資銀行進行日常報表分析以外,對報表分析中所發現的問題,還要根據實際需要及時進行有重點的實地檢查或非實地檢查。對一些規模較大的外資銀行還可由人民銀行總行或其分行派出常駐檢查組,加強監督。

3.建立強有力的監管機構

在西方發達國家,對外資銀行一般實行國民待遇,因而在監管機構的設置上并不區分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這一模式也應成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發展的方向。但鑒于我國具體國情,在今后相當一段時期內,我國對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仍需分開管理。對外資銀行的集中管理,可以現有的人民銀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司”為基礎,合并外匯管理局和稽核司中從事外資金融機構監管的人員,組建“涉外金融機構管理司”,作為我國負責外資銀行監管及國內銀行跨國經營等事宜的最高機構;對一些外資銀行較集中的城市,可在當地人民銀行設立“涉外金融機構管理處”,對外資銀行進行監管,并且這種監管應歸人民銀行總行直接領導,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以樹立監管工作的權威性。

4.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體系

雖然我國目前已頒布了幾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條例,但完善的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規體系遠未建立,在此情況下要防止外資銀行在我國的不正當行為是很困難的。必須加強立法,盡快完善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法規體系,才能使我們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和我國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5.建立外資銀行作用評級制度

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對我國的外資銀行進行信用評級:(1)在華業績。用以評價外資銀行對我國的貢獻。(2)遵守我國法規情況的記錄。用以評價其經營的守法程度和相關風險。(3)經營素質。用以評價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內部管理質量和盈利能力。在實際操作中,將上述幾方面內容細分為多個具體指標,并規定相應權重和評分標準,由人民銀行或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每年定期對各外資銀行進行評分,根據得分高低將外資銀行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級,并在全國性新聞媒介上公布,以充分調動外資銀行抵御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自覺性。這樣不僅有利于我國外資銀行體系的安全運轉,而且也可減輕監管機構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前外資銀行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

6.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

在金融監管體系較完善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香港),一般都要求外資銀行聘用外部審計師并定期公開其主要財務報告。借鑒這一做法,我國也應規定外資銀行必須至少聘請一名經當地人民銀行認可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并在必要時可由人民銀行另行指定有關機構對其進行審計;外資銀行的有關財務報告應定期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后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予以公布,以使外資銀行不僅接受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管理,同時也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

篇7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二)外資銀行的發展特點

1.外資銀行經營范圍、業務范圍不斷擴大。2006年12月11日,我國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不再受到行業和地域限制。外資銀行發展進入加速階段。依托成熟的市場營銷策略,外資銀行經營范圍和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逐步加強。

2.外資銀行資產質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隨著外資銀行逐步熟悉我國市場規則,其經營狀況日趨穩定,市場份額逐步恢復,盈利能力穩步提高,資產總額持續增加,僅2002年至2004年就從3330.5億元增至5159.95億元,占我國銀行業資產的1.8%。

3.參股中資銀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指引下,外資參股中資銀行的速度不斷加快。外資銀行參股中資銀行,一是出于對長期經營戰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資銀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網點設置完善之利,繞開各類限制,快速進入零售市場。如花旗銀行和浦發行聯手推出的花旗參與管理和技術合作的雙幣種信用卡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三、我國外資銀行監管中的問題

(一)監管法規不健全

監管的有效性依賴于監管的法制化,而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后。引進外資銀行已近20年,卻無一部約束外資銀行的專門法律。這使外資銀行有機會利用法律漏洞規避監管,嚴重影響了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力。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彌補了這些漏洞,但相關法規的健全工作遠未完成。

(二)監管方式單一

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還停留在傳統“經驗式”管理階段。主要實行報送稽核。監管部門對各外資銀行報送的報表、材料進行全面分析,以確認其經營的合規性。而對于外資銀行運營的風險性監管上處于空白狀態。

(三)監管資源嚴重不足

由于外資銀行的開放性比較強,對其的監管需要高質量的資源。目前,我國外資銀行的監管在資源方面相對缺乏。包括監管人員、信息系統等方面的不足。在監管人員方面,表現為量不足、質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認證制度和后續教育系統。在信息系統建設方面,缺乏靈敏、準確、高效的監管信息系統。在監管信息流程上,表現為低效率性。金融監管當局與相關機構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與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

當今世界金融體系間的跨國聯系不斷加大,僅在某一國范圍內考察金融監管問題已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要加強與各外資銀行母國監管者的合作,以協調監管措施,降低共同面臨風險。而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再這一方面尚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

二、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對改進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的建議

(一)健全監管法制

要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我國就必須結合本國實際,參照國際公認的準則(如巴塞爾協議),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外資銀行法。從法制角度,規范外資銀行的行為,授予監管機構足夠的權利,為監管工作提供基礎條件。

(二)多元化監管方法和手段

當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單一,落后,主要是現場與非現場監管,而且兩者缺乏銜接。因此,必須使監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監管手段向經濟性、法律性監管手段轉變,充分實施現場與非現場監管、外部審計、審慎監管會議、三方會議等多樣化監管手段。

(三)健全風險監管體系

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多停留在合規性監管層面,而忽視了風險性監管。我國應根據巴塞爾協議的有關標準,制定嚴格、周密的風險監管體系,將外資銀行的經營風險納入監管,保證全面、客觀、合理的實施監管。

(四)建立監管人才培養和認證機制

加強我國外資銀行監管要依賴大量專門人才,監管當局應主導建立完善的人才培養和認證體系??裳埜咝5妊芯繖C構參與其中,確保培養認證機制的專業性。

(五)加強信息交流,與各國監管機構堅強合作

為了應對各國金融體系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現狀,我國監管當局應主動同各國監管機構建立長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機制。以協調各國監管手段,降低共同面臨的風險。

【摘要】隨著我國按照國際規則對外資銀行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在我國迅速發展,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對其實行審慎監管十分必要。本文根據對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現狀的分析,指出現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外資銀行銀行監管對策

參考文獻:

[1]程芳,李仲明.銀行業全面開放下外資銀行的監管問題[J].甘肅金融,2007,(6).

[2]耿明英.對在華外資銀行不同商業存在形式下的監管探討[J].武漢金融,2008,(4).

[3]鄧靜.如何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J].決策與信息(財經觀察),2006,(10).

篇8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逗诵脑瓌t》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雹诘诙?,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雹鄣谌?,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雹艿谒?,關聯貸款?!盀榉乐龟P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雹莸谖?,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般y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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