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7:59:20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證券投資基金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圖圖
購買前投資者需要牢記幾點:
1、投資者的目標是獲取高收益,但是按照收益水平選擇基金是不明智的,過去的高收益,并不能保證現在或將來的高收益,盡管有關研究表明基金的風險程度往往具有連續性。
2、基金短期的業績并不能代表基金長期的表現,需要長期的觀察一個基金的業績,才能在市場的波動中更準確的把握基金的表現。
3、凈值增長率排行榜未對風險水平作任何考察,它對實績的測定結果是一種掩蓋了風險因素的結果,由高風險所帶來的高收益與基金業績無關。
4、凈值增長率無法區別基金管理人是靠能力還是靠運氣獲得較好的業績,無法正確評價基金管理人的能力。
5、在使用凈值增長率進行評價前,必須按風險程度對基金進行分類。不同風險程度的基金,不能用凈值增長率來比較。
1、組合投資,穩健理財
要了解自己的投資屬性與風險收益容忍度。基金期望獲得穩健的長期回報,跟炒股不一樣,如果你指望一夜暴富,那最好不要選擇基金。基金并不保證絕對收益,存在一定風險。因此,最重要的是按自己理財需求。
在投資組合當中,應該適度側重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比如銀行存款、儲蓄型保險、債券等,而用適度的資金參與風險投資,來分散基金的波動風險。倘若投資者將所有資金都放在股票型基金而缺乏風險意識,一旦市場轉多為空,將因此蒙受資產大幅縮水的危險。
一般來說,如果您年紀尚輕,由于距離退休還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就算短期投資產生虧損也還有機會再賺回來,也就是承擔風險的能力較高,因此可以增加投資組合當中的基金比例。但若您已過中年,由于已逐漸屆臨退休時間,因此不宜承受過高的投資風險,基金的投資比重則宜調低。
2、選擇公司比選擇產品更重要
是要了解基金公司和基金產品。首先,我們應該選擇一家經營穩健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相同的經營環境下,不同基金公司的經營水平懸殊。根據各基金管理公司的背景、投資理念、內部管理制度、市場形象、旗下基金的歷史業績以及公司的員工素質、客戶服務等情況,綜合分析,選擇一家值得信賴和符合自己投資風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其次,應如何確定具體的投資品種呢?目前市場強調個性化投資,各基金公司也投其所好,設立了多個投資品種。其中債券基金屬于純債券投資,收益穩定;平衡型基金股市債市平衡布局,獲利風險均衡兼顧;股票型基金通過投資股票,追求較高回報,適合那些追求高回報,又能接受較高風險的投資者。大家可根據自己的投資取向選取。
3、不圖小利,著眼長遠,
在最近的基金營銷大戰中,為了吸引投資者的眼球,與消費市場一樣,資本市場也祭起了價格戰的大旗。在申購與轉換費率上,各公司大打價格牌。如某基金承諾2年以內,投資者可免費在其旗下的基金品種中轉換,又如某基金承諾當出現某種情況時,停收管理費。但是投資與購買消費品不一樣,投資行為的目的是獲得投資回報,如果一味在價格上做文章,實在是舍本逐末。據悉,在美國,多年來管理費率一直是百分之三。因為基金管理行業提供的是高層次的智力服務,最重要的是人才,沒有一定價位的薪資,怎能吸引高水平的人才。
再有,基金投資要著眼于長線,只有長期投資才能帶來穩定、優良的回報。
4、信賴專家,適度轉換
系列基金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轉換,從一只基金轉換到另一只基金,形式上就像贖回一只基金,再申購另一只基金,但各基金一般托管在同一托管銀行,系列內轉換具有更加簡便快捷和低成本的獨特優勢,投資者可根據市場的變化,迅速地在系統內實施零成本或低成本轉換,可以更好的把握投資機會,降低投資風險,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如何在不同的基金品種中,獲取更大收益呢?據統計,股市大牛市中,以債券投資為主的穩健型基金獲利能力不如以風險投資為主的激進型基金,而在熊市中的情況則恰恰相反。因此,根據具體的投資環境,在不同的基金品種中轉換,可獲取更大收益。
但專家建議投資者不要過于頻繁的轉換,基金與股票不同,短線投資理念往往是事倍功半,疲于奔命。招商基金經理陳進賢認為,無限次的轉換導致規模不斷地波動,降低績效,來回折騰帶來很多操作難度。既然投資基金就是委托專家理財,最好還是信任專家,以免兩頭踏空。
5、多家精選,優“剩”劣汰
“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可以多購買幾只基金,但是如果持有太多籃子,管理起來也就相當不易了。在此建議投資人不要同時擁有超過六只以上的基金,因為,投資組合當中若有太多只基金容易造成重復投資的現象,非但無法進一步分散風險,反而增加管理上的困擾,還有進出場時點的問題。
6、基金業績,客觀評價
首先,不只以凈值高低漲跌評斷基金。許多投資者買了一只基金之后,就每天關心基金價值與凈值有沒有增長,如果凈值沒有動,就會心急地賣掉這只基金,而轉進其它的基金。其實,凈值下跌除了市場走低的因素之外,也有可能是因為配息之故,配息過后,凈值自然會下跌,但這是代表資金已經分配給投資人,并非是基金操作績效不佳。
其次,不只以絕對投資報酬率來斷定基金。一個好的基金應該是要當市場空頭來臨時,能發揮抗跌的績效,跌幅小于大盤;而當多頭來臨時,漲幅高于大盤。因此,在評斷基金績效時,不應該只以絕對的投資報酬來論斷,而應該同時考量相應大盤指數的表現,才能客觀地評斷該只基金的績效表現是否穩健良好。
附資料:
1、截至2004年3月12日,國內已經設立的開放式基金有61只,封閉式基金54只,分類結果:
基金類型總數
1、開放式基金61
其中:股票型基金11
配置型基金32
債券型基金11
貨幣市場基金5;
保本基金2
2、封閉式基金54
總計;115
2、有關權威機構對基金的評價:
根據權威機構推出的排行榜,至2003年12月31日運作時間滿一年的17只開放式基金和54只封閉式基金參與了2003年度總回報率排名。其中,博時價值增長以34.40%在6只股票型基金中居于首位,其次為嘉實成長收益(21.49%)。南方穩健成長則以25.10%在10只配置型基金中居于首位,其次為易方達平穩增長(20.52%)。在債券型基金中,運作時間滿一年的只有華夏債券,該基金2003年度總回報率為2.71%。54只封閉式基金中,基金科翔以32.75%名列第一,其次為科匯(31.81%),興科(31.50%)列居第三名。
自股改啟動以來,機構對由此引發的獲利機會的追逐就從來沒有停止過,尤其是在2006年2月,由于招行的股改所引起的“巨額短線套利資金集中申購、幾十只基金相繼暫停申購”的事件讓市場對套利資金的警覺性一下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之后,基金與機構套利資金之間的博弈一直沒有停止過,這從后來貴州茅臺、云南白藥這些基金重倉股的表現上都能夠看出。
在機構利用股改套利即將偃旗息鼓的時候,新股套利以及“封轉開”套利又被挖掘出來。
1.1股改套利
股權分置改革作為資本市場的重大金融創新,為證券市場交易提供了全新的投資套利手段。據統計,從2005年5月~2006年4月,股改公司的股票價格在恢復交易首日的平均漲幅為6.85%,股改套利的超額利潤率吸引了不少資金的積極參與。套利空間的存在是形成機構套利的直接原因,而改股停牌與基金停牌的不同步又導致了套利機會出現,這就使得那些重倉持有部分股改股的基金頻頻受到套利資金攻擊。
2005年12月27日,招商銀行因股改停牌。12月28日,興業可轉債基金隨即發生了11筆金額共計超過4.5億元的巨額申購。這批巨額申購資金確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從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5日,每份興業可轉債基金凈值上漲了0.0205元,增幅為2.01%。如果這部分資金1月5日退出,不到10天就可獲取2%的盈利,如果1月11日退出,由于興業可轉債基金累計凈值已達1.0991元,增幅將有6%,獲利空間更大。興業可轉債基金被迫緊急暫停基金的申購,成為我國基金業第一例由于特別原因而暫停申購的基金。其后的云南白藥、金融街、鋅業股份、貴州茅臺等股票,股改復牌后都出現大漲,投資其間的基金凈值也因此出現較高漲幅,給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帶來很大套利空間。
1.2新股套利
除了股改套利這一特殊因素外,基金也被很多機構當作一種牛市來臨時快速獲取股票倉位的工具。如果某新股上市后漲停,此時大資金無法買入該股,但是可以買入大量持有這只新股的基金,到次日賣出基金從而完成套利過程。
隨著IPO重新開閘,“打新股”成為了眾多資金逐利的焦點。新股發行溢價是大部分證券市場都客觀存在的現象,由于一、二級市場價差的存在,參與新股申購能夠取得較高的固定收益。股市一二級市場的價差客觀上為廣大投資者創造了套利的空間。但在現實中,個人投資者由于資金規模小,參與渠道單一,因此新股套利基本上都是機構投資者的“游戲”。
保險公司等機構對低風險的IPO投資自然很感興趣。由于貨幣市場基金的最大客戶以保險公司為主,因此部分貨幣市場基金面臨巨大的贖回壓力,這些贖回的巨額資金若買不到新股則轉而投向買入申購成功的基金。
1.3“封轉開”套利
截止2006年8月4日,54只封閉式基金(由于基金興業的成功轉型,只有53只)中份額規模在20億以上的大盤基金折價率大部分都在40%以上,最高的5只基金接近50%。基金的價格最遲必須在封閉期結束時回歸凈值,并將隱含收益率兌現。
就在封閉式基金轉開拉開序幕之后,機構投資者也開始行動。存在大量套利機會的封閉式基金無疑是2006年上半年機構青睞的對象。據統計,機構投資者持有封閉式基金的份額從2005年底的324.16億增至2006年8月底的347.30億,持有比例也在去年底52.81%的高水平上進一步增至56.58%。機構增持的重點也很清楚,那就是2007年到期的小盤基金。這主要是因為小盤基金到期封轉開的處理方式已經明確,加之存續時間短,年化隱含收益率較高的特點,使得機構大力增持。
如QFII就將目標鎖定在基金銀豐身上。基金銀豐2005年報和2006年半年報的數據顯示,在今年上半年,基金銀豐的機構持有比例從2005年底的57.54%上升到71.43%,其中QFII的增持幅度最大。前十大持有人中,QFII持有比例從6.56%飆升到33.85%。
2機構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套利行為的理論分析
就目前中國機構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套利而言,筆者認為,其屬于資金價格差異形成的套利,是價格套利,其套利成本主要有融資和交易成本決定。價格套利機會往往是瞬間性的,這就要求市場有足夠的流動性來保持套利交易的完成。
對與價格套利的實現來講,還有一個重要的外部監管條件限制,某些外部監管條件限制了套利交易的實施。這類監管主要體現在三方面:證券交易制度、資本流動限制和融資渠道限制。
機構投資者的套利能夠實施,因為其資金的使用成本小于其套利收益,而又由于我國對股改股票的停牌規定、新股申購的限制及封閉式基金形式的逐步放開等種種外部監管,使其只能轉向證券投資基金以獲得豐厚的套利利潤。本文所分析的是機構投資者自股改啟動以來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種種套利行為,稱之為套利而不是投機,因為其行為實質上是機構投資者在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之間構筑套利頭寸,且機構投資者進行的是頻繁的買賣行為,其時間間隔較小,其性質不同于投機交易,故對其市場影響分析應辯證看待。
3機構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套利行為的市場影響
3.1對證券市場而言,機構套利行為具有雙重作用
3.1.1有利之處
機構投資者是現代金融市場上主要的套利者,他們掌握著規模龐大的套利資金,游離于金融市場間尋找套利機會,頻繁進行交易,買賣數量巨大,這實際上相當于交易對象的增加,大大增強了市場的流動性。此外,套利活動還是衍生金融市場正常運轉的必不可少的條件,衍生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套期保值,沒有一定數量的套利交易,不僅套期保值者難以尋找到交易對象,而且還可能導致衍生金融工具與對應的基礎工具間的價格關系脫離。所以套利是衍生金融市場流動性的提供者和市場功能的維護者,機構的這種套利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盡快實施。
金融套利還通過促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來增強市場的流動性,金融套利促進了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體化,以及現貨市場與衍生市場的一體化。機構投資者在貨幣市場與股票市場構筑的套利頭寸將股票市場的高收益傳遞到了貨幣市場。3.1.2不利影響
(1)加大證券市場波動幅度。機構投資者作為逐利主體,為了創造盡可能高的利潤必須密切關注證券的價格變動和近期的收益水平,一旦發現市場出現波動,就會采取各種措施,以防范、轉移和化解市場風險,增加自身經濟收益,減少自身的經濟損失。機構投資者畢竟是一個利益主體,當市場行情發生轉折時,出于獲取交易差價的需要,機構投資者理性的、集中性的買賣行為,比散戶非理性的追漲殺跌對市場行情所產生的沖擊要大得多。
(2)助推貨幣市場利率。套利不僅增加了市場的波動性,而且還參與了市場波動性的傳遞。由于目前股票市場一片大好,許多機構投資者在貨幣市場與股票市場之間構筑套利頭寸,將股票市場的波動傳遞到了貨幣市場。
套利動機會加大機構對資金的需求,造成資金緊張。如2006年11月20日銀行間回購市場的成交量便較前一交易日增加了267億元,達到了1796億元,比三季度的日均水平高出83%。同時,由于央行剛上調了存款準備金率,進一步降低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備付率,市場資金供給減少,也推升了資金價格水平。機構高價從銀行間借入資金無非是為了獲取套利收益。這些機構大部分為券商、保險公司等跨市場機構,尤其是券商本身自有資金量有限,資金需求的剛性,造成這些機構只能被動接受市場的價格水平,助推了貨幣市場利率。
3.2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雙重作用
3.2.1有利之處
增加證券投資基金的業務流量,增加其收入。機構投資者巨額資金的申購贖回對于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量的增加及申購贖回費用增加無疑有一定的益處。
3.2.2不利之處
(1)可能攤薄基金收益,降低基金凈值。由于機構投資者申購和贖回的間隔時間很短,通常只有幾天,在幾天時間內,基金經理很難通過股票操作賺取這么多的利潤,因此,機構投資者的套利,實際上意味著基金凈值的下降。
(2)基金投資模式轉換造成很大挑戰。基金成交額變化頻繁,基金規模時大時小,基金經理不好管理,難以按研究策略正常操作,專家理財優勢難以發揮。巨額資金的大進大出也造成基金份額的不穩定,使得基金凈值的波動加大。從而降低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率
(3)基金規模減小。機構投資者巨額基金份額的贖回會導致證券投資基金規模的減小,特別在封轉開套利中,小盤基金被贖回會導致其規模減小被迫清盤,導致基金管理費降低運作困難而清算。
3.3機構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套利行為對基金中小投資者的影響
從股改后公司股價變動來看,絕大部分公司的股價在股改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溢價,所以機構投資者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機構的贖回導致基金變現股票,從而增加交易成本,而這些成本是由還持有基金的長期持有人承擔的,并且主要是中小投資者承擔了大多數交易成本。在贖回費和申購費的雙重“補貼”下,機構投資人頻繁進出開放式基金,又進一步加劇了中小投資人的交易成本負擔。
[關鍵詞]基金監管博弈論
一、相關文獻回顧
俞國平、鄒川達(2000)從監管體系、政府監管、行業自我監管和基金內部監管角度入手,分別介紹了美國集中監管為主的體系和英國自律監管為主的體系,并認為我國現在對基金的認識不夠,比較適合使用集中型的監管體系,應該加強對基金業的立法并另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
陳明生(2003)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入手,認為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存在于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中,對投資基金的治理和監管要從這個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監管體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建立完善的風險評級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強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王剛、凌媛(2006)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分析了在基金監管體系中的四個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據博弈論原理簡單分析參與主體的關系,認為證監會要建立合理的激勵制度,托管人要加強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獻都從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問題,都認為我國基金監管的關鍵在于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即對基金行業監管沒有進行定量分析,現有的分析比較簡單。現從博弈論的角度入手,將四個監管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從而建立模型,并以此為依據給出政策建議。
二、參與主體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現有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體系中,有四個參與主體,分別是證監會為主的監管機構、托管銀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個主體在監管體系中擔任不同的角色。
證監會等監管機構主要負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機構的業務活動,監督基金業的信息披露情況,對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證監會的監管成本可以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工資支出和培訓費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變的。可變成本包括監管人員的差旅費、現場辦公費用等費用。可變成本隨著監管力度的變化而變化,監管力度越大,可變成本越大。如果監管力度大,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監管力度小,則可變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證監會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監管費用。證監會按年交易額的0.04‰向證券投資基金收取監管費,用S1表示。
托管銀行主要負責保管基金財產,辦理基金托管業務的信息披露事項,對基金的定期報告出具意見,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托管銀行的成本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個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銀行對監管人員支付的工資和費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隨監管力度的改變而改變,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為當托管銀行發現基金管理人出現違規現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報告證監會的費用,協助調查費用和由于舉報而帶來的潛在的收入損失,用C2′表示。托管銀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費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銀行不能很好地執行監管義務,則可能面臨處罰和賠償,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負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為基金的所有者,有權獲得基金的投資收益,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資料。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監管沒有熱情,則可以認為持有人的監管成本為0。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那么在成本計算中還要考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投資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提出訴訟,要求賠償,用S3′表示,同時,基金持有人會由于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導致損失的發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對募集的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編制定期報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資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監管中的成本是當管理人出現違規行為的時候監管主體對基金管理人的懲罰措施,包括罰款、吊銷執照等,用C4來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沒有違規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費用和手續費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費用和手續費以外,還包括通過違規操作而獲得的超額收益S4′。
三、監管主體的博弈論分析
根據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監管主體間成本收益的關系就決定了他們的行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論的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分析監管主體間的行為。
1、證監會與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證監會作為監管的核心,其行為可以分為嚴格監管和不嚴格監管。基金管理人選擇自己的行為,是違規操作還是不違規操作。假設如果證監會不嚴格監管,他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所以,他們之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其得益矩陣如表1:
從得益矩陣中可以看出,因為C1′>C1″,嚴格監管相對于不嚴格監管來說是嚴格下策,證監會在監管中會選擇不嚴格監管。而如果C4<S4′,不違規相對于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違規,不嚴格監管);如果C4>S4′,那么違規對不違規來說是嚴格下策,基金管理人會選擇不違規,那么該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違規,不嚴格監管)。
2、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銀行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由于托管銀行保管著基金資產,則托管銀行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操作,托管銀行就會發現。所以,托管銀行的選擇是在基金管理人違規的情況下是否舉報和協助調查。基金管理人與托管銀行間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個完全且完美的動態博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不違規’;托管銀行如果有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階段選擇‘違規’;托管銀行在第二階段選擇‘不行動’”,是該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間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是委托-關系。基金持有人的監管選擇與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可以看成是一個靜態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則基金持有人有權提出訴訟。基金持有人是否訴訟可以看成是該靜態博弈后面的一個動態博弈。假設基金持有人的訴訟是可信的威脅,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則基金持有人不會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那么該博弈的擴展形如圖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從圖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則基金持有人會選擇“不違規”,而若C4>S4′,則基金管理人會選擇違規。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優策略為“基金持有人‘不監管’;基于不對稱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是很難的,其監管成本也相應地比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關于基金的相關信息、收集關于基金的資料以及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費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積極參與對基金的監管,可以認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違規’;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議
1、在證監會的監管制度上要充分考慮一定的激勵機制。從第一個博弈可以看出,嚴格監管的成本要高于不嚴格監管的成本。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證監會選擇不嚴格監管。如果從對違規基金的罰款中抽出一部分給證監會,作為對其嚴格監管的獎勵,該獎勵可以彌補嚴格監管帶來的成本支出,那么證監會的最優選擇就會是嚴格監管,從而有效地提高證監會進行基金監管的積極性。
2、要加大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從以上三個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對違規基金的罰款大大超過基金通過違規所得,那么多數基金的最優選擇都是不違規。所以,我國對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剝奪違規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礎上,還要對違規基金進行進一步的懲罰,從而減小基金的違規沖動。
3、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和減少托管銀行的行動成本。從第二個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銀行是否會對基金的違規行為及時采取措施,主要考慮的是托管銀行包庇違規基金的懲罰力度和對違規行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對包庇違規基金的托管銀行的懲罰力度,可以考慮剝奪其托管資格和進行罰款;另一方面要減少托管銀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護托管銀行的監管地位。
4、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我國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監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護基金持有人的監管積極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監管成本,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基金信息披露的監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對積極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基金持有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從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參加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成本;最后,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對基金違規的屬實,對基金的懲罰要考慮對基金持有人的損失的補償,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費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3]王剛,凌媛.我國基金業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從博弈論的視角[J].特區經濟,2006(1).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伴隨著證券市場的風風雨雨一路走來。特別是2000年以來,針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眾多、投機氣氛濃厚等缺陷,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明確提出超常規培育機構投資者的政策取向,在機構投資者中證券投資基金無疑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最受矚目的。截至2003年10月,中國證券市場上共有基金管理公司25家,發行54只封閉式基金,50只開放式基金,基金總份額為1674.28億基金單位,其中開放式基金規模為857.28億基金單位。
盡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有了長足的發展,在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一個發展并不健全的資本市場上發展起來的證券投資基金也出現了很多問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在證券市場上的行為表現并不令人滿意。2000年以來基金績效普遍不佳、投資風格趨同、投機行為時有發生。在這些現象和問題的背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幾乎成為所有這些行為的主體,那么如何認識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及其制度背景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一、成熟資本市場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行為特征
(一)市場化的發起行為
美國共同基金的管理人是投資顧問或基金管理公司,他們實際管理和經營共同基金的資產,負責基金行政管理與投資操作。基金(本文專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與運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通過政府證券主管部門的審核并核發相應的執照后,管理人就有了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資格。基金公司的發起人通常是投資銀行、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信托公司、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負責基金公司的審批以及向公眾募集資金,發起人常常通過控制基金公司的董事會而實際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權。基金管理人的發起完全置身于市場化的環境之中,通常由投資公司對宏觀經濟發展情況、資本市場狀況以及投資者需求和預期的深入了解和評估來把握投資方向,決定是否設立以及設立何種類型的基金。可見美國共同基金的發起設立是一種完全市場化的行為,至少為共同基金日后的運行打下了良好的市場基礎。
(二)以滿足投資者需求為中心的營銷行為
在美國共同基金的快速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市場化的營銷方式,營銷方式創新的同時推動了基金品種甚至投資方式的創新。在銷售渠道上,共同基金主要通過各類經紀人、保險機構、財務顧問、金融策劃人和銀行等中介機構購買(代銷)以及直接從基金公司購買(直銷)。基金代銷機構的投資專家會分析客戶的金融需求和目標并推薦合適的基金品種,即使普通的基金推銷人員都受過嚴格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培訓,為每一位投資者提供合適的基金類型,并取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允許收取的由投資者支付的銷售委托費或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的服務費。一旦銷售人員為了獲取更多的服務費而向投資者推銷了不合適的品種,投資者會向監督部門投訴,而監督部門將會對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在營銷行為的背后是管理人不斷的產品創新能力,來適應投資者不斷變化的要求。基金管理人開發了各種類型的基金,以便滿足投資者在年齡、金融資歷、承擔風險能力等方面的差異而產生的不同的投資要求,投資者買賣基金的成本也在不斷下降,以投資者需求為中心的產品創新體現了市場化營銷方式下的供給創造需求,這是促進共同基金進一步發展和完善的重要機制。
(三)責權明晰的管理行為
自1924年起,美國共同基金實行的就一直是公司型制度。在公司型制度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個法人組織機構,通常沒有自己的雇員,只設立一個基金董事會來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所有這些業務委托均由基金公司董事會與各方簽訂契約,并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為根本。由此可見美國共同基金運作的核心是董事會,它承擔著大量而復雜的業務管理職責。
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行為表現
(一)基金管理人的發起
隨著“好人舉手”政策的出臺,中國證券基金的發起實行了很久的行政審批制正逐漸放松。“好人舉手”政策是中國證監會2001年5月起要求申請設立基金公司的機構預先規范證券投資行為并提交自律承諾書制度,即改變行政審批及在小范圍內選擇基金管理公司,強調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機構和社會機構要用事實證明自身具備管理能力,并向社會公開承諾自己是行為規范理性的機構投資者。這項政策是基金行業準入制度的改革,更是基金業打破行業壟斷、市場化進程的重要內容。使一些市場信譽較好、運作規范的機構能夠作為發起人參與基金公司的設立,推動了以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隊伍的建設,加大了基金業的競爭。
(二)投資風格趨同
基金在訂立契約時都會明確說明各自的投資風格,基金經理根據產品設計的不同風格來為基金訂立投資計劃,即在不同風險水平下實現產品的投資目標。如1999年和2000年,網絡股、科技股在世界也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備受推崇,此時中國基金的風格以成長型為主;而2001年中期以來市場走勢一度低迷,成長型基金發展趨勢放慢,新成立的基金中出現復合型基金。經過2001年下半年股指進一步向下,基金的投資策略已從追求成長到穩健投資,多數基金投資組合具有價值型特征。2002年新發行的基金以成長價值混合型基金為主。可見基金風格隨著證券市場整體的走勢而變化,而在同一時期基金的風格卻是趨同的,導致基金的風格區分不明顯。
(三)簡單的營銷行為
基金管理人的營銷行為就是讓投資者了解管理人的投資理念、投資業績及運作機制等,以期獲得投資者信任從而代其投資理財。中國基金產品銷售從最初投資者徹夜排隊購買,到目前新基金銷售冷清的原因主要是基金管理人的迅速擴大和相對簡單的營銷行為產生了矛盾。中國開放式基金的營銷渠道分為代銷和直銷,代銷是利用銀行和證券公司網點多、方便購買等特點通過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進行向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銷售;直銷是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投資者銷售,往往面向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機構投資者。
(四)管理行為不規范
管理人的管理行為與基金治理結構密切相關,決定了管理人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目前中國基金治理結構中存在的不規范之處,歸根于基金管理人既是自身財產所有人又是基金所有權代表人的雙重人格,極易造成關聯交易,使管理人有機會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持有人利益。首先,在管理人和發起人的關系上,《暫行辦法》頒布以后新發行的基金,管理人與發起人沒有徹底分離,基金管理公司的運作風格受到控股公司的巨大影響。發起人或者不干預公司治理和業務運作,只是被動地獲取投資收益,或者股東價值至上,將其對基金管理人的控制推到及至。甚至某些個人或機構可能會通過假借合法的金融機構掌控基金管理公司,利用金融杠桿以合法的形式借用基金管理人進行市場操縱。
其次是對管理人約束與激勵不足。在約束方面,契約型基金主要是由托管人和持有人大會對管理人進行監督和約束。但由于持有人較為分散,且大多數投資者關注的是資本獲利,通常用腳投票來選擇投資方向,沒有足夠的動力行使監督權,使持有人大會無法對管理人起到切實的監督作用。而托管人在固定托管費率下受到發起人選擇權的限制,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而在激勵方面,封閉式基金固定的管理費提取制度使基金管理人能夠在存續期內獲得持續穩定收益,受業績因素的影響有限。管理人只要保持所管理資產的適度規模,經營上較小的壓力使其沒有足夠大提升業績的動力。同時,這種他利性經營與獲取固定的報酬的矛盾,弱化了管理人對基金的責任心。而目前報酬機制和基金評級體系的建立也無法達到對不同水平的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區分和激勵,不利于優勝劣汰競爭環境的形成。
最后管理人的有限責任制、低資本金與持有人利益的矛盾。經理人對基金運作結果只承擔有限責任,損失風險由受益人承擔。當管理人違反基金宗旨違規操作甚至損害基金資產或持有人損失時,則其應當承擔無限責任,即應以基金經理人的注冊資本金予以賠償,這樣管理人資本金的多少就決定著持有人求償安全性的高低。
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行為的制度背景
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分析目前中國證券市場投資基金管理人行為背后的原因可以總結為:在強制性制度變遷下,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都是以國有制為基礎的證券公司、信托機構等,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的產權約束不夠,產權所有人不明確就難以生成對基金管理人嚴格有效的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上存在兩種契約,一種是事實上以國家為監管人的基金公司,一種是以投資者個人為委托人和監督人的資金契約。兩種契約制度在競爭規則上的不公平,使兩種制度的收益成本不同,從而出現證券市場上投資手法“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利益因素促使基金管理人投機炒作;由于中國證券市場制度的功能缺陷,上市公司普遍效率不高,導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將利潤來源轉向投機炒作甚至是違規行為。
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度環境是與中國證券市場和投資基金所處的發展階段相聯系的,中國資本市場屬于歷史短、不規范的新興市場,還存在著結構和深度上的問題。目前可供投資基金選擇的投資品種僅有國債、流通股等,范圍十分狹窄,同時相應的獲取收益規避風險的金融工具也非常少,因此造成基金投資渠道單一,導致了基金產品設計及投資策略的趨同性。同時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幻無常,投資者的急功近利,證券市場濃重的投機氛圍,其中的每一項都足以將科學的投資理念扼殺掉,并進而扭曲了基金管理人的精神和企業的組織結構,然而投資理念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靈魂。
在投資基金制度中,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聘任,盡管并不擁有基金的資產,但它接受基金投資者的委托而運作基金資產,同時每年提取固定的管理費,投資人在承擔全部投資風險的同時享有收益權。從微觀層面上看,基金管理人的組織制度也存在著缺陷,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只能由證券公司作發起人,公司的管理人由發起公司指派,導致了基金管理公司與證券公司天然具有重大的關聯關系,目前證券公司普遍存在的自營行為,使其和基金管理公司在市場上相互配合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內部人”控制傾向又排斥了基金經理人市場和社會選擇機制,壓制了“管理者市場”的形成,使基金管理公司實際上不是“專家”理財而是“莊家”理財,從而出現了種種不規范甚至不合法行為,給證券市場帶來了較大的負面效應。
可見,當基金管理人所處的制度環境存在缺陷時,外部監管、基金治理結構的漏洞會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違規條件”。因此從制度上分析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將發現其行為的本源,而只有發現行為背后深層原因后才能指導我們提出規范、引導行為的方法,并針對目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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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觀問題和內部治理問題。來自外部環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場特征、投資者參與意識淡薄、產品單一及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要從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速監管的市場化進程以及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基金持有人委托信托人行使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基金產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人才素質是決定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業是監管層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要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完善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建立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督促從業人員格守職業道德。
獻程度。本文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實際情況,通過建立面板數據模型,
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進行實證研究,發現政策性資產配置在時間序列上對同一
基金的業績起著重要作用,基金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業績差異貢獻程
度的關系不明顯。
關健詞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面板數據
一、引言
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是指基金管理人決定如何在可投資的資產類型股票、債券
和現金等之間分配資金的過程。資產配置策略依據投資政策指導思想的不同分為戰略
性資產配置策略,簡稱為與戰術性資產配置策略
,簡稱為兩種。戰略性資產配置策略是指基金為了實現長期投資目
標而決定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進行配置的投資政策,它是基金管理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的核心任務,又稱為政策性資產配置。戰術性資產配置策略是投
資者充分抓住由于宏觀和微觀經濟層面的變化而導致金融資產的市場價格偏離其內在
價值的市場機會,通過選時主動地調高或者降低不同資產類別的配置比
例,其效果也稱為“選時效應’,。①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研究,旨在度量資產配置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的貢獻程
度,它有助于基金管理者深人了解資產配置對于同一只基金在時間序列上業績變化的貢
獻程度,有助于深人了解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異的根本原因,有助于基金管理者根據各
自的特點構建投資管理體系和研究開發不同類型的金融創新產品。本文在對國外證券
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分析方法進行文獻綜述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
實際情況,通過建立面板數據模型,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進行
實證研究。
二、文獻綜述
國外學者有關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的研究,最早形成體系的是,
和,簡稱,他們論證了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基金業績在時間序列上
變動的貢獻程度為,遠遠超過“市場選時”及“證券選擇”對基金業績的貢獻程度,
由此認為政策性資產配置是決定基金業績最重要的因素①。,和
,簡稱,采用一年家大型養老基金季度收益率和資產配置
比例的數據,重新驗證了文章的研究結論—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基金業績
在時間序列上變動的貢獻程度為,政策性資產配置是決定基金業績最重要的
因素②。
國外學者在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的效率分析方面,最著名的研究成果是由
和簡稱《〕年提出的,他們認為和的研究雖然
解釋了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同一基金在時間序列上業績變化的貢獻程度,卻存在以下兩
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和并沒有解釋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不同基金之間的業績
差異的貢獻程度二是和并沒有解釋基金收益水平有多大比例歸因于資產配
置政策的收益水平。《通過研究得到以下結論第一,基于政策性資產配置對共
同基金和養老基金的貢獻程度的中位數分別為和,認為政策性資產配置對
于基金業績在時間序列上變動的貢獻程度大約為。第二,在基金業績橫截面貢獻程
度的研究方面,對養老基金的年期收益率和共同基金的年期收益率進行分析,基于
政策性資產配置對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在橫截面上的收益率的貢獻程度分別為和
,認為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異在橫截面上的貢獻程度大約為
。第三,如果基金業績水平的以上可以由政策性資產配置的收益水平所解釋,
則意味著基金積極管理是徒勞的,但是對于一些優秀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而言,實施積
極管理可以獲得超越基準收益的業績,此時基金業績水平不能全部由政策性資產配置所解釋,還有一部分要歸因于基金積極管理。①
但無論是、還是的研究,主要研究方法還是簡單的
回歸,即將每只基金的實際收益率沿時間序列對政策性資產配置收益率作回歸,得到每
只基金的決定系數,并進一步得到所有決定系數的均值、中值和分布統計數據。所有決
定系數的平均值就是政策性資產配置對基金業績的貢獻程度。而面板數據
是指對不同時刻的截面個體作連續觀測所得到的多維時間序列數據,面板數據模型是一
類利用合成數據分析變量間相互關系并預測其變化趨勢的計量經濟模型。因此本文通
過建立面板數據模型,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進行實證研究。
三、實證研究
一研究目的
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進行實證研究主要有以下三個目的
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同一基金業績在時間序列上變動的貢獻程度。
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不同基金之間在橫截面上業績差異的貢獻程度。
基金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業績差異貢獻程度的關系。
二樣本選取
本文以深圳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為總樣本,從中選取符合
以下標準的基金作為研究對象基金規模至少在億元以上成立并且運作時間
至少年以上在所有的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中,剔除指數型基金、增強指數型
基金、債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研究對象主要限于股票型基金—成長
型股票基金、價值型股票基金、平衡型股票基金、配置型股票基金。②依照上述選擇的標
準,本文從深滬兩市上市的全部家封閉式基金中選取了家,扣除了三只指數型封閉
式基金基金普豐、基金景福和基金興和對于開放式基金而言,由于我國開放式基金大
發展的時期是在年以后,最終列人研究對象的開放式基金有家,他們分別是華夏
成長、國泰金鷹增長、華安創新、博時增長、嘉實成長、長盛成長價值、大成價值增長、富國
動態平衡、易基平穩增長、融通新藍籌、銀華優勢企業、南方穩健成長、鵬華行業成長和寶
盈鴻利收益。據此,納人研究樣本的證券投資基金總數為家。
人選的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研究周期都為年月日一拓年月
日,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
第一,為了保證所有人選的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數據保持平衡
第二,滿足基金成立并且運作時間至少年以上的條件,獲得足夠的數據
第三,我國開放式基金大發展時期是在年以后,而且年以后基金才開始重視資產配置在基金投資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我國最后一批在世紀年代初期成立的投資基金經過證監會的清理和規
范,紛紛在年底一年成功轉型為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基金融鑫年
月日上市,基金久富年月日上市為了扶持經過清理規范而成立的新的基
金管理公司,證監會同時又批準他們發行了最后一批封閉式基金,例如基金通乾
年月日上市,基金久嘉年月日上市,基金豐和年月日上市,基金
銀豐年月日上市。
第五,年以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很不規范,管理層監管不利,導致“基金
黑幕”的發生,基金運作過程中普遍存在融資融券、通過國債回購放大資金和繳納少額保
證金可以申購數倍資金數量的新股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等,都導致年以前大部分
基金的資產配置中“股票市值”和“債券和貨幣資金市值”占基金總凈值的配置比例之和
大于的奇異現象。
第六,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建倉周期一般為發起成立以后的個月,在此期間各類
資產的持倉比例可能會有較大幅度的變化,并且基金不對外公布其凈值和投資組合報
告。個月以后,基金的投資運作已進人正常狀態,就要按規定定期公布凈值周報、季報、
中報和年報。因此每一只基金具體的研究周期從其成立之日起個月以后開始計算,即
要求是年月以前成立的基金。
三數據來源和數據處理
數據來源
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資產類別主要包含股票、國債與現金三大類。數據周期
均為季度數據,我們可以從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凈值公告中計
算基金每個季度的實際資產配置比例和實際收益率。數據來源于巨潮資訊深圳證券交
易所、大智慧軟件和各基金公司網站。
資產配置效率分解分析框架和數據的處理其中,‘在資產類別上的實際權重。在資產類別上的政策性資產配置比例
在資產類別上的實際收益率凡‘在資產類別上的政策性資產配置收益率。
我們主要用季報中的“債券與貨幣資金市值
,”和“股票市值”兩類數據,并由此計
算出“債券與貨幣資金所占比例”和“股票所占比例”作為每個基金的實際配置比例、,四研究方法
本文建立面板數據模型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配置效率進行實證研
究。考慮到我國各只基金存在規模、凈值變化和資產配置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性,本文采
用變截距模型玖‘二、月‘。下‘。。參數‘和月‘都是個體時期恒
量,其中截距項‘代表了截面單元的個體特征,它反映了模型中被遺漏的體現個體差異
變量的影響,其取值只受截面單元不同的影響。‘是不可觀測因素,隨機擾動項“。則代
表了模型中被遺漏的體現截面和時間序列同時變化的因素的影響。截距和斜率參數假
設回歸斜率系數相同齊性但截距不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面板數據模型僅僅就
樣本自身效應為條件進行推論,宜選取固定效應模型,同時為了減少截面
數據造成的異方差影響,模型的估計方法選取廣義最小二乘法璐。另一方面,如果
是以樣本效應對總體效應進行推論,宜選取隨機效應
模型。在選擇隨機效應模型的時候,模型不能是變系數,不能包括自回歸項,也不
能使用加權平均,估計方法只能使用非加權。由于本文是以納人研究對象
的只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作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樣本,是以樣本效應對總體效應
進行推論,故選取隨機效應模型。本文運用的計量軟件是一。四、實證結果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政策性資產配置效率的面板數據模型
對家股票型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建立面板數據模型“二‘月’尸。下‘“。,
采取隨機效應模型,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在時間序列上的貢獻程度為。
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戰術性資產配置效率選時效應的面板數據模型
表“資產配置效率分解分析框架”中的第二象限“政策性和積極資產配置收益”選
時不選股,用符號表示等于實際資產配置比例與基準指數收益率乘積的和,用公式
表示干凡,從而可以獲得各家基金“選時不選股”收益率的時間序列。,對只
股票型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建立隨機效應的面板數據模型。二、洲人污“‘“。,
得到估計結果見表。從表的統計結果可以看出,決定系數為,模型的擬合優度較高,回歸系數口
為,估計標準誤為,檢驗統計量為,在水平下高度顯著,一檢驗
值為,證明殘差無序列自相關。豪斯曼檢驗構造的一統計量的
檢驗值為,相伴概率值為,接受原假設,即模型選取隨機效應是正確的。
這表明“選時不選股”對我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在時間序列上的貢獻程度
為。
依據表“資產配置效率分解模型”,戰術性資產配置選時效應對基金業績的貢獻
程度等于第二象限“政策性和積極資產配置”選時不選股與第一象限“政策性資產配
置”即不選時也不選股貢獻程度的差。戰術性資產配置對基金業績的解釋程度為
一。因此,政策性資產配置遠遠超過了戰術性資產配置對基金業
績在時間序列上的貢獻程度,這也證明了我國基金沒有顯著的“選時”能力。
三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異的貢獻程度
我們采用橫截面數據分析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于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異
的貢獻程度。我們將納人研究樣本的只封閉式和開放式基金作為一個研
究整體,先將每只基金每季度實際收益率‘,,和政策性資產配置收益率‘,
分別進行幾
何平均,轉化為復合年均實際收益率‘和復合年均政策性資產配置收益率‘再將
和‘匯總形成橫截面數據,建立計量模型‘刀理。,將‘對‘作橫截
面回歸,所得到的決定系數可以代表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之間業績差異
的貢獻程度,并與美國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進行對比見表。從表中發現,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之間業績差異的貢獻程度為
,要遠遠低于美國共同基金的和養老基金的。這表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
之間的業績差異不是來源于政策性資產配置,主要來源于基金經理的選拔、股票的選擇
和各資產類別的風格選擇②等積極管理羅
因素。
四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業績差異貢獻程度的關系
本文將符號界定為衡量基金積極管理程度的標志,將上述樣本估計結果對
應的現有積極管理程度設定為二如果基金經理提高現有的積極管理程度,那么
,本文設定二如果基金經理降低現有的積極管理程度,那么,本文設定
再依據公式幾。,一‘,‘對納入研究樣本的只封閉式和開放式
基金中的每只基金各個時期的實際收益率進行相應的調整
然后,再依據公式廠夕廠,幾⋯廠一進行幾何平均
最后,建立模型。’月尸‘十二‘,將幾何平均年度化總收益率,’與資產配置收
益率進行回歸,得到的決定系數代表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業
績差異貢獻程度的關系,并與美國共同基金進行對比見表。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業績差異貢
獻程度呈現負相關的關系積極管理程度越高,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
異的貢獻程度越小積極管理程度越低,政策性資產配置對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異的貢
獻程度越大。另一方面,積極管理程度變化使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基金業績差異貢獻
程度的波動性遠比美國共同基金的小,改變既定的積極管理程度,使政策性資產配置對
我國基金業績差異貢獻程度的影響不明顯。五、結論
政策性資產配置在時間序列上對我國同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業績起著重要作用。
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同一基金業績在時間序列上的貢獻程度為,遠遠超過了
戰術性資產配置的貢獻程度,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沒有顯著的“選時”能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之間業績差異主要來源于基金經理的選拔、股票選擇和各資產
類別的風格選擇等積極管理因素。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不同基金之間業績差異的貢
獻程度為,遠遠低于美國共同基金的和養老基金的。
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業績差異貢獻程度的
關系不明顯。積極管理程度與政策性資產配置對我國不同基金業績差異貢獻程度呈現
微弱的負相關性,并且這種負相關性的波動性遠比美國共同基金的小。
究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提供了實體法依據。但要使遭受不法侵害的基金投資者得到充分有效的救濟,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賠償實現機制。
一、設計合理的群體訴訟模式
由于投資者人數眾多,一旦發生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往往會使大量投資者權益受損;由于訴訟空間的有限性,無法同時容納眾多訴訟主體,為了一并解決眾多當事人與另一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提高訴訟效率,在訴訟程序上就有必要建立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當前在世界范圍內存在諸如美國的集團訴訟模式、日本的選定當事人訴訟模式、德國的團體訴訟模式等。從實證角度來看,解決群體性證券民事賠償問題較為成功的是美國的集團訴訟模式,該模式的最大特點是,一個或數個代表人代表權益受損的全體集團成員提訟,法院對集團所作判決,不僅對直接參加訴訟的集團當事人,而且對沒有參加訴訟的受損害主體都具有約束力。并且訴訟成本低,有力地維護了眾多弱小投資者的權益以及補充了政府證券監管部門的職能。
在我國,代表人訴訟是解決證券民事賠償的群體訴訟模式。但我國的代表人訴訟與美國的集團訴訟有不同:集團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涉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體受害人;而我國的代表人訴訟的判決只對參加登記的受害人有效,未參加登記權利的,判決則無效。這就使我國民事賠償的威懾力和對違法行為的警示作用大大受到削弱。我們有必要借鑒美國集團訴訟中的有益做法來重構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為此,應明確在代表人訴訟完成后,沒有參加代表人訴訟的受害人可以直接適用判決;為了以此激勵受害人加入代表人訴訟,應對直接適用判決的條件作出規定;為設計直接適用判決還應規定一系列的規則。
二、確立非訴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而有效的訴訟制度將為投資者的損害提供重要的救濟途徑,但訴訟安排都是十分耗時耗力的,對投資者而言,不是惟一經濟的選擇。并且證券市場參與各方的關系十分復雜,各種證券爭議也逐漸增多,并呈現出顯著的專業性和多樣性,僅靠證券訴訟制度也遠不能滿足解決大量證券爭議的要求。由此現代社會發展了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ADR)-非訴機制也應運而生。其中證券賠償非訴糾紛解決機制主要有仲裁機制與調解機制兩種。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包括基金在內的各種證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證券仲裁適用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成為解決證券糾紛的最為主要的方式。除此之外,還有證券調解機制,也相繼建立和運用,它既有利于減少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又是一種高效率、低成本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在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被大力發展和廣泛應用。這種非訴訟調解機制若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中也建立和運用,這就不僅要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追究機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且要在實踐中對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客觀存在的這種民事賠償糾紛獲得迅速全面有效的解決。這既有利于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又有利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還可減輕法院負擔。可見,我們有必要建立證券仲裁與調解制度,作為訴訟制度的有益補充。
三、建立賠償實現的財產保障制度
一、香港單位信托簡介
1.單位信托的概念與信托契約(trustdeed)
在香港注冊登記的500多種基金中,大多采用單位信托的方式。根據香港的《證券條例》第二條,所謂“單位信托(unittrust)指任何安排,而其目的或效果是指提供設施,使人能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分享由取得、管理、處置證券或任何其它財產而產生的利潤或收入”。在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以下簡稱“《守則》”中),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一起被統稱為“集合投資計劃”。雖然在香港法律規范中,單位信托被規定為“安排”、“計劃”,但從有關定義關鍵法律詞匯“單位信托”及“信托受益人”來看,實質上,它是根據信托契約集合他人資金而進行投資的組織。它通過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unit)而集合資金,待資金匯集后交由投資管理公司在受托人監督下進行投資。投資者因認購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的證明書,并憑借基金單位證明書取得相應的權力。
單位信托的信托契約是單位信托的基石,其地位相當于公司的組織章程。《守則》對信托契約沒有硬性規定,它一般是由單位信托發起人(通常情況下為管理公司)在籌組基金過程中草擬的,由受托人、管理公司簽署,聲明基金單位持有人受信托契約規定的約束,并且由基金單位持有人授權及要求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履行信托契約規定職責的協議。信托契約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有:(1)單位信托的名稱,成立目標,以及為達到成立目標而采取的投資政策;(2)信托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信托授權,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益,以受托人的名義托管單位信托中所有屬于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財產;(3)信托管理公司。管理公司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及信托契約的規定,以為基金單位持有人謀求利益為原則管理單位信托;(4)投資及借進款項的限制;(5)資產的估值及定價;(6)暫停交易及延遲交易;(7)費用及收費;(8)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9)與關連人士交易的限制,目的是避免使單位信托因與受托人及/或管理公司相關連人上交易而受損失;(10)帳目報告及其審核;(11)基金單位的發行及贖回辦法;(12)派息政策及日期;以及,(13)契約的修訂及終止等。
2.單位信托的法律主體
單位信托的法律主體有三個,即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受托人及管理公司。
第一,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守則》沒有對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明文加以規定。一般認為基金單位的持有人即通過認購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證明書的公眾人士。持有人因在認購基金單位時授權受托人及管理人信托其財產,與受托人及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信托法律關系,持有人實際上就是信托的委托人。同時持有人因在認購基金單位時即受信托契約的約束,并因持有基金單位而可享有對單位信托的權益,所以他又是單位信托財產的最終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owner),即受益人。
第二,受托人,即根據信托契約中基金單位持有人授權及契約的約定,托管基金單位持有人財產,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權益,并監督管理公司履行其信托契約之義務與責任的機構。受托人須為香港證監會接納的下列機構,(1)根據《銀行條例》第十六條而獲發牌的銀行或其附屬信托公司;(2)根據《受托人條例》第viii部注冊的信托公司;(3)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機構或信托公司。根據《守則》第四章規定,受托人只負責持有單位信托的資產;以自己的名義將現金及可注冊資產注冊;確保基金單位在出售、發行、購回、贖回及注銷等方面符合信托契約的規定;以及在年報內向基金單位持有人作出有關管理公司對單位信托的投資管理是否符合信托契約規定的報告,但單位信托的受托人并不具有一般信托受托人所擁有的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權。
第三,管理公司,即公司主要任務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行及實收資本及資本儲備最少須為一百萬港幣或等值外幣,公司借出的款額不能占其資產重大比例,并在任何時候須維持資產凈值的專業投資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具體類型需根據公司在香港執行的業務而定,通常情況下,它們是按照《證券條例》的規定注冊為投資顧問的公司,但如果其在香港擔任分銷職能或進行證券交易,則必須同時根據《證券條例》注冊為交易商或豁免交易商。管理公司的責任主要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及信托契約的規定對單位信托的投資進行管理。
3.單位信托的法律性質
由上所述,單位信托的基本法律性質是信托,即基金單位持有人為了自身利益,將自己的資金在法律上的權力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委托受托人及管理人按照自己在信托契約中的授權及要求代其管理并處分財產的法律行為。它通過將資金所有人人格分離為實益擁有人(beneficiaryowner)及法律擁有人(legalowner),使受托人作為法律擁有人可以其名義在法律上擁有單位信托的財產(受托人因此也可稱作名義擁有人),而基金單位持有人作為實益擁有人享有單位信托的受益權。
單位信托具有獨立性。這首先是因為基金單位持有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人士,每個基金單位持有人根據具有同一目的的信托契約,與受托人及管理人建立信托關系,使個人基金單位持有人不能憑個人意志干涉單位信托的運作。這體現在信托契約中就是對持有人大會及獨立財務報告的約定。其次,因為英美法系中信托法可以通過分離基金單位持有人的人格,即實益擁有人與法律擁有人的分離,使單位信托的獨立性在法律上固定下來。根據對英美法系中信托法的理解,除非信托受托人違反在信托契約中的義務,受益人一般不得干涉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及運作。另一方面,由于信托法在英美法系中淵遠流長,有關判例、成文法關于信托的裁決和規定可全面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人們可放心地接受單位信托這種投資方式。所以,雖然單位信托不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注冊的公司,不受《公司條例》的保護,但它仍是一個組織,并可獨立上市。
與一般信托不同的是,鑒于單位信托的對象是社會公眾人士,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香港有關法律規范規定了(1)信托財產管理權與受托人的分離;(2)投資項目的限制,如禁止單位信托取得可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資產或加入可使其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禁止投資房地產,限制賣空,禁止提供空頭期權等等,但這并不影響其為信托的本質。
二、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地位及相關法律關系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與獨立性。《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證券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這一定義雖然在某些技術術語上,如“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基金單位”,“托管人”及“管理人”等,與《守則》關于單位信托定義中的詞匯相同或類似,但它卻沒有可確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地位的關鍵法律詞匯,因此其法律地位從定義角度看并不明確。
另外,《管理辦法》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應有獨立的帳戶;證券投資基金應具有持有人大會;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虧損或終止只承擔有限責任等。據此法律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有獨立性。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契約及托管協議。《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含義。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基金契約摘要》”)的內容,證券投資基金契約是由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簽署的,由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接受并承認的,規定發起人、托管人、管理人及持有人權利及義務關系的協議。除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外,其內容還有證券投資基金的目的、依據、原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名稱,類型等);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的成立和交易安排;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證券投資基金的目標、范圍、限制、信息披露;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大會;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終止和清算等。它與香港單位信托不同,一是,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托管人及管理人職責及權利與義務不單獨由契約約定,而且也由法律規定。特別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二十六條第六款,第二十九條第六款規定管理人、托管人及持有人除應履行或享有法定職責或權利外,還須履行或享有“基金契約規定的其它職責”或“基金契約規定的其它權利”。由于法律規定優于合同約定,因此,基金契約并不單獨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所涉及法律關系的基礎。在香港,《守則》是由香港證監會公布的指導性文件,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單位信托主要靠信托契約來規范。二是,《基金契約摘要》單獨規定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并把發起人單獨引出作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及簽署人。而在香港單位信托中,發起人只起到起草信托契約的作用,并且它因認購基金單位而享有并承擔與一般基金單位持有人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它因被授權及被委托為管理人而享有并承擔信托契約規定的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三是,《基金契約摘要》并沒有象《守則》一樣明確管理人及托管人是根據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授權及委托管理及運用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還規定,托管人應履行托管協議規定的其它職責。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試行)摘要》(以下簡稱“《托管協議摘要》”)的內容,托管協議是對證券投資基金托管的專門事項作出約定的協議,它在形式上應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契約有關托管規定的細化。而《守則》中并沒有托管契約的規定,有關受托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信托契約約定。同時還應注意的問題是,根據《托管協議摘要》對當事人的規定,托管協議應記載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形式、存續期限等。這一規定明顯把自然人排除在外。由于自然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的一部分,而托管須先有委托才能有保管,當事人中如不包括自然人,托管人持有部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權利從何而來就不明確。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主體。《管理辦法》規定了證券投資基金的四個當事人,即持有人,托管人,管理人,及發起人。
(1)持有人。綜合《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規定,所為持有人即通過認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而持有基金單位證明書,并享有基金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及其他相關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不特定的投資者。與單位信托不同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享有基金資產所有權及收益分配權,而不是信托法意義上的實益擁有權。
(2)托管人與管理人。所謂托管人是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辦法》及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規定的職責,保管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投資指令,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的銀行。所謂管理人是經證監會批準,接受委托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的管理公司。由于《基金契約摘要》沒有明確托管人及管理人根據誰的授權而托管或管理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應委托托管人及管理人,所以,從字面含義看是“證券投資基金”來委托。但根據中國內地一般的法學理論,證券投資基金第一不可能是自然人,第二由于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歸其持有人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沒有自己的財產,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場所,所以它也不能成為法人,第三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的虧損或終止只承擔有限責任,與合伙人在這一情況下需承擔無限責任相違背,所以它又不可能是合伙。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委托。在這里,盡管《管理辦法》與《守則》規定不同,但因為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所有人,所以,有關委托應是由持有人在承認接受基金契約時授權予托管人與管理人的。
從托管人與管理人的關系看,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并不是單由托管人為監督管理人,并由托管人單獨代表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據《托管協議摘要》托管人與管理人均有權力監督對方,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為了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只要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需要更換管理人,或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需要更換托管人,那么管理人或托管人則應退任,所以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制約平衡的關系。但《守則》規定受托人有權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監督管理人,這一監督權是單向的。
(3)發起人,顧名思義即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人。《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發起人須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內地實踐中與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國內地,發起人常常組建獨立于發起人的管理公司。因此,發起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地位具有獨特性,這一點反映到立法上,即是對發起人單獨的法律規定。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性質
根據上述證券投資基金與單位信托的比較,我們不難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實質不是信托而是委托。首先,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并沒有說明基金是信托關系。其次,從中國內地現有法律規范看,中國內地除人民銀行對信托金融機構有關于信托的規定外,并無其他信托法律規范,所以除非在信托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一種情況下,方可產生信托法律關系,其他情況均無產生信托關系的法律依據。《管理辦法》規定托管人須是商業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明文規定,排除了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是信托法律關系上受托人的可能。其三,信托及委托最大的區別,是信托財產必須轉到受托人名下,以受托人名義管理,而委托財產不需轉到受托人名下來。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享有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所有權。因中國內地沒有信托法,以及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人不可能是信托法律關系上的受托人,所以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享有的基金資產所有權,也不會產生信托法律關系上的法律擁有和實益擁有的分離,在理論上,證券投資基金因而也不會由托管人以其名義管理。其四,從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相互監督的關系上看,托管人并不是單獨代表持有人利益而監督管理人的受托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設立過程中,資金所有人是根據法律及基金契約規定,將其對資金的占有權授予托管人,將其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授予管理人,并在他們之間形成了委托的法律關系。這一點體現在《管理辦法》中,就是《管理辦法》關于托管人及管理人需“接受委托”的規定。
第二,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法定獨立性的契約式組織。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通過用自己所有的資金購買基金單位而接受并承認其與托管人及管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以使其把對自有資金的占有權委托給托管人,并把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管理人。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集合性,托管人及管理人不能就每份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單獨保管或經營,因此《管理辦法》通過明文法律規定使其具有獨立性。其次,基金契約與一般的委托契約不同,它不但約定了委托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還約定了與公司章程相似的諸如基金設立目的、依據、原則;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目標、范圍、限制;持有人大會;及清算和終止等條款。這樣,由于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在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單位時接受并承認受基金契約約束,就使證券投資基金的獨立性在契約上固定下來,并使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通過組成基金而成為一個集合體。
第三,證券投資基金具有較強的法律規范性。除《管理辦法》本身比《守則》有較強的法律規范性外,由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本質是委托,并具有獨立性而與一般僅由合同約束的委托不同,《管理辦法》對其作了許多明示的法律規定。首先它體現在《管理辦法》對托管人及管理人主要職責,以有持有人主要權利與義務明文規定上;其次,這也體現在除頒布《管理辦法》外,還頒布《基金契約摘要》及《托管協議摘要》作為當事人制定基金契約的指導。
第四,證券投資基金具有鮮明的中國內地特色和創造性。首先它是證券投資基金在中國內地實踐的結果,例如《管理辦法》對發起人的規定,以及對托管人及管理人相互監督制約關系的規定;其次,從《管理辦法》立法整體來看,它參考了香港單位信托的有關法律規范,例如某些技術法律詞匯的采用,但《管理辦法》根據中國內地大陸法系的一貫特點,并沒有采用信托的法律概念,而是在委托關系基礎上,以法定方式確認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獨立性。
總之,根據《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是具有法定獨立性的契約型組織。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委托,即資金所有人(基金持有人)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而把其對資金的保管權委托給托管人行使,把其對資金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管理人行使,并且保留自己對資金的所有權及根據持有的基金單位獲得收益的法律行為。
「參考文獻
〔1〕d.j.hayton:“thelawoftrust”,sweetmaxwell,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