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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合同范文一委托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人
乙方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人
乙方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申請執行程序的人
乙方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余費于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 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二東莞市卓誠融資擔保有限公(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委托廣東騰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訴訟,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各條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黃慶林 、 曾偉 為甲方上述糾紛案的訴訟人。
二、乙方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參予訴訟。
三、甲方必須認真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委托,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費。
五、甲方委托乙方權限詳見授權委托書。
六、收費辦法: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的收費標準,雙方商定本案的費為: 元(不含稅) 。費須在本合同簽訂當日付清。期間,乙方不收取除本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其它律師費用。費不包含以下費用:訴訟費、保全費、異地辦案(市外)差旅費、查檔費用。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止。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廣東騰銳律師事務所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民事委托合同范文三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地址:
負責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國辦所、合作所)
電話:
甲方因 法律事務,經與乙方協商,現委托乙方指派律師擔任人。為此,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1、委托內容:
2、委托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3、委托期限:
本合同訂立后如發生委托事項變化和/或權限變更,雙方應就委托事項和/或委托權限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 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托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事務。
第三條 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㈠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㈡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并妥善處理。
㈢在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㈣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或無權行為。 ㈤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㈥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㈠甲方應向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并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應歸責于甲方。
㈡甲方向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復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 。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 。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㈠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㈡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㈠本合同訂立后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繼續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
㈡甲方堅持要求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目標。
㈢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㈣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律師,經律師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㈠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㈡或/和第㈢或/和㈣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律師在授權權限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㈠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后全部退還甲方。
㈡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㈢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㈣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㈤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于乙方了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律師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注:此處應明確約定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權委托書》、《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委托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證據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并簽收;前兩項為待填文書,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律師服務合同范文一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甲方在及其旗下網站進行品牌展示合作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一、服務的范圍及方式
乙方在中顧法律網上為甲方自身業務和其他內容做特定的宣傳展示,展示的內容包括甲方的姓名(名稱)、簡介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甲方作為乙方的會員,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要不斷優化自身網站,加大技術研發,加強內容建設,提高網站品牌度,保證甲方獲得更多宣傳的機會; (2)乙方為保證客戶既得利益,作為互聯網企業,將對網站進行適當改版,并在乙方網站以新聞的形式予以公告。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自愿選擇乙方提供的律師推廣服務,甲方分享中顧法律網誠信律法通會員體系成果; (2)甲方免費參加中顧法律網在線咨詢,一對一咨詢欄目,免費使用中顧法律網提供的律師個人網站,個人博客。 (3)甲方對其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并保證其擁有國家規定的律師執業資格; (4)甲方自覺遵守在線咨詢欄目的要求,按時按質解答公眾咨詢,為推廣效果做基礎性鋪墊。
四、服務項目
備注: 甲方應在之前將本協議服務費全款匯入乙方的指定銀行賬戶。
六、合同生效
甲方收到合同文本后,應在付款期限內簽字后連同匯款憑證傳真至乙方指定傳真號碼,乙方在收到匯款憑證后兩個小時內開通所有服務項目;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付款的,視為自動解除本合同;
七、補充條款
(1)如因自然災害、政府政策、黑客攻擊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約定之義務不能完全履行時,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雙方應本著合作的態度友好協商,違約金不超過本合同服務費總額的20%;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 乙方:北京搜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 身份證號: 聯系人:
執業證號: 地 址:濟南市高新區華陽路67-1號高新商務港東座2層 執業機構: 郵 編:250100 聯系電話: 傳 真:
律師服務合同范文二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律師事務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委托律師服務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受托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傳真:
1.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現行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擬就****不良資產(詳見清單)盡職調查事宜(以下簡稱“本項目”)聘請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為此,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2.服務的范圍及服務的時間
2.1服務范圍包括:*********具體包括:
2.1.1制定工作方案,統一資產編號,與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資產評估公司協商工作配合方案;
2.1.2審閱甲方提供的不良資產文件資料,了解每筆資產的形成過程、債權類資產的訴訟時效、涉訴、附隨擔保情況和股權類資產的合法權屬;
2.1.3逐筆審閱不良資產的原始檔案資料,并就有關事實向具體經辦人員進行詢問,聽取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收集資產的相關信息;
2.1.4查詢債務企業以及被投資企業的工商檔案、變更登記情況,調查企業的法律存續狀態,經營狀況;
2.1.5根據上述查明的事實出具法律意見書。
2.2服務時間要求: 本協議簽訂后2個月內。
3.服務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師組成的工作組,按照本合同第2條服務范圍及服務時間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務,并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工作組人員。
3.2乙方派出**************律師(主要工作組成員)從事本合同項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務,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和50萬元之間,其中保存原始文件資料的不良資產以及資產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不良資產,對每筆資產出具一份法律意見書。
3.3.2根據甲方關于節約工作成本的要求,資產金額在10萬元以下以及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和50萬元之間,其中沒有文件資料的不良資產,不再對債務人進行調查,采取表格的方式,逐筆列舉,統一出具法律意見書。
3.3.3乙方承諾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務,能夠按照同業律師服務的水平。實現提供法律服務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3.4乙方向甲方聲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員沒有同時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務、不存在利益沖突。
3.4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對資產金額少于10萬元以及資產金額介于10萬元與50萬元之間其中不存在原始資料的不良資產,不對債務人進行調查、統一出具法律意見書,乙方不承擔由此可能引起的糾紛或者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諾《保密函》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甲方業務機密履行保密義務。本合同終止、解除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
5.費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項下的律師服務費用采用以下第 5.1.1 種計費方式計算:
5.1.1本合同項下的律師服務費用根據乙方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不良資產筆數確定,具體計費標準為:********(最終律師服務費用可能根據上述統計數據的變化而進行相應調整)
5.1.2本合同采用風險服務費用的計費方式,即:
5.1.3本合同采用律師小時費率的計費方式。律師的小時費率分別為:
5.2本合同的律師費用采用下列第 5.2.2 種支付方式:
5.2.1一次總付,在 全額付款。
5.2.2分期支付
5.2.2.1 本合同簽署并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總費用50%的款項;
5.2.2.2 本合同項下委托事項的法律意見書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余款。
5.2.3其他方式:
5.4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日常雜費,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調查、復印、打印、電話、傳真、印刷、差旅、交通、食宿等費用以及因本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稅項、稅費由 乙方承擔。
5.5其他約定:
5.6乙方銀行帳戶:
開戶銀行:
6.權利和義務
除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外,雙方約定如下:
6.1甲方權利
6.1.1有權隨時對乙方的服務進行監督檢查;
6.1.2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6.1.3有權要求乙方不時提供相關的工作匯報和階段性工作匯報;
6.1.4其他 無
6.2甲方義務
6.2.1在合同生效后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與本合同委托事宜所有有關的資料,保證該等資料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和重大遺漏之處;保證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均與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對沒有任何資料的資產提供書面說明,保證書面說明所陳述事實與所發生事實一致。
6.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協調************有限公司各二級單位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專人負責收集、提供資料,接受乙方詢問,根據乙方要求就相關事實進行說明,根據乙方要求簽署相關文件,負責乙方人員在各二級單位本省區域內的交通等。
6.2.3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報酬;
6.3乙方權利
6.3.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與本合同委托事宜有關的資料等;
6.3.2有權要求甲方協調各核算中心配合乙方工作;
6.4乙方的義務
6.4.1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務,應符合高質量的律師服務水準,并實現提供法律服務的及時、準確、完整及合法,最大程度上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4.2對甲方交給的資料、材料、證據妥善保管 ;
6.4.3乙方在進入甲方工作地點時,須遵守甲方工作地點的有關要求。
7.健康、安全
乙方應負責自行對其派出的律師、顧問及工作人員等進行人身保險,并對其派出的人員的健康、安全負責。甲方對在委托期間發生的乙方人員健康、安全問題不負任何責任。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戰爭、動亂、地震、颶風、洪水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響方應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采取積極措施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 10 日內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和/或任一方未積極采取減損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應就擴大的損失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其影響消除后,雙方應立即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有效期和/或合同有關執行期間應相應延長。
9.違約及其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受損害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并可依法請求違約方賠償由此而產生的損失。
10.合同的生效、變更、終止
10.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0.3.1合同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畢;
10.3.2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
10.3.3 一方依下列第10.4款規定解除本合同。
10.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發生下述情況,在不影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救濟手段的前提下,另一方有權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0.4.1發生破產、清算;
10.4.2不可抗力事件持續 30 日,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10.4.3 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密義務;
10.4.4 未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且在違約后 10 日或雙方商定的補救期限內仍未能對違約行為作出補救;
10.4.5其他情形: 。
11.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下列第 11.1 種方式解決:
11.1提交 北京仲裁委員會 (仲裁機構名稱)申請仲裁; 11.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3如本合同屬于關聯交易合同,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甲乙雙方關聯交易總協議及相關分協議的原則解決。
12.通知
委托方(甲方):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服務方(乙方): *******律師事務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13.其它約定
13.1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協商另行訂立補充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3.2本合同正本一式 四 份,甲方執 二 份,乙方執 二 份。執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報告及其一些通訊信件,均以書面形式有效并以書面形式傳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13.3以下附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附件: 保密函
委托方(甲方): 服務方(乙方):
簽字人: 簽字人:
律師服務合同范文三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郵編:聯系人:聯系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河南華浩律師事務所。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農業路72號國際企業中心b座605/606/607室,郵編:450002,電話:65995111/66335222/66956777/66253888,傳真:66253888
法定代表人:席慶超,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辦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律師的服務范圍如下:
第二條:乙方接受委托并應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師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
乙方指派的承辦律師為二人時,至少有一名律師親自出庭。承辦律師可以將部分事務性工作交由律師助理辦理,律師助理對承辦律師負責。
第三條:乙方承辦律師應當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擬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委托的事項合法并將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將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約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目的,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該成果泄露給與本案范圍和目的無關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條:甲方須向乙方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對乙方的詢問、了解作客觀的陳述。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提供虛假證據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交真實的證據,并對虛假陳述作真實澄清。甲方拒絕的,乙方有權終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與甲方的關系,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協助,如簽署有關協議、法律文書、證實委托關系等。
第七條:乙方應遵守誠信原則,在授權委托范圍內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故意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甲方可終止委托。
第八條:乙方指派的律師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負責另行指派律師接替。
第九條: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背景資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接觸、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甲方隨時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確有必要的,乙方應應甲方要求出具階段進展報告。
第十一條:交通費、行政收費、通訊費、傳真費以及文件郵寄費用的處理:
乙方辦理委托事務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行政機關收取的有關費用、通訊費、傳真費以及文件郵寄費用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甲方預付人民幣元,乙方按實際支出和有效憑證核銷,多退少補。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元,實行包干制,不退不補,乙方亦毋須出具差旅費票據作為報銷憑據。
(3)亦包括在律師服務費中。
第十二條:律師服務費的支付按以下方式處理:
1、律師服務費人民幣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處理本合同第一條約定之外的其他事務,將根據乙方的收費標準另行支付。
2、律師收取律師費,應出具本合同項下的法定結算憑證發票。
第十三條: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如果委托事項違法或違背律師職業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乙方有權終止,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無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約,若甲方中途解約,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師費,乙方不予退還;若乙方中途解約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由乙方所在地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簽訂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項之日止。
第十七條:關于本合同的變更,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后生效。
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版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事務所駐京分支機構在本市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本市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本市律師事務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當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委托人可以自主選擇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并收費。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降低服務成本,體現社會公平,便民利民,為委托人提供勤勉盡職的法律服務。
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五)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服務收費方式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十一條 計件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事務或制作法律文書等服務,按照服務的件數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當事人爭議財產的數額,按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計時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按照確定的單位時間收費標準,根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四條 風險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委托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導價后,委托人仍要求實行風險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收費。
第十六條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十七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第十九條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是委托合同的從合同。《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供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二)辦案差旅費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費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費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實行風險收費的,應當約定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數額或比例、收費階段、結算方式等內容。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師協會制定。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收費數額、比例。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就提供法律服務的實際類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不得為規避政府指導價改變或變相改變所提供法律服務的類型。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提供法律服務期間或完成法律服務后收取。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
法律服務過程中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費用及墊支辦案差旅費的,應當憑有效憑證與委托人結算。律師事務所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律師個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預收辦案差旅費,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辦案支出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律師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的,應當在合同中注明減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圍及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區縣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律師協會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收費行為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違法行為構成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報市司法局。
市、區縣司法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律師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辦案差旅費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市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 則
案例:2007年12月,北京市一住宅小區的部分業主找到羅陽律師,向其反映物業公司違法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的事情。羅陽律師接受委托后,隨即展開調查。經調查得知,2007年11月,該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該合同約定,物業公司依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60元/月.臺)向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該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和其他空地上劃定車位,并開始收費。
羅陽律師在調查了解情況后,向物業公司發出《律師函》,并與其進行了交涉。羅陽律師指出,物業公司的收費行為盡管有《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為依據,并向物價部門申請辦理了《收費許可證》,但是,其一,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和其他空地上劃定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非物業公司所有;其二,有關業主共有事項的處理應當依法由業主共同決定,而不能由業主委員會決定。因此,該收費行為程序違法,侵害了業主的共有權利。物業公司在聽取羅陽律師的分析意見后,暫停了收費行為,決定將收費方案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再實施。
律師點評:此類糾紛屬于《物權法》實施后所產生的新型糾紛。在《物權法》實施之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和其他空地上劃定車位,可以“車位使用費”的名義收取費用。但是,《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后,該“車位使用費”就應當停止收取。首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既然該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即應當經半數業主同意,而不是由業主委員會的幾個人說了算。否則,即使業主委員會作出了決定,也是超越權限的行為,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其次,根據實際情況,物業公司可以在停收“車位使用費”后,而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但是,物業公司應當就車輛停放車位的劃定、管理、收費、責任、款項的使用等擬定初步方案,交由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并將其列為《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內容之一,向全體業主予以公示,辦理收費許可后實施。收取的費用應當專項用于車輛管理人員的工資和彌補物業管理費的不足,不能用于其他支出,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和監督。物業公司通過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以加強車輛管理,也是維護業主利益的需要,從而創造“規范小區車輛管理,優化業主居住環境”的雙贏局面,進而創建和諧社區,建設和諧社會。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收費的項目、標準和方式應當依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采用協商收費、計時收費的,應當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范圍進行。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采取張貼、印制服務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師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和標準、收費數額(比例)、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途徑等內容。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收費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費條款約定的收費方式和收費數額(比例)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委托人請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辦律師代交費用的,承辦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供經委托人簽字并載明交費數額的委托書。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開具合法票據。
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應當統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費合同、收費票據、印章以及有關介紹信函等。
第十二條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辦案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事先告知委托人,具體項目和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鑒定費、評估費、翻譯費、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費用等辦案費用的,應當憑有效憑證與委托人結算。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預收律師異地辦案所需的差旅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辦案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確需調整費用概算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再行協商,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后執行。
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使用預收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情況實施監督。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
律師事務所經審核,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應當核減。被核減的費用由承辦律師承擔。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在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及時與委托人結算預收的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結算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和開支的有效憑證,由委托人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設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回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的專用賬戶。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管理專用賬戶,防范風險。對專用賬戶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審核把關,專款專用。嚴禁將專用賬戶的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對確有經濟困難的委托人,可以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承辦律師不得自行決定對委托人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收費方式招攬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給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紹費。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收費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所在地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應當接受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點解讀:
5月1日: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本網北京3月23日訊(記者羅榮張慶水)記者獲悉,將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中規定,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
在《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第14條中規定,律師事務所預收律師異地辦案所需的差旅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辦案過程中,因情況變化確需調整費用概算時,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再行協商,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后執行。承辦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第15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使用預收的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情況實施監督。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經審核,認定開支不當的,應當核減。被核減的費用由承辦律師承擔。同時,第5條規定,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廣告牌在司法機關200米范圍內屬不正當競爭
本網北京3月22日訊(記者羅榮張慶水)近日,記者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試行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中獲悉,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散發附帶律師廣告內容的物品都屬不正當競爭。
在3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試行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146條中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與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接觸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進行業務競爭:(一)利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處理和審理;(二)在司法機關內及附近200米范圍內設立律師廣告牌和其他宣傳媒介;(三)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散發附帶律師廣告內容的物品。第149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會特有名稱或知名度較高的名稱以及代表其名稱的標志、圖形文字、代號以混淆、誤導委托人。第150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務質量名優標志、榮譽稱號。使用已獲得的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質量名優標志、榮譽稱號的應當注明獲得時間和期限。
同時,在《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八章中律師廣告規范一節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師使命,有失律師形象的方式制作廣告,不能采用一般商業廣告的藝術夸張手段制作廣告。《規范》還對律師個人廣告和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范圍等做了具體規定。
律師事務所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印律師名片將受處罰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聘請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指派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達成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雙方同意由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
二、乙方根據甲方委托,辦理下列法律事務:
1、就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進行法律咨詢服務;
2、協助甲方起草、審議、修改重大復雜的合同、協議、章程等各類法律文件,必要時就此提供法律意見;
3、參與甲方的體制改革、資產重組,并協助甲方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必要時就此提供法律意見;
4、接受甲方委托,參加甲方各類合同或合作項目的談判,并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
5、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接受甲方委托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工作方法和工作時間:
甲方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事務時,就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系約定。
四、乙方按照《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規定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甲方向乙方每年支付律師顧問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五、律師顧問費支付時間:
1、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即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師顧問費用。
2、分期支付。甲乙雙方經協商,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律師顧問費。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全部律師顧問費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者_________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全部律師費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者_________時,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案余下律師費用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草擬重大合同及項目談判,按照《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規定各類案件的收費標準優惠收取律師服務費。
七、乙方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和其他應當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應當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九、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方如提出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期滿后如雙方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終止合同,視為合同繼續有效_________年,依此類推。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刑事委托合同書范文一
甲方(委托方): 聯系電話:
乙方(受托方): 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 聯系電話:0411-39801345
甲方因 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按法律規定在以下各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在所選項上畫“√”):
(一)偵查階段。
(二)審查起訴階段。
(三)審判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再審階段)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根據遼寧省及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以下費用(人民幣):
1、律師費: 元; 2、辦案費: 元
五、甲方須于本合同簽訂的同時付清第四條約定的全部費用。
六、甲方同意乙方律師在每個階段會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次數為 次。超過標準次數的,乙方按每次 元的標準收取費用。
七、甲方交費后,乙方已經做了會見、閱卷、復印卷宗等實際工作的,甲方單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向甲方退還任何費用。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是在已充分理解合同內容并自愿接受合同約定內容的前提下簽訂本合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約定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九、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
承辦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合同書范文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涉嫌 一案,聘請乙方的律師為委托人(辯護人),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務范圍包括:
(一)偵查及審查起訴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提供法律咨詢 ;
2、申訴、控告 ;
3、申請取保候審 ;
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會見犯罪嫌疑人,并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及控告、申訴。告知當事人自己的相關權利,以確保在該階段當事人的口供證據能夠是其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防止當事人在自己沒有看過的筆錄中簽字。
6、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
7、根據工作進展,及時向委托人匯報情況和結果。
(二) 審理起訴階段
1、乙方作為辯護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及證據與當事人進行核實,找到其中對其有利的證據或線索,并通過會見、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檢察院調取證據進行核實。
2、及時向委托人匯報調查取證進展。
(三) 法院審理階段。包括(選擇項以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1、乙方在審查起訴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案卷進行分析整合,確定辯護方向,形成辯護意見,并就辯護方向與被告人進行交流,確保兩者之間的一致性;
2、從一審到終審的出庭辯護或;
3、及時向委托人匯報庭審情況和結果;
三、甲方應如實地向乙方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偽造證據,弄虛作假,否則,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四、甲方應向乙方繳納費用(人民幣): 元
五、甲方須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在一審開庭之前付清全部費用。
六、乙方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預收辦案費必須出具書面確認單據,并嚴格按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辦結后,必須開列辦案費使用清單,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結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據的,已收取的辦案費應相應予以退還。
七、違約責任的承擔: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的事項單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接受委托并作好出庭準備后,偵察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予起訴或者撤回案件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重大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服務費或者辦案費,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服務費及辦案費,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正確履行義務為止。
(四)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按期交納律師費,經催告仍未履行的,乙方可單方面終止該合同。
八、爭議的解決:
乙方就本合同條款向甲方作明確說明,甲方對該合同說明表示理解無異議。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一方可向上海市律師協會請求調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九、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應另行協議。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十一、特別約定:
甲方(簽名):
乙方(簽章):
主任(簽名):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刑事委托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等合同詐騙一案,委托乙方訴訟,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所涉 擔保合同詐騙一案之訴訟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權限為:
甲 三家合同詐騙一案的退賠。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甲方按 支付費,退賠額以 年 月 日乙方接受后甲方收到的款額計算。
2、合同簽訂后甲方預支付乙方10000元費,結案后據實結算,但甲方支付的費最低基準為5000元
第四條 乙方須本著勤勉、謹慎、誠信原則,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為甲方謀取最大權益,格守職業道德,為執行事務中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嚴格保密,如有違反,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如乙方不按規定程序從事事務,或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條款共十條,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
發改價格(2006)611號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價格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民事訴訟案件;
(二)行政訴訟案件;
(三)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五)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實行聽證。
第八條 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的長遠發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結算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擅自制定、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予以處分。
第三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