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責任人8篇

時間:2023-03-15 14: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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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責任人

篇1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評價行政執法工作情況、檢驗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正確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的重要制度,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環節。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政辦〔〕89號)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明確規定評議考核的基本要求、主體、內容和方法。要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與對行政執法主體的目標考核、崗位責任考核等結合起來,避免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重復評議考核。

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關鍵是要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市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政發〔〕182號)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責任追究內容、責任追究形式、處理決定程序、異議處理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年度考核情況,或者根據過錯形式、危害大小、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依紀應采取組織處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依法依紀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獎勵機制,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行政執法人員予以表彰,調動行政執法人員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和水平的積極性,形成有利于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環境。

三、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市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對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職權、執法程序、執法收費、執法責任、執法標準、執法結果、執法投訴、執法流程與時限、格式文書等內容采取上網、上墻、編印執法指南等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

四、行政執法程序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環節。各行政執法主體應根據本單位行政執法的職權分類,分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如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許可程序、行政強制程序等,對執法檢查、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執法決定預先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執法聽證、執法決定、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權利告知、執法決定送達、行政賠償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依法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救濟權、要求賠償權等合法權益。

五、行政執法聽證制度

行政執法聽證制度是行政執法程序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法律法規和《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政發〔3號)、《省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暫行規定》(政辦發〔〕74號)、《關于轉發市實施行政許可規定的通知》(政發〔〕15號)及市政府關于實施行政許可法有關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各類行政執法程序建立健全聽證制度。聽證制度要對執法聽證范圍、聽證的告知和公告、聽證參加人、聽證主持人、聽證的具體程序、聽證筆錄和執法決定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六、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復議等行政執法的案卷。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紀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應當立卷歸檔。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統一制作各類行政執法的格式文書,對行政執法案卷目錄、案卷內容、文書順序、文書規格、裝訂形式、制作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定期組織進行行政執法案卷的評議檢查,評查內容包括案卷內容是否齊全、案卷規格形式是否規范統一、案卷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等,通過案卷評查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制度。對行政強制決定、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和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本級政府報送備案審查,審查發現問題的,行政執法主體應限期做出處理。各行政執法主體應明確專門機構、專人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備案工作。

八、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

行政執法由行政執法主體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執法主體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各級政府應當依法定期清理、確認并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建立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按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政發〔〕102號)、《省行政復議應訴人員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府法字〔〕13號)的規定實施,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對新進、換崗、輪崗人員,要及時組織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上報領取省行政執法證、省行政復議應訴人員資格證方可上崗執法。

九、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實際需要,參照其他行政執法主體的做法,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重點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對行政處罰種類的適用、罰款數額與違法情形的量化對應、罰款的收繳處理等做出可操作的具體規定,避免不當的執法行為。

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依據《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政發〔120號)、《市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政發〔〕27號)的規定,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各行政執法主體制發的規范性文件,應按規定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審查。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對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決定、制發、上報備案等作出明確規定,明確各個環節的工作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及時糾正經本級政府備案審查發現的問題,依法規范行政執法依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提出異議的,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十一、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結合各自的工作特點,依據《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省行政處罰監督辦法》(政發〔〕18號)、《省行政許可監督暫行規定》(政辦發〔〕74號)、《市實施行政許可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本單位行政執法的職權分類,建立健全各類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對執法監督的內容、執法監督的方法、執法監督的形式、受理投訴舉報、執法監督的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按照《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政發〔〕102號)的規定取得資格,領取省行政執法監督證,方可進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同時,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周年報告制度,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在實施一周年時,各行政執法主體應對實施和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備案。

篇2

關鍵詞:公路建設;公路建設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制

引言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是國家公路經濟行政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整個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尤其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盡管我國已有了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的相關法律、法規,但仍需不斷的完善和系統化,現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

一、目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問題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制度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在公路建設中是必不可少的。[1]公路的建設過程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公路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選擇,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問題,公路建設必須由具備公路建設專業知識的組織來管理。公路建設屬于項目投資,存在風險責任,需要具有責任承擔能力的主體來承擔風險。

公路相關法規對公益性建設項目法人的規定有缺陷,致使在實踐操作中出現諸多問題。[2]根據國家計委制定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公司,設置自己的組織機構,建設、經營和管理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監督。國務院制定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必須組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行使公路建設資金籌集等各項職責。

項目法人責任制與《公司法》有沖突,多數項目法人都不是公司。現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的項目法人,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有的甚至投資已下達到主管部門)后才正式組建,由原單位各部門派遣管理人員組成,其人員人事關系大多留在原單位,項目實施完以后(短的只要3~5個月)仍回原單位,有的項目法人本身就與原單位合署辦公。這樣的項目法人是與政府、主管部門或原單位關系模糊的臨時機構,沒有資本,不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和組織機構的規定,不能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

2.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存在的監督問題

公路建設項目結束后缺少必要的后評價,造成國有資金的浪費和過失。重建設,輕管理,是政府公路建設的通病。許多項目實施完畢后存在以下問題:項目完工后移交不及時,致使項目資產無法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項目完工后缺乏必要的效益評估和監督檢查,無法了解實際投資收益期的長短,更無法了解項目實施前后的效果評價,從而導致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中問題的法理分析

1.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制度問題的分析

對非經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的項目法人建立的程序方式沒有形成統一明確的規定

明確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的義務與責任,是設立該制度的根本出發點。對大型公益性項目建設必須設立項目法人的主要原因是:有利于項目的建設和明確責任主體。法人有三個特征,即獨立人格、獨立財產與獨立責任。[3]法人的獨立人格是其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獨立財產是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獨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既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又保護投資人或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投資人或組建人以其出資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

2.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監督管理問題的分析

項目管理缺少項目完工后的評價,投資主體缺位,管理主體模糊,提高項目決策水平。

目前我國公路建設項目浪費的主要原因之一,[4]就是缺乏項目的后評價。項目目標的最終能否實現,必須通過項目完工后的效益評估來確認。沒有項目的后評價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就難以落實責任,就不可避免的形成各地區、各部門和建設部門“重爭取投入,輕建設管理”的現象,也就無法比較實施方案與實際情況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確保項目實現預期目標。

三、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對策與建議

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建設和管理的關系,進一步明確權責,強化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全面推行并健全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公路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公路建設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健康快速發展。

1.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制度建設

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科學決策,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用招投標方式選擇公益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6]

交通主管部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一個具有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能力、符合公益性建設項目管理要求的企業法人作為項目法人,由該項目法人負責公益性公路的建設與管理。中標的企業法人與交通主管部門簽訂行政特許合同,由政府提供資金,企業法人負責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由政府支付企業法人報酬并監督企業法人的建設。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科學技術等因素節約建設資金,企業都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樣提高其建設的積極性,使國家和企業均受益。

2.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制度

制定嚴格的項目后評價制度,加強項目運行效益考核,真正落實監理制度。

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部分走過場,缺乏項目后評價,應盡快制定嚴格的項目后評價制度,通過后評價反饋的信息,嚴肅追究浪費國家資金和瀆職行為,并比較預測與實際項目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建立和完善項目的竣工驗收和項目的后評價制度,不斷加強政府資金使用、工程質量、生產能力和投資效益的綜合評估工作,以便總結經驗汲取教訓,更好的指導和加強公路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從而全面提高項目的投資效益。

結語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在公路建設中具有重大意義,在中國的公路建設中,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與公路建設情況,公路項目法人負責制應從制度、監督及后評價兩方面不斷完善并與中國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參考文獻:

[1] 交通部,《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2001年

[2] 王繼偉《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現狀分析與探討》,甘肅科技,2005年,第10期

[3] 戴敦偉《公路基礎設施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的初探》 上海公路報 2009

篇3

(一)違約責任的承擔

組團社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此屬無異,但是關于地接社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是存在爭議的。此處所說的違約責任僅指組團社或地接社的行為違約并且不存在侵權的情形,關于構成侵權的情形在下文侵權責任部分進行討論。旅游給付人造成的違約行為應當由旅游經營者一來承擔責任,原因是基于旅游營業者一提供旅游服務應當承擔給付瑕疵擔保責任,應當由旅游營業者-承擔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責任,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以及旅游合同的特點決定好了旅游給付必須是整體的。組團社與旅游者一簽訂旅游合同,又與地接社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組團社將旅游合同交由地接社完成,在與旅游者一的旅游合同中組團社和旅游者一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理論,地接社履行旅游合同義務的行為不符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者一應當向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組團社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向地接社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組團社在承擔違約責任之后,根據其與地接社的委托合同,地接社的行為不符合委托合同規定的合同義務的,組團社有權向地接社就其承擔的責任向地接社追償。因此,綜上所述,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以及合同給付的整體性原理,還有組團社所負有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分析,違約責任的承擔應當由組團社負責。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

當然,組團社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是當地接社侵犯旅游者一權利時,因為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組團社直接承擔合同的主要義務,地接社只是根據組團社的委托履行合同的義務,侵權責任在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該如何分配,組團社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地接社的侵權責任該如何承擔,這在理論和司法實踐當中都是存在爭論的。旅游輔助人對游客履行義務時,旅游營業人與輔助人在同一時間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沒有共同的故意,但其行為的共同作用促成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此時,應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大小或者一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旅游輔助者一加害給付的情況下,基于旅游營業者一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營業者一承擔補充責任。筆者一認為,上述觀點有些過十強調組團社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地接社履行義務時,當然是地接社負有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因為組團社已經將旅游合同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一般情況下根據組團社的選擇,地接社都會是有履行能力且能獨立承擔責任的與組團社能力相當的法人,因此,即使組團社不承擔如此重的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一的權益也能得到保障。如果組團社與地接社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一過失,就不能成立共同侵權,組團社并不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如果組團社在選任地接社時存在過錯或者一故意,明知該地接社資質不合格,或者一應當認識到該地接社資質不合格而沒有認識到的,基于其審查的義務,應當因其過錯承擔相當的侵權責任。當然,如果組團社與地接社存在共同故意或者一共同過失的,那么就構成共同侵權,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連帶責任,各侵權人根據其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地接社對十旅游者一在其履行旅游合同的過程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一般的原理,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因地接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一的損失人身、財產損失的,地接社應當向旅游者一承擔侵權責任,此時組團社并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

篇4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總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為了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按照上級機關對建設行政執法的要求,結合本局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負有管理職能的站、辦、室、股、處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托單位執行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盡可能使違法違章行為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和查處。如發生自己管區內的違法違章行為沒有被發現,造成嚴重后果,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工作失職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公正執法。如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管理的不管理,應當查處的不查處;或者是故意擴大事實,顛倒黑白,加重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人員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執法案件錯案追究。如發生行政處罰案件在終局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或者通過與相對人協商處理予以賠償的,相關人員按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1、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調查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法律依據不足造成的,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于執法程序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調查取證階段造成的,由調查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處罰執行程序的錯誤,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篇5

關鍵詞: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筑

1 落實好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搞好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根本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和核心內容之一。近些年工程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人,以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工程建設管理機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1995年開始,工程行業開始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明確規定新開工的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原則上都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有償服務性和社會公益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工程項目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筆者認為,落實好項目法人制,應做好以下七個方面工作:

(1)建設項目要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以基本建設立項、初步設計批準的項目為單位實行項目管理;并按照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機構。

(2)要嚴格項目法人資質審查,在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階段就應明確項目法人,沒有按規定要求組建項目法人的不進行項目的各項審批工作。

(3)公益性為主的項目,負責征地移民等外部協調的領導(指揮)機構和負責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機構應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并責任到位。項目法人機構應對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運行管理等各階段,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管理。

(4)項目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與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項目法人內設機構和人員結構、素質能滿足項目管理和技術管理的要求;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技術骨干應在項目建設的現場進行管理。

(5)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項目管理的要求,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對項目進行規范化的管理。

(6)由兩個以上單位組建的建設單位,應明確其中一個單位為項目責任方并明確項目法定代表人。

(7)抓緊培育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人才和市場,積極培育一批專業性的項目建設管理公司(項目代建機構),通過委托或招標方式承擔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對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任。

2 建設管里模式的適用特點

從項目分布的形狀特點看,“點”狀或“面”狀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線”狀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分布的地理特點看,單一行政區域內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跨行政區域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的受益范圍看,單個受益主體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多個受益主體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的投資構成看,投資籌措渠道較為單一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投資來源較多且各類投資均占一定比例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從項目涉及的專業類別看,單專業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多專業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從項目的立項劃分歸屬看,屬單個項目組成的工程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屬多個項目組成的工程一般采用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3 法人責任制在工程建設中的研究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建事業性質的項目法人。對于其他準公益性或經營性建設項目,其建設管理也可分別采取適當的方式,走專業化或市場化的路子。

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并最大程度發揮該模式效能,是切實抓好工程建設管理、順利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前提和基礎。

(1)中小型、區域性建設工程和小型工程的建設管理一般采用一級項目法人責任制,情況復雜的大型建設工程可采用多級或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于各種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選用,應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以“揚長避短”。

(2)為保證辦事效能,多級項目法人的層次劃分,一般不宜超過三級。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法人個數也不宜過多。

(3)對于各種復雜因素共存的超大型建設項目,可采取多級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平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相結合的模式。

篇6

(許昌學院法政學院,河南 許昌 461000)

摘 要: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是其社會責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一種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義務。而要使其切實并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必須從確立義務本位、制定法典、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完善行政監管制度、建立環境預防及補償制度和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等方面入手,進行法制化建設才是應有的途徑。

關鍵詞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

中圖分類號:F27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5-0138-02

當前,環境污染、資源短缺和生態惡化等問題突出,且經濟發展、社會安全與環境惡化的矛盾局面越發突出。作為這個矛盾關系中的主要制造者和關聯者,企業必須切實有效的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才能真正的改善這個矛盾局面,其中占絕對數量優勢的中小企業更應承擔此責任。

一、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對人的價值的關注,強調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1]。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經濟活動中認真考慮自身行為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并且以負責任的態度將自身對環境的負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標成為“資源節約型”的環境企業[2]。也有學者認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貫徹清潔生產的要求,合理利用資源,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在促進自身經濟利益提高的同時所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3]。綜上觀點,我們可以將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可以理解為中小企業在謀取自我發展的同時,必須基于環境友好的理念,以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為指導,在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社會應承擔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義務。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及其建設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即是將其付諸法律而成為一種法定義務。不過我國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一直處于“空載”狀態。隨著法制文明的進步,法律的作用逐漸被重視,通過法制化而非其他途徑來規范包含中小企業在內的所有人的環境行為、督促其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發展起來了。但是,我們發現之前的多項努力并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環境問題—多發、頻發,這不但侵蝕了法律的威嚴,更是與我們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相違背。因此,我們必須從制度、本位等多方面對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進行制度設計探討,以期更好的推動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進程。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的必要性

1、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法治的精神要求把所有的事情都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來,用法律來解決社會問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中小企業作為社會主體之一,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的履行是一項重要的社會活動,必須納入到法律的軌道上,成為社會主義法制化建設中的一部分。

2、法律的特性所決定的。在人類進入近現代文明后,人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立法在規范和改變其行為的有效性。有“法”方可行。要促使人們行為的改變,在生態文明時代,社會需要在立法上反映生態價值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以及與其相近領域的各種法律[4]。沒有法律,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將沒有依據,這也不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精神。因此,在“道德的軟約束效力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運用法律的硬約束”來設置和確定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行為及其內容,以引導其合理性的實施。

3、政府監管缺乏。在我國政府中不作為現象普遍存在。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對于企業是否履行了環境社會責任以及履行效果方面,要么踢皮球,要么置若罔聞。政府更關心中小企業所能產生的利潤、稅收和就業,往往把經濟效益的好壞作為評價中小企業的重要標準甚至是唯一標準,而對中小企業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方面缺乏引導和規范,使得中小企業在環境管理領域問題也多發。

三、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的思路

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雖有已存的國內外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可以借鑒,但中小企業是一個多樣化的大群體,決定了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化建設必然是一個復雜的“大工程”,我們需要從多方面、細致的“思考”而后建設。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堅持義務本位的原則

不可否認的是在當前社會中,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是一對矛盾統一體,而且越強調經濟增長,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就必然越大。對此,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就是如何通過法制平衡與環境關聯的各方面之“相互作用力”,爭取整體的改善與持續。為探討環境法律發揮作用的最佳途徑,在環境法研究領域中存在著“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爭論。受傳統法制理念的影響,權利本位被多數法律作為設置公民權利義務內容的基礎。但權利本位容易導致欲望的無限膨脹和競相追逐利益,造成對資源的浪費和環境的無限破壞,而義務本位能夠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從而實現改良的目的。因此中小企業的環境社會責任法制化建設必須遵循義務本位觀,將其自身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行動進行限制,必須服從國家統一規劃的安排,約束自己無限的牟利欲望,把開發利用環境與資源的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在環境所能容許的范圍之內,方能保障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實際有效履行。

(二)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典化及其完善

立法機關的當務之急是要結合中小企業本身的特點、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法》,做到有的放矢。筆者認為其中應設置環境社會責任一章,明確中小企業應當履行的環境社會責任的內容:遵守自然和科學規律,遵守環境與資源的整體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落實節能減排責任,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增加環保投入,改進工藝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實施清潔生產;發展以環境友好思想為指導的科學技術;必須參與環境公益事業。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中小企業及其負責人或直接管理人員根據不同情節考慮進行民事制裁、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相應的,我們還必應將《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修改為敵“任何單位都應當切實采取措施保護環境。”;修改《公司法》第五條為強制性表達,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社會責任的內容包含對員工、對消費者、對社區和對環境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保護弱勢群體等。”[5]從而為規范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和中小企業踐行環境行為提供確定的法律依據。

(三)確立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

第一,環境經濟杠桿制度。根據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稅率或標準的資源稅、環境稅和排污收費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確立環境補貼制度;借鑒歐盟的相關規定,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讓中小企業承擔產品的全過程環境責任。第二,環境獎懲制度。由第三方單位對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考核,由主管部門實施獎懲行為。獎勵或懲罰的對象是在履行環境社會責任表現優秀或落后的中小企業,獎勵的內容可以是物質也可以是精神鼓勵。第三,環境社會責任的評價標準制度。根據我國的《標準化法》的規定和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的歷史情況,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的實際,制定環境社會責任標準。這個標準應當是由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標準的內容涉及相關術語、符號、標志,能源和資源的技術要求,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社會責任的標準的實施程序和方法,達標及獎勵的標準等,引導或督促中小企業主動地用環境社會責任標準去指導和評價自己的環境行為。

(四)完善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行政監管制度

以保護和改善環境、督促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為目的,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政府有關部門與中小企業合意達成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政府有關部門采用勸說、建議、鼓勵或指導等軟性手段,引導中小企業實施合法的、正確的環境行為,多途徑的實現環境保護目標;建立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便于社會主體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并采取相應對策;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作和頒布環境標志,并根據具體情況頒發給不同的企業,從而影響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這樣不但有利于政府對中小企業環境行為的長效性監管,還有利于通過消費者的購買偏向等市場行為,影響中小企業的環境行為,推動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良性發展;健全以監督中小企業履行環境社會責任為目的的監測制度,提高現有監測人員素質和監測技術裝備水平,增強環境監測的實效;政府要形成員工、公眾、新聞媒體、行業協會和非政府組織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環境社會責任監督推進體系,使中小企業在一個積極的環境中認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價值。

(五)建立環境預防和補償制度

環境預防制度屬于事前制度,環境補償制度屬于事后制度。環境預防制度包含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環境許可制度,環境補償制度包含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事件處理制度;環境補償制度主要是針對已經發生的或者已經處于嚴重危險狀態中的環境資源加以控制、補救和治理的制度。

(六)建立環境社會責任公益訴訟制度

此處的公益訴訟是指公民或單位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根據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程序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公共利益而對不履行環境社會責任或履行不全面的中小企業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司法救濟的途徑。對此,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制定《環境公益訴訟法》,明確原告資格、可訴范圍等問題;設置專門的環境法庭,培養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才等。當然,與之對應,還需要將《環境法》第六條后半句修改為“并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對任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總之,保護環境是一種普遍的義務,中小企業必須履行法定的環境責任,才能償還其“環境債”,才能保障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才能與科學發展觀的理念相適應,才能為生態文明的實現作出貢獻。當然,中小企業環境社會責任的法制建設還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其發展路途還比較長遠和困難,需要我們繼續深入的研究下去。

參考文獻:

[1] 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v439169.htm:企業社會責任.

[2] 王紅.企業的環境責任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9:22.

[3] 黃錫生,宋海鷗.論企業環境責任的立法完善[J].重慶建筑大學學報,2005(3):120-121.

[4] 曹明德著.生態法新探: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1.

篇7

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作為工程建設過程中重要參與主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基于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新晨

參考文獻

篇8

工程建設是一項多主體參與的系統工程,其中的每一個參與主體的工作質量都與最終建筑產品的質量相關。作為工程建設過程中重要參與主體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自然不能例外。

設計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證書,運用工程建設的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活動的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是指持有國家規定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建設單位委托對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進行投資、質量、進度監督和管理活動的單位。

建設工程是百年大計,其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要求比較復雜,建設工程的質量更是關系到人身財產安全,重要工程的質量甚至對社會政治、經濟活動產生巨大影響。作為技術和智力較為密集的兩個建設活動主體,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內容決定了他們與工程質量缺陷和損害具有密切的關系。對于設計單位而言,其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設計文件、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參加工程質量驗收等。設計質量缺陷將帶來實際工程質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資4.23億元興建的寧波招寶山大橋,在經過三年建設即將合龍之際,突然發生嚴重的梁體斷裂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這起事故使整個工程工期延誤近兩年,經濟損失巨大,并且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據有關部門調查后認為,造成該橋質量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設計上存在漏洞,主梁結構設計上欠厚、底板厚度過薄等等。對于監理單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過程的技術控制和監督,而對于施工質量控制和監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錯均可能使得設計的意圖和法定的技術標準不能實現。基于監理單位工作性質的特點,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發生施工質量損害的多數情況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監理工作的過錯。因此,為工程質量首先奠定技術基礎的設計單位和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最終質量負有重大責任。建設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設[2001]105號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管理的緊急通知”和有關強化建筑市場管理的通知也進一步表明,工程設計、監理質量的問題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承擔建筑質量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鑒于設計、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對于工程最終質量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有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應的規定。涉及這些規定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下稱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下稱設計管理條例)。筆者認為,這些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以下立法原則。

(一)對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嚴格的資質資格管理。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設計、監理業務。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設計管理條例第二章對此作了詳細規定。

(二)設計、監理工作應遵循一系列原則性規范。如建筑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拒絕。第五十六條規定,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三)設計、監理單位及其從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自己的工作成果負責;對于因工作質量不符合法定和約定的要求,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即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特別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對建設單位造成的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造成工程質量損害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民法理論,損害賠償的責任形態一般分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筆者認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質量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一般主體相比并無特殊性。因此,本文僅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進行討論。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與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主體(主要是建設單位,即合同法中的發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合同相對人(主要是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而產生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主要是以智力勞動參與工程建設的行業特點,他們在工程質量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體表現為拒絕履行、因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實踐中,主要又表現為履行遲延和履行瑕疵。如,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后續施工所需的圖紙;監理單位遲延下達必要的停工指令;設計文件內容的差錯;監理單位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對人(即建設單位)因工程質量問題遭受損害。這種損害具體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關于損害的范圍,本文隨后將專門討論。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只承擔違約的其他民事責任,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有無因果關系,筆者贊同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1

],即應以自合同成立至違約行為出現時,依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人員、監理人員的一般專業知識經驗而可得知,以及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所知或應知的條件為基礎,一般地有發生同種結果可能。這種條件和結果即構成相當因果關系。

4、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于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具有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雖然違反了合同義務,但并無故意或過失,亦不承擔責任。

四、 設計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設計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簽訂的“工程設計合同”。在“工程設計合同”中,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按約定的時間交付用于施工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施工交底、根據工程進度完成現場施工技術配合(包括對施工中出現工程安全和質量的問題,參與技術分析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解決方案)、參加隱蔽工程、單項、單位工程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此外,設計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設計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設計工作的實際情況,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遲延交付設計文件。

設計單位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前后工序時效性較強的情況下,往往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筆者最近接觸的一個案件即屬于此類情形。地處上海繁華商業街的某工程,在基礎基坑開挖后,由于設計單位的基礎底板施工圖遲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時間過長,對上海地鐵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同時,該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擾動而導致實際承載力降低,建設單位為了保證地鐵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額支出采取臨時保護措施,還造成工期延誤,銀行貸款利息增加,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2、設計錯誤。

設計錯誤是設計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又表現為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計算錯誤、標示錯誤、設計單位屈從于建設單位違法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導致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的強制性標準等多種形式。比如,筆者接觸到的一起工程質量事故即屬于此類原因。由于設計合同規定的設計時間緊迫,設計單位根據勘察單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進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礎的施工圖設計。隨后,勘察單位又提供了詳細的勘察報告,但由于設計人員的疏忽,未對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礎施工圖進行復核,結果因局部區域樁基設計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又如,2000年被建設部通報全國的陜西省子洲縣子洲中學教學樓質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設計錯誤引起的。由于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嚴格按該地區6度抗震設防的規定進行設計,結構體系不合理,整體性差,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這座教學樓投入使用僅2個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層多功能廳、階梯挑梁處出現不同程度的裂縫,最寬處達1.5毫米左右。

3、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為了保證工程設計文件符合必須的編制深度要求,國家頒布了有關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強制性規范。比如,在建筑制圖的有關國家標準中,就對工程設計各專業各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的基本圖目、圖例、數量單位、圖紙比例、文字、標注方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如果設計文件不完全符合國家對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雖然不屬于設計錯誤,但由于設計意圖的表達過于粗糙或含糊,輕則影響各專業圖紙的相互協調和后續施工準備工作,重則因施工圖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員對施工圖紙的理解產生錯誤,從而出現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區某鋼結構廠房,在吊裝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鋪裝前,即發現多榀鋼屋架發生過大變形。經調查分析發現,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設計圖紙上關于鋼屋架屋脊連接節點處的高強螺栓的標示不明,施工單位誤用了同直徑的普通螺栓。

4、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

施工圖完成并經審查合格后,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但并不是設計工作的完成,設計單位仍應就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詳細的說明,這對于施工人員正確貫徹設計意圖,加深對設計文件難點、疑點的理解,確保工程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按照行業慣例,設計單位將完成的設計文件交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轉發施工單位后,由設計單位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發生的問題等向施工單位作詳細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如果因設計人員的過錯,在施工圖交底時,尤其是對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別重視的問題交底不清,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設計單位在施工圖交底中,對需要使用高強螺栓的特殊設計意圖,未能向施工單位作出明確的說明,從而造成施工人員對螺栓的誤用。

5、設計單位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工程的設計單位有義務參與質量事故分析。建設工程的功能、所要求達到的質量在設計階段即已確定,工程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準確表達了設計意圖,因此,當工程出現質量事故時,該工程的設計單位對事故的分析具有權威性。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工程設計單位同時也有義務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設計單位違反上述義務,未參加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或對于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未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危害和損失的擴大。

6、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

曾經一度轟動上海的貝港橋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設計單位非法轉包設計任務。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賢縣南橋鎮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貝港橋突然坍塌。不到5分鐘,整橋搭跨河部分約52米長的橋身斷成幾截,全部沉入河中,成為一起罕見的橋梁工程質量事故。經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質量問題外,設計過錯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設計單位將部分設計工作轉包給了沒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其他單位,并出現設計錯誤。事故發生后,設計單位雖然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其中的教訓值得所有設計單位記取。

五、 監理單位在工程質量方面的合同義務及其違約的主要表現

在一項工程建設活動中,涉及工程質量問題的以監理單位作為合同當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監理單位的主要合同義務之一就是對施工質量進行控制和監督。其中具體包括:1、對施工場地進行質檢驗收;2、檢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質量;3、對施工機械的質量控制;4、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5、施工工序質量控制;6、隱蔽工程檢查驗收;7、分析質量事故原因,審查批準處理質量事故的技術措施或方案,檢查處理效果;8、行使質量監督權,下達停工指令;9、質

量、技術簽證;10、單項、單位工程驗收;11、項目竣工驗收。此外,監理單位的合同義務還明示或隱含地包括監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應該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程監理工作的實際情況,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情形主要表現在:

1、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

這是監理單位違反合同義務,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不檢查”是指監理單位對監理合同中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履行檢查義務,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謂“不按照規定檢查”是指監理單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要求和檢查辦法進行檢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區某廠房鋼屋架工程質量事故,對事故調查的結果還表明,在該事故中,工程監理人員未按照中國工程監理協會主編、建設部批準的強制性技術規范gb50319-2000《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關于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的“核查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簽認”的職責要求,對施工單位自行采購的螺栓進行質量證明文件的核查。在鋼屋架進行現場地面拼裝時,又由于監理工程師的經驗不足,未對拼裝中的螺栓扭矩進行平行檢驗,從而喪失了在吊裝就位前發現和避免質量問題的機會,導致了事故損失的擴大。

2、雖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但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

監理單位在按照規定進行了檢查,發現工程質量隱患或已經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后,由于過失或故意,對質量監督權行使不力,如遲延或未下達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在上海浦東某高層商住樓的基礎基坑支撐拆除施工中,由于鄰近的高層建筑同時進行基礎施工,監理工程師根據基坑邊坡變形監測記錄,發現了基坑邊坡變形出現異常,未能及時下達有關停工、整改指令,導致相鄰基坑出現局部坍塌。

3、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質量標準,造成損害。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是一種委托和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筑活動的監督。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偷工減料、降低質量標準,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這樣做的結果將嚴重影響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為建筑法所嚴格禁止。對于監理單位的此類行為導致工程質量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即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承擔責任或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六、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違約責任的規定均包括賠償損失。而此前的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減收或免收設計費、監理酬金,并沒有賠償損失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合同法和建筑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原有基礎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而言,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損失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確定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也應如此。

直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給建設單位實際上已經造成的財物的減少、滅失、損毀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設計單位遲延交付基礎施工圖,為保證已開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單位采取延長基坑降水時間的措施而導致建設單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間接損失是指設計、監理單位因違反合同而使建設單位減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損害的是未來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該未來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須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所直接影響的范圍內。如因設計錯誤或監理中未發現施工錯誤致使樓層局部標高錯誤,導致建設單位可銷售的建筑面積減少。

對于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通常的計算方法計算。在建設工程實踐中,不僅工程的投資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出現由于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的違約而引起的工程質量損害,其賠償的金額也可能遠遠大于工程設計費或監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違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由違約的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賠償全部損失,可能導致其賠付不能。因此,在實務操作中,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可以通過在合同中約定最高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來實際縮小法定的損害賠償的責任范圍,或者通過投保設計師、監理師職業責任險等方式擴大實際的損害賠償能力。

最后,在工程實務中,工程中的質量問題往往由多個主體的違約行為共同引起。此時,各違約主體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仍應視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符合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來決定。如果屬于設計合同或監理合同雙方的混合過錯,或者屬于合同一方設計單位或監理單位與合同以外的施工單位的共同過錯,共同造成了建設單位的損失,應采取過錯與責任相當的原則處理。比如,由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提供了錯誤的基礎性文件,同時設計單位的設計本身也有錯誤,共同造成了工程質量瑕疵,致使建設單位遭受損失,則設計單位對于建設單位僅承擔因設計錯誤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又如,在監理單位不按照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出現工程質量瑕疵,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所受到的損失,通常既與監理單位的違約行為有關,也與施工單位的有關施工項目本身不合格有關。在此情況下,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都應當向建設單位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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