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章程草案8篇

時間:2023-03-14 15:06:44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事業單位章程草案,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篇1

第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三種。

個人出資且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合伙舉辦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

兩人或兩人以上舉辦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可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或由上述組織與個人共同舉辦的,應當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的程序是受理、審查、核準、發證、公告。

(一)受理。申請登記的舉辦者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齊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審查。審查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申請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實有關登記事項和條件。

(三)核準。經審查和核實后,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證。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分別頒發有關證書,并辦理領證簽字手續。

(五)公告。對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

第四條舉辦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下列所屬行(事)業申請登記:

(一)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二)衛生事業,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民辦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業,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民辦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五)體育事業,如民辦體育俱樂部,民辦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六)勞動事業,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七)民政事業,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八)社會中介服務業,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務業;

(十)其他。

第五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必須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擁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六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舉辦者應當提交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申請書應當包括:舉辦者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姓名;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住所情況;開辦資金情況;申請登記理由等。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應當包括對舉辦者章程草案、資金情況(特別是資產的非國有性)、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格、場所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的審查結論。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驗資報告應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出具。

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目前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有否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個人簡歷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為身份證的復印件,登記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驗證身份證原件。

對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任單位負責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草案應當符合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合伙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可為其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應當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項的內容。民辦非企業單位須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協議中載明該單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體時財產不得私分。

第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為: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

住所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辦公場所,須按所在市、縣、鄉(鎮)及街道門牌號碼的詳細地址登記。

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開辦資金應當與實有資金相一致。

業務主管單位應登記其全稱。

第八條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或個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據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九條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簡化登記手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業務主管單位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

第十條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準予注銷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要,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文件;

(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除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變更后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后的業務范圍;變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本辦法第六條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變更后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交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協議的,應當報原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報請核準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核準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修改說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有關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業務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條例第二十條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不再具備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

(三)宗旨發生根本變化的;

(四)由于其他變更原因,出現與原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五)作為分立母體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為合并源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辦非企業單位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擔當其業務主管單位,且在90日內找不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的;

(八)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為需要注銷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屬于本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原業務主管單位須繼續履行職責,至民辦非企業單位完成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注銷登記時,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簽署的,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組織提出的清算報告;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和財務憑證;

(六)登記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注銷或不準予注銷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公告分為成立登記公告、注銷登記公告和變更登記公告。?登記管理機關的公告須刊登在公開發行的、發行范圍覆蓋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的報刊上。

公告費用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成立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開辦資金、宗旨和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時間、登記證號。

第二十二條變更登記公告的內容除變更事項外,還應包括名稱、登記證號、變更時間。

第二十三條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登記證號、業務主管單位、注銷時間。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正本應當懸掛于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發證書手續。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補發登記證書申請書;

(二)在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經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應按照民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的《關于民辦非企業單位開立銀行帳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

篇2

(一)標題

通常采用“適用對象+文種名稱”的形式,即由公司名稱和文種名稱構成。例如《康利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題注

未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常在標題下方加括號標明 ,’草案”二字。通過之后的章程,在標題下方加括號注明何時經何會議通過。有的還注明何時修訂,經何會議通過,以表明章程實際生效時間。例文《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題注,分別標明章程通過的時間和修訂通過的時間。

(三)正文

常見有兩種寫法,一是“三則式”,一是“章條式”。

1.“三則式”。由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構成。首章總則,末章附則,分則由若干章組成。

(1)總則。是章程的第一章,由若干條組成。主要說明制定該章程的依據、公司的概況。 例如,《xxx日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xx日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由從事日用化學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為主體的企事業單位所組成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甚至跨國的多種所有制的企業集團。公司設在xx市xx胡同x號。

第二條公司的經濟性質,為股份所有制。

第三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略)

第四條公司的組建原則。(略)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宗旨。(略)

第六條公司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該章程總則6條內容包括該公司的名稱、組成、住所、性質及經營宗旨和范圍等。有的章程將其中某些內容寫在分則中,安排在第二章,如本章例文。無論怎么寫,總則在章程中處統領地位,內容應該是原則性的,不宜將具體內容寫入總則。

(2)分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部分,由若干章構成。

如上述“日用化學”章程的分則由6章構成,一而本章例文分則卻有22章。《公司法》規定的內容基本上都體現在分則中,例如股份和注冊資本、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會議、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機構、勞動人事制度、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審計、公司終止和清算等等。“章”的長短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章必須有獨立的內容和內在的聯系。

“章”下可分“節”,“節”下再分“條”,但多數章程不分 “節”,“章”下直接分“條”。無論怎么分,全文編排要前后統一。有份公司章程,有些“章”下有“節”,而另一些“章”下卻直接分“條”,這就不規范了。

“條”是構成公司章程的基本單位,“條”的內容較多時,可以分“款”,“款”下還可以設“項”。如本章例文第四十二條. “條”、“款”、“項”齊全,該條有4:款,第二款下有6項內容。

(3)附則。是公司章程的最后一章,也有若干條。有些內容不宜放在總則、分則中,就在附則中表述,主要是規定章程的通知和公告辦法、修改權、解釋權、生效日期及其他需要規定或說明的事項等。如《xx日用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附則,對修改權、解釋權、生效日期都作了說明,并規定“公司及其他成員單位破產時,按國家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辦理,各自承擔其應負的經濟責任”。這對公司各方的責任作了一個比較圓滿的規定,以后出現經濟糾紛時,就可照章辦理。

2.“章條式”。公司章程全文分成若干章,“章”下分“條”. 而不以“則”出現。但有的章

程開頭以“總綱”出現,并不冠以第一章,而是獨立于各章之前,也不分條。“總綱”內容同于“總則”,也是表明制定章程依據,表明公司性質、宗旨等內容的。到核心部分才開始分章分條,直至全文結束。

無論是“章條式”還是“三則式”,書寫上要注意三點:一是分章分條按一定順序,“章接條連”。條文排列以“章”為序, “章”下各“條”則通篇連續編序號。這樣便于執行承辦時拔引條文。二是“章”、“條”一律用漢字序數,如“第一章”、“第三條”。“章”及小標題居中寫;“條”、“文”間隔一字.不需標點符號。三是“款”一般以自然段表示,“項”通常用

(一)(二)順序表示。

(四)落款

題注如未寫上章程通過日期,落款時要寫上,并加蓋印章。最后,許多公司章程都有封面,上面寫著標題、章程通過日

篇3

一、登記范圍

經區以上民政部門許可設立(非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公益,不在機構編制管理范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鎮街敬老院,可向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關(以下稱監督管理機關)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二、登記條件

(一)具有規范的名稱。根據《民政部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10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鎮街敬老院名稱統一為“××區××鎮(街道)敬老院”。

(二)具有一定規模和適應業務活動開展所需的場所及必要的設施設備。鎮街敬老院服務項目和床位應滿足當地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的需要,應具有與服務項目、床位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和房屋,配備必要的廚衛、醫療、活動、交通等設施設備。

(三)具有規范的組織機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根據《萊蕪市鄉鎮敬老院管理服務暫行辦法》,鎮街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派或聘任,事前應征得民政部門同意;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敬老院的重大事項和監督院長、工作人員履職情況;遵循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愛老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配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按照《萊蕪市鄉鎮敬老院管理服務暫行辦法》,鎮街敬老院工作人員主要由院長、護理服務員、炊事員、衛生員、會計、出納員、保管員等組成;人員按與供養對象1:10的比例配備,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崗位需要向社會公開招聘。

(五)具有與業務活動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參照市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最低限額規定,鎮街敬老院開辦資金不得少于人民幣15萬元。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鎮街敬老院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法定代表人簽批負責制度,確保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敬老院應當開設獨立的財務賬戶,由舉辦單位(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或其他單位賬目的,賬目必須單立。由鎮街敬老院使用的政府投入、政策減免、社會捐助和自籌資金購置的資產要協調劃歸鎮街敬老院所有。資產劃歸敬老院后,需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三、登記程序

鎮街敬老院取得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后,方可向監督管理機關提出法人設立登記申請。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要按程序申辦數字證書(智能密碼鑰匙UK)通過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網上信息系統)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的鎮街敬老院章程草案;

(四)舉辦單位(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決定設立的文件;

(五)民政部門核發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敬老院院長的任職文件;

(七)擬任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

(八)舉辦單位出具的開辦資金確認證明和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住所證明;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材料經舉辦單位審核后,由監督管理機關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核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四、監督管理

加強鎮街敬老院動態監管,及時履行變更登記。鎮街敬老院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需要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先經舉辦單位同意,報當地民政部門審核后,再向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手續。其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等事項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須提交變更前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實行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積極接受社會監督。經監督管理機關登記的鎮街敬老院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網上信息系統,填報年度報告書并提交以下材料,經舉辦單位審核、監督管理機關查閱后,由系統直接向社會公示,對被投訴舉報的,按照規定嚴肅處理。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確認的上一年度末的財務報表(決算后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三)《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

(五)住所證明;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有關要求

(一)認真履行職責,穩妥規范做好登記工作。民政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發揮業務主管部門、舉辦單位作用,為敬老院法人登記創造條件并對其登記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核;監督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本《通知》依法履行登記職責。要貫徹穩妥規范原則,做到成熟一家,登記一家。不具備登記條件的,要積極做好規范、整改、提高工作,待達到登記要求后進行登記。要加強登記后續監管,確保鎮街敬老院健康運行。

(二)明確登記目的,避免產生后續問題。登記的目的是使鎮街敬老院取得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鎮街敬老院登記為法人,既不能作為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該機構和人員編制審批的依據,也不能作為確定工作人員事業編制性質的依據,其工作人員享受原身份相應的工資報酬和社保待遇。為與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相區分,鎮街敬老院一律登記為二類事業單位法人,其經費來源均選擇“待定”。

篇4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預算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是處理單位內部財務關系的活動。但是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受到各種客觀和主觀因素的影響,導致實際的管理效果和預期相差較大。存在著很多薄弱管理環節,導致資金流失率高,并影響了單位各項活動的正常運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需要充分認識到財務預算管理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資金分配和提高資金利用效率的重要性,改變不合理的管理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

(一)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實現財政資金的合理分配

一般來說,行政事業單位的運營資金大多都是來自財政撥款,通過加強財務預算管理,能夠提高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并對資金的使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避免出現重大資金流失問題,以及不必要的資金浪費。高效的預算管理模式能夠幫助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科學合理的預算編制,為日常的運行活動提供明確的財務指標,并將最終的實際用額和預算設定額度進行分析和對比,然后找出差值存在的原因,從而在后期的工作中實行更加有效的資金分配制度,并減少浪費。

(二)預算管理可以作為監督手段的一種

預算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通過預算管理能夠對國家投入的財政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定期對財物運算的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不合理的資金利用方式,并分析出國家資金的運用情況,從而為行政事業單位的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做出正確的調整,明確國家的宏觀調控重點,引導資金的流向。同時,預算管理也是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工作質量考核和工作效率監督的標準,更方便在后期進行業績評價,有效提高相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二、目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預算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管理理念落后

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者并沒有充分認識到財務預算管理的重要性,重視程度也不夠,導致下層的財務管理人員工作態度不認真積極性不高。并且在實際的管理過程中,受到傳統理念的束縛,導致工作形式非常落后,不能夠與時俱進。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都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預算制度、預算組織、預算執行以及具體的考核機制等組成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

(二)預算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都普遍認為預算編制的目的是為了獲得預算結果,而忽視了對提高資金利用率的重要性。還有就是預算編制的時間不夠充分,在進行預算編制之前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查和分析,才能夠保證編制的科學合理性,編制的過程中也必須保證嚴謹而細致,減少因為因素而導致的編制失誤。預算編制的全過程應該是由領導的集體商議,經過項目規劃和實施論證之后才能夠實施的。否則會導致預算超支或者不能夠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任務。

(三)預算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

在預算管理的執行過程中,對于資金的支出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單位在執行日常收支管理時,違背預算編制的要求,使得實際執行與預算編制脫節,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管理和預算內資金所脫節。同時,各類經費的使用要有明確的劃分,才能夠避免資金撥放出現混亂局面,導致不必要的資金流失。但是在進行實際的資金管理時,并沒有按照要求執行,隨意提高支出標準和支出范圍,導致超支現象經常發生。

三、強化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預算編制的質量

首先,要加強各個部門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對于預算管理的認識,這是加強預算管理,提供管理質量的根本。要將單位的預算編制和整體規劃掛鉤,成立預算編制小組,小組成員從各個部門抽調,避免統一集中在財務部門,這樣能夠最大程度的提升預算編制的合理性,并保證編制過程的公平公正。在編制過程中,各個部門的小組成員在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預算編制計劃提出合理的建議,編制人員要根據單位的財政情況,提高編制的嚴謹性,本著實事求是態度保證編制質量[3]。其次,預算編制工作要有充分的時間,不能夠太過倉促,這樣會不利于編制計劃的后期執行,并帶來指導性的錯誤。最后,要制定科學完善的預算編制程序,改變傳統的編制方法,總結以往的工作經驗,杜絕不合理的編制流程,并促使預算編制和實際的工作相結合,有利于提高其實用性,從而最大程度的發揮預算編制的作用。

(二)加強部門的預算執行

第一,行政事業單位的部門預算必須要由單位的領導負責,并由財務部門組織實行。第二,如果因為特殊情況的影響,導致該年度的預算草案沒有指定完成或者批復還沒有下發,那么就可以先按照前一年的預算安排本年度的收支,不能夠在沒有任何章程指導的情況下盲目安排預算管理工作。第三,對于單位的財務收入要分類劃分,不能夠統一劃分到一個收入賬目下,這樣不利于后期該單位財務收入的分析,從而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分類別劃分也有利于加強對不同收入模塊的督促作用,保證到賬的及時性和完整性,避免隱瞞預算收入的情況發生。第四,建立健全預算的支出管理制度,資金的支出要嚴格按照預算的批復情況和規定的財務標準來執行。基本流程是:首先由資金使用部門提出預算資金的使用申請,然后經過單位負責人的審批之后才能夠支出,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證支出的資金能夠實現預算內的目標,減少資金的浪費率。

(三)加強預算考核和事后的業績評估

年度的預算執行完成之后,應該組織各個部門的領導和財務管理人員進行統一的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讓各方進行評價,并為下一年度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提供參考。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的使用方法是否按照規定進行、資金流失率是否嚴重、資金的利用效率是否較高、是否存在預算以外的資金支出、主要的收入和支出來源及去向。如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預期目標不相符,就要找出具體的原因,然后制定相應的解決措施,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最后,根據業績評估結果,實行獎懲制,對比表現良好的職工,給予適當的獎勵,以提高其他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但是對于存在責任事故的員工,要按照相關進行實行一定的懲罰措施,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四、結束語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對于提高其資金利用率,優化資金配置方法,減少資金流失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的社會形勢下,資金的支出方向比較混亂,如果沒有進行合理的預算編制和有效的預算監管,很容易導致資金去向不明,滋生不良風氣,影響行政事業單位的社會形象,不利于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在后期的工作過程中,要正確認識到內部存在的客觀問題,進行有力的整頓,并對財務管理人員進行嚴格篩選,提高其責任意識和專業素養,從而為提高單位的財務預算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張安蓮.淺析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J].中國外資(上半月).2014(,01):17

[2]李春梅.淺析如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部門預算管理[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2(,24):65

[3]靳峰.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管理的弊端及改進措施[J].中國集體經濟,2015,(09):82

篇5

為進一步規范金穗卡系列品牌的業務管理,促進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精神,總行制定了《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專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上報總行(信用卡部)。

附:一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業務管理,促進卡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和《中國農銀行金穗卡業務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穗聯名/認同卡,是指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及其轄屬各發卡行與合作方(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互利互惠基礎上聯合發行的金穗卡。

第三條  金穗聯名/認同卡既可以是信用卡,也可以是借記卡(含轉賬卡、專用卡等),除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外,還受金穗卡章程的約束。

第四條  持卡人領用金穗聯名卡,可享受發卡行和聯名單位提供的折扣優惠或特殊服務;持卡人領用金穗認同卡表示對認同單位事業的支持。

第二章  發卡條件

第五條  全國性聯名/認同卡由總行決定發行。發行區域性金穗聯名/認同卡的發卡行應具備條件:

一、必須是經總行批準的獨立使用城市代號的發卡行;

二、必須有三年以上(含)發卡經驗。

第六條  發行金穗聯名/認同卡必須認真選擇合作方。聯名卡的聯名單位應為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知名度高、影響面廣的盈利性單位;認同卡的認同單位應為信譽程度高、社會普遍關注的團體。

第七條  發行金穗聯名/認同卡,發卡行必須與合作方簽訂協議書,并體現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必要時應經國家公證部門公證。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聯名/認同卡的具體名稱;

二、發行范圍及發行辦法;

三、使用規則及對持卡人的優惠或特殊規定;

四、利益分配原則;

五、合作雙方的權利義務;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八條  發行全國性聯名/認同卡由總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發行區域性金穗聯名/認同卡必須經過以下程序報批:

一、發卡行提出申請,報所在省(級)分行審定;

二、省級分行持發卡行申請材料和審批文件報總行審查同意;

三、省級分行持總行授權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省級分行審批并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九條  報批發行金穗聯名/認同卡所需要的材料包括:

一、申報請示(行發文);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作方的級別、分支或連鎖機構數量、經營規模等基本概況;

四、聯名/認同卡章程或附則、業務操作規程、會計核算辦法和卡樣設計草案;

五、聯名/認同卡信用卡或轉賬卡還需與合作方簽訂的協議書草本;

六、總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金穗聯名/認同卡的發卡形式可以是發卡行獨立發卡,也可以與合作方共同發卡。

第三章  操作規則

第十一條  發行金穗聯名卡的合作方及其分支或連鎖下屬機構應是金穗卡特約商戶,并具有廣泛的客戶群。

第十二條  以全國通用卡種發行區域性聯名/認同卡的,由總行通報各分行受理。以省區域內通用卡種發行區域性聯名/認同卡的,由所屬省級分行通報各分支行受理。金穗卡的特約單位和銀行受理網點,必須按有關規定受理金穗聯名/認同卡,不得拒絕受理。金穗聯名/認同卡均具有與其相應卡種的所有功能,發行辦法、使用規定和操作辦法不得超出相應卡種的有關業務規定。

第十三條  各發卡行及聯名單位或認同單位在宣傳金穗聯名/認同卡時,必須說明聯名/認同卡是金穗卡的產品,共同宣傳金穗卡和聯名/認同單位標識。

第十四條  各行與合作方發行金穗認同卡,可適當加收年費,但加收部分最多不得超過該相應卡種年費的100%.加收年費部分和消費回扣可由發卡行與認同單位分潤。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金穗聯名/認同卡的卡片標準,總行另文下達。

第十六條  各發卡行須在正式發行金穗聯名/認同卡三個月內,將與合作方簽訂的協議及樣卡五張報總行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并負責修改、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附:二  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專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行金穗專用卡業務的規范化建設,并促使其健康有序地發展,依據《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卡業務管理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穗專用卡,是指中國農業銀行發行的具有特定使用對象、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流通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不允許透支,屬于金穗卡系列產品。

第二章  發卡審批管理

第三條  金穗專用卡可由一個發卡行發行,也可由多個發卡行聯合發行。

第四條  發行金穗專用卡的發卡行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經總行批準的信用卡發卡行;

二、必須有三年以上(含)發卡經驗;

三、要有明確的發卡對象和特定的用途。

第六條  發卡行發行金穗專用卡,必須經以下程序報批:

一、發卡行提出申報,報所屬省(級)分行審定;

二、省級分行持發卡行申請材料和審批文件報總行審查同意;

三、省級分行持總行授權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省級分行審批。

第七條  報批發行金穗專用卡所需要的有關材料包括:

一、申報請示(行發文);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專用卡章程、業務操作規程、會計核算辦法和卡樣設計草案;

四、業務需求書;

五、總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業務運作及管理

第八條  發行金穗專用卡必須在發卡前與合作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體現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必要時應經國家公證部門公證。

合作方必須是商業信譽和社會形象良好、擁有穩定的客戶群、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訴訟的行政或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金穗專用卡的章程中必須說明發行單位、使用對象、申領手續、使用方法、收費和計息標準、有效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并制定金穗專用卡申請表。

第十條  發卡行必須為金穗專用卡持卡人開立固定賬戶并能重復使用。

第十一條  金穗專用卡賬戶資金可由持卡人以現金或轉賬方式存入,以轉賬方式向合作方繳費,轉賬既可通過持卡人在合作方憑卡聯機劃轉,也可經持卡人書面授權后由發卡行從持卡人賬戶向合作方劃轉。

專用卡取現必須聯機進行。

第十二條  通過金穗專用卡辦理的各項業務,發卡行不得為持卡人或合作方墊付資金。

第十三條  金穗專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可憑有效身份證件或個人密碼辦理書面或電話掛失,掛失前的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四  條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第四章  卡片規定

第十五條  金穗專用卡的名稱為“中國農業銀行××卡”,發卡行名稱置于卡片背面。

第十六條  金穗專用卡卡面必須載有以下要素:中國農業銀行行徽、行名、卡號(IC卡除外)、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項、持卡人簽名條、客戶服務電話、卡徽等。可脫機使用的還應有總行統一印制的防偽標志。

第十七條  卡號定義:

16位卡號由標識、發卡行聯行行號、卡順序號、校驗位組成:

第1~2位為卡號標識“63”;

第3~6位為發卡行聯行行號后4位;

第7~15位為卡順序號;第16位為校驗位。

第十八條  制卡格式:

第一行:卡號;

第二行:卡起始或終止日期及防偽標記;

第三行:持卡人性別[MR./MS.]、姓名漢語拼音(可自行選擇)。

第十九條  金穗專用卡的磁條格式必須按照國際標準,以共享已有的機具設備,避免資源浪費。

第二十條  金穗專用卡不得使用國際信用卡組織卡標識符號,特殊情況確定需要使用國際信用卡組織卡標識的,必須報經總行審批同意。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金穗專用卡的業務操作規則和會計核算辦法比照金穗信用卡業務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金穗專用卡的收費標準和申領辦法比照金穗轉賬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發卡行必須在正式發行金穗專用卡三個月內,將與合作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及樣卡五張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分行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需要制定金穗專用卡的實施細則,并報總行備案。

篇6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 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 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 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 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 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 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 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 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 涉及訴訟情況;

(六) 社會投訴情況;

(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 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 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 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 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第八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解釋。

篇7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

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

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

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登記。

篇8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保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記

第八條申請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九條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條準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并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七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本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給登記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推薦期刊
九九热国产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不卡一级αⅴ片,欧美日韩蜜桃在线播放,精品国内自产拍99在线观看
制服丝袜中文字幕自拍 | 亚洲成a人片在线观看网 | 日韩R级网站在线观看 | 一区二区在线免费看 | 亚洲综合极品香蕉久久网 | 中文字幕一二三区波多野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