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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語文教師胡甲在文學雜志上看到錢乙發表的一組詩歌,頗為欣賞,就復印了一百份作為文學輔助材料發給了學生。胡甲又將錢乙的這組詩歌逐段加以評析。寫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發表。錢乙得知后,認為胡甲未經自己許可,擅自復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詩歌,是對自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胡甲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錢乙的著作權?為什么?
[答案與分析]胡甲的行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錢乙的著作權。理由如下;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行為。合理使用需具備兩個條件:(1)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未發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營利目的,而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列舉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況其中第2款“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第6款“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本案中,錢乙的詩歌已公開發表,胡甲是為教學需要復印了一百本,非營利為目的,且復印較少,應屬合理使用的范圍。胡甲在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錢乙的詩歌,是否就構成侵權呢?也不是,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應具備三個條件;(1)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極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本案中,胡甲是因評論錢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為詩歌是一種短小精悍的文學體裁,只有逐段加以評論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創作意圖和作品的主題思想,雖是全文引用但不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胡甲的行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錢乙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小結]注意區分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為的界限,合理使用屬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侵權行為是百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區分兩者的關鍵一是是否已發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關于開展第八屆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58號)精神,現就做好全區20*年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推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聘范圍
按照農業部、人事部《關于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教學科技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l993]農(人)字第52號)和《印發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任職資格評審實施辦法的通知》([1994]農(人技)字第4號)的精神,凡20*年12月31日前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從事農學、園藝、植保、土肥、畜牧、獸醫、水產、農業機械化、農業工程等專業技術推廣工作且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申報評審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務。
二、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大學本科畢業擔任高級農藝師職務(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高級工程師,下同),并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者:
(1)能分析本學科國內外發展趨勢,根據國家需要和學科發展提出本學科推廣研究方向,選定具有重要實際意義或開創性的推廣課題。
(2)能創造性地解決重大、關鍵農業技術問題,并取得國際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或具有重要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推廣成果。
(3)是本學科的學術帶頭人,能夠指導國家重大推廣項目。
(4)培養出較高水平的推廣科技人員,具有培養指導農業技術推廣專業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2、對于不具備本科以上學歷或未達到任職年限破格申報推廣研究員任職資格者,必須在擔任高級農藝師之后取得下列成就之一:
(1)獲國家發明獎或科技進步二等獎,或獲省、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以上的主要貢獻者(“主要貢獻者”是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難題的人員,不論有無證書)。
(2)獲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以上的主要貢獻者。
(二)專業理論要求
1、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理論和技術,了解相關專業及系統工程、計算機應用、經濟管理等專業知識。
2、在本專業領域有較深造詣,是本專業學科帶頭人之一。
3、對本專業理論技術有創造性研究,在國內外有一定的知名度。
4、熟悉有關前沿理論在本專業國內外應用情況。
5、具有指導博士研究生的理論水平。
(三)業務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
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須具備下列條件之2項:
1、曾提出過有重要學術和實用意義的推廣課題,在推廣科學前沿進行開創性的工作。
2、曾編寫出具有較大影響的科學論著。
3、負責指導過國家重大推廣項目或攻關項目的研究工作。
4、主持或為主參與制定本專業技術推廣規劃。
5、舉辦過高層次、高水平的科學講座,能指導高中級農業技術人員工作。
6、解決過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疑難問題。
(四)工作業績要求
1、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編公開出版的全國性或省級農業學術、技術推廣教材20萬字以上。
(2)在國家級學術技術刊物上發表高水平的文章5篇以上。
(3)參加國際學術討論會并提交學術論文3篇以上。
(4)在全國性學術會議上,全文4篇以上。
(5)正式出版過不少于10萬字著作的作者。
2、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以上的等級內額定人員。
(2)獲部、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以上的等級內額定人員。
(3)主持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取得顯著成果,推廣面積和技術水平達到規定要求,并獲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一等獎以上的主要貢獻者。
(4)主持的國家級推廣項目,經部級鑒定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5)主持研制開發的實用技術有2項以上重大改進,經部級專家鑒定通過,已在全國推廣,并取得明顯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推薦名額
全區推薦總名額為25名。縣及縣以下崗位職數核定內的申報人員原則上不占用推薦名額。
四、上報材料
(一)各縣市在推薦上報人選時,需呈報下列材料:
l、由人事、農業行政部門正式行文的推薦報告2份。報告中應清楚介紹整個推薦過程,并注明推薦人選的排序、是否占用指標等情況。
2、20*年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推薦確認表(見附件1)1份。嚴格按單位類別和專業填寫,由人事、農業行政部門共同簽章。
3、20*年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推薦人選情況一覽表(見附件2)1份。此表嚴格按照備注中說明逐項填寫。
4、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20*年在崗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1份。認真按照表中要求逐項填寫,由人事、農業行政部門審核并簽章后上報。
上述文件、表格需文字性材料和軟盤(1張)同時報送。所有表格采用統一格式。
(二)推薦人選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