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0:09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外國刑法論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作者:張磊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訴請被駁回后,該案被允許直接上訴至南非,南非認為,該國憲法要求政府有義務考慮來自那些遭受別國國際不法行為損害的公民提出的外交保護請求,并且對這些請求做出適當處理。其他類似案例也經常被援引。還有的學者指出,在過去的30年里,個人越來越多地控訴自己的國家沒有為他們實施外交保護。與早先駁回所有訴請不同,今天的法院已經開始對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實施外交保護的義務可以在國內司法系統中找到。德國、瑞士、英國和南非的法庭都從本國法律中找到或演化出這種義務,他們的結論仍然是外交保護作為斟酌權的性質正在改變。然而,筆者認為,這樣的理由存在諸多漏洞:1.保護的義務并不等同于外交保護的義務。如果仔細閱讀上述所援引的這些國家的法律條文,包括我國《憲法》第五十條和第八十九條,我們不難發現,這些條文只要求國家保護海外國民,并沒有明確要求國家必須采取外交保護的方式。很顯然,外交保護并不是國家保護海外國民的唯一方式。2.國內法上的義務并不等同于國際法義務。退一步講,上述論據最多只能證明這種保護義務是該國國內法上的義務。在外交保護領域,我們要區分國際法義務與國內法義務。外交保護是一項國際法領域內的法律制度,所以,我們講外交保護是國家的權利是就國際法層面而言的。外交保護的法律性質不因國內法的規定而改變,這種國際法與國內法并行不悖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在美國,要成為有對外效力的美國公民,在美國出生或者入籍是必須條件,但要成某個州的公民只需在那里居住即可。所以“州公民”在國際法上可能不是美國公民,美國政府對“州公民”的法律義務也只是國內法層面的。3.國內法的趨同并不能等同于國際法規范。再退一步講,即使大多數國家國內法都規定國家有外交保護的義務,那么這種趨同也不必然導致一項新的國際法規范。首先,由于目前關于外交保護并不存在國際條約,因此,國家義務論沒有條約依據。其次,國內法的趨同也尚未構成國際習慣。國際法委員會特別報告員約翰•杜加爾德(JohnDugard)在提交國際法委員會的《關于外交保護的第七次報告》中曾經建議將外交保護界定為國家的義務。但沒有被各國所采納。正如奧地利的政府意見所言,在制定《草案》的過程中,各國對外交保護是國家權利幾乎都不持異議。這些都足以證明國際習慣所要求的心理要素尚未成立。再次,國內法的趨同也尚不構成《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所謂的“一般法律原則”。國際法院尚未在任何判例中將國家實施外交保護的義務論作為一般法律原則加以運用。事實上,一般法律原則并不是一項獨立的國際法淵源,因為《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將其限定在“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所謂“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就是指經過國家的同意。正如勞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所分析,這種同意的表達方式有兩種———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前者構成國際條約,后者構成國際習慣。因此,無論采取哪種途徑獲取國家的同意,所謂一般法律原則都難以避免地成為國際條約或國際習慣。
部分學者提出,外交保護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權,國家既是權力和權利的主體,也是責任和義務的主體。作為保護人權的重要手段,外交保護已是國家的責任。另一部分學者從國家職能的角度也得出相同的結論,即外交保護作為政府職能,即保護人權,是國家核心本質的必然結果。所以,國家理所當然地有義務對個人實施外交保護。然而,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并不一定正確。國際社會既強調保護人權,也強調法治精神在強調保護人權的同時,國際社會也在朝著法治化的方向前進。法治化意味著國際法自身的發展更加謹慎,然而,人權保護理論在很多方面還不成熟,各國存在分歧。如果簡單地以模糊或有爭議的理論來改變一項存續百年的制度,這似乎是武斷的,與法治化背道而馳的。外交保護并不一定總是保護國民的最優選擇有的學者認為,從人權保護角度來看,將外交保護定性為國家義務會更有利于保護海外公民的權益。然而,現實情況可能并非如此,聯合國大會2005年通過了《世界首腦會議成果》,它指出人權保護可以通過許多不同的途徑得到實現。至于哪一種程序或補救辦法最有可能實現有效保護的目標,這取決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所以,外交保護不是唯一的選項。事實上,外交保護也不一定是最優選擇。外交保護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國家之間的激烈對抗,因此,國際法才要求首先用盡當地救濟,要求用盡當地救濟最有力的理由就是它使國家間的友好關系不致因為眾多細小爭端而受到威脅。所以,不應當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求國家必須實施外交保護。另一方面,外交保護還涉及一個成本問題。如果其他方式能夠用更小的成本取得與外交保護一樣的效果,那么就沒有理由將外交保護作為國家的義務。例如,領事保護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它實施條件簡單,不要求等到實際損害業已發生,不要求首先用盡當地救濟,不會引發國家之間的激烈對抗。將外交保護規定為國家的義務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假如外交保護是國家的義務,那么,世界上的一些強國將不幸地淪為一些個人營私的工具。個人完全有可能通過變更國籍或者獲取多重國籍的方式來驅使一個或幾個強大的國家來保護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國家卻對這種裸的“利用”無法拒絕。這一缺陷的最大受益者很可能就是跨國公司。在新時代,跨國公司國籍中的效忠義務正在逐漸淡化,他們第一效忠的是利潤,而不是個人雇員或者他們從事商業活動的地方或者國家。其次,國際爭端是紛繁復雜的,國家需要斟酌來應付種種不確定的因素,傳統外交保護制度就是按照這個思路來設計的。
例如,國籍持續原則是外交保護條件之一。該原則要求個人在從發生損害之日到保護國正式實施外交保護之日持續具有保護國國籍。換言之,即使個人在保護國實施外交保護之后不再具有保護國國籍,外交保護可以繼續,也可以被終止,這取決于保護國的態度,因為外交保護是國家的權利。然而,假使外交保護是國家的義務,那么在上述情況下,國家就不得不繼續保護一個“外國人”。這無疑是尷尬的。再次,假如外交保護是國家的義務,那么不實施外交保護的國家就要承擔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那這種國家責任該如何追究,目前尚無有效的國際法途徑。即使《歐洲人權公約》可以對千百萬歐洲人提供救濟辦法,但很難說《美洲人權公約》或《非洲人權和人民權利》也取得了同樣的成功。此外,世界人口多數都在亞洲,但亞洲卻至今尚無一項區域性人權公約。即使可以追究,這種問責制度也還有很多限制條件需要明確,否則,國家將因為種種瑣事而疲于應訴。國際法人本化思潮的發展并不意味著外交保護的法律性質已經轉變為國家的義務。各國國內法的趨同與國際法規范的產生之間并沒有必然聯系,因此,這不能成為外交保護性質變化的依據。即使從保護人權的角度提出外交保護是國家的義務,在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都存在值得質疑的地方。事實上,保護人權并不一定要給增加義務;給予斟酌的余地也并不等于不保護人權。所以,綜上所述,外交保護仍然是國家的權利。
可罰違法性理論的反思
對于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爭論,在理論和實踐的層面均未停息。筆者認為,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一)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必要性有學者認為,可罰的違法性理論主要適用于“法益侵害程度輕微的場合,以及雖然不能完全排除違法性,但是接近排除的場合”。由于主要出現在對“程度輕微”、“接近排除違法性”這樣的裁判中的“灰色地帶”,可罰的違法性必然在適用上欠缺明確性,遭到了學者的批評。誠然,當一個行為已經符合了構成要件,甚至已經符合了違法性,僅僅由于違法性程度較小而不罰,無疑會使國民難以通過明確客觀的裁判標準來規范行為。然而,上述對于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批判,主要還是基于刑法的行為規制功能,但忽視了刑法的法益保護功能。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價值在于使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集中于對重大法益的保護,避免將輕微不法行為納入刑法評價范圍,畢竟“刑法具有暴力強制性,代價較大,只有在其他法律措施不能奏效時才動用刑法”。可罰的違法性不局限于在形式上來闡釋違法性,而主張對其進行實質解釋,體現出刑法對于社會重大利益加以保護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日本刑法本身并未就可罰的違法性進行了制度規定,因此其對于刑法謙抑精神的體現,體現的不是立法層面上的刑法謙抑,而是司法謙抑。(二)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體系性地位正如前文所述,對于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體系性地位,日本刑法學界存在爭議。而這種爭議,實際也是和構成要件的形式論與實質論有著密切關系。在傳統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構成要件判斷是形式判斷。而隨著實質刑法論的興起,也有不少學者主張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解釋,即“考慮到行為究竟是否應當受到刑罰,是否具備當罰性,才是構成要件解釋上最為重要的東西”。因此,如果基于形式構成要件的觀點,對于行為是否具備了可罰性,顯然是實質判斷的問題,不可能在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層次加以討論;而如果堅持實質構成要件論,則對于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認為缺乏當罰性,直接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階段排除。筆者認為,雖然從司法便宜的角度來看,對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解釋似乎可以較快實現對于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評價,但這將削弱構成要件的違法推定功能。德國學者指出:“三階層的犯罪論體系的三個階層分別體現刑法的三種價值:人權保障、社會保護和個人的決定自由。三階層的排列所具有的位階性,已經表明了刑法這三種價值的位階關系”。既然堅持三階層體系,就不宜將過多的實質判斷內容賦予給構成要件,否則“就可能因為解釋者的恣意,在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存否上得出種種不同的結論,有損害構成要件本來機能的危險”。基于形式構成要件論的立場,在構成要件的領域考察當罰性問題,值得商榷。當然,日本學界的主流觀點并不是將可罰的違法性全部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來考察,而根據其所侵害的法益程度進行分類,將絕對輕微的情況歸入到了構成要件符合性階段。然而,如何界定怎樣的程度是絕對輕微,則頗為疑難。事實上,這種區分并無必要,它可能導致構成要件明確性的破壞。因此,應將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局限于違法性的領域。此外,由于目前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典中幾乎都沒有將犯罪數額、情節等要件在各罪中進行規定,可罰性的判斷與否難以從刑法典中找到直接依據。基于此,“超法規違法阻卻說”值得提倡。
“可罰違法性理論”的中國體現
和日本相同,我國的司法實踐也是將刑法打擊的對象鎖定在了侵害法益的重大不法行為,對于輕微不法,也沒有將其評價為是犯罪。但和日本不同,我國刑法對于入罪的程度標準,是通過立法個別化規定與司法解釋的進一步明確來實現,形成了獨具一格的“罪量”要件,反映“犯罪構成中決定犯罪的基本性質以外的、單純反映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影響犯罪成立的因素”。在我國實踐中,司法機關可以直接根據罪量對行為人作出入罪或者出罪的處理。由于存在這些量上的特征,不法行為即便具備了刑事違法性,也可能根據法益侵害程度較小而不認為是犯罪。這與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可謂是異曲同工。但與之不同的是,日本刑法是通過阻卻違法這個犯罪成立要件來實現犯罪圈的合理限縮;而在我國刑法中,罪量是通過使行為在規范評價上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個犯罪本質特征而實現出罪。因此,若要討論可罰的違法性理論的中國化問題,則需要對罪量展開分析。我國刑法中的罪量要素首先體現于對犯罪數額的規定。這種量上的規定使得行為是否具有刑法評價的必要性得以明確;尤其是“在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中,犯罪所得數額和犯罪經營數額反映了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刑法以犯罪數額的大小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此外,數額有時還可以作為刑罰加重事由。當然,數額規定在適用上不存在主觀評價的問題。而情節則除了對行為的客觀描述之外,還有對于行為人主觀惡性上的評判。與數額不同,刑法對于情節的描述十分模糊,難以劃定清晰的界限,具體認定往往依賴于司法解釋的細致規定。(一)對我國罪量要素的評價有論者認為,“對其明確相應的數額和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增進了刑法條文的明確性,制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起到了維護罪刑法定原則的作用”;而情節犯的廣泛存在,無疑也很大程度上限縮了犯罪圈。從刑法的謙抑角度看,罪量條款是有其存在必要的。不容忽視的是,它還反映出我國對于不法行為所采取的刑事制裁和治安處罰的區分。對于尚未達到罪量要求的行為,可以通過治安處罰對的行為進行否定評價,此即“二元制裁體制”。在這種模式下,如何認定為是輕微違法行為,需要依據量上的規定。這是德國、日本等國的通常做法。與之相對應的則是“一元制裁體制”,即沒有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作為區分普通犯罪和輕微犯罪的標志,而是“根據所處刑罰輕重的不同把犯罪分為普通犯罪和輕微犯罪,普通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是自由刑,輕微犯罪的法定刑一般是罰金、資格刑等較輕的刑罰,不同的刑罰設定曲折地體現了成立普通犯罪的量的要求”,這種模式在英美法系普遍存在。我國和日本相同,這其實也反映出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博弈。采取二元制裁體制的國家基本都是“后起之秀”,在經濟上是后發國家,高效的經濟建設必然需要行政權的有力運轉。而對不法行為量上的區分則將很多行為歸入到行政機關評判的范疇中。刑事裁判的范圍則會相應受到限制。我國選擇了“二元制裁體制”,符合我國國情。但與其他采取“二元制裁體制”的國家(俄羅斯除外)不同,我國刑法采取了在刑事立法中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但大陸法系絕大多數國家,以及英美法系國家,則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即“先由立法定性規范可得刑法干預的刑事不法行為的范圍邊界,再由司法定量裁判可得實際刑罰的刑事不法行為的程度邊界”,刑法典本身并不存在罪量。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在日本刑法典中難覓蹤跡,它除了作為一種學理而存在,更多體現在司法裁判者對于定量問題的評判中,而且這種評判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我國在罪量問題上的判斷極大限制了司法自由裁量權。一方面,刑事立法中的罪量條款使得罪與非罪的界限更為明確;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將刑法規范進一步細化,司法人員只需依此裁判,主觀評價的空間較小。由此可見,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在我國同樣存在與之相類似的概念,但在適用方式上則有顯著不同。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立法層次上對罪量因素的規定,其缺陷也顯而易見:罪量條款難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要求,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過于限制。然而,對于罪量條款而言,最大的問題莫過于其性質的不明確。例如對于罪量中的數額要素性質的理解,在我國存在構成要件說和客觀處罰條件說兩種認識。如果把數額作為構成要件來看待,由于構成要件有故意規制機能,構成要件的各要素應當成為行為人的認識內容,而行為是否達到司法層面的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標準,難以為一般人所預見。但能否將罪量等同于客觀處罰條件,也值得研究。況且,由于我國目前的犯罪論體系依然是平面的而非階層式體系,即便能夠運用大陸法系的理論來解釋罪量問題,但能否直接實現和我國刑法的“嫁接”,也充滿未知。(二)可罰違法性和罪量要素的限縮犯罪圈上的運作差異雖然從限縮犯罪圈的方面來看,可罰違法性理論和我國的罪量要素可謂是殊途同歸,但仔細考察二者運行機制,則會發現諸多差異。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超法規的排除犯罪事由與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可罰的違法性是超法規的事由。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設置初衷來看,其限制的是定罪權,而非出罪權。而我國的罪量條款則是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事實上,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排除犯罪事由相對于大陸法系國家而言較少。我國刑法僅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法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而在超法規的排除犯罪性事由方面則持相對保守的態度。有的行為雖然在數額上達到了犯罪的標準,但是可能具備其他的情節,應當認為法益侵害程度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可以不認定為是犯罪,但由于欠缺超法規的排除犯罪事由,我國有的司法機關對于此種情況依然認定為是犯罪。對此,我國學者指出:“我國對于罪的評價過于集中在結果上,同罪同罰幾乎成了同數額同結果同罰,因此這是一種重視客觀的刑事立法司法模式,其缺點是對預防犯罪的目標考慮不足,對人和行為方式的評價不足”。2.司法判例所引發的排除犯罪事由與司法解釋所細化的排除犯罪事由雖然大陸法系國家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但不容否認的是,判例在司法裁判中也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可罰違法性理論值之所以能夠進入歷史的舞臺,也和司法裁判的需要有著直接關系。盡管刑事判例在日本廣泛存在,但其“對以后的裁判只有參考作用,而不是必須遵循的法規范。也正是因為如此,對同一的現象,不同的裁判所之判例會有不同的結論,有時甚至完全相反”;這也使司法者可以在后續的裁判活動中,選擇其所認可的先例裁判理由,作為司法活動的參考。然而,我國刑法中的罪狀條款如果僅憑刑法條文根本無法得到真正的適用,司法者迫切需要的是剛性司法解釋來進一步對罪狀進行細化。司法解釋是一種上對下的有權解釋,因此司法工作者也不敢在適用中對其有所違背。可罰的違法性理論可通過判例不斷對其內容進行調整,但罪狀標準有時則難以緊跟時代的步伐,并且這種類似于數字游戲式的裁判方式也無法體現出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我國司法裁判中罪量的限制犯罪圈功能的發揮,從實質上來看所依托的是司法解釋而非立法規定。3.階層犯罪論體系中的排除犯罪事由與平面犯罪論體系中的排除犯罪事由當然,可罰違法性理論和罪狀要素最大的區別,莫過于其所屬犯罪論體系的差別。日本學者指出:“犯罪論體系通過階段性的深入,即由形式性判斷進入實質性判斷、由對客觀性要素的判斷進入對主觀性要素的判斷,從而為圖確保裁判官的判斷的正確、適當”。由于可罰違法性理論應當在違法性的層面來討論,如果一個行為不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即便其在觀念上當罰,也不能認定為是犯罪。這也就意味著從出罪的角度來看,由于行為的排除犯罪性一般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階段就已經完成,可罰違法性的適用可能性自然要小于構成要件的諸要素。而我國目前所堅持的四要件的犯罪構成理論,則沒有嚴格的前后順序要求,司法者可以最先判斷罪量,也可以相反。以數額犯為例。司法者出于辦案方便的考慮,一般習慣于先判斷行為是否達到了罪量的標準,如果一旦具備,則無需考慮其他的犯罪構成要素。因此,從這一點來看,數額標準成為了認定財產犯罪中首要考慮的、排除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從適用的可能性來看,罪量顯然大于可罰違法性。由于犯罪論體系的差異,因此可罰違法性和罪量在排除犯罪性的地位上不可同日而語。
隨著internet的發展與普及,網上銀行為作一種新型的客戶服務方式迅速成為國際銀行界關注的焦點。跨國銀行紛紛網上銀行發展戰略,斥巨資完善網上銀行系統,視網上銀行為賺錢的機遇、爭取市場份額的手段。目前,這_潮流已席卷到我國,我國各家商業銀行也陸續推出網上銀行服務。本文擬通過介紹國外網上銀行的發展情況,對我國發展網上銀行作些初步的探討.
一、國外網上銀行的發展情況
網上銀行最早起源于美國,其后迅速蔓延到internet所覆蓋的各個國家。美國安全第﹁網絡銀行(sfnb)從996年就開始了網上金融服務,美國銀行業6%一7%的客戶使用網上銀行系統。
目前,國際上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機構分兩種:一種是原有的負擔銀行(incumbentbank),機構密集,人員眾多,在提供傳統銀行服務的同時推出網上銀行系統,形成營業網點、atm、pos機、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的綜合服務體系;另外一種是信息時代倔起的直接銀行(directbank),機構少,人員精,采用電話、internet等高科技服務手段與客戶建立密切的聯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現舉例說明這兩種銀行的發展情況。
(一)高效、快速發展的直接銀行:德國的entriumdirectbankers。
entriumdirectbankers,990年作為quelle郵購公司的一部分成立于德國,最初通過電話線路提供金融服務,998年開辟網上銀行系統。目前已經成為德國,乃至歐洲最大的直接銀行之一。截至999年底,擁有客戶77萬,其中使用網上銀行系統的客戶達5萬;資產總額38.8億美元;控制德國直接銀行界30%的存款和39%的消費貸款。
entrium沒有分支機構,員工共計370人,依靠電話和因特網開拓市場、提供服務。370人服務77萬客戶,人均資產達000萬美元,大大高于亞洲的領先銀行水平(新加坡發展銀行人均資產580萬美元,中國農業銀行人均資產50萬美元);而且entrium認為現有系統完全可以滿足50萬客戶的需求,這一連串數字足以給我國人員臃腫的商業銀行敲響警鐘。
entrium經營的業務品種主要包括消費信貸、循環周轉貸款、信用卡、投資、在線交易等。雖然目前仍以電話服務為主,但正在加速發展網上銀行服務,它的網上銀行發展戰略十分明確:將entrium從擁有網上銀行服務的領先的電話直接銀行轉變為擁有電話銀行服務的領先的網上直接銀行。entrium的成功歸功于它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開拓市場、聯絡客戶、處理業務。
(二)美國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優秀代表:wellsfargo。
根據國際上一家權威的電子商務評價公司,gomezadvisors,從使用性能、客戶信任程度、網上資源、關系協調、成本等方面對美國、歐洲等地銀行的網上銀行服務進行的評比,wellsfargo是999年度網上銀行系統使用性能最好的銀行,綜合評分名列第wellsfargo是美國第七大銀行,資產總額8億美元,擁有595個分支機構,資本收益率高達34%。目前,它被認為是美國銀行業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優秀代表,網上銀行客戶數量高達60萬,銀行網站每月訪問人數96萬(并非人次);接受網上銀行服務的客戶占其全部客戶的0%。
wellsfargo的網上銀行系統不僅節約成本,更主要的是帶來新增收入和客戶;使用網上銀行的客戶素質好、收入高、賬戶余額大、需求種類多,銀行賺取的收益和手續費收入相對較多;在60萬網上銀行客戶中,5%是由網上銀行服務帶來的新客戶。
wellsfargo取得的成功歸功于幾個因素:()及早地開發和使用高科技,包括internet。wellsfargo早在994年就開始投資網上銀行,并不斷擴大、提高其網上銀行的服務。()方便、多渠道的服務網絡。該行認為,客戶需要的是一個多渠道、全方位的服務網絡,internet僅僅是其服務體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服務品種覆蓋面廣。提供服務的種類包括:賬戶管理、投資服務、保險、貸款等各個方面。(4)客戶關系維護與客戶群體系。wellsfargo認為這一體系對市場開發至關重要,它嚴格劃分客戶群,其尊貴客戶僅占全部客戶的%,并得到特別的關注與服務。
wellsfargo是一個傳統的機構銀行,它成功地步入網上銀行的軌道,可謂亞洲的負擔銀行開拓網上銀行服務的范例。
目前國際金融界的發展狀況表明,盡管不同的銀行有其不同的發展戰略,目前正處在不同的發展階段,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隨著internet的不斷發展,隨著金融業的不斷創新,網上銀行必將包含銀行所有的業務,成為銀行主要的業務手段。
二、中國網上銀行的發展現狀
中國internet發展較晚,但速度較快,預計000年底,internet用戶將達到500萬戶,pc普及率達到總人口的%。
中國銀行(boc)從996年起投入網上銀行的開發,997年在網上建立了自己的網頁,998年開始提供網上銀行服務,998年3月中國第一筆internet網上電子交易成功。目前,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等幾家銀行的總行及其部分分行已經開始嘗試提供網上銀行服務。但我國的網上銀行尚處在萌芽階段,發展較慢,仍存在很多問題亟待解決:()網上銀行所能提供的服務品種,僅局限在賬戶信息查詢方面,轉賬付款適用的范圍仍極其有限,更沒有涉及貸款、投資等方面。()國內信用卡業務十分落后,仍局限于一種結算工具,嚴重地阻礙了網上銀行、電子商務的發展。(3)網上銀行服務質量不高,速度慢、手續復雜,沒有達到方便、快捷的宗旨。(4)宣傳力度不夠,人們對網上銀行的認識不清楚。多數人不知道有網上銀行服務;知道有網上銀行的,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造成網上銀行是陽春白雪,無人問津。超級秘書網
關鍵詞:美國;證券化;啟示
一、發展特點
過去20年來,美國資產證券化保持了全面創新發展。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產品種類不斷豐富,產品結構也日趨復雜。交易品種的多樣化帶來了合成證券化1。
(一)規模高速成長
完整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真正起步始自1985年。此后,美國資產證券市場的發展可以持續高速發展來概括。根據美國債券市場協會數據,證券化增速一直保持年均11.28%的高速成長,資產證券發行在外余額2從1985年的373億美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8.6萬億美元(見圖1)。市場規模目前已遠超美國公債、公司債及市政債券,成為美國目前最大的固定收益市場。2006年在美國各主要類型固定收益品種中,資產證券化商品約占31%,占最大比重;公司債位居第二約占19%,以下依次為國債、貨幣市場工具、機構債和市政債。
(二)產品系列不斷豐富
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初期發展階段僅限于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而現在已包含商業銀行任何表內資產的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品種已由早期的單一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發展為一個多樣化的資產證券產品系列。形成了一般抵押貸款證券(MBS)、狹義資產證券(ABS)與擔保債務證券(CDOs)三大系列品種。MBS下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RMBS)和商用物業抵押貸款證券(CMBS)兩大類別,而RMBS又進而分出優惠利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PRIMERMBS)次級住房抵押貸款證券(SUBPRIMERMBS)、及其它住房相關抵押貸款證券(OTHERS)三個子類。狹義ABS依基礎資產分為消費與汽車貸款、貿易應收款、租賃與學生貸款等類別。CDO下分為貸款擔保債務證券(CLO)與債券擔保債務證券(CBO)兩大類別。CLO與CBO又都可以分為套利型(ARBITRAGE)與資產負債表型兩類。在資產負債表型下又衍生出發起人型(ORIGINATOR)與合成型(SYNTHETIC)兩類。美國資產證券產品類別與演變路徑(見圖2)。
(三)新型結構產品高速增長
就三大系列產品而言,均不斷有新型結構面市,而近年增長最強勢者當以CDO為代表。
(1)現金流量CDO3呈戲劇性增長趨勢。1995年以前,全球現金流量CDO年均發行量不足40億美元,而2005年估計全球現金流量CDO發行量已經達到2240億美元,為1995年以前年均發行量的50多倍。在此期間,美國的現金流量CDO市場的增長速度與之相當。2005年美國為1650億美元,自2000年以來增長198%。截至2006年7月20日止,全球現金流量CDO發行量達1740億美元。其中,美國發行量為1380億美元。過去10年來,美國現金流量CDO市場的發展狀況(見圖3)。
(2)合成型CDO4增長加速。與傳統CDO相比,由于合成型CDO發起人資產不需“真實出售”,加以現金流量結構較為簡化,不要求恢復比率(COVERAGERATIO),因而更加靈活、更易理解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合成型CDO資產高度分散,違約風險與利率風險分離,無提前償付風險,從而產品安全性也較高。這些特點促成了市場規模的快速成長。2004、2005與2006近3年來,合成型CDO與傳統型CDO及CDS的相關增長情況(見圖4)。平均合成型CDO的增長趨勢已超過現金流量型CDO的增長。
二、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因素
總體上,美國資產證券化持續超高速增長的根本原因在于資產證券化在資產的流動性轉換與風險轉移方面高度有效性。資產證券的發起人不必基于發行體的整體信用評級,即可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分層處理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的這一有效的風險再分散特性,使得發行體可以更有利的成本進入資本市場融資,也有利于投資者根據各自特定的風險偏好購買資本市場證券。而信息技術的進步、現金流分析的模型化處理、證券化結構的個性化多樣化設計、資產分割(tranching)處理的證券風險收益管理形態的改進等因素在降低證券化發起人成本、適應不同的風險收益模式、增加投資收益、吸引更多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等方面也起著直接的推動作用。
(一)業務流程處理的綜合技術進步
新的信息處理技術使從住房抵押貸款到信用卡應收款及其它種類的信貸資產等,廣泛的貸款種類證券化成為可能。正是在新的信息處理技術進步的推動下,在整個證券化結構中處于關鍵環節的信用評級公司、證券承銷商等中介機構才有可能開發出各種類型的資產風險的識別估計、現金流量分析、違約率估計等建模技術。資產證券評級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成熟,風險定價模型的不斷開發和成型使得新結構、新產品層出不窮。與過去相比,現在基礎資產池的同質資產比重相對下降,異質資產比重相對上升,資產證券的估值定價難度也相應上升。離開了技術進步的支持,構造并給這些高度復雜的交易定價在幾年前是不可能的。
資產的切分處置技術(TRANCHING)。根據信用質量對集合資產切割分類,再以此發行不同等級的證券,供投資人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自行選擇。高信用評級投資者有充分的償付保證,樂意接受較低的票面利率,從而部分地降低了發起人的借款成本,同時也更好地滿足投資者不同風險收益模式的需要。例如,穩健型的商業銀行、退休基金和保險公司偏好投資高級分類批量資產證券中的AAA級證券;而以高收益為管理目標的對沖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則更偏向于投資于中級和股票性質的資產證券。
(二)供給動力與需求力量的增長
從供給動力分析,在美國國內連續多年的低儲蓄環境下,商業銀行為籌資和流動性需要不得不越來越多地求助于新的融資渠道,同時,為符合巴塞爾協議風險資本的要求,商業銀行也需要更大幅度地降低風險資產頭寸。借助證券化,商業銀行將表內部份資產出售后收回現金,既可滿足自身流動性資金需求、增加貸款業務,又可降低資產風險,滿足風險資本監管要求。
需求方面,保險公司、企業年金、房地產投資基金等專業機構對資產證券多樣化產品的需求增長無疑是拉動市場成長的基本力量,而過去幾年來對沖基金的爆炸性成長對證券化產品的大規模介入則更直接拉動了市場需求新的數量級增長。更重要的是結構化信用增強與資產池的分散化使投資者不必詳盡了解基礎貸款的信用風險信息,而標準化的信用評級則對投資者起著市場導航的作用,為新的投資者進入清除了信息不對稱的障礙。
(三)有吸引力的產品品質特性
優良的信用品質。資產證券債信用一般都屬BBB以上的投資級,平均80%以上達AAA-A級。AAA級資產證券的信用品質與美國公債相當。和一般公司債相比,信用等級較高,更優于高收益債或新興市場債。1984-2004年的20年間,91%以上的ABS維持了原信用評級,而公司債券僅78%維持了原有信用評級。資產證券信用穩定性明顯高于公司債券。
充分的流動性。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商品擁有大額的交易規模、穩定的發行量和深厚的投資者基礎,二級市場十分發達,幾乎每一個經紀交易商都有自己的二級市場交易部,市場買賣異常活躍,這些因素有助于使ABS的買賣價差保持在比較小的范圍,資產流動性極為充分。根據美國債券市場協會統計,2003-2005年間資產證券化商品日均交易量在2000億美元以上,流動性僅次于美國公債,為公司債的10倍。
相對較高且穩定的收益率。資產證券定價一般較相同信用評級美國國債高出約100個基點。根據美林指數記錄,過去17年間(1989年1月-2006年1月),MBS投資回報率平均高出美國十年期政府債券約137個基點。到期收益率明顯高于公司債券。用反映風險收益的夏普比率衡量,與政府機構債券、公司債券相比,資產證券也明顯占優。
三、幾點啟示
縱觀美國資產證券的發展和成功經驗,作為一個新興市場,其借鑒之處在于:
首先,產品的不斷創新開發是市場成功的第一關鍵。只有在技術進步基礎上根據供求實際的變化不斷地進行產品創新,以新的產品克服、彌補舊有產品的缺陷和不足,降低新金融工具的供給成本,提高產品的風險轉移效率,增強產品的個性化風險偏好特征,才能保證市場開發穩定的供給來源和需求成長。
其次,要充分尊重市場的商業化力量,特別是市場的自主創新能力。如果說美國證券化的初始階段上還借助了政府機構的力量,例如MBS的發展初期5,但80年代中期以來,則主要是依靠市場的力量進行自主創新。無論是新產品結構的設計,還是產品的信用評級、交易流程各環節均由商業機構按市場準則進行,其間基本上見不到行政干預的影子,而交易最關鍵的信用基礎問題卻得到了很好的解決。
再次,要在保證新開發產品可靠信用品質基礎上,使產品具備相對較高的收益率。并高度重視二級市場建設,激活新產品交易,拓寬交易基礎增強流動性。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已經啟動,但市場反應欠佳,因此需要進一步創新發展。應當看到,雖中美兩國證券化背景存在較大差異,然金融產品共性卻是相通的即要能滿足安全、盈利、流動性,自會受到市場認可,同時要特別重視產品的個性化設計,根據機構投資者不同風險收益偏好和現金流期限管理配對需要,推出個性化產品才是關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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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政策性金融外國經驗啟示
一、國外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實踐
(一)美國農業政策性金融
美國根據《農業信貸法》建立了一個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體系,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并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農村金融政策,控制農業發展規模等。主要包括:①農民家計局。其任務主要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②農村電氣化管理局。其任務是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用于架設大型電線、組建農村電網、購買發電設備以及電話通訊設備等。③商品信貸公司。其職能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借以提高農民收入。這種通過農業穩定和保護局的地方機構或生產信貸協會向農戶提供農產品抵押貸款,從銷售和生產方面實行政府干預,增加農場經營收入。④小企業管理局。該局的主要職能是專門為不能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以促進、幫助小企業發展,維護小企業利益。所謂小企業是指進行獨立經營與農業生產有關的企業,如農產品收獲儲存,為農場管理、土地規劃提供服務的經營性企業等。
(二)日本農業政策性金融
在日本的農業金融中,除存在大量的具有民間互質的合作金融機構外,還有由政府組織、推動或直接辦理的政府金融機構。政府農業金融機構由政府給予不同程度的財政干預,如提供貸款資金、補貼貸款利息、補償損失和債務保證等,確保其順利貫徹政府的既定農業經濟政策。
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資金來源由三部分構成:一部分是由一般會計和產業特別會計歷年所撥入的預算資金;一部分是向資金運用部、簡易人壽保險及郵政年金等處的借入資金;還有一部分即為以貸款回收款為主體的自有資金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貸款業務,主要是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貸款一般由公庫直接貸放,或委托合作金融系統貸放。就其提供的農業貸款來說,有土地改良貸款、農地購置貸款、綜合設施貸款、農業結構改善貸款和自耕農維持貸款等。
(三)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印度實施綠色革命,以推動現代化農業技術為中心,輔之以農業信貸、財政補貼、價格支持等措施支持農業發展。與此同時,印度農業政策性金融組織也逐步發展和完善。主要包括:①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該行成立于1982年,是當前印度最高一級的農業金融機構,是印度有權監督和檢查農村合作信貸機構、地區農業銀行的業務發展,資助商業銀行的農村信貸活動。②地區農業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地區商業銀行不追求盈利,不是按商業經營原則辦理業務,主要建立在農村金融機構較為薄弱的地區,在一個特定區域內活動;貸款主要發放給生產急需的貧困農民,除提供與農業生產發展有關的農業信貸,還提供其所需的消費貸款;目前農業銀行已成為印度不發達地區貧困農民得到開發貸款的主要渠道。③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印度1963年建立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主要向各種農貸機構提供中長期農業發展信貸資金,接受和管理國外農業貸款援助資金。該機構主要為大型農業基礎項目提供貸款,其中以水利貸款為最多。其資金來源中50%以上為外資,該機構同時對農貸機構信貸活動進行監督。
(四)法國農村政策性金融
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的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其特點是“上官下民,官辦為主”,既承擔普通的農業貸款業務,由于國家政策緊密結合,優先支持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發展規劃的項目。它由三個層次構成:最高層是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它是會計獨立的官方金融機構,也是全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負責協調省轄基層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業務,分配管理資金,并可辦理轉賬、投資等業務;基層是到訪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主要負責吸收和管理活期存款及儲蓄基金,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它主要資金來源于其在農村由機構網絡吸收的存款和發行債券。資金運用主要有提供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此外還向農業經營、鄉村公路建設、農業組織等與農業有關的項目投資,以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業技術水平。
二、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經驗特點
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廣泛,主要有政府資金、發行債券、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郵政儲蓄資金、向國外借款等方式。①政府資金。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②發行由政府擔保的債券。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發行的統一債券。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又有政府的擔保,常被視為一種政府債券,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③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泰國等發展中國家的這一做法還比較普遍。對于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的國家來說,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作為中央銀行行為規范化進程的一部分。④少數機構吸收存款。比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⑤郵政儲蓄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
2.十分重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和政策性金融的互相補充。有的國家既重視政府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又注重利用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實行官民并列模式。如美國在全美十二個農業信貸區,都有一個由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銀行組成的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還有由美國農業部直屬的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和農業電器化管理局組成的政府農業信貸機構。有些國家甚至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實行自治,有自己專門的管理機構和權力機構。
3.各國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如早在19世紀,法國政府就頒了《土地銀行法》;1963年頒布了《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法案》。目前,美、日等發達國家也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業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日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有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具體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各國都把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作為金融政策性支農的一個重要舉措。各國都認識到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因而,其對發展農業保險均十分重視。以美國和歐盟為例,美國自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以來,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而法國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導型農業保險國家,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印度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互助合作性質,從1974年~1975年開始,印度綜合保險公司試辦農作物保險,推出了農作物保險試行計劃。
三、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資金不足且來源較為單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資本金、發行金融債券、財政支農資金、中央銀行再貸款、境外籌資、業務范圍內開戶企業單位的存款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注冊資本為2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實撥資本金較少,僅為10億元,其余為農業銀行、工商銀行以貸款的形式劃轉的資產和財政退稅轉增的資本金。資金不足,然而其來源除資本金和吸收少部分企業存款外,主要依賴于向中央銀行再貸款和發行金融債券,資金來源與所承擔的任務之間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
(二)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較為狹窄
從1998年開始,為了配合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國務院決定將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扶貧開發貸款等專項貸款業務從農業發展銀行劃出,其職能變成了單一的糧棉收購銀行。隨著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深化,糧棉市場全面放開,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活動受到極大的影響,貸款規模明顯下降,業務單一的問題愈發突出,在2003年、2004年糧棉油貸款分別為6809.77億元和7104.26億元,占當年農發行貸款總額的99%。農業發展銀行業務的單一導致其難以擴大發展,同時也限制了對其他涉農產業如農產品科技研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政策性資金支持。
(三)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經營困難重重
農發行業務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資金的扶持,也離不開資金的回流。但是由于農產品的市場風險性,地方企業對資金的擠占挪用以及內部監管機制不健全、風險管理落后等原因,農發行的貸款難以回收,信貸資金流失嚴重。再加上農發行辦公費用的快速增長及機構規模的日益臃腫,高成本與低經營利潤的矛盾使農發行的發展步履維艱。
(四)農村保險業支農功能不健全,不能滿足新農村建設分散風險的需要
目前,我國農村保險業基本處于停滯甚至倒退的狀態,國外的由政府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參與的農業保險體系在我國還未建立起來,農業保險在農業生產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農業生產的風險也很難分散。
四、國外農村政策性金融對我國的啟示
(一)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目前,我國農發行的資金來源單一,主要是央行再貸款形式。央行目前正努力試圖改變這種資金供求體制,以切斷政策性資金需求與央行基礎貨幣的直接聯系,保持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央行提供給農發行的再貸款,已由1997年的8167.79億元調減為2005年年初的5699億元。從2004年7月開始,農業發展銀行首次以市場化方式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截止到2005年9月,累計發行17期金融債券,共籌集資金1901.7億元。此外,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優惠貸款,從而降低資金成本。
(二)隨市場變化靈活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運用
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泰外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相比顯得不夠靈活,主要還是支持糧、棉、油收購和一小部分的扶貧、開發貸款。中國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有必要學習國外經驗,隨市場變化調整農業政策性金融服務的內容,在縮減糧食收購資金金融支持的同時轉而支持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較大比例地提高對農業開發、生產、產業化服務等的貸款比重,對經濟與生態能協調發展的農、林、漁業等一些獲利能力較低的生產經營項目給予低息貸款的支持,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促進生態環境的改善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制定農村政策性金融法規,完善監管
借鑒國外經驗,我國必須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規范政策性銀行經營行為的同時,明確界定其與政府、央行、商行、企業等各方面的關系,擺脫外部客體超越法規的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有關法規應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國家制定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二是各類政策性金融機構或主管部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這類法規是國家專門法的補充和具體化,如貸款項目評估辦法、貸款審批收放程序、貸款風險防范和管理辦法、委托機構資格和職責規定等。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就應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農業政策性金融監管體系,突出中國銀監會的權威性,完善中國銀監會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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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高等教育 外國刑法學 課程教學改革
外國刑法學,顧名思義就是學習、研究外國刑法理論與刑法制度的科學,屬于刑法學的一個分支。目前在我國高校的法學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開設外國刑法學課程。其中,對于刑法學的碩士或博士生來說,外國刑法學一般是作為必修課,而在部分高校對本科生也開設該課程,作為選修課或者必修課。可以說目前在我國外國刑法學課程開設面是很廣泛的。但是,據筆者觀察,該課程的教學效果常常不盡如人意,出現了“學校不愿開、老師不愿教、學生不愿學”的尷尬局面。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對于外國刑法學教學的針對性研究就是一個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關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鑒于此,筆者擬結合教學實踐,嘗試性地分析一下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的特點、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議。
一、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的特點
1.課程理論性強。外國刑法學課程側重于外國刑法理論的研究與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較,不同于中國刑法教學的刑法規范闡釋,因而外國刑法學偏重理論,而中國刑法學注重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論體系”問題時,外國刑法學要講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大陸法系的遞進模式、英美法系的雙層模式以及前蘇聯和我國傳統的四要件平行模式,進而要分析它們的淵源、特點、內容等;而中國刑法學則只需要教給學生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要件有四個,再說明四要件的內容和司法適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論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語。由此,就造成了幾個直接的后果:外國刑法學理論性強,較之中國刑法學更加深刻,使得學生感覺難以理解;理論闡釋所占比例較大,使學生感覺枯燥乏味,學習動力不足;對于授課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須深入鉆研中外刑法理論,提高自身的理論素養。
2.課程適用于法學本科高年級學生。從目前法學本科的課程設置來看,開設外國刑法學的高校一般都將該課程安排在高年級,如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我院”)法律系將該課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級。法學本科高年級學生具有以下特點:已經系統學習過大部分的法學課程(包括刑法學),具有一定的法學理論素養;擁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鉆研法學理論的能力和欲望;學習的自主性增強,希望主動、積極地獲取知識;面對著巨大的就業或考研壓力,很難把全部精力投入專業課學習。基于對象的上述特點,外國刑法學課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課程的特色,如必須有一定的深度、與既有知識形成聯系、充分調動學生參與。
二、目前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教學存在的問題
1.教學目標不明確。對于中國法律課程(包括刑法學)的教學目標,各方面的認識比較一致,即在法律注釋的基礎上,指導學生掌握該法律的基本理論,進而提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但是對于外國刑法學教學要達到的目標,理論上討論的并不多,實踐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學目標不明確直接影響到教學活動和教學效果。
2.教學內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國刑法學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趙秉志主編的《外國刑法原理(大陸法系)》或者馬克昌主編的《比較刑法學原理(外國刑法總論)》。客觀地說這兩部教材結構嚴謹、內容翔實,具有很強的學術價值,但是如果嚴格按照這些教材授課(這種現象相當普遍),在內容上至少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重大陸法系,輕英美法系。傳統的觀點認為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博大精深,值得我們研究借鑒;英美法系法學理論混亂淺薄,不足為鑒,隨著英美刑法相關書籍在國內發行,人們逐漸認識到傳統觀點的偏頗,發現英美法系刑法理論也存在很多亮點,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國借鑒,如警察圈套理論、反恐立法、社區矯正等。所以,外國刑法學應當同時研究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論。二是重總則、輕分則。根據刑法學界的通說,刑法總則規定成立犯罪與刑罰的一般條件,而刑法分則規定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刑法總則與分則是一種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決定犯罪與刑罰的問題。目前的外國刑法學教學片面強調總論的研究,對于外國刑法分論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講,筆者認為是不妥當的。因為總論的講解如犯罪構成要件、正當行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國刑法分論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如安樂死、婚內、計算機犯罪等。只有兼顧總論與分論才能展現給學生一個完整的外國刑法學課程。
3.教學手段單一。目前的外國刑法學教學一般采用傳統的講授法,即教師用口頭、板書的方式將知識灌輸給學生,從實踐反饋來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為高年級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學基礎,渴望通過主動學習獲取知識,比較排斥填鴨式的講授,而且對于外國刑法學這樣內容抽象復雜的學科,如果在教學方式方法上沒有突破,則很難吸引學生。所以如何借鑒先進的教學手段,切實提高教學質量,是任課教師亟待解決的問題。
4.教學資源不足。影響外國刑法學課程發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學資源的缺乏,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師資力量薄弱。目前法學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較重視中國刑法學的建設和發展,對于外國刑法學則缺乏關注,體現在師資分配上權威的、有經驗的教師教授中國刑法學,而教授外國刑法的則是年輕教師或者外聘教師,其中的年輕教師又很難得到培訓、考察的機會。二是教學設備不足。外國刑法學課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課程,保證其理論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如小班授課、多媒體、國外的文獻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教學效果。
三、法學本科外國刑法學課程教學的改革與完善
1.明確教學目標。針對我國高校外國刑法學教學目標不明確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鞏固先前所學的刑法知識。據筆者觀察,雖然經過了刑法學的專門學習,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級學生對于一些基本問題仍然缺乏認識。例如,筆者曾對我院法學三年級的學生提問一個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殺乙,途中腹痛難忍遂返回己家,因鄰居舉報而案發,問某甲犯罪屬于何種形態?”答案應為犯罪預備。令人驚訝的是,被提問的七名同學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無一人正確。原因即在于對于曾經學習過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沒有真正掌握,這種現象絕非偶然。所以在實現其他教學目標之前,應首先打好中國刑法學基礎,以免本課程成為空中樓閣,也為學生今后的司法考試和實踐運用打下基礎。
第二,深化對刑法理論的掌握。法學本科生在一、二年級所學的刑法學課程應當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點在于對法條的注釋而非理論研究。通過對外國刑法學課程的學習,可以使學生在注釋法學的基礎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條背后的理論知識,進而更加透徹、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中國刑法學的講授中,一般解釋其中的關鍵術語如“比照”“從輕”“減輕”的含義即可,但是學生得到的是武斷的知識,或者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對于犯罪未遂刑事責任的理解是膚淺的、機械的。而在外國刑法學的教學中,通過將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國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進行比較后,學生就會發現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種:不減制、必減制和得減制,它們分別是以客觀主義、主觀主義、折中主義為其理論根據的,相比之下綜合考慮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得減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國也采用這種做法即“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通過這種方式,使學生能夠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論,從而強化了記憶,加深了理解,進而提高了理論鉆研的興趣,為今后考研創造條件。
第三,提高科學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復合型的教育,既要傳授知識,又要培養能力。外國刑法學課程通過介紹、分析、比較國外的刑法理論與制度,能夠使學生了解國外刑法先進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從而對我國的刑法和刑法學有更全面、客觀的認識。在教師的引導和幫助下,運用科學方法促使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實踐中有學生將外國刑法學學習中產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為自己的畢業論文甚至在學術期刊上發表,也證明了提高科研能力應當作為外國刑法學的教學目標之一。 轉貼于
2.豐富教學內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國刑法課程講授范圍局限于大陸法系,并且只涉及總則,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當的。綜合考慮課程的學時、教學的資料以及學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應當確立“以大陸法系為主、以英美法系為輔;以總論為主、以分論為輔”的原則,分專題進行講解。以筆者講授的該課程為例,總計18周36個學時,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課時為一單位可以講授17個專題,分別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與犯罪論、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有責型、犯罪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刑罰的體系、刑罰的執行、保安處分、殺人罪、罪、搶劫罪、賄賂罪、瀆職罪。在講授每一個專題的時候,要介紹德國、法國、意大利、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的有關制度和理論,并且幫助學生回憶中國刑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分析、比較,找出各國之間的異同及其產生的原因,探索規律性的問題。
3.改革教學方法。一是教學的基本方法應為比較方法。比較的方法是通過比較來認識事物的一種方法。人們的認識過程總是在不同程度上通過比較的方法進行的。通過比較,才能將不同現象區別開來,了解它們之間的相同點和不同點,確定它們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學科都使用比較方法,刑法學也不例外。運用比較方法研究問題,有助于拓寬刑法學研究的視野,增進對各種不同刑法理論、刑事立法、司法實踐的了解和掌握,并從中剖析是非優劣,評述利弊得失,吸取經驗教訓,更好地獲得規律性的認識,這對于提高刑法理論研究水平,推動刑法科學的前進,對于改善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狀況,都是有重要意義的。由外國刑法學的教學內容決定了其基本教學方法為比較方法,具體而言又分為中外比較與外外比較兩種方法。所謂中外比較,就是將中國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論與外國相應的制度或理論進行比較得出結論。例如,中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原則上所有的預備犯都應受刑罰處罰。但是實踐中受到刑事處罰的預備犯極少,大多數犯罪的預備犯(如盜竊罪、偷稅罪、受賄罪)沒有作為犯罪來處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并未在實踐中得到執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規定本身理論依據不足,脫離司法實踐。通過與外國刑法進行比較我們發現,日本、德國、奧地利、泰國等國家刑法總則中沒有處罰預備犯的概括性規定,而只在刑法分則中的某些嚴重犯罪條文別載明處罰預備犯(如殺人罪、偽造貨幣罪、放火罪、戰爭罪等),這樣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對大多數犯罪處罰預備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實踐,避免了法律不能貫徹執行的尷尬境地,值得我國研究與借鑒。所謂外外比較,就是在我國對某理論沒有獨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較外國刑法理論之間的異同,區分優劣為我所用。例如對于墮胎罪的立法比較。
二是針對具體問題組織討論甚至辯論。由于外國刑法學課程往往開設在高年級,學生已經具有一定的法學知識,并且已經不再滿足于被動接受知識,而是渴望表達自己的觀點、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師應當因勢利導,在教學過程中組織學生就一些爭議問題進行討論或者辯論,使學生在積極參與過程中獲得知識,深化理解。例如,筆者在教學實踐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則的未來”“死刑存與廢”“安樂死在中國的適用性”“罪是否應當作為親告罪”等問題組織學生進行討論或者辯論,不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還提高了學生的語言表達和分析問題的能力,改善了教學的效果。
關鍵詞:刑法學;轉型;問題;思考;建議
正如摘要當中所提到的,刑法學是一個發展歷史比較悠久的學科,他的一些基本理論和框架都是比較成熟的。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刑法學的研究要想從根本上面實現突破和轉型,困難是極大的。但是,許多的專家學者還是做了許多的研究和努力,這些都值得我們去研究和思考的。筆者在專家和學者研究的基礎之上,談談自己淺薄理解。覺得一下幾個方面是比較重要的。
首先,就是要更新刑法學研究觀念。刑法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個合理的刑法體系,能夠在司法實踐當中得到很好的發揮實施,所以刑法學研究的目的就是建立和完善部門法學理論和完善學科之間的體系。但是,現在發表的很多的學術方面的文章和著作的內容都過于的抽象,理論性過強,與實際的工作和生活聯系脫軌,讓理論和實踐之間無法緊密的聯系起來。其實,刑法學作為一個應用法學,應該讓刑法學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可以把學術關注的焦點放在刑事法治的重大理論和實踐上面。必須要能夠意識到研究某些與刑法實際相脫離的問題往往都是個偽命題。
其次,要不斷的開拓刑法學研究的研究視野。我比較贊成的一種說法就是要“中國的國情,世界的眼光”。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要根據中國的國情來研究我們遇到的問題,但是不能夠把視野僅僅的局限在中國,還要放眼世界這個大背景。現代的社會是全球化、地球村、信息化的社會,中國不能夠把自己單獨孤立起來,要融入全球化的這個浪潮當中去。這樣的思維想法不僅僅局限于在經濟文化交流方面的,法律方面的問題也不例外。比如,中國已經加入了許多的國際公約,其實國際公約就是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這些公約當中的某些條款會以不同形式和程度成為我們國內法當中的一個部分。所以,我們對于刑法學的研究不能夠僅僅局限于國內的知識理論,同時還要更新自己的觀念,推進最新的動向。就我們國家現在的研究現狀來說,主要有兩個趨勢,一個是研究是越來越專業化和細密化;另外的一個趨勢就是研究的學科與其他學科之間有交叉性的問題。比如說死刑問題,這個問題就與刑法學、刑事訴訟學、犯罪學、社會學、政策學等等相關學科有交叉。就這方面來說,跨學科研究和相關學科研究,從這些方面來研究也許能發現更多新的課題。這點來說,我們要通過不同的角度和認識路徑來幫助我們更好的開拓視野。
再次,刑法學研究要創新研究知識。經過現有研究的發現,在一定程度上面有些知識和理論已經發生老化,或者一層不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面限制了我們的思維,很難跳出以前的體系框架和知識模型,也就很難找到新的知識體系的突破口,也就很難使得知識理論更好的發展更新。基于這樣的原因,我們就要去尋找新的突破口,讓研究成為不單單是研究,也是學習的一種過程。要更新我們的知識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個方面必須要通過司法實踐來著手;另外一個方面,就是對相關學科進行比較研究,對其他一些外國的借鑒來進行研究。我們學術以前是比較重視英美法學體系的,最近這些年又開始重視大陸法系,比如說北歐國家還有一些南歐國家等等,他們都有自己的特點,而且和西歐國家也不一樣,我們可以經過對他們的研究,發現其中的閃光點來豐富我們的法學體系。還有就是,對于知識理論的更新和創新,不能夠僅僅局限于刑法學這一門學科,還要涉及刑法學以外的其他學科,可以盡可能多的借鑒他們的研究成果。從創新知識理論的方面來看,更新我們研究的知識結構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
最后,就是研究方式方法方面的改進。在現代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當中,實證研究方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但是,這個應用方法在我國的刑法學當中的應用是非常少的。在查閱很多的博士論文的時候,許多的論文內容都非常的好,但是在研究方法方面基本都是那幾種,沒有任何的突破。但是,在這些優秀論文當中,有一個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他的研究是量刑的規范化問題,這篇論文當中就采用了實證研究的方法。這個同學通過對二十多個省市級法院的實證調查,從中收集和整理了許多的數據和信息來分析和研究,通過這些從而得出自己對量刑規范化的結論。這樣的創新方法正是我們所需要的,也是值得我們鼓勵的。其實,實證研究是一個科學性、技術性和規范性都比較強,要求非常嚴格的研究方法,要想掌握這種研究方法不但要進行專門的學習,還要不斷進行實際演練,才能夠被人們掌握和應用。因此,要特別鼓勵廣大的刑法學研究者和同學們要努力掌握和運用新的研究方式和方法。
綜上所述,刑法學研究要能夠大力的倡導百家爭鳴的方針,鼓勵不同觀點和學派之間的論爭,這樣能夠更好的繁榮我國的刑法學研究,也能夠為改善我國刑法學的軟環境做出貢獻,更好的推動著我國刑法學研究的更新和改革。以上就是筆者對于我國刑法學研究轉型問題的幾點思考。(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張志遠:《潮與中國多元化行政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法治研究》2012年第九期。
清末的法律制度
1) 清末變法修律的影響:
1, 中華法系解體
2, 為中國法律近代化奠定的初步基礎
3, 第一次全面系統的向國內介紹和傳播先進的法律制度
4, 客觀上有助于中國資產階級經濟的發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 欽定憲法大綱: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3) 十九信條:仍強調皇權,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暴露虛偽性
4) 咨議局和資政院:地方和中央的咨詢機構
5) 大清現行刑律——過渡性
6) 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7) 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頒行
8) 大清民律草案——為正式頒行
9) 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實行審檢合署
10) 實行四級三審制度
11) 初步規定了法官及檢察官的考試任用制度
12) 領事裁判權(被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