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10:06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統計調查方案,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一、服務業統計調查的重要意義
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服務業發展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擴大就業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舉措。
二、服務業統計調查范圍及行業劃分
統計調查范圍包括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以外的其他所有行業。
服務業涵蓋國民經濟15個門類,有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探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
三、調查原則和方法
服務業統計調查的基本原則是,建立以經濟普查為基礎,抽樣調查為主體,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全面調查、抽樣調查等多種方法綜合運用,科學、簡便、實用的服務業統計調查體系。
1.將服務企業按規模大小劃分為限額以上和限額以下單位。市統計局負責為各主管部門提供調查單位名錄,限額以上單位實行全面調查,限額以下單位和個體實行抽樣調查并根據有關數據進行推算。
2.充分發揮各行政管理部門的作用,對目前能夠滿足服務業統計需要的部門資料,盡量使用,不搞重復調查。
3.調查推算數據實行下管一級,以省總體推算全市數據為依據,宏觀調控縣區數據。上下級之間的數據總量及加權增長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
四、上報時間要求
各有關部門必須于每季度首月12日之前把相關數據報送市統計局,并對其主管基層單位上報數據進行審核評估。市統計局要按照服務業發展情況,及時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溝通。
五、依法統計
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統計,建立服務業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檢查制度,做好對統計數據質量評估、檢查工作。依法嚴肅查處虛報、瞞報、遲報、拒報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嚴格按照《統計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確保服務業統計調查順利進行。
對我鎮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等六支人才隊伍情況進行調查統計。調查的對象是在鎮內的法人單位和農村住戶中16周歲及以上居民。調查的范圍為我鎮所有行政村、駐地單位。調查時點為2015年10月20日24時整。
二、任務分工
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是省委組織部安排的重要任務,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調查任務重,參與部門多,工作難度大。各部門要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落實,突出重點,優化方式,創新手段,認真做好調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
1、黨建辦:負責全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全面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財政所、招商辦、農業辦、民政所、統計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所等部門共同做好全鎮人才資源調查統計工作。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負責對鎮人才資源統計部門及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3、財政所:做好統計調查工作經費落實工作,確保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4、統計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做好人力資源調查業務指導審核、微機錄入等工作。
5、民政所:負責做好全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統計調查工作。
6、農業辦:負責做好全鎮農村實用人才統計調查工作。
7、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所、金融等部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進行人才資源統計調查,督促全鎮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企業及時填報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報表。
三、組織實施
1、成立調查工作領導小組。成立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全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務、明確時間進度和目標要求。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各環節完成時限。
3、動員部署。10月28日組織召開全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動員會議,安排部署工作任務。
4、加強培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要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5、加強宣傳。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取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理解與支持。
6、開展調查。動員會議結束后,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村、各企業要迅速啟動調查工作,整個調查工作11月17日前全部完成。
7、匯總統計數據。匯總人才資源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進行分類整理、分析和評估。紙質表格經單位法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于11月17日前上報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上報電子統計數據。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后,于11月20日前報縣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組織保障
1、高度重視。各單位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工作順利開展。黨建辦要認真組織開展好本次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切實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協調解決相關經費,營造宣傳輿論氛圍,確保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牽頭安排部署本次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創新工作方式方法,認真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全程掌握工作進度,加強審核把關,確保數據科學合理、真實準確。
3、經費保障。財政所要強化工作保障力度,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4、統計所、民政所、農業辦、經濟發展辦公室要按照任務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加大對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的指導力度;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所、金融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辦事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加強協作,共同做好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
一、工作機制
(一)分工負責制度。由各鄉鎮(街道)、區級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采取“整體設計、條塊結合、分工負責、分步推進”的原則,做好本單位的業務統計調查工作。
(二)統籌協調制度。根據工作需要,由區統計局或視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召集各鄉鎮(街道)及區級有關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議,研究解決第二產業統計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指導、督促、推動第二產業統計工作。
(三)評價考核制度。建立對各鄉鎮(街道)和區級有關部門第二產業統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統計范圍。
第二產業包括工業及建筑業二大類。規模工業包括規模以上工業產品產值、能源、工業企業效益統計,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工業個體產值主要經濟指標等統計;建筑業包括建筑業企業產值和企業效益統計。
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和全區單位名錄庫更新和維護暫歸屬第二產業統計工作的范疇。
(二)統計方法。
規模以上工業報表實行月報制度。產值和能源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1日前;工業企業效益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8日前。
規模以下工業報表實行季報抽樣調查制度。報表報送時間為3月2日、6月2日、9月2日、12月2日之前。
建筑業報表實行季報制度,建筑業產值報表報送時間為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之前;建筑業企業效益報表報送時間為3月7日、6月7日、9月7日、12月7日之前。
固定資產投資報表實行月報制度,報表報送時間為每月30日前。
基本單位名錄庫維護國家實行半年報制度。我省根據實際,要求部門提供頻度在國家每年兩次的基礎上增加一次。部門提供資料具體時間為每年的1月15日前提供上年10月至12月底新增、變更和注銷(或吊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資料,每年的7月15日前提供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變更和注銷(或吊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資料,每年的10月15日前提供本年7月至9月底的新增、變更和注銷(或吊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資料。提供指標:按國家統計局、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五部門聯合文件附件中的J409-1、J409-2、J409-3和J409-4表,其中組織機構代碼新增單位尚未領取可以為空。提供方式:電子郵件或磁介質。鄉鎮(街道)、開發區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轄區內上年7月至12月底新增、變更和注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每年的9月15日前完成本年1月至6月底的新增、變更和注銷法人單位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登記。
區級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主要業務統計報表在上報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區統計局。
(三)組織實施。
區統計局負責指導開展第二產業統計調查及統計業務培訓、數據質量評估等工作,負責相關行業的第二產業調查,審核、匯總、上報本地區第二產業統計報表。
各鄉鎮(街道)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第二產業業務統計調查、數據評估分析等工作,及時向區統計局報送統計報表。區經貿局、發改局、建設局、開發區管委會作為重點工作牽頭部門,分別負責做好規模工業和建筑業生產情況統計工作及年度生產情況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相關統計數據的匯總及報送工作。
三、工作要求
第二產業統計調查工作業務要求高、專業性強,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齊心協力,共同抓好此項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第二產業統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第二產業統計工作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第二產業統計工作,同時各單位上報統計報表必須由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簽字。
2.做好統計保障。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安排專業人員從事第二產業統計工作,年度財政預算要保證開展調查所需經費,確保第二產業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一、調查統計范圍
調查統計范圍為全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及幼兒園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教育、編制等部門辦理手續的在冊正式人員、離退休人員。同時統計公辦中小學代課人員數量。
二、調查統計工作程序
調查統計工作以縣為主進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人數、編制、職務職稱、工資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學校信息采集與錄入
1、各學校按照調查統計工作要求,對在冊正式教職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務職稱、編制狀態、工資收入和離退休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離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基本信息逐項采集,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信息登記表》。(表格請在省教育廳政務信息網下載,網址:**)
2、信息采集結束后,對擬錄入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省中小學教職工統計分析系統”錄入教職工信息,并通過系統打印紙質材料,經學校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上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
(二)學校信息的初審與匯總上報
1、各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各校上報紙質材料的初審工作。其中義務教育學校、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教育部門主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教育部門負責;技工學校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其他公辦普通中專、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各學校主管部門初審主要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的職務職稱、崗位身份、編制情況、工資收入等方面的情況;審核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方面的情況。如審核不合格,則退回學校修改并重新上報。初審合格后,學校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學校上報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知學校通過管理系統提交電子數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做好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的調查統計工作,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審核與公示
1、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所屬學校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初審合格并簽字蓋章后統一送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審核。財政、人事部門在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信息的同時,根據離退休人員工資審批情況和財政供養情況,審核離退休人數和離退休費。
2、審核工作結束后,由縣(市)、區編辦對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學校(職業中專)、幼兒園、技工學校在冊正式教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信息審核與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
(四)信息上報
1、審核結束、公示無異議后,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經機構編制、教育(或勞動保障或其他學校、幼兒園主管部門)、財政、人事部門確認并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義報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過管理系統將本縣(市)、區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電子數據上報(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2、報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和《**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各一式二份。同時報送《**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一式二份(加蓋教育部門公章)(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開展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對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統籌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切實提高我市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要求,精心組織安排,按時按要求完成調查統計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全市中小學教職工的調查統計工作,切實加強我市教師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的組織領導、協調指揮和檢查督辦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迅速成立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盡快落實辦公地點,及時配備工作人員,集中辦公。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布置工作,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h(市)、區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人員名單于3月20日前報襄樊市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一并報送辦公室的聯系電話和工作人員手機號碼(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
(二)認真做好調查統計的培訓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有關人員參加全省中小學教師調查統計工作培訓會。培訓工作結束后,各地也要對學校調查統計人員進行培訓。
(三)明確工作職責,抓住關鍵環節。此次調查統計工作,要堅持誰統計、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重點抓住三個關鍵環節:一是信息采集填報環節。學校填報是此次調查統計工作的第一步,信息填報的是否準確直接影響調查統計質量的高低。各填報學校要選擇能堅持原則、工作認真負責、嚴謹細致的同志擔任調查統計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在冊正式教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數據采集、錄入、上報等工作,把好調查統計工作的“第一關”。二是信息審核環節??h(市)、區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匯總、初審基本情況時,要認真核對填報信息??h(市)、區教育、編制、人事、財政部門要對教職工的編制情況、人事關系和工資情況逐一審核,做到準確無誤。三是公示環節。對在冊正式人員實行縣(市)、區和學校層層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學校和縣(市)、區公示時間一般為3—5天,考慮到此次調查統計工作時間緊,各地可以將公示與填報、審核工作同時進行。襄樊市匯總后,將對上報的在冊正式人員姓名和工作單位在市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網站和教育信息網上公示。對編制情況有異議的,由編制部門負責處理,對其他信息有異議的,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四)加強監督檢查,嚴肅工作紀律??h(市)、區要加強對調查統計工作的檢查監督,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統計質量。市教育、編制、人事、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將組織人員對調查統計情況進行抽查。要嚴肅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職稱聘用和工資政策。建立調查統計工作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要結合調查統計工作,認真清理“吃空餉”人員。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大對調查統計工作中出現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在教師調查統計工作中存在謊報、漏報、錯報情況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在全市范圍內通報。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編辦關于全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電[**]53號)的要求,為全面系統掌握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人數和基本信息,正確分析我市教師隊伍的現狀,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市政府決定從3月中旬開始,利用1個月左右的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查統計范圍
調查統計范圍為全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及幼兒園經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教育、編制等部門辦理手續的在冊正式人員、離退休人員。同時統計公辦中小學代課人員數量。
二、調查統計工作程序
調查統計工作以縣為主進行,主要了解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人數、編制、職務職稱、工資收入等基本信息。
(一)學校信息采集與錄入
1、各學校按照調查統計工作要求,對在冊正式教職工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務職稱、編制狀態、工資收入和離退休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離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基本信息逐項采集,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信息登記表》。(表格請在省教育廳政務信息網下載,網址:**)
2、信息采集結束后,對擬錄入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通過“**省中小學教職工統計分析系統”錄入教職工信息,并通過系統打印紙質材料,經學校校長簽字并加蓋學校公章后上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
(二)學校信息的初審與匯總上報
1、各中小學、幼兒園和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各校上報紙質材料的初審工作。其中義務教育學校、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和教育部門主辦的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教育部門負責;技工學校的材料初審工作由縣(市)、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其他公辦普通中專、幼兒園的材料初審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各學校主管部門初審主要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的職務職稱、崗位身份、編制情況、工資收入等方面的情況;審核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前職務職稱、離退休費等方面的情況。如審核不合格,則退回學校修改并重新上報。初審合格后,學校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學校上報材料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知學校通過管理系統提交電子數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負責做好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的調查統計工作,認真填寫《**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信息的審核與公示
1、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所屬學校的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匯總表,初審合格并簽字蓋章后統一送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審核。財政、人事部門在審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信息的同時,根據離退休人員工資審批情況和財政供養情況,審核離退休人數和離退休費。
2、審核工作結束后,由縣(市)、區編辦對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姓名和工作單位進行公示。
3、市直中小學校(職業中專)、幼兒園、技工學校在冊正式教職工與離退休人員的信息審核與公示工作,按照以上程序進行。
(四)信息上報
1、審核結束、公示無異議后,各縣(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打印好《**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經機構編制、教育(或勞動保障或其他學校、幼兒園主管部門)、財政、人事部門確認并報當地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于**年4月5日前以政府名義報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通過管理系統將本縣(市)、區在冊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電子數據上報(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2、報送的材料要求:《**省中小學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匯總表》、《**省中小學在冊正式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和《**省中小學離退休教職工基本情況表》各一式二份。同時報送《**省中小學校代課人員統計表》一式二份(加蓋教育部門公章)(表格下載地址同上)。
三、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
開展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工作,對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小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統籌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切實提高我市基礎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要求,精心組織安排,按時按要求完成調查統計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做好全市中小學教職工的調查統計工作,切實加強我市教師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成員名單附后),具體負責全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基本情況調查統計的組織領導、協調指揮和檢查督辦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要迅速成立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盡快落實辦公地點,及時配備工作人員,集中辦公。要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認真布置工作,切實抓好各項工作落實。縣(市)、區領導小組和辦公室人員名單于3月20日前報襄樊市市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一并報送辦公室的聯系電話和工作人員手機號碼(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電話**)。
(二)認真做好調查統計的培訓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有關人員參加全省中小學教師調查統計工作培訓會。培訓工作結束后,各地也要對學校調查統計人員進行培訓。
一、調研目的
(一)強化工作落實。通過調研及時掌握各地統計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困難和成功經驗;及時發現統計工作薄弱環節,并加強工作督導,強化工作落實,是持續貫徹“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要求、深化“走基層”活動的重要舉措。
(二)掌握經濟形勢。通過調研及時掌握經濟運行基本特征、運行質量、主要問題,有助于更加準確、清楚地發現經濟運行的苗頭性、趨勢性問題,是全面提升統計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重要保障。
二、調研內容
(一)調研經濟運行情況。深入基層一線掌握了解經濟運行實況,弄清制約發展的機制制度障礙。堅持經濟形勢調研與“百千萬”企業調研走訪活動相結合,與統計反映實際需求相結合,切實摸清經濟運行的規律和變化特征。
(二)掌握工作落實情況。全面掌握基層貫徹落實川府發〔2015〕22號文件和重大統計任務部署情況,重點掌握基層在推進統計法治建設、重點統計改革、質量體系建設、基層基礎建設、統計信息化建設、統計智庫建設、部門統計管理、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等方面的實效。(具體見附件一)
(三)幫助基層營造環境。針對基層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調研督查的方式,敦促和幫助基層采取有效舉措化解統計工作難題,努力為基層營造良好的統計工作環境。
三、調研方式
(一)實地考察。深入企業調研,實地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厘清制約企業發展因素,聽取企業對當前政策環境的建議和感受,對政策的有關期盼,了解企業統計規范化建設各項指標落實情況,在推進企業統計過程時需要政府解決的問題;深入市縣鄉實地查看基層統計機構、日常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統計服務等基層基礎建設情況。
(二)聽取匯報。與地方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座談,聽取基層和相關部門工作匯報,既要了解基層經濟運行情況和苗頭性趨勢性問題,也要了解統計法律、統計制度、工作要求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基層和部門在推進統計工作所面臨的困難問題。
(三)交換意見。根據調研了解的情況,與地方政府分管領導和統計部門負責同志及時交換意見。重點是針對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爭取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支持,做好統計重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調研。按照局領導分片聯系市(州)工作機制,由局領導確定具體調研重點、調研時間和調研對象,帶領分管處室同志深入一線調研。調研工作原則上應覆蓋政府文件要求、覆蓋重點工作要求、覆蓋各個領域和相關部門。
(二)強化責任落實。調研應把握重點,提高調研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應按調研督查內容逐項開展,具體時間和主題由分管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原則上工作督導方面的調研應于10月底前,經濟形勢方面的調研根據需要開展。
一、管理范圍
凡以國家統計局批準文件正式布置,由國家統計局的司、隊、普查辦公室等單位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以及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總會、總公司等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本規定管理的統計調查項目按不同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調查頻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單位、工業、農業、第三產業等普查;
2、經常性調查:包括年度統計調查、定期統計調查及周期性專項調查;
3、一次性調查:包括各種試點調查、專項調查以及臨時調查。
(二)按調查組織形式分
1、單獨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自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2、聯合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3、委托調查:指接受國務院各部門以及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委托進行的各種統計調查(包括無償調查和有償調查)。委托調查分為“強制性調查”和“非強制性調查”?!胺菑娭菩哉{查”,被調查者可根據自愿原則進行填報或回答。“非強制性調查”必須在調查表上作出明確標志。
國家統計局各行政單位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以局、局辦公室和司、隊的名義接受企業或個人的委托,組織進行統計調查并調查結果。
(三)按調查信息形式分
1、數據形式:包括采用紙張、電話、磁介質及網絡等各種伶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的各種統計報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采用問答或擇項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種調查問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和問卷文字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所有上述統計調查不論是全面調查還是非全面調查,都必須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審查機構
為建立科學、協調的決策咨詢機制,國家統計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新建或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
1、審議小組由總統計師、總經濟師以及設計管理司(2人)、核算司、綜合司、計算中心、財基司、政法司、辦公室領導各一人組成。組長由總統計師擔任,副組長由設計管理司領導擔任。
審議小組一般負責對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包括:經常性統計調查制度(各項統計年報和定期統計報表制度)、各項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專項統計調查制度。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并根據審議內容的需要邀請有關司、隊領導參加。審議會按成員最終表決結果決定審議意見。
2、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設計管理司,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制定審議會議程、準備會議文件、整理會議紀要等。
三、審批原則
1、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依據,符合既定的職能分工范圍,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
2、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與被調查者的承受能力,調查項目必須有相應的經費保障。
3、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講求調查方法的經濟效率。
4、各項統計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防止重復、繁瑣、矛盾。
5、政府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7、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和部門的統一規定。
四、審批權限
1、設計管理司負責對各種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或撤銷方案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按不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總統計師或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
2、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對新建或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和審批進行集體討論和審議,并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3、總統計師負責對現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審定,負責主持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工作,并將審議會表決結果以及本人初步審定意見報主管統計制度方法的局領導(以下簡稱主管局領導)。
4、主管局領導根據審議小組表決結果以及總統計師初步審定意見,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局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五、審批程序
(一)經常性調查
1、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1)申請:擬新建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概要說明立項的主要依據、調查的目的、調查范圍、主要指標、調查頻率、經費預算與來源等情況。
(2)立項:為嚴格控制新建統計調查項目,避免立項的隨意性,減輕被調查者的負擔,批準新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嚴格對其立項依據和立項條件進行審核。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①局常務會研究決定的統計調查任務;②符合《國家統計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專業統計制度改革要點》要求的調查任務;③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并具有相應經費保障的統計調查項目。設計管理司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立項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在三月二十日前進行立項審定。
(3)設計:經審議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四月底前完成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設計方案應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綜合表、調查方法、填報要求、分類標準、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實施方案等。報表格式設計必須符合《統計報表制度格式規范化規定》的要求。
(4)審議:設計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對調查方案的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六月底前對統計調查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作出審議,經總統計師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局領導。
(5)審批:主管局領導于七月底前根據審議小組的審議意見和局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最后審定。
(6)印發:經主管局領導簽發后,由設計管理司辦理調查制度的統一編號,并由局辦公室辦理批準文號。于九月底前以國家統計局名義統一發文,并印發統計調查制度。
2、修改統計調查項目
(1)重大修改: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修改要點,同時填寫《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主要說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內容、工作量增減、對原有數據產生的影響等。其審批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2)一般修改:①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統計設計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設計管理司提出審查意見并送有關單位會簽;②六月底前總統計師對修改方案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領導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發。
(二)普查
1、擬實施普查(即進行正式調查登記)前十八個月提出普查計劃安排,并組織進行必要的論證,實施普查前一年內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試點工作。
2、擬實施普查前十個月提交正式普查實施方案,三個月時間內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并于普查前六個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實施工作。
3、重大普查項目必要時應在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三)一次性調查
一次性調查一般應在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立項,并填寫《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統計設計管理司同意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設計。按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審議、審批和印發。
六、監督管理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安块T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三十一條為了避免調查項目之間的重復、矛盾,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建立并向部門開放“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部門在制定調查項目前可先進行查詢,以達到避免重復調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條對于部門利用已有資料,精簡調查項目和調查內容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給予充分支持和協助。對部門之間在利用對方資料中遇到障礙的,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出面協調。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于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與部門聯合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統計機構的文號),參照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調查審批程序辦理;以部門為主制定的(使用部門的文號),參照部門調查審批程序辦理,最后以會簽文件作為實施依據。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