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辦法8篇

時間:2022-12-12 07: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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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辦法

篇1

二、農業、統計等有關部門,根據《綱要》確定的相關指標和生態退耕、自然災害等實際情況,并依據國務院批準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對各縣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提出考核指標建議,報經省政府批準后下達,作為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三、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從**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在每個規劃期的期中和期末,各考核一次??己说臉藴适牵?/p>

(一)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

(二)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于省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

(三)行政區域內各類非農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后,補充的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面積和質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積與質量。

經檢查,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求的,考核認定為合格;否則,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四、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52號),建立市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五、各級人民政府對《xx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負責,縣區長為第一責任人。

六、考核采取自查、抽查與核查相結合的辦法。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每年組織自查,并向省政府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

(二)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統計等部門,每年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抽查,作出預警分析,并向省政府報告。

(三)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年,國土資源等部門,對各縣(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并將結果報省政府。

七、全市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地區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基本農田面積以及農用地分等定級的數據,將作為考核參照依據。

八、市政府對各縣區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給予表揚;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限期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和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土地。

第三條  自治州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依法進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農村集體土地可以依法實行征用,未經征用不得出讓。

第四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土地、地政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治州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

(二)主管土地的調查、登記、發證、定級估價和統計等地籍管理工作;

(三)負責各項建設征撥用地和國有土地出讓的審查、報批。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屬變更的審查登記手續;

(四)依法對土地的保護利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占地案件,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城鎮土地;

(二)國家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河灘地、水域等。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二)農牧村居民的宅基地,村莊內的空閑地;

(三)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七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第八條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一)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者,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縣級人民政府核準,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報同級人民政府核準,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三)依法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批準和出讓,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四)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非法轉讓、出租、聯營、入股。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聯營、入股,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必須依法征為國有。

(五)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更換土地證書。

(六)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生產。

(七)農牧村居民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原使用的承包地、自留地、飼料地等生產用地由原集體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應依法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土地調查、統計制度和地籍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有儲備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有利于生態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單位、集體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開發荒山、荒地、河灘地,發展農、林、牧業生產。開發一千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一千畝至五千畝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五千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因從事各種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土地復墾規定》,承擔“誰破壞、誰復墾”的責任,并向遭受損失者支付補償費。

第十五條  一切建設者必須合理利用土地,可以利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梢岳昧拥氐?,不得占用好地,不得在耕地上建墳。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和其他有收益的土地,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興辦農場占用的耕地,滿一年還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荒蕪費?;氖徺M的標準為同類土地年產值的二倍。荒蕪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加倍收取。超過二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土地荒蕪費只能用于土地的開發和整治。

第十七條  集體或個人承包經營的耕地不得荒蕪,造成荒蕪的,由鄉人民政府按同類耕地年產值收取荒蕪費?;氖弮赡耆圆桓N的,除加倍收費外,由發包單位收回,另行發包。收取的荒蕪費專項用于土地整治。

第十八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草地和林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飼草料基地,并要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合理利用草地,以草定畜,防止草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破壞河岸植被、防洪設施造田以及開墾國家禁止開墾的陡坡地。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實行依法管理。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用地、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城鄉居民個人建房用地及農業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征用集體土地和使用國有土地,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的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選址在城鎮規劃區內的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涉及環境、文物保護及其他設施,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經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核發土地使用證。

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審批征用、出讓土地的權限:

(一)菜地、園地一畝以下,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

(二)菜地、園地一畝以上,不足三畝;耕地三畝以上,不足十畝;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不足五十畝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三)菜地、園地三畝以上,耕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疊加達到五十畝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按如下標準支付費用:

(一)征用耕地、園地、菜地,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1、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按三至六五倍補償。

2、青苗補償費:被征用地上的青苗補償標準為當年作物產值,無苗的按當年實際投入給予補償。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土地上的樹木、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規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備案。從協商征地之日起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4、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按照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5、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城鎮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要按每畝三千元至八千元繳付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二)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依照《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若干規定》的標準執行。土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擁有林權的單位或集體收取。

(三)征(占)用草地的補償費按每畝平均年產草量產值的五至八倍收取。安置補助費按每畝平均年產草量產值的四至六倍收取。征用人工草場的加收建設人工草場的投資。草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所在鄉人民政府收取,用于草地改良和剩余勞動力的安置,農牧村居民投入承包草場的建設資金應退還給個人。

(四)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應支付的補償費,按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三倍計算。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需要臨時用地的,與建設用地同時上報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應按所使用土地的年產值逐年予以補償。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所使用土地要按期歸還,不得轉讓,并負責恢復土地原貌,或支付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向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按規定適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農牧村居民建住宅要服從鄉(鎮)、村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凡需要宅基地者,由本人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建住宅,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應按建設用地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農牧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宅基地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純牧區居民每戶一畝以下(不包括畜圈),農村居民每戶零點五畝以下,其他地區每戶零點七畝以下。

(二)城鎮居民住房確有困難的,根據當地條件,可劃給適當數量的宅基地,每戶最多不超過零點五畝。

各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范圍之內,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城鄉居民宅基用地的具體標準。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請宅基地:

(一)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確需分戶的;

(二)經批準回鄉落戶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或復轉軍人;

(三)歸國藏胞、港澳同胞和華僑回國定居的;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外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需遷入落戶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的。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宅基用地不予批準:

(一)非法買賣、轉讓、出租原有宅基地的;

(二)雖已分戶,但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標準宅基地面積百分之八十的;

(三)不具備分戶條件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持有土地使用證或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應持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三)已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四)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外,在該幅土地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應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已實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土地管理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和集體,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處以五元至十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個人,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城鄉居民建住宅超出審批標準的,責令其退還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其他設施。

第三十六條  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所得,并對雙方各處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至五十的罰款。

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糾正,并處以每平方米三元至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者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因依法處理而造成的損失由越權審批單位或個人賠償。

第三十八條  非法占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單位,應如數清償,并按非法占用總額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罰款;個人非法占用的,以貪污論處。

第三十九條  對臨時使用的土地,逾期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并處以每月每平方米二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批準在草地、林地、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開礦、筑路、采挖藥材、毀林開荒等破壞地貌地力的,除責令恢復地貌植被、賠償損失外,處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水土保持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對瞞報、謊報轉讓、出租金額造成土地資產流失的,應責令補交,并給雙方處以補交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自治州、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對農牧村居民違反本辦法規定建住宅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行政處罰的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鄉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  在變更土地權屬和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時,對作出的決定,拒不執行而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負責賠償;對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土地管理有關法規和本辦法過程中,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受賄賂,貪污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責令退出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篇3

為全面貫徹執行93號文件精神,加強對土地登記費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轉發貫徹執行93號文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要盡快與當地財政、物價、測繪部門取得聯系,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積極向當地政府反映情況,取得支持,抓緊制定實施辦法或將文件轉發。對一時達不成協議,不能聯合發文的地區,可暫由土地管理部門單獨轉發,待條件成熟后再聯合行文。

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收取的土地登記費,要嚴格按照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顚S?,嚴格按規定比例使用,不準挪作它用。各級財務主管部門和財務人員,憶分發揮財務管理與監督的職能作用,做好土地登記費的收取、上交、使用和管理工作。

篇4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經研究,現就《辦法》執行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拆遷范圍內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公房以租賃契約標明的使用性質為準;私房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時核定的營業場所為準。

二、拆除共有住宅房屋(以房屋共有執照為準),其共有人在拆遷范圍內的住房可以獨立使用,并在此長期居住,單獨立戶的,可以作為獨立的房屋作用權人給予補償;其共有人不在拆遷范圍內長期居住,或者其住房不能獨立使用,或者沒有單獨立戶的,只給予所有權補償。

三、《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市房地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1條關于對長期居住自建房居民補償的規定的適用條件為:

(一)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長期居住在自建房內;

(三)單獨立戶;

(四)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拆遷范圍內無正式住房;

(五)本人及其配偶在拆遷范圍外無正式住房。

市政府確定的市政府建設重點工程的房屋拆遷,本市別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在此沒有常住戶口,其原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計算使用權補償款(不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對超過6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拆遷價格的20%給予補償。

五、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雖然在此有常住戶口,而且獨立分戶,但是沒有長期居住,在其他地方另有住房的,計算使用權補償款時不予增加25平方米附屬面積。

六、拆除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其廚房、衛生間等由兩戶以上合用的,仍按照成套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其原建筑面積按照被拆遷人居住的臥室的建筑面積加上該套房屋的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筑面積計算;但是其廚房,衛生間等附屬建筑面積超過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計算附屬建筑面積。

七、按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實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號)第22條第一款規定認定拆遷范圍內的住房困難戶時,被拆遷除房屋使用人必須同時符合該款此列三個條件,即在拆遷范圍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否則不予認定。

篇5

各區縣房地局(土地局)、開發區房地局:

為保證我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實施《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理上市出售手續的程序

(一)凡申請上市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

(二)自當事人將上述證件及填好的表格遞交到交易管理部門之日起,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經批準上市出售的房屋達成買賣合同的,買賣雙方須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四)交易管理部門自收齊買賣雙方的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工作人員須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按《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99)京房改辦字130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的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等工作,完成立契過戶手續。

(五)交易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分成或超標收益,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收益應按月度統一上繳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稅費收繳手續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六)各區縣交易管理部門完成立契過戶手續后要及時將相關材料(評估材料除外)輸入聯網的電腦,并報送到市局信息中樞。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買方須持買賣合同、立契過戶的相關材料、賣方的房屋所有權復印件到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屬于該棟樓房內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應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屬于上述同一樓房內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只須開具《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只須開具注明土地轉讓字樣和原出讓合同編號的《房改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讓金繳納通知單》。

買方辦理上述手續時應按房屋買賣的成交價的3%交付土地出讓金。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要按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分別開具單據并記帳。城近郊八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繳的土地出讓金按月度統一上交市局計財處,其余區縣按本區縣的規定辦理。

(九)買方辦完上述手續后,持立契過戶、土地出讓金已繳納的證明等文件及規定的其他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區縣權屬登記部門申辦房屋所有權證。

權屬登記部門收齊上述證件之日起即為受理,并應于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登記、發證手續。權屬登記部門可不再進行房屋測繪和現場勘察,但須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記欄中注明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和土地使用年期并加蓋印章。

二、關于土地出讓年期的確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從該棟樓房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讓年期,即以根據房屋建筑結構確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減去該棟樓房自竣工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交易之日止已實際使用的年期;同一樓房的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時,其土地出讓年期分別依其上市交易日期按上述規則逐一核定,最終保證同一宗地上的土地出讓年期終止日相同。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70年;磚木結構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期最高不超過50年。

已購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期仍按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定的出讓年期減去已使用的年期計算。

三、關于國有土地使用證問題

篇6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財務部門,在每年度年終財務決算審查匯總結束后,根據匯總的土地登記費收入決算數,按照93號文件規定的3%的上交比例,計算出應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費用,于3月底前交到國家土地管理局。

二、國家土地管理局于每年度四、五月份召開全國土地管理系統財務決算報表匯總會、組織聯審復查并進行評比表彰。并將是否按規定比例、時間、足額上交土地登記費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只有報表及時、全面、數字準確、按時、足額上交土地登記費的單位,才能經過評比,作為財務管理先進單位予以表彰;凡未按規定比例,及時上交土地登記費,財務決算報表不合格的單位,不能參加評比,同時限期補交應上交的款項。對拒不交納費款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局的財務、地籍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3%的土地登記費及時、足額地上交國家土地管理局。

篇7

第二條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條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上繳地方財政。

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設用地后,應依法向用地者供應土地。

第四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國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各地區耕地總量和人均耕地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并定期調整公布。具體繳納標準見附一。

第五條按照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納。繳納程序為:

一、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地計劃對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擬訂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下達《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格式見附二)。

二、申報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通知書》核定的繳款額和繳款時間,填制“一般繳款書”,將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比例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省級金庫。

三、國務院或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蓋銀行收訖章的“一般繳款書”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第六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前繳納,具體繳納環節為:

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屬于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二、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屬于不同級審批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繳納;

三、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國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前繳納;

四、只需辦理征用土地審批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征用土地前繳納;

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國有未利用土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在批準轉用前繳納。

第七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中央財政基金預算收入,上繳地方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作為地方財政基金預算收入,均專項用于耕地開發,不得平衡財政預算,結余結轉使用。

第八條上繳中央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用于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范項目、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補助、耕地信息與監督系統建設。

第九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審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編制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支出預算后,共同下達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

第十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據共同下達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劃和支出預算負責辦理資金撥款,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耕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一條上繳省級財政的土地有償使用費也必須用于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

第十二條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費用,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部門在本級基金預算中按繳入本級金庫土地有償使用費金額2%的比例安排。

篇8

    第一條  為促進經濟發展,規范征用集體土地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結合西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用集體土地,是指政府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城市發展的需要,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的行為。

    本辦法適用于西寧市市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

    第三條  西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集體土地統一征用工作。各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征用集體土地。

    第四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嚴格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按國家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用集體土地必須符合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

    根據西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近期投資建設項目確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實行規劃控制。新村建設預留用地嚴格按政府批準的新村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設。

    第六條  征用集體土地嚴格執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第七條  征用集體土地應依法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服從國家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的需要,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實施,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征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并需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根據建設需要和規劃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征地范圍,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分批次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而占用農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范圍,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呈報說明書,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二)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并組織實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根據公告規定的時間,到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征地補償登記后,應將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補償登記結果,會同區人民政府擬訂征地補償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再次公告,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的意見。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爭議不能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五)征地補償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第九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的集體土地征用并轉為建設用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持有關項目批準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不需變更土地使用性質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報說明書,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予以公告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征地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對耕地全部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每戶劃撥國有土地15平方米作為商業服務用地,由村民小組統一集中建設。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費或沖減征地款。

    第十四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耕地被征用后實際占用133平方米(0.2畝)以下的;

    (二)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

    第十五條  土地被征用后原負擔的農業稅相應核減。

    第十六條  自征用土地方案批準之日起被征土地即為國有土地。被征農村集體耕地,在政府未開發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耕種,不得撂荒。

    第四章  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的規劃控制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發展建設需要,將集體土地作為城市建設儲備用地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規劃控制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條  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按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建立地籍檔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改變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轉讓土地,嚴禁耕地撂荒。

    建設單位需在規劃控制范圍內開發建設的,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土地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征用集體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轄縣征用集體土地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自己的具體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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