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8篇

時間:2023-03-10 14: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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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會計監督;國家監督;內部監督;社會監督

Abstract:Theaccountingcontrolisoneofaccountant''''sbasicfunctions,itisplayingthegreatimportanceinthesocialeconomyactivitytherole.Howeverforvariousreasons,theaccountingcontrolassumestheattenuatedtrend,forthisreasonthisarticleproposedthatstrengthensaccountingcontrol''''scountermeasure;Strengthensthelegislativework,increasesthelawenforcementdynamics;Strengthensthenationalsurveillance;Strengthensthesocietytosupervise;Strengthensunitinternalaccountingtosupervise;Improvestheaccountingpersonnelsqualityandtheoccupationalethicslevel.

keyword:Accountingcontrol;Thecountrysupervises;Internalsurveillance;Thesocietysupervises

前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它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政策、規章制度對會計工作實行監督,并利用正確的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地協調、控制、監督、督促,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市場經濟的有序運作離不開會計監督。目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強有力的會計監督。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會計監督呈弱化態勢,致使經濟領域中不規范的經濟行為與違法犯罪層出不窮,強化會計監督日益重要。

一、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原因

(一)國家會計管理部門以法規制度進行會計的宏觀控制失靈,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重要原因。會計監督是通過法規制度的制訂、執行和監察三個環節進行的。在法規的制訂環節,由于我國改革步伐較快,新舊制度的交替比較頻繁,形成了新舊法規制度的“真空地帶”,有的法規已經滯后,而有些法規并不完善有疏漏,從而導致法規制度對會計行為約束不力,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執行環節,法規制度靠基層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來執行。但由于會計人員具有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監督又代表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的監督雙重責任,在國家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會計人員很可能首先考慮自己所在企業的利益,利用法規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種違規手段來維護企業利益,這也使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檢查環節,多年來的財務大檢查大都只重查違紀金額而忽視對企業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即規章制度的檢查,并且對違紀者打擊力度不夠,起不到威懾作用。

(二)社會監督不力是造成當前會計監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會計法》構建了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及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模式。當前不僅國家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弱化,而且社會監督不力。根據國際慣例,管理企業的財務活動要交給社會監督,即交給那些具有“經濟警察”作用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監督。但當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體制原因、執業標準、人員素質、執業環境等問題,使社會監督作用無法正常發揮。

(三)微觀會計機構難以發揮監督職能,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業單位是會計監督的基層機構,也是會計的執行者。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企業的矛盾并不劇烈。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企事業單位獨立性越來越強,這時雖然有的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健全,但在這一監督體系的運行中,一些企業的經營者、領導者獨斷專行,進行甚至違法亂紀坑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在一些經濟案件中,必然有些企業會計人員知曉或參與,但由于會計人員的雙重身份使其向集體利益傾斜,單位領導的打擊報復使其不能依法辦事,從而放棄會計監督。

(四)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內部原因。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會計監督的職能就難以發揮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委托經營者對企業財產進行監督,為維護企業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種監督制度,連起碼的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也不設置,有時連簡單的內部牽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較健全,但卻不落實、不執行、不考核,形同虛設。隨著計算機在會計領域的廣泛運用,作業人員技術要求較高,操作單一化,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難以落實,違紀違規行為呈現出智能化特征,會計監督難上加難。

(五)會計人員自身素質低下,職業道德滑坡是會計監督弱化的根本原因。會計監督問題根本是人的問題。人們的行為既要受法的規范,也要受道德的規范。會計信息失真,其實質是:一部分人受益是以大部分人利益受損,尤其以國家利益受損為代價。盡管會計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是:所有會計數據都由會計人員流向社會,沒有會計人員的參與,不可能有假數據產生,可以說會計人員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滑坡表現在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軟弱無力,致使會計工作混亂,會計監督弱化。

(六)法制觀念淡薄,法制環境不健全,執法不嚴是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關鍵原因。法制觀念淡薄是我國公民的普遍現象,在多數人的意識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對違反了《會計法》卻并不以為然。這樣的意識必然造成財會人員有意或無意的違法。并且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無視法律屢有越權行為,企業會計人員雖有監督職能,卻無力監督。執法不嚴也是造成會計監督弱化的原因。個人行為取決于其行為給個人帶來的收益與可能受到的懲罰及懲罰概率的大小。目前管理上不足及財務監督的缺陷對違法亂紀的誘惑力較大。當前對違犯財經法紀給國家、他人帶來嚴重損失的行為,存在著執法不嚴,甚至違法不究,多以罰代法,這樣不但達不到預期的監督目標,而且縱容了違法行為,導致惡性循環

二、強化會計監督的對策

(一)加強法制建設,開展普法教育,加大執法力度。隨著我國《會計法》的頒布和修訂,以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建立,這對于加強會計工作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的會計法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國家有關部門對現行會計制度中存在遺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應抓緊修改補充;對未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應盡快出臺,力求財經法規、財會制度條款分明,界限清晰,內容具體,規定明確,可操作性強,使各級領導和財會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會計監督,除了健全《會計法》之外,還應修訂相關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規來配合《會計法》實施,真正樹立起《會計法》在會計工作中的權威。

與此同時,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貫徹、執行《會計法》等財經法規的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財會人員的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首先應全面推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從法律上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行政權力的壟斷保護改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注重培養注冊會計師隊伍,大力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建立以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監督評價體系。最后應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自身建設。加強職業道德觀念和風險意識,提高業務水平,注重執業質量,向企業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服務,在社會上樹立起使外行人信賴,內行人尊重的公眾形象。認真遵循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與工商、稅務、證監、國有資產管理等執法機關齊心協力嚴格執法,共同作好會計監督工作。

(三)加強國家監督。國家監督作為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主導。國家監督職能落實的如何直接關系到會計監督作用的發揮,因此強化會計監督必須加強國家監督。首先,賦予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權和行政處罰權。一要把監督工作融會于財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過程,建立跟蹤反饋機制,把握監督主動權。二要切實加強會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記賬規則、核算手段等基礎管理制度,從突擊性監督檢查轉變到日常監督管理上來。三要把加強監管與幫助企事業單位完善管理緊密結合,寓服務于監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規,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把處理事務與處理責任人結合起來,追究責任人責任,徹底改變過去對違法違紀部門的對事不對人,違法單位交錢了事,責任人安然無恙,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局面。其次,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及部門職責分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加強監督,并與財政部門分工協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時應避免重復查賬,以免影響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執法人員要不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和檢查能力,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篇2

關鍵詞:會計監督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內部監督

Abstract:Theaccountingcontrolisoneofaccountant''''sbasicfunctions,itisplayingthegreatimportanceinthesocialeconomyactivitytherole.Howeverforvariousreasons,theaccountingcontrolassumestheattenuatedtrend,forthisreasonthisarticleproposedthatstrengthensaccountingcontrol''''scountermeasure;Strengthensthelegislativework,increasesthelawenforcementdynamics;Strengthensthenationalsurveillance;Strengthensthesocietytosupervise;Strengthensunitinternalaccountingtosupervise;Improvestheaccountingpersonnelsqualityandtheoccupationalethicslevel.

keyword:Theaccountingcontrolcountrysurveillancesocietysupervisestheinternalsurveillance

前言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它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政策、規章制度對會計工作實行監督,并利用正確的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地協調、控制、監督、督促,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市場經濟的有序運作離不開會計監督。目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強有力的會計監督。然而,由于種種原因,會計監督呈弱化態勢,致使經濟領域中不規范的經濟行為與違法犯罪層出不窮,強化會計監督日益重要。

一、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原因

(一)國家會計管理部門以法規制度進行會計的宏觀控制失靈,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重要原因。會計監督是通過法規制度的制訂、執行和監察三個環節進行的。在法規的制訂環節,由于我國改革步伐較快,新舊制度的交替比較頻繁,形成了新舊法規制度的“真空地帶”,有的法規已經滯后,而有些法規并不完善有疏漏,從而導致法規制度對會計行為約束不力,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執行環節,法規制度靠基層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來執行。但由于會計人員具有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監督又代表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的監督雙重責任,在國家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會計人員很可能首先考慮自己所在企業的利益,利用法規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種違規手段來維護企業利益,這也使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檢查環節,多年來的財務大檢查大都只重查違紀金額而忽視對企業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即規章制度的檢查,并且對違紀者打擊力度不夠,起不到威懾作用。

(二)微觀會計機構難以發揮監督職能,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業單位是會計監督的基層機構,也是會計的執行者。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企業的矛盾并不劇烈。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企事業單位獨立性越來越強,這時雖然有的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健全,但在這一監督體系的運行中,一些企業的經營者、領導者獨斷專行,進行甚至違法亂紀坑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在一些經濟案件中,必然有些企業會計人員知曉或參與,但由于會計人員的雙重身份使其向集體利益傾斜,單位領導的打擊報復使其不能依法辦事,從而放棄會計監督。

(三)社會監督不力是造成當前會計監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會計法》構建了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及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模式。當前不僅國家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弱化,而且社會監督不力。根據國際慣例,管理企業的財務活動要交給社會監督,即交給那些具有“經濟警察”作用的注冊會計師進行監督。但當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于體制原因、執業標準、人員素質、執業環境等問題,使社會監督作用無法正常發揮。

(四)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內部原因。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會計監督的職能就難以發揮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委托經營者對企業財產進行監督,為維護企業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種監督制度,連起碼的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也不設置,有時連簡單的內部牽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較健全,但卻不落實、不執行、不考核,形同虛設。隨著計算機在會計領域的廣泛運用,作業人員技術要求較高,操作單一化,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難以落實,違紀違規行為呈現出智能化特征,會計監督難上加難。

(五)法制觀念淡薄,法制環境不健全,執法不嚴是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關鍵原因。法制觀念淡薄是我國公民的普遍現象,在多數人的意識中只有《刑法》才是法,而對違反了《會計法》卻并不以為然。這樣的意識必然造成財會人員有意或無意的違法。并且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企業經營者、領導者無視法律屢有越權行為,企業會計人員雖有監督職能,卻無力監督。執法不嚴也是造成會計監督弱化的原因。個人行為取決于其行為給個人帶來的收益與可能受到的懲罰及懲罰概率的大小。目前管理上不足及財務監督的缺陷對違法亂紀的誘惑力較大。當前對違犯財經法紀給國家、他人帶來嚴重損失的行為,存在著執法不嚴,甚至違法不究,多以罰代法,這樣不但達不到預期的監督目標,而且縱容了違法行為,導致惡性循環。

(六)會計人員自身素質低下,職業道德滑坡是會計監督弱化的根本原因。會計監督問題根本是人的問題。人們的行為既要受法的規范,也要受道德的規范。會計信息失真,其實質是:一部分人受益是以大部分人利益受損,尤其以國家利益受損為代價。盡管會計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個無法否定的事實是:所有會計數據都由會計人員流向社會,沒有會計人員的參與,不可能有假數據產生,可以說會計人員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滑坡表現在對違法亂紀行為的軟弱無力,致使會計工作混亂,會計監督弱化。

二、強化會計監督的對策

(一)加強法制建設,開展普法教育,加大執法力度。隨著我國《會計法》的頒布和修訂,以規范會計工作秩序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建立,這對于加強會計工作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的會計法規仍有待進一步完善。國家有關部門對現行會計制度中存在遺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應抓緊修改補充;對未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應盡快出臺,力求財經法規、財會制度條款分明,界限清晰,內容具體,規定明確,可操作性強,使各級領導和財會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會計監督,除了健全《會計法》之外,還應修訂相關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規來配合《會計法》實施,真正樹立起《會計法》在會計工作中的權威。

與此同時,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貫徹、執行《會計法》等財經法規的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和財會人員的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二)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作用。首先應全面推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從法律上規定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行政權力的壟斷保護改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注重培養注冊會計師隊伍,大力發展注冊會計師事業,建立以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監督評價體系。最后應加強注冊會計師隊伍自身建設。加強職業道德觀念和風險意識,提高業務水平,注重執業質量,向企業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服務,在社會上樹立起使外行人信賴,內行人尊重的公眾形象。認真遵循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與工商、稅務、證監、國有資產管理等執法機關齊心協力嚴格執法,共同作好會計監督工作。

(三)加強國家監督。國家監督作為一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主導。國家監督職能落實的如何直接關系到會計監督作用的發揮,因此強化會計監督必須加強國家監督。首先,賦予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權和行政處罰權。一要把監督工作融會于財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過程,建立跟蹤反饋機制,把握監督主動權。二要切實加強會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記賬規則、核算手段等基礎管理制度,從突擊性監督檢查轉變到日常監督管理上來。三要把加強監管與幫助企事業單位完善管理緊密結合,寓服務于監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規,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把處理事務與處理責任人結合起來,追究責任人責任,徹底改變過去對違法違紀部門的對事不對人,違法單位交錢了事,責任人安然無恙,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局面。其次,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及部門職責分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加強監督,并與財政部門分工協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時應避免重復查賬,以免影響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后,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執法人員要不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和檢查能力,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篇3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管方式;監理作用。

前言:工程建設不斷規范,對質量和安全的監管需進一步提高是建筑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自2010年建設部5號令出臺,明確監督管理是代表政府進行的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主要對各參建方的行為與程序進行監督。督促各方各施其責,從已前的實體檢查方式轉變為注重行為與程序的監督和實體抽測。由此,督促并充分發揮監理作用是達到監督效果的重要方式,原因如下:1、從監理的本職方面,監理是由業主委托對工程進行管理的社會公認性專業隊伍;2、監理是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是施工以外最了解現場第一手資料的,對施工的質量與安全進行管理最能達到效果。所以,加強對監理的監督管理,發揮好監理作用,對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作用較為突出。

政策導向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規范市場秩序,貫徹落實設計標準、規范要求和相關文件之精神,發揮“品德共進、履職盡責、熱情服務、積極管理”的監督作用,全面提升工程監督管理的水平,保持行業和諧、穩定與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規范監理行為

目前監理市場還不夠規范,監理單位的管理水平及監理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與建筑業建設的發展不相適應,市場的一些不良行為使得我國監理表現得不力,未能使監理制度充分發揮其應發揮的作用。個人認為在以下方面有待解決。

需完善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截止2012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中,重慶監理企業中登記在冊的全國監理工程師人員總計為2351名。此數與2011年在建工程總數相接近,換言之,一個項目均攤只有一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然而不少建設工程監理標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中的監理人員需持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結果中標后實際派遣人員不可能達到招標文件的規定。

介于上述監理持證人員達不到市場需求的原因,重慶市2011年組織了4次地方監理工程師考試,4次中通過考試的人員估計(尚未公布)在2500人以上。

執業資格問題在解決,但需出善的管理辦法,對地方監理人員的項目人員配備、任職條件、工作職責、不作為處罰等條款予以明確。個人認為,重慶市地方監理工程師的報名條件與國家監理工程師尚有差距,對降低重慶市監理工程師考試條件后通過的監理工程師(即2011年以來),評二級總監的條件應另附條件,比如有工程師資格。

另外,建議參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有關規定,同一級建造師管理一樣報建上網,防止監理人員跨單位、多項目執業。

安全監理人員持證上崗

將安全工作納入監理職責范圍已有年頭,但對安全監理的上崗資格并未有明確要求,個人認為安全監理工程師應持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者參照施工企業A、B、C證一樣進行培訓考核,達到持證上崗、增強安全意識、明確安全監理職責等效果。

貫徹落實監理收費標準,遏制低價惡性競爭

要研究制定和完善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嚴把招標文件的審查關,從招標的源頭限制監理收費打折,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個人認為采用綜合評分法,禁止低價中標,更能遏制惡性競爭。

嚴格執行項目監理備案制度,強化對工程監理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對違反監理收費規定或簽定陰陽監理合同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一經查實,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納入重點監管的范圍。

建立監理費專戶管理制度(重慶已有區縣在試行)。建設單位將監理費用打入指定專戶,引入第三方對監理費用的支付進行監管,視監理人員配置、工程進度和監理履職情況等支付監理費用,促進監理服務和工作水平提高。

從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方面遏制監理單位低價競爭。監理企業要按照規定和合同的要求,保證項目監理人員數量與專業配置,人員到崗。項目監理部設置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專業測量工程師、監理員、見證取樣試驗員(大型項目需配資料員),在達到規定的監理人員配置時,更能保障工程質量,也從監理單位投標報價方面會因為監理成本而遏制低價競爭。

建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

建立信息平臺,將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進行信息錄入,對監理項目發生的監理違規行為、管理不力發生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以及其它重大問題等不良行為進行通報并將信息錄入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檔案,與監理資質年審、區域準入、人員注冊、人員行業信用等掛鉤,督促監理單位對項目的管理和監理人員的認真履職,實現對監理行業執業情況的全面管理,提高監管工作的數字化、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

加強對監理的監督管理

當前監理單位與監理人員參差不齊,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監理職能流于形式等問題較突出。加強對監理的執法檢查工作,各級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采取巡查、差別化監管等措施,開展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執法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督促限期整改,情況特別嚴重的,采取全市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對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加大動態監管力度,督促監理單位規范質量行為,特別是對重點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大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加大現場抽查頻次,加強對違規行為的監督管理與處罰力度。

篇4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體育經營,對體育經營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體育經營,是指下列以營利為目的,以體育項目為內容的經營活動:

(一)體育活動中心、體育場館、體育俱樂部、體育度假區等體育場所的經營;

(二)體育健身、體育娛樂、體育康復、體育旅游的經營;

(三)體育競賽、體育表演的經營;

(四)體育技能培訓、體育中介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體育經營。

前款所稱體育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批準公布的體育項目。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合法的體育經營,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公安、衛生、旅游、質監、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事體育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體育場所、體育設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衛生要求;

(二)體育器材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相應的應急處理、安全救護能力;

(四)有與經營的體育項目相適應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后,方可從事體育經營。

第七條從事以攀登山峰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須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以健身氣功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以射擊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須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批準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從事以武術(散打)、拳擊、跆拳道、摩托艇、摩托車、汽車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批準的條件、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對從事前款規定的體育經營的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需要進行檢驗、檢測的,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批準期限,但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從事以游泳、潛水、蹦極、攀巖、卡丁車、滑翔傘、動力滑翔傘等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體育項目為內容的體育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的規定,并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組織審驗。

第十條從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材料提交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體育經營可行性報告;

(三)體育設施、體育器材情況登記表;

(四)配備的體育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從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體育經營,要求變更經營內容、場所的,應當向有關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標準的,受理申請的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從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要求變更經營內容、場所的,應當自取得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的情況及有關材料提交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異地舉辦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體育經營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活動的15日前將營業執照復印件、活動實施方案和體育場所、體育設施的安全情況以及有關協議書副本,報舉辦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在體育經營活動中從事體育技能培訓、安全救護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體育社會指導員職業技能證書或者體育專業協會頒發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體育專業協會可以通過制定和監督執行體育專業管理規范和體育專業技術規范,或者通過體育經營場所的服務等級行業評定,對相關體育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體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體育經營安全制度,做好體育設施、體育器材的維護、保養,保證體育設施、體育器材安全、適用。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事項,應當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對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體育經營者應當委托有檢驗、檢測資質的組織定期進行檢驗、檢測,并將檢驗、檢測報告提交作出體育經營批準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不得使用經檢驗、檢測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從事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在體育經營活動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體育經營者應當采取救護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到達現場調查處理,并按規定將事故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體育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明碼標價,向消費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體育消費者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和體育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規定,愛護體育設施和體育器材。

第十九條對體育經營中的非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對體育經營活動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將舉報的情況移交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并將移交的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須經體育行政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批準方可進行的體育經營,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體育經營者未向批準機關申請延續經營期限,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批準條件、標準的,由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書。

第二十一條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在辦理體育經營批準事項,審驗體育經營時,不得向申請人、體育經營者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理體育經營批準事項,審驗體育經營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體育經營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行政機關對體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體育經營者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體育經營者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辦理體育經營批準事項,對體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從事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體育經營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體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照職權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將體育經營的有關情況向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要求定期對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進行檢驗、檢測;

(二)使用未經檢驗、檢測的體育設施、體育器材從事涉及人身安全的體育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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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樁經檢測 不規范表現 加強 監督管理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aims at the foundation pile static load test behavior is not standard of performance,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ile inspection measures, and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upervision mainly around behavior and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n the testing two aspects of the analysis.

Key words: the foundation pile after testing is not standard performance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47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基樁靜載檢測行為不規范的主要表現

1.1現場使用的儀器設備缺少檢定標識

檢測儀器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檢測儀器不經過計量檢定,檢測數據的有效性就無法得到保證,因此查驗儀器設備的計量檢定標識是對基樁檢測行為監督的重要方面。在一個基樁檢測項目監督檢查中,我們現場查看儀器出廠編號,發現現場使用的儀器不能提供有效期內的檢定證書,因此可以判斷檢測儀器未經檢定合格,屬

于擅自使用,使用該儀器檢測所取得的數據無效。

1.2位移沉降測定平面未按要求設置在樁頂以下位置

根據JGJ106-2003《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4.2.4條,沉降測定平面宜在樁頂200mm以下位置,測點應牢固地固定于樁身。而有些檢測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將樁頭部位挖開,直接將位移計設置于千斤頂側面或樁頂,直接導致樁頭在靜載加壓過程中造成的輕微破損和樁頂承壓鐵板變形對沉降測試數據產生影響。

1.3位移測試基準梁設置比較隨意

《規范》要求,基準梁應該一端簡支,一端鉸支。在檢查中發現,個別檢測單位將基準梁一端或兩端,未能按規范要求設置在基準樁上,而是隨意用鉛絲綁扎在基準樁上,更有甚者將基準梁隨意放置在亂石堆上,車輛、行人走動、風吹雨淋都有可能導致基準梁的移位、擾動。

1.4現場檢測人員“不稱職”

檢測人員持證上崗是確保基樁檢測行為規范的重要保障。現場檢測人員“不稱職”,主要表現為:有的檢測單位為節約成本,使用無上崗證的人員在現場檢測,或者持證檢測人員對工作責任心不強,長時間不在檢測現場,這樣就導致檢測數據不正常、檢測儀器安裝不規范時不能及時發現,最后導致檢測數據無效。

1.5壓重平臺支墩邊與試樁中心距離過近

試樁中心與錨樁、基準樁、壓重平臺支墩邊的距離有嚴格規定。距離過近,會導致荷載增加時,土的隆起引起沉降測量偏差。某工地混凝土灌注樁800mm的樁徑,壓重平臺邊與試樁中心距離現場實際測量不足1. 6m,按規范要求應該大于3. 2m,嚴重低于規范要求。

2加強基樁檢測的監督管理的措施

2.1加強質量行為監督

2.1.1加強檢測中介單位的監督

根據國家建筑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檢測中介單位必須在批準的檢測業務范圍內從事檢測業務,不得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和超越核準的檢測業務范圍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活動。檢測中介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嚴禁虛假檢測。在對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業務檢測單位資質核查時,一是檢查營業執照: 包括辦公地點、業務范圍( 檢測項目) ; 二是檢查資質證書包括檢測項目和檢測能力; 三是檢查資質認定( 計量認定證書) 。

2.1.2加強檢測設備的管理

檢測單位的自備設備應滿足業務范圍內檢測項目的需要。如基樁靜載荷試驗荷噸位≤15 000kN,自備設備中加載反力裝置的全部構件應滿足最大加載量的 1.2 倍,荷重傳感器、壓力傳感器、位移傳感器和大量程百分表等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時率定。

2.1.3加強檢測人員的管理

檢測人員應經過培訓學習,具有較寬的知識面,掌握基樁檢測基礎理論和知識,考核合格后,持有相應的技術上崗證書,方能從事基樁檢測。在檢測人員管理中,主要檢查基樁質量檢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檢測人員的學歷、技術職務和檢測閱歷是否符合任職要求的規定。

2.2加強檢測行為的監督

2.2.1加強檢測合同的備案

檢測中介單位樁基檢測之前,應到市質量監督站辦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備案登記,并填寫基樁檢測抽檢記錄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備案登記應提供檢測單位( 加蓋公章) 、資質,施工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名稱,工程規模,委托檢測內容,檢測費用; 基樁檢測抽檢記錄表須詳細填寫單位工程建設單位、設計總樁數、工總樁數、樁基類型,詳細列出抽檢樁的樁號、樁長、樁徑、樁位、檢測類型,抽檢人簽字確認(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 加蓋公章) ,并應在監督科備案,該工程責任監督員、監督科長簽字確認。

2.2.2加強檢測時現場的監督

基樁靜載試驗儀器設備應滿足檢測數據自動化傳輸及監控管理的要求,并且保障使用的基樁試驗檢測數據自動化遠程傳輸及監控系統有效運行,遠程傳輸及監控所需信息能及時傳送到工程所在地監督檢測機構的服務器,進入檢測監管平臺。在遠程監控系統中,能實時監控到目前測試樁的工程名稱、檢測中介單位名稱、測試樁樁號、時間、荷載、油壓、沉降變化,并能直觀的顯示荷載 - 沉降( Q - s) 、沉降 - 時間對數( s - lgt) 、沉降 - 荷載對數( s - lgQ) 曲線。

2.2.3基樁檢測報告的監督管理

檢測中介單位單位工程工程基樁樁身完整性質量檢測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 根; ②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或有爭議的樁基工程,抽檢樁數不應少于工程樁總數的30% 且不得少于 20 根; 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于10 根。

檢測中介單位應在 2 d 內將基樁檢測報告及時提交到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應仔細察看檢測中介單位擔供的基樁檢測報告。為確保樁基滿足規范要求,應進行監督對比檢測,在責任主體確定抽檢的工程樁數完整性應檢測數量的 30% 另行抽取。如監督對比檢測報告結論與檢測中介單位不符,應送檢第三方檢測,若再出現不符情況,就全數進行監督檢測。

總之,基樁檢測質量的監管是確保基樁質量和工程質量的關鍵;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人員除了必須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外,還必須有較強的專業理論知識、豐富的工作經驗、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各類工程的建設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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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計量監督管理,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保護用戶、消費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計量單位;進行計量檢定、校準、測試;制造、修改、安裝、銷售、使用計量器具,以及出具計量數據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全市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和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計量單位和計量器具管理

第四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一)制發公文、公報、統計報表;

(二)編制廣播、電視節目;

(三)發表報告、學術論文;

(四)制定標準、技術規范、檢定規程;

(五)出具檢定、校準、測試、檢驗、試驗數據和憑證;

(六)出版發行圖書、教材、報刊、音像制品等(古籍和文學作品除外);

(七)印制票據、票證、帳冊;

(八)生產、銷售商品,標注商品標識、標簽、標價簽,編制產品使用說明書;

(九)制作、廣告;

(十)國家規定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出口商品使用的計量單位由合同約定,合同無約定的,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進口商品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合同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經營安裝、改裝計量器具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進行資質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

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不具備考核條件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

第七條銷售計量器具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許可證標志、編號、檢定合格證、廠名、廠址。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下列計算器具:

(一)無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編號、標志和計量合格印證的;

(二)計量性能不合格的;

(三)國家明令禁止的。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下列計量器具:

(一)未經檢定或者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失去應有準確度的;

(三)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

第十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二)偽造計量數據;

(三)偽造或者擅自啟動檢定封印、損毀檢定封緘。

第十一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和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執法監督并列人國家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依法實行強制檢定。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前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報,并到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周期檢定,檢定周期由執行計量檢定的機構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第十二條執行強制檢定工作的機構,應當自接到受檢計量器具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定工作。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檢定工作的,免收檢定費,并及時安排檢定。

特殊情況由檢定機構與送檢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檢定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統一制發計量檢定合格證,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倒買計量器具檢定印、證及其標志。

未經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類計量器具程序設定器。

第三章商貿計量管理

第十四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根據需要配備供需雙方具有清晰可見、有防作弊裝置和準確度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

第十五條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注方法,在單件包裝的顯著位置上標明商品凈含量或者凈容量,沒有標明的不得出廠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保證商品量的量值準確,不得利用異物或者其他方式改變商品量值。

第十六條經營者銷售的商品量和提供的計時服務量的標注值、實際值與結算值應當相符,其計量偏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國家無規定的,計量偏差不得超過計量器具的極限誤差。

第十七條商品經營活動中,按照規定應當計量計費的,不得估算計費。商品交易采取現場計量的,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消費者明示計量操作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

商品量短缺的,經營者應當給予補足缺量或者補償損失。屬于商品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供貨者追償。

第十八條在貿易結算中產生計量糾紛時,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在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有糾紛的計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狀態。

第四章計量監督

第十九條計量監督實行經常性監督和重點監督相結合。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安全防護、環境監測、水、電、燃氣、通訊、出租車、商品房、重點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計量活動進行重點監督。對集貿市場和商場的計量行為進行經常性的監督。

第二十條商品交易市場應當由市場管理部門設置公平秤、尺等計量器具。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社會公正計量站和其他計量服務機構,為社會提供公正的計量數據。

第二十一條企、事業單位需要對本單位的計量保證體系和提供數據的有效性進行評定的,可以向市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計量確認。

第二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計量違法行為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和證人,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

(二)進入生產、經營場地和產(商)品存放地檢查,按規定抽取樣品;

(三)查閱、復制有關的發票、帳冊、合同、憑證、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有關的計量器具、產(商)品。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阻礙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計量監督檢查;

(二)縱容、包庇計量違法行為;

(三)擅自處理、轉移被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的計量器具和產(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一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使用單位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出版物和印刷品,責令停止銷售。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安裝、改裝,已安裝、改裝的計量器具,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安裝、改裝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一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十條規定之一的,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沒收非法檢定印、證及其標志或者電子類計量器具程序設定器,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責任人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責任人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被登記保存的計量器具或者產(商)品正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并處責任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行政處罰,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量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索賄受賄的,泄露被檢查者商業、技術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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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第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第十一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并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流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中,地方政府、各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第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第十七條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需要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業務品種,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并公布。

第十九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第四章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后,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經驗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六)、的其他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科學合理地實施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標采購交易中的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含區、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使用國有資金、公共資金和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設工程)項目、國土資源使用權出讓項目、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含醫療器械采購),其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招標采購交易項目,均須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第三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區、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管辦分離、同城合一、資源共享”。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招投標管理領導組建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制度,適時研究、制定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辦法,協調處理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項目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督管理職能,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建設部門負責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市水利、交通等部門負責的水利、交通等建設工程項目;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項目;

(四)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國有產權有償轉讓項目;

(五)市衛生部門負責的醫療器械采購項目;

(六)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道路、橋梁、廣場的廣告設置權、冠名權,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和其他社會公共資源的使用權、經營權的有償轉讓項目等。

第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實施事前參與了解(招標采購項目進入市招投標中心之前的事項)、事中集中監管(招標采購項目在市招投標中心交易過程)、事后協助監督(招標采購交易履約情況),主要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監督的具體管理制度,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

(三)依法審核應進入市招投標中心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和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的方式;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及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備案;對國有投資項目招標采購交易合同簽訂和履行結果實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并管理各類評標專家庫,建立中介機構、供應商備選庫,建立招標、采購交易各方當事人參加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五)受理有關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查處理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六)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存清退情況實行監督;

(七)對市招投標中心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監督本行業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實施;

(三)依法對評標專家、機構資格實施管理,協助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建立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四)受理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投訴舉報,監督管理招標采購合同執行,查處違反招標采購交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監察局負責對招標采購交易執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執行本辦法情況實行監察,受理投訴舉報;

(二)對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處理涉及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情況實行督查;

(三)負責查處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招標、采購、出(轉)讓人對其招標采購交易項目,應當在收到項目批準文件后,將有關批復文件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招標采購交易監督工作基本程序:

(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按照規定對招標、出讓、轉讓、采購方式和有關文件進行審核;

(二)招標、采購、出(轉)讓信息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審查后,由市招投標中心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

(三)市招投標中心按照招標、采購、出(轉)讓文件確定的時間合理安排活動場地和日程,并在場內進行公布,同時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涉及國有資金、公共資金項目的投標(競買)保證金由市招投標中心統一收取和退還,其收退情況在活 動結束后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在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現場監督下,由招標、采購、出(轉)讓人從設在市招投標中心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招標采購交易活動應在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監督機構現場監督下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市招投標中心應按照規定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

(五)對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招標、采購、出(轉)讓人簽發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市招投標中心提供合法交易程序文件,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辦理有關證照、過戶手續;

(六)招標、采購、出(轉)讓項目的交易合同應依據招標、采購、出(轉)讓文件的規定和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的投標、競買承諾條件簽訂。交易合同簽訂后應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部門;

(七)招標、采購、出讓項目實施完成后,招標、采購、出(轉)讓人應將合同的履行結果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招標采購交易項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采取查閱資料、現場監督、受理投訴等方式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進行監督,必要時可向有關當事人調查了解,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發現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進行糾正,或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規,會同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規違法問題,可以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違反誠信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責令糾正,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移送市監察局或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泄露底價等保密資料,或串通招標、投標和排斥投標人的;

(二)掛靠有資質、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九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各種招標采購交易違規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對有關招標采購交易違規違法問題的調查處理,不配合,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反有關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泄露秘密、、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市監察局或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直接組織的招標采購交易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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