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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對于這個問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1)房屋是個整體,房屋的屋面和外墻屬于該整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墻滲水引起的質量問題,無論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過錯責任)是誰,均應按《解釋》第13條的規定判決發包人自行承擔民事責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墻雖然屬于房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論發包人還是房屋實際占有人,都使用不上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墻屬于自然使用的范圍,不屬于發包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使用的范圍。因此,房屋未經竣工驗收而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據有關質檢部門的鑒定,若該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的原因是發包人造成的,應當判決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是承包人的過錯造成的,就應判決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筆者認為第2種觀點比較公正合理,在案件審理中可予采納。對于屋面和外墻部分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權威質檢部門的鑒定結論,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劃分當事人的責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一律以《解釋》第13條的規定來駁斥發包人的正當訴求,顯然有失公正。《解釋》第59條還規定,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的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導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墻滲水,承包人對此負有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即使發包人擅自使用也無需承擔責任,因為屋面漏水與發包人擅自使用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設工程,而且產生質量問題的部分屬于發包人的使用部分,對于這部分質量問題,能否一律讓發包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如果使用部分的質量問題,不是發包人的使用不當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造成的,應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已對此早有規定:首先,《建筑法》第58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逼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民事案件審判質量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1999)231號]規定“對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的行為,要判令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應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26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條例》第28條也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二、關于《解釋》第14條的問題
《解釋》第14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此條規定存在如下三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1、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產實務中,如何認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應當以發包人(建設單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是工程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等單位簽字認可的,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p>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認為應當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下稱《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中載明的“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來確定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設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第6條規定“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暫行規定》第8條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有權責令單位停止使用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币虼私ㄔO單位原組織的竣工驗收就作廢了,必須重新按備案機關的要求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第14條第2款的規定與房地產實務操作互相矛盾
國務院《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第7條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產實務中沒有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有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然后由先后監理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最后是發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筆者認為,《解釋》第14條第2款關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表述應修改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報告”。
3、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條沒有詳細列舉發包人拖延驗收的具體行為,在審判實務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主要有兩種觀點:(1)參考《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甲種本)第32條的規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7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為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⒐と掌跒橐曳剿徒豢⒐を炇請蟾娴娜掌冢栊薷暮蟛拍苓_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2]這種觀點與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務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沒有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只是承擔遞交《工程竣工報告》的義務;其次,甲方發包人無權批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照國務院《條例》第49條的規定其最終批準權限應當是地方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其是否被批準的依據是《竣工驗收備案表》;(2)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來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時間,即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3]這種觀點的缺陷在于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為在房地產竣工驗收實務中,竣工結算文件的遞交,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28天之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發包人遲遲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就無法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文件。
筆者認為,若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依約定。無約定的,應按照房地產竣工驗收的實際情況分別認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暫行規定》及時向發包人遞交了工程竣工報告和竣工驗收申請,發包人依照《暫行規定》組成驗收組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的,承包人按驗收組的整改意見整改后,第二次向發包人依法遞交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竣工驗收申請的,發包人卻以“整改不到位為由”拒絕組織再次驗收的,但驗收組大多數成員都認為整改到位且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的,此種情形應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且認定發包人為拖延驗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發包雙方依法組織驗收并將相關文件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但該部門審查認為需要重新組織驗收的,也應當以承包人第二次遞交工程竣工報告日期為竣工日期。若發包人以種種理由拖延不依法組織驗收的,筆者認為應以29個工作日為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7個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15個工作日、發包人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所需的7個工作日。
【參考文獻】
一、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要明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對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的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對建設工程符合工程質量標準和完成合同的約定進行確認的日期。
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逗贤ā返诙倨呤艞l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是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和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那么,是不是建設工程只有經過法定的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實踐當中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情況下視為驗收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發包人擅自使用建設工程后,對建設工程已經合格的認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義務。應該視為工程驗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義務并不意味著免除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為保修義務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不因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發包人組織驗收的,承包人仍然有配合發包人進行驗收和交付工程資料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發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不組織驗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視為工程驗收合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條款》(以下稱《(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2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這里的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就是視為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另外,根據《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第18.3.6條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56天內未進行驗收的,視為驗收合格,實際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準,但發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進行驗收的除外”。所以,建設工程可以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
通過以上分析,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一是因經過法定驗收程序驗收而合格;二是因發包人擅自使用被視為驗收合格;三是因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而被視為驗收合格。由此三種情形可以確認建設工程的驗收合格之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簽署工程驗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為驗收合格之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56)天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從發包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9天,或驗收后第15天為驗收合格之日。
二、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認定
實際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依據建設工程的標準和規范,完成承包合同約定的內容的日期。實際竣工之日,法律沒有嚴格的定義,一般以當事人約定為準,比如:完工之日、竣工報告提交之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者竣工驗收合格備案完成之日等。
依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是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約定。
根據《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p>
該條款規定的“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應該解釋為當事人對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因為只有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才會產生爭議,才能依照法律規定。
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聯系與區別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發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為由主張權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義務,是解決工程質量問題。而實際竣工日期是解決工期的問題。兩者的功能不一樣,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樣。但是兩者也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關系在實踐中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32.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該條款一是約定工程視為驗收合格,二是約定從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第29天,或從驗收后15天為工程驗收合格之日,不是實際竣工之日。
第二、當事人適用《示范文本》的,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4條約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該條款中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就是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人通過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簽署的日期就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因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即是實際竣工日期。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沒有約定或者約不明,發生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竣工驗收合格與實際竣工日期發生重合;(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實際竣工之日先于驗收合格之日;(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以上的兩個“發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是指建設工程視為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驗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與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
工程驗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3.1條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工程驗收合格是承包人向發包人辦理結算的前提,承包人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第二、工程的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發包人主張在驗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外存在質量問題,應不予支持,工程進入保修期。第三、是劃分工程風險的界限。根據《(示范文本)通用條款》32.5條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實際竣工之日的法律意義:第一、是認定承包人工期是否違約的依據;第二、是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起算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書:
竣備是指:項目竣工備案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驗收總則;初步驗收;竣工驗收;質保期滿驗收;
中圖分類號:TU712+.5 文獻標識碼:A
一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往往需要許多單位的共同參與,參與單位與業主之間應該通過驗收程序明確其各自承擔的任務和責任以及擁有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的相關法律規定、規章,為了保證市政建設工程順利驗收及移交,我們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嚴格淺析。
一、市政工程驗收總則
(一)本次研究所有新建、改建、擴建、遷建、恢復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項目(以下統稱工程)。
(二) 根據工程規模大小和復雜程度,市政工程的驗收及移交程序分為初步驗收、竣工驗收、保修期滿驗收。對于小型工程、臨時工程、搶險工程及技術有特殊要求工程,驗收程序應相應減少。
二、 市政工程初步驗收階段
(一)建設項目完工后,為了順利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由施工單位(投資單位)自驗合格和監理單位復驗合格,并提出進行初步驗收申請報告。
(二)工程初驗建設單位負責人主持,質監站、管養單位代表、勘察(如有)設計單位代表、監理單位負責人、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參加。
(三)初步驗收的程序如下:
1、檢查擬驗收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內容,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做到完工清場。對于經建設單位同意因特殊原因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完成但不影響投入使用的工程內容,填寫《工程未完內容明細表》。
2、檢查擬驗收工程是否按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對于沒有達到規定質量要求的工程,填寫《整改通知單》,提交施工單位整改。對于達不到設計要求質量,又不能進行整改的項目,上報建設單位上級部門研究是否進行驗收,并記錄初驗報告內。
3、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具有資質的專業質檢單位對完工工程進行質檢驗收,形成質量驗收檢測報告。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測量單位對完工工程的工程量進行測量驗收,形成測量成果驗收報告。
4、 初步驗收合格后,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勘察(如有)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管養護單位在管養方面現場提出的意見,建設單位綜合上述部門意見提出初驗意見書,并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三、 竣工驗收階段
(一) 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并要求驗收資料裝訂成冊
1、施工單位承建的工程初驗合格并按步驗收要求整改完畢,具備正常投入使用條件。
2、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方案。
3、建設單位(項目部)出具初驗意見書。
4、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需總監簽字,蓋印章和單位章)。
5、勘察(如有)、設計單位出具工程質量檢查報告(需蓋單位章)。
6、質量檢測單位出具建設單位委托其對完工工程質量檢測的驗收報告(需蓋單位章)。
7、測量單位出具建設單位委托其對完工工程量測量成果的驗收報告。(需蓋單位章)。
8、施工單位出具自驗合格證書(需建造師簽字和蓋印章及單位章)。
9、 施工單位正式申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需蓋單位章),實行監理的項目,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正式竣工驗收的組織和程序
1、竣工驗收組織
竣工驗收由單位領導組織成立竣工驗收小組,竣工驗收小組為臨時性組織,只對本竣工驗收工程負責。
2、竣工驗收組成員
(1)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公司技術負責人;(2)監理單位駐地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3)勘察(如有)、設計單位代表或技術負責人;(4)建設單位業主代表、項目技術負責人 ;(5)專業質量檢測驗收單位負責人;(6)紀檢、財政、發改委、審計四監管單位分管領導或其委派的代表;(7)工程量測量驗收單位負責人;(8)管養單位負責人。
(三)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建設、勘察(如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相關部門的工程驗收資料;
3、實地查驗工程質量;
4、召開竣工驗收匯報及評價會議
(1) 建設單位領導主持召開會議;(2) 宣讀驗收小組組長及組員名單;(3) 施工單位代表宣讀市政工程竣工報告(蓋公章);(4) 監理單位宣讀市政工程竣工質量評價報告(蓋公章); (5) 勘察(如有)、設計單位宣讀市政工程竣工質量檢查報告(蓋公章);(6) 建設單位代表宣讀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蓋公章);
(7) 與會各部門代表詢問發表意見;(8) 驗收小組成員集中討論對工程成品質量和各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形成《驗收小組意見》初稿(施工單位回避);(9)驗收小組組長宣讀驗收小組意見初稿,進一步征求意見,驗收小組成員形成正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并簽字(施工單位回避),如果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和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驗收意見時,應協商解決,并上報建設單位上級部門出具竣工驗收意見書,并記錄在案。(10)驗收小組組長宣布竣工驗收意見書,由建設單位出具驗收證書。
四、工程的保修驗收
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時間為質量保修期起始時間,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保修證書》。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保修期滿,經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檢驗合格,方可組織保修期滿驗收。
2、工程保修期滿驗收由原建設單位負責人主持,設施養護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4、 建設單位組織保修期滿驗收,各參加單位按相應市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并在《市政工程保修期滿認定書》上簽字確認后,工程正式通過保修期滿驗收。
五、結束語
1、竣工驗收階段施工單位的本職工作
1.1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要求監理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并且要求監理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報告及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3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1.4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
1.5接受有關方面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6在驗收各方人員共同簽署的竣工驗收報告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總現場工程師組織各專業現場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總現場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要求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評估報告。
3.2竣工驗收
我們施工單位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1)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2)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3)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4)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3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4、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
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4.1工程概況:(1)建設地點。(2)建筑面積。(3)層數。(4)建筑使用功能。(5)結構形式(地基處理方案,基礎及主體結構形式),抗震設防烈度,結構抗震等級。(6)建筑裝飾特色。(7)水、暖、電、通風、空調等設備安裝工程的特點。(8)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單位名稱。
4.2項目監理機構組織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組織名單。注冊現場工程師崗位證書編號。
4.3質量評估依據:(1)設計圖紙;(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筑部分;(4)現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5)施工驗收規范;(6)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
4.4工程質量概況:(1)概述工程建設情況,重點說明地基驗槽、地基與基礎驗收、人工地基或樁基檢測、主體驗收、竣工初步驗收等情況;(2)施工過程中有無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3)建筑沉降觀測情況;(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況;(5)設備調試、試運轉情況。
4.5質量等級評定情況
每個分項工程完成后,現場工程師應在承包單位自評自核的基礎上,通過討論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核查,確認分項工程的質量等級。(1)單位工程的組成劃分;(2)各分部工程質量等級的核定;(3)單位工程的綜合評定。
4.6質量評估意見
對于達到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質量評估意見通常有以下內容:(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工程資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4)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驗收備案要求;(6)同意竣工驗收。
4.7項目總現場工程師及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蓋章。
關鍵詞:驗收流程;注意事項;竣工驗收;
中圖分類號:TL37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隨著建筑行業的迅猛發展以及人民實際生活需求的提升,住宅樓工程日益增多,與此同時,作為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住宅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就顯得至關重要。為了能更好的適應當今建筑業的發展,使住宅樓工程驗收成熟化、程序化,結合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實際,現將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經驗總結如下,僅供以后承接類似工程的項目借鑒參考,由于經驗尚淺,文中難免有疏漏之處,望大家多提意見和建議,以便于更好的相互交流學習共同提高。
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流程和檢查驗收內容
住宅樓工程竣工驗收流程
2.1 樁基礎子分部工程驗收文件包括:
(1)樁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申請表。
(2)樁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3)樁基礎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紀要。
(4)樁基礎檢測報告。
2.2 地下結構驗收
地下結構(含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驗收主要檢查:地下室防水、抗滲,基坑支護資料,鋼筋檢驗報告和鋼筋產品質量證明書,實體結構監督檢測報告,檢驗批質量驗收等。
2.3 主體結構驗收
(1)主體結構驗收前,墻面上的施工孔洞須按規定鑲堵密實,并作隱蔽工程驗收記錄,未經驗收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對確需分階段進行主體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時,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質監交底上向質監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質監站統一。
(2)混凝土結構工程模板應拆除并對其表面清理干凈,混凝土結構存在的蜂窩、麻面、爛根、孔洞等質量缺陷處應整改完成。
(3)樓層標高控制線應清楚彈出墨線,并做醒目標志。
(4)工程技術資料存在的問題均應按要求悉數整改完成。
(5)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規定的主體分部工程施工的內容已完成,檢驗、檢測報告應符合現行驗收規范和標準要求。
(6)主體分部工程監督抽查包括外觀的觀感質量檢查,重點檢查結構質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點監督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抽查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結構實體檢測報告。
2.4 建筑節能驗收
建筑節能工程主要包括墻體節能工程、門窗節能工程和屋面節能工程,建筑節能驗收主要驗收以下內容:
(1)項目中已經有關各方審查通過的檢測方案。
(2)項目中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關于材料進場復驗的檢測報告和圍護結構節能構造實體現場檢測的檢測報告,
(3)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記錄。
2.5 住宅分戶驗收
住宅分戶驗收包括:現場實測實量抽查房間地面平整度、墻面平整度、墻面垂直度,墻面陰陽角方正,是否存在空鼓或者裂縫現象,陽臺、衛生間蓄水試驗,鋁合金門窗、欄桿安裝是否符合要求,入戶門把手、鎖是否完好,外窗和墻體是否有滲水現象,欄桿高度和豎桿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分戶驗收合格標識是否張貼。
根據經驗:分戶驗收過程中,質監站相關人員喜歡去屋面,挑屋面毛病,建議分戶驗收時,屋面全部整理到位。
2.6 檔案預驗收和最終驗收
(1)、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對建設工程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認可書。
(2)、建設單位在工程檔案通過了預驗收,按照有關規定補齊相關文件,進一步完善工程檔案并完成了各專項(質量、消防、規劃、環保等)驗收后,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對建設工程的紙質檔案、聲像檔案、電子檔案進行正式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
2.7 中間驗收注意事項
注意:中間驗收最大的難點就是各項第三方檢測報告,此過程一定要注意多與檢測機構和質監站的溝通,若為了能夠檢測的通過而采用非質監站指定的檢測站的,一定要提前和質監站監督員多私下溝通,如若順利,質監站監督員一般會先收資料(里面先不要放檢測報告),最后在資料整改回復的情況下,將檢測報告放進去,質監站領導一般不會看資料的整改,由監督員去復查即可。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注意事項:
3.1 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1)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是指建設工程按報建審批、設計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的事項完工后,建設單位組織參建有關各方依照國家有關驗收規范、標準,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的專項驗收。該專項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前提條件之一,其作用等同于規劃、環保和消防等專項驗收。
(2)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由按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質量監督的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并出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
3.2 施工質量驗收準備工作
(1)單位(子單位)工程按照設計文件、合同約定完工后,施工單位自行進行施工質量檢查并整理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資料,送質監機構抽查。
(2)質監機構應在受到工程施工技術管理資料7個工作日(大型、重點及工藝技術較復雜的工程為15個工作日)內抽查完畢,并及時進行施工質量驗收前工程現場抽查,并將抽查意見書面通知監理和施工單位。對未達到施工質量驗收條件及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的,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
(3)施工單位填寫《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向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質量驗收手續。
(4)監理單位對所監理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評估,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勘察、設計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6)建設單位在計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日期7個工作日前將包括驗收組成員名單、驗收方案等內容的《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計劃書》送交質監機構。
3.3 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方可組織施工質量驗收:
(1)已完成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
(3)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4)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5)經質監機構抽查的完整的質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資料;
(6)建設單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情況;
(7)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8)電梯檢查合格文件;
(9)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10)單位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11)消防驗收合格證;
(1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質監機構等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整改完成。
3.4 施工質量驗收程序:
(1)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進行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2)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向質量驗收組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在工程建設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3)驗收組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管理資料;
(4)實地查、驗工程施工質量;
(5)驗收組人員簽署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意見,由建設單位在三天內向負責該工程質量監督的質監機構提交《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一份。
參與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待建設各方協商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施.工質量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
4.1 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檔案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督ㄔO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式五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督機構、備案機關及城建檔案部門各持一份。
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建設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意見書》。
4.2 工程竣工驗收注意事項
注意:竣工驗收前,一定多注意和檔案館溝通,因為檔案驗收合格證的獲取是個耗時的過程,否則直接影響竣工驗收,沒有檔案驗收合格證,質監站驗收組不會過來。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5.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到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5.2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持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五份及下列文件,向備案機關申報備案: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4)、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表;
5)、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6)、勘察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7)、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8)、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9)、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
10)、規劃驗收合格證;
11)、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12)、環保驗收文件;
1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書。
14)、工程質量保修書;
15)、商品住宅的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6)、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包括:
①燃氣工程驗收文件;
②電梯安裝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書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電梯驗收準用證;
③單位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2)備案機關收齊、驗證備案文件后,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檢查情況,15個工作日內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備案意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城建檔案部門、質監機構和備案機關各存一份。
5.3 工程竣工驗收注意事項
注意:此過程一般由甲方完成,施工方全力配合,此過程重點要注意散裝水泥和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其使用量有要求,注意散裝辦的溝通和預拌砂漿的發票留存。
1、立項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項目評估文件、有關立項的會議紀要、領導重要講話、批示)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紅線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界址點成果表及用地界址測繪平面圖(原件)。建設用地批準書、拆遷安置意見、協議、方案等,國土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釘樁通知單(復印件)
3、巖土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4、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人防、環保、消防等有關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及報告、節能設計備案文件(復印件)
5、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監理合同
6、工程建設基本信息:工程概況信息表、建設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及現場管理人員名冊、監理單位工程項目總監及監理人員名冊、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及質量管理人員名冊
7、監理文件: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工作總結、工程暫停令、工程復工報告及報審表、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資料、工程延期申請表及審批表、工程竣工移交書
8、勘察單位工程評價意見報告、設計單位工程評價意見報告、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會議紀要、專家組竣工驗收意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規劃、消防、環保、人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文件、市政工程質量保修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表
9、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相關資料: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各1份;《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表》1份;各單位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證明資料
若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員變更的情況,還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辦理手續
二、道路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道路高程測量成果記錄(路床、基層、面層)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樁施工成果匯總表、樁施工記錄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壓實度檢驗報告、填土含水率檢測記錄、無側限飽水抗壓強度檢驗報告、道路彎沉值檢驗報告、路面抗滑性能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1、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2、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3、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4、道路竣工圖、竣工測量圖
三、橋梁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橋梁高程測量成果記錄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樁施工成果匯總表、樁施工記錄、沉井下沉施工記錄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構件吊裝施工記錄、預應力張拉記錄、高強度螺栓連接施工記錄、箱涵頂進施工記錄、斜拉索安裝張拉記錄、斜拉索張拉調整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土工擊實試驗報告、瀝青混合料馬歇爾試驗報告、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樁承載力測試報告、構件射線探傷報告、高強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數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1、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2、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3、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4、橋梁竣工圖、竣工測量圖
四、地下管線竣工資料及竣工圖(原件)
1、開工報告及報審表、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
2、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等
3、測量交接樁記錄、工程定位測量記錄、水準點復測記錄、導線點復測記錄、測量復核記錄、沉降觀測記錄等
4、地基驗槽記錄、地基釬探記錄及圖
5、原材料材質證明(包括:匯總表、材料報審、見證取樣、出廠證明文件、檢驗報告及進場復試報告)
6、各項施工記錄文件:中間檢查交接記錄、水泥混凝土澆筑施工記錄、預應力筋張拉記錄、給水管道沖洗消毒記錄、箱涵、管道頂進施工記錄等
7、各項施工試驗記錄及檢測文件:擊實試驗報告、管道溝槽回填土壓實度檢驗報告、填土含水率檢測記錄、焊縫質量檢測報告、鋼筋焊接連接接頭檢驗報告、鋼筋機械連接接頭檢驗報告等
8、混凝土、砂漿的匯總表、強度評定及試驗報告(含見證取樣)
9、隱蔽工程檢查驗收記錄
10、各項使用功能試驗記錄:無壓管道閉水試驗記錄、壓力管道水壓試驗記錄表、壓力管道強度及嚴密性試驗記錄、管道通球試驗記錄、接地電阻測試記錄、絕緣電阻測試記錄、設備試運行記錄、設備調試記錄等
11、建設單位質量事故勘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
12、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13、市政工程分部質量驗收報告
14、分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5、地下管線竣工圖、竣工測量圖及管線成果表
五、建設工程聲像檔案拍攝內容
具體內容及要求詳見《城市建設聲像檔案技術規范》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49條。
二、備案內容及方式
由我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建筑、建筑裝修裝飾、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市政基礎設施等)的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我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三、提交材料目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2份);
2、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原件3份);
3、勘察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4、設計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5、監理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6、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原件2份);
7、規劃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8、消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9、環保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0、民防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1、城建檔案認可文件(原件1份,復印件1份);
12、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說明。尚未結清工程款的,應提交施工企業出具的同意協商支付工程款的書面憑證或提交向施工企業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的擔保文件(財政投融資項目可提供書面承諾)或提交已進行訴訟或仲裁的憑證;
13、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或工程質量保險文件、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文件(原件2份);
14、《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住宅應當提交);
15、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市政基礎設施應提交);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需要核對原件。
以上所需提交材料中,第1~9項、第13~16項由《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條)第5條規定,第10項由《XX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7號)第22條規定,第11項由《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第90號修正)第9條規定,第12項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2004〕78號)規定。
四、備案程序及辦理期限
1、建設單位向我局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
2、我局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材料15日內發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