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密協議8篇

時間:2023-03-08 14: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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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保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地址: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鑒于乙方在甲方任職,并獲得甲方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甲方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地方各級政府有關規定,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企業技術秘密、公司及客戶財產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1、甲方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市場以及銷售計劃、競爭對手分析、行業分析、發展規劃、非公 開的財政信息、資本運作情況、規章制度、合同文本、會議紀要、客戶及雇員資料。

2、所有甲方認為有保密必要或者甲方內部使用(不管是否屬于甲方獨家所有或甲方內部開發)的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公開信息或行業一般信息,以及在其他同類公司工作乙方也一樣可以獲得的常規知識。

二、乙方的保密義務:

乙方應對保守甲方商業機密負有絕對的義務,并遵守下列各項:

1、乙方作為綜合行政部應對甲方的以下信息做到絕對的保密:

1.1、各種公章證件、合同、人事資料、薪酬情況、招聘網站的賬號密碼、辦公室鑰匙等與工作有關的核心物品。

1.2、各種規章制度、會議記錄、業務統計報表和相關統計數據資料。

1.3、各種票據、大型辦公用品的采購合同及領導和其他部門委托代保管的物品、資料和重要信息。

2、乙方不得將甲方公司機密透漏給第三方,確實因業務需要,須事先征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利用甲方商業機密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4、不得與他人串通為謀取利益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5、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與甲方業務無關的活動

6、對于甲方要求返回的資料,在服務結束后乙方應如數返回,未經允許不得復印。

7、不得因自己的行為而使甲方遭受損失或聲譽上遭受詆毀。

8、主動防止泄露甲方公司機密,如發生公司機密泄露,應立即告訴甲方并采取補救措施。

9、不得以甲方公司機密作為謀職手段和發展途徑。

10、事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公司機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11、乙方承諾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從事第二職業,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甲方同類企業內擔任任何職務。

12、乙方保證在離開甲方之日起不得以甲方的任何資源作為籌碼進入到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企業任職或服務。

三、違約責任

1、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對乙方予以立即辭退并依法追償相應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2、由于乙方泄露批露甲方商業機密或保密不當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泄露甲方機密或利用甲方機密謀取私利時,有權給予乙方處罰和處分,有權拒付工資和各種費用,并終止雙方簽訂的有關合同,同時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4、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訴訟。

5、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在嚴格保護甲方公司秘密的前提下協商解決。

6、甲、乙方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根據爭議的性質可向津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津南法院提起訴訟。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解除聘用合同后的36月內生效。

乙方已閱讀并理解以上條款,接受以上條款的約束,并簽署此文件

篇2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鑒于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的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甲方的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表率內容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4.乙方在從職期間因工作關系而獲得、交換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與甲方事務有關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承擔以下義務:

1.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甲方商業秘密;

2.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3.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單位內部員工)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單位指示和在業務需要的程度范圍內向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單位內部員工或本單位外業務單位進行保密內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單位內部、外部的人員泄露商業秘密信息;

4.為甲方利益盡職盡責工作,在甲方從業期間不得組織、計劃組織以及參加任何與公司相競爭的企業或活動;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勸誘、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內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離開甲方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后_________年內,不得組建、參與或就業于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單位。

5.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方式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業秘密信息;

6.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

7.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單位商業秘密內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盤、光盤等;

8.因工作保管、接觸的有關單位的文件應妥善保存,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如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過失泄露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9.乙方同意:因職務創造和構思的有關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將向甲方及時匯報,并以書面形式做出報告,該職務成果歸屬甲方;

10.在商業秘密的個別部分或個別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業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以致商業秘密沒有喪失價值的情況下,乙方應承擔仍屬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義務,不得使用該部分信息或誘導第三人通過收集公開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業秘密。

篇3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就企業技術秘密,公司及客戶財產保護達成如下協議:

1.保密范圍:

甲方尚未公開的發展規劃、方針政策、經營決策的信息、計劃、方案、指令及商業秘密;

甲方財政預算、決策報告、財務報表、統計資料、財務分析報告、審計資料、銀行賬號;

甲方的經營方法、狀況和經營實力;

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調動、人事任免;

甲方機構的設置、編制、人員名冊和統計表、獎懲材料、考核材料;

甲方各級員工的個人薪金收入情況;

甲方具有保密級別的文件、資料、會議記錄、信件、方案、投標書、圖片、電腦軟件;

甲方客戶的資料及財產;

甲方專有產品技術、 新技術(包括設計方案、測試結果和記錄、數據資料、計算機程序等)和售后服務技術;

銷售合同、銷售網絡、渠道。

2.權利和義務:

甲方提供乙方正常的技術研究,開發條件和業務拓展的空間,努力創造有利于乙方發展的機會;

乙方未經批準、不準復印、摘抄、 隨意或惡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電腦軟、硬件等;

協議

乙方未經批準、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秘密、信息;

乙方應妥善謹慎保管和處理甲方及其客戶之機密信息資料及固定資產、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在保守秘密,舉報泄密或改進保密技術、措施、以及及時防止泄密事故、挽救損失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3.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此協議,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或收回有關待遇;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甲方將處以乙方_________萬元罰款;

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以上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訴。

4.協議期限:

聘用合同期內;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內。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補充合同

公司:_________(下稱“甲方”)員工:_________先生/小姐(下稱“乙方”)

下列條款與條件經雙方一致協商制訂,若有不足之處,由雙方協商修訂并由甲乙雙方簽署生效。

一、適用范圍

甲方已聘用的,可以接觸公司技術或銷售秘密的員工。

二、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義務給予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需要了解涉及到保密范圍的工作內容提供方便。

2.甲方為乙方的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創造和應用條件, 并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3.甲方在乙方離職時發放“離職補償金”以要求乙方做到第四項條款。獲取“離職補償金”條件:當涉及違反甲方紀律而被處分,處罰或被解雇的乙方不在獲取“離職補償金”范圍內。《1》《2》 公司員工保密協議 相關關鍵詞:監控安裝協議書公司收購協議范本子女撫養協議書發起人協議書企業兼并重組協議書旅游包車協議書工傷補償協議公司內部分紅協議查看更多》》 協議書公司員工保密協議

4.“離職補償金”發放的比例:

1)已工作半年未到一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補償。

2)已工作一年至三年的,以最后工作日底薪的_________%補償。

三、乙方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資料、信息。

乙方不得到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務(專業)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其他公司兼職。掌握甲方專有產品技術或銷售業務網絡的乙方,在離開甲方的一年內不得到與甲方相同或相近業務(專業)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其他公司任職。離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利用甲方技術機密、商業機密、客戶資源參與同行業競爭。

乙方在離職前可以得到甲方給予的“離職補償金”作為須遵守以上條款的補償。

四、注釋:相同或相近業務(專業)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公司

1.行業的相關公司。

2.可利用甲方軟,硬件核心技術的相關公司。

3.可利用甲方客戶資料及銷售網絡,渠道的相關公司;

五、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此合同,甲方有權無條件解除聘用合同,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時,甲方視情節輕重處理,處以乙方_________至_________萬的罰款。

乙方違反此合同,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甲方全部經濟損失,甲方有權追回乙方所得全額“離職補償金”。

以上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訴。

甲方:_________(蓋章)

篇4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及傳真: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協商就甲方公司薪酬體系保密事項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的工資薪酬體系設置屬于甲方公司的管理信息內容之一,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屬于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刺探他人的工資薪酬福利待遇,不得泄露自己的工作待遇等情況;非本人原因知悉他人情況者,應及時向甲方主管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不得傳播、散布、比對。

三、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依照誠實信用原則,乙方仍然不得向甲方公司就職人員及其有關親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職的工作待遇情況。

四、違約責任約定:

1、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所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可以參照乙方在職時間的月工資的雙倍來確定),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追究該違約責任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等。

2、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有關法律規定,甲方按乙方自動離職處理,或者視情況給予降薪、降職甚至作出開除的處分決定。

五、爭議解決辦法: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六、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 乙方(蓋章)

篇5

協議編號:

甲方:廣州首聯環境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為了公司的發展,以下就甲方聘請乙方為期間乙方應承擔的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義務

1、乙方主要是負責甲方公司工作,基于乙方職務的特殊性,乙方應保守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會議、會談記錄、員工資料;

(2)任何客戶資料信息;

(3)公司經營情況(如:合同件、合作形式、合作商戶、價格、產品信息、合作進度,來往的通信文件等);

(4)其他未經甲方公司確定公開或通告的一切資料或情況。

2、保密責任

(1)乙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在職期間獲悉的甲方公司的任何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其工作范圍之外的甲方公司的商業秘密;

(3)乙方應當謹言慎行,注意保護其正當掌握或知悉的商業秘密。如因過失不慎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的,應立即通知甲方,協同做好彌補挽救工作,以避免或挽回損失;

(4)如因泄漏、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造成甲方公司或客戶的任何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商譽損失、經濟損失、客戶損失等),甲方有權追究其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并解除與其勞動關系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如構成犯罪的,依法轉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競業限制義務

1、乙方無論任何原因從甲方處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公司同類或相似產品業務的行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資開設類似企業、入股類似企業、入職其他經營范圍

與甲方類似或有競爭關聯的企業)。

2、為確保乙方競業限制義務條款的切實履行,甲乙雙方同意甲方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開始執行。

三、補償費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按以下方式支付: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按二年的競業限制期限,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提前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人民幣(月工資的10%)(這是根據員工的月工資*10%填寫)

元/月。該補償費通過銀行轉賬與工資一并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依法將補償費向有關部門提存。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當然適用于勞動合同期間,以及本合同約定的離職后競業限制期間。

四、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上一年的總收入,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因此造成甲方公司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進行追償。

五、其他約定

1.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所簽訂的補充和修改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篇6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 保密內容

1.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 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 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 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二) 保密范圍

1.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秘密,經雙方協議乙方同意被甲方應用和生產的;

2.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務發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

3.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業秘密;

4. 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

員工保密協議書范本 管理文本 文本 合同 管理 企業合同

(三)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職務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并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 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設計與開發,并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者公布;

4.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5. 雙方協定競業限止期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止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6.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7. 甲方安排乙方任職崗位,并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四) 保密期限

1. 勞動合同期內;

2. 甲方的專利技術未被公眾知悉期內;

(五) 脫密期限

1. 因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發生變化,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甲方,提前期即為脫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脫密措施,安排乙方脫離崗位;乙方應完整辦妥涉秘資料的交接工作;

2. 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無意續簽的,提出方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對方,提前期即為脫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脫密措施,安排乙方脫離崗位;乙方應該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辦妥涉秘資料的交接工作;

3. 勞動合同解除或期滿終止后,乙方必須信守本協議,不損害甲方利益。

(六) 保密津貼

1. 甲方對乙方保守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津貼,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貼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 保密津貼每月____日與工資同時發放;

3. 乙方調任非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貼。

(七)違約責任

1.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雖未造成甲方經濟損失,但給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麻煩的,甲方有權調離乙方崗位,停發保密津貼,并予以行政處分;

2.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輕微經濟損失的,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3.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較大經濟損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處罰,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領取的保密津貼;

4.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違反此協議,造成甲方重大經濟損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處罰,追索全部保密津貼;并追加經濟損失賠償,構成犯罪的,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5. 甲、方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和違約責任的執行超過法律、法規、賦予雙方權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篇7

【關鍵詞】商業秘密 保密性 保密意識 保密措施

一、保密意識,即從主觀上認識到對商業秘密要采取保密措施

關于保密意識,可從兩個方面來認識:

一方面,企業要意識到自身有商業秘密。企業不能認為自己規模小,無商業秘密可言,從而也就對自身的商業秘密不加保護,結果導致公開。當然,企業也不能盲目地認為自身到處都是商業秘密,對所有的“商業秘密”均采取保密措施,從而畫地為牢,固步自封,增加成本,最終得不償失。另一方面,企業要到對自身的商業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僅僅意識到企業有商業秘密,卻不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也是無濟于事的,最終會使企業的商業秘密成為公知信息,導致企業損失慘重。

由此可見,企業的保密意識是何等的重要,其不但要正確地認識到自身的商業秘密,而且還要意識到必須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保密措施,是企業保密意識的具體體現

是指企業要求相關人員對企業商業秘密禁止以任何形式擅自向社會公開或傳播所采取的措施。在現實中,不同類型的企業有不同的保密措施,因此企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種類繁多、琳瑯滿目。在此,我們重點談幾種比較常見的保密措施:

(一)保密規定

保密規定是指企業通過書面或口頭的形式要求相關人員對其所接觸的商業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的限制。保密規定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1、保密守則,也可稱保密規則,由企業制定并發給相關人員或張貼在企業會議室、辦公室或有關保密區域等處予以明示,要求員工遵守的文件。

2、公司章程。公司可在章程中規定相關人員對其所接觸的公司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3、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4、保密通知。保密通知一般針對某一個項目或某一個階段要求相關人員予以保密。

保密規定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書面形式的保密規定下達到相關人員時即發生效力,一般不會產生爭議??陬^形式的保密規定容易發生爭議,且往往難以舉證,屆時企業應當尋找2個以上相關證人,如企業高管、技術主管、銷售主管、技術工人、銷售人員等來予以證明。

(二)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或稱保密合同,是指企業與相關人員或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或個人所簽訂的就其所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的約定。按照簽約相對方主體的不同,保密協議通常分為兩類:

1、企業與自身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員工在工作中往往容易接觸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對企業來說相當重要??梢詫⑵髽I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細分為三個階段:

1)員工人職時,企業與之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設置保密條款或單獨與其簽訂保密合同;

2)員工任職期間,企業與員工就某個項目或某個階段簽訂的保密協議;

3)員工離職時,企業與其簽訂的離職保密協議,要求其離職后在一定期限內對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2、企業與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保密協議。企業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在洽談或合作的過程中,為避免商業秘密被公開就有必要與其簽訂保密協議,這樣就可有效地避免企業商業秘密被擅自泄露。對有些以考察、參觀為名,企圖竊取企業商業秘密的單位或個人應特別加以約束和防范。

保密協議可分為明示保密協議和默示保密協議兩種。明示保密協議,是指企業與對方共同起草所簽訂的保密協議,是雙方意思明確的表示。默示保密協議,是指企業在與對方接觸或向對方提供材料時提出保密要求或在材料上標示對方負有保密義務,若對方無異議即是承諾,兩者便形成了默示保密協議。對特定第三人來說,即使沒有保密約定,但特定第三人也有默示保密義務,如鑒定人、加工承攬方等。

(三)物理保密措施

物理保密措施,是指對商業秘密采取的限制他人非法接觸或傳播的措施。物理保密措施通常有以下幾種:

1、在商業秘密載體上明確標明“保密”、“受控”字樣,或相應的密級,以限制沒有權限或超越權限的人員非法接觸該商業秘密;

2、對于信息載體采取加鎖或設置密碼等形式來控制商業秘密;

3、設置專門的保密機構或專職保密員,統一對企業商業秘密進行保密管理;

4、涉及商業秘密的車間、廠房、檔案室、資料室等處應處于封閉狀態,并設置門禁或門衛,以限制無關人員擅自進入。如確系工作需要,則應經過報批程序,并核發出入證,必要時由相關人員全程陪同;

5、在區域應設置攝像頭等監控設備,并規定凡進入區域的員工或外來人員均不得攜帶攝像機、照相機、錄音設備、u盤和移動硬盤等拍錄存儲設備;

6、對工藝、配方類的產品,可在各道程序、各個環節以及各組份設置專門的工作人員,以使每個工作人員均不能掌握完整的工藝和配方。

篇8

誤區一:將“競業限制”等同于“競業禁止”

[案例]

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專門負責主管技術開發工作。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與宋某所在單位有競爭的另一軟件開發公司有意高薪聘請宋某出任項目主管。勞動合同到期后,宋某遂與原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該高新技術公司拒絕了宋某的要求,宋某認為原單位無權干涉其自由擇業權,于是到另一家軟件開發公司上班。該公司以宋某充分了解和掌握其公司全部產品、技術及相關的一切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判令宋某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履行競業禁止義務2年。宋某則抗辯稱自己未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其擇業不應受到限制。

[風險提示]

本案的焦點在于,競業限制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競業禁止是企業為了保證企業營業上的利益和競爭優勢,而對前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秳趧雍贤ā返?3條第2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由此可見,競業限制是約定業務,而非法定義務,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事先沒有約定競業限制事項,用人單位則無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該義務。

案例中,若該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要求宋某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仍無法獲得支持?!豆痉ā返?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這一規定其實不是競業限制,而是競業禁止。競業禁止,是法定的,但主要是針對公司現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用來規范離職后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就需要用人單位與其根據《勞動合同法》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通過約定來規范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

綜上,上述案例中,該公司混淆了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概念,將競業限制看作法定的義務,要求法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判令宋某履行競業限止義務,是無法獲得法院支持的。

[風險控制]

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而非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要想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要求員工(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后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必須事先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

誤區二:脫密期與競業限制并用

[案例]

小張畢業以后,與一家公司簽訂了4年期勞動合同,同時還簽訂了一份“保密協議”。在協議中雙方約定了有關競業限制的條款,規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給予小張一定的經濟補償,小張須在3年內不能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合同履行了兩年,小張感覺到公司不再適合自己發展,于是提前30天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總經理認為,小張的工作部門由于市場競爭太激烈,為了不使商業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個月通知企業,好讓公司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F在小張提出解除合同時間太倉促,所以公司不同意他解除合同。小張遂將公司告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

[風險提示]

對用人單位來說,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是保護本單位商業秘密、避免遭受不正當競爭的一種手段。對于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來說,還有一種措施,即上述案例中該企業提到的“脫密期”。在1996年,勞動部曾的《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這個被視為“脫密期”規定(有的學者也稱之為“提前通知期”)。根據此規定,和用人單位訂立了脫密期協議的員工,應當遵守脫密期的約定,脫密期不超過六個月。當然,脫密期的運用也應基于雙方事先的約定。

由于競業限制與脫密期都是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那么兩者的關系該如何,兩者能否并用呢?一般認為,用人單位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對同一個勞動者并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里也有明確的規定,脫密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只能選擇適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綜上,上述案例中,該公司并沒有和小張協商簽訂脫密期協議,所以不能要求小張履行脫密期相關義務。此外,由于公司已經和小張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因此也不可能同時要求小張再訂立一份脫密期協議。

[風險控制]

脫密期與競業限制,都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究竟用哪一種,用人單位要權衡利弊得失。因為兩者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首先,脫密期針對的是在職的員工,競業限制是針對離職后的員工。其次,脫密期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2年。第三,脫密期保護商業秘密的主要內容是在脫密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為勞動者調崗,避免其再接觸到相關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的主要內容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限內到同行或相似行業就業。最后,脫密期內用人單位不需要額外支付費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費用。

通過分析兩者的主要區別,可以看出,一些技術革新較快的企業,可以考慮選擇適用脫密期協議,從而避免補償金的支付。而對于技術更新比較慢的企業來說,脫密期的作用不大,因為6個月之內很難實現脫密的效果。

誤區三:不簽競業限制協議就不辦理離職手續

[案例]

某廣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與葉某、李某等人建立勞動關系,訂立了勞動合同,合同中寫明了葉某、李某等人職位為業務員,負責為公司聯絡廣告業務、禮儀策劃業務的客戶。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葉某與李某成為了公司業務主管,公司總經理為了對老員工表示感謝以及鼓勵員工更積極地工作,采取了季度發獎、年終分紅等方式予以獎勵。不料,葉某、李某在續訂的第二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前一個月,提出了不再繼續在本公司工作,總經理意識到他們要圖謀另立門戶,因此,想到了要保護自己的客戶資源,要求葉某、李某和本公司訂立一份保密協議,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防止其離職后從事和本公司一樣的廣告策劃工作。但是,葉某和李某已做好自立門戶的打算,于是拒絕了簽訂保密協議的要求。公司見他們堅決要搶走自己的客戶,更感到簽訂保密協議的重要性,便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要挾。葉某和李某交涉未果,遂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了舉報。

[風險提示]

前文已經明確,“競業限制”是一項約定義務,而不是法定義務。因此,限制條款或協議的簽訂,必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如果員工不同意簽訂保密協議,則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強制員工簽訂。所以,上述案例中,該公司以葉某、劉某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為由拒絕為他們辦理離職手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秳趧雍贤ā访鞔_規定,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當然,員工不同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并不意味著員工可以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手段有很多種,一旦用人單位的信息被認定為商業秘密,就屬于用人單位的財產,任何人都無權侵犯。因此,即便員工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員工仍有保守本企業商業秘密的默示義務。當然,為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核心員工還是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比較好。

[風險控制]

既然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那么該義務的履行就要以雙方的協議為前提。上述案例說明了這樣一個問題,即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時機問題。競業限制協議可以在員工入職時簽訂,可以在員工在職期間簽訂,也可以在員工離職時簽訂。但從方便操作和保險的角度講,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的最佳時機乃是員工入職之時。

誤區四:將“保密津貼”等同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案例]

某軟件公司和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擔任技術員一職,合同期限是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底。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競業限制”事項作了專門的規定,除支付陳某每月的“保密津貼”外,還規定陳某離開原單位后三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工作,陳某對此無異議。從2008年7月起,公司就在陳某的工資中加入1000元的“保密津貼”,一直到2010年12月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不久,陳某就到了另一家公司工作,而這家公司生產的產品與原公司生產的產品基本相同。陳某原單位知道此事后,認為陳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呢,要求返還已支付的保密津貼。陳某未與同意,于是公司將陳某告上仲裁庭。仲裁委裁決,對公司要求返還已支付的“保密津貼”的請求不予支持。

[風險提示]

本案的焦點是用人單位在陳某在職期間支付的“保密津貼”能否被認定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誤用這兩個概念的情形比較多。其實,這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具體而言有以下三點不同:

首先,作用不同。保密津貼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而給勞動者的津貼;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補償。簡言之,競業限制義務比保密義務要高,即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在保密的同時還不能從事與用人單位相競爭的業務。

其次,強制程度不同。保密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忠誠義務的自動延伸,是任何知道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之法定義務,因此保密費可發可不發,即便用人單位不支付保密費,知道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同樣具有保密義務。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則不同,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必須發放的。因為,競業限制是對員工離職后一定時間內重新擇業的限制,無論從公平角度還是從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三,支付時間不同。如同上述案例,在實踐中,裁判部門一般認為保密津貼是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應在勞動者離職后支付給勞動者的。因此,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保密津貼并不能代替離職后應當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需要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必須在勞動者離職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第四,對應義務不同。用人單位支付“保密津貼”的,并不能讓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即便員工侵犯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只能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與競業限制補償金相對應,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約定的違約金。

綜上,上述案例中公司敗訴的理由是顯然易見的,該公司在陳某在職期間每月支付的“保密津貼”并不能等同于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該公司在陳某離職后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陳某沒有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公司無權向陳某主張違約金。

[風險控制]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保密費與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存在很大區別,如果用人單位誤用這兩個概念,不但達不到相應的目的,還會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即使簽訂了保密協議,企業也沒有支付保密津貼的義務,企業應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約定支付保密津貼的條款。但是,如果保密協議里有競業限制條款,并且需要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已經支付“保密津貼”為理由而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了。

誤區五:用人單位有隨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權利

[案例]

金先生在某公司擔任技術部門主管,從事產品開發工作,并訂有5年期勞動合同。工作中,金先生與其主管部門的幾名技術人員一起開發新產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了保證新產品的順利開發,公司要求與金先生等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協議約定:參與產品研制開發的員工對產品研制過程和結果予以保密,不管以何原因離開公司,則在1年之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工作,否則將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作為補償,公司將按金先生等員工的守約情況給予經濟補償費。金先生及其部門員工對協議內容沒有異議,雙方于是簽訂保密協議。

不久,金先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終止后,金先生離開了公司,考慮到曾經與原公司有過一個“在1年內不得前往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單位工作”的協議,因此,半年過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個比較滿意的工作。為了維持生計,金先生多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公司最后表示:因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經濟補償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競業限制的協議,可以盡管去找合適的工作。金先生認為公司應在合同終止時即告知不必遵守協議,現在告知則應賠償自己半年來的經濟損失。在進一步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金先生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原公司賠償半年來的經濟損失。

[風險提示]

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后,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金先生與該公司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的競業限制協議,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履行協議。根據《合同法》對于債務履行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本案中公司未履行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債務的,金先生可以要求其按照自己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合理的經濟補償費。

需要指出的是,競業限制協議的目的在于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因此,有的地方規定賦予用人單位特別的解除權,比如上海的地方規定中就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條文,根據這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放棄要求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協議,即雙方不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但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履行了通知義務再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員工也無權要求繼續履行,但是,對于員工已經履行了的期限,用人單位必須按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無論從一般的理論分析,還是從地方性立法的實踐來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若不再需要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否則,極易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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