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4: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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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東勝區吉勞慶北路14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王成
勞動者( 乙方) 性別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甲方與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條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的,則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屆滿之日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班________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
長辦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將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做入乙方的工資,由乙方自己負責交納。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支付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十、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一、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爾多斯市佳泰和物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無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合同:出現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只規定優先留用;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論文關鍵詞 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足 完善
一、《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及改進
我國《勞動法》確立了以固定期限合同為主的用工制度,這種短期化的勞動合同存在著很多問題。新的《勞動合同法》就是在這個背景下進行的修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得以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對于緩解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有重要意義。
(一)概念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第14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边@就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沒有終止時間,也不是所謂的終身制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合同何時終止。
終身制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特定的用工方式,也就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的用工方式。終身制隨著政企分離,計劃經濟被市場經濟所取代,在市場化的勞動關系已經不存在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不明確具體終止合同時間、建立一種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的合同形式。
(二)簽訂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既包括有強制性的規定也包括有任意性的規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但若存在以下情況,勞動者主動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不存在需解除合同情形的。此外,該條還規定了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這樣規定,相比較《勞動法》中的規定,制度設計上,有以下改進。一是在簽訂程序上,勞動者選擇的自主性得以加強。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勞動者之所以難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由于《勞動法》中規定需“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取消了需要用人單位認可的條款,規定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決定權由勞動者自己行使。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勞動者一旦選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否則將承擔一定責任。二是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進行了限定。《勞動法》沒有限定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次數,因此,很多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者超過其黃金年齡后,便終止了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基于上述原因,《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只能為2次,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對事實勞動關系進行了定性,超過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訂立。
(三)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對用人單位違法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后果作出了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予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痹撘幎ù蟠蟮奶岣吡擞萌藛挝贿`反法律,不予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有利于推進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通常情況下人們會覺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使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增加。但事實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會使員工對企業有依賴感,有助于培養員工的忠誠度。同時,相比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倒會降低企業成本。因為,用人單位如果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只要合同期滿不續簽,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補償問題
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僅在解除合同時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用人單位為避免解除期限較長合同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往往選擇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合同?!秳趧雍贤ā返?6條增加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由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足
有目共睹,《勞動合同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的規定相比較之前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新的法規仍然存在著一定問題,致使部分用人單位來規避法律規定。
(一)“連續”及“十年”詞義不夠清晰準確
無固定期限合同規定中出現了兩個“連續”,一是連續工作滿十年,二是連續訂立兩次無固定期限合同?!斑B續”究竟應該如何界定?中間隔開一段時間是否為連續?“十年”的含義也不明確,是應當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計算?此外,“十年”長度的規定也是源自于勞動法,這樣未免過長,與合同期限的其他規定不相適應。2007年的“華為事件”—讓工作滿8年的員工主動辦理辭職手續,然后再與其中的部分人員簽訂1-3年的勞動合同,工齡重新計算。華為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在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二)對于固定期限合同的年限沒有要求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短期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這些特點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職業不穩定,權利易被侵犯?!秳趧雍贤ā穼o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初衷是想建立較為長期穩定的勞資關系,更好的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雖然對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數進行了限制,但是并沒有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長度。用人單位對于技能較高和貢獻較為突出的勞動者,
(三)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過嚴
《勞動合同法》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條件相同。我們知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穩定性,這樣可以增加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歸屬感。但同時,這種安逸可能會使勞動者喪失進取的動力,不能有效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勞動效率降低。部分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缺乏學習和接受新知識的動力,致使自身知識與技能可能滯后于企業的發展。,勞動者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之情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就能一直延續。這對于企業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四)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程序沒有做出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符合條件,卻因為對法律規定不夠了解而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的責任是否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呢?訂立程序沒有在勞動合同法中得以體現,尤其是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將使得落實難度加大。
三、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措施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的用工制度,目的就是解決勞動者就業不穩定以及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然而從目前的現狀來看,現行制度似乎并未取得顯著成效,反而存在加重勞動關系短期化的可能。現從以下幾個方面探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完善:
(一)明確“連續”和“十年”等詞的準確概念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簽訂次數和中斷時間逃避“連續”規定,針對該做法,可以在立法上明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年,如果在一年內間斷用工的視為連續用工,以此堵塞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漏洞?!秳趧雍贤▽嵤l例》對“十年”計算的規定較為明晰,即十年應從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算,且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安排在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下的工作時間應當累計計算。
(二)適當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適用范圍的規定是為了明確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管理的需要,自愿和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是對社會法理念的突破,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自由追求利益的需求,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承擔一定的作用。但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短期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這些特點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職業不穩定,權利易被侵犯。因此,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合同期限、重復簽訂的次數、簽訂程序、簽訂條件等。
(三)適當放寬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能起到穩定勞動關系的作用,但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兼顧效率,不能影響到市場的活力。公平兼顧效率,既要傾斜保護勞動者同時也要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同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花費的成本上,沒有任何區別。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更樂意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對于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可給予適當的放寬,使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本得以降低,建立一種有效的誘導機制,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更樂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使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的程序更加規范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們大家都很熟悉,在九十年代中末期國有企業改制時,國有企業的職工大多數都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就由“國家干部變成了企業的員工”。當時依據的是《勞動法》,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等都由《勞動法》約定。而隨著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我們將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 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雖然是名稱相同,即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兩部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等規定的內容是不同的?!秳趧雍贤ā穼Α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修正和完善。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更注重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別是對工齡較長勞動者的傾斜性保護。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無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退出工作崗位或發生意外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時為止。值得注意的是,從字面上理解,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這樣的合同比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不穩定。另一種是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比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穩定,沒有特殊原因不能解除合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二種含義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僅約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除發生特定事由,該勞動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續到勞動者年屆退休時為止。當然,如果有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發生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終止。 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我們一般理解為勞動者工作到退休時為止。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更為有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以后,勞動關系就自然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到期問題,除非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達成合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夠保持較為穩定的勞動關系。所以,要穩定一個社會的勞動關系,緩和勞資矛盾,就要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對象,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運用,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地位?!秳趧雍贤ā返念C布和實施就體現了這一精神。
二、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范圍,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同時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自主選擇權。讓我們比較一下:
(一)、 《勞動法》
《勞動法》僅規定了一種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法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秳趧臃ā返?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2.當事人雙方均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勞動合同就要終止。
3.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這三個條件中,往往無法同時滿足,主要是第二個條件無法滿足。在現實勞動關系中,往往是勞動者要求續簽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就要終止。勞動者或者另謀出路,或者就失業??梢姡ǘǖ倪@三個條件無法同時滿足,勞動者不僅無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盡管“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 勞動者已經把黃金年齡奉獻給了用人單位, 勞動者也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但最終的結果還是逃避不了另謀出路、或者成為失業者的命運。在實際的勞動用工中,用人單位往往是利用這一條款,來“消費了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讓年青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再終止勞動合同。工作了10年的勞動者可能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新的用人單位可能與原來的用人單位一樣,讓中年的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再終止勞動合同。而這時,勞動者已經工作了20年,已經是中年了,再找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只有下崗在家了。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都是合法的,它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下崗也是合法的,但勞動者處于明顯的弱勢。正因為這樣,當今的中國社會有大量的中年人下崗??梢姡鼘е碌暮蠊蠂乐氐模河萌藛挝缓戏ǖ亍跋M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段”,制造了大量的中年人下崗,造成了整個社會勞動關系的不穩定,加激了社會的矛盾。而這一狀況將會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的得到改變。
(二)《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必須簽訂(即法定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4種。
第一種情形: 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就是違法的,要負法律的責任。這四個條件分別是:
1.時間點條件: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企業工齡條件:勞動者已經在該用人單位工齡滿十年以上;
3.工作狀態條件:連續不間斷工作;
4.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無關;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形: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時間點條件:用人單位或者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二者發生一種情況即可;
2.企業工齡條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滿十年;
3.年齡條件: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
4.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無關;第二種情況是:或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種情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形中,只要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時間點條件:前一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2.已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次數條件: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的主觀條件:第一種情況是: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勞動者是否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無關;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其他條件: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一條規款,主要是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但反復訂立短期的勞動合同甚至是勞動合同一年一簽,惡意制造勞動合同的短期化,消耗勞動者的黃金年齡,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按照本條的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注意:本條規定的連續兩次續訂勞動合同,應從《勞動合同法》行后開始計算,之前無論勞動合同已連續續訂幾次都不計算在內。)
第四種情形:用人單位用工后,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已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時,為了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本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就嚴格限制了用人單位意圖以事實勞動關系不規范用工,可以理解為這是對用人單位逾期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措施。
關鍵詞:用人單位;勞動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用
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責任;明確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的規定,同時,也完善了違約的一些規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和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資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可見,這是一部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權益的新法。但是,在新法頒布后的幾個月里,就出現了“華為辭職”事件和沃爾瑪裁員事件等大型企業集體解雇員工的情形,顯現了用人單位沒有正確解讀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條款帶給其和勞動者的困惑,特別是對新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要正確地運用新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作者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義
近年來,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嚴重,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簽訂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應盡的職責。在現實中,企業與勞動者一年一簽的情況較為普遍,甚至有的一年要簽多次,勞動者在企業的工作缺乏安全感、歸屬感和穩定感,使得勞動關系不穩定,在整個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很難和諧。
為了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新法中規定的這項制度能夠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較穩定長期的勞動關系,保證勞動者職業穩定,保證用人單位的用人規劃預期和連續性,是一項雙贏的法律制度。從勞動者的角度而言,企業與本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使勞動者產生較強的歸屬感,勞動者不需要擔心自己的“黃金年齡段”結束之后,被用人單位辭退。使得勞動者將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如何為單位更好地工作、創收,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對用人單位來說,有一群穩定的、享有較高專業技能的勞動者愿意為之連續工作,這對它來說無疑是企業存續及發展的最大力量,對一家企業而言應該是極其有利的。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還具有保障社會政治經濟秩序良好運行的價值。通過規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減少糾紛,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
2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提出了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即:(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滿了一定的年限,是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就在勞動者手中了,以上三種情形,如果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就只能與之訂立,沒有任何余地。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滿一年,但這家企業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視為兩者之間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影響
法律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華為事件、沃爾瑪事件就紛紛上演了,許多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將社會退回到無異于“固定工”和吃大鍋飯的年代,覺得若干年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成為用人的常態,將出現用人單位用人“能進不能出”、或 “能進難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況。甚至有呼聲要將新法中的這一規定廢除。顯然這是對新法中規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一定的誤解,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說企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之解除合同了,法律明確規定了連續與企業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十九種情形的,才能要求與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完全有對勞動者的一個審核、考核的權利,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時,像華為、沃爾瑪等企業會在新法實施前出現集體裁員的事件,完全是因為企業沒有完全領會新法的涵義,新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也就是說新法明確規定了在該法施行后再次續訂( 簽訂) 勞動合同才作為計算第一次勞動合同訂立時間, 即《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才符合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絲毫沒有加重企業現有的責任,僅僅是表現在要穩定勞動關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終止有一個補償,無固定期限合同終止之后沒有補償,這對于企業來說反擊是降低成本。
對勞動者而言,也要明確一點,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等于握住了一個鐵飯碗,如果在企業里不好好表現,如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法規規定的10多種情況的,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也有可以被終止。勞動者應該明白,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絕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看,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無根本區別。
可見,《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對于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而言,都是一項有利于雙贏的措施,有利于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勞動積極性,可以促進企業的長足進步??梢詮谋举|上改變之前不正當、不規范的用工行為,將勞動者應享受的權益充分落實。
參考文獻
甲 方:____
乙 方: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
注冊地址 :____
經營地址 :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 性別 :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 年__月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
戶口所在地:____?。ㄊ校___區(縣)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__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元或按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
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乙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______性別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戶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