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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為探討護士的心理素質在臨床靜脈穿刺中的重要性,總結分析操作中護士的成功或失敗原因,找出應對措施。結果發(fā)現(xiàn),提高護士自身的心理素質后,靜脈穿刺的成功率也隨之提高。
關鍵詞 穿刺 成功率 心理素質
關鍵詞 穿刺 成功率 心理素質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34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5.334
臨床靜脈穿刺是最常見最基礎的護理操作技術,雖然平凡但位置非常重要。一些護理領導,包括社會輿論總強調護士手法加強、技巧提高,但忽視了護士心理素質對靜脈穿刺成功與否的影響。護士只有具備良好心理素質和配合熟練操作技巧,才是靜脈注射穿刺成功的關鍵。
臨床靜脈穿刺是最常見最基礎的護理操作技術,雖然平凡但位置非常重要。一些護理領導,包括社會輿論總強調護士手法加強、技巧提高,但忽視了護士心理素質對靜脈穿刺成功與否的影響。護士只有具備良好心理素質和配合熟練操作技巧,才是靜脈注射穿刺成功的關鍵。
臨床資料
臨床資料
2009年12月~2010年8月對我科12名護士調查,每天靜脈輸液30例左右,其中,男性平均每天20例左右,女性10例左右。年齡12~84歲,治療時間7~15天,護士每人每天靜脈4~6次。護士心理素質加強訓練后,成功率提高20%左右。
2009年12月~2010年8月對我科12名護士調查,每天靜脈輸液30例左右,其中,男性平均每天20例左右,女性10例左右。年齡12~84歲,治療時間7~15天,護士每人每天靜脈4~6次。護士心理素質加強訓練后,成功率提高20%左右。
影響因素
影響因素
環(huán)境因素:家屬喧鬧,室內昏暗燈光,空氣中氣味混雜等不利因素對護士的情緒都會造成的不好影響。因此順利地完成靜脈穿刺,減少或避免靜脈穿刺的失敗,減輕患者的痛苦及血管的損傷,要有安靜的環(huán)境,保持光線的明亮,使護士不受到環(huán)境的影響。
環(huán)境因素:家屬喧鬧,室內昏暗燈光,空氣中氣味混雜等不利因素對護士的情緒都會造成的不好影響。因此順利地完成靜脈穿刺,減少或避免靜脈穿刺的失敗,減輕患者的痛苦及血管的損傷,要有安靜的環(huán)境,保持光線的明亮,使護士不受到環(huán)境的影響。
患者因素:①患者的身份和個體差異:患者由于是護士熟悉的人或是領導,還有年齡、性別、體質、胖瘦不同等,患者粗暴的行為語言等都可以導致護士心理的變化,有時是靜脈穿刺失敗的原因。就小兒而言,家長平時對孩子的呵護和關愛,來到醫(yī)院就變成對醫(yī)護人員醫(yī)療和操作技術的苛刻要求和百般挑剔[1],護士必須仔細觀察,選擇靜脈的位置粗細、深淺、彎直特點,工作中不斷總結,尤其是當一針穿刺未成功時,面對家屬的質疑,我們要用心理學知識來調解自我表現(xiàn),穿刺時避免干擾。穿刺前適當延長扎止血帶的時間,使用血管顯露方法,充分暴露血管,靜脈穿刺時放慢穿刺速度,將會提高穿刺成功率[2]。靜脈穿刺的失敗會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甚至會失去搶救生命的良機和造成醫(yī)患之間的矛盾。②條件因素:患者長期輸入刺激性強的藥物,容易引起血管硬化,不易穿刺,藥液輸入后局部組織引起靜脈炎,彈性減低或消失,藥物刺激發(fā)生血管痙攣,另外注射用品劣質,如帶鉤針頭、活塞不嚴實、針尖鈍平、輸液管漏氣,調節(jié)器不好使等都會給護士穿刺帶來影響,造成負面的心理負擔,所以護士在穿刺前仔細檢查,不得有半點馬虎。另外靜脈穿刺時增大輸液管道的負壓,護士一旦穿刺針頭進入血管時,血液即迅速流進針管內,提高靜脈穿刺的成功率,減少血管反復穿刺造成的機械性損傷,一次穿刺成功率高,避免失誤造成患者反復穿刺的痛苦。
患者因素:①患者的身份和個體差異:患者由于是護士熟悉的人或是領導,還有年齡、性別、體質、胖瘦不同等,患者粗暴的行為語言等都可以導致護士心理的變化,有時是靜脈穿刺失敗的原因。就小兒而言,家長平時對孩子的呵護和關愛,來到醫(yī)院就變成對醫(yī)護人員醫(yī)療和操作技術的苛刻要求和百般挑剔[1],護士必須仔細觀察,選擇靜脈的位置粗細、深淺、彎直特點,工作中不斷總結,尤其是當一針穿刺未成功時,面對家屬的質疑,我們要用心理學知識來調解自我表現(xiàn),穿刺時避免干擾。穿刺前適當延長扎止血帶的時間,使用血管顯露方法,充分暴露血管,靜脈穿刺時放慢穿刺速度,將會提高穿刺成功率[2]。靜脈穿刺的失敗會給患者造成一定痛苦,甚至會失去搶救生命的良機和造成醫(yī)患之間的矛盾。②條件因素:患者長期輸入刺激性強的藥物,容易引起血管硬化,不易穿刺,藥液輸入后局部組織引起靜脈炎,彈性減低或消失,藥物刺激發(fā)生血管痙攣,另外注射用品劣質,如帶鉤針頭、活塞不嚴實、針尖鈍平、輸液管漏氣,調節(jié)器不好使等都會給護士穿刺帶來影響,造成負面的心理負擔,所以護士在穿刺前仔細檢查,不得有半點馬虎。另外靜脈穿刺時增大輸液管道的負壓,護士一旦穿刺針頭進入血管時,血液即迅速流進針管內,提高靜脈穿刺的成功率,減少血管反復穿刺造成的機械性損傷,一次穿刺成功率高,避免失誤造成患者反復穿刺的痛苦。
護士因素:
護士因素:
⑴心理素質:①個性特征和認知:護士都有不同的處理事情方法和工作中心理活動特點,護士溝通能力與自身素質、氣質與性格等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護理工作,護士心理狀態(tài)好,行為積極,使護士靜脈穿刺中成功幾率高,患者的滿意度也隨之提高。例如:小孩、年老、偏瘦的患者血管的特點是滑、脆,如果護士只看到表象,有為難情緒,就難做到穿刺一針見血。年輕護士遇事穿刺成敗往往取決于穿刺環(huán)境變化較多,那么護士在操作時若遇到突發(fā)事件,則成敗就不太確定,比如我們隨機抽查情況中,特別是在上級考核過程中,護理操作當眾表演考核時或遇到緊張搶救,年輕護士就會情緒變得不安緊張,表現(xiàn)心慌意亂,心跳加快,甚至平時特別容易的靜脈穿刺也會屢次失敗。另外作為護士不論患者的靜脈粗細都要有一個認真觀察、認知的過程,積極主動去面對,做好患者的心理護理指導,盡量得到患者和家屬的理解,從快樂的事物中找到突破點,提高遇事與人相處的能力。掌握各種不同年齡階段的注射特點方法,護士必須根據(jù)自己經(jīng)驗選擇靜脈特點注射,認知與評價客觀存在的角度,處理方式方法,提高靜脈穿刺的成功率。因此護士行為外顯個性積極主動,注射時心理狀態(tài)良好,真正關心患者,護理的水平就會起到促進作用,反之必然就會弱化。②情緒因素:首先護士作為社會中的一員,都存在不同的社會壓力,操作前有時容易帶有負面消極的情緒,情緒波動常常影響著護理活動,影響護士穿刺成功率。隨著我們工作經(jīng)驗和心理控制情緒的提高,一次成功完成靜脈穿刺的就會大大提高。年輕的護士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喜怒哀樂表現(xiàn)的明顯,在突況下容易產(chǎn)生緊張易怒等不良情緒。所以積極樂觀能夠塑造護士良好形象,人性化的服務能夠減少患者的恐懼心理。
⑴心理素質:①個性特征和認知:護士都有不同的處理事情方法和工作中心理活動特點,護士溝通能力與自身素質、氣質與性格等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護理工作,護士心理狀態(tài)好,行為積極,使護士靜脈穿刺中成功幾率高,患者的滿意度也隨之提高。例如:小孩、年老、偏瘦的患者血管的特點是滑、脆,如果護士只看到表象,有為難情緒,就難做到穿刺一針見血。年輕護士遇事穿刺成敗往往取決于穿刺環(huán)境變化較多,那么護士在操作時若遇到突發(fā)事件,則成敗就不太確定,比如我們隨機抽查情況中,特別是在上級考核過程中,護理操作當眾表演考核時或遇到緊張搶救,年輕護士就會情緒變得不安緊張,表現(xiàn)心慌意亂,心跳加快,甚至平時特別容易的靜脈穿刺也會屢次失敗。另外作為護士不論患者的靜脈粗細都要有一個認真觀察、認知的過程,積極主動去面對,做好患者的心理護理指導,盡量得到患者和家屬的理解,從快樂的事物中找到突破點,提高遇事與人相處的能力。掌握各種不同年齡階段的注射特點方法,護士必須根據(jù)自己經(jīng)驗選擇靜脈特點注射,認知與評價客觀存在的角度,處理方式方法,提高靜脈穿刺的成功率。因此護士行為外顯個性積極主動,注射時心理狀態(tài)良好,真正關心患者,護理的水平就會起到促進作用,反之必然就會弱化。②情緒因素:首先護士作為社會中的一員,都存在不同的社會壓力,操作前有時容易帶有負面消極的情緒,情緒波動常常影響著護理活動,影響護士穿刺成功率。隨著我們工作經(jīng)驗和心理控制情緒的提高,一次成功完成靜脈穿刺的就會大大提高。年輕的護士情緒控制能力較差,喜怒哀樂表現(xiàn)的明顯,在突況下容易產(chǎn)生緊張易怒等不良情緒。所以積極樂觀能夠塑造護士良好形象,人性化的服務能夠減少患者的恐懼心理。
⑵身體因素:神圣的護理工作是特殊職業(yè),護士上班無論白天黑夜,尤其是女性在經(jīng)期前后心理狀態(tài)極不穩(wěn)定,三班倒黑白不分導致身體和心理上的不適,心態(tài)變化都會較大,護士經(jīng)常表現(xiàn)有時情緒冷漠,易怒,焦慮不安,應激能力下降等,身體這些不利因素都會影響工作中靜脈穿刺的成功率,合理安排作息時間,調整心態(tài)積極面對護理操作。
⑵身體因素:神圣的護理工作是特殊職業(yè),護士上班無論白天黑夜,尤其是女性在經(jīng)期前后心理狀態(tài)極不穩(wěn)定,三班倒黑白不分導致身體和心理上的不適,心態(tài)變化都會較大,護士經(jīng)常表現(xiàn)有時情緒冷漠,易怒,焦慮不安,應激能力下降等,身體這些不利因素都會影響工作中靜脈穿刺的成功率,合理安排作息時間,調整心態(tài)積極面對護理操作。
⑶護理職業(yè)道德:作為一名護士,要具備一顆為病人服務的善心,關心愛護弱者,只有自己熱愛我們的護理事業(yè),日常工作中做到盡心盡責,加大心理素質的培養(yǎng),平等對待患者,不斷提高自身心理控制能力,不把情緒帶到工作中,才能提高靜脈穿刺的成功率,讓患者滿意。
⑶護理職業(yè)道德:作為一名護士,要具備一顆為病人服務的善心,關心愛護弱者,只有自己熱愛我們的護理事業(yè),日常工作中做到盡心盡責,加大心理素質的培養(yǎng),平等對待患者,不斷提高自身心理控制能力,不把情緒帶到工作中,才能提高靜脈穿刺的成功率,讓患者滿意。
討 論
討 論
護士在日常繁瑣的護理過程中,不但要學習護理的理論知識,練習精湛的技術外,還必須要扎扎實實培養(yǎng)良好的心理素質。在臨床操作過程中,護理服務照顧的對象是人,護士應根據(jù)不同年齡,不同疾病患者的特點和具體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個性化有效的溝通方法,工作中不斷地提升、歷練是最好的成長催化劑,始終努力調整自己的心理狀態(tài)。探討護士心理素質與靜脈穿刺成功率,是護理者努力學習研究的方向,我科特別是年輕護士通過學習后成功率得到提高,護士在工作中能夠穩(wěn)重自信,遇到突發(fā)事件先穩(wěn)住自己,有效地提高了靜脈穿刺的成功率,使自己護理工作做得更出色,患者的滿意率提高了20%,姐妹們都能夠在平凡的護理工作中突出自己的精彩。
護士在日常繁瑣的護理過程中,不但要學習護理的理論知識,練習精湛的技術外,還必須要扎扎實實培養(yǎng)良好的心理素質。在臨床操作過程中,護理服務照顧的對象是人,護士應根據(jù)不同年齡,不同疾病患者的特點和具體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個性化有效的溝通方法,工作中不斷地提升、歷練是最好的成長催化劑,始終努力調整自己的心理狀態(tài)。探討護士心理素質與靜脈穿刺成功率,是護理者努力學習研究的方向,我科特別是年輕護士通過學習后成功率得到提高,護士在工作中能夠穩(wěn)重自信,遇到突發(fā)事件先穩(wěn)住自己,有效地提高了靜脈穿刺的成功率,使自己護理工作做得更出色,患者的滿意率提高了20%,姐妹們都能夠在平凡的護理工作中突出自己的精彩。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 高維波,屈瑞霞.提高小兒靜脈穿刺成功率的體會.齊魯護理雜志,2005,11(5):459-460.
1 高維波,屈瑞霞.提高小兒靜脈穿刺成功率的體會.齊魯護理雜志,2005,11(5):459-460.
2 張小群,范麗風.淺靜脈顯露方法和穿刺速度對成功穿刺的影響.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4,20(1):3.
關鍵詞:法律信仰 法律世俗化 制度修辭
中圖分類號:DFO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330(2016)06-0028-13
法律作為制度修辭,如何能使人們服膺,成為人們交往行為中嚴肅恪守的不二準則?是依賴高壓強制的國家暴力保障,還是依賴自覺自愿地對法律的認可和接受,這誠然是兩條截然有別的途徑。或云法律“是‘理’與‘力’的結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山因之,不能將兩者在法律運行中的功能生硬割裂,而應聯(lián)系起來予以考察。誠然,這是一種不錯的解釋,但學術研究的基本方法和使命在于分析,而不在于缺乏分析的一般辯證。毫無疑問,通過持久的強制和人們對強制的逐漸接受,也會支持法律作為人們交往行為規(guī)范的準則,但這畢竟與人們心悅誠服地接受法律的調整相比,成本之高可以想見。故培育法律信仰以事半功倍地實現(xiàn)法治秩序,在法律運行中的地位便彌足重要。而法律信仰無論自精神視角,還是從制度視角,都是一個富有明顯修辭性的概念,因此,在人們對法律信仰理論疑慮尚存的情形下,如何看待對法律信仰論的批判?如何理解法律作為信仰的對象?筆者認為,制度修辭理論不失為一個獨特的思考視角。筆者即以闡述這些問題為宗旨,強調法律、法治本身是種信仰的事業(yè)。
一、法律能否被信仰
自從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被翻譯成中文出版以來,在我國有關法律信仰的研究和論述不絕如縷,其原因或許是在該書中,伯爾曼就法律信仰問題得出了一些堪稱經(jīng)典的名言: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與宗教共享某種要素――儀式、傳統(tǒng)、權威和普遍性。人們的法律情感賴此得以培養(yǎng)和外化。否則,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同樣,任何一種宗教內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沒有這些,它就會退化成為私人的狂信。”
然而,眾所周知,伯爾曼所謂的法律信仰,卻是一個對世俗法律缺乏歷史感而深刻反思的結果。在伯爾曼看來,法律一旦隔斷其歷史的臍帶、拋棄其歷史的自然進化邏輯,就意味著法律危機的呈現(xiàn)。因為在他看來,法律是這樣一種存在:“歷史意識是法律的基本基礎”;“……我們的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是在一漫長的歷史發(fā)展進程中逐步獲得其主要意蘊的,而宗教在此進程中一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實際上,法律不斷演進的觀念,它的在許多世代里面有機發(fā)展的觀念,其本身正植根于猶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觀念。此外,在十一世紀以后的西方歷史中,發(fā)展中的法律傳統(tǒng)不時因巨大的革命而中斷。每一次革命都根據(jù)宗教或準宗教的觀念而抨擊先前的法律制度。它們也都漸漸創(chuàng)造了建立在這種觀念上面的新的法律制度。”
與此同時,伯爾曼通過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詳盡考察、比較和歸納,進一步闡釋了法律的此種“歷史意識”和“傳承精神”,從而曾得出了如下一般結論:“……在西方,法律――甚至自教皇革命以來――一直具有一種強勁的歷時……因素,不止如此,它還具有一種強勁的傳統(tǒng)因素。傳統(tǒng)不僅僅是歷史的連續(xù)性。一種傳統(tǒng)是有意識和無意識因素的一種混合……‘傳統(tǒng)是一種社會的可以看得見的一面――制度、遺跡、作品和物,但它尤其是社會的被淹沒了的看不見的一面:信仰、希望、恐懼、壓抑和夢想’。法律通常與可見的一面,與作品相聯(lián)系;但對西方歷史的研究尤其是對它的起源的研究,揭示了它在民眾最深層信仰和情感中的根源。沒有對煉獄的恐懼和對最后審判的希望,西方法律傳統(tǒng)就不會存在。”
然而,不幸的是,在伯爾曼看來,西方的這種法律傳統(tǒng)自從11世紀后期以來,一直處于危機之中。這種危機,到了今天,是一種整體性的危機,也是一種更加深沉的危機:“它不僅是自18世紀已經(jīng)發(fā)展起來的個人主義的危機,或自17世紀發(fā)展起來的自由主義的危機,或自16世紀發(fā)展起來的世俗主義……的危機;而且也是自11世紀后期一直存在至今的整個法律傳統(tǒng)的危機。”
在此意義上,伯爾曼對法律信仰的揭示,一方面說明和猶太教一基督教觀念具有一定同構性的法律信仰傳統(tǒng)在西方世界面臨著整體性危機;另一方面又說明面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整體性危機,重新建立在歷史意識和特定精神傳統(tǒng)基礎上的法律的宗教般信仰的必要。因為“在法律與宗教彼此分離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為僵死的教條,宗教則易于變?yōu)榭裥拧薄?/p>
正是基于伯爾曼的這些論述,在國內有些學者強調法律信仰理論的虛妄以及法律信仰的不可能。對此,筆者將從如下兩方面予以回應:
其一,伯爾曼基于西方法律傳統(tǒng)和歷史意識所給出的法律信仰論,以及在此基礎上對當代西方法律整體性危機的反思,固然為法律信仰給出了一種自圓其說的論說工具,但另一方面,他的理論,并沒有、也不能哦戲律信仰理論的研究。進言之,人類歷史上的法律信仰,未必完全要按照伯爾曼給出的條件而形成。即便被伯爾曼所不斷反思的11世紀后期以來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整體性危機,并沒有完全消弭西方人對法律的信仰,反之,新教倫理、個體主義或主體性精神、自由主義傳統(tǒng)以及法律世俗化傾向,卻在另一視角塑造著人們對法律秩序和主體自由的憧憬、追求以及因此種追求而對法律的皈依。對此,其實在伯爾曼對法律的界定中也不難見端倪。他指出:“朗?L.富勒曾把法律界定為‘使人的行為受規(guī)則約束的事業(yè)’。這個定義適當?shù)貜娬{了法律活動高于法律規(guī)則。但我想通過指出以下一點走得更遠一些:這個事業(yè)的目的不僅僅是公正地制定和適用規(guī)則,而且也包括其他的管理方式,諸如投票選舉、命令、任命官吏和宣布判決等。而且,在法律一詞通常的意義上,它的目的不僅僅在于管理:它是一種促成自愿協(xié)議的事業(yè)……實際運作的法律包括人們的立法、裁決、執(zhí)行、談判和從事其他法律活動。它也是分配權利義務和由此解決沖突和創(chuàng)造合作渠道的一個生活的過程。”
伯爾曼描述的這種法律,正是被他所強調的出現(xiàn)了整體性危機的法律。然而,只要人們不抱偏見,只要我們把關注的目光投向現(xiàn)實的法律領域,那么,經(jīng)由法律權利所調整的自由行為和自由理念以及經(jīng)由義務所調整的秩序行為和秩序理念,已然型塑著人們對法律自覺不自覺的依賴。一方面,這種信仰和依賴,乃是對法律作為人類理性的信仰和皈依。它表明,法律的世俗化雖然逃離了宗教般的神圣之域,但歸人到理性的神圣之域。另一方面,這種依賴往往不僅是人們的理性權衡,而且成為人們交往行為中經(jīng)驗的、“本能的”一部分。換言之,人們所本能地依賴的這種規(guī)則,就其實質而言,并不總是事物規(guī)定的結果,而毋寧是人們因為不同需要、不同價值相互競爭、交涉的結果。自然,當人們把一種價值交涉的結果――一種“虛擬的規(guī)范敘事”當作生活中像空氣、水一樣須臾不可分離的事物對待時,這種對法律的依賴豈止是理性權衡的結果?當人們把自治合作、自由秩序、自主管理、自愿交往等等統(tǒng)統(tǒng)交由一種預設的、虛擬的、修辭性的規(guī)范體系時,這種對法律的情懷,堪稱是一種沒有宗教的規(guī)范信仰――更何況,即使在我們這個時代,法律照例存在著被伯爾曼一再強調的信仰的四要素:儀式、傳統(tǒng)、權威和普遍性。所以,伯爾曼并沒有忘記:“任何一個社會,即便是最文明的社會,也有對超驗價值的信仰,也信奉終極目的和關于神圣事物的共同觀念……”
其二,正因如上理由,即便按照伯爾曼的法律信仰理論,也不排除一個宗教意識或傳統(tǒng)不濃的國家,照例會有對法律的心理依賴,行為堅守的信仰精神。只要人們的交往行為只能被結構在法定的權利義務、自由秩序空間中,進而只要人們依法行為,必然致利益有所得,違法行為,必然致利益有所失,那么,對法律的依賴、堅守、信仰就自不待言。這正如托克維爾所描述的19世紀美國的那種情形一樣:“在美國,幾乎所有的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因此,所有的黨派在它們的日常論戰(zhàn)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語言。大部分公務人員都是或曾經(jīng)是法學家,所以他們把自己固有的習慣和思想方法都應用到公務活動中去。審判制度更把這一切推廣到一切階級。因此,司法的語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語言;法學家精神本來產(chǎn)生于學校和法院,但已逐漸走出學校和法院的大墻,深入到最低階層,使全體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習性和愛好。”
筆者認為,此種情形,與神靈皈依的不能比較,但是它照例能說明在法律世俗化背景下,法律經(jīng)由程序帶來的儀式感,經(jīng)由法律的確定性和穩(wěn)定性所帶來的傳統(tǒng)感,經(jīng)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樣的必行性和可操作性所帶來的權威感以及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視同仁等所帶來的普遍適用感。因此,即便法律的近代化或者現(xiàn)代化是一個世俗化的過程,或者解神圣化的過程,但神圣化的解構,并非對神圣化拋棄,理性的肯定,并非對超越性的否定。即使在法律領域,也是如此。眾所周知,傳統(tǒng)中國是一個較差、或者不太關注神圣性的國度,所謂“天道遠、人道邇”、“敬鬼神而遠之”、“不語怪力亂神”等等膾炙人口的名言,所表明的不正是適例嗎?但即使如此,在“執(zhí)法如山”、“平之如水”、“為民請命”、獬豸傳說……中,我們還是不難窺知種種法律信仰的信息。所以,在楊兆龍先生看來,如果把禮也納入法中思考,則古典中國即有明顯的法律信仰:“現(xiàn)代一般文明國家所提倡的‘法治’實包括我們從前的‘法治’與‘禮治’,與法家所講的法治大不相同。我們提倡這種‘法治’,非但不違背傳統(tǒng)精神,并且足以發(fā)揚本位的文化。”“我國古代的刑法雖為刑名家或律學家或少數(shù)文人(大都是官吏)所研究的對象,未必為一般人所知道,但‘禮’及圣賢的遺教卻因儒家及朝廷的提倡流行甚廣,深入人心,上自君王卿相,下至群僚庶民,莫不有相當?shù)恼J識,有些人并且能對它們發(fā)生宗教式的信仰,而不惜任何犧牲以奉行之。有些人雖沒有這種堅強的信仰,但因為顧忌輿論的制裁,也不敢輕易違背,毀損名節(jié)。”
凡此種種無不表明,對于法律信仰而言,法律與宗教有無關聯(lián)盡管是重要的,但并非是其決定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因而也只是一種選擇性要素。世俗法律能夠被信仰的根本所在,與其說是和宗教的勾連,不如說是它和人們利益得失之間的必然關系。因此,法律信仰不是著眼于某個具體的法條或者某部具體的法律,甚至也不是著眼于某個健全的法律體系,而是著眼于沒有法律,人們不僅在行為上不知所從、手足無措,而且在心理上深恐不安,惶惶不可終日。也因此,法律信仰既是理性選擇的結果,也就不乏流動性(和此不無關聯(lián),法律信仰研究,也不是基于伯爾曼或其他任何一位偉大學者的主張,而是基于各種不同類型――無論是以為基礎的法律還是以利益回報為基礎的法律信仰之現(xiàn)實)。既然在法律世俗化背景下,并不排除人們的法律信仰,那么,在此情形下人們信仰法律的理據(jù)又是什么?
二、有神的宗教關聯(lián)之外,法律信仰還有什么理據(jù)
毫無疑問,宗教因素,或者法律的超驗之維對法律信仰的塑造、生成而言,是重要的,有時甚至是關鍵的。例如當今世界的法律信仰,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賴于正義這一近乎超驗或先驗的人類價值期待和法則。但是,對于這些超驗的領域,即使人們并不相信有一種神靈在支配著它們,但也可以對其生出宗教般的熾熱和虔誠。所以,筆者認為,在有神的之外,法律之被信仰,還因為有如下不容忽視的理據(jù):
(一)作為價值體系的法律與信仰
法律是一種建立在主體價值追求之上的規(guī)范體系,因此,它在本|上是一個“闡釋性概念”。盡管這種情形并不排除人們對法律之合規(guī)律性的追求,對法律如同科學般準確無誤的渴望,但是,法律畢竟不是科學。即便法律要反映科學的要求,那也是經(jīng)由人們的需要而加工后的科學。例如果品的農(nóng)藥殘留標準作為一種客觀事實,它可能殘留的程度很高,可能殘留的程度較低,甚至可能是零殘留。在法律標準的選擇上,有些國家選擇了允許低殘留,有些國家選擇了不允許殘留(零殘留);進而有些國家允許施用農(nóng)藥的農(nóng)產(chǎn)品上市,有些國家禁止施用農(nóng)藥的農(nóng)產(chǎn)品上市。為什么對人的生活健康而言,在科學上完全不同的數(shù)值標準,卻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上能做出不同的選擇,并作為其“法定標準”?這不能不說是不同國家所選取的價值標準各異。法律就是以利益(包括精神利益與物質利益)為核心的一套價值體系。人們在追求各自的價值及其利益中,會形成宗教般的堅定信仰。這就是形形的諸如“商品拜物教”、“政治拜權教”、“文化拜名教”、“生活自然教”等等存在的基礎。對此,有人稱之為“沒有上帝的宗教”:
“眾所周知,有的人和沒有的人之間有著鮮明而深刻的分歧。然而,數(shù)以百萬計的、那些把自己看作是無神論者的人同樣擁有信仰。他們的信仰和經(jīng)歷與信徒認為是宗教性的信仰和經(jīng)歷大體相似,而且同樣深奧微妙。這些無神論者說,盡管他們不相信一個‘人格化’的上帝,但他們還是相信宇宙中存在一種‘力量’,這種力量‘比我們要強大’。他們感到一種不可逃避的責任,要求自己活得有意義,并且對別人的生命給予應有的尊重。他們以自己認為有意義的生活而自豪,不過,有時也會為他們覺得被浪費了的生命承受一種無法平復的遺憾。”
法律作為一種人們交往博弈中生成的價值選擇和價值體系,當它以契約或者命令的形式凌駕于所有個體之上時,當人們的需要和追求必須賴之才可獲取時,當人們合乎法律的行為必然獲得其精神需要和物質利益時,當人們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承受由它所帶來的痛苦時……無不表明法律作為一種價值體系對人們內心皈依和行為守從的直接作用。
(二)作為行為傳統(tǒng)的法律與信仰
一種信仰的形成,必須有傳統(tǒng)因素的支撐。換言之,一種事物能否形成一種確定的傳統(tǒng),直接決定著人們對這種事物的情感、追求、皈依和信仰。這也正是伯爾曼在他的相關著作中一再強調西方法律傳統(tǒng)及其與法律信仰關聯(lián)的緣由所在。也是他對這一傳統(tǒng)面對整體性危機時憂心忡忡的原因所在。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舊傳統(tǒng)的整體性危機,或許是新傳統(tǒng)的創(chuàng)生契機。西方法律、乃至西方宗教自從11世紀以來發(fā)生的世俗化現(xiàn)象――強調人權而反對神權,強調自由信仰而反對唯一信仰,強調人的主體性而反對通往奴役之路,進而強調科學的分析精神而反對游談無根的抽象與綜合……顯然,這是一種有別于中世紀政治一法律傳統(tǒng)的新型傳統(tǒng)。甚至連宗教自身也趨于多元化。特別是新教的產(chǎn)生,導致人們信仰上帝的方式千奇百怪、千變萬化、品類繁多――宗教不但趨向于世俗化,而且成為法律和其他社會現(xiàn)象真正世俗化的淵藪――這種功能,恰如教會曾經(jīng)使法律“神圣化”。所以,世俗化以來的西方法律盡管與西方宗教之間還存有藕斷絲連的關系,但世俗化自身的傳統(tǒng)業(yè)已成為一種信仰,并進而作用于人們的法律信仰。
在本質上,傳統(tǒng)本身是一個蘊含了價值選擇、心理認同和行為依賴的概念,是一個具有“克里斯瑪”特質的概念,或者是一個被賦予了持續(xù)性信仰內容的概念。特別是所謂“實質性傳統(tǒng)”,更具有此一特征。希爾斯認為:“實質性傳統(tǒng)之所以能長期受到人們的敬重和依戀,并對人們的行為具有強大的道德規(guī)范作用,是因為這些傳統(tǒng)具有一種神圣的克里斯瑪(ChariSma)特質……不僅僅是那些具有(或被認為具有)超凡特質的權威及其血統(tǒng)能夠產(chǎn)生神圣的感召力,而且社會中的一系列行動模式、角色、制度、象征符號、思想觀念和客觀物質,由于人們相信它們與‘終極的’、‘決定秩序的’超凡力量相關聯(lián),同樣具有令人敬畏、使人依從的神圣克里斯瑪特質。這樣,在社行動中行之有效的道德倫理、法律、規(guī)范、制度和象征符號等都或多或少被注入了與超凡力量相關的克里斯瑪特質……顯然,傳統(tǒng)對人們的行為之所以具有規(guī)范和道德感召力,都是由于傳統(tǒng)被人們賦予了神圣的或超凡的特質。事實上,圍繞著某一種傳統(tǒng),一般都有一套神話和儀式,以喚起或激發(fā)信奉者的敬畏之情……”
如果說一般傳統(tǒng)都具有此種神圣的、超凡魔力的克里斯瑪特質、從而具有信仰屬性的話,那么,法律傳統(tǒng)是一切傳統(tǒng)中最具有此種特征的。因為一方面,法律是一切傳統(tǒng)的制度化凝結或規(guī)范表達,另一方面,這種制度化凝結與規(guī)范表達又被賦予了神圣的、必行的特質,一旦人們不從,則以某種任何個人都無法逃避的、具有決定性的力量予以懲戒。
筆者認為,具體到我國,這種法律文化傳統(tǒng)經(jīng)由種種的革命運動,特別是經(jīng)由“”、“”和“”的蕩滌,已然不存。但即便如此,我們仍然在努力設法型塑一種法律新傳統(tǒng)。這種法律新傳統(tǒng)雜糅了西方法律傳統(tǒng)、精神和中國固有的一些法律理念,也正在吸收中國人民當下正在創(chuàng)造并形成的制度(制度經(jīng)濟學意義上的)實踐,從而在我國公民的日常交往中發(fā)揮著無可替代的規(guī)范、預測、導向、保障和獎懲作用,即便當下人們對它的信仰還很成問題,同時盡管現(xiàn)行法律的“高級法”背景尚未呈顯,法律的價值指向尚未獲得足夠關注,但不可否認,一種以人權保障、權力制約、和諧交往、社會正義等價值追求為內容的“高級法”正在逐漸生成中。這也是人們據(jù)以培育、發(fā)展法律信仰的緣由所在。隨著法律新傳統(tǒng)的不斷發(fā)育和成長,法律信仰因應此種傳統(tǒng)的情形不難預期。
(三)作為“事物規(guī)定性”體系的法律與信仰
法律作為人類交往行為的規(guī)則體系,既關乎人們交往中的價值交涉和選擇,從而是一套明顯具有價值性的規(guī)范體系。但與此同時,一方面,價值性本身反映著“事物規(guī)定性”;另一方面,法律除了經(jīng)由價值表達“事物規(guī)定性”之外,還直接表現(xiàn)著事物的規(guī)律。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是“價值規(guī)定性”和“事物規(guī)律性”的內在的、有機的統(tǒng)一。法律作為價值體系,雖然未必一定表現(xiàn)“事物規(guī)定性”,但歸根結底,它需要借助于“事物規(guī)定性”來進行價值衡量和價值交涉。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的價值一道德合理性需要建立在事實合理性基礎之上。在此問題上,人們耳熟能詳?shù)鸟R克思的一系列相關論述,可謂鞭辟人里、直指要害,值得在此重溫:
“……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guī)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它是人的行為本身必備的規(guī)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覺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縮的,而且只是當人的實際行為表明人不再服從自由的自然規(guī)律時,這種表現(xiàn)為國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規(guī)律才強制人成為自由的人……”
“只有毫無歷史知識的人才不知道:君主們在任何時候不得不服從經(jīng)濟條件,并且從來不能向經(jīng)濟條件發(fā)號施令。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jīng)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如上論述深刻揭示了法律和“事物規(guī)定性”――事物規(guī)律之間的內在關系。現(xiàn)代法律的發(fā)展,特別是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如環(huán)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chǎn)資源法、能源法等等,無不奠定在人與自然關系的規(guī)律基礎上。人類的交往行為一旦違反大自然自身的規(guī)定性以及大自然對人類的規(guī)定性,其必然結果是人類自身遭受大自然無窮無盡的懲罰。在這方面,人類經(jīng)歷的教訓太多。當然,法律上講的“事物規(guī)定性”,不僅指向對象一自然世界,而且指向人類的交往行為領域,所以,“……規(guī)則和原則就是由這些習俗形成的,法律就是在這些習俗之上起源和生長的。關于法律的這些淵源,卡多佐說道:‘它們根植于商業(yè)和群體習以為常的形式和方法、主流的公平和正義的確信,以及我們對當今道德的信念和行動的復合體之中。’”
那么,法律與“事物規(guī)定性”的勾連或者表達,在何種意義上又與法律信仰發(fā)生關聯(lián)?眾所周知,人類信仰的生成,源自于人與對象無可克服的矛盾;源自于人類既生存、生活于大自然,又面對大自然神秘力量支配人類的無可奈何;也源于人與人之間交往時不可克服、但又必須遵從的那種內驅力。所以,信仰是弱小的人類面對強大的對象――自然對象、社會對象、以及復雜自我的產(chǎn)物,是人類認知能力面對外在世界變幻無窮,不可捉摸的產(chǎn)物,當然,也是人類需要祈求外在的神靈予以保佑的產(chǎn)物。筆者認為,法律即使表達“事物規(guī)定性”,也只能表達人們已經(jīng)認知了的那部分,因此,這必然會出現(xiàn)康德所描述的那種情形:“如果秩序井然且美好的世界結構只是服從其普遍運動規(guī)律的物質的一種結果,如果各種自然力的盲目機械性能從混沌中如此美妙地發(fā)展出來,并自動地達到如此的完善性,那么,人們在觀察世界大廈之美時所得出的神性創(chuàng)造者的證明就完全失效了。大自然本身就夠了,神的統(tǒng)治是不必要的……一種非神圣的世俗智慧就會把信仰踩在腳下,而信仰本來奉獻給世俗智慧一片燦爛的明光,照耀著世俗智慧。”
誠然,這種擔心不是多余的,特別是在法律領域,它一直被視為是理性的結果,并且主要不是神的啟示的理性,而是人的權衡的理性。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即便反映了“事物規(guī)定性”,但它還能被信仰嗎?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取決于對法律使命――正義的回答。任何法律,只要永恒地服從神圣的目的――永恒的正義,它就是可信仰的;任何法律,只要和正義之間存有若即若離的關聯(lián),從而只要人們必須且只能透過法律追尋永恒的正義,它就是可信仰的。這里照例用得上康德的如下看法:“……萬物的初始材料,即物質,是受某些規(guī)律制約的,物質聽憑這些規(guī)律支配,必然產(chǎn)生出美好的結合。物質沒有偏離這種完美設計的自由。由于物質服從一個至高無上智慧的目的,所以它必然被一個支配它的初始原因置于這樣協(xié)調的關系之中;而且正因為大自然即使在混沌中也只能按照規(guī)則井然有序地行事,所以有一個上帝存在。”
(四)作為利益獲取機制的法律與信仰
法律的r值之維一方面表達了法律對人們精神需要的滿足關系,另一方面,則表達了對人們利益需要的滿足關系。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的價值之維本身包含了法律的利益追求,或者說,法律就是人們在交往行為中的利益獲取機制。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就是通過給主體分配權利和義務來實現(xiàn)的。不但如此,在一個法治健全的社會里,人們因合法行為而獲取利益的基本制度保障,就是法律;同樣,人們因違法行為而喪失利益的基本制度措施,也是法律。法律成為人們權利得失、利益取喪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閘門。正是在此意義上,羅馬法才被稱之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世界性意義的商品社會(簡單商品社會)中具有模范意義的法典;《拿破侖法典》也才被稱之為人類歷史上第二個具有世界意義的商品社會中另一部具有模范意義的法典;而在如今這個號稱業(yè)已全球化的商品一市場經(jīng)濟時代,世界貿易組織及其規(guī)則業(yè)已成為調整相關利益關系的權威的國際經(jīng)濟準則……
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商品一市場經(jīng)濟時代人們的利益關系,成為人們利益交往的規(guī)范準則,既在于法律自身建立在社會經(jīng)濟基礎之上,是人們利益交往和經(jīng)濟生活的規(guī)范表達,也在于法律通過一系列可操作的手法――例如權利與義務區(qū)別技術、職權與職責分割方式、合法與違法判別標準、保障與處罰并行機制以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程序體系、解釋方法、論證規(guī)則等等,將處于混沌狀態(tài)的、模糊不明的利益關系和經(jīng)濟生活明晰化、具體化、可度量化,使我的、你的、他的擺脫混沌、祛除模糊,使法律在經(jīng)濟交往和日常生活的世界,就如同貨幣在經(jīng)濟交易的世界里一樣,成為公平地度量利益,以資其便的基本根據(jù)――“……在我們的司法過程中存在一個類似于司法造幣廠的機制,它將各種行為模式鑄造成‘法律的貨幣’,然后使其在法律的王國里自由地流通”。自然,在這里人們也會產(chǎn)生疑問:作為利益獲取機制的法律,如何會被信仰?信仰是超越功利的,如何能被定位于利益和功利的麾下?
其實,信仰在很多情形下,都有人們的利益期待與利益獲取的痕跡,甚至在信仰的世界,充滿了交換動機和利益回報的需要。且不說在我國的信仰世界中,拜佛拜神拜仙人,歸根結底是求得神靈保佑――或升官發(fā)財、或降福生子、或祛病免災,或祈雨禱收……離開功利的純粹信仰甚為罕見。即使在一般意義上,人類信仰都和獲取利益具有緊密的關系,只是在有些文化中,人們更多地關注宗教(神靈)的現(xiàn)世(此岸)的回報,在另一些文化中,人們則更多地關注神靈的來世(彼岸)的回報而已。對此,斯達克等通過比較研究,并借助嚴密的邏輯推理和解釋機制認為,宗教選擇和代價權衡、利益選擇有難以割舍的關聯(lián),甚至完全可以認為,就是求得此岸或彼岸的利益回報。他們指出:“人們作宗教選擇跟作其他選擇采取的是同樣的方式,即權衡代價和利益。但是利益是什么?人們?yōu)槭裁催€需要宗教?人們需要宗教是因為宗教是某些回報……的唯一可信的……來源,而人們對于這些回報有一個一般的、無盡的需求……”“宗教解釋跟世俗解釋的不同,除了通過宗教解釋證明可信的回報的巨大價值和范圍不同外,把回報延續(xù)到彼岸環(huán)境去的能力也不同……宗教雖然提供很多此時此地的回報,但真正強有力的宗教資源是彼世的回報……”
這說明,信仰本身不排斥世俗的追求,不但如此,信仰每每還迎合世俗的追求,才得以發(fā)揚光大,這正是信仰對人們需要的回報――無論物質需要,還是精神需要,也無論今世的回報,還是來世的回報。進言之,回報承諾或許是宗教廣獲人心的關鍵所在。那種信仰就是拋棄了一切功利追求,信仰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論斷,才是對信仰的誤解和曲解。也正是如此,才能更深入地理解何以在同一宗教中,不同教派之間因為小小的教義或禮拜的禮節(jié)之不同而兄弟鬩墻、大打出手、揮戈相向。回到作為利益獲取機制的法律和信仰的關系上,則可以說,當人們的利益得失無可避免地以是否遵循法律為評判標準時,當人們只有嚴守法律、運用法律,才是獲取利益的唯一渠道時,法律即便不被人們信仰,也距離信仰不遠。
除了如上椎閫猓法律制度及其運行的儀式性、權威性和普遍適用性,按照伯爾曼等學者有關信仰發(fā)生條件的論述,完全可以挪用。即便是世俗化的法律,在這方面仍堅守如初,并賴此而生成法律信仰,以維系法律秩序的有效運轉,否則,就很難理解在當今這樣一個人炸、交往頻繁、關系復雜、矛盾交織的復雜社會里,能存在比簡單社會中靠宗教和道德規(guī)范所維系的秩序要高級得多、也穩(wěn)定得多的在法律調整下的“自由秩序”。
三、制度修辭理念視角的法律信仰
制度修辭論是這樣一種理論:它強調作為人們交往行為必須遵循的權威規(guī)則――法律是通過規(guī)則預設來調整主體交往的社會關系的。所謂規(guī)則預設,并非僅是對與人們交往的自然規(guī)律以及社會規(guī)律的照搬或復寫,而是以人們的利益博弈、價值交涉和利害權衡為前提,給人們的權利義務交往行為做出了一種事先的預測,并根據(jù)這種預測對事后行為予以處理――放任、認可、獎勵或制裁。所以,不少法官、法學家對法律作為預測給出了精辟的闡釋:“‘事實上,法律就是一種預測。與其說……法律是由獲得認可和現(xiàn)實存在的規(guī)則組成,倒不如說,它是由可能會被法院認可和執(zhí)行的規(guī)則組成的……從心理學的角度講,法律是一門典型的關于預測的科學。它所關注的主要是人們未來的利益。’……對法律上的權利和責任的分析,同樣是在對法院未來行為進行預測。霍姆斯說道:‘從法律的目的來看,所謂權利,不外乎是一種預測性的假設,是一種支撐如下事實的想象:如果有人侵犯了別人的權利,公共權力便會被引入以對付他。這就像通過萬有引力可以解釋物體在外空的運動一樣。’‘所謂的法律責任無非是指這樣一種預測:如果有人做了不該做的事,或者沒有做應該做的事,他會受到法院的裁判,以某種方式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把法律視為對人們行為的預測,視為一種對行為結果的預測性想象,甚至視為法院將對行為作如何處理的預測,都十足地說明法律的制度修辭特征。法律作為修辭,不僅體現(xiàn)在法律是一種一般性的價值預設,而且也體現(xiàn)在法律對于那些“事物規(guī)定性”的事實,也要結構在價值預設中進行處理。這種價值預設的要害是人的需要。進言之,只有被結構進人們價值需要中的“事物規(guī)定性”才有法律意義,一種“事物規(guī)定性”一旦遠離人們的價值需要,則它不但不能成為法律,而且還是法律要盡量設法防止的內容。譬如傳染病,自然,它來自某種“事物規(guī)定性”,但毫無疑問,它并不符合人們的價值需要,反之,人們一談到它,常常會畏之如虎、退避三舍,唯恐觸之而惹禍。于是,在法律上,如何根據(jù)人的價值需要,把它排除于人的價值需要之外,并通過空間隔離、技術控制等方式來防治傳染病(即把這些防治方式結構在人的價值需要中,并進而上升為法律),就是法律上的一項必要的決策。
這表明,人類需要把“事物規(guī)定性”升華為法律,但升華為法律的“事物規(guī)定性”,卻是人類的“價值規(guī)定性”所剪裁、加工和修飾的結果。法律不是“事物規(guī)定性”的自然流露,而是“價值規(guī)定性”加工后的“事物規(guī)定性”。在這里,立基于社會需要基礎上的“價值規(guī)定性”是決定的因素,而“事物規(guī)定性”只有接受“價值規(guī)定性”的剪裁和加工后,才可能上升為法律。當然,法律以人及其需要為標準,也不失為一種“科學的”、“客觀的”標準,在這個意義上,價值標準距離科學標準不遠。但事物之間的分界不能被如此無限地去混淆、外推,否則,分析性理論就沒有立足之地了――畢竟價值世界與事實世界有著明顯的分界。
當法律以“價值規(guī)定性”為前提,以人的需要為準據(jù)而裁剪或者加工“事實規(guī)定性”時,法律的修辭特征昭然若揭。法律就是一種制度修辭。以法律原則和法律規(guī)則為表現(xiàn)形式的一切法律,只是根據(jù)人類的、族群的、階級的、甚至利益集團的好惡和價值選擇所做的,對人們交往行為之利益得失的預測機制。這種前提性預設,本質上更是一種制度修辭。無論法律被人們圖解為命令、理性、神授、協(xié)商結果還是公決,在實質上它都是一種借助修辭的規(guī)范體系。所以,那種把法律視為“事物規(guī)定性”的觀點,只有同時以法律的“價值規(guī)定性”來結構“事物規(guī)定性”時,方能成立。否則,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純粹的“事物規(guī)定性”的表達,如果是這樣,人類也就無需多此一舉,耗時費工、制定法律,人們完全可以像莊周那樣,因任自然,過一種謹守“叢林法則”的生活就足夠了。可見,正是“價值規(guī)定性”不可避免地被置人法律中,并成為裁斷“事物規(guī)定性”的價值尺度,因此,表達以“價值規(guī)定性”為尺度的法律的概念、規(guī)則、原則以及透過這些概念、規(guī)則和原則而形成的交往行為,無不具有修辭的預設性,從而是一種“修辭辭令”。
“法律的命令可以通過各種途徑表現(xiàn)出來,諸如習慣、傳統(tǒng)、慣例、義務、命令、宣告、規(guī)則、指示、預測、判決以及其他,等等。一個命令(如‘宣告’)的某一表現(xiàn)形式,有時也可能被描述為義務、指令或兼而有之。由此可見,那些關于法律告知其受眾該如何行為的主張,很少是對‘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的或經(jīng)驗或概念的回答,而更多是一個修辭辭令,其中的‘必須’可以囊括多種情況。而且,‘指示’意指人們在一定語境下與人交談(用語詞或不用語詞);它意指的是行為。它表明,不管人們對法律所指示的立場采納得是好是壞,某些學派用在法律上的言語和行動、或語言和行為之間的重大區(qū)別都是這些概念上的區(qū)別。這不意味著它們‘僅僅’在概念上有區(qū)別一一或該被廢棄。言語和行動之間、語言和行為之間的區(qū)別是種概念上的區(qū)別,這意味著它們之間也是修辭上的區(qū)別――因而也是該被檢驗的,檢驗法律所假定的東西,檢驗其適用中讓人們得以獲知或者不得獲知的東西。”
“烏爾比安說:‘法理學是人與神的知識,是正義和非正義的學問。’這個定義人們耳熟能詳,卻不止一次被譏諷是空洞的說教……與許多更為冷靜也更為精確的科學中的枯燥說辭相比,富有啟發(fā)性的一般見解也許包含著更多誠實的真理。我們對終極世界的窺探,我們對哲學和法律賴以獲得永恒本質的高遠天穹的仰望,用某種親切的信念來充實你我……我們將會看到,在我們小小的教區(qū)里也有通往永恒的光明前景。我們將會知道,裁判的過程是永無休止的運動中的一個階段,它需要身在其中每一個人做出能動的、創(chuàng)造性的努力,不是模仿,不是毫無生氣地、機械式地重復。”
在這里,卡多佐以一位法官的經(jīng)驗和見解,闡述了法律人在追求法律正義的永恒之途中應有的態(tài)度一一不僅僅是態(tài)度,甚至也是行為一一這種態(tài)度是創(chuàng)造性的,而非按部就班、亦步亦趨的。無論這種態(tài)度,還是相關行為,都表明法律人對法律近乎神圣的信仰,對法律這種制度修辭通向終極正義的窺探和仰望。這種情形,難道不是對法律的信仰嗎?這種信仰,難道不正是基于法律的預設及其修辭特質嗎?
【關鍵詞】 針刺 治療 心律失常 心肌缺血 療效
我們以24例門診病人作為觀察對象,其臨床表現(xiàn)分別為頻發(fā)室早呈二聯(lián)律、都行心動過速、S---T段改變、心肌酶增高,應用針刺至陽穴治療,以心電圖作為治療前后療效觀察的客觀指標,并進行近期及遠期(1年)療效追蹤發(fā)現(xiàn)有明顯的效果,說明至陽穴有通陽化濁、調整十二經(jīng)脈氣血升降、寬胸利膈、暢達三焦、和調臟腑、平衡陰陽之療效。
1 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 本組患者24例,其中男性6例,女性18例,年齡18~50歲;病程1天~10年,其中冠心病心電圖改變?yōu)镾---T段下降者4例,心肌炎心電圖改變?yōu)樾穆墒--T段改變者17例,心肌酶改變5例。
1.2結果
CK增高190U/L、LDH210U/L 3例,CK增高2例。針刺4次后(2周后復查心肌酶正常),頻發(fā)室早呈二聯(lián)律9例。6例治療2~4次后心電圖恢復正常。3例治療3~6次后心電圖診斷為偶發(fā)室早,其有效率為100%,治愈率為66.7%;都行心動過速3例,HR在117~120次/分,治療1次后心電圖恢復正常,心律為HR76~80次/分,治愈率100%;S--T段下降,9例治療2~14次后,6例心電圖恢復正常,3例S--T段下降有改善,有效率100%,治愈率66.7%;S--T段抬高3例,治療3~6次,S--T段恢復正常,有效率及治愈率均為100%。
2 典型病例
梅某,男性,年齡27歲。頻發(fā)室早呈二聯(lián)律,反復發(fā)作并伴有心悸、胸悶、氣短、背屈3年。每以伏案過久誘發(fā)、舌胖質紅苔白膩、脈沉弦結代,診為濕郁胸痹。經(jīng)絡診察至陽穴有一黑痣,且明顯壓痛,遂取至陽穴合谷刺以通陽化濁,寬胸利膈之法一次,頻發(fā)室早呈偶發(fā),自然挺胸,胸膈豁達,3次后早搏消失。2個月后復發(fā)一次,再次治療3次后追蹤一年未復發(fā)。
3 討論
為了使員工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們從實踐中碰到的員工因為提出辭職而利益受損的幾個案例,總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供想辭職的員工參考:
1、了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行為,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xié)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xiàn)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并且在確定之后,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xié)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3、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后,在具體行文時,不可語氣過于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4、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jù);
員工對于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jù)。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fā)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jù),需要切記的是,證據(jù)需要是原件。
5、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準備。
為了使員工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們從實踐中碰到的員工因為提出辭職而利益受損的幾個案例,總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方面,供想辭職的員工參考:
1、 了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行為,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xié)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xiàn)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 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并且在確定之后,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xié)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3、 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后,在具體行文時,不可語氣過于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4、 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jù);
員工對于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jù)。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fā)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jù),需要切記的是,證據(jù)需要是原件。
5、 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準備。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信,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準。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展開。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為了使員工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利,從實踐中碰到的員工因為提出辭職而利益受損的幾個案例,總結出以下需要具體注意的方面,供想辭職的員工參考:
1、 了解辭職權利的性質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行為,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就先要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基礎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xié)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xiàn)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 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并且在確定之后,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xié)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3、 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后,在具體行文時,不可語氣過于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4、 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jù)
員工對于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jù)。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fā)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jù),需要切記的是,證據(jù)需要是原件。
5、 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準備
了解辭職的權利
作為一名員工,在寫辭職信之前不要倉促決定,也不要意氣用事。想辭職時要先想清楚,你想行使的是哪一種辭職的權利,這種性質的判斷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的。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3種:其一是與單位協(xié)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30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xiàn)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并且在確定之后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xié)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后,在具體行文時,語氣不可過于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取得相應的證據(jù)
員工對于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jù),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fā)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jù),需要切記的是,證據(jù)需要原件。
員工辭職的權利,共計有三種,其一是與單位協(xié)商,這是不需要員工單獨擬寫辭職信的;其二是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這種辭職的權利是一種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現(xiàn)實中還是受到一些限制的,而且有可能會承擔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因此,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作為員工,應當深思一下;其三是即時辭職權利,這種辭職權利,員工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任何賠償或者違約責任的,但是這種辭職需要法定的理由。
2、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
在想清楚辭職權利的前提下,員工需要確定自己選擇哪一種性質的辭職,并且在確定之后,尋找合適的辭職理由。協(xié)商解除,只需要雙方同意即可,不需要特別的理由;預告解除,只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即可,也不需要特別的理由;即時辭職,需要特別的理由,其理由形式主要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保或者拖欠工資或者不付加班費等諸種情形。
3、措詞溫和,不可激化矛盾;
找到合適的理由之后,在具體行文時,不可語氣過于生硬,不可因辭職信本身而與單位激化矛盾。但是更不可過于委曲求全,不敢宣告理由而使自己被動。
4、順利取得相應的證據(jù);
員工對于自己辭職的行為本身、辭職的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員工在辭職前、辭職時就應當有意識地保留相應的證據(jù)。比如領導簽過字的辭職申請,自己寫的辭職信,單位發(fā)的工資條等各種證據(jù),需要切記的是,證據(jù)需要是原件。
5、作好仲裁或者訴訟的心理準備。
如果你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向你索要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檔案存在單位的話,就要做好單位可能會扣留檔案的心理準備;如果你的社保關系在單位的話,也要做好單位不給你辦轉的心理準備吧。
總之,辭職跳槽本身對于員工來說,是一個有風險的行為。在做出這個行為之前,需要深思并做好承擔風險的心理準備,并且需要儲備相應的法律常識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jù),必要時,也需要求助于專業(yè)律師為妥。
員工辭職信格式
尊敬的黃總:
本人因個人xx原因(如果方便寫的話,最好就寫一下.當然也可以選擇不寫.),現(xiàn)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非常感謝領導和各位同事在工作期間多我的關照.我會用七天時間(或多或少,看情況來定.)來進行工作的交接.對公司帶來的麻煩請領導原諒.期望領導能理解并批準.謝謝!
此致
敬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