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事故調查報告8篇

時間:2023-03-07 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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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新《安全生產法》

1.大力宣貫新《安全生產法》。以煤礦礦長為主要對象,開展新《安全生產法》宣貫,充分認識做好煤礦安全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始終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牢固樹立“沒有安全,一切等于零”的理念,在礦長中開展安全生產承諾活動。

2.嚴格執行新《安全生產法》。深刻理解各條款的內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嚴格執行,進一步提升依法治安的工作水平。

3.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推動企業做到“五落實、五到位”。“五落實”即: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必須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同時擔責;企業安委會主任必須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做到一崗雙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必須定期向董事會、業績考核部門報告,向社會公示;企業內部必須配齊配強專門的安全生產機構和專業人員。“五到位”即:安全責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安全管理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二、嚴格安全準入

4.嚴格煤礦準入條件。煤礦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XX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14〕7號)精神和相關規定,加大安全隱患整改力度,達到頒證的安全條件后,再申請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

5.嚴格發證標準。對于以下情況,第三輪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一律不予受理:超層越界、非正規開采、通風系統不合理、工作面使用木支護、未達到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未按規定配齊相關專業礦長和技術人員、礦井沒有按規定實現雙回路電源、提升系統檢測不合格、煤礦發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等。

6.嚴格持證條件。煤礦企業必須持續保持持證條件,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期限進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7.嚴格中介監管。落實《安全評價與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五條規定》要求,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要切實履職,嚴格按煤礦安全許可證頒證條件對煤礦進行評價和檢測,不得出具與實際不符的報告,并對出具的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三、嚴格監管監察執法

8.大力遏制瓦斯這個“第一殺手”。瓦斯超限必須停止生產,分析原因,對于超限后繼續作業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實施停產整頓。

9.強化防治水工作。推動煤礦企業按規定開展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查清礦井及周邊水文地質條件,嚴格按照“三專”(專業人員、專職隊伍、專用設備)的要求,開展探放水工作,嚴厲打擊探放水工作造假行為。

10.抓好頂板事故防范。強化煤礦企業現場管理,不得空頂作業,堅決取消木支護,采煤工作面仍采用木支護的煤礦必須責令停止生產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關閉。

11.加強對提升設備的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

四、嚴格事故查處和警示教育

12.嚴格事故調查處理。按新《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加大事故調查工作力度,嚴格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對于事故遲報、謊報、瞞報等行為依法從嚴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13.嚴格落實事故礦井停產整頓措施。對于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令煤礦企業停產整頓。實施了停產整頓的礦井或采區,必須嚴格按相關規定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

14.持續開展事故警示教育。選擇全國典型案例和建國以來XX省煤礦事故案例,在煤礦企業開展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五、實施重點攻堅

15.參照《XX省煤礦安全重點縣(市)遏制較大事故攻堅戰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采取部門聯合執法、與礦長開展談心對話、強化安全培訓等方式,推動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六、深化隱患排查治理

16.按照“無盲區、全覆蓋、零容忍”的原則,落實“一礦一組、一礦一策、礦礦見效”的要求,堅持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把隱患當成事故對待,開展好隱患排查治理行動。

17.建立完善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強化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長效機制。

18.對重大隱患落實掛牌督辦并加大處罰力度,對存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堅決責令停產整頓,務求隱患排查治理取得實效。

19.繼續深化“七打七治”活動,重點打擊煤礦企業超層越界開采行為、整治假圖紙和圖實不符等問題,采用“四不兩直”方式開展執法,嚴禁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嚴禁違法違規建設生產,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規范煤礦安全生產法治秩序。

七、積極推進科技興安

20.積極配合國家局開展好“煤礦安全科技進XX”活動,將全國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應用到煤礦中,促進煤礦安全科技進步,為煤礦安全提供技術支撐。

八、強化煤礦應急管理工作

篇2

“蜀道難,難于上青天。”行駛在去往古藺縣龍洞煤礦的途中,細小的雪花不斷飄落到車窗上,本來就因濃重的霧氣而受到影響的視線變得更差,不時有一輛或數輛滿載貨物的卡車從濃霧中緩慢鉆出,在狹窄的山道中擦身而過,不禁讓記者想起四川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黃錦生的話,“四川煤礦安全工作,比上蜀道還要難。可是再難,我們也要在困境中不斷前行。”

警示

“2012年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四川省的形勢很嚴峻。”談到本省情況,黃錦生介紹,四川省煤炭資源賦存條件差,煤礦數量多、井型小,抗災能力弱,煤礦事故總量大,較大事故集中多發,重特大事故尚未根本遏制,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四川煤礦的特點是薄煤層、高瓦斯,全省煤礦一二級水害327處,很多小井型上不了機械化,頂板隱患嚴重。2012年8月,發生了攀枝花肖家灣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8人死亡。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煤礦安全監察部門更要加強警示教育,嚴抓安全整改,讓事故不再發生。”黃錦生說。

在“8·29”肖家灣煤礦瓦斯爆炸事故發生后,四川省安監局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了煤礦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將全國煤礦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會上剖析的14起煤礦事故案例光盤等資料,下發到各產煤市(州)及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監分局和所有煤礦企業,要求各地、各企業立即開展煤礦事故警示教育活動。由5名局領導帶隊赴5個煤監分局,分片區召開各產煤市(州)、縣(市、區)煤礦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會,督促各地開展煤礦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瀘州市瀘縣將過去20年來,縣內發生的14起較大以上事故進行了整理分析,剖析這些事故的原因,并以此為依據制定了縣內煤礦企業的整改方案。廣元市召開了全市煤礦業主大會,學習傳達全國煤礦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會精神,組織煤礦業主集體觀看警示教育片。達州市宣漢縣組織煤礦業主和礦長召開煤礦安全例會,要求各煤礦在恢復生產之前必須組織從業人員收看宣講《煤礦事故分析暨警示教育片》。川煤集團將近10年發生的重點安全事故制作成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案例分析圖牌板,在每對生產礦井開展了為期兩天的以“不忘傷痛,刻骨銘心,牢記教訓,警鐘長鳴”為主題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動。

強化監管

針對肖家灣煤礦暴露出的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技術管理缺失、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四川省煤監局開展了全面的整改工作,推進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截至2013年1月,四川省已建成達州宣漢、雅安滎經等10個國家級瓦斯治理示范縣,眉山仁壽縣等10個省級瓦斯治理示范縣,建成達標礦井379處, 28個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已配備總工程師。全省共有301對礦井啟動了固定瓦斯抽采系統建設,建成固定瓦斯抽采系統230套,23個煤礦建成了瓦斯發電廠,裝機近8萬kw。共完成抽采瓦斯純量3.88億m3,利用瓦斯純量1.71億m3。“8·29”事故后,全省58處9萬t及以下的突出礦井已全部停產。省能源局牽頭,制定出臺了《四川省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實施細則(試行)》和《關于開展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的通知》,啟動了四川省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目前已評估突出礦井45處,其中具備防突能力礦井41處。省安監局開展煤礦瓦斯等級鑒定和突出礦井鑒定戴帽工作,啟用了“四川省煤礦瓦斯等級鑒定管理系統”,組織全省各煤監部門及煤礦單位的專家對礦井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評審,推進瓦斯等級鑒定信息化管理。省局對108處礦井的鑒定報告進行了評審,認可30份報告,責成78對礦井重新鑒定或申請直接戴帽,有5對礦井直接申請認定為突出礦井。

為遏制煤礦事故多發的勢頭,四川省安辦從2012年12月起,組織了11個暗訪組,由煤監局局長孫建軍、副局長黃錦生等帶隊,對各地煤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了明查暗訪。暗訪組暗訪了產煤縣(區、市)62縣次,暗訪檢查煤礦168礦次,責令煤礦停產整改9礦次、限期整改3礦次。全省各縣、市也開展了煤礦暗訪活動。

達州市副市長與市安辦副主任對開江縣星源煤礦進行暗訪,通過查現場、查圖紙資料,詢問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和煤礦井下工人,發現了煤礦企業執行上級有關決定不力、煤礦安全管理和投入不到位、煤礦駐礦安監員未實行專職駐礦等問題。暗訪結束后,針對發現的問題,副市長要求開江縣政府派專人,對暗訪組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查整改到位,市安監局進行督促落實。同時,要求開江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煤礦復產復工再次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縣級政府“包礦”責任制和駐礦安監員駐礦制度,嚴格煤礦復產復工條件和程序,嚴禁煤礦不具備復產復工條件,擅自復產復工。

宜賓市在暗訪期間發現,高縣、宜賓縣、翠屏區、珙縣煤礦問題較多,于是,市安全監管局會同宜賓市經信委、四川煤監局川南分局等有關部門,對上述縣的縣長、分管副區縣長及安全監管局長進行了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約談。

2013年1月9日,省局會同省監察廳對達州市南江縣和廣元市朝天區政府縣長、分管副區縣長,以及安全監管局長進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約談,指出了各地在煤礦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現場管理不到位、通風設施不夠完善、人員培訓制度落后等不足之處,并提出了建立現場管理制度、加強通風、注重培訓等意見和建議。

針對特點抓安全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川南監察分局負責宜賓、自貢、內江等4個市、18個縣的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現有煤礦425處,其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81處、高瓦斯礦井183處、瓦斯礦井161處;煤層自然發火礦井115處;已調查水患礦井中1類水患礦井18處。

“川南分局把握煤礦安全的客觀規律,抓住不同時期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煤礦安全工作。”黃錦生介紹說,2012年年初,川南分局開展了以春節安全管理為主的“百日安全生產”活動;春節前,印發了煤礦節后復工復產條件和程序指導意見的通知,狠抓復工復產煤礦工作方案、程序和標準落實;春節上班后,針對其他煤礦還處于春節停工的實際,分局對轄區16對國有重點煤礦開展了為期兩周的集中監察執法活動,重點監察煤礦瓦斯防治、采煤方法和支護改革、水患治理、隱患排查、采掘頭面審核、領導下井帶班、“六大系統”建設等落實情況,共查出隱患345條;在夏季,組織了“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防治水專項監察;在秋季,強化了建設項目、粉塵防治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持證條件重點檢查;“十”后,分局每周派出3~4個督查組,會同市縣安全監管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督查,推動復工復產驗收按程序和標準進行。

在監察工作中,川南分局堅持“監察進度服從監察質量”原則,每礦次投入監察力量不少于4個監察工作日,以瓦斯治理、防治水和建設項目為重點,指導縣區監管部門強化煤礦安全監管,推動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2012年,分局共監察煤礦482礦次,查處隱患3 982條,責令停產整頓礦井46礦次,責令建設礦井停止施工89礦次, 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42礦次。2011年,分別對筠連縣巡司二煤礦等7家非法違法生產企業給予行政處罰;2012年四季度,會同宜賓市安全監管局嚴肅查處瓦斯三級報警礦井,對3處礦井實施分別處罰10萬元以上罰款,責令12對礦井停產整頓。

與2008年相比,2012年,川南煤礦的事故量下降59%,死亡人數減少58%。黃錦生說:“川南分局開展對應不同時段的‘一年四季抓安全’工作,使川南地區煤礦企業的安全狀況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誤報也要查”

瀘州市位于四川省東南部,市轄古藺、敘永等產煤縣都處于群山環抱之中,交通條件相對較差。“瀘州市的煤礦瓦斯災害較為嚴重,是煤礦隱患排查工作的重點。可是煤礦企業幾乎都在大山里,檢查一個煤礦就要開車行駛上百千米山路,耗費一整天時間,以現有的人力根本無法實現所有煤礦完全監控。因此,我們啟用了煤礦瓦斯遠程監控平臺,解決了這個問題。”瀘州市安監局副局長張繼林介紹說。

瀘州市煤監局吸取“8·29”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教訓,通過采掘頭面預先審批、“四個煤量”控制等措施,強制要求采區巷道沒有完善前不得施工回采巷道,新施工的主要巷道必須布置在巖層中,規范煤層開采順序;通過機械化采掘工藝改革,提高單采單掘工效,壓減采掘頭面數量,減少井下作業人員。全市有30對礦井建成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使用,27對礦井建成安全高效礦井。市轄3個產煤縣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均通過省煤監局的考核驗收,9萬t及以上規模的生產礦井均按規劃進度通過了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建設達標驗收。

為了將這些措施落到實處,及時發現、迅速消滅瓦斯隱患,瀘州市建立了市、縣煤礦瓦斯遠程監控平臺。市安監局印發《瀘州市煤礦安全監控三級報警調查處理制度》規定:對瓦斯超限時間超過60min、瓦斯傳感器值大于或等于3%、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停機(指工作風機和備用風機均停機)持續時間超過60min和煤礦監控掉線超過120min的報警信息,一律認定為煤礦瓦斯安全監控系統3級報警。一旦安全監控系統發出3級報警,煤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組織排查、及時處理。除傳感器故障原因造成的誤報警外,煤礦企業必須立即撤出全礦井或局部危險區所有作業人員,并接受縣安全監管局調查處理。縣安全監管局在收到安全監控3級報警的信息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組織不少于3人的煤礦安全監控3級報警調查處理小組,前往報警煤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和事故調查的有關規定開展調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上報市安監局備案存查。

篇3

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識問答50條

1、火警電話是多少?

火警電話是“119”。

2、報火警電話收費嗎?

報火警電話不收費,而且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火警。

3、如何正確報火警?

發生火災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必須講清以下內容:一、發生火災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勢情況;四、報警人姓名及所用電話號碼。

4、消防隊救火要收費嗎?

《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5、比如忘記帶鑰匙開不了門,能叫消防隊幫忙嗎?

能,消防隊除了救火外,還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消防車能闖紅燈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不要亂扔煙頭;二、不要讓家用電器“帶病工作”;三、不要隨意燃放煙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時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亂燒垃圾;六、不要讓小孩玩火;七、要備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購物、進公共娛樂場所,應注意哪些防火安全問題?

選擇安全性高的旅館、商場、娛樂場所,熟悉交通路線,記住疏散樓梯位置,并考慮非正常逃生路線的可能性。

9、家中裝設電氣線路時應如何施工?

應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施工。

10、滅火器有哪些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可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11、滅火器有使用年限嗎?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滅火器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12年。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12、干粉滅火器上注明的ABC類或BC類字樣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滅火器使用說明書上都注明ABC類或BC類字樣,標明其分類的適用范圍。A表示固體,B表示液體,C表示氣體,ABC類干粉滅火器表示能夠撲救固體、液體、氣體火災,而BC類干粉滅火器只適合撲救液體、氣體物質火災,一般不適用撲救固體火災。為此,在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商場、歌舞廳、網吧等存在可燃固體物質較多的場所應配置ABC類干粉滅火器是最適用的。

13、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操作者應一手把保險銷拔下,然后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只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

14、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5、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6、城市消防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

1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在哪里?

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核?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或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審核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個工作日內、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以及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特殊工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0、哪些工程內部裝修應報消防部門審核?

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應當在動工前辦理防火審核手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內裝修審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從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個工作日內、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及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裝修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22、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的驗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只有驗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意見,應對消防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23、哪些單位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4、申辦消防安全檢查的審批時限是多少天?

一般業務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國家重點工程及有消防設施系統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25、對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26、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7、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該注意什么?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向消防隊報警,并迅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28、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29、公安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政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權利。

30、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31、營業性場所有什么要求?

營業性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32、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33、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警告、罰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對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違反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對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攏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罰款。

37、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對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消防部門有權處警告或者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4種: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鍋起火怎么辦?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驚慌,立即用鍋蓋或能遮住鍋的大塊濕布、濕麻袋,從人體處朝前傾斜著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

41、液化氣漏氣著火怎么辦?

迅速擰緊鋼瓶角閥上的手輪,斷絕氣源。

42、發生電氣火災怎么辦?

用滅火器滅火時,應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如用水槍滅火時,宜用噴霧水槍,不宜采用直流水槍。

43、汽車著火怎么辦?

應迅速停車,切斷電源,用滅火器對準著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噴,并向消防隊及時報警。當火一時滅不了,應勸周圍群眾遠離現場,以免發生爆炸事故。

44、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在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濃煙堵截,又一時找不到輔助救生設施時,被困人員只有暫時逃向火避難層,向窗外發出求援信號,等待消防人員營救。

45、火場逃生應注意什么?

在火場逃生時,應盡量避免大聲呼喊,防止煙霧進入口腔,應采取用水打濕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減少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46、身上著火怎么辦?

千萬不要奔跑,盡量先把衣服脫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滾,切忌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滅火劑會引起燒傷的創口產生感染。

47、怎樣利用陽臺逃生?

發生火災時,又充分想到利用陽臺逃生,找到結實的繩索時,將繩索系牢在陽臺上,還可順繩而下,即使自己無力逃生,躲避到陽臺上的人,也可贏得一些時間來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48、電腦著火怎么辦?

電腦開始冒煙或起火時,馬上拔掉插頭或關掉開關,然后用濕棉被或衣物蓋住電腦,切勿向失火電腦滅火,只能從側面或后面接近電腦。

49、電腦起火用什么滅火器滅火?

最優選用CO2氣體滅火器滅火,對電腦損害達到最小程度。

篇4

煤礦安全狀況的大幅度改善得益于美國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曾任美國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局長的莫格利斯先生說過一句話:監察重要,培訓比監察更重要。

安全培訓管理機構

美國主管礦山安全的政府機構是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其下設教育政策與發展司,負責礦山安全與健康的教育、培訓工作。教育政策與發展司總部設在阿靈頓,由三部分組成:政策與規劃協調處、現場教育處和國家礦山健康與安全學院。

1.政策與規劃協調處(PPCD):負責指導各機構、各采礦公司制訂培訓方案和進行培訓活動,使之與國家礦山安全與健康局政策相一致。該處負責審閱培訓活動的全部資料,負責協調其它聯邦機構和州機構、采礦公司、教育協會及勞工組織的培訓工作,負責說明和解釋礦山安全與健康局的培訓政策。該處的資格與證書辦公室負責登記全國礦山從業人員的資格和證書。

2.國家礦山健康與安全學院(NationalMineHeathandSafetyAcademy):美國七所國家常設學院之一,位于西弗吉尼亞的貝克利。它每年不僅為國內礦山安全監察員和有關人員提供健康與安全方面的培訓服務,而且為世界其他國家的有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3.礦區教育服務處(EducgtionFieldServiceDivision):為各采礦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供服務,特別注重小型采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利用所擁有的資源,使更多的礦工得到完善的安全與健康教育。

煤礦工作人員的培訓

美國70年代的事故調查報告和安全手冊顯示,85%的事故是因工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所致,僅15%的事故產生于不安全的環境和設備。據此,美國在1977年《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簡稱《礦山法》)的第115條,規定了采礦企業必須安排所有工作人員(包括經營者)進行健康和安全培訓,并對培訓內容作出詳細規定。所有采礦業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礦工)在上崗之前要接受培訓,以后每年要接受再培訓。《礦山法》規定,如果發現在煤礦(或其他礦山工作)的礦工未按要求受到培訓,勞工部部長或授權代表必須簽發命令,宣布該礦工對其本人和對其他人員是一種危險,要求該礦工立即從該煤礦或其他礦山撤出和禁止其進入該礦,直到勞工部部長的一名授權代表認為該礦工已接受法律規定的培訓為止。

1.培訓的組織方式。按法律規定,礦山經營者可自己舉辦培訓,也可參加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主辦的培訓,或參加經礦山與健康監察局批準的由州或其他聯邦機構、礦山經營者協會、礦工代表協會等機構舉辦的培訓。

美國許多州都有適于礦工培訓的專科院校,比如阿拉巴馬州的比維爾州立學院。阿拉巴馬州有露天和地下煤礦和非金屬礦。比維爾州立學院在過去10年中每年平均培訓6500名礦工,尤其注重為沒有能力進行培訓而又非常需要培訓的小型獨立經營的礦山提供培訓服務。

2.培訓時間。美國對新礦工、從事新工種的礦工、重新雇傭的有經驗的礦工的培訓時間和內容都有具體規定,礦工還要進行定期培訓和危險培訓。

·新礦工的培訓。《礦山法》規定,地下礦新礦工工作之前,必須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培訓,并在現場進行約8小時的培訓。露天礦或在地下礦地表部分工作的新礦工必須接受不少于24小時的培訓,可在其工作崗位安排之后接受培訓,但在被安排到工作崗位之前,至少應為其提供8小時的培訓。此后新礦工必須在60天內接受余下的16小時的培訓。

·從事新工種礦工的培訓。被安排到新工種的礦工,如移動設備操作、鑿巖設備操作、運輸與轉載系統操作、頂板管理與地壓控制設備操作及爆破作業,必須先進行培訓。除非該礦工已經過培訓,或在安排新工種之前的12個月內能對新工種示范出安全操作步驟。

·重新雇傭有經驗礦工的培訓。

·礦工的定期復習培訓。礦工每年必須接受至少8小時的復習培訓。

·危險培訓。礦工在接受工作之前,經營者應對其進行危險培訓。礦工每12個月必須接受一次危險培訓。

3.培訓檔案的保存。在每次礦工完成礦山安全監察局承認的培訓時,經營者必須給學員頒發一張經勞工部部長批準的證書,以證明該礦工已接受了經過批準的健康和安全培訓,并通過培訓中的每一個培訓項目。還要在礦山安全監察局表中登記,證明該礦工已接受了該項培訓。在培訓完成時,應發給礦工一張培訓證書的復制件。培訓證書的復制件應在礦山現場保存2年,或者保存到終止雇傭之后60天。若經營者發放假培訓證書,要受到懲罰。礦山安全與健康局下屬的資格與證明部門,負責保存獲得資格和證明的礦工的記錄和文件,以及經礦山安全與健康局批準的教師的記錄和文件。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

法律規定,礦山安全監察員須至少具有5年以上實際采礦經驗,并要在國家礦山安全與健康學院進行培訓。該學院2002年對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分為三類,即初步培訓、定期培訓和地下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

1.初步培訓。為煤礦監察員設計的初步培訓課程,也可用來培訓聯邦、州、采礦工業和勞工組織人員。其課程設置分為7個單元,除第一單元培訓為四周外,其余每單元的培訓時間均為三周。受訓人員可根據需要選擇所需課程。各單元內容大致包括:

一單元:領導準則(道德規范);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效傳票的填寫;傳訊和命令;專業介紹;計算機知識。二單元:監察程序;減少反復違規行為的計劃;筆記本電腦的應用;噪音及各種健康標準。三單元:頂板控制:地面控制;地面道路和行程;地表裝置;相關法規;地表結構。四單元:礦山電氣;爆破和炸藥;安全標準;傳票和命令審閱;礦山地圖給通風:模擬監察。五單元:傳票和命令的審閱;頂板控制;提升;礦山電氣;防火措施;地下運輸。六單元:傳票和命令審閱:礦山一般性監測;通風;矸石堆和積水;電氣防爆。七單元:監察員使用筆記本電腦檢查;調查方法;訪問技巧;模擬監察;礦山應急程序;法庭程序等。

2.定期培訓。所有煤礦安全監察員每年要在國家礦山安全與健康學院參加一周培訓,或每隔一年參加兩周培訓。該培訓以研討班形式、按各專業領域的科目進行。通過這種形式的培訓,可使礦山監察員始終具備較高的業務水平。

2001年度的短期培訓分為近20個類別,其中包括:為礦山安全與健康局的露天煤礦監察員和工業人員設置的爆破(露天)培訓;煤礦監察和傳票填寫培訓;根據目前的強制執行標準來更新監察員的知識,包括政策的變化和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近期的決定;檢測噪音的人員或負責礦山噪音檢測的人員煤礦噪音抽樣本課程培訓。

3.地下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礦山安全與健康局地下煤礦監察員必須每隔一年接受至少兩周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規;重大違規的確定、惡性事故時采取的措施;瓦斯監測;電氣危險;火災防范;噪音規定及合理的粉塵控制計劃中的粉塵參數、粉塵收集裝置。

礦區教育服務(EFS)

這是近年開始實施的一項培訓工作。礦區教育服務旨在最佳地利用礦山安全與健康局的各種資源,幫助各地區、特別是偏遠的小型礦山實施安全與健康培訓計劃,達到預防礦山事故的目的。礦區教育服務人員在全國礦山領域同礦山管理人員、礦工和培訓教員密切合作,研究改進培訓方式,利用教育和培訓委員會的培訓資源最大可能地滿足每個礦山的特殊需求。他們每周平均進行120次礦山調查,除此之外,還與采礦協會、安全組織、工會和教育學會合作,共享網絡資源。

現場培訓服務的內容包括:

·為礦區提供安全和健康培訓資料。這些資料來自國家礦山健康與安全學院;

·幫助實施事故預防方案。通過事故資料和現場觀察,為制訂減少事故的教育計劃提供指導和幫助;

·幫助制訂和宣傳新方案。協同國家礦山健康與安全學院,幫助采礦業就安全和健康涉及的問題,包括可吸入粉塵問題,制訂特別側重的方案和教育材料;

·協助采礦講師。協同國家健康與安全學院,為滿足采礦業的教育需要,幫助采礦講師設置課程;

·制定培訓計劃。幫助制訂適宜的培訓計劃,滿足個別礦山的需求;

·確認安全和健康領域的突出表現。幫助霍爾姆斯安全協會和類似的采礦機構發現采礦業內在安全與健康領域表現出色的礦工、經營者、公司及其他有關人員和單位;

·協助進行礦山應急準備工作;

·尋找合作者。繼續尋求與采礦協會、勞工組織、貿易協會、學院、州及聯邦機構、其他對采礦感興趣的單位的合作機會。

幾點啟示

我國2000年煤炭產量9.89億噸,煤礦事故死亡5798人,百萬噸死亡率是美國的150倍以上。造成如此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安全培訓不足。美國的經驗給我們幾點啟示:

1.加強監察力度,取締無證上崗。我國《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我國《煤炭法》第23條規定: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監察,并對無證上崗的企業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篇5

一、安全技術培訓調查的背景和的現狀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一項嚴肅、認真的安全基礎工作,搞好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努力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根本,也是維護職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強化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也對煤礦企業提出了強制性開展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的嚴格要求。對在新體制下加強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培訓質量提出了新課題。這充分說明了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于行業的特殊性,比其它行業顯得更為重要。 據查閱資料統計,1981-1999年,全國煤礦職工死亡人數114878人,百萬噸煤死亡率為5.94。而同期美國煤礦死亡人數僅為1261人,特別最近三年煤礦死亡人數每年均控制在40人以下,1994年以后百萬噸煤礦死亡率一直保持在0.05以下。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如此嚴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人員安全意識差、能力較低,構建和完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加強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是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

二、存在問題

從大量事故調查資料分析結果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國外工業發達國家的經驗充分說明,強化安全生產培訓,提高人員安全素質是減少事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但是,長期以來,很多企業并沒有真正意識到這個問題,或者認識不深,理解片面,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抱著敷衍了事和走過場的態度,沒有給予充分重視。

三、規劃措施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煤礦機械化、自動化水平在不斷提高,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為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必須杜絕“一勞永逸”的學習態度,樹立不斷培訓和努力學習的思想。為使安全培訓教育取得預期效果,必須注重培訓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同時考慮到煤礦行業的特點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因人而宜、因地制宜,制訂不同的培訓規劃措施如下:

1、 安全培訓內容 (1)法律法規教育。主要有法律基礎知識,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和《勞動法》等。 (2)煤礦安全基礎知識。包括井下各種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性質和危害及防治辦法;采、掘、機、運、通各個環節中的工作常識、要領及安全注意事項,如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技術、爆破安全技術、“一通三防”安全技術、礦井提升運輸安全技術、礦井電氣安全技術、井下現場救護常識等。 (3)煤礦安全技術法規。主要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執行說明》、《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一通三防”責任制和各種《操作規程》及《作業規程》等。 (4)煤礦事故分析和處理。主要是案例教育,包括煤礦各種事故產生的原因、特征、發生發展過程、分析技術方法的理論和防治對策等方面。 (5)計算機、互聯網通信等方面的信息技術。 在具體培訓中,可根據培訓對象不同安排選用不同的內容。

2 、培訓形式 (1)入礦培訓。對象為新招收的工人,一般是脫產培訓,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間為2個月。但在實際中很多礦并未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內容簡化,時間僅有一個星期左右,使得進礦的新工人剛一參加工作在安全方面的素質就先天不足,從而為以后的違章埋下隱患。 (2)現場培訓。對象包括經過理論培訓的新工人和對工藝、設備等不熟悉的所有各種工作人員,時間可能只有幾分鐘,也可能長達數月之久。內容包括手工操作過程、工藝設備流程、工作原理和使用維護方法等。 (3)脫產集中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根據工作崗位和性質,可制定不同的培訓內容和培訓周期。對特殊工種和各級安全監察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上崗資格培訓和定期安全培訓,對其他工作人員也應進行定期安全培訓。 (4)在職培訓。對象為在煤炭企業工作,沒有時間或不需要進行脫產培訓的各類人員,如班前、班后安全培訓,利用會議間隙培訓,利用有關圖書資料自學等。

3、安全技術培訓措施

(1)對安全培訓設備與教學管理要兩手抓,不能一手硬一手軟。有些單位要么只重視更新培訓設備和教室的裝修,多媒體教室、實驗室、計算機房等一應俱全,但對培訓具體計劃和落實執行情況疏于管理,人員培訓缺少明確目標;要么只注意落實計劃和任務數,但由于設備陳舊,缺乏必要的教學手段,教室或專職教師不足,安全培訓流于形式,培訓的質量和效果難以保證。

(2)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安全培訓變成走過場。為不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許多單位也對 有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安全培訓,但培訓模式和培訓內容比較單一,缺乏針對性,且只要參加學習就能通過考試,拿到合格證,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而且,由于生產比較緊張,全員培訓經常得不到落實,生產能手、技術骨干和單位正職等人員需要參加培訓時經常因為人手緊和工作繁忙無法參加,為了完成“任務”,只好指派他人參加。最后培訓部門和接受培訓單位的培訓任務指標雖然完成了,雙方皆大歡喜,但并未達到全員培訓的目的。

(3)增加安全培訓投入。如在安全培訓資金安排上,美國煤礦提取比例為0.02美元/t;文化程度方面,美國礦工高中以上占77%,其中大專以上占15%。相比之下,我國煤礦職工素質低,企業在安全培訓方面的投入也較低。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素質,增強安全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就必須加大安全培訓資金投入,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安全的被動局面。

(4)加強和改進師資建設和教學方法。長期以來,作為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往往沒有實踐經驗,專業技術課主要靠聘請生產技術人員來講授。雖然他們都具有一定的理論知識和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各種規章制度比較熟悉,但受時間和精力限制,難以保證培訓內容的系統性。表現在教學上,對培訓的具體方法研究較少,講授時具體技術法規講的多,理論和案例講的少,而案例教學是培訓中具有針對性能夠提高培訓質量的關鍵一環,只有抽象,沒有具體,講授效果往往不盡人意,使安全培訓質量大打折扣。

篇6

關鍵詞:行為安全;煤礦;安全管理

0引言

近年,中國煤礦企業面臨著嚴峻的安全形式,為了改善煤礦生產的現狀,促進社會穩定發展,國家加大了對于煤礦企業的整治力度,通過對近年來煤礦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分析發現,行為管理不到位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從煤礦企業不安全行為的控制來說,中國大部分煤礦企業還未形成完善的行為安全管理體系,不具備針對性與系統性,難以真正落實到實際的煤礦生產中,管理人員缺乏經驗是行為安全理論貫徹與落實的主要障礙。而行為安全理論的有效落實是控制煤礦企業安全事故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實現企業高效生產的必然選擇,因此,加強對行為安全理論可靠性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行為安全理論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1.1監督與考核體系的不足

煤礦企業的監督與考核體系是影響員工工作行為及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原因,而目前大部分企業都比較注重數據統計結果,管理人員大多實行突擊檢查,缺乏對于煤礦生產全過程的監督與控制,導致管理理論與實踐相背離,未建立員工安全行為與考核結果之間的緊密聯系。煤礦企業認為僅通過檢查與制度管理就能夠提升工作人員安全行為能力,這種重結果輕過程的觀念難以保障煤礦的安全生產,使事故在防不勝防的情況下發生,對企業造成巨大沖擊。同時,對于某些缺乏經驗的員工來說,為了能及時完成工作而不按照相關具體流程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違反安全生產的規定,產生一系列安全隱患[1]。

1.2員工積極性不高

煤礦行為安全理論有效落實的根本出發點是員工,而煤礦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管理人員隨機抽查,導致大部分工作人員放松警惕,未積極參與到安全管理行列中。管理人員忽視員工積極參與的重要性,難以改進安全管理的現狀,無法激發員工參與的活力。大部分煤礦企業,管理人員通過制定安全管理規定約束員工行為,員工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而在員工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后,只要未產生安全事故也不用承擔相關懲戒處理,這類現象不僅不利于激發員工的活力,同時也難以實現安全管理的有效落實。

1.3未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一般來說,在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定獎懲制度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對于預防礦井生產事故方面能產生一定效果。但僅是獎懲制度還遠遠不夠,獎懲管理方式促使員工將個人精力主要集中于避免懲罰,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分析具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通過相關控制制度的建立激發員工落實安全行為的動力。在安全檢查過程中,管理人員與煤礦生產人員的身份相對沖突,而安全檢查的局限性及管理人員不適當的管理方式均是阻礙行為安全理論落實的主要原因。

2行為安全理論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應用

2.1行為安全管理的準備

a)成立行為安全管理團隊。安全管理團隊是保障管理模式順利實施的基本,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理論專業知識及豐富的煤礦開采經驗,才能保障對員工行為安全的有效指導,保障行為安全管理的實用性;b)煤礦企業應當對行為安全管理小組進行培訓,使其充分掌握模型分析的基本方法及行為安全管理的根本內容。管理人員深入了解行為安全管理的要點后,才能對員工的生產行為進行評估與更正;c)煤礦企業安全行為評估。在實施行為安全管理措施前,管理人員應當深入了解煤礦的基本情況,通過對礦井地形、地勢等基本環境的了解,與員工深入交談,對煤礦生產的安全水平及影響安全的根本因素進行評估。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更準確、更完善的管理措施,明確采納員工的建議與意見,為行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實奠定良好的基礎。

2.2行為安全的實施觀察

a)分析行為安全的情況。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員工的實際行為制定行為安全管理制度觀察表,按照安全行為規定、煤礦事故調查報告及各個生產崗位的具體職責記錄與評估員工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員工安全行為的評估不僅指礦井開采的各項流程,還應當包括員工從進入礦井至工作結束離開礦井的整個工作流程,如礦工是否按照規范化的標準執行各項工作、各項設備系統的運行是否順利、工作環境的各項氣體檢測是否符合標準等;b)安全行為與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人員只有明確行為安全的基本準則才能夠掌握自身的工作需求,所以管理人員應當將安全行為的措施傳達至每位員工。而管理團隊則根據評估標準審核員工的具體行為,使員工在循序漸進的過程中養成安全生產的良好習慣,降低事故突發率。需要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應當統一員工的評估標準,只有公平、公正的管理模式才能夠得到員工的認可[2]。

2.3行為安全管理的干預與反饋

a)行為檢查及引導。在員工基本了解行為安全理論后,管理人員應當定時檢查該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一旦發現存在各種不安全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并對其進行教育與引導,利用自身行為糾正員工的錯誤。同時,管理人員應當針對不同工作崗位所可能引發的安全事故進行講解,使員工認識到不規范行為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b)管理人員在進行行為檢查及引導后,應做出總結與歸納,通過數據分析與統計,發現行為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并及時提出整改策略。而對于表現優秀的員工,企業應當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使其發揮良好的帶頭作用,鼓勵更多員工參與到行為安全建設中,以積極的態度保障行為安全管理的有效執行;c)員工行為的適當調整。管理人員應當適當調整員工煤礦開采環節中的各項行為,如在安全事故的高發區,員工應當提高注意力,實時檢測瓦斯的濃度,嚴格控制煤塵的基本情況并嚴禁帶入火種。而對于某些并無實際意義的行為規定則可以清除,使員工能夠清晰地掌握重點工作流程,同時,管理人員應當將事故高發區的基本情況通知至每一位員工,提高全體成員的警惕性。

3行為安全理論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保障機制

行為安全管理工作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管理人員有效、持續的執行才能實現管理的系統化,使該管理工作落實到煤礦生產中,形成一套全面、完整的行為安全管理保障機制。

3.1健全行為安全管理制度

煤礦行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離不開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設,有關人員應當意識到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通過實際考察與分析,在煤礦企業安全管理活動中健全安全行為目標評價制度、安全監督與監測制度、行為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行為調查統計制度等,并充分發揮其價值,以此推動行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作用。同時,煤礦企業也應當制定行為監管制度,通過對礦井工作人員的實時監控與監督,及時發現違規行為,引進信息化技術進行煤礦開采。企業也可以鼓勵員工之間相互監督,轉變員工以往被動接受的管理模式,通過對違規行為的舉報與嚴懲,能夠進一步提高員工對行為安全的重視,有利于員工積極主動規范工作流程,充分體現員工的主體地位。

3.2完善行為考察機制與激勵體系

完善行為安全考察機制與激勵體系,將員工作為行為安全管理的中心,并將煤礦生產過程作為考察工作的重點,樹立正確的行為安全管理觀念。另外,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員工的實際行為制定一定的激勵制度,改變以往行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加大對員工生產行為的控制力度,從根源上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管理人員采取激勵體系控制工作人員的根本行為,通過不斷創新與思考,用正確、高效的模式作為強化手段,在強化管理過程的基礎上,統計行為安全的實施數據,通過對結果的干預提高員工安全生產的能力。而在煤礦生產行為安全制度中制定違規違紀的處罰機制,并給予員工申報權利,充分體現行為安全管理的公平性與公正性。通過獎懲情況的及時通報與公布,使工作人員相互學習,強化彼此之間的交流,提高煤礦生產的安全性。

3.3建立行為安全培訓平臺

目前,許多煤礦員工受自身文化條件的約束,并未全面了解行為安全的基本理論,而有的員工由于自身缺乏職業道德與職業素質,在生產過程中無法嚴格要求自己,這些情況均阻礙行為安全理論順利實施。因此,煤礦管理人員應當加大對員工培訓的力度,建立員工行為安全培訓平臺,比如,企業可以定期組織員工到礦工培訓基地,通過專家的現場示范與訓練,使其意識到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強化行為安全理論的印象。企業將行為安全培訓與行為安全管理有效融合與統一,根據員工實際工作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培訓方案,使員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訓練安全生產技能,通過礦場火災、爆炸的虛擬演示與演習,使員工產生一定的敬畏感,進而養成安全生產的行為習慣[3]。

4結語

行為安全管理理論在中國研究利用的起步較晚,并且大部分煤礦企業并未涉足行為安全管理模式,到目前依然存在諸多不足需要改進與完善。研究分析表明,煤礦企業將行為安全管理理論運用到煤礦生產中,能提高煤礦生產的工作效率,有關人員應當積極分析行為安全理論在煤礦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具有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措施。通過行為安全理論的有效運用,保障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奠定企業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進而促進企業經濟效益與經濟效益的有機結合。

參考文獻:

[1]禹敏,李月皎.行為安全管理在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中的應用研究[J].中國煤炭,2016,3(22):118.

[2]師小永.行為安全理論在煤礦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現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2015,4(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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