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環境論文8篇

時間:2023-03-06 16: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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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環境論文

篇1

關鍵詞:國際貿易 環境問題 貿易政策 影響

一、中國國際貿易所面臨的環境問題

目前中國已經是全球第二大貿易進口國,據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貿易累計進口總值達2686.37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增加202.76億美元,同比增長7.7%;2012年1~11月,我國進出口總值已達到35002.8億美元,比2011年同期增長5.8%,由數據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貿易進口總值增長速度之快,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增長的同時難免也會存在很多問題[1]。

1.進口產品產生污染

隨著中國進口總額的不斷提升,很多國外易污染產品也趁勢進入中國,使我國的生態環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威脅,這樣的進口趨勢嚴重影響到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這類產品在滿足人們日常需求的同時也對我國環境構成嚴重威脅。比如一些進口的農用塑料薄膜、農用殺蟲劑等在使用結束后無法進行有效處理或存在殘留,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2.對資源消耗型產品依賴性增加

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部分資源消耗性產品在進口產品中呈大幅度增長趨勢,特別是石油天然氣等相關產品的增長尤其明顯。在看到進口資源消耗型產品帶給我們好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它帶給我們的巨大負面影響。數據顯示,我國對油氣產品的需求呈逐年增長趨勢,也就意味著中國對國際油氣市場依賴日益嚴重。據國際能源署的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進口原油2.5億噸,進口依存度高達55.3%.。大量的新建煉油化工、煤化工企業集中在沿海和部分內陸地區,碳排放及含硫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給空氣、水質、土壤等生態環境帶來很大的危害。

3.廢棄物轉移進口

隨著中國與其他國家間貿易的不斷發展,很多發達國家利用各種方式和機會向中國轉移廢棄物。這些廢棄物包括: 含氰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石棉廢物、廢酚和酚化合物、醚類廢物、廢有機鹵代化合物、廢無機氟化合物等。有些西方國家在帶動中國就業的幌子下將一些危害性物質轉移到中國大陸生產或者銷售,在中國建廠、設廠進行產品生產。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統計,去年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共查出環保項目不合格廢物原料267批,重2.9萬噸,同比增長分別為2.3%、54.7%。截至今年9月28日,就已經查出不合格進口廢物原料226批,重5.4萬噸。在進口產品中,部分國家將本國禁止使用的產品轉移到我國,給我國的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影響。

4.重污染類產品轉移生產

在進出口貨物貿易增長的同時,我國對外吸引外資逐年增加,中國的沿海、沿江以及部分發達內陸地區,已經成為最大的“世界工廠”,在帶動地方經濟發展、提高就業的背后,也給當地的生態環境帶來極大的威脅。發達國家有著非常嚴格的環境管理法規,排放標準要求高,企業環保成本高昂,許多醫藥、化工中間體等高污染類產品的生產轉移到中國,既降低了生產成本,又避免了對本國的環境破壞。

二、完善國際貿易環境下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具體措施

在當前國際貿易環境下,中國面臨著國內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同國際上來自發達國家的環境貿易挑戰的雙重壓力。作為新興的貿易大國和環境大國,我們必須積極面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挑戰,積極參與國際環境競爭和合作。既在競爭中贏得利益,又在合作中抓住機遇,在爭取主動權的過程中更好地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2]。

1.積極適應國際環境標準

面對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的出臺,我們必須及時掌握信息以增強我國對外貿易的適應性。因此國家商務部、環保等相關部門應當擔當起自身責任,及時保持對外消息的暢通,加強對世界各國有關貿易法規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充分掌握各國法規下環境標準的新走向和新動態,及早采取措施掌握主動權,避免新貿易措施的實施給我國出口貿易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同時政府要積極鼓勵我國企業爭取早日拿到ISO14000認證書。我們還可以以國際協議為后盾,合理利用國際環保組織和協議抵制綠色保護主義。

2.積極開展環境外交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開展環境外交,為了更好地保障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為了提升我國環境貿易的影響力,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以增強我國在國際貿易環境中的影響力。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有責任和義務來推進國際貿易的合作和發展。在堅持國際貿易共同原則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國際社會關于環境與貿易的談判,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更公正、更合理的規則和制度。同時在國際環境公約立法中發揮應有作用,積極參與國際貿易規則和環境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加強同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的多邊合作,建立相互認可的機制,共同抵制國際貿易壁壘。此外,在處理錯綜復雜的國際環境關系時要采取積極靈活的外交手段,在爭取利益的同時做到不損害我國可持續發展利益[3]。

3.發展環保產業

隨著國際市場上環保商品和技術需求的擴大,龐大的綠色市場也在逐步興起,并不斷影響著國際市場的結構。我國環保事業起步晚、技術落后、經驗不足,需要借鑒并吸收發達國家的技術和經驗,同時抓住當前國際環境的合作性趨勢的機遇,利用外資加大對環保的投入,提高環保技術產業。另一方面可以從金融信貸、稅收等方面出發大力開拓環保產業市場,扶持環保產業,進一步爭取國際環保市場份額。同時積極開發綠色產品,在產品設計和包裝上增加環保因素,并提高產品質量。政府積極鼓勵企業爭取拿到國際綠色認證,以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打開國際市場,轉變我國外貿增長方式。

4.加大進口產品檢驗和環保監測力度

隨著國際貿易產品安全標準的不斷提升,我國也要不斷加強進口商品檢驗和環保監測力度,積極應對我國進口貿易所存在的問題。首先在進口易污染產品的時候必須建立一個完整的檢驗和監測體系,根據我國自身情況進行科學分析然后進一步完善我國監測體系,對有害我國環境的產品拒絕進入或者高門檻進入。比如針對一些資源消耗型產品的進口,應該先分析它對我國環境帶來的影響再決定是否進入。同時針對部分國家轉移廢棄物到中國的情況更是要加大環保監測力度,嚴格執行國際安全標準,堅決抵制危害我國環境的產品進入我國。

5.建立健全環保標準,加強新建項目審查力度

環保部門應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和今后加大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環保標準。對于新建項目,要加強環境影響評估,達不到標準的,不準開工建設和試生產。開工生產后,還要加大其監測檢查力度,同時從外資引入的源頭上加強審核,對于環境危害的項目,要加強評估,不能為了經濟發展,而對環境帶來長久危害,處理好發展與環境的關系。

參考文獻

[1] 2012年2月份我國對外貿易主要國別進出口總值分析.中國行業研究網. http://

篇2

關鍵詞:國際貿易環境保護

一、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

為了經濟發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環保目標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國際貿易,兩者之間存在沖突。亞歷山大O基斯說:”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中存在著兩個對立的趨勢:一方面是為了環境保護控制某些國際貿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為了自由貿易取消所有貿易障礙的愿望。”所以,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表現為下面兩種具體的形式:

(一)國際貿易對環境保護的限制影響

當代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貿易自由,減少各種各樣的貿易障礙,以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和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佳地利用世界資源。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貿易自由化要力求掃清各種貿易障礙。但貿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則會造成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使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的破壞。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發達國家利用大國優勝和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推行環境殖民主義,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這是建立在對其國內資源的高強度開發甚至掠奪性開發的基礎上,是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作高昂代價換來的,而發達國家卻以低于實際資源價格的(即沒有考慮環境資源價值)的市場價格購買初級產品。

其次,新一輪環境侵略將使環境安全面臨新的威脅,長期以來,一些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和危害環境的工業,設備,產品和有害廢物,進行環境侵略(也稱生態侵略,生態殖民)。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遭受環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制約

正是由于貿易自由帶來了新的環境問題,所以整個國際社會都試圖在貿易中考慮環境保護,來協調好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具體來講,是在貿易規則中考慮相關環境因素,在環境規則中對與環境有關的貿易進行規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國際貿易。這樣,環保措施在實現其環境保護目的的同時,對國際貿易必然構成一定的障礙,其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構成的法律障礙

首先是國際法中與環境有關的貿易規則。這類條約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的,在規定貿易規則的同時考慮了相關環境因素。最為典型的是GATT第20條。其次是國際法中與貿易有關的環境規則。這類規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規定了影響環境的有關貿易規則。

2.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設置的經濟障礙

第一,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進口國以保護環境為理由,對某項產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進口關稅外,還另外加征稅款。第二,綠色壁壘。它是進口國以保護國內的環境,人民和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這些根據WTO,GATT的相關規定的條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約束國際貿易的隱蔽壁壘。第三,環境貿易制裁。即一國針對另一國違反國際條約而采取的強制性貿易制裁措施。

3.各國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形成的行政障礙

各國為保護本國環境會制定一系列環境管制措施,環境管制是指為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各個國家實施環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護環境為名,征收環境進口附加稅。第二,采用強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進口,其依據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國的環境要求。第三,推行國際標準,即對未達到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第四,政府環境補貼。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如因經濟困難商無力支付污染防治費用)而對廠商進行環境補貼。因此,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制定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構成了環境管制的法律基礎和依據。隨著環境貿易政策的增多,環境管制措施日趨多樣化,由此引發的貿易問題也日益增多,從而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實質

(一)利益的沖突

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時達到是一種表面上的沖突,更深層的沖突是南北國家之問的沖突;是南北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環保水平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沖突;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環境利益上的沖突。發展中國家尚處于工業化的過程中,希望擴大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以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盡管過量開發自然資源可能破壞環境,但這些國家迫于貧困很難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而放棄出口收入。另外,它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很淡薄,環境法規極不健全,環境標準相對低下,且無力支付改善環境狀況的高昂費用。發達國家已完成工業化過程,環境污染的一度加劇,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迫使這些國家逐步完善其環境法規,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有相關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措施。所以,環境與貿易之問的沖突其實是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環境意識基礎上的不同利益的沖突。

(二)規則的沖突

國際上環境與貿易爭端日益成為焦點,案例之多,種類之多,是空前的。這里還有一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規則仗,各種各樣的規則為爭論的各方所援引。而規則的模糊性、規則的不協調正是造成沖突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各自的環境標準截然不同(其中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對嚴格),難以協調,從而導致發達圍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追求環境保護與追求貿易自由上矛盾更趨尖銳復雜。問題的復雜性還在于,保護環境是目前國際社會的人趨勢,將環保措施納入到周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中,發達國家的這一行為似乎代表了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但發達國家同時又運用各種規則中的例外規定來為自己辯解,規則的原則性、模糊性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這就需要國際社會從全局考慮問題,綜合考慮問題的各個方面,以求規則的協調統,減少因規則不協調引起的糾紛,加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明確性。

三、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協調

㈠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法律協調途徑:

1.不斷完善國際法

首先,賦予發達國家更多的國際義務。根據圈際環境法上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賦予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上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各國負有保護全球環境的共同責任,但存各國之間,豐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這個責任的分擔不是平均的。一方面,發達國家要對一些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物質的生產、排放進行控制,率先采取相關措施,列出時間表,而適當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寬限期。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應當在技術、資金上給予發展中國家額外的資助。所幸的是,這些已經在一些國際性的條約、協定中有所體現,也引起了同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其次,標準的協調。我們應當尋求產品標準的協調。產品標準的高低表明一國在制度選擇上是環保優先還是貿易優先。環保優先會阻礙貿易,貿易優先會降低某些國家的環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圍內,產品標準的協調也顯得尤為重要。

2.國內法與國際法協調發展,在協調環境與貿易關系上,除了國際法的完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法也應作相應調整,把國際法、多邊協議的內容以國內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履行國際義務。保護環境不能以經濟”零增長”為代價,應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實現發展與環保的雙重目標,所以要完善環境貿易法規,在環境立法中積極考慮外貿行為,在外貿立法中考慮環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開發綠色產品,發展環保產業;推廣實施ISO14000國際標準;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資法規:等等。通過這‘系列措施協調好環境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達到環保水平和貿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決爭端機制,環境與貿易的沖突源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沖突,且這種沖突短時期內不會消失。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環境與貿易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決定了這兩者必然會發生交叉和沖突,并最終協調融為一體,但這個協調過程也是漫長的。所以,現階段,一旦發生沖突,還是要有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環境.貿易糾紛與爭端,促使兩者走上良性循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地球環境,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經濟協調途徑:

首先,廣大發展中國家要立足于本國,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合作,積極開發環境無害技術,環保工業產品,實行傾斜扶持政策,發展綠色經濟,以科學技術為推動力,應用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節約技術等等,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同時要抓住機遇,加強與發達國家繁榮交流合作,借鑒吸收其先進技術與經驗,爭取早日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

其次,改變舊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只有本著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關系的思想,各國共同努力,調整現行多邊國際貿易制度與多邊環境條約之間的關系,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因此發達國家應從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發展中國家在內外因素的雙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經濟狀態,提高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發展中國家要積極參加國際社會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會議,爭取與發達國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環境貿易政策,措施,保證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貿易壁壘,或不利于其本國的環境保護。

最后,尊重各自的國情,區別各國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沖突在許多場合下,其本質上都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關系。作為發達國家,其已經渡過了發展與積累的階段,在經濟上處了二有利地位,因此,在面臨環境危機時,對環境問題有更多的傾向性措施,甚至不惜減慢發展的速度。而在發展中國家,其正在進入艱苦的發展階段,甚至有些國家還在為國民的溫飽問題苦苦掙扎,因此生存才是其第~要事,面對環境問題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在解決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沖突時,要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實際國情,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篇3

近些年我國環境破壞已經危機到外貿及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環境貿易壁壘極大的影響著我國的外貿出口,如何跨越國際貿易領域中環境貿易壁壘這個障礙,確保我國外貿持續、穩定發展,須探討有效的對策和措施,減少以環保為借口的環境貿易壁壘所帶來的影響。

2.國際貿易中的環保問題。

隨著資源短缺、生態破壞等全球化環境問題的不斷出現,印證了環境污染無國界的說法,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許多國際組織及社會團體發起了國際性環保運動,制定了各種規章、制度、標準,成立了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來推動國際范圍內的環保。

國際上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最初是在關貿總協定時達成的決議,全球各國不同的環境標準存在的區域差異性導致了環境與貿易間的矛盾。環境與貿易矛盾在社會分工產生與交換活動伊始便存在,表現為具有增長機制的貿易活動對自然資源需求的無限性和具有穩定性機制的生態環境對資源供給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且在國際貿易活動的強化和環境與資源問題的惡化中被激化起來。各國為環保執行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環境貿易措施直接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影響更甚。

3.環境貿易壁壘。

3.1產生背景。

近年來,出于對生態環境的重視,各國政府進行環境立法,實施環保措施,倡導綠色消費,制定了分門別類的環境貿易壁壘,特別是發達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環境綠色法規法律,使得環境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開始發揮其作用[1]。

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的金槍魚及其制品,其理由是為了保護海豚的生存。自此后許多國家開始仿效,環境貿易壁壘作為一種國際貿易手段正向法規化和國際化同步邁進[2]。

3.2概念及特征。

環境貿易壁壘又稱綠色壁壘,是一種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是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保護有限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所制定的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國際公認或絕大多數國家的環保標準,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以達到貿易保護目的。

環境貿易壁壘具有如下特征:(1)表現內容的合理性和表現形式的合法性;(2)涉及范圍的廣泛性和實施中的傳遞性;(3)保護方式的隱蔽性;(4)實施效果的歧視性[3]。

3.3內容和形式。

3.3.1環境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科技水平較高,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均以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較少或者基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因此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是難以企及的,進而輕易地將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3.3.2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或生態標志,是指認證機構依據一定的環保標準、指標或規定,且符合要求的一種特定標志,以向消費者證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消費、回收處理的各個環節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或健康的危害極小。環境標志易構成潛在的貿易歧視和現實的貿易沖突,能夠起到誘導消費者選擇的作用,且對出口產品的市場份額起到貿易壁壘作用。

3.3.3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制度是指規范商品包裝(物),包裝材料要符合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違反環境要求的有關包裝方面的法律、規章。

3.3.4綠色補貼。

指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財稅上補貼出口企業,或在出口產品成本中補貼保護環境與資源消耗的成本,或在國際貿易中實行較低的環境標準,以使產品明顯低于進口國同類產品價格,影響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招致進口國采取反綠色補貼的措施。

3.3.5衛生檢驗制度。

《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中規定的有關衛生與動植物衛生檢疫的國際標準,其中規定成員國人畜事務為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動植物攜帶疾病的傷害,有權采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3.3.6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綠色關稅指進口國以環保和人類健康為由,對其認定的污染環境、危害健康的進口產品,除了繳納正常的關稅外,格外加征的環境進口附加稅。市場準入指進口國以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健康以及違反有關的國際環境公約或國內環境法律、規章而采取的限制外國產品進口措施。

3.3.7環境貿易制裁。

指對違反國際環保、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保護公約等,而導致環境污染、野生動植物多樣性缺失的行為所采取的一種貿易制裁措施。

4.環境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

4.1對我國產品出口市場的影響。

我國外貿出口市場集中在歐美發達國家與韓國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其出口份額約占80%,這些國家和地區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成員,現已從環保立法階段轉向了環保執法階段。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技術標準比較高,如針對發展中國家實行苛刻的環境標準,這將使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著縮小的危險。

4.2對我國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國際上針對工業品貿易、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品和投資等提出了環境方面的規范,而這些貿易為我國外貿中比重較大的出口貿易,若發達國家對這些類的產品進口執行嚴格的環保標準,其產生的環境貿易壁壘,將嚴重影響我國產品出口的增長速度。

4.3對我國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貿易壁壘的制定影響著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整個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要求其過程為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我國企業缺乏資金,環保技術落后,為了達到進口國家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保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支付相關費用,還需對產品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做大幅度的調整,這勢必將增加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導致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使出口產品的企業的經濟效益受到影響。

4.4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發達國家以環保為名而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來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與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其中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抵制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案例甚多,這樣便形成了只有發達國家存在的區域性經濟組織的自由貿易區,使我國無法介入。

4.5實例。

4.5.1包裝行業。

2006年1月開始執行的環境包裝制品的回收率要達到85%以上這條標準,對發展中國家的包裝行業沖擊很大。我國的一次性餐具因沒有綠色標準而被禁止出口歐美市場,許多商品出口歐美還要支付高額的包裝廢棄物處理費用等。

4.5.2家電行業。

國際貿易中我國家電產品進口關稅被削減,國內產品的價格優勢降低,國外品牌在質量上的優勢添補了價格上的差異,從而對我國家電產品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受環境貿易壁壘影響,上海2006年8月份小家電出口歐盟呈明顯下降趨勢,在歐盟實施《廢舊電子電氣設備回收指令》后,上海小家電出口量降低到當年的最低水平。又如歐盟實施的《生態設計指令》的技術壁壘,進而對電氣電子產品設計、原材料采購到回收利用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突出了嚴格的環保要求,這也將對我國相關產品出口構成較大的影響。

4.5.3紡織服裝工業。

紡織服裝工業是我國出口創匯的支柱性產業,也是外向依存度較高的行業,我國加入WTO后,該行業受惠較大,但受環境貿易壁壘的影響,我國紡織行業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據案例了解,因服裝沒有達到生態紡織品標準而被處以罰款或被迫回銷等情況常有發生。例如歐盟有關國家通過的OKO-TES100紡織品環保標準,就對進口服裝的甲醛、重金屬、防腐劑等100多種有害物質含量進行限制,這些規定對中國服裝出口形成了技術性的環境貿易壁壘。

4.5.4農業。

我國是農業大國,受環境貿易壁壘影響較大的也是農業,我國農產品出口現存問題很多,主要是國內動植物疫情、農畜藥殘留問題。近些年來,我國發生的涉及到植物及植物產品的技術貿易壁壘有40多項,其中涉及出口問題的有17項,80%的出口企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日本是中國農產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場,日本政府實施了肯定列表制后,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量大幅下滑,因該項檢測食品中農業化學品殘留的制度涵蓋了302種食品、799種農業化學品以及54 782個限量標準。而各項標準大約是現行全部規定的3~5倍,且限量指標更為嚴格。這份名單涵蓋了大部分我國的輸日農產品。

4.5.5化學工業。

國際貿易中對化學工業中的化學產品與醫藥產品的出口有較嚴格的規定,此類產品的出口主要受到對危險化學品分類管理、嚴格的化學品管理、對進口新化學品的管理、對農藥的管理、對合成洗滌劑的管理等規定的影響。例如美國在很早就開始限制和禁止中草藥的進口,進口藥品到美國必須經過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檢查,而我國國內單項品種能通過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檢查的生產廠家僅有20多個企業,直接影響了該行業產品出口。

4.6可持續發展戰略。

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全球的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國際貿易中的可持續發展,一是經濟發展,因環境問題是在經濟發展中產生,也只有在其中方可解決;二是經濟發展過程必須考慮到來自環境與生態資源的支持與發展,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是在于謀求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環境與貿易的關系本質上就是環境與發展的關系,只有良好的貿易和環境政策才可促使環境資源有效的配置,使環境與貿易互惠互利。

5.對策與建議。

5.1提高環保意識,完善環保立法。

5.1.1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環保意識,樹立綠色觀念。

環境貿易壁壘多由發達國家制定,作用于發展中國家,這種行為能夠保證全球經濟良性的持續發展。為了我國外貿事業與整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需對全民進行生態知識和環保的普及宣傳,使其認識到環境質量與自身的利益密切相關,從而提高全民的環保意識,積極地推進環保事業。

此外,我國應樹立正確的綠色觀念,引導大眾的綠色消費,為我國綠色產業發展開拓空間。尤其是我國的企業應投身到環保潮流中,積極自我完善,加強環境方面的技術研發,以在環保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增強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力,打破環境貿易壁壘的局限[5]。

5.1.2加強環保立法完善環境法制體系。

我國近年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律、與環境有關的資源法律及多項環保法規和標準,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構成的法規體系。隨著環保問題的升溫及國際貿易形勢復雜化,我國應加強環保立法與環境法制體系的修改和完善,并加大執法力度,為外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5.1.3加強國際環保法規的研究和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

國際貿易的環境貿易壁壘種類繁多,涉及環保立法分門別類,我國應建立專門的研究機構和外貿環境技術標準的信息系統,了解主要貿易國的環保法規、技術與標準,維護自己的利益,避免貿易中的摩擦產生。

此外,作為WTO的成員,我國應積極參與到多邊貿易協定和多邊貿易體制中去,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并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協作,有利于我國突破各種形式的環境貿易壁壘[6]。

5.2積極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并將環保納入外貿發展戰略。

環保產業的發展能夠提高我國企業的污染防治能力,為其產品能夠沖破環境貿易壁壘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并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此外,還應制定適應形勢的技術標準與規定,將管理納入法律規程,并開展消除環境貿易壁壘影響的戰略謀劃,改變傳統的發展模式,推行以生態環境為中心的綠色增長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5.3促進環境成本內在化,推行企業清潔生產。

環境成本包括開發、生產、運輸、使用、回收和處理商品及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所需費用,為減少與企業經營有關的影響,外貿企業可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市場價格之內,使環境資源成本內部化,這樣可實現貿易比較成本優勢的產品生產和出口,有利于環保和公平競爭,并消除了環境所造成的貿易障礙,使企業從根本上能夠逾越環境貿易壁壘。

清潔生產有利于克服企業管理中生產與環保相脫離的問題,促使企業的技改具有針對性,即成為實施環境管理體系重要的基礎。通過實施清潔生產,在資源利用上提高市場競爭力,接軌國際以便適應新的發展形勢,為突破環境貿易壁壘創造條件。

5.4加強與環境有關的認證工作。

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的認證等對企業是非強制性的,但其具有公正性的特點,企業申請認證有利于企業利益和效率的提高,應重視并加強此類的認證。

5.5嚴禁洋垃圾的流入。

因經濟利益的驅動和道德法制觀念的缺乏,我國曾發生多起進口工業垃圾和有害物質的事情,這嚴重的違背了《巴塞爾公約》等規定,還嚴重影響著生態環境,我國應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此類產品入境。

5.6充分發揮綠色營銷作用。

環保意識與市場營銷觀念共同形成了綠色市場營銷觀念,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傾向,使綠色營銷成為企業競爭力的體現。綠色營銷在營銷策略上講究綠色化的組合,在產品策略、促銷策略、渠道策略和價格策略方面都體現了很強的綠色特性。我國綠色營銷發展具有極大的潛質,我國出口企業應借鑒國際綠色營銷戰略,以開辟增強競爭力的新途徑,從而打破環境貿易壁壘。

5.7注意國際動態,打破環境貿易壁壘。

時刻注意國際貿易壁壘的動態,把握發展趨勢和特點,采取有效的措施,打破環境貿易壁壘,擴大我國的出口創匯。需研究國外環境貿易壁壘,提高產品的質量,總結近年受阻經驗,根據相關要求,制定有效對策,使我國產品順利打入國際市場。

篇4

    環境關稅通常包括進口環境關稅和出口環境關稅。進口環境稅是指對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課征進口附加稅。這種關稅并非對所有輸入的商品征收,只是對進入境內的嚴重污染或預期污染環境但又難以治理的原材料、產品以及大量消耗能源和自然資源的工藝、生產設備征收,主要包括最終產品、中間產品和原材料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產生的污染(如汽車、農藥、清潔劑等)以及消費過程產生的對環境有害的殘余物(如商品包裝物、垃圾等)。出口環境關稅,是對輸往國外的產品所征收的關稅。它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指產品的生產過程或生產過程的殘余物對環境有害,如工業“三廢”;二是產品對輸入國的污染極輕或幾乎無污染而消耗了國內的大量資源,如資源出口稅或出口產品環境附加稅等,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或半制成品等。

    WTO有關環境關稅的規則

    若將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結合起來考察時,不可避免地要觸及到世界貿易的基石即關貿總協定(GATT)。GATT作為WTO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定了貿易的基本原則和行為規則。其中的非歧視待遇原則是GATT的基本出發點,構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礎,指導著一切貿易措施。

    GATT1994可以理解為保護環境的環境關稅制度,其第2條第2款規定,締約國可以對于任何輸入產品隨時征收稅費,其中(a)項規定,一國可以征收“與相同產品或這一輸入產品賴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產的物品按本協定第3條第2款征收的國內稅相當的費用”。可見,GATT1994允許其成員根據主權征收關稅,但必須是基于第3條第2款的規定,即“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時,不應對它直接或間接征收高于對相同的本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征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也就是說,只要是基于國民待遇原則,成員國可以根據自己的環境計劃,對進口的相同產品征收特別的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境關稅。因而,環境關稅符合WTO的原則,是以關稅手段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但它需要進出口雙方的合作,是相互的,完全不同于國際貿易中的單邊關稅。

    當然,征收環境關稅不可避免地提高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削弱了競爭力,使發達國家消費者支付更多一點的費用,這樣的后果看起來似乎不公正,但可以消除發展的不公平現狀,并確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承擔全球生態環境惡化方面的差別責任。今天,許多發展中國家不僅陷入了“貧窮—加劇污染、出賣資源—生態環境惡化—更加貧窮”的惡性循環之中,還正承受著由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過度消耗自然資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環境退化的代價。補償這些損失一直是國際發展的目標,環境關稅作為持續發展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可以向這一目標邁進,結束由發展中國家支付的不公開的非官方補償。

    環境關稅的貿易效應分析

    環境關稅是重要的國際經濟與貿易調控杠桿,在保護環境方面可以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對國際貿易的發展也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概括起來,環境關稅的貿易效應主要包括貿易結構效應、貿易優勢效應和貿易歧視效應。

    (一)貿易結構效應

    環境關稅的貿易結構效應是指環境關稅對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的影響。環境關稅通過影響人們的消費需求、國際市場的效率和國際國內的資源配置,改變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環境關稅政策的實行引起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將促使人們改變對國際貿易商品的需求,在選擇商品時傾向于選擇那些對環境和人類健康與安全等無害的產品,從而使該類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上升。環境關稅也會約束一些會產生外部性的產業貿易歧視效應,影響商品貿易的發展,如限制可能造成森林退化、漁業資源破壞、跨國污染、大氣和水污染、溫室效應、生態破壞、物種滅絕等的商品貿易的發展,從而在一定時期內減少這些商品貿易的規模。環境關稅措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生產資源在國民經濟各產業間的配置和再配置,引起產業部門的此消彼長并影響到產業結構的調整,進而對國際貿易商品結構產生影響。

    (二)貿易優勢效應

    為實現環境關稅而推行的各種環境成本內部化措施,將引起比較優勢在國家間的轉移。現在各國賴以進行國際貿易的比較優勢,基本上都是在不考慮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基礎上確定的。自由貿易的理論基礎是比較成本理論,其比較成本沒有反映環境成本。將國際貿易商品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后,包含環境成本的比較成本才構成真正的國際貿易比較成本。由此可見,國際貿易商品的環境成本內部化不僅會改變某些國家比較優勢的大小,甚至會使比較優勢與比較劣勢相互轉化,從而改變目前的國際貿易格局。一方面,具有較低環境成本的國家將可能擁有新的比較優勢;另一方面,從資源要素來說,同樣的資源消耗可能會由于各國資源的稟賦與環境容量大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環境成本,這就使資源相對豐富或環境容量較大的國家更能保有比較優勢。當然,即使是環境關稅下的貿易競爭優勢所考慮的也不僅僅是環境成本問題,貿易的發生與否最終還要在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滿足最大消費需求這一經濟效率原則下來決定。

    (三)貿易歧視效應

    環境關稅并不違背國際貿易協定的非歧視條款,而隱含歧視性。一方面,由于國與國之間的環保條件和偏好各不相同,而使得環境關稅的實施不利于進口產品在進口國市場的競爭,從而產生針對進口產品的“隱含歧視”問題。一般說來,環境關稅反映了一個國家對生產和消費的環境偏好。各國的有關部門、組織和產業界可能以影響環境關稅的不同概念或內涵來反映其利益要求,從而對外國進口產品構成貿易歧視。另一方面,許多國家采取的環境關稅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進或阻礙某些商品貿易的作用。環境關稅的目的在于降低產品在進出口國消費和生產的環境影響,目前存在的一些環境關稅政策,多是根據非歧視原則制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國際協調,這些環境關稅政策的實施造成了國外廠商的適應性問題,事實上構成了貿易歧視,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正常的國際貿易的開展。

    我國在環境關稅方面應采取的對策

    目前,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問題已引起世界各國的重視,環境關稅作為與環境有關的貿易措施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使用。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不僅經受著經濟發展中出現的環境問題的困擾,也面臨著來自于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威脅,開展環境關稅的研究并采取相關措施已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積極參與制定有關環境關稅的國際規范

    環境關稅政策措施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它可以影響國際貿易格局的調整,改變國際貿易利益在不同國家間的分配。實際上,國際上許多與貿易相關的環境問題的爭端其產生根源就在于國家間在貿易利益分配上的沖突。對環境關稅的認識,不能僅僅停留在它是一種貿易政策創新的層次上,更要從國家利益的戰略高度來把握。從某種意義上講,國際貿易競爭是一場關于貿易規則的斗爭。

    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應根據環境關稅的經濟性質和貿易效應,積極參與磋商和制定WTO關于環境關稅的國際規范,進一步擴大在國際環保立法和貿易立法方面的影響,遏制“綠色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從而促進形成有利于我國的環境關稅國際規則,以有效維護我國的環境權益和國家經濟利益。我國應加強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環境關稅上的合作,協調在環境關稅上的立場,維護共同利益。同時也要共同對付一些發達國家對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生態侵略”,阻止國際貿易中環境污染的不正當轉移,推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二)制定和實施環境關稅制度

    環境關稅體現著關稅的環境保護職能,環境關稅的發展將會引發一場關稅制度改革。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的多數國家已確定環境保護思想在設計關稅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環境關稅的結構性調整作為21世紀關稅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同時,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在加快推行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關稅,以配合其他方面的政府政策,共同促進經濟持續增長。

    迄今為止,我國關稅制度改革中還沒有貫穿生態環境保護這一指導思想。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進程中,我國需要發揮關稅的環境保護職能。我國應從現在做起,成立專門的部門開展這方面的調查研究。對國際貿易中的商品進行分類分級,結合實際情況,做好國內的研究和組織準備工作。還應注意根據環境關稅的主要特征和貿易效應,開展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關稅制度改革,構建我國的環境關稅制度,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環境關稅的相關立法工作

篇5

關鍵詞:國際投資與貿易,環境法律問題,環保標準,綠色壁壘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可以說,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曲小如,環保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國際貿易問題,1996(1)。

②王瑜,中國社會標志規劃,環境,1996(3)。

③孫昌華,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法學評論,1996(4)。

④曲小如,論多邊環境協定的貿易條款與關貿總協定條款的相容性,國際貿易問題,1996(7)。

⑤談臻,國際經貿中的環境壁壘及其法律對策,國際貿易問題,1996(10)。

篇6

關鍵詞:國際投資與貿易,環境法律問題,環保標準,綠色壁壘

1引言

環境、資源和人口問題是當代人類面臨的三大社會問題。就投資與貿易領域的發展趨勢而言,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環境指標都正在變成一個影響產品競爭力和進入市場的重要因素,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國際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ATT)也非常關注環境問題,將烏拉圭回合后的下一個回合確定為討論環境與貿易關系的“綠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對環境與國際投資、貿易的關系及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2環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關系

2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猶如一把“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積極、有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技術貿易帶動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結構調整和整體技術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補貼,可以減少那些有害于環境的經濟活動的數量。消極、不利的影響在于:(1)、通過促進經濟發展而刺激土地、礦產、森林、水等資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環境壓力;(2)、在現行條件下,自由貿易制度同樣存在忽視環境損失的“市場失靈”問題。

22環保標準對產品競爭力和國際資本流向的影響

各國生產力發展階段,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重要程度、環保資金和技術水平等的差異,決定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參差不齊。而環保標準對產品的生產成本、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以及國際資本流動的方向都會產生影響。可以說,各國間環保標準的不一致,會使那些投資于環境管理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的產品競爭力受到削弱,從而使工業遷移到那些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甚至出現“生態殖民”。而在發達國家,產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國的政府對來自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地區的產品征收“污染傾銷稅”、“綠色關稅”等,以消除因環保標準的差異給產品競爭力帶來的不同影響。

23環境標準與非關銳貿易壁壘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邊貿易中的關稅壁壘的情況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環境保護逐漸成為一種服務于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武器。從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規定看,關稅水平進一步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活動余地明顯減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區域措施將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國際貿易中的保護主義將更多地使用環境保護名義,通過設定種種環境等方面的障礙即“綠色壁壘”,抵制外國商品的進口,形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3國際條約和公約有關環境與貿易的規定

31國際環境條約、公約中的貿易條款

為了控制跨國界的污染轉移,保護候鳥、魚、海洋動物以及瀕危物種,控制危險產品和物質的危害,保護全球生態環境,許多國際環境條約、公約規定了貿易條款,把貿易措施作為保護環境的一個重要手段。

(1)、規定許可證基礎上的進出口。如《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規定:如果確認為是瀕臨滅亡物種的貿易,應全面禁止;對于有可能面臨滅亡威脅的物種,除非這些物種的貿易受到嚴格控制,應該在科學和管理當局批準承認的出口許可證的基礎上準許出口,同時規定進口國只能在出口國政府頒發許可證的前提下才允許進口。

(2)、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如《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控制危險物品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不僅要求締約國限制或禁止與其它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還要求限制或禁止與其它非締約國間的貿易。

32關貿總協定(GATT)中的環境條款

GATT第20條允許國家采取“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與國內生產和消費的措施相結合的情況下,采取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烏拉圭回合《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任何國家可在其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環境,只要這些措施不致成為在具有同等條件的國家之間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視,或成為對國際貿易產生隱蔽限制的一種手段。”但在實際上,該規定為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提供了“依據”。

4環境問題對我國外經貿發展的影響

41環保標準差異對我國引進外資的影響

在投資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環保標準已相當嚴格,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而這種轉嫁污染的行為又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狀況更趨惡化,國家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響。我國在利用外資過程中也存在上述現象,而目前在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批的過程中缺乏對環境因素的適當考慮,對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實施。

42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我國外貿出口的影響

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以一系列的國際條約、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為根據,以保護人體健康、環境與資源為表面目的,涉及與保護人類健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產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隱蔽性、廣泛性等特點。就實施效果而言,發達國家制定的較高環保標準和相應的限制措施絕大多數對來自環保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的產品不利。

從目前國際貿易的實踐看,常見的綠色非關稅壁壘主要有下述幾種形式:(1)單邊主義,即一國對其內部及外部的商務活動單方面制定法律、標準,并加以實施。(2)境外裁決權,即某一項法案,它有權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活動加以裁決。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國與墨西哥之間的金槍魚-海豚事件。(3)國家環境管制法律法規,即根據GATT第20條的規定,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與健康”的環境措施。(4)多邊環境措施,即有些國家利用國家間締結的環境條約、公約的某些條款建立新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我國外貿出口的主要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歐盟、東南亞、韓國,以及我國的臺灣省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或地區的產口進口標準,大都包含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嚴格的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如果這些國家、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將貿易與環境緊密掛鉤,將使我國在產品出口范圍、出口速度上遭受打擊。在產品結構方面,綠色產品在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級產品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這對以初級產口出口為主的我國顯然不利。面對這一國際性趨勢,我國必須大力發展環保產業,進一步提高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以優化我國的出口產品結構。就對出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而言,由于綠色壁壘的制定涉及從產品生產、銷售到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制造商、出口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必須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鑒定等手續及其相關費用,從而使企業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影響到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5對策和建議

51完善環境法律和強化環境執法

應當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特別是制定和完善環保產業專項法規,促進環保產業和環保技術的發展,并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實施力度,防止發達國家通過污染轉嫁對我國進行“生態侵略”。

52利用雙邊或多邊貿易體系中的非歧視原則,抵制國際貿易中的“綠色保護主義”

如果發達國家或地區根據其環保標準對我國產品在當地的銷售采取歧視性做法,我國一方面可以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認的相互給予非歧視待遇和國民待遇的規定和有關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提出抗辯,力爭通過磋商、談判解決此類貿易糾紛,同時也可以向有關國際組織提出申訴;另一方面可依據《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反報復措施,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超級秘書網

53盡早推廣實施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并從法律上完善有關制度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O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4加強國際立法合作

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現在和將來環境與貿易所進行的討論和談判,表明我國在環境與貿易關系問題上的立場,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爭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參考文獻

①曲小如,環保時代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國際貿易問題,1996(1)。

②王瑜,中國社會標志規劃,環境,1996(3)。

③孫昌華,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法學評論,1996(4)。

④曲小如,論多邊環境協定的貿易條款與關貿總協定條款的相容性,國際貿易問題,1996(7)。

⑤談臻,國際經貿中的環境壁壘及其法律對策,國際貿易問題,19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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