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8篇

時間:2023-03-06 16:01:23

緒論:在尋找寫作靈感嗎?愛發表網為您精選了8篇婚姻登記條例,愿這些內容能夠啟迪您的思維,激發您的創作熱情,歡迎您的閱讀與分享!

婚姻登記條例

篇1

一、進一步提高對《條例》實施重要性的認識

婚姻登記工作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家庭幸福和社會文明進步。《條例》的頒布實施,適應了新時期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記制度,突出了以人為本,責任自負的原則,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簡化登記手續,方便公民登記,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記;明確了政府公權和公民私權的界限,把公民的權力歸還公民,既體現了民事法律行為責任自負、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體現了公民權利的最大自由,更體現了政府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堅持執政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門重視社會事務管理、搞好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其基本內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項規定和要求,不斷提高貫徹執行《條例》的自覺性。

二、認真做好婚姻登記體制的改革工作

按照《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這是我國婚姻登記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為此,對我區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構規范如下:

(一)在城市,婚姻登記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對外稱“××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在農村,按照“集中為主,分散為輔”的原則,在縣級民政部門集中登記,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對于少數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圍較大的縣(市),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在中心鄉(鎮)設點辦理婚姻登記。縣(市)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對外稱“××縣(自治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原則上每個縣設立的婚姻登記處不超過4個。

以上各項婚姻登記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必須在20**年年底以前完成。自治區民政部門應將重新確定的全區各級婚姻登記機關向社會公開。

三、要為婚姻登記機關創造良好的環境

婚姻登記作為國家一項重要的基礎性民事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為民服務的一個重要窗口。各地都要努力解決婚姻登記人員編制、辦公場地、辦公經費和婚姻登記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問題。婚姻登記機關所需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或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專門的場所辦理婚姻登記,每個登記處至少要有3-4間辦公室,包括不小于40M2的辦證大廳、頒證大廳和不小于20M2的技術處理室和檔案室,做到寬敞、莊嚴、整潔。各地要確保必要的經費和辦公設備。

各地要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婚姻登記員專職隊伍,必須人員固定、業務熟悉、工作專職。自治區民政部門要加強對婚姻登記員的專業培訓,要創造條件,建立科學合理的婚姻登記信息網絡系統。20**年實現涉外婚姻登記數據與全國聯網,并力爭實現全區的內地居民婚姻登記數據聯網。

四、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條例》的具體規定,為符合結婚或離婚條件的當事人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法定程序,是政府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建立和解除進行依法確認的制度。各地在貫徹《條例》過程中,必須切實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要求,加強登記管理,取消各種搭車收費、變相收費,要公開執法依據和工作程序,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要嚴格區別依法登記和婚姻服務的界限,堅決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費服務項目,包括促使當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費服務項目。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五、加強印章刻制和證件的管理

篇2

一、婚姻登記機關職責

婚姻登記機關是具有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其職責是辦理婚姻登記;補發結婚證、離婚證;撤銷婚姻登記;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原則上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個別地區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縣城較遠的鄉(鎮),按照便民的原則可集中在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具體設置由縣(市、區)政府提出意見,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二、婚姻登記員職責

婚姻登記員的職責是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證的條件:簽寫和頒發婚姻證。

婚姻登記員應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文明執法,熱情服務,講求效率。

婚姻登記員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辦理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由省級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三、婚姻登記機關的人員編制和經費

婚姻登記機關所需編制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或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核撥。

四、婚姻登記的程序

婚姻登記員應當按照初審一受理一審查一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婚姻登記。具體步驟如下:

(一)查驗規定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的意愿,告知申請人雙方登記后的法律關系以及法律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三)見證申請人本人親筆簽名或按指紋;

(四)頒發婚姻登記證書。

五、婚姻登記檔案的管理

婚姻登記機關必須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等現象。婚姻登記專用文書材料的立卷、歸檔、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項由婚姻登記機關負責并接受上級婚姻登記機關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篇3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提醒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三種情況下,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這三種情況分別是: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到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而不必回到國內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

篇4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要受到行政處分外,還要將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退還給當事人。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按照即將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但這個收費標準要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并公布,任何“搭車收費”、“亂收費”的現象都是堅決不允許的,新條例專門為此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此外,這位負責人強調,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都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5

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并長期保管,這是將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的一項要求。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婚姻登記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這位負責人說,按照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條例還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篇6

即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在我國,城市居民到城市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農村地區群眾結婚要找鄉政府已是通行半個多世紀的慣常做法。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登記機關分散、不歸口的弊端逐漸顯現出來。如由于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沒有直接管理權,對于不符合法定婚齡就登記等一些違法登記難以治理,同時,一些鄉鎮政府常以婚姻登記為關卡,婚姻登記經常成為搭車收費的“肥肉”。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歸口統一管理登記的原則,改變了在城市由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必須由鄉鎮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的做法。這意味著,今后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群眾辦理結婚登記的唯一機關。

有關專家指出,將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歸口,一方面可以方便群眾、規范登記制度,另一方面將遏制農村地區借發結婚證搭車收費的現象、減輕農民負擔。

篇7

青田華僑陳先生和女朋友已戀愛了3年,可在意大利辦理結婚登記時,意大利政府要求他們先出示國內的未婚公證文書。沒想到,麗水市和青田縣的公證處都已不再辦理未婚公證這一項服務。

在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街道、單位和民政部門已不再有出具未婚證明的職責,沒有未婚證明,公證機關也就無法辦理公證。

“我拿什么證明我未婚”成了新《婚姻登記條例》出臺后一個令人難堪的話題。

據青田縣公證處主任丁紅亮介紹,以前這個縣每天都會有人前來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但是去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登記條例》使這項工作停止。據估計,目前青田在國外的華僑,已有近百人因不能辦理未婚公證,而無法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

事實上,青田縣所遇到的麻煩并非特例,在停止辦理未婚公證兩個多月以來,管理全省公證工作的浙江省司法廳已接到了不少類似的報告。除了涉外婚姻,我國公民在處理出國留學等許多涉外事務時,都需要出具經過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那么,問題為什么會集中到公證這個環節中顯現出來呢?

據浙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處長呂華南介紹,作為一項國際性的司法制度,公證在許多西方國家有著無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說,許多國家只認公證文書。然而,目前原有的證明機關已不再出具證明,公證機關沒有調查權,去實地摸底了解真實情況十分困難。

篇8

此次出臺的新《婚姻登記條例》主要有5項改變:一、取消婚姻登記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做法,結婚由當事人作無配偶及與對方沒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簽字聲明;二、對婚前醫學體檢未作強制性規定;三、適當集中了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四、增加了補辦結婚登記、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五、將有關婚姻登記的現行規定進行合并。這些改革都體現出政府弱化對結婚、離婚這類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強化服務意識的職能轉變。

在新頒布的條例中,最大的變化是明確規定我國內地居民申請結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另外再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即俗稱的單身和非近親聲明書)即可。

此條例的頒布實施,確實為很多有情人的終成眷屬提供了很大便利,據有關部門的統計顯示從去年十月份到現在,登記結婚的人數已比過去翻了幾倍,但當人們為新《婚姻登記條例》所帶來的自由和便捷而歡欣時,有很多人卻因為無法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或無法辦理未婚、未再婚公證而發愁。

華僑陳先生和女朋友李小姐已戀愛3年了,可在意大利辦理結婚登記時,意大利政府要求他們先出示國內的未婚公證書。沒想到,辦理公證時卻遭遇到難題了,公證處告訴李小姐,沒有確切的證明材料,公證處是不會為她辦理未婚公證的。為了開一紙單身證明,李小姐首先來到所在單位,有關人士以“現在不掌握居民個人的婚姻狀況”為由拒絕開具證明。她隨后來到所在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告訴她,由于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中明確規定“結婚和離婚完全是婚姻當事人個人的事,是不需要別人來證明的”,因此居委會現在也不掌握居民個人的婚姻狀況,無法開具這個證明。 不過社區工作人員推薦她到區民政部門試試,但民政工作人員告訴她,無論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前還是實施后,民政局都沒有被授權辦理未婚證明,因此民政局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來開具未婚證明。李小姐為了這紙必需的未婚公證,她跑了三個多月都沒辦下來,婚禮也只得一推再推。

像李小姐這樣的例子絕非個別,從去年10月開始,未婚公證的辦理就基本上處于停滯狀態,公民不能提供婚姻狀況的材料,公證機關就不能為其辦理未婚公證。除了涉外婚姻,我國公民在處理出國留學等許多涉外事務時,都需要提供經過公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所產生的問題為什么會集中到公證這個環節中顯現出來呢?原因是公證作為一項國際性的司法制度,公證在許多西方國家有無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說,許多國家只認公證文書。然而,目前原有的證明機關已不再出具證明,公證機關的調查權有限,要去實地摸底了解真實情況十分困難。

面對新《婚姻登記條例》為涉外婚姻等社會生活中所帶來的問題,司法部向各公證機關發出了《關于暫時調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證辦證方式問題的通知》。《通知》說,當事人申請辦理未婚、未再婚公證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證書格式出具公證書;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對當事人的未婚、未再婚聲明書予以公證,即由當事人自己簽署一份未婚或未再婚聲明,并表示對所言不實的后果負責任,公證處對聲明進行公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能提供證明材料并經查證屬實的,可辦理當事人在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無婚姻登記記錄的公證。

雖然這種臨時救急的辦法緩解了目前無法出具未婚公證所產生的困難局面,但這種變通方法也并非一路綠燈的,一些歐洲國家并不承認我國的未婚聲明公證,原因是他們認為我國的法律并無規定發表不實聲明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就上述由新《婚姻登記條例》的實施所產生的公證業務問題,筆者有以下的見解:

一、 建立婚姻登記機構與公安部門之間、各級婚姻登記機構之間的聯網查詢系統,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實現即時互通。

新條例規定我國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街道辦事處不再辦理婚姻登記,鄉鎮政府不再是農村地區群眾辦理結婚登記的唯一機關。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了歸口統一管理登記的原則,將婚姻登記機關進行歸口,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了直接管理權,這一變革為將來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實現聯網提供了管理基礎。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這是新條例對婚姻登記機關的一項要求。婚姻登記檔案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按照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條例還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這樣個人的婚姻狀況都將在民政部門“存檔”備案,為將來人們可通過民政系統的網絡了解個人結婚或是離婚的婚姻狀況作準備。

另外,隨著聯網工作的展開及逐步完善,實行計算機管理,民政部門也可以和電信局合作,開通“婚姻狀況語音查詢熱線”,需要了解婚姻狀況的單位、機關可在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過熱線查詢到公民的婚姻狀況,有關部門就可以根據該熱線提供的情況出具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 新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簽署一份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無用置疑,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以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是法治社會的進步。結婚需要單位開證明和離婚需要單位開介紹信都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在舊體制下,幾乎每個人都隸屬于一個單位,人員流動較少,單位對所屬者的婚姻狀況比較了解。隨著市場經濟建立、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動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婚登記時完全以個人聲明為基礎,是信用在婚姻管理上的體現,表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等,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必須建立在個人誠信的基礎上。當事人簽署一個“本人無配偶”的聲明,如果出現重婚,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即公民自身要對法律負責。我國《婚姻法》關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確立以及《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規定,對婚姻狀況由當事人本人負責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我國并無專門就發表不實個人聲明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有必要為聲明所負的法律責任立法。因為立法懲治假聲明是建設誠信社會的需要。在香港,就有《宣誓及聲明條例》,做假聲明可能被判兩年徒刑,我國也應與國際接軌,利用立法明確個人聲明的法律責任。

三、 雖然說隨著結婚不需要單位、街道開證明,單位和其他部門無從確切知道當事人的婚姻狀況,但單位也應該就其所了解的情況為當事人開具證明,如“未發現當事人在本單位任職期間有結婚”等證明,以盡其可盡的證明義務。

推薦期刊
九九热国产视频精品,免费国产不卡一级αⅴ片,欧美日韩蜜桃在线播放,精品国内自产拍99在线观看
在线不卡视频V二区三区 | 亚洲欧美久久精品1区2区 | 亚洲论片在线观看 | 在线观看免费午夜A级毛∧ 日韩欧美亚洲国产精品影视在线 | 亚洲欧美日韩国产综合第二页 | 日本免费久综合在线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