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檔案核實工作計劃8篇

時間:2023-03-06 15: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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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檔案核實工作計劃

篇1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拓寬服務領域,著力實現“信息互通、管理互補、服務互動、責任互擔、經費互結”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一盤棋”管理機制,切實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進一步穩定低生育水平,積極探索和構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新機制。

二、工作目標

(一)全面準確掌握流動人口綜合信息,排查摸清流動人口生育、懷孕、節育、《婚育證明》辦理等情況。

(二)全面落實流動人口孕環情檢查服務和計劃外懷孕補救措施,落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督促辦理,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分類入檔入電腦信息化管理工作,切實解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進一步改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方式方法,實行有效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徹底扭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務不力的被動局面。

三、主要任務

(一)外出流動人口管理:1、建立信息準確核實制度。以村為單位,對外出流動人口進行一次全新的排查,掌握外出流動人口最新綜合信息,并分類登記在冊,錄入電腦,進行動態管理,做到底子清、情況明。2、建立健全以外管外管理制度。在外出流動人員聚集地,建立以黨員干部為核心的計生組織,落實以外管外的工作模式,做好外出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及信息通報工作。3、建立健全責任落實執行制度。充分調動村兩委干部抓計劃生育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村級組織抓計劃生育工作的能力,落實村級黨員干部重點聯系戶制度,把外出未婚青年列入重點管理范疇,預防“出去一個,帶回一家”的現象發生,定期進行聯系,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外來流動人口管理:1、建立信息聯合采集制度。整合部門優勢,促進資源共享,與公安部門要按照優勢互補、資源共享、職責明確、全面協作、雙方共利的原則,積極推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作工作。2、建立信息及時交換制度。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庫,實行信息月報告制度,現居住地及時向戶籍地提交流動人口違法懷孕、違法生育、節育措施落實等相關信息,實行動態管理。3、建立區域協同管理制度。按照流動人口“一盤棋”管理服務機制的要求,落實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職責;對流動人口違法懷孕、違法生育、節育措施落實等方面,實行戶籍地與現居住地協同管理。4、建立屬地化管理制度。堅持“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理念,將流動人口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做到“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抓住流動人口現居住點、工作點和分娩點三個重要環節,切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三)結合流動人口大排查活動,做好違法生育專項治理行動工作,全面清查并調查核實本行政區域居民的違法生育處理情況,依法依紀處理經取證核實的違法生育人員,繼續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未兌現到位對象的執行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領導重視,認識到位。成立由李小國副主任任組長、計生辦蔣麗萍、徐玉娥、鄭惠群、朱倍麗、吳旭亞、樂蓮娜、莊惠珍為副組長的流動人口大排查活動領導小組,加強對該項活動的組織領導。

(二)健全網絡,措施到位。要以此次大排查為契機,健全和完善計生管理隊伍網絡。切實發揮村、社區干部的主力軍作用,積極調動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村級干部抓計生工作的熱情,充分發揮村級計生管理員、流動人口女性專管員和男性協管員、計生聯絡員對計劃生育工作的協同管理服務作用。通過各級干部的共同努力,確保完成本次流動人口大排查工作任務,把村一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落到實處。

(三)評先評優,獎勵保障。此次活動的完成情況,納入年終對各行政村的年度考核。各行政村在大排查活動中探索和積累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驗在大排查活動結束后進行總結上報,在適宜時機進行表彰。

五、實施步驟

1、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5月21日—5月25日)排查工作開始前,組織相關人員召開流動人口大排查工作協調會,積極抽調村干部、村級計生管理員、流動人口女性專管員、男性協管員以及計生聯絡員等人力資源,成立流動人口排查工作小組,開展業務培訓,做好宣傳發動,營造濃厚氛圍。該階段主要任務是落實大排查工作組成人員,確定大排查工作計劃、目標、任務、措施,掌握大排查工作要點,為該活動順利開展,打下良好基礎。

2、第二階段:清理清查落實階段(5月26日—6月25日)以各行政村、社區為一個基本排查單位,分片包干,責任到人。流動人口排查工作小組對轄區內的流動人口進行入村入戶的集中清查,做好登記,健全檔案,并將采集信息核實補充后錄入電腦。在排查過程中,堅持邊清理邊落實原則,做到在清理中抓落實,在落實中促清理,對婚姻、生育、節育情況不明的對象及時與戶籍地聯系,請求協查。該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底數的清理清查,摸清核準漏報錯報流動人口,確定要落實的各類節育對象。

第三階段:重點梳理階段(6月26日—7月5日)主要任務是針對清理清查中確定的各類重點節育對象和督促辦理《婚育證明》對象,沒有落實相應措施的逐一落實相應措施。加強流入育齡婦女的三查工作,為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生育關懷。

第四階段:查漏補缺階段(7月6日—7月10日)主要任務是對集中清查工作進行回頭看,做到查漏補缺,針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落實措施有力,形成長效的管理機制。

篇2

一、考核對象:全鎮24個行政村

二、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

1、組織建設(5分)

(1)民主推選產生村務公開領導工作班子并上墻得1分,否則不得分;

(2)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得1分,否則不得分;

(3)村務公開各項制度(實施辦法、監督考核辦法、黨務類制度、決策類制度、管理類制度、監督類制度)健全得2分,否則不得分。

(4)年初對村務公開工作有計劃、有部署得1分,否則不得分。

2、村務公開(40分)

(1)有黨務、事務、財務公開方案,并通過黨員大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得3分,否則不得分;

(2)“三務”公開每月公開,公開時間為次月15號前,按規定準時公開得6分,每缺一次或遲公開扣1分;

(3)重大事項專項公開,隨時公開得3分,否則每起扣3分;

(4)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全面得7分,核實不真實不完善不齊全,每村每處扣2分,扣完為止。

(5)公開程序規范得4分,核實不規范,每村每次扣1分;

(6)公開欄位置顯現,布局合理得2分。

(7)拓寬公開渠道,定期召開黨員會、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會議公開得5分,否則缺1次扣1分,扣完為止;

(8)每次公開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妥善保管得5分,每缺一次扣1分;

(9)推廣應用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信息查詢系統,進行應用的村得5分。

3、民主決策(20分)

(1)村規民約、村民自治條例健全完善得3分,否則不得分;

(2)重大村務民主決策且符合決策程序的得5分,否則每起扣5分;

(3)重大村務召開村民民主聽證會,聽證一起得5分;

(4)重大村務實行民主表決得4分,否則每起扣2分;

(5)實行村“兩委會”議事制度得3分,否則不得分。

4、民主管理(5分)

年度工作計劃和重大項目安排之前,實行群眾意見征求的得5分,否則不得分。

5、民主監督(20分)

(1)按《實施辦法》要求各監督小組監督到位得5分,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為止。

(2)在省、市、縣檢查中發現有問題的,每次每項分別扣5分、3分、2分;

(3)對檢查中存在或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整改的得5分,否則每件扣3分;

(4)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解答和反饋得4分,否則每起扣2分。

(5)村級招投標工作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范運作,監督管理到位得6分,否則每起扣2分。

6、財務收支達到群眾滿意(10分)

(1)財務收支符合審批程序,符合規定得3分,否則每張扣1分;

(2)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有效,得3分,否則每張扣0.5分;

(3)民主理財小組監督無力,沒有實行“六統一”的,每次扣4分;

(4)在村級財務審計中沒有發現問題的,得4分,否則每次扣4分。

7、

(1)因村務公開原因到縣、市、省上訪,且情況屬實的,每起分別扣5分、10分、15分,屬集體上訪的,加倍扣分;

(2)造成惡性事件的,每起扣40分。

三、考核機構

鎮深化“夏履民主程序”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考核工作,考核檢查以突擊檢查為主,以各村會議記錄、“三務”公開及各類資料存檔檔案為準。要求各村每月有自查,鎮站每月考核,檢查考核結果提交鎮深化“夏履民主程序”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

四、獎懲辦法

根據鎮深化“夏履民主程序”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辦公室考核,經鎮深化“夏履民主程序”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同村干部崗位責任制掛鉤。具體為:

(一)考核分前二位的村為年度深化“夏履民主程序”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先進村,由鎮黨委、政府給予表彰;

(二)考核分前六位的村,年終村干部崗位責任制考核得基本分,再加0.5分;工作不到位的村扣除基本分,其余村得基本分。

(三)創建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示范村,驗收合格的村,縣級加0.5分,市級加1分,省級加2分。

篇3

個人九月份總結及十月份計劃2021

一、九月份工作開展情況

1、做好動態調整工作

在前期動態調整評議會議基礎上,按照動態調整文件要求,再次組織村兩委、駐村工作隊及包保干部一起入戶核實,宣傳扶貧政策,進一步核實家庭情況,確保不漏一戶一人。截至目前,我村共清退現有貧困戶19戶71人,戶中清退11戶13人,新識別1戶1人,目前現有貧困戶58戶204人。

2、整理村級扶貧基礎資料

工作隊一是根據每個貧困戶的實際情況,把基礎信息、幫扶措施和幫扶成效重填寫幫扶手冊。二是重新上墻制作了脫貧攻堅作戰圖和“四項清單”。三是重新入戶采集貧困戶的各項基礎信息,制作電子檔案,并更換一戶一檔中不規范的材料。

3、做好村部改建工作

按照縣委組織部和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要求,工作隊和村兩委一起對村為民服務全程服務大廳和扶貧工作室進行改擴建,從而達到標準要求。同時在村部門口建設了400平方米的小廣場。

4、推進扶貧工廠建設

工作隊積極聯系靈璧縣服裝加工和培訓的大戶-文靜服飾有限公司到村設立扶貧工廠,確定老村部作為工廠廠址,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確定了扶貧工廠的建設方案,目前已開工建設。

5、打造精神脫貧氛圍

為進一步打造精神脫貧、勤勞致富的宣傳氛圍,幫助貧困戶進一步樹立積極向上的生活理念及脫貧信心,在村主要道路的電線桿上制作懸掛了農村環境整治和扶貧宣傳道旗二十余幅;在村部廣場兩側制作大型宣傳畫和大幅標語各一幅。

6、持續開展入戶走訪工作

八月份,工作隊隊員克服高溫酷暑的影響,陸續對四十余戶貧困戶家庭開展入戶走訪工作,同時開展政策宣傳、情況核對、資料整理的工作,得到廣大貧困群眾的一致稱贊。

二、十月份工作計劃

1、繼續督促扶貧工廠建設工作,爭取扶貧工廠早日建成發揮效益。

2、進一步做好村級檔案整理工作。

3、推進村健身文化廣場和村里小廣場等設施建設,配合做好農村環境“三大革命”,爭取村里環境面貌得到較大改善。

4、抓好貧困戶的的項目管理,落實入股分紅。

5、督促、指導幫扶責任人開展好幫扶工作,進行貧困戶收支核算。

6、推動“兩學一做”學習貫徹落實,繼續做好黨員發展、教育培訓各項日常黨建工作。

7、做好縣、鎮及相關部門安排的工作。

個人九月份總結及十月份計劃2021

一:生產管理

 1:在生產現場規劃及標識完善方面我們雖做了規劃及標識,但部分車間還沒有完成,還要繼續安排員工完成,例如:天平操作工作臺面定置未完成。

2:D1生產項目推進雖然有執行,但因物料及ERP系統問題還須進一步落實。

3:生產系統報表完善方面,部分報表已出臺,但標準的表碼及規范化還要更新。

4:適用性生產設備采購方面因生產進度影響還未采購。

5:員工培訓效果評定方面進行了大量工作,但在質量、成意識方面還要加強。

6:技術文件編制及作業指導書完善方面,在老板的大力支持下,我們努力完成D1基本部件作業指導書相關內容,但還有測試,調試、包裝等方面加快完成。

7:生產各項管理制度編制度方面,倉庫管理制度出臺,但執行力度要加強,公司還有很多制度要完善加強,例如:公司員工行為規范、車間員工管理制度、車間員工考核制度、計件工資制度、車間工具管理制度等都要規范化。

8:現場操作工藝指導創新方面在工作中部分部門有指導改善,但在生產過程中改善是永無止境的,還在繼續在現場改進。

9:5S推進項目執行良好,但在檢查結果處理方面要加強管控,一項制度推進要有結果才能改善。

10:生產部各崗位職責編制方面,倉庫職責已完成,后面還有很多,這些完成后都為公司以后發展打好基礎。

二:倉庫

1:倉庫現場規劃及標識完善方面部分有所更新但不完善,后期倉庫各區域定置要加大力度完善。

2:倉庫盤點工作進行后,現場及數據已復查,還在整改過程中,后期改善結果將在9月份第一個周周五進行復查。

3:倉庫材料及成品入、出庫流程編制方面已出臺,但在執行中的漏洞還要進一步完善。。

4:ERP系統完善已加強改善力度。

5:倉庫人員溝通工作進行了幾次,但效果不明顯,在工作中自由散漫,后期溝通加強,制度管理加強。

6:1樓倉庫規劃未清理,實現空間有效利用未進行規劃。

三:采購

1:加快作業計劃物料跟進,滿足作業需求,徹底了解供貨進度,在管控方面加強力度。

四:售后

1:編制售后服務管理制度及流程已出臺,后期改進及執行加強管理力度。

2:售后相關記錄表單出臺,加強跟進力度。。

五:文控

1:表單統一規范化由檢驗組人員統一完善,基本信息已輸出要加強進度。

 個人九月份總結及十月份計劃2021

總體的工作完成有成績,但不足還很多,要進一步去學習,去改善,去進步,才能共同成長,新的一個月又開始了。我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具體如下:

一:生產管理方面

1:生產現場方面應加強可視化標識完善。

2:操作員工使用工具加強規范管理。

3:員工行為規范方面加強制度化力度。

4:人力資源流失方面加強管控,離職流程及過程加強監管,員工溝通工作要加強,培訓后來人力資源骨干,進行后期人員調整。

5:員工培訓工作加強,質量、成本意識要進一步提高。

6:物料跟進到位后,作業計劃要系統跟進,有序安排,做出計劃進程跟進表管控。

7:物料使用流程加強進程中管控力度。

8:D1產品作業文件在9月中旬完成。

二:物資管理方面

1:倉庫盤點抽查工作推進,本周五進行,結果要進行書表通報及整改措施。

2:倉庫現場規劃標識本周末(9月3號)確定方案,進行標識標簽確認后采購,標識,對倉庫各物料布局統一規劃。

3:人員方面加強制度化管控力度,工作思想溝通及工作職責分配安排。

4:中轉倉庫內不良品及報廢品處理。

5:倉庫配料制度重新討論新的方案。

6:公司固定資產盤點匯總工作開展。

三:采購方面

1:加強公司作業計劃內物料跟進力度,保證生產有序進行。

2:倉庫安全庫量保證。

3:ERP系統完善。

四:質量部門

1:人員職責分配安排與協調。

2:標準表單規范化。

3:來料檢驗方法及標準檢驗文件完善。

4:中轉倉庫不良品及報廢品判定。

5:條形碼使用進程管控規范。

6:檢驗表單及檢驗文件統一整理,保證后期文件查閱。

7:檢驗區域標識規范化。

8:管理人員質量管理方法及質量控制工具使用,加強制程質量管控力度,保證產品出廠合格率。

9:公司后期質量計劃、質量控制、質量改進方案策劃。

五:人力資源方面工作

1:人員動態了解及后期人員規劃。

2:離職人員流程管控已討論,后期加強執行力度。

篇4

1、在完善制度基礎上,繼續抓好控制中心與移動站、遙控站和無線電智能警示系統的聯網運行,發揮整體效能,提高監測能力。二是認真落實全無線電管理“十二五”規劃,繼續抓好金巢經濟開發區、黎川、南豐3個小型無人值守站建設,爭取在8月底前完成設備安裝測試并投入使用;做好火車站、南城麻姑山、資溪大覺山及東鄉4個新增小型站的選址論證,做好主城區遙控站設備升級改造,逐步實現我無線電監測重點區域無縫隙覆蓋;三是完成全1:1萬大比例無線電管理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為指配頻率、臺站審批提供科學依據。

二、深入宣傳,深入開展無線電專項執法活動

2、積極創新,開展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宣傳。突出抓好無線電宣傳月活動。今年,我局將進一步加強經費保障,協調各方力量,創新宣傳形式,拓寬宣傳渠道,通過設置戶外廣告牌、墻體廣告、LED宣傳屏及宣傳活動進社區、進學校、進考場等做法,向社會進一步普及無線電法律法規知識,提高社會各界對無線電管理工作認識。進一步加強新聞報道工作,爭取在國家、、各級媒體上刊數量超過往年。建立無線電臺站公示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各類臺站審批信息,樹立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公眾形象。

3、搞好協作,嚴厲打擊非法設置使用衛星信號干擾器的行為。建立與公安、廣電等部門共同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加大查處力度。同時,加強跟蹤報道,對典型案件及時在媒體曝光,保障廣大人民群眾收看電視正常進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認真總結,建立對講機專項執法活動長效機制。一是充分發揮縣(區)協管辦作用,加大宣傳,搞好排查,全面掌握我對講機設置使用和銷售企業情況;二是規范管理,所有對講機都要進行臺站登記,非規范對講機辦理《臨時許可證》并建立電子檔案;三是加強執法,對不予登記的用戶,我局將利用無線電智能警示儀鎖定頻率并進行干擾警示,對勸說無效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行政處罰,促進我無線電事業有序發展。

三、加強監測,加強無線電通信保障工作

5、堅持不懈,抓好日常監聽監測。科學制訂全無線電監測年度總計劃、月工作計劃,落實每日的監測任務、時間、地點、頻段、方法,加強對防汛、森林防火、公安、消防等重點頻段監測監聽。完善應急預案,積極做好春節、“兩會”及我各項重大活動通信保障。加強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形成日報,完善月報,充分發揮月報在臺站審批、干擾排查中的應用,提高我無線電科學管理水平。

6、主動靠前,積極做好第七屆城運會通信保障。為保障第七屆全國城運動會在我比賽項目的順利進行,我局將積極準備,一是在3月底前制定保障方案,落實保障機構,確保人員、組織、設備、技術和經費到位;二是加強保障人員培訓,開展無線電公共突發干擾事件排查實戰演練,提高保障人員技術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三是完成對比賽場館電磁環境測試和館內無線電設備檢查、登記、貼簽和發照工作,確保賽期無線電通信安全。

7、全力以赴,做好民航和重大考試無線電通信保障。一是未雨綢繆,繼續做好民航飛行安全通信保障,定期開展對航線周邊地區電磁環境測試,鞏固閩贛25干擾排查區域協作機制,實現資源共享,提高快速反應能力;二是嚴陣以待,積極主動,做好各類重大考試通信保障,充分利用技術手段壓制非法信號,堅決打擊利用無線電考試作弊行為,確保考試的公平公正。

四、強化管理,強化無線電行業管理職能

8、集中力量,抓好蜂窩無線電基站核查。利用OEF-M2基站測試軟件,全面核實我三大公司蜂窩基站臺站數量和設置使用情況,核實率要達到100%。完善設臺手續,及時進行資料錄入,提高我無線電臺站資料數據庫完整性、準確性和實時性。搞好蜂窩基站設備檢測,檢測率不低于3%,進一步規范我蜂窩基站設置使用行為。

9、加大力度,繼續做好無線電收費工作。3月份,召開收費工作座談會,核準使用頻率和收費臺站數量,下發收費通知書。明確工作任務,加強收費目標考核。堅持應收盡收、所收全繳原則,抓好各單位規費入庫。對欠交、拒交單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爭取今年收費入庫數量有較大提高。

10、落實規則,確保對講機模轉數平穩過渡。組織學習《150MHz400MHz頻段專用對講機頻率規劃》,嚴格審批制度,確保規劃落到實處。召開設臺站單位用戶座談會,宣傳貫徹文件精神,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引導對講機用戶逐步從模擬向數字平穩過渡。加強對公安、國安、司法等部門設置的無線電臺站管理工作,完善臺站資料,核發電臺執照。

五、平戰結合,結合開展預備役電磁頻譜各項工作

11、按照上級要求,一是在做好預備役官兵選配基礎上,加強預備役官兵政治思想建設,積極參加預備役大隊和所在分隊組織的各項學習和軍事訓練,提高新形勢下軍事斗爭水平;二是積極抓好監測分站組建工作,按“兩室一庫”標準完善工作設施;三是加強軍地協調,積極研究解決軍地頻率使用和干擾查處有關問題。

六、抓好學習,抓好全無線電人才隊伍建設

12、完善制度,加強縣(區)協管工作指導。加強縣(區)協管干部學習培訓,3月份舉辦全協管干部學習班,學習有關工作制度和無線電管理法律規章,8月份組織協管干部赴外參觀學習,開展縣級無線電協管工作學習調研。完善工作制度,充分發揮各縣(區)協管辦聯系協調、監督檢查、宣傳服務的作用,加強對縣(區)協管工作目標考評,調動各方積極性,提高縣(區)無線電協管工作水平。

篇5

努力學習關于人事方面的知識,提高自身工作技能,使自己的工作更加專業性。嚴格要求自己,及時的去了解各部門需求信息,多聽多問多溝通,對每一項工作都要以保質保量、保證效率的態度去完成,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反饋。親愛的讀者,小編為您準備了一些人事部門月度工作計劃,請笑納!

人事部門月度工作計劃1一、負責本部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務

協助總經理搞好各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落實公司規章制度,溝通內外聯系,保證上情下達和下情上報,負責對會議文件決定的事項進行催辦,查辦和落實,負責全公司組織系統及工作職責研討和修訂。

二、人力資源管理與開發。

三、負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修訂,制定及檢查監督。

運用剛柔并濟的管理模式,制定一套符合企業自身的管理制度,運用權利和組織系統,強行進行指揮、控制、命令、硬性管理來達到目的。

四、負責總務管理

沒有后勤的保障,就保證不了生產穩定正常的進行。首先要制定相關制度,加強對宿舍、食堂、水電、辦公用品、零星修繕、部分固定資產、衛生、環境、車輛的管理。

五、安全保衛

加強對人員進出、公務訪客、車輛物品出入、消防安全、防盜防災、職業安全防護等的管理,同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創造一個安寧祥和的工作、生活環境,保證公司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六、強調企業精神,創建公司的企業文化

企業文化不但能反映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戰略目標,群體意識價值觀念和道德規范,還能凝集企業員工的歸屬感、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企業員工為企業和社會的發展而努力,同時企業文化還具有兩種約束力,一種是硬的約束力、制度,一種是軟的約束力、無形的,就是活躍企業的文化生活,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業余文化生活。

人事部門月度工作計劃2一、行政人事制度、流程、手續、表格類

在日常工作中行政人事類的制度、流程、手續、表格沒有統一規整,些許制度、表格只是遇到時在臨時制作,通知的下發擬定日后會嚴格按照統一的格式,給自身及其他部門的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辦事效率折半,14中希望在行政人事兩個阿米巴小組協作下創建一套規整的手續并向各部門推廣實施。

二、人事信息的及時更新

很多時候入職、離職人員信息掌握不及時,造成手續簽訂的不順暢,手續辦理的時效性差。后續多加與各部門主管溝通,及時了解人員變動情況,更新人員信息。

三、活動統籌

參加了公司一年內的多次活動統籌安排,從構想到實施些許細節之處沒有考慮周全,希望日后在岳總的帶領下,策劃更多有創意的活動。

四、其他

無論是領導臨時交代的事務或是基本的文案處理,需要多加細心嚴謹,能夠有條不紊的進行各項工作。

五、20__計劃

努力學習關于人事方面的知識,提高自身工作技能,使自己的工作更加專業性。嚴格要求自己,及時的去了解各部門需求信息,多聽多問多溝通,對每一項工作都要以保質保量、保證效率的態度去完成,遇到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反饋。

正所謂“天下難事始于易,天下大事始于細”。只要我們工作更加細致點、溝通多一點、責任心強一點,我相信行政人事部會越做越強。20__的豬年將會是騰飛的一年,我將帶著良好的心態去迎接這嶄新的一年,為__獻上自己的力量!

人事部門月度工作計劃3一、加強學習研究,提升能力素質

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使自己的政治素質得到了明顯提高。同時,人事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業務知識,增強自己的業務水平,才能把握好人事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別人,服務于中心和大局。在調資過程中,能切實領會每次調資的政策、規定,及時主動地為符合調資人員進行調資,做到一個不錯,一個不漏。同時,對有人提出疑問的或不太清楚的,能耐心解釋,做到對人人負責。另外,還積極配合市人事局做好了鎮屬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調研工作。根據市局統一安排,認真組織鎮機關公務員參加《行政許可法》的培訓,培訓、及格率均達100%,使他們增強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另外,還認真組織了部分規模骨干企業參加了市人才中心舉辦的系列培訓和講座,使企業家們的思想觀念得到了更新,視野拓寬了,發展的壓力增強了。

二、改進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本領

為了進一步提高人事工作的服務水平,提高服務效率,本人經常深入企業,調查了解各單位的人才需求信息,為他們提供及時、準確的人才服務。一是做好企業和高校的橋梁和紐帶,組織3家企業和安徽工學院等高等院校進行雙向交流。同時,還積極做好冬、夏兩季大中專畢業生專場招聘會的各項準備工作,通過對企業的調查、摸底,了解人才需求信息,積極動員他們參加人才集市,以便他們引進合適的人才,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積極做好我鎮各類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工作。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凡符合條件申報的都能及時申報。另外,今年四月份積極做好了揚中市專業技術帶頭人選拔工作,我鎮按要求選拔并申報了專業技術帶頭人5人。三是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進行人事管理。在核實的基礎上,對18名合同到期的招聘干部進行了續聘,及時對鎮屬法人事業單位進行了年檢,同時還認真做好了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的定級考核和繼續教育的報名工作以及培訓工作,此外,還認真做好國家公務員的考核錄用工作,今年我鎮考核尋用了1名國家公務員。同時,為了解決我鎮的后勤人員后顧之憂,多次到市勞動局了解和咨詢有關勞動保險情況,根據他們不同情況辦理勞動保險。另外,及時做好干部年報、工資年報、編制年報以及黨員年報工作,按時完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等。

三、服從組織分工,完成中心工作

在做好人事工作的同時,緊密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完成各項任務。一是切實協助做好鐵本的善后處理工作,在分房安置、裝修、分配等多個環節中協調各種關系,處理各種矛盾,做好穩定工作。二是緊密配合鎮“雙清雙美”主題活動,深入所分工的村及路段,做好思想宣傳發動工作,和村干部一道清理整治雜草、垃圾及河道里的漂浮物,營造整潔、優美的環境。三是協助組織口工作,積極發揮參謀助手作用。配合組織委員繼續做好農村干部“三制”管理工作、農村后備干部培訓工作、舉辦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和發展黨員工作、村干部人事考察工作以及支部換屆選舉工作等,四是積極做好分工定村工作,與村干部一起為村里的三個文明建設出謀劃策,出力流汗。同時,還認真做好了村組合并前的各項協調和宣傳解釋工作,為南旺橋村和雙三村的順利合并做了應有的工作。

四、做到嚴于律己,樹立良好形象

平時能認真學習黨紀、黨規,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生活上不追求享樂,特別是對兩個條例的系統學習,酚對黨的紀律有了更深了解,時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在各種誘惑和考驗面前把握好自己。作為一名入事干部,更應該做到對黨負責,對事業負責,對個人前途負責,對家庭負責,嚴格要求自已,時刻不忘廉潔自律:一是要有堅定的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二是要約束、克制自己的欲望,克服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不義之財,斷不可取。三是要自覺遵守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都能做到一塵不染,一身正氣,從而提高自已的拒腐防變的能力。

人事部門月度工作計劃4一、建立合法、創新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當今的信息是開放的,市場是開放的,人才競爭也同樣是開放的。在信息開放和人才競爭時代,誰擁有合法、開放、創新的人力資源管理觀念和管理制度,誰就擁有核心的競爭力。2020年的實業公司是經營發展的關鍵一年,本階段企業將拉動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變革。

第一、對照2020年《勞動合同法》梳理實業公司現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中相關內容;

第二、調研、分析廊坊地區同行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結合實業公司現行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本公司制度進行梳理,建立簡明的工作流程、便于落地的政策措施;

第三、預測的幾年廊坊地區消費水平,調研同行業關鍵崗位薪酬水平、薪酬變動頻率及幅度、年終獎數額及兌現和增長方式等因素,結合實業公司階段性特點和發展規劃,創建開放、合法、創新式薪酬和獎金管理辦法;

二、建立員工招聘渠道

2020年實業及所屬公司各部門人員已基本到位,2020年公司側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由于廊坊市場的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多、質量不高、流動性不強,所以需要調研并開辟人員信息更新率高、專業技術人員多、費用低、功能全的招聘渠道,為實業公司人員招聘打好基礎。具體措施如下:

第一、分析2020年招聘過程中的得失,與各兄弟公司分享招聘經驗;

第二、對正在使用的招聘渠道進行分析,開發可利用但未使用功能,發揮每一種招聘渠道特有優勢;

第三、根據近幾年實業公司發展規劃,確定未來幾年人員需求狀況,針對需求員工專業性特點,選擇適合實業公司的專業招聘網站進行調研、開發,同時與兄弟公司溝通,共享招聘渠道,提高招聘渠道使用率;

第四、預測實業門窗及裝飾外埠項目部的人員需求,考察項目所在地招聘途徑、招聘成效、招聘費用等因素,針對項目特點梳理招聘渠道,使招聘工作做到成本低、效果好。

三、合法用工

新的一年實現全員聘任制、全員勞動合同制,規范用工制度,保障企業和員工的雙方利益,并逐步增加保障性激勵,建立完善的福利制度,切實為員工在保險、健康以及衣食住行等各方面解除后顧之憂。

四、結合企業戰略規劃的培訓

2020年實業公司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競爭加劇,公司需要反映敏捷、技術能力強的員工以及能培養出這種人才的領導班子。本年進行針對性培訓:著重管理人員的管理理念及技能培訓。同時采取多樣化的培訓方式,例如外派學習、通過管理光碟學習、讀書活動、互聯網學習、外聘講師授課、聘請集團講師授課等。普通員工的培訓,結合人力資源部建立的員工職業生涯發展檔案,通過集團培訓講師隊伍,針對專業技術人員著重技能培訓,一般員工著重執行力、企業文化和職業化素質培訓。

五、建立持續激勵的管理制度

管理需要不斷完善,人才需要持續激勵,只有持續的激勵才能持續地調動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使企業充滿活力與激情。從員工層面,隨著員工素質、員工水平的不斷提高,員工的需求不斷提高,隨之配套的激勵水準也需相應提高。

人事部門月度工作計劃5(一)充分深入地了解公司情況。

我要了解的公司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愿景、發展戰略、管理理念、企業文化等,公司的主營業務、各項工作流程、組織結構等。獲取信息的方式如下:

1、在征得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的前提下,從文件檔案室調閱有關公司愿景、發展戰略、管理理念、企業文化、公司的主營業務、內部管理流程、組織結構等的文件資料。

2、在征得人力資源部經理同意的前提下,到企業內刊主管部門查閱企業重要內刊及最近一段時間的內刊文章,進一步了解企業的愿景、發展戰略、管理理念、企業文化、公司的主營業務等。

3、查閱公司所在行業協會的重點刊物和外界相關主要媒體對公司的報道,來了解行業發展情況、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媒體公眾對企業的看法等。

4、通過公司的新員工入職培訓等培訓活動來獲取信息。

通過公司的新員工入職培訓,我可以對公司的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等有初步的了解。

5、請教老員工,與老員工交流。

通過和老員工的交流,可以了解公司的發展背景、發展路徑等,熟悉公司的發展脈絡。

(二)深入認識和領會自己的工作職責。

了解了公司的基本情況后,我還需要了解人事主管這個職位在公司的職位序列中所處的位置。

1、在征得人力資源部經理同意的前提下,查閱人事主管的職位說明書,并就其中載明的相關職責、權力、工作匯報關系、溝通方式等和人力資源部經理進行溝通。

2、同時,還需要了解下屬的職位說明書,并就下屬職位說明書中載明的相關要求和其日常工作方面進行充分的溝通。

3、查閱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自己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三)在以上兩方面的基礎上,找準自己的工作定位,進而制定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

在了解了公司的愿景和發展戰略等基本情況、深入領會了自己的工作職責的基礎上,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定位,按照人事主管職位對公司的重要程度來明確工作重點,并就這些工作重點制定工作計劃方案和備選方案。

(四)具體業務開展。

1、在征得人力資源部經理同意的前提下,找文件檔案室領取人事主管的職位說明書和前任人事主管的離任工作交接清單,對照職位說明書對人事主管的日常性工作進行熟悉,對前任人事主管已經完成的各項工作計劃進行了解,對其未完成的工作計劃按照其工作計劃方案來進行完成。

2、對照人事主管的職位說明書,就人事主管工作范圍內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某些環節發現的問題,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分等,對最重要的、需要迅速解決的問題擬定提案,和人力資源部經理進行溝通,征得人力資源部經理的同意。

3、根據上述提案制定多項工作計劃方案,包括計劃目標、計劃對象、計劃的參與人員及各人員的工作分配、計劃時間表、計劃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其解決辦法、計劃是否達到目標的評估標準等。

4、和下屬溝通這些工作計劃方案,對這些工作計劃方案的各個環節進行講解并征取下屬的意見,修改完善這些工作計劃方案,獲取下屬的支持。

5、和人力資源部經理就提案涉及的多項工作計劃方案進行討論,并征求其意見,征得人力資源部經理對其中某一方案的批準。

6、召集下屬開會,在了解其各自職位說明書的前提下,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及其在人力資源部經理已批準工作計劃方案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工作的時間表等,共同推進工作計劃的實施。

7、對該工作計劃方案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反饋,及時調整修改工作計劃,記錄下屬員工在工作計劃實施中的工作表現,并向人力資源部經理匯報工作進度。

8、對該工作計劃方案的實施成果按照事先制定的評估標準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上報給人力資源部經理審閱。

9、對該工作計劃方案進行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給人力資源部經理審閱,批準通過。

10、進行下一個工作計劃。

注意:在實施上述工作計劃的過程中,該人事主管所負責的各項日常工作以及其下屬負責的日常工作都要照常進行。

(五)定期總結和改進工作。

1、對上述的各項工作計劃按照先后順許進行工作總結,并提交給人力資源部經理審閱,充分聽取其對工作的各項指導意見。

2、按各項工作計劃的具體進度審閱下屬的工作計劃,審閱報告報備人力資源部經理,聽取其對報告的指導意見。

(六)注重與上級、其他部門以及員工的溝通。

人力資源工作在公司內部屬于一項服務支援性工作,對主要的業務流程提供人力資源規劃、招聘配置、培訓開發、薪酬管理、績效管理、員工關系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保障主要業務流程順利進行,實現公司的保值增值。

1、注重和上級領導的溝通,深入了解上級領導對自己各項工作的看法,讓上級領導對自己的工作多多提出意見,讓自身工作中盡量少范錯誤、不范錯誤。

2、注重和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溝通,充分聽取各部門對人力資源部門各項工作的意見,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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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緊扣穩定實現貧困群眾“兩不愁、三保障”目標,聚焦“三率一度(即貧困發生率、漏評率、錯退率和群眾滿意度)貧困退出指標,以更加有效的工作,推進脫貧攻堅工作再深入,確保與全國同步奔小康。

1.有序減貧。堅持時間服從質量,有序推進減貧。2017年村實現6戶貧困戶18人脫貧任務,穩定實現現行標準下貧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2.嚴防漏評。嚴格按照扶貧對象精準識別程序,堅持建檔立卡貧困戶新增規模不設上限,把最貧窮最困難或突然遭遇變故陷入貧困的農戶,一戶不漏地進一步全面排查一遍,做到符合條件的貧困戶全部納入建檔立卡系統管理,應進盡進,不落一人。

3.謹防錯退。對建檔立卡貧困戶要全面篩查一遍,進一步采取政策疊加和差異化扶持等幫扶措施進行補課,抓嚴抓細抓實兩表公開、兩表認定,綜合考慮貧困戶退出的家庭經濟收入與住房、醫療、教育等支出平衡情況,確保其穩定脫貧,順利通過省市第三方評估和國家驗收。

4.鞏固提升。已退出的貧困戶要進一步鞏固脫貧成果,繼續保持扶貧政策不變、提升脫貧質量,實現從脫貧走向致富、文明的新目標。對村已脫貧的14戶貧困戶繼續安排干部幫扶,全面扶持貧困戶持續增收,確保減貧成果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

二、時間安排

從2017年10月至12月底,分三個階段全面推進“百日行動”計劃。

1.第一階段(10月1日—10月31日)。政策落實。要全面排查存在的問題,模清底數,掌握真實情況,落實各項政策。

2.第二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決勝攻堅。對任務完成情況,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查漏補缺,確保落實到位。

3.第三階段(12月1日—12月31日)。考核評估。積極配合上級考核評估,以及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工作。

三、主要任務

(一)做實產業扶貧這篇文章

1.引導扶持貧困戶發展富民產業,確保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每戶至少有一項增收的脫貧主業。10月底之前完善好幫扶村產業扶貧實施方案。

2.推進產業扶貧到戶資金全覆蓋,確保已發展產業貧困戶產業幫扶到戶資金不少于5千元;推進“產業扶貧信貸通”、扶貧小額信貸等措施,確保發展了產業,有貸款需求的貧困戶都能獲貸5萬元。

(二)健康扶貧再提升

1.配合有關部門,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建立電子健康檔案。

2.落實疾病商業補充保險全覆蓋。

3.全面落實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縣域內就醫“六免”,住院“先診療后付費”和醫療費用補充“一站式”即時結算政策。進一步筑牢“四道保障線”,所有貧困患者住院治療費用自負比例超過10%部分由財政兜底負擔。全面推進貧困人口重大疾病專項救治。

4.模清全村長期臥病在床,需要護理的失能貧困患者,登記造冊,報上級有關部門落實每人每年2000元照護補貼。

(三)教育扶貧再對接

與教育部門對接,全面落實教育扶貧助學政策,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教育扶貧對象一冊通》發放到所有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學生手中;并在10月底前兌現各學段的費用減免和各項資助補助政策。

(四)保障扶貧再銜接

進一步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兩項制度銜接,新增低保指標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傾斜,并提高建檔立卡貧困戶低保按戶保障比例。

(五)社會扶貧再深化

1.加大單位定點扶貧力度。確保行動期內,單位主要領導到點調研指導1次、分管領導到點4次以上,第一書記跟單位工作脫鉤,第一書記每月駐點時間20天以上,并按縣委要求做到2個月之內到位1萬元以上幫扶資金;結對幫扶干部加大向幫扶對象宣傳脫貧攻堅政策的力度,熟悉掌握幫扶對象致貧原因、家庭情況、扶貧政策措施、受益情況等信息。

2.大力推廣應用中國社會扶貧網。實現貧困戶、愛心人士注冊、發起貧困需求、愛心捐贈對接(成功率)工作全覆蓋并保質保量完成。

(六)宣傳落實就業扶貧政策

協助組織開展就業扶貧車間和扶貧就業專崗摸底調查,完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臺帳,完成新增農村貧困勞動力信息核實和補充。對于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幫助解決家庭成員進園區務工,如進入新材料產業園項目企業就業,以增加了家庭收入,更好的實現就業幫扶。

(七)輿論宣傳再強化

1.要召開包村幫扶工作組動員會,結合在扶貧戰線開展的“學先進、做表率”活動,廣泛發動黨員、干部投身脫貧攻堅“百日行動”,營造“百日行動”的良好輿論氛圍。

2.進一步通過發放宣傳資料、入戶宣傳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扶貧政策,提高貧困戶對扶貧政策的知曉度和認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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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常化捐助等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基本保障對象是分類施保中的重點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篇8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常化捐助等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基本保障對象是分類施保中的重點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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