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安全論文8篇

時間:2023-03-06 15: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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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安全論文

篇1

采油設備檢測是指對采油設備的運作狀態進行一定的測試與評估,包括對設備整體及各個關鍵技術零件的檢測,對采油設備的運行效率、運行效果、運行過程中所發出的聲音狀態進行監測,一旦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進行修理與維護,此外,通過對采油設備運行狀態的定期檢測,還可以有效地對設備狀態進行預測,通過對設備零件磨損程度、老化程度等方面的觀察,可以推測出采油設備的具體使用時間以及使用壽命,更加清楚的了解采油設備的運行狀態,對其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預測,減少采油設備發生故障的可能性,進一步提高采油設備生產的安全性[1]。一般情況下,采油設備狀態檢測可以分為主觀型狀態檢測和客觀型狀態檢測兩種。主觀型狀態檢測在目前的設備狀態檢測中運用比較普遍,由設備維修人員或檢測人員依靠自身的感官感覺以及技術經驗對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檢查與判斷的一種方法。由于主觀型狀態監測技術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人的主觀感覺以及專業經驗和技能進行的,檢測的結果與實際結果會存在著一些差異,想要做出完全準確判斷的難度比較大。所以,必須重視對維護以及檢測人員專業技能的培訓,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編制各種檢查指導書,還需要繪制不同的設備運行狀態比較圖,以進一步提高主觀檢測的準確性和可靠程度。客觀型狀態檢測是由采油設備維護人員或者是檢測人員通過各種相關的監測儀器,直接對采油設備的運行狀態進行定期或間斷的檢測,并獲得采油設備運行狀態變化的圖像、參數以及一系列準確的數據信息,客觀型狀態檢測能夠準確的判斷出采油設備的狀態以及故障信息。

二、采油設備檢測在油田安全生產中的重要意義

1.采油設備的安全性檢測有利于提高設備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

采油設備的定期或間斷性的監測需要設備維護人員和管理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實踐經驗,在上崗之前要經過“四懂三會”的考核,考核成功之后才能持有上崗證,“四懂三會”具體指的是懂原理、懂結構、懂用途、懂性能;會維護、會操作、會排除故障。在油田的正常生產過程中,還將會經常性的舉行崗位競賽、技能培訓與交流等多種多樣的活動,通過這些技能型活動,進一步提高采油設備維護和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熟悉實際操作,掌握一定的設備檢測知識,在油田生產中,及時的發現并解決相關采油設備問題,對于一些對設備維護與管理具有重大貢獻的員工,還應給予一定的獎勵,以此提高設備維護和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技能學習的興趣。采油設備維護與管理人員在油田的工作生產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們專業性與安全意識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油田的安全生產,促進油田行業的穩步發展[2]。

2.采油設備的安全性檢測有利于檢測設備的細節管理

根據使用的重要程度以及作用的不同,采油設備有很多分工不同的細節零件,對于這些細節零件的管理同樣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況下,根據采油設備的使用重要程度以及實施狀態檢測的必要性,可以將采油設備分為“A”、“B”、“C”三類設備,“A”類主要是使用比較頻繁,重要性比較高的設備,比如外輸油泵、注水泵、注汽鍋爐等設備,“B”類設備有抽油機、水泵、車輛等設備,而“C”類主要是利用率比較低、不重要的設備,根據這些設備的特性,制定合理的監測周期以及維護管理制度。部分設備的運行與管理會直接影響到整體采油設備的運行與管理,所以,做好采油細節設備的監測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整體設備的監測與管理,良好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的制定也將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油田安全、穩定生產。

3.采油設備的安全性檢測有利于油田的節能降耗生產

采油設備的安全檢測還關系到油田的節能降耗生產,本著“能修盡修、應修必修”的原則,在設備采購的時候就需要嚴格把關,所采購的采油設備必須符合油田的實際生產情況,按照實際生產需要進行采購,不能過多的囤積設備材料,所購買的材料應該都是必用、必換、必修的材料,最大程度避免材料的浪費。在設備維修與管理過程中,要對采油設備進行定期的保養并時刻做好記錄,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在特殊的時期要加大采油設備的檢測維修力度,有效地延長設備零件的使用壽命,此外,還要結合新型的科學技術對設備進行維護與管理,以達到節能減排、節能降耗生產的目的,大大提高油田生產的經濟效益,促進油田事業的穩定快速發展[3]。

篇2

論文關鍵詞:安全蔬菜生產農藥的選與用

 

安全蔬菜是指在蔬菜生產、儲運過程中,農藥使用量嚴格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以內,消費者食用后急性、慢性和蓄積性中毒的蔬菜。

一、盡量少用或不用農藥

1、選用抗病品種,選擇適合當地高產、抗病蟲害、抗逆性強的優良品種。

2、做好種子的處理,溫水浸種,采有54℃的溫水浸種15分鐘,撈出后再放清水中浸泡4~6小時,可消滅黃瓜黑星病苗,又例如:西紅柿在育苗前,把種子浸入50℃溫水中浸種泡了30分鐘,然后撈出,放到涼水中浸泡4個小時后,即可播種,可有效控制葉霉病,減輕旱疫病的發生;將種子放在涼水中浸泡4小時,撈出后放到10%磷酸三納溶涂中再浸30分鐘,可防治西紅柿病毒病;防治茄子黃萎病時,先把種子在涼水中浸泡3~4小時,撈出后再放到54℃的溫水中浸種15分鐘,然后再放到涼水中浸泡1個小時,涼干后播種。

3、栽培管理措施農業論文,保護地蔬菜實行輪作倒插不僅可明顯減輕病蟲害,而且有良好的增產效果;水旱輪作,在蔬菜種植2年后,在夏季種一季水稻,有很好的防病蟲效果。

4、藥劑處理:充分采用苗前用藥進行土壤消毒或藥齊拌種可防治菜田苗期立枯病。具體方法:50%多菌靈可濕性粉或50%的福美雙可濕性粉劑,每平方米苗床用藥8~10克,與細土拌均勻后,先將1/3鋪在苗床下部,2/3的藥覆蓋在種子上面。拌種可用40%的拌雙,按種子重量的0.2%拌種。十字花科、茄科、葫蘆科的種子,可用75%百菌清按種子重量的0.3用量拌種,能防治早疫病、霜霉病、苗期炭疽病、葉斑病等。另外用福爾馬林100倍液的水在播種前10天澆水在育苗床上,然后將藥土翻入土中播種,可防治多種病害,如枯萎病、立枯病、根腐病、軟腐病等。

5、采用生物防治。例如利用Bt乳劑1000倍夜或25%滅幼脲3號膠懸劑800~1000倍液噴霧防治青蟲。還可以采用以蟲治的方法防治害蟲。

6、采取其它方法進行害蟲防治。如利用誘蚜板誘殺蚜蟲,利用燈光誘殺害蟲,利用性引誘殺蟲等等論文格式范文。

總之,采取上述方法,目的就是減少蔬菜生長期間,大量使用化學農藥治病蟲的次數,生產安全、放心、經濟效益高的無公害蔬菜。

二、科學選用農藥

1、首選生物農藥和植物源農藥

微生物農藥或生化農藥(農用抗生素)和植物源農藥既能防病治蟲,又不污染環境和毒害人畜,且對農田自然天敵安全,害蟲也不會產生抗藥性。如蘇云金桿菌制劑(Bt)、井岡霉素、春雷霉素、農用鏈霉素、農抗120、噴可殺、蓖麻油酸煙堿、綠神花寶等。

2、合理使用化學農藥

⑴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對農田自然天敵殺傷力小的化學農藥,且限量使用。如敵百蟲、殺滅菊酯、辟蚜霧、克螨特、功夫乳油、波爾多液、DT、多菌靈、甲基托布津、百菌清、代森錳鋅、乙磷鋁、硫酸鋅、磷酸三鈉、弱病毒疫苗N14、高錳酸鉀等。

⑵有針對性地選用中等毒性農藥。在使用低毒農藥無法撲滅暴發性病蟲害的情況下,可以選用中等毒性農藥,但使用這類農藥必須注意2點:一是要嚴格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程要求施藥,不能隨便增加藥液濃度和施藥次數;二是要選擇其中毒性相對較低的藥劑,如殺蟲雙、好年豐、巴丹等。

⑶嚴禁選用高毒、高殘留、致癌、致畸和致突變(兩高三致)和禁用化學農藥。如甲胺磷、呋喃丹、1605、1059、3911、氧化樂果、殺蟲脒、殺撲磷、六六六、DDT、甲基異柳磷、磷化鋅、久效磷、氟乙酰胺、有機汞制劑等。有些農藥雖然低毒,但是在土壤和作物中殘留時間長,也不宜在蔬菜上使用。如三氯殺螨醇等,其成分分解慢,施藥1年后作物中仍有殘留。

⑷選用特異性昆蟲生長調節劑。如滅幼脲、農夢特、伏樂得、抑太保等,這類農藥的殺蟲機理是抑制昆蟲正常的生長發育,使之不能化蛹繁殖,從而發揮很高的殺蟲作用,且對人畜毒性很低。

3、推廣土農藥

利用自己配制的而非工廠化生產的、且非藥劑性物質來控制病蟲的發生危害。如800~1 000倍的尿洗合劑溶液(1份尿素、0.2份洗衣粉、100份水混合而成)、石灰煙草水(石灰2份、煙草0.2份加水100份浸泡1晝夜過濾而成)等,對蚜蟲有很好的防治效果;用100~150g碳酸氫銨加水15千克噴霧,可防治黃瓜霜霉病;噴施1.5~2.0%的過磷酸鈣液可防治辣椒、棉花等上的棉鈴蟲、煙青蟲等;將自然死亡的菜青蟲、棉鈴蟲等鱗翅目昆蟲幼蟲搗爛加水稀釋后過濾,噴霧可防治菜青蟲、地老虎等多種鱗翅目害蟲;將20~30克大蒜洋蔥頭搗碎成泥狀,加10千克水,取過濾液噴霧,對蚜蟲、紅蜘蛛等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

三、科學施用農藥

1、準確診斷農業論文,對癥下藥

在充分了解農藥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基礎上,根據防治病蟲害種類,使用合適的農藥類型,做到對癥下藥。如殺蟲劑中的胃毒劑對咀嚼式口器害蟲有效,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蟲無效。

在正確診斷農作物所發生的病害和蟲害的基礎上,充分了解農藥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選用合適的農藥類型和劑型。如撲虱靈對白粉虱若蟲有特效,而對同類害蟲蚜蟲卻無效;劈蚜霧對桃蚜有特效,對瓜蚜則效果很差;甲霜靈(瑞毒霉)對各種蔬菜霜霉病、疫病等高效,但對白粉病幾乎無效。在防治保護地病蟲害時,為了降低棚內濕度,可選用煙霧劑或粉塵劑。高溫條件下使用硫制劑防治瓜類蔬菜葉螨、白粉病,容易產生藥害。

2、把握適期,適時用藥

根據病蟲害的發生危害規律,嚴格掌握最佳防治時期,做到適期用藥。根據各病蟲的防治指標確定相應的防治時期。在多種病蟲害發生時,要明確主要病蟲及其發生動態,綜合分析,確定主治與監制對象,協調好關鍵用藥時期。不要一見到田間病蟲害就噴藥防治,如果用藥防治也只能挑治。如蔬菜播種或移栽前,應采取苗床和棚室消毒、土壤處理及藥劑拌種等措施;當蚜蟲、螨類等點片發生,白粉虱發生密度較低時采取局部施藥。一般情況下應于上午用藥,夏天應于下午4時后用藥。

施藥時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病蟲害的發生特點確定植株不同部為標靶,進行針對性施藥,達到及時控制病蟲害發生,減少病原和壓低蟲口的目的,從而以減少用藥。

3、控制藥量,調適濃度

不同蔬菜種類、品種和不同生育階段的耐藥性常有差異,要根據農藥的毒性及病蟲害的發生情況,結合氣候、苗情等,嚴格掌握用藥量和配制濃度,防止造成藥害及對天敵的殺傷,只要把病蟲害控制在經濟損失允許水平以下即可論文格式范文。如防治白粉病,對于抗病品種或輕發時只需用粉銹寧45~75 克/公頃(有效成分),而對于感病品種或重發生時則要105~150 克/公頃。此外,提倡運用隱蔽施藥(如拌種)或高效噴藥(如低容量細霧噴施)等施藥技術,并且提倡不同類型、種類的農藥合理交替和輪換使用,可提高藥劑的利用率,減少施藥次數,防止病蟲產生抗藥性,從而降低用藥量,減輕環境污染。

4、科學混配農業論文,兼治病蟲

農藥混配應以保持原藥有效成分或有增效作用,具有良好的物理性狀為前提。如果混配不當,不但在不到混用效果,還會引起作物藥害和毒害加重。

采用混合用藥技術,可以達到一次施藥控制多種病蟲危害的目的。一般各種中性農藥之間可以混配,中性農藥與酸性農藥可以混配,酸性農藥之間可以混配,但堿性農藥不能隨便與其他農藥(包括堿性農藥)混用;微生物殺蟲劑(如Bt)不能與殺菌劑及內吸性強的農藥混用,以免降低甚至失去藥效。

5、交替輪換使用農藥品種

為防止和減緩病蟲對農藥產生抗性,要交替和輪換使用農藥,同一種類農藥不要在同一種蔬菜作物上連續使用。在選擇農藥時,應注重選用化學結構不同,有效成分不同,作用機制不同以及有負交互抗性的農藥品種。

6、選用先進施藥技術

積極推廣低容量或超低容量噴霧技術,大力推廣煙霧劑及粉塵劑等高效劑型。

7、有效間隔,確保安全

農藥的安全間隔期是指最后一次施藥的時間距收獲期的天數,在采收之前應有一定的間隔期,防止蔬菜產品中殘留農藥。這是減少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防止殘毒的重要環節。無公害蔬菜生產中必須嚴格按照此要求施藥。農藥安全使用準則中規定了每種農藥的安全間隔期。一般規定間隔期在2~7天內,但也有間隔期達10天以上的。蔬菜噴藥后一定要農藥降解到無殘毒時,方可采收上市。多次采收的蔬菜,必須做到先采收后噴藥,以保證消費者的身體健康。

篇3

為了使安全質量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的落實,還需要在實際工作的開展中,重視對工作面質量要求的評估與分析。結合采掘工作面的具體情況來看,主要的安全質量要求可以歸納為工作面支護、煤壁與機道、機電設備、采高與資源回收這幾個方面。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從工作面支護的角度上來說,為了保障采掘作業的安全可靠,工作面支柱需要打直線,偏差值應當控制在±100.0mm范圍內。同時,支柱間距也應當控制在±100.0mm范圍內。同時,對于工作面新設置的支柱而言,其初撐力的控制標準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控制:對于單體液壓支柱而言,800.0mm狀態下所對應的初撐力應當在60.0kN以上,100.0mm狀態下所對應的初撐力應當在90.0kN以上,同時還需要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工作面,杜絕缺梁少柱問題的發生。針對相鄰的支架而言,相互之間的高度偏差也應當有嚴格的控制標準:從避免支架發生相互擠咬的角度上來說,頂梁高低臺階所對應支架高度應當控制在2/3*側護板高度的范圍內,且相鄰支架的空隙應當滿足≤200.0mm的基本標準。

其次,從煤壁與機道的角度上來說,工作面支架(支柱頂梁)、端面距都要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做到“三直一平”:支架(支柱)排成一條直線,偏差不能超過50.0mm;工作面傘檐長度不大于1.0m時,其最大突出部分不超過250.0mm(薄煤層為200.0mm),傘檐產犢大于1.0m時,最大突出部分不超過200.0mm(薄煤層為150.0mm);端面距按照≤340.0mm的標準進行控制,煤壁片幫超寬時及時超前移架(或打設貼幫柱)進行支護。

再次,從機電設備的角度上來說,結合采掘工作面惡劣的環境條件來看,機電設備運行期間的安全質量管理工作意義重大。在電氣設備上方有水的情況下,需要重點做好防水保護方面的工作,增設必要的防水設備,確保其防水性能的穩定與可靠。同時,閑置設備應當和材料放在安全出口20.0m以上距離的地方。對于采掘工作面輸送機設備而言,需要確保其能夠與順槽輸送機合理搭接,運行期間杜絕出現底鏈牽拉回頭煤的問題。同時,采掘期間需要安排專人對工作面的輸送機鏟煤板、擋煤板以及螺栓等相關部件的完備性進行檢查,保障管路敷設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與規范,杜絕膠帶輸送機運行期間出現膠帶跑偏的問題。

最后,從采高與資源回收的角度上來說,采掘工作面采掘作業實施期間所產生的煤炭不能夠隨意丟棄,而應當集中堆放后做合理處理。同時,在采高作業期間,其高度應當遵循一定的控制標準,結合工作面的具體情況,將采高誤差控制在100.0mm范圍以內。杜絕支架間隙出現浮煤炭堆積的問題。除此以外,還要求上分層綜采面人工假頂鋪設,金屬網的要求網和網之間應該橫向相對接,縱相接的搭架應該按照≥300.0mm的標準進行控制,端頭的兩個網頭要鏈接好,防止出現網之間的相互牽扯;聯網絲應該用網鉤旋轉30圈左右,釘牢固,以防脫落。

2.結束語

篇4

本人計劃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到 省 市實習就業。依據《 學院 屆畢業生外出就業實習(培訓)請假暫行規定》,在請假期間本人作出如下承諾,并保證嚴格履行。

一、本人的畢業設計(論文)已經選好題目,題為:

指導老師為: 。由于外出實習就業,本人制定了詳細、可行的完成畢業設計(論文)的計劃,并有指導老師的簽字。指導老師同意我的計劃,也同意了我在外出實習(找工作)的同時完成論文、設計。如果由于本人不及時與指導老師聯系而導致畢業或畢業設計(論文)受到影響或外出后畢業設計(論文)跟不上進度,其后果將由本人負責。本人實習就業單位名稱為:其負責人聯系方式為:

二、保證每周至少與指導老師聯系一次,本人的家庭電話為: ; 本人的手機號碼為: 。電話如有變動,保證及時告知班主任和指導老師。本人的Email是: QQ號是:

三、本人保證家長已經知道本人承諾的詳細內容,本人外出找工作也已經得到家長的同意。家長于 年 月 日給班主任打電話,表示同意的意見。家長的名字是 ,家長的聯系方式為: 。

四、本人保證外出期間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外出期間自行負責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問題。保證在 年 月 日前安全回到學校。

五、畢業生申請外出實習就業的主要目的是促進就業,本人已于或預定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相關的就業證明(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或者是單位的錄用證明)到就業輔導員處。

特向領導請假,請批準。

本請假條一式三份,指導老師、班主任、學生本人各一份。

篇5

股票金融分析論文1:

收評:風水輪流轉,冰火兩重天!

今日仍然是冰火兩重天,只是今天的冰變成了上證50,而火則是接連被打壓的中小創,上證50的短期見頂,讓中小創迎來短期喘息的機會。但是今天盤面雖然走出普漲的走勢,但是量能還是比較匱乏,主線不少很清晰,雄安、次新、超跌等眉毛鼻子一把抓,因此反彈力度不可以有太高要求。希望大家也適當降低自己的預期,抓住沖高的機會,可以適當的高拋低吸,把資金的安全墊拉出來。

盤前預判滬市壓力在3108點,今天最高在3105點,這個判斷還是相當準確。

滬市5日均線已經向下,收盤跌破了10日均線,短線發出走弱信號,

篇6

論文摘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即執行是案件審判程序后的實現階段,執行的依據為已生效法律文書,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后,審執已嚴格的分開,各級法院都設立執行局案件的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按審判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即財產保全是在審判程序中實施的,其執行的依據僅為一種可能性,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又緊密相連,財產保全在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么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為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

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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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據是否具有移轉性,權利可以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專屬權,只能由權利人享有,不可轉讓,不具有移轉性;非專屬權,權利人可以將其轉讓于他人,具有可移轉性。

【關鍵詞】依據是否具有移轉性 權利可以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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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二、專屬權與非專屬權依據是否具有移轉性,權利可以分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專屬權,只能由權利人享有,不可轉讓,不具有移轉性;非專屬權,權利人可以將其轉讓于他人,具有可移轉性。一般認為,財產權多屬于非專屬權,可以移轉;少數財產權屬于非專屬權,例如凡注重當事人間特殊信賴關系的債權,不得移轉。人身權原則上屬于專屬權,不可移轉;但該原則是否存在例外,學界有不同看法。有學者認為,營利法人的名稱權屬于人身權,但可以移轉,構成例外。也有學者認為,親權(我國現行立法使用“監護權”,而未采“親權”概念),可經收養而移轉,構成例外。本文認為,人身權均屬于專屬權,不可以移轉,沒有例外。營利法人的名稱權兼有人身權、財產權雙重性質,其轉讓時,實質上體現的是其作為財產權的屬性。在收養的情況下,收養人并不當然承受原親權人在父母子女關系中的全部法律效果,親權喪失了同一性,所以,收養并非是親權的移轉,而是舊親權的消滅,同時新親權的發生。有學者進一步將專屬權區分為“享有之專屬權”和“行使之專屬權”,前者專屬于權利人享有,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可以代位行使,如終身定期金之權利(《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34 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 條、第34條);后者權利行使與否,專由權利人自己決定,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讓與或繼承,如侵害人格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 條第2款)。通說認為,專屬權和非專屬權的劃分標準是“權利是否具有移轉性”,而如果承認專屬權包括享有之專屬權和行使之專屬權,實際是認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的區分標準是雙重的:一是可否移轉,二是可否代位行使。對兩個標準均回答為可以,屬于非專屬權;對兩個標準任何一個回答為不可,則屬于非專屬權。享有之專屬權和行使之專屬權的劃分并不徹底,二者存在重合的部分。即只是不可移轉,但可以代位行使的,屬于“享有之專屬權”;只是不可以代位行使,但可以移轉的,屬于“行使之專屬權”。而既不可以移轉,又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則屬于二者的重合部分。從邏輯的角度,一次劃分采取雙重標準,以及劃分的結果有重合的部分,都是不可以接受的。但應當承認,“享有之專屬權”和“行使之專屬權”的劃分對我們分析問題,確有助益。所以,真正有意義的,不是單純的否定此種劃分,而是在理論上如何使之完善。

三、主權利與從權利依據從屬關系,權利可以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當一個權利對另一權利有依存關系時,依存于其他權利的權利,為從權利;而被從權利依存的權利,為主權利。例如,存在擔保的債權,該債權為主權利,擔保物權或保證債權等為從權利。從權利以主權利的有效存在為其產生的前提基礎,從權利一般也會隨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此即所謂從權利的“從屬性”。現代民法對從權利的從屬性有從寬解釋的趨勢,如最高額抵押制度中,最高額抵押權可以先于主債權而發生;當主債權消滅時,最高額抵押權仍舊可以存在。此外,從屬性還意味著從權利不能脫離主權利而單獨讓與,即從權利的讓與,須與主權利一并進行。很多學者進一步認為,從權利的從屬性還包括,從權利隨主權利的變更而發生變更。本文認為,此觀點不甚嚴謹。廣義的權利變更包括權利的主體變更,即權利的移轉。主權利發生移轉時,從權利原則上隨之移轉,例外的可能歸于消滅(《擔保法》第22 條、第23 條)。狹義的權利變更,通說以為是指權利不喪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發生的內容變更。當主權利發生狹義的變更時,從權利的情形不可一概而論,應當具體分析:(1)從債權有隨之變更的可能,如主債權數額減少,保證債權數額隨之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 條第1 款);(2)從債權有歸于消滅的可能,如主債權由金錢之債轉變為特定物之債,除非保證人同意,保證債權將歸于消滅;(3)從債權也有不生變化的可能,如主債權的變更,通常利息債權不生變動。關于兩個權利之間的從屬關系,當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約定,學界尚缺少深入的研究。本文認為,此問題實際包括兩個方面:(1)是否可以將兩個本不具有從屬關系的權利,約定為主從權利關系;(2)是否可以將通常構成主從權利關系的兩個權利間的從屬性,以約定排除。對此問題的回答則有四種可能,即對兩個方面均持肯定態度;對兩個方面均持否定態度;肯定前者,而否定后者;肯定后者,而否定前者。上述答案的選擇,需要衡量諸多利益,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本文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對這兩個方面均持肯定態度,但有一定保留。即當事人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原則上對第三人不生效力,除非該約定有適當的公示方式,可以為第三人知悉。本文認為,在上述答案選擇所涉及的諸多利益衡量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僅能于當事人之間有效,非經適當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這樣的規則足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受危害。而自由是民法的基本價值追求之一,在無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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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物業服務;安全保障;責任承擔

一、我國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現狀

(一)我國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36、47條被認為是對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但其十分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侵權責任法》第37條、以及2003年《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基礎上對安全保障義務做了一般性規定,但是本條是否適用于物業服務企業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同時依照本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當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第三人侵害致使業主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時,如何判斷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等內容,法律規定是模糊的,容易造成各地法院在適用法律判案時司法不統一,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并且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屬于何種法律性質以及因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問題,都沒有予以明確規定,這些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統一的物業管理法,只有國務院的《物業管理條例》和各省、直轄市關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條例。

(二)我國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理論現狀

我國學界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研究尚不充分,而對于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研究剛剛起步。至今為止,我國還沒有研究物業服務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專著及博士學位論文,甚至研究該領域的期刊論文和碩士學位論文也是屈指可數的。從目前追溯到2007年10月份國務院新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這段期間,共發表了數幾十篇多篇專門研究物業安全保障義務的論文及文章。并且,在幾乎所有論述物業服務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文章中大都只是泛泛的在談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理論,并沒有很好的結合物業服務這一具體的領域,沒有注意到開放式小區和封閉式小區物業公司承擔的安保義務應該是有所差別的,以至于對我國的審判實踐并沒有太大的價值和指導意義。但是還應當看到,近年來學界對安全保障義務加強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階段性成果。

二、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安全保障義務之理論概述

物業公司對業主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在物業管理的服務關系中,物業公司對業主合法的財產權、人身權依法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一旦違反這一義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這種安全保障義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保證業主不因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不安全隱患(如火災、爆炸等)受到人身損害;保證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遭受外來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一)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

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物業公司在設施設備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可以考慮采用一些保障業主安全的高科技設備設施,如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電子感應報警系統,并在合適的公共場所安裝一定數量的攝像頭等。同時,對公用設施、公共環境進行維護和保養,加強消防安全防范。

2、管理制度建設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如制定在事故搶險、醫療急救、社會救援等方面的應急救援制度,健全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制度。

3、物業公司在服務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分為對自身工作人員的管理;對業主以及與業主共同生活或工作的人的管理;對承租人的管理和對進入轄區的其他人員的管理。

4、物業公司在防范、制止違法行為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物業公司在業主損害尚未發生時所應盡的警覺和注意義務;而是在業主正在遭受損害時和損害后的救助義務。

(二)安全保障義務標準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適當劃分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是一個涉及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賠償責任的大小問題。一般在安全保障義務級別上認定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1、不同檔次的建筑類型所要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有區別。對于豪華的住宅區、別墅、辦公樓,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所要承擔的安全保障應當要高于普通的住宅區、辦公樓。因為這些地區吸引危險的可能性要遠遠比普通的住宅區和辦公樓高,且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收費也相對較高,因此,物業公司應該更加全面、謹慎地履行自身的職責。

2、持有不同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的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的也應有區別。現在我國通行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分為A、B、C三等,A等資質最高,一下以此類推。不同資質的物業公司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級別也應依次遞減。

3、對于同類住宅區或者辦公樓,物業公司所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用不同,所要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有區別。一般來說,物業公司所要承擔義務的級別應與其收益一致。

三、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認為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既可能承擔直接責任也可能承擔補充責任。目前學界對于直接賠償責任都普遍認可,而對于補充賠償責任則存在較大的爭議。

(一)直接賠償責任

直接賠償責任是物業公司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造成的,并沒有第三人的介入。主要指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未對小區建筑物、設施進行及時維護,或者未在物業區域內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并及時加以維護,導致業主在使用時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物業服務企業都應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二)補充賠償責任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業主在小區內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如財產被盜、遭受不法分子襲擊,造成人身傷亡等是否屬于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學界頗有爭議。

一些學者從因果關系的理論來探討,認為物業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其理由:第一,物業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并不是導致業主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它只是引起業主損害結果發生的一個條件,因而不存在因果關系,物業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第二,依照我國在司法實踐領域對侵權問題的傳統觀點,只有加害行為才構成對他人的侵權,也就是將加害行為與侵權行為等同,而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并不是加害行為。第三,根據近因原則,物業公司的不作為行為不是造成業主損失的最接近原因,它只能是一個條件,因此其不用負責。

贊同肯定說的學者則認為,即便行為人與原告之間的契約沒有明確規定行為人對原告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行為人也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原告遭受第三人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的損害,此說源于合同理論上的附隨義務。

對這兩種觀點進行評析,筆者認為物業公司的不作為行為,并不是導致業主損害結果發生的直接原因,但物業公司的不作為卻加大了業主損害結果的蓋然性。因此,對于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業主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在侵權人不明或侵權人無能力賠償時,物業公司應承擔補充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以后,再對直接侵害主體進行追償。

參考文獻:

[1]洪偉、余甬帆、胡哲峰:《安全保障義務論》,光明日報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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