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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牙鉆;滅菌;工作程序管理
[中圖分類號]R78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673-7210(2009)06(b)-141-02
口腔科牙鉆的機頭結構復雜,腔隙多,更增加了消毒滅菌的難度。渦輪手機在停止轉動的瞬間,機頭內部呈負壓狀態,可導致口腔中的唾液、血液、微生物等回吸入手機內部,微生物可在手機內部死角處繁殖,再次使用時回吸物質就可隨轉動噴出的水霧進入另一患者的口腔,造成交叉感染[1]。所以從2004年開始,新的《消毒隔離技術規范》要求牙鉆處理從原來的消毒改為新的滅菌,這是一個重大的變革。為適應新的規范,我院口腔門診從2004年11月開始對牙鉆進行滅菌處理,嚴格執行一人一用一滅菌制度,確保了患者的就醫安全。然而這對于護士來講是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并且是在不增加人員的情況下,既要完成原有工作,還要承擔新的內容,并要確保門診的需要 。口腔門診平均每日60~70人次門診量,平均需要牙鉆30把左右。這就要求醫務人員適應新形勢,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安排科學的工作程序來完成此項工作。
1 牙鉆的滅菌程序與實施
1.1 清洗
清洗是牙鉆滅菌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驟。清洗的目的就是降低物品上的生物負荷,而微生物的數量和類型正是影響消毒滅菌效果的重要因素[2]。正是由于清洗不徹底,就有可能在一些較難洗到的器械的關節、管腔的縫隙或表面不平處黏附細菌,進而形成生物膜,阻止消毒因子接觸微生物細胞,造成消毒滅菌的失敗[2]。因此,清洗的意義就在于實現安全操作,以達到滅菌質量。為提高清洗效果,我科采用超聲波清洗機加多酶清洗液對牙鉆進行清洗,它能徹底對牙鉆進行清洗,并且達到手工清洗不能達到的效果。超聲波清洗的工作原理是通過高頻聲波在液體中產生氣穴現象而形成大量的微小氣泡,這些微小氣泡破裂后產生極小的真空區,使污染物與器械分離,從而產生擦洗效果,微小氣泡可達到細小溝紋處,因而有較強的清洗作用[3-4]。在進行這一程序前,要求醫生在將牙鉆從治療機取下之前,將牙鉆帶水運行1 min,以達到將牙鉆內部回吸唾液沖洗作用。然后立即送入消毒室,由護士用流水進行沖洗、進行初洗后放入超聲波清洗機內進行清洗5~10 min,清洗后的牙鉆用流水徹底沖洗后擦干,這樣就完成了清洗的程序。
1.2 高壓清洗、注油
同樣是清洗,但是這一程序同前一程序有著不同的用途。超聲波清洗是對牙鉆表面進行清潔,而高壓清洗卻起著對牙鉆內部進行清潔的作用。強大的壓力徹底對牙鉆內部進行清洗,而壓力注油又保證了對內部構件的保養作用,大大提高了牙鉆的使用壽命。
1.3 封裝
牙鉆徹底清潔后,要裝入封袋內待滅菌。我科采用紙塑袋一機一封裝的方法進行滅菌。紙塑帶的選擇一定要符合國家衛生部的標準,而且要有衛生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在這一過程中,首先護士要保證將牙鉆擦干,控凈水分及油,保證紙塑袋不被水及油浸濕,然后將鉆針從牙鉆上取下,同牙鉆一同封入袋內備用滅菌。將牙鉆編號、醫生姓名、滅菌日期、滅菌者姓名、登記在冊,并于封袋處寫明醫生姓名、滅菌時間、滅菌者姓名。
1.4 滅菌
在口腔科的消毒滅菌工作中,牙鉆的滅菌首選壓力蒸汽滅菌器。這是由于牙鉆內部有復雜的結構,小而深的縫隙及細管[5],所以濕熱高壓滅菌法是目前提倡的滅菌方法[6]。有條件的應當選用預真空壓力蒸汽滅菌器。通常溫度為121℃時維持15~20 min,對于牙鉆可耐熱大于132℃者,則采用132℃維持3.5~4 min,可殺死所有的微生物達到滅菌目的。將封袋完畢的牙鉆按照要求擺放在滅菌機里,放入滅菌指示卡進行滅菌處理。
以上四個程序就是一個牙鉆的滅菌過程,這一過程的操作需要1小時30分鐘才能完成。在這項工作的運行過程中,不是機械地執行以上四個步驟就可以較好地完成滅菌過程,其中還需要科學的管理。
2 滅菌程序的管理
2.1 設備的管理
在科技水平發達的今天,高技術含量的設備是高質量工作的前提。要完成牙鉆的一個滅菌程序,需要增加多種新的設備,如超聲波清洗機、高壓清洗機、封口機、高壓滅菌器,這些設備對于醫務人員來講是陌生的,所以必須要認真學習操作方法,注意事項及日常保養維護等。對此,要建立設備日常維護登記制度,將重要內容納入業務學習,確保了設備的正常使用。
2.2 制訂嚴格的交接制度及登記制度,以防止牙鉆的丟失
牙鉆屬于貴重設備,我科實行牙鉆定人保管,即每位醫生的牙鉆是固定的數量,根據牙鉆的編號進行區分。這樣既有利于保管又有利于保養,防止了設備的丟失。在進行滅菌時,要求醫生要當面交到消毒護士手中,滅菌后由消毒護士發放到醫生手中,并進行核對登記。
2.3 根據工作情況制訂程序及修改程序
在此項工作開展之初,護士長親自參與此項工作,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訂了工作流程。如在初始運行過程中發現牙鉆在使用過程中噪音過大,考慮是油注過少的原因,所以在高壓清洗后增加人工注油這一項工作,運行一段時間后,牙鉆噪音消失,運轉正常。在程序實施的過程中會出現很多的問題,護士長要及時聽取護士的意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整改,并修改工作程序使之更加合理化、科學化。
2.4 消毒室護士的培訓
消毒室護士崗位采取輪換制,每2個月進行1次換崗。當新的護士上崗前,除了進行物品交接外還要進行工作內容交接。護士長要求新任護士對所有設備的說明書進行閱讀,對工作程序進行熟悉后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在上任1周內護士長跟班進行協助與監督。對于護士的培訓除了技術方面還要求護士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慎獨的工作精神,這樣才能確保工作質量達標。
2.5 質量考核
通過設備保養記錄檢查設備保養情況,以確保滅菌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狀態;通過3M指示卡登記本檢查每次滅菌效果是否達標;通過牙鉆滅菌登記本檢查每日牙鉆滅菌數量、時間及牙鉆滅菌后是否按編號發放到醫生手中。每月對高壓滅菌器進行1次生物檢測,并抽查滅菌后的牙鉆進行細菌培養。定期接受區、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檢查。通過多種終末質量考核手段來保證牙鉆滅菌達標。
3 討論
在進行牙鉆滅菌工作之初,由于工作量加大又是新生的事物,所以工作雜亂無章,存在許多問題,如滅菌不合格、不能保證門診的工作、牙鉆丟失等。在不斷的探索與總結中,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制訂和規范各項工作制度與流程,目前在未增加護理人員的情況下,完成了此項工作,每次滅菌均達標,并沒有丟失情況,確保了門診的需要,完全達到了牙鉆一人一用一滅菌的新標準。
[參考文獻]
[1]顧萍.口腔科門診醫院感染因素分析與管理對策[J].現代預防醫學,2007,34(1):92-93.
[2]林志潤,廖祥芳.清洗質量是保證消毒滅菌效果的關鍵[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8,18(11):1647.
[3]徐巖英,LP.圣曼雅克,郭傳檳.口腔醫院感染控制的原則與措施[M].北京:北京醫科大學、中國協和醫科大學聯合出版社,1998:78-81.
[4]Cafruny WA, Brunick A, NelsonDM, et al. Effectiveness of ultrasonic cleaning of dental instruments[J].Am J Dent,1995,8:152-156.
[5]雷松惠,楊小紅,朱秀娥.口腔科消毒隔離技術與醫院感染管理[J].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6,16(2):186.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說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并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由政府向社會公布,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并依照有關規定附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對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書面審查意見。審批部門要委托有項目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對可行性報告進行評估,并綜合行業歸口主管部門、投資機構(公司)、項目法人(或項目法人籌備機構)等方面的意見進行審批。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準機關復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準后,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委托有相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或組織行業各方面(包括管理、設計、施工、咨詢等方面)的專家,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咨詢論證。設計單位根據咨詢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后,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準后,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復審同意。
第七條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在主體工程開工之前,必須完成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筑工程;
(4)組織招標設計、咨詢、設備和物資采購等服務;
(5)組織建設監理和主體工程招標投標,并擇優選定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隊伍;
2.施工準備工作開始前,項目法人或其機構,須依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中“管理體制和職責”明確的分級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項目報建須交驗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工程項目進行項目報建登記后,方可組織施工準備工作。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準;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八條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準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項目法人或其機構必須按審批權限,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準后,主體工程方能正式開工。主體工程開工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明確的條件,即: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機制的建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主體工程開工前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建設管理模式已經確定,投資主體與項目主體的管理關系已經理順;
(2)項目建設所需全部投資來源已經明確,且投資結構合理;
(3)項目產品的銷售,已有用戶承諾,并確定了定價原則。
4.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并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盡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匯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并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后,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后,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并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后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后,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后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后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后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程序管理
招投標是項目從無形轉換為有形的關鍵環節,是縮小不確定性和剔除不利因素的過程,而程序管理則是招投標管理最重要的環節,是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
一、加強資格審查程序的管理
資格審查是招標人進行項目招標時在施工經驗、管理人員、機械設備、財務能力及社會信譽等方面對投標人的綜合評判,按審查時間節點分為資格預審和預審后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在投標前對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判,合格者參加競標,不合格者被淘汰。通過資格預審,招標人可以篩除那些信譽度不高、承擔項目能力不強的潛在投標人,可節約社會成本,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易滋生腐敗,如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對特定投標人“量體裁衣”,設定過高門檻(如過高的資質、保證金及業績要求等),設定招標人綜合考察分,由于分值設定的不合理,哪怕企業綜合素質再好,往往招標人綜合考察分的多少決定了企業資審是否入圍。資格后審是在開標后定標前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判,資格審查標準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因開標前投標企業名稱和數量均處于未知狀態,資格后審最大的優點在于防止招標人的人為行為和遏制企業圍標串標、哄抬標價行為。
為遏制招投標腐敗行為,防止圍標串標,2007年我市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一律實行預審后審。為配合資格后審制度的實施,防止串通投標,凡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取消報名環節,即各投標企業在開標前不需要進行任何投標報名,并實行網上下載標書、自行踏勘、網上答疑等,直接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遞交投標書,原則上在開標前投標企業信息無從知曉。在資格審查方面取消優選制,實行符合性評審原則即資格符合者均可入圍。同時我市加強信息平臺的建設,如建立了吉安市人民政府網、吉安建設招標投標網、吉安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等,并實行電子標書和計算機輔助評標,減少了企業投標成本,減少了評標過程中的人為因素,加大了公開透明度。通過四年的實踐,資格后審得到廣泛認可,且為圍標串標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
二、加強招標控制價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前,建設項目的承發包未強制實行招標制,在具體建設項目承發包中較多實行單家或多家議標,也有實行獎勵發包,在工程造價方面往往缺乏管理,不確定因素偏多,有的項目邊施工邊談價,有的項目竣工驗收了還未確定承包價,如俗話說的“打死狗談價錢”,扯皮現象較多。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出臺后,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實行招投標制,為有效控制造價,招標時多使用設置標底價形式,且規定在標底價一定范圍內為有效報價,反之為無效報價,所以標底價的編制和保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標底價的多少也成了投標企業最關心的課題,投標企業為入選,為獲得中標權,想盡一切辦法去弄標底,由此也產生了許多腐敗案例,到頭來是 “工程上去了,干部倒下了”。2005年起我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實行量變價不變,該制度的實施對規范工程造價的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上,2007年我市實行招標控制價制度。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兩種現象:私營投資項目業主為了減少相關規費的繳納,招標控制價過低,往往將外墻裝飾、電梯、消防等工程不納入造價,且材料單價、取費等均過低,導致企業低于成本競爭,工程質量無法保證;部分國有投資項目業主與投標企業串通,為了讓企業合理合法的獲得更高利潤,招標控制價過高,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為遏止該現象,2007年我市率先實行招標控制價審查制度,招標人或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價后,相關行業部門組織專業人員對其造價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以審查后的價格作為控制價進入招標投標程序,并公布招標控制價、分部分項工程價及主要材料價格。通過對招標控制價的管理,對企業如何合理報價也得到進一步規范。
三、加強評標辦法的管理
評標辦法是招標文件最重要的條款,投標報價的多少直接決定企業能否中標。企業為獲得高額利潤,不平衡報價法運用最多,結果是企業若實現了目標則政府吃虧,反之企業若吃虧了則兩手一攤不干了,造成工程無法如期完成,如我市一案例,竹子5/根,報價為280元/根,某喬木50000元/棵,報價為3000元/棵,施工中調整設計取消竹子改為種某喬木,光這部分企業就損失300多萬元,企業一看不干了要求調整,為了項目順利進展,結果按實際價格進行調整。
2007年我市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規定凡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資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必須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進行評標,該辦法對節約資金、控制政府投資起到了促進作用。
2010年我市首次采用報價承諾法。即招標人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量清單和工程預算價,工程預算價經相關部門審定后作為招標控制價。招標人給定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及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并同時在招標控制價的基礎上提出期望要約合理低價,投標人在閱讀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后,針對招標人提出的要約合理低價進行承諾。即投標時投標人只需對招標人提出的價格進行要約承諾即可,若投標企業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且報價均進行了承諾,則按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中標企業。這種評標辦法企業不需要另行編制復雜的報價清單,不需要再為如何讓利、如何取費,主材價如何設定而費盡心思,為企業減少了大量投標成本,也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有促進作用,得到廣泛投標企業的好評。
四、加強后續監管程序的管理
對預中標人的后續管理主要包括中標公示、實地考察、不良行為公布和標后監管等管理措施。
1、中標公示。工程評標工作結束,充分利用網絡的信息功能,將預中標人的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資質、施工業績、建造師及主要管理人員信息等在相關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
2、實地考察。在投標過程中虛假業績、虛假證書等弄虛作假的行為較為普遍,因此項目在定標前招標人應組織人員對預中標人進行實地考察,復核投標人投標資料的真偽性,達到誠實守信的投標準則。
3、不良行為公布。建立招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網絡公示平臺,對弄虛作假的投標行為堅決予以公布,做到不隱瞞、不包庇。
4、標后監管。中標后為防止企業掛靠現象,對施工過程中應加強現場抽查,對建造師、主要管理人員的到場、工程資金的使用、工程質量安全等進行全面檢查。
五、加強創新管理理念
法律、法規、規章通常是原則性和指導性條款,在具體實踐中往往因操作細則未達到一定深度,有時難以把握,所以在招投標管理工作中應善于和勇于創新。
1、縣、鄉工程數量多但投資額小如村級公路項目,建設資金往往按照“三個三分之一”方式籌集即國家補助、當地政府補貼和村民自籌相結合,我市大部分縣規定投資額在20萬元或30萬元以上項目就必須進行招標,程序多、時間長、費用高,因項目規模過小,投標成本又高,企業中標后偷工減料現象時有發生,工程質量難以得到保障。類似規模較小項目建議可采用“捆綁招標”方式集中招標,即多個小項目捆綁起來同時發包給一家單位,可節約招投標成本、節省招標時間。
2、施工招標時投標人的數量相對較多,但勘察、監理、檢測、招標等服務性招標時,投標人數量較少,流標的可能性較高,而政府工程時間要求緊、任務重,類似服務項目招標建議可采用入庫方式,即首先按不同專業類別進行入庫招標,各專業分別確定一定數量的服務企業,入庫時間不宜過短也不宜過長(6個月左右),具體項目招標時只需從相關專業入庫企業中隨機抽取確定。
3、一些專業性較單一的建設項目如土石方工程、基坑開挖工程、平整場地工程、溝渠修建工程等,此類項目施工難度小,技術含量低,但其工期短、回報快、利潤高,類似項目建議可采用最低價中標法,即設定招標控制價后按誰低誰中的原則。如我市在新白鷺洲中學、新一中等四所學校土石方工程招標中采用了此方法,節約資金1008萬元。
凡屬黨委成員職權范圍內可以處理的一般問題,不提交黨委會討論。凡涉及多個單位和部門的重大問題,未經分管領導協調的,不提交黨委會討論。
二、凡屬重大問題,在提交黨委會討論和決策之前,應組織有關單位或部門承辦好調查研究、方案起草與分析論證等前期工作。
承辦單位或部門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三、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
四、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供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不同的主張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擬訂決策備選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㈡遺漏必要的信息;
㈢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㈣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當對決策備選方案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進行充分論證。必要時,應當進行風險預測和成本效益分析。
六、涉及下列事項的決策備選方案,必須事先通過專家咨詢論證并提出具體意見,才能提交黨委會討論:
㈠全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㈡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問題;
㈢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問題;
㈣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
專家咨詢論證活動,一般由分管領導牽頭負責,承辦單位或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并嚴格保證專家咨詢論證活動的獨立性。
七、第六條所列㈠至㈢事項的決策備選方案,在提交黨委會討論之前,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當采取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相關部門和群體的意見,并將意見及采納情況形成報告。
對特別重大的問題,必要時可由書記、副書記及有關黨委成員組織專題會議聽取意見。
八、提交黨委會討論的重大問題,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㈠決策備選方案及相關說明;
㈡專家論證意見;
㈢相關部門和群體意見的綜合報告;
㈣有關相同或相似項目的有關資料;
㈤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㈥風險預測和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九、黨委會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出席和列席人員,同時送達會議有關資料(干部任用材料除外)。
會議通知及有關資料送達后,各位黨委成員應認真閱讀,列出討論發言提綱。
十、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議題,由相關黨委成員在會上作主題匯報,回答提問,并首先表明個人傾向意見。相關分管領導可作補充說明。
會議應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
會議出席人員應當對議題發表個人傾向意見,并說明理由,列席人員一視同仁。
會議主持人應當對討論情況作總結歸納發言。
十一、討論后,由會議主持人集中討論意見,提出決定方案或意見,或決定對議題進行表決或暫緩表決。
進行表決的,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如遇重大分歧,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表決并按多數人的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表決,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提交討論和表決。
十二、黨委辦公室要做好黨委會會議記錄,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㈠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人員和記錄人員等基本情況;
㈡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㈢審議過程及出席人員、列席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㈣表決結果。
十三、對會議決定的事項,黨委辦公室應向有關單位發出書面通知。
十四、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通知,以及其他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十五、黨委辦公室建立黨委會議事決策檔案。
檔案材料包括: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定事項通知,其他經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十六、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事項、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向外傳播和泄露。
十七、黨委會決定的事項,原則上由相關黨委成員負責組織實施。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由書記明確其中一位委員負責。
十八、有關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黨委會的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更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因不可抗力或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并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十九、黨委辦公室負責對決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督辦等工作,并及時向黨委會報告督查情況。
二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黨委會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正的,可以向黨委會成員、黨委辦公室或決策執行單位提出質疑或建議。
規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政主體,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除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規范性文件一般以條文形式表述,名稱可以使用“規定”、“辦法”、“決定”、“細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
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性,對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反復適用性,對違反規范的行為具有強制力;規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內容是對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管理規范,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工具;規范性文件具有執行性,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之一,對行政管理事務具有確定力。因為規范性文件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須遵循法定程序,確保合法性、適當性、有效性。
二、嚴格落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專指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公布和印發的,或者雖以市政府有關部門文件上報但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批轉印發的,在全市范圍內實施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1、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起草。市政府規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起草送審稿。起草部門要組織專門小組負責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同時,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要予以采納吸收;未采納的,要向建議人做出書面說明,并將相應情況報制定機關。
2、完善事前審核制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經起草部門的法制機構初審,并經起草部門有關會議集體審議后,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權限;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措施相抵觸;具體內容是否適當;對分歧意見的協調及處理情況等。起草部門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送審稿時,應當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交審核報告、送審稿文本、法律法規依據、起草說明和征求意見情況等相關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提交審議。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審核完畢后,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提請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審議時,市政府法制機構作審查報告,起草部門作起草報告。未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市政府辦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門,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議題。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處罰是指建設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實施的行政處罰。
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簡稱執法機關),是指法取得行政處罰權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系統的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依法取得委托執法資格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建設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依法從事行政處罰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四)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
(五)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吊銷執業資格證書和其他許可證、執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四條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執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在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六條執法機關發現應當處罰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
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管轄權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機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執法機關認為確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機關或者組織行使執法權的,執法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與被委托機關或者組織辦理委托手續。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對于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準。
第八條立案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第十一條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并由出具書證人簽名或蓋章。
調查取證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所提取的物證要開具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各執一份。
對違法嫌疑物品進行檢查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
第十二條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必須當場清點,開具清單,清單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出具書面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建議等。
第十四條調查終結報告連同案件材料,由執法人員提交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由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核審。
第十五條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接到執法人員提交的核審材料后,應當登記,并指定具體人員負責核審。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六條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對案件核審后,應提出以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執法人員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按有關規定移送。
第十七條對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執法人員應當采納。
第十八條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與執法人員就有關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給予較輕處罰的,報請本機關分管負責人決定;給予較重處罰的,報請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或者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召集的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或者修改的,應當由原執法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節聽證程序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關在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較大數額罰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對聽證范圍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接到聽證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執法機關提出。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自聽證通知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日期、地點;聽證一般由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或者執法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規則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制定。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四條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五條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處罰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執法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執法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有關文書,應當直接送受送達人。送達必須有送達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有關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有關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八條不能直接送達或者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按下列規定送達:
(一)受送達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
(二)受送達人已向執法機關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簽收;
(三)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執法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當事人不服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行政處罰終結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登記表、案件處理批件、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執行情況記錄等材料立卷歸檔。
上級交辦的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終結后,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向交辦單位報告。
第三十二條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從事執法活動;超越職權范圍、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十三條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自覺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和上級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對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所屬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指定機構備案。
執法機關作出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逐月統計。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執法統計報表和執法工作總結。
第三十五條上級執法機關發現下級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確有錯誤,可以責令其限期糾正。對拒不糾正的,上級機關可以依據職權,作出變更或者撤銷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執法人員、、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對于無理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打擊報復執法人員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行政處罰的有關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關鍵詞】數控加工;效率;提升
1數控設備的正確選型
為保證加工效率的提高,產品質量和精度的提升,需根據產品的特點來選擇合適的數控設備,設備的選型是一個非常謹慎的工作,是否得當,對后續的適用價值和全面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以湘電集團長沙水泵廠典型零件三聯泵中凝水增壓泵泵體、泵蓋和葉輪的鏜削加工,以及循環泵的葉輪葉片、輪轂的加工為例來選擇設備。1.1確定數控設備需承擔的主要任務設備主要用于三聯泵中凝水增壓泵泵體、泵蓋和葉輪的鏜削加工,以及循環泵的葉輪葉片、輪轂的加工。凝水增壓泵為雙聯立式中開泵,由凝水泵和增壓泵組成。其加工精度的高低,直接影響泵的各項技術性能指標。泵體、泵蓋和軸承體的各項技術要求能否達到要求,是其產品質量能否得到保證的關鍵。循環泵為立式軸流泵,主要由循環泵轉子、上下泵體、上下泵蓋、上部橡膠軸瓦、下部橡膠軸瓦、兩半導向器、密封環、進水部分、波紋補償器、防蝕護板等組成。精度等級高、異形曲面,加工難度大。1.2分析加工零件的特點及要求凝水增壓泵的泵體、泵蓋是多蝸室結構,泵體、泵蓋和軸承體中需加工的內圓、端面和定位槽數量多,各部位的位置精度要求高,各內圓的加工范圍從Φ120mm至Φ608mm尺寸不一,精度等級從6級至11級不等,各蝸室的同軸度及端面的跳動值要求0.05mm,表面粗糙度要求最高值達Ra1.6。其中,多處有配合要求的內圓表面還要切槽,且在同一位置上,泵體上槽比泵蓋上槽深,因此,更增加了加工的難度。如導葉蝸室內圓為基孔制配合(Φ608H9+0.175),槽表面粗糙度值為Ra3.2,由于泵體各蝸室(蝸室形狀為曲面)鑄造后需要再加工,在加工過程既要軸向進刀,又需要徑向進刀。同時在加工過程中,還要保證各蝸室及端面的同軸度與跳動值在允許的公差范圍內。由此在數控設備中五軸聯動加工中心因一次裝夾定位,能保證零件各尺寸加工精度和形位公差,從而滿足圖紙要求。1.3設備選型通過對國內外五軸聯動加工中心生產廠家進行調研,國內調研廠家為沈陽機床集團,國外調研廠家為德國的德瑪吉和意大利廠家。通過與生產廠家或其商進行當面交流與電郵、電話聯系,對各生產廠家的產品情況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結合公司產品的實際需要,設備選型情況如下表所示:1.4確定主要技術參數工作臺尺寸:≥1500×1500mm;主軸最高轉速:>4000r/min;Z軸最大行程:>1000mm;Y軸最大行程:>2000mm;X軸最大行程:>2000mm;X軸定位精度:<0.05mmY軸定位精度:<0.025mm;Z軸定位精度:<0.03mmA軸定位精度:<5";C軸定位精度:<5";X軸重復定位精度:<0.025mm;Y軸重復定位精度:<0.015mm;Z軸重復定位精度:<0.015mm;A軸重復定位精度:<3";C軸重復定位精度:<31.5確定主要功能和配置五軸聯動加工中心是龍門式結構,能實現自動對刀功能,高精度原裝進口導軌和絲桿保證了設備的加工精度,機床除具有銑、鏜、鉆孔、擴孔等基本加工功能外,配套高精度數控回轉工作臺、數控銑頭、數控平旋盤等功能部件,可減少加工過程中的干涉現象,實現泵體內臺階面及內外圓的加工,同時可以實現曲面加工。機床可配帶定時定量自動冷卻系統,滑枕端面可以安裝各種功能附件,并能自動更換功能附件。通過一連串的分析和確認,層層管控到位,最終選定的數控設備將會滿足生產的需求,達到高質、高效生產。
2設備的維護、維修及保養
2.1數控設備的維護數控設備的維護包括:預防性維護,以保證機床的正常運行;故障性維修,消除故障,恢復設備的正常運行;對老的數控機床進行改造,充分提高設備的使用效率。在條件允許下,改善數控加工車間或數控設備周邊的環境條件,防高溫,防灰塵,減少數控機床的故障率,提高其生產效率。2.2數控機床維修注意事項(1)從整機上取出模塊時,應注意記錄其相對應的位置,連接的電纜號,對于固定安裝的線路板,還應按前后取下相應的壓接部件及螺釘作記錄。(2)維修時電烙鐵應放在順手的前方,遠離維修線路板。烙鐵頭應作適當的修整,以適應集成電路的焊接,并避免焊接時碰傷別的元器件。(3)線路板測量時應找到相應的焊點作為測試點,不要鏟除焊膜,有的板子全部刷有絕緣層,則只有在焊點處用刀片刮開絕緣層。(4)測量線路間的阻值時,應斷電源,測阻值時應紅黑表筆互換測量兩次,以阻值大的為參考值。
(5)不應隨意切斷印刷線路。數控設備上的線路板大多是雙面金屬孔板或多層孔化板,印刷線路細而密,一旦切斷不易焊接,且切線時易切斷相鄰的線。(6)查清線路板的電源配置及種類,根據檢查的需要,可分別供電或全部供電。應注意高壓,有的線路板直接接入高壓,或板內有高壓發生器,需適當絕緣,操作時應特別注意。
3數控加工工藝優化
3.1分析零件的工藝性根據設計圖紙應分析尺寸標注方法、零件圖的完整性與正確性、零件精度要求、零件材質及零件的結構等技術要求。3.2擬定零件的工藝過程注意表面加工方法的選擇,要保證加表面的加工精度和表面粗糙度的要求,同時應考慮生產率和經濟性的要求,根據產品的結構和產品的數量,盡量采用高效率的先進加工方法,正確選用加工設備。3.3劃分加工階段加工階段分粗加工階段、半精加工階段、精加工階段,中間根據需要還要進行熱處理及著色、探傷等要求。粗加工階段,高效地切除加工表面上大部分的余量,使毛坯在形狀和尺寸上接近零件成品;半精加工階段,減小粗加工后留下的誤差,使被加工工件達到一定精度,為精加工作準備,并完成一些次要表面的加工(如鉆孔、攻螺紋、銑鍵槽);精加工階段,保證各主要表面達到圖樣規定的質量要求。3.4切削用量的確定切削用量是切削時各運動參數的總稱,包括切削速度、進給量和背吃刀量(切削深度)。切削速度vc是指刀具切削刃上選定點相對于工件待加工表面在主運動方的瞬時速度單位為M/min。進給量f是指在主運動每轉一轉或每一行程時(或單位時間內),刀具與工件之間沿進給運動方向的相對位移,單位mm/s。背吃刀量(切削深度)ap,是指待加工表面與已加工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單位mm。
4刀具、夾具的正確選擇
第一條為了規范林業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依法實施林業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給予的林業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林業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二章實施機關與管轄
第六條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得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辦理書面委托手續,并由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地州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一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
第八條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區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地州級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林業部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條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林業行政處罰交由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下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處罰需要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幾個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林業行政處罰,由最初受理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林業行政處罰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組織,管轄授權、委托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
第三章立案、調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林業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證件由林業部統一制發,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自行回避。
當事人認為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申請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回避。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行政負責人決定;行政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以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依法收取證據。
證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林業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九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納。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條凡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一)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二)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四)屬于查處的機關管轄。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二十一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履行林業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個人進行,應當向當事作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筆錄》,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按規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或者警告、時間、地點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門名稱,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一般程序規定實施林業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凡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移送、上級交辦、主動交代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報行政負責人審批。對認為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在七日內予以立案;對認為不需要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是應受處罰的行為;
(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四)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以后,經調查并報行政負責人審批,沒有違法事實的,撤銷立案;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移送有關主管部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六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填寫《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七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全面、公正、客觀地收集、調取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收集、調集各種證據。收集、調取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由調查人和有關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調查處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稱被詢問人),并制作《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被詢問人拒絕回答的,不影響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被詢問人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要求自行書寫的,應當允許;必要時,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自行書寫的應當有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可以進行勘驗、檢查。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勘驗、檢查,并可以邀請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和有關的當事人參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檢查的進行。
勘驗、檢查應當制作《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被邀請的見證人、有關的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為解決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本人身份。
第三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并同《林業行政處罰登記表》和證據等有關材料,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凡決定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規定格式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林業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林業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報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應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應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本組織的印章。
第三十四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五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提出申訴和檢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認為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請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重新處理。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七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制發《舉行聽證通知》,制作《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筆錄》。當事人不承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三十八條聽證結束后,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作出決定。
第四章送達與執行
第三十九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林業行政處罰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其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送達。
被處罰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處罰人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送達,也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條除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一條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二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以當事人提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三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七條除依法應當給予以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承辦人應當將案件材料立卷。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錄、案件登記表、證據材料、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