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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印刷企業;ERP;網絡計劃技術
1 前 言
在當代印刷業的生產調度在理論上研究很多,但實際應用卻很少,而且多以制造企業為研究對象,有關紙質包裝印刷生產調度的幾乎沒有。實際上,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的生產調度是非常繁雜的,而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具體的規范模式,都是以過往的經驗為主,自然系統的科學方法也就沒有形成。所以,探究創建更合理、更科學、更有效的紙質包裝印刷業的生產調度體系將是印刷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發展目標。所以,本論文就提出通過探究一個車間生產調度方式來有效推進整個紙質包裝生產印刷企業調度系統的進一步優化。
2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要統一集中
綜合管理是生產調度工作的組織保證。紙質包裝印刷企業部門分類較多較細,工藝流程繁雜,生產狀況常常變化,統一集中調度是必然的。通常由生產計劃部門專職人員負責總調度,各部門(分廠、車間)由值班領導兼任分調度,各部門的分調度應依據總調度協調,根據作業計劃和臨時生產任務為要求,實行本部門的實際工序運行調度,下發調度命令。
2.2 要聽從規劃
規劃執行是生產調度工作的根本原則。紙質包裝生產調度工作的靈活性必須服從計劃的原則性,要圍繞完成計劃任務來展開調度業務工作。
2.3 要準確迅速
效率是生產調度工作的行動規則。迅速就是要對生產前任務變化調整要快,對生產中發生的各種偏差發現要快,發生問題時使用處理策略要快,發生特殊情況時向領導匯報要快。而準確就是對情況判斷要精確,對出現事故原因要查找精確,對問題采用的策略要精確。
2.4 要以防范為主
防患于未然是生產調度工作的根本方針。調度人員的根本任務是防范生產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一切脫節情況。實施以防范為主的原則,就是要搞好印刷前的各項原材料、設備與人員等預備工作,安置好各工藝鏈接的合作和連接,一同幫助防范和解決可能發生的問題,保證工作圓滿地完成。
3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主要職責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員一定要把握好全廠生產工藝流程,了解材料、設備、生產任務、時間要求、人員等生產狀況。對紙質包裝印刷質量要有一定的識別和控制能力,要適時、準確地把握每天的生產規劃和臨時變化狀況,提前下發當天生產作業的計劃,并調整各業務、材料、工藝、質量等部門,監督和促進完成好工作計劃。要適時發現對進度產生影響的各個因素,盡快匯報并協助解決。無法解決的立刻向上級報告,發出警告,必定要熟知紙質包裝制作印刷工藝的前端和后端部門狀況,密切聯系和加強溝通,積極收集和反饋情況,并適度調整計劃,確保產品符合客戶的要求,要定期召開企業生產調度會議,調查前期生產計劃實行情況,安排布置下期生產規劃,探究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4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主要模式
4.1 傳統模式
使用生產作業單,人工調控指揮。幾個活件配一個生產作業單,記錄生產作業的所有內容,包含設備安排、生產時間等。每個車間、機臺依據作業單配置資源和投入生產。
4.2 電子化模式
電子化調度也就是使用電子傳票方式。調度將各個紙質包裝以作業方式實行分時,將每個作業采用計算機下達到每個紙質包裝生產部門能夠及時地實行動態調度。印前車間可看到每張紙質包裝具體版次的作業劃分。當一紙質包裝只等某個版次就可以開機印刷時,立即將此版膠片輸出順序整改到最前證印刷車間可以在第一時間開機印刷。紙質包裝出版調度以通過控制機臺掌握各機臺的工作情況。在兩個機臺同紙質包裝的同一版次時,可以依據各機臺生產狀況整分配印量,以確定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印刷任務。機臺出現故障時,報紙出版調度在短時間內就可出并依據故障情況決定是否把該機臺的工作轉移到其他機臺。如果需要由其他機臺進行印刷,可以將即將結束生產或者停機待命的機臺進行印刷。毫無疑問,生產調度能大大提高生產的效率。
5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風險控制
有些約束條件是可以滿足的,如交貨期、生產能力。有些約束條件可以達到一定滿意度即可,如生產成本。這些約束條件在調度時可以作為確定性因素考慮。而對于設備出現故障、原料供應變化、生產任務改變等非正常狀況,是事先不可預料的,在調度時作為不確定因素考慮。生產調度中涉及的工廠資源包括:原料、設備(加工、存儲、運輸)、人力、資金、能源等。資源的分配受到產品工藝的控制。生產調度目的是在滿足體系約束條件下,根據所反映客戶和市場需求的生產計劃合理安排各加工任務的實施時間及使用設備,為生產線上各臺設備和各個工件成立可行的加工安排,并盡可能優化體系的性能指標,最佳地安置與集合生產,為企業帶來顯著的經濟利益。
6 結 論
總之,紙質包裝印刷的生產調度慢慢從傳統人工指揮調度向電子調度、視頻調度、ERP調度等現代化調度方式演變,調度模式也由單一的傳統模式向現代化可適應性的電子模式發展。因此,紙質包裝印刷這個產業被迫轉向從信息化求得突破,實現節約成本空間、追求最大利益化。怎樣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更加快速和有效進行生產調度,減少紙質包裝印刷時間成為很多紙質包裝印刷企業著力改革的重心。
參考文獻
[1]周凱,劉成穎.現代制造系統[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印刷企業;ERP;網絡計劃技術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15-0057-01
1 前 言
在當代印刷業的生產調度在理論上研究很多,但實際應用卻很少,而且多以制造企業為研究對象,有關紙質包裝印刷生產調度的幾乎沒有。實際上,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的生產調度是非常繁雜的,而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具體的規范模式,都是以過往的經驗為主,自然系統的科學方法也就沒有形成。所以,探究創建更合理、更科學、更有效的紙質包裝印刷業的生產調度體系將是印刷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發展目標。所以,本論文就提出通過探究一個車間生產調度方式來有效推進整個紙質包裝生產印刷企業調度系統的進一步優化。
2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要求
2.1 要統一集中
綜合管理是生產調度工作的組織保證。紙質包裝印刷企業部門分類較多較細,工藝流程繁雜,生產狀況常常變化,統一集中調度是必然的。通常由生產計劃部門專職人員負責總調度,各部門(分廠、車間)由值班領導兼任分調度,各部門的分調度應依據總調度協調,根據作業計劃和臨時生產任務為要求,實行本部門的實際工序運行調度,下發調度命令。
2.2 要聽從規劃
規劃執行是生產調度工作的根本原則。紙質包裝生產調度工作的靈活性必須服從計劃的原則性,要圍繞完成計劃任務來展開調度業務工作。
2.3 要準確迅速
效率是生產調度工作的行動規則。迅速就是要對生產前任務變化調整要快,對生產中發生的各種偏差發現要快,發生問題時使用處理策略要快,發生特殊情況時向領導匯報要快。而準確就是對情況判斷要精確,對出現事故原因要查找精確,對問題采用的策略要精確。
2.4 要以防范為主
防患于未然是生產調度工作的根本方針。調度人員的根本任務是防范生產生活中可能發生的一切脫節情況。實施以防范為主的原則,就是要搞好印刷前的各項原材料、設備與人員等預備工作,安置好各工藝鏈接的合作和連接,一同幫助防范和解決可能發生的問題,保證工作圓滿地完成。
3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主要職責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員一定要把握好全廠生產工藝流程,了解材料、設備、生產任務、時間要求、人員等生產狀況。對紙質包裝印刷質量要有一定的識別和控制能力,要適時、準確地把握每天的生產規劃和臨時變化狀況,提前下發當天生產作業的計劃,并調整各業務、材料、工藝、質量等部門,監督和促進完成好工作計劃。要適時發現對進度產生影響的各個因素,盡快匯報并協助解決。無法解決的立刻向上級報告,發出警告,必定要熟知紙質包裝制作印刷工藝的前端和后端部門狀況,密切聯系和加強溝通,積極收集和反饋情況,并適度調整計劃,確保產品符合客戶的要求,要定期召開企業生產調度會議,調查前期生產計劃實行情況,安排布置下期生產規劃,探究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4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主要模式
4.1 傳統模式
使用生產作業單,人工調控指揮。幾個活件配一個生產作業單,記錄生產作業的所有內容,包含設備安排、生產時間等。每個車間、機臺依據作業單配置資源和投入生產。
4.2 電子化模式
電子化調度也就是使用電子傳票方式。調度將各個紙質包裝以作業方式實行分時,將每個作業采用計算機下達到每個紙質包裝生產部門能夠及時地實行動態調度。印前車間可看到每張紙質包裝具體版次的作業劃分。當一紙質包裝只等某個版次就可以開機印刷時,立即將此版膠片輸出順序整改到最前證印刷車間可以在第一時間開機印刷。紙質包裝出版調度以通過控制機臺掌握各機臺的工作情況。在兩個機臺同紙質包裝的同一版次時,可以依據各機臺生產狀況整分配印量,以確定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印刷任務。機臺出現故障時,報紙出版調度在短時間內就可出并依據故障情況決定是否把該機臺的工作轉移到其他機臺。如果需要由其他機臺進行印刷,可以將即將結束生產或者停機待命的機臺進行印刷。毫無疑問,生產調度能大大提高生產的效率。
5 紙質包裝印刷企業生產調度的風險控制
有些約束條件是可以滿足的,如交貨期、生產能力。有些約束條件可以達到一定滿意度即可,如生產成本。這些約束條件在調度時可以作為確定性因素考慮。而對于設備出現故障、原料供應變化、生產任務改變等非正常狀況,是事先不可預料的,在調度時作為不確定因素考慮。生產調度中涉及的工廠資源包括:原料、設備(加工、存儲、運輸)、人力、資金、能源等。資源的分配受到產品工藝的控制。生產調度目的是在滿足體系約束條件下,根據所反映客戶和市場需求的生產計劃合理安排各加工任務的實施時間及使用設備,為生產線上各臺設備和各個工件成立可行的加工安排,并盡可能優化體系的性能指標,最佳地安置與集合生產,為企業帶來顯著的經濟利益。
6 結 論
總之,紙質包裝印刷的生產調度慢慢從傳統人工指揮調度向電子調度、視頻調度、ERP調度等現代化調度方式演變,調度模式也由單一的傳統模式向現代化可適應性的電子模式發展。因此,紙質包裝印刷這個產業被迫轉向從信息化求得突破,實現節約成本空間、追求最大利益化。怎樣充分利用科技和信息,更加快速和有效進行生產調度,減少紙質包裝印刷時間成為很多紙質包裝印刷企業著力改革的重心。
參考文獻:
[1]周凱,劉成穎.現代制造系統[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2]潘爾順.生產計劃和控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制度管理 生產秩序 穩定
制度能夠保障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更多地遵循于預先制定好的一系列的規則與既定的程序,使其一切活動有章可循,從而避免了依賴少數人決策所造成的主觀性和盲目性。宣鋼煉鐵廠是一個具有70余年歷史的老廠,歲月的積淀使該廠的管理制度已覆蓋到各系統、各方面。但隨著企業裝備升級、生產格局調整、流程再造、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調整等因素變換,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能推動企業高效有序運行,更不能促進科學技術發揮積極作用。因此,要對舊有的制度體系進行修改完善,對于阻礙企業發展的制度要予以廢除,用推動企業進步的新制度取而代之,以形成統一高效的制度管理模式。
一、制度與制度管理
所謂企業制度就是指將一個企業的人、財、物、技術等按一定標準確定下來,形成具有強制性和約束性的規則及程序。從廣義的角度理解,制度一般都用于管理,一切制度都可以看作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企業成敗興衰的關鍵。
所謂制度管理就是企業通過一系列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嚴格精確的程式化管理。制度管理實際上就是制度的運用過程。企業通過科學有效的制度管理把大量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使紛繁復雜的管理活動變得條理清晰、規范有序,為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奠定基礎。制度管理體現了企業存在的基礎、發展的方向和行為的準則。只有對制度加強管理,才能發揮出制度作為資源的作用。
二、制度管理的誤區和不足
制度是管理的前提,管理的規范化運行必須依靠制度作保障。有些企業因為歷史悠久,各類規章制度逐年累加,形成“堆積如山”的狀況,但在現實中,隨著改革發展的進程,有些制度已與實際脫節,不適應管理需要。也有些企業總是不斷推出新的規章制度,以至于出現各項制度越來越多,重復繁瑣的現象。這些制度管理上的不足,造成各類規章制度雖面面俱到,但實際運作中不僅沒有發揮應有的管理作用,甚至模糊了部門歸口、職責分工,造成工作拖延、推諉扯皮,影響到企業整體運行效率。
隨著冶金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宣鋼煉鐵廠認識到有一些舊的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實際和管理的需要,甚至成為發展的桎梏。完善的制度管理要緊緊圍繞企業當前的發展目標、中心任務、管理要求來修訂、維護,體現制度的時代性、導向性和實踐性。近年來,該廠每年對各類制度加以梳理、修訂,保證制度與時俱進,符合企業當前實際,滿足了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充分發揮了制度管理的作用。
三、制度管理的改進和完善
1.開展制度評估
宣鋼煉鐵廠從企業管理需求的角度,將全廠制度按照系統分工和項目分支的具體內容加以歸屬,進行全面整理,重新設計、安排制度體系。要求各專業管理部門每季度對管理制度進行梳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相關的管理制度進行必要的修訂與完善,保證規章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和時效性。
2.內容具體,格式規范
對收集整理的制度文件進行仔細核實,對內容相近的進行合并,對與現階段不相符的內容按程序提出修改建議后進行修改,對內容不詳的進行補充完善,對需要新建制度的內容按標準進行編制。對公司下發的正式文件、廠紅頭文件(有編號)如在范圍、標準、內容等有與當前生產少量不相符的,按要求進行修定;如不能修改的,編寫補充文件。
另外,為保證制度的規范,在已經整理出制度的基礎上依照統一的格式、統一的內容要求,進行進一步的梳理、修定,并要求用詞準確、語言嚴謹、內容簡潔,做到全面細致、文本格式統一。對于生產管理制度中涉及到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盡可能的收集整理設備設施的基本狀態和基礎數據,并以流程圖、圖表形式進行描述,作為獨立文件,起到形式輔助作用,更加形象易懂。
3.制度的執行與管理
制度出臺后即進入制度的管理階段。宣鋼煉鐵廠由綜合辦公室下屬的企管部門負責制度的綜合管理,對照行業企業完善本廠制度體系建設,牽頭組織廠生產、技術、能源、環保、機動、安全、黨群系統對全廠各項制度進行修訂、審核,形成現行制度的匯編,并實行版本管理,在廠局域網集中、統一管理,終端人員均可實現在線查詢使用。另外,在制度的執行落實上,建立了制度執行、督導、考核體系,各職能科室是本專業(系統)規章制度的責任部門,不僅負責本專業(系統)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與完善,而且對制度的落實負責監督檢查,建立廠部、科室、車間、班組、崗位逐級考核標準和規則,做到每項制度有負責、有安排、有標準、有落實、有檢查、有考核,著力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約束力。
四、結束語
制度問題是管理的根本性問題,制度是企業管理中的執行基礎,好的企業必須要有好的制度。完善制度管理能夠充分發揮管理功能,發揮組織的整體優勢,使企業各系統能夠更好的配合,實現各項工作的有效銜接,達到經營管理工作上下貫通;同時,有利于企業職工更好的了解工作流程,找對自己的位置,有法可依,使工作更順暢,促動企業執行力得到提高,實現企業高效化運營。
參考文獻:
[1]丁寧.對基礎管理的反思.冶金經濟與管理.2010(5):31-32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提高食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細則。食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并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制品。本細則所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是指有固定的廠房(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含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官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
第五條國家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以下簡稱“必備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食品生產許可證),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并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國家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組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嚴格把關、熱情服務、廉潔自律。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人員、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下同)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輔料生產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嚴格、規范,防止生物性、化學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潔物品。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依據企業標準生產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其企業標準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證明;檢驗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取得從事食品質量檢驗的資質。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還應當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檢驗、檢測儀器必須經計量檢定合格或者經校準滿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內方可使用。企業應當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并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在生產的全過程實行標準化管理,實施從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與檢驗、產品出廠檢驗到售后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根據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和技術規范獲取質量體系認證或者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認證(以下簡稱HACCP認證),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預包裝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裝。用于包裝的材料必須清潔、安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出廠銷售的食品應當具有標簽標識。食品標簽標識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九條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包裝、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必須安全,保持清潔,對食品無污染,能滿足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生產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
(六)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第三章食品生產許可
第二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管理;負責高風險食品的生產許可;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查發證的產品及具體辦法,并對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統一部署,依法組織本轄區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并對審查發證工作負責。
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受理、企業必備條件核查、產品質量檢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送達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權責一致、層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依據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根據各類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關標準,制定并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做出規定。各類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按照規定程序分批并實施。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按照地域管轄原則,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獲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單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經營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領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按規定提供相應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省級、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如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發給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六條自受理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60日內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決定。
產品檢驗所需時間(包括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異議處理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七條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成核查組,依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在20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應當超過2日。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派觀察員監督核查工作質量。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要求在現場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有資格承擔該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檢驗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復檢申請。受理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復檢的書面答復。除國家標準規定不允許復檢等客觀情況外,對符合復檢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
復檢應當采用核查組封存的樣品,按照原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判定。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中確定。
第三十條由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審查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匯總審核企業材料,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國家質檢總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做出許可決定前,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企業材料前,應當在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時限內組織許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條對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本。
對現場核查或者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做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公告,并將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發證情況及時通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國家認監委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注冊證、登記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可免于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已通過HACCP認證等國家推行的食品認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可免于或者簡化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換證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換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的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的,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國家質檢總局的統一要求組織必要的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化后20日內提出申請。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建立食品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將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4年。
第四章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對用于生產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等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第三十八條食品出廠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按要求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不具備產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審查細則的規定執行。
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當每年將樣品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一次比對檢驗。
第三十九條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確定強制檢驗的頻次,并組織實施。
已通過HACCP認證等質量穩定的大型企業、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連續合格的企業,應當減少強制檢驗的頻次。
對尚未列入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且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備標準要求的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應當加大強制檢驗頻次。
第四十條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質量安全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置或者依法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經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通過實驗室認可,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承擔本細則規定的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擔食品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技術法規等要求實施產品檢驗。檢驗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四十二條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進行產品檢驗,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企業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服務,不得拖延,不得刁難企業。
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目錄產品。
第五章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與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和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等相關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用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記載接受監督檢查的基本情況。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1)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批部門印章。
第四十四條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后20日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食品生產許可證更名申請。受理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完成變更審查和材料上報,由原發證部門在10日內核批。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提出補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
第四十六條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即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以“質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縮寫“QS”表示,其式樣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見附件2,以下簡稱QS標志)。
第四十七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出廠前必須在其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QS標志。沒有QS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四十八條企業使用QS標志,表明企業承諾其產品經檢驗合格,符合食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貼)QS標志的食品,在質量保證期內,非消費者使用或者保管不當而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由生產者、銷售者根據各自的義務,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企業使用QS標志時,可根據需要按式樣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QS標志由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自行加印(貼)。
第五十條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五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其產品包裝或者標識上加印(貼)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五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情況,及時依法作出撤銷、撤回和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并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地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保證持續穩定地生產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時,應當驗明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委托檢驗合格,并建立進貨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將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情況和國家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新品種的食品添加劑、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應當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注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購貨單位名稱、銷貨數量、銷貨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重新現場核查的申請。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有關規定在投產前由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每滿1年前的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雙方必須分別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提交雙方營業執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識上還應當按照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食品質量安全和衛生狀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加嚴檢驗、回訪、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年度報告審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及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實行巡查。巡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細則的情況。巡查中發現企業存在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及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應當重點抽查存在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區域、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的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實施回訪。回訪的情況應當記錄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不屬于本轄區管轄的質量安全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報送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也可以直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等構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然發生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應當立即組織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并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管。
第七十一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告召回。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行為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刁難企業的,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從事企業必備條件的核查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對食品檢驗人員實行職(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員包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七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制定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考核標準,統一培訓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師資,統一組織注冊審查員和高級審查員的考核注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核查人員和檢驗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檢驗人員考核發證。
第七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檢驗人員的資格注冊管理辦法,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檢驗人員的注冊管理。
第七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確定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
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可以為企業必備條件現場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工作時,不作為核查組成員,不參與核查結論的決策。
技術專家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備案。未經批準、備案的人員不得作為技術專家參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經注冊或者批準備案后,方可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核查或者檢驗工作。
擔任核查組組長的審查員必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經被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許可范圍擅自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的,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重新申請審查手續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本細則規定標注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由于食品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等原因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八十六條偽造、變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QS標志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撤銷生產許可,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給予警告。該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能持續保持應當具備的環境條件、衛生要求、廠房場所、設備設施或者檢驗條件,責令限期改正,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有關部門撤銷相關行政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
第九十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十一條在食品生產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生產和在生產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五)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或者未按規定在委托加工生產的食品包裝上標注的。
第九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強制檢驗、比對檢驗或者加嚴檢驗的;
(二)無標或者不按標準組織生產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賬的;
(四)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五)無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第九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二)、(三)、(四)、(五)、(六)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十九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認為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存在應當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行為的,要立即暫扣其生產許可證。
暫扣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時間除外)。對經依法調查決定不吊銷的,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發還企業。
第一百條企業或者檢驗機構的檢驗、檢測儀器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承擔產品發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從事與其檢驗的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食品相關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其檢驗的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食品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第一百零二條核查人員、檢驗人員在工作中不科學、不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者調離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從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本細則規定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省級或者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在決定吊銷國家質檢總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按規定程序報總局核準。決定吊銷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前,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程序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
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從事建筑施工活動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省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第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筑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征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條建筑施工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10日內,到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條建筑施工企業破產、倒閉、撤銷的,應當將安全生產許可證交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遺失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立即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辦。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統一式樣。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設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已經確定的建筑施工企業是否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審查,對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跨省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將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地區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和處理建議抄告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每年向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建筑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1某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則
該公司承擔了鐵路科研與技術開發、設計、施工、專用器材生產的主要任務,在鐵路、公路、土建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民建工程等方面施工實力雄厚,完成了大批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工程,贏得了社會各界廣泛贊譽。總的來說,管理制度制定應該遵循以下原則和要求:①制度要簡單明了,易懂易記,一目了然,切忌冗長繁瑣,難以操作。②規定要切合實際,不能要求太高,脫離實際,做不到;也不能太低,不起作用;③一旦公布執行,必須有其嚴肅性和約束力,且勿走形式。④要反復宣傳和教育,縮短職工素質與制度要求之間的差距。⑤嚴格獎罰以保證制度的全面有效地實施。這就要求明確制定專門的獎罰制度以支持整套制度的有效實施。⑥弄清各個制度的對象,增強針對性,避免出現分工不清,責任不明現象。
2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與人員管理
2.1相關方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相關方不僅包括企業自身,還包括分包單位和材料、設備及防護用品的供應單位等。施工企業加強對相關方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是保證施工安全生產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安全生產管理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安全物資從不同渠道流入施工現場,造成安全隱患,施工企業應對安全物資供應單位的評價與選擇、供貨合同條款的約定、安全物資的進場驗收等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文件并組織實施。
2.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指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2.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應根據企業生產能力或施工規模,按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足額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滿足相關要求。
2.2.2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成立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小組成員應包括企業派駐到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巡視督查,并做好記錄;發現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工程項目經理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立即制止。
2.2.3班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施工作業班組應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就形成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班組兼職巡查員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3某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
安全技術管理應著重從危害因素辨識和評價、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安全設備和工藝的選用面進行。
3.1危害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對危害因素的正確辨識和估計是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基礎。可以按前面的預先性分析法進行。
3.2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一般包括:電、防坍塌、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空墜落、防火、防毒、防暑、防洪、防爆等方面的措施。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健全且切實可行。對業性強、危險性大的施工項目,如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手架工程等,應單獨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必須細致、全面,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具體指導施工。
3.3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實行分級交底制度。①重點施工工程、專項項目等開工前,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應向參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方底。②各分部分項工程,關鍵工序,專項方案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應項目施工員將安全技術措施向參加施工的班組負責人進行交底。
3.4安全設備和工藝的選用企業應提倡優先選用新型的施工生產設備以及新的施工工藝和新的安全防護材料、器具。根據上述原則,該公司細化了下述工程的安全技術要求(由于項目較多,僅對其主要項進行闡述):
3.4.1土方工程開挖方法一般分為人工開挖和機械開挖。在開挖深度不大、工程量較小的工程中,采用人工開挖,在受到機械設備供應的限制而工期要求限制不大時,也可采用人工開挖。人工開挖應遵守規范標準的安全技術要求。挖掘大型基坑常采用機械挖掘,機械挖掘應注意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建筑施工技術規范的安全技術要求。土方開挖的順序應從上而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關鍵詞: 科研生產管理;信息化;均衡生產;定量化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裝備采購體制加速變革,航空企業面臨的環境發生了劇烈的變化,用戶需求瞬息萬變,產品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技術創新不斷加速,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此外更面臨多階段任務并行和多型號任務并舉的復雜局面,航空企業急需提升科研生產管理的水平,從生產為導向轉向以市場為導向,從粗放經營轉向成本控制。
企業的科研生產管理進度優化及控制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內容,直接關系到科研生產的成本、質量和工期,是保證航空企業科研生產按期完成、節約成本以及合理安排和供應資源的重要措施。良好的進度控制可以實現在既定工期內編制出最優進度計劃,在執行計劃的過程中定期的檢查科研生產管理的進度情況,并將其和計劃進度進行比較,如果出現偏差,就分析這個偏差產生的原因以及對科研生產管理的影響程度,在此基礎上修改原來的進度計劃,如此循環直到實現合理的科研生產管理。本文優化航空企業科研生產管理的探討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 科研生產管理信息化建設
現在是世界處于信息化的時代,推進航空企業科研生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促進航空企業的快速發展。
在企業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中存在這樣一些問題。第一,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尚且沒有廣泛而深入地運用到企業科研生產管理中去;第二,信息資源未做到有效地共享,存在信息孤島現象;第三,科研生產管理的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不合理,只關注于滿足應急管理的需求。正是由于企業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在航空科研生產管理方面凸顯出以下這樣四個問題,第一,科研生產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管理相對不足,型號間和單位間的管理水平差異很大;第二,在科研生產的過程中跟蹤和監控手段較落后,預防以及快速響應能力相對較弱;第三,在多種型號項目同時開展工作的狀況下,型號之間的信息沒有做到很好的共享與交流;第四,同一個型號項目的執行要素,如人財物和進度、質量等,在管理過程當中綜合性體現的不強。
針對上述問題,科研生產管理信息化建設的思路在于充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來構建科研生產管理的一體化集成信息平臺。一方面,增強對多型號項目集中控管能力,以保證企業總體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進一步規范并加強對單一型號的管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切實利用好并努力實現人、財、物以及信息等各因素的有機結合,以保證各項科研生產的順利完成。
信息化建設的方法對策主要有以下三個。第一,管理體系和工作流程。航空企業逐步建立起來的一整套科研生產管理制度通過兩條指揮線組織指揮系統,推動和促進了我國航空科研項目的研制及發展。在傳統的科研生產管理當中貫穿一系列的管理過程,主要包括有合同管理、技術狀態管理、計劃管理、質量可靠性管理、試驗管理、風險管理、經費管理等。對于單一型號項目的科研管理模式已日趨成熟,為單一型號精細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條件。隨著形勢的發展和變化,急需引進多項目管理理念,來保證企業的整體目標的實現。現在企業應該不斷地完善軍品任務責任令以及軍品綜合調度的管理制度體系,真正的做好對科研生產任務的全階段和全壽命周期的管理,實現全過程管控、信息化、規范化、多元化、系統化和全方位管理。管理體系要進一步細化為具體作業文件,實現復雜問題變得簡單化,簡單問題變得流程化,流程問題變得信息化。第二,信息系統集成方法。本方法是根據企業的科研生產管理的實際狀況,通過集成開發來實現信息化的管理。基于面向服務架構的應用集成的開發方式可以解決傳統集成方法的弊端和不能解決的問題,對于多個應用程序運行于不同平臺上且必須互相通訊的狀況,這種集成方法尤其適用。第三,是推進信息化建設工作。從大的方面來講,首先必須克服的是由航空科研生產管理的難度大和復雜性高所帶來的對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畏懼情緒;其次是科學地推進企業組織變革,進一步地優化管理流程;最后是要結合科研生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充分論證需求、統籌策劃和分布實施,以此穩步推進信息化建設。
努力將信息化作為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的科學手段,不斷優化航空企業的科研生產管理,是航空企業履行強軍富國使命的根本要求。
2 科研生產管理中的均衡生產
論文關鍵詞:知識管理;大型制造企業;進度管理
生產進度管理是大型制造企業生產管理的首要內容,其目的是在既定工期內完成客戶所需的產品。大型制造企業具有生產規模大、產品結構復雜以及經營管理復雜等特點,因而其生產進度管理也比一般企業困難。
在實際的生產進度管理工作中,常用的方法有網絡計劃技術、甘特圖、S型曲線比較法和香蕉型曲線比較法等。但是這些方法只能夠反映實際生產進度與計劃生產進度的比較信息,而不能回答諸如如何才能縮短生產周期、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返工情況的出現等問題。這些問題是生產進度管理中經常遇到的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知識管理的目標就是力圖能夠將恰當的知識給最恰當的人,使他們能夠做出最好的決策。因此,有必要探索研究以知識管理為基礎的生產進度管理模式,將這兩者的管理過程進行整合和優化,形成一種高效的生產進度管理模式。
1知識管理的基本概要
1.1知識管理的基本原理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已經成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資本形態,且比其它生產要素具有更高的生產率和創造性,是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知識管理肩負著企業發展的重要使命,正在日益成為當代企業管理工作的重心。
國內外有關知識管理的研討日益頻繁,但管理學家對知識管理的定義有著不同的看法。最常見的觀點是:在適當的時候把相關的信息和知識傳達給適當的人員,使其能夠有效地利用信息與知識,采取行動,產生效益。概括起來,知識管理的基本原理為:以知識作為知識管理的研究對象,研究的內容涉及到對知識的生產、組織、轉換、獲取、傳播、共享等活動的各方面,這些活動的開展與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企業文化環境的營造、學習與激勵機制等密切相關,其特點是以知識為中心,以人為本,以信息工具為輔,通過知識的開發、組織發展、分發、使用等步驟,改進傳統管理模式,促進企業績效逐步改善。
1.2知識管理實施的關鍵
對于企業來說,知識管理是一種促進企業審計、獲取、生產、吸收、應用、保護知識以獲得競爭優勢與實現競爭目標的組織能力。在企業實施知識管理的過程中,必須做好以下關鍵工作。
(1)知識管理與業務流程的融合
知識管理不能獨立于企業的業務之外單獨存在,必須與企業的業務有機結合才能發揮功效。知識管理是企業一種有意識采取的戰略,它保證能夠在最需要的時間將最需要的知識傳送給最需要的人,最終達到提高組織業績的目的。脫離企業業務的知識管理是無效的,也不會給企業帶來效益。
(2)知識的轉換
這里主要是指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的相互轉換。顯性知識是以文字、數字、聲音等形式表示的知識,可以很方便地用形式和系統的方式傳遞給他人。隱性知識是一種難于編碼和度量、存在于個人頭腦與各種組織中的屬于經驗、訣竅、判斷、直覺、靈感以及組織慣例的那部分知識,具有高度的個人化,深深根植于個人的行動和切身經驗以及價值觀或情感中。
在知識管理領域,關于知識轉換比較有說服力的理論是日本學者竹內弘高和野中郁次郎(1995)提出的SECI模型,如圖1所示。
模型中知識的轉換由四個環節不斷循環完成。社會化是通過共享經驗產生新的隱性知識的過程,完成隱性知識向隱性知識的轉換;外化是把隱性知識表達出來成為顯性知識的過程,完成隱性知識向顯性知識的轉換;綜合是將顯性知識組合形成更為復雜、更系統的顯性知識體系的過程,完成顯性知識向顯性知識的轉換;內化是一個將顯性知識形象化和具體化的過程,將綜合產生的新的顯性知識被組織成員吸收、消化,并升華成他們自己的隱性知識。國外的一些研究發現,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內部隱性知識與顯性知識的轉變速度往往決定了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的管理者必須考慮如何使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的轉換達到良性循環。
2大型制造企業基于知識管理的生產進度管理模式
2.1基于知識管理的生產進度管理模式
生產進度管理是大型制造企業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的一般過程是:信息資料的收集、產品結構分解、生產加工時間估算、生產進度計劃編制、生產進度跟蹤、偏差分析、進度調整,同時通過規范標準的方法對進度狀況等信息進行溝通和文檔化記錄。目前大型制造企業對生產進度管理方法大都是一種基于過程控制的方法,它們主要側重于對生產進度管理過程的不同階段、步驟進行標準規范且細致的控制,來實現生產進度管理的目標。
同上述基于過程控制的生產進度管理方法不同,基于知識的生產進度管理更側重于從知識管理的角度,來重新審視以往的進度管理過程,通過對影響生產進度的知識因素進行分析,形成生產進度知識的運行過程,同時與生產進度相關知識庫進行集成(如圖2所示)。
生產進度知識運作過程包括:生產進度知識沉淀、生產進度知識共享、生產進度知識應用和生產進度知識創新四個相互關聯的過程。其中,生產進度知識創新是生產進度管理的目的,即產生新的生產進度控制的思想、方法、技術,從而能夠更有效地實施生產進度管理。實現這一目的的關鍵在于隱性生產進度知識顯性化和顯性生產進度知識內部化,而生產進度知識共享促進隱性生產進度知識顯性化,生產進度知識沉淀、應用促進顯性知識內部化。因此,生產進度
知識沉淀、生產進度知識共享、生產進度知識應用是實現生產進度知識創新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通過生產進度知識運作,產生新的生產進度控制的思想、方法、技術和體系,不斷補充完善生產進度知識庫。基于生產進度知識庫,企業中各部門、人員就可以共享一致的生產進度管理術語、指導原則、技術知識以及進度的控制過程等,實現企業生產進度管理過程的重組與優化。
2.1.1生產進度知識沉淀
生產進度知識沉淀是指新的生產進度知識和新文化在大型制造企業扎根,內部化為企業知識和員工個人知識,并形成企業文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結果導致企業員工隱性生產進度知識的擴展。生產經營過程中,大型制造企業不斷地吸收外界新知識、新文化,同時在生產知識創新階段,企業內部也會產生大量新的生產進度知識,這些新知識、新文化是大型制造企業改進生產進度管理的關鍵要素。如果新知識得不到有效利用,那么這些知識只是短暫地留在企業。學習是實現生產進度知識沉淀的重要手段,企業員工是大型制造企業生產進度知識的主要載體。為了使新的生產進度知識和新文化能夠較好地在企業沉淀,大型制造企業必須建立相關制度,鼓勵員工學習新知識、新文化,建立良好的企業學習氛圍。
2.1.2生產進度知識共享
生產進度知識共享是指通過企業員工之間共享交流個人的隱性生產進度知識,并以文字等,方式記錄在企業的生產進度知識庫中,生產進度知識共享實現了隱性生產進度知識向顯性生產進度知識的轉換。在大型制造企業內通過交流,實現生產進度知識的共享。生產進度知識不會因為共享而減少,卻能使整個企業的集體智慧增加。若只是強調個人知識的增長,無法最大化企業整體的競爭優勢,也無法將專家頭腦中的隱性知識轉換為企業的知識資產,并長久保留下來;相反,強調成員的協作,實現成員的知識共享和流動,就能快速提高企業的知識總量和集體智慧,增強企業生產進度管理的能力。
在實際生產進度管理過程中,由于隱性生產進度知識是高度個人化和難以規范化的知識,存在于個人腦海中;而且隱性生產進度知識能夠衡量自身的價值,如果把知識傳授給他人,就會影響他們的個人利益。因此,建立生產進度知識的共享激勵機制非常重要。例如,麥肯錫公司為了促進知識和信息在組織內的充分共享,打破了以往建立在客戶規模和重要基礎上內部科層組織體系,取而代之的是以知識貢獻率為衡量標準的評價體系。這樣組織內的每一個部門和每一個成員都受到知識貢獻的壓力,企業可以使用物資和其他激勵措施,來獎勵那些將自己的知識共享給企業知識庫的員工。
2.1.3生產進度知識應用
生產進度知識應用是指大型制造企業利用生產進度知識庫中的顯性生產進度知識去解決生產進度管理問題的過程,也是顯性生產進度知識內部化的過程。這一過程的結果導致員工隱性生產進度知識儲備的擴展。隨著員工把企業生產進度知識庫中的顯性生產進度知識運用到進度管理工作實踐中,并得出相應的體會和經驗,顯性生產進度知識便被內化為隱性生產進度知識。知識管理促使大型制造企業重新思考,如何整理起零散的知識更有效地實施生產進度管理的問題。知識管理把生產業務流程與知識應用結合在一起,更加強化個人經驗的迅速產生和快速積累,這實際上是對生產進度知識編碼化、隱性生產進度知識和顯性生產進度知識的升華,從而提高了大型制造企業生產進度管理的能力。
2.1.4生產進度知識創新
生產進度知識創新是指大型制造企業基于已有的生產進度知識,包括企業的顯性生產進度知識和儲存在員工大腦中的隱性生產進度知識,提出生產進度管理的新概念、新思想、新體系的過程,實現企業生產進度知識儲備擴大的目的,它是前述三個過程相互作用的結果。
生產進度知識創新是大型制造企業生產進度管理過程中最為關鍵的環節,直接影響大型制造企業生產進度管理的水平。它具有多個側面,有技術知識、管理知識、市場知識、組織知識等方面的創新,不僅包括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新工藝的創造應用,而且包括管理模式的變革、組織機制的重構等諸方面。
2.2支持環境
生產進度知識沉淀、生產進度知識共享、生產進度知識應用和生產進度知識創新四個過程的有效運作離不開大型制造企業的環境支持。大型制造企業的支持環境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許多相關領域和內容。
2.2.1高層管理者的支持
如果缺乏企業高層管理者的支持,生產進度知識管理注定要失敗。得到最高管理層的支持,使得成立一個跨越各個部門的核心團隊成為可能,同時使生產進度知識管理更容易得到員工的認同。大型制造企業高層管理者在生產進度知識管理中起著引導和推動生產進度知識管理的重要作用。
2.2.2信息技術平臺
大型制造企業基于知識管理實施生產進度管理離不開一種有效的信息技術平臺。通過信息化的手段,使得信息系統提供的文檔管理、知識地圖、專家地圖、協作空間、全文檢索等功能實現了生產進度知識由數據、信息到經驗、知識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這樣不僅能夠完成基于二維綜合知識地圖的生產進度知識管理,同樣也能夠對大量的一般生產進度知識,包括隱性生產進度知識進行集中管理和多維度分類,并利用協作空間、知識社區等功能完成對從隱性生產進度知識到顯性生產進度知識的轉化過程管理。信息技術的應用,有助于加速交流,提高生產進度知識收集和利用的效率。
2.2.3激勵機制
為了保障生產進度知識管理的實施效果,大型制造企業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激勵措施。對于大型制造企業來說,生產進度意味著效益;而生產進度對于員工收益沒有太大影響。因此,企業應建立與生產進度相關聯的員工激勵機制,鼓勵員工積極投入到生產進度知識管理中。另外,在知識共享階段,員工一般不愿將其個人所掌握的隱性生產進度知識與他人共享,企業可以采取壓力和獎勵并舉的措施,促進員工隱性生產進度知識的共享。
2.2.4企業組織結構
生產進度知識管理要求企業結構的扁平化和開放化,改變傳統的層級結構,有利于實現相關人員的交流與合作。現代工程項目正朝著大型化、規模化的方向發展,項目的復雜程度較之以往大幅增加,生產進度需要通過嚴格的監控和管理才能得到保證。這些客觀現實要求大型制造企業必須向知識型組織轉變,積極構建生產進度知識管理體系。
2.2.5生產進度文化
成功實施基于知識管理的生產進度管理,大型制造企業需透過企業文化的改造,改變員工的思維模式,并培養生產進度知識分享的文化。企業的“生產進度文化”,是大型制造企業在生產實踐中,經過長期沉淀,不斷總結形成的由領導決策層倡導,為全體職工所認同的本企業的生產進度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它在企業生產進度知識轉換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